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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财务状况分析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6 09:33:5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保险公司财务状况分析,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保险公司财务状况分析

篇1

关键词:宝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状况;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07.048

1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宝钢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我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以生产钢铁为主的股份公司。由宝钢集团有限公司独家发起设立,于2000年2月3日于上海市正式注册。它是中国最大、最现代化的钢铁联合企业,在企业管理和技术方面都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处于世界级钢铁企业的地位。有关方面评定宝钢是世界级钢铁行业中综合实力处于前三的企业,同时也是未来具有发展前景的钢铁企业。

2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能力分析

2.1 盈利能力分析

对企业盈利能力的分析主要集中于销售净利率和净资产收利率两方面,从销售净利率来看,宝钢股份公司2012年到2014年的净利率大约是3.5、3、7三个数值,从净利率的数值可以看出:宝钢这三年的盈利状态是不稳定的,2012年到2013年中出现下降状态,但整体波幅不大,但2013年到2014年,这一年间,宝钢的净利率增长了一倍多,说明宝钢在不断改变运营方式,寻求更好的发展策略,使营业收入得到了大幅增长。就宝钢三年的整体盈利水平来说,是处于上升的状态。2014年出现较大幅度的回升,主要原因在于宝钢2014年扩大生产给企业带来了更好的效益,企业的盈利能力较2013年有所增强。

从净资产收益率来看,三年的比率分别是4.06、3.9、9.06,该比率2012―2013年下降幅度较大,说明股东获得报酬受到严重影响。从2013-2014第三季度的净资产收益率有所上升,但上升幅度极小,说明宝钢自由资本获取净收益的能力在不断提升。

2.2 偿债能力分析

从短期偿债能力分析,宝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到2014年的流动比率分别为0.99、0.79、0.87。因此,可以得知2012年第三季度公司的流动比率更接近本行业的平均水平0.99;过了一年后,该比率下降到0.79;2014年第三季度较2013年第三季度,流动资产增加了近8亿元,流动负债降低了89亿元,使得宝钢2014年第三季度流动比率上升到0.87,更接近本行业水平0.99。说明宝钢在增加流动资产的同时,大幅度减少了流动负债,使2014年的偿债能力得到提升,对短期发展来说是有利的。就速动比率而言,比率数值越高,则表明短期偿债压力越小;反之,短期偿债压力就大,很容易引起财务后给力量不足的情况,对企业来说容易引起财务危机,甚至资不抵债的局面。从宝钢2012年到2014年的速动比率值:0.62、0.48、0.55可以看出这三年的偿债能力都不理想。

从长期偿债能力分析,宝钢有限公司2012年到2014年的资产负债率分别是0.47、0.48、0.46,总体波动不大,且其值均保持在40%-50%之间,属于合理的范围。每年的波幅在0.01,从总体的来看,宝钢的资产负债率的变动处于平稳状态,偿债能力比较强。产权比率在分析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中具有代表性,宝钢这三年第三季度的产权比率分别是0.89、0.92、0.86,都低于1,即债权人提供的资金少于股东提供的资金,企业的长期偿债压力相对较低,债权人的权益更能得到保障,公司的也只需考虑较低的财务风险。

2.3 营运能力分析

宝钢2012-2014年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15.18次、12.79次、13.52次,相应的平均收款期分别为:24天、28天、27天。虽然宝钢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出现上下波动的情况,但从2012-2014年的总体发展趋势而言,应收账款周转率变动不大,说明企业的管理效果是可观的。宝钢2012年-2014年的存货周转率分别为4.06、4.15、4.46.总体呈不断上升的趋势,说明公司在扩大销售,减少了存货积压,存货的变现速度越来越快,营运效果变得越来越好了。从总资产周转率来看,2012年到2014年宝钢的总资产周转率分别是0.65、0.62、0.63,虽呈现上下波动的情况,但这三年的波动幅度不大,说明宝钢对总资产的使用把控得很合理、很充分,管理水平也到位。

2.4 发展能力分析

企业发展能力的提高,是体现企业价值的重要因素,企业的价值则是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能创造多少现金流。就收益增长能力而言,宝钢股份有限公司2012-2014年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是0.12、0.25、0.59,一直处于增长状态,而且每年都是成倍增长,主要原因在于宝钢股份有限公司克服了生产组织困难、不断优化企业资源流向,优先保障重点品种和核心用户供应,较好的完成各项经营任务,使得在利润增长中收到了可观的成效,由此表明,宝钢具有长远的发展眼光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就资产增长能力而言,2012-2014年,企业第三季度的总资产增长率分别为-0.39、0.65、0.12由负上升为正值,说明企业的资产规模不断增加,2012-2013年第三季度总资产由负扭转为正,总资产增加速度较快,主要是由于2013年,世界经济和国内经济稳中有升,主要是由于原料和销售价格出现小幅度回升所引起的。国内大中型钢铁企业盈利出现增长,逐渐扭转了前半年持续亏损的局面,但钢铁行业依旧保持微利的态势。从2013-2014年,增幅有所减慢,其主要原因是由于宝钢集团全资控股子公司宝钢集团上海浦东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称“浦钢公司”)出售其拥有的罗泾在建工程及相关固定资产,同时公司将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其他权益性投资调整为金融工具核算,相应增加公司2014年期初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另外,公司执行新准则使公司2014年总资产期初数增加0.4亿元所引起公司资产规模不断上升的趋势。

3 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3.1 宝钢在经营过程中存在问题

3.1.1 短期偿债压力大

宝钢2012-2014年的流动资产分别为857亿元、792亿元、800亿元,而流动负债分别为870亿元、1009亿元、919亿元,从三年的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较看,流动资产均小于流动负债的额度,从宝钢的短期发展形势来看,其偿债压力相对较大。

3.1.2 自有资金获利能力不强

从净资产收益率所反映的企业盈利能力来看,该比率2012-2013年呈下降的趋势,说明股东获得报酬越来越低。尽管所有者权益出现增加的情况,而且增加的幅度还挺大的,但是也不能引起净利润的相应幅度增加,说明企业运用自有资金方面还较欠缺,导致自有资本不能更好的获利。

3.1.3 盈利能力下降

宝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的销售净利润较2012年的销售净利润相比,下降了两倍多。下降幅度如此大,说明宝钢在2013年的盈利能力出现了严重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宝钢2013年的营业收入的降低影响了净利润的水平。从宝钢的业务发展量来看,盈利能力大幅度下滑,说明宝钢对市场的熟悉度和市场占有率均不高,拓展市场的能力也在减弱。

3.1.4 营运能力下降

通过对宝钢2012年到2014年的营运能力的分析,宝钢的营运发展能力偏弱,不能达到理想的运营状态。就总资产的运用来说,资产的运用效率下降趋势明显,应收账款的周转速率下降,存货的周转率也下降,总体营运能力都呈下降趋势,严重影响宝钢的运营水平。

3.2 宝钢在经营过程中针对问题的应对策略

(1)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宝钢股份有限公司在2012年到2014年期间大举借外债,在短期的发展中,流动负债高于流动资产,使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变弱。应鼓励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来筹集资金,发行股票不仅可以筹集资金增加流动资金量,减少短期负债,增加所有者权益,提高短期偿债能力。

(2)降低财务成本费用。从成本费用率所反映的获利能力来看,该比率上升,其中主要是由于财务费用的大幅度上升所引起。财务费用较重影响了企业的盈利能力,因此,加强财务资金的管理,减少财务费用的支出是企业发展的必要环节,不仅能提高企业的整体运营水平,还能开拓更广阔的筹资渠道,寻求更合理的筹资方式。

(3)提高企业信誉保障,加快应收账款回收力度。宝钢2012-2014各年第三季度应收账款分别为106亿元、114亿元、102亿元,面对较高的应收账款,企业应制定合理的信用条件、信用期限、折扣期限,从而加大应收账款的回收力度,减少坏账和呆账。

(4)拓宽融资渠道,加大筹资力度。就筹资活动中产生的先进流而言,2014年与2013年相比,其现金净额出现了大幅度下滑,主要原因在于筹资活动中偿还债务支出占筹资活动资金总理出流出的95%,债务偿还额度较大,从根本上家中了筹资的难度。面对筹资困难,公司应该拓展融资渠道,持续推行债务结构优化。克服筹资过程中的困难。

(5)发挥国家调控作用。宝钢股份公司的发展离不开国家的支持,无论从政策还是从资金、技术来说,国家都给予了优厚的待遇。因此,宝钢应充分发挥国家优惠政策和行业龙头的优势,不断地提高企业的偿债能力和经营水平,为我国钢铁行业起到先锋带头作用。

注:以上分析内容中的数据均来自东方财富网关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2-2014年各年财务报表。

4 对宝钢未来发展前景预测

篇2

一、财务失败及成因分析

在财务管理理论中,财务失败(financialfailure)是指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的困难和危机。从财务预警的角度看,财务失败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财务失败是指公司盈利能力的实质性减弱,公司的偿付能力丧失,它涵盖了公司财务状况恶化的各个阶段,其表现形式包括:拖欠短期债务、拍卖变现短期甚至长期资产、无力支付债务利息甚至本金等。狭义的财务失败仅指公司丧失偿付能力的最严重状况,即公司的资产市场价值总额小于负债市场价值总额,也就是所谓的“资不抵债”,最终导致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发生破产。

财务失败的原因分析是进行财务预警的必要理论基础。从公司的风险或不确定性着手展开的财务失败研究认为,财务失败源于风险主体对风险控制的不力。风险的主体是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和竞争者,其损失主要是指经济利益的减少和丧失。公司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财务失败主要研究公司财务风险的因素。当财务风险积聚到一定程度时,如果不能及时采取化解措施或采取的措施有效性不够,公司就会陷入财务失败的困境。基于对财务风险的定义和计量,财务预警模型研究的一个方向是:以风险测量技术为基础,建立风险估计和监测模型。

从财务实际应用研究层面展开的财务失败研究认为,财务失败的原因主要在于内部管理能力和外部经营风险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最终都会体现到公司的财务状况上。对于公司财务状况的分析除了行业环境等方面的分析以外,最主要的分析内容之一是公司会计信息的分析。财务与会计理论认为,主要由公司的财务报表提供的会计信息综合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动情况。根据公司真实的会计信息可以研究公司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资产管理能力等,从而分析公司的安全状况,进而对公司的综合财务状况做出判断。因此,这一方向的财务预警研究的主要出发点是关于会计信息的财务分析,会计信息的财务分析方法包括比率分析、结构分析和比较分析等,而财务比率分析是其基本分析方法。这样,对各方面相关财务比率的单项和综合研究,也就成为公司财务预警模型研究的主要理论基础。当然,财务预警的这一研究方向是建立在财务真实性的基础之上的。如果由于公司内控制度不健全、外部监管或第三方鉴证不力等原因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那么建立在此基础之上的财务预警将毫无价值。

二、财务预警理论与方法

从第一部分的论述可知,财务预警研究基于基础理论的不同,主要有两大方向:一类是以风险分析为基础,主要采用风险监测系统的方法。另一类是以财务分析理论为基础,从公司的资金存量和流量分析人手进行的多因素分析方法。目前应用比较成功和有相当研究基础的是后者——基于财务比率的多因素分析方法。这一方法又可以根据财务预警模型中选用的变量多少不同,分为单变量模式和多变量模式两种。

(一)单变量模式,是指运用单一变量,用个别财务比率来预测财务失败。从一般企业来看,主要的运用比率包括债务保障率(现金流量÷债务总额)、总资产收益率(净收益÷资产总额)、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资金安全率(资产变现率一资产负债率)等。按照单变量模式,公司发生财务失败是由长期因素而非短期因素造成的,因此,可以长期跟踪这些比率,注意这些比率的变化,借以预测公司的财务危机。但是这种模式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即个别比率只能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方面,不能全面反映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并且当这些比率彼此不完全一致甚至传递出相反的信号时,指标的警示作用就可能减弱甚至被抵消,因此,单变量模式的应用受到较大的限制。

(二)多变量模式,是指按照多变模式思路建立多元线形函数公式,运用多种财务比率进行加权,然后以汇总产生的总判别分来预测财务失败。这种模式中应用最为广泛的是由美国学者奥特曼(Altman)于1968年提出的“Z记分模型”。这一模型主要适用于上市公司,计算步骤是首先从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计算出一组反映公司财务危机程度的财务比率,然后根据这些比率对财务失败警示作用的大小分别赋予不同的权重,再将这些财务比率按照不同的权重进行加权计算,得到一个公司的综合风险总判别分Z,最后将其与临界值进行对比,就可以得出公司是否存在财务失败及其严重程度。“Z记分模型”的具体判别函数为:

Z=0.012X10.014X20.033X30.006X40.999X5

式中:

X1=(营运资金÷资产总额)×100,反映企业偿债能力的指标。X1越大,说明企业资产的流动性越强,财务状况越理想。

X2=(留存收益÷资产总额)×100,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的指标,留存收益相当于我国企业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项下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X2越大,说明企业筹资和再投资的功能越强。

X3=(税息前利润÷资产总额)×100,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的指标。X3越大,说明企业不考虑税收和财务杠杆因素时企业资产的获利能力越强。

