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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管理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6 09:34:0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管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管理

篇1

关键词:风险管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

随着全球经济水平与人民生活质量的上升,公众对物质生活保障的需求不断提高,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业务范围也不断扩大。但是保险公司在扩大业务的同时,也面临着国内金融市场激烈竞争带来的各种运营风险。对此,科学分析风险管理条件,不断优化内部控制工作对保险公司而言是至关重要的。

一、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概述

风险管理下的内部控制是指在运用各类数据信息对企业经营与管控工作进行分析研究时,结合风险管理观念及内部控制意识,使分析基于风险识别评价之上,对保险公司各个工作流程实施严格管控。企业风险管理主要分为三大类,分别为整合管理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信息进而预测风险机率,运用合理风险管理技术降低风险机率,以及根据企业绩效目标及实际运营情况对其进行管理评估并提出改进策略。

二、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概述

(一)金融产品风险保险公司生产销售的保险服务都属于无形产品,产品风险主要有利差、费差与死差三类。根据不同的投保渠道,各个保险产品性质有自愿与强制之分;以承保方法为基础进行分类则有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与重复保险四类;根据不同保险标,各个保险性质有财产与人身保险之分。由此可见,不同保险产品,其风险机率与损失都各有不同。

(二)资金使用风险保险公司业务中最重要的两部分业务就是资金使用与业务销售,这两部分业务的完成质量直接关系到公司整体运营情况,由此可见资金使用风险在保险公司分险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性。根据政府相关部门出台的保险监管制度,当下国际经济市场发展迅速,各类经济挑战接踵而至,随着我国经济增速的下降,我国国际汇率也日渐下降,进而出现了金融市场、利差损失等风险,甚至导致部分公司的有效偿付资质下降,提高了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急迫性,进而致使相关资金使用问题亟待解决。

(三)资产负债风险问题严重公司资产负债风险与保险资产负债隐患之间存在的不对等问题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是极其重要的,此外,资金效益、信用与其流动性经营相关隐患更为严重。根据相关部门调研显示,保险公司万能账户通常在-0.3以下,其缺口通常在-3.5以下,其中较为突出的不匹配问题通常有币种、信用、流动性、收益、运营期限等方面的错配隐患。长期以来,国内较为少见期限长、高效益的资产运营,导致国内保险市场的长线短配问题较为普遍。2016年,国内保监会对市场上100余家保险公司进行了资产调查,通过其实际负债情况,保险公司的负债缺口常集中于分红、万能账户、传统业务等方面。同时,某些中短期保险产品发展速度加快,部分公司采取了风险加量、杠杆增加等措施以提高经济效益,这也存在错配问题。

三、风险管理下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

(一)优化内部控制环境风险管理下的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主要分为两种,静态控制和动态控制。静态控制主要有四方面内容,分别为编制符合保险公司市场运营策略的风险计划,构建专业风险管理部门以处理公司内所有与风险管理相关工作,进行分析化分险理财,构建风险管控制度并强化其执行力。动态控制体系,其切入方向相同,首要任务为构建健全的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以实际数据分析为参考标准,最大限度减少公司各类管控项目风险隐患,必要时可进行创新性战略改革,使其在风险管理导向下,确保静态与动态控制体系的相互配合运作,以配合公司中长期市场运营目标经营。结合两种控制体系,在优化公司内部控制环境方面,相关领导应重视公司核心理念的树立,根据不同控制体系需求,强化相应员工的内部控制素养。同时,在组织结构建立方面,有效的组织结构建设可强化权责系统与部门间沟通渠道,以保障其正常有序的业务执行,为内部控制环境提供结构性支撑。

