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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内容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6 09:34:3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金融监管内容,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金融监管内容

篇1

从“吴英案”来看,我国民间金融实质上并未有明确的监管机构。有关民间金融的相关制度设计仍然存在着较大的缺陷。

1.对民间融资的立法协调性差且缺乏统一标准如上所述,我国民间金融的合法性与否至今未有统一的定论。各法律法规对民间金融或是“承认”或是“禁止”这使得民间金融的地位异常尴尬。就“吴英”案而言,从本质而言,吴英的行为也可以称之为一种民事行为,但最终却上升到刑法来衡量的高度。由此可见,在国内法律缺乏统一的标准且相互间缺乏协调性的情况下,势必会造成民间金融的监管缺乏统一的度量标准,最终导致监管混乱,不利于引导民间金融健康发展。

2.我国民间金融监管主体还不够明确受民间金融法律规制体系滞后影响,目前国内尚未颁布关于民间金融统一的、系统的法律法规,自然对民间金融的监管主体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在中央,目前由央行辅助银监会共同承担民间金融的监管责任,但其监管主要是宏观层面的监管,地方民间金融的监管机构始终却处与缺位状态,且尚有很多民间金融组织和行为处于无政府状态。“吴英案”可谓只是地方民间借贷的冰山一角,类似吴英的大规模借贷、融资行为在国内民间金融发达地区还比比皆是。但却没有有效的地方监管部门对其进行规制,这不失为民间金融的一大隐患。

3.法律法规条款严重滞后我国的金融业发展向来具有严重的“政策导向性”,目前国内有效的很多金融法规都是在特定的金融环境和经济发展时期出台的,具备很强的实效性。但21世纪已然过去十多个年头,国内金融环境早已发生重大改变,现行有关民间金融的法律法规早已不能适应现实环境的要求,压迫了民间融资的自治空间,已暴露出很大的滞后性,难免阻碍经济的发展。

美、日民间金融监管制度

(一)美国的民间金融监管制度

美国民间金融主要包括储蓄贷款协会、合作银行、信用合作社、储蓄信用合作社等。据统计,美国民间金融机构大概有9000多家,大约占美国银行数量的60%,其中以信用社居多。①由此可见,美国的民间金融是十分发达的。针对民间金融的监管模式设置,美国根据联邦制国家结构设立了分层次监管的“双轨制”监管模式,即实行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种监管主体选择制度。并设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信用社全国管理局(NCUA)对非正规金融的主要形式—信用合作社进行监管。美国承认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并推行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和谐发展的策略。美国虽然拥有最完善的金融体制,也并不能完全满足所有资金需求者的需求。长期以来,美国银行倾向于忽视那些低收入阶层、小企业、移民和有色人种的贷款需求,这样需求与供给便存在一定的空白区。目前,从现实情况来看,美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仍然以业主的储蓄和向亲朋借款为主,二者共占其投资的58%左右。由此可见,美国政府对民间金融是予以承认的,且民间金融健康发展已然成为正规金融的良好补充。此外,美国政府为促进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已经设置了较为完备的立法体系。与“双轨制”监管模式相对应地设有州立信用社法案和联邦信用社法案。1909年,美国马萨诸塞州通过了第一部信用合作社法案,其他州也纷纷效仿。1934年,通过的《联邦信用社法》(FCUA)(TheFederalCreditUnionAct),并于1998年进行了最近的一次修订。此外,美国对农村民间金融的监管也设置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使农村民间金融的运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在美国,信用社可选择在联邦机构注册,也可选择在一州政府注册。这样既给予民间金融自由发展的空间,也能促进各州之间、各州与联邦之间有关民间金融法律的交流与完善。

(二)日本的民间金融监管制度

日本的民间金融拥有合法地位且非常发达,其农村民间金融的规范发展也归因于其因时制宜的法律政策。二战后,为促进国内经济发展,其广泛借鉴欧美国家的经验,在国内推广合作金融服务业务,陆续建立了信用金库、信用协同组合、劳动金库、商工组合中央金库、农协等非正规金融组织。逐渐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以非政府自主合作为基础,以职能监管为主的分类监管机制,对国内民间金融进行了全面的监管。

日本的民间监管区别于其他国家之处在于其典型的职能监管制度,各职能部门按照其对应的监管业务的性质进行设置和分工,对不同性质和类型的金融主体进行分类监管。在监管内容上不断缩小行政监管范围,不干涉被监管机构的具体业务,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对公众加强风险教育以防止投机行为泛滥。日本有关民间金融的立法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其法律、法规随着国内金融市场需求和国家政策的改变而改变。1915年,日本出台了《无尽业法》对国内大量存在的无尽组织进行监管。但随着民间金融的发展,1915年出台的《无尽业法》的相关条款逐渐出现了较大的不适性。1951年5月,日本政府又通过了《互助银行法案》,对民间金融新兴的并广泛存在的互助无尽组织进行监管。80年代,日本国内爆发了几起重大的民间金融事件,如丰田公司事件。日本政府便针对各项事件制定了管理处置规定。如针对投资欺诈事件制定了《投资顾问法》。20世纪90年代末,日本金融顾问研究委员会于开始倡导把互助银行转变为商业银行,并制定了系列的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引导。最终,互助无尽组织都转变为通常意义的商业银行。可见,日本农村民间金融的规制路径离不开政府因时制宜的法律规制和政策引导策略。

