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6 09:33:5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农村资源资产化,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同志们:
今天会议,是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动员全镇上下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凝心聚力,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对于这项改革,各级高度重视,从2016年开始,上级全部进行了部署,出台并发下了很多文件,召开了多次会议,我旗于今年全面启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上个月召开了培训会,一会儿还要专门给大家培训,请大家认真学习领会,运用到工作中。
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是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基础和前提。上级文件要求,从2018年起,用1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产权改革,到2020年底,村级集体经济年收入超过5万元的村达到80%以上,基本消除“空壳村”,培育一批20万元以上的经济强村。所以我们把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作为今年农村改革的重要任务,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推进,确保如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下面,根据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意见,我讲几点:
一、把握基本原则,做到“四个坚持”。一要坚持集体所有不动摇。无论怎么清,都不能把集体资产清少了、清没了、清垮了,不能让集体资产流失。二要坚持群众参与。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不搞“一刀切、齐步走”,要切实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三要坚持实事求是。统筹考虑历史原因和现实情况,明确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保持集体资产的完整性,做到客观公正,有力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财产权益。
二、找准方式方法,抓住“四个关键”环节。一是定范围。重点清查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资金、债权债务和非经营性资产等,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资源性资产清查要与土地、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相衔接,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成果、森林资源档案等,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包括全资所有、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其资产也要纳入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范围。二是明方式。要采取先资金后资产、先账内后账外、先资产后资源、先合同内后合同外的清查方式;坚持账内账外相结合、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以物对账,以账查物,全面清点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查明实际数量和管理情况,建立资产管理台账。三是定归属。村级和组级集体的资产要分别确权到村级集体、组级集体,不能打乱归属。对资产归属有争议的,要及时协调解决争议,确实一时难以确定归属的,暂时记入待界定资产。四是强管理。清查核实并确定归属后,要及时完善集体资产管理监督机制,严格按照《内蒙古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将军尧镇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来处理清产核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建立健全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同时各村要配合经管站积极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平台建设,从而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三、卡住时间接点,明确三个工作阶段。一是准备阶段(10月底前完成)。这个阶段重点是:召开会议,制定《分开实施方案》、印好摸底表格、收集和整理好各类原始资料、开展业务培训、加大宣传等。同时,各站办所要根据工作职责及时提供土地、草地、林地、宅基地、农村建设用地、文化教育体育设施投资情况等数据资料,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提供处理依据。二是实施阶段(11月20日底前完成)。这是最关键的阶段,所有工作要基本完成,所有数据要汇总上报。这个阶段重点是:严格按照《工作方案》所规定的“组建机构、公告启动、全面清查、审核处置、表决公示、账目调整、填写报表、逐级审核、归档管理”九步流程操作,做到精心组织、科学安排、环环相扣,确保清查数据真实、准确、可靠。三是总结验收阶段(12月底前完成)。这个阶段重点是:开展查漏补缺、审核校验、完善制度、总结提高,完成检查验收,并以乡政府名义,向上一级提交清产核资结果。
