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6 09:34:2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工程招投标审计,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近年来,随着基础建设投资力度的加大,国家加强了工程建设管理过程的监督,审计范围逐渐拓宽,工程施工招投标审计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工程施工招投标审计,就是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的审查、监督、评价。
一、工程施工招投标的方式和程序
《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在媒体上招标公告;邀请招标是指向特定的对象发出投标邀请。采用何种形式招标一般取决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投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
工程施工招投标一般程序为:决定招标、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编制招标文件、购买招标文件、决定投标、编制投标文件、缴纳投标保证金、现场踏勘疑问澄清、提交投标文件、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
二、工程施工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工程施工招投标在建设初期阶段进行,是工程建设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工程的造价、质量和进度。由于招投标环节牵扯到各方经济利益, 极易产生暗箱违规操作。目前,工程施工招投标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肢解工程规避招标。建设单位为了规避关于工程发包达到一定金额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规定, 将工程项目分拆到法定公开招标限额以下,化整为零后直接发包或者议标发包。
2、以邀请招标取代公开招标。有些地方或单位把本应公开招标的项目采取邀请招标, 不招标广告, 只邀请特定的法人或组织投标, 限制、排斥其他法人或组织参与投标,为其邀请的投标人减轻竞争压力、 创造中标条件。
3、投标人搞假招标。即投标人通过种种弄虚作假的方式“明招暗定”,表面上对拟参加投标的单位进行考察, 实际上根据意向单位情况设置标书,使其中标; 或者故意选择几个无意中标的单位参与陪衬, 使意向单位轻易中标。
4、投标人有意压低标价。为了承揽工程,有的投标人不惜血本压价、搞恶性竞争。此举只会导致两个结果,一方面,在既定的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条件下,压低报价又要有利可图,施工单位往往在施工时偷工减料,导致工程质量下降;另一方面,压低报价,施工单位就会在施工过程中以各种理由要求建设单位追加资金,最后工程结算价值严重超过中标价值,失去了招投标本身所具有的约束作用。
5、投标人串通围标。多个投标人组成临时联盟并达成协议,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帮助联盟中的一个投标人取胜, 这次你中标, 下次我中标, 轮流坐庄, 利益均沾,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6、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一些技术力量薄弱的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施工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格证书,假借资质或以他人名义参与投标。
7、违反规定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顺序确定中标人,或者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8、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但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认真管理、不负责任。
三、工程施工招投标审计的重点和方法
对于国家审计机关而言,由于工程施工招投标审计为事后审计, 加上违规手段隐蔽, 往往存在较大审计风险, 在审计过程中应更加注重审计程序到位,掌握招投标审计的重点和方法。
1、工程施工招标审计
(1)招标合法性审计
一方面,关注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招标条件,主要审计初步设计及概算、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是否履行有关审批核准手续;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是否得到落实;征地拆迁工作是否已完成;是否具备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另一方面,关注招标人的招标资格,审计招标人是否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是否做到谈判、评标、决策分开;如果招标人不具有相关资格,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组织招标。
(2)招标方式审计
审计招标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要关注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是否违规进行了邀请招标,符合邀请招标范围的工程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批手续。采用公开招标的,主要审计招标人是否在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公开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是否完整;采取邀请招标的,主要审查招标人是否向3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能力、资质信誉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的内容是否完整。
(3)招标文件审计
主要审计招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进度款付款办法、计价取费依据、结算办法、合同主要条款、技术条款、竣工验收后保修工作的措施和承诺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关注是否存在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现象。
(4)标底文件审计重点审计编制标底依据的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是否合法有效;是否由相应执业资质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来编制标底;工程量清单的计算、套用定额是否严格按施工图和国家定额的有关规定,编制标底是否合理,是否控制在设计概算以内,有无人为调整标底问题。
注意审查招标过程中有无人为的压价、哄抬标价或泄露标底的现象,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查阅比对标底和各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来发现其中的端倪。
2、工程施工投标审计
(1)投标人资格审计
对投标人资格的审计重点是关注投标人是否具备规定资格,是否达到所要求的资质等级,是否具有良好的信誉,是否拥有雄厚的技术力量和机械设备,是否具备优良的施工和安全生产记录等;关注投标人是否按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2)投标文件审计
审计投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明确响应,其内容是否齐全、规范,投标报价和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对招标人不利、不合理条款等。
3、开标、评标和定标审计
(1)开标审计
审计开标是否在招投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是否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是否由投标人或者其推荐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者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正;是否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是否记录并存档备查等。
(2)评标审计
审计评标是否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是否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是否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成员总数是否在三分之二以上;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是否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是否保密。
审计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是否参考了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是否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标明排列顺序;评标报告是否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审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初审后,符合废标条件的,是否按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是否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是否没有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者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3)定标审计主要审计招标人是否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是否没有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中标人能否最大程度满足招标要求,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是否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中标后中标人是否按约定提供履约保证金。
4、签订合同审计
Abstract: In project construction bidding, there are some factors of influencing open, fair and impartial bidding. To timely discover and correct these mistakes, an effective way is to take whole process audit i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bidding.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procedure and content of whole process audit i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bidding, and puts forward the supporting measures of improving whole process audit i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bidding.
关键词: 招投标;全过程审计;审计程序;审计内容
Key words: bidding;whole process audit;audit procedure;audit content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02-0073-02
1 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将按规定应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有的单位为了关照某些特别的施工队伍,常常将一个工程项目通过分期施工等手段肢解为几个部分,或将某一专业工程从工程总体中拿出来,都是为了使部分工程项目在金额上不够招投标的额度,从而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
1.2 招标文件不规范,关键信息表述不明确。有的招标文件对于技术指标、报价要求、结算与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表述不明确,有意或无意隐瞒工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材料资金供应方式等方面的真实情况,而将这些相关信息私下通过其他方式传递给特定投标单位,致使各投标单位获取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影响各投标单位报价水平。
1.3 有的单位内定施工队伍,通过招标活动“走程序”。其手段和方法包括在招标文件中加入限制、歧视性条款,私下和评委打招呼,以及在评标现场公开建设单位意见,或以其他方式对评委施加影响等,其目的是使不合法确定的施工队伍合法化,结果使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
1.4 投标单位相互串通,相互陪标,多家共同围标、抬标,进行不平衡报价或欺诈报价。有些投标单位为了使自己“合法中标”,便私下找几个投标单位给其“陪标”,甚至联合围标,抬高中标价格。有的投标单位利用清单工程量和实际工程量之间的差额,进行不平衡报价,导致最后工程结算造价严重超出合同造价,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
2 招投标活动全过程审计的程序和内容
2.1 开标前审计
2.1.1 审计是否有规避招标的行为 在现实工作中,由于审计部门介入招标的时点大都在项目启动招标程序之后,经常是在明确项目需要招标时审计部门才正式介入,这样往往审计部门就不容易发现是否有规避招标行为。审计部门要确认是否有规避招标行为,可从以下环节入手审查:查验项目立项报告,了解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内容、投资规模等基本情况;参与项目前期招标讨论会议,详细了解项目包含工程内容;审计项目招标文件,看招标内容是否与立项报告内容一致,有没有单独甩项内容;审计工程量清单,看清单是否完整,各专业工程项目是否齐全等。
2.1.2 审计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是开展招标活动的基本依据,在整个招投标活动中起到“宪法”的作用。招标文件的编制是否科学、规范、严谨、公平,直接影响招标效果和中标单位的选择。对招标文件审计的时间节点应在招标文件正式对外之前。
2.1.3 审计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一般由招标部门编制,或者由招标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是各投标单位进行商务报价的基础和平台,也是工程完工后计价结算的基本依据。要保证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具有横向可比性,工程量清单就必须要规范、统一。
2.1.4 审计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合理的招标控制价,有利于客观、合理的评审投标报价和避免哄抬标价,并有利于建设单位合理控制工程概算。控制价过高,起不到有效的控制作用,可能导致不合理的高价中标;控制价过低,可能导致流标或影响工程质量。因此,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尽可能追求客观、公正。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时,应注意审核编制招标控制价使用的计价标准、计价政策是否与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定额和相关政策一致;编制控制价所采用的材料价格是否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通过工程造价信息的材料单价,工程造价信息未材料单价的材料,其材料价格是否与当前市场行情一致;是否违背公平公正原则,通过故意漏项、重套定额以及随意更改管理费和利润率等方式压低或提高造价;有关措施费、规费和税金的计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2.2 开标、评标、定标审计
2.2.1 审计开标过程 在开标环节,审计人员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审查开标的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审查标书是否在规定时间送达,标书密封及用印情况是否符合要求,投标人员是否按要求时间参加开标会议;审查各投标单位提供的资质证书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审查符合条件的有效投标单位数量是否达到要求, 是否在三家以上(含三家)等。
2.2.2 审计评标过程 在评标环节,审计人员要注意审查评委专家是否现场随机抽取产生,有无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审查评委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办法评分,有无临时变更评分标准的情况;审查各评委是否有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审查是否有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审查招标组织人员的统计工作是否正确等。
2.2.3 审查定标过程 在定标环节,审计人员要注意审查定标的程序和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审查最后评委签字的评标报告是否符合评标实际情况;审查中标候选人的排名是否与评标结果一致;审查是否存在无任何理由而不确定第一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单位的情况。
2.3 招标后续审计 在工程建设项目开标会议结束后,审计人员还要继续做好各项后续审计工作,主要还包括:审查招标结果是否按要求进行了公示,公示方式、公示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审查中标通知书是否按时下发,中标通知书是否与开标会形成的结果一致,工期、质量、价格是否与中标单位投标书一致;审查有关方面是否按照中标通知书要求的时间签订施工合同;审查施工合同的条款是否与招标书、投标书内容相一致,是否随意更改工期、合同金额、结算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等。
3 完善对招投标活动全过程审计的配套措施
3.1 树立制度至上的观念,进一步加强制度约束。首先,国务院和各省、各行业都制订了相应的招投标管理办法,这是指导我们开展各项招标工作的基本依据。其次,对于各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项目,各单位也应有具体的制度规定,以使招标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有据可依,有章可循。第三,审计部门要根据招标活动的特点和审计职能的定位,制订出有针对性的招投标审计办法,使对招投标活动的审计工作常规化、规范化、制度化。
3.2 要逐步提高审计地位,树立审计权威,并赋予审计部门相应的职权。一方面,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对工程建设招投标全过程审计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将审计全程参与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作为一项制度,同时赋予审计部门一定的职权,使审计人员不仅能够充分参与招投标审计监督、发现不合法行为,并且有相应的职权对不合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另一方面,审计人员要在日常工作中依法审计、从严执法、客观公正,这是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树立和维护审计权威的有力保证。
3.3 不断提高审计人员业务素质。对招投标活动审计监督和其他审计工作有所不同,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专业性。只有熟悉政策、精通业务的专业人员才能发现招投标活动中的问题。因此,招投标审计人员要注意加强相关方面的业务学习,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不断提高专业素质。
参考文献:
[1]洪迪,何寿奎.基于模糊综合评价的工程项目投标决策研究[J].价值工程,2012,(24).