美、日民间金融监管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民间金融起步较晚,不论监管制度还是法律法规都存在着较大的不足。美国和日本是民间金融较为发达的国家,其制度设计对我国民间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及法律体系的构建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笔者认为,结合目前国内民间金融的大环境,从美国和日本的相关制度设计可得出如下启示。

(一)构建民间金融法律规范体系

从美国和日本的成功经验来看,任何制度的完善离不开法律的保障。美国根据其联邦制的国家结构设立了州信用社法案和联邦信用社法案。既赋予民间金融一定自由选择的空间,又使得国内有关民间金融立法结构严谨。也保障了监管机构在进行监管时能有理有据,有法可依。如前所述,我国至今未有关于民间金融的统一立法,且各相关法之间始终有矛盾存在,因而完善统一立法势在必行。只有立法完善了,才能指引民间金融往正确的方向发展,才能给监管机构提供一个切实可行的执政标准,避免的行为发生,才能减少金融风险。

(二)明确设立由中央到地方的金融监管机构

美国设有专门的监管机构—信用社全国管理局(NCUA)对非正规金融的主要形式—信用合作社进行监管,并实行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种监管主体选择制度。既有统筹者,也将监管主体落实到了基层。日本设有日本金融顾问研究委员,并以职能监管为主要模式,这样根据民间金融机构不同的性质来划分监管部门有利于建立专业高精的监管体制,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价值。目前,有关民间金融的监管国内主要是银监会担任,央行负责信贷政策的制定,但其监管并未有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且银监会本身金融监管任务就十分繁重,再将庞大的民间金融列规其中很难保障有效监管。笔者认为,可在中央建立专门的民间金融监管机构,并在地方设立相应的负责机构,配备专业的人才。这样既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又能根据地方不同的经济状况制定专业的、具备可行性的发展政策。

(三)保障民间金融相关法律法规与市场的可适性

日本民间金融的快速发展归因于其因时制宜的法律政策。日本的民间金融发展模式是“政府主导型”的,而我国政府对金融的发展也影响力甚远。就这点而论,两国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日本政府根据国内金融市场的需求,适时地颁布了与市场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这对其国内金融的发展具有很好的导向作用。如:从无尽组织到互助无尽,日本政府先后出台的《无尽业法》和《互助银行法案》,以及重大金融事件后的《投资顾问法》,无不体现了日本立法当局对市场的高敏感度。而且我国与日本同属亚洲经济圈,近年来亚洲金融现发展势头迅猛,金融环境可谓瞬息万变。

篇2

关键词:宏观审慎监管 系统性风险 金融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30-0072-03

近年来,“宏观审慎监管缺失是金融危机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已日益成为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和学术界的共识。与传统只针对单个银行机构稳健经营的微观审慎监管不同,宏观审慎监管强调从整个金融体系稳定的角度进行监管。本文对近年来国内外宏观审慎监管的文献进行了梳理和总结,以期对中国构建宏观审慎监管体系有所启示。

一、宏观审慎监管的必要性

1.国外研究综述。亚洲开发银行研究院院长河合正弘和迈克尔・波默里诺(2008)从金融监管缺陷,货币政策在控制金融不平衡方面存在失误和脆弱的全球金融架构三个方面分析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发生的原因,间接地说明了宏观审慎监管的缺失导致了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Lo(2009),认为,全球金融危机表明仅仅依赖微观审慎监管不足以维护金融稳定和经济增长,因为微观审慎监管将经济波动视为外生风险,忽视了金融机构行为本身的系统性内涵,因此,应当对现有金融监管体系进行结构性调整。Stephen Morris和Hyun Song Shin(2009)通过建立系统性风险传递模型,论证了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不同,他认为,单个金融机构微观审慎监管的目标并不一定能够实现金融体系的稳定,相反还会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故提高某个机构偿付能力的微观审慎监管目标与维持金融体系稳定的目标之间根本不相容,有必要加强宏观审慎监管。

2.国内研究综述。成家军(2009)指出,始于美国次贷危机的全球金融风暴对传统的银行微观审慎监管政策提出了挑战,即使单个金融机构本身是稳健的,仍然不能保证金融稳定的自动实现。夏洪涛(2009)通过对强化宏观审慎监管是应对系统性风险的需要和宏观层面的逆周期监管与货币政策调控具有一致性的论证,说明了实施宏观审慎监管,是保证金融体系稳定的需要,是保证宏观经济稳定的需要。苗用旺,王亮亮(2010)认为,金融过度创新加大了系统性风险,金融市场同质性加剧了金融市场不稳定性,顺周期性的扩张加剧了金融体系的波动,金融全球化的发展促使了风险在全球范围内的传递,这些都是会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因素,在经济发展中有必要进行宏观监管。王刚、李虹(2010)认为,监管者过分强调基于单个金融机构安全性的微观审慎监管,会忽视金融机构行为的系统性内涵及由此引发的系统性风险。宋家生(2010)研究发现,金融体系的高杠杆率已使金融危机体现出新的特征,宏观审慎架构是后危机时代各国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张华(2010)则从道德风险、资本充足性问题、风险传染和利益冲突等四个方面说明了综合经营可能引致系统性风险的隐患以及当前的监管体制难以形成对综合经营的监管合力这两个角度说明了进行宏观审慎监管的必要性。巴曙松、王怡、杜婧(2010)认为,在微观审慎监管体系下存在“对系统性风险监管的缺失”和“对顺周期的无能为力”两大盲点,而宏观审慎监管则能有效的弥补这些盲点。

