发布时间:2023-09-17 14:46:5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式,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纳税筹划;零售商业企业;代销方式;买断方式
企业做为理性经济人,总希望获得最大利益。缴纳税款作为一种支出行为,必然形成企业自身经济利益的一个减项。如何在我国税收制度不断完善的情况下,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尽量利用各种政策减轻税负,提高收
益,是当今纳税人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
一、A公司实行纳税筹划的意义
A公司是以商业零售为主业的大型连锁企业,主营连锁超市、综合百货,涉足医药,同时经营物流配送、物业管理、进出口贸易等业务。A公司的主要纳税税种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2004-2008年,A公司的增值税税负率相对平稳,但增值税在A公司全部税费中占的比重相当大,而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则呈现持续上升的趋势,2008年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而企业2008年实际税收负担高于这个税率,为28.52%,虽然A公司的经营状况良好,但是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A公司仍然有纳税筹划的空间。
二、A公司代销方式选择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某电器厂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税率,而A公司也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税率,现某电器厂家委托A公司代销一批商品。该商品在某电器厂家的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用X表示,其市场销售不含税单价为1000元。A公司现有两种代销方式可供双方选择:
方案一:A公司以每件1000元的售价向市场销售该产品,每月底,A公司向某电器厂家返回销售清单,并按实际销售价格和数量与某电器厂家结算货款,同时A公司根据代销的数量和销售额,向某电器厂家收取代销商品销售收入10%的手续费,即每销售一件商品获得100元手续费;预计月销售数量为10000件,则A公司手续费收入为1000000元(1000*10%*10000)。
方案二:A公司以每件900元的售价向某电器厂家买断该商品,A公司按照每件10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每月底,A公司向某电器厂家返回销售清单,并按每件900元的售价和数量与某电器厂家结算货款,获得100元的价差收入。预计月销售数量为10000件,则A公司每月取得进销差价为1000000元[(1000-900)*10000]。
两种方案中,A公司每月毛收入额均为1000000元。
在两个代销方案下,某电器厂家以及A公司两企业的税收负担见表1。方案二与方案一相比较,某电器厂家的税收负担降低了17万元[(153-X)-(170-X)],A公司的税收负担升高了12万元(17-5)。但二者税收负担的总额还是下降了5万元[(170-X)-(175-X)],相当于A公司在方案一中的营业税负担。因此,双方应根据自身地位,参考表中的分析结果进行选择。在买断方式下,虽然委托双方的总体税负下降了,但作为受托方的A公司税负却有所上升。A公司的税负变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避免了缴纳营业税,使税负降低了5万元;二是就买卖价差缴纳了17万元的增值税。这部分税收负担,实际上可以理解为是从某电器厂家转嫁过来的。因此,A公司税收负担的上升与某电器厂家税收负担的下降是有本质联系的,A公司应该要求某电器厂家对其进行一定的补偿,使双方能够分享视同买断代销方式下的税收筹划收益。
A公司经过分析的结果是从双方的共同利益出发,应选择方案二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但为了不让A公司单方面受损失,双方有待于进一步协商给予A公司一定的补偿。
A公司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分析,但其中有一个明显的不足,即A公司忽视了委托方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况,从而使得A公司的分析方案不够全面。
三、针对A公司代销方式的纳税筹划解决方案
随着企业市场范围的不断扩大,代销成为许多企业低成本迅速扩张的便利途径。目前企业实行“代销”通常有两种方式,即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和买断方式代销。但两种代销方式的纳税义务有很大区别:
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受托方获得的是劳务报酬,因此需要就手续费缴纳营业税;委托方销售了商品,应按照商品的销售价格和适用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买断方式代销中没有实现最终销售的商品并不属于受托方所有,因此这还是一种代销而不是一般销售。这时,委托方获取收益的形式也是买卖价差,因此也应缴纳增值税;受托方销售了商品当然还是应该缴纳增值税。
在两种代销方式下,双方的税收负担是不同的。但无论对于委托方还是受托方来讲,都存在进行税收筹划的余地。
在上述基本规范的框架下,纳税人身份的不同还会导致纳税人做出不同的选择。A公司现有纳税筹划方案只适用于委托双方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
对双方都是一般纳税人的两种方式下的代销行为的税金支出情况,其实还可以进行更深入的分析。
设商品进价为P,销售价为P1,手续费率为K(K=手续费/销售价格),适用17%的增值税和5%的营业税。在代销行为模式下,寻找两种代销方式的税负均衡点:
P1*K*5%=(P1-P)*17%
P/P1=(17-5K)/17
若买断方式合适,即受托方交纳的营业税金额>受托方交纳的增值税金额:
P1*K*5%>(P1-P)*17%
P/P1>(17-5K)/17
若收取手续费方式合适,即受托方交纳的营业税金额
P1*K*5%
P/P1
即当P/P1>(17-5K)/17时,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合适。
当P/P1
但应注意的是,代销业务必须签订合同或协议,并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受托方不得为委托方垫付资金;销货方将发票直接开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受托方按实际支付的货物价款及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价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综上可知,A公司商品进价P为900万,销售价P1为1000万,手续费率K为10%,适用17%的增值税和5%的营业税。
则P/P1=900/1000=0.9
(17-5K)/17=0.97
P/P1
A公司现有纳税筹划方案中忽视了委托方是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况,现分析如下:
某电器厂家是生产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假设某电器厂家能够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A公司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而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税率,现某电器厂家委托A公司代销一批商品。其市场销售不含税单价为1000元。现有两种代销方式可供双方选择(见表2)。
方案一:A公司以每件1000元的售价向市场销售该产品,每月底,A公司向某电器厂家返回销售清单,并按实际销售价格和数量与某电器厂家结算货款,同时A公司根据代销的数量和销售额,向某电器厂家收取代销商品销售收入10%的手续费,即每销售一件商品获得100元手续费;预计月销售数量为10000件,则A公司手续费收入为1000000元(1000*10%*10000)。
方案二:A公司以每件900元的售价向某电器厂家买断该商品,A公司按照每件10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每月底,A公司向某电器厂家返回销售清单,并按每件900元的售价和数量与某电器厂家结算货款,获得100元的价差收入。预计月销售数量为10000件,则A公司每月取得进销差价为1000000元[(1000-900)*10000]。
两种方案中,A公司每月毛收入额均为1000000元。
委托方是小规模纳税人时,在两个代销方案下,某电器厂家、A公司两企业的税收负担如表2所示。
方案二与方案一相比较,某电器厂家的税收负担降低了3万元(27-30),A公司的税收负担升高了138万元(143-5)。二者税收负担的总额升高了135万元(170-35)。因此,双方应根据自身地位,参考表2中的分析结果进行选择。
纳税筹划分析的结果是,从双方的共同利益出发,应选择方案一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但为了不让某电器厂家单方面受损失,双方可协商给予某电器厂家一定的补偿。
四、结论
因此,针对A公司代销方式,委托双方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从双方的共同利益出发,A公司选择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是正确的。但当委托方是小规模纳税人时,从双方的共同利益出发,建议选择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但为了不让单方面受损失,双方可协商给予利益受损较大方一定的补偿。
参考文献:
1、蔡昌.商贸业税收筹划案例及思路[J].新理财,2005(3).