X4=(普通股和优先股市场价值总额÷负债账面价值总额)×100,反映企业偿债能力的指标。X4越大,说明投资者对公司前景的判断越乐观,在资本市场比较发达的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该指标尤其具有说服力。

X5=销售收入÷资产总额,反映企业营运能力的指标。X5越大,说明企业利用现有资产获取销售收入的能力越强。

根据对财务失败企业的统计分析,奥特曼得出一个经验性的临界值,即Z=3.0.如果企业的Z记分高于3.0,则表明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无破产可能。低于3.0,则存在财务失败的可能。如果低于1.8,则表明该企业存在着严重的财务危机,如果不及时采取强有力措施,将很难走出破产的困境。

“Z记分模型”在世界各国得到了广泛的重视和应用,其主要特点和优势在于它客观准确,简单易懂,所有数据均可直接根据财务报表得到,可操作性强,不仅有利于公司管理当局进行财务分析,及早发现潜在的财务危机,改善财务状况,而且可以用来作为投资者(或者潜在的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债权人(或潜在的债权人)进行信贷决策以及监管机关实施监管措施的参考依据。

三、建立我国保险公司财务预警模型的思考

虽然“Z记分模型”适用于上市公司,奥特曼当初得出的公式也是基于制造业公司的财务资料。但是,这一模型的应用已扩展到非制造企业及企业债券评级等领域。我们可以借鉴其基本原理构建我国保险公司财务预警模型。当然,保险公司具有不同于工商企业的业务特点,反映其财务状况的指标也不可能与工商企业相同。2001年1月,中国保监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试行)。2003年3月,又对其进行了修订。在借鉴国外财务预警理论与实践结果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利用规定中的某些监管指标并加以改造来构建我国保险公司的财务预警模型。由于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的业务和财务特点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因此,应分别建立各自的财务预警模型。

(一)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预警模型

Z=W1X1-W2X2W3X3W4X4W5X5-W6X6-W7X7

其中,Z为判别分值,W1、W2……W7为各比率的权重,X1、X2……X7为相应的财务比率,笔者提出的这些比率分别为:

1.X1(速动比率)=速动资产÷认可负债×100%,反映财产保险公司的资产可以迅速变现来偿还负债的能力,这一指标的正常值范围为大于95%,指标值越大,表明保险公司短期偿债能力以及应付突发性保险责任事故的能力越强。

2.X2(认可资产负债率)=认可负债÷认可资产×100%,反映保险公司利用认可资产偿还认可负债的能力,这一指标的正常值为小于90%,该指标值越小,表明保险公司的偿债能力越强。

3.X3(资产认可率)=资产净认可价值÷资产账面价值×100%,反映保险公司资产的风险状况,这一指标的正常值为大于等于85%。

4.X4(自留保费增长率)=(本年自留保费-上年自留保费)÷上年自留保费×100%,反映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自留保费的增长率。一般来说,保费收入的增长表明保险公司业务的发展,这样有利于保险公司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这一指标的正常值为-10%~60%。

5.X5(资产收益率)=净利润÷认可资产×100%,反映保险公司利用认可资产产生利润(包括承保利润和投资收益)的能力,保险公司除了要保持保费收入的不断增长外,还应该提高承保业务和资金运用的收益水平。本指标实际上包含了承保利润和资金运用收益两个方面,利润率越高,表明保险公司运用现有资产的效益越好,保险公司的长期偿债能力越强。

6.X6(自留保费规模率)=本年自留保费÷(实收资本金公积金)×100%。《保险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该指标值越大,表明财险公司相对于其自有资本来说保费规模越大,因而其最终抵御风险的能力相对越弱。计算该指标时,当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时,应在“实收资本加公积金”项目中予以扣除。

7.X7(估计的当期准备金缺乏对盈余比率)=(估计所需的损失以及损失理算费用准备金-当年的损失及损失理算费用准备金)÷当年盈余,其中,估计所需的损失以及损失理算费用准备金=当年的保费收入×准备金对保费的平均比率。该指标的正常范围为小于或等于25%,超过盈余25%的准备金缺乏说明保险公司明显没有得到恰当的管理。

由于Z记分值越大,则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越强,因而模型中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成正比的速动比率、资产认可率、自留保费增长率、资产收益率为正权重,而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成反比的认可资产负债率、自留保费规模率、估计的当期准备金缺乏对盈余比率为负权重。在具体计算Z记分时,也要剔除非正常因素,比如对于刚开业的公司,自留保费增长率等指标就会出现异常。另外当保险公司自留保费增长率超过60%时,可能会带来一些潜在的问题,这时要结合自留保费规模率等指标进行综合分析。

(二)人寿保险公司财务预警模型

由于寿险公司大部分业务具有长期性和储蓄性等特点,因此选取的财务指标并不与财险公司完全相同。笔者提出的人寿保险公司财务预警模型为:

Z=WI‘YI-W2’Y2W3‘Y3W4’Y4-W5‘Y5W6’Y6W7Y7

其中,Z为判别分值,Wl‘、W2’……W7为各比率的权重,Y1、Y2……Y7相应的财务比率,分别为:

1.Y1(投资收益充足率)=资金运用净收益÷有效寿险和长期健康险业务准备金要求的投资收益×100%。其中资金运用净收益:投资收益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冲减短期投资成本的分红收入一利息支出一卖出回购证券支出一投资减值准备,但不包括独立账户中各项投资资产所产生的资金运用净收益。有效寿险和长期健康险业务准备金要求的投资收益=∑(不同评估利率的有效寿险和长期健康险的期末责任准备金X相应的评估利率),其中有效寿险和长期健康险的期末责任准备金按照认可负债表中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同口径计算,不包括计为独立账户负债的那部分准备金。本指标的正常值为125%—900%。

2.Y2(认可资产负债率)=认可资产÷认可负债×100%。该指标与财险公司相同,指标正常值为小于90%。

3.Y3(资产认可率)=资产净认可价值÷资产账面价值×100%,该指标与财险公司相同,这一指标的正常值为大于等于85%。

4.Y4(保费收入增长率)=(本年保费收入-上年保费收入)÷上年保费收入×100%。本指标的正常值为-10%~50%。指标值过低,说明公司业务增长过慢,业务拓展能力不足。本指标值过高,说明公司业务增长太快,可能因责任准备金的相应增加而影响公司的偿付能力。

5.Y5(短期险两年赔付率)=[本年和上年的赔款支出(减摊回赔款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分保赔款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迫偿款收入之和]÷(本年和上年的短期险自留保费之和-本年和上年的短期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之和)×100%。本指标主要反映寿险公司短期险业务赔款支出状况。根据精算规定,短期险附加费用率为35%,因此,本指标的正常值为小于65%,否则短期险的承保利润有可能为负,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

6.Y6(净盈余变化率)=(当年净盈余—上年净盈余)÷上年净盈余。这一指标主要反映寿险公司净盈余的变化情况,也是衡量一个寿险公司财务状况在一年里改进或恶化的根本标准。本指标的正常值为-10%~50%,使用50%的上限是因为某些濒于倒闭的公司在无力偿付债务之前有盈余剧增的现象。这种剧增可能是财务不稳定的迹象,有可能涉及到所有权的变化,诸如业务转移等。

7.Y7(准备金变化率)=(当年准备金-上年准备金)/当年净保费收入-(上年准备金—前年准备金)/上年净保费收入。该指标的正常范围为-20%~20%,它主要考核寿险公司业务经营与准备金提取的稳定性。准备金突然变化,说明保险公司产品总量或结构发生变化,也可能是准备金计算方法改变。一般准备金突然减少,说明保险公司业务经营有较大变化,也可能说明该公司财务出现困难。

以上指标中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成正比的投资收益充足率、资产认可率、保费收入增长率、净盈余变化率、准备金变化率为正权重,而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成反比的认可资产负债率、短期险两年赔付率为负权重。在具体计算Z记分时,也要根据寿险公司成立时间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四、本文的局限性及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构建我国保险公司财务预警体系是摆在我国保险业面前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课题,也是保险监管机关实现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环节。本文遵循财务预警理论提出了保险公司财务预警的初步模型。应该说,这一模型还不健全,尤其是以下几个方面需要进一步研究:

1.模型中的指标是否具有线性关系,这是模型能否建立的一个关键。从奥特曼以及其他学者的实证研究结果来看,这一线形关系在制造业以及部分非制造业公司是成立的,但就国内外保险业来说,尚无这方面的实证研究结论。

篇3

关键词:保险公司;财务绩效管理;思考

1保险公司财务绩效管理的必要性

在我国现有保险公司中,以国企为主,它们规模庞大、业务覆盖面广,但存在诸多弊端,例如在国企工作的员工多年以来形成了诸如、人浮于事、不思进取等不良作风,不利于我国保险公司竞争能力的提升。随着我国保险业发展模式的转变,要求保险公司不能够仅仅满足产品和客户数量上的扩增,还应当注重朝着经营业务集约化、高绩效的方向发展。因此,国内保险业面临着越来越激烈的行业竞争,对于保险公司自身经营和财务绩效的管理越来越迫切。近年来,保险公司已经开始重视对自身经营绩效的管理,以此作为分析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优势与不足的重要依据。因此,财务绩效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生存与发展,有必要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绩效管理现状进行研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其财务绩效水平进行评价和分析,据此构建出合适的、科学的、有效的保险公司财务绩效管理体系,为保险公司发展提供依据。

2保险公司财务绩效管理存在的问题

在财务绩效管理方面,保险公司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2.1尚未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有效的财务绩效评价体系。采用传统的绩效评价标准和方法,以关键业绩指标(KPI)为主要财务绩效管理体系,与先进的绩效管理体系存在一定的差距。不同财务绩效管理方法都有其适用性和弊端,而保险公司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有效的综合性财务绩效管理体系。2.2评价指标内容选取方面存在较大的主观性。保险公司绩效评价人员往往会依据领导的意愿,过于关注于那些领导关心的指标,并以此作为评价和分析公司财务绩效的依据。这些公司财务绩效评价指标的选择不能很好地与其他公司进行比较,只是为了满足公司内部特殊的目的。因此,最终的评价结论不具备较强的可比性,不能很好地帮助公司同其他公司进行竞争力对比,同样不利于监管部门和保险业投资者对公司财务绩效真实现状做出准确的、客观的、公正的分析。2.3财务绩效评价和分析上流于形式。保险公司不能做到持续改进公司的财务绩效手段,只是针对评价而评价,同时,内部对于财务绩效管理的支持和关注程度不够,进而无法将最终的公司财务绩效评价结果与公司绩效管理和改进工作相结合,最终致使财务绩效评价不具备应有的实用性。

3保险公司财务绩效管理体系构建的几点建议

财务绩效管理工作开展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发展问题,因此,有必要努力去实现保险公司现有财务绩效管理体系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在实际的财务绩效管理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对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做出准确的、合理的评价和分析,应用新方法、新技术、新手段,逐步完善保险公司财务绩效管理体系。相关建议如下:3.1与公司的经营目标相一致。公司的财务管理目标应当是,在兼顾各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前提下,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投资者对于保险公司财务绩效管理的关心主要是想了解该公司财务状况的质量、生存与发展的前景与潜力,而这些要从多个角度来考察。所以,保险公司财务绩效管理体系在构建时应当考虑的首要任务就是要依据相关性,凭借专业知识与经验找出能够反映财务管理目标的指标。3.2能够全面地、科学地、系统地评价其财务绩效现状。一方面,所建立的财务绩效管理体系应包括影响公司财务战略目标和竞争优势形成的各个主要因素方面,便于从不同的主要侧面对公司财务绩效做出全面的评价;另一方面,所建立的财务绩效管理体系的不同层面之间还应具有因果关系,能系统地、相互关联地对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绩效做出综合的评价。3.3全面性与重要性相结合。应当强调保险公司财务绩效管理体系的全面性,因为它有助于从不同侧面反映公司的财务绩效,然而过于全面的财务绩效管理会使对于公司财务绩效的评价变得模糊不清,无法做到紧密围绕核心问题展开评价与分析。所以,在构建保险公司财务绩效管理体系过程中应选择那些影响公司财务绩效的主要方面,突出侧重点,而非所有方面。3.4考虑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等公司内外部实际情况。按照权变理论,构建保险公司财务绩效管理体系必须随机制宜,应当考虑不同的公司所属行业的特点、不同的发展阶段与环境、不同的公司战略目标等,针对保险公司实际状况构建科学、合理、有效的财务绩效管理体系。3.5具有可测性和可获得性。所谓可操作性指的是在构建保险公司财务绩效管理体系时,应当对其可测性、可获得性等进行重点考虑。可测性是指财务指标必须在量上能测度,可获得性就是指变量的数据资料要容易取得,获取该项指标数据所花费的成本不应大于其所能带来的利益。离开了可操作性,再科学、合理、系统的财务绩效管理体系也是枉然。

4结语

保险公司受国家的政策保护的时期已经一去不复返,在同等竞争条件下,保险公司要想与其他公司展开竞争并抢夺市场地位,就必须注重自身财务绩效水平的提升,不断适应性调整自身经营和发展战略,改变传统经营理念,提升自身综合竞争力。