二、宏观审慎监管的概念及内涵

1.国外研究综述。国际清算银行在20世纪70年代就首次提出如果仅仅关注单一机构的风险,容易失去对金融稳定的监管,进而提出应从金融体系的整体来构建金融监管的框架。Crockett(2000)对宏观审慎监管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指出宏观审慎监管是宏观金融管理当局为了减少金融动荡产生的经济成本、确保金融稳定而将金融体系作为监管对象的监管模式。国际清算银行(2001)将宏观审慎监管定义为微观审慎监管方法的有益补充,不仅考虑单个金融机构的风险敞口,同时从金融体系的系统性角度出发对金融体系进行风险监测,进而实现金融稳定。

2.国内研究综述。项莉(2010)研究认为,宏观审慎监管指的是系统性或系统层面的监管框架及其与宏观经济的联系。它包含两个层面:一是横向层面即特定时间内风险如何在金融体系内传播;二是纵向层面即整体风险如何随时间推移累积。

三、宏观审慎监管的目标

1.国外研究综述。Borio(2007)从监管目标与最后目标两个层面比较了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特点。在监管目标上,宏观审慎监管主要是防化系统性金融风险,保持金融稳定,而微观审慎监管则是关注单家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健经营。在最终目标上,宏观审慎监管主要是避免金融危机带来的经济产出下降,防止实体经济下滑,而微观审慎则是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维多利亚・萨博塔(2010)指出宏观审慎监管的目标则是确保整体金融体系能够自我修复,并以此确保经济周期中金融中介服务的稳定供给。

2.国内研究综述。高志勇(2010)强调宏观审慎监管目标应该是以控制系统性风险为中心,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与健康。项莉(2010)将宏观金融监管目标划分为风险目标、收益目标和社会目标。其中风险目标是首选目标,以减少金融危机对宏观经济损失,保证整个金融体系安全为根本任务。在宏观金融监管层面,首要保证金融风险的控制和金融系统的稳定,同时也要兼顾收益目标以及其他社会目标的完成。

四、宏观审慎监管的主体

1.国外研究综述。英国《改革金融市场》(2009)提出成立由财政部长为主席的金融稳定理事会,成员包括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及金融服务管理局负责人,主要职责为分析和调查英国经济金融稳定中出现的系统性风险,并做出反应。美国《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2010)也提出成立由财政部长为主席的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成员包括财政部、美联储及相关金融监管机构负责人,主要职责是识别威胁金融稳定的风险、强化市场纪律和应对威胁金融体系稳定的新风险因素。而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改革》(2009)提出成立由欧洲中央银行行长为主席的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成员包括欧洲央行及欧盟各国央行、监管机构负责人,主要职责是监控和评估宏观经济发展和威胁金融体系稳定的系统性风险。

2.国内研究综述。梁敏(2010)建议,中央银行应在宏观审慎监管中发挥主导作用。尤其在中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下,由人民银行承担系统性监管职能是最佳选择。同时她列举了三大理由,一是人民银行能借助于为制定货币政策进行的经济和货币形势分析对中国金融业的系统性金融风险进行审慎分析;二是维护金融稳定是人民银行的三大职能之一;三是中央银行有最后贷款人的职责。朱小川(2010)认为在机构上,宏观审慎监管者应包括中央银行和其他金融业监管者,但又应具备一定的独立性。宋家生(2010)判断中国现阶段不需要成立一个专门负责审慎监管的机构。中央银行和监管机构有各自的专长和信息优势,在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应从不同角度发挥作用,并承担责任。张华(2010)分析,当前中国金融宏观审慎监管组织模式构建应充分考虑中国金融监管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和宏观审慎监管目标等要素,在保留现有分业监管体制下,建立监管部门和中央银行、财政部之间正式的监管协调制度,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宏观审慎监管。

五、宏观审慎监管的客体

1.国外研究综述。美国财政部报告(2009)综合考虑规模、杠杆和相互关联等因素,将倒闭会对金融稳定构成威胁的机构定义为一类金融控股公司,认为一类金融控股公司是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来源,需要受到更严格的监管。因为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导火索便是雷曼兄弟和美国国际集团等大型金融机构的倒闭或财务困境。这些金融机构普遍具有资产规模庞大,业务复杂,杠杆化程度高,其倒闭和失败将直接威胁到金融稳定,并在金融体系的支付、结算环节中占据关键角色,与其他金融机构联系紧密等特点。

