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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审计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6 09:34:24

工程招投标审计

篇1

近年来,随着基础建设投资力度的加大,国家加强了工程建设管理过程的监督,审计范围逐渐拓宽,工程施工招投标审计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工程施工招投标审计,就是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的审查、监督、评价。

一、工程施工招投标的方式和程序

《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在媒体上招标公告;邀请招标是指向特定的对象发出投标邀请。采用何种形式招标一般取决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投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

工程施工招投标一般程序为:决定招标、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编制招标文件、购买招标文件、决定投标、编制投标文件、缴纳投标保证金、现场踏勘疑问澄清、提交投标文件、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

二、工程施工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工程施工招投标在建设初期阶段进行,是工程建设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工程的造价、质量和进度。由于招投标环节牵扯到各方经济利益, 极易产生暗箱违规操作。目前,工程施工招投标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肢解工程规避招标。建设单位为了规避关于工程发包达到一定金额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规定, 将工程项目分拆到法定公开招标限额以下,化整为零后直接发包或者议标发包。

2、以邀请招标取代公开招标。有些地方或单位把本应公开招标的项目采取邀请招标, 不招标广告, 只邀请特定的法人或组织投标, 限制、排斥其他法人或组织参与投标,为其邀请的投标人减轻竞争压力、 创造中标条件。

3、投标人搞假招标。即投标人通过种种弄虚作假的方式“明招暗定”,表面上对拟参加投标的单位进行考察, 实际上根据意向单位情况设置标书,使其中标; 或者故意选择几个无意中标的单位参与陪衬, 使意向单位轻易中标。

4、投标人有意压低标价。为了承揽工程,有的投标人不惜血本压价、搞恶性竞争。此举只会导致两个结果,一方面,在既定的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条件下,压低报价又要有利可图,施工单位往往在施工时偷工减料,导致工程质量下降;另一方面,压低报价,施工单位就会在施工过程中以各种理由要求建设单位追加资金,最后工程结算价值严重超过中标价值,失去了招投标本身所具有的约束作用。

5、投标人串通围标。多个投标人组成临时联盟并达成协议,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帮助联盟中的一个投标人取胜, 这次你中标, 下次我中标, 轮流坐庄, 利益均沾,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6、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一些技术力量薄弱的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施工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格证书,假借资质或以他人名义参与投标。

7、违反规定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顺序确定中标人,或者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8、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但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认真管理、不负责任。

三、工程施工招投标审计的重点和方法

对于国家审计机关而言,由于工程施工招投标审计为事后审计, 加上违规手段隐蔽, 往往存在较大审计风险, 在审计过程中应更加注重审计程序到位,掌握招投标审计的重点和方法。

1、工程施工招标审计

(1)招标合法性审计

一方面,关注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招标条件,主要审计初步设计及概算、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是否履行有关审批核准手续;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是否得到落实;征地拆迁工作是否已完成;是否具备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另一方面,关注招标人的招标资格,审计招标人是否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是否做到谈判、评标、决策分开;如果招标人不具有相关资格,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组织招标。

(2)招标方式审计

审计招标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要关注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是否违规进行了邀请招标,符合邀请招标范围的工程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批手续。采用公开招标的,主要审计招标人是否在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公开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是否完整;采取邀请招标的,主要审查招标人是否向3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能力、资质信誉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的内容是否完整。

(3)招标文件审计

主要审计招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进度款付款办法、计价取费依据、结算办法、合同主要条款、技术条款、竣工验收后保修工作的措施和承诺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关注是否存在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现象。

(4)标底文件审计重点审计编制标底依据的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是否合法有效;是否由相应执业资质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来编制标底;工程量清单的计算、套用定额是否严格按施工图和国家定额的有关规定,编制标底是否合理,是否控制在设计概算以内,有无人为调整标底问题。

注意审查招标过程中有无人为的压价、哄抬标价或泄露标底的现象,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查阅比对标底和各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来发现其中的端倪。

2、工程施工投标审计

(1)投标人资格审计

对投标人资格的审计重点是关注投标人是否具备规定资格,是否达到所要求的资质等级,是否具有良好的信誉,是否拥有雄厚的技术力量和机械设备,是否具备优良的施工和安全生产记录等;关注投标人是否按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2)投标文件审计

审计投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明确响应,其内容是否齐全、规范,投标报价和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对招标人不利、不合理条款等。

3、开标、评标和定标审计

(1)开标审计

审计开标是否在招投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是否邀请所有投标 人参加;是否由投标人或者其推荐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者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正;是否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是否记录并存档备查等。

(2)评标审计

审计评标是否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是否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是否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成员总数是否在三分之二以上;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是否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是否保密。

审计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是否参考了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是否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标明排列顺序;评标报告是否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审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初审后,符合废标条件的,是否按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是否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是否没有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者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3)定标审计主要审计招标人是否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是否没有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中标人能否最大程度满足招标要求,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是否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中标后中标人是否按约定提供履约保证金。

4、签订合同审计

篇2

(一)事前监督

审计人员应对招标准备进行审查,认真听取招标单位对招标范围、方式和发包方式的解释,审核招标文件与招标通知书的一致性,审计标底的编制过程、编制质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等。

1、招标条件的审计。一是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是否具备完整的设计文件和工程概算,是否严格按基建程序办事,投资概算是否准确,有无缺口,设计标准有无超过规定,建设项目是否列入国家投资计划;二是审查招标前的准备工作是否充分,工程场地的征用、拆迁,现场交通、供水、供电等准备工作是否完成;三是审查建设项目总投资是否落实,资金来源是否正当,建设资金是否按投资计划及时拨付到位;四是审查建设项目招标工作机构设置是否完备,内控制度是否严密,组织形式是否合规。

2、招标方式的审计。一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公开招标的招标人要在指定的报刊、电子网络或其他媒体上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时间和获得招标文件的办法,以及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等内容,公告后应按规定时限要求及时对投标企业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登记工作。邀请招标应当同时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质信誉好的特定法人(或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二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还是委托招标机构(中介组织)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是否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等。

3、招标程序的审计。一是审查工程招标工作中是否做到谈判、评标、决策分开;是否坚持谈判者不决策,决策者不谈判的分工原则;参与标底的编制和审定人员、评标小组成员及相关当事人要接受统一安排,防止弄虚作假、“明标暗定”;不准事先组建评标小组,要在评标前采取随机抽签方法临时组建,防止贿赂评委操纵评标;对选聘的评委要进行资格审核,看是否有个人政治、业务素质不“达标”人员;评委平时不得对外公开自己的身份。二是审查招标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是否已经批准,是否按规定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其内容是否合规,合法,是否与招标方式的相应规定一致;三是审查招标单位出售、分发的招标文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组织投标单位勘察工程现场,解答疑难问题。

4、标底的审计。标底的制定是招投标工作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也是中标与失标的主要衡量标准。因此,对标底制定的审查也是对招投标工作全过程审计的重要环节。要重点审查编制标底依据的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是否合规有效;工程量的计算、套用定额是否正确,是否严格按施工图和国家定额的有关规定编制,各项取费是否符合规定,取费标准是否正确;标底是否合理,是否控制在设计概算以内,有无提价压价,人为调整标底问题;还要注意对标底的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开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5、对投标单位资格的审计。审查投标单位是否具备投标资格,是否达到工程建设所要求的资质等级,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施工质量,是否拥有雄厚的技术力量和机械设备,是否具备优良的施工和安全生产记录,还要结合该投标单位近年来所承建的其他工程项目中哪些项目取得过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评定的等级证明等。要深入实际考察,防止企业靠不正当关系取得资质蒙混入围,防止借用或者骗取高资质企业名义投标现象的发生,对弄虚作假、不符合要求和不具备应有能力的单位应取消其投标资格。

(二)事中监督

主要是加强招标投标现场程序上的监督,监督其程序上的合理和合法性,包括开标、评标、定标的审计。

1、开标的审计。审查招标单位是否当众组织开标,有无违反规定搞暗箱操作问题;开标时是否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如果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破损,或授权委托书不是原件又无投标单位法人签章的应当众宣布为废标。

2、评标的审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以招标文件为依据,不得临时采取招标文件以外的标准和方式进行评标。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同组成,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成员不得参与评标工作。评委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在完成评标后以书面形式推荐2至3家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然后招标人授权评审小组,将社会信誉好、标价低、工期短、工程质量高、施工组织管理严密、守信誉的单位(施工队伍)确定为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要廉洁自守,不得捞取好处。评委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情况。

3、定标的审计。定标审计主要是对经评审小组按照法律程序和评标的条件与标准,研究确定的中标单位与招标人履行承包施工合同订立之前的手续办理过程的审查。一是审查定标的程序、方法是否合规,是否切实做到优价中标,定标价格是否符合市场行情。二是审查投标单位提否持中标通知书到招标管理部门办理审查复核、盖章及有关手续。三是审查中标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一般为30日之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是否按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三)事后监督

篇3

引言

招投标工作是项目实施建设的源头,也是群众关心的热点、社会关注的焦点。但由于招投标违法违规的隐蔽性以及受审计手段、审计资源等客观因素限制,使审计人员往往感到问题严重却难以突破。如何将招投标过程的审计加以规范,是值得研究的一个课题,文章就此进行分析。

1.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

首先是需要对当前阶段建筑工程项目在工程中存在的缺陷漏洞以及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在债投标过程中一个主要的问题就是招投标文件的设计不规范,缺乏一定的原则性,更主要的是对于一些比较关键性、重要性的信息在表述时不够彻底和明确,在报价要求、质量要求、技术报告、付款方式以及阶段方式上的表述不够清晰明了,对于一些重要的信息的真实情况进行隐瞒,并且将一些相关信息通过某种方式和渠道传递给特定的投标单位,进而使得各个单位所获取的信息不一致,造成不公平竞争的环境,进而影响到整个项目的报价水准。

