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6 09:34:1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辩论质询技巧,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质询法;辩论;课堂提问;语文教学
在实际的高中语文艺术化教学之中,困扰语文学生如何学习高中语文的首要影响因素之一就是对于课堂问题以及所学内容缺乏浓厚的语文学习兴趣,甚至使学生厌烦了课堂教学的方式,这很大的程度上也是由于语文课堂的辩论和提问所致。语文教师在实际的课堂教学中应该想方设法积极地培养语文学习者浓厚的学习语文兴趣。只有充分地激发和培养出了学习者的对语文艺术化学习的兴趣,才能让学生有积极学习的动力。《学习的革命》中说道:“人的头脑不是一个要被填满的容器,而是一支需被点燃的火炬”。本文通过着眼于实际的课堂教学,立足于语文课堂教学的实例,提出了高中语文教师通过课堂辩论提问语文艺术教育优化的策略,即用课堂辩论的“质询法”指导课堂教学的实践。通过语文教师提出具体实际应用的艺术教育理论、原则、方法,研究其可行性,并通过立足于课堂辩论教学实例提出艺术教育优化的策略,试图使学生找到了语文艺术化教育的出发点和活水。
一、在语文教育中应用质询法的理论
综合考量“质询法”和课堂提问之后就会发现,可供使用的理论从心理学到教育学,甚至还可以借鉴新课程标准摸索在语文教育中应用质询法的理论。
(一)建构主义
心理学的研究表明,中学阶段是学生创造性和思维方式形成的重要时期,这不仅体现在他们的思维形式由再现性和重复性逐渐走向创造性;更体现在他们的思维形式从具体逐步走向概念化和辩证化。这也说明了在小学和高中阶段,这一特殊学段的大部分学生已经由最初的可以形象思维走向了概念形象思维,辩证思维,另一方面又在时刻警惕我们,如果没有在这一特殊的阶段成功地培养这一阶段学生的创造性和深度理解形象思考的能力,将会对他们未来的正常学习和生活造成多大的影响和伤害。因此加强教师在课堂引导学生提问的辩证思维程度有亟不可待的意义和特殊性。
(二)合作学习
通常而言,合作在课程学习当中的“合作”实际上具有两个历史文化层面的重要含义:一是合作为在课程实施时的有效合作;二为在共同思想学习方法与学生共享的信息学习资源的有效利用上合作。这就是辩论式的教学对于具有良性教学竞争力的重要意义,因为在任何一个好的班级,学生的水平都可能是参差不齐的。所以,怎样合作才能使这些班级中的学习活动水平暂时参差不齐的同学之间能够在一起积极进行交流合作和探究,是十分重要的教学问题。通过“质询法”,教师的提问可以充分调动课堂中学生的思考和参与讨论的活动积极性,激发他们的表达自己观点的积极性和欲望,使他们在课堂中能够与别人共同讨论和探究这些老师向他们提出的教学问题。
(三)新课程标准
课程标准明确指出:“教师应在继续提高学生观察,感受,分析,判断能力的同时,重点关注学生思考问题的深度和广度,增强学生探究意识,调适学习方法,以使语文学习的过程成积极探索未知领域的过程。”因此课堂教师必须优化课堂回答学生提问的方法并对问题进行精心设计,针对教学文本中所提出的具有重要教学指导意义、有深刻教学见解的基础性问题,为完满地完成新的教学目标和任务而提供的服务。在优化课堂回答学生提问的方法中借鉴了具有较强辩证性的哲学思维和逻辑思维的"质询法"优化课堂教师的提问迫在眉睫。
二、在语文教学中使用质询法的原则
将“质询法”用在课堂提问之中,可以活跃课堂气氛,培养学生的辩证思维综合素养,最终营造多方互动,积极提问的学习氛围。但是教师需要注重营造学习氛围,尽力达成思维共鸣,促成质询主题多元化。
(一)注重营造学习氛围
为了使个性化教学真正提高教学质量,教师不仅应该把重点放在引导组织学生分析问题上,而且同时还要能够善于引导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不仅是应该要能够让教师引导学生在讨论中得到正确的分析结果,更重要的还是应该能够让教师引导学生正确地说得出这一分析结果的原因和理由,使得学生的讨论和思维过程能够在教师课堂上的活动中得到充分展现。“质询法”就是提倡用类比和形象渲染的方法来帮助学生构造提问情境,方便了评委的理解。同样的,当一个学生的问题突然提出来而学生不知道从哪个的角度进行回答时,教师就会觉得应该为学生创设一个与之类似的提问情境来帮助评委方便学生的理解,从而大大提高了课堂提问的教学有效性。正如美国著名的课堂教育心理学专家布卢姆所认为的那样,学生应该充分掌握认知目标和行为、控制情绪和情感两方面的能力,只有熟练掌握了这些技巧,才能达成学习的真正目的。这样通过在传统的课堂教学中巧妙地为学生设置了提问的思维环境,就使得教师可以在学生的感情和心理认知两方面为每个学生量身搭建了一个可以向学生知识的高峰进行冲刺的“梯子”,从而有效地使整个过程从课堂上的教师答问过程都转向了学生的思维过程。
(二)形成思维共鸣
思维共鸣指的是教师的思维结构作用于学生的学习思维,学生思维由教师思维所引导,所产生的双向思维过程,由此产生一个提出新问题,开拓新思路的思维模式。在课堂提问中引入“质询法”可以引导学生积极调整自己的思维,使自己的思维与教师和同学的思维产生共鸣,将学生的认知引向更高的阶段。师生就在质询中将思维共鸣进行到了极致。(三)质询主体多元化课堂教学中首次引进“质询法”这一项教学改革,打破了传统教学课堂中老师对学生进行的单方面知识灌输性教学,让学生在课堂中充分发挥主动性,师生双方共同主导课堂。在课堂辩论之中就应该有这样的要求,质询并不只是存在于课堂辩论对立的双方,它可以存在于同一辩论主持方的一二三四和台上的辩手之间,也可以存在于一二三四辩手和台下的评委之间,甚至可以存在于每个一二三四辩手对自己的一次思维的拷问之中,它通过双向的质询和课堂学生多向质询的方式来达到这一不可思议的课堂辩论成果。同样的,“质询法”也应用在了课堂的提问中,教师也可以同时进行与学生的双向交流和学生的多向质询交流,师生共同提问,共同研讨,达到了知识理解和掌握的最大化。课堂教师只有通过"质询法"与课堂学生之间形成了思维的共鸣,养成课堂学生自觉接受质疑的无限辩论思维和意识,在这样的质疑、解疑的无限思维循环中,学生和教师才能真正实现自我思维的无限发展和自我完善。
三、在语文教育中应用质询法的方法
将系统的辩论理论加诸于高中生是不现实的,课堂非辩坛,面对的也是学生而不是辩手,教师仍需要摆正位置,谨记方法。
(一)把握关键的质询契机
维果茨基的“最近发展区”理论认为教师在一定程度上要充分考虑到教师和学生自己现有的课堂教学知识与水平,要达到引导学生同时借助于他人的启发与心理帮助所能达到的一种较高教学水平,这样才能跟高地开展教学活动。因此教师需要充分抓住关键时机对解决学生的问题进行关键性的点拨。“点拨”二字,“点”就是指点,给教师和学生某种富有启发性的问题指导,帮助教师和学生快速进行有效的阅读与逻辑思考;“拨”就是引导学生提出富有启发子性的问题,并对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因此教师在一系列的课堂教学实践活动中对解决学生的问题进行了关键性的“点拨”,能有效地帮助教师引导学生有效地突破学生思维的局限性和束缚,推进课堂教学的顺利进行,使学生获得一种更新更高的知识与发展。
(二)利用暗喻与类比提问
“质询法”中有两种基本策略,一是用新的观点解决老旧的问题;二是对陌生的课堂和学习氛围的重新设计,使学生对此充分适应并尽快熟悉,通过熟练性地运用直接的暗喻和类比进行提问的方法来更好地达到目的。二是所谓的暗喻,就是利用两个相关的概念,利用其中一个对另一个学生不熟悉的概念进行阐释。三是所谓直接的暗喻或类比,就两个真实客体或两个真实概念的简单进行比较,这种简单比较的实际作用只是把真实的课题或模拟问题中一个情境的观念或条件与另一个问题情境条件中的观念或条件互相比较或者调换,以表现一种对一个情境中的观念或问题的看法。这两类观念或方法的运用更好地进入真实的课堂,就是如何通过直接的暗喻和类比进行提问来对一个学生直接提出具体的问题,同时如何引导其他学生提出具体的问题,教师也可以依据具体的教学内容,指导学生与自己原有的心理学知识、生活的经验相对应的联系,将相同的或相近的心理学知识与生活联系在一起,勾勒表现出心理学生活的情境,以便于教师引导学生在对原有所学知识的理解基础之上提出心理质疑,在激烈的对比中不断使学生发现了问题、学会了思考,完善自己的心理学知识体系结构。
(三)问题牵引的连贯性与梯度性
课堂上的提问最重要的连贯性就是对一个问题的设计,同样在课堂质询中,含蕴最深的也可能就是一个问题,“质询法”特别重视了问题的连贯性和问题的梯度性。在一个课堂上,这些问题的独特性都能够对一个人的思想观念或者是一种思维表达模式的迅速传递和发展起着一种不可难以置信的推动作用,能让课堂的学生如沐春风般的迅速获得所需要的知识,还可以能直接让他们自己迅速说服自己,接受一个教师迅速传递的知识和观点。为了突出课堂问题的梯度连贯性,教师在整个课堂上的提问中最忌讳的莫过于上一个的问题与其下一个的问题之间有很大的梯度跳跃性,学生难以理解老师的言外之意。因此应该特别注意课堂问题的设计呈现系列式,由一个系列的主问题贯穿其中,问题与下一个问题之间有一定的梯度连贯性。这样可以通过问题连带性地激发出了学生的观察力和思考,串联问题的情境,学生对于文本的理解和阅读也一步步逐渐走向了问题的深入。为了突出学生回答问题的梯度性,课堂提问的设计必须有明确的方向,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用丰富的辩论经验,另辟蹊径,不用老套的所谓“将辩论带进学生课堂”而是直接通过教师的课堂提问,将“质询法”和课堂提问相结合,培养学生的辩证思维和逻辑水平。其中,教师必须有要遵循的理论和原则,不能将语文课堂变成辩论赛,也不能一味追问,最好能通过质询角色互换,来培养学生自问自答。不难想象,学生一旦学会教师所教授的,层层深入剖析文章的思维模式,对于学生的思考、阅读和写作答题将会有多大的益处。
参考文献
普通高中语文课程标准研制工作组2019 《普通高中语文课程标准》,人民教育出版社。
〔美〕布卢姆1986 《教育目标分类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美〕沃斯1998 《学习的革命》,上海三联书店。
请大家保持现场安静,我们的辩论赛就要开始了。
(安静下来)
大家好,这里是XXXX(主题)辩论赛的现场,欢迎各位。
本场辩论赛主题是XXXXXXXXXX。
下面由我来为大家介绍本场到场的评委,他们分别是----
接下来为大家介绍的是本场辩论赛的双方辩手,
正方辩手是由XX系组成的代表。。。。,他们分别是正方一辩XXX,正方二辩---(具体介绍如果是非正规大型比赛可以忽略介绍,按具体上级要求),他们所持的观点是----
反方同上
下面我宣布,XX学校第几届XX辩论赛第X场正式开始。
下面进入第一个阶段:(接下来按照底下说就好了,时间按你们的大纲要求安排)
(一) 开场陈述阶段
下面请正方一辩发言,时间2分30秒[示意正方一辩发言]
[发言完再说]下面请反方一辩发言,时间2分30秒
(二) 攻辩阶段(公辩时间6分钟,每队各3分钟)[具体流程同上,注意攻辩,自由辩论,观众提问环节要先念规则,再进行辩论。]
1、正方二辩选择反方二辩或三辩进行一对一公辩1分30秒
2.反方二辩选择正方二辩或三辩进行一对一公辩1分30秒
3、正方三辩选择反方二辩或三辩进行一对一公辩1分30秒
4、反方三辩选择正方二辩或三辩进行一对一公辩1分30秒
5、正方一辩攻辩小结1分30秒
6、反方一辩攻辩小结1分30秒
攻辩规则:
①质询者控制质询时间,可以提出与题目有关的合理而清晰的问题,并可以随时停止答辩者之回答。
②攻辩时间内,质询者应询问问题,不得自行申论或就质询所获之结果进行引申,否则视为违规。质询者自行申论或引申发言时,答辩者有权要求其停止。
③答辩者应回答质询者所提之任何问题,但问题明显不合理时,答辩者得说明理由,拒绝回答。
④答辩者可以要求质询者重述其质询,但不得恶意为之,否则视为违规。
⑤答辩者不得对质询者提出询问,否则视为违规。
⑥答辩者提出反质询时,质询者得要求其停止,并拒绝回答
(三) 自由辩论阶段〔反方先开始〕(辩论时间8分钟,每队各累计时间4分钟)
1、 反方累计用时4分钟
2、 正方累计用时4分钟
自由辩论规则:
①自由辩论时间总共为8分钟,每队各4分钟。
②自由辩论必须交替进行。当自由辩论开始时,先由反方任何一名队员起立发言。完毕后,正方的任何一位队员应立即发言,双方依次轮流发言,直到双方时间用完为止。
③在自由辩论时间里,每一位辩手的发言次序、次数和时间均不受限制。
④当一队的发言时间剩30秒钟时,将有一声哨声提示,当该队的发言时间用完时,会有两声哨声提示,该队应立即停止发言。
⑤如果一队的发言时间已经用尽,不能发言,另一队还有剩余时间,则该队的辩手可以继续发言,直到该队的时间用完为止。
⑥自由辩论是检验一个队整体配合能力以及每一位辩手实力的重要阶段。辩手应充分利用这段时间,简洁明了地加强自己的论点,机智有力地反驳对方的论点,如果只是空洞无物的攻击或有意回避对方的质询及发言观点,或者出现语误、空场等情形,都将影响该队的成绩。
(四) 总结陈述阶段
反方四辩做总结陈词3分钟
正方四辩做总结陈词3分钟
(五) 观众提问
1、每队可以被3个观众提问,每个观众只能提问1个问题
2、观众提出的问题必须与题目有关,合情合理的问题
3、当问题不合理时答辩方可拒绝回答,此观众取消提问资格,但是此次提问机会仍然继续,此机会留给其他观众
(六)评委统计结果,点评
(七)主持人公布比赛结果
(八)主持人宣布比赛结束
请在场的各位同学安静下来,我们的辩论赛马上就要开始了。在比赛开始前,请您将随身携带的移动通讯工具调整到震动或静音状态。在比赛过程中,请您配合我们,保持会场的安静与清洁。谢谢您的合作。
各位评委,同学,大家下午好!我宣布大连翻译职业学院第二届辩论赛,第 1 场半决赛现在开始,参加本次辩论赛的评委有法语系主席 张诗涵、校学生会主席 宋继龙、日德俄团委书记 刘贤,感谢各位评委的出席,下面有请我们的正反双方辩手入场。
首先请双方辩手进行自我介绍,首先请正方辩手自我介绍预祝你们在本场辩论赛中会取得好成绩,下面请反方辩手进行自我介绍同样预祝你们在本场辩论赛中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辩论实力。
辩论赛正式开始前,我先说明一下辩论赛的流程:
本次辩论赛一共分为四个环节:
第一个环节是开篇立论,由正方开始陈述,时间为3分钟
接下来是一对一攻辩环节,时间为2分钟,首先由正方二辩选择反方二辩或三辩进行一对一攻辩,再由反方二辩选择正方二辩或三辩进行一对一攻辩,再由正方三辩选择反方二辩或三辩进行一对一攻辩,最后由反方三遍选择正方二辩或三辩进行一对一攻辩
攻辩环节结束后,进入攻辩小结环节,时间为两分钟,首先由正方一辩进行攻辩小结,再由反方一辩进行攻辩小结
接下来是自由辩论环节,双方各5分钟发言时间,由反方先开始发言
最后是总结陈词,时间为4分钟,反方辩手先发言。再由和分组计算分数,公布比赛结果。
好,大致过程就是这样,现在双方辩手已经严阵以待,信心十足。今天,究竟是鹿死谁手,还要看每一位辩手的智慧和辩才。为使我们双方的队伍都能以一个最佳竞技状态和最旺盛的斗志参加比赛,让我们给予他们最热烈的掌声以作鼓励。
本场比赛的辩题是有关于现在社会需要专业人才还是通用人才的话题:
正方所持观点是:现在社会需要专业人才
反方所持观点是: 现在社会需要通用人才
当今社会的企业,技术形形、不近相同,也正是因为社会的复杂性、多样性,因而对人才的需求也是多种多样的,综合性人才,专业人才,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只有二者完美搭档、配合,社会才会进步,经济才会发展,在我看来,现在社会,专业人才,通用人才二者同时需要。