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还处于初级阶段,但是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接受。1978年以前,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无从谈起,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相关部门的不断重视,《新企业所得税法操作实务》、《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纳税筹划的探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中小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五种办法》等理论著作不断发表,标志这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已经成型。是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比如纳税筹划整体水平低,纳税筹划受到不合理对待等等。某些企业纳税筹划仅立足于定性分析,缺乏合理有效的定量分析方法,筹划活动过于简单,某些税收优惠政策未能享受到位,对国家税收调整反应迟钝。此外,企业纳税筹划组织结构不明确而且责任不具体,难以调动企业纳税筹划的积极性,纳税筹划在流程设计上未达到科学有序的要求,信息在传递过程中出现失真情况,企业整体筹划思路不清晰。税收筹划操作性尚待改进,纳税筹划水平和相关投入尚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原则
企业所得税筹划要以遵纪守法为根本,以减少税基为重要思路,其中所得税税基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如上式所示,减少税基应该增加成本和费用摊销,主要的筹划技术有筹资方式选择、费用摊销、存货计价、折旧计算、资产租赁等,诊断分析的四个方面为:税收优惠、收入、扣除项目,临界点。并且通过对四个方面的分析比较进行整体评价规划,按照筹划的守法性原则、事先筹划原则、系统性原则和目的性原则完成税收筹划分析,着眼于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所得税筹划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企业税负,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为企业发展提供足够的助力,企业税收筹划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完善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
(一)企业设立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设立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应该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成立合理的纳税主体,企业设立地点选择应该综合考虑特定区域和地区对企业的政策,比如民族自治地方企业、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和保税区等等。明确企业组织形式,权衡自身发展、市场风险和规模预测等因素。选择企业性质,小型企业按照20%税率征收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按照15%征收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按照20%征税,高新技术税收优惠15%。重视印花税和资本金的筹划,一方面减少企业所得税,也能降低责任风险。
(二)筹资阶段的纳税筹划筹资阶段的纳税筹划首先要考虑企业资金需求量,选择合理的融资结构,有效降低成本,比如债券利息费用可在税前列支等等。企业筹资除了资本金之外,还包括长期负债和短期负债两种。通过发行股票筹资具有风险小、稳定、无固定利息负担,但是要征收一定的个人所得税。发行债券和借款具有资金成本抵税的优点,但是必须到期还本付息,所以企业筹资应该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选择企业合适的筹资方式。企业筹资还可以选择经营租赁方式,避免长期拥有机器设备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通过支付租金方式冲减企业利润,保证企业能够享受到最大限度的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降低税负。
(三)投资过程中的纳税筹划企业投资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所以适当选择投资方式实现避税筹划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直接投资要考虑企业所得税税收待遇,进行必要的项目评估和选择,比如第三产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三废”利用企业具有所得税优惠待遇。间接投资相对简单,主要考虑企业税收后的收益。企业对外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会计准则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成本法和权益法各有优缺点,企业应该巧妙、正确地选择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为企业避税筹划提供必要的渠道。
(四)经营过程中的纳税筹划经营过程中的纳税筹划要对所得税优惠条件进行全面分析,协调不同部门之间的各种矛盾,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就拿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筹划来说,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不会减少所得税总额,但是会提前或者滞后缴纳所得税税款,在税负既定的前提下,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算越多,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所以加速折旧能够尽早回收投资,降低固定资产投资风险。个人所得税方面应该保证平均发放,避免超过额定限额。会计计算方法应该尽快调整,明确区分,及时补救、更正计算方法。公益、救济性捐赠筹划应该理性选择,争取自身税收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五)产权重组阶段纳税筹划企业产权重组纳税筹划将产权重组分为三个方面:分立、合并和清算。企业分立实际是在原有企业分出一部分组成新的企业,但是原有企业还存在,这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通过企业分立将高税率企业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低税率企业,或者分立出高新技术项目,享受优惠税收,实现合理纳税。企业合并中高利润企业兼并高亏损企业会冲减盈利企业利润,缩小企业所得税税基,降低累进税适用税率,减轻企业税负,实现盈余补亏。产权重组要结合企业本身的财务杠杆强度,提高企业整体负债水平,获取最大的利息减税效应。
(六)对外筹资过程中的纳税筹划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对外筹资过程中的纳税筹划日渐完善,利用资本结构所得税实现纳税规划,比如加强节税、提高权益资本收益率,减少纳税税额。借款费用避税筹划与会计政策选择要尽可能加大借款费用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份额,缩短筹建期和资产的购建周期。发行债券折价、溢价摊销方法的避税筹划与会计政策的选择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所得税避税筹划。
四、结束语
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体制的不断完善,带动了企业所得税筹划方法的发展。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通过专业纳税筹划,减少税收成本,能够有效增加税收收益。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为税收筹划方法提供了明确的约束,树立了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指导思想,建立了科学、统一、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笔者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首先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进行了概述,然后讲述了我国企业所得税筹划现状,再然后讲述了税筹划的原则,最后具体讲述了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参考价值。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概述
企业纳税筹划指的是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前提下,预先对企业组织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经济业务或行为进行规划和运筹,在企业价值最大化战略框架下实现企业税收负担的最优化处理。合理适当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可以有效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降低企业财务成本和筹资成本,控制企业财务风险,最大限度的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性行为,税收筹划根据政府税收政策导向,通过合法的筹划安排,优化税收方案,尽可能减少税收负担,获得正当的税收利益。税收筹划不同于避税、偷税和漏税等经济行为,税收筹划是合法的,符合立法本意和税收政策,具有高智能、综合性、精心研究和原则的操作特点,能够激励和促进社会生产力,获取税收利益。但是避税是合法的,不符合立法本意和税收政策的、有违伦理道德的经济行为,偷逃税是违法、违背立法本意和伦理道德的经济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秩序。正是由于本质上的区别,纳税筹划才更应该成为企业发展的驱动力,全面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
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现状
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还处于初级阶段,但是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接受。1978年以前,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无从谈起,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相关部门的不断重视,《新企业所得税法操作实务》、《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纳税筹划的探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中小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五种办法》等理论著作不断发表,标志这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已经成型。是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比如纳税筹划整体水平低,纳税筹划受到不合理对待等等。某些企业纳税筹划仅立足于定性分析,缺乏合理有效的定量分析方法,筹划活动过于简单,某些税收优惠政策未能享受到位,对国家税收调整反应迟钝。此外,企业纳税筹划组织结构不明确而且责任不具体,难以调动企业纳税筹划的积极性,纳税筹划在流程设计上未达到科学有序的要求,信息在传递过程中出现失真情况,企业整体筹划思路不清晰。税收筹划操作性尚待改进,纳税筹划水平和相关投入尚有待进一步加强。
四、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原则
企业所得税筹划要以遵纪守法为根本,以减少税基为重要思路,其中所得税税基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
如上式所示,减少税基应该增加成本和费用摊销,主要的筹划技术有筹资方式选择、费用摊销、存货计价、折旧计算、资产租赁等,诊断分析的四个方面为:税收优惠、收入、扣除项目,临界点。并且通过对四个方面的分析比较进行整体评价规划,按照筹划的守法性原则、事先筹划原则、系统性原则和目的性原则完成税收筹划分析,着眼于税后利润最大化。
企业所得税筹划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企业税负,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为企业发展提供足够的助力,企业税收筹划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完善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五、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
(一)企业设立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设立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应该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成立合理的纳税主体,企业设立地点选择应该综合考虑特定区域和地区对企业的政策,比如民族自治地方企业、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和保税区等等。明确企业组织形式,权衡自身发展、市场风险和规模预测等因素。选择企业性质,小型企业按照20%税率征收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按照15%征收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按照 20%征税,高新技术税收优惠15%。重视印花税和资本金的筹划,一方面减少企业所得税,也能降低责任风险。
(二)筹资阶段的纳税筹划
筹资阶段的纳税筹划首先要考虑企业资金需求量,选择合理的融资结构,有效降低成本,比如债券利息费用可在税前列支等等。企业筹资除了资本金之外,还包括长期负债和短期负债两种。通过发行股票筹资具有风险小、稳定、无固定利息负担,但是要征收一定的个人所得税。发行债券和借款具有资金成本抵税的优点,但是必须到期还本付息,所以企业筹资应该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选择企业合适的筹资方式。企业筹资还可以选择经营租赁方式,避免长期拥有机器设备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通过支付租金方式冲减企业利润,保证企业能够享受到最大限度的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降低税负。
(三)投资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企业投资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所以适当选择投资方式实现避税筹划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直接投资要考虑企业所得税税收待遇,进行必要的项目评估和选择,比如第三产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三废利用企业具有所得税优惠待遇。间接投资相对简单,主要考虑企业税收后的收益。企业对外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会计准则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成本法和权益法各有优缺点,企业应该巧妙、正确地选择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为企业避税筹划提供必要的渠道。
(四)经营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经营过程中的纳税筹划要对所得税优惠条件进行全面分析,协调不同部门之间的各种矛盾,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就拿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筹划来说,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不会减少所得税总额,但是会提前或者滞后缴纳所得税税款,在税负既定的前提下,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算越多,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所以加速折旧能够尽早回收投资,降低固定资产投资风险。个人所得税方面应该保证平均发放,避免超过额定限额。会计计算方法应该尽快调整,明确区分,及时补救、更正计算方法。公益、救济性捐赠筹划应该理性选择,争取自身税收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五)产权重组阶段纳税筹划
企业产权重组纳税筹划将产权重组分为三个方面:分立、合并和清算。企业分立实际是在原有企业分出一部分组成新的企业,但是原有企业还存在,这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通过企业分立将高税率企业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低税率企业,或者分立出高新技术项目,享受优惠税收,实现合理纳税。企业合并中高利润企业兼并高亏损企业会冲减盈利企业利润,缩小企业所得税税基,降低累进税适用税率,减轻企业税负,实现盈余补亏。产权重组要结合企业本身的财务杠杆强度,提高企业整体负债水平,获取最大的利息减税效应。
(六)对外筹资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对外筹资过程中的纳税筹划日渐完善,利用资本结构所得税实现纳税规划,比如加强节税、提高权益资本收益率,减少纳税税额。借款费用避税筹划与会计政策选择要尽可能加大借款费用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份额,缩短筹建期和资产的购建周期。发行债券折价、溢价摊销方法的避税筹划与会计政策的选择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所得税避税筹划。
关键词: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是以生产经营和其他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税种,作为企业缴纳的最重要税种之一,对企业的利润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国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企业经济业务中的涉税事项预先进行设计和运筹,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使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最低,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系列活动。随着所得税体系的日益完善,在整个税制中的地位将逐渐提高,使得纳税筹划变得日益重要。
一、合理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筹划
(一)合理降低应税收入
1、选择收入结算方式降低应税收入