其次,在各个投标单位之间还存在着互相陪标的行为,在多分单位之间出现共同台标的现象,从而造成一些气咋报价的情况,各个单位之间故意将报价抬高,从而造成实际建筑量与清单工程量之间存在比较大的差异,形成一种不平衡报价的局面,对于施工项目的有序进行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此外,在一些施工建设单位中还存在着对施工单位进行内定的现象,这样的话,开展招投标工作就仅仅只是走一个过场、程序,这种恶劣现象也对建筑市场中的透明性和公平性造成不利的影响。一些单位通过一些手段和方式在招标文件中加入各种各样的限制,并且在项目的条款中的设置存在着歧视的现象,在私下和其他的单位进行沟通和交流,从而在评标现场对评委的评选结果造成影响,最终通过不合法、不正当的方式对施工队伍内定,大大的扰乱了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不利于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2.招投标审计的重点

2.1开标前审查

(1)招标方式合法性审查。审查招标方式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核准,是否按照招标方式核准单的规定方式进行招标。政府投资项目是否存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违规直接发包的情况。

(2)招标公告合规性审查。审查公告发布的媒介,通过网上查询方式,审查招标公告是否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审查公告内容,查看政府投资项目概况、投标人资质条件和招标时限三个方面。

(3)招标文件完整性审查。招标文件内容的完整性。主要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完整、是否适用于招标项目,条款约束是否清晰,评标办法是否科学,招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计价规定等是否全面、是否与招标控制价保持一致等。

2.2开标、评标、定标过程中的监督

包括工程开标、评标、定标程序是否合法;审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数、专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3定标后调查

包括审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首先通过检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审查中标人在该项目投标中是否有围标串标、虚假投标、挂靠资质等违法违规

行为;其次,仔细分析研究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签订施工合同做好准备工作;再次,审查中标结果是否合法;最后,审查与该项目有关的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履职情况。

以审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为例,首先审查投标人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采用对比分析法。对同一工程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比对,审查不同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如下相互串通的情形:投标文件是否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重点是审查投标报价编制人或审核人盖章是否为同一人),其次,审查投标人是否存在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采用详细检查与判断分析的方法。详细审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审查中标人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3.项目招投标审计途径与方法

3.1对比分析法。招标单位通过对所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对比分析,包括招标文件中的条款的对比分析、招投标法律以及反映招投标实际操作过程资料的对比分析,并与同期的市场信息价格、同期类似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对招标阶段、合同实施、竣工决算各阶段对同一问题的不同描述和处理的差异对比分析,找出在招投标中存在的一些偏差,分析主要问题所在,从而查找在招投标过程中是否有舞弊行为的发生。

3.2调查核实法。对招投标实际操作与招投标法律法规、招标文件规定的差异情况,投标文件、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变化可向学校招标办、招标代理机构、投标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汇总,或进一步收集资料锁定证据、调整合适对象和方法后,进行补充调查或放弃原先的审计判断。

3.3联合会审法。招投标舞弊行为特征可能反映在同一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实施和竣工收尾等不同阶段,也可能反映在同一项目的不同分项工程之间。由于受审计分工的影响,这些信息往往分散于不同的审计人员中,信息沟通交流不畅,容易造成问题线索的流失和证据链的缺失。这就需要审计工作进行到一定阶段后要进行联合会审,由不同分工的审计人员汇报异常情况,通过对来自不同渠道的信息进行汇总梳理和关联分析,最终形成合理的处理意见。

3.4借用外部力量查证法。因招投标行为过程短暂、涉及主体多及操作隐蔽的原因,需要大量利用向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的方式收集证据,但审计部门没有对个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证人证言证据容易受到串供的影响,关键证据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容易被隐匿和篡改。为弥补审计手段的有限性,发现问题线索时,应主动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参与,利用其合法强力手段取得人证和物证,使问题的查证快速得到突破。

4.解决招投标审计问题的措施

4.1建立健全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一是要依法严把招投标项目准入关。充分考虑政府投资结构的合理性、投资规模的适应性、投资使用方式的正确性、使用效益的综合性和使用过程的公平性;其次要依法严把招投标项目程序关。要加强对整个招投标各项工作监督;三是要依法严把项目招投标环境关。要实行预防教育制、廉政立项制、分权制衡制等细节规定,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招投标环境。

4.2改革和完善招投标工作机制

一是要改革招投标监管机制。将各行政监管部门的招投标管理职责划归到一个部门统一管理,由该部门统一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监督招投标活动专业执法队伍,禁止管理部门当业主单位,实行“管办分离、监管分离”;二是要改革招投标竞争机制。全面推行资格后审,彻底开放招投标市场,让更多的企业参与招投标市场竞争,加大围标串标等违规者的成本;三是要改革投资项目建设机制。进一步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投资项目工期,将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禁止业主对工程招投标的干预。

4.3建立招投标电子监控体系

一要建立电子监控系统。重点加强对招投标全过程的电子监控,通过监控系统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录像和录音;二要建立指纹识别系统。对进出评标区域的评标专家、工作人员和监控人员用指纹进行确认,确保监管人员身份的正确性;三要建立信息网络系统。一方面对整个评标区实行通讯屏蔽,确保评标过程保密,另一方面,向全社会公开各种招投标信息和企业人员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四要建立公示查询系统。完善市场信用体系,完善市场信用体系,制定诚信评价标准,促进招投标各方主体诚实守信。

4.4建立招投标专家评审机制

一要严格专家评标管理。进一步完善操作流程,尤其要加强对重点环节的监督和管理,从法律上规范专家评标行为。二要严格代理机构管理。杜绝招投标文件中的限制性条款;或总报价相近,但数项子目单价完全相同,又提不出合理单价组成等情况。三要严格质监签证管理。要强化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管理,加强在建工程“标后”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突出造价控制与监管,严格招标合同的约束力。

篇4

一、工程施工招投标的方式和程序

《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在媒体上招标公告;邀请招标是指向特定的对象发出投标邀请。采用何种形式招标一般取决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投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

工程施工招投标一般程序为:决定招标、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编制招标文件、购买招标文件、决定投标、编制投标文件、缴纳投标保证金、现场踏勘疑问澄清、提交投标文件、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

二、工程施工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工程施工招投标在建设初期阶段进行,是工程建设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工程的造价、质量和进度。由于招投标环节牵扯到各方经济利益, 极易产生暗箱违规操作。目前,工程施工招投标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肢解工程规避招标。建设单位为了规避关于工程发包达到一定金额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规定, 将工程项目分拆到法定公开招标限额以下,化整为零后直接发包或者议标发包。

2、以邀请招标取代公开招标。有些地方或单位把本应公开招标的项目采取邀请招标, 不招标广告, 只邀请特定的法人或组织投标, 限制、排斥其他法人或组织参与投标,为其邀请的投标人减轻竞争压力、 创造中标条件。

3、投标人搞假招标。即投标人通过种种弄虚作假的方式“明招暗定”,表面上对拟参加投标的单位进行考察, 实际上根据意向单位情况设置标书,使其中标; 或者故意选择几个无意中标的单位参与陪衬, 使意向单位轻易中标。

4、投标人有意压低标价。为了承揽工程,有的投标人不惜血本压价、搞恶性竞争。此举只会导致两个结果,一方面,在既定的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条件下,压低报价又要有利可图,施工单位往往在施工时偷工减料,导致工程质量下降;另一方面,压低报价,施工单位就会在施工过程中以各种理由要求建设单位追加资金,最后工程结算价值严重超过中标价值,失去了招投标本身所具有的约束作用。

5、投标人串通围标。多个投标人组成临时联盟并达成协议,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帮助联盟中的一个投标人取胜, 这次你中标, 下次我中标, 轮流坐庄, 利益均沾,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6、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一些技术力量薄弱的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施工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格证书,假借资质或以他人名义参与投标。

7、违反规定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顺序确定中标人,或者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8、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但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认真管理、不负责任。

三、工程施工招投标审计的重点和方法

对于国家审计机关而言,由于工程施工招投标审计为事后审计, 加上违规手段隐蔽, 往往存在较大审计风险, 在审计过程中应更加注重审计程序到位,掌握招投标审计的重点和方法。

1、工程施工招标审计

(1)招标合法性审计

一方面,关注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招标条件,主要审计初步设计及概算、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是否履行有关审批核准手续;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是否得到落实;征地拆迁工作是否已完成;是否具备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另一方面,关注招标人的招标资格,审计招标人是否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是否做到谈判、评标、决策分开;如果招标人不具有相关资格,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组织招标。

(2)招标方式审计

审计招标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要关注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是否违规进行了邀请招标,符合邀请招标范围的工程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批手续。采用公开招标的,主要审计招标人是否在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公开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是否完整;采取邀请招标的,主要审查招标人是否向3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能力、资质信誉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的内容是否完整。

(3)招标文件审计

主要审计招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进度款付款办法、计价取费依据、结算办法、合同主要条款、技术条款、竣工验收后保修工作的措施和承诺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关注是否存在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现象。

(4)标底文件审计

重点审计编制标底依据的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是否合法有效;是否由相应执业资质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来编制标底;工程量清单的计算、套用定额是否严格按施工图和国家定额的有关规定,编制标底是否合理,是否控制在设计概算以内,有无人为调整标底问题。