四、明确工作重点,统筹推进“三项改革”。一是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制改革。镇里要选择1-2个有净资产且经营性资产较大的村,特别是、沿主要交通干线村、经济发达村,确定为试点,率先开展改革工作,由点到面,逐步扩大范围。二是推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集体成员身份确认与清产核资工作一样,都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这项工作宜早不宜晚,晚做不如早做,做的早可以避免许多矛盾,往往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成员身份确认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既要坚持民主协商,让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利,特别要注意保护好妇女和儿童。乡镇政府要出台指导性意见,村、组要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具体成员界定办法,并建立健全集体成员登记备案机制。三是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要充分利用当地的资产、资源,走“党建促发展、资源变资产、存量扩增量、服务争创收、合作创共赢”多元化发展路子,引凤还巢,引入工商资本,引导农民土地入股,选择能够发挥各自优势的项目作为起点,发展符合当地特色的集体经济。城中村、城郊村、经济发达村、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国省道沿线等要率先探索全市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路径、新模式。
五、压紧压实责任,确保工作稳步推进。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是当前农业农村非常重要,亟待推进的工作,各村、各站办所务必要切实履行职责,狠抓措施落地,确保工作取得成效。
一要强化组织领导。镇里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督查,村级也要成立领导机构,支部书记要亲自挂帅,明确分工,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二要强化部门配合。清产核资不仅是乡、村两级的事情,农业办、财政所、林工站、国土所、文化站、计生办等站办所也要根据工作职责及时提供土地、草地、林地、宅基地、农村建设用地、文化教育体育设施投资情况等数据资料,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提供依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统筹推进。
三要加快工作进度。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必须用今年年底基本完成,时间非常紧迫,大家务必严格按照《实施意见》中所规定的时间节点,加快节奏、有序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任务。
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将水资源作为资产管理在我国还是一个新课题,意义重大,值得深入研究。在对水资源资产属性和资产管理内涵进行讨论的基础上,分析了水资源资产产权的管理方向,对其主要制度建设及完善措施进行了探讨。最后,从理顺现有水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及其核算体系的建立和分类管理,完善水资源价格政策,培育和规范水权交易市场,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提出了对策及建议,可为我国进一步开展水资源资产化管理提供理论基础。
关键词:
资产化管理;产权;制度建设;水资源
随着资源短缺等各种资源问题的不断突出,我国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四中全会再次强调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五中全会明确规定要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制度;国务院《关于印发<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方案>的通知》(〔2015〕82号)中,批准为土地、林木、水资源建立核算账户。可见我国对自然资源的资产化管理工作日益重视。近年来,我国在积极探索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等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方面,取得了较大成效,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打下了坚实基础[1-3]。水资源作为一种不可替代的自然资源,其资产化管理的意义和作用重大丝毫不亚于土地、森林及矿产。但目前,我国水资源的资产地位和其所具有的经济价值尚未引起足够重视,资产化管理仍处于起步阶段,亟待在现有体制基础上不断完善和创新水资源管理模式,加强相关制度建设。
1水资源资产管理的相关内涵
1.1水资源资产水资源在开发利用和管理过程中具有以下特点:依据我国法律,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具备所有权主体;为国民生产生活提供必需的物资基础,是一种战略性的资源资产;为各行各业的发展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和其他效益,具有市场价值和交换价值;水资源的存在方式既可贮存又可转移,兼具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特性[4]。因此,水资源具有资产属性,不仅是资源,更是资产。对于已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如水库存蓄的水等,由于加入了人类劳动,具有价值,应被视作资产;对于部分尚未被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如为保护生态环境而不能过度开发利用的地下水等,具有生态价值,也应被视作资产;对于部分尚不可为人类所开发利用的冰川、海洋等,可认为属于非资产范围。水资源资产范围的界定如图1所示,且资产和非资产在一定条件下可相互转化。