(二)强化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及风险监管评估体系构建根据政府相关部门政策文件,针对风险管理下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工作,政策要求对其进行制度性监测管控。随着相关政策的逐渐完善,规范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业务执行的相关监管体制也逐渐严格,提高了市场内保险领域公司的内部控制业务能力与管控质量。与此同时,相关监测管控制度还对各保险公司提出了送审评估要求,即需要保险公司对公司内部控制工作质量进行主动评估并将相应结果汇报于监管机构。近年来COSO内部控制相关政策框架逐步颁布,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整合性运行提供了政策指导与要求,有利于各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业务与风险管理业务的科学整合,确保其统一运行的政府工作效率。市场保险监管部门从监测管控方向出发,针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工作的基本标准、内部控制运行基准等业务出台了一系列相应措施,完善其具体指导方案及相关配套引导策略,为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下内部控制工作执行提供科学健全的政策支持。从保险公司自身经营出发,其风险管理具体措施可根据市场趋势与公司运营情况而定,通过不同方法对市场进行风险评估与处理。根据不同风险控制节点,风险管控系统可适当变动,以保证风险预警可有效预测公司风险,使公司在风险处理上处于主动地位,最大限度减少风险损失。对此,有效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应保障涉及项目的全面性,各种方法、标准、程度都应根据政府相关文件严格制定,保证内部控制工作的及时反馈,不断优化公司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水平。除此之外,有效的内部控制监管评估体系还需要相关审计机构的建设,以发挥审计报告与监督作用。保险公司可根据其运营规模设计不同级别的保险审计部门,保证其工作的相对独立性,直接对公司董事负责。审计部门不同于其他监管机构,其工作重心在于审计相关责任人的业务处理与权责履行情况。而审计人员则需要根据公司需求而定,而非公司人数,合格的审计人才对公司风险管理下的内部控制体系具有科学认知,可有效保障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有序实施。

(三)保证风险管理下内部控制执行体制的科学性健全的风险管理框架对保险公司领导层职能履行有着积极推动作用,进而确保其在相关制度制定决策时能够保证具体策略的科学性与可实施性。同时,保险公司的内部评测等方法也可有效减少或预防市场风险。除此之外,保险公司内各部门都应有足够的风险防范意识,相关领导应从制度上强化各部门在不同职能上的风险管理工作,专业风险管理部门或管理机构也应发挥专职作用,推广关于风险管理下内部控制的观念教育,使正确的风险管理意识有效融入于公司运营文化中。无论是领导层还是基层员工都应意识到每一项保险业务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性,风险管理意识也是每一个工作人员应有的工作认知。有效的风险管理文化建设可强化员工的风险识别、处理及反馈能力,最大限度发挥内部控制体系的规范作用。由此可见,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在强化风险管理意识、促进公司绩效目标实现、优化公司经营效益等方面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篇2

关键词: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一、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关系

风险管理是指从公司整体目标出发,通过识别和评估影响公司价值目标实现的因素,将这些因素纳入到整体框架内进行系统管理,积极探寻风险与收益的最佳平衡点,降低风险给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为公司创造最优化的价值;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了完成预定目标而采取的程序和措施。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其内部控制是指为了防止公司偏离经营目标而采取的措施,目的在于有效控制和防范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由此可见,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存在着必然联系,具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内在联系

从保险公司实施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目标上来看,均是通过一系列程度和措施,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全面控制,以降低公司面临的风险,为实现公司经营管理目标提供保障。在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下,内部控制是强化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并且风险管理渗透于内部控制五大要素中,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指明了方向。

(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差异

1. 作用时点不同。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内部控制会贯穿于其全寿命周期,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便为内控机制作用的发挥提供了充足的条件,其作用对象主要是公司的各个部门及相关人员。风险管理必须在对各类风险进行有效识别的基础上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这一特点限制了其作用发挥的及时性。保险公司的风险虽然会在其全寿命周期内存在,但风险的形成与发展是需要一个过程的,由此造成了风险管理的滞后性。

2. 限制条件不同。在风险管理中,风险的识别、评估等环节都需要借助相应的技术方法,在此基础上,才能对风险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认识,进而针对不同的风险,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上述过程是风险管理作用得以发挥的关键。内部控制的最终目的在于对影响经营效率、成本的因素进行控制,实现公司整体效益的提升。换言之,所有可能导致经营效率降低和成本增加的因素都是内部控制的目标,并针对这些因素提出控制措施。

3. 控制内容不同。在保险公司中,风险管理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确立风险管理目标、设置实施战略、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制定风险管理措施等等。而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则涵盖了从上层治理结构到公司内部管理体制再到基层作业的所有流程,其中不但包括战略目标的制定,也涉及实现目标的过程,还包括对公司内部经济活动及风险环节的控制。由此可见,后者包含的内容要比前者更加广泛。

二、基于风险管理的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构建

由于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均是基于公司面临的风险而实施的一系列措施,所以保险公司可将两者进行融合,建立起一套以风险为导向、以制度为框架的内部控制体系,促进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活动有序开展。

(一)优化内部控制环境

在保险公司中,内部环境的良好与否,不但直接关系到内部控制作用的发挥,而且还对员工的风险意识有着一定程度的影响。为此,应当对内部控制环境进行不断优化,具体可采取如下措施:首先,要对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进行完善,在结构的设置上,可以采取分权制衡机制,并对董事会及监事会的职责加以明确,使其职能作用能够获得充分发挥。其次,要对公司的组织结构进行优化调整,从而使各部门、各岗位之间可以相互监督、彼此制约。再次,基于以人为本的原则,制定人力资源管理政策,主要包括人员招聘制度、员工绩效评价考核体系、薪酬制度等,以此来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为内控环境的优化奠定基础。