注意审查招标过程中有无人为的压价、哄抬标价或泄露标底的现象,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查阅比对标底和各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来发现其中的端倪。

2、工程施工投标审计

(1)投标人资格审计

对投标人资格的审计重点是关注投标人是否具备规定资格,是否达到所要求的资质等级,是否具有良好的信誉,是否拥有雄厚的技术力量和机械设备,是否具备优良的施工和安全生产记录等;关注投标人是否按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2)投标文件审计

审计投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明确响应,其内容是否齐全、规范,投标报价和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对招标人不利、不合理条款等。

3、开标、评标和定标审计

(1)开标审计

审计开标是否在招投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是否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是否由投标人或者其推荐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者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正;是否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是否记录并存档备查等。

(2)评标审计

审计评标是否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是否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是否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成员总数是否在三分之二以上;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是否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是否保密。

审计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是否参考了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是否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标明排列顺序;评标报告是否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审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初审后,符合废标条件的,是否按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是否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是否没有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者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3)定标审计

主要审计招标人是否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是否没有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中标人能否最大程度满足招标要求,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是否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中标后中标人是否按约定提供履约保证金。

4、签订合同审计

篇5

【关键词】公共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体制;审计

一、引言

招投标制度是一种控制公共工程建设投资预算与提高建设质量的有效制度安排,在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广泛实行。而实行市场经济以来,我国建筑企业开始具有经营自,承发包双方逐步成为平等的交易伙伴,招投标制度也开始被逐步引入我国建筑市场。1980年开始实行公共工程建设的公开招投标试点。1985年6月14日,颁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开始全面推行公共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这种方式。2000年1月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颁布实施,其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也在2011年11月30日原则通过审议,这些都为我国公共工程建设行业的国际化规范发展打下基础。

二、公共工程项目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伴随我国近20年来政府公共项目建设的投资力度的加大,这些投资也一度成为刺激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措施,然而这些项目建设并未因为引入了招投标制度而变得更加令人满意,大量基础设施的建设依然暴露出很多问题,工程质量问题导致事故频发,公共项目背后的频现。其中,在招投标环节中的违规、违法现象也不断出现,由招投标不规范导致的经济纠纷、社会矛盾纠纷时有发生且通常伴随经济腐败问题,归结为以下问题:

(一)招标方与投标方合谋,进行各种暗箱操作。一方面,招、投标双方出于各自的利益的不同,在招投标过程中采用不合法运作规程实现自己的目的。另一方面招投标流于形式,从招标程序看,从招标到开标都能按规定操作没有任何破绽,实际却是明招暗定。

(二)投标单位恶性竞争。在投标过程中,各投标方为了承揽工程,不惜血本压价,而在施工时偷工减料,导致工程质量下降,出现“豆腐渣”工程,或者待到开工后以各种理由要求招标方追加资金,或者延长工期,导致决算时工程价严重超标,失去了招投标原本的意义。

(三)投标方合谋。在投标前,投标各方之间统一制定投标高价,由此轮流中标或由中标单位再来发包共同完成项目,导致变相垄断市场降低市场效率,进而损害广大社会公众利益。

三、公共工程项目招投标问题存在的原因

以上问题存在于我国公共工程项目招投标行为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仅从经济学根源及我国监管体制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经济学分析

公共工程作为一种产品,从供求关系看,公共工程产品的供应者为承建商,公共工程产品的最终消费者为广大社会公众,相关政府代为购买。同时公共工程建设具有供求的时滞性与投资周期长的特点,作为公众委托人的政府官员,容易被工程承建商收买或直接与承建商合谋,表现为,承建商从政府官员或其他者手中拿到高额工程建设款,政府官员或其他者从承建商那里拿到巨额工程回扣。但就投标方的合谋与恶性竞争则是任意类似产品市场中的卖方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导致的影响市场效率的不合理行为。

(二)监管原因分析

在我国,行政监督管理制度规定,“国家发改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配套法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可联合或分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这样的行政监督管理制度缺乏一个领导全国的综合监管主体,并且各行政部门主管部门都存在行政隶属和经济关联两层关系。直接导致制定法规者、执行者、监审者由一人担任,这种管理行为和方式实质上是自我监察、同体监督,难以从根本上形成监督与被监督者相互之间的制衡关系,难以形成严格监督招标投标活动机制。造成一些部门通过“权力寻租”为自己或本部门获取利益,一些地区和部门不顾国家法律、法令,大搞条块分割和行业保护。

四、解决问题的途径――引入独立第三方审计

从公共工程项目建造这一行为经济责任关系来看,广大民众是资源(自然资源及公共财政)的所有者,公共工程项目的最终消费者也是广大民众,但广大社会民众必须委托相关政府官员或其代他理者购建公共工程。为了防范在这一过程中出现错误和舞弊,引入独立第三方审计对招投标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就显得合理和必要。

从西方发达国家经验来看,一些国家除由统一的管理部门对招标程序进行审查之外,还指定一个独立于行政部门之外的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如美国、英国由审计部门核查招标采购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台湾地区则是由审计部起草招标采购法。结合我国实际,可行的方式是将招投标中的第三方审计监督职能赋予政府审计部门(审计署及其地方各级单位),由政府审计部门负责对招投标全过程的审计监督。审计人员按照事前、事中、事后审计开展具体工作:

(一)招投标前审计

招投标前,审计人员应对招标准备情况进行详细调查,通过检查文件、观察、询问等方式获取招标条件、招标方式等相关信息。审计内容如下:

1.招标条件

审查项目的立项是否经过可行性研究,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是否列入国家投资计划;审查招标前的准备工作完成情况,如:工程场地的征用、拆迁,通水、通电、通路等准备工作完成情况,设计文件和工程概算是否完整,设计标准是否超过规定;审查建设项目招标工作机构设置是否完备,内部控制制度设计是否严密,组织形式是否合规。

2.招标方式

审查确定招标方式。如果是公开招标,招标人是否已按照《招投标法》规定公开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公告后有无按规定时限要求及时对投标企业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登记。如果是邀请招标,应当审查业主是否已同时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质信誉好的特定法人或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审查确定招标是自行办理还是委托招标机构办理,若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是否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等。

3.招标程序

检查招标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是否己获批准,是否按规定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审核其内容是否合规、合法,是否与招标方式的相应规定一致;了解招标单位是否已组织投标单位勘察工程现场、解答疑难问题;审核投标单位是否符合投标资格,审阅开标会议的公证书和现场记录;审查出售、分发的招标文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询问评标小组人员,了解评标依据和标准,判定理由是否充分及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4.标底

检查编制标底依据的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工程概预算的编制是否准确完整合理以及标底的保密性等。

5.投标单位资格

审核投标单位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审核其投标资格,资质等级、社会信誉、施工质量、技术力量和机械设备等相关方面是否达到要求。对弄虚作假、不符合要求和不具备应有能力的单位应取消其投标资格。

(二)招投标中审计

主要是对以下三个环节的审计:

1.开标

审计重点是确定有无违反规定搞暗箱操作问题。核查投标书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宣读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如果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破损,或授权委托书不是原件又无投标单位法人签章的应当众宣布为废标。

2.评标

该环节的审计的重点在于审查评标委员会是否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成员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评委是否能够公正评标等。

3.定标

主要审查定标的程序、方法是否合乎规范,是否优价中标,投标单位是否持中标通知书到招标管理部门办理审查复核、盖章及有关手续,中标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是否按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等。

(三)招投标后审计

招投标结束后,审计人员应注意建立信息反馈和追踪制度。对发现的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披露,并交相关部门严肃处理;要对合同签订进行监督,检查合同签订过程是否完整、手续是否齐全,是否与定标有不符之处;监督合同双方是否履行合同内容,有无违法分包、层层转包。

五、结语

作为由国家政府事业机构从事的为社会大众提供便利的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公共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关乎国计民生,意义重大,而其种种特殊的固有属性又导致其在建设过程中更容易出现低效率、腐败等问题,导致重大不利后果,因此,需要完善的管理体制、高效的管理方法、先进的管理技术来应对各种风险。公共工程项目招投标作为一种国际较为普遍的制度安排,是预防各种问题的第一关,其中涉及的领域是多方面的,本文仅对招投标的监管体制问题进行了研究,通过引入独立的第三方审计的监督,以期使公共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达到更好的效果,进而为我国建筑市场的完善起到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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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卓甫.工程项目风险管理[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3.