【关键词】公共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体制;审计
一、引言
招投标制度是一种控制公共工程建设投资预算与提高建设质量的有效制度安排,在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广泛实行。而实行市场经济以来,我国建筑企业开始具有经营自,承发包双方逐步成为平等的交易伙伴,招投标制度也开始被逐步引入我国建筑市场。1980年开始实行公共工程建设的公开招投标试点。1985年6月14日,颁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开始全面推行公共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这种方式。2000年1月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颁布实施,其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也在2011年11月30日原则通过审议,这些都为我国公共工程建设行业的国际化规范发展打下基础。
二、公共工程项目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伴随我国近20年来政府公共项目建设的投资力度的加大,这些投资也一度成为刺激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措施,然而这些项目建设并未因为引入了招投标制度而变得更加令人满意,大量基础设施的建设依然暴露出很多问题,工程质量问题导致事故频发,公共项目背后的频现。其中,在招投标环节中的违规、违法现象也不断出现,由招投标不规范导致的经济纠纷、社会矛盾纠纷时有发生且通常伴随经济腐败问题,归结为以下问题:
(一)招标方与投标方合谋,进行各种暗箱操作。一方面,招、投标双方出于各自的利益的不同,在招投标过程中采用不合法运作规程实现自己的目的。另一方面招投标流于形式,从招标程序看,从招标到开标都能按规定操作没有任何破绽,实际却是明招暗定。
(二)投标单位恶性竞争。在投标过程中,各投标方为了承揽工程,不惜血本压价,而在施工时偷工减料,导致工程质量下降,出现“豆腐渣”工程,或者待到开工后以各种理由要求招标方追加资金,或者延长工期,导致决算时工程价严重超标,失去了招投标原本的意义。
(三)投标方合谋。在投标前,投标各方之间统一制定投标高价,由此轮流中标或由中标单位再来发包共同完成项目,导致变相垄断市场降低市场效率,进而损害广大社会公众利益。
三、公共工程项目招投标问题存在的原因
以上问题存在于我国公共工程项目招投标行为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仅从经济学根源及我国监管体制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经济学分析
公共工程作为一种产品,从供求关系看,公共工程产品的供应者为承建商,公共工程产品的最终消费者为广大社会公众,相关政府代为购买。同时公共工程建设具有供求的时滞性与投资周期长的特点,作为公众委托人的政府官员,容易被工程承建商收买或直接与承建商合谋,表现为,承建商从政府官员或其他者手中拿到高额工程建设款,政府官员或其他者从承建商那里拿到巨额工程回扣。但就投标方的合谋与恶性竞争则是任意类似产品市场中的卖方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导致的影响市场效率的不合理行为。
(二)监管原因分析
在我国,行政监督管理制度规定,“国家发改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配套法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可联合或分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这样的行政监督管理制度缺乏一个领导全国的综合监管主体,并且各行政部门主管部门都存在行政隶属和经济关联两层关系。直接导致制定法规者、执行者、监审者由一人担任,这种管理行为和方式实质上是自我监察、同体监督,难以从根本上形成监督与被监督者相互之间的制衡关系,难以形成严格监督招标投标活动机制。造成一些部门通过“权力寻租”为自己或本部门获取利益,一些地区和部门不顾国家法律、法令,大搞条块分割和行业保护。
四、解决问题的途径――引入独立第三方审计
从公共工程项目建造这一行为经济责任关系来看,广大民众是资源(自然资源及公共财政)的所有者,公共工程项目的最终消费者也是广大民众,但广大社会民众必须委托相关政府官员或其代他理者购建公共工程。为了防范在这一过程中出现错误和舞弊,引入独立第三方审计对招投标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就显得合理和必要。
从西方发达国家经验来看,一些国家除由统一的管理部门对招标程序进行审查之外,还指定一个独立于行政部门之外的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如美国、英国由审计部门核查招标采购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台湾地区则是由审计部起草招标采购法。结合我国实际,可行的方式是将招投标中的第三方审计监督职能赋予政府审计部门(审计署及其地方各级单位),由政府审计部门负责对招投标全过程的审计监督。审计人员按照事前、事中、事后审计开展具体工作:
(一)招投标前审计
招投标前,审计人员应对招标准备情况进行详细调查,通过检查文件、观察、询问等方式获取招标条件、招标方式等相关信息。审计内容如下:
1.招标条件
审查项目的立项是否经过可行性研究,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是否列入国家投资计划;审查招标前的准备工作完成情况,如:工程场地的征用、拆迁,通水、通电、通路等准备工作完成情况,设计文件和工程概算是否完整,设计标准是否超过规定;审查建设项目招标工作机构设置是否完备,内部控制制度设计是否严密,组织形式是否合规。
2.招标方式
审查确定招标方式。如果是公开招标,招标人是否已按照《招投标法》规定公开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公告后有无按规定时限要求及时对投标企业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登记。如果是邀请招标,应当审查业主是否已同时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质信誉好的特定法人或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审查确定招标是自行办理还是委托招标机构办理,若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是否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等。
3.招标程序
检查招标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是否己获批准,是否按规定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审核其内容是否合规、合法,是否与招标方式的相应规定一致;了解招标单位是否已组织投标单位勘察工程现场、解答疑难问题;审核投标单位是否符合投标资格,审阅开标会议的公证书和现场记录;审查出售、分发的招标文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询问评标小组人员,了解评标依据和标准,判定理由是否充分及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4.标底
检查编制标底依据的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工程概预算的编制是否准确完整合理以及标底的保密性等。
5.投标单位资格
审核投标单位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审核其投标资格,资质等级、社会信誉、施工质量、技术力量和机械设备等相关方面是否达到要求。对弄虚作假、不符合要求和不具备应有能力的单位应取消其投标资格。
(二)招投标中审计
主要是对以下三个环节的审计:
1.开标
审计重点是确定有无违反规定搞暗箱操作问题。核查投标书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宣读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如果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破损,或授权委托书不是原件又无投标单位法人签章的应当众宣布为废标。
2.评标
该环节的审计的重点在于审查评标委员会是否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成员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评委是否能够公正评标等。
3.定标
主要审查定标的程序、方法是否合乎规范,是否优价中标,投标单位是否持中标通知书到招标管理部门办理审查复核、盖章及有关手续,中标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是否按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等。
(三)招投标后审计
招投标结束后,审计人员应注意建立信息反馈和追踪制度。对发现的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披露,并交相关部门严肃处理;要对合同签订进行监督,检查合同签订过程是否完整、手续是否齐全,是否与定标有不符之处;监督合同双方是否履行合同内容,有无违法分包、层层转包。
五、结语
作为由国家政府事业机构从事的为社会大众提供便利的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公共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关乎国计民生,意义重大,而其种种特殊的固有属性又导致其在建设过程中更容易出现低效率、腐败等问题,导致重大不利后果,因此,需要完善的管理体制、高效的管理方法、先进的管理技术来应对各种风险。公共工程项目招投标作为一种国际较为普遍的制度安排,是预防各种问题的第一关,其中涉及的领域是多方面的,本文仅对招投标的监管体制问题进行了研究,通过引入独立的第三方审计的监督,以期使公共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达到更好的效果,进而为我国建筑市场的完善起到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周晓.意大利的工程建设管理[J].人民长江,2001(12).
[2]刘旭辉.强化基建项目招投标审计[J].当代审计,2002(5).
[3]王椰娜.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思考[J].科技信息,2008(16).
[4]李慧敏,平咏梅.浅议工程项目招投标审计[J].内蒙古财会,1999(4).
[5]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建设项目审计[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8.
[6]朱军林.刍议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审计[J].机电信息,2007(20).
[7]王卓甫.工程项目风险管理[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3.