2.国内研究综述。尹久(2010)认为,宏观审慎监管应该从其本质入手关注系统重要性的机构、系统重要性的行为及系统重要性的产品。成家军(2010)认为,宏观审慎监管关注的是金融体系整体,也可以说是把整个金融体系当做是一个投资组合进行管理。具体来说,就是要对金融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的重要性重新进行评估,关注能够对金融稳定产生重要影响的机构,并在监管资源配置方式适当进行倾斜。

六、宏观审慎监管的政策框架

1.国外研究综述。英国金融稳定理事会报告(2009)指出宏观审慎监管的工具包括资本充足率、贷款损失拨备、流动性和杠杆率等监管要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9)为各国开展宏观审慎监管,提供四种方法(包括网络模型、关联风险模型、困境相关矩阵模型和违约强度模型)测量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关联度。英国金融稳定理事会报告(2009)提出宏观审慎监管分析应重点监测以下五个方面的风险。一是金融系统对实体经济的信贷供给、信贷定价、借款人的杠杆程度的影响;二是期限转化而产生的流动性风险;三是资产价格与其均衡水平的偏离问题;四是金融系统的杠杆率水平;五是影子银行(比如对冲基金)对系统性风险的影响。美国财政部报告(2009)指出可从两个方面监测系统性风险的聚集程度。一方面,金融系统与实体经济通过信贷供给和资产价格两个渠道的相互作用而成生的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关联(比如违约相关性和金融传染)对系统性风险的放大和传播。全球金融体系委员会(2009)调查显示,宏观审慎监管工具最显著的特征是逆经济周期性,即当经济处于上升周期和金融风险开始聚集时,加大监管力度;当经济处于下降周期和信贷萎缩影响金融稳定时,适当放松监管标准。维多利亚・萨博塔(2010)认为,宏观审慎监管需要一定的相机抉择,但必须对其施加相应的约束以保障政策的透明度、责任性和前瞻性,建议制定完备的责任约束机制,从而形成“有约束的相机抉择”的宏观审慎机制,并且一国宏观审慎制度需要得到国际合作与配合才能充分地发挥效力。

2.国内研究综述。李宗怡、冀勇鹏(2003)指出中国实施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的可行途径,一是监控银行体系的隐性风险头寸,二是建立问题银行的市场出售机制。成家军(2009)认为,逆周期的银行审慎监管政策、宏观政策之间的有效协调机制、及时有效的宏观信息共享机制与预警机制是构建中国宏观审慎监管政策框架的主要组成内容。郭田勇(2010)认为,建立一个全面且成熟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有两方面理由:一是需要一个更加强大的审查机构和一个更加完善的监管约束机制,二是微观审慎监管不仅要从个体金融机构角度出发,而且要在宏观上得到适当把握与监督,否则极易扩大系统性风险,且难以保证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整体安全。朱小川(2010)建议,在监管内容上,宏观审慎监管应关注国内经济政策和金融监管政策的实际效果和相互之间的协调性,并充分注意国际宏观审慎监管的发展趋势;在手段上,多维度的宏观审慎监管工具将提供更为有效的监管分析;在配套设施上,中国应加强金融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并迫切需要完善相关金融交易的会计制度和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闫海(2010)分析指出,宏观审慎监管需要监管工具的创新,主要包括构建风险预警机制、创新逆周期监管工具及改革最后贷款人制度等,中国应引入宏观审慎监管以代替金融稳定,完善系统性风险治理的监管工具。李健全(2010)强调,在后危机时代,中国金融监管改革应充分吸取西方国家教训,从宏观审慎角度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分析与评估,构建全面的金融业宏、微观审慎监管机制。何德旭、吴伯磊、谢晨(2010)建议中国应尽快建立和完善逆周期监管的相关制度,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宏观审慎监管指标。中国人民银行大同市中心支行课题组(2010)介绍了压力测试、逆经济周期波动的政策措施、防范金融跨市场跨领域发展潜藏的系统性风险等三种宏观审慎监管的方法和手段。苗永旺、王亮亮(2010)介绍了宏观审慎监管对系统性风险的监测的三种手段:压力测试、建立宏观审慎指标和构建早期预警指标。

七、结论

综合上述的研究成果和实践可以发现,各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宏观审慎监管的必要性、内涵、目标、主体、客体和政策框架已进行了广泛的研究,有共识,也有分歧。在宏观审慎监管的必要性方面,各方普遍认为是为了弥补当前微观审慎监管的不足;在内涵方面,绝大部分认为宏观审慎监管是宏观金融管理当局为了减少金融动荡产生的经济成本、确保金融稳定而将金融体系作为监管对象的监管模式,是微观审慎监管的有益补充;在目标上,各方普遍是通过与微观审慎监管对比,提出直接和最终目标;在监管主体上,有的认为需要成立新的机构来统筹宏观审慎监管,也有的认为应发挥央行的主导作用,还有的认为加强各监管机构协调沟通就足矣;在监管客体上,各方都认为有必要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作为监管对象;在监管政策框架上,各方主要集中在逆周期政策的运用、预警指标体系和风险评估模型的构建等方面。具体到现阶段中国的研究成果,与国际上发达国家相比,无论是深度和广度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但可喜的是,包括人民银行、银监会在内的各有关金融监管机构都已将宏观审慎监管研究提上了议事日程。相信随着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国宏观审慎监管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运用水平会步入一个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1]The Committee on the Global Financial System.Macroprudential instruments and frameworks:a stocktaking of issues and experience

[R].BIS Working paper,2010.