篇6

关键词:招投标;招标;投标;审计

招标投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工程建设、货物买卖、财产出租、中介服务等经济活动的一种竞争形式和交易方式,是引入竞争机制订立合同(契约)的一种法律形式。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是建筑市场最为基本、最为广泛的活动。随着招投标机制的发展和完善,运用招投标所带来的结果不仅仅是形成了由市场定价的价格机制,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社会平均劳动消耗水平,工程造价更加符合价值基础。为了更有效地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需要工程招投标审计机构对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的审查、监督、评价。

1 对招标的审计

1.1 审核招标人的合法性

招投标前,审计人员应对招标人的前期工作进行核查。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要审查是否取得批准;施工图纸是否经过审图中心的审核并获得审查意见书;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工作是否已经完成;审查招标人进行招标项目的资金或资金来源是否落实,是否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审查招标人是否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招标人自行选择招标机构的,需要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对招标的资质及委托合同加以审核。

1.2 对招标程序和方式的审计

招标投标的程序为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订立合同。要审计是否存在有意违反招投标程序的时间而导致串标风险。每一环节的时间节点要符合法律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符合招标范围及限额规定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不允许出现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对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的审计要看信息是否全面、准确。比如,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工程概况,资格审查是预审还是后审,获得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标申请人资格合格条件的设置及需要提供的资质证明、业绩和证书等。确定潜在投标人的办法,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明确而且要符合招投标法的规定,不能随意缩减。这些信息的公布便于在更大范围内选择符合资质要求、实力雄厚的投标人参与竞争,实现工程造价和质量最优化。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要审核是否有三个以上投标人参加投标。若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审查其是否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等。

1.3 对招标文件及标底的审计

招标文件是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从一定意义上讲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优劣是决定招标工作成败的关键。审计招标文件时要核查文件编写是否规范,其中的各项技术标准和交易条件是否表述了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是否公正,有无违背招投标法的规定,合同的主要的条款有无把投资风险转加给施工单位,检查采取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招标时,其项目描述是否按《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填制。

标底是招标人在建设工程投资、确定工程合同价格的参考依据,是衡量、评审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合理的尺度和依据,是建设单位预先明确招标工程的投标额度,并据此筹措和安排建设资金的依据。是评价的重要指标。在审计时要核查工程量的编制有无依据国家或地方公布的统一工程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统一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并参照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要审计编制标底的人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所编项目与本职专业是否相符,取费是否合理,有无错算、漏算、重算。

2 对投标的审计

2.1 投标人的资格

对投标单位资格的审计重点在于审查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包括资质、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技术力量、技术装备、社会信誉等方面,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弄虚作假、不符合要求和不具备应有能力的单位应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 投标书的内容

对投标书内容的审计重在审查投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内容是否齐全、规范,装订、密封和标记是否符合要求,有无延迟提交。

3 对开标、评标、定标的审计

开标、评标、定标是招投标活动中最引人注目的环节,要加大力度对这个过程审计,侧重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防止随意确定中标单位、弄虚作假,人为操纵招标等行为的发生。维护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开标时要检查建设单位招标组织工作是否得力,有关方面代表是否到场,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是否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是否密封完好的,有无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是否提供刻有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专用光盘和技术标光盘。评标时,要检查评委的组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评委是否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各评委是否按评标办法进行公平公正打分,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出现了不应当雷同的情况,投标人之间有无串标,资质挂靠等严重不良行为,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是否有里应外合,这些都严重扰乱了投标秩序,扰乱了建筑市场。逐步推行施工商务标、技术标、信用标“三合一”评标。定标审计主要审查定标的程序、方法是否合乎规范,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是否提交;审查评标组织人员的评标报告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4 对合同内容的审计

建设工程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法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进行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进度管理、费用管理的主要依据之一。审计合同的签订的时间是否在规定时间(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注意审核中标金额与合同的统一,避免“阴阳合同”,中标人在质量、工期、人员、机械和材料保证在合同中是否有充分的体现等。质量标准和奖惩约定是否合法且具备可操作性。合同价款与支付方法是否明确、合理,还要审计中标单位是否有违法转包或层层分包的问题。在施工过程中,还要强化合同动态监管,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5 加大审计力度,规范建筑市场

要完善招投标制度,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是必要的手段。建设项目招投标审计,要事前介入、事中监督、全程控制、事后评审的方法,对招投标的每一个程序,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加大审计力度,达到公正、科学和合理,所以审计人员要提高认识,大胆参与招投标审计监督工作,对招投标全过程实施同步监督,对招标人、投标人提交的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工程量清单、投标保函、中标通知书等资料要认真审核,通过现场审查确定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并形成完备的监督体制和机制,严肃查处招标投标的舞弊行为,建立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

参考文献

[1]李燕,李春亭.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篇7

一、引言

公共工程项目实施主体的选择备受关注,由于我国主要采用的项目招投标制度,因此防范及查处招投标中的合谋、串通行为成为审计及相关部门工作的重点。我国已建立并完善了有关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制度体系,但由于其中的合谋、串通行为一般较为隐蔽,存在发现难、定性难等诸多监督难点,加之工程项目被一些不法之徒视作“唐僧肉”,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串标行为屡禁不止,对社会及经济危害巨大。本文结合审计工作中发现的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对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方法,进行了探讨。

二、项目招投标相关法律规定

1.有关招投标的主要规定。

《招标投标法》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以及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进一步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以及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并进一步明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2.有关防止串通投标等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则进一步明确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等若干情形属于招投标人或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3.有关中标合同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4.其他有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招投标的程序、时限等作了相关规定,为规范相关行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当然,上述所列是公共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涉及的主要的法律条款,在审计过程中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症下药。

三、公共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1.以各种形式规避招投标。

公共工程的实施是一个典型的委托过程。在此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的信息不对称,由此产生了一系列问题,而项目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些建设单位往往以各种形式规避招投标,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化整为零使相关内容低于招标的规模标准。

2.相关单位串通投标。

由于公共工程的实施必须选择合适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而目前较为有效的选择手段是项目招投标,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优胜劣汰、实现优质低价。而一些单位或个人由于存在特定的动机和目标,往往采取各种手段降低招投标的竞争性,提高特定单位中标的概率,其较为常见的形式就是各种类型的串标行为。

3.合同约定与招投标不一致。

由于各种原因,投标单位中标后一些单位或个人往往又在合同订立、履约等环节背离招投标约定,如签订和招投标内容不一致的补充协议、违规扩大实施内容和范围等,并从中谋取利益。

4.程序、时限等方面不合规。

围绕着由谁来做和以何价格做以及让特定单位中标的目的,招标人往往还会在资格审查、招标时限等方面进行一些操作,以提高特定单位的中标概率。

上述情形是当前公共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也是各级审计机关审查和监督的重点环节,具有典型性。当然在招投标的其他方面和环节往往也存在问题,也需引起重视、加强监督。

四、公共工程项目招投标审计内容与方法

1.审查是否存在规避招投标的情形。

这种情形的审查主要是看未经招标的项目在合同订立后,是否又签订其他有关的补充协议或相关约定。如有则需进一步审查具体约定内容或范围是否为主合同所遗漏、金额之和是否超出限额标准以及补充的理由等方面;审计过程中还经常发现相关单位将内容肢解、范围切分甚至委托不同实施单位等情形,需仔细检查相关合同并分析原因以判明是否属于规避情形。除上述情形外,近年审计的项目中还发现某单位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的形式确定某工程的中标单位,其理由为时间紧迫,但审查过程中发现,其招标所用图纸为中标单位事先提供的,且主管单位在招标前已进行了初步设计批复,而后采用一体化招标的形式规避设计招标。

2.审查招投标是否存在不合规定的情形。

这种情形的审查主要是看招投标程序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操作等,从法规及制度设定的角度来看,主要是增强招标的竞争性,因此任何削弱或影响竞争性的调整均应引起审计工作的重视。近期对某项目进行审计时发现,招标单位提供不出另外2家未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也未能查到投标保证金,招标单位解释为以前的项目可以用支票、未中标当即归还,延伸审计至未中标单位发现同时期账面余额不足以开具保证金所需支票,未中标单位也未能提供任何与投标有关的资料,虚假招标的问题浮出水面。

3.审查招标及投标人是否存在串通投标等情形。

在招投标阶段最突出的问题便是相关单位串通投标,虽然法规对此情形的规定较为具体、细致,但问题仍是层出不穷,且有道高一层、魔高一丈的态势。就法律法规出发点而言,任何涉及招投标人、投标人之间的合谋、串通从而影响竞争性的行为都可被定义为串通投标,因此审计工作更加需要耐心细致。举几个比较典型的案例,某公开招标的项目仅有3家单位投标,由于未设定资格条件,某成立仅半年且注册资金仅50万元的公司亦参与了投标。由于投标保证金及相关规模远超该公司现有能力,在进一步审查时发现其投标保证金来源于中标单位的关联公司,由此延伸另一家投标单位发现资金为同一出处。某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文件中发现在文字说明及图纸部分中标单位与其他2家投标单位有相似、甚至雷同的地方,由此延伸审查中标单位委托的设计单位发现另2家单位的投标文件亦由此设计单位制作。某工程服务项目招标时,中标单位所列人员中赫然出现了招标单位人员等。还有一个比较夸张的案例是,某项目审计过程中发现未中标单位委托人均来自中标单位,但不是同一人,招标单位以此进行了对抗性的狡辩。

4.审查中标协议及结算等是否符合招投标约定。

项目中标后,中标协议背离招投标是常见的违规形式,比较巧妙的做法是签一个一致的报备、再签一个不一致的履行,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黑白合同”;还有一种常见的形式就是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变更招投标的约定。对此类情形的审查,主要是靠研读招投标文件,尤其是在中标文件的基础上,检查后续协议的对应情况。如某项目就出现了协议更改招投标调价百分比的情况。

5.审查其他相关内容。

篇8

关键词:工程招标 工程投标 项目管理

一、招投标前审计监督

招投标前,审计人员应对招标准备情况进行详细调查,认真听取招标单位对招标范围、方式和发包方式的解释,审核招标文件与招标通知书的一致性,标底的编制过程、编制质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等。

(一)招标条件的审计。

l、审查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情况,看是否经过可行性研究,是否经有权部门批准,建设项目是否列入国家投资计划。

2、审查招标前的准备工作情况,看工程场地的征用、拆迁,通水、通电、通路等准备工作完成情况;设计文件和工程概算是否完整,设计标准是否超过规定。

3、审查建设项目总投资落实情况,看投资概算是否准确,有无缺口,资金来源是否正当,建设资金是否按投资计划及时拨付到位;