作者:赵大伟 单位:建信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

篇4

    随着保险市场的深化和保险业监管的规范,《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相继出台,保险业的信息披露问题逐渐引起会计、保险、证券理论和实务界的密切关注,其重要性得到共识。除投资者外,更多的决策主体,包括监管部门、保户、中介机构、评级机构等,对保险业的信息存在着内在需求,呼唤保险行业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一、现行保险业信息披露制度的局限性

    (一)侧重反映保险公司的历史经济活动,缺乏预测信息。现行财务报告体系是一种以过去交易事项为基础、反映保险公司过去业绩的向后看的报告体系。保险行业的运作是以精算假设为基础的,这种假设即是一种预测性的信息。当今社会瞬息万变,用户更希望了解那些对决策有用、能体现保险公司现在与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前瞻性和预测性信息。因而,改革现行的财务报告体系,建立能更好适应新经济时代的财务报告体系势在必行。

    (二)拘泥于法律形式,轻视经济实质。尽管现行财务报告体系也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际上往往是法律形式占据了会计处理的指导地位。比如资产虽被定义为未来的经济利益,但会计人员并非按现值而是按历史成本计量资产。

    (三)缺少非财务信息。长期以来,会计报表过于偏重财务信息而忽略了非财务信息的披露。在科技高度发达的新经济时代,每一项经济决策不仅要依据财务信息,而且要依据非财务信息,有时甚至后者比前者对决策更为重要。会计必须从用户的需求出发,尽力满足其信息需求,适当增加对经济决策有用的非财务信息,如保险公司的背景信息、业务发展的前瞻性信息、保险公司创新能力信息等。

    (四)无形资产的计量与披露还存在较大的缺陷,尤其是自创商誉、知识资本等信息得不到反映。市场经济时代,保险公司等企业的发展动力主要来自一流的人才和不断创新的技术和管理手段。知识、技术将成为保险公司等企业的核心。财务报告应恰当地揭示对保险公司成功经营起关键作用的知识资本信息及其潜在的巨大收益,以合理体现保险公司价值。

    (五)未能全面反映保险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信息。保险公司经营成功与否,不仅取决于其财务状况的优劣和盈利能力的大小,而且取决于其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形象的好坏。企业是社会的企业,保险公司也是社会的保险公司,人们在关注保险公司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关注社会效益,即保险公司在扩大就业、维护职工利益、保护资源与环境及公益性捐赠等方面作出的努力。遗憾的是,现行的财务报告很少涉及社会责任方面的内容。

    二、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拓展的新信息

    (一)保险公司财务指标的披露。保险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财务分析指标与其他的行业会计相比有很大的差异。龚兴隆在《保险会计与风险管理》一书中,对保险公司整体状况评估提出了五类指标,即偿付能力指标、资产质量指标、盈利能力指标、产品线指标和经营稳健指标。在每一大类中还确定该类的核心指标以及一些辅助指标,并对每一指标设定合理的预警线。现列举五个核心指标的公式及其一般的取值范围:

    1.偿付能力系数=自留保费/(资本金+公积金)×100%

    该指标越高,则意味着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越大。我国《保险法》和《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对该指标所做出的规定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公司,其自留保费不得超过资本金和公积金和的4倍”。因此,对于财产保险公司应以400%作为临界值。

    2.非认可资产与认可资产比=非认可资产/认可资产×100%

    该指标用以衡量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我国《保险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对保险公司的不良资产应予以控制,NAIC则规定该指标应小于10%.

    3.净收入与总收入比=营运净收入/总收入×100%

    该指标中,营运净收入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务和投资中的净收入,总收入中还包括已实现的资本收益。该指标的临界值应大于零。如果保险公司年度指标小于零,则说明公司整体经营没有利润,且由于保险是负债经营,很容易使保险公司处于潜亏的状态。

    4.产品组合变化率=各产品险保费比率的变化之和/产品险总数×100%

    该指标用以衡量保险公司每种产品险,如车险、财产险、个人寿险、团体寿险、年金、健康保险等平均保费变化率。根据NAIC的要求,该指标应小于5%.

    5.保费收入变化率=保费收入增长(或减少)/上年保费总收入×100%

    该指标用以衡量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变动情况,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NAIC对财产险公司规定保费收入变化率应在-33%-+33%之间,寿险公司为- 10%-+50%之间。鉴于我国保险市场尚未成熟,为维护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我们认为平均一般应控制在-20%-+50%之间为宜。

    (二) 保险公司财务预测信息的披露。保险公司财务预测信息是保险业信息披露中的自愿披露部分,它表示的是保险公司的末来发展状况,因而备受投资者的关注。保险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财务预测信息质量难以保证,并由此引发有关各方承担法律责任。财务预测信息是着眼于未来的信息,它是基于一系列假设基础之上的推测,可能会因经营环境与经济活动未能与预测一致而与实际结果出现差异,保险公司和注册会计师都有可能因此而招致法律诉讼。当然,这也与公司在披露财务预测信息过程中倾向于报告“好消息”,隐瞒“坏消息”,而且披露的“好消息”往往也过于乐观有关。我们建议在规定保险公司会计报表披露财务预测信息时,应建立相应的财务预测信息质量保证机制。

    (三)非财务信息的披露。保险公司的非财务信息是指不一定与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相关,但与保险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信息,它不以货币为主要的计量单位。保险行业信息的需求者和保险公司本身都对非财务性信息存在一定的需求。具体而言,保险公司披露非财务信息的必要性在于:对保险业信息的用户而言,披露非财务信息,弥补了现行财务报告之不足,有助于其进行正确的决策;对保险公司而言,披露非财务信息有助于改进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效率。因此,目前很多国家要求披露非财务信息。

    保险公司的非财务性信息的内容包括:

    1.经营业绩指标。它比财务指标更能揭示保险公司的发展前景和未来趋势。有助于信息用户深入了解保险公司经营活动性质和未来现金流量,把握保险公司企业发展方向,是信息用户对保险公司未来作出预测的重要依据。

    2.保险公司的管理者对财务和非财务信息的分析。由于信息不对称,管理人员比外部用户更了解与公司有关的事项和交易,因此,披露管理层对一些重要事项的分析和评论有助于信息用户评估公司经营管理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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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筹资环节存在的财务管理问题分析

在保?U公司的财务管理中,筹资环节的重要性对于保险公司的发展不言而喻。在保险公司的运营过程中,如果在筹资环节出现问题,必将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带来风险。而这方面的问题主要是由于以下一些因素引发的。例如:在保险公司内部存在筹资规模好投资规模不相吻合的状况。这将大大增加保险公司的运行风险。一般而言,公司的筹资规模主要是由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来确定的,但是有时候有的保险公司会出现投资规模与筹资规模比例不协调的状况,从而造成资金来源于运行效率之间的不协调。再如:没有合理的筹资结构安排。有的保险公司自财务管理中缺乏科学的、合理的分析过程导致公司的领导在不了解公司运营情况的前提下盲目进性增资、扩资,不仅大大增加了公司的运营成本,更为公司的经营带来了

风险。

(二)投资环节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保险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就是依赖于投保人的保费。保险公司将客户的保费收上来后会进行统一管理,当出现保险理赔事项后,保险公公司会适当地根据用户的需要,并按照保险公司相关条例的规定进行赔付。但是,目前有的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属于负债经营的模式,这就造成当保险公司的整体财务资金全部返还给投保人后,公司财务状况发生危机。因此,当保险公司在运用这些资金的时候一定要充分考虑这些资金的安全性、合理性,同时还必须保证公司自身的安全和收益情况。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必须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投资过程的财务评估,从而使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更加合理,以此来降低财务风险的发生。在投资前一定要对投资方的信息进行全面了解、对投资方向进行准确把握、对投资的方式进行合理选择。

(三)理赔过程中存在的财务管理问题分析

近年来随着保险公司数量的增加,保险业务也得到了不断扩大,很多保费的覆盖面变得更宽。例如:近年来比较风靡的车险、意外险、人身意外险、农业保险等。这些保险已经成为保险公司主要的资金来源。而合理的资金来源是支撑保险公司正常运营的基础,更是保证保险公司今后业务扩展的基本保障。但是就目前的实际状况来看,上述这些增加的保险赔案数量逐渐增加,并且保险客户的服务要求越来越高,再加之这些保险项目的出现区域比较分散,这就导致在理赔过程中由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水平不高的原因产生客户大量流失的情况。例如:有的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员工的整体素质不高,对发生的风险缺乏专业性勘察,从而使得保险公司多支付保险金额问题

的发生。

(四)财务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完善的、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是保证保险公司财务管理正常运行的基础。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方面很多保险公司还缺乏完善性。如:近年来保险行业的突飞猛进地发展使得财务管理制度中的不完善逐渐显现出来;有的保险公司的管理制度不完善,很多地方存在着管理上的大漏洞,这也为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稳定性埋下了隐患。

二、加强财务管理,提升保险公司财务管理能力的有效措施

(一)加强对保险公司筹资环节的管理

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营,公司内部的一些筹资活动是首要环节。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对筹资过程加强管理,合理配置公司的权益资金和债务资金之间的比例。例如:随着保险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营结果与预期结果之间总是存在着差异的,如果不能正确认识这种误差,那么必然会使这种误差不断积累、逐渐变大,这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是致命的打击,严重的还会使保险公司资金链断裂。

(二)加强对投资环节的控制

为了保证保险公司投资环节的顺利进行,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合理把控投资的金额,以此来降低投资风险的发生。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必须根据自设的财务管理状况、公司的实际情况等确定整体的投资方向,特别是对于投资项目的数量、金额、投资方向等必须做到清晰、透明、合理、科学。保险公司还必须认真分析进行证券投资的风险、投资的收益率等内容,降低正确投资风险的发生。

(三)加强对承保理赔过程环节的控制

保险公司应该根据目前的市场运作模式、彻底改变过去的财务管理模式。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内部的发展情况开拓一些具有盈利趋势的业务,并以此为契机来赢得更多的优质客户资源,从而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这样不仅能实现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业务结构优化,还能为保险公司的盈利奠定基础。关于保险公司在理赔环节中的问题,保险公司应做到:提升理赔核心能力、确定理赔方向,不断完善理赔管理模式、加大对赔付成本的管控力度。

(四)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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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偿付能力改革的背景

    现行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经历了30多年的历史,尽管期间经过了不断的修改和完善,但欧盟仍认为其无法满足全面评价保险公司风险和财务状况的要求,也达不到建立审慎监管体系的目标,这也是欧盟启动“偿付能力Ⅱ号工程”的直接动机,具体原因则是多方面的:

    1.监管体制的影响。为减少重复或交叉监管给保险公司带来的负担,欧盟内部实行的是“母国监管原则”,即保险机构(分公司、子公司等)是向其总部所在地的监管机构报告、受母国相关机构监管(Competent Authority of Home Member State),而不是由其市场所在地的东道国监管(Authority of Host Member State)。而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成员國监管机关有相当大的自由度在统一监管指令范围内进行裁量。这样可能出现的一个结果是,在同一市场上的保险机构,由于其监管主体不同,在相同的风险程度下面临的偿付能力要求可能是不一样的,这对保险公司而言是不公平的,保单持有人受到的保护程度也不一样。

    2.市场效率的影响。在完全市场化的经济体系内,任何监管政策的出台都必须考虑该政策能促进而不是抑制向该行业的资本进入,而偿付能力监管的核心就是要求股东必须为保险公司提供适当的资本以抵御金融风险,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但是,不适当的额外资本会增加股东的成本,既可能影响到已进入保险行业的投资者的利益(如分红限制、对资本利得的不适当税收政策等),还可能影响新的投资者进入,制约保险业的发展和竞争力。在效率与安全之间必须有适度的平衡。

    3.金融一体化的影响。进入21世纪,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部门相互融合与渗透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而且形成了很多跨行业提品与服务的金融集团。与此相关的问题是,对于这些机构如何进行偿付能力和资本充足率的评价,既促进金融制度创新,又不形成监管上的真空地带。尽管欧盟没有针对三大金融部门制订统一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和建立统一监管体系,但是三大金融部门之间的交流及相互影响使保险偿付能力监管获得了更多可以借鉴的经验和方法,尤其是银行业的“巴塞尔协议”关于银行资本率充足率的规定为保险偿付能力的立法框架和管理提供了新的思路。

    4.金融产品创新的影响。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产品的创新也层出不穷,如衍生金融工具的出现、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开发、替代性风险转移(ART-Alternative Risk Transfer)等交易方式的产生等。金融创新既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新的经营空间和盈利来源,也使保险公司产生了新的交易与运营风险。需要对保险公司参与创新金融产品进行审慎的风险控制和财务评估。

    5.会计制度发展的影响。偿付能力构成的两个重要支柱——资产与负债的评估直接受会计制度的影响,包括统一规范的会计准则、合理的会计政策、完善有效的内部会计信息系统等。歪曲的会计信息及不合理的会计制度可能使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有效性大打折扣。欧盟要求自2005年1月1日起,所有欧盟境内的上市公司都要按国际会计准则 (IAS)的要求提供会计报告,这也为偿付能力的改革提供了客观条件。