[2]Bank of England.The role of macroprudential policy[R].Bank of England Discussion Paper,2009.

[3]Borio.Towards a macroprudential framework for financial supervision and regulation?[J].CESifo Economic Studies,2003.

[4]Borio and Shim.What can(macro-)prudential policy do to support monetary policy?[R].BIS Working Papers,2007.

[5]Crockett.Marrying the micro- and macro-prudential dimensions of financial stability[R].BIS Speeches,2000.

[6]巴曙松,王怡,杜婧.从微观审慎到宏观审慎:危机下的银行监管启示[J].国际金融研究,2010,(5).

[7]李文泓.关于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下逆周期政策的探讨[J].金融研究,2009,(7).

[8]朱小川.宏观审慎监管的国际趋势及对中国的启示[J].南方金融,2010,(3).

[9]何德旭,吴伯磊,谢晨.系统性风险与宏观审慎监管:理论框架及相关建议[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0,(6).

[10]李健全.系统性风险新认识与中国宏观审慎监管探索[J].金融与经济,2010,(7).

[11]苗永旺,王亮亮.金融系统性风险与宏观审慎监管研究[J].国际金融研究,2010,(8).

[12]夏洪涛.强化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监管权限的思考[J].武汉金融,2009,(10).

[13]张华.对当前中国金融宏观审慎监管组织模式的思考[J].西南金融,2010,(8).

[14]李宗怡,冀勇鹏.对中国实施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问题的探讨[J].当代财经,2003,(7).

[15]梁敏.关于宏观审慎监管的若干思考[J].福建金融,2010,(10).

[16]成家军.宏观审慎监管:概念、特点与政策框架[J].内蒙古金融研究,2009,(7).

[17]尹久.宏观审慎监管:中央银行行使的依据、目标和工具[J].武汉金融,2010,(8).

[18]王刚,李虹.宏观审慎监管的边界及其实现[J].新金融,2010,(11).

[19]高志勇.系统性风险与宏观审慎监管[J].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10,(5).

篇3

金融监管的目标也就是金融监管者通过监管要实现的结果,当金融机构的竞争偏离这个目标的时候,监管当局就要通过其监管手段来维护目标的实现,监管目标决定了监管的力度。监管目标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经济外部条件影响下,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并且监管目标也随着一国金融机构的进步而提高。但是,金融监管的目标总是希望建立起一个稳定,健全和高效的金融体系,所以也是有其共同点的。

(1)维持金融机构的信用,保证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保护投资人的利益。金融机构是个特殊的行业,金融机构的产品是单一的货币,货币在现代金融经济的不可替代性也决定了金融机构的核心作用,金融机构承载着一个国家货币资金的高效运转,但同时金融机构又是一个“逐利的动物”,如果没有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金融机构就会成为金融风险的发源地。信用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比生命还重要,面对着大量资金的诱惑,维持良好的信用又是一件很难长期保持的事情。

(2)防止垄断,维护金融业平等有序的竞争。一旦金融机构形成垄断,就会使市场机制丧失其资源配置的作用,货币资本的充分流动,高效配置,必须要借助与市场机制才能起作用,如果形成垄断,金融市场就会被某些金融机构所霸占,成为其牟利的工具,也就使金融市场的存在失去了意义。

(3)确保货币政策和金融宏观调控目标的顺利实现。中央银行作为一国宏观经济的调控者,都要通过货币政策的实施才能体现它的调控意图,但是货币政策是一个需要通过层层的传递才能够对调控对象起作用,其中金融机构在货币政策传导的链条中,属于最关键的一环。

(4)增强金融机构在国际市场上的竞宇叻。只有通过监管,提高信用,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保持一个高效稳定的金融体系,才能够切实提高一国金融业的竞宇叻,才能在国际竞争中利于不败之地。

2金融监管的原则

(l)依法监管原则。金融监管必须要有法律作为依据,否则其监管就很难保证权威性,严肃性、强制性和一贯性。依法监管有两层含义:第一,监管主体必须依照法律进行监管,不能随意

(2)适度竞争原则。一个有序竞争的金融市场才能使各个金融机构得到稳定健康的发展,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一定要把握好一个度,不能过多的干涉金融机构的内部经营,限制他们的竞争;也不能放任自由。所以金融监管的重心要放在为金融业创造适度竞争的环境上,形成和保持适度竞争的格局。

(3)监管主体的独立性原则。监管工作是一个神圣的工作,是站在广大金融市场的参与者的立场上进行的,监管者必须要保持其独立性,才能够用一种全局的立场来进行监管,才能使监管更加有效。

(4)外部监管与自我约束相结合的原则。为了达到理想的效果,要在外部监管的基础上,加强对金融机构和以及金融从业人员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