4、审查建设项目招标工作机构设置是否完备,内控制度是否严密,组织形式是否合规。

(二)招标方式的审计。

1、审查招标方式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公开招标的招标人要在指定的报刊、电子网络或其他媒体上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时间和获得招标文件的办法,以及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等内容,公告后应按规定时限要求及时对投标企业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登记工作。邀请招标应当同时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质信誉好的特定法人(或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2、审查招标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还是委托招标机构(中介组织)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是否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等。

(三)招标程序的审计。

1、审查招标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是否已经批准,是否按规定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其内容是否合规,合法,是否与招标方式的相应规定一致。

2、审查招标单位出售、的招标文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组织投标单位在招投标前进行解答疑难问题。

3、审查工程招标工作人员的内部控制情况,看是否作到权责分离。具体看是否做到谈判、评标、决策分开;参与标底的编制和审定人员、评标小组成员及相关当事人要接受统一安排,防止弄虚作假、“明标暗定”;不准事先组建评标小组,要在评标前采取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方法临时组建,以防止贿赂评委操纵评标;对选聘的评委要进行资格审核,看是否有个人政治、业务素质不“达标”人员。

(四)标底的审计。

标底的制定是招投标工作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也是中标与失标的主要衡量标准。因此,对标底制定的审查也是对招投标工作全过程审计的重要环节。要重点审查编制标底依据的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是否合法有效;看是否由相应执业资质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来编制标底;工程量清单的计算、套用定额是否严格按施工图和国家定额的有关规定,编制标底是否合理,是否控制在设计概算以内,有无提价压价,人为调整标底问题;还要注意对标底的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开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五)对投标单位资格的审计。

对投标单位资格的审计重点审查投标单位是否具备投标资格,是否达到工程建设所要求的资质等级,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施工质量,是否拥有雄厚的技术力量和机械设备,是否具备优良的施工和安全生产记录,还要结合该投标单位近年来所承建的其他工程项目中哪些项目取得过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评定的等级证明等。要深入实际考察,防止企业靠不正当关系取得资质蒙混入围,防止借用或者骗取高资质企业名义投标现象的发生,对弄虚作假、不符合要求和不具备应有能力的单位应取消其投标资格。

二、招标中审计监督

对招标中的审计监督主要是加强招标投标现场程序上的监督,审计监督其程序上的合理和合法性,包括开标、评标、定标的审计。

(一)开标的审计。

审查招标单位是否当众组织开标,有无违反规定搞暗箱操作问题;开标时是否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是否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如果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破损,或授权委托书不是原件又无投标单位法人签章的应当当众宣布为废标。

(二)评标的审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成员不得参与评标工作。评标的过程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以招标文件为依据,不得临时采取招标文件以外的标准和方式进行评标。评委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在完成评标后以书面形式推荐2至3家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然后招标人授权评审小组,将社会信誉好、标价低、工期短、工程质量高、施工组织管理严密、守信誉的单位(施工队伍)确定为中标人。

(三)定标的审计。

定标审计主要是对经评审小组按照法律程序和评标的条件与标准,研究确定的中标单位与招标人履行承包施工合同订立之前的手续办理过程的审查。

1、审查定标的程序、方法是否合规,是否切实做到合理的低价中标,定标价格是否符合市场行情。

2、审查投标单位提否持中标通知书到招标管理部门办理审查复核、盖章及有关手续。

3、审查中标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一般为30日之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是否按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三、招标后监督

反馈监督,注意建立信息反馈和追踪制度,主要收集反馈信息,调查了解对招投标的意见,听取收集对招投标的建议。对发现的在招投标过程中的幕后交易、等问题,要及时严肃处理,并加大处理处罚力度;针对招投标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要加强合同签订的监督。审查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是否完整、手续是否齐全;合同是否以招标文件和投标书为依据,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和投标书相一致,要防止签订“阴阳合同”;合同的基本内容是否完整、规范,合同条款是否符合经济法规等国家规定要求,合同中责任和奖罚是否明确等。

要把好甲乙双方履约关。要从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出发,监督甲乙双方是否严格贯彻经济合同“实际履行和适当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内容,有无违法分包,层层转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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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现代;招投标;审计

中图分类号:F239.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1.11.27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11-59-02

20世纪90年代,较大的会计师事务所都或多或少地开始扩展审计风险模型,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考虑企业所面临的战略风险,并结合企业自身的运营状况及报表中所外显的情况来进行审计。电力工程作为电力技术服务企业,在企业运营过程中持续的大规模设备采购成为成本的风险控制点之一,如何实现企业战略与效益的统一,成为本篇论文探讨的审计思路。

一、工程项目招标的概念

招标投标①是一种因招标人的要约,引发投标者的承诺,经过投标人的择优选定,最终形成协议和合同关系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过程,是“法人”之间形成有偿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行为。

工程项目招投标概念中,过程行为主要体现在“投标人的择优选定”上,从招标行为的“要约”阶段,到后期的“合同”关系,依赖招标人如何择优,以及通过何种衡量标准来进行选择的问题。

二、现代风险导向审计

当人类社会进入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后,企业管理也从过程管理向战略管理转变。战略管理的思想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愈来愈重要,并开始向企业管理的各个方面渗透。正是基于这种背景,传统的风险导向审计②逐渐向现代风险导向型审计过渡。

现代风险导向审计③以审计理论、系统理论和战略管理理论为指导,通过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审计思路完成审计。通过企业的战略分析入手,通过“战略分析――经营环节分析――会计报表剩余风险分析”的基本思路,将会计报表错报风险与企业战略风险之间的关系紧密联系起来,从而提出了审计师从源头发现问题的审计方法。

与传统风险导向审计相比,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更强调审计结果与企业战略层面的吻合度,即企业报表所反映出的企业运营是否有效的执行了企业的战略思想。进而防范从报表到经营以及战略层面的匹配度风险,这就是现代风险导向所防范和控制的主流。

因此,对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协同影响效果的分析,是我们现阶段审计的重点,换句话说,企业内控体系间不同职能部门合作的效果,决定企业运营风险的重要度以及能否支撑企业的持续运营。

三、基于现代风险导向的工程招投标审计思路

本文基于现代风险导向的审计工作,主要表现在三个层面,即战略环节分析、经营环节分析和会计报表剩余风险分析。

首先,在这三个层次分析中,战略环节作为公司持续经营的目标与总的思路,从审计角度进行考虑,属于审计的根本依据,即审计的出发点是校核战略层次的执行情况。所以,审计结果的理想状态为报表的外显状况与公司的战略目标的一致性、吻合性。

其次,作为外显的报表剩余风险,财务报表表现为阶段性的经营成果展示,为我们审计工作提供最直接的数据表现。当通过报表分析,我们发现报表中存在的“潜在风险”有必要进行针对性的究因,在这种目的引导下,审计结果的分析与企业战略的指导思想具有高度的验证。

最后,在企业战略和报表剩余风险之间,通过经营环节的分析,在上述二者之间搭建中间环节,为审计的追溯性提供良好的链接。无论是报表的外显特征,还是作为企业经营策略的战略思想,都最终能够在企业经营环节体现。经营效果是执行公司战略思维的直接原因,因此,经营环节的分析在二者之间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见图1)。

通过对现代风险的导向审计思路的分析,我们了解了经营环节是审计结果最终产生的原因。因此,我们在进行审计工作时,尤其是作为企业内部审计师,应突破传统报表审计,将审计的触角延伸到企业的运营环节。

作为工程建设项目服务型企业,尤其是以设备总承包为主的企业,在设备的集中采购过程中,如何实现理想的采购成本,成为企业控制招投标环节运营成果的一个表现。因此,作为内部审计师,招投标过程审计,成为我们工作的一个重点,即如何做到规避招投标风险,降低企业的采购成本。

传统的企业招投标采购由专门的采购部门负责,仅限于招标文件、招标方案、资格审查以及评标、定标等流程合规性审计。但是,流程合规性审计更多的导致采购过程的形式化,没有从审计风险控制的角度进行职能部门间的相互制衡与调控。

当我们通过对工程技术企业的财务报表分析,可以了解成本状况,并对成本构成中的主要因素进行分析。当然,工程技术企业成本中包含诸多因素,本文选取采购的设备成本作为主要分析对象,力图构成一个分析思路,来控制企业招投标的风险。因此,作为构成企业成本之一的设备采购成本,即控制招投标风险,也是我们企业成本控制点,因此,降低本文选取的采购成本中主要设备成本④,希望能对现代风险审计进行有效的理解。

四、 电力工程项目招投标审计研究

1.职能机构设置分析

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操作理念,强调企业职能部门之间的横向协作,因此,企业职能部门间的合作程度以及公司流程环节上的设置,都将成为审核的主要目标之一。

将现代风险导向审计落实到集团招投标工作来看,尽管电力工程有其自身的流程设置,并通过企业采购网来进行控制,但是在集团层面的职能部门之间,更需提倡横向的职能传递,将部分职能局部功能转移,来规避招投标过程的风险。

监察审计部、工程管理部之间,应建立信息反馈与执行机制,即审计过程中招投标流程的调整,由工程管理部门来进行细化、落实;财务部提供的成本数据,来支撑审计监察与工程管理的招标结果的评定。

2.电力工程招投标审计分析

我们将电力工程(集团)招投标过程的供应链条进行延伸,设置为三个层面,即战略分析、运营环节分析和会计报表剩余风险分析。

第一,在战略分析层面,公司的战略目标主要为集团的工程技术服务。而且从其经营范围来看,也主要以工程总承包商为主,因此,主营业务内容需要进行大量的设备以及工程服务等采购事项。此外,从其经营目标来看,5%的利润率相比全国建筑业2%-3%平均利润水平⑤,面临较大的成本压力。因此采购的招投标审计,成为成本控制的首要环节之一。

