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6 09:34:2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1.对于工资支出,旧企业所得税法下,内资企业原只能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而外资企业则可以据实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均可以按照工资的实际支出据实扣除,从而缩小了内外资企业的差距,但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时规定,工资支出应做到真实、合理,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工资扣除数。
2.旧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公益性捐赠只允许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范围内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这不仅使计算扣除限额时比较繁琐,而且企业多捐赠却未必能少纳税,无疑抑制了企业参与公益性捐赠的积极性;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限额放宽为年会计利润的12%,不仅使计算简便,而且使企业捐赠公益事业越多,获得的税收优惠也越多,无疑会提高企业捐赠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3.旧税法规定广告费用可以在当年全部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则规定企业实际支出的广告费用按照年度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当年扣除限额,未能在当年全部扣除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继续扣除。
新税法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中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并将税收优惠原则由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同时用间接优惠替代直接优惠,将税收优惠政策与具体项目挂钩,将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具体而言:
1.扩大。新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地域限制,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严格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确保真正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对环保的优惠政策,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对于创业投资企业,新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其投资额的可抵扣比例达到70%,优惠力度相当大。
2.替代。
(1)旧税法对于安置待业人员和残疾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直接享受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新税法用替代性优惠政策代替直接减免税优惠政策,对于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这样既给予了企业优惠政策,又保障了待业人员和残疾人员的权益。
(2)新税法改变了对利用“三废”为原料生产的企业直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取而代之为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3.取消。取消了对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产品出口外商企业、生产性外资企业免征、减半征收或定期减免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清理、取消了地方性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规范了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4.过渡。对按照现行税法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老企业给予5年的过渡性照顾期,逐步过渡到新税率,可以减少新税法对企业的冲击,实现平稳过渡。
面对企业日益增强的避税现象,新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惯例,对关联方转让定价作了明确规定,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等反避税条款。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税务筹划
对股息征税是很多国家的普遍做法。而我国对外资企业的股息免征所得税,这也是导致出现日益严重的“假外资”现象及税源大量流失的重要原因。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开征所得税,税率为20%,这对部分借国外低税区来华投资的企业有较大影响。这部分非居民纳税人可以利用我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协定合理避税,如目前我国香港、爱尔兰、毛里求斯、巴巴多斯等国家和地区,与我国的税收协定均约定对股息适用不超过5%的预提所得税税率,美国、加拿大等国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议对股息适用不超过1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非居民企业可以将公司注册地迁往上述国家或地区,从而规避部分税收。这是一种着眼于长远的避税方法。另一种短期避税方法是尽快将已有的股息汇出境外,或者在新企业所得税法生效前进行股息再投资,这样不仅可以避免20%的所得税,还可以享受原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退税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纳税。这意味着总分支机构要合并纳税,而母子公司则是分别纳税,那么已经设立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区的企业、享受低税率的其他企业,在其他地区应设置分支机构,而不应选择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因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这类企业给予5年的过渡期,现有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项规定,将适用高税率的分支机构并入适用低税率的总机构纳税。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还可以互相弥补亏损,从而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策略
一、纳税筹划的含义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和组织结构等经济业务或行为的涉税事项预先进行设计和运筹,使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最优,以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二、纳税筹划的特征
(一)合法性
纳税筹划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纳税最优方案选择,纳税人应该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特别是清楚相关的税收法律知识。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税收负担属于偷逃税,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坚决加以反对和制止。
(二)筹划性
纳税筹划的筹划性是指在应税行为发生之前通过纳税人充分了解税法知识和财务知识,而不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后想办法减少纳税。通过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有计划的规划、设计、安排来寻求未来税负的最小,经济效益相对较高的决策方案的行为,具有超前性。
(三)风险性
税收筹划存在未能依法纳税的风险,企业日常的纳税核算是按照有关规定去操作,但由于对相关税收政策精神缺乏准确把握,容易造成事实上的偷逃税款而受到税务处罚。另外由于未能充分把握税收政策的整体性,企业在纳税筹划过程中极易造成纳税筹划的失败。
(四)实效性
纳税筹划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受现行税收政策、法律法规的制约,随着宏观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要求税收政策必须进行适时的调整,由此,纳税筹划的相关方案也必须做相应的改变。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变革的主要内容
(一)新税法基本税率的改变
新的所得税法将对内、外资两种类型企业所得税率统一设为25%,使得各类企业承担相同税负,实现公平竞争。一是标准税率为25%;二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三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或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适用于20%的预提税率。新税法实施后,标准税率为25%,但同时规定了许多优惠税率,这些都是税收筹划的重要空间。
(二)统一规范税前扣除标准
新税法的公平性还体现在对税前扣除政策的统一上,即对原企业所得税制度下内外资企业不同的扣除办法和标准予以统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成本费用扣除方面又有新的变动。只要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或者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税收优惠的范围与方式的转变
新《企业所得税法》优惠的重点发生了变化,将税收优惠定为“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优惠方式上,除了对特定产业实施的税收优惠外,无论哪个行业,只要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际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都可以享受到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的策略
(一)企业的组织形式及地点的所得税筹划
1.企业法律形式选择
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我国对公司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实行不同税制。公司制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则按《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与合伙经营企业相比,有限责任公司负有双重纳税的义务,即先交企业所得税,股东在获取股息收入时再交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经营的合伙人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只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单从纳税负担的角度出发,在新组建企业时可以选择设立为合伙制或独资企业。
2.注册地选择
新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的预提企业所得税。而根据新税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却可以免税,因此外国企业可以选择通过变更注册地点,在中国境内设立子公司以避免缴纳预提税。
(二)利用新税法对准予扣除项目的规定进行筹划
1.计税工资
新税法取消了原税法中关于计税工资的规定,凡是真实合法的工资支出可以直接全额扣除,但也不是可以无条件的随意列支,如果企业某一纳税年度的工资支出远远超出了同行业的正常水平,税务机关就要进行纳税评估,如果评估的结果认定为工资支出不合理,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
2.研发费用
研发费用扣除幅度增加,新税法取消了研发费用年增长幅度需超过10%这一限制条件,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可以按其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这一方面有利于企业研发新产品,促进我国的科技创新,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国家支持科技创新,鼓励创新的政策导向。
3.广告费用
旧所得税法下广告费用的扣除有规定的比例,而新税法则未规定广告费用的扣除比例,企业每一年度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用支出均准予据实扣除。企业要注意广告费用与赞助的区别,新税法明确规定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4.公益性捐赠
公益性捐赠扣除条件放宽,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如果企业存在大量的纳税调整项目,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就不相同,有可能差距还很大。企业应进行正确的计算,准确把握扣除数额。
(三)会计核算的所得税筹划
1.存货计价方法选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存货计价方法的不同,结转当期销售成本的数额会有所不同,从而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随着存货的价值的不断转化,存货在一段时期内转入企业的损益,无论存货计价方式如何,整体期间内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总和是相同的,但在该期间内前后各段时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却不相同,也就是说,企业在该整个期间内不同时段的应纳税额会受到存货计价方法的影响,权衡财务管理中货币时间价值与机会成本等因素,企业应选择所得税税金支出现值最小的存货计价方法。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
新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两种固定资产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政策:一是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是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短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折旧年限的,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为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会减少利润,从而使应纳税所得额减少,进一步减少当期应纳所得税。折旧的这种能够减少税负的作用即“税收挡板”。无论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如何,整体会计期间内的折旧抵税金额的总和是相同的,假设税率不变,但是在期间内前后不同时段内的折旧抵税金额不一样,并由此而影响到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在纳税筹划时应选择折旧抵税金额现值最大的折旧方法,也就是说应尽可能利用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式。