1.2水资源资产管理水资源是资源性国有资产,具有价值,需要实行资产化管理。水资源的资产管理就是根据其实际水量和水质现状,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遵循其自然特性和经济规律以及市场规则,以经济指标为依据进行的一种管理模式,从而达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单一的资源化管理具有一定的行政垄断性,容易导致资源浪费和腐败。而水资源资产管理不仅重视实物管理,还重视价值管理,侧重于利用法律手段和经济规则对水资源配置进行宏观调控,是一种间接管理方式,可充分体现水资源的经济价值,目的是通过对水资源的投入产出管理和有偿使用水资源,确保所有者权益得到保障,实现水资源的保值增值[5]。
2水资源资产产权分析
2.1水资源资产产权的内涵产权是经济运行的基础和交易的基本先决条件,也是影响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6]。目前对于产权的概念众说纷纭,根据水资源使用和管理特性,水资源资产产权可认为是与水资源资产相关的一系列权利义务体系,并最终归为水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7]。(1)所有权。水资源资产的所有权指对水资源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物权,也是其他权利的原生权。根据《宪法》和《水法》,我国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水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主体是国家。(2)使用权。水资源资产的使用权是指非所有权人获得的水资源使用权利,并可从水资源本身获取利益或收益。作为政治概念的水资源所有权主体国家并不能直接利用水资源,能够真正利用水资源的是依法获得取水许可的使用权主体。(3)经营权。水资源资产的经营权是指非所有权人享有水权转让和交易的权利。而我国目前的法律对于水资源产权的界定并不包括最终处置的权利,可见水资源资产的经营权并未从所有权中分离。
2.2水资源资产产权管理方向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是产权管理的方向;《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也提出要建立健全水权制度。产权管理对水资源资产化管理至关重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1)明确产权主体。明确产权主体既可使水资源管理责任得到具体落实,也可保护产权主体的利益不被损害。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所有权主体已明确,但中央和地方的监管职责仍需要进一步界定;使用权主体需赋予其合理的权利激励和责任约束,以提高水资源利用价值[8];使用权和经营权主体权责范围的界定也需要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2)实现两权分离。在水资源公有制的国情之下,两权分离是水权可交易的前提条件。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在不改变所有权主体的前提下,将使用权转移给其他主体的行为。经营权一旦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便成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权,而非附属于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亦不等同于水资源所有权中的使用权能。经营权出让给市场主体后,便可根据水资源利用规划和有偿转让,逐渐形成水市场,促进水资源资产的优化配置。(3)促进水权流转。水权流转是水资源资产化管理的重要环节,包括水权的抵押、转让、租赁和交易等行为。经营权主体可通过利用市场规则,将水资源从效益低的地方配置到效益高的地方。各地应根据实际探索多种形式的产权流转形式,加快取水权转让等制度建设,健全水权转让规则,建立水权交易平台、规范水权流转行为。
3水资源资产管理主要制度建设
我国法律已明确规定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对水量分配和水资源监管等方面也有相关规定。本文重点从资产核算、确权管理、使用管理、处置管理4个方面对水资源资产主要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进行探讨,见图2。
3.1资产评估制度通过开展水资源资产评估,不仅可以全面了解我国水资源的整体状况,为水资源资产价值确认和所有人的收益实现提供基础,而且能够据此建立水资源账户,逐步将水资源资产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使其价值得到充分体现和补偿。影响水资源价值的因素有水资源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源类型、水质状况、开发目标、利用程度以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评估水资源资产价值量的方法主要有替代法、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和现行市价法等[9],可根据水源、水质类型不同选择不同的方法评估,评估程序可参照其它自然资源资产有序开展。
3.2初始水权分配制度初始水权分配是指国家对水资源使用权进行初次转让的分配行为,只有在初始使用权界定明晰后,才能最大程度地降低交易成本,使交易在权利范围内进行。初始水权分配是在考虑区域人口、环境、资源和经济等多方面综合因素后,对流域或区域内可分配水资源总量进行区域间和用水户间的水量、水质、使用年限、污染物排放等的分配行为。水量的逐级分配过程即水资源资产初始使用权的界定过程,分配过程应遵循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的原则,自上而下可分为国家层次、区域层次和用户层次。