在工程建设招投标审计的过程中我们要熟悉相关的招投标文件和评标细则,按照工程招投标情况对其进行审计。
二、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审计的重要性
1.提升项目效益,保证建设质量
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实施审计,特别是事前或全过程跟踪审计,有利于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的成本造价,提高项目经济效益,实现业主以最优“性价比”采购到符合需求的物资的目的。同时,可以为建设项目提供所需的人、财、物等方面的可靠数据资料,以利于业主制定科学合理的技术经济指标,加强对项目的科学化监督管理,保证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
2.规范市场活动,防止腐败滋生
招投标活动审计作为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的关键环节,通过对招投标活动全过程(同步)进行审计监督,可以增加招标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及时纠正招投标活动中所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有利于建筑招投标市场形成诚信守法、规范运作、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有效预防建设工程领域腐败,发挥审计监督的“免疫系统”功能。
3.推进法制建设,完善监督机制
我国第一部规范招投标的部门规章《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办法》出台,开启了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制度的先河,各地方政府也相继制定了适合本地区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从而使得我国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审计有了更为细致的法规依据。此外,通过审计实践的不断积累和改进,充分利用审计成果,使得审计监督机制不断得到完善,进而让完善的机制不断引领审计工作实践,为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各环节实现审计全覆盖发挥积极作用。
三、招投标审计过程中应关注的主要事项
1.检查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相关审批程序,从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合规性审计
(1)审查项目前期审批立项完成情况;
(2)审查项目是否具备完整的设计文件和工程概算,投资概算是否准确、有无缺口,设计标准有无超过规定;
(3)审查项目总投资是否落实,项目资金来源是否正当,项目资金是否按投资计划及时拨付到位;
(4)审查工程项目招标前土地审批完成情况,是否已经按照国家的规定完成土地使用的相关审批手续;
(5)审查项目招标工作机构设置情况,内控制度是否严密,组织形式是否完备、合规。
2.对必须招标的项目或单项工程,进行招标方式、程序的合法性审计
(1)是否在指定的媒介招标公告,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2)邀请招标是否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
(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是否少于规定的工作日;
(4)有无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5)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6)是否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内容进行招标;
(7)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
(8)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9)查看投标报名、购买招标文件及标前签到的签名和笔迹,是否存在一个人签多个人的。
3.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实施细则,对评标过程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1)检查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是否满足规定;
(2)检查投标文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字或盖章的;
(3)检查投标文件是否存在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检查投标文件与资格预审文件内容是否一致,重点查看人员、财务报表等。对于人员的审查,注意查看时否有同一个人出现在两个单位的投标文件中;
(5)查看投标书的编制说明,检查是否有雷同错误和雷同段落;
(6)检查有无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查看投标保证金交与退是否是同一个账号,是否是以个人名义交或退;
(7)检查资格预审及投标文件中投标单位是否满足评标办法中的必要条件;
(8)查看投标报价单子光盘是否存在围标行为(查看最后一次修改报价的时间是否相对集中、报价组成是否有类同、套用定额是否一样);
(9)查看投标文件的外观,重点检查文件在装订时是否处于同一处;
(10)审查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11)查看评标报告中是否存在舞弊行为:可以通过查看评分,对于打分高的事项与其他标段差异较大,找出其差异的原因,进行对比分析;对评标报告中抽查的几十项材料报价和清单报价进行中标和未中标单位的规律性排查,检查是否存在以某一单位为轴成规律性排序。
四、对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审计建议
1.加强三项建设
一是加强招标管理制度建设。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和政策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规范的招标管理制度,明确招标项目的范围、标准、方式和责任主体,建立招标管理的标准化程序。二是加强招标管理队伍建设。重视招标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相关从业人员积极参加招标师等职业资格考试,建立对招标管理人员的有效考核和激励机制。三是加强评标专家库建设。政府主管部门和招标机构应当进一步细化评标专家的专业分类,促进更多行业的经济和技术人才进入评标专家库。完善评标专家准入、考核、退出和信用记录制度,保障评标的独立性。
2.建立三个运作机制
一是建立集中招标机制。按照“统一进场、集中组织、重点监管”等方式,建立健全集中招标机制,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和保证质量。二是建立招标工作考核机制。把招标工作作为重要考核指标纳入考核体系,督促招标主体和责任单位提升招标管理水平。三是建立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机制。招投标中串通围标、出借资质、违法转包分包等行为屡禁不止,根源是未建立有效的惩罚机制。
3.强化三个阶段管理
一是强化标前准备阶段管理。工程招标应统筹安排招标工作进度,留足必需的程序周期。二是强化标中程序管理。招标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评标复核程序,防止计算汇总错误及人为操纵评标结果。
五、结束语
关键词:招投标;招标;投标;审计
招标投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工程建设、货物买卖、财产出租、中介服务等经济活动的一种竞争形式和交易方式,是引入竞争机制订立合同(契约)的一种法律形式。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是建筑市场最为基本、最为广泛的活动。随着招投标机制的发展和完善,运用招投标所带来的结果不仅仅是形成了由市场定价的价格机制,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社会平均劳动消耗水平,工程造价更加符合价值基础。为了更有效地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需要工程招投标审计机构对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的审查、监督、评价。
1 对招标的审计
1.1 审核招标人的合法性
招投标前,审计人员应对招标人的前期工作进行核查。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要审查是否取得批准;施工图纸是否经过审图中心的审核并获得审查意见书;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工作是否已经完成;审查招标人进行招标项目的资金或资金来源是否落实,是否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审查招标人是否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招标人自行选择招标机构的,需要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对招标的资质及委托合同加以审核。
1.2 对招标程序和方式的审计
招标投标的程序为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订立合同。要审计是否存在有意违反招投标程序的时间而导致串标风险。每一环节的时间节点要符合法律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符合招标范围及限额规定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不允许出现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对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的审计要看信息是否全面、准确。比如,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工程概况,资格审查是预审还是后审,获得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标申请人资格合格条件的设置及需要提供的资质证明、业绩和证书等。确定潜在投标人的办法,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明确而且要符合招投标法的规定,不能随意缩减。这些信息的公布便于在更大范围内选择符合资质要求、实力雄厚的投标人参与竞争,实现工程造价和质量最优化。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要审核是否有三个以上投标人参加投标。若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审查其是否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等。
1.3 对招标文件及标底的审计
招标文件是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从一定意义上讲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优劣是决定招标工作成败的关键。审计招标文件时要核查文件编写是否规范,其中的各项技术标准和交易条件是否表述了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是否公正,有无违背招投标法的规定,合同的主要的条款有无把投资风险转加给施工单位,检查采取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招标时,其项目描述是否按《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填制。
标底是招标人在建设工程投资、确定工程合同价格的参考依据,是衡量、评审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合理的尺度和依据,是建设单位预先明确招标工程的投标额度,并据此筹措和安排建设资金的依据。是评价的重要指标。在审计时要核查工程量的编制有无依据国家或地方公布的统一工程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统一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并参照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要审计编制标底的人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所编项目与本职专业是否相符,取费是否合理,有无错算、漏算、重算。
2 对投标的审计
2.1 投标人的资格
对投标单位资格的审计重点在于审查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包括资质、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技术力量、技术装备、社会信誉等方面,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弄虚作假、不符合要求和不具备应有能力的单位应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 投标书的内容
对投标书内容的审计重在审查投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内容是否齐全、规范,装订、密封和标记是否符合要求,有无延迟提交。
3 对开标、评标、定标的审计
开标、评标、定标是招投标活动中最引人注目的环节,要加大力度对这个过程审计,侧重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防止随意确定中标单位、弄虚作假,人为操纵招标等行为的发生。维护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开标时要检查建设单位招标组织工作是否得力,有关方面代表是否到场,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是否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是否密封完好的,有无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是否提供刻有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专用光盘和技术标光盘。评标时,要检查评委的组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评委是否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各评委是否按评标办法进行公平公正打分,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出现了不应当雷同的情况,投标人之间有无串标,资质挂靠等严重不良行为,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是否有里应外合,这些都严重扰乱了投标秩序,扰乱了建筑市场。逐步推行施工商务标、技术标、信用标“三合一”评标。定标审计主要审查定标的程序、方法是否合乎规范,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是否提交;审查评标组织人员的评标报告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4 对合同内容的审计
建设工程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法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进行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进度管理、费用管理的主要依据之一。审计合同的签订的时间是否在规定时间(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注意审核中标金额与合同的统一,避免“阴阳合同”,中标人在质量、工期、人员、机械和材料保证在合同中是否有充分的体现等。质量标准和奖惩约定是否合法且具备可操作性。合同价款与支付方法是否明确、合理,还要审计中标单位是否有违法转包或层层分包的问题。在施工过程中,还要强化合同动态监管,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5 加大审计力度,规范建筑市场
要完善招投标制度,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是必要的手段。建设项目招投标审计,要事前介入、事中监督、全程控制、事后评审的方法,对招投标的每一个程序,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加大审计力度,达到公正、科学和合理,所以审计人员要提高认识,大胆参与招投标审计监督工作,对招投标全过程实施同步监督,对招标人、投标人提交的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工程量清单、投标保函、中标通知书等资料要认真审核,通过现场审查确定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并形成完备的监督体制和机制,严肃查处招标投标的舞弊行为,建立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
参考文献
[1]李燕,李春亭.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引言
招投标工作是项目实施建设的源头,也是群众关心的热点、社会关注的焦点。但由于招投标违法违规的隐蔽性以及受审计手段、审计资源等客观因素限制,使审计人员往往感到问题严重却难以突破。如何将招投标过程的审计加以规范,是值得研究的一个课题,文章就此进行分析。
1.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
首先是需要对当前阶段建筑工程项目在工程中存在的缺陷漏洞以及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在债投标过程中一个主要的问题就是招投标文件的设计不规范,缺乏一定的原则性,更主要的是对于一些比较关键性、重要性的信息在表述时不够彻底和明确,在报价要求、质量要求、技术报告、付款方式以及阶段方式上的表述不够清晰明了,对于一些重要的信息的真实情况进行隐瞒,并且将一些相关信息通过某种方式和渠道传递给特定的投标单位,进而使得各个单位所获取的信息不一致,造成不公平竞争的环境,进而影响到整个项目的报价水准。
其次,在各个投标单位之间还存在着互相陪标的行为,在多分单位之间出现共同台标的现象,从而造成一些气咋报价的情况,各个单位之间故意将报价抬高,从而造成实际建筑量与清单工程量之间存在比较大的差异,形成一种不平衡报价的局面,对于施工项目的有序进行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此外,在一些施工建设单位中还存在着对施工单位进行内定的现象,这样的话,开展招投标工作就仅仅只是走一个过场、程序,这种恶劣现象也对建筑市场中的透明性和公平性造成不利的影响。一些单位通过一些手段和方式在招标文件中加入各种各样的限制,并且在项目的条款中的设置存在着歧视的现象,在私下和其他的单位进行沟通和交流,从而在评标现场对评委的评选结果造成影响,最终通过不合法、不正当的方式对施工队伍内定,大大的扰乱了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不利于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2.招投标审计的重点