那么今天双方辩手就要以此为话题,进行一场精彩的辩论。辩论的第一个环节是开篇立论,在发言前,辩手们须了解,当还剩30秒发言时间时,我们的计时员会举手示意,当发言时间结束时,我们的计时员会吹哨示意,发言时间结束后,不得继续发言,请各位辩手把握好发言时间,首先请正方一辩对本方观点进行阐述,时间为3分钟,计时开始。
谢谢正方一辩的精彩发言,下面请反方一辩对本方观点进行阐述,时间也是3分钟,计时开始。
感谢反方一辩的精彩发言,下面进入攻辩环节。首先请正方二辩选择反方二辩或三辩进行一对一攻辩。问者只准问,答者只能答。时间为2分钟,计时开始。
谢谢,下面由反方二辩选择正方二辩或三辩进行一对一攻辩,时间为2分钟,计时开始。
谢谢,接下来由正方三辩选择反方二辩或三辩进行一对一攻辩,时间为2分钟,计时开始。
谢谢,接下来由反方三辩选择正方二辩或三辩进行一对一攻辩,时间为2分钟,计时开始。
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发言,下面请正方一辩对本环节辩论进行攻辩小结,时间为2分钟,计时开始。
谢谢,现在请反方一辩对本环节进行攻辩小结,时间也是2分钟。 计时开始。
谢谢,经过前两个环节之后,接下来又是他们施展才华的时刻了,也是辩论赛最精彩的时刻---自由辩论。在自由辩论开始之前,让我提醒双方辩手,辩论双方各有5分钟的发言时间,正反双方自由轮流发言,同一方的发言次序不限。反方先发言。一方发言落座之后,另外一方要马上发言,若有间隙,累计时间照常进行。如果一方用时已完,另一方可以继续发言,也可以向主席提出不发言。我们提倡积极交锋,对重要问题回避两次以上的一方进行扣分,对于对方已经明确回答的问题仍然纠缠不放的,也要适当扣分。好,现在自由辩论正式开始。首先请反方发言,计时开始。
自由辩论的过程真是十分的精彩。正反双方通过你来我往的交锋,充分体现了语言的艺术,辩论的魅力以及个人的实力。接下来辩手所将要作的总结性陈述,往往更是举足轻重。我们先请反方四辩总结陈词,时间为4分钟,计时开始。
感谢反方四辩的精彩陈词,下面请正方四辩总结陈词,时间也是4分钟,计时开始。
好,谢谢正方四辩的精彩陈词,今天这场辩论赛可谓美轮美奂!能否取得好成绩往往取决于真正地理解和掌握辩题的内涵, 谢谢双方四辩的总结陈词。
下面我们首先要请评委对本场辩论赛进行点评。
好,谢谢主席的精彩点评,现在,大家也可以对刚才的这个辩题进行评述,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我们的记者团会进行流动式采访,大家可以举手示意发言,好,辛苦我们的记者团成员,接下来的时间交给你们。
好,辛苦了,我们的记者团,感谢你们,也感谢同学们的积极发言。
丰富的知识底蕴、良好的心理素质再加上运用自如的辩论技巧是取得好成绩的条件。 从表面上来看,辩论赛仿佛是一种高级的智力游戏,然而它所引发出来的知识与智慧,特别是辩手们表现出来的个性的风采和整体的青春魅力,我认为都超越了辩论本身。经过一场唇枪舌战,我想现在大家和我一样都在盼望着比赛的结果,我的心情和大家一样激动和紧张。对这样一场实力相当的比赛,真的是难分伯仲。但是比赛总是有输有嬴,我们只能有一个获胜方,下面我要宣布比赛的结果:
本场比赛双方的得分情况是:-------------
获胜的队伍是:-------------- ,恭喜你们。他们将进入最后的决赛,希望你们有更出色的表现。
从辩手们的得分情况来看,本场比赛的最佳辩手就是:正方-----反方--------
请大家用最热烈的掌声向他们表示祝贺。
英语辩论赛的基本流程
学习英语辩论,首先要了解辩论的基本设置和流程。针对中学生的年龄特点和英语水平,笔者推荐大家学习英国议会制辩论规则,即British Parliamentary style (下文简称BP)。BP是仿照英国议会议事模式而设计的一系列辩论赛规则的总称,是全世界范围内使用最广泛的辩论规则,世界大学生辩论赛(The World Universities Debating Championships)、中国辩论公开赛(China Debate Open)以及“外研社”杯英语辩论赛(FLTRP Cup Debate)均采用此规则。
和国内常见的中文大专辩论赛一样,BP也分正反双方。不过BP区别于华语辩论赛制的最大特点在于,常见的BP制是四队制辩论,即每场比赛分正反双方,设“正方上院”“正方下院”“反方上院”“反方下院”四队,每队两人,故可概括为“两方、四队、八人”。BP制的竞赛程序可简单描述为“角色扮演+交替发言”,每位辩手均扮演议会中的一个议员角色,拥有七分钟左右(不同赛事时长不一)的发言时长,正反方按扮演角色的职位高低从上到下交替发言,没有自由辩论等任何快速交替发言环节。具体流程见下表。
此外,BP制还有一种特殊的“质询”规则,即Point of Information (下文简称PoI)。PoI允许对方辩手在“非保护时间”(每人发言时间中除去第一分钟和最后一分钟之外的所有时间)示意要求提问,获得发言者允许后可向发言者提问质询。质询者提问时间计入发言者时长,故针对PoI,发言者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何时接受、如何回答等事宜。比赛结束后,评委闭门商议得出排序结果,其后由主评当场宣布结果并解释评判理由。
英语辩论中的常用表达
Glossary of Debate Terms
英语辩论术语
辩论赛事 debating event
循环赛
preliminary debate
淘汰赛 elimination debate
半决赛
semifinal
决赛
grand final
辩题 resolution/motion/proposition
正方
affirmative/proposition/"for" side
反方
negative/opposition/"against" side
当然,掌握英语辩论的基本流程只是辩论入门的第一步,若真的想舌灿莲花、玩转英语辩论,对上述流程的反复研究和多次操练是必不可少的。同时,掌握基本的英语辩论用语对初级辩手也至关重要,毕竟辩论是语言的艺术,有了想法但说不出来,多少会让人感到尴尬。亚里士多德曾说:“Not only it is important to have something to say, but one must know how to say it.”现在就让我们来看看辩论中常用的英语表达有哪些吧。
1. 开篇(Opening Proposition)
俗话说,well begun is half done (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在辩论赛场同样如此。自信又真诚的开篇不仅能够振奋己方士气,还可以给评委及观众留下良好的第一印象。一般开篇陈词都需要有一段相对固定的问候语(greetings),如:Honorable judges, distinguished guests, ladies and gentlemen ... 这句话看似简单,但绝对不容小觑。尤其是对于初级辩手而言,赛场上刚开始张嘴说话的那几秒往往是最紧张、最容易出错的时刻。笔者就亲耳听到过有的选手由于过度紧张,把honorable (尊敬的)说成了horrible (可怕的),把distinguished (杰出的)念成disgusting (令人恶心的)……除了问候评委与观众外,也别忘了问候对方辩友,一句my fellow debaters就可以显示出你的礼貌与辩风(manner)哦。
开篇陈词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开门见山地“破题(definition)”,并亮明己方观点(stating the opinion)。写惯了中、高考话题作文的同学总是喜欢说一些诸如I think、in my opinion、I believe、as far as I'm concerned之类的套话,外加一句类似every coin has two sides之类模棱两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话。殊不知,这类表述若用在辩论的开篇陈词中不免显得老套俗气,应尽量避免。笔者在此推荐一些更专业、更有“范儿”的表达方式,让你一张嘴就显得与众不同。
* To set the framework for our opinion, we believe it is necessary to state ...
* We would like to introduce our stand by giving the following definitions ...
* In order to effectively debate this topic, we would like to propose ...
* We will elaborate one of the most striking features of this problem, namely ...
* In the first place we would like to make clear that ...
* The main argument focuses on ...
2. 反驳对方的观点(Refuting the Opposing Team)
赛场上唇枪舌剑,辩手都试图说服对方,捍卫己方观点。随着辩论的深入,双方辩手往往都会越辩越觉得自己是对的,一时间火药味也就浓了起来。这时候,面对对方的观点若能巧妙地反驳而又不显得盛气凌人就很能显示出一个辩手的功力了。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用“I'm not sure really.”“Do you think so?”或“Well, it depends.”这样简单的短句表达自己“不敢苟同”。此外,还可以用下面的句子。
* I'm not so certain.
* Well, I'm not so sure about that.
* I'm inclined to disagree with that.
* No, I don't think so really.
不过,当我们想表达更强烈的不满时,以上那些句子未免显得“口味清淡”了一些。不妨考虑使用以下几个表达。
* You are missing the point!
这句话意思是:“你没有说重点/没有围绕中心议题!”注意:要用you are,而不能说成you're,因为着重强调系动词可以突出语气,而连读则显得士气弱了很多。
* You know what? You are straying from the main point!
这句话意为:“你知道吗?你已经跑题了!”“You know what?”在口语中很常用,含有惊讶的语气。Stray一词可表示“流浪,迷路,偏离”等意思,stray from the main point则指“跑题”。“跑题”也可以用off topic来表达。
* You are generalizing what I asked!
这句话意为:“你在以偏概全!”以偏概全是辩论中很容易犯的逻辑错误(fallacy)之一,英语中称其为“hasty generalization (仓促概括)”。例如:My brothers don't like music. My boyfriend doesn't like music either. So all boys don't like music. 这句话从兄弟们和男朋友都不喜欢音乐推断出所有男孩子都不喜欢音乐,这就是典型的仓促概括型逻辑错误。这样的错误看起来简单可笑,但在实际操练中经常会有辩手“中招”,所以笔者在此提醒大家,在辩论的措辞中,一定要避免使用everything、all、everyone、none、never这样绝对化的字眼,而应该用almost all、usually、most of the time、every now and then、once in a while、frequently、rarely、on occasion等更严谨的表达。
另外,一定要谨记:即使我们无法赞同对方的观点,我们也只能说your idea is mistaken,尽量避免直接说you are wrong,因为我们反驳的是对方的观点(idea),而非对方本人。不要赢了辩论,却失去了朋友。
常用的辩论技巧
辩论中你来我往,针锋相对,无非是想尽办法说服对方,使对方认同自己的观点。因此,哪一方的说服力更强,哪一方则能胜出。由此看来,辩论的技巧也可以称为说服的技巧。
听众可以被说服,无外乎以下四种原因:① Because they perceive the speaker as having high credibility. ② Because they are won over by the speakers' evidence. ③ Because they are convinced by the speakers' reasoning. ④ Because they are touched by the speakers' ideas or words.
由此不难看出,增强说服力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1. 建立可信度(Building Credibility)
每一次发言从言谈举止到语音气场都要显露出你的权威感,这一点很重要。只有你底气十足、自信满满、坚定不移,才能在气势上压倒对方,并感染听众。在辩论时,首先要问问自己:你的阐述是否足够深入透彻(Did you investigate the topic thoroughly)?然后再问问自己:你是否有一些经历带给你特别的深刻见解(Do you have experience that gives you special knowledge or insight)?做到这两点,再加上自信的气质带来的感染力,自然会让听众感觉你的观点非常可信。
2. 摆证据(Using Evidence)
事实和数据(facts & data)永远是辩论场上增强说服力的有力武器。例如,当提到糖尿病时,不要说 lots of people in China suffer from diabetes,而应该说according to statistics in Beijing Daily, more than eighty million Chinese have some form of diabetes。比起lots of这样的模糊概念,具体的数据再加上权威的出处,其说服力显然要强很多。
3. 论证无逻辑错误(Reasoning Without Fallacies)
论证充足且没有逻辑错误很关键。如果论证中含有逻辑错误,则很容易被人揪住错误顺利反驳,失去说服力。例如:Since you are good at playing tennis, you must be good at playing badminton. 这句话就犯了不当类比型逻辑错误(poor analogy)。有些时候,辩手只给出对方两个选择让对方来挑选,以便达到自己的目的。事实上这样做非常不负责任。例如:We will either have to invest more in the factory, or the workers will all get laid-off. 在这个例子中,除了这两种答案,难道就没别的了么?显然不是。这就是选择局限型逻辑错误(either-or fallacy)。还有一种常见逻辑错误是从众型逻辑错误(bandwagon)。从众型逻辑错误的特点在于认为大部分人都这么做,因此这种做法就是好的或你也应该这么做。例如:There is no need for me to bike with a helmet. Everyone bikes without wearing such a helmet.