企业销售货物取得收入有多种结算方式,不同的结算方式其收入的确认时间有不同的标准。对企业节税有利的销售方式主要有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和委托代销方式。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当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时,可以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特别对临近年末的销售行为,企业应尽量通过分期收款方式使其收入推迟到下年确认以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另外,根据委托代销方式的原理,如果企业产品的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对于以先销售后付款为结算方式的销售业务, 或者对发货后一时难以回款的销售,都可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根据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售收入,从而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
2、准确界定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以货币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扣除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由此,准确界定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是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之一 。由于财政拨款等不征税收入的范围极为有限,企业难以通过这种方式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而对于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确定的免税收入中的国债利息收入,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则具有一定普遍性,企业可通过购买国债和进行股权投资方式取得,它也是企业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方式。
(二)选择有利的会计政策确定费用数额
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就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差异项目金额计算出来的;对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都是按照财务会计处理结果计算应税所得。会计政策的不同,计算出来的结果也会有所差异,不同的结果会对企业的税负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可以在存货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处理等方面根据自身情况,有意识地选择对企业有利的会计政策,而不是盲目设定会计政策。
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存货的计价方法主要有先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和加权平均法等。在具体选择的过程中要结合物价的变动情况来进行考虑,先进先出法适用于物价持续下跌的情况下采用,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要选择个别计价法和加权平均法,在物价上下波动时,要选择加权平均法来进行计价。所以企业可以通过选择对自身有利的存货计价方法,为企业创造价值,从而进行有效避税。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
固定资产的价值在使用期内通过逐期计提折旧转入本期成本费用,在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一定的条件下,每期计提折旧的金额大小取决于采取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虽然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多种,折旧年限长短也不同,不同的计算方法计算出来的年折旧额也不一样。但不论什么方法,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期内提取折旧之和却是一个固定值,它等于固定资产原值减残值之差。从纳税的角度看,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提取折旧,能够使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的前期多提取折旧,在后期少提或不提折旧额,相当于推迟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实现,从而推迟纳税。
(三)合理增加准予扣除项目
1、通过安置残疾人就业,合理增加工资薪金支出
新税法中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支付的工资可在据实扣除基础上,另外加计100%进行扣除。这一项政策出台的目的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同时,它也为企业提供了纳税筹划的机会。在不影响企业整体效率的情况下,企业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可达到节税的目的。
2、充分利用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
新税法限定了业务招待费的税前列支比例,即只能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且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那么,怎样能做到在限额以内既能充分列支,又能尽量减少纳税调整事项呢?笔者认为,应该找出二者之间的最佳比例关系。如果把企业当期取得的销售(营业)收入设为a,当期列支的业务招待费设为b,则当60%b=5‰a时,就有b=8.33‰a的关系存在。即当企业的业务招待费达到销售收入的8.33‰时,就达到了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
3、合理增加劳动保护支出
关于劳动保护支出,税法没有规定具体的列支标准,只要是企业发生的合理性的劳保支出可据实列支。且税法中未对企业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作数量上的限制,所以建议能以劳动保护支出名义列支的项目尽量不通过职工福利费开支,这样一方面切实保障了职工权益,另一方面又可达到税前充分扣除的目的。
4、增加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款项及住房公积金都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对于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则做出了限制性规定。依据有关政策规定,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5、充分利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标准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费用化的加计扣除,对于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照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二是资本化处理,加计摊销。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以上政策的放宽对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具有有效的节税效果,值得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采用。
二、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纳税筹划
(一)利用减免税项目优惠条款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花、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升序、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远洋捕捞的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项目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利用减税比率优惠条款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如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或者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中还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上的优惠政策都存在纳税筹划空间,对企业来说,准确掌握并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纳税筹划的过程。
三、利用征收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分为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两种方式。有很多企业实行的是核定征收方式。此次企业所得税改革, 在统一税率的同时, 按照“宽税基、 严征管”的改革思路, 放宽费用扣除等税基管理, 对于查账征收企业而言, 税负将大幅下降。对于核定征收企业, 如国家没有同步下调应税所得率下限标准, 那么税负下调幅度就与查账征收企业存在明显差距。因此, 健全账证、 规范经营, 争取实行查账征收,将是企业省税的一种方式。总之,企业在准确地把握税收法律、政策, 增强纳税意识的同时进行合理纳税筹划、减少涉税风险是十分必要的。
四、合理安排所得税预缴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预缴的方法,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或按实际利润数,或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水平预缴,或其他方法,哪种方法对企业有利,就选择哪一种。
目前,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将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大部分是调整增加项目,而且属于永久性差异,也就是说,期末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般会大于企业计算的会计利润。企业为了获得税收利益,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在预缴所得税方式上,可以进行充分的税收筹划。如果企业预计当年的效益好于上一年,则可以选择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将低于本年,这种方式可以减少企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反之,如果企业预计今年效益差于上一年度,则选择按实际利润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的企业分月或分季预缴时,宜忽略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按会计利润申报。由于一般情况下,应纳税所得额会大于企业的会计利润,按会计利润申报也可以减少企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这种方式下,企业可以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再将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少缴的部分税额,这样做是符合现行税法规定的,也可以实现纳税筹划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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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身份的认定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下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即:企业设立的独立法人子公司要与本企业分别纳税,而设立的分公司则可汇总纳税。因此企业在投资设立分支机构时,应充分考虑分支机构的盈利性:如果发生亏损的可能性比较大,宜采用分公司的组织形式。当公司经营成熟盈利性比较大,宜采用子公司的组织形式,以便充分享受所在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一连锁经营企业,外地有10家营业机构,预计未来有半数盈利800万元,半数亏损500万元。如果将其均设立为独立法人,则按照现行税法不可汇总纳税,盈利企业须纳税200万元(800×25%),亏损企业待日后弥补。
如果将其设立为分公司,则可依法汇总纳税,实现盈亏互抵,汇总后的应纳税所得为300万元,须缴所得税75万元,减轻税负125万元;即使上述10家机构均盈利,此时汇总纳税虽无节税效应,但可降低企业的办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由此可见,是设立分公司还是法人公司,纳税人身份是非常重要的。
二、税基筹划
税基筹划包括对收入的确认时间、费用的扣除标准等进行的筹划。由于税法与会计准则关于收入和费用的界定范围不同,比如,对于发生的赞助支出,企业把它列为营业外支出从企业利润中扣除,而税法却规定赞助支出不能从利润中扣除。因此,税法规定,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把利润表上反映的企业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从收入、费用等方面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带来很大空间。具体分为收入的纳税筹划和扣除项目的纳税筹划。
(一)收入的纳税筹划
1、收入类型的筹划。从收入类型方面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免税收入”进行纳税筹划,比如当企业有闲置资金时,并能准确的估计项目的收益率时,企业应在能取得同样收益率的情况下优先购买国债和权益性投资。因此企业在进行一些投资时要注意选用税法能够对于投资收益予以免税的投资项目。
2、收入方式的筹划。对一般企业来说,推迟确认销售收入是税收筹划的重点,销售的实现大体上可分为现销、赊销和预收货款等方式,不同的销售方式对于收入确认的时间不同。企业要综合运用各种销售方式,既使企业的收入能够安全地收回,又使企业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对于临近年终时所发生的销售收入,企业应推迟收入的确认时间,使当年的收入推迟到下年确认。例如对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来说,将收入延迟到第二年确认,如在订立合同时,对于本应在12月确认的销售收入可约定在次年1月支付,从而实现递延纳税,达到纳税筹划目的。
(二)扣除项目的纳税筹划
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扣除。但对于一些费用的列支则规定了限额,因此对于超限额部分要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尽可能税前列支。具体来说包括:一是准确掌握限额扣除的条件,正确合理预计限额,加强对限额扣除项目的控制;二是根据业务特点,综合利用扣除限额;三是转化费用支出形式,将限额扣除项目转化为无限额扣除项目,例如可以将业务招待费转化为市场开发费、调研费或者差旅费等无限额的费用,以加大扣除力度;四是扩大限额费用的计算基础,例如如业务招待费的计算依据是纳税人的收入额,如果纳税人增加一道销售环节,就可以增加收入额,业务招待费的限额自然会增加。
三、税率的筹划
现行税法规定,一般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而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则可以按照20%和15%的所得税税率来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纳税筹划方案。
企业可以通过筹划使自己符合税法中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以享受更低的低所得税税率。例如,某企业为工业企业,年末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1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7.525(20.1×25%)万元。如果企业能及时预测到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则可以在12月份安排一笔1000元的费用支出,这样其年终应纳税所得额就变为30万元。此时,企业需缴纳企业所得税6万元(30×20%)。虽然发生了1000元的支出,却使得企业少缴纳了1.525万元的税款。
四、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
现行税法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范围上涵盖了农林牧渔、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水节能、高新技术等多个领域。在优惠方式上,无论哪个行业,只要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等都可以享受到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这些规定给企业提供了更大的税收筹划空间。企业如果能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条款,就可以实现节税效应。
纳税筹划是企业节约税额、获取最大利益的必要手段,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对内强化企业纳税意识、规范纳税筹划内部工作,对外加强与税务机关等执法部门的沟通,合理进行纳税筹划,获得更大的节税收益,以达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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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探讨的必要性
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新要求,所以,我国企业有必要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探讨。我国新企业所得税还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税收的优惠范围和优惠方式有所转变,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收优惠上有所改变,提出“要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还有就是,我国对相关产业实施优惠纳税,而且,对这些进行技术研发、科技创新的产业所需要的费用还有安置一些特殊工人的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减计收入等等各种不同的税收优惠。第二,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在进行纳税之前要先统一规范税前扣除标准。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要求在我国原有企业所得税法下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不同的扣除办法和不同标准的基础上进行统一,这样就更加能够彰显我国新企业公平性。因此,更好的运用一些有力的政策,帮助企业进行有效的所得税纳税筹划是很有必要的。