    6.风险管理理论与方法创新的影响。金融市场产品的不断创新,催生了大量新的风险管理理论与方法,如评估资产风险的风险价值方法(VAR-Value at Risk)已在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大量地运用,如风险资本理论(RBC-Risk Based Capital)也进入到了一些国家保险监管实践之中,多情境风险测试(Scenario-Based)模型、基于概率的风险测算模型 (Probabilistic-Based)也已被很多保险公司应用于内部风险控制与管理。这些都为监管机构开辟新的监管体系和思路提供了充分的理论依据与实践基础。

    二、偿付能力改革的基本框架与进展

    为确保偿付能力Ⅱ号工程能真正达到预期目标,欧盟保险委员会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和评估工作,其中对奠定未来欧盟偿付能力管理框架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有两份报告:一份是夏马报告(Shanna Repoa),该报告以陷人困境的欧洲保险公司为案例,重点分析了保险公司的风险问题,探索的是为什么现行监管体系未能有效地阻止这些公司陷入困境,力图建立一整套风险监管的工具,使其不仅能起到诊治作用 (Curative Function),还能起到预防作用(Preventive Func tion);另一份是毕马威报告(KPMG Report),该报告主要是横向比较欧盟成员国及主要保险市场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和思想,在分析金融机构主要风险特征的基础上,引入了大量最新的风险管理理论和方法,力图构建一套完整全面的保险公司财务状况评价和风险防范体系。尽管两份报告的立场不一样,但其对于欧盟现行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有效性的评价基本上是一致的:那就是现行监管体系基本能达到最低监管的需要,其主要缺限是对保险公司所面临的风险考虑得不全面,而且对于保险公司的个体风险不敏感。

    欧盟现行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是由三个层次组成的:第一个层次是对责任准备金的评估,第二个层次是对资产价值的评估与认可,第三个层次是偿付能力边际的确定(一般称之为固定比例法,即偿付能力边际与资产和负债之间的关系用比例固定下来),这三个层次基本上反映了偿付能力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撇开这三重体系本身的合理性与技术细节不谈,仅从结构的角度,要将偿付能力置于保险公司整体财务状况和风险评价的框架范围内,这三个层次还是远远不够的。对偿付能力监管范围的界定,不能扩大化地把所有与保险监管相关的工作都纳入到偿付能力监管这一范畴,也不能简单化地把它处理成为一种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在实践中有三种具体的理解及相应的操作模式:一种理解是基于最低偿付能力计算及最低资本要求的一套规则,这实际上就是现行欧盟的操作模式,也是偿付能力I号工程的重点;第二种理解是确保保险公司财务稳健的一整套规则,既包括偿付能力及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还包括责任准备金的评估模型与方法,以及基于资产负债相匹配的资产评估制度和管理制度,这是国际保险监管协会(IAIS)建议的方法;第三是指“总体偿付能力(Overall Solvency)”,它与前两种理解的主要差异是,前两种理解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或财务状况,局限在其资产负债表的框架下,是一种静态的方法,“总体偿付能力”评价的是在综合考虑保险公司的内部运营情况和外部环境因素后的动态财务稳健情况,既包括产品特点、组织管理结构、质量管理体系等内部因素,还包括经济周期、竞争条件、股东品质等外部因素,这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比较倡导的方向。因此,要全面评价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控制风险,第三种理解比较符合欧盟此次偿付能力改革的目标。结合目前保险市场的趋势,两份报告均建议建立以风险评估为基础的风险管理方法(Risk-Based Ap— proach),将其作为评价保险公司整体财务状况和风险的基本手段,借鉴“巴塞尔协议”关于银行财务状况和风险评估的“三支柱法(Three Pillars Approach)”搭建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新框架:

    1.第一根支柱是根据保险公司的承保信息及资产负债状况建立以风险为基础的最低偿付能力规定。鼓励保险公司采用多情境测试法及概率计算法等内部风险模型来评估其资产风险、负债风险及运营风险,同时要求责任准备金及其它负债都要与资产间建立严格的匹配关系,并严格控制非认可资产的标准和比例。现行的监管体系可以并入到第一支柱中,并进行技术上的调整与完善。

    2.第二根支柱是审慎的监管评价。监管机构应全面评估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力度,包括是否全面理解认知其面临的全部风险点,是否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该制度是否有效地执行,对各种风险是否进行有效的多情境压力测试、资产负债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再保险制度是否合理有效等。

    3.第三根支柱是引入市场力量监督和管理。保险公司必须进行充分透明的市场信息披露,使市场参与者(保单持有人、投资者、合作伙伴)能充分评估保险公司的业务情况、资产和负债风险、资本充足情况、管理水平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并鼓励独立的顾问咨询机构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风险状况进行独立的评估,作为投资者、保单持有人决策的依据,也可以作为监管机构的参考。

    以上是作为审慎监管体系必备的结构框架,在最核心、也是最重要的偿付能力及相关资本充足性的规定上,KPMG报告的建议很有代表性:

    1.在资产评估方面,由于欧盟现行监管制度没有规定资产评估的具体方法与标准,实际操作中都是由成员国监管机构自行设定,没有可比性,可以借此机会统一资产的评估方法与标准,并借欧盟境内推行统一国际会计准则这一契机,要求成员国公司以市场价值为标准公允评估其资产;统一非认可资产的标准和比例,减少成员国的随意性;同时,引入风险资产评估法(即VAR),建立资产与资本充足率之间的合理关系模型。

    2.在责任准备金方面,统一责任准备金评估模型和假设的披露规则,要求保险公司根据不同的精算假设对准备金进行多情境敏感性测试,并对赔付率等重要指标基于不同的概率模型进行压力测试,最大限度地反映保险公司面临的负债和风险状况。同时对评价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安排和风险控制措施进行全面审慎的评价,防止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尤其是财务再保)和风险转移产品安排进行“监管套利(Super— visoryArbitrage)”。

    3.在偿付能力边际的计算上,应避免现行“固定比例法”的结构性缺限,重点是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进行全面的界定,现行规定主要评价的是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及责任准备金与相应资产不匹配的风险,忽视了保险公司面临的运营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总体资产与总体负债不匹配的风险。应鼓励保险公司通过建立内部风险评估模型(1n. ternal Models),对其所面临的风险,尤其是运营风险和市场风险进行全面的评估,并借鉴RBC法,确定风险与资本及偿付能力间的对应关系,而不仅仅是偿付能力与资产或负债之间的关系,真正防范和控制保险公司的总体风险(Aggregate Risks)。“偿付能力Ⅱ号工程”关注的不仅是偿付能力或资本是否充足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将偿付能力监管置根于评价和控制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确保保险公司财务稳健的基础之上。

    三、欧盟偿付能力改革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保险行业最大的风险是偿付能力风险,加强偿付能力的管理是确保保险市场稳健运行和发展、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的根本所在,我国保险监管机构也将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作为保险监管的重点。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基本上是在欧盟现行框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欧盟偿付能力监管改革的理论与实践可以为我国偿付能力监管未来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

    1.解决偿付能力和准备金评估之间的矛盾关系,这是“固定比例法”最大的缺限。一般而言,准备金提取得越充足,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也应该越稳健,即准备金越充足,偿付能力边际(或充足率)就可以要求相对低一些。由于我国目前的认可负债是与责任准备金之间直接挂钩的,这样的结果是,准备金计提得充足的公司反而偿付能力要求会更高。换言之,在相同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或偿付能力边际)的情况下,由于不同的保险公司使用的准备金评估方法或假设的不同,可能会掩盖保险公司之间实际风险的差异。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可以尝试将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要求与准备金的评估方法和模型挂钩,而不是完全采用固定比率的方法,根据准备金的充足程厦确定小同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或边际)。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准备金的评估模型必须完全透明,并且可以根据保险公司精算技术和内部风险管理水平的差异决定其可以选用的准备金评估模型、方法及相关假设,对于技术条件和管理水平达不到要求的公司只能采用规定的模型和方法。

    2.推动保险公司建立和完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尤其是资产负债管理制度。在准备金充足的前提下,偿付能力的风险主要反映在资产质量的风险上,包括资产负债之间匹配的风险和资产质量控制。随着保险业可投资领域的不断扩展,整个行业的风险暴露(Risk Exposures)也不断增加,单纯的保险投资比例控制很难全面评价不同保险公司因为投资策略和内部控制制度差异带来的风险水平的差异。可以强制性地要求保险公司以资产负债管理控制为核心,完善资产和负债风险的管理,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及市场风险;并鼓励保险公司在开发引用先进风险管理手段和工具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内部风险评估制度、风险控制制度、降低风险的风险转移制度安排等,防范控制承保风险和运营风险。

    3.推动保险会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偿付能力和财务状况的评价是基于保险公司充分准确的会计信息,这既有赖于保险公司信息系统的完善,更有赖于公认会计准则 (GAAP)或法定会计准则(SAP)的合理和完善,而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在责任准备金的计提、递延取得成本的资本化及摊销、保费收入的确认与计量、投资性产品的会计处理等方面与国际会计准则或公认精算准则之间的差距还很大,影响了偿付能力监管办法有效作用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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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保险公司 财务风险 管理和控制

任何公司自成立之日起,财务风险就相伴而来, 财务风险是公司财务管理过程中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财务风险不可能完全消除,但可以通过分析产生风险的原因,探索风险控制的方法,有效防范财务风险,靠负债经营的保险公司更应如此。

一、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的表现形式

财务风险是指保险公司由于使用负债融资而引起公司盈余的变动。财务杠杆作用是否有效、财务控制系统是否合理与调配资金手段是否灵活,不外是影响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直接的原因之一,保险公司财务风险通常为从筹资、投资到现金收回几个会计循环中体现出来的问题,具体在财务信息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偿付能力不足

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用来承担所有到期债务和未来责任的金融支付能力。对一般公司而言,偿付能力的要求是资产至少要大于或等于负债。对保户而言,他从保险公司那里购买保单,就是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按合同及时足额予以保险给付。至于保险公司,其经营目标是利润最大化,它必须通过维持偿付能力,完全履行保险合同,才能赢得保户,否则,就会声誉受损,甚至破产。

(二)资产负债匹配性差

保险公司负债主要来自客户交纳的保费,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期限有长有短,期限结构多种多样;二是流动性要求较高,必须保证满期给付、赔款支付、退保金支付等现金支付能力充足;三是负债是有成本的,即有预定利率。如果资产负债不相匹配,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占比过高,则大量短期资产的经营将受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导致经营的不稳定性,导致长期负债形成的长期资产在运用形态上的无形损耗。如果资产负债管理失衡,资产变现能力较差,可能导致现金支付能力不足,引发客户大规模退保, 产生资金风险。

(三)坏账过多

保险公司为争取顾客投保或收取庞大金额的保险费,往往会采取延缓收费,从而造成保险公司为数不小的应收保费。若保户信用良好,则不会造成太大问题,反而可以协助公司争取顾客;但若收款效果不好而且保户财务有困难,则多半会形成坏账,使现金流量减少。

(四)投资收益过低甚至亏损

保险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可能发生重大亏损,特别是在资金运用不当时,将导致投资亏损,进而抵减承保利润。保险公司由于客户众多,与一般公司相比显示了较强的公众性,如果产生重大亏损,不仅难以吸收进一步的投资,而且会严重损害公司形象,对以后的保险产品销售将带来困难,进而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

(五)责任准备金提存不足

保险公司经营的特点是:事先收取固定保险费,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再依合同规定对被保险人或收益人给付保险金责任。由于保险人的责任发生于合同签订以后,故于平时收取保险费时就必须依规定计提充足的责任准备金,以备不时之需。因此,从经营角度来看,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负债的最大项目。

二、引发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的原因分析一般来说,导致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的成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战略目标定位偏差

公司的发展战略目标应该基于公司的总体控制能力和现有综合资源的配套支持,要考虑公司现有的人力、财力及对保险行业的认知程度等多种因素,量力而行,否则,将会加大公司的财务风险。

(二)内部财务监控机制不健全、内控失效

内部财务监控是公司财务管理中一个非常重要而独特的系统,目前很多公司没有建立有效的内部财务监控机制,即使建立了,财务监督制度的执行要打折扣,例如,缺乏对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财务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等,从而引发财务风险。

(三)财务决策失误

由于公司财务决策不科学、投资决策失误导致公司投资收益率低于公司的保险产品的预定利率和融资成本,使得公司的财务状况恶化,并威胁到公司到期返还保险金或其他债务的偿还,由此增加了公司静态财务风险产生的可能性,最终导致财务风险的产生。

(四)预算管理功能缺失

公司管理者需要借助预算来指导分配资源、实施控制、考评并奖励进步。这是资源的稀缺性和达成公司目标的支持性决定的。公司如果不实行预算管理或预算功能缺失,则会造成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经营成本上升,奖惩缺乏依据,员工没有工作积极性,财务开支失控形成风险,最终导致公司目标无法达成。

三、应对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体系

财务风险预警是通过跟踪监视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各种异常变动情况,在财务风险发生之前及时发出预警信号,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公司财务风险预警系统的建立,要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建立预警系统,用以判断财务风险的大小对公司的影响程度,从而防微杜渐。