4. 打感情牌 (Appealing to Emotions)
人是有感情的动物。即便是在辩论中,巧妙地用语言让对方、评委及观众感受到或悲或喜、或愤怒或哀伤、或骄傲或自卑的感情对于增强说服力都会有极大帮助。苏格兰哲学家George Campbell在《辩术的哲学》(Philosophy of Rhetoric)一书中曾说道:“When persuasion is the end, passion also must be engaged.”因此,在论述中,若想让人感到恐惧,可以多谈serious illness、 natural disaster、economic hardship;若想使人骄傲自豪,one's country、one's hometown、one's personal achievement等都是不错的话题;同理,corruption、terrorist等话题的加入更容易激起人们的愤怒。总之,辩论之术亦是读心之术。
常言道:“一人之辩强于九鼎之宝”。辩论的“辩”字两边是个“辛”,中间夹个“言”,古汉语中“辛”表示荆棘,刺尖可伤人,由此可见,“辩”最初的含义便是“用嘴巴刺伤对方”。因此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总有很多人希望“在辩论中驳倒对方、辩出真理、辩出个所以然来”。但笔者认为,没有无敌的论点,只有无敌的辩士。学习辩论,尤其是英语辩论,最重要的意义是帮助我们精进语言的运用,提高批判性思维能力、表达能力和人际沟通交流能力。笔者并不希望本文提到的这些概念和技巧被用于争吵,而希望它们能助你在参加各种活动的时候更清晰明了地表达自己的观点,从而让你成为一个更好的思考者和更棒的演讲者,因为有一句话是这样说的:Speakers today, leaders tomorrow.
【关键词】 辩论;收集资料;团结协作;综合性;有效途径
【中图分类号】G633 【文献标识码】A
现在我们有的老师仍然坚持着传统的教学观念,他们往往以教师的教为主线来进行教学,他们上课考虑更多的是教什么和怎么教,至于学生在教学现场的反应和需求则考虑甚少。这种教学观念必将导致课堂死气沉沉,收效甚微。为了转变这一现象,《语文课程标准》 提出了以学生的学为主线,设计课堂教学活动这一理念,而且把开展综合性语文学习活动作为语文课程标准的一项新内容。
综合性学习活动的形式丰富多彩——如写小论文、写调查报告、写实验报告和举行辩论会等,其中对学生最具吸引力的当推辩论会,因为它让学生在快乐中竞争,在互助中发展。而且辩论会可以训练学生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快速的回应能力和语言运用能力。中学阶段是学生形成自己的人生观和世界观的关键时期。这个阶段的学生有表达自己思想的愿望和冲动,辩论赛正好给学生提供了这样的机会,举行班级辩论会,可以提高学生口语表达能力和分析说理能力,让学生大胆发言,据理力争,以理服人。
举行班级辩论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做:
一、辩题选择
辩论会要预先设定辩论主题,即辩题。好的辩题既贴近生活又关注社会,具有较强的时代特点和现实针对性,让辩手们在辩论过程中有话好说,有话可说,这样为辩论赛的成功举行奠定良好基础。为辩论赛所拟定的辩题往往是“中性”的,这样让参赛双方都有构架立论的理论、事实依据;也都有可能出现破绽,给对手以可乘之机,这样才显示比赛的公平性。如:善意的谎言对子女的成长利大于弊/弊大于利;钱是/不是万恶之源等等。
二、辩前准备
辩题确定后,要想取得好的课堂辩论效果,就必须策划活动的全部过程,课前精心做好每一个活动环节的准备工作。第一阶段:明确分工任务。通过学生协商推举一名主持人、两名记时员。学生以个人倾向分组,教师协调好人数,再以抽签方式选出正方与反方,各方选出四名辩手,然后邀请3-4位语文老师担任评委。学生去图书馆或上网查找辩论赛的程序和规则,设计评分标准和评分表。双方辩手以小组为单位,进行任务分工,确定辩手顺序和具体任务。教师对各位辩手进行一些必要的辩论技巧训练。第二阶段:完成个人辩词。每位辩手根据自己的任务独立地收集并整理信息,为本方观点寻找大量的理论依据和事实依据完成辩词,还可将资料集中在自制的卡片上,以备发言时参考。准备辩论词,在遣词造句上要言简意赅,可以适当地运用成语、格言、警句,表达上要注意逻辑层次,层层深入,条理清晰。另外加上点幽默让辩论增色。第三阶段:合作并交流观点。己方辩手交流、讨论已获知的信息,进一步完善自己的辩词。第四阶段:模拟辩论。为了让己方的观点更有说服力,可以自己寻找辩论对象展开模拟辩论,广泛征询他人的意见,对己方的辩词进行最后的完善。
三、程序规则
辩论活动可分六个环节展开。环节一:开场时主持人致开场词,宣布辩题、辩论规则,介绍评委老师、双方辩手以及各自的立场,然后宣布比赛开始。环节二:开篇立论首先由正方一辩发言,时间均为3分钟。环节三:依次辩论。正方二辩选择反方二辩或三辩进行提问,反方回答。反方二辩向正方二辩或三辩提问,正方回答;正方三辩选择反方二辩或三辩提问,反方回答;反方三辩选择正方二辩或三辩提问,正方回答。提问时间不超过1分钟。四轮攻辩完毕后由正方一辩、反方一辩分别为本队做攻辩小结,攻辩小结针对此前所有阶段的态势及涉及内容,严禁脱离比赛实际情况的背稿,时间不超过1-2分钟。环节四:自由辩论。自由辩论时间为10分钟,每队各5分钟。自由辩论开始时,先由正方的任何一位辩手起立发言,完毕后,反方的任何一位辩手应即刻发言,正反方依次交替发言,双方每一位辩手的发言顺序、次数和个人发言时间都不受限制,直至该方时间用完为止。自由辩论要求简洁明了地加强本方观点,机智有力地反驳对方论点,不能流于空洞无物的攻击,有意回避对方的质询及发表观点语言的混乱。环节五:总结陈词。先由反方四辩做总结陈词,再由正方四辩做总结陈词。总结陈词应针对整场辩论的临场状况进行总结,反对背诵赛前准备的辩词,时间均为3分钟。环节六:评委老师进行点评。主持人宣布结果。教师小结本次结果。
四、教师的职责
论文摘要 新刑诉法首次以立法形式规定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条款,明确了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法律义务,改变了长期以来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办案人员一般不出庭作证的局面。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也的确有其必要性,但在司法实践中,反贪侦查人员一直在幕后从事调查工作,现在要出庭面对法官、辩护人必定存在诸多不适应,亟需从转变观念、培训力度、获取证据、外部协作以及保障措施等多个路径提高出庭作证能力。
论文关键词 新刑诉法 侦查人员 作证能力
新刑诉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据此,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首次在立法上予以了明确规定,为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提供了法律基础,也是新刑诉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基本原则的重要体现。同时,这也对反贪侦查人员的侦查水平和证据收集把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给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工作带来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反贪人员出庭作证面临的挑战
一方面,对比工作现状,刑诉法的修改使反贪侦查工作面临着更大的挑战,对反贪侦察人员的要求也更为严格。在过去传统司法模式下,实行公、检、法分工协作、相互制约的办案模式,侦查人员出庭思想上还没有完全准备好,突然需要出席法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还不相适应。同时,我国侦查人员的配备比例只有万分之十,远低于发达国家,反贪侦查人员的比例更低,在实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大背景下,势必增加反贪工作人员的工作负担。这使得对反贪侦查人员的工作要求更高,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主要是“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问题,也就是证明侦查程序的合法性问题,这对反贪侦查人员规范办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严格依程序办案,方能经得起法律的考验。
另一方面,从刑事诉讼理论上来说,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刑事诉讼的应有之义,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在规范侦查活动、查明案件事实和保障程序公开等方面都具有现实而重要的作用。现在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义务,那么我们检察机关就应该积极主动应对出庭带来的挑战,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工作。
二、反贪人员出庭作证的意见建议
(一)思想重视,上下级检察机关认真客观面对
新刑诉法将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上提升到了法律层面,这也对反贪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有关领导应引起高度重视,不断加强对侦查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将出庭作证作为业务培训的基础科目;上级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要做好调研、调查工作,并加强对下级反贪部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工作的业务指导,要明确实行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对于强化侦查人员的庭审证据意识、促进侦查人员取证行为规范化、切实提升案件办案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上级院应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新业务培训,重点放在对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心理承受能力、表达能力、应变能力、抗辩能力和作证技巧等的培训。各院也可自行适当开展模拟庭审演练,或有计划的开展观摩庭,让侦查人员在相对真实的法庭环境中体验庭审中的陈述作证及接受质询等过程,使侦查人员在较短时间内适应这一新要求。
(二)转变观念,充分调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在司法惯性思维和传统思想的影响下,多数反贪侦查人员认为出庭作证接受律师、公诉人和法庭的询问降低了自己的身份,甚至是对行使国家侦查权的质疑,所以出庭作证的事例仍然较少。因此,当前应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努力转变反贪侦查人员原有的思想观念,以积极的心态应对,主动消除出庭作证的排斥心理,增强贯彻执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自觉性。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法律义务,也是追求实现司法公正的大势所趋。应摒弃旧有的作为国家侦查人员没理由出庭接受质询,或已提供相关证据,包括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无必要再出庭作证等陈旧思想,消极排斥心理,应转变观念,认真准备,积极应对。
(三)规范执法,夯实出庭作证的证据基础
反贪侦查人员要提高侦查阶段收集证据、固定证据的能力,确保合法、全面、客观的收集证据,达到追诉犯罪的目的。司法实践中,应严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执法工作,在证据收集上做到合法、全面、客观,并通过同步录音录像等方式加以固定,那么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说明情况的。但作为一名反贪侦查人员,无论是否需要出庭作证,在办案中,应当加强对新刑诉法和检察机关《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学习,掌握合法取证的要求,避免取证程序瑕疵,在侦查中转换侦查思路,变“供证”的落后侦查模式为“证供”的现代侦查模式,要尽可能多地收集口供以外的书证和各种可能的间接证据,做到以证据促口供,成功突破案件,达到追诉犯罪的目的。
一方面,严格规范取证行为。反贪侦查工作中必须加强取证活动规范程度,积极组织反贪侦查人员学习新刑诉法和相关证据规则,要求必须掌握规范执法和合法取证的各项要求,以避免取证程序瑕疵和防止自身不当行为造成讯问合法性争议。同时,加强审讯策略的研究和运用,减少直接对抗,以智取胜,通过审讯技巧提高获取言词证据的能力,杜绝非法逼供、取证行为。加强对讯问原理及方法的研究,避免采取容易被认定为非法的讯问方式。另一方面,增加同步录音录像设施建设和技术人员配备。所有案件都要严格执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做到“全面、全部、全程”,确保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的一致性。同时扩大同步录音录像的范围,除讯问犯罪嫌疑人以外,对询问重要证人,搜查、扣押现场赃物、证物也可以录音录像。要在反贪工作中积极应用同步录音录像,把它作为固定讯问结果、解决争执、排除异议、防止翻供的重要手段,通过同步录音录像证明讯问过程合法性,也促使侦查人员规范讯问方式、语言。
(四)积极学习,不断提高出庭作证的能力
要明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与普通证人出庭的要求有所不同,其作证活动是对检察机关公诉人指控职务犯罪的支持、辅证和说明。在较短的时间内适应和做好这项新工作,要注意几个方面:一是要注重作证技巧的培训。可以通过观看公诉部门的开庭,以及举行模拟庭审演练,给反贪侦查人员提供一个相对真实的法庭环境,了解法庭结构和审理程序,体验出庭接受质询的过程,以便今后出庭作证时能客观、公正地提供证言。二是做好出庭作证前的准备工作。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为了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同时也是对公诉人指控职务犯罪的支持、辅证。所以出庭前,侦查人员除了对案件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之外, 侦查人员应当加强与公诉人的沟通,详细了解法庭审理出庭作证的步骤和要求,尽可以去了解辩护方攻击的套路,预判律师可能发难的方向和问题,对审判过程中可能被问到的问题以及相关的证据做好准备,掌握回答技巧,避免因某些不恰当的陈述和作证方式而使公诉人陷入被动影响了对犯罪的追诉。三是应着力提高出庭应诉的能力。应诉能力,也就是在公诉案件中证明犯罪、指控犯罪的能力和证明侦查行为合法、反驳不实控告的能力。办案工作中,侦查人员要做好出庭作证的心理准备,对于出庭作证,要有一种建立在扎实取证基础之上的内心确信。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执行法律,反贪干警要有坚定的信念和必胜的勇气,沉着应对,时刻保持检察官的风骨和正义形象。需要出庭的侦查人员在庭上应保持理智稳定的情绪,秉承客观公正的态度,回答问题时能抓住重点,以避免与犯罪嫌疑人、辩护人陷入无休止的纠缠或争论。四是侦查人员要有保守职业秘密的认识,对涉及到国家秘密、举报人、未侦破案件的线索及来源、秘密侦查的措施及手段等问题,拒绝回答或采取其他应对措施。出庭作证时的陈述要依据法律、凭借事实,语言要简洁明了,以证明收集证据的合法性为主,便于法官和控、辩双方快速领会,以确认收集证据的方法是合法的。同时,保持谦虚礼让的态度进行作证,以免影响证据的可靠性和可信度。五是侦查人员在出庭作证时要对法官和辩护人给予尊重,庭审过程中要模范履行法定程序和遵守法庭纪律,绝对不能有特权思想。侦查人员应知晓庭审礼节,依规定着装出庭,以展现检察院侦查人员良好的职业精神风貌,同时也对恶意翻供、无理取闹者形成威慑,给旁听者以规范、严肃的印象,树立司法权威,以实现出庭作证效果的最大化。庭后注意总结经验,每一次参加出庭作证后,反贪部门可以组织全局人员进行讨论交流学习,总结经验,为下一次更好的出庭作准备。
三、完善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构想
第一,建议加强与公诉等部门的沟通,建立外部协调机制。例如对庭审中可能面对的提问,公诉部门要引导侦查人员进行全面分析,制定应对方案。在庭审前应与法院充分交换意见,对非法证据排除相关的法律概念予以明确并达成共识,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以构建保障制度,例如明确非法证据形式列举项目外“其他非法手段”的外延,明确审讯技巧、心理攻陷策略、言语施压,周旋与骗供、威胁、诱供的界限,让侦查人员在自己心中先形成一个明确的标准。法院在通知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时,还应一并告知侦查人员本次出庭作证的目的和问题,以便于侦查人员进行必要的准备,这样可避免产生当场语言组织混乱、记忆不清无法回答或耗时长等问题,从而影响庭审进程。与法院沟通协调,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不出现在庭审现场,但通过即时视频通话等进行质询,同时对画面和声音进行技术处理等,对出庭作证侦查人员进行适当的保护。
第二,侦查人员应掌握出庭作证应答技巧。对超出涉案范围的发问出庭侦查人员可拒绝回答,为避免被告人、辩护人对侦查人员的无端指责,法庭应强化对庭审的控制,尝试建立有关的程序性裁判规则,在进入审判程序后,控、辩双方均可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案件的主审法官主持听证,控、辩双方通过这个平台进行沟通、辩论,最后由法院作出裁决。程序性裁判规则能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同时达到真正地缓解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压力。
【辩论赛策划书一】
一、活动背景:
我系具有浓厚的思辩特色,在这份浓厚历史底蕴上,我们系更是屡获佳绩,屡得殊荣的剑锋。几年来我们政法系在教师职业技能赛的辩论赛中战果都是极其辉煌的。本次辩论赛力求携上胜之余威以弘扬我系辩论文化艺术,丰富我系同学校园文化生活。
二、活动地点:博西五、六楼教室(具体地点安排将另行通知)
三、活动时间:xx年5月3日
四、主办单位:政法系团委
承办单位:政法系法律协会、学生会学习部
五、报名截止日期:4月日上午9:3活动室
六、活动流程:(具体事项如有改动将另行通知)
(一)辩论资格赛:4月3日下午:3
在资格赛中获胜的辩论队于隔天抽取复赛辩题
(二)复赛:4月3日下午:3
在复赛中获胜的辩论队于隔天抽取半决赛赛辩题
(三)半决赛:5月3日晚上7:
在半决赛中获胜的辩论队于隔天抽取决赛辩题
(四)决赛:5月8日下午3:
七、活动宣传:
1、及时做好本次辩论赛的工作总结,为今后举办类似的活动积累经验。
2、由记者团宣传部制作宣传海报,展板。
3、把相关文件通知分发至5、6级各班。
4、由宣传部、网络部将每一轮的比赛结果及时公布。
5、由网络部在系网站予以宣传。
八、参赛对象:
6、7级各班各派一支队伍(4人)参加本次辩论赛,法律协会与学习部各派一支队伍(4人),共3支队伍参加本次辩论赛。
九、奖项设置:
冠军队
亚军队
季军队
除此之外,本次辩论赛还将设置优秀奖若干队。
十、比赛规则(见附件)
十一、注意事项:
1、请5、6级各班班长务必把本班的报名表(附后)于月日之前交到法律协会或学习部。
2、辩论赛每一轮的具体时间、地点安排如若有改将另行通知。
十二、经费预算:
1、评审的饮用水及打分笔
2、证书及奖品
现在全中国大学几乎都开设了法律专业,优秀学生的涌现也是层出不穷,为了更好的将我们学校的专业培养好,让他们在参加工作后不至于在工作竞争中失败,举办这样的辩论大赛时非常必要的,希望大家积极参加!