第二,从会计报表的剩余财务风险看,我们在关注报表本身风险之外,更应关注报表历史的统计数据,包括设备采购与服务招标价格的控制,正是基于历史数据的分析,才能较好的控制采购价格,控制成本、提升效益。

第三,作为最直接的操作控制环节,我们应在管理方式、价值理念、资源的有效配置上体现的更加合理。这种合理性主要表现在与公司战略的高度吻合性和报表风险评估的结果一致性。

为了实现这种匹配度,我们需要从传统的过程审计向“企业再造工程”过渡。所谓的企业再造工程是为了飞越性地改善成本、质量、服务、速度等重大的现代企业的运营基准,对工作流程(business process)进行根本性重新思考并彻底改革。对于电力工程(集团)公司来说,因其企业发展的相对成熟性,决定了我们的企业再造工程仅限于其职能部门间工作内容的合作事项。例如:审计结果与执行校验的合作、成本统计数据与审计判断的合作等。

我们通过上述的分析,并结合电力工程(集团)的企业成熟度,整理了基于现代风险导向的招投标审计思路图(见图2),帮助我们来进行有效的了解。

图2 电力工程招投标采购审计思路

3.运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当企业制度运营到一定程度,必然面临着创新、调整,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制度调整和监控手段的完善来逐步解决。例如,在招投标过程中实行资格审查和价格谈判的分离,由不同的团队进行风险分担,但前提是不同团队、组织间高效协作。我们可以尝试通过不同职能部门间共同制定统一采购控制细则,避免上述问题。

五、总结

基于现代风险导向的招投标审计思路图提供的是一种思考问题的方式,更多的用来指导我们进行内部审计工作的思路和流程。

总之,我们在审计工程中,尤其是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中,应在现代风险导向审计原则下,实现企业内部纵向、横向的校核,并将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运营中寻找原因,寻找最终的解决办法,提升企业的整体能力,进而推动企业战略和总体经营目标的实现。

注释:

① 贾震.中国建设项目审计案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

② 以审计风险模型“审计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为基础进行的审计,由于其在理论和实务两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缺欠,所以称为传统风险导向审计。

③ 谢荣、吴建友.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理论研究与实物发展[J].会计研究,2004,(04).

④ 采购成本中管理等成本因素不在本文考虑因素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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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市政工程 投标审计 策略

近些年,由于市政项目中很多招投标审计存在诸多问题造成的工程质量不过关,成本过高等问题时有发生,因此为促进市政项目招投标的规范运作,确保国家财政性建设资金得到有效、透明的运用,相关审计机构应参与招投标的全过程,实行招投标前、中、后的全程同步审计监督,让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真正成为一个阳光工程。下面,我们将具体讨论市政工程招标过程中的审计内容:

1 市政工程招投标审计的主要内容

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审计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必须依法进行招投标管理,进行规范合理的招投标,能够有效防范工程项目风险,遏制工程项目建设中的腐败行为。招投标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设单位招标条件的审计,这主要是建设项目立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审计,并对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2)招标标底的审计。审计投标单位是否具备投标资质及标价是否超过预算外,还需要加强对工程基本造价的审核,防止标底脱离实际。

(3)投标单位资格的审计。投标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招投标工作是否合规的重要准绳,需要审查投标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承包工程的许可证。

(4)招标投标程序的审计。这是招投标审计工作的重点,审计人员要依据法定招投标程序为标准,审计招标投标的工作行为是否严格执行了规定,是否符合规定的招标投标程序要求。

(5)对市政项目投标单位报价、工期和施工方案的审计。在报价审查中,需要从技术上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合理性,需要审计其标价计算的依据、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图1 招投标审计工作程序图

2 市政工程招投标前的审计监督

招投标前,审计人员应对市政工程招标准备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审查招标前的准备工作情况,看工程场地的征用、拆迁,通水、通电、通路等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设计文件和工程概算是否完整,设计标准是否超过规定。

1)市政工程招标条件的审计

做好市政工程招标条件的审计的第一点就是要认真听取招标单位对招标范围、方式和发包方式的介绍,建设项目是否列入国家投资计划。审查建设项目总投资落实情况,看投资概算是否准确,有无缺口,资金来源是否正当,审核招标文件与招标通知书的一致性及标底的编制过程、编制质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等。审查建设项目招标工作机构设置是否完备,内控制度是否严密,组织形式是否合规。

2)招标程序的审计

审查招标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是否已经批准,是否按规定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检查招投标的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是否存在因有意违反招投标程序的时间而导致串标风险,审查招标单位出售、的招标文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组织投标单位在招投标前进行了疑难问题解答。参与标底的编制和审定人员、评标小组成员及相关当事人要接受统一安排,防止弄虚作假、“明标暗定”;不准事先组建评标小组,要在评标前采取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方法临时组建,以防止贿赂评委、操纵评标的现象发生;对选聘的评委要进行资格审核,看是否有个人政治、业务素质不“达标”的人员。

3)标底的审计

我们知道,市政项目标底的制定是招投标工作中非常重要的环节,直接关系到中标与否。建议市政工程项目要重点看是否由有相应执业资质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来编制标底;审查编制标底依据的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是否合法有效;如果是在工程量清单的计算、套用定额是否严格按施工图和国家定额的有关规定,编制标底是否合理,是否控制在设计概算以内,有无提价压价、人为调整标底问题;除此之外,还要注意对标底的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开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4)对投标单位资格的审计

对投标单位资格的审计重点是审查投标单位是否具备投标资格,是否达到工程建设所要求的资质等级,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施工质量,是否拥有雄厚的技术力量和机械设备,是否具备优良的施工和安全生产记录,还要结合该投标单位近年来所承建的其他工程项目中哪些项目取得过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评定的等级证明等情况。要深入实际考察,防止企业靠不正当关系取得资质蒙混入围,防止借用或者骗取高资质企业名义投标现象的发生,对弄虚作假、不符合要求和不具备应有能力的单位应取消其投标资格。

3 招标中的审计监督

1)开标的审计

审查招标单位是否当众组织开标,有无违反规定搞暗箱操作的问题;建设单位招标组织工作是否得力,有关方面代表是否齐全;检查委托的招标机构是否合法有效,投标企业是否具备合法的资质,各种证件是否真实;投标书是否按保密要求存放;开标时是否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是否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如果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破损,或授权委托书不是原件又无投标单位法人签章的,应当当众宣布为废标。

2)评标的审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负责。主要工作是:检查评委的组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各委是否按评标办法进行打分;招标组织人员统计工作是否正确;检查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对低于标底的报价的合理性进行评价;检查对于投标低于标底的标书是否进行了答辩和澄清,以及答辩和澄清的内容是否真实、合理;一般而言。工程量清单基价的招标中经常采用合理低价评分法评法。

评审投标报价不仅注重总价,更注重价格构成,各投标报价工程量相同,价格构成清晰可比,便于进行投标的响应性和报价是否合理的评价。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骗标、串标、抬标等不良现象,避免了工程造价被恶意扭曲的情况。

3)定标的审计

定标审计主要是对经评审小组按照法律程序和评标的条件与标准,研究确定的中标单位与招标人履行承包施工合同订立之前的手续办理过程的审查。检查定标的程序和结果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切实做到合理的低价中标,定标价格是否符合市场行情,检查中标价是否异常接近标底,是否有可能发生泄露标底的情况;检查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悖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审查中标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是否按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4 招标后的审计监督

1)反馈监督,对发现的在招投标过程中的幕后交易、等问题,要及时严肃处理,并加大处理处罚力度;注意建立信息反馈和追踪制度,主要收集反馈信息,调查了解对招投标的意见,听取收集对招投标的建议。

2)要加强合同签订的监督。建筑面积、工程批准文号等;审查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是否完整、手续是否齐全;合同是否以招标文件和投标书为依据,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和投标书相一致,如: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工程范围,工程范围包括工程地址、建筑物数量、结构、要防止签订“阴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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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审计监督

[DOI]10.13939/ki.zgsc.2016.51.159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阶段的审计内容可以分为五类。一是通用部分审计,即对招标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审计监督。二是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类内容的审计监督。三是总承包、专业分包等工程类内容的审计监督。四是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的审计监督。五是其他采购方式的审计。以下将从上述五个方面阐述审计过程中需要关注的要点。

1 通用部分招投标审计

通用部分的招投标审计主要是审计监督招标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审查招投标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和地方建设项目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审查的要点主要有:一是审查以下内容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1)招标公告的媒体;(2)招标过程中的各个时间节点;(3)招标过程中的监管和各种文件备案手续的完备性;(4)项目工期;(5)招标文件中合同主要条款的合同价格约定;(6)招标、投标、评标报告和各种文件资料的存档;(7)标段划分和承发包方式;(8)投标保证金的收取额度、方式、存放账户和退还时间;(9)自行招标项目评标专家的选取和构成;(10)招标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同时,需要注意:标段划分和承发包方式是否符合项目的实际情况,投标保证金的收取额度、方式、存放账户和退还时间是否符合建设单位的相关规定,自行招标项目评标专家的选取和构成是否能满足项目的专业需求,招标、投标、评标报告和各种文件的存档资料是否完备等。二是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在整体及各个细部都全面、合法、公允,详细表述了建设单位的招标意图,在不违背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是否有效地保护了建设单位的利益。三是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及投标人项目组人员的从业经验、执业资格等要求是否与投标项目的规模、技术要求等相匹配。四是当相关规定出现歧义或相悖时,若项目为属地化监管则按照国家、地方、行业的层级顺序进行审计,若项目为非属地化监管则采用国家、行业、地方的层级进行审计。五是审计人员对审核的每一份招标文件,均需提出审计意见;经多次修改的招标文件,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再次提出审计意见,详细记载每次招标文件修改情况。所有审计的内容均应在审计意见中记载并留存。六是公开和自行招标项目应进行现场清标,如果建筑市场无清标程序时,内审部门要事后组织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审单位对中标人投标报价进行回标分析,可按照评标排序取3~5家投标报价进行对比,防止不平衡报价等,清标或回标分析结果尽量经商务谈判后纳入合同约定,无法纳入合同的清标或回标分析结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高于定额计价的子目工程量调增,不得变更取消或调减低于成本报价的子目工程量。

