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18 16:38:1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股票交易买卖规则,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A股目前实行的是T+1的交易规则,当日买入股票当日不能卖出。但是允许当日卖出可以当日买回。港股美股是可以T+0交易的,目前国内也有实行T+0的呼声,政策是否会放开尚不得而知。
股票交易是股票的买卖。股票交易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称为场内交易;另一种是不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称为场外交易。
(来源:文章屋网 )
一、制度背景
上市公司收购是各国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随着第三次“并购热潮”,现行法律法规已不能全面规范上市公司收购的行为,为了确保证券交易中的“公开、公平、公正”,1968年应运而生了英国的《伦敦城收购与合并守则》和美国的《威廉姆斯法》。1993年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随后出台的新《证券法》,应中国证券市场规范上市公司收购行为之需要,更加符合规范市场的要求。公司收购是收购人与公司股东之间的股票交易行为,收购人和公司股东是股票交易的双方当事人。收购人应当是公司股票持有人或已持有或依协议将持有公司发行在外股票5%以上的投资者。向上市公司股东购买所持股票或发出股票收购要约,并向其支付收购价款的投资者。严格的说,股票买卖是投资者的正常交易行为,公司收购制度并非排斥投资者进入证券市场,而仅在于规制投资者大规模的股票买卖行为,以稳定股市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二、上市公司收购应具备的条件
上市公司收购在本质上即为证券买卖,具有证券交易的性质。公司收购通常涉及三方利益关系人,即收购方、出售者及目标公司。要成功的完成上市公司的收购必须具备客体条件、市场条件和目的条件等。客体条件即为上市公司收购针对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即公司发行在外且被投资者持有的公司股票,即由上市公司发行的我国特有的A股股票、B股股票和H股股票、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市场条件即上市公司收购须借助依法设立、经批准进行证券买卖或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完成。目的条件,收购上市公司是否须以控制上市公司为目的,投资者若以控制上市公司为目的买进股票,其行为则属于公司收购;反之,则属于股票买卖而非上市公司收购。
李岩松在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开设股票账户,因该账户资金量较大,证券营业部安排职员丁少辉为李岩松提供股票交易服务。
自李岩松在该证券营业部开户交易以来,丁少辉一直告诫李岩松,不要在自己的个人电脑上进行股票交易,以防病毒侵入电脑造成信息泄露和风险。李岩松便采取向丁少辉下达指令,由丁少辉进入李岩松账户进行股票买卖和资金在账户上的进出。
2008年初,有人提醒李岩松,其账户存在大笔买卖对敲交易(指定的买方和卖方以议价的方式,对相同的证券,以相同的价格和数量,经证券商撮合而产生的交易),李岩松向丁少辉求证得到否定回答。事实上,自2007年6月起,李岩松的账户存在着大量的对同一只股票在短时间内的买卖交易。2008年1月后,丁少辉继续大量翻炒股票以获取交易费佣金。该证券营业部从每一笔交易可获得交易额的5‰作为交易手续费,而丁少辉提取其8%作为奖金。2008年6月,李岩松确认丁少辉在股票账户上进行了大量的股票对敲交易,这些自己完全不知情的股票买卖产生7大量的印花税与交易手续费,数额巨大。
由于丁少辉于2008年8月1日因意外身故,李岩松该证券公司营业部,要求赔偿损失。
自身疏忽酿苦果
在庭审中,李岩松认为,由于丁少辉本身的贪欲及该证券营业部的监管缺失,丁少辉利用职务之便,为谋求巨额交易手续费佣金收入,通过欺骗手段大肆翻炒股票,造成自己巨额经济损失。除了股票翻炒差价损失、印花税及过户费支出损失外,该证券营业部在疏于监管的情况下,从丁少辉实施的证券欺诈行为中获取了大量手续费收入,要求该证券公司赔偿。
被告辩称,丁少辉行为是个人行为,而不是职务行为(职务行为通常是指工作人员行使职务权力,履行职务职责的活动),李岩松的损失是由于其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将交易密码告知丁少辉造成,应自行承担损失结果。
法院采纳被告的辩护意见,认为李岩松违反了合同约定,在密码失密的情况下,委托他人全权进行股票交易,没有及时对交易结果进行查询,造成损失发生及扩大。该证券营业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无违约行为,且对于上述损失的发生没有责任,故该院不支持李岩松的诉求。
李岩松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提出上诉。理由是该证券营业部的员工丁少辉利用自己投资顾问的职位,骗取李岩松的信任以获取交易密码的行为应属职务行为,并构成证券欺诈侵权,并非一审判决论述的违约责任纠纷,该证券营业部未完成其无过错的证明责任,对丁少辉的侵权行为该证券营业部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岩松以证券欺诈赔偿纠纷为诉因,认为该证券营业部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应属侵权责任。但法院认为,该证券营业部并非实际侵权行为人,其职员丁少辉接受李岩松的委托实施的交易行为亦非职务行为,故该证券营业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李岩松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投资者违约是败诉主因