【辩论赛策划书二】
为协会成员提供一个交流和锻炼的平台,为展示新一代大学生特别是我们营销协会成员的蓬勃朝气和勇于展现自我的能力,丰富社团文化生活,活跃社团气氛,开拓营销思想。培养发掘辩论人才,本着公平竞争,力争第一的精神,以关注社会热点,要求进步,锻炼口才,发展自我为宗旨,传播科学精神,展现学子风范。
一、辩手组成
:营销协会新一届成员
二、参加人员
:营销协会全体成员
三、活动时间
:2014年11月22日至12月15日
四、活动地点:(待定)
五、辩论主题:
全才更适应社会竞争,专才更适应社会竞争
六、赛前准备工作:
1、确定参赛队伍和成员(组织策划部)
2、申请活动地点 (办公室)
3、广播宣传和宣传单张贴(宣传部)
4、协会网站宣传(网络调研部)。
5、邀请嘉宾杨婷当评委并点评、 Q群宣传(外联部)
6、制定并打印评分表2份(一张两份)(宣传部)
7、制作并打印会长的台词(副会长)
8、准备奖状(5张)和碳笔(2支)(文体部)
9、制作并准备红牌、黄牌一个
1、准备相机
11、准备三个电子表
12、具体人员安排:
主席:王凡
评委:
记时员:
接待员:
摄相: 查伟
分数统计:胡阿珊
辩论赛记录: 刘芮
维持秩序:
颁奖人员:
赛后清理场地:
七、辩论赛程序
1、开场白
(1)主席宣布比赛正式开始,并介绍评委
(2)主席请参赛双方入常并介绍参赛队及其所持立场
(3)主席宣读比赛规则(比赛由陈词、质询、自由辩论、观众提问、总结陈词五个阶段组成)
7 、主席宣布比赛两方团体分数和各辩手分数,同时分数统计员根据分数填写好奖状得主
8、 颁奖并照相留念
9、主席宣布辩论赛圆满结束
八、辩论程序
1、立论(6分钟)
正反双方一辩依次进行
A、正方一辩发言(3分钟)
B、反方一辩发言(3分钟)
2、攻辩
A、正方二辩选择反方二辩或三辩进行一对一攻辩(1分3秒)
B、反方二辩选择反方二辩或三辩进行一对一攻辩(1分3秒)
C、正方三辩选择反方二辩或三辩进行一对一攻辩(1分3秒)
D、反方三辩选择反方二辩或三辩进行一对一攻辩(1分3秒)
E、正方一辩进行攻辩小结(1分钟)
F、反方一辩进行攻辩小结(1分钟)
3、自由辩论(12分钟)
4、总结陈词(6分钟)
反方四辩总结陈词(3分钟)
正方四辩总结陈词(3分钟)
九、辩论细节
1、时间提示
(1)自由辩论阶段,每方使用时间剩余3秒时,记时员举红牌提醒;用时满时,举黄牌终止发言。
(2)举黄牌终止发言时候,发言辩手必须停止发言,否则作违规处理。
2、陈词
提倡即兴陈词,引经据典恰当
3、开篇立论
立论要求逻辑清晰,言简意赅
4、攻辩
(1)攻辩由正方二辩开始,正反方交替进行
(2)正反方二、三辩参加攻辩,正反方一辩作攻辩小结。辩方由攻方任意指定,不受次数限制。攻辩双方必须单独完成辩论,不得中途更替。
(3)攻辩双方必须正面回答对方问题,提问和回答都要简洁明确。重复提问和回避问题均要被叩分。不能以提问方式任意破坏对方答辩的完整性,不能以长时间答辩阻止对方提问(每次提问只限一个问题)切忌答非所问或不知所云。主持人有权终止一方过长的提问或答辩。
(4)正反方选手站立完成攻辩阶段。攻方落座视为完成本方攻辩,双方选手在限制时间内陈词。
(5)双方提问问题时,被问一方必须回答,不得回避,也不得反问。
(6)每一攻辩阶段为1分3秒,攻方每次提问不得超过1秒,每个问题回答不超过1分钟,用时满时,终止发言。
(7)四人攻辩阶段完毕,先由正方一辩再由反方一辩为本队作攻辩小结,限时1分钟。正方双方的攻辩小结要针对攻辩阶段的涉及内容,严禁脱离比赛实际状况的背稿。
5、自由辩论
(1)自由辩论发言必须在两队之间交替进行,首先由正反方一名队员发言,然后由反方一名队员发言,双方轮流,直到时间用完为止;
(2)一方发言结束落座后,另一方开始发言
(3)在总时间内,各队队员的发言次序,次数和用时不误
(4)自由辩论提倡积极交锋,对重要问题回避交锋两次以上的一方扣分,对于对方已经明确回答的问题仍然纠缠不放的,适当扣分
6、结辩
各方四辩应针对辩论会整体态势进行总结陈词;脱离实际,背诵事先准备的稿件,适当扣分
7、辩论中各方不得宣读事先准备的稿件否则适当扣分,但可以出示所引用的书籍或报刊的摘要等资料。
8、比赛进行中,辩手不得离开座位,不得打扰对方或本方其他辩手发言
十、评判
1、评委、嘉宾组成(待定)
2、评判标准依据
(1)团体部分(满分1)
辩论技巧:辩手语言的流畅程度,反驳、分析和应变能力及论点的说服力和逻辑性(3)
内容:论据内容是否充实,引用资料是否恰当(1)
风度和幽默感:各队在自由辩论中的表现(3)
整体合作:全队论点结构的完整性,队员之间的默契和配合(2)
(2)个人部分(满分1)
A、论
陈词是否合适,说理是否透彻,逻辑性是否强,引用实例是否恰当(5)
B、辩
提问是否合适,回答是否中肯,反驳是否有力、有理,反应是否机敏,用语是否得体(5)
一、深化审判方式改革,法官素质是根本。
审判方式改革的实践者是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法官综合素质的高低影响着审判方式的进程。而从目前状况来看,尚有部份法官其素质还不能适应改革的需要,使现有的一些好的审判制度不能充分运用,而审判方式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更无从谈起。所以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是十分必要的。作为法官的综合素质的提高,应体现在哪些方面呢?笔者认为作为适应民事审判方式改革需要的法官应具备以下几方面的素质:(一)、法官应有严格法纪和良好的品行修养。(二)、法官应当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以实现社会正义。(三)、法官应当公正执法、平等对待当事人。(四)、法官应当具备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不仅能熟练掌握法律条文,而且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基础。(五)、法官应当具备一些现代科技知识,具有较为广博的知识素养。(六)、法官应当具备研究和积极探索法律问题,且善于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七)、法官应当具备和适应现代司法理念的能力,并运用新的审判方式进行审判。
二、审判程序是审判方式改革的形式。
审判方式改革其实质就是:在现有司法体制下,建立一种高效的审判运作机制。而这种运作机制,其实质主要从程序入手。因为审判方式在内容上,会涉及到法官个体的审判技巧和艺术,而这些个性内容是很难成为法官共同的审判方式的。因此,审判方式改革的重点便首先放在程序上的改革。而在程序上的改革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简易案件直接开庭提高了审判效率。
“直接开庭”,又称为:“一步到庭”其实质内容都是一样的。就是指法官不调查,按所确定的开庭时间,直接进行庭审的方式。在审判实践中,对占民事纠纷案件80%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作了大胆的改革,其主要内容是:1、除下落不明的公告案件;涉外案件;集团诉讼案件;重审、再审案件;案情疑难复杂案件等几种类型案件外,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及时开庭。在送达起诉和应诉通知书时即确定开庭时间,如当事人双方能及时通知到庭的,也可以在当天立案当天开庭。3、告知双方当事人有答辩的权利,也可以书面和口头在法庭上答辩。如开庭后,确需要答辩的可以延期审理。4、在送达起诉和应诉通知书同时,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至开庭前。
直接开庭的实践,提高了审判效率。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1、15日答辩期限,不应适用于简易程序,但现行法律未作规定。2、在送达上,电话记录,短信息通知当事人应有法律约束力。3、简易案件的划分应采用普通程序案件排除的方法来划分。4、简易程序审理的规范运作机制,应进一步完善。
(二)、庭前证据交换提高了庭审效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在审判实践中,有几种情形在庭前交换证据有利于提高庭审的效率。(1)、当事人多的案件,如必要共同诉讼的案件,由于涉案当事人多,其当事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应当在交换证据时,就予以核实。这样可避免在开庭时,因核实当事人的身份占用了庭审的时间。(2)、已经有了鉴定报告,需要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报告,进行交换。通过当事人双方对鉴定报告的质证,双方无异见,其鉴定报告,可直接作为案件的证据。而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有异议,而又有较为充足的证据,符合法律的规定的,应当准予当事人重新鉴定。如果当事人仅对鉴定报告中,一些瑕疵提出质疑,而可在庭审中,通过鉴定人的质询和其他补救措施解决的,可在庭审中有针对性的解决。这种情形,可不再重新鉴定。(3)、进行庭前证据的交换,可以使证据多的案件,通过证据的交换,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对无争议的书记员记入笔录,这样既可以锁定证据,又可以使这些证据不在以后的庭审中再行举证、质证,这样为庭审节约了时间,提高了庭审的效率。(4)、通过庭前证据的交换,对于一些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使法官尽早理清法律关系,为以后法官对庭审的设计奠定基础。同时也是法官预先发现主体是否得当,是否有错列、漏列当事人等程序上问题的好时机。
庭前证据交换应当是庭审的准备阶级,而不是庭审。所以可以由书记员或者助理法官进行。
(三)、庭审的层次和重点问题。
案件的庭审应当遵循一定的层次进行,这样才能做到条理清晰,层次分明。有了条理和层次,庭审更加有序,对庭审功能的发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那么对案件庭审进行层次划分有没有规律呢?应当说有一定的规律可循。如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一般应当审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婚姻的基本情况。二、夫妻发生矛盾的情况。三、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情况。这三个方面问题就是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一般应当审理清楚的案件事实。从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出:一是对于同一类型的案件,庭审的层次有其共同的层次结构。二是在审理过程中,对每一法律事实的审理应当遵循,时间的先后次序和事件发生、发展、结果的先后次序进行审理。三是庭审是从单一证据,到具有一定内在联系的一组证据,证明某一事实。到若干组证据证明整过案件事实的过程。但是庭审仅仅依靠案件审理的层次结构是不够的,因为这种层次仅仅反映了案件庭审的一般规律,而每个具体案件有其自身矛盾冲突。而这些矛盾冲突,正是本案当事人争执的关键问题。因此,在法官庭审时既要重视庭审的层次,又应当找出双方矛盾的交点问题,才能充分发挥其庭审功能,及时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争执的交点问题,往往不只一个,而有几个。因此,法官在归纳交点时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确系当事人争执的主要问题;二是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必然的内在联系的问题;三是所归纳的交点应有一定概括性,给法官和当事人在审理时有一些自由的空间;四是正确处理好交点与案件整体事实的关系。有时交点问题与该案的案件事实层次是一致的,有时又不一致如何办?这就要看双方对交点以外的案件事实有无争议,有无案件证据加以证明。如有证据证明,双方无争议,法官可直接确认,无需庭审。但是如有争议就必须进行审理,否则连案件基本事实都不清楚的情况下,如何裁判。因此,在强调以当事人主义为主,法官职权主义为辅的庭审制度的今天,法官对一些需要查明的事实,仍应当主动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才能达到庭审的目的。在庭审中还应当注意发现各个交点中,最重要、最主要的交点问题,因为它是纠纷发生的主要症结。庭审的重点就是要放在最重要的交点上去审理,把主要交点审清,才能使当事人之间的纷争更明确,使案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
庭审层次和重点体现了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而这些能力的培养,有待更新司法观念。即庭审过程是对证据进行审理,通过采信的证据得出案件事实,该事实不等同于案件的客观事实。民事案件审判的目的应当是解决矛盾,而并不是去发现矛盾。通过审判最终调整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达到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实现法的公平正义价值。
三、审判方式改革的实质内容就是将证据规则引入庭审。
民事案件的庭审,就是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官采信证据,通过采信证据反映案件法律事实的过程。因此,审判方式改革的实质内容,就是如何运用证据规则进行庭审的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庭审中证据的运用,制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运用证据规则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证据时限制度。证据时限制度的设立,无疑为提高审判效率起到很重要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六条都是规定当事人举证的时效制度的。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举证期限。只要当事人不提出延期举证和书面答辩请求,人民法院便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时开庭审理,甚至于不要举证期和答辩,均可开庭。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当事人的举证必须在举证时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同时规定,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这些规定具有强制性,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一定要严格掌握,不要随意延长举证期限。在规则中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延长举证期限是由当事人提出,且应当符合因客观原因导致举证确有困难,而非是当事意志之内原因。对此法院应当对申请严格审查,然后确定是否准许。严格遵守举证时限的规定,保障了庭审的及时、顺利进行,是提高审判效率的一个很好的制度。