(二)健全风险管理机制

保险公司应将风险管理覆盖到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之中,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强化风险控制。首先,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找出影响保险公司经营目标实现的内外部因素,确定风险预警标准。其次,实施风险评估,既要对保险公司面临的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决策风险、金融风险、政策风险等多种风险进行评估,又要对公司内部控制程序对风险的控制能力进行评估。再次,采取风险应对措施,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风险转移、规避、保留、降低等措施。最后,持续监察已识别和已采取应对措施的风险,审查风险管理效果,并关注新风险的发展。

(三)有效开展控制活动

想要使保险公司管理层下达的指令能够在公司内部得到贯彻落实,就必须构建起有效的控制活动。首先,在过程控制方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并对员工的职责加以明确,使员工在岗位工作中能够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同时还应对风险控制关键点进行明确,对公司日常经济活动影响较大的风险要进行重点监控,降低风险的影响及其所造成的损失。其次,在业务控制上,公司应当对产品开发、售后理赔等关键环节进行有效控制,以此来保证公司能够正常运营。再次,在财务控制上,应对相关的制度、报告、系统等进行严格控制,由此可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准确性。最后,在资金控制上,要加强对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及风险的管控,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

(四)完善信息沟通机制

为了及时获取全面、准确的信息,保险公司应当构建起完善的信息沟通机制,通过该机制的建立,能够增进公司各部门及人员之间的沟通,有利于实现信息共享,不但可以进一步提升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透明度,而且还能有效避免舞弊行为的发生。首先,公司内部的人员可从管理层获取到明确的信息,进而了解自己在公司内控体系中的作用。其次,员工可将从经营活动获得的有价值信息传递给公司管理层,同时还为员工汇报工作提供了一个有效的途径。最后,公司管理层与董事会之间也可借助该机制进行有效沟通,有利于董事会监督职能的行使。

(五)加强内部监督

保险公司要重视内部审计体系的建设,将其作为强化内部监督的重要手段。首先,在保险公司董事会下设置审计委员会,在公司总部和分支机构分别设置一级、二级审计部门,保证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对公司实行分级审查监督,构建全方位的监管体系。其次,审计部门要持续监督保险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定期检查财务信息,评价各部门执行和完成内部控制目标的情况,并提出有价值的改进建议。最后,审计部门要将保费收入、保险理赔、保险资金运作作为审点,确保保险公司各项经济活动合理、合法,及时纠正违规操作行为,从而提高内部控制效果

三、结论

总而言之,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存在着多重交叉之处,其管理控制目标均为降低风险对公司的负面影响。为此,保险公司可根据自身经营的特殊性,构建起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内部控制体系,将风险管理贯穿于内部控制的五大要素之中,为突出内部控制重点指明方向,从而提高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水平,提升风险防范与控制能力。

参考文献:

[1]晋晓琴.全面提升我国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水平――解读《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J].商业会计,2011(02).

[2]张建.基于制度设计与措施选择论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J].保险研究,2013(08).

[3]徐文魁,李作家.新华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及成因[J].经济研究导刊,2011(08).

[4]杨书怀.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与内部控制整体框架的比较分析[J].财会通讯,2005(11).

篇3

一、本次排查工作实施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河XXX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由党支部书记XX同志任组长、其它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市政管理部、环卫管理部、园林绿化管理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自查工作领导小组。

(二)分段进行排查整改。一是自查时间从11月6日之日起至11月11日结束。自查工作责任部门有: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市政管理部、环卫管理部、园林绿化管理部、灯饰照明管理部、隧道管理中心等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及各部门按照要求,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带头查找廉政风险,带头制定和落实防控措施,带头抓好自身和管辖范围内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结合本单位、本部门、本岗位的实际,由上到下、由部门到个人,根据每个岗位的不同特点,采取“自己找、大家提,组织点、相互帮”的方式,认真查找风险点,克服避重就轻,敷衍了事的思想认识,认真填写《企业岗位廉洁风险评估表》,做到边查找边改进,通过查找在思想道德、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和外部环境等方面可能出现腐败行为的风险点、隐患,进一步完善制度措施,进行有效防控,切实追求每个工作环节的实效。

