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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合规的重要性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6 09:34:25

财税合规的重要性

篇1

关键词:财税法制 地方财税建设

一、地方财税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1、地方财税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内在要求,在地方财税法制体系中,地方财税法制为地方市场经济主体创造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通过规范地方财税秩序,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地方财税法制是调节社会分配、规范地方财税的法律依据。地方政府依法组织财政税收,以确保实现地方政府的职能。其他分配单位和个人也要求地方财税法制化,以便使他们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分配格局处于稳定和规范化的状态。

2、地方财税法制建设是全面提高财税管理水平的内在要求

加强财税管理,就是要健全财政税收各环节的全方位的管理机制,并进一步完善、规范财税管理制度和办法,实现财税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严格财税管理与依法理财是紧密相联的。两者都必须依照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运用法律手段,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将法治贯穿于财税管理的全过程,综合利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管理国家财税,才能不断提高财税管理水平。

3、地方财税法制建设适应了改革的需要

加强地方财税法制建设,建设法制财税, 有助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财税法制工作,能够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它保障了人民权利,有效推动和协调城市与农村、地区与地区、经济与社会之间的发展,为继续深化社会主义经济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地方财税法制建设的现状

1、对财税法制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不足

财税执法人员中很少有人能真正将财税法律法规与现行的财税管理业务有机地结合起来,并得心应手地运用到财税实际工作。工作很大程度上局限在日常的业务应付中,忽视了现代财税“管理”理念的树立和培养, 造成了财税法律法规与实际工作脱节的问题。

财税部门在管理上“重分配、轻监督、避程序”的问题仍然存在。公民的整体法律意识还不够强,在对有关财税法规的执行中有意或无意逃避财税监督,违反财税法规的有关规定。

2、地方财税法律体系不完善

在现行的财税法制中, 全国没有统一规范的地方财税的法律,法律呈现“老化”和“空当”。而在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财税法规中,由地方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实施的不多,大部分是由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制定和实施的财税制度、规定等。因此, 整体上缺乏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并且有些地方法规与国家财税法制体系不相符合,这从制度上就不利于地方财税法制的建设。

3、财税执法人员法律水平欠缺

目前地方财税法制建设以普法宣传教育法制工作为重点,以规范性文件审核为日常法制工作为主要内容,法制工作没有融入到财税工作的全过程。财税执法人员由于自身法律素养有限,很少能参与重大财税改革和财税管理措施的决策与审核,对财税改革、财税执法中出现的难点、热点缺乏前瞻性的防范措施和办法。

财税法制建设贯彻落实情况不容乐观,执法人员在面对违反财税法律法规的行为时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超越职权实施执法行为,执法标准不一,有失公正,给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没有完全做到有法必依、严格执法。

4、财税法制建设监督力度不够

当前地方财税法制建设监督基本只限于财税部门内部监督,部门外部监督、大众舆论监督少之又少,财税法制实施并不到位。有资料表明,这些年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地方能够认真执行的只占30%,基本得到执行的约占30%,难以执行的约占40%。地方情况也与全国其他城市大同小异,财税监督缺失严重,这将直接影响地方财税法制建设进程。

三、地方财税法制建设的对策

1、注重财税金融,强化增收节支,全力拓展财力增长新空间,强化税费征管,大力培育新兴财源和后备财源。严格落实税收征管措施,加强对征管关键环节的管理,确保应收尽收、均衡入库,不断提高税收征收比重。全面调动协税护税积极性,进一步巩固和扩大综合治税成果。不断加强矿产品检斤站的建设和管理。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强化社保、价调等基金征缴,壮大地方财力。深化金融服务。建立银企合作长效机制,改善金融环境。扶持并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出台金融机构信贷激励政策,提高企业自身的融资能力。

2、加快完善地方财税法制体系的建设

建立一套与国家法制相匹配的地方财税法制体系,彻底严查并取消与国家法制不相符合的地方财税法律法规,保证地方财税法制与中央财税法制的高度一致性。财税部门出台新法规必须进行详细论证,严格审批,全面协调各方利益,以大局出发,坚决遵从中央精神,严格遵守法律的合法性与规范性,切实为财税部门履行职能提供依据。地方还需优化财税支出结构。按照“收支并举、监管并重、内外并行”的要求,建立财税监督新机制,推进“阳光财政”建设。巩固基层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成果,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问效。严格控制行政经费预算和一般性支出,节约更多财力加大对“三农”、社会保障、社会公共事业、公共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3、提高地方财税执法力量与效果

一方面财税执法人员要长期接受财税法规知识学习, 不断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和财税执法水平,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另一方面,要加大社会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市人民的财税法制意识是财税执法的关键。利用新闻媒介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财税执法的外在环境,组织相应的宣传讲座普及财税法制知识,网络倡议号召群众加入财税法制建设的队伍中去。同时健全严格的财政执法责任制,增强财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责任心,确保执法行为的正确性、公正性与规范性,建立相应的惩处措施以示警戒。

四、总结

加强财税监督管理,对检查出来的问题严格依法查处,若情况恶劣还需上报上级,以保证财税法规的严肃性和财税执法的有效性。既要充分发挥财税内部监察的作用,加强财税内审工作,督促财税工作人员自觉守法、严格执法, 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更要强化财税系统外部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执政党的监督,社会新闻媒体舆论的监督,加强与地方审计、监察和司法部门的配合,加速财税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进程。地方财税部门必须积极做好信息反馈工作,进行深刻的总结与反思,争取群众的支持与信任,保证财税法规的顺利实施。

参考书目:

[1]孙开.地方财政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2]寇铁军.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6.

篇2

一、公共财政是财税法律制度构建的基石

财政法律制度是一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国家经济生活中最直接的表现是政府收支规模。政府的收支范围反映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介入程度。公共财政作为矫正市场失灵的财政干预制度,在某种意义上又强化了财政职能的公共性。由于市场是通过体制转换而建立,转型期政府管理经济职能的转变将推动公共财政的构建。我国经济转型期有其自身特点,如财政职能界定不明,导致财政在支持经济发展方式上的收支结构和范围方面仍不尽合理,对经济社会发展构成体制性的约束。当然,所有问题的根源皆在于我国对公共财政的界定存在模糊性。

( 一) 公共财政与国家的职能

在西方财政理论的历史演进中,公共财政包括了法治、有限政府,以及对个体的平等关怀与尊重等内容,也包含了公共品、公共选择等理论的扩展和延伸。在我国较长的时期内,对财政的基本界定是停留在“国家分配论”上,直至 1998 年全国财政工作会议才提出构建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设想。厘清公共财政理论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和财政转型的起点。公共财政的关键是公共性,那么,何谓公共性呢? 或者说公共性是否在理论上有一个确定的可量化的标准,且这种标准在实践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检验性呢? 由于公共性本身即具有价值判断的属性,故对于公共性和公共财政只能从范围上进行界定。如有的学者就认为,财政的公共性决定其应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作为基本目标和工作重心,提供市场不能有效提供的公共品和公共服务,辅之以公民权利平等、政治权力制衡为前提的规范性公共选择机制,形成具有公开性、透明度,事前决定可严格执行,并可进行有效的绩效评价和问责的现代预算制度。[1]简言之,公共财政,即为取众人之财,为众人之用。目前,虽然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未能就公共财政的具体内涵和外延达成一致,但毋庸置疑,公共财政的概念本身就包含着对财政职能的范围界定,财政的公共性决定着财政职能的公共性。美国学者马斯格雷夫就认为,财政的基本职能应当是提供公共品,实现分配正义,实施宏观政策。[2]P22 -37从财政收入的角度看,财政收入的范围则体现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和调节程度; 从财政支出的角度看,财政支出的方向体现着国家对社会公共需要的满足,是财政职能的具体化。换言之,财政的收与支应体现公共性之要求。从财政收支安排即财政职能的角度探讨财政公共性的程度,也可以成为我们理解公共财政内容及其范围的一个有益尝试。财政职能决定着财政的规模,或者说是影响财政规模的重要因素,财政规模则反映了财政职能的实现程度。从理论上看,政府与市场之间同时存在着替代性与互补性,前者表现为政府职能逐渐收缩为提供公共服务,后者则体现了政府作为增进市场效率和矫正市场缺陷的工具而存在。[3]财政规模的大小反映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随着经济和法治的发展,财政规模的变化体现着对政府与市场之间替代程度的呼应。这种替代本身就是一个演进的过程,对于财政职能的反映,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实然,其对应然的满足也不存在一个统一的模式。从国际组织对政府财政的统计口径来看,较宽的统计口径实际上为不发达国家的财政转型提供了一个参考的路径和模式。同时,即使在内容上予以限定,对各种收支类别的划分规范明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界定这些具体科目时也存在着诸多例外的情形。从影响财政规模的因素来看,财政规模与财政职能不是对理论上的呼应,而是更多地对经济生活的呼应。因此,笔者认为,并不存在一个国际公认标准可以准确地界定公共财政,公共财政作为理论上的概念,体现了良好的社会经济目标和价值追求。作为演进中的制度,公共财政也曾经历了从国防、行政管理等守夜人职能到大量的政府投资、公共品的生产,再到以福利化为导向的社会保障特征。[4]因此,公共财政运行本身存在阶段性和程度上的区分,并无统一的标准。从公共财政与财政职能到之间的关联度看,对制度的检验,正向的作用效果可以从反向的经验事实进行验证。

( 二) 财税法律制度构建应当以公共财政为基石

财政是政府履行职能的物质基础,作为国家的唯一经济来源,财政不仅是政府经济收入与支出的反映,更体现了经济资源在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分配,涉及到一国基本的政治决定过程。公共财政则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构建公共财政的要求也日益明确: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公共财政体制”; 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公共财政,既要求财政收支决策过程的民主与公开,又要求财政收支在于实现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目的。公共财政的核心,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其本质要求是纳税人在国家经济活动中有权参与决策、参与管理、参与监督。具体而言,公共财政具有以下特征:

1. 法治性。所谓法治性是指财政收支活动要受法律法规约束。这种法治性主要体现在要依法治税、依法理财上,即财政的收支及管理活动,都要以法律法规或法律性文件的形式予以规范。

2. 公共性。要求财政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目的,为社会提供公共品和公共服务。尤其对于财政支出,必须体现民生之需求,不可将有限的财政收入挪作他用。

3. 公平性。在税收上,我国对不同所有制企业都要“一视同仁”,使经济条件相同的纳税人能够享受同样的税收政策,实现税收的横向公平; 使经济条件不同的纳税人能够享受不同的税收政策,实现税收的纵向公平。更重要的公平是,向社会提供的公共品和服务应当是公平公正的,以平等、非歧视和规范的制度和方式,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公共品和服务,而不因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使得纳税人在基本公共品的获得方面有所差异。

4. 非营利性。所谓非营利性就是不以营利为目标,而是以追求社会利益最大化为准则。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其职责是以社会利益为目标,通过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活动,为市场有序运转提供必要的制度保证和物质基础。

在公共财政四个特征中,法治性是联系着形式与实质的最重要特征。从形式上看,财政是一国政府得以生存的经济支柱,其经济来源是建立在对纳税人私有财产合法剥夺基础之上的,这种对公有领域和私有领域的划分,无疑应当取得利益受损方的认可,即实现公共财政形式上的在民,唯此,才能实现和维持国家行为的合法性。从实质上看,这种通过代议制形式确定下的对国家财政收支管理的决策,以及对财政决策执行的监督,可以最大限度地在源头上承认、保护和实现纳税人的权利。因此,公共财政的法治性,通过民主程序实现了对法律的尊重,使政府的财政行为不仅获得了合法性依据,并被纳入的规范轨道。公共财政为各项具体财税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了最基本的要求。从支出制度看,公共财政要求以公共需要定位财政支出。一般说来,财政支出是国家通过财政收入将集中起来的财政资金进行有计划的分配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是财政职能的具体化,服务于政府职能。基于公共品理论的分析,既然市场无法有效提供,那么财政支出就是全部公共品( 包括全部纯公共品和部分准公共品) ,只有满足公共需要的事务,财政才应提供资金支持。偏离公共品的政府财政分配行为本质上不能反映公民对公共品的偏好,不能被视作合法合宪的财政行为。因此,在财政支出方面,公共财政在形式上主要反映为人民对政府开支的权力制约和政府经济职能执行的协调和平衡。从收入制度看,公共财政要求以公共权力定位财政收入。财政收入是政府为履行公共职能,满足公共服务要求的财政支出需要,依据一定的权力原则,通过国家筹措的所有货币资金的总和,一般包括: 税收、规费、国有资产收益、公债以及罚没等其他形式收入。国家获取财政收入凭借的是公权力,即由立法机关赋予公共部门代表公众行使的强制性的权力。这种强制性权力是在分散决策基础上集体选择的结果,用来解决分散决策难以解决的各种问题。

二、构建财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从财税法律制度的视角看,财政法定是财税法律制度的形式要素,着眼于财税的法律形式,保障财政民主的制度实现; 财政健全是财税法律制度的功能目标,着眼于财政的安全稳健,确保财政运行不偏离安全稳健的目标; 财政平等是财税法律制度的价值追求,着眼于财政的公平合理,保障通过民主机制和法律程序制定的财税法符合正义公平; 财政民主则是上述三者有机结合的制度保障,着眼于财政的民主基础。在我国转型期,构建财税法律制度,必须重视财政民主、财政法定、财政平等、财政健全四个基本原则。

( 一) 财政民主原则

财政民主要求的是人民通过一定的方式对重大财政事项拥有决定权,其直接的要求是重大财政事项必须经过人民代表大会或议会等代议机关的同意才能付诸实施。财政民主是宪法人民理论在财税法领域的落实和体现,财政收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则人民对于收取和支配资金,理应享有最后决定权。财政民主是现代财税法关注的核心,是整个财税法的立法基础,[5]P36 -37如果排斥财政民主,拒绝人民对重大财政事项的参与决策,则与民主的理念冲突无疑,而偏离了财政民主,偏离了人民对财政的决定权,无论怎样强调财政的公共性都是难以实现的。财政民主有着诉求和目标。财政民主是社会民主法制的重要环节,财政民主的贯彻,其目标在于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由人民决定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务,是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权益的必然选择。财政不仅是经济运转的重要推进器,还是政治、文化活动活动和社会事业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财税领域的财权分配、预算管理、财力平衡、税收征管、国债发行、财政监督等十分重要。从政治民主的角度看,应当由人民行使最后的决定权,对于公民的政治权利、财产权利的保护也是至关重要的。充分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权益的过程,就是充分发挥财政民主,保障人民对重大财政事项最后决定权的过程。完善和推进财政民主制度,需要在民主决策、民主参与、民主程序、民主监督等方面着力施为。具体要求: 第一,由人民代表大会决定重大财政事项,从基本法律的制定到重大事项的决定,从政府财政权力的划分到人民财政权利的救济,都需要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第二,政府在职责权限范围之内行使财政权力时,也要注重人民的参与,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征求意见,广泛采取听证会、专家讨论会等收集人民意见和建议。第三,重视民主程序,无论财政的立法、执法、司法实践中,都要强调程序、公开、公平、公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等各项权益。第四,强调公民对财政事项的民主监督,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申诉检举控告等各种方式,对重大财政事项行使监督权,保障公共财政用于公共事务、服务公共利益。