2、证明责任的分配。庭审的活动的实质是什么?就是当事人对证明对象,按照证明责任的分配,运用其自身所掌握的证据进行证明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证明责任是举证的灵魂,因为当事人的举证过程完全是沿着证明责任的分配来进行的。从古代罗马法明确提出举证责任的原则:“谁主张,谁证明。”到当今西方的自由心证制度,经历了漫长历史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实施,使证明责任进一步明确下来。根据该规则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是一般性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来源于德国的罗森贝克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由于罗森贝克中的证明责任分配,对于一些特殊的侵权损害的事实要件举证,会使处于弱者的当事人的权利难于保护,因此,对于一些特殊侵权的举证责任,在现代许多国家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样便弥补了罗森贝克证明责任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同样对于一般证明责任以外作了一些例外性的规定。这就是该规则第四条所涉及的八种特殊侵权和第六条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部份案件的举证责任实行了证明责任倒置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在庭审中,本作一般证明对象由谁主张谁举证,提出反驳的就反驳主张举证,有举证责任倒置的按证明责任的特殊规定进行。这样法官仅是居中,引导当事人双方进行动态的举证责任分配及其举证、质证的过程,其时限限定在庭审过程中或者举证时限内进行。
3、应当严格证人出庭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是由于未规定拒绝出庭作证的强制措施,因此,大多数证人并未到庭作证。这就使当事人所取书面的证人证言,因无证人到庭接受质询,使证言难辨其真伪,严重影响了庭审功能的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八条对证人作证作了些原则性的规定,这有利于规范证人作证。该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因难不能出庭”的几种情形,除了这几种情形外,证人均应当出庭作证,否则其书面证言不予在庭上质证。证人出庭作证一般应注意以下几方面:(1)、证人作证前的隔离。(2)、审查核实证人身份及其告知证人作证义务。(3)、证人的宣誓和保证制度。(4)、对证人发问的程序。(5)、证人作证笔录的制作。由于目前证人出庭少,究其原因应归结为证人保护制度和惩诫制度不够完善造成的。对证人的保护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有所规定,但基本上是事后保护,对证人的保护应当扩展到事前保护。对证人的保护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1)、证人身份保密制度,主要指较大利益争议和矛盾冲突较大的案件。(2)、对证人危险的安全保护制度。(3)、对证人作证的妨碍排除制度。(4)、证人经济补偿制度。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人预交证人出庭的经费。证人经济补偿一般包括:工资或者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生活费、住宿费、交通费。如果难于核定,也可按当地国家工作人员出差补助的标准给付误工补偿。证人作证的经济补偿的具体承担方式可按照以下情形来承担:当事人所申请人证言被法院全部采信的其证人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如部分被采信的,由当事人分担;如未被采信的由申请当事人承担。(5)、对证人的惩罚制度。作为证人出庭制度,在我国立法上已经有了规定,而且是明确了是公民的一项义务。既然是一种义务,就应当是强行性规范,那么公民拒不出庭作证就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来制裁。只可惜对于证人拒绝作证没有相应法律进行制裁。正因为长期一来缺乏对证人拒绝作证的制裁性法律规定,导致了证人拒绝出庭时对庭审造成了很大的妨碍,影响了司法公正。对法律规定可以以书面形式作证的以外的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与训诫、拘传、罚款、拘留、赔偿损失的处罚。
4、完善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和技术证人出庭制度。由于现代科技的发展,知识的更新,技术和科技领域的专业性很强,而涉及到科技问题的案件将会越来越普遍。而作为当事人和法官对科技问题不可能知道很多,这就为案件所涉及到的许多技术性专业性问题的认识带来了许多困难。为此,形成了鉴定人和技术证人出庭制度。鉴定人和技术证人对于庭审的帮助是很大的,应当引起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鉴定人出庭是一种强制性的义务,只有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可以书面意见代替。这里的特殊情况,应当是非鉴定人主观的,是客观条件制约,且无法克服的,否则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由于鉴定结论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作为当事人往往很难理解,鉴定人出庭一是给当事人解答疑难问题。二是对当事人认为鉴定结论所存在的问题进行解释。这样通过质询消除了当事人的疑点,同时以使当事人从中发现问题,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鉴定人出庭是否必须应当由当事人作出决定,如果当事人双方都认为鉴定人无需出庭当然可以不出庭,但只要有当事人提出鉴定人出庭,那么就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鉴定人出庭,以便鉴定人能按时出庭。
技术证人的出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1至2名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项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这里的专门人员就是技术证人,但其费用由申请的当事人承担,有两点质疑:一是技术正人的费用,由申请当事人承担可能会导致技术证人作证时的倾向性。二是既然技术证人出庭是为了事实更清楚,维护公平正义,那么费用应当按责任和合理分担。
5、庭审中证据的认定和案件事实的理性认识。
在庭审中,法官对证据的认定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是可锁定证据,二是起到阻绝当事人对证据继续争执。三是推进案件的庭审进程。在庭审中,法官如何认证,首先认证要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即是证据的形式合法、证据来源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所规定的单一证据不予以认定,也是认证的法律规定。其次是对证据的客观性认证,证据的客观性,就是证据是否对案件的客观事实的反应。往往对单一证据认定其客观性,有一定的困难,可结合多个证据予以认定。再次是对关联性的认证,所谓关联性,就是指其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有关联与予以确人,无关联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予以认证。在庭审中,对单独的证据,法官很难判断其真实性。因此对单独的证据法官可仅对其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而对客观真实性可与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后作出认定。由于在对席审理中,证据已经当事人举证、质证和辩论,为法官认证打下了基础。但是如在一些缺席审理的案件中,对于出庭的当事人所举证据,因未经对方当事的质证,因此,法官有必要对一些案件事实进行询问。对于一些存在有矛盾或疑点的证据应当进行主动审查,甑别其真伪。对于当事人所作证据中,法官如发现有虚假证据,当事人经质证、辩论后,又缺乏否定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可以主动询问。在询问时注意运用一些技巧。如要求当事人陈述获取证据的细节,从当事人陈述中发现有无矛盾。在询问时可打破事实的时间顺序询问。也可询问当事人与证据看似无关的事实,通过对这些事实的印证证明其证据的虚假性。作为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既要注重对单一证据的认定,又要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明,是在当事人举证完毕后,对合法有效的证据所反映的事实的认定。由于证据仅仅是证明某一法律行为和事件,要使其形成对案件事实发生、发展的过程的案件事实。还需要法官通过分析、推理、判断确认合法证据所建立的法律事实。
四、客观公正的当庭裁判是审判方式改革的目的。
关键词:医疗事故;鉴定;比较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其他国家、地区与医疗事故鉴定有关的法律制度,可以为构建我国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提供宝贵的经验。以下是笔者对大陆法系鉴定法律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鉴定法律制度的介绍、比较研究及借鉴。
一、大陆法系医疗事故鉴定法律制度
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国家医疗事故鉴定性质属于司法鉴定。当事人如果要进行鉴定,只能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而是否进行鉴定以及鉴定的内容都由司法机关决定。
备选鉴定人的资料登记在专门的名册中,法庭从名册中指派鉴定人进行鉴定。如《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56条规定,“任何预审法官或审判法官,在案件出现技术方面的问题时,可以根据检察院的要求,或者依自己的职权,或者依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命令进行鉴定。”第157条规定,鉴定人“应当从最高法院办公厅制作的全国专家名册中所列的自然人和法人选取,或者从各上诉法院与总检察长商定提出的名册中选取”,紧急情况除外。第159条规定,负责进行鉴定的专家,由预审法官指定。遇情况需要,预审法官可以指定数名专家。
大陆法系国家的医疗事故鉴定人的地位是中立的,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立场。其主要作用是运用医学知识对案件中涉及的医疗问题进行鉴别和审定,以弥补法官在医学方面的知识不足。他们作为中立的诉讼参与人,不从属于委托的当事人或司法机关,可以较客观中立地鉴定案件中有关医疗技术方面的专门性问题,并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作出鉴定结论。鉴定人并不能代替法官,他所作的鉴定结论的证据力是有限的,是否采纳由法官自己判断,属于法官的自由心证。对于鉴定结论,同样适用对立辩论原则,可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让双方当事人对其进行询问和质证。
以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德国为例,德国也有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但该机构与法官组织的鉴定人不同。德国类似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机构是医生协会,该协会对医生进行管理,代表医生的利益。在每一个州的医生协会分会中都设立鉴定委员会。如果发生了医生责任的争议,病人可以请求这个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且进行调解,如果患者能够接受调解和鉴定,则病人不再起诉,就解决了纠纷。病人如果不同意鉴定意见或者调解,甚至认为鉴定结论是偏袒医生的,都可以向法院起诉。
在医疗侵权诉讼中,虽然鉴定不是法定程序,但是法官如果遇到相关问题,就必须进行鉴定。法官可以采用医生协会的鉴定结果,也可以完全不采用自己组织医生进行鉴定。每个法院都有一个包含各个专科的医疗事故鉴定人列表,法官从中选取鉴定人组成鉴定委员会。《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04条规定,“鉴定人的选定与其人数,均由受诉法院决定。受诉法院可以只任命一个鉴定人。受诉法院也可以任命另一鉴定人以代替先任命的鉴定人。”根据同一条规定,法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指定鉴定人,“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指定适于为鉴定人的人。当事人一致同意某特定人为鉴定人时,法院应即听从其一致意见”。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做出的结论,法官根据自已判断接受或者不接受。因此,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还必须对法官有说服力,如果法官认可鉴定委员会的结论,则会指定其中一名专家对鉴定结论签字以作为证据使用,由签字的专家负相关责任。法官也可以不认可鉴定委员会的结论,另外找专家进行鉴定。《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05条规定,“法院认为鉴定不能令人满意时,可以命令原鉴定人或命令另一鉴定人为新的鉴定。”而受诉法院可以把这一权力授予法官。法官自己的判断与专家的鉴定意见相左,则法官在判决中必须做出说明,说明自己意见的理由,否则,判决将会被撤销。
二、英美法系医疗事故鉴定法律制度
在英美法系国家,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与其他侵权案件一样,采用专家证人制度。
在新规则中,对商誉资产的处理由原来的分期摊销转变为现在较复杂的折旧检验,专家们意识到,这将可能促使SEC进行调查和要求重编报表,这是新规则的制定者FASB(美国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事先没有想到的一个结果。
首先,新标准要求在一个新的报告单位体系下进行折旧检验,并改进这些报告单位的估价方法,还要对可确认的无形资产进行主观性的价值评估。
这个报告单位的定义从FAS的Statement121中借用了人们熟悉的“分段级别”的字眼,但同时也引入了一个“低一个级别的片断”的概念。“当你看到一个事物的时候,你是否真的就能够了解它的真面目呢?这个问题的答案至今还是模棱两可的。”Ernst&Young的会计标准经理NormanStrauss先生说。
“SEC总在对公司提出这样的问题:‘你已经透露了三个部分的情况,为什么不再多透露两个部分的情况呢?’”Strauss先生说道。现在,看来公司和SEC又即将要在另一个开放的层次上展开辩论了。
但是,专家们认为,由于把并购价格分摊到报告单位和无形资产中去的做法实际上能够使公司的商誉资产在未来不用折旧,所以这一做法将受到SEC详细审查的冲击。“SEC已经在大造舆论,说我们会以难以置信的规模来从事这一活动。”PricewaterhouseCoopers交易服务部的合伙人MarkMcDade先生说。
的首席财务执行官JohnSteuart先生说,新的标准“让公司能够像以前对付指控的时候那样搞类似的恶作剧”。换句话说,经过一个糟糕的季度以后,“让我们把资产负债表上表现不好的东西都清除掉吧,这样我们以后的盈利状况看起来就会好得多了。”Steuart又说道,“当公司在处理资产折旧的时候,新规定还是会鼓励它们做同样的事情。我相信这个问题在将来会是大家讨论的热门话题。”