3.收入确认方式选择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收入确认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不论款项是否收到,均作为当期的收入;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到,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因此企业在收入确认时不能将款项已收到但不属本期收入的项目计入本期收入中,这样企业会提前纳税,丧失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同时,企业也不能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应确认的收入因为款项没有收到而不予确认,否则就可能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而导致损失。对一般企业来说,销售商品的收入是主要的收入,因此合理确定销售商品的收入的实现是税收筹划的重点。在企业销售商品方式中,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企业可以合理利用销售协议来延迟纳税,协议中必须写明分期收款项目的每次收款日期和金额。尽管分期收款销售方式能够给企业带来延缓纳税的利益,但也存在被客户较长时间占用资金的损失。是否采用这种方式纳税筹划,企业应在权衡收益和损失的基础上来决定。
五、结论与展望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与国际经济逐步接轨,纳税筹划在我国将势必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2008年开始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统一,是中国市场经济体制走向成熟和规范的一个显著标志,意义深远。企业纳税系统筹划的研究,对提高企业依法纳税意识和水平,净化税收法制环境,促进企业公平竞争以及实现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国民经济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企业可以从多角度进行纳税筹划,从理论和实践上为企业尽快适应新税法打下基础,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而努力。
参考文献:
[1]张欣,战略性企业纳税筹划,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年第1期
[2]兰凤梅,树立正确的纳税筹划理念,冶金财会,2008年第1期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法 内资企业 外资企业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的背景
税法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法律手段,可以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在旧税法中,内外资企业采用不同的税法,两法同时进行,因此在计税方法、税率、优惠政策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差异,导致了内外资企业的税负不公平。随着经济全球化,国内很多资金流向外国,并在外国设立“虚拟公司”,再回到国内设立外资企业,进行避税。过多的税收优惠,使得税收征管的漏洞越来越多,减少了国家的税收收入。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税法的不规范,使得更多的偷漏税情况出现,因此国家很难利用税收来实现社会再生产的分配和不断发展。税法的不规范,也使得企业在选择组织形式时,不是根据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而是受税收政策的左右。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国内经济发展的意义
新企业所得税法是根据我们当期经济发展和税制情况,诣在弥补旧企业所得税法的漏洞,完善旧企业所得税法,同时把当期新出现的现实情况考虑进去,让新企业所得税法制度涵盖范围更广,内容更加丰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建立,意义广泛,主要体现以下几点:
(一)融入可持续发展理念。当前世界,企业竞争激烈,能源短缺,环境污染严重,可持续发展已经多次被提出,各国呼吁要进行绿色生产。我国也提出科学发展观,鼓励企业要科技创新,减少污染。但是这些观念的提出,并没有在企业可持续发展实施机制中产生很大的推进作用。此外,自从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企业面临着国际竞争对手,为了提高国内企业的竞争力,促进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减轻了企业的税负。在新税法中,将税率降到25%,对国家要鼓励发展和要扶持的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则在25%的基础上,再减5%和10%,而且在对内外资企业的税率上也进行了统一,不仅使税负更公平,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税负,体现了我们社会主义税收的优越性,能够根据实际,与时俱进。而旧税法的税率为33%,又对内外资企业的征收方法不同,不仅使企业的税负高,而且易造成内外资企业的不公平竞争。
(三)有利于公平竞争。旧企业所得税法使内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平衡,不利于纳税人之间的公平竞争。新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为贯彻“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取消了旧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内外资的不同的税率、税前扣除项目的规定,而对内外资采取统一的税率、税前扣除项目等多项规定,公平了税负,很好的解决内、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使各类企业在税负公平的条件下进行平等竞争。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的影响
(一)对内资企业的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结束了内外资企业使用不同的税法条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各类市场经济主体提供一个统一、规范、透明的税收制度平台,为其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制度环境,使内外资企业站在公平竞争的起跑线上。因此,内资企业应抓住税法改革的机遇,为企业创造更好的经营环境,促进企业经济增长。新税法降低了内资企业的税率,改为按2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因此使内资企业的税负比重降低,减轻了税收负担。降低了税率,可以使内资企业的税后净利润得到提高,大部分企业可以从新税法改革中受益,特别是在实行旧税法时税负比重较高的企业,如钢铁业,金融保险业等,使得企业能够有机会休养生息。对于采掘业而言,旧税法规定大部分上市公司按33%的标准税率,采掘业上市公司的实际税率均在25%以上,两税合并后减少内资企业的税负,对采掘业利润增长产生积极影响。新税法规定了收入总额中的不征税收入,如一些财政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并不是通过自己生产经营且取得资金的,也不能为社会经济提供价值增值的,,而是通过国家财政拨款的方式取得,而财政资金也是通过对一般企业征税取得的收入,为了避免重复增税,也考虑到非经营活动产生的利益可以得到避免,因此不列为征税范畴。还有企业购买国库券的收入,也不征税,因此企业可以利用这次的不征税机会,可以把企业的一些多余的钱用于购买国库券,增加企业的收入。
(二)对外资企业的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行,对外资企业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原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实行后,税负比重上升。因此,这些企业可以选择在中国设厂,利用中国较廉价的劳动力,节约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的利润。原先没有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在新税法实行后,税负比重降低了,企业的利润增加了,企业可以用更多的资金进行投资,改进设备等。
第一、旧税法中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新税法统一为25%。实行新税法后,税率有所下降,但对于原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如经济特区等,税负比重将上升,对于原未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税负比重将下降。
第二、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发生变化。在旧税法中,业务收入总额以500万元为界,低于500万元的按1%允许扣除,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0.5%允许扣除。现在税法规定,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必须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0.5%。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及意义
1、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
首先,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这种做法符合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做法,也是税制改革的方向,以法人作为标准认定纳税主体,居民企业承担所有的全面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其次,适用税率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以往内资企业承担的所得税率高达33%,外资企业所得税率只有15%,这样造成极大的不公平,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这种超国民待遇,统一税率为25%,这有利于国内企业的竞争力提升。再次,所得税的收入含义及准予扣除的项目不同。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的收入包括了货币收入、非货币收入等全部收入,采用宽口径全额收入的概念,准予扣除的项目包括了工资实际支出、年度会计利润的12%的公益性捐赠、其他规定的项目等。最后,新旧所得税法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同。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以区域优惠为主变成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取消了以往的一些税收优惠,对环保等行业、对安置残疾人等行为予以税收优惠的支持等。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也规定了一些反避税的措施。
2、新企业所得税法并轨的意义
首先,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有利于扩大税基,减少假外资利用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进行操作,造成税源的流失,降低内资企业的税收比率,也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为国家经济的发展注入持续动力,提供国家税收的长期来源。这样的改变可以创造一种更为公平的税收环境,提升内资企业的竞争力。其次,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利于国家对经济的调节。通过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出台新的所得税优惠措施,有利于内外资企业将资金投入于西部、新兴产业、环保节能产业等,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不断引导整个经济向绿色、循环经济发展,提升经济对能源的使用效率,建立起环境友好型的经济。再次,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利于提升我国利用外资的水平。传统模式下我国的外资主要集中于一些制造行业等,将中国简单当成一个加工厂,这样不利于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不利于经济的升级,通过所得税并轨及新的涉外优惠调整,有利于外资向服务业及其他行业转移,有利于提升我国经济发展的质量和外资利用的水平及质量。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涉外优惠调整及其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1、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涉外优惠调整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很多的涉外优惠进行了调整,一些涉外优惠也不断失效。包括一些内资企业进行假外资的注册并与内资企业进行合资的方式无法减免税收;一些外资企业通过在特区、高新技术园区进行注册公司或者成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移利润的行为也无法减免税收;一些外资企业通过循环设置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措施也无法起到效果。但是上述措施的失效并不代表涉外优惠的取消,相反涉外优惠也有了新的变化。首先,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以往的不论行业均对外资企业进行税收优惠,或者部分东部地区采用过低的税率吸引外资的涉外优惠,选择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鼓励外资进入西部地区,进入高新技术、环保、基础设施、农业开发、能源设施等技术含量较高或者国家较为支持的行业。其次,新企业所得税法允许加速折旧、投资减免、延期纳税、费用减免等方式进行税收优惠,增加了多种间接优惠的方式,避免以往一味简单的税率优惠。
2、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涉外优惠调整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首先,由于外资企业原有享受的所得税减免优惠较多,很多的外资企业实际税负只有15%左右,很多的外资企业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其税率将提升,实际税负将增加,对于一些原来享受的税率优惠较少的外资企业而言,例如从事银行、地产、零售、采掘等行业的外资企业,其税负将降低,但整体上外资企业的税负增加了。其次,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的再投资及投资方向有影响。很多外资企业将重新考虑其再投资的成本,选择将资金投向于中西部地区、高新技术行业、公共基础设施、农林牧渔及其他有区域优惠的地区和行业。再次,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会计也有新的影响。外资企业的日常所得税会计及所得税申报要应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原有的一些可扣除项目也进行了明确,外资企业要关注所得税法的规定、特别纳税调整等方面的内容,探讨纳税筹划。
三、外资企业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税收筹划
1、积极学习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培养相关的税务筹划人才
外资企业要对新企业所得税法进行认真的研究,对一些相关的内容特别关注,包括职工薪酬、汇兑损失、职工福利费支出、利息支出、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公益性支出和固定资产税务处理等进行学习,对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差异进行对比,对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相关扣除项目及其标准进行参透,对原有的不合理事项进行处理,例如职工薪酬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合理薪酬,不然无法进行扣除,这和之前的税法规定有较大差别,企业就需要及早对一些与经营不相关的不合理支出进行处理,其他项目也应当及早进行规范。外资企业要完善自身的人才队伍建设,要引入并培养一些税务人才,及早学习相关的政策,了解其立法的背景、本意和可能的税收筹划空间,做好税收的筹划,对税收筹划人才要提供相关的培训,提升其专业知识背景,加强其相关能力的培养,只有高水平高素质的人才,才能够做好外资企业的税收筹划,因此外资企业要加大投入,完善绩效考核,提升对税收筹划人才的重视,保证其能够及时为公司提供相关的税务信息和支持。
2、选择合适的企业类型,对纳税主体身份进行税收筹划
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主体进行规定,必须是法人实体才需要承担纳税的义务,因此外资企业可以对企业类型进行设计,将各地的子公司变成分公司,通过内部的分摊,将部分公司的亏损和盈利进行中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降低实际的税负。当然外资企业也可以将巨额亏损的子公司变成分公司,而小幅盈利的子公司并不需要变成分公司。另外,由于合伙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缴纳税率及内容不同,外资企业也可以考虑合理选择合伙制企业,避免缴纳企业所得税。