( 二) 财政法定原则

财政法定,是财政民主的具体体现,以财政民主为基础,它要求将一切财政权力纳入法治的轨道,实现财政权利( 权力) 法定、财政义务法定、财政程序法定、财政责任法定,避免权力运用的任意性和随意性,保障公民对国家财政行为的可预见性。财政法定,首先是财政宪定,关键在于依法治税、依法理财。所谓财政宪定,就是将公民生存发展所依存的财产权利和国家履行职能所需的财政权力均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且为保证国家财政权力服务于公民财产权利和其他自由权利,规范、限制或控制国家财政权力的行使。依法治税、依法理财的前提在于,财税法律体系的健全,特别是财税领域应当有一大批支架性法律的制定。财政宪定,依法理财,通过公民财产权和征税的民主同意权监督政府财政收支服务于公共利益,服务于纳税人之所需,是在财税领域实现的法治保障。以法律形式体现的财税法律,制定程序更严谨,人民参与度更高,内容更规范和稳健,体现民主意志,体现稳定性,容易为纳税人所遵从,并且可以最大程度地发挥法律规范对行政权力或自由裁量权的规制。符合科学发展的财税法治,应当是公权力被有效规制的财税法治。既需要在理念上确立公民基本权利本位,更需要在制度上切实保障这种理念之实现,而这种制度的选择只能是财政立宪,其规范形式应尽可能是财税法律。在当前的财税法制建设中,推进财政立宪,应以《财政基本法》、《税法通则》为突破口,完善财税领域宪法性法律的制定,从而解决财产权利与财政权力的边界,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划分和财力平衡以及公民财政知情权、决定权和监督权的保障等问题。继续提升财税法律规范的刚性,及时提升收费、国债、国有资产、转移支付、社会保障、财政监督和具体税种的立法层次,将大量的财税行政法规,根据立法和执法实践,适时制定法律。

( 三) 财政平等原则

财政平等,是确保财政符合正义公平的法律理念,是确保公民基本人权的重要法则。财政平等包含着对正义的价值追求,在制度上体现为平等对待。财政平等也可以理解为财政公平,既包括形式公平,又包括实质公平; 既体现在财政收入领域,也体现在财政支出领域; 同时,还表现为中央和地方财力的平衡与协调。公平正义是推进财税法治的重要依据和有效准则。坚持公平正义,就必须给每个纳税人公平的机会,让每个纳税人都有维护自己权益的能力; 同时必须协调各方的利益,使公民与国家、纳税人与征税机关、中央与地方等利益群体的法定权利( 权力) 平等受到保护,将宪法平等权在财政领域获得充分的尊重和实施。目前,在我国城乡差距、地区差距、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的社会背景下,财政平等的确立和有效发挥作用,有助于将社会的矛盾控制在人民心理承受能力以内,并创造一种平等和谐的竞争环境,从而保障最低人权,保障公民的民利。财政平等,就是在财政经济的源头上对公平正义的追求。财产权的平等保护,量能课税、实现税负公平,以公共财政实现全体公民获取公共服务和基本社会保障,对弱势群体进行财政倾斜,通过转移支付支持西部和老少边穷地区等政策措施,正是公平正义在财税领域的直接体现。坚持财政平等: 一是应该在财力平衡上进行突破,通过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实现中央地方财力与事权的平衡与协调,确保不同区域的公民都能够平等地享受到基本公共服务,在地区间财政关系方面保障最低限度的财政均衡,保障每一个公民的生存权、受教育权等基本人权。二是推进实质公平。在财政支出方面,调整财政支出的比例,改革相关税收政策法规,加大对农村、弱势群体、落后地区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支出和财政投资力度,实现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相对均衡度; 在税收方面,根据纳税人税负能力的大小设计税制,体现量能课税,并根据受益关联程度推进税费改革。例如个人所得税逐步实行综合所得征税,从而实现税负公平; 再如从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出发,坚持以产业优惠为主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实现环境公平; 在社会阶层财政关系和基本人权保护方面,保障机会平等和无制度性歧视。

( 四) 财政健全原则

财政健全本质上是财政民主和财政法定的延伸,财政健全关注的是财政运行的安全稳健,核心则在于财政风险的防控。财政风险的防控,主要体现在财政收支结构的合理组合、财政重大事项的科学决策、财政违法行为的救济与追责等方面。财政风险的防控,既有积极的防控,设定合理的尺度,设定保障决策科学的程序与规则; 又有消极的防控,如设立禁止性的标准,明确违规的责任与惩罚等。只有安全稳健的财政运行,才能实现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增长,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 才能保障充足的财政资金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文化投入,提供保障公民权利所需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赤字高筑,财政运行不稳,必然导致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和谐,也容易导致各类市场主体无法准确把握经济信息和发展形势,难以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财政民主和法治的缺失,严重的还会引发财政危机,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近年来,我国财政赤字规模越发扩大,如果将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的债务、国有企业的债务、社会保障费用的缺口、银行的不良资产等隐性负债纳入进来,我国财政风险已经达到相当惊人的程度。而令人担忧的是,我国的国债、收费、财政转移支付领域,几乎都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财政监督法律的缺失使得财政风险的防控面临法律依据缺乏,甚至会陷入财政违法案件中的追究责任和补偿救济机制都无法解决的困境。财政运行应当是经常性收支平衡、财政赤字水平合理可控、公债和收费用于特定目的并受到有效的法律规制,财政运行获得有效监督和究责救济顺畅有序的状态。因此,当前应当抓紧修订预算法,制定国债法,使国债发行规模和结构得以法律控制,强化预算监督。

三、我国财税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向

财税法治是建立在完备的财税法律体系基础上。法治是财政的基本表现形式,是财政事业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财税法律内容的协调,重在建立健全涵盖财政收支平衡、财政预算、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监督在内的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协调,在于建立一个税制结构优化、税负合理、征管配套的税收法律体系。财税法律形式的协调,关键在于对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理组合与科学搭配。无疑,财税法律制度的完善,要依靠先进的财税法理念和制度创新,财税法改革与实践的广泛推行。

( 一) 完备的财税法律制度

完备的财税法律体系是实现财税法治的基本前提。应当看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财税法制进程加快,一大批财税领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应运而生,初步形成了财税实体法和财税程序法为构成的财税法律体。但是,也应当看到,我国财税基本性法律缺失的问题仍然较为突出,具体表现在:

1. 财税法律体系不健全。财政基本法主要涉及财政法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权力分配、政府间财政关系、收支形式与重要收支制度、财政平衡、预算制度、监督制度等。我国宪法缺乏对财政制度系统的规定,为保证财税法律的统一实施,制定财政基本法是最佳选择。我国虽然制定了《预算法》,但是其刚性不足、预算形式不科学、部门预算与专项预算不协调、预算科目不合理等问题突出。在财政收入法中,除了税法具有相当的规模之外,国债、费用等领域,尚且没明确的法律来规范。从财税法治的角度看,获取财政收入是公权力最容易侵犯公民财产权利领域。财政支出法涉及财政转移支付、财政采购、财政投融资等内容,我国目前除了《政府采购法》之外,其余领域都明显缺乏法律的深度调整,财政权力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财政收入法主要包括税收实体法、国债法、行政收费法和特别财产收益法等。财政监督法是对财政违法行为追究责任和财政侵权行为进行救济的主要依据,也是保障纳税人民利的重要环节,但是我国除了《审计法》之外,财政监督法律并不完备。

2. 地方财税立法权的缺失,主要是税收立法权的缺失。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税收立法权基本都由中央行使,地方除了享有屠宰税、筵席税等立法权外,没有更多的立法权力,而多数省( 区治区、直辖市) 实际上并没有征收上述两个税。可见,地方仅有的税收立法权也未尽其用,这反映了我国财税体制的不完善,税制的滞后和税收规模与结构的不合理。从调动地方积极性,增强地方政府有效管理,推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赋予地方一定的财税立法权,也能够有效地遏制地方政府违反法律法规寻求不正常的法律突破。地方税制改革应当以提高财力配置的有效性,增加地方财力,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改进管理体制,统筹税权划分、非税收入改革、预算改革等,确定合理的地方财政收入规模和结构。

3. 税收实体法的结构与税种设计不协调。总体上说,应当通过权衡税制改革的目标,协调税收实体法的作用,在合理设置税种的前提下实现税制的简化。1994 年的税制改革以来,税制结构在趋于合理和简化的同时,税种重复、交叉、缺位的现象仍然存在。例如,社会保障税、环保税的缺失; 有些特定的税种,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经逐渐失去存在的意义; 税种之间的比例也不尽合理,直接税与间接税比例失衡。税制结构的优化,需要合并重复设置的税种; 需要调整性质相近征收交叉的税种,例如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与资源税和房地产税的交叉,烟叶税与消费税的交叉; 需要调整特定目的税,例如具有特殊所得性质的土地增值税与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的整合等。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比例的调整,不能简单地通过存量此消彼长去实现,而应该从总体税负调整的角度出发,通过增量安排,辅以非税收入转入税收收入等综合考量。完善的财税法律体系,应当是一个具有完整的内容结构的有机整体,形成一个以财政基本法为统领的,以财税实体法和财税程序法为骨干的,包括财政收入法、财政支出法、财政管理法、财政监督法等内容的,各组成部分层次分明、结构完整、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从规范内容上看,财税法律应当着力明确授权性规范、完善行为规范、健全法律责任等,规范财政主体的组织机构、权力职责,设定相应的行为规范,促进财税法律内容的全面协调发展。

( 二) 财税法律制度形式的协调发展

财税法律形式的协调,关键在于对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这些财税法律渊源形式的合理组合与科学搭配。当前我国财税法律制度形式协调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财税法律偏少,也就是财税法律体系效力层级低下,因此,需要强化财政法定主义。

财税法律制度涉及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义务,财政法定是实现财税法律制度以人为本的必然途径。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强调对纳税人的尊重,对人权特别是纳税人基本生存权的保障。纳税人、用税人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对国家财政权力与纳税人财产权之间的利益平衡,体现着对纳税人基本生存权利的保障,也蕴含着对纳税人公平正义的追求。财政法定是民主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财税法领域的体现,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举足轻重。各国在财税立法中恪守财政法定原则,根本原因在于财政密切关系着纳税人的财产权益,税收是对纳税人财产权的一种合法侵犯,如果由行政机关来决定,很容易导致侵犯纳税人、用税人权利。出于对纳税人的权益的尊重和保障,由人民的代表机关来决定财税制度的设计当然具有合法性,更为普通民众所接受。归根结底,财税法律制定的权力应当归属于纳税人全体,在代议制民主和现代法治语境下,也就是财税立法权应由代表纳税人全体的立法机关来行使。财税领域的每一个制度,都关系千家万户的经济利益,都涉及各种主体的利益诉求,只有法律的形式,才能更充分、有效地保障以人为本的理念。

财税法律制度涉及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其实就是各种主体之间的利益诉求的全面考虑与充分协调。从总体上讲,法本身就是调整利益关系,表达利益要求,平衡利益冲突的规范; 而利益协调的基础和核心,恰恰就是制度的协调。确立一种制度,最有效和最权威的方式,就是立法,在所有的立法中,宪法和法律的制定又最为严谨、权威。因此,实现制度协调并进而实现利益协调的最好方式,就是通过法律确立相应的制度,调整规范相应的社会关系。从财税领域来说,协调多方利益更是其基本特征,财税法律制度的设计,必须为利益协调提供合适的平台,为实现多方利益的充分博弈提供条件,从而将多数人的利益反映到制度和规则的设计中,并且充分考虑和不损害少数人利益。没有利益协调,也就难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难以实现社会和谐的目标。立法通过确定利益主体的范围、分配各主体的权利义务,确立一系列的原则和制度来协调利益关系。[6]法律作为一种定型的社会规范和准则体系在诸种社会利益调控机制中具有独特的优势,也能更有效地实现财税领域各主体利益之间的全面协调。

法律制度的构建就是要求法律规范设定具有可预期性与稳定性。财税法律制度建构,对可预期性和稳定性的诉求更为明显且迫切。社会经济主体需要稳定而明确的财税法律制度,从而合适地安排经济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公民也依赖于稳定而明确的财税法律制度,从而实现对自己财产权利的另一种方式的保障。财税法律制度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价值,就在于防范国家权力的任意行使,维护和保障公民在市民社会生活中的经济自由。充分实现财税法律制度的可预期性和稳定性,最好的形式无疑是法律。因为,财税法律的制定程序更为严谨,规定的内容更为基础,对纳税人财产权利和社会经济主体经济自治的保护也就更为充分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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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财税法;价值;分配;公共财产;纳税人权利

中图分类号:D9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4)05-0097-03

一、为何要提炼财税法的价值

无论是作为规范的法律,还是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学,都内含着相互对立统一的一对矛盾关系。法律规范中。既存在大量的“技术性法律规则”,又存在为数不少的带有鲜明价值取向的原则。而一般说起法学的研究方法,最核心的便是规范分析和价值分析;与之相对应,规范分析法学和价值分析法学则是法学流派中的两大“门派”。客观言之,规范和价值二者,都是法律、法学的重要组成.可以有所侧重,但不可“单打一”,可“偏”而不可“废”。

在法理层面研究价值取向的法学研究,对于我们认识并发挥财税法价值所具有的实践意义,是很有好处的。价值取向的法学研究,在法学流派层面主要表现为自然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从19世纪中期到20世纪初期,自然法理论在大多数西方国家处于低潮,热衷于规范分析的法律实证主义者试图将法学的探究范围严格限制在对国家制定和执行实在法进行技术分析的方面,对法律调整的目的和理想进行的研究趋于消失。随着规范和价值二者关系被重新认识,在20世纪末,出现了自然法和价值取向法理学的复兴。拉斯韦尔和麦克杜格尔认为,法律如果欲在全球范围内促进价值的民主化和致力于创造一个自由而富裕的社会,就应当最大限度地降低技术性法律原则的作用。由此出发,应当根据民主生活的目标和重要问题来阐释关键的法律术语,法律判决则应成为“对社会进程中价值变化的突然事件的回应”,整个法律和法学都应当“对所选择的解决方案给整个社会模式所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目标思考’和功能考虑”。简单说,便是一定的价值指引,能使法律生活当中的立法、司法等各个环节都更契合社会生活(变化着)的实际,并对社会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实现法律和法学的社会担当。当然,这其中也要注意一个“度”的把握问题,若是矫枉过正。仅仅从价值出发而忽略了作为逻辑起点的规则本身,会使法律成为一张普罗透斯式的脸,无法琢磨。