(三)以问题为导向进行排查。本次排查是以回归本源、防范风险为目标,为准绳,主要围绕的七种表现形式,排查整治本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有什么排查什么,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逐一列出问题清单并建档立案,逐项对照整改,严格自查自纠。

二、下一步措施

一是健全机制,完善制度,全面构建点线面相结合的廉政风险动态防控体系。采取定期自查、重点抽查的方法,对出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采取监控措施。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岗位职责对党员领导干部、部门负责人、财务人员实施重点监督,认真查找风险点。

二是与廉政教育相结合,深化干部职工对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认识。提高参与意识、责任意识和防范意识,并与岗位职责相结合,规范岗位职责,建立长效防范机制。

篇4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四川·成都)

摘要:本文从我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中忽略内部控制、内部审计弱化、约束激励机制的缺乏等问题出发,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构建的思考,将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联系起来、将全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联系起来以及加强信息系统建设。

关键词 :内部控制;保险公司;建设;COSO报告

美国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责任危机”和“安德鲁飓风”使得美国财产保险公司破产数量不断增加。2007年的金融危机更使得全球最大的保险公司——美国国际集团几乎破产。在我国国企体制下虽未有破产先例,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多变、复杂性以及保险行业生存竞争的加剧,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存在一些违规操作,暴露出保险行业存在的高风险和内部控制的不完善,比如2013年泛鑫保险高管陈怡携款外逃。2008年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对我国保险业进行了调查和评估,得出我们保险在寿险和非寿险业处于“双高”的风险状态。虽然在行政监督作用下我国保险业内部控制取得了一定进步,如在2010年8月保险监督委员会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准则》,制定了相应规范。但我国保险行业内部控制由于起步较晚仍属于初级发展阶段,需要不断建设和完善。因此,本文从我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出发,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并在这两项的基础上提出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构建的思考。

一、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尽管我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等监管机关和保险公司自身对内部控制进行了研究和探索,但与保险业发达的外国公司相比,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

(1)忽略内部控制。根据美国内部控制概念框架报告(即COSO报告),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是三个: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以及合法合规性。而国内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往往限于差错舞弊、会计资料的合法合规以及经营活动的有效性,忽略了考虑经营的效率效果这个具体目标。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保险公司对内部控制认识不够,观点局限于满足监管要求和降低监管成本方面,并未站在与保险行业的生存发展战略角度,未能充分发挥内部控制防范经营风险、降低经营成本和提高经营效率方面。此外,国内一些保险公司存在人治高于法治的情况,即使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那么也只是形象工程,并为严格实行,并不对公司上层具有约束和监督作用。这样使得内部控制流于形式,缺乏动态性、适应性和前瞻性,难以及时捕捉保险公司内部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因此在忽略内部控制的公司,首先应该培养内部控制的意识,认识到内部控制制度是内部控制的基础。要建立适应本公司特点的内部控制制度,注意牵制程序和严格的审批制度,并对制度好的内部控制程序要严格实行,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

(2)内部审计弱化。我国保险公司普遍设立了内部审计部门或机构,但是一般设置的人员都比较少,所监管的问题也都是违纪违规、离任审计和常规审计等,很少有审计部门把企业成本控制、经营和财务风险等经营效率和效果作为审查的重点。同时内部审计部门大多受到公司经理层等部门的领导,以致于在资源的配置以及审计范围等受到限制,阻碍了他们的工作,甚至当出现审计问题的时候,部门领导可能将审计部门的工作转移到财务部门。为此需要内部审计部门实现独立性和客观性,建立行之有效的内部审计机构,保证内部审计业务能够得到顺利的开展和实施。对此,保险公司需要为内部审计机构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将其作为一个独立机构,直接对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负责。经费和人力资源等这些也都要匹配,并保持相应的独立性。

(3)约束激励机制的缺乏。这也是我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薄弱的一个原因。任何好的内部控制制度,没有相应的约束激励机制,都无法有效地实施。在制定好内部控制制度后,如何才能保证它有效的贯彻实施成为一个关键性问题。对违法人员没有具体的处罚条例,缺乏对执法主体、违法事项的事后检查和监督等,必将增大违法者的嚣张气焰,打击审计人员的积极性。因此需要建立起相应的约束激励机制,赏罚分明,可以采用精神和物质激励相结合的方法。对于审计工作也要监督、严格管理,采用工作笔记的方式记录在案,适时提出反馈结果。同时也要防止保险公司的内审人员和其他部门的人员合谋串通而做出损害公司利益的事情。