3.3取水许可制度取水许可制度是明确水资源产权主体和落实、保障取用水户权益的重要步骤,完善取水许可制度仍需开展以下工作:①要明确确权条件。对于具备取水许可证在有效期内、许可水量和实际用水量差距较小、水资源费按时交纳、已纳入计划管理范围、相关计量设备完备等条件的,可以先行开展确权登记。②要规范权属凭证。可考虑将取水许可证更名为取水权证(或水资源使用权证),性质上从行政许可证改为权属凭证;增加有关持证人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合理设定取水权期限。③要实行分类确权登记。对有取水许可证且满足确权登记条件的,按有关程序换发取水权证;对有取水许可证但不满足确权登记条件的,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规范;对于延期、无证取水和新增取水情况,应按照要求重新申办取水许可。
3.4农村集体水权确权登记制度农村集体水权是水资源使用权的重要组成,对其实行确权登记有利于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水权流转。农村水权确权登记制度实施的基本思路为:①对农村及经济组织自有水库水塘的水资源及其利用情况开展调查统计,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确权登记实施方案,从法律上确认农村集体水权,为农村集体水权的保护和流转创造条件。②在农村集体水权明晰之后,可通过转让、承包、租赁等进行水权流转。考虑到水库水塘与土地经营关系密切,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应当鼓励土地经营权与农村集体水权一并流转,保障农民合理权益。③占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由水库水塘或土地经营权流转对农村水权造成不利影响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在确权登记过程中,要结合各地实际,处理好与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以及水利工程产权改革的衔接。
3.5有偿使用制度水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是落实所有权人收益的内在要求,也是全民公平享有水资源收益的基础。我国目前水资源收益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水资源费,但存在征收对象不全面,征收标准偏低的问题。有偿使用制度的完善可考虑从以下两方面开展:①应完善现有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加强国家对水资源费的调控能力和监督力度,并按照水资源价值、水资源稀缺状况和管理要求,对水资源费标准适时进行调整。②可考虑将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由国税局统一征收,中央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向地方配置,水资源税税率则在水资源价值核算基础上由国家统一制定和调整。
3.6用途管制制度加强水资源用途管制同样也是确权登记后水资源资产监管的重要内容。要在符合全国主体功能区划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水资源规划、水功能区划等,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对水资源使用用途以及用途变更进行严格管制。目前水功能区监管、地下水管理、规划水资源论证等方面仍不完善,应密切结合新形势和新要求加快立法进程,重点在农业用水用途变更和生态环境用水保障方面,强化审批机制和立法保障。
3.7水权交易制度水权交易是指水资源资产使用权在经营权主体之间的自由交易,通过水权流转可有效提高水资源配置效率、使用效率及综合效益。在制定水权交易规范时,应遵循节水、高效、协调、保护生态的原则,政府部门不宜过度管制不同区域间的自主合法交易。此外,还应加强水市场监管,以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为基础,加强政府监督管理,发挥市场机制,逐步建立水市场准入规则,规范交易程序,严格交易监管和交易收益使用。
3.8资产审计制度开展水资源资产审计是防止水资源资产收益流失的重要措施。按照国家改革要求,首先要探索水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编制。水资源资产负债表是对水资源资产的存量及其变动情况进行核算,以记录当前时期不同主体对水资源的占有、使用、消耗、恢复等活动,进而评估当期水资源价值量的变化,同时可为领导干部的在职和离任审计提供依据[10]。要对水资源资产进行常态化审计,通过离任审计明确领导干部对自然资源资产的责任清单,审计的范围应包含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质达标和水资源费的管理使用等情况。
4政策建议
(1)理顺现有水资源资产管理体制。针对当前在水资源资产管理中所有权人不到位的问题,强化中央政府的水资源所有权人地位,明确地方行使所有权人的权责。(2)建立水资源资产核算体系。对水资源进行核算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体系,摸清水资源家底,了解其使用情况,为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提供依据。(3)实行水资源资产分类管理。对于可开发的水资源,开展统一规划、确权登记和有偿使用,通过水资源资产流转进行科学配置,对于生态用水切实落实监管责任。(4)完善水资源价格政策。确定科学、合理的水资源价值与价格是水资源核算的基础,需在现有水价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实行分类水价制度,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价格体系。(5)培育和规范水权交易市场。采用政府与市场相结合方式,逐步放开水资源市场,可打破传统的垄断管理弊病,促使水资源高效利用,并使其价值得到应有的体现。