举个例子来说,假设你的公司的报告单位中有一个表现非常好,但是另一个单位却非常糟糕。“如果你尽量把商誉资产都划归给了那个表现好的单位,那么它将会增值,并且在近期你不会遇到商誉资产折旧损失的问题。”ValuationResearch的主席AlfredKing先生解释道。为什么呢?只有当一个报告单位的公平价值低于其帐面价值的时候,才能够认为该单位的价值要进行折旧处理。
当然还有这样的可能:在过渡性的折旧检验过程中发现的损失将会被当作会计准则改变的结果,不会被视为将来的损失,因此,公司可能会决定把尽量多的商誉资产与表现糟糕的单位联系起来,并且在新规定实施的第一个财政年度揭示可能存在的潜在损失。
除此以外,按照新的规定,某些可以确认的无形资产例如专利权将在其使用寿命期间分期摊销,而商誉资产只需要进行折旧检验。所以,SEC也会注意到这一点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公司在对购并价格进行分派的时候,为了缩减可摊销项目而故意低估可确认的无形资产的价值。
CFO们还应该清楚地看到,初始评估得出的各个报告单位的价值是为损失检验作基准水平的,有关监管机构对这些数据――其中包括一些主观性很强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大多数在以前都没有被评估过――同样会进行检查。
为了减轻可能存在的SEC提出质询的压力,公司必须注意运用以下一些技巧: 第一条:Deloitte&Touche购并部门的高级合伙人JimSchnurr先生提醒大家:“无论需要什么样的评估办法,必须确保该办法是有据可查的。如果经营管理过程使用的是折现的现金流,公司就必需保证有关的假设与所有的战略计划以及公司提供给董事会的其他材料保持一致。你不能在商誉资产折耗计算方面采取一套假设,而在公司经营方面却采取另外一套。”
第二条:选择保守的估价方法,雇用著名的、独立的评估专家来估价。这次调整方案的出台之所以要格外详细审查,部分原因在于报告单位和其他无形资产的公平价值的评估对于绝大多数公司而言都是前所未有的事。“过去,公司从来没有用一种可能会揭了它们老底的办法来对公司内部的业务单位进行价值评估。”ValuationResearch的主席AlfredKing先生说道。
一、根据现阶段教材内容强化学生批判性思维的培养
英语是一种语言类学科,部分英语教材中包含很多有关日常人际关系和现阶段社会现象的内容,在很多英语教材中,经常会融入一些具有思想哲理的内容在里面,通过学生对教材的学习,以引导的方式进行培养,同时在培养学生批判性思维的时候可以组织学生共同讨论此问题。对于课本所产生的是非判断问题可以让学生自己思考总结,教师在一旁进行准确引导,培养学生的独立辨别能力。对英语课本中设计的情景教学,根据不同事件的不同情景进行不同辩论,教师可以通过这样的事情组织学生进行辩证讨论,根据不同的学生意见进行批判性思考,这样有利于学生自身的思维提高,使其在学习与生活当中形成有力的价值观念,可使学生对学习英语具有良好的批判性思维[1]。
二、利用英语阅读手段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
在英语教学中对学生个人的英语阅读能力进行培养,不仅要培养自身的阅读能力,而且要在学生进行英语阅读的过程中形成比较强大的语感,更要借助培养学生英语阅读能力提高学生对课本中的信息的处理及获取能力。开展英语阅读的目的主要是加强学生在阅读方面的技巧,使学生具有较强的信息获取能力,这是一种有目的的训练方式,在对学生进行英语阅读的过程中主要应该注意的是学生是否通过阅读而获取阅读技能,不能只是注重学生在阅读过程中是否掌握语法及词汇。如果错误地培养学生自主阅读能力,那么对于整体的阅读就失去本来的意义。在现阶段的英语阅读手段当中,培养学生自主运用批判性的思维而作用于英语阅读手段里,有效培养出学生自身的批判性思维,对于在英语文章当中所出现的观点或是主题思想进行分析、概述都能够更好地培养学生自身的发现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在实际的写作中加强对学生批判性思维的培养
对于学生的英语写作过程方面,大多数情况都是要求学生在进行写作的同时可以分成很多角度进行研究与探讨,要求写作时学生突破自己的传统思维,融合自身的思想进行写作,这就与培养学生自身的批判性思维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学生在写作时参考老师给的题目及部分内容进行全面思考。同时对老师所给的参考资料进行批判性考虑,应当有自己的思想。对于不同于课本及教师的观点应当给予学生大胆鼓励并加以深刻的研究,教师应当重视学生自身的思考,同时给予最好的建议和正确引导,还可以通过一些隐性手段对学生所提出的批判性思维给以一定量的启发。培养学生自身敢于批判性地看待教材当中所提及的内容,这对学生自身批判性思维的培养起到很大作用[2]。
四、结合实际实例培养学生自身的批判性思维
【关键词】设计艺术教育研究性思维逻辑思维辩论式教学
随着“互联网+”、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与普及,设计艺术教育的外部环境发生了重要变化。只会通过设计技术来解决现有问题的设计艺术人才,已经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当前,社会更需要能够利用研究性思维整合现有信息与数据,发现新的生态模式,探索并创造出新的理念、产品、服务和模式的新型设计艺术人才。在我国现行的设计艺术教育中,有关设计技能训练的课程体系设置较为完善,有关创新创意能力培养的课程体系也初步建立起来,但关于如何培养设计艺术类学生研究性思维的课程体系尚未建立起来。本文从研究性思维的核心——逻辑思维入手,探索如何培养设计艺术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
一、设计艺术教学的现状及问题
由于早期的设计专业在学科属性上与艺术专业有许多相似点,因此在学习方式和授课方式上除了采用基于赫尔巴特(Herbart)四段教学法的传统授课方式外,更多倾向于使用艺术类课程的教学方式,特别是工作室(Studio)模式和研习班(Workshop)模式。工作室模式是一种最早出现在欧洲美术类院校的在专业艺术家工作室中进行艺术培训的方法,这种教学方式的形式灵活多样,学生可以在兴趣或任务的驱使下自由开展学习活动或是艺术创作[1]。研习班模式是另一种常用的艺术教学方式,20世纪初这个概念被包豪斯学院应用到设计艺术的教学活动中,逐渐形成以研习班为模式的教学形式。该模式通过提供学习过程中必要的工具、设备和场地,将学生聚集在一起,使其在教师的指导下,在规定时间内分工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如今,工作室模式和研习班模式已被广泛应用到我国的设计与艺术教学活动中,并取得了一定的教学效果。这两种教学模式最大限度地保留了学生的个性,激活了他们的创造力,为他们提供了一种轻松、灵动的学习氛围,创建了一种自然的交流与学习关系。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两种模式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在工作室模式教学中,由于学生的学习方式和时间非常灵活,因而其对应的学习效果和对教学过程的管理很难控制,且学生的团队合作较少;在研习班模式教学中,学生的团队合作可能只是一种假象,并没有真正做到各尽所长、思维碰撞、协同创新,也可能出现关注设计方案本身重于关注隐藏在设计过程中的基本理论、技术和方法。这两种方式虽然在改善教学活动中的学习关系、学习氛围和学习模式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在建构知识环节上是不明确、不全面的,存在部分重要能力培养如逻辑思维能力培养缺失的可能。近年来,由于现代化教学技术的进一步普及如慕课(MOOC)的兴起,新教学理念如“以学生为中心”“研究性学习”“体验式教学”的出现,以及社会环境发展引擎的变化,设计艺术教育内部也发生了改变。部分院校开始尝试采用这些新的理念和手段来培养学生,如在设计艺术领域开展项目式教学[2][3]、研究型教学[4][5]。这些尝试不仅丰富了学生的学习方式,巩固了他们已学的知识与技能,激活了他们参与社会创新的意识,而且让整个设计艺术教育紧随时代的步伐,与时俱进。但笔者也注意到了一些问题:学生在设计逻辑能力上的不足并没有被这些新的教学技术、方式和理念所修补。例如,在交互设计中,学生依然不知道如何按照目标用户的认知规律、习惯和需求进行产品信息架构的搭建。
二、辩论式教学对培养逻辑能力的作用
辩论式教学是一种以问与答为主要形式,以培养学生逻辑思维为核心理念之一的教学方式。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它就已然是一种培养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教学方式。当时的教育家孔子、孟子、墨子就经常用辩论的形式来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学生们也希望通过与他人辩论的方式来阐释自己的治国理念,以期走上政治仕途[6]。在西方,古希腊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苏格拉底及其弟子柏拉图,就将辩论式教学应用到日常的教学中,通过质询辩论的方式,即通过共同讨论、问答、辩论来揭示学生认识中的矛盾,从而激发学生思考问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学生得出正确的答案[7]。辩论式教学之所以能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是因为它是在正反观点被放大的环境下,引导学生通过分析、综合、比较、抽象、概括和具体化等思维过程,以及抽象的概念、判断和推理等思维形式发现问题和论证问题。目前在欧美盛行的“奥瑞冈模式”辩论教育,就是一个培养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典范。它要求辩论双方紧密围绕需要性(Need)、根属性(Inherency)、解决力(Solvency)和损益比(Desirability)四个方面来进行观点阐述。其中,根属性是指改变问题的必要性,它可以是结构性根属,如改变政策法规的必要性;也可以是态度性根属,如改变观念的必要性。解决力是指解决方案的可行性、阻挠和利益三个内容。损益比是指新方法所引发的利弊关系和效果[8]。每一位辩手都需要在很短的时间内通过分析、综合、比较、判断、推理等环节,围绕辩题进行“需、根、解、损”四个方面的论证。“奥瑞冈模式”辩论教育不仅增强了学生对知识的理解与应用,而且深化了他们的思维层次,训练了他们的逻辑思维能力。在实际的辩论式教学活动中,还存在着其他重要的逻辑思维训练方式。例如,采用设喻的方式,将深奥、抽象的道理说得生动形象、通俗易懂;应用典故、传说、名言等来佐证自己观点的“考之”[9];以自己切身经验和体会来论证问题的现身说法。不管是较为复杂、程序化的“奥瑞冈模式”,还是较为直接、简短的设喻、“考之”、现身说法等,它们都在不同程度上帮助学生建构了他们的逻辑思维范式,训练了他们的逻辑思维能力,这一点正是辩论式教学带给学习者最大的福祉。正因如此,辩论式教学逐渐摆脱仅适用于人文社科领域的刻板印象,逐渐向医学、理学、农学等领域渗透。
三、基于辩论式教学的设计逻辑能力培养
在设计艺术领域,较少见到如何培养学生设计逻辑能力的文献,这在很大程度上与学者对设计艺术人才培养的传统认知有关。但科技的日新月异和市场需求的变化,使社会对设计艺术人才有了新的要求,设计师应该具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才能胜任新的工作与研究领域,如产品经理、交互设计师、用户研究者、信息架构师,且这种需求随着“互联网+”的进一步深入、人工智能的进一步普及会越来越大。这就迫使教师必须调整现有的教学理念与体系,尽早建立起培养学生设计逻辑能力的教学模块。鉴于此,笔者提出基于辩论式教学的设计逻辑能力培养模式,整个模式由4个依次递进的环节构成,分别是辩题选择、正反夹角设置、辩论及点评。
(一)辩题选择
辩论式教学中辩题的选择来源主要有三种渠道——课堂、专家或一线教师、专业领域。在以课堂为来源的通道中,辩题可以是课程开展中学生所提问的问题,也可以是教师在授课中发现的学生容易出现的错误或问题。在以一线教师或专家为来源的通道中,辩题可以是他们认为的重要问题。在以专业领域为来源的通道中,辩题可以是当下热门的领域热点,也可以是领域内新兴的话题,或者边缘化的话题。由于大多数设计艺术教育采用的是小班制,因此一个班级的辩题最好是每种来源的题目都有涉及。这样既可以解决学生平时经历的问题,也可以使其了解专家或一线教师眼中的重要问题,还可以了解行业内的热点。
(二)正反夹角设置
在设计艺术中,很多问题或现象并非都是非黑即白,如“设计是大众化好,还是个性化好?”不能简单地或者跟风认为大众化好或是个性化好。外界影响因素或环境致使设计艺术中的问题变得复杂与难以判断,而厘清这种复杂关系正是锻炼学生逻辑能力的好机会。因此,当收集完问题后,笔者制定了“夹角策略”,以此来筛选用于正式辩论式教学的辩题。“夹角”是指一个问题中两个有取舍关系的内容在语义上的相差程度,依据这种程度,将夹角大致分为180°、120°和90°三种。如果一个问题中两个有取舍关系的内容在语义上的夹角为180°,那么这种辩题称为180°辩题。如“公共座椅的设计是简约好,还是复古好?”,这类辩题往往通过应用基本的理论和一定的分析、判断就能找到答案。从逻辑思维能力训练的角度而言,这种题目属于普通级别。如果一个问题中两个有取舍关系内容的夹角为120°,那么这种辩题称为120°辩题。如“常见的‘搜索’图标,‘搜索’和‘缩放’的语义哪个表达更准确?”它对训练设计艺术类学生通过分析、综合、比较、概括、判断、推理等来建构知识,形成逻辑思维范式非常有帮助。如果一个问题中两个有取舍关系的内容在语义上的关联较弱,则将其定义为90°夹角。如“一个logo的色彩搭配最能吸引人还是形状最能吸引人?”当然,它更能训练学生通过分析、比较、辨别、判断、推理等逻辑形式来建构知识的过程。如果说夹角策略是从知识的内容上设置了逻辑思维训练难度的话,那么接下来的互动与辩论环节便是从建构知识的过程上训练学生的逻辑思维。
(三)辩论
当正反双方的辩题设置完成后,引导学生如何准备辩题论证是接下来的重点。大部分设计艺术相关专业的学生擅长艺术性思维,如发散、联想,而不擅长研究性思维。因此,在这个环节中,教师应该引导学生将各自的辩题演化为2至3个递进或并列关系的子主题,并告知学生可以使用的论证范式和技巧,如推理、例证、设喻。这个过程看似很平淡,但它奠定了学生逻辑思维训练的基础,为学生进行逻辑思维提供了一种基本的模式。除此之外,教师还应该引导学生从对立的角度去思考或探索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后果和解决方法。这些问题可能会出现在自由辩论的环节,因此应该引导学生提前准备。在这一环节中,另一个需要说明的便是赛制问题。引入辩论赛到课程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而非辩论本身。因此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灵活安排。笔者采用了“3:15:2”的模式,即首先是正反双方一辩各3分钟的观点陈述,之后是15分钟的交替式自由辩论,最后是正反方末辩各2分钟的总结。正式开始辩论之前,教师应提醒双方辩论的规则,以及需要避免的问题,如辩手自顾自地辩说而忽略对方辩论中出现的问题、单次陈述太多等。在“3:15:2”的模式中,各自的陈述是辩论赛开始之前引导学生准备的,这一部分初步建立起了学生进行逻辑思维的范式。自由辩论环节重点训练学生在极短的时间内通过分析、综合、辨别、比较、判断、推理这些思维形式来论证自己观点的能力,同时,这也是深化对知识内容理解和建构自身知识体系的过程。陈述环节是经过激辩后对各自观点的一次梳理和总结,也是对学生归纳能力的一次训练。
(四)点评
当整个课程的全部辩题辩论结束后,教师开始对整个辩论过程进行梳理与总结。首先,根据引入辩论式教学的初衷对辩题的夹角策略进行解读,引导学生解开“非黑即白”的刻板思维模式,使其认识到学习过程中所遇到问题的复杂性。其次,对论述问题的逻辑性进行评价,指出思维中逻辑混乱或薄弱的地方,以及应该如何应用分析、综合、比较、判断、推理等方法去深入认识和思考辩题。最后,从论证的语言、团队合作等方面,对整个辩论进行点评。
四、培养实践