同样是和法治社会“规则之治”的基本要义相悖。我国目前的财税法律规范和财税法学研究,一个突出特点就是“规则”的意味太浓厚而“价值”因素则往往处于“缺位”状态,表现形式有二:其一,财税领域的制度规范中,大量的都是杂乱的低位阶规范性文件,而且所规定内容明显缺乏核心价值的指引,从而使得政策性特征太过突出,缺乏法律规范所要求的最基本的稳定性,常常随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变化,而且这种变化相当随意:其二.财税法学研究更多停留在解释财税规范性文件的层面.而且这种“解释”多表现为文义解释,没有自觉运用一定的评价标准进行阐发,缺乏对下一步立法的指引。这两者之间也在一定程度上互为因果,使得我国落后的财税立法和财税法学研究相伴相生,在恶性循环中打转。因此,加强对财税法价值的提炼和研究,无论是从提升财税法学学术品格,还是指导财税法律实践的角度来说,都大有裨益。

二、提炼财税法价值时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要注意区分财税法的价值和财税的价值。财政、税收主要是经济领域的概念范畴,而财税法是调整财税现象的法律规范,二者有不同的价值导向。财税现象本身主要是一个“国家主导”的经济现象,而且最需要考虑的是“效率”因素;而财税法作为具有现代性的部门法之一,首重是“公平”的实现,而且在规范设计过程中,并非单纯考虑“国家”,同时也投入相当多的精力于和国家相对应的纳税人群体,以及具体的纳税人个体。

其次,应认识到财税法价值的多元性,在凝聚共识的前提下可以存在“各自表述”。财税法调整的财税关系本身就是具有多维度的概念体系,既有发生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通过税收、财政补助等体现出来的取予关系,又有发生在国家机关之间的财政收支划分、财政转移支付关系。即便是在纳税人内部,财税法也要发挥自己的影响,比如,通过税率设计、税收特别措施,意欲达致税收公平。这种调整对象的复杂性,决定了财税法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保护的有价值事物也是丰富多彩的,从而学者们的认识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歧异也是合情合理的,当然,对一些“核心价值”的认识,还是很需要形成一致认识的,这有利于财税法功能的实现。

再次,财税法的价值是一个历史性概念,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不同的价值;但是,也应当把握不同历史阶段财税法价值体系和精神内涵中的共通成分。从发展的角度看.财税法经历了一个从更侧重于保护国家财政利益,演变为注重国家财政权与纳税人财产权平衡,并进而向更强调纳税人权利保护演进的历史过程,这体现了财税法价值的“历史性”。然而,不同历史时期的财税法价值,其实是一脉相承的,不应隔断它们之间的联系,将其孤立起来。财税现象在世界范围内是古已有之的,而财税法的产生则更多被认为是和财税法之“帝王原则”――税收法定主义相伴而生的,进而便联系上了中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英国之酝酿、产生与成熟,从而和控制政府权力、保护纳税人权利等联系起来。也就是说,财税法在其产生之初,便或多或少隐含保护纳税人权利之价值追求。只是这一价值在相当长一段历史时期内受到强大“国家主义”的压制,隐而不彰。一旦整体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思潮发生变化,限制政府权力、保护纳税人权利的价值之花便会茁壮成长。

最后,提炼财税法的价值应当密切关注社会现实,注意回应现实需求。作为部门法律规范的财税法是“法律”,而提炼财税法的价值,则属于“法学”研究的内容。财税法是“现代法”、“高级法”,自然应该和社会现实联系得更加紧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入“深水区”,一系列社会问题凸显出来,比如贫富差距拉大、地区发展失衡等等,都制约着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而这其中很多问题,都和财税法联系紧密,学者们应当在研究财税法的过程中,有意识地回应社会需求;在提炼财税法价值的过程中,也应以社会需求作为重要导向。这不但不会削弱财税法学的理论基础,使之沦落为“对策法学”,反倒会提升其学术品格,并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迎来更大的发展空间。

三、财税法价值论的内容

财税法作为宏观法律系统的一部分,有与其它法律部门相通之处,但另一方面,作为具有一定独立性的部门法,财税法有其独有的“个性”,基本价值在财税法领域的体现也有自身的形式和特色。

1.调节财富分配

财税法乃“财富分割利器”。财税法首先是“分配法”,然后才是“调控法”,而且“调控”也是建立在“分配”的基础上,甚至其本身就是“分配”的一个维度。本质上看,财税活动先要在国家、社会和公民三大主体之间进行财富分配,而在这个意义上理解的财税法,就是对这一财富分配过程的规范,使之有规、有序、有责,用法学术语表述就是要合宪、合法、合理。在总体财富一定的情况下。先决定国家、公民以及企业各取多少,然后确定国家内部(主要表现为横向和纵向的财力划分)、公民之间(初次分配中各生产要素占比,如当前热议之“劳动性收入”和“资本性收入”在分配中的权重问题)如何划分。只有当财富在这些主体之间都已分配确定之后,才存在宏观调控的问题。否则,国家宏观调控之物质基础何来?其通过税收手段将一定财富从此纳税人处收取并以税式支出等形式转移至彼纳税人处,合法性又何在?现代财税法所强调的财税民主、财税法定,首先是强调要由纳税人选举出的代议机关决定各财税事项,而财富在国家和纳税人之间怎么分、分给国家的规模有多大,怎能不由纳税人及其代表机关所决定呢?因此,财税现象首先可以界定为一种分配概念,而强调财税法治就是强调通过法治这种“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来保证所有分配环节的公平、正义。

在财富初次分配的基础上,财税法还要扮演宏观调控的重要角色,利用税收优惠、税收返还、税收补助、财政转移支付等规范化的财税行为,来缓解和改善前一阶段分配中存在的财富在不同主体之间不公平分配的现象。而这种宏观调控,本身也被人们称作“二次分配”,同样属于财富分配的范畴。

2.规范公共财产

财税法不仅是一种宏观调控、分配收入的经济手段,还能对公共财政予以有效的法律规制,从而获得了“公共财产法”的精神内核。作为公共财产法,财税法与私人财产法进行了较为明晰的区分,通过对国家公款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通过对国家能力的提升和对公众生活的关照,展现了法治思维,也实现了其特有的法治意义。

长久以来,我国法律传统中受到公法、私法二元对立的影响,形成了以物权法一私法和行政法―公法为核心的两大法律体系来规制公共财产的法律问题。这种思维模式深刻影响了我国公共财产权的保护。因为这种以学科发展体系化为标准的法律进化模式不可避免地会留下众多的死角。加之我国素有的权利意识不彰、为权利斗争的观念疲软等现实因素,对于个体的财产保护尚且长期处于不利的地位,何况于位于公用领域的财产?在这方面,体系化思维所存在的痼疾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被动一面相结合,对公共财产的保护暴露出更大的困境和难度。

但是对于公共财产的管理,依旧是政府的职能之一。如何以法律张扬之空间来弥补前述法律体系思维遗留下的“法治飞地”,财税法在其间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罗尔斯所代表的“新契约论”认为,一个正当社会是建立在其成员同意基础之上的社会,当契约的自律性与互惠性发生冲突时,互惠性必须服从于自律性,因为自愿契约的自律性是至高无上的,自愿进入社会合作体系中的成员,“他们所接受的责任是自我给予的”。财税法则为“自我约束与执行”的有效行为模型提供了理想实验田与既有范本。对于公共财产的规范不再单方面依仗国家的严格管控与市民社会的纯粹以利益交换为纽带的经济性契约,而在财税法领域形成了两者相互结合的较为中庸但是极为有效的混合形态。以我国主流财税法思想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学说为典型例证,其反映的就是国家―公民二元结构框架中形成的共识,债权债务关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契约创立了国家一公民在公共财产管理过程中的形象与共识,契约由相互性构成,契约所代表的社会秩序的理念是以交换为基础的,在很大程度上,交换是一个奠基于利己和互惠基础上的自我强制的制度,财税法对于公共财产的规范价值也就生发于此。

3.限制政府权力

财政、税收现象本身具有鲜明的国家性,比如其中的财政收入活动,便是政府汲取收入的主要基本形式。但若要论及财税法,则主要是在规范政府财政权力的运作。需要格外强调,财税法从其刚刚产生的那一刻起,就不仅仅是在“限制”政府的财政权力,同样有“保护”财政权力的意蕴。以最早孕育和产生税收法定主义的英国为例,在税法规范出现之前,国王主要从自有土地和其封臣处获得收入,而随着国王将大量的土地分封给其臣属,其自身拥有的土地数量锐减,因此维持王室运作的收入来源,主要便依靠从臣属处获取的收入。由于没有相对稳定的制度规范,国王不得不经常和其臣属就此问题进行磋商、谈判,而其臣属经常利用该问题“做文章”,争取更多的权利,不按时缴纳税赋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使得国王难以获取稳定的财政收入。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以制度规范形式出现的财税法,即便对于国王来说,也不能谓其完全没有“保护”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需要,国家早已逾越“必要的恶”的程度,政府也不再仅仅扮演“守夜人”角色,而是积极地扩张自己的职能范围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相对于弱小的个体而言,政府显得太过强大,而且政府权力的运作也主要是通过政府中具体的个人来实现的,而只要是人,便会存在一定程度的自利倾向。虽然由于社会需要,赋予政府更大的权力是很有必要的,但仍然应当有一种规范手段来制约政府权力的无限扩张。这种手段应当是制度化的、常态化的,而非过去曾出现过的那种“运动式”的对政府权力的制约方式。控制财权,便是一种较优的制约手段。

4.保护纳税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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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财政权有广狭之分。从狭义来讲,国家财政权通常是指国家财政性行政权责,是国家各级财政(含税收)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宪法、法律,以及行政法规与规章规定的财政行政管理权责体系,包括财政行政立法权、财政会计管理权、财政预算管理权、财政税费征管权、财政收支监督权、财政执法复议权及其他财政管理权。从广义上说,国家财政权是一个国家凭借其主权所享有的通过民主制定宪政法律在主权国家与公民组织之间,立法主体、行政主体和司法主体之间,各级政府之间以及它们内部各部门之间配置的向特定对象征收税费、借入国债,并将其按预先民主制定的年度预算用于国家生存与发展所必须开支的方面的人大财政权(财政立法权、预算审查权)、政府财政权(财政管理权、税费征管权、国库经理权、财政使用权、审计监察权)、司法财政权(财政检控权、财政审判权)等权责体系。

    财政权的配置与运行制约机制的合理化是国家政治权力良性运行的经济法律基础。之所以要对财政权作出明确的规定并对其行使加以严格的监督限制,是因为国家财政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机关履行其管理公共事务职权的基础,而且与国家立法权、国家司法权良性运行密切相关,关系到一个国家依法治国的根本。由于支配财政的权力可以影响其他国家机关的公务行为,或者影响国家公务人员的意志,所以对国家财政权的合理配置是防止国家权力过分集中到某一个国家机关的重要内容。目前财政领域中存在的以农民税费负担过重为代表的国家与民众争利问题、国家对财政资金的使用在受益人间有失公平的问题、行政机关财政权力滥用而得不到立法宏观控制与司法个案救济问题、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事权与财权划分转移不完全相称问题、政府财政资金征管、使用与监督机关制约关系不顺问题等,大都根源于财政权力配置与运行机制不科学、宪政法律制度执行保障制约机制不健全。财政权力配置与运行制约机制的合理化,对于进一步深化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理顺财政权力主体权责关系,健全财政权力运行制约机制,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及有关行政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如何约束财政权不仅是一个法律技术问题,而且是一个政治手段问题。如果财政权的配置不利于国家机关之间的职能分工,那么,财政权的运用就有可能成为专制统治的工具。由于依照宪法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以保护公民的权利为目的,公共权力机关依靠税收来维持其正常的工作,而税收与公民的财产权息息相关,国家财政权的本源是人民的权力,因此,规范财政权必须体现人民主权和基本人权原则;财政权的行使必须与保护公民权利相一致。同时,财政权的规范与运用还是国家调控市场经济、维护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手段:而财政监督权地有效规范与行使则是克服行政效率低下、官场腐败,建立民主与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

    二、国家财政权与公民财产权关系及其优化原理

    对财政权的配置首先是以通过民主制定宪政法律确立主权国家与公民组织之间的税费权责关系为开端的。税费权责法律关系是国家与公民二者之间最基本的财政权权责关系,它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机关对公民及其复合主体因税费开征、减免、停征,目率调整变动等因素所发生的税费实体权责关系;二是国家税费征收机关因行使税费收征收管理检查权而与涉税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税费征纳程序权责关系。

    国家财政权与公民权关系的异化主要表现为国家财政税费征收权的滥用(包括扩张性滥用和消极性滥用),导致了公民财产权与国家财政权的双重损失。国家财政税费征收权的滥用主要产生于税法立法技术粗糙所造成的税收法律制度弹性。由于现行税费法律规范对税费的实体权责与征管程序规定不太严谨,不仅使税费征收主体为局部“公益”或个人私利而任意扩张性地行使税费征收权、侵犯公民与组织的财产权提供了可能;也使税费征收主体为局部“公益”或个人私利而消极地性行使税费征收权、侵蚀国家财政权(导致国家税费收入流失)提供了条件。农民税费负担问题是国家财政税费征收权扩张性滥用的典型现象。消极行使税费征收权导致国家税费收入流失的原因,还在于国家和税收征管人员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税收人员有着与其委托人目的不一致的利益目标,这导致一些个人不愿为国家利益而尽心尽力,或将其私人利益渗入征税权实施过程,寻找与纳税人合谋的机会,损公肥私。如有些税收征管员和纳税人相勾当,直接缓征、少征或不征纳税人应该缴纳的税款;拥有享受税收优惠认定权的税务机关或官员滥用税收优惠,给予纳税人享受不该享受的税收优惠:越权审批税收减免期限和欠税;因税费征管不严导致的不该享受优惠的纳税人通过“挂靠”和“寻租”活动来避税、偷税,甚至骗税;不及时有效地对违法乱纪给予应受处罚(罚款和滞纳金);下级税务部门搞“蓄水池”,隐瞒税收收入等现象,造成了国家税费的大量损失。

    为保证税收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必须努力推动税收相关法制建设,科学合理地处理公民财产权利与国家税收权的关系,使国家通过税收取得的财政收入最大限度地为人民提供服务,促进社会整体利益增长。维持公民财产权利与国家税收权的平衡,实质上是维持社会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比例平衡,这种平衡的实现意味着创造出了发展和保障社会整体利益不断增长的良好宪政条件。它要求税负总水平与国民收入相适应,以最少的税收最大限度促进整个社会的进步,并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最大限度地致力于人民的幸福生活。社会理想的税负应是国家的征税权力和公民等社会个体的权利协调一致。在社会权利结构中,若国家税收权比重过小,公民财产权利比重过大,就会导致政府失能的种种不良后果,如社会经济秩序混乱,各种形式的无政府主义行为等等;而如果公民财产权利比重太小,国家税收权比重太大,则又会形成本末倒置,公民财产权利无法有效约束国家税收权,反而被国家税收权所扼制的局面,其现实表现就是不同程度、不同形式的专制主义。这两种情况都会损害客观的社会整体利益。