其次,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经营利润。进行一定的企业纳税筹划可以帮助企业节约大量的资金,帮助企业增强其自身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更好的确保企业财务目标的实现。
最后,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探讨可以增强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进行企业纳税筹划,也是对企业生产、销售等环节进行统筹安排,从而,将筹划的方案和运作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过程的始终,提高企业部门之间的协调能力,促进企业的运转。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具体内涵
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具体是指:我国的企业纳税人在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对企业在运行的过程中,所要进行的生产、经营、投资、组织机构以及理财这些行为和经济业务的涉税事项提前进行预算和筹划。这样就可以促使企业在纳税这一方面获得最大的优惠,最大程度的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从而,促使我国企业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因此,我国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一定要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必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进而,让我国企业可以在发展的过程中实现利益最大化。
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主要特征
第一,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因此,企业纳税所得税筹划具有合法性。我国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一定要先对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法有一个非常清楚的了解,只有这样才可以使得企业的纳税筹划符合法律要求,可以实现正确、科学、合理地纳税筹划。
第二,我国企业纳税筹划是一种预见性的行动,因此,企业纳税筹划具有筹划性。纳税筹划是在缴纳税收之前进行的活动,纳税人在对国家税法有一个充分透彻了解的基础上,利用一些必要的财务知识,对企业纳税进行合理的预算,从而,促使企业获得最大的利润。总之,就是通过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有计划地设计、安排、规划,然后,使得企业承担最少税收,使得企业经济效益最好。
第三,由于企业纳税筹划是一种预见性的活动,所以,纳税筹划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如果说,我国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方面的技术人员对我国的税法没有一个透彻的了解,就会造成我国企业在纳税筹划上出现偏差,或许还会导致企业出现偷税漏税的现象,因此,这样就造成企业纳税筹划有一定的风险性。
四、企业实现正确纳税筹划的对策
首先,企业要对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有一个充分的了解。我国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一定要组织好企业相关人员进行新企业税法的学习,明白企业的要求,还要充分了解新企业税法对企业纳税方面的一些优惠政策,充分利用新企业税法来进行企业纳税筹划,从而,实现企业承担最少的纳税负担,争取企业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其次,国家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积极对企业进行新税法的宣传和解读,让我国企业可以进一步了解我国的新税法。国家一定要派遣相关专业人员对我国税法进行宣传和讲解,让企业人员明白新税法的要求,以及新税法对企业经营发展的机遇与挑战。从而,让企业可以在税法规定范围内进行纳税筹划。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纳税筹划;内资企业
随着企业所得税的进一步改革,给更多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机遇,为了促使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实现,企业应该深入研究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相关的优惠政策进行合理的使用,促使企业纳税筹划的有效实施,从而减轻企业的税负,实现价值的增长。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
(一)税率的统一
对于内、外资两种不同类型的企业所得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设为25%,使各类企业的税负承担趋于相同,促使了公平竞争的实现。一是25%为标准税率;二是20%为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三是中国境内的非居民企业设立的机构所预提的税率为20%;四是15%税率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是国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对于税收筹划的空间而言,多档优惠税率的规定尤为突出。
(二)纳税人与征收地的规定
以“独立核算”为标准,对纳税人的规定是旧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容,而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这一规定得以取消,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则是依据“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进行规定的,即纳税人的形式为法人组织,且在征收地点方面,对于居民企业的界定,所采用的标准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及公司组建地的双重标准。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除行政法规、税收法律的规定外,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应为企业的注册登记地。如果注册地为境外地点,就要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作为纳税地点进行所得税的征收。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设立的营业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时,可以通过汇总计算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缴纳。
(三)税前扣除标准与办法的规范
在费用扣除方面,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旧企业所得税法的严格限制,据实可对更多的成本费用进行扣除,对于限额扣除的比例,也作了一定程度的变动,具体包括:内资企业的计税工资限制得以取消,准予扣除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对于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准予扣除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研发费用的扣除标准得以提高,可扣除50%的研究开发费用,增幅比例不会对其造成影响。总的来说,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在税前就可以对大量费用进行扣除,使得应纳税所得额有所下降。
(四)税收优惠方式和范围的转变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统一,区域优惠为辅、产业优惠为主是税收优惠的重要原则,而依据资本来源进行税收优惠的实施则得以消除。原来的区域优惠被产业优惠所替代,转变为主要的优惠方式,其中节水节能、公共基础设施、农林牧渔、高新技术等领域均为产业优惠的涉及范围。对于国家需要鼓励的创业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抵扣。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纳税筹划的方法
(一)认定纳税人
法人税制的实行是新税法的一个特点,而内资企业的纳税人则由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转变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税制实施后,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要对总、分机构汇总纳税进行统一的实行。依据这一内容,当前亏损子公司企业集体的现象较为严重,借助工商变更,使子公司转变为分公司,就可以对所得税进行汇总缴纳,形成的相互抵减就会不断促使所得税税负的降低。
(二)税前扣除的规定
1.纳税筹划依据广告费用的扣除进行实施。旧税法中,广告费的支出不得超出销售收入的2%,可无限期对超过的部分进行纳税年度的结转。而新税法规定,对于广告费的支出,内外资企业不得超出年销售收入的15%,超过比例的部分则结转至年度进行扣除。对于广告费的认定条件,内资企业要有所把握,能够有效区分赞助费和广告费,关于赞助支出的规定,新税法要求不得在税前扣除。
2.纳税筹划依据计税工资进行实施。新税法对旧税法的计税工资制度进行了消除,可扣除合法、真实的工作支出。针对内资企业,计税工资的取消则是一项较好的优惠政策。在税前扣除工资支出的过程中,内资企业要依据行业的工资水平,真实合理的对相关问题进行处理,反之,工资支出就会超出同行业的工资水平,此时税务机关就会将其行为认定为“非合理的支出”,执行的纳税调整则对企业的纳税筹划产生不利的影响。
3.纳税筹划依据公益性捐赠的扣除进行实施。新税法规定,公益性捐赠的扣除范围调整为12%以内,逐步放宽了扣除标准。但考虑对外公益性捐赠的扣除过程中,内资企业要能够了解公益性捐赠扣除的税基存在一定的差异。与旧税法相比,新税法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方面,作了一定的调整,将其转变为年度利润总额。如果纳税调整项目存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与年度利润总额之间的差距就会显得较大。作为企业,在税基的计算扣除中,就要确保公益性捐赠扣除的准确与合理。
4.纳税筹划依据资源的综合利用进行实施。对于企业新工艺、新技术的开发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时可加计(150%)扣除,但与旧税法相比,这一规定在统一扣除标准前并不存在较大的变化。但是,借助新技术的开发,企业能够促使资源利用率的提高,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的生产,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过程中可以享有减计收入的优惠。为此,对于研究开发费用的认定条件,企业在日常核算过程中应引起注意,应单独归集核算,同时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保存,以便充分享有加计扣除的优惠。
(三)税收的优惠政策
对于部分征税对象及纳税人,税收优惠给予了一定的照顾和鼓励,存在较强的政策导向作用。利用优惠政策促使对税务筹划的进行,其方法的实施不仅常见,又非常合理,存在的筹划空间较大。为此,作为纳税人,必须掌握各种优惠政策,以便更好的获得节税收益。
1.通过创业投资企业的认定,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享用。新税法对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扶持的创业投资进行了增加,依据投资额的比例,可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抵扣。企业要掌握新税法对创业投资企业的认定条件,通过及时的调整对优惠政策进行享有。
2.认定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促使纳税筹划的有效实现。对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获得15%的低优惠税率,并在全国范围内有所扩大。作为企业,对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的程序和认定标准进行掌握,可以促使纳税筹划的良好实现。
3.专用设备的购置促使税额的抵免。对专用设备进行购置,用于安全生产、节能节水、环境保护的实现当中,可通过对专用设备认定条件的把握,对相应的税额抵免的优惠进行享受。
三、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注意事项
从系统论观点来看,企业内部经济活动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交叉重复的现象,经济社会的整体与部分的联系也非常的复杂,通过简单的数学公式进行计量,并能对对其进行深入的了解。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可行的部分方案往往会对整体利益造成影响,为此,纳税筹划时需要注意以下一些方面的内容。
1.整体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实现。企业的纳税筹划过程中,只对只筹划某一个税种是不可行的,必须能够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一般来说,某个筹划方案的实施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税负,但就整体而言,其他税种的税负变化则会受到影响,使得整体的税负有所增加,如果这一状况发生时,采用某一个税种进行筹划的方法就不可行;另外,纳税筹划的过程中,非税收及税收的因素都要做到全面考虑,对筹划方案的实施引起的税收支出及机会成本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实施科学合理的筹划方案促使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2.纳税筹划对企业长远战略的服从。对于企业而言,纳税筹划作为一种长远战略服务的手段及方法,对企业效益的最大化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但这并不是经营的最终目标,而是企业战略实现的最终目标。如对不可分割的企业实体进行科研子公司和工业企业的分立,来对国家扶持科技公司的税收优惠进行享受,反而会使企业之间的沟通成本得以提升;增加不必要的业务流程及经营行为促使税前扣除项目的增加;对于某一时期的税负,纳税筹划方案可以对其进行扣除,但对企业的长远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为此,以企业的整体收益作为纳税筹划的重要目标,则是促使最优筹划方案的实现。通常,方案的选定可以会不减轻税负,但绝不能对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造成重大影响。
3.纳税筹划的风险。纳税筹划的实施所需的专业性非常的强,作为筹划者,必须对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进行了解和掌握,同时具备较好的管理及财务知识。具体的实践活动中,在发生经济活动之前,纳税人就要对可能发生的非主观及主观因素进行综合的考虑和分析。当然,在实施方案的具体过程中,发生不良状况的事件仍然存在,所以,执行纳税筹划时,必须实时监控实施的筹划方案,直至执行过程中发生问题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及时的处理和纠正,避免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另外,纳税筹划过程中,必须能够掌握一定的分寸,否则纳税筹划行为的过度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全面稽查。
四、结语
总而言之,纳税筹划的实施,必须着眼于企业的长远目标,能够统筹兼顾的促使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实现。纳税筹划的实践中,企业必须掌握各项条款的变化,对纳税筹划工作进行动态管理,全面认识纳税筹划的相关内容,以便促使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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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键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税收优惠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8.016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8-00-02
随着经济体制的日渐完善、企业间的竞争加剧,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长期发展并保持生存优势,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就必须在不断追求最大收益的同时,努力减少成本以全面提升企业竞争力。然而调查发现,大多数的企业并没有意识到对自身的纳税行为进行全面的、系统的筹划可以在无形中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因此,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缺少相应的根基。那么企业如何真正实现涉税零风险与合法筹划节税的协调统一,成为了纳税筹划责无旁贷的、重要的战略研究课题。
1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相关理论
1.1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概念
目前,在我国并没有对纳税筹划提出官方统一的概念,但是我国的纳税筹划专家对纳税筹划的概念有所论述。总结一些学者对纳税筹划概念的论述,大体上只是表达的术语不同,但从本质上来说其内涵是一致的。即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在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律及法规的相关前提下,以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最小化和实现税收零风险为目的,降低企业成本,最大限度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系列筹划活动。
1.2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特征
合法性,即遵守法律法规,这是纳税筹划最明显的特点。纳税筹划必须要遵从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违反税法的规定,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严重的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声誉方面的影响。因此,合法的纳税筹划可以受到国家和政府的鼓励、支持,对企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规划性,只有进行税前的规划、测算、安排和设计才是有效的,如果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已确定再进行筹划,那么就会与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标相背离,同时企业可能因违反法律法规被挂上偷税、逃税的罪名。
目的性,在纳税筹划的选择和安排中,一切围绕着节税目标而展开。最终目的是降低纳税成本,实现税后收益和价值最大化。