二、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构建思考

前文分析了保险公司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对策建议,本文认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构建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才能够实现上述COSO报告的三个目标。其中两个目标——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合法合规性这与我国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目标是一致的,经营的效率和效果才是容易被忽视的。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构建的完善,一个最主要方面就是要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和效果。沿着这个思路,除了资金安全,本文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构建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将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联系起来。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之间既存在联系又存在区别。区别在于两者侧重点和目标不同。内部控制的侧重点在于降低保险公司内部的交易成本,涉及公司的各个经营环节和所有人员,目标如前所述的三点;而公司治理侧重点在于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等的控制权和所有权的权力制衡,主要涉及公司高层,以保证所有者利益不受侵害。联系在于两者紧密结合。不同的学者表述了不同的看法。王宏、张婷等(2011年)在《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一书中描述内部控制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邢婷婷(2013年)认为公司治理控制室内部控制的重要成分。本文同意后者的观点。公司治理控制控制着保险公司的责权利,包括对经营绩效和财务风险的控制,这些做不好,那么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也就无从说起了。所以需要将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融人公司治理中,使得公司的管理层、治理层等高管既合理使用各自的职权,又相互制衡,避免所有者过多的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促进企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2)将全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联系起来。全面风险管理是指从整个企业和企业内所有的业务出发,对影响企业价值的可能面对的所有风险集中起来进行管理。全面风险管理不仅强调公司的运营风险管理、资产负债和资金业务等风险的管理,还强调采取投资组合和资源优化的方式规避风险增加收益。具体到保险行业,对保险公司承担的各种风险以及承担这些风险的业务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实现风险一定情况下的收益最大化或收益一定情况下的风险最小化。两者存在密切的联系。全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都有着要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的要求。前者控制风险带来的损失,这些潜在的风险(比如财务风险、经营风险)也是企业的或有成本,而且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等风险,可能会导致企业破产,此时为导致企业破产的成本。两者也存在一些差异。主要是发挥作用的时间点、条件以及内容的差异。全面风险管理发挥作用的时间要晚于内部控制,因为内部控制是公司成立开始就自发存在的;全面风险管理发挥作用的条件比内部控制要苛刻,只有在风险识别、评估、措施之后,才会有风险管理的效果;全面风险管理主要是针对一系列的风险流程而言的,而内部控制既包括这些风险的流程,又包括各种业务流程等。

保险公司将全面风险管理融入到内部控制应当特别关注几个风险的控制:计划财务风险、资金业务风险、精算风险以及业务流程风险。计划财务风险的控制主要是指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进行控制,主要包括对公司收支预算管理、按会计准则和部门行规进行的会计核算处理和管理。全面预算制度需要跟据公司的资源情况和公司的发展要求,对预算的编制、执行、考核和反馈等进行严格的控制。按照会计准则和保险监管的要求建立财务会计核算体系,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可靠、财务档案的完整性以及财务信息系统的及时传递沟通。我们都知道,资金业务风险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很多公司就是因为资金链的断裂而破产的,包括最近发生的两次金融危机中最终也是因为资金链的断裂使得无数家企业倒闭,因此保证资金安全和合理运用资金在全面风险管理中就显得尤为重要。资金业务风险的控制主要是指对投资决策、资产战略、债务偿还等工作进行控制。投资决策风险控制主要是严格控制投资决策流程、审批权限制度。保险公司在控制投资流程和审批制度方面尤其需要注意分级授权管理制度的应用。分级授权管理制度是指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董事会对董事长和经营层的审批授权制度。比如融资投资业务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通过制度保证决策的制定和实施,是集体智慧的结晶而不是某个人或某几个人的主观意志起决定性作用。资产战略主要是从战略的角度来把握整体资金的使用、配置结构(比如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比重、各个投资点的分配、资本结构等),保证资金满足保险公司偿债和监管的要求。债务偿还主要是资金安排中资产和负债、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这些的比率,保证偿还资金的需要、正常运营的需要以及通过这些合理配置可以降低资金成本。精算风险表现在保险公司的精算部门。大的保险公司一般都设立有精算部门,用以准备金评估、偿债能力等方面的管理,尤其要特别关注的是精算部门的准备金评估。对于精算风险的控制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准备金管理制度,提出合理的假设和建立准确的准备金模型,这样满足保险公司的偿付责任需要,并精算部门的精算结果进行监控,并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调整。业务流程风险需要重点关注对承包业务的控制和对理赔业务的控制。承保业务流程属于事中控制,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出清晰的承包操作流程和审核流程,规范核保授权、投保、保前查勘、核保保单打印等工作,对相关的各种信息和资料要核实正确性和合规合法合理性。理赔控制属于事中和事后控制,具体来说,它是承保控制的事后控制,又是它自身的事中控制。对于理赔控制应该规范其流程,采取分级授权管理的处理原则来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加强对理赔事项和人员的管理,尽可能减少理赔失误、避免虚假理赔。