2.1开标前审查
(1)招标方式合法性审查。审查招标方式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核准,是否按照招标方式核准单的规定方式进行招标。政府投资项目是否存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违规直接发包的情况。
(2)招标公告合规性审查。审查公告的媒介,通过网上查询方式,审查招标公告是否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审查公告内容,查看政府投资项目概况、投标人资质条件和招标时限三个方面。
(3)招标文件完整性审查。招标文件内容的完整性。主要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完整、是否适用于招标项目,条款约束是否清晰,评标办法是否科学,招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计价规定等是否全面、是否与招标控制价保持一致等。
2.2开标、评标、定标过程中的监督
包括工程开标、评标、定标程序是否合法;审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数、专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3定标后调查
包括审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首先通过检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审查中标人在该项目投标中是否有围标串标、虚假投标、挂靠资质等违法违规
行为;其次,仔细分析研究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签订施工合同做好准备工作;再次,审查中标结果是否合法;最后,审查与该项目有关的招标和造价咨询履职情况。
以审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为例,首先审查投标人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采用对比分析法。对同一工程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比对,审查不同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如下相互串通的情形:投标文件是否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重点是审查投标报价编制人或审核人盖章是否为同一人),其次,审查投标人是否存在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采用详细检查与判断分析的方法。详细审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审查中标人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3.项目招投标审计途径与方法
3.1对比分析法。招标单位通过对所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对比分析,包括招标文件中的条款的对比分析、招投标法律以及反映招投标实际操作过程资料的对比分析,并与同期的市场信息价格、同期类似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对招标阶段、合同实施、竣工决算各阶段对同一问题的不同描述和处理的差异对比分析,找出在招投标中存在的一些偏差,分析主要问题所在,从而查找在招投标过程中是否有舞弊行为的发生。
3.2调查核实法。对招投标实际操作与招投标法律法规、招标文件规定的差异情况,投标文件、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变化可向学校招标办、招标机构、投标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汇总,或进一步收集资料锁定证据、调整合适对象和方法后,进行补充调查或放弃原先的审计判断。
3.3联合会审法。招投标舞弊行为特征可能反映在同一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实施和竣工收尾等不同阶段,也可能反映在同一项目的不同分项工程之间。由于受审计分工的影响,这些信息往往分散于不同的审计人员中,信息沟通交流不畅,容易造成问题线索的流失和证据链的缺失。这就需要审计工作进行到一定阶段后要进行联合会审,由不同分工的审计人员汇报异常情况,通过对来自不同渠道的信息进行汇总梳理和关联分析,最终形成合理的处理意见。
3.4借用外部力量查证法。因招投标行为过程短暂、涉及主体多及操作隐蔽的原因,需要大量利用向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的方式收集证据,但审计部门没有对个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证人证言证据容易受到串供的影响,关键证据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容易被隐匿和篡改。为弥补审计手段的有限性,发现问题线索时,应主动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参与,利用其合法强力手段取得人证和物证,使问题的查证快速得到突破。
4.解决招投标审计问题的措施
4.1建立健全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一是要依法严把招投标项目准入关。充分考虑政府投资结构的合理性、投资规模的适应性、投资使用方式的正确性、使用效益的综合性和使用过程的公平性;其次要依法严把招投标项目程序关。要加强对整个招投标各项工作监督;三是要依法严把项目招投标环境关。要实行预防教育制、廉政立项制、分权制衡制等细节规定,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招投标环境。
4.2改革和完善招投标工作机制
一是要改革招投标监管机制。将各行政监管部门的招投标管理职责划归到一个部门统一管理,由该部门统一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监督招投标活动专业执法队伍,禁止管理部门当业主单位,实行“管办分离、监管分离”;二是要改革招投标竞争机制。全面推行资格后审,彻底开放招投标市场,让更多的企业参与招投标市场竞争,加大围标串标等违规者的成本;三是要改革投资项目建设机制。进一步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投资项目工期,将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禁止业主对工程招投标的干预。
4.3建立招投标电子监控体系
一要建立电子监控系统。重点加强对招投标全过程的电子监控,通过监控系统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录像和录音;二要建立指纹识别系统。对进出评标区域的评标专家、工作人员和监控人员用指纹进行确认,确保监管人员身份的正确性;三要建立信息网络系统。一方面对整个评标区实行通讯屏蔽,确保评标过程保密,另一方面,向全社会公开各种招投标信息和企业人员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四要建立公示查询系统。完善市场信用体系,完善市场信用体系,制定诚信评价标准,促进招投标各方主体诚实守信。
4.4建立招投标专家评审机制
一要严格专家评标管理。进一步完善操作流程,尤其要加强对重点环节的监督和管理,从法律上规范专家评标行为。二要严格机构管理。杜绝招投标文件中的限制性条款;或总报价相近,但数项子目单价完全相同,又提不出合理单价组成等情况。三要严格质监签证管理。要强化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管理,加强在建工程“标后”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突出造价控制与监管,严格招标合同的约束力。
关键词:电力工程招投标审计监督全过程
中图分类号:F407.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而制定的。笔者拟对电力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的审计监督的思路作以下探析。
一、开展电力工程招投标审计监督的前提条件
(一)争取单位领导层的重视和支持,取得电力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的信任和理解,创造良好的内部审计环境。企业领导的重视与支持是工程招投标审计的前提,应让领导了解到开展工程招投标审计的目的是规范管理,防范和控制风险,真实具体地体会其所起的作用。另一方面促使工程招投标项目管理人员的重视,接受全过程跟踪审计,做好配合,为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审计环境。
(二)建立电力工程招投标全过程审计工作制度。制定工程项目招投标全过程审计工作管理办法,明确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通过制度来保障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工程项目招投标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操作规范,保证审计质量。
(三)配备与电力工程招投标审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配备熟悉并掌握有关工程项目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及拥有较高的电力工程造价理论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二、开展电力工程招投标审计监督的内容
(一)电力工程招投标前的审计监督
在工程招投标前,审计人员应对招标准备情况进行详细调查,认真听取招标单位对招标范围、方式和发包方式的解释,审核招标文件与招标通知书的一致性,标底的编制过程、编制质量,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等。
1、工程招标条件的审计。
(1) 审查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情况。看其是否经过环境评价和可行性研究,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是否列入国家投资计划。
(2) 审查招标前的准备工作情况。工程场地的征用、拆迁及青赔准备工作完成情况;设计文件和工程概算是否完整,设计标准是否超过规定标准。
(3) 审查建设项目资金落实情况。看投资概算是否准确,有无缺口,资金来源是否正当,建设资金是否按投资计划及时拨付到位。
(4) 审查建设项目招标工作机构是否满足资质要求,内控制度是否严密,组织形式是否合规。
2、工程招标方式的审计。
(1) 审查招标方式是否符合招投标法规定。公开招标的招标人要在指定的报刊、电子网络或其他媒体上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时间和获得招标文件的办法,以及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等内容,公告后应按规定时限要求及时对投标企业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登记工作。邀请招标应当同时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质信誉好的特定法人(或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2) 审查招标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还是委托招标机构(中介组织)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是否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等。
3、工程招标程序的审计。
(1) 审查招标单位招标文件是否已经批准,是否按规定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其内容是否合规、合法,是否与招标方式的相应规定一致。
(2) 审查招标单位(或招投标中介机构)出售、的招标文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组织投标单位在招投标前进行答疑。
(3) 审查工程招标的内部控制情况,是否做到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具体看是否做到谈判、评标、决策分开;参与标底的编制和审定人员、评标小组成员及相关当事人要接受统一安排,防止弄虚作假;现场监督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过程,要在评标前从专家库中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临时组建,以防止贿赂评委操纵评标;对选聘的评委要进行资格审核,看其是否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及相关业务素质。
4、工程标底的审计。标底的编制是招投标工作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也是中标与失标的主要衡量标准。因此,对标底编制的审查也是对招投标工作全过程审计的重要环节。要重点审查编制标底依据的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是否合法有效;看是否由相应执业资质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来编制标底;工程量清单的计算、套用定额是否严格按施工图和国家定额的有关规定,编制标底是否合理,是否控制在设计概算以内,有无人为调整标底问题;还要注意对标底的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公开、公正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5、对工程投标单位资格的审计。对投标单位资格的审计重点是审查投标单位是否具备规定资格,是否达到所要求的资质等级,是否具有良好的信誉,是否拥有雄厚的技术力量和机械设备,是否具备优良的施工和安全生产记录,还要结合该投标单位近期所承建的其他工程项目是否具有合法的工程评定等级证明等。
(二)电力工程招标中的审计监督
对招标中的审计监督主要是加强招标投标程序上的审计监督,检查其程序上的合理和合法合规性,包括开标、评标、定标的审计。
1、工程开标的审计。审查招标单位是否当众组织开标工作,开标时是否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是否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如果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破损,或授权委托书不是原件又无投标单位法人签章的应当众宣布为废标。
2、工程评标的审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成员不得参与评标工作。
评标的过程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以招标文件为依据,不得临时采取招标文件以外的标准和方式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在完成评标后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3、工程定标的审计。定标审计主要是对经评标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和评标的条件与标准,研究确定的中标单位与招标人履行承包施工合同订立之前的手续办理过程的审查。
(1) 审查定标的程序、方法是否合规,是否切实做到合理的投标价格中标,定标价格是否符合市场行情,要防止单纯以最低投标价格确定中标单位的做法。
(2) 审查投标单位是否持中标通知书到招标管理部门办理审查复核等规定手续。
(3) 审查中标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一般为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是否按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三)工程招投标后的审计监督
主要收集反馈信息,调查了解对招投标的意见,收集对招投标的建议。如发现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幕后交易、等问题,要及时处理,针对招投标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要加强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审计监督。审查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是否完整、手续是否齐全;合同是否以招标文件和投标书为依据,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和投标书相一致,要防止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合同的基本内容是否完整、规范,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国家规定要求,合同中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等。要监督甲乙双方是否严格贯彻、全面履行合同内容,有无违法分包、转包问题,如有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坚决予以纠正。
总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电企业积极开展电力工程招投标全过程审计和控制,可以拓宽审计领域,促进工程招投标工作管理规范化,防范控制工程建设风险,从而保证实现电力工程项目的功能效益和经济效益。
参考资料:
1、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2012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陈春源,2012,对电网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思路的探析[J],中国电业(1);
4、董大胜,2005,审计技术方法[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关键词】建设工程; 招投标; 审计[Abstract] This paper briefly analyzes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and contract fulfillment method causes, to audit the matters, and chooses some typical cases to discuss the audit should be the focus of attention.