3、选择合适的内部核算方法,建立所得税会计体系,实现成本费用的筹划
企业可以选择好符合其发展需要的内部核算方法,例如一些新设外资企业可以对其存货计价方法进行选择,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方法中进行选择,通过期末和期初的存货计价方法进行选择和组合,合理降低企业当期的会计利润,从而降低实际税负。外资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折旧也可以选择加速折旧的方法,增加本期可抵扣的成本、费用金额,降低当期应缴纳的所得税。新法放宽了税前扣除的标准和项目,外资企业要利用好这些税前扣除的项目,通过合理的筹划,增加工资薪酬等方面的可抵扣金额,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当然这种筹划必须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支持,因此外资企业要建立起良好的内部控制和财务制度。
4、利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改变投资结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新税法对于外资企业进入国家支持和鼓励的行业有较多的税收优惠,包括农林牧渔、基础设施、节能节水、环保等行业,这些行业的投资有大量的减免税收优惠。因此外资企业在选择项目的时候,在考虑经济效益的时候需要同时将税收优惠的内容考虑进去,充分利用好国家对行业的支持,选择一些朝阳产业。税法对企业对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的研发投入有相应的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也可以享受15%的税收优惠,因此,外资企业要加强对新技术的投入,将一些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公司等单独剥离出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认证,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5、利用税收协定进行筹划,加强国际税收筹划
【关键词】 所得税核算;所得税案例;暂时性差异
所得税会计是财务会计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自从2007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后,一直是中、高级会计资格考试的重难点之一。同时,2008年开始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要求企业在年终起5个月内汇算清缴。如此紧锣密鼓的所得税核算变化要求会计人员把尚在消化中的所得税会计理论及其核算方法直接用于新的职业判断。这对会计工作者是一个不小的挑战。因此不管是出于应试需要还是实务运用,所得税核算都是会计必须掌握的内容。所以,如何在较短时间内建立起所得税核算的整体思路并掌握其核算方法具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
一、财务会计与税法的关系
学习所得税会计,应先理解财务会计与税法的关系,这样才能准确把握财务会计里所得税的核算内容。
企业按会计制度和会计法规进行所得税核算,而税务局按税法收税,执行标准的不同会导致执行结果产生差异,这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其中,永久性差异是从收入和费用的发生额中计算出来的,在当年的纳税调整中解决,不涉及或者不存在会计处理问题。需要进行会计处理的是暂时性差异(即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一致)。我国对暂时性差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所得税会计解决的是会计的问题而不是税收的问题。会计之所以要区分它们,特别是区分暂时性差异,其目的在于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并且避免重复纳税。从会计计量角度看,初始计量时会计与税法一致;在后续计量中,会计与税法往往不一致,如:预计事项、公允价值计量、资产期末计价与减值等,从而形成暂时性差异。
可以看出,对于需要所得税会计解决的暂时性差异问题,不可能通过调整应交所得税完成(税法规定应交给国家的,一分都不能调),只能通过调整企业所得税费用完成。这个调整过程就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运用过程。
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原理
资产负债表法下,要求企业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按《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按税法确认的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得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进而确定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最后确定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其具体关系如下:
资产:账面价值>计税基础,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反之,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负债:账面价值
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适用所得税率
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适用所得税率
计入利润表的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其中,当期所得税即为当期应交所得税,根据税法规定计算得到。应编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1)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等于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期末余额减期初余额。
当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大于期初时,调增递延所得税资产 (记借方),此调增数即为当期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费用(实为收益)。应编分录为(假定均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2)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
反之,编制相反的会计分录。
当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大于期初时,按差额调增递延所得税负债 (记贷方)。应编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3)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反之,编制相反的会计分录。
(假定会计分录(2),(3)均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变化应计入资本公积的情形,也不包括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下同)
分录(1)、(2)、(3)结合在一起就可以得到计入利润表的所得税费用总额。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计税基础”,也只是所得税会计为方便比较会计与税法在资产和负债确认上的不同而引入的一个概念,并不是税法里规定的 “计税基础”。其中,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税法规定未来计税时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税法规定未来计税时不能税前扣除的金额。
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实例解析
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确定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及其计税基础是正确核算所得税的关键,也是前提。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可以直接通过会计记录找到,但计税基础却必须具备较全面的税法知识才能准确判定。本文就税法新规定的且又比较常见的事项对所得税核算进行阐释。
例1,我国某建材环保企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利用“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里的材料为主要材料,生产和销售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本企业已过“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期。适用所得税率15%。
资料(一)
2008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22.5万元,分别为存货跌价准备30万元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影响额4.5万元、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及其影响的累计折旧100万元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影响额15万元、坏账准备20万元(超过计税标准部分)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影响额3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1.5万元,为自行研发无形资产资本化部分10万元按原所得税法所形成的递延所得税影响额。该部分无形资产于本年全部摊销。(以上均为2007年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所确认)。
预计未来有足够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资料(二)
2008年会计确认收入总额为1 965万元,其中包括:
1. 国家财政拨款收入60万元,本年确认为营业外收入的有10万。税法规定,国家财政拨款属不征税收入。
2. 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税法规定,购买国债所得利息收入属免税收入。
3. 销售产品收入1 500万元(无其他销售收入和劳务收入)。税法规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收入可减按收入的90%计征所得税。
资料(三)
2008年总支出 1 146万元,其中与税法规定有差异的项目有:
1. 本年新技术研发支出700万元,其中费用化支出300万元,资本化支出400万元。资本化部分按10年摊销,本年已摊销40万元。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而发生的研发费,费用化部分在据实扣除基础上加计50%扣除;资本化部分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不少于10年内摊销。
2. 本年提取并实际发放的合理工资总额150万元(不涉及非流动资产项目)。按工资总额的20%计提职工福利30万元(实际发放27万元)。按工资总额的3%计提并实际支付职工教育经费4.5万元。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放的合理工资可据实扣除;企业实际发放的职工福利在工资总额14%以内据实扣除;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在工资总额2.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留待以后纳税年度抵扣。
3. 固定资产折旧费16万,其中,用国家财政拨款60万元形成的专用设备本年折旧10万元;某更新快的设备折旧6万元(该设备于今年起投入使用并计提折旧,原值30万元,净残值为0。国家法定使用年限10年。企业因其技术更新快按5年计提折旧)。税法规定,财政拨款所形成固定资产的折旧费不能扣除;更新快的设备可缩短折旧年限,但不得低于法定年限的60%。
4. 本年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万元,固定资产减值准备5万元(因此而少计提折旧费1万元);坏账准备2.5万(期末“应收账款”借方余额150万元)。假设除坏账准备按应收款余额的5‰核准予以扣除外,其他资产减值准备均未予核准。税法规定,未予核准的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以及坏账准备于实际发生损失或处置资产时扣除;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少提的折旧准予扣除。
5. 实际支付的业务招待费15万元。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年销售收入5‰扣除。
6. 实际支付的广告费、销售费用300万元。税法规定,广告费、销售费支出不超过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税前扣除,超过部分转以后纳税年度抵扣。
7. 计入销售费用的产品保修费5万元。税法规定,计提的预计负债于以后实际支付时税前扣除。
解题思路:根据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原理可逐层理出解题思路(见图1)。解题时则由最底层的分析开始。
解答:
第一,分析纳税调整事项。
1. 根据资料(一),进行收入纳税调整:
应税收入=会计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征收入
=1 965-10-5-1 500×10%=1 800(万元)
2. 根据资料(二)进行支出纳税调整
支出调整汇总分析如表1所示:
根据表1调整结果可知:税前抵扣的支出=会计支出±纳税调整支出=1 146+54=1 200(万元)
3. 计算应交所得税
本期应税所得额=应税收入-税前抵扣支出=1 800-1 200
=600(万元)
本期应交所得税=应税所得额×所得税率=600×15%=90(万元)
编制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9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90(4)
第二,分析暂时性差异并确定类别。
确定期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具体分析见表2。
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
期末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所得税率=419.5×15%=62.925万元
第三,确认所得税费用。
根据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以及表2的分析结果,确认递延所得税费用(见表3):
编分录: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40.425
递延所得税负债 1.5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41.925 (5)
把分录(4)和(5)相结合可知,当期应计入利润表的所得税费用为:90-41.925=48.075(万元)。即,按会计准则确认的所得税费用比按税法规定应缴的所得税少41.925万元。
从以上解题过程可以看出,正确核算所得税费用首先要做的,是按税法规定计算出当期的应交所得税(这也是运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前提:确定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的其他所有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然后才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具体运用。在运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时,始终要清楚一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最终要确认的是一个差数,而不是期末余额(虽然这是最花功夫的)。
四、结语
所得税会计核算具有综合性强、时间跨度长等特点,需要在透彻理解所得税会计核算原理的基础上详细解读税法及其条例,把会计知识与税法知识融会贯通。这样,不管是出于应试需要还是工作需要,所得税核算都将不再是难题。另外,如能在实际工作中加强暂时性差异事项的明细核算,对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将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主要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M].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407).