2 服务类(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招投标审计

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类内容的审查主要需要注意以下要点:一是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超出项目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中相应的内容;二是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超出项目批复的项次费用,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中标价格)计算结果有无算术性错误,各项费用的计取是否符合国家、地方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是中标价格的计算结果是否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范围和质量标准相对应;四是中标人的主要项目人员(含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等)是否与所递交的并经过评审投标文件中的拟派人员和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致。

3 工程类(总承包、专业分包)招投标审计

对总承包、专业分包等工程类内容的招投标审计需要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是总承包、各专业分包的承包范围和工作界面划分是否合理清晰,专业分包的招标人资格与施工总承包文件中的约定是否完全一致;二是总承包及各专业分包工程工程量清单是否完整,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是否完整、明晰。工程量清单说明中就有关招标范围内图纸不详,且给出的工程量明细,是否做出特殊说明;三是工程量清单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列项是否规范,金额是否与招标文件的约定一致;四是对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准确性进行审计,核算清单工程量;五是总承包与各专业分包的工程量清单是否存在重复项次;六是招标文件的清单编制格式和要求投标人填报的报价格式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七是总承包及各专业分包的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与项目批复的工程费用或招标文件中给出的专业工程暂估价是否存在偏差;如存在偏差,偏差是否在合理范围内;八是各类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的编制结果及取费依据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建设项目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为了有效控制投资,控制价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复初步设计概算相应内容的控制指标;九是重点审计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存在漏项或较严重的不平衡报价,审计人员要就中标人的清单漏项及不平衡报价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4 货物(设备、材料)招投标计

设备、材料等货物的招投标审计需要关注:一是审查货物清单、品牌和质量技术要求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和项目的要求;二是如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已经给出了货物暂估价,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中标价格)是否按暂估价报价,超过暂估价的报价需按废标情形处理;三是设备、材料招标是否设置暂估价或招标控制价(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及招标文件约定的经济标评标规则是否合理;四是中标价格包括的货物清单和售后服务内容(包括主体设备、辅助设备、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安装调试、技术培训、质量保证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和项目要求,其中专用设备和材料部分是否列入国家局批准且有效的产品目录内;五是中标人的报价格式是否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报价说明是否清晰完整。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明确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产地、生产厂家等内容。

5 其他采购方式的审计

对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条件的工程、货物(设备、材料)和服务可以通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供货商和服务商。审计时需要注意:一是采购的数量、质量是否合理,是否满足设计和项目的需要;二是如工程和货物包括在总包招标文件中,审计其采购的数量和质量是否符合总包招标文件的要求,其费用的支付方式是否与总承包合同文件的规定保持一致;三是采购文件是否完备(时间、质量、数量、性能、标准等),参与单位的选取是否合理(专用材料和设备除外);四是参与决策或评审人员是否具有类似项目评审经验或资格;五是参与单位的数量和所提交的相关文件是否满足竞争性要求;六是在满足质量、标准要求前提下,审计最终确认价格是否超过暂估价(项),若超过是否合理。

参考文献:

[1]郭平.内部招投标审计要点浅析[J].工业审计与会计,2007(3):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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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国家招投标法开始施行,随后陆续出台一些配套的部委和地方法规,从根本上扭转分配格局,实现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为公开、公平、公正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迈出了实质性一步。但由于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由于目前社会大背景及建筑市场运作的制度上仍然存在一些缺陷,招投标、建筑市场秩序依然较混乱,是违法违纪案件的高发区,诸如围标、串标、陪标、规避招标等“暗箱操作”、“违规操作”现象仍然层出不穷。

程序上的合法而实质上渗透着腐败的现象依然常见,利益链条很难打破,隐蔽性极强,但社会广泛关注,是反腐败工作热点问题。一个重要原因是制度的全面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在这种还未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建筑市场的状态下,广大工程审计人员依然还停留在关注程序问题、大量审阅相关资料和法规上,明显有些力不从心、防不胜防,同时面临极大的审计风险。针对审计效率性不高,难以揭露和发现深层次问题,我认为有相当的改进空间。

二、审计中发现招投标常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超过法律规定时限

发出招标文件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日、澄清或者修改已发招标文件至投标文件截止日等少于法规时限。避免了一些知道更多内幕,掌握更多信息的投标单位能速提交,其他的单位由于没有足够时间准备,而潦草从事,无法应对,最终导致淘汰出局。不按期签订合同,久拖不签,不可预见事情相对较多,风险大,一旦时过境迁,纠纷不断,招标人常常以资金不足等借口牵制中标人,从中捞好处或进行其他实质性谈判。及时签订合同,有利于充分保护合法当事人利益。未及时发出中标通知书及通知未中标人,为了使未中标的投标人获得知情权,可以提出异议或提出投诉。招标事实上就是买卖双方的博弈,尽量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影响招标公平公正。

(二)审批程序方面

不进行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项目未经法定审批部门批准。自行招标的,未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按规定邀请招标至少需要省部级部门批准,但事实上经常出现进行邀请招标未经批准,或者只经自己的直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而未经过省上有关部门,这样控制权完全在自己手中,活动余地较大,自行招标尤其如此。

(三)数值方面

评标委员会专家组成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合规,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实际中,往往招标方代表不符合专家条件或者人数超过此比例,并且一般担当评标委员会主任角色,主导着招标意向及结果。

超出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项目未招标。有的为了逃避招标,低估合同估算价,达不到招标规模标准,继而逃避招标,而实际结算价大大远超标准。

(四)实质条件及内容上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内容不完整、不规范。招标公告没有完整载明应当载明事项。招标文件对属于合同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明确,致使众多投标人了解信息不够,信息不对称。有的甚至标明特定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列示比较模糊内容,限制或排斥一些投标人,保护本地方、本系统企业、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评标中,投标人澄清或说明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投标报价、主要技术参数、竣工日期等实质性内容。在评分中,评标委员会招标人代表一旦发现符合自己意愿的投标人分数偏低,会提出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影响评分结果。

定标前,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或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有的就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部分施工或服务类内容签订两份实质不同的内容,恶意串通,企图逃避国家税费,多结工程款,损害国家及社会利益。在投标文件中未载明分包工程,以免万一发生纠纷问题,相互扯皮、推诿,逃避担当责任,导致施工中对分包管理有些失控。

(五)其他行为管理上

借用、挂靠其他单位资质或资质不符合规定参与投标,或搞形式主义的联合体投标,投标人相互串通、勾结、行贿投标,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以他人名义投标。联合承包中经常会出现招标人为了平衡利益,照顾本地企业发展,有一种地方保护主义意识存在,一些个体或单位借用、挂靠别单位资质参与其中。

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获取中标资格。像这种情况比较普遍,相当隐蔽,很难看出端倪和破绽,只有像管理较薄弱的区县一级,有时易犯多家围标、串标投标文件极端相似或相同的低级错误。

三、对策

(一)制度对策

1.建设制度,完善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随着2000年招投标制度根本大法——招标投标法的施行,已经有相当数量的招投标法律法规文件出台,但仍然明显落后于经济发展,不能满足经济发展需要,还需加快招投标配套法规制定,强化并细化招投标监管及违规处罚办法。比如自行招标采用自己单位专家库成员参与评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单位委托进行招标,缺乏公正性、独立性等。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止腐败,促进建筑市场规范化、法制化。

2.执法严厉,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一旦查出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依法办事,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对有串标、挂靠行为的投标不仅作废标处理,同时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对于审计查处的屡审屡犯问题,不仅要追究被审计单位的责任,而且还要更多的追究个人责任,推行招标单位个人与监察处室签订招投标廉政及廉洁行为目标责任书、承诺书制度。扭转法律意识淡薄的局面。

3.部门密切配合协作,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招投标管理后评价制度,强化问责制。加强招标行政管理机构、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密切合作,实行联动机制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解决串标、陪标现象,从源头上预防一些行政干预的因素,积极推行后期评估制。严惩招标代理机构越级承揽工程、借用或挂靠别单位资质情况,特别是强化对代理过程中行为的监管。一旦项目竣工,接受审计监督时,应提交项目招投标整体评估报告,从整体上反映招标、投标、中标、合同签订及备 案、工程变更及签证工程结算情况等,以便通过查看整体评估报告,更好开展审计,给予评价。

4.改进监管方式方法,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宏观管理职能。先从强化思想意识着手,改进一系列诸如招标投标备案制、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邀请招标报批制、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公示制、企业信用管理制等,同时设立投诉举报有奖制。建立招标投标全过程监管信用档案,不定期向社会公布,营造诚实守信市场氛围。转变监管观念,由工程建设前期的阶段性监管转向项目全过程监管,实行招投标全过程跟踪审计,真抓实干,真正解决暗箱操作、内幕交易类隐蔽性极强问题,达到监管的目的。