前瞻性,即要适应筹划环境的变化,国家税收政策外在环境的变化,都会影响到纳税筹划工作的展开。纳税筹划工作应随着国家税收法规的修正和完善与时俱进,否则会给企业带来不可预测的风险。
1.3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原则及必要性
企业所得税筹划是一项实用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筹划活动,税务筹划的目的在于节约纳税成本,进行税务筹划要把握一些基本的原则。大体上在实际中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和全局性原则。企业所得税制度的不断完善使所得税筹划成为企业发展和行业竞争的重要内容。因此,企业开展所得税纳税筹划是必要的。一方面,可以降低企业税负,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另一方面,可以防范税务风险,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2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2.1 收入确认管理方式存在的问题
企业一般会以董事会为主进行收入确认原则的设计策划,而董事会对财务策划知识和技术专业的认识非常有限,其主观决策占据比例较大,从而没有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就制定出了收入确认原则。对现有的收入确认原则没有进行定期检查、定期稽核以及确认收入的时间缺乏纳税筹划的意识。在赊销产品时过早的开具销售发票,导致赊销的收入还未全部实现便要过早的承担预先垫支税款的情况。企业的资金被税款的成本占用,运用赊销政策给企业带来的利得没有更好的体现出来。
2.2 费用管理方式存在的问题
第一,企业通常采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而目前市场上原材料的价格波动趋势比较大,公司存货的增加幅度远大于销售成本的结转,存货周转速度缓慢,造成过多的库存积压,导致资金被存货长时间占用,同时由于存货销售成本结转较少造成当期利润数额的增加,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也要多缴纳,企业同时又承担税款缴纳占用了公司的资金成本,如此循环必然影响公司的运营情况,造成资金短缺。
第二,没有按照固定资产的使用及磨损状态,确定可以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式太过单一,没有体现出固定资产价值的流向,不能真实反映固定资产当期折旧费的价值贡献。
第三,企业及其研究院在进行技术开发工作时,没有对项目立项进行配套管理,同时在对技术开发费的账务处理上,没有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对技术开发费设账管理的要求,在技术开发费开发方式的选择上缺少筹划意识。
2.3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第一,由于财务人员对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知识更新不够,导致在节能设备上本应享受抵免当年应纳税额设备投资额10%的税额抵免优惠政策被浪费,因此存在很大的税务筹划空间。
第二,对于技术转让的收入没有单独计算,导致企业不能享受本应享受的优惠政策,使企业承担了额外的费用。
3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措施
3.1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方面筹划措施
在收入管理方面,不能以董事会为主进行税收筹划,而要以财务部门为主着手参与,增设相应的税务部门,同时增加税务专员岗位,加强对税务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与更新,改变收入的确认原则及方法。同时应以财务部门为主对各类收入确认原则进行定期检查和稽核,在合规的情况下尽可能的推迟收入确认时间,延缓纳税。使所得税延迟缴纳的企业资金时间价值充分展现出来,为企业获得一笔税务部门认同的“无息贷款”,进而为企业筹资活动的开展提供便利。在符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对赊销的产品应尽最大可能不开具销售发票,等收到全部货款时再开具发票并确认收入的实现,从而节约税款垫支的成本。
3.2 费用方面筹划措施
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因素除了收入还包括M用,基于此,本文给出在存货、固定资产处理、技术研发费等三方面的筹划措施。
第一,存货筹划措施。对于存货,在材料价格波动比较大的情况下,企业选择移动加权平均法核算比加权平均法更能增加发出存货的成本,相应减少当期应纳税额,减少税款占用企业的资金;而在材料价格下降的趋势下,企业选择先进先出法的计价方式给企业带来的节税效益更加明显。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影响结转到当期销售成本的金额,因此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存货计价方法,从而加快材料采购成本的结转,使销售成本的结转影响当期应纳企业所得税的基数,进而减少当期应纳税款,起到节税作用。
第二,固定资产筹划措施。企业应设立独立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固定资产的用途及损耗程度确定折旧方法,使公司计提的折旧额更大程度抵减应纳税额,体现折旧额带来的资金贡献。如,对于具有老化和更新速度快、工作强度大、强震动、高腐蚀等特点的固定资产,如果一直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那么固定资产折旧费的计提将远远跟不上固定资产价值的增长,导致折旧费对抵减所得税费用的额度少之又少,造成公司资金流的浪费,因此应调整改为加速折旧法,因为加速折旧法使折旧费费用化的速度变快,递延纳税的效果也最明显。
第三,技术开发费筹划措施。企业应对研发项目的立项设立专门的管理制度,规范研发立项的操作流程,方便财务人员对技术研发的核算及费用管理工作的展开。对已立项的研发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应尊重客观事实,不能将未立项的技术开发费调入其他已立项的项目费用中,造成账目繁乱。企业还可建立一个先导性项目,专门归集研发项目前期不确定性费用,待技术进行研发且制定好项目的立项备案表并形成固定专有的名称时,再进行项目间相关的调整,这样既不会造成账目混乱,也不会影响进行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税务的措施。
3.3 公司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纳税筹划措施
第一,利用税额抵免政策。企业如果存在新技术所得,应先将科技厅及环保政府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在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登记,这样在年度终了时企业才可以对新技术所得享受税法规定的“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从而达到不缴或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进而让企业后期享受优惠政策。在业务的拓展过程中,企业应根据自身业务性质建立完善、全面的税收指引,同时应根据国家税法对产业进行引导,多开展与税收法律给予优惠政策相关的业务,从而充分享受国家税务优惠政策。
第二,利用免征与减征政策。财务人员应充分掌握、理解国家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把握各项优惠政策的要求,例如技术转让所得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分别计算,这样才能合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权利,减少税款的支出,带来更大的现金流。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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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纳税筹划
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适度降低了税率,扩大了税前费用扣除,将税收优惠政策从“以区域优惠为主”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以降低税收负担、调整产业结构和实现区域均衡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巨大变化必然对税收筹划的方式产生重大影响,原利用内外资企业差异、地区税率差异等进行税收筹划的方式已不再适用。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业主体,必须尽快地寻找新的筹划思路,有效降低税负。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含义及意义
1.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含义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或者至少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通过对尚未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应税行为进行合理的筹划和安排,利用税法给出的对自己企业有利的可能选择或者优惠政策,从中找到合适的纳税方法,最大限度地延缓或减轻本身税负,从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一种行为过程。
2.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税收重要来源,是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种。因此,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也成为企业纳税筹划的主要部分。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税法对原有企业所得税制度和相关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实现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两税合并”。统一后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率、税前扣除标准、税收优惠等方面较前均有很多明显的差异。针对税法的诸多变化,企业应潜心钻研新税法,并结合自身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特点,有针对性的调整和筹划各项涉税行为,才能保证及时足额的享受到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达到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纳税筹划不仅对纳税人有利,对国家也是有利的。纳税人有了合法的减轻税负的手段,就不会采取或者会较少地采取非法手段减轻税负,这对国家是有利的。纳税筹划的基本手段是充分运用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国家之所以出台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正是为了让纳税人从事该政策所鼓励的行为,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筹划,对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视而不见,那么,国家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就达不到其预先设定的目标了。
二、新所得税下税收筹划的方法
1.从纳税人认定上进行纳税筹划
新税法实行法人税制,企业纳税人身份的确定为“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实施法人税制后,内外资企业统一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根据这点,初创阶段较长时间无法盈利的行业,一般设置为分公司,这样既可以利用公司扩张成本抵冲总公司的利润,从而减轻税负;同时,当企业及下属单位有盈有亏时,设法使企业合并申报,使总分公司之间的盈利以及亏损相互抵消,减少应纳税额。
2.从税率上进行纳税筹划
税率是指税款征收比例或额度,通过税率可以看出国家征税的力度以及纳税人的负担程度。旧税法规定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新税法规定法定基本税率为2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20%。
据此规定,具备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侧重点应从筹划高新企业的纳税地点转移到产业发展战略和企业性质上来,应努力将投资重点放到向国家重点扶持的项目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节约税收支出,提高净收益。
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新《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过去仅以年度应税所得额为标准的做法,采用了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个指标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认定标准是: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因此,小型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注意把握新所得税实施细则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首先需认真规划企业的规模和人数,规模较大时,可考虑分立为两个独立的纳税企业;其次,要关注年应税所得额,当应税所得额处于临界点时,需采用推迟收入实现、加大扣除等方法,降低适用税率。假定微利企业是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企业,那就是说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上的适用25%的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适用20%的税率。因此,在进行该税种的纳税筹划时,从税率角度就存在着纳税筹划的空间。3.从税前扣除规定上进行纳税筹划
(1)从计税工资、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等进行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规定据实扣除合理的工资费用,即工资从限额扣除转变为全额扣除。当然,相应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也提高了。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2%、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意味着职工教育经费可全额扣除。
尽可能多地列支工资薪金支出、扩大税前扣除应是税收筹划的基本思想,可采用的措施有:
①提高职工工资,超支福利以工资形式发放。
②持内部职工股的企业,把向职工发放的股利改为绩效工资或年终奖金。
③企业股东、董事等兼任管理人员或职工,将报酬计入工资。
④增加职工教育、培训机会,建立工会组织,改善职工福利。
应该值得注意的是,其一,职工工资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加工资幅度时需权衡利弊,必要时可采用提高退休金、住房公积金、增加职工福利等替代方案。其二,内资企业在作税前扣除工资支出时,也要参照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做到真实合理,否则工资支出远超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税务机关会认定为“非合理的支出”而予以纳税调整。
(2)从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扣除上进行纳税筹划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有所下降,且超支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因此筹划时要特别关注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实务中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部分内容有时可以相互替代。一般情况下,外购礼品用于赠送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印有企业标记,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相反,企业因产品交易会、展览会等发生的餐饮、住宿费等也可以列为业务招待费支出。因此,可以适当规划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比例,当其中某一项费用超支时,及时进行调整。例如,当业务招待费可能超过限额时,则应以业务宣传费名义列支。
新税法没有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应把握广告费的认定条件,注意广告费与赞助费的区别,新税法明确规定了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
(3)从公益性捐赠扣除上进行纳税筹划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当注意捐赠符合税法规定的要件。①捐赠应当通过特定的机构进行捐赠,而不能自行捐赠,应当用于公益性目的,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②如果企业在当年的捐赠达到了限额,则可以考虑在下一个纳税年度再进行捐赠,或者将一个捐赠分成两次或者多次进行。通过符合税法要求的捐赠可以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的税负。
(4)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扣除上进行纳税筹划
旧税法对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的扣除没有明确规定,新税法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具备条件的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如果预期当年利润非常可观,则可以考虑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增加当年可扣除金额。然后在以后出现亏损的年度,再“改变”这笔专项资金的用途,增加当年的利润。这样不仅可以使企业的利润比较稳定,而且可以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的税负。
新税法的实施,企业应明确纳税筹划对企业理财的积极影响,强化纳税筹划意识,不仅有利于企业准确地把握政策法规,增强纳税意识,减少涉税风险,而且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在纳税筹划时,需要将纳税利益和相关的成本进行权衡,通过成本效益分析,选择最佳方案。由于各纳税人的情况不尽相同,加之税收政策和纳税筹划的主客观条件时刻处于变化之中,这就要求税收筹划者必须从企业的实际出发,结合自身的长期规划,因人、因事、因时、因地做出企业战略性和战术性选择,科学制定税收筹划方案,力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收益,从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参考文献:
[1]许太谊张伟: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与纳税会计实务[M].中国市场出版社,2008年3月:P2—20.