中国经济的腾飞是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亮点,世界各个地区、国家都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充满了信心,而这也是令中国人感到自豪的一件事情。近几年来经济增民率都保持在年均10%左右,2005年国民生产总值已达到就182321亿元,居世界前列。随着国民经济的稳健增长,我国的财政收入也随之增长。我国的财政收的规模也是大幅度提高。“十五”期间,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财政收入不断取得新突破。2003年突破2万亿元大关,达到21715万亿元,增收2812亿元;2004年在解决1288亿元出口退税陈前后,又突破了2万5千亿元,达到26396亿元,增收4681亿元,2005年财政收入为31627.98亿元,2006年财政收入达37636亿元这此都表明我国财政收入增民的稳定性进一步增强。所以我国财政有调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经济基础,发挥财政杠杆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
2、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健康均衡发展的需要
我国基础产业落后,农村道路、交通运输、公用事业、通讯等基础设施跟不上经济发展的需要,农业亟待发展,西部需要大开发,老工业区要改造,高新技术产业薄弱呼吁社会支持,经济的发展要求产业扶持政策的登台。与之相适应,吸引外资需要向引进资金、吸纳先进技术,促进我国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瓶颈产业倾斜。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将税收优惠应由现行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地区倾斜为辅”的新格局,与我国目前的产业政策的调整方向相吻合,起到正确引导外资投向,改善基础能源产业发展不均衡的状况。
3、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
目前,我国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企业所得税法,造成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不公,加重了内资企业税收负担,不利于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进行公平竞争。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后,纳税能力相同的企业将承担相同的所得税税负,符合税收公平原则,有利于企业进行公平竞争,也有利于资源合理配置,有利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二)所得税两税合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
在我国现阶段,税制调整对实际利用外资会有一些影响,但影响不会太大。
1、从世界上各国的引资实践来看,税收优惠对吸引外资的作用是很有限的
一般来说,对外资的吸引力主要包括以下因素:一是市场潜力因素,一个潜在巨大的市场对吸引外资具有重要的作用;二是政局和法律因素,政局不稳定直接影响投资的安全性,而法律不健全又使投资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可以说上述因素是决定外资是否投资的两个基本条件;三是要素稟赋等比较优势因素,包括劳动力、资源稟赋等,从发展规律来看,这些因素对吸引外资的重要性正在逐步下降。
2、所得税两税合一主要调整的是税负结构,总体税负不会有大的变化
如果选择在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之间寻找最佳结合点的改革方案,变动较多的是内资企业而不是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制,对吸引外资影响有限。虽然清理、规范部分税收优惠制度,会扩大税基,增加税负,但同时调低税率(税率比现在降低四分之一),可以抵消或部分抵消调整税收优惠制度所增的税负。同时,改地区优惠、外资优惠为产业、行业优惠,实行以行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只是外资企业的行业税负结构。可能由于外资投资的行业不同,有的企业税负增加,有的企业税负减少,但总税负不会有大的变化。
3、所得税两税合一有助于优化外资投资结构
调整税收制度,改普遍优惠为特定优惠,给予交通、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同时限制污染企业、高耗能企业的发展,有利于优化外商投资结构,促进外资企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提高外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最终增加外商的收入。
4、所得税两税合一有助于稳定外资的数量,提高引资的质量
所得税两税合一从长期看,不会对吸引外资有大的影响。我们应正确看待引进外资的数量和增长比例的变化。
(1)从短期看,所得税两税合一初期,引进外资的数量有所下降,是正常的。
(2)从长期来看,引进外资的数量会增加。因为中国有广大的市场和良好的投资环境,是世界上最好的投资地之一;统一税制是绝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内外资企业税收制度的统一,有利于公平税负,贯彻国民待遇原则,消除税收歧视,促进竞争。
(3)引资质量会提高。引进外资不能只看数量,不看质量。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较多的是注重引进外资的数量,而今天国家强调的是在稳定数量和适当增长的同时,提高质量。强调多引进规模大、技术含量高、无污染的企业。所得税两税合一,有利于促进竞争,必然提高引进外资的质量。
结束语
虽然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及通过,但统一我国企业所得税,绝不是简单的合并,而是对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改革和完善的过程,是我国逐步与世界接轨的法制改革进程的重要一步,需要与财政体制相协调,与其他税种相协调。只要不断的完善各种配套措施,才能两税合一后对我国经济造成的冲击降到最低,才能确保我国经济平稳快速发展。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合理避税措施
一、前言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以及我国经济迅速发展,我国的经济制度逐步完善,经济领域各方面的法律法规也逐渐健全,尤其是企业所得税法的完善对国家经济发展的意义更为重大。企业所得税的税法一直是被关注的焦点,近年来,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方式与纳税率逐渐脱离了现实经济的发展情况,因此,国家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了新企业所得税法,进一步迎合了全国各大中小企业的情况。依法纳税是每一个企业都该履行的义务,但是企业有实现利益最大化的需求,一直以来,企业都存在利用税收筹划来进行合理避税。新企业所得税法恰好给企业合理避税留下一定的空间。本文就企业合理避税的意义、类型以及措施进行了探讨。
二、避税的分类
(一)符合国家立法意志的避税
在2008年1月1日颁布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对许多特殊产业制定了多项优惠政策,目的用于扶持这些产业的发展,例如对从事谷物种植、棉麻种植、蔬果种植、糖料制造、薯类种植等产业的企业实行免征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从事农、牧、渔、林等一些公共基础等产业的企业实行免征一部分税收政策;而对从事海水养殖、陆地养殖、茶叶种植或者花卉种植等企业实行减半征税政策;另外对进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纳税年度起,前三年免征所得税,第4到第6年税收减半。由此看来,从事以上行业的企业是可以直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能够实现合理避税。
(二)非违法的避税
非违法避税行为并不是国家光明正大地有政策指示的,严格来说是不符合国家的税法立法意志的,但是该种行为又没有直接与国家税法条文相抵触,这就是平常企业财务管理中经常出现的税收筹划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国家是默认这种行为存在的,因为合理的避税对社会经济经营活动有一定的促进作用,本文主要就是对这类型的合理避税作出分析探讨,尝试在提出一些符合国家立法意志的避税办法,激发各类企业扩大经济活动的意愿,总体上推动国家经济的发展。
三、企业合理避税的意义
通常又将“合理避税”称为“税收筹划”或者“合法避税”。其含义是指纳税单位或者纳税个人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的差异和政策指向,对企业投资过程、经营活动中一些涉及纳税的环节进行纳税筹划,目的是为了合理规避一部分税费,以此减轻企业的成本压力。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全国各大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均在提升,越来越多的企业逐渐认识到合理避税或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因此许多企业掀起了一股合理避税的浪潮。合理避税是在国家法律的允许范围之内,实现其避税目标对企业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都存在极其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帮助企业达到财务管理的目标
通常企业是通过规避经济、融资活动中的某些环节的税费来提高纳税后经营的利润,这就实现了企业节约成本的财务管理目标,与此同时,现今阶段,我国尚处于经济结构的转型期,这个时期内,许多企业纷纷进行结构重组,通过合理避税,企业内部的某些经济结构可以得到优化,让企业的经营达到一定规模,促进转型后的企业能够实现效益的最大化。
(二)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合理的避税知识是每个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该具备的素质,在企业实施各项财务活动时,首先需要对现行的新企业税法作全面的了解,然后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出能够保障经营活动顺利开展的财务规划。企业要将合理避税这项工作做好,务必不断规范自身的财务管理行为,提升管理水平,方能不触及法律底线,帮助企业顺利实现合理节税的目标。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合理避税方式
新企业所得税法虽然在原税法的基础上,进行了许多修改,但是仍然有许多税收规定让企业有合理避税的空间,主要可以从以下这些方面着手。
(一)针对企业组织形式进行合理避税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企业的组成方式、税收率以及税收优惠相比于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变化很大。特别是一部分较大型的公司企业,会开设一些下属单位或者分公司,而在这个组建下属单位或者分公司的过程中,可以提炼出一些合法避税的措施,因为企业不一样的组成方式,它的所得税税负也是存在差异的。下属企业或者分公司是独立法人,其财务管理也是独立的,它的核算不列入总公司的财务活动中。通常下属公司规模比较小,获利空间小,按照新税法的规定,其只用缴纳20%的企业所得税即可,整体上降低了集团公司的总税负;如果下属公司不属于非独立法人,其纳税并入到总公司中。如果下属公司在开设的前期,很有可能出现亏损,并合纳税能够降低整个企业的总税负,从而实现合理避税。
(二)针对收入确认时间的合理避税
按照常理,企业的每一笔收入时间都不确定,而收入是企业进行缴纳所得税的基础,因此,不同的情况下的收入确认时间会影响到纳税的时间确定。企业可以利用这一点进行税收筹划。比如,直接经营的过程中,是以货款到账或者取得货款凭证的当天作为经营收入的准确时间;但是如果以分期付款的形式经营,就是以合同约定的收款当天作为收入确认的时间;采用订货销售与分期预收货款销售的情况下,在货物发出时进行收入确认即可;而取用委托代销的方式,则以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时方能进行收入确认。所以,不一样的销售办法,会产生不一样的收入确定时间,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可以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推迟收入确认的时间,这样可以推迟缴纳所得税的时间,相当于在享受一笔无息贷款。在一定程度上说,这是一种比较安全的、可常用的避税方式。但是推迟收入确认时间,很有可能产生欠款问题,所以采用这种避税方式,必须建立在保障公司资金周转以及能够安全收款的基础上,防止出现人为的财务风险。
(三)针对优惠税率的合理避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更改了原所得税法对地域性强的企业实现税收优惠的政策,但在税率其他方面制定了多项新的优惠政策。例如,对于较小型的微利企业可只缴纳20%的税率,这比平均税率降低了5个百分点。对微利企业的界定是:(1)工业领域的企业:企业职工没有超过100人,年度税负没有达到30万元,公司总资产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方面的企业:企业从业职员不超过80人,年度总税负未达到30万元,企业总资产额不超过1000万元。因此界定,企业在考虑规模时,可以充分利用这项优惠政策,建立几个规模较小的微利公司,而不是建立一个大型或者超大型的企业,这样可以利用优惠政策,总体上降低纳税额,让企业效益达到最大化。
(四)通过成本费用筹划进行合理避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费用成本方面有特别的规定,也就是企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部分费用可以在缴纳所得税之前扣除,但是这部分费用扣除的比例是有限定的。企业就可以通过成本费用筹划进行合理避税。例如,除了国家财政部或者主管税务部门有特别的规定以外,企业的宣传费用与广告业务费用开支没有超过总经营利润15%的部分,可以扣除;而超过15%的部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时扣除。除此之外,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用,准予按扣除60%的部分,但扣除部分最高不能超过年经营总额的5‰。
五、结语
综上所述,在颁布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背景下,各大中小企业要加强对新法的了解,才能帮助企业进行税收筹划而达到合理避税、节约开支的目的,这是新时期促进企业经营活动,推动社会经济繁荣发展的一个重要助力,本文通过对新企业所得税的意义、类型以及合理避税措施的分析,证实了在新法背景下,做好企业合理避税工作是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的。
参考文献:
[1]江凌.法律平衡线上的博弈――谈企业避税与国家反避税管理职能定位.地方财政研究.2010(08).
[2]肖成义.论我国企业的合理避税.经济研究导刊.2009(05).