5.完善评标办法,减少围标、串标行为。由于工程类别差异性,应针对设置合理权重,科学细化评分内容,特别是对易起纷争的事项,设定不同评标办法,通过模板化、科学化,遏止围标、串标。明确招标服务人员准入制,解决人员质量参差不齐问题。进一步加强评标委员会专家的责任,建立网上公开打分系统,尽量减少评分中主观性、随意性。

6.畅通信息公开、建立招投标网络系统。完善外部监督机制,建立网上招投标平台,吸引公众参与,拓展舆论监督,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努力做到公开化、透明化,推行信息公开,并开展招投标有奖举报制度。

(二)改进审计方法

审计过程中,发现一些被审计单位往往采用比较显性的违法违规问题,而去掩饰一些深层次的问题,特别是一些法律边缘化、歧义化的内容,表面不违法,但给私下交易制作了温床,埋下隐患。

1.对于低于成本价作废标处理,各家企业差异性明显,成本价有高有低;投标人运用不平衡报价技巧参加投标报价,怎样才算合法合理运用此技巧。两者均未定量化,审计定性评价很难把握,操作性不强。投标时企业应明晰成本价,一旦中标,要做出明确承诺,建设单位不随意变更,工程价款仍然处于受控状态。个别投标人不顾招标投标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为利所驱,着眼于不平衡报价等技巧拉拢建设单位领导,获知后期变更内容,故意在招标文件预先留下伏笔,待工程结算进行追加,结果结算价大大高于招标时的合同价,给国家带来经济损失。

2.对投标人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少采用资格预审。这样可以解决投标人围标问题,但这样招标投标人可能串标,因为此时招标人权利较大,可通过更多的追究招标人责任,制定更好更强约束与限制招标人的制度。2007年国家实行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对于规范招标行为迈进了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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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审计监督,规范水利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水利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门)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依法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审计监督。

上级水利审计部门对下级单位的招标投标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审计监督,对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对有关招标投标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二章审计职责

第五条在招标投标审计中,审计部门具有以下职责:

(一)对招标人、招标机构及有关人员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投标人及有关人员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与招标投标项目有关的投资管理和资金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协同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察部门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审计权限

第六条在招标投标审计中,审计部门具有以下权限:

(一)有权参加招标人或其机构组织的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招标人或其机构应当通知同级审计部门参加。

(二)有权要求招标人或其机构提供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招标人或其机构应当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对招标人或其机构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制止;

(四)有权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等调查了解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情况;

(五)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结果执行情况。

第四章审计内容

第七条审计部门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是否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二)招标项目资金计划是否落实,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

(三)招标文件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

(四)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取费是否符合规定;

(五)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签订书面合同,所签合同是否真实、合法;

(六)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经济事项。

第八条审计部门会同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对招标投标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二)招标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招标条件,招标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招标合同是否真实、合法;

(三)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程序是否合法;

(四)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的产生及人员组成、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是否符合规定;

(五)对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规避招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和监理单位违法转让监理业务,以及无证或借用资质承接工程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招标投标工作中涉及保密的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审计程序

第十条招标人编制的年度招标工作计划,以及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应当报送同级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招标人年度招标计划和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招标投标项目审计计划,经单位主管审计工作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审计。

第十二条审计部门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单位以及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单位、部门,应当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招标投标文件、合同、会计资料,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等方式实施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审计组对招标投标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派出的审计部门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部门。

第十五条审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并将结果反馈审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审计部门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应及时进行研究,并将结果反馈审计部门。

第六章罚则

第十六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审计的,审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主管单位、监察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将结果抄送审计部门。

第十七条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主管单位、监察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将结果抄送审计部门。

第十八条招标人、招标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审计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篇14

(一)提升项目效益,保证建设质量

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实施审计,特别是事前或全过程跟踪审计,有利于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的成本造价,提高项目经济效益,实现业主以最优“性价比”采购到符合需求的物资的目的。同时,可以为建设项目提供所需的人、财、物等方面的可靠数据资料,以利于业主制定科学合理的技术经济指标,加强对项目的科学化监督管理,保证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

(二)规范市场活动,防止腐败滋生

招投标活动审计作为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的关键环节,通过对招投标活动全过程(同步)进行审计监督,可以增加招标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及时纠正招投标活动中所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有利于建筑招投标市场形成诚信守法、规范运作、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有效预防建设工程领域腐败,发挥审计监督的“免疫系统”功能。

(三)推进法制建设,完善监督机制

我国第一部规范招投标的部门规章《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办法》出台,开启了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制度的先河,各地方政府也相继制定了适合本地区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从而使得我国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审计有了更为细致的法规依据。各级审计机关通过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审计,揭露了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审计建议,不仅促进了有关单位进行整改落实,规范了招投标市场秩序,还推动了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相关法律规章的建立和完善。此外,通过审计实践的不断积累和改进,充分利用审计成果,使得审计监督机制不断得到完善,进而让完善的机制不断引领审计工作实践,为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各环节实现审计全覆盖发挥积极作用。

二、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审计的现状

根据《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的规定,各级审计机关有了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法律依据,而随着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法规的出台,特别是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后,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基本上成了审计机关重中之重的监督内容。三十多年的审计实践证明,通过对建设工程招投标进行审计,从源头上强化了对建设项目的监督和控制,有效地堵塞了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漏洞,有效地预防、揭示和抵御了投资建设领域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充分发挥了审计监督的“免疫系统”功能。但在现实中,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仍是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有些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律法规的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

自第一部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部门规章出台以来,建设工程领域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目前新形势下仍然存在招投标审计工作所需法规的真空点,相关配套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一是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法规体系中,尚存与政府采购法规体系相交集而界定不清之处,还需在审计实践中不断修订完善。如建设工程项目认定方面,在一个国家级信息化建设项目中,其机房装修及配套工程部分需要招标,若从单独、各子部分金额和实质内容等方面上看属于建设工程,但从整个信息化建设项目看该部分仅占一小部分而且属于信息化项目,则该部分应该按建设工程或是按政府采购有关法规进行招投标工作,有关法规对此尚没有明确的规定。二是针对招投标各环节违规行为认定领域,法律法规的建设还不能满足审计工作实践发展的需要。如建设工程招投标审计中有关串标的认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部分法规虽列出部分可认定为串标的情形和用“其他”等字句来涵括剩余未能描述情况,但未制定有详细的界定指南或规范,导致各地审计认定其他串标情形的标准不一,缺乏审计底气,且都还处于自行摸索的阶段。

(二)缺乏建设工程招投标审计专业人才

目前大部分审计机关,特别是基层审计机关,由于传统观念、编制、薪酬待遇、地域等因素的制约,通过公开招考、选调或引进等方式均不能招纳熟悉招投标领域的专业人才,而这些因素造成的影响对于基层审计机关短期来说是很难解决的。在审计实践中,由于多数审计人员特别是基层审计人员为财经专业背景,而擅长招投标领域特别是建设工程招投标审计专业人才缺失,导致审计机关在该方面的审计工作较难全面深入开展,往往只针对财政收支、招投标程序等合法性、合理性的较浅层面进行检查,而对招标采购项目的类型定性、内定中标、围标串标、工程计价和工程质量等更深层次问题则较难判定,甚至无从下手,将造成审计监督不能全覆盖。

(三)审计机关可运用审计技术手段有限

伴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信息系统越来越多地应用到招投标活动中,出现了网上报名、评标专家网上抽取、网上标书投递、网上开标及评标、网签合同等电子化招投标活动新形式,从而使得招投标违法违规问题特别是围标串标、幕后交易等问题的隐蔽性变得更强,审计线索也变得更为复杂。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尚未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及时进行明细化的情况下,虽然传统审计技术手段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审计工作中仍然有效,但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而计算机辅助审计工作仍然处于探索阶段且技术应用尚未发展成熟,这使得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面临新的挑战。

三、改进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审计的建议

针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审计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为把在该活动中的不利因素降低至最小限度,消除不正当竞争方式和行为,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净化建筑市场,以促进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逐步走向有序化、规范化、法制化,应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改进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审计工作,以保证国家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实施有效的审计监督。

(一)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法律规章体系

国家审计是国家经济社会运行的“免疫系统”,发挥着“防护、清除、修补”的功能。各级审计机关应结合审计工作实践,总结经验,查找法律、规章和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根据形势的发展和任务的需要,从审计的视角积极为各级政府在健全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法律规章及配套文件的时候建言献策,特别是在一些随着社会发展出现的新形态问题而目前尚无法规可依的领域,如内定中标和围标串标各种情形认定、《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实施细则、各种情形下建设工程适用于招投标或是政府采购系列法规的规定等内容,促进相关配套规章制度和细化措施的建立完善,为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审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良好的法律基础。

(二)加快推进增加招投标专业人才进程

一是审计机关特别是基层审计机关积极主动地争取政府领导的支持以增加本单位人员编制,或者争取政策支持提高审计人员薪酬待遇以吸引招投标专业人才;二是通过单位内部人员先进经验交流、参加专业机构开办的专项培训班、鼓励参加建筑、计算机或招投标相关专业学历进修等途径,加强现有人员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审计方面的教育培训,积极努力培养现有人员成为复合型人才,以满足深入开展建设工程招投标审计的人员素质需求;三是招投标审计理论研究人才是招投标审计技术创新的思想源泉,审计理论发展水平决定着审计实务的发展水平及未来走向,应加大招投标理论研究人才培养,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人才储备保障,发挥招投标理论研究人才的理论优势,坚持以应用为核心,为审计实践提供指导。

(三)研究创新建设工程招投标审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