(3)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根据COSO报告,内部控制具有五大要素: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因此“信息与沟通”作为五大要素之一对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有着重要的意义。这就要求加强信息系统的建设。保险公司的信息系统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化的工程,这主要是从三个方面着手:归集和处理信息、反舞弊管理以及信息系统的建设。归集和处理信息同样需要一个系统和制度安排,保证公司员工权责分别、衔接顺畅、分工科学合理,以提高信息的采集、整合、核对、分析等能力,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修正。对于反舞弊的管理,首先要理解什么是舞弊。注册会计师执业指南中指出了它的概念,舞弊就是指公司的高层、职工或者其它方故意采用欺诈的手法获得非法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无论在什么样的公司,加强内部控制一直是反舞弊的一个重要手段。利用内控控制来防止舞弊,一个是工作流程中,对于可能发生舞弊的环节、关键领域和部门列为反舞弊工作重点,制定相应的奖罚制度来进行约束;另一个是建立举报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利用外部的信息来防范和查处本公司的舞弊事项,这也是保险公司掌握舞弊信息的一个重要来源。当然,无论是归集和处理信息还是反舞弊管理,最终都需要依附于信息系统的建设之上。现代的保险公司业务运作越来越离不开信息技术了,信息系统的构建是一个庞大和复杂的构建系统。保险公司的承包、理赔、采购、人事、财务会计这些在多数保险公司都已经信息化了,避免了人为因素影响,实质是一个加强内部控制的行之有效方法。在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方面,本文认为除了加强自动化技术外,为了更好地加强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还应当注意:尽量采用信息化技术处理业务和审批制度,责任落实,建立起不同公司业务需求与系统需求相匹配的这样的一个信息系统;对于信息系统及利用信息系统所进行的工作,要适时进行评估和不断地反馈,相应地也不断地进行发展更新。

参考文献

1.王宏,张婷.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中国法律出版社.2013.

2.邢婷婷.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研究.南开大学,2013.

篇5

关键词:BMS模型;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监管;内部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40.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07)06-0043-06

一、引言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时履行赔付的能力,它是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以及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通常,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充足度是由实际偿付能力和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所决定的。其中,实际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之差,是保险公司在财务上实际具有的偿付能力。而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则是监管部门针对保险公司面临的具体风险赔付,利用相应方法和模型度量出来的理论上的偿付能力。因此,对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监管又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和核心。

长期以来,对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监管的研究,都专注于如何更为准确地度量保险公司在经营中所要求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其中,一部分学者基于风险理论破产模型,主要关注保险公司承保风险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Granddl(1991,1997)研究了风险过程为混合泊松过程、Cox过程和Pglya过程时保险公司的破产概率,并给出了一定破产概率下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Amussen,Rubillstein(1995)证明了以理赔次数为刻度的风险过程是一个Marknv过程,并在此基础上给出了一定破产概率下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而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更多地依赖于资金运用和投资组合的绩效,因此他们考虑了保险公司风险投资行为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的研究。如Kahane(1977)运用投资组合理论,通过对单个和多个产品保险公司模型的研究,指出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等价于确定其破产可能性上限的市场价值。Fairley(1979)、Derring(1986)和Cummings(1986)进一步提出,根据单个保险产品的风险及其投资风险,可以运用投资组合模型来分析每个保险产品的风险要素,以获得针对每一种保险产品特定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

但实际上,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对市场变化判断不准确以及模型本身的度量误差,外部监管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真正准确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形成的误差很有可能造成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错误判断。而保险公司内部的风险管理机制的有效运行作为“内因”,对确保偿付能力的充足性显然要比外部监管有效。因此,给出一个相对度量准确的标准并不应该是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监管的惟一目的;更为重要的是要能通过合理的监管规定,促进保险公司自身完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使外部对资本的强制监管转化为其内部对风险的主动控制。这就要求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监管不仅要考虑保险公司具体面临的承保风险和资金投资风险,而且要考虑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管理机制的完善程度。但各国现行的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监管中,无论是NAIC(美国保险者监管协会)实行的RBC(risk-based capital)模型,还是欧盟实行的Solvency Ⅱ偿付能力标准准则,都缺乏对保险公司完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的激励(周力生,2005)。