为了验证辩论式教学对设计艺术类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效果,笔者开展了一项为期四年的教学实践,每一年都会在同一门课程中进行辩论式教学活动。整个课程长32学时,教师会从第一节课开始,收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同时与领域专家或一线教师进行学术交流,探讨、整理并筛选出可能的课程辩题。之后,会根据夹角策略筛选并生成正反辩题。通常来讲,在一个连续的课堂中,每种夹角的辩题至少应该出现一次。例如,辩题“网页端的信息架构简单,还是移动端的信息架构简单?”就是一个出现在辩论式教学中的180°辩题。因为如果针对同一产品而言,根据信息建构的基本理论,很容易判断出网页端和移动端的信息架构孰难孰易,这是一个典型的非黑即白式辩题。再如,辩题“移动端应用的信息架构是趋同好,还是各具特色好?”这是一个出现在辩论式教学过程中的120°辩题。这个辩题很难像前一个辩题那样容易地给出答案,因为它涉及到产品生命周期的概念,而这个概念很大程度地影响着移动应用所采取的架构策略(趋同还是趋异)。也可以说,在这个辩题之外,存在着一个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又如,“线框图的绘制,是高保真好,还是低保真好?”是笔者常用到的另一个典型90°辩题。因为决定绘制线框图保真程度的主要因素是设计的开发阶段和评估设计的对象两个因素,但很多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往往会忽略这两个因素,而单纯地思考保真程度,因此他们会经常纠结“线框图的绘制是高保真好还是低保真好”这一问题。当设置好辩题即设计中逻辑思维的复杂程度之后,就开始组织学生进行辩论式教学的前期准备。为了充分激活每一个学生的主观能动性,组队和辩题的选择均采用随机抽签的方式。当辩题和队友确定后,教师会给学生一些关于论证问题的思维方式建议,如将一个大的问题分解为2至3个相互关联的小问题,然后采用例证的方式进行论证,或者应用基本理论进行推演,或者采用定性/定量的分析来论证问题。当然,在这个环节中我们也会给学生一些技巧上的建议,如尽可能简洁明了地回答问题。在正式开始辩论式教学活动之前,还会建议学生从对方的角度去思考辩题。一切准备就绪后,组织学生开展辩论式教学,辩论过程严格遵守“3:15:2”的规则。当所有辩题辩论结束后,教师首先对辩题的设置做了一个说明,消除了部分学生关于选题的困惑。之后,对整个辩论过程中出现的逻辑问题进行了分析,予以纠正,并对辩论技巧做了点评。
一、现行“情况说明”模式的弊端
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实行“情况说明”模式,即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仅向法庭提供旨在证明破案经过、侦查行为等程序性事实的书面说明材料,法庭审判围绕这些书面材料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并最终作出判决。此种模式主要在我国“流水作业”式的诉讼构造和“卷宗笔录中心主义”式的庭审方式影响下形成,存在一定的弊端。一方面,是侦查人员的情况说明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侦查人员无须再以言词的方式向法庭就其侦查活动的合法性作证,这使得传闻证据被大量采纳,严重违背直接言词证据原则,被告人的质证权被剥夺。另一方面,导致公诉人和法官对侦查活动的审查弱化,侦查活动基本游离于公诉和审判之外,不受制约,为被告人翻供、证人改变证言提供了机会。
二、反贪侦查人员出庭的实践意义
第一,有利于维护程序正义。程序正义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法庭平等地对待控辩双方,不仅是指法庭给予双方的地位平等,而且是双方机会平等,控抗双方都有机会反驳于已不利的证人,达到机会平等的要求,法庭应当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才能保证被告人的质询权,实现程序正义。
第二,有利于排除非法证据。从司法实践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目的主要在于证明有关侦查行为的合法性,从而证明通过这些侦查行为取得的证据具有证明力。由于反贪侦查行为的封闭性、秘密性,外部很难对侦查行为进行有效地监督,或因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不充分,至使他们不能证明侦查人员取证行为的非法性。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目的在于证明调查取证的合法性,排除法庭对证据是否非法的怀疑。
第三,有利于避免和反驳无理翻供。在反贪案件中,当犯罪嫌疑人意识到自己的罪行已经再也掩饰不住,法律的制裁在即的时候,对自己的前途、家庭、名誉、地位等都会产生悲观绝望的想法,企图用翻供的手段“放手一搏”。其翻供的理由简单概括为受到了刑讯逼供、威吓诱供等。但凡被告人翻供,极易造成法庭审判上的困难。反贪侦查人员适时出庭说明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少被告人翻供的动机,增强侦查过程的可信度,避免法庭审判陷入被动。
三、反贪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可能遇到的问题
第一,侦查策略与非法言词证据之间的界限模糊,导致反贪侦查人员出庭几率扩大。由于言词证据对于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侦查人员为了有效突破案件,获取口供,在讯问方式上时常会灵活运用一些声东击西、欲擒故纵等策略手段。长期的思维惯性,导致反贪侦查人员短时期内难以判断哪些行为属于办案策略,哪些行为容易招致合法性审查。而辩护人、法官由于对侦查工作缺少直观了解,也可能将正当侦查策略误以为是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获得的证据。
第二、反贪侦查人员欠缺出庭技巧,需要时间适应。由于长期以来我国没有明确实行侦查人员出庭制度,反贪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一直处于主导地位,尚没有完全从“侦查中心主义”向“审判中心主义”转变,出庭会产生诉讼角色的交叉,很可能会出现抵触或畏惧心理。另外,反贪侦查人员缺少必要的出庭应答技巧、出庭心理素质训练以及出庭语言表达训练,面对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以及审判人员的询问,容易出现不利于控访的后果。
第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反映的瑕疵使反贪侦查人员出庭处于被动。针对言词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反贪侦查人员不可避免地会遭遇到关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中暴露出相关瑕疵的询问。例如,个别不文明的动作和言语、笔录与录音录像资料的出入,以及讯问技巧、侦查策略等内容都会在法庭上一览无余。这些也会成为被告人和辩护人攻击的目标,严重影响反贪侦查人员的可信度。
四、做好反贪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应对措施
第一,严格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办案制度。应严格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有效避免录音录像中存在的不全面、非全程、不规范现象;讯问笔录与全程录音录像资料内容应当一致,杜绝粘贴、复制电子笔录“充数”的问题;严格执行安全防范预警机制、看审分离制度、办案安全制度,确保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质量和效果,减轻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难度。
第二,反贪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健全证据合法性内部审查机制。安排专门的审查人员负责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证据合法性审查,以便能够及时补充、完善相关证据,从而使非法证据排除、补正在侦查环节,尽量避免瑕疵证据出现在庭审阶段。
第三,调整侦查观念,树立由证到供的侦查思路。反贪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要注重收集固定反映证据来源、方式合法的证据,保证证据的可采信性。进一步树立以证据为中心的办案观,克服过于单一依赖口供,不断改进讯问、询问方式方法。要善于从收集证据,综合运用多种证据分析案件,利用证据进行审讯突破,既能减少来自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的活动,又能在律师介入以前形成有利的证据规模,从而降低证据被排除的潜在可能性。
第四,需要明确反贪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免责规则。由于个体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判断能力、反应能力、表达能力的不同,加之环境、心态的不同,都有可能引起言语表达和现实情况之间的差异。出庭说明情况的侦查人员,只要按照法律规定,规范履行了说明义务,并且没有出现与实际情况严重偏离的疏漏,即使该侦查人员所作的说明不被法庭采纳,都不应当承担与案件结果相关的责任。
五、提高反贪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应具有的能力
第一,把握好出庭说明情况的条件和内容。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有关规定,侦查人员出庭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二是公诉人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只有依次经过上述程序,法庭才可通知讯问人员出庭,参与对该供述取得合法性问题予以证明。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内容主要是针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讯问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指控,围绕供述取得合法性的相关问题作出回答,不应涉及案件的其他情况。对于超出这一范围以外的发问、询问,出庭人员有权拒绝回答,应当向法庭提出拒绝回答的请求。
第二,做好出庭前的准备工作。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与普通证人出庭的要求有所不同,其出庭是对公诉人指控职务犯罪的支持、辅证和说明。应当加强与公诉人的沟通协调,详细了解法庭审理程序、出庭的步骤和要求,做好案件事实和涉案证据方面的充分准备,掌握回答技巧,预判辩护人可能发难的方向和问题,针对提出的问题做出有效的回应,避免因某些不恰当的陈述和而使公诉陷入被动。
第三,注意规范出庭说明情况时的行为。出庭说明情况的反贪侦查人员要对法官和辩护人给予尊重,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遵守法庭纪律;说明情况时要以事实、证据和法律为依据,注重使用客观公正的语言陈述,运用合乎逻辑的论证方法对相关证据予以说明;使用法言法语,不生造词汇,避免使用带有太多感彩的语言,不使用不恰当的类比和强词夺理;服从法官主持庭审活动,尊重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表述要得体,保证表达的准确性、规范性和严肃性,禁止出现傲慢、蛮横等言行,以免影响证据的可靠性和可信度。
第四,应加强对反贪侦查人员出庭应诉能力的培训。应推行侦查人员听审制度,侦查人员对自己参与办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阶段应亲自到法庭参加旁听,全面了解自己在侦查阶段所收集的证据被质证、采纳情况。侦查部门也要将侦查人员出庭作为一个专门的内容,纳入侦查业务培训课程,抓好侦查人员出庭的心理承受能力、应变能力、表达能力和抗辩能力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侦查人员庭审中应对复杂局面的技巧和水平。
参考文献:
[1]李勇:“舌尖上”的刑事诉讼法,2012年6月27日《法制日报》。
[2]曾玲:侦查人员的出庭作证问题——以“情况说明”为视点。
[3]刘艳、顾正龙:关于检察机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的思考。
一、美国职前教师教育技术培养特点
1.改造课程内容,加强培养职前教师教育技术与课程整合的能力
根据范德比尔大学“锚式模块化质询教学架构,即教学为模块化的”理论,美国不断改造教师教育技术的课程内容。以文本、音视频片断等作为课程资源最小粒度,由这些资源组成教学模块,再由模块组织成为更大的单元,最后根据学生不同的需要将这些单元配置为不同的课程。教学模块要求能够很容易地适应个人的需要,有利于创建新资源和挑战,能够让学生从回应挑战的做法中学习。课程的设计体现了人的认知规律,考虑了以学生为中心的基本原则。重点学习在教学中急需的应用技术,如计算机基本操作、文字处理基础知识、课件制作技能和技巧、网络相关知识等。同时,还安排了一些有助于学生进一步发展的内容,如计算机硬件知识、多媒体应用理论、数据结构理论和有关计算机编辑语言等。
职前教师教育技术与课程整合能力的培养主要在实习学校进行。由教育技术教员和学科教学法教员共同设计职前教师的实习要求。参与实习的学生主要是三年级新生,进入实习学校以后,首先由教育技术学教师和学科教学法教师一起开发示范课,示范在教室里如何有效地使用技术,学完一课之后,职前教师要议论示范课的教学效果,讨论在真实课堂上可能遇到的问题,以及如果要在不同的教学环境下上这堂课,需要做哪些方面的改动。职前教师每学期都必须学两次示范课,自己开发一个教学活动,整合技术和学科内容,并在实习学校对他们的学生使用。真实课堂完成之后,要做课后总结,说明在此过程中有效的教学策略、下次教学要改进的地方以及课堂上所使用技术的有效性等。学期结束前,职前教师还要与带教教师一起反思、总结他们所设计的课,接受改进教学的反馈和建议,获得可用于未来的技术与课程整合的新资源和新想法。
2.发挥合作学习作用,创设“活”性课堂
PT3指出,教师要学会使用技术,不仅要对技术感兴趣,去接近它,去发现和实验技术所能运用的不同方式,还要有足够的积极性和自信心把它有效地整合到课堂中去。要想在教室里充分使用技术,必须与他人合作,创新需要见多识广,需要与他人交流经验。在匹兹堡大学,他们建立了学习者的合作社区,利用多活动、多讨论、多记录、多练习、多交流、多案例等多种方式代替枯燥的理论陈述,积极创建职前教师学习技术的浸入式环境,搭建理论学习与实践训练相结合的学习平台,运用“任务驱动、小组协作、案例教学、行动研究”等方法,把学习设置到丰富的、有意义的任务之中,通过制作小课件、网页、报纸版面、成绩汇总等,给学生提供深层次体会和感悟的机会。学员大多来自不同的地区,有着不同的兴趣爱好和生活体验,通过这些活动,增强了教师之间、学生之间、学生与教师之间的多元互动,激发了学生思维的活跃性,充分调动了学生参与学习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一扫过去的沉闷课堂,让课堂真正“活”了起来。对教学中的一些难题,常常使用“头脑风暴”法,通过小组或全班的讨论,激发思想火花,并在这些火花中寻找问题答案。据统计,一般内容讨论和交流的用时约为17%,个别内容的讨论和交流用时则高达80%。座次安排上,常常采用活动型、对话型、马蹄型等形式,创设民主、和谐、创造性的教学情景,建立起平等对话、坦诚交流、相互观摩、互助共进的合作伙伴关系,提高了教学质量。
3.以能力为中心,强调过程性评价