    为此,一方面,国家税收权应当处于公民财产权利的约束之下。国家税收权在现实生活中具体表现为国家机构及其官员的职权。因此,约束国家税收权,就是对国家机构及其官员手中的职权进行监督和控制,让这些职权只能服务于公民财产权利,只能维护、促进而不是损害社会整体利益。为了确保公民财产权利对国家税收权的控制,实现和维护预设的宪政秩序,除了应当保持公民财产权利在社会权利结构中的足够比重并加强这种权利的建设外,再一个不可或缺的措施就是限制国家税收权的强度。不仅应适当分散国家税收权以削减其强度,同时还应当让国家税收权的不同构成部分之间形成一定形式的制约平衡关系以自我抵消一部分强度。另一方面,为了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维持社会政治生活的稳定,有效地规范经济生活秩序,保持国家的统一和人民的团结),同时也是为了从根本上维护和促进公民个体利益,国家税收权(规模和强度)必须足够强大到足以防止公民滥用权利(从事各种行政违法、犯罪活动和民事侵权行为),对容易引起避税而又难以控制的征税项目进行详尽规定;对一些难以确定税款的纳税项目建立规范透明的税收谈判制度,通过税收妥协使征纳双方能够在税法模糊、理解不一致时,找出一个双方都有可接受的办法,解决税法条文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所产生的一些税收征管凝难问题。同时,考虑到税法边界的模糊性的客观存在,有些规避税收性经济行为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条文不能明确作出是否构成偷逃税的判断,有必要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偷税判别原则重新规范偷税认定制度,同时加大税务部门对税收义务人(违纪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力度。

    三、财政权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之间的配置及其优化

    对财政权在立法主体、行政主体和司法主体之间的配置结构是国家财政权力运行的民主政治基础。我国现行宪政法律制度对财政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的配置结构概况如下:权力机关的财政权主要包括财政立法权和财政执法监督权两个层次。行政机关只能根据立法授权进行财政委任立法并依法接受立法监督。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财政执法监督权配置方式有二:一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各级政府财政有关机关遵守、实施宪法、法律及法律性决议的情况;撤消各级政府制定的与宪法、法律相抵的财政法规、规章、决定、命令。二是各级权力机关对国家各级财政机关的财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审查、批准、建议、质询、检查、调查、弹劾),以保证其财政执法的合法性、合理性,使财政执法中发生的违法、不当行为得以及时纠正,从而提高财政执法质量。行政机关的财政权主要包括各级政府及其财政有关部门有权制定、发布财政方面的法规、决议、命令和通知等:有权编制、执行本级政府预算决算:有权对所属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企事业单位的财政工作进行检查、处罚和复议等监管。司法机关的财政权主要是指法院通过受理财政行政相对人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诉讼,对财政行政相关主体涉及财政权滥用的违法、犯罪案件进行行政或刑事性裁判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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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税务风险的含义、特点及管理任务

税务风险是企业的纳税行为未按税收法律法规正确有效地执行,从而导致企业未来经济损失,致使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并使企业名誉受损,信誉下降。其主要表现为企业未充分利用相关优惠条件、涉税事项管理不合法等行为。税务风险的特点包括:主观性、变动性、损害性、预先性、可管理性。税务风险管理的直接任务是熟悉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防范并降低税务风险损失。

(二)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意义

企业财务管理可分为日常经济业务的分析与管理和纳税业务的分析、筹划与管理,因此,税务风险管理是企业风险管理的核心之一,加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

(1)税务风险管理质量直接影响企业风险管理水平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向前发展,企业的组织形式越来越复杂,管理层次也越加复杂化,在企业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观点指导下,税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也越大,因此对企业税务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水平要求就越高。作为企业整体风险管理的重要分支,提高税务风险管理质量有利于降低企业整体风险发生的概率,提高企业整体风险管理水平。

(2)有利于营造良好环境,确保企业正常有效生产税务风险管理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避免企业不必要的损失发生,保证企业经营活动正常有序的进行。有效的税务风险管理可规范企业的各项交易活动及法律行为,避免承受不必要的损失和惩罚,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同时也为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起表率作用。

(3)有利于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遵纪守法是企业存在的前提,企业有效的税务风险管理,可保证企业按税收法律规定正确行事。对企业的纳税义务,正确使用税务筹划方法,合理合法规避税收,降低纳税负担,而不是违规违法偷漏税。这有利于促使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同时也为企业进一步发展铺平道路。

二、税务风险存在的原因

(一)企业纳税指导思想偏离正轨

企业经营的目的是为盈利,因此,很多企业将利润最大化作为其财务管理目标。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便以期限最迟、税额最低作为其核心指导。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纳税人依法纳税的积极性逐渐被消弱。从表面看,尽管大多数企业都在依法纳税,但却严重缺乏主动性,而且还常常出现忽视纳税合法性现象。他们常常忽略税收政策、不重视税收法规,一切以利润最大为目标,对纳税缺乏风险管理意识,更不存在有效管理的方针,导致甚至加剧税务风险发生。这些现象都可能导致纳税行为偏离正轨,严重时需要在税务管理部门监督下按照税收政策对涉税事项进行重新核算,额外耗费企业人力物力,增加企业的核算成本,还可能因接受惩罚而增加企业的营业外支出。

(二)企业财务管理系统不建全

我国的很多企业没有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或有财务管理部门,但其财务管理系统缺乏税务管理职能,不能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更不能对税务风险进行整体有效的分析。或财务管理系统在税收筹划与管理上预警水平较低,税务风险意识薄弱,难以对税务风险进行有效的预测与防范。正是因为企业缺少系统的税务风险管理,税务风险防范意识薄弱,使风险信息的收集、识别和交流就得不到科学保证,以至于在申报纳税和缴纳税款中承担不必要的风险支出。

(三)信息传递不及时影响税收筹划效率

税收筹划需要根据企业具体的业务情况进行全局考虑,这需要各业务部门,特别是财务部门及时传递有用的经济业务信息才能完成。而企业的整体管理是一个系统性的过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是税务风险防范的基础,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够完善、职责分工不明确、管理层次复杂、信息传递过程长等,都将导致企业内部控制混乱,影响信息传递时间,影响其传递及时性。过时的信息往往不能反应现实状况,导致信息真实性下降,税收筹划不正确,甚至可能与实际情况背道而驰,严重时可能违背税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我国目前形式下的很多企业也存在这样的信息传递问题。

(四)部分企业财税核算人员综合素质低

(1)对税法及会计核算法规理解不透部分企业财税人员对税法和会计核算法规理解不透彻,致使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甚至有偷逃税的倾向。进行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时与法律规定相差甚远。还有的企业重视其内部经营管理,而忽视对税收法规的研究,忽视税务风险控制,致使不确定性的税务风险随时可能发生。

(2)专业素质不达标部分企业财税核算人员的专业素质不达标、他们鲜于关注企业经营活动的实际流程,对税收法规政策的更新变化及会计准则的变化更是懒得了解。企业财税核算人员这样的不作为,导致企业承受潜在的税务风险,这也是导致企业税务风险直接的非常重要的原因。

(3)职业道德素质低下部分企业财税管理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低下,为自身或本企业利益,违背职业道德,伪造经济业务,虚列财务数据,偷、逃税现象时有发生,逆税收政策而行,从而使企业陷入税务风险危机,降低企业信誉,导致税务风险损失。

三、防范和降低企业税务风险的措施

(一)修正纳税指导思想,提高纳税意识

纳税与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并非矛盾对立的,它们的利益关系应该是方向一致的。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实现财务管理目标的前提条件。因此,企业应修正纳税指导思想,将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与纳税目标协调统一,二者并重,提高纳税意识,积极主动依法税收筹划,依法申报纳税,树立良好的纳税品德,才能有效的防止税务风险,避免税务风险损失的发生。

(二)建全财务管理系统,加强企业税务管理

企业税务管理及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系统的职能之一,建全企业财务管理系统有助于强化企业税务管理,防范税务风险的发生。首先,企业应建立税务风险预测机制,根据其财务管理目标确定税务风险管理的目标、对税务风险的承受能力、预期税务风险的来源进行分析。将重要的、影响范围大、发生程度强的税务风险设为重点研究与筹划项目,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其次,企业应建立税务风险识别与评估机制,用以分析确定新形式下的税务风险,在税务风险尤其是重大税务风险可能发生时,及时采取措施应对和控制,防止风险损失的发生。有的企业由于一般财税业务处理人员能力限制,对于混合销售和兼营业务等较复杂的经济业务,企业自身往往不能准确预测其潜在税务风险,不能很好的进行税收筹划,也难以制定出预防税务风险发生的相关对策。这种情况,需要企业财务管理部门与相关专家、税务中介机构和事务所联系,结合企业业务实际共同讨论,制定一套完善的税务风险管理与防范机制,预防和降低税务风险的发生。

(三)及时传递信息,提高税收筹划效率

企业业务财务信息是进行税收筹划的主要依据之一,因此,要进行正确有效的税收筹划,就要求有适时的、高质量的信息作为保障,这需要企业各部门及时准确的向税收筹划部门传递高质量信息,以便其作出合法有效的税收筹划,避免税务风险。首先,企业应进行合理的会计制度设计,设置合理有效的内部管理部门和管理层级,缩短信息传递路线,做到信息传递“垂直化”,减少信息传递时间,保证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其次,会计部门应及时加工整理信息,并确保会计信息的客观性、真实性,保证税收筹划依据信息的高质量性。再次,税收筹划部门应根据接收到的信息,结合最新税收法规政策及会计准则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并根据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税务管理目标,进行税收筹划,制定合理的纳税方案并及时反馈,提高税收筹划效率,最大限度规避风险。

(四)加强企业财税人员综合素质的培养

(1)加强税收人员法规政策学习,提高专业素质作为企业财税人员,既要熟悉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同时还应重视税收法规的研究学习,要精通税收法律法规,特别是与本企业缴纳税项相关的税收政策的相关规定,并能运用自如。当会计准则及税收法规发生变化时,企业及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关培训学习措施,强制会计人员、财税人员认真学习新准则、新法规,以更新知识,正确理解会计准则及税收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为正确税收筹划、规避税务风险打好基础。此外,进行税收筹划,防范和降低税务风险,还离不开企业实际经营业务及流程的分析研究。因此,作为税务管理人员,还应勤于关注企业的具体经营状况、业务流程,具体经济业务及具体发生时间,这些业务应交纳哪些税项等,再结合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合理合法税收筹划,规避税务风险。

(2)培养财税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企业财税人员应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素质和大公无私的精神。为进一步提高财税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一方面应加强职业道德的正面宣传和感染力度,培养财税人员崇高的职业道德水准。另一方面,应提高社会监督和处罚力度,努力减少有违职业道德的行为发生,对触犯法律者,给予从重处罚。此外,为规避企业税务风险,使企业能持续正常的经营,企业管理层除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外,在配备财税人员时,也应拔高要求;并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加大内部监督力度,一旦有违反税收法律和的损害职业道德的事件发生,则给予相关责任人严厉处罚或解聘,从而提高财税人员对其职业道德的重视,自觉遵守税收法律和职业道德,以便降低税务风险。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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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指基于公认的会计原则以及制度的规范和指导下,对企业已经完成或已经发生经济业务活动进行计量、记录和确认,进而形成企业的财务信息,为企业内部及外部存在相关利益关系方面进行报告提供,最终实现企业会计目标的经济决策。税务会计属于新型边缘的会计学科,主要依据国家的现行税法,通过货币计算的基本形式,使用会计学相关理论以及核算方法,对企业税款形成、缴纳和计算进行系统、连续且全面的资金活动监督和核算。

企业的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目的均为企业的合法经营所服务,并且两者均在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及规章制度基础上进行企业经营利益保护。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重视对象尽管不同,但都为企业提供客观财务数据,从而能够促使企业管理者能够获取正确、合理的财务信息。加强并重视财务和税务管理间相关性分析以及差异和相关协调,对于企业管理水平和整体效益的提高具有重要作用。

2、企业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间的差异

2.1、两者的目的存在不同

我国的会计体系构建主要为企业管理者进行企业管理、筹资、投资等活动提供完整企业财务信息、财务会计和真实信息应用情况。其中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两者的目的存在差异,财务会计主要为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提供真实性的企业资产,并对企业当前财务及经营情况进行全面了解,进而为企业管理、投资和潜在的投资者进行正确的决策依据。税务会计指依据税法基础上经过企业相关税务活动核算,确保纳税人能够在守法基础上实现企业负担的减轻。

2.2、两者的会计要素不同

依据国内相关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规定,国内财务会计可以分成负债、资产、收入、所有者的权益、利润和费用六要素。财务会计六要素和企业经营、财务情况联系紧密,属于企业经营及财务情况直接反应。对于企业税务会计四要素可以分成应税收入、纳税所得、费用扣除以及应纳税额四要素,这四要素和企业应该缴纳的税款关系密切。

2.3、收支确认范围和标准不同

就财务会计而言,为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收支状况,企业发生的一切收支事项均要按其业务性质列入有关的会计账户中;而税务会计则必须按税法的要求,将税法规定的收支事项列入有关的会计账户中,以作为纳税所得的形成要素,超出税法规定的收支事项,即使是企业已实际发生的收支事项,也不得列为纳税所得的构成要素。财务会计规定可以据实列支的项目,税务会计则不允许据实列支,税务会计对财务会计的列支标准给予了严格细致的限定。例如,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业务招待费、公益性捐赠、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支出,财务会计上据实列支,税务会计则应按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限额扣除。

2.4、两者的核算相关指标不同

企业财务和税收会计的核算依据存在差异:财务会计核算主要依据企业会计制度及准则,进行真实企业财务活动记录,完成企业经营、管理及财务直接反应,存在一定灵活性。税务会计核算主要依据国家税法,执行具有客观性、强制性、高度的统一性。企业财务和税收会计核算对象存在区别:财务会计需要进行企业货币计量下所有的经济活动和事项核算,而税务会计只是进行纳税人相关税收变动事项核算。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原则存在差异:财务会计核算需要遵照稳健原则,进行可能与税务会计核算原则损失预计;对于企业的税务会计而言,需要遵循法定原则、公平原则、收入均衡原则、便利管理原则、反规避相关原则。