[2]翟继光张晓东:新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M].电子工业出版社.,2008年6月:P14—17.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研究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经济环境不断趋于复杂性,经济法制体系的不断完善引导着微观经济主体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以专业化的纳税筹划不断实现自身税收成本管理,实现企业税后收益增长。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体制的不断完善性建设也引导着我国各企业逐渐开始重视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注重筹划合法及统一性问题建设,不断促进我国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一、纳税筹划内涵
目前,对于纳税筹划的内涵我国国内各专家学者对其具有不同的研究与不同定义,但将其归纳总结后可知,纳税筹划主要是指纳税主体在我国国家法律所允许的基础上,以企业为背景,对企业组织结构、财务管理等经济业务或行为在税务相关的事项基础上实现合理的统筹与规划,从而使企业在企业价值引导的基础上实现企业税务负担的减轻。纳税统筹其主体是纳税人,在企业税款征收的过程中,纳税人与征税人之间具有不相等的权利及义务,对于纳税人而言,可就企业发展现状对企业纳税项目及包含的经济内容进行统筹规划[1],而对于征税人而言,需在国家相关法律的基础上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权利,防止权利滥用行为出现,同时企业在纳税筹划过程中应注重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在具体行为开展过程中,应重视企业财务管理的合理及统一化,促进企业统筹目标的实现。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意义
(一)纳税人方面。
以纳税人基础而言,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可使纳税人通过一系列的税收筹划方案,在纳税时选择最佳的、纳税资金较少的方案,减少纳税人税收,从而有效减少纳税人现金、本期现金的资金流出,有利于增加纳税人可流动资金成本,实现纳税人利益的有效增长。
(二)国家税制法规方面。
目前,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可实现对我国任何企业类型的规范,对于企业所得税税率采取一定的方法统一降低并对企业税前扣除标准及扣除方法实现合理化及规范化制定[2],采取适当优惠政策实现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完善性应用。该方法的颁布不断促进了国家各类型企业间的平等,为企业合理化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条件。而对于企业纳税人而言,为了减少一定的企业税收支出,各主体会在现有国家税务征收法律的基础上密切关注税务法律政策的改变,若其政策出现一定的改变,则纳税人便会在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则趋势下,采取相关措施,及时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影响因素纳入企业发展及规划项目中,引导企业经营活动的有效开展,在此方面而言,纳税筹划可更好的实现对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在应用过程中凸显其优点及缺点,引导国家相关部门对其缺点予以合理性分析,从而促进我国国家税制法律法规的完善建设。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探究
(一)筹资阶段。
(1)合理选择企业融资结构。
企业在筹资阶段的纳税筹划过程中,企业资金需求以及筹资成本等均应合理规划,企业资金获取渠道以及获取方式的差异性会影响企业成本资金列支方式的选择,因此企业在实现纳税筹划时,应注重企业筹资方式及渠道的合理性选择,促进结构最优建设,减少企业成本支出。
(2)经营租赁形式选择。经营租赁形式的选择于承租人而言不仅可有效避免设备在长期拥有情况下风险负担的增加,同时还可在经营活动开展中以租金形式减少企业利润,减少税负。若承租与出租主体同属相同利益集团,租赁形式可使租赁所产生的相关利润以不正常租金形式转移,该企业所活动的税收优惠则更多。
(二)投资阶段。
(1)投资对象。
企业投资可分为直接与间接投资两种形式,直接投资则主要针对现阶段的税收政策从而选择合理的企业投资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而间接投资中股权与债券投资具有差异性,国债利息收入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可实现免征。
(2)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现阶段,我国相关企业所得税法律中各政策表明,企业投资收益在实际分配利润的情况下才可纳入应纳税所得额中。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可采取成本法以及权益法实现,企业选择成本法时,企业投资收益实现单未获投资前,则企业收益账户无法实现对已完成的投资收益获取,而权益法则可使企业不用考虑投资收益问题,其结果均可在收益账户内呈现,因此企业可采取该方法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增加投资企业对于投资目标的管理与控制,在固定时间内减少利润分配或不分配利润,获取延迟纳税相关优越性。
(三)经营阶段。
(1)固定资产折旧。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在具体施行过程中,其方法择取对于企业档期成本、利润以及应纳所得税金额的高低均具有一定的影响。企业在折旧过程中,若要实现节税则需采取固定资产折旧、延长、缩短年限等方法予以实现,折旧年限缩短有利于企业成本收回速度的有效提升,前移后期成本费用,在税率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所得税延缴则可使企业在固定时期内获得固定数额无息贷款。若企业享受一定优惠政策,则可在固定资产折旧延迟期限内将后期利润置于优惠期内实现纳税筹划,减轻税负。
(2)收入筹划。
企业在收入筹划中,应针对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采取一定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纳税主体在推迟应纳税所得时可减少本期应纳税所得,从而延迟所得税缴纳时间或减少缴纳金额。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其经营收入多以产品收入为主体,因此在纳税筹划过程中,可采取产品延迟销售措施予以纳税筹划。企业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时间以合同收款所限日期为准,而订货及预收货款销售则在商品交付时实现。企业可通过此类方式延迟销售及企业所得税。
(四)产权重组。
企业产权重组纳税筹划主要包含分立、合并及清算。企业分立是指在现有企业基础上将企业以解散等形式分为多企业,但原企业发展形式不变,因此在此形式基础上,企业可以累进税率方法,在企业所得税基础上以分立形式将高税率企业分成多个低税率企业,减轻企业整体税负,除此之外,还可将企业内部技术含量较多的项目实现项目分离,并在国家企业优惠政策明显的区域重新设立,从而减少企业税负,享受优惠。企业合并纳税筹划中,我国相关政策规定,被合并企业可不确认全部资产转让行为利益及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企业合并后,被合并企业在合并之前便存在的所得纳税事务在被合并后均需合并企业承担,减少税负。企业若利润高则可合并累计亏损企业,转移利润,降低税负。企业负债期间所产生的相关利息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中可将其作为抵减费用以实现当期利润抵减,故而企业可以负债融资方式实现资金并购筹集,获取利息提升减税效果。
结束语:
综上所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对于现阶段企业而言,各企业应树立企业纳税筹划意识及思维,在我国相关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利用我国现行的税率优惠政策,针对企业自身发展现状,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不断降低税收风险,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提升。
参考文献:
[1]廖康礼,张永杰.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探讨[J].商业会计,2011,11:26-28.
关键词:纳税筹划;合理避税;税收负担;企业税负
一、企业管理中开展纳税筹划的现实意义
纳税筹划追求的是企业实现合理避税,与偷税、逃税有本质上的区别,任何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必须以尊重税法、遵守税法为前提,通过适当的手段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从国家立场上看,虽然企业纳税筹划会相应减少应缴纳的税收额,但是从长远来看,企业从事的合理避税行为有利于政府发现税法制度中的不足和缺陷,从而能够依据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和征收管理实践来不断补充完善税收制度,促进社会经济的进步和发展,更好地实现依法治国。从企业的角度分析,纳税筹划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首先,合理的纳税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纳税筹划是一种高层次、高水平的财务管理活动,它具有事先性和筹划性的特点。该活动已经超越了单纯狭隘的财务部门的工作,企业相关负责部门和人员在进行税务筹划方案的设计之前,需要征求企业管理层对企业战略的考虑意见和要求,特别是当纳税筹划环节涉及经营活动时,是否需要调整企业的生产经营方针,更是需要高层管理的介入。所以合理的纳税筹划会使企业的管理层工作更加认真负责,关注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制定出正确有效的财务决策。而筹划方案的选择与确定期间,又会促使很多经营管理环节发现不合理之处,尤其是成本核算与风险控制等财务管理环节,对每个不足之处的改进又可以很好地促进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形成良性循环。
其次,合理的纳税筹划有利于顺利实现企业的经营管理目标。税收筹划简单地说就是合理利用各种税收筹划工具,综合企业的各个纳税环节,最终减少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税负负担,从而提高企业的税后利润。因此,无论企业采取什么方法,其最终的目的是合理、合法地提高企业的税后利润,这种管理效果可以直接促使企业顺利地实现经营管理目标。这种行为的满意度持续增强时,又会更加刺激企业规模经营,获得持久的市场竞争力,实现不断的成长。
鉴于纳税筹划对企业管理的重要性,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成立专门的管理团队,负责纳税筹划工作。不同的企业面临的具体环境和发展条件不同,采取的纳税筹划方法也不同,而且任何方法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修改与完善。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的变化
对企业来说,可能涉及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各种税收缴纳。但众多税种中企业所得税是税负负担中的主要部分。2008 年我国颁布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此次修订主要是借鉴国际经验,坚持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对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征收与缴纳做出了修改。这种变化使很多企业在旧的法律环境下使用的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失效,所以现阶段企业要继续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工作,必须详细研读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关注制度变化带来的筹划手段的调整方向,准确把握新体制下企业合理避税的各种途径。
概括来说,以下几个方面需要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注意调整。一是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取消。为实现公平竞争,我国彻底取消了实施多年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纳税人的税收待遇统一起来。所以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就不能企图通过设立成外商投资企业的方式来减税。二是很多具体的优惠政策都发生了变化。总体来看,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原来的“区域调整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改为以“产业调整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政策。而且我国的税收管理条例具有典型的时效性,在此政策方向的指导下,目前我国税负的很多优惠政策都是短期内一年甚至具体到几个月份有效,如果企业没有充分关注政策方向的变化和具体优惠政策的限制条件而简单地通过选择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地点为注册地来避税,往往达不到预期效果,而且很可能已经触犯了税法和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所以企业必须实时关注政策、法规、条例的细节变化,认真分析筹划方案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避免使合理避税行为变性。三是新企业所得税法要求企业在报税时附送关联业务报告。很明显政府是想通过对企业关联业务的检查,发现一些利用转嫁收入、提高成本等关联交易避税的行为,所以企业之前利用关联交易合理避税的做法就行不通了。这是与旧所得税法相比变化较大的部分,需要企业对纳税筹划方案予以及时的调整。
三、纳税筹划在企业管理中的具体运用
企业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有很多方法,本文将企业的成长过程划分不同的阶段,根据不同的行为目标分析纳税筹划的运用。
1.设立阶段选择企业组织形式避税
虽然取消了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使很多企业通过设立外资企业进行避税的想法失败了,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对企业组织形式、税率和税收优惠等放松了限制,并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最典型的就是如果企业集团想扩大经营,那么在分立公司时,考虑到分公司前期组建投入较大,而且初期经营不稳定,市场有限,很可能会有亏损产生,所以就会选择先以分公司的形式存在。因为分公司属于非独立法人,在计算税负时允许与母公司合并纳税,这样就可以减少企业集团的经营利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而分公司又不必在经营利润不佳的情况下承担税负,减轻了成长与发展的阻力,而整个集团的税负必然大幅度降低。当分公司步入正轨之后,获得了持续的稳定经营利润,可以再改变为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形式,为母公司分担税收负担。例如,A集团母公司成立了B分公司,第一年因人力、物力投入集中,成本较高,而创收有限,总体经营亏损100万元。如A母公司今年的经营利润为1000万元,那么在计算所得额时就可以减掉100万的分公司亏损,只对900万元承担纳税义务。而如果设立的B公司是以子公司的形式,在亏损100万时,子公司不纳税。而A母公司仍应对其1000万元的经营利润承担纳税义务,多缴了25万元企业所得税(100万元*25%)。显然,初期选择子公司的形式不是最佳选择。
2.筹资阶段选择税负低的筹资渠道避税
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和资本市场的健全,企业筹资渠道日益宽阔:财政资金、金融机构信贷、企业自我积累、企业间拆借、发行债券和股票、商业信用等形式都可供企业选择。但不同的筹资渠道产生的税收后果差异很大。抛除其他影响因素,从减轻税负的角度看,企业利用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方式筹资承担的税负最轻,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税负最重。因为,作为企业形式存在的市场主体,其最终的目的都是取得经济利润。一旦获得利润之后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利用其他企业的对外投资发展实业,那么在企业经营产生收益后,投资企业因获得投资收益也要承担一定的税收,这样使被投资企业实际税负相对降低。如果是从金融机构贷款取得发展资金,因为财务费用允许税前扣除一定的比例,那么企业在按期归还借贷资金利息后,又可以降低经营利润,即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所以筹资渠道的选择也是纳税筹划的重要环节。
3.投资阶段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避税