(6)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法律的完善应朝着有利于水资源保护的方向发展,确立市场和政府的定位和分工,尽快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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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现代农业,高效农业、绿色农业、产业化农业应运而生,打破了长期以来传统的农作物生产方式和种植方向。由单一的发展粮食作物调整为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带来了我国农村和农业经济一次历史性变革。永吉县农业结构调整起步于1979年。近年来发展很快,效果明显。到2008年全县粮食和经济作物的比例已经调整到85:15,有力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县财政增长。我县农业结构调整的特点和发展趋势,从笔者调查的资料(1979-2008)主要有以下四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1979-1982年,冲破“以粮为纲”的束缚,着重调整了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的种植比例,并注重发展林、牧、渔等。第二阶段,1983-1984年,在普遍实行的基础上,从发展农村商品经济需要出发,着重发展农村第二、第三产业。第三阶段,1985-1999年,在稳定粮食生产的同时,积极发展特产业,加快产业调整。到1999年,农村社会总产值(现价)达到224372万元。其中,农业总产值130409万元(种植业、其它农业),林业总产值2152万元,牧业总产值88058万元,渔业产值3753万元。第四阶段,2000-2008年,大力发展绿特农产品,推动农业结构优化升级,全面提高农村经济整体水平。依据区域独特资源和区位优势,按照农业产业化的要求,积极培育龙头企业,壮大特色产业基地,逐步形成一乡一品、多乡一业的特色产业发展新格局。万昌的绿色稻米、金家乡的玉米制种、北大湖的果品、西阳的柞蚕、岔路河的瘦肉型猪、黄榆的优质肉牛、永吉经济开发区的蔬菜等均已成为全县农业经济的主导产业。到2008年,全县农、林、牧、渔业总产值218,600万元。其中,农业总产值137,905万元,牧业总产值71,460万元,林业总产值2065万元,渔业总产值3370万元。永吉县农业结构调整通过四个阶段的发展,给农村和农业经济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大好形势。通过农业结构调整,有利促进了永吉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是今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
农业结构调整是当前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客观必然。然而结构调整的用地问题给我们现行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机制带来了挑战和压力,引发了诸多的新情况,新问题不容忽视。一是结构调整用地缺少统筹规划,一些地区在农业结构调整中,缺少科学布局和总体规划,往往由企业或经营者自行决定,任意在耕地上搞开发。二是农用地开发利用机制不健全。三是重调整、轻保护,缺乏对耕地的保护意识。四是,复耕措施不到位。五是,农地管理机制不顺。本次农业结构的调整是由农业部门牵头,耕地保护上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农业结构调整中势必碰到耕地保护问题,两个部门缺乏沟通和统一思想,制定的目标和任务缺少两个部门的共识。
综上所述,耕地保护与农业结构调整一个是人类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永恒不变。一个是现阶段我国农村增产增收的必由之路,不可阻挡。两者都紧密联系着我国人民生存、城乡稳定、经济发展大计。因此正确处理两者关系,应从保护和发展的辩证统一出发,本着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在确保粮食安全生产能力前提下把耕地管好、管强、用好、用活。实现资源利用最大效益化的原则,树立新的耕地保护观,科学的农业发展观,做到耕地保护与结构调整的协调统一,相辅相成,互补互助,共同发展。
农业结构调整的重要环节是合理用地。结构调整时应依据各类农业经济发展目标做好总体规划。根据土地资源及其他综合条件指标,搞好各类经济生产的合理布局。对优质农田要优先划入粮食生产保护区,实行特殊保护。因地制宜地安排农、林、牧、副、渔各种用地,发挥地区优势,保证资源配置的最大效益化。保粮食安全的核心不在于保产量,而在于保生产能力。在当前粮食供应相对充裕情况下,可将一些不破坏耕作层的农经作物如林、果、草等安排在基本农田或粮食生产保护区,一旦粮食供应紧缺时,可迅速恢复粮食生产能力。保护粮食安全生产能力,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关键是严格控制非农用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结构调整中,除国家依法征收外,现有耕地不准随意转为非农用地。对于生态脆弱地区或用于生态建设的退耕地,要作为农用地加强管理,不得随意改为非农建设。
从农业视角出发,对不破坏耕层的种植业内部调整可不加限制;对部分破坏耕作层的,如挖塘养鱼,建临时性畜牧场、饲养场等视同农业用地,应到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签订复耕保证书,按标准交纳耕地复耕保证金。
【关键词】土地资源管理;现状问题;解决对策
在我国城市土地规划中,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能够使我国的国土资源得以有效的利用,从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必须加强对现有土地资源的管理,保证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以下就土地资源管理的现状问题与解决对策进行探讨分析,以供相关从业人员借鉴参考。
一.土地资源管理及土地资源的概述
所谓土地资源管理,就是国家为了保证土地的有效利用,对调整土地关系、维护土地制度的各种法律、经济、行政措施的综合。国家在管理土地时,一般将管理权下放到各个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的土地管理行政部门根据现行的法律和要求对社会各种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管理。