[3]谢延伟.企业合理避税研究.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09(08) .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合理避税
一、避税分类
(一)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的避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有许多税收优惠政策是特别针对某些产业的扶持,如对从事农、林、牧、渔,公共基础等产业的企业的一些税收减免等优惠,如果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等,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从事符合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则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只要企业及其活动符合国家本身的立法意图,自然而然地就可以享受到相关的税收优惠,从而实现避税。
(二)非违法的避税
这类避税行为并不是国家所引导的,在一定程度上与立法者意图相违背,但其行为本身不与国家的法律条文直接抵触,这就是大多数企业都研究的税收筹划问题。也就是在上述符合国家立法意图避税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合理避税空间,充分利用法律边际以减少企业的税收成本,这是一种在税法的大前提下,当存在多种可选择的纳税方案时,企业可以凭借对税法的熟练掌握,选择一个较低税负的纳税方案,从而达到降低税收支出以控制成本的目的。本文所要重点分析的就属于这类避税,也可以看作税收筹划。
(三)完全不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的避税即逃税
此类避税行为完全不符合国家的立法意图,比如有的企业采用到香港、新加坡、开曼群岛等国际避税地进行注册设立虚假企业,再与国内工厂进行贸易,或者直接利用转移定价,即人为改变价格,通过设立在不同国家与地区的企业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人为控制利润,达到逃税的目的,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合理避税方式
(一)针对企业组织形式的合理避税
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企业通常会投资设立一些下属公司,如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的形式、税率、税收优惠等规定都有比较大的变化,从而对公司如何选择下属公司的组织形式带来了影响。因为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不同的企业获利方式,其所得税税负也会不同。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单独核算,其获利与否对母公司的利润并无影响,它是作为独立核算的居民企业单独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如果子公司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则可以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而使整个企业集团的税负降低;分公司属于非独立法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与母公司合并纳税。如果分公司属于需要大量前期投入的公司,则往往在设立初期,会产生亏损的,与母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则可降低整个企业集团的应纳税所得额。
例1:2008年1月,甲公司打算新投资设立一家公司,而估计这家公司2008年的税前会计利润为10万元,甲公司2008年的税前会计利润为200万元,下面分两种情况分析:
情况1:新设立的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则子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0×20%=2(万元)(假设子公司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甲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00×25%=50(万元),整个企业集团应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50=52(万元)。
情况2:如果新设立的公司为甲的分公司,则整个企业应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0+200)×25%=52.5(万元)。
可以看出,设立分公司比设立子公司要多缴纳0.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所以,对于新设立的小型微利企业来说,设立子公司可以避免一部分企业所得税。
例2:2008年1月,乙公司打算新投资设立一家公司,而估计这家公司2008年可能亏损60万元,乙公司2008年的税前会计利润为200万元,分两种情况分析:
情况1:新设立的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则子公司本年度亏损,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亏损的部分结转以后年度,待以后年度所得来弥补,乙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200×25%=50(万元),所以整个企业集团2008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50万元。
情况2:如果新设立的公司为分公司,则应汇总纳税,整个企业集团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00-60)×25%=35(万元)。这样一来,设立分公司比设立子公司要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0-35=15(万元)。
所以,如果预计新设立公司需长期投资且前期投资较大,那么,设立分公司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因此,在设立新公司时,在综合考虑和适当预测的基础上,可以通过设立不同形式的企业来进行合理避税。
(二)优惠税率的合理避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收优惠做出了许多新的规定,如对满足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按20%的优惠税率进行纳税,所谓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
所以,在企业筹建之初,企业就可以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来考虑是建立一个比较大型的企业,还是筹建几个小型企业,并尽量靠近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关认定标准。当然其前提是,不论采用哪种筹建方式,都不能违背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不能为了节税而限制了企业发展。
(三)通过收入确认时间的不同进行合理避税
税法对不同情况下的收入确认时间并不相同,例如,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的,以收到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作为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若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则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收入的确认时间;而如果采取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方式,则在货物发出时确认收入实现;在委托代销商品销售的情况下,则以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可以看出,不同的销售方式,其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就不相同。所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选择适合的销售方式,以推迟收入的确认时间,从而推迟相应所得税的缴纳。所推迟的应纳所得税额,相当于一笔无息贷款,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一种比较好的避税方式。当然,企业不能只顾避税,而忽视财务风险。企业要在保障销售收入能安全收回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决定收入确认时间。
(四)通过成本费用筹划进行合理避税
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成本费用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但又同时对某些费用限定了扣除比例。例如对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另外,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可充分利用新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所得税的合理筹划。
例3:某一服装制造企业A,2008年度的销售(营业)收入为50 000万元,当年广告费为8 000万元,业务宣传费有1 000万元,其业务招待费为500万元,A企业2008年度的税前利润为15 000万元。那么,A企业2008年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如下: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扣除的金额
=(8 000+1 000)-50 000×15%=1 500(万元)
业务招待费不得扣除的金额计算如下:
发生额的60%=500×60%=300(万元)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50 000×5‰=250(万元)
300>250
所以,业务招待费不得扣除的金额=500-250=250(万元)
则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1 500+250=1 750(万元)
2008年度A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15 000+1 750)×25%=4 187.5(万元)
沿例3,如果A企业选择将其销售部门分离出来,单独成立为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B,B公司为非零售销售公司,税务额定交纳增值税。A企业以40 000万元的价格将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B,此时,A企业实现的税前利润为5 000万元,B公司再以50 000万元的价格将产品对外销售,B公司实现的税前利润为10 000万元。A企业2008年度发生的广告费为3 000万元,B公司的广告费为5 000万元,A企业业务宣传费500万元,B公司的业务宣传费也为500万元,A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为200万元,B公司业务招待费为300万元。这样,站在整个集团的角度,就多了一笔销售收入,那么相应的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就多了一笔销售(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扣除比例的依据,而增值税是每个环节都可以相互抵扣的,所以并不会增加企业的增值税额,也不会增加相应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而且整个集团的利润也是不变的,还是5 0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计算一下新情况下A企业、B公司及集团公司2008年的应纳所得税额:
1.A企业
A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扣除的金额:
销售(营业)收入的15%=40 000×15%=6 000(万元)
A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
=3 000+500=3 500(万元)
即A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即可以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了。
A企业的业务招待费不得扣除的金额:
发生额的60%=200×60%=120(万元)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40 000×5‰=200(万元)
A企业的业务招待费不得扣除的金额
=200-120=80(万元)
2.B公司
B公司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扣除的金额:
销售(营业)收入的15%=50 000×15%=7 500(万元)
B公司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
=5 000+500=5 500(万元)
所以,B销售公司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也可以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了。
B公司的业务招待费不得扣除的金额:
发生额的60%=300×60%=180(万元)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50 000×5‰=250(万元)
则B公司2008年的业务招待费不得扣除的金额=300-180=120(万元)
3.集团公司
站在整个企业集团的角度,集团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3 000+500)+(5 000+500)=9 000(万元)均可以在税前扣除,而业务招待费不得扣除的金额由之前的250万变成了现在的(80+120)=200(万元),即业务招待费可以税前扣除500-200=300(万元)。
此时,从集团看:
2008年度应纳所得税额=A企业应纳所得税额+B公司应纳所得税额
=(A企业的税前利润+A企业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25%
+(B公司的税前利润+B公司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25%
=(5 000+80)×25%+(10 000+120)×25%
=3 800(万元)
所以,单独设立B销售公司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4 187.5-3 800=387.5(万元),避税效果非常显著。
当然,新设立一个销售公司,会增加相关的管理费用等,所以企业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使避税效果最佳。
(五)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合理避税
对于很多企业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大额的违背国家立法意图的避税或者说是逃税,新企业所得税法是明文规定禁止的。但对于定价这个问题而言,由于产品、材料等市场的复杂性,如供求关系、市场的垄断程度等影响,这个价格的合理性有待商榷。而且,根据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如果被投资方适用的税率低于投资方,则投资方分回的利息、红利是需要补税的。然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的收益是免税收入。根据这个规定,居民企业之间可以通过“适当”转让定价来转移利润,当然所谓的“适当的”,是指税务机关审核时可以接受的合理范围内的定价。企业可以将税务机关可以接受的那一部分利润由所得税率高的企业转移到所得税率低的关联企业中,从而使整个集团的企业所得税负有所降低,而之后又可以通过分红利或股息等方式,将这部分转移的利润再从关联方企业分回来,而且根据新所得税法的规定,不用补税。实质上是限定了以前关联企业之间滥用转移定价来逃税的空间,却又同时给予了企业一定的合理避税空间。
(六)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的合理避税
上述几种避税方式,虽然很有筹划空间,但毕竟也不是国家立法和政策所引导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有效加以利用,就可以合理合法避税。例如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可以看出,国家是积极鼓励企业进行新产品和技术开发的,企业可以顺应国家的指引方向,加大对新工艺技术的研究开发力度,从而使加计扣除的费用能抵扣一部分应纳税所得额。企业若研究成功,还可以引领市场,带来丰厚利润,不失为一个一举两得的避税方法。
再如,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6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可以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所以,如果企业在招聘员工的时候,若考虑多招残疾人,不仅可以为国家解决残疾人就业的难题,还可以获得很大的税收优惠。
主要参考文献:
[1]本书编写组著.新旧企业所得税法比较.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年.
关键词:新旧企业;所得税税法;差异比较
abstract: on march 16, 2007, our country announced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nterprise obtained tax law", this law will become effective in january 1, 2008. new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nterprise obtained tax law" will substitute for on april 9, 1991 to announce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eign invested company and foreign enterprise obtained tax law" and on december 13, 1993 issues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nterprise income tax temporary regulation". in view of the fact that the innovation in aspects and the present tax law and so on taxpayer, tax rate, deduction, tax preference has many differently, this cultural spy contrasts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agence france presse old law main point, prepares the reader to compare.
key word: new old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the difference compares
一、纳税人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的规定
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①国有企业;②集体企业;③私营企业;④联营企业;⑤股份制企业;⑥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二)外资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的规定
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人的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二、税率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对税率的规定
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
(二)外资企业所得税对税率的规定
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率的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三、应纳税所得额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①生产、经营收入;②财产转让收入;③利息收入;④租赁收入;⑤特许权使用费收入;⑥股息收入;⑦其他收入。
(二)外资企业所得税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包括:①销售货物收入;②提供劳务收入;③转让财产收入;④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⑤利息收入;⑥租金收入;⑦特许权使用费收入;⑧接受捐赠收入;⑨其他收入。不征税收入有:①财政拨款;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四、扣除项目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对扣除的规定
1.准予扣除的项目。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①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②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③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④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不得扣除的项目。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①资本性支出;②无形
资产受让、开发支出;③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④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⑤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⑥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⑦各种赞助支出;⑧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扣除的规定
1.准予扣除的项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①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③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④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有关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2.不得扣除的项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①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②企业所得税税款;③税收滞纳金;④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⑤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⑥赞助支出;⑦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⑧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五、税收优惠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对税收优惠的规定
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对下列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①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
(二)外资企业所得税对税收优惠的规定
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①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②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等地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③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④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⑤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等等。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收优惠的规定
1.税率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免税收入。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①国债利息收入;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③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④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3.免税、减税所得。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①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②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③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④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4.加计扣除。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②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③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④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⑤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⑥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六、特别纳税调整
(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对纳税调整的规定
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调整的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调整的规定有:①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②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③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④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25%)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⑤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⑥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除了上述六个方面外,新旧企业所得税法还有征收管理上的差异: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内资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外资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12.13.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4.9.