(5)安全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安全与效率是金融市场运行的两大基本的特征,只重视安全而忽略效率,则无法发挥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只讲究效率而不注重安全,则不利于金融机构的长期发展。所以安全与效率的协调统一对于一个健康的金融市场是非常重要的。金融监管部门要通过监管,使两者协调起来,不可偏颇。

3金融监管的内容

金融监管的内容从金融业务流程来看,主要有市场准入监管,市场运作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

(l)市场准入监管。是金融监管的开始。由于金融机构的高风险性,不管哪个国家,对新设立的金融机构都必须经主管当局批准,只有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才能营业,目的是避免不合格的金融机构进入金融市场,以保证金融机构对金融风险有着较强的抵御能力。

(2)市场运作过程的监管。金融机构批准开业后,金融机构的运作是否合法,还要求监管机构继续进行有效的监管,以便更好的实现监管的要求,分别是:资本充足监管;流动性监管;业务范围监管;贷款风险的控制;外汇风险管理;准备金管理;存款保险管理。

篇4

摘要:自由化对金融稳定构成的挑战具有什么样的性质,即自由化究竟是造成不稳定的根本原因还是仅仅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这关系到自由化收益与成本的比较和一国应否实行自由化。本文对此进行了详细分析。

关键词:金融自由;风险;监管

一、自由化条件下金融风险加大

自由化实质上折射出了原有金融体系弊端。如垄断和低效、不良金融资产的存在以及监管滞后等。问题的实质在于:是维护金融管制和封闭从而使金融体系及其配置资源的低效率得以延续,还是实行金融自由化以提高金融体系及其配置资源的效率)金融构成现代经济的基础设施,为经济发展提供要素投入。金融的低效率必然会造成整个经济的低效而宏观经济的低效和不良必然给金融带来隐患。这些隐患可以因管制而不暴发。却无法消除,而有效的金融服务提供是经济稳定发展的前提条件。这正是各国纷纷放弃金融管制和封闭实行金融自由化的根本原因所在。实现金融自由化就必然对原有体制及该体制下形成的定式形成冲击,并将原有体制的弊端暴露出来。这就是实行自由化的成本,也是自由化加大金融风险的实质所在。自由化条件下金融机构利润下降、经营风险加大、冒险行为以及原有的不良资产等概莫能外。

自由化必然打破垄断,加剧竞争,原来既得利益者的利润必然下降,这是形成高效金融体系的自然过程和结果。惟其如此,才能促使原来的金融机构加强经营管理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金融对外开放、引入外国竞争是要给本国金融机构以压力以提高效率和服务。竞争所引起的利润下降,会使一些金融机构出现亏损甚至破产,也会通过并购或新设立的方式出现新的金融机构。这一现象是通过竞争淘汰低效率金融机构的必然结果。各国维护金融稳定的目标并不是要维持所有金融机构的永远存在。更不是要维护某—金融机构的稳定,而是要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使缺乏偿付能力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也是必要的市场纪律。至于一些金融机构针对利差缩小和利润减少从事冒险活动或不顾风险扩大贷款资产,实属非审慎的金融行为,是金融自由化所面临的最严重的风险之,是缺乏充分监管和审慎控制的体现。因此,进行宏观经济改革以便为新机制提供适宜的环境并加强监管对金融自由化取得成功至关重要。

另一方面,从总体来看,在过去的十多年里反映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金融不稳定的大部分指标都降低了,尽管在这段时间里大部分国家已经在金融市场和金融服务贸易领域实行了自由化。

20世纪80年代中期因美元大幅升值而引起汇率变动有所增加后,大部分工业化国家的真正有效汇率已变得更加稳健。与此类似,长期利率和股票价格也变得更加稳定。发展中国家尤其关注的资本流动和外汇储备变动性问题。据世界银行分析,在80-90年代有所降低,平均外汇储备更加稳定。这从另一个侧面表明,金融风险并不是自由化本身所造成的。

二、资本流动影响金融稳定

资本流动有多种形式如短期债权、商业贷款、债券、股票、外国长期直接投资等,不同形式的流动对金融稳定具有不同影响,因此,资本流动对金融稳定的积极效果和消极效果同时存在。问题的关键是,采取什么样的政策以及营造什么样的环境来促进资本流动向好的方向发展,即该资本流动的水平能够为经济所吸收,具有平衡的期限结构和工具结构并且不会造成太大的波动。从金融服务贸易政策来看,首先,对不同的服务提供模式进行承诺具有不同的效果。对第三种模式即商业存在进行承诺具有鼓励外国金融机构长期致力于本国市场、改善融资结构和扩大、深化金融市场的效果。相比之下,第一种模式即跨境提供容易趋向于短期借贷和资本流动的动荡。其次,如果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准入而限制其在境内的经营范围,那么就会迫使其将目标转移到国际金融市场。限制外国服务提供者开设分支机构,会使其很难建立起广泛的国内存款基础,从而不得不更倚重于境外资本流入,并导致其集中于金融批发业务,而批发业务与零售业务相比资本的流动性更大,因而更易于引起金融业的动荡。因此。自由化并不必然导致金融的不稳定,特定国家的金融服务贸易政策是制约资本流动对金融稳定效果关键性因素。