美国《国家教师教育技术标准》注重对教学过程所有环节和学生全面能力的考查,尤其凸显对学习过程、整体能力的评价。教学伊始,教师就向学生明确指出,一切活动和任务都是围绕着将来如何在教学中应用展开的,以激发学生学习的内在驱动力。教学过程中,教学日历的安排、单元计划(教案)的制定、框架问题的设计、教学策略的选择、媒体的使用、课件的制作、计划时间表的实施和讨论活动等,要求所有学员都要完成。学习结束时,通过对技术技能、计算机态度、个人兴趣偏好调查的记录,以及培训研讨活动评价、参与教师反思日志等对学员作出评判。为提高学生自我反思性学习效果,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采用了“培训日志”的方式,为教师提供了将来进行教学自我反思的原始记录。学生反映,这是考查他们能力的评价,是写实性、运用性的评价,每个人的成果都可以在今后的实践中进行应用。
4.加强硬件设施建设,跟踪教学改革投入
信息技术课程的开设需要硬件的支持和相应软件的配备,需要雄厚的资金作为保障。美国政府十分重视教师的教育信息化工作,由国家确定教育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目标,以联邦财政为核心,采取多种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不断加大投资力度。为实施美国教育行动计划,1998年美国投入510亿美元巨资,为实现“十二岁孩子能联机上网接受多媒体网络化教育”以及“到2000年使网络联接所有的教师和图书馆”这些目标,国会连续五年内提供了20亿美元的特别拨款。联邦通讯委员会也准予学校和图书馆的联网与通讯享受降价幅度为20%~90%的优惠服务。政府在不断加大投资、实施政策倾斜、在经费和投资力度上采取优先保证的同时,还充分调动民间组织和企业参与投资的积极性,通过创设援助基金、校企合作等方式,加大社会融资数额。每年除地方学区在新技术方面投入40亿美元外,联邦通讯部门在帮助图书馆联网方面的投入每年达22.5亿美元,MCI、IBM等公司在“全球信息基础设施委员会(GIIC)”建设中的投资也达6.5亿美元,IBM还向十个学区的教育机构免费提供硬软件和教师培养、培训基地。目前已经有超过98%的学校和77%的教室连上了互联网,教师和学生可以随时上网浏览和搜集相关资料。这些投资和建设,为职前教师教育技术的学习提供了基础性保障。
二、美国职前教师教育技术培养对我们的启示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国PT3项目的成功经验,为我国职前教师教育技术培养提供了以下启示。
1.熟悉技术应用领域,实施“教做学”合一
教育技术的培养不仅是相应计算机技术的学习,更为重要的是学会如何把信息技术恰当地应用于教学。无庸讳言,目前有相当数量教师教育机构的授课教师对中小学教育认识不足,不了解基础教育各科教学及其间的相互联系。在教学中,或者过于强调现代信息技术理论知识教学,或者花大量时间练习计算机应用技术,而很少针对中小学课堂教学所需要的技术知识和实际应用技术进行练习,所学内容并不能用之于未来的教学实践。学习美国PT3经验,可以根据中小学各学科教学的内容,通过专题训练、行动研究、教学反思、自我设计、头脑风暴等形式,创设理论学习与实践训练的社区,运用任务驱动、小组协作等方式,使学生解放大脑去思考,解放双手去操作。教师可根据教学要点、关键技能,进行画龙点睛的指导、示范,做到“在做上教,在做上学,教做学合一”。
2.构建合作型研讨小组,提高教学质量
目前,我国教师教育技术的培养仍以教师主导型的学生模仿学习为主,学生之间的相互合作与研讨比较缺乏。学生个体设计项目多为个体智慧的反映,其他同学的智慧较难融入。学习美国职前教师教育技术培养的成功经验,可以建立合作型研讨小组,通过学生的互相激发,共同提高教育技术的教学质量。诚如彼得•圣吉所描述的那样:“在其中,大家得以不断突破自己的能力上限,创造真心向往的结果,培养全新、前瞻而开阔的思维方式,全力实现共同的抱负。”合作型研讨小组的组建方式可以是学生自愿组合,也可以是教师根据需要进行配置。合作型研讨小组开展的学习方式可以是规范的,也可以是“沙龙式”的。其基本的学习方式除“头脑风暴法”以外,还包括分享式讨论与批判式对话等。分享式讨论是指学习组成员把自己所获得的信息或教育教学改革中所取得的成功案例提出来交换和共享,以此促进信息的流动和成功经验的推广。批判式对话是指学习小组成员可以就理论学习中的某一个观点或教育教学中遇到的热点或焦点问题,从反思的角度展开辩论或提出质疑,通过相互碰撞、充分摩擦达到高一层次的共识。
3.改革考核方式,规范考试制度
教师信息技术的考核要体现信息技术应用的特点,要以技能考核和应用考核为主。纵观目前教师培养机构对教师教育技能的考核,大多还是以传统的纸质试卷命题的方式进行,且仍以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为主。当然,这些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也并非不重要,但对于教育技术这一技能型的课程,技能操作和创新设计应成为考核的主体构成。在考核方式上,应以人机对话为平台,采用“作品式”、“论文式”、“项目或任务式”等方式,加强学生动手能力的考查,关注学生运用教育技术创设丰富教学资源的综合素质,取消“死记硬背式”的考核方式。同时,整合行业和社会教育资源,开展信息技术相关领域的职业资格培训和考试认证工作,组织面向就业市场、以专业技术水平测试为重点的全国信息技术水平考试,建立全国信息技术人才库及人力资源开发服务网络,使教师教育技术考试体系科学化、规范化。
4.整体规划、因地制宜地开展培训
[关健词]质证当事人程序模式
一、引言
古今中外的司法实践中,质证活动普遍存在。但是在很长时期内,人们并没有把质证作为一个专门术语在理论上加以阐释和在法律上加以界定。在我国,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和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都没有明确使用“质证”的概念,更不用说质证程序模式的选择。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当事人质证权,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我国民事诉讼中愈加注重强调证据的当庭质证。由于司法实践中没有准确界定好法官与当事人在质证过程中的相互关系,质证程序的功能难以发挥,笔者通过两大法系质证程序模式比较分析,选择和程序设置,认为可以建立既保留我国注意发挥法官积极的传统特色,又要借鉴吸收英美法中注重当事人之间直接对抗注重程序规则的方向发展。
二、质证的概念
何谓质证,学术界见仁见智,众说纷纭:有人认为,质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对证据通过辨认、言词辨驳或其它方式予以质询,以供审判人员审查真伪诉讼活动”①。有的人认为质证是“提出问题,要求证人作进一步陈述,以解除疑义并确认证明作用的诉讼活动,是审查核实证人证言的一种方式”②。有人认为,质证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而论,是指在诉讼中,由法律允许质证……对包括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内的各种证据采取询问、辩认、质疑、说明、解释、咨询等形式,从而对法官内心确信形成特定证明力的一种诉讼活动”;而狭义的质证,“主要指在庭审过程中,由诉讼当事人就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进行对质、核实等话动”①。也有的人认为,质证是指“在法官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双方对法庭上出示的各种证据材料及证人证言等进行质疑核实的活动”②。也有的人认为,“质证是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听取、核对、辩认、询问等方法对证据材料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发表意见,进行确认或提出异议的诉讼活动”③。还有人认为,“质证是指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律人在审判过程中针对对方举出的证据进行质疑和质问”。④
应该说,上述定义均存在一定的缺陷,它们或是仅说明了质证的部分对象,或是仅说明质证的基本形式,而均缺乏从量上和质上对质证的内涵予以全面而准确的阐述。笔者认为科学的定义应当做到内涵完整,外延明确,并能使相关概念区别开来,因此,若要科学揭示出质证的内涵和本质属性,应结合质证基本构成要素来进行,基于此,笔者认为,质证是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加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公开的辩认、说明、质疑、质问和辩驳,以供审判人员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和否认的一项法律制度。
三、我国质证程序之现状考察
(一)质证程序的实践现状
质证是庭审方式改革采用的审查核实证据的方式⑤。在旧的审判方式中,审查核实证据几乎完全是法官的工作,当事人在这一过程中基本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即典型法院职权主义。而采用质证方式后,当事人变被动为主动,变消极为积极,这是非常好的一面。但由于有关质证立法不足,法官素质不高等众多原因,质证实践现状是当事人牵着法官的鼻子走,由一个极端即典型职权主义走向另一端即英美法国家古典自由主义。在实践中还暴露了其他许多问题,具体说:
1、不质即采。尽管法律明确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但实践中仍存在只将部分证据材料交由当事人质证的情况,如视听资料往往以没有播放设备为由不予质证;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一经宣读未经质证便确定其有效性;对法官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因已形成“确信”,未经质证便予采纳;质证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未经质证便予采纳属于程序上的违法行为。
2、形式化的质证。在实践中也有证据材料虽在形式上经过质证,但实质上质证并不充分,也并未起到影响法官认证的作用。如证据材料虽让当事人过目,但却限制当事人发问和质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出庭,审判人员在庭前依职权进行大量调查工作,对证据基本已形成“内心确信”,造成了“你质你的,我定我的”的后果,从而使质证流于形式。
3、无序化、简略化质证。质证活动所追求效果本来是希望通过双方井然有序地你来我往的攻击和防御,但由于缺乏一套完整系统的操作规范,常使庭审质证活动杂乱无序、程序简略化,固然有其合理因素,但因其过于简略,而导致许多实践中问题产生,从而影响了质证功能的发挥。
(二)质证程序立法现状
有关民事诉讼质证的立法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规定只是解决了质证问题的法律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后来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问题》和《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若干规定》对质证问题作了一些补充规定①。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不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原则性规定质证内容和要求,也暗示法官在质证程序中的职责是指导作用。但并没有完全解决质证的实际操作规程问题,对当事人而言,缺少程序保障的质证权是不完全的权利。且不说《规定》内容本身如何,单就形式而言,就有其先天不足,如刚性不足、普遍性、公开性较差等,因而仍然难以满足实际需要。
四、二大法系质证程序模式之比较
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采用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要特证的质证程序模式,质证活动完全为当事人自由作为。法官在质证过程中始终处于消极地位,仅作为质证程序的组织者。美国是以证人证言为中心,在质证程序采用直接询问与交叉询问的方式进行,质证程序在证据开示程序、审前会议、及庭审三个阶段中解决。传统的英国质证程序模式是典型的当事人自由主义模式,当事人的自由过度膨胀,自主控制诉讼质证程序。传统的英美法系国家质证模式能充分发挥主体的主观能动性,有助于法官正确、客观地审查判断证明材料的真伪,确定案件真实。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通常采用以职权主义为主要特征的质证程序模式,法官主持质证活动并始终指挥质证活动的进行。当事人在质证过程中的诉讼行为始终受法官控制,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质证一般实行职权询问,采用以法官为主,以当事人为辅的询问方式进行,是否实际采取交叉询问方式完全听凭法官的自由裁量。
两种模式对于查明案件客观真实性这一根本目的,应该说有其生命力的,其优劣之分体现在不同方面。前者在展示程序正当性方面具有优势,但结果导致诉讼的拖延;后者能有效克服诉讼效率不高的弊端,但往往不能排除法官主观判断对质证程序正当性和质证效果的妨碍和影响。日本民事诉讼模式设置时就采用了结合式做法。如1996年《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1款规定“证人询问顺序首先是提供询问申请的当事人,然后是其他当事人,其次审判长”①。它在大陆法系原有体系上引入英美交叉询问方式,实行审判长指挥下的交叉询问方式,看来两大法系国家在民事诉讼质证程序上,当事人权利与法官权利正处在一个动态分配,而且经过改革后可能会越来越有更多的共性。笔者亦赞同我国在质证模式的构建时采用这种兼容并蓄的做法。但认为如何吸收与借鉴在实践中有进一步考案,在理论上进一步探讨的余地和必要。
五、我国质证程序模式之选择
质证程序模式这一局部的诉讼模式的选择同一国整体诉讼程序模式的选择密切相关,并受各国经济基础、文化背景、法律传统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如果完全照搬别国的做法必然出现“南桔北枳”之效。那么,在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状况的基础上,借鉴两大诉讼模式各自优点,科学合理地确定当事人和法院在质证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就不失为一种较为明智和科学地选择。从目前我国质证的实际过程来看,虽然有了一定当事人主义色彩,但当事人之间的直接对抗仍显不够,因此,笔者认为我国质证模式应当朝着既要保留我国的注意发挥法官积极性的传统特色,又要借鉴、吸收英美法中注重当事人之间直接对抗注重程序的方向发展。法官职权相对独立的当事人直接对抗交叉询问模式。也就是说,当事人行使质证权进行质证时,实行当事人之间直接的正面对抗,法官对质证的职权主义保留相对独立,待当事人质证完毕后集中进行。这种模式是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质证模式结合,采用一种阶段性互补方式,而不是在整个过程中加以揉合。
质证的主体虽然是当事人,但并不等于法官在这过程中无所作为,相反,法官积极性的适度发挥更会有助于质证功能的充分实现,法官在质证程序中应当其具有以下权力:(1)询问权,即在当事人质证后,对一些仍不清楚明确的问题包括就有关案件实质性问题发问,以求案件事实,防止当事人仅凭质证技巧取胜,从而维护公平。(2)引导权,即引导双方紧紧围绕证据的三个属性进行质证;把握双方当事人直接对抗交叉询问的限度,否则可能造成当事人为求胜诉,不择手段,甚至以假乱真,还要防止当事人及律师漫无边际地询问、辩论,以及对细枝末结的过分纠缠,以提高诉讼效率。(3)解决权,组织双方当事人有序质证,对于当事人质证偏离程序规则予以矫正;对当事人因质证程序性问题引发争端解决;对当事人已质证的证据的无端纠缠予以终止。
参考文献
[1]何家弘主编《新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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