土地资源是指已经被人类所利用和可预见的未来能被人类利用的土地。土地资源既包括自然范畴,即土地的自然属性,也包括经济范畴,即土地的社会属性,是人类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土地资源是在目前的社会经济技术条件下可以被人类利用的土地,是一个由地形、气候、土壤、植被、岩石和水文等因素组成的自然综合体,也是人类过去和现在生产劳动的产物。因此,土地资源既具有自然属性,也具有社会属性。
二、土地资源管理的现状问题
我国国土辽阔,土地资源类型多样,耕地、林地、草地、荒漠、滩涂等在我国都有大面积分布。但是,我国山地多,平原少,耕地与林地所占的比例小。各类土地资源分布不均,耕地主要集中在东部季风区的平原和盆地地区;林地多集中在东北、西南的边远山区;草地多分布在内陆高原、山区。当前,我国土地资源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浪费的现象普遍存在,主要体现在城镇用地、农村用地以及工业用地三个方面。
2.1城市的不断扩张
城市扩张的形式主要是通过土地面积的扩大来实现的,并没有长远的合理计划,过度追求视觉效果,有些道路通车量较少,但是道路建设的十分宽阔,道路绿化带非常宽敞,这种不讲究实际,过分看重外表的做法降低了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而且还造成了浪费。在我国,部分城市的土地资源闲置率达到了5%以上。很多城镇的城市容积率不大于0.3,有将近40%以上的土地使用效率非常低。总体上看,城镇土地资源的利用过于粗放,降低了利用效率。
2.2农村用地的现状问题
由于农业种植收益较少,很多人因此选择到城市中务工,造成了农村大量土地闲置。而且由于农村土地比较散乱的分布,很难进行高效整合,所以农村土地资源浪费的情况十分严重。据相关的数据调查显示,我国农村人均土地拥有面积远远超过了国家有关标准,其中仅住房土地占用就达到了255hm2,所以,从整体上看,农村土地资源管理中最主要的问题是浪费严重。
2.3工业项目中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低
盲目批地、盲目上项目的现象在我国土地资源的利用中非常常见,这直接导致了产业结构失调,而且很多城镇在土地的管理中经常发生土地利用和投资强度不对应的问题,而且无法进行双向调控,因此导致了我国土地资源利用产值非常低,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
三、土地资源管理现状问题的解决对策
3.1制定和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土地资源管理中,需要建立和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让土地资源的管理做到有法可依。只有严格立法,通过法律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才能在本质上扭转这种被动的局而。只有明确相关的权责,才能很好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更好的制约地方官员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让他们那种只顾眼前利益的短视行为有所收敛,切实转变观念,把土地管理和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紧密联系在一起。
3.2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管理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带动力量。解决分散的农户适应市场,进入市场的问题,是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难点,关系着结构调整的成败。提高农业集体规模效益利用资源优势发展优良产业和优质产品,通过加工企业和销售市场带动种养加贸易一体化经营,促进分工、分业和产业、产品结构优化,实现生产经营全程化、效益增值连续性和农业经营质量的飞跃。着力抓好农业社会化服务应尽快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农业提前、产中、产后的各种服务,从而为农户解决一家一户办不了或办不好的事情。
3.3提高相关人员的素质
土地资源管理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想实现对土地资源的依法治理,最终依靠的力量还是相关的工作人员。目前我国土地资源管理人员的现状是:土地管理专业队伍素质不高,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特别是缺乏整体素质高的专业人才。土地资源管理是个中介性强的领域,这就要求相关人才必须熟悉这些领域,知道这些专业领域各有什么样的特点,这样工作起来才能更专业,所以土地管理需要那些具备跨行业、多学科和多技术特点的人才加入进来。
3.4全面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实现对土地资源的依法管理,最重要的一环就是农民自身法律意识的提高,只要这样当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才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长此以往下去,才能够彻底的杜绝非法使用土地资源现象的发生。
3.5遵循市场规律
在目前的土地投资中仍然是政府的投资占据主体地位,民间的投资则相对较少。目前在我国迅速发展的是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个企业应该按照市场的需求来进行投资,而进行了土地投资的企业则应该充分的尊重市场规律,对土地进行科学合理的开发与利用。
3.6实现土地资源生态价值的资产化管理