从经济环境的质量来说,资本追逐良好的经济环境而动。如果一国经济环境良好加上金融服务贸易政策得当,外国金融机构没有理由不长期致力于该市场,外国资本也不会大量地出现宰一刀就跑的现象。在一些国家如新西兰,金融业大多是在外国人控制之下,但这并没有引起资本的急剧外流。相反,在上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早期,在严格的资本管制和有限的外国金融机构准入的条件下资本从发展中国家逃离。

这说明金融自由化并不是资本外逃的主要原因。决定资本外逃的典型原因恰恰是不当的和非一致性的政策、政治的不稳定性等因素,使国内市场成为没有吸引力的危险投资场所。因此,宏观经济环境是决定资本流动质量和金融稳定的又一关键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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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由化对监管挑战

金融自由化对金融稳定挑战的许多体现均与监管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如金融机构带人自由化阶段的不良资产、自由化条件下金融机构的冒险行为以及未经“消毒”的资本流动对金融稳定造成的危害等,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说是监管滞后或缺陷造成的。自由化恰恰暴露了原有监管的弊端,而不是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源。应当指出,只要监管到位,任何金融活动都不足以对金融体系造成严重损害。自由化下的金融体系同样离不开监管,所谓自由化对监管的挑战实际上是自由化对监管在新的环境和条件下提出了更商的要求,但也指出了在自由化条件下维护金融稳定所需完备的条件。因此,在自由化条件下加强监管与改善宏观经济环境对于维护金融稳定同等重要。

参考文献:

[1]韩龙,论金融自由化对金融稳定的挑战,金融理论与实践(01)

[2]曾乐天,金融自由化与我国的金融稳定,当代经济,2009(06)

篇5

近年来由于我国重点关注直接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却受到了忽略,以至于我国的保险人承担风险没有被处理妥善,再保险行为的不规范,同业间的信任不够,分保计划的不当安排,以及外币保险业务也过多的依赖于国外的再保险市场。除此以外,我国也没有足够重视保险监管,我国金融保险业的成长速度与与我国的监管力度和保险监管机构建设之间不能同步。我国目前还处于被动监管的状态,同时在科学性、前瞻性、系统性方面监管工作存在不足。影响保险业稳定的再保险安排、资产负债质量、偿付能力等重要方面监管的力度远远不够,再保险法律法规的建设上也缺乏完善、严密的整套体系。

(一)保险资金的运用呈现了多元化并且资金运作的效率逐步提高

过去承保业务是我国保险业务的主要依靠,资金的运用渠道多局限于购买国债、银行储蓄等方面。近些年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已经渐渐拓宽,涉及了金融债、银行存款、基金、国债、公司股权、企业债、股票以及境外投资等多个领域。以2012年为例分析,6月末我国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余额约5.3万亿元,比该年初上升了12.6%,当中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占13.2%,而债券约占45.8%,银行存款约占33.5%。1至6月份资金运用收益达到了1031.1亿元左右,同时平均收益率约2.1%,总体上实现了保险资金运用的稳健性和安全性要求。

(二)我国保险业务结构出现了积极变化

在改革开放的初期,中国的保险市场还是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局面。但是,十六大以来,我国相继引进且成立了一批保险公司,以致保险公司的数量也由改革开放初期的独家经营增加为目前的约150家,中国的保险市场也形成了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组织形式并存、共同发展、公平竞争的市场格局。在财产险业务中,产品结构上在车险业务增加速度明显减慢的情况下,非车险却继续保持了均衡较快的发展形式,其占财产险业务的比例增加了1.8%。在人身险业务中,受政策导向变化以及结构调整的影响,投连险和万能险业务所占比例由2012年同期的10.7%减少到0.8%。业务结构方面的积极变化显示出了我国保险市场的逐步成熟。

(三)我国保险业务对外开放成果显著且国际化水平不断提升

自中国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保险市场进入了全面开放的新时代。现今,一些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以及世界上主要的跨国金融保险集团都已进入我国市场。中国保监会按照WTO有关规则,改进且加强了保险监管工作,增加了监管的公开性、透明度,提升监管的效率,为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制造了良好的内外部环境。在坚持“安全可控、和谐发展、以我为主、合作共赢、优势互补”原则的基础上,我国保险业不断提高对外开放的质量,维护对外开放的安全。开放过程中,保监会不断加强和全球其他地区与国家保险监管组织的合作与交流,积极参加到国际保险业务中,其国际地位实现了明显的提升。

二、我国金融保险业的发展趋势

根据近年来我国金融保险业发展实际情况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一般规律来看,估计在未来10年内,中国的金融保险业将出现下面的发展趋势。

(一)经营业务专业化

与国际上的专业化保险公司比较,就经营业务的专业化水平而言,中国保险专业化的经营水平目前还比较低,但西方国家在寿险与产险领域均有专门的公司,例如专营农业险的公司、专营车险公司、专营健康险的公司、专营火灾险的公司等。随着逐步深化的金融保险体制改革,农业保险与出口信用保险等政策性质的保险业务会从商业保险公司中被分离出来,改为国家成立政策性的专业保险公司,此外,未来几年将会设立专营诸如车险或火险业务的专业保险公司。