[keyword];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audit
中图分类号:E95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符合“215”(即200万元以上的工程、100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以及50万元以上的技术服务)条件的,必须进行招标。招标分成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其中,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必须符合一系列的限定条件。
一、工程项目招投标及合同履行审计的原因
通过招投标活动,可以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企业可以优胜劣汰,将资源分配给管理能力和技术体质都比较强的一方,从而提高国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但由于存在极大的利益驱动,出现了不少规避招投标、违规招投标的现象,以中饱私囊、。
因此,工程项目招投标审计从来都是政府审计的重中之重。笔者曾经研读了国家审计署自2003年12月以来的总计约150个审计结果公告,其中关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结果公告有30个;而几乎每个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结果公告都会提及到招投标的问题,可谓屡审屡犯。
作为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而言,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审计一方面是适应外部监管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有助于提高建设项目投产后的使用效益。
工程项目的合同履行实际上是招投标的延续。通过对合同履行的审计能更好地评判招投标工作的恰当性和合理性。
二、工程项目招投标及合同履行审计的方法
根据笔者多年的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经验,工程项目招投标及合同履行审计应检查被审计单位工程及合同管理制度的健全、适当性以及具体执行的有效性,重点审查单项50万元以上工程及采购项目的管理情况,主要内容如下:
(一)颁布了哪些招投标管理方面的制度,招投标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合理,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实施条例》、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发标、收标、开评标等工作;
(三)招投标报批的手续和程序是否合规与完备;
(四)是否按内部控制指引要求建立合格供应商清单,投标单位是否来自业已确定的合格供应商清单,并具备相关要求的资质等级,对清单外的投标单位是否做了资质审查;
(五)颁布了哪些合同管理方面的制度或标准,合同管理标准是否健全、合理,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六)合同签订单位是否为中标通知书所载明的中标人;与中标单位订立的书面合同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有关约定,有无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有无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是否存在先发出中标通知书或先签合同而后报批的情况;
(七)合同条款的主要标的是否齐全、合理;合同变更是否履行了审批程序;
(八)合同签订是否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履行了审批手续,签订合同的双方及其代表,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或法定人代表的委托,法律手续完备;
(九)合同里程碑付款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票据是否合规。
三、案例分析
笔者再通过一些典型案例分析,来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及合同履行审计进行一步探讨。(注:为便于理解,下文所举例子均已经过加工修饰。)
(一)如何处理招投标法与合同法之间的不同
某单位一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未能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开展,但仍然与承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项目业已竣工,且竣工验收质量符合要求。众所周知,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而国家招标投标法是国家用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那当两者产生矛盾时该如何协调?
经查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建设工程项目未按有关法律规定招标的,施工合同认定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关注肢解发包、拆分招标
某建设单位将其场地平整工程分成A、B、C、D、E等数十个标的,每个标的金额约120万元,发包时间间隔约一个月,施工工期约一周,均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中标单位。
上述建设工程各标的的建设内容类似,发包间隔、施工周期短,通过肢解发包、拆分招标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或者规避主管单位的审批。
因此,审计工作应通过关注被审计单位的邀请招标、未招标的项目,分析这些项目的内容、时间、中标单位等资料,判断其有无肢解发包、拆分招标的嫌疑。
(三)高度重视合同履行,仔细核查合同变更
某单位的码头建设项目中,所需用到PHC桩和钢管桩两种桩基。一个投标单位报工程量清单为PHC桩500根(10万元/根)以及钢管桩10根(60万元/根)的固定单价合同,并以总价500*10+10*60=5,600万元中标(综合评标法)。在实际施工(即合同履行)时,该承包商联合设计单位提出变更,最终变成PHC桩10根、钢管桩500根的施工方案,最终该码头工程结算总价变成10*10+500*60=30,100万元。
实际上,一些投标单位在投标时常常故意压低报价,在实际施工时再抓住发包方赶进度及保质量的心理,通过合同变更,增加价高的工程量、减少价低的工程量,从而以增加大量费用。
新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年7月1日执行)也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变更超过15%,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因此,审计应高度重视合同履行,仔细核查合同变更,并依此判断招投标工作的恰当性和合理性,以规范招投标及合同履行工作,堵塞管理漏洞,控制工程造价。
[关键词]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审计监督
[DOI]10.13939/ki.zgsc.2016.51.159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阶段的审计内容可以分为五类。一是通用部分审计,即对招标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审计监督。二是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类内容的审计监督。三是总承包、专业分包等工程类内容的审计监督。四是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的审计监督。五是其他采购方式的审计。以下将从上述五个方面阐述审计过程中需要关注的要点。
1 通用部分招投标审计
通用部分的招投标审计主要是审计监督招标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审查招投标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和地方建设项目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审查的要点主要有:一是审查以下内容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1)招标公告的媒体;(2)招标过程中的各个时间节点;(3)招标过程中的监管和各种文件备案手续的完备性;(4)项目工期;(5)招标文件中合同主要条款的合同价格约定;(6)招标、投标、评标报告和各种文件资料的存档;(7)标段划分和承发包方式;(8)投标保证金的收取额度、方式、存放账户和退还时间;(9)自行招标项目评标专家的选取和构成;(10)招标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同时,需要注意:标段划分和承发包方式是否符合项目的实际情况,投标保证金的收取额度、方式、存放账户和退还时间是否符合建设单位的相关规定,自行招标项目评标专家的选取和构成是否能满足项目的专业需求,招标、投标、评标报告和各种文件的存档资料是否完备等。二是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在整体及各个细部都全面、合法、公允,详细表述了建设单位的招标意图,在不违背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是否有效地保护了建设单位的利益。三是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及投标人项目组人员的从业经验、执业资格等要求是否与投标项目的规模、技术要求等相匹配。四是当相关规定出现歧义或相悖时,若项目为属地化监管则按照国家、地方、行业的层级顺序进行审计,若项目为非属地化监管则采用国家、行业、地方的层级进行审计。五是审计人员对审核的每一份招标文件,均需提出审计意见;经多次修改的招标文件,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再次提出审计意见,详细记载每次招标文件修改情况。所有审计的内容均应在审计意见中记载并留存。六是公开和自行招标项目应进行现场清标,如果建筑市场无清标程序时,内审部门要事后组织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审单位对中标人投标报价进行回标分析,可按照评标排序取3~5家投标报价进行对比,防止不平衡报价等,清标或回标分析结果尽量经商务谈判后纳入合同约定,无法纳入合同的清标或回标分析结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高于定额计价的子目工程量调增,不得变更取消或调减低于成本报价的子目工程量。
2 服务类(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招投标审计
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类内容的审查主要需要注意以下要点:一是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超出项目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中相应的内容;二是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超出项目批复的项次费用,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中标价格)计算结果有无算术性错误,各项费用的计取是否符合国家、地方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是中标价格的计算结果是否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范围和质量标准相对应;四是中标人的主要项目人员(含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等)是否与所递交的并经过评审投标文件中的拟派人员和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致。
3 工程类(总承包、专业分包)招投标审计
对总承包、专业分包等工程类内容的招投标审计需要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是总承包、各专业分包的承包范围和工作界面划分是否合理清晰,专业分包的招标人资格与施工总承包文件中的约定是否完全一致;二是总承包及各专业分包工程工程量清单是否完整,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是否完整、明晰。工程量清单说明中就有关招标范围内图纸不详,且给出的工程量明细,是否做出特殊说明;三是工程量清单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列项是否规范,金额是否与招标文件的约定一致;四是对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准确性进行审计,核算清单工程量;五是总承包与各专业分包的工程量清单是否存在重复项次;六是招标文件的清单编制格式和要求投标人填报的报价格式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七是总承包及各专业分包的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与项目批复的工程费用或招标文件中给出的专业工程暂估价是否存在偏差;如存在偏差,偏差是否在合理范围内;八是各类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的编制结果及取费依据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建设项目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为了有效控制投资,控制价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复初步设计概算相应内容的控制指标;九是重点审计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存在漏项或较严重的不平衡报价,审计人员要就中标人的清单漏项及不平衡报价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4 货物(设备、材料)招投标计
设备、材料等货物的招投标审计需要关注:一是审查货物清单、品牌和质量技术要求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和项目的要求;二是如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已经给出了货物暂估价,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中标价格)是否按暂估价报价,超过暂估价的报价需按废标情形处理;三是设备、材料招标是否设置暂估价或招标控制价(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及招标文件约定的经济标评标规则是否合理;四是中标价格包括的货物清单和售后服务内容(包括主体设备、辅助设备、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安装调试、技术培训、质量保证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和项目要求,其中专用设备和材料部分是否列入国家局批准且有效的产品目录内;五是中标人的报价格式是否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报价说明是否清晰完整。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明确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产地、生产厂家等内容。
5 其他采购方式的审计
对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条件的工程、货物(设备、材料)和服务可以通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供货商和服务商。审计时需要注意:一是采购的数量、质量是否合理,是否满足设计和项目的需要;二是如工程和货物包括在总包招标文件中,审计其采购的数量和质量是否符合总包招标文件的要求,其费用的支付方式是否与总承包合同文件的规定保持一致;三是采购文件是否完备(时间、质量、数量、性能、标准等),参与单位的选取是否合理(专用材料和设备除外);四是参与决策或评审人员是否具有类似项目评审经验或资格;五是参与单位的数量和所提交的相关文件是否满足竞争性要求;六是在满足质量、标准要求前提下,审计最终确认价格是否超过暂估价(项),若超过是否合理。
参考文献:
[1]郭平.内部招投标审计要点浅析[J].工业审计与会计,2007(3):27-28.