应该把自然资源生态价值同自然资源实物价值一样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范畴,实现综合化管理。自然资源生态价值的资产化管理应根据自然资源生态价值功能实际,从生命支持系统功能作用发挥的过程出发,按照经济规律和生态规律进行投入产出管理,以确保资源所有者权益不受损害、自然资源生态价值保值增值,增加自然资源生态价值产权的可交易性。把一种环境资源在法律上作为资产确立下来,使资产的各种权利主体明确化,自然资源生态价值人人可以参与享受,但若都可以不负责任,公共的自然资源生态价值权利就难以得到保护。实现土地资源的生态价值,关键是对这种环境资源实现资产化管理,做到“谁所有谁受益、谁受益谁保护、谁损害谁赔偿”,这是实现自然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四、结束语
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推动着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发展,尽管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且土地资源较为丰富的国家,但是近几年土地资源浪费现象越来越严重,因此必须处理好土地资源管理中的现状问题。
参考文献:
[1]裴如辉.土地资源管理措施及方法[J].科技风,2013(03).
[2]李丹等.新形势下土地资源管理现存问题及解决措施[J].科技致富向导,2014(03).
关键词:资源性国有资产;绿色GDP;产权
环境问题日益严峻,发展生态文明成为我国发展的必然选择;为保持经济发展后劲,国有资产的改革势在必行。两者之间看似是独立进行的,却有着内在统一性,实际上涉及到的就是资源性国有资产。贯彻十报告思想,根据不同种类的国有资产,进行针对性改革。
一、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概述
(一)资源性国有资产定义及特点
资源性国有资产是指在法律所规定的属于国有的自然资源中,在可预见的将来,通过开发利用,能直接带来收益的资源,区别于自然资源的关键在于国家所有权属性。
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特点有:所有权的垄断性,即资源性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主体是国家;资产属性,是从对经济利益的获得与可控两个方面来定义的;范围的相对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从整体与局部角度来说,另一方面是从发展的角度来讲;价值多重性,是指资源性国有资产除经济价值,还有生态价值,两者之间相辅相成、相互制约。
(二)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
我国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资源的权属即产权界定是核心,明晰产权关系,才能依法保障权利主体的权益;资源的勘探管理是前提,经法律允许取得许可证后才能对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资源的保护管理是重要保障,自然资源具有稀缺性,因此在开发利用的过程中,有必要实行开发和保护并重的方针,使自然资源处于良性状态。
二、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意义
资源性国有资产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入,资源作为一种重要资产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资源问题已成为影响制约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对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是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发挥国家职能
加强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资源性国有资产在整个国家的可持续发展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很多能源已经成为日常生活与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加强对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不可再生资源的使用效率,对维护国家安全与利用具有重要作用。
加强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有利于推广绿色GDP。我国一直将GDP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的唯一指标,但GDP因为对经济发展中的资源和环境成本的忽视,只能说明经济增长的速度,不能反映经济发展状况。因此,利用绿色GDP核算经济,是管理资源性国有资产的要求。
加强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有利于推动经济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将随着经济的发展表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我国目前对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现状却与这种需求相悖,资源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一大瓶颈。因此,完善国有自然资源的管理,避免对国家财政造成巨大影响,有利于推动经济发展。
(二)有利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
加强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根据科斯定理,只有产权界定明确,允许自由交易,才能使资源配置是有效率的,减少“搭便车”行为。
加强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意味着资源也要成为一种特殊的商品被纳入市场经济的轨道,没有自然资源的资产化、商品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难以真正健全地发展。