当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以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和市场行为监管为“三支柱”的保险监管体系,其核心内容就是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同时,保监会还在颁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2003年[1]号令)中,对“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该规定是直接采用欧盟1973年制定的标准,可以固定财务比率来估算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没有考虑各保险公司具体的风险管理水平。同样地,保监会实行的其他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也都忽视了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管理机制对偿付能力的巨大影响。我国保险公司也因此缺乏完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的动力,通常以增加资本金或减少利润分配的方式来满足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监管的要求,这显然不利于保险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因此,如何通过改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来促进我国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已经成为了我国保险业急需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在非寿险业务中已经广泛运用的BMS(Bonus-Malus System)模型又称为奖惩系统,具有有效区分保险对象风险异质性和激励保险人防范风险的特点,适用于在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监管中区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并激励其防范该风险。本文在充分考虑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与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管理之间关系的基础上,首次对BMS模型在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监管中的应用进行研究,并利用我国保险公司的经营数据进行实证分析,为构建对保险公司完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具有激励作用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二、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与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管理之间关系的理论分析

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度量的是一定置信水平下保障保险公司具备履行风险赔付能力所需要的最少风险资本储备,它不仅取决于保险公司面临的承保风险和资金投资风险,而且还由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管理水平所决定。

首先,保险公司的内部风险管理几乎涉及了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所有内容,包括对保单的核保、对市场运行的评估以及资产负债匹配的管理等。其中,对保单的核保以及对保险标的的准确评估决定了保险公司传统承保业务的质量,同时也影响了基于一般精算假定下对承保风险的准确度量;对市场运行的评估决定了保险资金余额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从而影响保险公司资金投资的风险;而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则决定了保险公司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等。同时也影响了保险公司可用于风险赔付的资产质量。因此,保险公司的内部风险管理通过管理经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从而控制偿付能力风险,进而影响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它决定了不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的异质性,即不同的保险公司在面临相同的承保业务和资金投资组合时,其面临的偿付能力风险也会因为内部风险管理水平的差异而不同。

其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的度量方法和模型也表明了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管理是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的决定因素之一。传统的对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的度量方法是基于破产模型的VaR(Value-at-Risk)方法(王韧,2004;李健伦、方兆本,2006),但该方法仅考虑了保险公司的承保风

险,并没有计算保险资金余额投资运用面临的风险。因此,为了更清楚地说明问题,本文将Gerber&Shiu(2003)建立的考虑保险公司资金投资收益的风险过程引人一般的VaR模型。

假设保险公司t期的经营盈余Rt为当期资产和负债之差,当期资产是由期初准备金υt和经营投资过程lt组成,而负债仅考虑当期的风险赔付St。其中,经营投资过程lt包括保费收入Pt和投资收益。因此得到模型(lundberg,1926):

因此,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不仅是对保险公司所需要承担的风险赔付的度量,而且还含有对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管理水平的衡量。对具备不同内部风险管理水平的保险公司进行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度量时,应该选择不同的置信水平,这也体现了各保险公司在偿付能力不足风险上的异质性。但当前各国保险监管机构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普遍采用固定财务比率法或RBC法,都是在一定置信水平下对保险公司风险资本储备的度量,从而对内部风险管理完善的保险公司形成了过于严格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监管,大大增加了监管成本;而对内部风险管理不完善或缺失的保险公司又无法形成制度上的激励,不利于这些保险公司的长期稳健经营。所以,本文通过在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监管中引入BMS模型,充分考虑保险公司在偿付能力风险中的异质性,在合理简化的环境中优化模型,从而使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监管能体现出对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管理水平的衡量,并激励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

三、含有BMS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模型

BMS模型是根据上一期风险赔付的经验对次期保费进行调整的精算模型,是汽车保险实务中应用最广泛的经验费率定价模式;其目的是使每一种风险(或一类风险)的保费率依赖于同种(同类)风险的经验赔付水平(谢志刚、韩天雄,2000)。通常在一个汽车保险的BMS模型中,如果被保险人在过去的一个保险年度没有发生索赔,保险人将降低其续期保费,否则将提高续期保费。表1表示的是我国香港地区在汽车保险中运用的BMS模型。因此,BMS模型的应用可以有效减少各费率组别中的风险异质性,使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更为真实地反映其实际的风险水平。同时,BMS模型的等级保费体系还有效地避免了小额,赔款的发生,不仅降低了保险产品的基础保费,而且大大减少了赔付和管理的成本。此外,BMS模型还可以鼓励被保险人防范风险,从而控制道德风险的产生。