关键词:资格预审;电力工程;项目招投标;操作程序;评审标准;方法内容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电力工程招投标合理管理能够降低电力企业自身采购成本,同时提高企业商业经营利润和市场竞争力,对电力企业整体的发展都具有极为积极的正向作用。在它的招投标过程中,基本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信用原则,再配合投标人资格预审来决定评标是否满足工程需求,继而促成电力工程的全面开展。
一、资格预审的基本内涵及目的
(一)资格预审的基本内涵
资格预审主要针对大型复杂工程展开,以大型电力工程为例,它就是指工程中设备、材料、施工在正式组织招标之前,对其潜在投标人资格与能力所开展的一项预先审查过程,所以资格预审也是招投标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应该贯穿于电力建设工程始终,也是对相应资质队伍承包政策的实际体现。在资格预审行为下,企业工程项目就避免了外部乱接工程行为的出现,同时也避免了一些豆腐渣工程及质量事故,使得电力工程既能保证较好的实施流程,又能确保高质量。
一般来说,电力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资格预审就在投标报名之后,它是一种针对投标人的投标、履约和支付保证。在招投标资格预条件预审中,参加投标候选人的履历包括资质、技术水平、业绩、财务状况,这些环节都要参与到审查过程中。在一番严格的资格预审之后,才能选择出符合于电力工程实施标准的合格投标人。
(二)资格预审的目的
资格预审的目的就是要为项目承包候选人建立名单,从资源、经验、能力、经济条件上考量他们。当然,这份资格预审名单也会根据招标过程来控制申请人数量,降低评标工作量,同时确保工程招标人的高工作效率。当招投标工作选择到满意的投标人以后,投标人就可以基于电力工程项目特点、规模、时间要求、地理位置,基于公开性原则展开以文件形式为主的资格条件标准确立,同时也确立资格申请书的基本格式与内容,按照招标人要求来填写招标申请内容,也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所提出的基本评审方法来参与评审过程。最后,招标工程企业会按照择优录取原则来确定最终的候选投标人名单。
二、资格预审的评审过程及标准
(一)资格预审的评审过程
资格预审的评审过程主要基于7点展开:第一,要按照招标人编制资格来进行文件预审;第二,公开资格预审公告;第三,出售资格预审文件;第四,根据申请人编制来递交正式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第五,按照评审小组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来展开评审流程;第六,编写正式的资格评审报告;第七,资格预审结果通知。按照我国建设部的第89号令规定,电力工程的资格预审文件应该涵盖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基本须知等内容,还应该针对投标人提供相关的企业资质、技术装备、业绩及财务状况资料,它也包括了针对投标人技术人员的相关业绩及个人简历等证明材料。
(二)资格预审的评审标准
资格预审的基本评审标准包括5方面内容:投标人基本信息和信誉状况、工程实践经验、财务能力、人员技术能力以及拟投入施工设备。在投标人的经验与信誉评定方面,要参考他们的过往工程实践履约状况,再对比类似工程中投标人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规模、所使用的承包方式来评估他们的施工经验水平及信誉标准。
财务能力也是资格预审中最容易被忽视的环节,但实际上它对资格预审过程非常重要,因为它关系到投标人是否具备充足流动资金与项目操作潜力,进而实现对工程合同的完整履约过程。另外,财务能力也包括投标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所提交审计的财务报表内容,这其中还包括了投标人的项目收益表、资产负债表以及营业总额表,还包括由银行所签发的信贷证明文件,这些重要文件都能从不同角度综合反映投标人的基本资金状况与财务能力。
在人员能力方面,在资格预审中就要求投标人承担过类似工程项目的主要责任,或参与过类似工程项目,并具有相当年限的工作时间和工作经验。然后再考察投标人的技术资格能力,看其是否能满足电力招标工程实际需求。一般来说,电力工程资格预审所主要考察的人员对象就包括工程投标方工程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工程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
最后是拟投入施工设备资格预审,机械设备是电力工程施工的重要环节,它确保了合同施工周期内各个环节运作的良好状态。所以企业会基于项目机械设备特征、是否能满足工程需要等等问题来展开资格预审,预审合格后才可以被准许入场参与施工。
总体而言,电力工程招投标资格预审工作还是相当严苛的,通过资格审查,招标企业也能对投标人状况拥有一个较为完整且深刻的了解。在资格预审过后,招标企业也会基于每一个投标人编撰一份审查结果报告,在事后进行投标人综合横向对比,最后择优选择出符合电力工程项目施工需求的评审结果,确定投标企业。
三、资格预审在电力工程招标中的实际评审方法
电力工程项目会组织专门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进而评定投标人工程项目技术素质,决定评审结果。一般情况下评审结果都具备一定公正性与科学性,这也体现了评审委员会的权威。从评审内容来看,它主要是针对投标人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责任而展开的。从专业科学角度来看,资格预审的评审方法主要包括两种: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这两种评审方法分别适用于不同的电力工程项目及招投标条件,一般基于潜在投标人数量评审时会选择合格制,而投标人数量较多时则会考虑有限数量制。两种评审方法无论是哪一种都非常科学合理,而且操作起来也较为便捷。
(一)合格制评审方法
合格制评审方法最为常见,只要符合招标企业的基准筛选资格条件,所有投标申请人都能获得投标资格。合格制下的投标评审方法主要包括5点内容:第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具有履行合同的基本能力;第三,要求投标人以往承担过类似工程的相关责任,并拥有一定业绩;第四,投标人的财务状况及商业信誉均要良好;第五,也包括了资格预审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评审内容。以上5点完全符合才能通过合格制资格预审评审,获得投标资格。
从实施过程来看,基于合格制的招投标资格预审具有较强的投标竞争性,这间接提高了投标方的电力工程设计方案质量。同时它也实现了招投标过程中所遵循的公平公正原则。但是合格制的缺陷就在于它的参与投标人数太多,而且投标及评标工作量较大,容易浪费大量的招标企业资源及社会资源,造成电力工程项目的成本偏高。
(二)有限数量评审方法
有限数量评审方法基本沿袭了合格制评审方法,而且做出了相应的细化,使得整体评审标准更加复杂多元化。考虑到某些大型电力工程会有过多潜在投标人参与,所以必须采用有限数量评审方法,有限数量评审方法的关键就是要定位招标人资格预审文件相关投标资格条件、投标标准与基本评审方法。举例来说,要采用综合评审方法来对投标申请人的基本履历、条件进行综合评审,然后将众多投标人的评价结果进行排列,优胜劣汰,最后只有少数投标申请人能够通过资格预审,获得投标资格。按照电力工程标准来说,从有限数量评审方法中被选定的合格投标申请人最少不少于3个。
从评审方法内容来看,一般要从两方面内容来展开有限数量评审,其一要根据资格符合性条件来展开评审,这其中所要预审通过的内容就包括投标人的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以及投标方是否持有安全生产合格证书,是否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是否满足电力工程基本施工条件;其二要建立以百分制为评分的标准制度,根据电力工程招标文件的具体内容来建立评分标准,同时也为资格预审设置最低评审分数,为投标人设置资格预审基本门槛标准。
有限数量评审方法的优点在于客观,它能够对可对比要素展开客观分析,降低主观判断对招投标过程的影响程度。也能使评审工作内容得到前移,降低日后评标工作量,确保招标企业将更多时间与财力物力放在对投标人的技术水平评价考核上。但它的缺点也很明显,那就是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潜在投标人的基本范围,可能会错过一些优秀投标企业。
结语
客观讲,是招投标的合理应用将电力工程引入竞争机制,并给予工程承包方以一定动力,促进了招投标工作的快速循环。当然在这里,资格预审起到了一定作用,它第一体现了择优原则,第二也深度优化了电力企业基本结构,实现了对社会上相关资源配置的有效优化,这对电力企业生产力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是非常有利的。
参考文献
[1]叶蔓.浅析资格预审在电力工程招投标中的实际运用[J].江西电力,2012,36(3):37-39.
第二条 深圳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市计划立项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对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市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市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区计划立项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特区法规、特区规章授权对建设工程进行行政管理的单位,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第三条 施工招标,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为主。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采用议标方式:
(一)保密工程、科学试验、抢险救灾工程;
(二)外国政府、个人、国际金融机构及港澳台同胞赠款建设,且又明确要求采取议标方式的工程;
(三)施工现场与在建工程难以分开的工程;
(四)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受工程条件限制的工程。
第四条 议标,是指由招标组织者与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就工程承发包条件进行协商,择优选定中标人的一种招标方式。
第五条 市、区、镇各级政府投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国有企业投资、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以及国有企业或集体经济组织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3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达三千平方米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按本实施细则组织施工招标、投标,但抢险救灾、科研试验、保密等特殊工程项目的施工,经区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可不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的除外。
第六条 有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可自行建设符合其资质要求的属于《条例》第五条规定范围的自有或控股工程项目。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以及个人投资的工程是否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由业主自行决定。
第八条 施工招标,应在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范围内进行。需向国外公开招标或要求邀请未在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参加施工招标投标的,业主应向市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招标。
第九条 未在深圳市注册的施工企业参加施工招标投标,主要适用于下列工程:
(一)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赠款或个人赠款建设,且要求市外或国外招标的工程项目;
(二)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难以承建的工程项目。
第十条 招标组织者申请施工招标,应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意见。
(一)施工招标申请书;
(二)招标文件;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工程项目的计划批文;
(五)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以及建设资金到位情况证明;
(六)属于专业建设工程的,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施工招标申请书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单位的性质及招标组织者的情况;
(二)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和性质;
(三)拟采用的招标方式;
(四)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第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与任何投标人相互勾结,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标价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投标书应以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编制。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或设计图纸有疑问的,应在投标截止日10日前,以正式函件向招标组织者询问。招标组织者应在接到询问函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询问的投标人。迟延答复的,投标截止日期应按迟延天数相应向后顺延并书面通知其他投标人。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组织者负责组织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招标组织者应在招标前组成招标机构并于开标前召开开标预备会。开标预备会审定标底,提出评标、定标办法,审查施工企业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审定标底的方式由招标机构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招标机构,一般为五至九人,招标机构的人员必须是单数。
招标机构负责人由业主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担任。成员组成必须与招标工程的规模和技术难易程度相适应,包括必要的工程技术、标底编审人员。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招标机构成员:
(一)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
(二)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近亲属;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
(四)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招标投标的。
第十七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的市政府指定的标价审查单位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和各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专业建设工程的标价审查单位,需指定其他单位为标价审查单位的,由市主管部门和市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报市政府指定。
第十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的工程,招标组织者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召开招标会议和开标会议。会议参加者为招标机构成员和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变更开标日期、地点,应提前三天通知投标人和有关单位。但变更后的开标日期不得超过《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时限。
第十九条 招标机构以审定的标底为准,明确投标报价有效范围的,超过有效范围的报价,为无效报价,不能参加评标。当所有投标报价均不在有效范围时,招标机构应立即封存投标资料,停止评标,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条 根据《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定标原则和工程的具体情况,招标机构可选用分段评标法、合理低价中标法和评审法及其他评标方法。