(1)建立财务预警分析指标体系。财务风险预警指标应以变现能力指标和偿债能力指标为基础,以财务效益指标和资产营运指标为补充,重点突出变现能力指标。这些指标包括:现金流动负债比率、资产负债率、偿付能力、经营活动现金流入比重、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净资产收益率、应收款项周转率、保费收入增长率、续保率、退保率等。

(2)建立资金监控系统,编制现金流量预算。由于公司财务管理的对象是现金及其流动,就短期而言,公司能否维持下去,并不完全取决于是否盈利,而取决于是否有足够现金用于各种支出,特别是大量的保险业务支出。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一般应大于净利润,才能保证公司的经营稳定。

(二)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财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在风险管理中所形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一种动态管控体系,既是降低公司财务风险的核心,也是强化公司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加强公司财务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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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学者对财务困境的理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破产;现金流不足;失败;亏损等。自Altman(1968)《财务比率、判别分析和公司破产预测》一文开始,“破产”逐渐被纳入财务困境概念框架。Wruck(1990)认为财务困境是“现金流不足,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Rose(1999)认为“经营现金流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为财务困境,并从现金流不足、流动资金不足、债务比例失衡和资本结构失衡四方面来描述财务困境表现。Deakin(1972)任务财务困境公司是“已经宣告破产,并且丧失偿债能力或者进入破产清算阶段”的公司;Bulm(1974)也认同“失败”是不能偿付债务、进入破产程序或与债权人达成债务减少协定。Argenti(1976)把以上“公司失败”的研究都界定为“财务困境研究”。

Lau(1987)认为“企业财务困境是一个动态、连续的过程”,把财务状况按照程度划分为五个阶段:“财务状况良好;减少支付或不支付股利;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处于破产保护之中和法定破产清算。”把最后四个阶段定义为财务困境阶段。

二、国内研究

吴世农和黄世忠(1986)认为财务困境公司就是破产公司,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不具有偿还债务能力而破产。谷?w和刘淑莲(1999)将财务困境界定为企业不具有偿还债务能力,包括资产大于负债的技术性破产和资不抵债的实质性破产,以及两者之间的各种情况。后来,这一概念也被很多学者继续沿用,比如杨继伟(2007),赵爱玲(2000)。郭丽红(2001)认为财务困境的极端情况是企业破产,但是也包括一般性的资不抵债的情况。陈静(1999)在其研究中将证监会对“ST公司”的界定标准作为陷入财务困境的标志。即“第一,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均为负;第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股东权益低于注册资本”。由于“ST公司”有明确的界定标准,而且是一个客观发生的事件,可量化性强。因此后来很多学者都选取“ST公司”作为财务困境样本,如张玲(2000)、宋新平等(2009)。

可以看出,国内学者对财务困境的理解基本上涵盖“破产”、“失败”、“亏损”“资不抵债”、“被ST”等内容。

三、本文界定

如何定义“财务困境”学术界众说纷纭,众多国内外学者在不同时期都从不同方面进行过阐述,没有形成一致观点

财务困境是一个连续动态的过程,没有明显的标志性时点。以往为了便于量化分析,很多学者把这个时点定义在“破产”或“被ST”的时刻。国外由于法律体系完善,很多学者一般都将财务困境等同于破产。比如Deakin(1972)认为财务困境公司仅包括“已经经历破产、无力偿还债务或为债权人利益而进行清算的公司”。国内学者对财务困境的界定多数等同于公司出现财务状况或其他状况异常“被ST”。比如吴世农、卢贤义(2001)以上市公司“被ST”作为判定公司陷入财务困境的标准。但由于国内财险公司并不存在破产或“被ST”的情况,因此该标准并不适用于本文。另外从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才看,“破产”和“被ST”只是表示企业陷入“财务困境”的一种形式,往往很多企业在没有发生“破产”或“被ST”时就已经出现了财务困境。因此,本文更认同Argenti(1976)将多种因素综合起来界定的财务困境概念,财务困境的范围应该是比“破产”和“被ST”是更为广泛的概念。

后来,也有学者尝试使用其他标准来界定财务困境。申恒亮(2008)、腾焕钦(2011)以偿付能力作为划分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标准,主要考虑到偿付能力是反应保险公司核心能力的指标,也是各国监管的核心指标之一。但是随着监管部门对公司的风险管控也有传统单一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向以风险为主的“偿二代”过度。

本文的界定除了参考前人的研究外,还结合国内的以下标准:

首先,证监会认为以下情形可能会导致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异常或其他异常{1}:

“(一)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连续为负值;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

其次,《保险法》{2}明确规定:“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机或者已经严重危机公司的偿付能力的”。“保险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或者偿付能力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标准,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并公告,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保险法》中多次明确提到偿付能力,并以其作为衡量保险公司面临风险大小的标准。

《保险管理暂行规定》{3}明确指出财产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标准:

“(一)当上一年度的自留净保费收入小于或等于人民币2亿元,偿付能力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当上一年度的自留净保费收入大于人民币2亿元,小于或等于人民币30亿元时,偿付能力不得低于人民币l亿元或自留保费的三分之一,两者以高者为限;

(三)当上一年度自留净保费收入大于人民币30亿元时,偿付能力不得低于人民币10亿元或自留净保费的四分之一,两者以高者为限”。

第三,《破产法》{4}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证监会对企业财务异常的标准主要体现在盈利能力方面,《保险法》和《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强调偿付能力,《破产法》强调负债风险和偿付能力。本文认为财险公司财务困境应该包含以下具体困境事项:

第一,偿付能力严重不足;

第二,现金流不足,导致无法清偿债务;

第三,破产。

注释

{1}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2}《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

篇9

[关键词] 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管理和控制;监督;预警体系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3 . 14. 010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3)14- 0021- 02

1 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的表现形式

1.1 偿付能力不足

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用来承担所有到期债务和未来责任的金融支付能力。对于普通的上市公司而言,企业的总资产要大于负债的数目,客户从保险公司那里购买了保险单,而保险公司要做的就是及时给予参保人足够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也在寻求运行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必须使其拥有足够的偿还能力,才能赢得参保人员的信赖和支持,占得有利的市场份额。

1.2 资产负债匹配性差

客户交纳的保险费用是影响保险公司负债的最关键原因,具体表现在以下特点:①期限有长有短,期限结构多种多样;②流动性要求较高,必须保证满期给付、赔款支付、退保金支付等现金支付能力充足;③负债是有成本的,即有预定利率。如果资产负债不相匹配,就会导致保险公司负债数额的增加,影响公司的运营效果,保险公司一旦失去现金支付能力,就会引起客户的大规模退保,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1.3 责任准备金提存不足

保险公司经营的特点是:在危险发生之前收取投保人的保险费,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再依据投保人参保的具体数额进行保险金的支付。保险公司要做到的就是及时支付受害人的责任赔偿费用,如果出现准备金不充足的情况,会给保险公司的财务带来巨大的影响,同时给参保人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无法支付给参保人足够的资金,就没有了有效的保险合同保障,客户的切身利益就无法得到保护。

1.4 经营成本显著上升

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主要包括:客户退保金、客户赔偿金、人佣金、公司经营费用等,在对这些开支进行管理的时候,一定要将其严格限制在合理范围内,并确定一定的金额投放比例,从而减少风险的发生。

2 应对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的措施

2.1 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财务活动风险管理

保险公司的运行机制在风险防范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由此可见,需要建立合理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财务责任人制度、审贷分离制度以及授权授信制度等。与此同时,为了提高债权管理服务质量,可以通过建立财务证制度和保险公司电子登记系统;为使保险公司内控制度得到有效的改善,可以通过创建独立完善的会计核算系统来实现。现阶段保险公司需要尽快建立健全内部稽核监管体制与下审一级的稽核监管体制,这两个体制由一级法人进行直接领导。除了要处理正常的稽核工作,还要定期检查一级法人的决算真实性稽核、任期责任性稽核以及大额财务风险稽核等,使保险公司的稽查工作的结果更具有公平性和独立性。加强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机制建设的具体方法如下:

加强保险公司内部体制的改革,并且制定和实施有效的奖励机制,建立健全客户经理制,将经营业绩和客户经理的薪水联系起来,提高客户经理的工作积极性;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加强对保险公司人员的培训,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提高保险公司人员的专业技能和业务素质,进而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水平;建设公司内部文化,将个人价值的实现和管理目标的实现紧密结合起来,充分调动人的工作积极性,使其充分了解和掌握保险公司岗位制定的目标、能力、业绩以及素质等标准;建立有效的激励制度,提高任用、选拔、培养员工的工作效率,在吸纳人才的同时,也可以充分调动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坚持以人为本,使全员上岗制度真正地落到实处,不断提高保险公司人员队伍的综合业务素质,充分发挥保险公司部门的作用,对防范保险公司的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2 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体系

(1)建立安全可靠的财务风险信息系统,如客户信息系统,其中包括客户的财务信息、账户信息以及其他信息;如保险公司风险监控系统,其中包括不良财务的信息、保险公司违规性信息以及客户监管信息等。合理利用风险管理手段可以及时地检查财务人或财务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等;采用完善的风险管理检测与控制的技术手段,既可提高风险监控的效率和权威性,还可以有效管理和控制员工的行为,防止出现内部风险;通过建立有效的竞争机制,可以防止风险的判定及管理水平受到外部不良因素的影响。

(2)加大政府政策的支持力度,可有效降低保险公司出现不良财务的几率。近年来,地区的经济在国家经济政策的支持下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其中保险公司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也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为了防范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风险,政府部门需要做到以下几点:政府部门要减少行政干涉,在行政管理中注意约束自身的行为,防止因抵债问题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建立健全责任制度,维护债权和交易,在金融市场上形成完善的自律机制,强化全民的意识,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2.3 保险公司集资风险的防范

2.3.1 努力寻找不同的集资渠道

在制定集资策略时,保险公司应该开阔视野,努力寻找各种不同的集资渠道,为集资结构的科学化合理化提供一定的保证。集资结构主要包括2部分内容:①保险公司自有资本、债务资本以及权益资本三者之间的比例关系;②保险公司债务资本中的长期债务和短期债务之间的比例关系等。在确定保险公司的集资结构时需要始终坚持2个原则:①将保险公司资金成本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的原则;②使保险公司的资本、债务资本以及权益资本三者之间的比例关系保持在正常范围内。在这2个原则下,再认真研究和分析保险公司债务资本的构成部分以及其期限结构,然后对保险公司今后的现金流入和偿还债务的留出依据期限进行合理的组合,在对其进行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找出保险公司日后资金流动性方面存在的劣势,然后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地调整保险公司中长期负债和短期负债的期限及数额结构。

2.3.2 灵活运用不同的集资方式

当前,保险公司通常采用发行股票和债券、增值扩股等集资方式。我国保险公司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发展运行机制仍不成熟,在发展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变现能力差、股权流动速度慢等问题,这就是造成中国其他公司不愿与之合作的原因。虽然外资企业发展实力较强,并且拥有先进的管理技术,但是在外资入股方面受到了相关政策的制约,很难为我国保险公司的发展提供有利的帮助。可见,通过国内外企业入股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保险公司融资需求的问题。基于此,如果保险公司依然运用长期债券的方式进行集资,会给保险公司带来很高的负债压力,更有甚者对公司未来的集资活动带来一定的风险。另外,利用财政融资和发行次级债的方式也可以为保险公司筹集一些资金,但是由于公司的财政支持力度不够、次级债需要还本付息等原因,保险公司只能将其作为集资的一种辅助方式。因此,在选择集资方式时,保险公司要对自身的财务状况、发行时机、经营状况、股东的满意度以及价格等因素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灵活地运用多种集资方式筹措资金,从而有效降低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

2.4 保险公司投资风险的控制

投资风险一般是指企业投资的预期收益率的不确定性。只有保险公司投资的风险和收益具有统一性,才能对公司的投资行为进行有效的调节。投资活动是保险公司中非常重要的内容,投资成功与否和保险公司的生存发展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保险公司只有充分发挥现有的所有资源,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因为保险公司的投资环境十分恶劣复杂,在投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风险。为了做好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管理,这就需要公司建立科学的资金集中统一体系和投资管理体系,从而将公司的财务风险降到合理的范围内。

保险公司可以优化投资组合的方式降低投资风险。从资产配置角度出发,当前保险公司的主要收益来源是固定收益类投资,由于用于股票的投资成本较小,公司投资的种类较少。在基础设施领域中有一些投资项目的收益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如果保险公司加大这方面的投资将会改善投资结构,使投资结构趋于合理,保障公司投资收益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有些保险公司因为受到自身偿付能力的限制,需要有充足的资金作保障,虽然有些项目收益看似比较好,但是仅表现在账面上,而账户上却没有充足的资金。所以,保险公司需要制定一定的标准来衡量公司的投资收益,较好的选择就是实行现金流。为此,保险公司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偿还能力和资本金允许的条件下,科学合理地制订中长期资产战略配置计划,使业绩基准和投资限制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并为实现这个长期投资目标做出一定的努力,从而使公司的财务风险得到有效的控制。

主要参考文献

[1]韩梅.浅谈保险企业财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J].现代商业,2011(11).

[2]唐艳.浅谈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现存问题的成因及治理方法[J].消费导刊,2009(5).