显然,BMS模型所具备的特点能很好地对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监管进行补充和改善。首先,利用BMS模型的原理来构建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等级体系,可以对不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进行更好地评价,以区分风险的异质性。其次,BMS模型在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监管中的应用能有效避免一些保险公司出现轻微偿付能力不足的现象,保险公司会主动限制一部分经营业务的扩展或减少分支机构的增设,以求获得较低水平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从而获得更多的自有资金用于再投资。相应地,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费用和成本也会有效降低。再次,含有BMS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监管还具有激励保险公司防范偿付能力不足风险的作用。

基于BMS模型在汽车保险中的成熟应用(蔡亚蓉、邵学清,2007),我们可以构建这样一个含有BMS的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监管模型:

1、将现有的保险公司分成若干个有限的奖惩等级,每个等级用Gi表示,其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的

按照以上模型,假定保险公司原来按置信水平96%来计算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如果在三年内的平均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200%,则在下一个三年内以92%的置信水平对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进行度量,从而放松了对保险公司自有资金的限制。但若在三年内该保险公司的平均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到70%,则下一个三年内外部监管机构将以99.99%的置信水平来计算其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更严格地限制其资金的运用。这表明,该模型对保险公司保持稳定的高偿付能力充足率有显著的激励作用,而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会采取更为严格的监管。

四、我国采用含有BMS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模型的实证分析

我国保监会在2003年颁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第五章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将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偿付能力和监管指标报告一式两份送达中国保监会”。因此,根据保监会编报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分析报告》中对我国保险公司近三年平均偿付能力充足率的统计(见表3),我们可以对含有BMS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模型在我国保险监管中的应用进行实证分析。

由于本文之前的研究显示,该含有BMS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模型拥有稳定的概率分布,即从长期来看,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同的保险公司其内部风险管理水平也相应不同,其属于各个等级的概率保持稳定。其中,稳定概率分布是特征值为1时转移矩阵的左特征向量(见表5)。

同时,利用公式(5)以及保监会公布的1999年至2006年我国保险业月度经营情况,对当前保监会实行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度量所选择的置信水平估算为96%。以置信水平96%所度量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为基准,进一步可以估算出含有BMS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模型中各标准等级系数(见表6)。

计算该监管模型的相对平均标准水平(RSAL)为0.3825,说明我国保险公司总体上偿付能力是充足的,相对于当前监管实行的最低偿付能力标准能得到不同程度的放松。同时,变异系数为1.87,也较为适中。因此,该含有BMS的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模型是比较合理的。

显然,通过在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监管中引入BMS,对当前我国内部风险管理机制不断完善的保险公司具有现实的激励作用。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ICC)为例,按照当前我国保监会实行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其相对应的初始等级为4,2006年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35%。若按照构建的BMS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模型进行调整,则其2006-2008年的监管等级可调整为3,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就降低为原来的75%。以2006年PICC依照现行监管条例所计算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91.43亿元计算,新的监管模型可以放松PICC近22.86亿元的自有资金。同时,由于相应的置信水平从96%降为94%,根据Top-Down保单定价模型(Kass,MJ.Goovaerts,J.Dhaene,&M.Denuit,2005),PICC保险产品的保费可以相应降低:

其中,σ(S)表示保险组合的标准差、σ2(Xi)是理赔额的方差、r-rf为资本金年成本率。这意味着内部风险管理机制的完善不仅可以降低偿付能力监管的资金限制额度,将放松限制的资金用于市场业务的拓展和投资运用;而且可以通过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标准等级的调整,降低保险产品的保费,提高保险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我国保险业当前处于规模快速增长的关键时期,防范偿付能力的风险不仅是外部监管机构进行监管时考虑的关键,而且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核心。实质上,只有保险公司不断完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才能有效地防范偿付能力风险,保障持续稳定的发展:也只有合理的外部偿付能力监管,才能激励保险公司提高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本文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与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之间关系的角度出发,在对保险公司面临的偿付能力风险性质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构建了含有BMS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模型;并利用我国保险业的最新数据对模型进行了应用,其结果具有启发性。

模型推导的结果表明,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取决于保险产品保费的制定、保险资金余额的投资运用以及内部风险管理水平,其中内部风险管理水平的高低决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性质的不同,在度量模型中体现为置信水平的不同选择。因此,不同的置信水平决定了含有BMS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模型中不同等级的额度标准。此外,在现有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监管中引入BMS,不仅能有效区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的异质性,而且能激励保险公司不断完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并通过奖惩来避免轻微偿付能力不足情况的发生,从而降低监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