税法根据企业不同的设立方式规定了不同的纳税义务: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并与接受投资方分配利润,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当前很多企业规模经营的发展趋势迅猛,投资方式也多元化。而不同的投资方式有不同的纳税义务,这样在具体的选择上就是纳税筹划的分析点。如果考虑到上述优惠政策,企业在投资时就可以视企业当前的发展实力和具体条件加以组合:A 企业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出资,B 企业以货币出资,共同组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这种投资方式可以免缴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在房产出售环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又可以享受加计20% 扣除的优惠政策,只需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极大地减少了税收额。在经营目标完成后,如果企业有新的投资方向或其他考虑,又可以解散或分立或进行股权转让。
除了投资方式的选择有值得推敲之处外,投资行业和时间的选择也都可以实现避税效果。但必须坚持的原则是掌握税法条例的及时变化,动态地进行纳税筹划管理。
4.利润分配和纳税申报阶段的合理避税
当前我国企业利润分配的形式一般有两种: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如果以现金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那么企业股东需要交纳20% 的个人所得税。但我国并未对取得股票股利行为规定纳税义务。所以,很多股东为了避税或考虑到企业现金流动性等其他原因,往往要求企业不发或少发现金股利。这也是企业在分配利润过程中需要考虑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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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策略与方法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
一、纳税筹划的概念
目前对纳税筹划的定义并不统一,尚难以从教科书中找出很权威或者很全面的解释,但是其内涵是基本一致
的。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制作一整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分析上述概念,可以看出纳税筹划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明确表示了纳税筹划的目的。纳税筹划是为了同时达到两个目的: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如果企业开展纳税筹划活动后,没有减轻税收负担,那么其纳税筹划是失败的;但是,如果企业在减轻税收负担的同时,税收风险却大幅度提升,其纳税筹划活动同样不算成功;二是体现了纳税筹划的手段。纳税筹划需要企业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的合理安排。
二、纳税筹划的基本原则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充分了解掌握税收政策法规基础上,当存在多种的纳税方案的选择时,纳税人以税收负担最低的方式来处理财务、经营。组织及交易事项的复杂筹划活动,因此要做好纳税筹划活动,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具体体现在:第一,纳税筹划只能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第二,纳税筹划不能违背国家财务会计法规以及其他经济法规。违反经济法规,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和信息的做法不可取;第三,纳税筹划必须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纳税筹划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企业纳税筹划必须顺应这种变化。
(二)筹划性原则。筹划性表示事先规划、设计、安排的意思。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企业交易行为发生后才缴纳增值税;收益实现或分配之后,才缴纳所得税。这在客观上提供了对纳税事先做出筹划的可能性。另外,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税收规定也是有针对性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税收待遇也往往不同,这在另一个方面为纳税人提供了可选择较低税负决策的机会。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收已经确定而去偷逃税或欠税,都不能认为是纳税筹划。
(三)兼顾性原则。不仅要把纳税筹划放在整体经营中加以考虑,而且要以企业整体利益为重。有人认为,纳税筹划就是要使企业的纳税额降到最低点,认为纳税越少越好。其实不然,在现实生活中,最优的方案并不一定是税负最轻的方案。因为任何一件事物都有两面性,风险与利益并存。税负减少并不一定等于资本总体收益的增加,有时反而会导致企业总体收益的下降。纳税筹划就是进行设计、选择总体收益最大的最优方案。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一些设在我国特区的外资企业为什么违反常理,运用转让定价的办法将利润逆向转移到境外的高税区。这些企业是在逃避外汇管制,追求的正是集团的总体收益而非税负最轻。
(四)目的性原则。纳税筹划是为了同时达到三个目的:一是绝对减少税负。选择低税负,低税负就意味着低成本,高资本回收率,从而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如果企业开展纳税筹划活动后,没有减轻税收负担,那么其纳税筹划是失败的;但是,如果企业在减轻税收负担的同时,税收风险却大幅度提升,其纳税筹划活动同样不能成功;二是相对减少税负。相对减少税负需要把纳税额与企业的各项经营业绩挂钩。如果某企业今年的销售额比去年有了相当大的提高,在这种情况下,绝对数的减少并不能完全反映纳税筹划的效果。所以,通常以税收负担率来衡量是否相对减少了税负。税收负担率,是指宏观的税收负担率。转化宏观税收负担率,使企业利用税收负担率来分析税收负担问题,具有实际意义;三是延缓纳税。推迟纳税时间,取得迟延纳税的收益,从而体现纳税筹划的手段。在长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一般不在乎延缓纳税,认为通过一切方法,把年初应交的部分税收推迟到年末交,并不能起到节税的效果。这种观点并不正确,因为把年初的税款合法地推迟到年末交之后,企业就取得了把这笔税款作为资金使用一年的价值,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纳税筹划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三、新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主要策略与方法
(一)新税法下选择有利的组织形式
1、公司制与合伙制的选择。新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其业主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一般包括公司制和合伙制(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两种。我国对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实行差别税制,公司制企业的营业利润在企业课税环节缴纳公司税,税后利润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又得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合伙制企业的营业利润不缴公司税,只缴纳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可见,投资者能通过纳税规定上的“优惠”而获得节税利润。投资者应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确定是选择合伙制还是公司制。
2、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选择。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对于企业的纳税金额也有很大的影响。新所得税法统一以法人为单位纳税。不是独立法人主体的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缴纳所得税。也就是说,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设立的分公司可汇总纳税,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则要分别独立缴纳所得税。如果组建的公司在初期阶段处于亏损状态的可能性比较大,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更为有利,可以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
(二)把握好新税法对准予扣除项目的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企业所得税法相比,从总体上看,新税法放宽了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和范围,这让企业扩大了纳税筹划的空间。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要把握好这些变化,以便更好地设计纳税筹划方案。
1、取消了关于计税工资的规定。原税法采取计税工资制度,税前工资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不予扣除。新税法取消了该规定,真实合法的工资支出可以直接全额扣除。
2、公益性捐赠扣除条件放宽。原税法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不超过年度应纳税额3%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3、研发费用扣除幅度增加。原税法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可以据实扣除,对研发费用年增长幅度超过10%的,可以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新税法取消了研发费用年增长幅度需超过10%这一限制条件,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可以按其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这样,一方面有利于企业研发新产品,探索新领域;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国家支持科研开发,鼓励创新的政策导向。
4、广告费用的扣除有所调整。原税法将广告费用的扣除分为三种情况:高新技术企业据实扣除;粮食类白酒广告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一般企业的广告费用支出按当年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而新税法则未规定广告费用的扣除比例,企业每一年度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用支出均准予据实扣除,但新税法明确规定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三)合理利用新税法中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
1、企业投资产业的选择。新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含2年),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这些规定都说明了国家的产业政策是扶植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就要结合自身条件对这些规定加以充分利用,这不仅有利于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还有利于我国科技水平和科技创新发展能力的提高。
2、企业人员构成的选择。新税法规定企业安排的残疾职工,按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企业应结合自身条件尽可能多地安排残疾职工就业,一方面残疾职工为企业创造了利润,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还促进了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四)会计核算中纳税筹划的策略方法。在新税法下,利用会计核算中的不同处理方面进行纳税筹划仍然可行。有些纳税筹划方法并不能减少企业的纳税总额,但能将纳税的时间递延到下一年或未来几年。由于货币具有时间价值,纳税时间的递延也会给企业带来收益。
1、利用销售收入确认时间不同进行纳税筹划。企业的产品销售方式大体上有以下三种类型:现销方式、代销方式、预收货款方式。代销方式又分为视同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视同买断方式与现销方式没有区别,委托方应在当期确认有关销售收入。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中,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在预收货款方式下,企业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上述每种销售方式都有其收入确认的条件,企业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在进行所得税筹划时,企业应特别关注临近年终发生的销售业务,因为这类业务最容易对收入确认时点进行筹划。
2、利用坏账准备的提取进行纳税筹划。对坏账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是会计制度“减值准备”中唯一一个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以一定条件和标准列支的特殊项目,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中不可忽略的内容。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注意以下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上的区别:(1)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不同。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但不包括应收票据。而税法则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仅限于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而产生的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也就是说,税法准予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较会计规定多出一个应收票据的金额,少了一个其他应收款的金额。(2)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和比例不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提取的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具体方法有: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销货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等。而税法中只规定了一种方法,即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且其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0.5%。
3、利用存货成本计价方法的不同进行纳税筹划。新税法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新会计准则中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即取消了后进先出法的应用,不允许企业采用后进先出法确认发出存货的成本。依据现行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用任意一种计价方法。不同的存货成本计价方法,会对企业的成本、利润总额产生不同的影响,从而应交纳所得税款的多少也会有所不同。
4、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及年限的不同进行纳税筹划。固定资产折旧是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及年数总和法等。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一致的,则分摊到各期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也存在差异,这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税负的大小。原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只能采用直线法(年限平均法)提取折旧,而新税法中则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就给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提供了新的空间。
(作者单位:杭州市拱墅区国税局)
主要参考文献:
[1]王险峰.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J].商业会计,2007.10.