篇10

关键词:保险监管;偿付能力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国保险业从此打开了通往世界保险市场的大门。对中国保险业来说,加入世贸组织不仅要面对保险市场竞争所提出的挑战,更重要的是对国际市场游戏规则的把握与认同。因此,了解国际保险监管发展趋势,借鉴国际保险监管先进经验,对我国保险监管体系的形成和制度建设提出可行的政策建议,是当务之急。

1.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现状及其不足

我国目前采用的偿付能力监控指标是在借鉴欧盟偿付能力额度制度和美国风险资本管理的基础上形成的,其中包括定性和定量监管两个方面。定性监管主要规定了保险条款、费率、准备金的提存,规定了保险公司单个风险自留额和全部风险自留额,并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了规定;定量监管主要是采用了英国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思路。但与实施这种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相配套的一系列制度体系和监管指标尚有许多不合理、不完善之处。

1.1缺乏完整的保险会计准则体系。

保险公司不仅同一般企业一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而且还承担着社会保障的责任,关乎广大投保人的利益。保险公司的两重性质决定了其会计行为规范的两重性:一方面需符合一般财务会计原则,其主要目的在于保证保险公司对外财务信息的披露,要求真实、公允地反映保险公司会计期间内的经营成果和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状况,要求保险公司的财务信息与其他行业保持可比性;另一方面要符合监管会计原则,主要服务于保险监管当局为保证保单持有人利益而监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需要。因此,保险公司在会计制度的设计上,不仅需要建立适合于保险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还需要重视监管会计制度的建设。目前,国际上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都建立了专门的保险监管会计制度,而我国仅于2004年下发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准则公告第1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征求意见稿)》,保险监管会计制度建设总体尚处于初始阶段。

1.2缺乏统一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标准。

目前我国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实行两种标准,一种是适行于上市公司和股份公司《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2002年1月1日颁布),另一种是非上市和股份公司实行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1999年1月1日颁布),两种制度最大的区别是在《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中更加强调了会计的谨慎性原则,更有利于反映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由于两种制度对会计要素的确认原则及方法不同,对评估保险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及偿付能力也会带来直接影响。

1.3监管指标不全面,预警作用不明显。

保险财务监管指标体系的建立不仅要做到满足现状,更要能够对以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并对以后的经营态势做出合理预测。我国在借鉴美国保险监管指标体系基础上建立的财务指标体系只是侧重于公司盈利和经营性风险的分析,涉及综合性财务状况和准备金方面的指标较少。而美国的保险监管财务指标仅对产险公司就设立了11个指标,从综合财务状况、利润经营状况、流动性和准备金等多方面来综合考核公司的经营状况。我国只借鉴了美国监管指标体系的一些指标,没有设立一套类似于美国的对历史数据财务状况的追踪分析系统,在美国对历史数据财务状况的追踪分析系统中3年前提出过警告的公司中,有80%的公司最终都破产了。

1.4缺乏对财务指标的动态监管。

我国评估保险公司财务指标的偿付能力是以1年内公司认可资产减认可负债的差额作为标准的,只测算这一时期保险公司的静态偿付能力,没有考虑保险公司长期持续经营的要求,不能真实反映不同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另一方面我国使用的一系列财务比率法是定量指标体系构成的,它们在选择上是否恰当、合理,都会影响到预警系统的运行效率。在2003年下发的《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中只是从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最低偿付金额几方面对保险公司的财务情况监管,并没有联系保险公司在一定假设条件下的现金流入、现金流出及其对财务状况的影响做出预测。

2.加强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建议

2.1进一步重视并加强保险偿付能力的监管。

我国保险监管当局对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分别规定了最低偿付能力标准,但这些规定并没有被很好地执行,一些中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概念和风险选择的意识不强,挂赔现象严重,整体偿付能力依然薄弱。保险公司承担着广大被保险人可能发生保险事故而引致的赔偿或给付责任,只有本身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才能保障被保险人的安全,增强消费者的信心。因此保险监管应进一步重视并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的考核,结合国情,参照国际惯例,改善目前最低偿付能力的计算方法,使其更加科学化、合理化,确保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风险具有足够的赔偿或给付能力,保证公司良好的财务稳定性和较高的置信度。同时要注重建立应急机制和化解风险的渠道,一旦发现偿付能力不足,应立刻采取诸如办理再保险、转让业务、增加资本金、调整资产结构或是限期整顿、停止部分业务、直接接管等补救措施,重新塑造保险公司的财务信用体系,以维护社会保险园地的正常秩序,促进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

2.2建立完善的保险业法定会计准则体系。

加快保险企业会计制度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统一化建设,认真研究并借鉴国外保险会计的规范和标准保险业法定会计准则体系,结合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和监管要求,不断建立完善体现保险行业特殊性的保险业会计准则体系。保险公司可以先按照保险行业通用会计准则(GAAP)编制通用会计报表,再按照保险法定会计准则(SAP)调整为监理会计报表从而满足投资者和监管部门的不同需要。

2.3建立有预警性和评级等级制度的监管模式。

集中保险公司的资产获利能力、资产质量、投资收益、准备金充足率、资本金充足率等体现偿付能力安全性的各项财务指标,并分析3到5年的财务跟踪指标和财务评价等级制度,通过多年跟踪的财务指标来分析发现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征兆,评价公司今后的发展趋势,并且采用财务评价等级制度的方式对公司的大小和财务状况进行分类,提高监管的精细化程度。目前,以NAIC(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的IRIS(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和RBC(基于风险的资本管理方法)为代表的保险机构偿付能力风险预警机制已经在世界各国广为应用,我国的保险监管应尽快改变传统的主观性和经验性做法,加快监管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

2.4建立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转变的监管模式。

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动态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1)动态评价保险产品负债与其相对应资产的实际形态是否匹配;(2)不仅是对决算期进行评估,而且通过对未来任一时点现金流量状态进行模拟,来反映和评估保险公司的所有经营状况;(3)借鉴美国做法进行利率假设,通过适当的概率分布来确定利率和变化,并考虑公司的各种资产和负债的配置,将公司现金流公式化,计算出各种利率假设下公司的现金流入和流出,以此来评价公司的偿付能力。

2.5加强保险行业自律。

成功有序的监管离不开行业组织的自律配合,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人或保险中介机构组成的社会团体,其在规范保险市场方面发挥着政府监管当局不具备的协调作用。因为行业组织在起市场主体间联络、信息、技术咨询和共享服务等作用的同时,在某种程度上还能独立充当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和行业经营行为的仲裁者。监管当局应积极支持保险行业组织的建设,以行业的自律担负起监管的辅助作用,通过保险行业协会加强各保险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从而避免同业过度竞争造成亏损和偿付能力的不足。

2.6提高保险监管从业人员的素质。

加入WTO,中国保险监管业面临考验,保险监管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加入WTO,意味着中国保险监管在物质或者有形的层面上迅速地向国际靠拢、与国际接轨,但保险监管同时也是一种文化、一种理念,文化和理念上的转变问题是不可能通过WTO或其他什么协议可以简单解决的。但事实证明,有形和无形两个层面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二者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只有达到协调一致,才能称得上是有效的、与国际接轨的保险监管。这里的关键问题是所有保险监管从业人员的普遍素质。从现状看,我国保险监管队伍是相当不错的,精练、充满朝气。但是必须看到,我们从事保险监管的历史毕竟太短,对市场经济和开放条件下保险监管理念、技术和手段的了解、认识和掌握有限。在不少人的观念中还留存着计划经济和封闭经济体制下政府行为模式的烙印。人的观念不转变、素质不提高,所谓的接轨是不会有生命力的。应当看到,在监管机构、监管形式和监管内容上,当前我国保险监管与国际潮流不一致。比如,全球兼并盛行而我国的保险监管则要求产、寿险分业经营,国际保险监管日趋放松对微观层次的监管而注意对偿付能力的审查,我国却强化对费率、条款的监管。对此,一方面,我们应积极地予以正确评价,我国的保险监管方面基本反映了我国的保险业水平及发展要求,如产、寿险分业经营就促进了我国长期以来发展不足的寿险业务迅速增长,又如从全球购并历史来看,合总是以分而发展为基础的。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从国际保险监管中看到我国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黄亚锋着.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构建,《保险研究》,2001年06期.

[2]曾静.完善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思考,《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04期.

[3]戴娟.借鉴国际经验加强保险监管体系的建设,《保险研究》,2004年05期.

[4]杨柳明.韩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模式及启示[J]华南金融研究,2003,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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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保险监管;偿付能力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国保险业从此打开了通往世界保险市场的大门。对中国保险业来说,加入世贸组织不仅要面对保险市场竞争所提出的挑战,更重要的是对国际市场游戏规则的把握与认同。因此,了解国际保险监管发展趋势,借鉴国际保险监管先进经验,对我国保险监管体系的形成和制度建设提出可行的政策建议,是当务之急。

    1.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现状及其不足

    我国目前采用的偿付能力监控指标是在借鉴欧盟偿付能力额度制度和美国风险资本管理的基础上形成的,其中包括定性和定量监管两个方面。定性监管主要规定了保险条款、费率、准备金的提存,规定了保险公司单个风险自留额和全部风险自留额,并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了规定;定量监管主要是采用了英国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思路。但与实施这种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相配套的一系列制度体系和监管指标尚有许多不合理、不完善之处。

    1.1缺乏完整的保险会计准则体系。

    保险公司不仅同一般企业一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而且还承担着社会保障的责任,关乎广大投保人的利益。保险公司的两重性质决定了其会计行为规范的两重性:一方面需符合一般财务会计原则,其主要目的在于保证保险公司对外财务信息的披露,要求真实、公允地反映保险公司会计期间内的经营成果和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状况,要求保险公司的财务信息与其他行业保持可比性;另一方面要符合监管会计原则,主要服务于保险监管当局为保证保单持有人利益而监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需要。因此,保险公司在会计制度的设计上,不仅需要建立适合于保险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还需要重视监管会计制度的建设。目前,国际上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都建立了专门的保险监管会计制度,而我国仅于2004年下发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准则公告第1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征求意见稿)》,保险监管会计制度建设总体尚处于初始阶段。

    1.2缺乏统一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标准。

    目前我国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实行两种标准,一种是适行于上市公司和股份公司《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2002年1月1日颁布),另一种是非上市和股份公司实行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1999年1月1日颁布),两种制度最大的区别是在《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中更加强调了会计的谨慎性原则,更有利于反映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由于两种制度对会计要素的确认原则及方法不同,对评估保险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及偿付能力也会带来直接影响。

    1.3监管指标不全面,预警作用不明显。

    保险财务监管指标体系的建立不仅要做到满足现状,更要能够对以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并对以后的经营态势做出合理预测。我国在借鉴美国保险监管指标体系基础上建立的财务指标体系只是侧重于公司盈利和经营性风险的分析,涉及综合性财务状况和准备金方面的指标较少。而美国的保险监管财务指标仅对产险公司就设立了11个指标,从综合财务状况、利润经营状况、流动性和准备金等多方面来综合考核公司的经营状况。我国只借鉴了美国监管指标体系的一些指标,没有设立一套类似于美国的对历史数据财务状况的追踪分析系统,在美国对历史数据财务状况的追踪分析系统中3年前提出过警告的公司中,有80%的公司最终都破产了。

    1.4缺乏对财务指标的动态监管。

    我国评估保险公司财务指标的偿付能力是以1年内公司认可资产减认可负债的差额作为标准的,只测算这一时期保险公司的静态偿付能力,没有考虑保险公司长期持续经营的要求,不能真实反映不同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另一方面我国使用的一系列财务比率法是定量指标体系构成的,它们在选择上是否恰当、合理,都会影响到预警系统的运行效率。在2003年下发的《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中只是从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最低偿付金额几方面对保险公司的财务情况监管,并没有联系保险公司在一定假设条件下的现金流入、现金流出及其对财务状况的影响做出预测。

    2.加强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建议

    2.1进一步重视并加强保险偿付能力的监管。

    我国保险监管当局对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分别规定了最低偿付能力标准,但这些规定并没有被很好地执行,一些中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概念和风险选择的意识不强,挂赔现象严重,整体偿付能力依然薄弱。保险公司承担着广大被保险人可能发生保险事故而引致的赔偿或给付责任,只有本身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才能保障被保险人的安全,增强消费者的信心。因此保险监管应进一步重视并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的考核,结合国情,参照国际惯例,改善目前最低偿付能力的计算方法,使其更加科学化、合理化,确保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风险具有足够的赔偿或给付能力,保证公司良好的财务稳定性和较高的置信度。同时要注重建立应急机制和化解风险的渠道,一旦发现偿付能力不足,应立刻采取诸如办理再保险、转让业务、增加资本金、调整资产结构或是限期整顿、停止部分业务、直接接管等补救措施,重新塑造保险公司的财务信用体系,以维护社会保险园地的正常秩序,促进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

    2.2建立完善的保险业法定会计准则体系。

    加快保险企业会计制度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统一化建设,认真研究并借鉴国外保险会计的规范和标准保险业法定会计准则体系,结合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和监管要求,不断建立完善体现保险行业特殊性的保险业会计准则体系。保险公司可以先按照保险行业通用会计准则(GAAP)编制通用会计报表,再按照保险法定会计准则(SAP)调整为监理会计报表从而满足投资者和监管部门的不同需要。