【关键词】电网企业 新企业所得税 纳税筹划
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正式施行,新企业所得税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适度降低了税率,扩大了税前费用扣除,将税收优惠政策从“以区域优惠为主”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以降低税收负担、调整产业结构和实现区域均衡发展,它的实行将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各领域、各部门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电力作为国家重要的基础能源部门,是国家重点扶持的项目,在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前提下,台理地进行纳税筹划,尽量节约税收成本,力争取得社会和经济两个效益的最大化。
一、纳税筹划的定义
长久以来,许多人将纳税筹划作为偷税、漏税的代名词,如何帮助纳税人虚假反映经营成果,虚假进行纳税申报一度成了纳税筹划的主要研究内容。而实际上真正的纳税筹划是企业根据组织及规模选择的不同、筹资方式的不同、存货计价方式的不同、固定资产折旧方式的不同,在国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或通过中介机构的帮助,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而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核算和组织结构等经济业务或行为的涉税事项预先进行设计和运筹的过程。纳税筹划所选择的税务处理行为不仅是有利于企业节约税收成本,更重要的是这种行为是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
二、电网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新思路
1、纳税人身份筹划
新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纳税。新企业所得税法以法人组织为纳税人,改变了以往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来判定纳税人标准的做法。按此标准,企业设有多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实行由法人汇总纳税。针对这一政策,电网企业在各级设立的的直属分支机构,应尽量采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模式,统一汇总计算所得税。以便不同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以互相弥补亏损,从而减轻整个企业年度税收负担。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各省(直辖市)电网企业作为法人,汇总各市级供电分公司统一纳税将有法可依,避免目前可能出现的税务纠纷。
2、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的筹划
新税法取消了关于计税工资的规定。原税法采取计税工资制度,税前工资扣除限额为:人数×1600×12,不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新税法取消了原税法中关于计税工资的规定,真实合法的工资支出可以直接全额扣除。国家电网公司现有在职员工约150万人,离退休人员将近30万人,仅职工工资也是一笔不小的成本费用。与旧法中的企业工资限额扣除政策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使企业工资支出得到足额补偿,可以进一步降低电网企业的税负水平。此外,其他与工资薪金挂钩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也提高了。因此尽可能多地列支工资薪金支出、扩大税前扣除应是税收筹划的基本思想。可采取提高职工工资、超支福利以工资形式发放、把向职工发放的股利改为绩效工资或年终奖金、增加职工教育培训机会以及改善职工福利等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3、固定资产核算的筹划
首先,新企业所得税法将旧法中关于周定资产维修资本化的条件,由原先规定的超过固定资产原值20%、修理后的固定资产用于新的或不同用途以及修理后的固定资产经济适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的三个条件,简化为超过固定资产原值50%以及延长经济使用寿命2年以上两个条件。多年来,电网企业由于资产特性,大修费用超标准列支现象较多,一直是公司在各种税收检查中存在较大风险的问题,这次政策调整使电网企业在大修费用的安排和使用上有了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电网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修理时,要注意修理工程支出的预算,尽量不要超过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50%,以节约所得税成本。
其次。由于增值税的新变化,电网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借助这一有利政策。电网企业还可以通过新上和更新电力线路、变电站,加快特高压和智能化电网建设等途径,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规模的增加,一方面改善了电网企业的资产状况,提高了电网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另一方面还可以减少增值税税负,同时增加了固定资产折旧额,合理合法地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负。
4、研发费用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在企业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上允许加计扣除。《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目前,国家电网公司正在全力推进特高压电网、智能化电网的建设,积极构建SGl68信息工程,这些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财物进行三新的开发。通过加大三新投入,不仅可以尽快可以提升电网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还节约了一定企业所得税。此外,具有资产关联关系的电网企业之间还可以采取委托开发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即关联企业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发,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政策,委托方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受托方还可以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免税或其他技术类优惠。
5、特殊设备税额抵免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上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目前国家不断加强环境保护和治理,而电网企业作为国有特大型国有企业,本着社会责任重于一切的原则,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投资也越来越大。根据《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涉及电力项目的共有17项,因此要充分利用使用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政策,积极进行技术改造,引进节能、环保的国产设备,享受抵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6、公益性捐赠支出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条例》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同时新条例对公益性捐赠作了界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捐赠,同时明确规定了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范围和条件。实行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后,简化了公益性捐赠支出的计算,提高了捐赠支出的标准,进一步规范了公益性捐赠的范围,有利于提高纳税人捐赠的积极性。将促进社会的进一步和谐。电网企业也可以积极利用这项优惠政策,合理筹划公益性捐赠的比例和对象,有助于树立国有特大型企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三、纳税筹划中要注意的事项
1、注意会计制度准则与税法规定的不同
对同一业务事项的处理。企业会计制度往往与税法规定的处理要求有很大差异。比如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当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企业应和计量资产减值金额。而税法则规定除了坏账准备在允许的范围内可法扣除以外,其他资产的减值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不允许税前列支,要进行纳税调整。所以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特别关注财税之间的差异之处,合理地进行账务处理。
2、注意避免将纳税筹划演变成偷税漏税行为
纳税筹划是在合法合规的条件下进行的,对不同的纳税方案进行精细比较后作法行为,是以遵守国家的税收法律法为基本准绳。一切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所谓纳税筹划,则属于偷税漏税范畴,要坚决加以规避。
3、要综合考虑纳税筹划的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关系
关键词:新企业会计准则;新企业所得税法;会计信息;差异;影响
近些年,我国国民经济被快速发展,增值税在我国是第一大税种,而所得税在近些年的发展中也成为了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种。我国财政的主要来源之一是企业所得税,所以它也成为我国进行宏观调控时的重要手段之一。随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一部分与之相关的会计方面的问题也接踵而至。
一、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相关的会计方面的问题
在经济的领域中有两个大的分支分别是:会计、税法,它们所规范的对象不一样,遵循的规律也不一样。它们共同对现代市场经济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们既有着紧密相关的联系,又各自相互独立于彼此。所以,关于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相关的会计方面的问题的研究,必须要以它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的比较作为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在接下来的分析中,新企业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会被进行重点分析。也会重点分析在企业的实际操作中,新的会计准则被融入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并且加以协调,让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更加能够在企业的实际操作中被所得税给体现出来。
1.分析在宏观情况下的总体差异
(1)不一样的目标。和新的会计准则所不一样的是,国家的财政方面的收入被通过公平的税负来确保,并且这个还被作为杠杆来进行国家宏观上的调控,一边要调节着经济上的发展,一边要照顾着社会的公平,以及把公平竞争作为基础,这才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目标所在。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在新的会计准则规定当中包括:政府、企业的投资人、管理人和其他有这方面需要的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等。在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中,会计报表的使用者中,只有很小的一部分是税务部门。两者相比较过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和会计准则,以它们作为总体的指导原则来讲,会计信息是被它们根据不同的需要以及不同的使用者,而把它给做出了不一样的处理。(2)所侧重倾向的利益不一样。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和新会计准则,它们二者分别与国际的接轨程度有所不一样。立足于中国的实际发展跟随着中国的经济发展,最终仍然是为了经济社会所服务的可持续发展和和谐发展在为我国的财政收入作出巨大的贡献,这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所更加强调的。
2.分析在微观情况下的差异和会计处理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表现
(1)企业的会计处理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表现和二者在基本内容上的不同①就公允价值和历史成本而言。必须用原始的交易记录、原始的交易凭证来作为它的依据,让它的验证标准显得客观,是因为税款的征纳时间和范围这些都是由法律所规定的。所以,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刚好就被这种历史成本原则给强调了。因为上面所说到的这些原因,我们不难看出:历史成本原则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基础,可它并不承认公允价值模式。但是,它在固定资产的盘盈这一方面,却是吸收了新会计准则在同国际接轨时所吸收的,关于公允价值规定的思想。②就收付实现制而言。企业应该缴纳的所得税的计算原则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并没有给出专门的规定,但是,权责发生制却是新的会计准则所给出的基础,意思是应该在当期就负担的费用或者在当期就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不管这些款项到底有没有收入,哪怕并没有真的收到,也仍然把它计入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当中。(2)企业的会计处理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表现和差异要素分类方面的比较①就费用、收入而言。用分期付款的方式销售货物的时候,确认收入的实现时,当然就应该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收款日期来确定,而不能接受公允价值的做法。大家都知道,把国债利息划入了当期的收益,这是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但是,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却是:国债利息是属于免税收入的。除这些以外,企业的罚金、罚款、滞纳金、开办费用、分期摊销以及企业的捐赠支出还有资产的减值损失等等,这些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都分别有不一样的规定。②就资产负债而言。虽然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对于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方面保持了一样的想法,但是,二者在对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的相关方面仍然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所以,在利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会计处理的时候,一定千万要注意。税法在计提折旧的方面放得很宽,但是,会计准则却并没有把计提折旧放得那么宽,所以它们有些不一样。并且还要注意的是,计提减值准备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并不被承认。
二、企业在新的所得税法下应该采取的措施
1.可以进行财税合作。我们大家都知道,会计和税务它们分别隶属于不一样的部门,它们的职责也有些不一样,这个就是它们二者在立法方面所存在的差异的根本原因。所以,在实际的工作中,非常重要的就是它们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一定要做好。
2.在上面所讲到的基础之上,还要再把财税进行一个适当的分离。因为这两者之间存在的很多差异,所以,假设使用会计准则进行企业纳税金额计算的话,那么税收功能就一定会被弱化;那么相反地,假设使用所得税法进行会计核算的话,就绝对会把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给降低。所以,在实际的工作中,企业应该采取适当财税分离的办法。
3.一定要把政策导向给把握好,并且把公平给体现出来。新企业所得税法、新会计准则,它们和以前的内容相比较都发生了非常显著地变化。所以,这两者在今后的实际操作中的互相协同将会是一个发展的方向,这样可以让这两者之间以后相互依存,相辅相成。把各自的服务主体以及共同的服务主体的公平性给体现出来。
三、结论