3、企业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间的协调

3.1、加快税务会计的理论体系的构建

为了高效实现企业财务会计和税收会计在企业中的应用价值,企业需要重视财务会计和税收会计间的协调性,加快税务会计理论体系构建。由于财务会计发展时间较长,已经形成了完整财务会计的理论体系,这对于我国的财务发展具有重要促进和指导作用。对于税收会计理论体系的构架和完善,相关政府部门需要加强重视力度,将税收学合理应用于税收体系构建中,并依据会计理论及方法,加快税务会计理论体系的完善,真正实现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紧密结合。

3.2、强化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适应性

企业财务会计建立于会计制度基础上,而税收会计建立于税收法律、法规基础上。因此,需要重视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适应性,能够利于企业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协调。会计制度应该重视税收监管信息需求,实现会计对于税收法规信息支持效果。并且税收法律、法规需要积极进行会计制度协调性的执行度,在税收征管中可以运用会计制度对其影响,实现两者合理的相互协调。

3.3、加强人才培养和必要信息的披露

目前,大部分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的专业知识属于财务和税务分离的知识体系结构,部分工作人员只掌握其中一项,进而限制了企业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合理协调开展。因此,企业需要重视并加强企业财务人员对于两种业务的协调学习,进而增加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协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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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财政税收制度;费大于税;税收分级;税收分权

中图分类号: F810.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29-52-2

0 引言

任何国家在发展的过程中均需要财政税收制度予以支持,合理的、科学的财政税收制度能够为国家的财政税收管理提供有力的指导,促使财政税收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作用。但是,就我国的财政税收情况而言,虽然已经对“费大于税”现象予以了重视,并且建设并实施了财政税收制度,但是仍旧存在着诸多需要完善之处,以弥补财政税收管理当中存在的不足。

本文主要对进一步完善中国财政税收制度的对策进行了分析和探索,希望能够为新时代财政税收制度的创新与完善提供有力理论支持和经验借鉴,具有积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 “费大于税”的内涵阐述

财政税收收入仅属于政府机构收入的一部分,属于规范性收入,除此之外亦存在着部分非规范性的资金来源以支持政府机构的运转和支出。规范性的财政税收基本上来源于企业,属于企业负担的一部分,而非规范性的政府财政收入亦出自企业,增加了企业的负担。非规范性的财政收入包括基金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农民收取的乡统筹和村提留等。可以说,政府通过多种收费渠道所获取的收入规模,与规范的财政税收收入相比较而言,份额明显偏多,即出现了严重的“费大于税”现象。

2 “费大于税”产生的原因

首先,我国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便主要致力于经济建设,在调整国民经济结构,扩大基础建设等方面均需要大量资金支持。但是,当时我国的经济基础比较薄弱,难以顺利扩大税收,各级政府采取了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方法,虽然解了燃眉之急,但是却出现了典型的办事模式,即在财政经费不足的情况下通过收费弥补。其次,事权、财权的分权使得我国各级政府均看到了局部利益,在发展经济时均比较重视通过多渠道的筹资获取更大的事权,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区域经济结构的升级优化。而中央政府进行事权、财权分散时,对自身的资金分配能力相应地降低,加之转移支付机制的不完善,出现了资金分配不均的情况。由此,部分地方政府开始“自力更生”,不断扩大预算外的税收强化自身地位。最后,我国的财政税收体质不完善、不合理。中央税税种比较单一,搭配亦不恰当,整个税收体系的覆盖面积严重不足,不能够对我国的社会、经济做出有效调解,而税种、税目、税率等亦缺少科学的改善。

3 进一步完善我国财政税收制度的重要性

由于良好的财政税收制度能够促使政府充分地发挥其职能,能够对国家治理提供重要的资金基础保障,推动各级政府的多项治理工作获得充足资金支持并顺利开展,因而必须要根据时代的发展以及社会、经济的具体发展形势对我国的财政税收制度做出完善。可以说,国家的财政制度是否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会对政府服务职能能否良好发挥具有重大影响。各级政府若要有效控制与管理财政税收,便必须通过完善的财政税收制度予以规范,以便对管理当中存在的漏洞进行弥补,避免政府在管理财政收入时出现严重的以违法违规行为,有助于保障社会的和谐发展与稳定进步。另外一方面,当前国际市场经济环境出现了比较大的变化,政府职能亦随之而出现了一定改变,只有对税收财政更加合理的优化利用,减少资金浪费,方能够促使政府职能在新形势下顺利转型。由此可见,我国必须要进一步完善财政税收制度。

4 完善我国财政税收制度的建议

4.1 完善财政税收分级与分权制度

财政税收分级和主要是指我国各级政府之间在事权、税权以及支出责任方面进行科学的、合理的划分,实现集权与分权的有效结合,属于我国比较创新的一种财政税收体质,能够促使各级政府均充分发挥财政税收管理积极性[1]。财政税收分级与分权制度对于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需求而言比较适合,能够保证我国财政税收支出与收入处于稳定的状态。但是,面对当前不断变化的市场经济形势,我国仍旧需要进一步完善财政税收的分级与分权制度。第一,中央政府必须要赋予地方政府一定财政事权,促使地方能付能够对于地方税种在合理范围内进行税收减免和立法。第二,中央政府和各地方政府之间要能够对财政税收做出合理的划分,前提则是必须要保证中央政府的财政税收能够稳步上升。第三,中央政府以及省级政府,既要能够合理地划分财政税收支出比例,又要对部分财政支出直接负责,目的在于缓解地方政府的压力,从整体上保证财政税收管理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4.2 加强合理化税负征收标准制定

税负主要是指实际上能够计缴的税款占相对应的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可以时增值税税负、所得税税负或者营业税税负,亦可以是本年度所上交所有税款总计的总体税负[2]。合理化税负征收标准,必须要与主体税种相符合,要与税负水平相适宜,且要能够遵循税负结构合理的原则。我国在加强合理化税负征收标准制定时,首先要能够对当前的国际经济发展水平,我国社会进步状态等做出比较深入的分析,并且将税收体质以外的收入取消,以便加强对政府性税收收入的规范控制力度,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与此同时,我国可以设立相应的环境保护税种,对企业的生产与经营做出约束,强化全体人们的环保意识,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于个人所得税,我姑需要加快改革步伐,降低征税七点,实行分类扣除,以减轻个人纳税压力。

4.3 建设规范性财政转移支付体系

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是指各级政府之间多存在的,能够将财政税收能力差异作为基础的,将实现各个地方工作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作为主旨的一种财政平衡与财政资金转移制度。现阶段,我国的财政税收制度当中,缺少规范行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不利于保证我国财政税收管理的控制与管理质量,各级政府的财政税收管理职能难以良好发挥,在具体的管理中难免会出现一定漏洞。现有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并不完善的主要原因在于: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并不完善,缺少与监管责任和监管措施相关的内容,较易出现违规支出的财政行为;财政转移支付体系缺少合理性,存在着部分应该已经被取消的地方保护政策,且仍旧以税收返还和体制补助为主,缺少财政转移支付均等化。为此,我国必须要进一步建设规范性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我国可以对财政转移支付做出明确的规范,在每一项财政支付过程中均予以严格的监管,加强监管的效力,必要时应该恰当调解财政转移支付的结构,实现均等化,由此提高财政转移支付的公平性与服务性。

4.4 提升财政税收管理队伍的素质

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应该与财政税收制度完善同时进行,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开展有助推动财政税收制度的完善。为此,我国需要进一步提升财政税收管理队伍的素质,尤其要求具有高素质和高专业能力。在此方面,可以增强对当前财政税收管理队伍的教育培训力度,促使全员逐渐提高专业化水平,增加专业知识技能。在培训当中树立现代化的财政税收管理观念。同时,亦要重视对优秀的财政税收管理人才进行培养与选拔,使其能够充分的掌握管理知识、法律基础、现代化技术,凭借自身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进一步保障财政税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促使财政税收制度得以顺利完善。

5 结论

综上所述,财政税收制度对于国家的发展、社会的稳定、人民的生活均具有重要保障意义,面对当前不断变化的市场经济形势,我国各级政府职能亦在出现转变,因而财政税收制度亦要与时俱进的做出完善。当前,我国仍旧致力于改变“费大于税”的现象,进一步完善财政税收制度对此具有积极促进作用。为此,我国可以完善财政税收分级与分权制度,加强合理化税负征收标准制定,建设规范性财政转移支付体系,提升财政税收管理队伍的素质,从整体上保障财政税收制度的完善与实施,促使各级政府均能够更加科学的管理财政税收,充分发挥政府作用和价值。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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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创新与规范化

根据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特点,不断完善财政政策和制度机制,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于财政税收体制的改革尤为重要,而整个财政税收体制进行改革是一个系统性的过程,应当站在不同角度用不同的策略去进行创新优化,进而创造出良好的财政税收环境。当前我国财政税收制度改革过程中存在有诸多问题,例如财政税收控制管理力度不够,财政税收监督监管的问题等,在当前时展的背景要求下,我们必须站在大局的角度,以我国的实际国情为基础,实现健康稳定的财政税收发展,不断加强我国财政税收的体制改革。

一、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面临的问题

当下,在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过程中,存在有尚不完善的管理制度以及利用不合理的财政税收资源,这些问题都从多方面制约着我国财政税收工作的发展,甚至将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产生深远的负面影响。我们应当从不同角度出发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积极稳妥的推进财政税收体制的改革,及时发现财政税收体系中存在的不足并且及时进行改革,真正实现全方位的财政税收管理[1]。

(一)财政税收控制管理力度不够

对于财政税收工作进行控制与管理应当从管理机制的角度出发,让财政税收的综合性管理更加稳妥,进而确保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有效性[2]。相关管理人员能够贯彻落实行政管理以及业务的总体战略,对财政税收工作的管模式进行全方位的创新,创造更加良好的财政税收控制管理环境。而当下的实际情况并不容乐观,相关的原则性问题,财政税收管理工作并未深入贯彻,也没有切实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整个财政税收管理过程显得相对松散,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效果也相较低下。因此,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树立起良好的责任感以及使命感,确保整个财政税收管理工作能够满足相关管理控制的标准。

(二)财政税收监督监管机制不健全

在进行财政税收改革的过程中还应当从不同的管理监督机制出发,以实际情况为基础推行财政税收管理模式的创新与优化[3]。而我国当下的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运行却并非如此,很多财政税收管理队伍尚未稳定,相关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以及主动性十分匮乏,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相对滞后。因此,在进行财政税收管理的过程中,还需要积极完善财政税收管理制度,让整个财政税收工作的开展具备良好的规范性,确保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能够受到实时的监督与监管。

(三)财政税收民主管理缺乏完善

在进行财政税收民主管理的过程中,将政务情况进行公开是很有必要的,只有充分透明的政务工作才能够实现真正的民主管理[4]。当下,财政税收管理工作还需要在实际的工作中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优化,进而为财政税收工作的管理模式创新改革提供良好的环境。民主理财以及财务公开等制度应当作为财政税收工作民主管理的出发点,依然要以实际国情为基础来稳步创新财政税收体制管理工作,实现财政税收工作的综合性管理,将民主的管理制度切实贯彻落实,将民主管理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

二、财政税收体制改革模式创新的要点

财政税收体制的改革还需要我们站在不同的财政管理思想角度,对财政税收体制进行创新[5]。

(一)积极建立分级分权财政机制

想要实现财政税收体制的优化就必须要通过改革对财政税收工作进行分级分权管理,这样才能站在不同的角度对财政税收工作进行管理,只有积极的建立起分级分权的财政税收管理机制才能够为财政税收管理模式的优化创新打下良好的基础。要将分级分权制度与财政税收管理模式的改革紧密连在一起,正面当下财政税收管理模式中存在的不足,用分级分权管理去有效应对,才能够让整个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符合整个财政税收综合控制管理的标准。同时,要以财务管理的压力控制为出发点展开财政税收体制的改革,将统筹管理的力度不断强化,确保财务管理的压力能够被财政税收管理工作有效的应对,监督管理财政税收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科学合理的开展财政管理工作。

(二)健全转移支付体系

转移支付系统需要不断健全,以满足转移控制管理的需求,创新优化支付方式。财政税收支付管理的主要内容可以以稳定、可靠的资源为基础,对相关资金进行管理,在此基础上确保支付功能可以满足各种财政税收工作的需求,助力财政税收工作的创新,使财政税后资金的综合利用水平得以提升,打下良好的合理配置财政税收资源的基础。健全完善转移支付体系还需要依据税收支付的总体结构,在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还应当建立增值税分享制度,以资金分配体系的管理要求为标准来创新建设财政税收体系。

(三)创新财政税收管理制度

作为一个系统性的工程,财政税收体制在实行的过程中需要切实有效的责任制度去进行维护,并且以财政税收支付模式的需求为标准[6]。创新财政税收管理体系,让各级地方政府加强关于财政税收的监管力度,将地方财政税收管理工作逐渐的规范化,全方位的创新财政税收的控制和管理。改革应当站在宏观管理的角度去对财政税收工作进行改革,只有从制度方面进行创新才能够实现整个财政税收工作的创新,在进行改革创新的过程中应当充分把控好大局观,确保对于财政税收的改革能够满足各项服务管理的需求以及我国的基本国情。此外,财政税收的优化管理还要与制度体系建设紧密关联在一起,进而形成一个完整的财政税收管理机制。同时,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高度发达也预示着我们应当在对财政税收体制进行改革创新的同时建立其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为财政税收优化控制提供保障。

三、财政税收体制改革模式创新策略

面对当下的经济新常态的财政税收改革工作,我们还应当从管理模式的角度出发,建立起有效的管理机制,将财政税收的综合管理水平进行逐步提升,创造良好的各种制度规范化运行环境。在整个过程中,综合控制管理是财政税收规范化运行必不可少的因素之一,拥有良好的综合管理控制是财政税收规范化运行的前提条件,财政税收规范化管理还应当与管理模式的创新与优化紧密结合在一起,推进财政税收的长效发展。

(一)财政税收支出管理规范化,创建财政税收支付新环境

我们要站在不同角度去应对财政税收支出规范化管理中的各种问题[7]。首先,我们要高度融合财政税收支出管理与支付环境,制订出一个良好的财政税收管理战略目标,深入贯彻到财政工作的各项细节中去,让财政税收的收支管理在规范化发展的大环境下进行。其次,要对自主性财力在财政税收规范化发展过程中的作用进行深入的分析,积极推进自主财力控制,创造良好的财政税收预算资金管理工作氛围。最后,还要充分融合财政税收控制管理与财政税收模式优化,建立起良好的战略管理环境,进而不断地推动财政税收综合性控制工作,并且要不断加强对其的引导,确保整个财务管理工作积极稳定的进行,确保财政综合控制管理的要求能够被财务模式满足。