第二十一条 分段评标法,适用于一般工程。其具体方法为:
(一)评审施工组织设计。招标机构对隐去投标人名称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评审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种。不合格者不能参加下一阶段的评审。
(二)确认有效报价的投标人。招标机构公布施工组织设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报价,并根据确定的有效投标报价范围确定有效报价的投标人。
(三)确认中标人。组织有效报价的投标人进行抽签,中签人即为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 合理低价中标法,是指招标机构对投标人资信情况和低报价所采取的措施进行严格审查,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合理工期和附加条件的基础上,以合理低报价者为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招标机构采用前款方式评标,不是以有效标中最低报价确定中标人的,必须向投标人说明其合理的评标依据。
此方法可适用于土石方、道路、装修及其他工程。
第二十三条 评审法,适用于规模大、技术复杂的工程。其具体方法为:招标机构在全面了解各投标人投标书内容的基础上,对工程造价、工期、质量、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主要材料消耗量、企业信誉等进行分析研究比较或评分,择优确定中标人。
采用评分方式的,具体评分细则为:
(一)工程造价25分。以审定的标底为依据,投标报价在最佳范围内可得满分,超过最佳浮动范围每向上或向下浮动1%扣2.5分;
最佳报价范围由招标机构在开标预备会上确定。
(二)工期10分。满足招标书工期要求的,可得满分,超过者不得分。
(三)工程质量20分。满足业主招标文件质量要求的可得5分;余下15分,根据投标人投标前两年工程质量优良率、施工质量事故发生率评分。具体评分标准由招标机构确定。
(四)施工安全10分。以投标人投标前两年的施工安全状况打分。发生一次重大施工安全事故扣2分;施工安全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扣5分。
(五)施工组织设计25分。下述内容每缺一项扣2分;六项齐全,但深度不够,视施工方案的具体深度扣分。总扣分不得超过10分。
1、工程项目负责人和组织管理机构情况;
2、施工技术措施及其图表说明(包括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3、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4、施工总进度;
5、施工机械状况说明及一览表;
6、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六)企业信誉10分。招标组织者组织招标机构成员对投标人以往的施工情况进行综合考察,根据投标人前两年的施工文明程度、合同履行情况等进行打分。
采用打分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投标人得分最高者为中标人。
第二十四条 采用议标方式招标的,招标组织者应成立招标机构。由招标机构与投标人协商,确定中标人及工程承发包条件。
第二十五条 定标以后,招标组织者应填报建设工程评标定标书,并经招标机构成员会签后报主管部门备案;属专业建设工程的,还应报市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于违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不符合评标原则产生的定标结果,主管部门有权否决,责令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一经确定,不得更改。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招标文件、定标内容为依据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应报主管部门备案,属专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还应报市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未在深圳注册的施工企业中标后, 应持市主管部门同意参加施工招标投标的批文、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以及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介绍信等到市主管部门办理单项注册手续。
境外施工企业中标后,应凭市主管部门同意参加施工招标投标的批文、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所在国或地区的注册证书以及在特区注册的银行出具的工程履约保函等到市主管部门办理单项注册手续。
第二十八条 定标后,发现招标组织者提供的实物量与工程实际不符影响工程标价的,合同价可在定标价的基础上作相应的调整。但其单价不得调整。
第二十九条 一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可按专业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原则对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
二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对承包的工程可对专业工程及部分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分包,但必须自行完成总承包额50%以上的工程,且主体工程或主要分部分项工程必须自行完成。
三、四级资质及非等级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必须自行完成。
第三十条 施工企业进行工程分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投标书或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分包计划;
(二)派出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质量、安全、财务、预算等人员组成与总包工程规模及技术难易程度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对工程进行直接管理;
(三)负责分包工程的质量、工期、财务控制,以及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大型施工机具的提供;
(四)分包企业必须是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施工企业。国家对分包工程有资质要求的,分包企业必须符合资质要求。
第三十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工程转包行为:
(一)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分包工程的;
(二)将总包工程全部分包给同一家施工企业的,但50万元以下的小型零星工程除外;
(三)二级资质的施工企业自行完成工程承包额低于50%或者主体工程、主要的分部分项工程不是自行完成的;
(四)总包企业对分包工程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或者其技术管理人员数量明显低于正常水平的;
(五)三、四级资质及非等级施工企业将承包工程进行分包的;
(六)低等级施工企业挂靠高等级施工企业、无资质的施工企业挂靠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工程的。
转包工程行为,应按《条例》第四十九条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承接单位工程的施工企业有电讯、变配电、煤气、玻璃幕墙、高级装修及室外给排水等专业工程承建资格的,业主不得对上述专业工程另行招标。单位工程的承包企业无上述专业工程承建资格,业主将专业工程另行招标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单位工程的承包人支付工程造价3%配合费;
专业工程另行招标的,业主应按本条例规定组织施工招标投标并办理报建手续。
第三十三条 禁止任何行业以行业专业为理由,强行承接分项工程。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以行业专业为理由强行承接分项工程的,由主管部门处以承接分项工程造价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的罚款。
【主题词】 工程 招投标 审计
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作为建设过程的重要环节,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工程的造价、质量和进度,并直接影响到建筑市场的行情和发展。近几年来,随着政府基础建设投资力度的加大、项目的增多,由招投标环节引发的违规、违法现象时有出现,产生了质量不合格、造价不合理和工期延误等经济纠纷与社会矛盾,甚至还有经济腐败问题。作为政府经济卫士的审计部门,基建项目招投标审计是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运作的一个有效措施。
一、当前工程项目招投标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建设单位规避招标、虚假招标。
我国招投标相关法律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超过一定限额的工程必须进行招标。某些建设单位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进行变通处理,采取邀请招标或议标的形式进行招标;或某些建设单位只对主体工程进行招投标,而对其附属配套工程和设备采购等不进行招投标,使这些工程失去应有的监督,造成工程质量降低;或建设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不按招投标规定选择总承包施工单位,违背了招投标程序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施工单位违法串标违法转分包。
建筑市场陪标现象屡见不鲜,投标单位之间、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之间利用法律和制度漏洞采取不正当手段,对招投标事项进行串通,做出相互约定提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等行为,以排挤竞争对手,损害招标人利益,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成为一种形式;或有的施工单位出借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有的挂靠有资质的单位投标,使建筑市场陷入混乱;或有的施工单位中标后,违反招投标法律规定直接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
(三)监理单位未履行应有职责。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我国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法律规定绝大多数工程项目必须要实施监理。目前监理招投标方法基本套用工程施工招标的办法,内容比较格式化,没有根据监理单位在建设过程中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制定出符合监理特点的评标办法;部分建设项目监理单位未履行招投标程序,建设单位邀请招标或直接指定不符合条件的监理单位,监理单位管理不规范,工作质量不能保证,如某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由甲监理单位议标而得,通过对工程财务的审计,发现实际实施监理工作的是乙监理单位。
二、当前工程项目招投标问题产生的影响
(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利用招投标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在招投标过程中有机可乘,谋取自己的利益,损害国家的利益。中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随着经济的发展,基建建设也在突飞猛进,建设主体单位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建筑行业的不良发展,破坏行业风气,影响国家经济。
(二)招标市场相关的配套制度尚不健全,招标机构作为联系招标投标方的纽带,发育尚不完善,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在实际工作中缺乏严谨的法律约束,就无法在工程建设中起到“裁判”的作用,不能为国家的工程建设提供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平台。
(三)招投标法律的缺失使建设市场的主体单位行为不收拘束,审计人员即使发现问题,却没有合适的处罚条例对其进行处罚。法规的不完善让招投标不法行为游走在法律界限之外,容易滋生腐败,侵犯国家权益。
因此严格规范好工程招投标程序,完善招投标法律法规,加强招投标审计管理十分必要。
三、对加强基建项目招投标审计的几点认识
(一)加强基建项目跟踪审计中对招投标的跟踪审计。
跟踪审计进一步加强了审计监督:审计人员在跟踪审计中参与项目招投标过程,监督项目招投标的程序是否规范、评标方法是否合理,能够让审计人员对工程项目由点及面全程掌握,降低审计风险。同时跟踪审计促进了建筑市场的规范,提高工程质量,使招标投标程序能更加规范。跟踪审计加强了对基建项目的全局控制:审计是以社会效益为前提,以提高政府投资经济效益为目的。它能让审计人员从实际情况出发,总结审计经验,提出审计建议,更好地健全工程项目招投标机制。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在项目实施的各个阶段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采取全过程跟踪审计模式进行的政府建设项目效益审计,是一种新的审计方式。在审计形式上,体现为现场审计,参与项目招投标等工作环节,深入施工现场了解情况;在审计时间上,介入的时间由工程竣工以后提前到工程建设的招投标甚至立项环节中;在审计内容上,对形成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流程和资料进行动态审计,体现了全面性、全程化的特点。
(二)加强基建项目招投标审计监督。
加强对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的审查把关。审计人员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对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查把关,总结招标文件的欠缺之处,形成一定的审计思路。同时审计人员要从不同角度审查,结合按照工程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实施结算审计的角度,研究如何明确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等条款,杜绝后期工程结算漏洞,减少工程结算争议,提高国家投资的经济效益。
加强工程项目招投标市场监督,对弄虚作假、规避招标等违法行为严加查处。目前工程招投标的监管方式已由审批管理改为过程监督,有关部门依法登记备案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审计人员对于此类违法行为,在追究其经济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形成一套具体的操作规范,强化招投标的监督审计程序,保证招投标工作的顺利正常进行。
(三)加强基建项目招投标审计管理。
工程项目招投标审计,就是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的审查、监督和评价。审计人员要结合对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专项治理,实施对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等重点方面的审计监督管理,才能更好的发挥审计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作用。
审计工作要注重方法、绩效和质量。在方法上实施跟踪审计,严格把关项目招投标程序,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项目顺利进行;在质量上实施监督审计,加强项目的综合分析研究,发挥审计监督的建设性作用。如完善工程结算审计业务公开招标制度,目前政府投资项目大多数都是由社会工程咨询机构来做工程结算的审计,因此在甄选中介机构的方式上,对结算审计业务实现公开招投标制度,结合廉洁从审的考核奖罚方式,在更大范围上选择业务水平高、有诚信的中介机构开展基建工程审计,提高审计质量。
【主要参考文献】
[1] 苑洪春.?通过审计监督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国招标.2011.32.
[2] 刘彤.?浅析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意义.科技信息.2010年第3期.
[3]赵保卿.?审计招投标机制思考.财会学习.2008年第11期.