新颁布出来的企业所得税法,把外资和内资的企业所得税法都统一了,并且税前扣除的标准也被它给统一了,它还把税率也降低了。这样对于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还是有利的。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新的所得税法对会计也有一定的影响:外资、内资企业的所得税会计的处理方法被它统一了;对于会计信息的监督也被它加强了;会计人员的素质也被它提高了等。注意好这些问题,我国今后在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共同作用下,一定会变得越来越好。
作者:蔡文奇 单位:西南科技大学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特点;影响
为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在我国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内、外资税法有较大的差异,对内资和外资企业的影响也很大。
1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五个方面的统一
(1)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
先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分内资和外资两套不同税制。内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两套税制,在税制要素,包括纳税人、扣除项目、优惠政策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差异。
新企业所得税法只在大小企业之间和是否高新技术企业之间作了区分,而在内、外资之间不再有税率的区别,这就意味着我国企业所得税告别“双轨”时代,是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方针的具体体现。
(2)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
在“内外有别”的税制下,虽然内外资企业的法定名义税率统一为33%,但形形不平等的优惠政策造成了内外资企业实际税负的不平等。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内资企业实际税负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这种实质上的差异,带来了内外资企业竞争力的差异,使它们在不公平的税收负担下竞争,同时税制本身也不符合国际税收惯例和加入WTO的要求。
新企业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不再按内、外资分类。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统一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3)统一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
①为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负,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②原企业所得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这是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③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再区分内外资和不同行业的内资企业,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④原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实行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不再详细规定而是简化了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4)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采取了多种方式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重点向高科技、环保等产业倾斜,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等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统一税收征管要求。
新企业所得税法针对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新特点,在企业纳税地点、合并与汇总纳税、纳税年度的起算时间、纳税方式以及企业终止经营活动后的汇算清缴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不仅注重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在法律适用上的一致性,而且保证了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有利于法律的施行。
2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企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解决目前内资、外资企业税收待遇的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实现公平税负,是新税法的主要目标。
新企业所得税法为所有企业建立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法环境,实现了“五统一”,消除了差别待遇,使各类企业享受同等的税收待遇,站在同一税收待遇的起跑线上,形成了平等的竞争机会。
(2)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产业导向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鼓励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创业投资以及发展高新技术等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交通、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税收优惠,同时保留了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国内、外资金进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的行业和区域中,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3)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新税法的税收优惠政策关注的是基础性、环保性、创新性、公益性、发展性的产业,提高了企业的创新激励,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时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这将鼓励高科技企业扩大研发投人,并有利于企业减少税费支出。
(4)有利于增强内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对于内资企业而言,新税法实施后,企业法定税率有较大幅度的降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25%的税率,比原企业所得税法降低了8个百分点,统一和规范了企业税前扣除标准,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了有效整合,内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将低于改革前的水平,有利于提高其市场竞争能力。
(5)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略有影响,但不会造成重大冲击。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对外资企业来说,不同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会有升有降,总体税负将略有上升。但由于采取了诸如外资企业可按照新税法规定享受新的税收优惠,并在一定时期对老外资企业实行过渡优惠期安排等措施,可以给外资企业一个缓冲期,以防止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与并轨前形成太大的反差。
总之,新税法从税法、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五方面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各类企业的所得税待遇一致,将对我国内、外资企业产生积极的深远影响。企业要加强对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学习,以新税法规范企业的行为。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纳税筹划 节税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它是国家指定的用以调整企业所得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从企业方面看,企业因缴纳所得税,会减少股东和债权人享有的企业营运后所产生的财富,因此纳税人企业在缴纳应交税金时,在不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自行或通过中介机构的帮助,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经济业务或行为的涉税事项预先进行筹划,从而减少当期应缴纳所得税,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从国家来看,纳税筹划也具有必然性,它对于优化产业结构、促进资本流通以及对资源的合理配置都是有现实意义的。
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是纳税人的收入扣除各项成本、费用等开支后的净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所得税的轻重直接影响到企业税后利润的形成,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因此,如何把握新的税制,有效地降低纳税成本,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每个企业都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本文以新企业所得税法机器实施细则为基础,对此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一、企业形式的纳税筹划
新税法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不是独立纳税人,应汇总纳税。从纳税角度来看,企业分支机构性质不同,税负义务也不同。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承担纳税责任,在法律性质上与总公司视为两个主题,其成本、损失、所得全部独立核算,并可以单独享受税收优惠;而分公司非独立法人,它与总公司同为一个纳税主体,其盈亏状况关系到整个公司的税负轻重。
案例分析:A公司在外地设立一子公司,预计其子公司第一年亏损为25万元,第二年亏损25万元,由于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总公司独立纳税。假设A公司每年盈利为100万元,则每年需缴纳税额为100×25%=25万元,A公司两年纳税额合计50万元,且其分公司的亏损也无法弥补。若该公司在设立子公司之前进行了纳税筹划,预测到其子公司在前两年会有较大的亏损,因为分公司与子公司只是组织形式上的差别,对于生产经营活动不会产生太大影响,因此我们可以假定A公司的分公司与子公司盈利水平相似,这样我们采取设立分公司的形式,用税前利润弥补分公司亏损,每年的应税额为(100-25)×25%=18.75万元,两年合计37.5万元,且对分公司的50万元的亏损进行了弥补。
策划结果:纳税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来选择设立合适的分支机构。从税收角度来分析,公司对于设立分支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分公司的形式,使其亏损抵消总公司的所得,减少应纳税额,然后再视其盈利状况,采用其它形式设立分支机构。
二、存货计价方法的纳税筹划
新准则对于存货的核算的方法,去除了后进先出法,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确定存货的实际。在实际核算中,采用的方法不同,对成本、利润以及纳税金额的影响亦不同。
案例分析:2008年A企业甲商品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本月的进出货情况如下:
企业在月底结算本月发出存货成本时,若采用加权平均法,发出甲商品的总成本为(150×5.00+100×5.50+150×5.70+100×5.90)/(150+100+150+100)=5.49万元,发出以商品总成本为300×5.49=1647万元;若采用先进先出法,发出甲商品总成本150×5.00+50×5.50+50×5.50+100×5.70=1870万元。可以看出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发出商品成本比采用先进先出法高出223万元,销售成本的增加可为企业节省所得税额223×25%=55.75万元。
策划结果:A企业甲商品在物价波动的情况下,应采用加权平均法来节税。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来选择不通的计价方法。一般情况下,在物价持续下跌时,宜采用先进先出法,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期货成本增加,是利润减少,相应的也减少了应纳税额;而在市场价格持续上涨时,企业应采用加权平均法,因为销售成本中包含的后期存货的成本全额较高,可将利润递延到以后年度,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会引起各期的成本和利润,从而对纳税额产生影响。直线折旧法下,使每年的折旧费用平均化,各期税负较均衡;而加速折旧法下,前几年的折旧费用较大,从而减少了前期费用支出。
案例分析:A公司为正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新型企业,其某机器设备原值为200000元,五年后残值为10%,不同折旧方法每年计提的折旧如下表:
策划结果:A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期间,应采用直线折旧法,使该期间折旧费用最低,达到节税的目的;在无税收优惠的情况下,应采用加速折旧法,延缓纳税的支出,增加公司营运资金的周转。因此,公司应该结合自身所处的税收环境,通过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来影响当期纳税额,从而达到合理避税。
四、研发费用的纳税筹划
新税法对企业的技术研发费做出了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即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案例分析:A公司年度利润为80万元,研发费用为50万元,若无其它纳税调整事项,则该公司应纳税额为(80―50×50%)×25%=13.75万元;若企业未进行技术研发,则利润为130万元,应纳所得税为130×25%=32.5万元。所以进行技术研发可节税32.5―13.75=18.75万元。
筹划结果:对企业而言,充分利用技术研发的优惠政策,积极进行技术开发,不仅促进了企业产品升级换代、增加企业核心竞争力,而且实现节税,获得“双赢”的效果。
五、公益性捐赠的纳税筹划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再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该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供应性捐赠需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公益事业的捐赠才可以扣除,直接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时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案例分析:A企业本年度实现利润为200万元,企业考虑到社会公益以及社会形象,拟对外捐款30万元,因此企业采取直接捐赠给灾区学校30万元,如无其他调整事项,则本年度所得税额为200×25%=50万元,捐赠后剩余利润200-50-30=120万元。进行纳税筹划,结合新准则,采用通过政府捐赠给灾区学校,则本年度应纳税额为(200-200×12%)×25%=44万元,捐赠后剩余利润为200-24-44-6=126万元,通过纳税筹划为企业节税50-44=6万元。
筹划结果:由于税法对不同的捐赠对象和用途有着不同的规定,因此纳税人可以利用捐赠途径和对象的不同进行纳税筹划。
六、“三费”的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企业应以成本受收益原则为基础,尽可能的扩大销售规模,从而获取最大限度的节税利益。可见,销售收入的大小是影响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共同因素。为了获取最大的节税收益,企业在考虑到成本收益原则上尽可能的扩大销售规模,如可以通过设立子公司来扩大“三费”的扣除限额。