(二)解决财政收支矛盾

对于财政收支之间存在的问题,在推动财政税收实现规范化管理的过程中应当积极应对,针对性的控制和管理财政收支工作的实施,进而确保相关的运行需求可以被财政收支所满足,不断提升财政税收的综合管理水准,保障新型管理模式的形成以及创新。在进行财政收支管理的过程中,财政模式的控制应当是整个工作的出发点,以此为基础来推动整个财政税收的各项优化工作的开展。加强财政收支两方面的工作,用增收模式来带动管理工作效率的提升。在实际的工作中,应当具体分析相关的债务状况,并针对性的建立起健全的管理机制,将控制债务的能力进行提升,让每一种税收类型都能够形成与其相对应的收支渠道,全面的推进财政税收工作,逐步实现财政税收管理模式的创新,确保能够高效的控制财政税收的运行。最后,确保财政税收体制的可行性应当是财政税收规范化进程中的重点,因此,要保证征缴力度以及方法,确保能够与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接轨,建立起一种多元化的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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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财政税收 深化 现状 对策

一、当前我国财政税收工作现状分析

“十一五”期间,随着我国财政税收工作改革的深化,财政税收工作取得了突出的成就,财政支出结构体制得以不断优化,税制转型形势良好。高效、科学的财政税收工作为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与深入改革做出了积极贡献,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及保障民生方面更是起到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资源配置、调节社会分配收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方面更是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财政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随着国内外社会经济发展环境的深刻变化,新形势新环境下,也对财政税收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进一步深化财政税收工作全力开创财政税收工作的新局面,成为需重点探讨的问题。同时,财政税收工作在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尤其是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受市场经济建设过渡性因素的影响,由于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在一定程度上把握不到位,或由于工作方法及手段科学性的欠缺,影响了财政税收工作应有作用的发挥,也影响到了我国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有序运行。财政税收工作中不确定性因素增多,保持平稳较快增长面临较大压力与挑战,深化财政税收工作,提高财政税收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具有紧迫性。

二、深化财政税收工作的思考

财税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是小康社会、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保障,是解决当前民生问题的基础,进一步做好、抓好财政税收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急剧变化的国际、国内形势大背景下,相关部门更要坚定信念和立场,从我国客观实际和基本国情出发,进一步深化我国财政税收工作,切实提高我国财政税收工作水平,为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和保障。

1.加强领导,强化组织保障

首先,各级领导干部要强化进一步深化财政税收工作改革的意义,深刻分析当前财政税收工作面临的全新形式,统一思想,坚定信心。认真贯彻与落实国家、省、市财政工作会议精神,给予财政税收工作高度重视,做好战略规划,突出重点,加强对财政税收工作的领导。各级领导要以身作则,主动积极加强自身学习,对于财税相关专业知识理论、政策、法律法规等,熟练掌握,拓宽领导工作思路,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税收领导工作的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另外,经济的健康发展是财政税收工作开展的基础和保障,各级干部要切实认识到财政与经济的关系,在财政税收工作中要本着客观性原则,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量力而行,一切从客观实际出发,有所为,有所不为。尤其是要杜绝不顾财政状况的“政绩工程”、“面子工程”等现象,各级部门要做好认真调研,因地制宜。

其次,要明确财税部门在整个组织架构中的地位,做好本部门的“份内事”。同时,加强与其他部门间的协调,整合力量,共享信息与资源,部门间相互配合与支持,形成共抓齐管的良好局面,创造财政税收的良好环境。

第三,深化财税队伍自身建设,强化部门职责。财税部门要根据部门特色及发展规律,做好部门建设规划,真正地打造出一支具有良好业务技能、职业道德的财税人员队伍,为财政税收工作改革的深化和改善提供基本保证。以人为本,创新培训活动载体,拓宽学习内容,提高培训效果,在财经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加大培训力度,提高财税人员队伍整体素质;通过内部刊物、标语、横幅、简报等,激发财税队伍学习与追求先进的主动性,营造共同学习、在学习中不断进步的良好氛围,打造一支学习型的财税队伍;强化岗位责任和使命,通过讲座、讨论等形式让全系统财税工作人员更深刻地认识到财政税收工作的本质和内涵,财税工作对于整个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起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服务于社会与大众,改进工作作风,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2.强化财政税收工作科学化、法制化管理

完善财政税收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进一步努力提升财政税收管理的制度化,尽量减少财政税收工作的人为主观性因素,实现管理的流程化和规范化。进一步贯彻执行厉行节约的相关规定,注重使用效益,反对铺张浪费,提倡勤俭节约,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降低行政成本。

在狠抓增收环节的同时,加大节支力度,进一步加强财税的基础管理,合理安排财政资金,创新财税支出方法,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强化财政的分配职能作用。更加重视资金绩效管理,提高绩效管理效果。

加强财税法制建设,确保财政税收工作能够真正地做到有法必依,提高财税工作的依法理财水平。坚持依法理财,严肃国家的财经纪律,坚决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规范行为,如偷税、骗税,要加大打击力度。

加强财政税收监督,完善财政监督机制,实现从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过程监督、事后检查相结合,提高监督水平与效果。强化专项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的监查力度,及时全面了解财政收支情况,加强资金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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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地方税 划分税权 优化结构拓展税源

地方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建国以来,我国的财政体制先后经历了统收统支、分类分成、财政包干和分税制四个阶段,在前三个阶段,都不存在真正意义的地方税体系。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初步建立了地方税收体系及制度,并历经所得税分享、农村税费改革、出口退税等一系列的政策调整而日趋完善。现行地方税体系覆盖流转税、所得税、行为税和财产税类的税种,涉及三大产业的各个领域,征收遍布城乡各个角落。运行多年来,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调动地方各级部门的积极性,推动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地方税收入规模及其衡量

本文所研究的地方税是指在现行体制下,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税收收入,包括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工商税收、农业税及国税返还部分。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政府事权范围和财政体制等因素的差异,因此,地方税收入规模也区别明显。但普遍认可的用以衡量一国地方税收入规模的主要有四个指标,即地方税收入占gdp的比重,占全国税收总额的比重,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按照这一标准,1994-2007年我国地方税收入规模及其相关比重见表1。

1995-2007年,地方税收从2833亿元增长到19252亿元,增长6.8倍,年均增长15.88%。从地方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总额的比重来看,1995-2007年,从47.42%下降到38.93%,平均44.36%,总体呈下降趋势,地方政府在政府支配的全部收入中所占比重不足一半,且逐年降低。

从地方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来看,1995-2007年,从94.88%下降到81.67%,低于全国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而且在平均数之下还掩盖着巨大的个体差异。经济欠发达地区多是农业大省,工业中资源开采及加工占较大比重,产业结构层次低,地方税的税源有限,比例可能更低,如新疆1994-2007年该比重不足80%,个别年份甚至在75%以下,由于地方税的财政功能弱化,地方政府会努力寻求非税收入,一些地方的非税收收入比重甚至超过20%以上。

地方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反映地方税对地方可用财力的保障程度,1995-2007年,我国该比重从58.67%下降到50.22%,平均53.43%。对于这个比重多大合适,目前国际上还没有一个一致认可的界定,我国有相当多学者认为,依据我国实际,要保证中央宏观调控能力,该比重一般应不低于50%左右为佳。地方税的保障程度低,就意味着地方政府将越来越依赖中央补助(转移支付),在制度不规范的条件下,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将变得不稳定,带有博弈的性质。

地方税收入占gdp的比重反映的是经济增长所产生的“财富蛋糕”中,地方政府可支配部分,1995-2007年,我国该比重从4.66%上升到7.72%,呈逐年增长趋势,13年间仅上升3.06个百分点,而同期我国全口径税收收入占gdp比重从10.52%上升到19.82%,显然新增财富中的较大份额被中央政府占有。从该比重的横向比较来看,实行分税制的国家基本都维持在7%以上。

从地方政府视角看地方税的局限性

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通过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事权关系,有效促进了“两个比重”的提高,增强了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初步构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基本框架,并依据“存量不动,增量调整”的方针,通过渐进式改革扩大中央财政收入的增量,使得中央财政收入所占比重从1993年的22%提高到2007年的55.7%,实现了其预期改革目标。

分税制后,财力逐步向中央集中,事权向下分散,地方财政收入所占比重相应下降,随着全口径财政收入的增长以及占gdp比重的上升,财政收入的增量部分较多的归中央所有,地方财政收入所占比重增长较为缓慢,地方税收入对地方财力的支撑能力降低,对中央的转移支付的依赖程度上升,影响到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以及稳定性,这种变化不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也扰乱了地方正常的经济秩序。同时地方税的规模小,维持不了政府正常运转,为了缓解支出的压力,地方政府不得不寻求税收以外的收费和基金获取非税收入,也更热衷于制度外的游说和疏通关系,谋求制度外收入的动机增强,这种带有博弈性质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不利于规范公共财政制度。

分税制改革通过划分地方税种,组建地方税务管理机构,初步奠定了我国以间接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等)和直接税(如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并重的地方税收体系基础,具有发展中国家地方税制的显著特点。但这次改革只是一个雏形,税种具有明显的地方性和过渡性。中央税系的主体税种一步到位,地方税系却未能按照分税制的事权要求划分财力,只是将原来便于地方管理的小税种以及营业税中的部分行业(税目)划给了地方。在税制体系建设方面,国家主要强调中央税体系的完善,而忽视了地方税体系的建设,地方税体系建设明显滞后于中央税体系,影响国家税收体系的完善和总体功能的发挥。

从地方政府视角看地方税的完善

当前我国面临的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新一轮财税改革的思路已明确,就是要在保持分税制财政体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地方税及其制度建设将成为新一轮财税改革的重点,建立健全规范、完善、相对独立的地方税体系的实质是要在中央与地方之间适度的“分权”与“分利”(利益),是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的重要前提,也是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税制改革、建设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公共财政的当务之急。

(一)以事权划分财权财力,实现按税种划分收入

首先,按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界定各级政府的职能范围,以宪法或财政基本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并以事权的大小相匹配确定各级政府的财权和财力,这是完善的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事权的划分应依据“比较优势”原则,凡是地方政府具有比较优势的事权项目,原则上划归地方,否则应划归中央。在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权与事权的基础上,实现按税种划分收入,这是完善的地方税的基础。

(二)合理划分税权,赋予地方适度的税收立法权

税权的核心是税收立法权,还包括征收管理权、政策调整权。国际上,通常有三种税收管理模式:即中央集权型(如法国、英国等)、地方分权型(如美国、德国等)和中央地方兼顾型(如日本、澳大利亚等)。在我国向市场经济迈进的关键时期,需要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但也看到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之间财政能力和财源亦有很大差别,因此赋予地方适度的税权是必要的,即税权在中央与地方之间“适度集中,相对分散”,它有利于促进地方因地制宜采取某些税收政策和措施,挖掘税收潜力,改善财政状况。因此,选择“中央与地方兼顾型”的模式,一方面有助于加强中央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力度,充分调动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因地制宜地发挥地方的自身优势,另一方面地方税税源分散、收入隐蔽、难于征管,适度下放征管权也有利于降低征税成本。

具体来说,税权可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做如下分配:

共享税及地方税主体税种,应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立法,国务院颁布实施细则,全国统一执行,如增值税、营业税等。全国统一征收的地方税种,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授权财政部制定实施细则,在一定范围内将征管权和部分政策调整权下放给地方,地方政府只能在规定的权限内实施,不得超越,如个人所得税、城建税、资源税等。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征收的、但对宏观影响较小或地方特色显著的税种,由中央制定基本法,实施细则的制定权、政策解释权与征收管理权完全赋予地方,如车船税、印花税、房产税等。非全国统一开征的地方税种,税权完全下放。另外,地方还可结合当地经济资源和社会发展状况,决定单独开征区域范围内的某些税种,报经中央批准。

(三)合理设置税种,优化地方税的税制结构

关键是解决地方税的主体税种问题。分税制运作比较规范的国家,各级政府都有自己的主体税种作为本级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我国目前的分税制虽然划归地方的税种不少,但规模不大,主体税种不明确,因此,优化地方税制的结构必须从以下几点着手:

巩固营业税的主体税种地位,完善营业税的政策和立法,稳定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营业税税基,对增值税扩围导致的营业税减少可以考虑提高增值税地方分成比例或专项转移支付解决。

考虑把土地、财产税收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在财产的保有、转让、收益环节合理设置财产税种,通过合并、规范现有的财产税种,建立起多环节征税,作用互补,自成体系的财产税体系。

完善现行地方税收税种的制度。改变城建税附加税地位,扩大税基,将作为独立税种征收,以生产经营收入为计税依据;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改从量计征为从价与从量相结合的计征方式,促进资源合理利用,这有助于促进西部资源优势转化为财政优势;完善城镇土地社会税、车船税制度,提高税额,改进计税依据,并在时机适当时开征社会保障税或遗产与赠与税。

(四)拓展地方税税源,加强税收管理

经济是税收的基础,无论是中央税还是地方税都要以经济的不断增长为源泉。在分税制下,不同的经济增长结构将带来不同的税收增长结构。产业结构不仅决定了企业该缴纳哪种税,而且影响企业特定税种的税率高低。一产、二产、三产之间交纳的税种不同,同一产业内部不仅税种不同,同一税种的税率也会不同。

适应分税制体制改革的趋势,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积极努力拓展税源是地方税收稳定增长的基础。具体地做法如下:

一是要发展以第三产业龙头的产业新格局,在产业规划、政策导向和投资决策等各方面向第三产业倾斜。二是规范地方政府的收费行为,收费项目和收费规模的日益膨胀,从本质上说是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非规范行为,对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在时机适当时改为征税,收入仍归地方并由地方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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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收入风险主要特点分析

(一)财政收入风险的认知评价

财政收入是政府为履行公共职能、满足公共支出的需要,以税收和非税收入等形式筹集、占有的一部分社会产品或社会产品价值。为了保证各级政府职能的行使就必须集中必要规模的财政收入,但是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能否实现预期的财政收入目标是不确定的,这便是财政收入风险。因此,财政收入风险是指财政收入的未来不确定性。比如,如果税收制度不健全,可能导致税收收入的大量流失,预期的税收收入目标能否实现是不确定的。

财政收入风险具体体现在收入规模、收入真实性、收入稳定性问题以及收入结构和质量问题等方面。

(二)财政收入风险的界定

一般而言,地方财政收入风险是指地方政府在组织收入的过程中,由于财政制度和财政手段本身的缺陷和多种经济因素的不确定性而造成的困难和损失的不确定性。地方财政收入风险是地方财政矛盾激化的反映,风险的大小是随着经济不确定因素的变动而上下波动。这些不确定因素既可能是财政内部的机制不完善或错误行为所致,也可能是外部经济环境的改变,使财政政策和相关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预期效果与实际效果的偏差甚至背离,由此产生了财政收入风险。