按照《公安现役部队基本建设审计实施办法》规定,审计人员应该把基建项目招投标的重点放在以下工程:
(1)公安部投资的工程项目;
(2)单位自筹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
(3)地方资助经费投资的工程项目;
(4)合建的工程项目;
以上投资的项目资金一般都在100万元以上,甚至有可能达到上千万元。因此,加大对招投标的审计力度,已成为一个十分迫切的任务。通过对工程招投标的跟踪审计,可及时有效发现和纠正招投标过程中的漏标、串标等不正当行为,确保工程项目招投标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工程能按时按质的交工。
而在基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只所以进行跟踪审计主要是因为:1、消防部队基建项目建设项目越来越大,投资也越来越多,各级领导、地方政府都非常关心,对于跟踪审计就很重要了。审计人员不仅要向上级领导汇报,还要向地方政府有个满意的交代。2、进行基建项目招投标跟踪审计有利于弥补事后审计对前期情况不清楚的缺陷。如若只是进行事后审计有两个缺陷。一是由于时间问题,审计人员对于某些问题已无法进行审查;二是对于发现的问题,也很难挽回全部损失。3、进行跟踪审计有利于完善监督体制,增加基建项目招投标过程的透明度。
那么如何进行科学有效的审计监督,确保工程项目招投标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工程按时按质的交工。从而积极推动消防部队建设发展呢?笔者认为:关键应抓好一下三个环节。
一、招标前的审计监督
(一)招标条件的审计
1、审查建设项目立项情况,审核此项目是否申报,是否已经审批,是否符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
2、审查招标前的准备工作情况,审计人员通过现场调查,看招标单位是否已准备好场地,是否已通过通水、通电、使投标单位一但中标后,便可尽快进驻施工。
3、审查建设项目总投资落实情况,审计人员着重审查招标单位是否已准备好充足的资金,资金情况是否与申报时一致,有无隐瞒资金短缺情况。
4、审查建设项目招标工作机构设置是否完备,内控是否严密,组织形式是否合规。
(二)招标方式的审计
1、审查招标方式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若是公开招标,招标人要在指定的报刊,电子网络或其他媒体上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获得招标文件的办法。若是邀请招标,首先审计人员在审计时应注意招标单位是否邀请超过三家建设单位,而这些单位又是否具有建设此项目的资质,是否有挂靠外部建筑公司的投标人。
2、审查委托机构。委托机构招标,审计人员应加大对此机构的审查与监督管理力度。因为目前招标机构问题也很多,招标机构行为不规范,也加大了监督难度。而且招标机构熟知招投标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善于钻法律的空子;有的机构公然违法,所以必须加强对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其与投标单位患通。
(三)招标程序的审计
1、审计人员着重审查招标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是否已获批准,是否已按规定招标公告或邀请书,其内容是否合规合法。
2、审查招标单位出售、的招标文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对所有投标单位在投标前进行了解答疑难,是否对个别投标单位进行了特别解答。
(四)标底的审查
标底的审计是一个重要环节,是衡量中标与失标的重要依据,所以编制标底的造价人员是否有相应的执业物质,便是审计的重点。审计人员审查该标底是否依据图纸,是否套用定额,有无提价与压价现象,是否人为调标。编制标底的人员不得为了私利以任何形式将标底泄露给投标人,必须对标底保密,审计人员一经发现有泄露标底的现象,审计人员应追咎泄标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对投标单位资格的审查
首先审计人员对投标单位进行严格的资质审计,审查该投标单位是否具备投标资格,是否达到工程建设所要求的资质等级,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良好的施工质量,是否拥有雄厚的技术力量和机械设备,是否具备优良的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记录。还要结合投标单位近年来所承建得其他工程项目中哪些项目取得过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评定的等级证明。
二、招标中的审计监督
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审计人员应严格审查是否有串通投标行为,即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投标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一)投标者之间的串通行为:某一投标单位找一些单位来陪标或这些投标单位私下商定好一致抬价或压价,以相互制约,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而且我国建筑市场上施工队伍众多,为了承担工程不惜血本,搞恶性竞争。最终失去了保证工程质量和提高工程质量的目的。
(二)评标的审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管理的原则,以招标文件为依据,不得临时采取招标文件以外的标准和方式进行评标。评标招标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同组成,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招标人不得参与招标工作。然后招标人授权评审小组将社会信誉好、标价低、工期短、工程质量高、施工组织严密、守信誉的单位确定为中标人。
(三)定标的审计,主要是经评审小组按法律和评标条件与标准,确定中标单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之前手续办理的审计。
1、审查定标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低标中标是否符合行情。审计人员必须考虑低标中标能否按时按质完工,必须考虑中标者是否故意投低标,以达到先拿到工程,然后再通过各种方法增加项目资金,审计人员应严格审查中标定价是否合理。
2、审查中标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订立合同,以及是否交履约保险金。招投标双方是否按规定办事,投标方是否交了保险金,是否少交。审计人员在这一过程中若发现了问题,应再一次审核中标单位的资质,是否中标者无能力交付履约或害怕无能力按时按质完成工程,履约金被没收,审计人员必须对这一过程进行严格审查。
三、招标后的监督
(一)这一过程主要是反馈监督,应注意建立信息反馈和追踪制度。
(二)审计人员应加强合同签订的监督,审计人员全面审核合同签订的全过程,审查合同签订过程是否完整,手续是否齐全,合同是否与招标文件和投标书相一致。
(三)要把握合同纠纷的调节关。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依照仲裁法进行仲裁或直接进入司法诉讼程序。
综上所述,审计人员要充分发挥监督和预防的职能,积极加强对基建项目的招标投标审计,这有助于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而且确立了监督机制的思想,构建全方位监督网络,实施全程同步监督,形成完备的监督体制和机制,使招投标制度真正落实到实处。
关键词项目招投标 审计 关键要点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是一系列复杂、特殊的法律行为的组合过程。自我国施行建筑法以来,在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尤其是在颁布了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后,我国在项目招投标管理上有了更加全面、更加完善的法律依据,构成了我国招投标管理的基本框架。尽管如此,由于在招投标管理过程中,较多的涉及到了个人、集体和国家几个方面的利益,需要更多地综合考虑社会、市场、个人行为等诸方面的复杂因素。在招投标审计中我们发现了一系列形形的问题,值得反思和探讨。
一、招投标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一)不具备招投标实施条件就进行招标。主要表现在:
概算未批;
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不能满足施工需要;
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未落实。
(二)回避招标。主要表现在:
1.肢解工程,将项目投资额控制在200万元以下;
2. 将招标范围限定于主体建筑工程,而依法应招标的配套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
3. 勘查、设计以及监理单位的选择不招标;
4. 将必须招标的项目、货物以暂估价的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规避招标。
(三)招投标过程中投标单位违法围标串标。所谓围标,是指某个投标人通过一定的途径,秘密伙同其他投标人共同商量投标策略,串通投标报价,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以非法手段赢取中标的一种违法行为。所谓串标,是指不同的投标人秘密串通,在私下里结成临时联盟,并达成协作利益协议,最终形成围标效果。串标和围标不完全相同,串标是投标人结成的市场动态联盟组织,并有利益关系。
(四)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有缺陷,甚至出现人为调整控制价,操纵投标过程。
(五)招投标实施过程中部分时间点的把握不符合招投标法规定。主要表现在:
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而招标人未按规定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2. 开标程序未按规定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3. 招标人和中标人未按规定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二、招投标审计的重点。结合近年来在建设项目招投标审计实践发现的突出问题,分析探讨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审计应把握的若干关键要点。
(一)招标方式的选择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批复文件明确了招标方式应按照批复文件的要求执行,未明确招投标方式的应采用公开招标。特别注意对大宗材料、专业分包工程以暂估价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形式进行招标的项目,应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这也是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规避招投标的关键要点所在。
(二)招投标程序是否合规。邀请招标和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是否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有招标机构组织招标的,应明确招标机构资质;标书编制、开标、评标、专家组成是否符合招投标法规定;投标人是否超过三家,投标人是否具备建设项目要求的资质等级。
(三)工程标段的划分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专业要求和施工界面衔接需要,是否存借标段划分肢解工程。
(四)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审核,特别是招标文件对工程的施工范围、技术要求的描述和拟签订的合同条款。
1. 工程的施工范围、技术要求的描述不清容易造成结算时出现纠纷;
2. 招标文件中对合同条款的要求能最大限度保障招标人权益,因对该部分内容的接受是施工单位参与投标的基本条件。
(五)工程量清单审核,包括:
1. 工程量清单编制是否符合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
2. 工程量清单特征项描述是否准确;
3. 工程量清单有无丢项、漏项的现象;
4. 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
(六)投标控制价的审核。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照施工设计图纸计算的,对建设工程招标项目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审核重点:
1. 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编制说明是否完整;采用的价格是否合理;2. 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名称、项目编码、项目特征、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工程量是否与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相符合;3. 综合单价确定是否真实、合理、准确;4. 措施项目内容和计算是否结合工程特点和招标要求,依据现行的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中的措施清单项目,结合拟建工程的常规施工组织文件编制;5.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含暂列金额、暂估价(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计日工及总承包服务费等是否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和相关依据编制,具体项目内容是否真实、必要,具体数额是否客观、合理;6. 规费和税金是否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七)投标文件的审核,防止围标串标。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仔细分析,若有“围标串标”现象,一般能找到一些蛛丝马迹:投标单位各自的商务标投标文件中报价表存在相似的打印机污记、墨迹、排版格式;资料中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五大员身份、简历、业绩存在相同部分;投标报价清单单价基本相同,有相同的错误;或是某几个单价数完全一样;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中技术工艺大段雷同一致。通过这些现象就能判定是围标串标。
(八)加强对招标完成后合同签订的跟踪审核。中标单位签订的合同与招标文件约定的合同存在偏差,主要表现在:
1. 合同内容不一致;
2. 合同付款方式和比例更改;
3. 合同金额与中标金额不一致,主要体现在:
(1)增加工作内容,增加合同金额;
(2)与中标单位谈判降低合同金额,但合同后不附调整后预算,给最终结算造成障碍(不明确施工单位让利在何处)。
4. 合同中预定的工程价款调整原则发生改变;
5. 合同中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发生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