[2]牛达.企业所得税法新旧法条要点对照[J].财会月刊,2007.13.
[3]朱省葱.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及案例研究[D].天津大学,2007.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企业纳税筹划方法注意问题
一、纳税筹划的意义
从纳税人方面看,纳税筹划可以使纳税人的税收减少,有利于纳税人的财务利益最大化。纳税筹划通过税收方案的比较,选择纳税较轻的方案,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或者减少本期现金流出,增加可支配资金,有利于纳税人的发展壮大。
从国家的税制法规上看,纳税人为了节减税收,总是密切地关注着国家税制法规和最新税收政策的出台,一旦税法有所变化,纳税人就会从追求自身财务利益最大化出发,马上采取相应行动,趋利避害,把税收的意图迅速融入纳税人企业的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从这方面来说,纳税筹划在客观上起到了更快、更好地贯彻税收法律法规的作用。同时也时刻提醒税务机关要注意税法的缺陷,对税法的健全起到促进作用。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通过应纳税所得额的定义可以看出,企业要想做好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必须要采取合理的方法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要增加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对一般企业来说享受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是很难的,所以我们只有在增加各项税前扣除上做文章。
(一)充分利用各种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实行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为企业的纳税筹划留下了空间。
(1)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允许再按照其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直接抵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但是摊销年限一般不会低于10年,也就是说不能在当期全额扣除,纳税人根据自身条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以多搞一些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并且要注意分清研究开发费用的期间费用化和无形资产化。
(2)根据财政部、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的有关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加计扣除100%”。
(二)正确运用亏损弥补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企业想充分利用弥补亏损政策、以取得最大的节税效果,就要注重亏损年度后的运营,企业可以减小以后5年内投资的风险性,以相对较安全的投资为主,确保亏损能在规定期限内尽快得到全部弥补。
(三)恰当运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加速折旧法的纳税筹划
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只要是合理的就行,这样企业就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在符合政策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选定对自己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以达到节税目的,通常情况下,在企业初期享有减免税优惠期间,企业可以把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定在高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对一般处在正常生产经营且没有享有税收优惠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纳税筹划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一个纳税筹划方案如果成功的话将会为企业带来节税的好处,否则一旦筹划失败,将会为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所以纳税人在做好纳税筹划的同时,也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注国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变化,加强税收政策学习
企业纳税筹划人员要时时刻刻关注国家有关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政策的变化,通过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可以准确理解法律法规的实质,提高风险意识,只有加强税收知识的学习,全面把握税收政策的内容,才能综合衡量税务筹划方案,规避纳税筹划风险,为企业增加效益。
(二)要经常与税务机关沟通,搞好税企关系
现在各地方税务机关在执法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他们除了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税法和实施细则外,还遵守地方政府的颁布的其他相关规定,在纳税筹划时我们很难把所有的相关规定都能理解透彻,这就要求纳税筹划人要主动地与主管税收机关联系,随时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特点和具体方法,使我们的纳税筹划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特点保持一致,以便于我们的纳税筹划方案能得到他们的认可。同时要保持友好关系,要使我们的纳税筹划风险降到最小,争取为企业获得最大的利益。
四、总结
纳税筹划在当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们要树立纳税筹划意识,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光明正大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选择适合自己企业实际的节税方法,尽可能的全面分析影响纳税筹划目标实现的因素,对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做到事前安排,把税收风险降到最低,真正发挥纳税筹划的作用,为企业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
[1]肖太寿.《纳税筹划》,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关键词】电网企业 新企业所得税 纳税筹划
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正式施行,新企业所得税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适度降低了税率,扩大了税前费用扣除,将税收优惠政策从“以区域优惠为主”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以降低税收负担、调整产业结构和实现区域均衡发展,它的实行将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各领域、各部门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电力作为国家重要的基础能源部门,是国家重点扶持的项目,在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前提下,台理地进行纳税筹划,尽量节约税收成本,力争取得社会和经济两个效益的最大化。
一、纳税筹划的定义
长久以来,许多人将纳税筹划作为偷税、漏税的代名词,如何帮助纳税人虚假反映经营成果,虚假进行纳税申报一度成了纳税筹划的主要研究内容。而实际上真正的纳税筹划是企业根据组织及规模选择的不同、筹资方式的不同、存货计价方式的不同、固定资产折旧方式的不同,在国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或通过中介机构的帮助,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而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核算和组织结构等经济业务或行为的涉税事项预先进行设计和运筹的过程。纳税筹划所选择的税务处理行为不仅是有利于企业节约税收成本,更重要的是这种行为是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
二、电网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新思路
1、纳税人身份筹划
新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纳税。新企业所得税法以法人组织为纳税人,改变了以往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来判定纳税人标准的做法。按此标准,企业设有多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实行由法人汇总纳税。针对这一政策,电网企业在各级设立的的直属分支机构,应尽量采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模式,统一汇总计算所得税。以便不同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以互相弥补亏损,从而减轻整个企业年度税收负担。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各省(直辖市)电网企业作为法人,汇总各市级供电分公司统一纳税将有法可依,避免目前可能出现的税务纠纷。
2、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的筹划
新税法取消了关于计税工资的规定。原税法采取计税工资制度,税前工资扣除限额为:人数×1600×12,不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新税法取消了原税法中关于计税工资的规定,真实合法的工资支出可以直接全额扣除。国家电网公司现有在职员工约150万人,离退休人员将近30万人,仅职工工资也是一笔不小的成本费用。与旧法中的企业工资限额扣除政策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使企业工资支出得到足额补偿,可以进一步降低电网企业的税负水平。此外,其他与工资薪金挂钩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也提高了。因此尽可能多地列支工资薪金支出、扩大税前扣除应是税收筹划的基本思想。可采取提高职工工资、超支福利以工资形式发放、把向职工发放的股利改为绩效工资或年终奖金、增加职工教育培训机会以及改善职工福利等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3、固定资产核算的筹划
首先,新企业所得税法将旧法中关于周定资产维修资本化的条件,由原先规定的超过固定资产原值20%、修理后的固定资产用于新的或不同用途以及修理后的固定资产经济适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的三个条件,简化为超过固定资产原值50%以及延长经济使用寿命2年以上两个条件。多年来,电网企业由于资产特性,大修费用超标准列支现象较多,一直是公司在各种税收检查中存在较大风险的问题,这次政策调整使电网企业在大修费用的安排和使用上有了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电网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修理时,要注意修理工程支出的预算,尽量不要超过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50%,以节约所得税成本。
其次。由于增值税的新变化,电网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借助这一有利政策。电网企业还可以通过新上和更新电力线路、变电站,加快特高压和智能化电网建设等途径,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规模的增加,一方面改善了电网企业的资产状况,提高了电网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另一方面还可以减少增值税税负,同时增加了固定资产折旧额,合理合法地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负。
4、研发费用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在企业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上允许加计扣除。《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目前,国家电网公司正在全力推进特高压电网、智能化电网的建设,积极构建SGl68信息工程,这些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财物进行三新的开发。通过加大三新投入,不仅可以尽快可以提升电网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还节约了一定企业所得税。此外,具有资产关联关系的电网企业之间还可以采取委托开发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即关联企业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发,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政策,委托方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受托方还可以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免税或其他技术类优惠。
5、特殊设备税额抵免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上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目前国家不断加强环境保护和治理,而电网企业作为国有特大型国有企业,本着社会责任重于一切的原则,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投资也越来越大。根据《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涉及电力项目的共有17项,因此要充分利用使用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政策,积极进行技术改造,引进节能、环保的国产设备,享受抵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6、公益性捐赠支出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条例》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同时新条例对公益性捐赠作了界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捐赠,同时明确规定了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范围和条件。实行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后,简化了公益性捐赠支出的计算,提高了捐赠支出的标准,进一步规范了公益性捐赠的范围,有利于提高纳税人捐赠的积极性。将促进社会的进一步和谐。电网企业也可以积极利用这项优惠政策,合理筹划公益性捐赠的比例和对象,有助于树立国有特大型企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三、纳税筹划中要注意的事项
1、注意会计制度准则与税法规定的不同
对同一业务事项的处理。企业会计制度往往与税法规定的处理要求有很大差异。比如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当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企业应和计量资产减值金额。而税法则规定除了坏账准备在允许的范围内可法扣除以外,其他资产的减值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不允许税前列支,要进行纳税调整。所以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特别关注财税之间的差异之处,合理地进行账务处理。
2、注意避免将纳税筹划演变成偷税漏税行为
纳税筹划是在合法合规的条件下进行的,对不同的纳税方案进行精细比较后作法行为,是以遵守国家的税收法律法为基本准绳。一切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所谓纳税筹划,则属于偷税漏税范畴,要坚决加以规避。
3、要综合考虑纳税筹划的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