(三)财政收入风险的特点

1.财政收入风险的扩散性和传导性

财政收入风险扩散比其他任何风险都更加明显。它不仅体现在一定财政体制下的财政系统内部的各级财政之间,即国家财政作为一个整体系统,任何二级财政产生风险,都会迅速在上级财政和下级财政之间迅速传播,并很快扩散到整个财政系统,从而呈现为风险共担的局面,而且由于财政系统的开放性和与整个社会经济的紧密关联与互为依存性,使得整个社会的公共风险迅速转化为财政收入风险,如自然灾害必然导致财政减收增支,社会失业会使财政支出迅速增加等。

2.财政收入风险的隐蔽性

从财政收入风险产生和存在的形态来看,既有显性风险,又有隐性风险,而且以隐性风险居多,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一是由于财政收入风险来源广、领域宽,往往不容易被及时察觉。二是财政显性风险更易于利用技术手段被处理成隐性风险。正是由于上述原因,使得财政收入风险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大部分财政收入风险通常都处于潜伏蔽状态,表面上财政运行良好,但实际上风险因素已经存在,并对财政经济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当矛盾和问题积累到一定程度由隐性转变为显性,直接影响财政的稳定与平衡,则可破坏财政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财政收入风险的危害性大

财政是一种宏观经济活动,所产生风险的危害是全方位的。财政收入风险的出现会导致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下降,经济增长减缓,严重的还会引发局部财政危机,直接影响政治及社会的稳定。同时,财政收入风险的危害具有时效性,对财政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逐渐发生作用,进而阻碍财政经济可持续发展。风险总是和一定的损失联系在一起的,风险越高,损失也越大。

二、财政收入风险的表现和危害

(一)财政收入风险的表现

1.税收虚增,影响收入真实性

现阶段,为了完成目标任务或“政绩”的需要,税收收入中含有一定的“水分”,特别是县(区)、乡虚增现象比较严重,部分地区采取违规技术手段,人为地扩大收入规模,搞“数字税收”。

2.公有资源的廉价出让

在各级政府日趋激烈的招商引资大战中,地方政府纷纷采用行政手段引资,层层下达招商指标,为了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各级政府互相攀比出台优惠政策,开展“让利竞赛”,地价越来越优惠,税收减免越来越大胆,各种政策底线不断被突破。导致的后果是既牺牲了眼前财政收入,未来的长远利益也难于保证,甚至给未来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留下隐患。

3.税收政策的漏洞

税收管理中,由于制定的部分税收政策不严密、不科学,产生政策漏洞。如:现行民政福利企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效果差,成为一些企业避税“漏洞”,导致社会的不公平竞争;废品回收行业与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漏洞大,税收流失严重。

4.税收征管的漏洞

在实际的税收管理中,征管体制不完善,执法的统一性和规范性仍待进一步加强,主要反映在:一是征管基础工作薄弱,征管质量不高;二是管理脱节,岗位间、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不到位;三是发票管理不严格,造成发票管理和税收征管的混乱;四是根据利益调整税收行为,破坏财政秩序,影响法律尊严。

5.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不规范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作为协调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的基本手段,其目标是实现各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一致性,由于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不规范,影响地方各级政府体制性财政收入的稳定,对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和调整各地区的财政能力和财政需要之间的差距作用非常有限。

(二)财政收入风险带来的危害

1.破坏税负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市场经济要求政府提供统一的市场竞争条件,市场经济的灵魂之一是公平竞争,税收政策对社会每个成员都应该是公平的。税收管理中的征“探头税”、收过头税等行为侵犯了纳税人权益,增加纳税人负担,虚增当年税收,同时,形成年度间组织收入的“恶性循环”,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造成税收大量流失

财政收入风险的存在造成财政收入中的税收大量流失,如:税收政策的漏洞,使企业和个人加以利用;“引税”无论采取何种形式,最终都是以低税率吸引纳税人,以回扣方式奖励中介人;收“人情税”、“关系税”、“变相包税”等不正常现象,其结果造成税收的流失。

3.误导财政转移支付

现行的上对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基本上与地方财力水平挂钩,地方财力不实,直接影响上对下转移支付规模,对各级财政影响很大,应引起各级政府的重视。

4.降低税法尊严

税收区别于其他收入的特征是其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不依法治税现象,使税收的“三性”大打折扣。如:打着“扶持企业发展,涵养税源”的旗号,违背“应收尽收”原则,有税不收或少收;违反规定减税、免税、退税。这些现象严重干扰了国家统一税收政策的实施,破坏了税收的严肃性,损害了税法的尊严,降低了税法的地位。

5.降低政府财政资金调控效率

由于财政收入的真实性、稳定性以及收入质量问题,严重地影响了政府对财政形势、财政增收能力的判断,使得财政调控效率明显降低。

三、财政收入风险的成因

一是“风险大锅饭”的存在,各级政府避险动机和风险意识不强;二是民众改变现状的外在压力和领导干部谋求政绩的内在冲动导致地方政府短期行为;三是未树立科学发展观,对

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不科学;四是财政体制不完善,财权和事权不对称;五是制度缺欠与管理约束弱化,监督制约不力;六是地方税收征管体系与分税制财政体制相脱节;七是各级政府收入权利不平等,财力向上层层集中,基层财政实惠越来越少,风险越来越大;八是网络经济加剧税收征管困难。

四、控制财政收入风险的有效对策

通过财政风险表现及成因分析,我认为,财政风险贯穿于财政活动全过程,是当前地方财政亟待关注和解决的重要课题。防范与控制财政风险,涉及面广,解决难度大,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要结合其成因,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症下药,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一)强化风险意识,规范决策机制,提高抗风险能力

财政是国民经济的综合部门,地方财政风险不仅仅是财政系统内部的风险,它实质上是一种政府的经济风险,如果不认真对待,风险的积聚没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和化解,最终将会引发财政危机,导致地方经济萎缩,引发社会动荡。因此,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必须转变观念,充分认识财政风险的危害性和防范化解财政风险的重要性,强化风险意识和忧患意识,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决策机制,不断完善和认真执行制度化的决策程序,使财政政策的制定和重大收支项目的安排都要经过科学的论证和规范的决策,要针对本地实际,加紧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防范化解财政风险的有效措施,坚决消除风险隐患,不断提高抗风险能力。

(二)壮大地方经济,实现经济与财政收入协调发展

经济是财政的基础,加快经济发展,壮大地方财力,实现经济与财政收入协调发展,是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的基础,也是建立稳固、平衡、强大的地方财政的前提。要按照经济发展规律,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增强企业自身活力,壮大骨干财源,培育经济增长点,不断提高经济总量和质量,实现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三)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政绩观,完善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要树立和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正确处理发展和政绩的辨证关系,通过实行科学的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不断提高各级干部在实践中谋正确的政绩、正确地谋政绩的自觉性。一是政绩评价的主体要由少数人或上级领导为主,向以人民大众为主转变;二是评价的方法要由注重开小型座谈会、作定性评语,向注重公开的、多种形式的、量化的评价转变;三是评价的内容或指标体系,要由较单一、较短期向综合性、长期性转变;四是干部的提拔任用,必须以德、能、勤、绩的综合状况为依据,不能以“绩”代替其他方面。

(四)打破“风险大锅饭”

一是在明确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基础上,清晰界定各级政府的风险责任,本级政府责任内的风险要由本级政府承担,上级政府没有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防止下级政府随意向上级政府传导自身应当承担的财政风险;二是建立风险责任追究制度,对产生后果的风险追究责任,具体到那一届政府、那个部门、那个人应承担多大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以制约上下届政府风险转移以及无具体风险责任人等行为;三是对于引发财政危机必须上级政府救助的,应建立一种制度安排,让下级政府清楚地了解何种情况下上级政府才会救助,以强化各级政府防范风险的动机,提高其防范风险的努力程度。

(五)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规范各级政府的分配关系,构筑防范财政风险的“防火墙”

规范、合理划分各级政府间的事权和财权,既能从体制上有效地控制财政风险,又能明晰地界定政府间风险责任。先确定事权,按照提供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确定哪些事权划归中央政府,哪些事权划归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发生事权交叉的领域,应按照受益与付费相对称的原则,积极配合、主动协调,以实现有效管理。在明晰事权的基础上划分财权,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对称、效率和公平相结合、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统筹兼顾原则,合理划分政府间财权,主要是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间的税收分配,重构中央税与地方税体系,适当扩大地方税规模,增强地方以自我财力来防范财政风险的能力。

(六)进一步深化财税改革

建立规范的财政收入机制。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将全部财政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稳步推进税制改革。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统一税法;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以因素法取代基数法,摒弃原有的利益分配格局,统一和规范财政转移支付的标准,提高转移支付的规范化、均等化水平,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基数不平等问题;建立财政转移支付评价、监督和考核机制;开展收费管理制度改革,规范非税收入资金管理,实行收缴分离;规范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实行源头控收。

(七)建立地方财政风险预警机制

一是要建立信息充分披露制度,提高政府运作的透明度和财政风险的透明度。二是要设计一套符合地方实际的财政风险预警指标体系。以准确地反映地方财政风险程度和未来发展变化趋势,对地方财政风险状况做出及时的预测。三是对重大政府收支行为决策,要加入财政风险评估环节,将财政风险作为约束条件,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要先进行财政成本评估。

(八)建立地方财政风险应急反映与管理机制

面对永远存在且日益频繁的公共风险和公共危机,迫切需要在公共财政框架中建立应急反应与管理机制,提供制度化的财政资源保障,这也是公共财政框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九)完善税收征管体制,建立行之有效税收征管制度,推进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

建立规范有效的纳税申报制度;规范税源监控,加强税源管理;建立高效的征管机构,进一步明确岗责,优化整合各种资源,实现税收征管各环节的协调统一,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改进征管方式,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电子化,用先进的手段进行征前、征中、征后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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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国内外较为严峻的经济形势下,如何继续有效地运用包括积极财政政策在内的宏观调控手段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增长是大家共同关心的问题,而其中宏观税负水平的合理确定则是关系到积极财政政策可持续运用的重要环节。在确定宏观税负水平的适度合理标准时,不仅要考虑到国际经济因素的重要影响,尤其是应对当前世界新一轮减税浪潮所引发的国际税收竞争的挑战。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国家所面临的国际经济环境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各国政府在运用宏观政策管理经济过程中,必须面对变化的社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约束条件。这些约束条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国际税收竞争,它的存在使得国家自主改革税收制度和运用税收政策的能力遇到新的挑战。国际税收竞争的一个直接效应就体现在对一国宏观税负水平的影响上。当前国际税收竞争已出了不少新动向,而这与国际资本流动新特点与国际经济形势日趋严重这两方面密切相关。最近几年,国际资本流向最突出的特征是全球资本持续、大规模流入美国,导致美国金融市场长期繁荣,并为美国经济增长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支持。但自2000年下半年以来,国际经济出现了许多变化。在全球经济增长放缓的情况下,国际资本市场也面临着新一轮的调整。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都在谋求通过各种方式吸引国际资本,刺激国内投资和需要,拉动经济增长。而税收工具则成为各国宏观经济调控手段的重要组织部分。当前的世界经济正在引发新一轮的大规模减税运动。可以说,在经济全球化的现实背景下,税收竞争已成为提升一国国际竞争力的重要环节。我国应积极应对国际税收竞争挑战,合理适度地运用税收竞争政策,也包括应加快税制改革与完善的步伐,合理地确定宏观税负水平。结合轨迹税收竞争的新态势,从税收在我国积极财政政策运用中的内在作用和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国际财税背景这一新角度,来研究当前积极财政政策的可持续性问题。

从总体上说,我国自1998年以来执行的积极财政政策在这三方面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或已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并加以完善。其一,关于积极财政政策的效应是有目共睹的。这既表现在我们对这一政策实施对当时形势的准确判断,又表现在政府执行中对政策取向与政策组合的合理选择。其二,关于积极财政政策的风险控制,这几年的实践也已证明是成功的。中央对于这种带有阶段性、应急性特点的财政政策,已经明确指出并充分考虑到这一政策可能带来的财政风险,在发债空间的把握、国债项目建设质量的保证、抑制通货紧缩趋势与防范通货膨胀新苗头并重、短期财政政策运用与财政资源长期可供给性的协调等方面取得了令人信服的成绩。其三,关于积极财政政策的适时调整是一政策持续成功的重要方面,这几年成功的实践包括了对这一政策力度的控制、具体措施的选择、与稳健货币政策等相关政策的配合等。在充分认识我国积极财政政策所取得巨大成就的基础上,我们也应看到从如何保持积极财政政策可持续性这一特定角度出发,特别是随着积极财政政策运用的外部环境因素的变化,现有的政策组合选择中仍存在一定的改进空间。

只有充分发挥税收作用的积极财政政策,其可持续性才是完备的,因此应将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内在化于积极财政政策之中,并结合税收这一内在因素的外部环境变化来调整积极财政政策。应该说,税收在近年来我国积极财政政策的运用与宏观调控中已经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收入稳定增长为积极财政政策的运用提供了财力支持,我们实行了鼓励投资于消费的一系列税收措施,出口退税体制的不断改进与运作也收到了良好的效应。与此同时,我们也认识并论证了在一定历史阶段上暂时不采用减税手段作为积极财政政策方式之一的客观性。但是,现在的问题在于,从税收角度来考虑积极财政政策的可持续性,我们要充分注重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对积极财政政策进行调整的必要性,清醒认识以举债为主要手段的积极财政政策可能积聚的财政风险,认真探讨宏观税负水平进行必要调整是否会有助于积极财政政策发挥最大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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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辽宁;财政收入质量;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7-0084-02

地方财政收入作为地方国民经济运行质量与效益的集中体现,是检验地方整个经济运行质效的一个重要标志。近几年来,不少地方财政收入增幅呈“超常规”、“跳跃性”发展,大大超过地方经济发展的增长速度。从表面上看,是一种喜人的局面。但就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律、地方财政收入的结构和运行状况分析,其隐患严重。本文重点分析地方财政收入质量的概述及考核方法,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提出中国地方财政收入质量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地方财政收入质量的概述

地方财政收入是地方政府为满足其职能的需要而通过一定形式集中起来的货币资金。所谓的财政收入质量是指财政收入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以及财政职能在组织收入中实现的程度。主要从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三个维度进行评价,同时兼顾财政职能实现的程度。地方财政收入质量问题应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关注:其一,财政收入的质量是政府管理和服务质量的保证。合法性收入下的生活才是高质量的。其二,财政收入的取得方式影响着经济和社会发展。比如果实要合理采摘,不能以折断树枝或砍树的方式摘果子。其三,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执法行为具有导向效应。政府行为对私人具有导向效应。

地方财政收入的质量高低主要看其收入规模是否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其收入结构是否合理、其资金是否是真正可用的政府财力。也就是说,没有一定数量的财政收入,也就无从谈财政收入的质量;在财政收入数量一定的条件下,如果财政收入的结构不合理,也会影响财政收入的质量;而财政收入是否真实地代表有使用价值的社会产品并是否真正成为政府的可用财力,这是财政收入质量的直接体现。