加强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通过外部效应内部化的方法,利用政府的力量管理与保障,可以降低交易费用,节约交易成本,克服负的外部性。
(三)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加强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有利于发展生态文明。资源性国有资产的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是密切相关的。我们应当吸取发达国家的教训,借鉴经验,坚持生态文明发展观。
加强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有利于人民着眼于长远利益。我国在开采和利用资源时的现状是: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水土流失导致的生态恶化;二是农业和农村污染导致的化学污染;三是生态恢复功能衰退。只有稳定有效的产权制度,才能纠正这种盲目追求短期经济利益、忽视环境保护的做法,使经济行为长期化。
三、我国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资源性国有资产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传统计划经济模式下,以部门分割为特征的管理体制,使得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的重要性一度被忽视,使我国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中遗留了以下问题:
(一)计划经济模式影响仍在,概念模糊
资源管理模式受到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严重,短时间范围内难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源管理模式。界定产权需要明确资源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与管辖权等权能;明确国有与集体所有的产权关系;明确中央与地方在资源所有权上的归属。资源产权不明确,会使具有准公共物品性质的资源最终走向“公地悲剧”,同时,资源产权转让的市场机制不健全,交易费用较高,会导致“寻租”行为的产生,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严重的隐患。
(二)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健全
我国只对部分自然资源开展了资产化管理的实践,很多量化的东西并没有解决。分类专业管理的体制是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混乱的主要根源。因为缺乏统一规划与协调,政府难以把握资源使用和收益的动态。部门内部权责划分不明确,部门之间衔接链条断裂,不健全的管理体制造成了资源性国有资产的低效使用与管理。
(三)资产的使用效率与资产化程度不高
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贫乏,与发达国家相比,自然资源的使用效率低,单位能耗过高。我国对资源的管理重专业技术分工,即资源的物理属性与使用价值,轻价值管理责任,即资源的商品属性与价值,国有资源不能作为资本进行投资,也不能处理产权转让与置换。因此,将国有资源作为资产投入到市场上进行经营,即资源性国有资产的资产化是有效的解决途径。
(四)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
我国没有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宪法》有对资源性国有资产范围的界定,但没有对其管理的规定;《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中缺乏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内容;关于资源性国有资源的管理,只能参照各自然资源所属分类,依照分类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进行开发与管理,但是这类法律很少规定对自然资源的保护与管理权责。
四、对资源性国有资产改革的建议
首先,要准确定义,摸清“家底”。登记资源性国有资产的产权,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平台;界定各个自然资源产权权能的界限,使各产权主体人格化即塑造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责任到人;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建立价值核算体系。其次,成立专门的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协调各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推动资源节约型社会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最后,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和监督体制。我国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正处于无法可依的阶段,加快立法是依法治国的前提,以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基础的监督体制是依法治国的保障。(作者单位:东北师范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 沈岐红.对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思考[J].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报.2007年4.第124期。.
[2] 崔巧环.规范行政事业性、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的途径与方法[J].1999年4.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