案例筹划:A公司本年度税前利润为5000万元,本年度广告费600万元,业务宣传费500万元,业务招待费50万元,“三费”合计11750万元,则A公司当年税前可扣除的“三费”为5000×15%+5000×5‰=775万元,剩余375万元税后扣除,若无其它纳税调整事项,本年度应纳税额为(5000-775)×25%-1056.25-375=3568.75万元。在进行纳税筹划后,为了扩大销售规模,A企业将内部销售机构注册为子公司B,则A公司税前可扣除“三费”限额为5000×15%+5000×5‰=775万元,B公司税前也可扣除“三费”775万元,税前可扣除“三费”共计1550万元,从而实现母公司的全部“三费”均可在税前全部扣除。
筹划结果:在对“三费”进行税务筹划时企业应以成本――收益为基础,尽可能的扩大销售规模,从而获得最大限度的节税利益。
七、薪酬与福利的纳税筹划
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企业可以适当的通过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增加职工福利支出、教育支出等,来达到减税的目的。
案例分析:A企业08年利润为56万元,全年应发工资为72万元,其中12月份工资为14万元,尚未发放,若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则08年度应纳所得税为(56+15)×25%=17.5万元。进行纳税筹划,企业在12月份及时发放工资,则应纳税额为56×25%=14万元,节税3.5万元。
筹划结果:企业应当在了解新准则的情况下,灵活运做,减少当期的应税所得额。
八、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纳税筹划不仅涉及企业内部的投资、经营、理财等各项活动还与政府、税务机关以及相关组织有很大的关系。纳税筹划是企业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复杂的决策过程,因此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注意一下事项:
1.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
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必须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不得与税法规定相抵触,要保证纳税筹划的措施与手段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不得采取隐瞒收入、扩大支出、转移财物等违法手段来偷税。企业通过纳税筹划不仅获得了节税收益,也顺应了国家的政策导向,实现了双赢。
2.权衡成本――收益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合法节税、增收,使整体收益最大化,因此,应当遵循成本收益原则,是筹划所付出的成本低于筹划带来的收益,实现整体负税最小,这样的纳税筹划才是有意义的。
3.进行总体系统地筹划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是不应当把降低本区域税负最为唯一目标,而应当立足企业整体利益,以企业价值的长期最大化为纳税筹划的总体目标,对不同税种进行综合分析,从而通过纳税筹划获得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
4.事先筹划
税收筹划必须在应税行为会应税事实发生之前对企业的投资、经营和理财活动进行筹划和安排,以达到减少税负,获取节税利益的目的,但如果纳税事实已经形成,纳税项目、计税依据和税率已经形成,纳税筹划就失去了意义。
纳税筹划在我国是一项新型事业,它是一个企业走向成熟、理性的标志,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与实施,为企业的带来的新的机遇与挑战,在新形势下,企业应主动采取措施,积极应对,有针对性的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使企业税负最小化,降低成本,从而最大限度地增加企业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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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收入;费用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4-0215-02
1纳税筹划的内涵
1.1纳税筹划的含义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或者至少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通过对尚未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应税行为进行合理的筹划和安排,利用税法给出的对自己企业有利的可能选择或者优惠政策,从中找到合适的纳税方法,最大限度地延缓或减轻本身税负,从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一种行为过程。
1.2纳税筹划的特点
税收筹划的根本目的是减轻税负以实现企业税后收益的最大化,但与减轻税负的其他形式如逃税、欠税及避税比较,税收筹划至少应具有以下“三性”,首先是合法性,就是只能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进行;其次是筹划性,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计划安排税收筹划方案,一般情况下,筹划性表现为预期性。因为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这在客观上提供了纳税前事先做出筹划的可能性;最后是目的性,是最大限度的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早期的税收筹划被界定为,纳税人通过安排他(她)的经营活动使纳税最小化的能力。
2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2.1税法体系不健全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由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构成,目前单行法地位平行、排列松散,征税对象界定不清晰,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这一缺陷严重影响了税法的整体效力。
2.2税法建设滞后
近几年我国税法立法层次有所改观,但整体层次仍然不高。反而因对税法的不断补充和调整,造成征纳双方就某一具体概念或问题形成争议。再者,征管程序存在漏洞,对涉税案件的打击力度依然偏轻。另外,税法与会计法在制度衔接上也存在一定的不足。
2.3涉税人员水平不高
税收筹划是一门高技术含量的活动,如果税收筹划人员水平不佳,筹划方案失败,不仅达不到企业合理节税的目标,还要浪费筹划成本。税务筹划在我国起步较晚,目前还没有专业的税务筹划师、税务精算师等专业队伍,企业税务筹划多为财务人员兼办,涉税人员水平距离发达国家还有较大的距离。
3企业所得税筹划的方法分析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率。
3.1税基式税收筹划
3.1.1对企业销售收入的税收筹划
(1)推迟收入确认的时间。
纳税人如果能够推迟应纳税所得的实现,则可以使本期应纳税所得减少,从而推迟或减少所得税的缴纳。对一般企业来,主要的收入是销售商品的收入,因此推迟销售商品的收入的实现是税收筹划的重点。
(2)尽量投资免税收入
可以考虑购买免税的国债或进行直接投资。新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3.1.2对企业资本结构决策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企业筹资决策的一个基本依据就是资金成本,不同渠道来源的资金获得成本各不相同。如股票的筹资成本为发放的股息和红利,债券和银行借款的筹资成本为利息。税法规定:股息支付不得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交纳所得税后的收益中分配;而利息支付则可作为费用列支,在计算应税所得中允许扣除。因此,企业在筹资时,要充分考虑利息的抵税作用和财务杠杆的作用,选择最佳的资本结构。
3.1.3对企业存货计价方法的税收筹划
存货成本的计算,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企业利用存货计价方法选择开展税收筹划,必须考虑企业所处的税制环境及物价波动等因素的影响。期末存货的计价的高低,对当期的利润影响很大。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不同,会形成不同的期末成本,从而得出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的数额。我国税法规定,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主要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在实行累进税率条件下,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企业发出和领用存货进行计价,可以使企业获得较轻的税收负担。在实行比例税率条件下,对存货计价方法进行选择,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趋势因素的影响。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选择后进先出法对企业存货进行计价,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使企业的销售收入扣除成本后的收益,即企业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基数相对减少,从而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增加税后利润数额的目的。相反,在物价持续下降的情况下,则应选择先进先出法对企业存货进行计价,才能提高企业本期的销货成本,相对减少企业当期收益,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而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则宜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计价,以避免因各期利润忽高忽低造成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安排应用资金的难度。
3.1.4对企业费用列支方法的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和范围,从而扩大了税收筹划的空间,成为新税筹划的重点。费用的列支时间、数额直接影响每期的应纳税所得,所以进行费用列支应注意以下几点:已发生的费用及时核销入账;对于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应采用预提方法计入费用;适当缩短以后年度需要分摊列支的费用、损失的摊销期;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如业务招待费及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应准确掌握其允许列支的限额,争取在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
(1)对费用扣除项目的税收筹划。
利息费用作为财务费用的扣除项,在计算所得税时应税前扣除。企业进行借贷时,要根据税法规定考虑向金融机构借款还是非金融机构借款。新税法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2)对租赁费用的税收筹划。
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因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不同扣除金额和时间有所区别:属于经营性租赁的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根据租赁期限均匀扣除。属于融资性租赁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应计入资产成本提取折旧,分期扣除。
3.1.5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是成本的组成部分,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固定资产的折旧涉及到三个问题: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年限的估计和净残值的确定。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去的固定资产成本也存在差异。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然关系到成本的大小,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
3.2税率式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率有四档:基准税率25%和三档优惠税率,分别为10%、15%和20%,因此,仅从税率因素考虑,在进行该税种的税收筹划时,就存在着税收筹划的空间。新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却有来源于我国的所得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立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用于10%的优惠税率。国家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优惠税率。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企业应尽可能创造条件以满足优惠税率的标准。
新法规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本企业所得税法,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其他形式的企业在缴纳完企业所得税后投资者还得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投资者应在企业成立之初,综合考虑企业发展规模和自身风险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减少总体税负。
4完善与改进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建议
纳税筹划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一个纳税筹划方案的成功将会为企业带来节税的好处,反之将会为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所以纳税人在做好纳税筹划的同时,也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4.1规范财务行为,合法进行税收筹划
税法从征税的角度对会计核算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实践证明,企业会计资料越规范、越齐全,税收筹划的空间越大,成本越低、税赋越轻。只有按照会计的规定设置账簿并进行正确的核算,找出税法和会计之间的差异,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才是长远之计。
4.2加快税收筹划人才的培训
税收筹划是一个高层次的理财活动,高素质的人才是其成功的先决条件。税收筹划人员不仅要精通国家税法及会计法规,而且要熟悉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以及企业所面临的外部市场环境。此外,税务人员还要有较高的实际业务操作水平。因此筹划人员要时时刻刻关注国家有关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政策的变化,通过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可以准确理解法律法规的实质,提高风险意识,只有加强税收知识的学习,全面把握税收政策的内容,才能综合衡量税务筹划方案,规避纳税筹划风险,为企业增加效益。
4.3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寻求技术支持
现在各地方税务机关在执法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他们除了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税法和实施细则外,还遵守地方政府颁布的其他相关规定,在纳税筹划时我们很难将所有的相关规定都能理解透彻,这就要求纳税筹划人要主动地与主管税收机关联系,随时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特点和具体方法,使我们的纳税筹划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特点保持一致,以便于我们的纳税筹划方案能得到他们的认可。同时要保持友好关系,要使我们的纳税筹划风险降到最小,争取为企业获得最大的利益。
纳税筹划在当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们要树立纳税筹划意识,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选择适合自己企业的节税方法,尽可能的全面分析影响纳税筹划目标实现的因素,从实际出发,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地制定筹划方案,对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做到事前安排,把税收风险降到最低,真正发挥纳税筹划的作用,为企业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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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荀琳娜.浅析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