    2.3建立有预警性和评级等级制度的监管模式。

    集中保险公司的资产获利能力、资产质量、投资收益、准备金充足率、资本金充足率等体现偿付能力安全性的各项财务指标,并分析3到5年的财务跟踪指标和财务评价等级制度,通过多年跟踪的财务指标来分析发现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征兆,评价公司今后的发展趋势,并且采用财务评价等级制度的方式对公司的大小和财务状况进行分类,提高监管的精细化程度。目前,以NAIC(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的IRIS(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和RBC(基于风险的资本管理方法)为代表的保险机构偿付能力风险预警机制已经在世界各国广为应用,我国的保险监管应尽快改变传统的主观性和经验性做法,加快监管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

    2.4建立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转变的监管模式。

    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动态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1)动态评价保险产品负债与其相对应资产的实际形态是否匹配;(2)不仅是对决算期进行评估,而且通过对未来任一时点现金流量状态进行模拟,来反映和评估保险公司的所有经营状况;(3)借鉴美国做法进行利率假设,通过适当的概率分布来确定利率和变化,并考虑公司的各种资产和负债的配置,将公司现金流公式化,计算出各种利率假设下公司的现金流入和流出,以此来评价公司的偿付能力。

    2.5加强保险行业自律。

    成功有序的监管离不开行业组织的自律配合,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人或保险中介机构组成的社会团体,其在规范保险市场方面发挥着政府监管当局不具备的协调作用。因为行业组织在起市场主体间联络、信息、技术咨询和共享服务等作用的同时,在某种程度上还能独立充当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和行业经营行为的仲裁者。监管当局应积极支持保险行业组织的建设,以行业的自律担负起监管的辅助作用,通过保险行业协会加强各保险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从而避免同业过度竞争造成亏损和偿付能力的不足。

    2.6提高保险监管从业人员的素质。

    加入WTO,中国保险监管业面临考验,保险监管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加入WTO,意味着中国保险监管在物质或者有形的层面上迅速地向国际靠拢、与国际接轨,但保险监管同时也是一种文化、一种理念,文化和理念上的转变问题是不可能通过WTO或其他什么协议可以简单解决的。但事实证明,有形和无形两个层面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二者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只有达到协调一致,才能称得上是有效的、与国际接轨的保险监管。这里的关键问题是所有保险监管从业人员的普遍素质。从现状看,我国保险监管队伍是相当不错的,精练、充满朝气。但是必须看到,我们从事保险监管的历史毕竟太短,对市场经济和开放条件下保险监管理念、技术和手段的了解、认识和掌握有限。在不少人的观念中还留存着计划经济和封闭经济体制下政府行为模式的烙印。人的观念不转变、素质不提高,所谓的接轨是不会有生命力的。应当看到,在监管机构、监管形式和监管内容上,当前我国保险监管与国际潮流不一致。比如,全球兼并盛行而我国的保险监管则要求产、寿险分业经营,国际保险监管日趋放松对微观层次的监管而注意对偿付能力的审查,我国却强化对费率、条款的监管。对此,一方面,我们应积极地予以正确评价,我国的保险监管方面基本反映了我国的保险业水平及发展要求,如产、寿险分业经营就促进了我国长期以来发展不足的寿险业务迅速增长,又如从全球购并历史来看,合总是以分而发展为基础的。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从国际保险监管中看到我国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黄亚锋着.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构建,《保险研究》,2001年06期.

    [2]曾静.完善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思考,《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04期.

    [3]戴娟.借鉴国际经验加强保险监管体系的建设,《保险研究》,2004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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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保险公司;财务风险;问题;控制方法

一、保险公司进行财务风险防控的重大意义

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将直接影响着公司的整体运营和发展。而保险公司实行财务风险防控工作,其目的就是对公司财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未来即将发生的财务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和预防,从而确保保险公司的稳定发展。保险公司有效实施财务风险防控工作,对其自身的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

(一)不断提升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在保险公司内部构建完善的财务风险防控体系,能够明确划分相关财务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职责,不断规范财务风险防控工作的具体流程,在减轻财务风险防控工作的难度和强度的同时,进一步提升风险防控工作的效率。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财务部门的实际状况,在保证财务相关工作和财务风险防控工作高质量的前提条件下,不断提升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的防控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准,在确保保险公司稳定发展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整体收益。

(二)提升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保险公司在实行财务风险防控的工作中,应充分结合公司的真实状况,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优势,构建科学且完善的财务风险防控体系,实现保险公司内部信息及相关资源的共享和整合。与此同时,财务风险防控体系的构建也能对公司的相关财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控制,从而形成完整的防控工作体系,加强财务风险的事前预测、事中控制和事后总结。进一步提升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水平,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三)有助于公司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保险公司所制定的战略目标,就是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并确保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达到一定的水准,充分体现出公司的发展前景和设想。保险公司所经营的业务往往涉及面是比较广的,不仅仅只是有关保险的承保和理赔等业务,还包含一些投资和融资方面的业务。通过对其经营的业务进行分析和探讨,能够发现一个共同的特点,这些业务都会涉及一定的财务风险问题。在保险公司内部开展财务风险防控工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相关的财务风险进行防范和控制,从而确保公司的利润得到有效的提升,进而促进保险公司的稳定发展与进步,有助于保险公司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的表现及防控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财务风险意识不高当前,保险公司财务管理人员的财务风险管理意识不高,没有足够重视保险理赔过程中的相关风险问题,也没有充分结合自身公司的实际情况,在公司的财务工作和业务工作中执行全方位的工作体系,没有对事前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和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进行防范。由于保险公司没有提前制定出详细的事前预防风险计划,当财务风险一旦发生的时候,就会给保险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和一些不利的影响。除此之外,保险公司在具体的理赔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应的财务风险意识,普遍存在一些不应该赔付资金的情况,严重影响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二)保险公司的战略目标不够清晰保险公司的战略目标就是公司未来发展的方向。如若保险公司对自身的发展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那么所制定的战略目标就可能和公司的发展轨迹不相符,进而影响到公司的生存和进步。当前,我国的保险公司在战略目标的制定过程中主要存在的问题就是盲目跟随其他公司的战略目标。一些保险公司没有充分结合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为了提升市场竞争力,盲目地扩大公司的发展规模,开展大规模的筹资工作,其结果就是公司的内部管理现状满足不了规模扩大后的需求,将公司的经营管理推入到极难的境地,大大增加了财务风险的发生概率。

(三)缺乏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目前,我国多数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还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如下,第一,保险公司的管理人员和员工都没有意识在内部控制的重要作用,使得公司的部分管理工作缺乏相应的内部控制和监督。第二,公司的内部控制工作执行得不是特别的到位,内部控制制度往往只是流于形式,不能充分发挥出内部控制的作用。从当前多数保险公司的发展现状来分析,缺乏相应的问责制度,相关管理人员的分工不是特别的明确和合理,不能充分发挥不同岗位不同员工的强项,使得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失去了相应的作用。

三、保险公司加强财务风险防控的措施

(一)提升管理人员的财务风险意识保险公司加强财务风险防控工作,首先就是提升公司管理人员的财务风险意识,并做好财务相关工作的分配工作和细节,将财务风险的防控工作具体落实到位。与此同时,保险公司需要加强财务风险防控的宣传工作,不断增加员工的财务风险防范意识,当财务风险发生时,相关财务人员能够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风险防范,以便规避一定的财务风险。除此之外,保险公司在面临行业和经济发展的压力下,需要树立全方位的财务风险防控意识,构建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体系,还需要充分结合保险公司自身的实际发展情况,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制度进行规范。比如,保险公司需要构建相应的约束机制,从公司的财务管理内部和外部全方位的约束和控制财务管理工作,以此加强公司的财务风险防控工作,确保对公司的财务工作实施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合理的规避一定的财务风险问题,进一步解决公司运营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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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会计准则;保险业务;财务内控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02-0097-03 中图分类号:F840.4 文献标识码:A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39项会计准则,根据财政部和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所有保险业从2007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这对正处在高速发展中的中国保险行业的内部控制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所以有必要就保险业新旧准则的主要变化及对保险业财务内控的影响进行分析。

一、新旧会计准则几处重要变化

新的会计准则,涉及大量的新理念、新内容和新要求,其中重要的内容是:较多地压缩了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的选择项目,限定了企业利润调节的空间范围,规范和控制企业对利润的人为操纵,垒实经营业绩,提高盈利质量。具体体现在:

其一,新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的减值准备做出了新规定。减值准备计提后不能冲回,只能在相关资产处置时进行会计处理,利用减值准备调节利润的手法将被有效地遏制。

其二,“公允价值”的引入,将公允价值的变动直接计入损益,这增加企业盈利的波动性,也需要财会人员运用其职业判断妥善处理。特别是对于一些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公允价值的估计更为复杂。这就对相关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掌握公允价值合理估值的技术。

其三,新会计准则扩大了合并报表范围,凡是母公司所能控制的子公司都要纳入合并报表范围。这一规则的变化,遵循了实质性会计原则,阻断了一些企业利用分离若干子公司、缩小持股比例、将经营状况不好的业务从合并范围中剔除,从而粉饰企业集团整体业绩的惯用伎俩。

其四,新会计准则的主要核算基础发生了变革。长期股权投资的股权投资差额借方余额确认为商誉,不进行摊销,但至少须在每个会计年度进行减值测试。

原有的准则偏重工商企业,新准则扩展到金融、保险、农业、石油等众多领域,覆盖了债务重组、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年金等经济业务,填补了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经济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空白,将对上市公司业绩和资产价值产生重要影响,标志着中国会计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新会计准则体系比以往更强调了企业财务状况的真实反映,而不是仅仅简单关注企业损益情况,进一步规范企业会计行为和会计秩序,提高我国会计信息质量,满足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等利益相关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有力地维护社会各方及广大公众的利益。

这些新旧准则的主要变化,就要求规范新形势下的财务内控管理,出台与之相适应的财务内控管理制度,所以如何修改以往财务内控管理,控制披露重点,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新的课题。

二、新会计准则对保险公司财务内控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中有35项准则都与保险业的会计核算相关,其中,直接关联的是《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长期股权投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合并财务报表》和《金融工具列报》等,实施新会计准则将对公司的经营成果(包括规模和业务)、系统操作有较大的影响,而公司的财务和业务部门对国际会计准则并不十分熟悉,也缺乏在国际会计准则下操作的实际经验,这些重大转变都需要用大量时间完成培训及部门问的协作,新会计准则对保险公司财务内控的影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组织结构上,需要保险公司高层做好新会计准则实施的宣导推动工作,财务部门应充分发挥财务管理职能,把财会工作的定位由传统的核算为主转变为更侧重公司风险管控,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精算、核保、业务运行、财务要协同,做好各部门的业务应对工作。

(二)保险公司应根据新会计准则及实务指南制定符合公司实际的业务标准流程和会计处理流程,强化财务内控。

新会计准则对企业可能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全方位的核算规定,与原有会计标准产生较大的差异,要求企业相应改变财务管理方法,以适应全新的会计核算体系要求;同时,企业需要按照新准则体系建立符合自身具体情况的会计核算办法:另外,实施新准则需要更多的专业判断,对企业的财务内控制度体系建设、内控流程实施提出更高要求,对财务人员的素质层次也提出更高要求。主要体现在:

1 按照新会计准则,更注重保险业的稳健经营,对保费收入增长规模有重大影响,保费收入规模会发生比较大的调整,需要重新考虑公司保单的业务发展策略,这就要求保险公司的管理模式从目前的以销售管理为中心向以财务管理为中心转变,并加强对关键环节的财务监管。

2 引入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概念。规定了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要求在会计期末对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并按照其差额补提相关准备金。据此,提转差不再可能被用来调节利润,这一概念的出现,将保险精算推到了一个相当重要的位置。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大幅提高专业水平才能把握工作局面,财务工作必须从管理后端走到业务前端去做好规划和指导工作,必须从传统的仅关注核算向更多的关注风险管理转变。

3 需要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财务信息系统的管理。会计账户、报表结构的调整直接导致了财务信息系统及其有关功能的调整,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公允价值计量、减值准备的提取等不仅增加了公司盈利的波动性和财务判断的难度,更需要大量的基础数据支撑,新准则与业务关联度更加紧密,这要求对多数公司的现有业务流程做一定的调整,信息系统也必须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企业需要通过自行开发完善或通过软件供应商的功能升级来实现功能的转换,及时反映企业资产变动背后的经营风险,企业需要利用信息系统,建立一套及时的风险预警系统以支持公允价值的使用。

4 需要改变以利润为核心的预算管理控制体系。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对企业预算管理的内外环境、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企业需要重新考虑预算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对企业经营指导的有效性和激励作用,需要更加关注对现金流、资产质量、经营风险的管理,修订业绩评价指标,使企业由关注利润表转变为更加关注资产负债表,企业以利润为核心的预算管理控制体系需要进行改变。

5 需要改变投资的管理方式。新准则对投资进行重新分类,按照管理目的分为交易性或准备持有至到期或者持有待售,相应的计量方法也采用公有价值或摊余成本,同时将公司的投资经营风险在会计核算中进行充分地揭示和反映,要求不同的投资品种及投资项目的不同情况要用不同的会计准则来进行规范和核算,增加了职业判断的难度,对公司的