(二)保险市场体系化

由保险市场架构体系来看,再保险市场较小,原保险市场大;虽市场发展快,但保险中介混乱,法规与监督发展慢,违规情况严重,官方管制、权力运作导致各保险主体不平等的市场地位。《保险法》的实施颁布及保监会的设立使得我国保险市场体系的建设与完善的步伐得以加快,集门类齐全、体系完整、法规健全等特征的中国保险市场体系逐步成立。

(三)市场竞争有序化

近年来我国金融保险市场的严重无序化竞争,既混乱了保险市场秩序又损害了消费者与保险人的利益。1997年以后,人行由整顿人为切点调整了机车险退费、航意险、手续费等,集中整顿保险市场制止了一些违规行为。我国保监会设立后加大了对违规行为与违规机构的处罚力度,加大了规范市场秩序的力度且取得显著成效。目前我国的保险监管思路可概括为:加强保险业自我约束机制,深化体制改革,强化保险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完善保险运行机制、保险机构体系、保险法规等,防范并化解经营风险,逐步强化保险监管。

(四)保险制度创新化

由我国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保险制度还比较落后,保险创新还有待发展,可以说努力进行保险创新顺应了世界潮流的同时也成为了我国保险业发展与变革的主要推动力。现今中国保险创新主要内容有:营销方式、用工制度、业务管理、产品开发、激励机制、电子技术、服务内容、组织机构和分配制度等方面的创新。以上各个创新推动了中国保险业的进步,使得国内保险公司在国际竞争中屹立不倒。

(五)保险产品品格化

中国近年来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商业保险愈加被广泛熟知,居民及企业保险意识逐步提高的同时,它们保险选择的意识得到了提升,投保需求展现出专门化与多样化的趋势。他们依据自身需要与利益做出慎重选择。品格化是指在逐步成熟的市场中,产品要靠品牌+服务+价格来占领市场。保险产品品格化却涵盖了储蓄功能、投资功能、利益保障功能或产品的组合功能,它的服务水平及价格水平为其中最重要的。得以预测,特色服务+合理价格+名牌产品会成为将来保险市场竞争的主打。

(六)经营管理集约化

随着保险市场竞争的加剧,内地保险公司也已意识到抢占市场、只重视扩大规模的原市场缺陷,故开始纷纷走向内涵式集约化的效益型道路,以此寻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首先,通过强化成本管理、经营风险的管理、人力资源的管理、技术创新与资金管理达到集约化管理经营。其次,基于我国保险资金使用政策日趋宽松、资本市场日趋完善,应通过间接或直接的投资方式将累积的巨额准备金投资债券、房产及各种股票,实现提高保险效益及投资多元化的目的。

(七)从业人员专业化

目前国内外同业竞争加剧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人才培养给予了更多的重视,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也更高,培养适应本国保险业务发展需要的核赔师、核保师、精算师等专业人才的同时,注重参与世界保险市场竞争、熟知国际保险惯例的外向型人才的培养。这样才能在竞争中胜出且发展壮大人才队伍。

三、我国金融保险业的反洗钱问题

由于保险业投资产品多样化、高频大额现金流动、保险公司盲目扩张且监管部门缺少反洗钱监管经验,金融保险业便利了洗钱行为,使得其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重要通道。因此保险机构是反洗钱体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它处于反洗钱的领先地位,故保险业的反洗钱对策重要且必不可少。保险业反洗钱的相关对策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并成立组织机构;不断完善反洗钱监测系统,提升反洗钱监测水平;达成保险系统信息化并设立反洗钱预警指标体;重视反洗钱宣传与培训;增加各环节反洗钱管控能力等。

总体来说,金融保险也反洗钱工作道路艰巨,我国应给与足够重视,全面深入的开展反洗钱工作,打击遏制保险市场洗钱犯罪行为,努力实现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实现保险业对社会经济的贡献。

四、我国金融保险业的合规经营管理

改革开放尤其是十六大后,我国金融保险业显现了多方面变化。例如业务范围的开拓,就业人员、公司数量大量增加,保险收费迅速增长。我国保险业在这个迅速发展的阶段,其人员素质、制度、经营管理理念都发生了巨大变化。随之而来的各种问题不断展现,行政体罚及保险诉讼、投诉案件数目不断增长,提醒我们保险业较大的潜在风险。所以,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及监管的重大性、必要性日益凸显。

(一)合规管理的必要性及相关措施保险公司合规管理的必要性:依法合规管理是金融保险公司的义务;依法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经营发展的最基础要求;合规管理也是各金融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核心需求。总之,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健康运转的基础,在此基础上金融保险公司才可实现健康发展及永续经营。目前监管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保险市场存在着业务造假、销售误导、财务数据不够明确等各种问题,给客户、公司及国家都造成了损失,因此保险业合规管理还有待推广及完善。可以通过加强宣传来提升合规管理理念认识,相关部门加大外部监管力度的同时保险公司内部也要做到切实有效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