二、地方财政收入质量考核指标体系

(一)地方财政收入质量考核的合法性指标

所谓的地方财政收入合法性是指在地方组织财政收入过程中是否执行了相关的税法,税收征管法、行政法规和行政处罚法规等。以征税为例就是有无“收过头税”、“有税下征”、“寅吃卯粮”、“应退不退”、“应减不减”等违法的情况。考核方式通常采取抽样方式检查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办法措施条例等的执行情况。一般有执法准确率、执法执行质量等。

(二)地方财政收入质量考核的合理性指标

所谓的地方财政收入合理性是指在地方组织财政收入过程中各项指标是否在合理的区间内。具体包括规模分析指标、构成分析指标、趋势分析指标和效果分析指标等包括规模分析(财政收入总量)、构成分析(如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例、主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例等)、趋势分析(如税收增长率、财政收入增长率、财政收入增长弹性等)、效果分析(如税收收入产业比率、税收收入行业比率等)等指标。如A、B两市2012税收收入分别为80亿元和56亿元,财政收入分别为100亿元和80亿元;A、B两市2013年税收收入分别为104亿元和61.6亿元,财政收入分别为125亿元和100亿元。从总量来看2013年较比2012年A、B两市税收收入增长率分别为30%和10%,财政收入增长率都是25%,A市税收收入增长超过B市质量指标优于B市,而B市2013年非税收收入对财政贡献大,说明财政收入质量不佳。

(三)地方财政收入质量考核的真实性指标

所谓的地方财政收入真实性是指在地方组织财政收入过程中各项指标是否真实可靠,有无虚构、虚假入库、空转”和“买税”等情况。 财政收入的信息质量主要是考察财政收入数据信息的真实性。财政收入直观地表现为一定数量货币收入的数据信息,而这些数据信息是政府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必须保证财政收入数据是不存在虚假现象,这种虚假又可以分为财政收入的虚增和虚减。

三、辽宁地方财政收入质量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财政存在着收入规模“虚涨”的问题

所谓的收入规模“虚涨”是指财政总收入增幅高,可用财力增幅低,财政收入高增长与拖部职工工资问题同时并存,财政收入增长速度与地方国民经济增长速度比例失调。成地方财政收人规模虚涨的原因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主观上的原因,包括地方财源建设枯竭,发展的自然基础差,制约了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二是主观上的原因,包热括列收列支收入项目增多、数量大,行政干预,争排名、争虚荣以及收入“空转”等。

(二)税收“流失”问题依然突出

虽然近些年执法力度加强,收入“流失”问题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但相比较而言,问题依然突出。具体包括:一是由于征管工作不到位,造成财政收入流失。如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在全省乃至全国约有80%的县市征收不到位。二是征管人员素质不高,有税却难以收缴入库。三是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依法征收,突出表现在中央“两税”(消费税、增值税),地方完成上级收入任务,能得到税收返还基数后,便责令税务部门罢手不收。四是随意越权减免税收。

(三)财政收入构成不尽合理

在较为合理的地方财政收入中,地方固定收入应占总收入的较大比重,才能保证地方正常的预算支出。在部分地方的财政收入构成中,列收列支收入与地方工商税收收入并驾齐驱,加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专项收入,列收列支的收入比重,几乎超过了地方工商税收入的比重。这种畸形的财政收入结构,如果任其发展,最终将会使地方财政逐步丧失引导和调节地方宏观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不利于国家政权的稳定与巩固。

(四)个别地方存在着盗转税收、索要回扣的现象

盗转税收问题,虽超收,发展到奖励变回扣、回扣变索要。以回扣比例要挟地方政府,最高的回扣率达60%,致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类似情况,在不少地方征收部门存在着。有的单位和个人存在着有税不收、无奖励政策不收、无回扣不收问题,严重扰乱税收征管法的贯彻执行,造成大量财政收入流失。

四、提高辽宁地方财政收入质量的建议

(一)加大对财政收入质量的监管力度

由于追求增长的短期大量存在,地方政府存在着严重的收入质量监管在质量监督失控问题,提高地方财政收入质量,监督是首要问题,应加大监督力度。具体包括:一是要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监控和检查,严格控制财政部门设立收入过渡户的数量,加强过渡户缴库情况的检查。二是要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和税务检查,从违规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审批,查补税款等方面进行税务工作检查,进一步核实税基,强化税源监控,狠抓税收征管,做到应收尽收。三是创新监督模式,采用异地交叉、上下联动等方式开展财政收入质量检查,提高检查成效。

(二)加强征收监控,规范征管行为

加强征收监控,规范执法行为对于提高财政收入质量非常重要。具体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要彻底改革现行的以税收专管员管户征收为主要的征管方式为纳税申报征收。在发达国家,税收征纳均以纳税人申报缴税为主要征收形式,辅之以严格的稽查惩处措施,形成系统的申报、缴纳、稽查、征处体系,改少、管人治为依法治税、依法征纳、依法管理。这样,才能根治税收征管中的违法行为。二是要全面提高税收干部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培训手段,努力提高现有财税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提高工作、服务质量,坚决堵塞因财税干部队伍素质因素而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流失的漏洞。

(三)规范收费制度,把非税收入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政府性收费是满足政府职能需要的一种筹资方式,但不能简单地把弥补地方财力不足作为政府收费的依据。为了使地方财政收入结构更为合理,必须规范税与费的关系,把非税收入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应清理地方收费项目,取消各种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对凭借政府权力、行政管理职能或社会管理职能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费用和基金,因为与税收性质基本相同,可通过“费改税”来切断收费与部门利益的联系,如开征燃油税、教育税、社会保障税、环境保护税等;对必须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规范化管理,如实行目录管理、收费公示制度、统一票据制度、“收支两条线”管理等。

(四)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依法追纠责任

对国家财政收入管理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打击不力,是税收征管中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止、犯罪分子胆大妄为的诱因之一:现行的国家税收法律法令、法规,其内容较为完善,问题在于如何严格执法、严肃执法对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触犯刑津的行为,要做到定期专项打击与长期严格执法、违法必究相结合,突破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不姑息、不保护、不手软,要真正做到执法必严、打击有力、预警有效。这样,只要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抓下去,把规范管理、依法管理与严厉打击有力结合起来,加强地方财政收入管理,提高地方财政收入质量,实现整个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目标就一定能够达到。

参考文献:

[1] 弯海川.地方财政收入优化与区域经济发展[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235-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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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对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至关重要。因此,从税收的角度出发 ,研究企业纳税筹划对完善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有着广泛而深刻的意义。

一、纳税筹划概述

(一)纳税筹划的概念及目标

纳税筹划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纳税人通过一系列预先的、有目的的、合法的策划和安排,制作一整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以达到减轻自身税负的目的。纳税筹划不同于避税,更不是偷税,而是在多种合法方式中选择了纳税最少的一种方案。

纳税筹划最核心的目标是直接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但其并非是纳税筹划目标的全部。实现涉税零风险、获取资金时间价值、提高自身经济效益以及维护主体合法权益等都是纳税筹划目标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关于纳税筹划的几点说明

1.合法性。表示纳税筹划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税收业务,属逃税行为。

2.筹划性。表示事先的规划、设计、安排。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这就在客观上提供了纳税前事先做出筹划的可能性。

3.目的性。表示要取得“节税”的税收收益。这有两层含义:一层是选择低税负;另一层意思是滞延纳税时间(有别于违法税法规定的欠税行为)。成功的纳税筹划往往既能使经营者承担的税收负担最轻,又可以使政府赋予税收法规中的政策意图得以体现。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纳税筹划活动也是应该鼓励的。

此外,纳税筹划还有以下两点需要注意:首先,依法纳税是进行纳税筹划的前提;其次,进行纳税筹划应该时刻关注税法的变化。

二、纳税筹划认识的误区

这里存在一个误区,现在很多企业把“纳税筹划”理解成“合理避税”。要分析这个误区,笔者先从纠正企业对税收认识上的重大误区谈起。

传统观念认为,税收是由企业纳税和税务机关征收两个过程组成的,忽略了税收产生的过程。不同的经营行为产生不同的税收,因此税务机关只相信企业的合同或者相应的证明,不看所谓的“账”。而这些合同和凭证都是业务过程产生的,业务部门签订的。如此看来,公司的税收是业务部门在做业务、签合同的时候就产生了,而非财务部门的事。因此,财务部的伪造、编造,是一种偷税行为。正确的纳税筹划其实指的是企业要做好业务过程的筹划。只有加强业务过程的税收管理,才能真正规避税收风险。

那“合理避税”与“纳税筹划”的区别在哪里呢?有观点认为,避税是以一种“非违法”的手段达到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目的。但实际并非如此,以“非违法”的手段达到规避纳税的义务,在一定程度上与逃税一样,直接后果是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间接后果是税收制度有失公平。然而,纳税筹划不同。纳税筹划不是筹划国家的税收政策,而是指纳税人根据税收政策来设计企业的业务发生过程,通过对纳税事宜进行合理策划,达到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降低纳税成本的目的。纳税筹划不是钻政策漏洞,而是策划和选择业务发生过程,合理合法地减轻税负。总的来说,“合理避税”是在经济业务发生完成后采取的钻政策漏洞的消极补救措施,而“纳税筹划”是在经济业务发生中采取的积极选择政策,二者是有本质区别的。

三、纳税筹划与财务管理的关系

现代企业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具有其内在逻辑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纳税筹划与财务管理的目标一致性

作为财务管理的子系统,纳税筹划目标自然应当服从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目标一致性,是二者实现融合的基本前提。

(二)纳税筹划与财务管理内容的关联性

财务管理中融资、投资、经营和收益分配四个环节与纳税筹划密切联系。投融资过程中,如何在降低投融资成本的基础上,选择最佳方式、渠道和结构,都必须在税法的合法范围内进行,这时就需要税收筹划。对经营过程而言,企业的产、供、销都涉及到纳税因素,也离不开纳税筹划。收益分配过程中,分配的方式、补亏的安排,都受到税法的直接制约,必须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筹划。

(三)纳税筹划与财务管理的互动性

纳税筹划一般是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前,对相关涉税活动进行的统筹安排,因此税收筹划会对财务管理提出相应要求,反过来财务管理水平也会对税收筹划产生制约或促进。

四、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理论影响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税收制度的完善,税收的可筹划性越发突出,纳税筹划应作为完善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专题来研究。

(一)确立和评估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离不开纳税筹划

要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获利能力,不能不考虑企业的税收负担,不能忽略税收法律对企业经济发展的约束。这是因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要求企业最大化降低成本包括税收负担;现化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应有利于企业和国家长期利益的增长,要求理顺企业和国家的分配关系;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是战略性目标和战术性目标的有机结合,要求企业在选择纳税方案时必须兼顾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只有通过科学的税收筹划,才能更大程度的支持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

(二)企业纳税筹划是现代企业财务决策的重要内容

现代企业财务中筹资、投资、生产经营和利润分配四个决策部分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到税收的影响,税收筹划贯穿于企业财务决策的各个领域,已成为其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纳税筹划和财务管理紧密联系,互相影响,这就要求我们坚持系统性原则,树立整体性和环境适应性两个观念。

五、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国企业在市场的竞争中逐步规范,已经具备了一定的风险控制能力。但将来企业面临的最大风险不是经营风险,而是财务风险。因此,企业通过实施纳税筹划规避财务风险非常有必要,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通过纳税筹划实现税负的减轻

目前纳税人税费负担过于沉重,通过纳税筹划,实现税负的减轻,是企业的唯一选择。当纳税人面临沉重的税收负担时,只有三条路可以选择:1.逃税,即通过违法行为实现规避税负的目的。但是,逃税违法,注定了这种行为只能是一条“死胡同”。2.纳税人产生逆向选择行为,消极对待,压缩经济活动规模,这最终会导致整个经济的萎缩。在国家宏观税负不能立即减轻的条件下,选择这种做法,最终只能被市场竞争所淘汰。3.进行纳税筹划,实现合理避税。这才是企业迎接WTO挑战,依法治税的必由之路,是面对目前政策法规的必然之举。

(二)中国加入WTO,企业竞争国际化的趋势使得纳税筹划变得更为意义重大

在目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通过营销来扩大市场份额的“开源”手段已相当困难,中国企业要想与国外企业同台竞争,就应该把策略重点放到“节流”,即企业内部财务成本的控制上。作为财务成本很大一块的税收支出,如何通过纳税筹划予以控制,对企业来说就变得相当关键。

(三)实施纳税筹划是企业产权清晰化的客观要求

在当前国内企业市场化改革、股份制改革深化,中国加入WTO参与国际竞争的大背景下,中国的企业一旦作为独立的个体,就必然要构造明晰的产权机制与强大动力机制参与市场竞争。因此税收作为企业的成本支出,必须通过深入研究纳税筹划的各种手段予以控制。

(四)从现代企业的财务机制上看,做为企业外部成本的税收支出更应当加以控制

目前企业存在一种错误的想法,认为要控制成本,就是要控制内部成本,而对于企业的税收,则视为无法避免的,不去加以控制。其实不然,企业对内部成本的控制已经相当严格,而且过度地压缩内部成本有可能造成员工的积极性受损等不良后果,影响企业的发展。因此,在控制内部成本的同时,应该试图努力节约企业的外部成本,做到内部成本外部成本双管齐下,共同收缩。

六、纳税筹划对企业财务管理的现实影响

财务管理的任何决策都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起着重大的作用。财务管理与企业其他管理的关系也日益密切,并渗透于企业管理的各个方面。财务管理处于企业管理的中心地位,抓住了财务管理,就抓住了企业管理的关键。

(一)通过纳税筹划,可以监管财务交税

可以设立专门的“税务部”,专职纳税筹划。“税务部”和“财务部”互相平行,共同规避企业的经营风险。通过纳税筹划,可以控制企业业务的税和财务的税,避免财务部门一部司多职,操控税收,给公司的财务管理带来风险。

(二)通过纳税筹划,可以权责明晰

由于真正产生税收的是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只是履行核算与交纳税收的职责,所以通过纳税筹划,可以从业务发生的源头控制纳税,将纳税的责任明确到每一个责任部门。实行纳税筹划,从责任源头抓起,将责任细分到每一个部门,甚至每一个责任人,渗透到每一个管理层面,进行渗透管理,使公司财务管理透明化。

(三)通过纳税筹划可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纳税筹划离不开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它要求企业会计人员既要精通会计准则和财务制度,又要熟悉现行税收政策和税法,正确地进行纳税调整和计税。这样企业就必然要求其会计人员提高业务素质,从而使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得到提高。

(四)通过纳税筹划可规范企业财务管理

纳税筹划作为减少税收成本是最有效、最可靠、最可行的途径,必将被越来越多的经营管理者所采纳,这就要求企业要依法设立完整、规范的财务程序,进行正确的财务处理,才能实施纳税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