投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建立投资管理的内控制度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6 新会计准则对再保险系统及流程影响很大。新会计准则关于再保险合同中规定,再保险分出人不能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消,也就是说,不能只核算分保部分的保费和损失,必须同时分别核算原保险合同的未到期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再保险合同中未结算的应收(应付)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应收(应付)未决赔款准备金。针对以上规定,需要尽快完善再保部分的未到期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数据提供和系统处理。另外,再保险合同准则要求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而现行实务操作采用收付实现制,实施新准则也需要改变再保险业务的操作流程。

7 新会计准则关于披露的要求。新会计准则关于披露的要求更为严格具体,这些也对提供披露信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对公司的财务反映带来一定影响,另一方面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有必要建立一套完整的信息披露系统,从人事、组织和制度及监管上对财务信息披露系统进行完善。

新会计准则的推出为保险公司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科学决策和稳健经营提供了更为坚实的制度基础,也为保险监管工作提供了更具有价值的财务信息。今后一段时期的财会工作管理要提升整个行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水平,推动保险经营主体的内部管理逐渐向以财务管理为中心的企业管理模式转变;强化对目前容易产生财务风险的关键环节的监管,为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新会计准则的保险财务内控实施模式

新会计准则变化大、难度高,对保险公司财务内控的影响不仅仅体现在会计和财务报告方面,风险管理、经营策略、内部系统的设置和运行等诸多方面都会对财务内控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需要从战略的高度通盘考虑,统一部署,做到早筹划、早安排、早实施。

(一)保险公司按新会计准则财务内控制度实施步骤

为保证新会计准则下的财务内控制度顺利实施,保险公司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准备:

1 组织相关人员分阶段、分层次进行学习和培训,根据其改革内容进行模拟测试,对公司实行新会计准则以后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在同业中的地位等做到心中有数。

2 根据新会计准则及实务指南,制定符合公司实际的会计实务操作细则,修订现有的会计科目体系、报表体系,并据此调整信息系统和内部流程及相关财务管理内部规章制度。

3 尝试以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口径制定全年的预算。

(二)新会计准则下财务内控制度切换和实施工作的组织保障

1 积极取得公司高层的支持,创造良好的财务内控环境。实施新会计准则对公司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包括预算考核指标发生较大的变动,增大公司盈利性的波动,改变公司的信息和财务系统、改变公司风险管理策略等等,需要高层的高度重视,此外还需要尽早做好对投资者的解释工作。

2 成立新会计准则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明确各自职责并进行详细分工,对跨公司、跨部门的协调和重大疑难问题及时沟通与解决。对公司范围内一些重大的共性问题组织研究讨论,并将形成的材料报新会计准则领导小组审批,并根据各自的业务特点制定实施细则等。

(三)新会计准则财务内控模式实施的重点环节与切换工作安排

1 新会计准则财务内控模式实施的重点环节。

保险公司应依据新准则的要求对照现行操作流程进行缺口分析,确定会计准则切换的重点环节。准则切换的重点环节包括:保单拆分对业务规模和税收的影响;再保险业务流程和系统的改造;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改变需要重新考虑股东分红的策略;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政策需要得到固化;重新确定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等。

2 新会计准则财务内控模式实施工作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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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保障基金列作负债存在理论缺陷

在会计理论上,作为一项负债,必须有确定的债权人和到期日,或者债权人和到期日可以合理地估计确定。而按照国家规定,只有当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或濒于破产,确需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时,需报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支用。从这一点上看,保险保障基金的债权人和到期日既非特定,也不能够合理地估计确定。

首先,保险保障基金没有特定债权人,也不能合理估计确定。保险公司财务报表的其它负债项目均具有确定的债权人或可以合理估计。如银行借款的债权人为向保险公司贷款的银行机构;应交税金的债权人为国家;应付工资的债权人为保险公司雇员等。保险保障基金却没有明确的债权人。既然保险保障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国家是否能充当债权人的角色呢?如果国家能够充当债权人的角色,那么保险保障基金作为国家的一项资产,其产生的经济利益预期将会流入国家。但事实却不是这样,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流入国家。从获取经济利益的方式上看,国家只能通过税收、行政收费和国有资产权益分红等三种方式进行,保险保障基金显然也不属于上述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那么被保险人和其它债权人是否可以作为保险保障基金的债权人呢?保险保障基金只有当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或濒于破产,确需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时,需报经保险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支用,但这时已经不符合“持续经营”的会计假设,被保险人和其它债权人只有在清算假设基础之上才可以从保险保障基金中求偿。可见,保险保障基金不符合负债的第一特性。

其次,保险保障基金“到期日”不确定,也无法合理估计。从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条件上看,当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或濒于破产时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方可动用。但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或濒临破产的日期不能合理确定,也就是说,在正常经营条件下,预测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或濒临破产的日期几乎不可能。即使真有先知先觉者具备这个能力,此时的情况已不符合会计核算中的持续经营假设,而是建立在清算基础之上。当保险公司濒临破产时,保险公司同样要运用资本金、资本公积、留存收益等权益性项目对债权人进行清偿,这时运用保险保障基金和运用其它权益项目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在性质上并无差异,只是从保障程度上而言,由于保险保障基金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专户存储,并在投资方向上进行严格限制,所以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时更有保障。因此,保障保险基金不符合负债的第二个特性。从这两点来看,将保险保障基金列作负债具有理论上的缺陷。

二、保险保障基金的本质属性是所有者权益

保险保障基金与其它权益项目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三点:首先,一般所有者权益项目不与特定的资产项目对应,而保险保障基金则与特定的资产项目对应。保险公司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作为保险公司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专项资金,按规定需要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专户存储,因此,保险公司提取时,应将提取数划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专户存储。保险保障基金的运用,仅限于存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购买政府债券。而根据相关规定,其他保险资金除了存入商业银行和购买政府债券外,还可以购买金融债券、中央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国债回购和一定比例的证券投资基金。可见,保险保障基金比一般的保险准备金在资金运用上有更加严格的限制;其次,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目都是在完成所得税义务(包括纳税和免税)之后形成的,而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取则是在税前进行的,由此起到了税盾作用;(根据2000年1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保险企业的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可按当年自留保险费收入,提取不超过1%的保险保障基金,并在税前扣除。保险保障基金达到总资产的6%时,不再提取扣除。)第三,动用保险保障基金需经保险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批准,而动用盈余公积项目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由董事会提出、股东大会批准即可。但是,保险保障基金与其他多项所有者权益项目存在本质区别。

首先,与资产项目对应只是保险保障基金集中管理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这里运用了“提存”一词,提存是一项法律用语,意味着对保险保障基金在行使所有权上的限制,然而,提存并不表明保险公司不能从保险保障基金中获取经济利益,在法定事项出现时(即保险公司出现财务危机、濒于破产情况),该项基金人仍能用以对债权人清偿。因此,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对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应分析其经济实质,而不必拘泥于其法律形式。

其次,保险保障基金的税盾作用源起于将保险保障基金作为负债、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作为成本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的规定,并非保险保障基金与其它权益项目的性质差异所致。同时,保险保障基金也并非完全形成于税前,所有者权益项目也并非完全形成于税后,例如,股本和资本公积中的某些项目就并非由税后形成。根据有关规定,保险保障基金的存款利息收入和购买政府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依法交纳所得税后,全额转入保险保障基金,从这一点看,保险保障基金的税盾作用是不完全的。

最后,保险保障基金需经保险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批准反映了运用时的限制程度,这与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的目的有关。与其他盈余公积项目一样,保险保障基金同样反映了保险公司在股利分配上的限制,只是在提取目的上稍有差异。例如,总准备金由保险公司经主管财政机关或公司董事会批准提取,用于巨灾风险的补偿,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金,其最终目的仍是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保障基金同样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因此,从提取目的和使用方向上看应将保险保障基金界定为所有者权益项目。

三、对我国保险保障基金会计处理的建议

根据我国当前《金融公司会计制度》,保险保障基金从保费收入中提取,计入当期损益。保险保障基金作为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在会计处理上设置“保险保障基金”和“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两个科目,分别属于负债类科目和利润分配类科目。期末,按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借记“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科目,贷记“保险保障基金”科目。然而,目前我国保险保障基金的这种会计处理在实践中不利于反映保险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盈利水平。前已述及,将保险保障基金作为一项长期负债不符合会计理论的逻辑框架。那么在实践中又会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产生哪些影响呢?按照规定,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保费的一定比率提取,计入保险公司的当期损益。我国保险市场发展十分迅速,保费收入增长速度快,由于市场竞争因素和规模效益的存在,净利润并不随同保费收入同比例增加,而计入当期损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却和保费收入同比例提取(假设保险保障基金尚未提足至总资产的6%),这样将会歪曲我国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净资产水平。根据我国《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第七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对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总结、评价和考核。保险保障基金列作权益还是列作负债对该结果影响很大,尤其是对经营状况指标中的负债经营率、资产负债率和经营成果指标中的利润率、净资产利润率、成本率、社会贡献率等指标的计算产生影响,不利于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总结、评价和考核。对于保险保障基金应作为权益处理,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应作为利润分配处理,形成由指定用途的盈余公积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这样才能对保险公司目前的盈利能力和净资产水平作出客观评价,同时,对于当前的保险公司监管指标体系才更具有相关性,这样做可以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处于适度水平之上,防止偿付能力监管预警体系过度敏感化。因此,必须改革保险保障基金当前的会计处理方式。笔者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建议:

(一)科目设置

保险保障基金应该界定为所有者权益,在提取保险保障基金时,将其作为利润分配处理。在“盈余公积”科目下设置“盈余公积——保险保障基金”明细科目,并在“利润分配”科目下设置“利润分配——提取保险保障基金”明细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

(二)财务处理

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从保费收入中提取,计入利润分配。期末,保险保障基金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于每年末决算日按当年全系统保费收入统一提取。按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保险保障基金”科目。保险保障基金专户存储实现的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保险保障基金”科目。

2.投资运用。保险保障基金的运用,按照国家规定,仅限于存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购买政府债券。保险保障基金的存款利息收入和购买政府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依法交纳所得税后,全额转入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专户存储实现的利息,根据银行的计息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保险保障基金”科目;用保险保障基金购买政府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借记“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保险保障基金”科目;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长期债券投资——面值”科目,按已计末收利息部分,贷记“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或“应收利息”科目,按末计利息部分,贷记“盈余公积——保险保障基金”科目。

3.批准动用。公司经批准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时,借记“盈余公积——保险保障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会计报表列示

保险保障基金作为盈余公积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作为利润分配项目在利润分配表中单独列示。

如果将保险保障基金作为所有者权益项目处理,是否应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呢?笔者认为,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应免所得税。一般而言,公司的留存收益项目均为税后利润分配形成,在当前的会计处理中,保险保障基金在所得税前提取并计入保险公司经营成本,起到了税盾作用。如果将保险保障基金作为权益处理,是否要承负所得税呢?保险本身是一种社会共济机制,社会性是保险公司经营的特性之一。保险公司根据大数法则进行经营,如果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和濒于破产将损害被保险人利益,严重危害社会稳定。我国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就是为了防范此种情况发生。因此,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取具有较强的社会意义,对于保险公司从保费中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给予免税是合理的。

最后需要说明两点。

首先,以上分析和建议并不代表作者对当前我国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持乐观态度;相反,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历史、企业治理结构、市场无序竞争等原因,我国保险公司面临着较为严峻的偿付能力不足问题。笔者认为,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并不独以管理机关行使偿付能力监管职能为目的;改良我国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只能“对症下药”,通过制定监管会计原则等特定手段来实现监管目的,而不能违背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在会计核算形式上作变通,以达到警醒之目的,否则将给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等部门在对保险公司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问题认识上产生偏差,作出不适当的决策。新晨

其次,笔者以上建议是根据我国现行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体制而提出的。财政部1997年的194号文《财政部关于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有关财务管理的通知》规定:保险公司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作为保险公司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专项资金,由保险公司集中统一管理,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专户存储,并在年度会计决算中单独反映。因此我国保险保障基金管理的“集中”性体现在单个保险公司上。在国外,保险保障基金(称谓不尽相同)的性质类似于国家再保险,其功能在于,当个别保险公司发生财务危机、濒于破产之时,对其保单仍有一定程度的偿付;在管理上也与我国有很大不同,一般指定专门的机构对所有保险公司缴存保险保障基金进行管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的“集中”性体现在整个行业层面之上。如果今后我国改革保险保障基金管理方式,设立专门机构对整个行业保险保障基金进行集中管理,会计处理亦要做相应改变。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时,可以理解为保险公司支付的国家再保险费用,应作长期待摊性资产处理,而不能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并在预计受益的年限中摊销(因为企业从该项基金受益的时间是长期的);在向专门机构缴存现金时,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在缴存之前,应视为一笔应付款项而作为短期负债处理,因为保险公司不可能长期欠缴保险保障基金,否则,这笔资金长期滞留在公司为内部经营所占用,就不能实现对整个行业保险保障基金的集中管理。

「参考文献

1.《金融企业会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