在现实中,存在大量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员工代为买卖理财产品的现象,这一行为存在巨大法律风险。在本案中,李岩松的损失是丁少辉侵权而致,由于丁少辉身故,李岩松的损失很难得到赔偿。李岩松的失误在于将设置密码的权限委托给丁少辉,但丁少辉的此项行为是《证券法》所禁止的,不是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失无法由证券公司承担。法院之所以判决李岩松败诉,基于两个原因。
风险提示在先
该证券营业部在订立合同时,已对股票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向李岩松作出提示,并向李岩松提出了避免或尽量减少风险的方法。双方签署的《证券经纪业务协议书》中包含有《风险提示书》,向李岩松提示密码失密的危险及不要与证券营业部的职员签署任何形式的受托理财业务协议。李岩松存在3方面疏忽:密码失密、委托证券营业部职员全权交易及疏于查询交易结果。这3方面的行为,并不是法律强制性义务,但并不意味着存在上述疏忽的投资者不对其行为承担责任。
非职务行为免责
证券法第146条:“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该证券营业部已经在其与李岩松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告知不得委托其职员全权进行股票交易,否则将自行承担经济风险。合同的上述约定,可认定丁少辉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证券公司不为丁少辉的此项行为负责。
本案中,虽然该证券营业部与丁少辉的关系为法律所定义的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与其所属的证券公司,但丁少辉的行为是公司所禁止的。更重要的是,丁少辉之所以掌握李岩松的密码,是由于李岩松允许其掌握,而不是丁少辉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不当手段,在李岩松不知情的情况下盗取。任何掌握李岩松密码的人员都有可能实施与丁少辉相同的行为。
李岩松私自将密码的设置以及使用的权利授予丁少辉,事实上违反了与证券公司的合同,构成违约。加之丁少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职务行为。这两个因素构成了李岩松的主要败因。此种现象比较少见,更多的是侵权人健在,可以承担赔偿责任。假如丁少辉并未身故,现实中李岩松可通过侵权责任要求丁少辉赔偿自己的损失。丁少辉未经李岩松的同意利用李岩松的交易账户翻炒股票,导致李岩松巨额损失,是典型的财产侵权。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提醒: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证券法》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该法条中规定的全权委托是指投资者出于获利目的,在委托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时,对买进或卖出品种、数量及价格不加任何限制。这有很大的风险,因为任何规模的证券公司都不具有开展此项业务的权利。
3月24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的辉山乳业股价暴跌,公司要求联交所自该日下午一时起短暂暂停股票交易,至今未复牌。5月8日联交所通告称,依据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之条例第8(1)条,香港联交所应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之指令,于2017年5月8日上午9时起,停止辉山乳业股份之买卖。笔者认为,应借鉴香港的做法,完善A股市场的重大违法退市制度。
针对媒体传闻,辉山乳业发文否认批准制作任何造假单据,控股股东杨凯否认挪用30亿投资沈阳房地产,公司是否涉嫌虚假陈述目前还无定论。香港联交所暂停辉山乳业股票买卖,依据的是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之条例第8(1)条,该条规定,如果香港证监会觉得公司在招股章程、通告、介绍、陈述或其他文件中载有虚假、不完整或具误导l生资料;或为维护投资大众的利益或公众利益、或为保障―般投资者或保障在某认可证券市场上市的任何证券的投资者而暂停有关证券的一切交易是适当的;等情形,那么香港证监会可以通知香港联交所,要求暂停有关公司的证券交易。
在此之前,依据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之条例第8(1)条,香港证监会曾分别暂停洪良国际、群星纸业、汉能薄膜等证券买卖。目前洪良国际已被摘牌退市,而群星纸业、汉能薄膜至今仍未恢复交易。
香港联交所及时暂停有关证券的交易,这个做法是值得借鉴的。有关上市公司是否违法、对业绩的影响如何,这些在证监会调查之前还都是未知数,如果仓促复牌交易,股价由于受到监管部门调查进展影响而剧烈波动,引发更多投资者损失,暂停交易可避免违法违规恶劣影响进一步扩散,还可防止大股东等违法违规嫌疑人减持行为,同时,也更容易锁定未来赔偿对象,若查实违法违规,其与投资者的损失因果关系更为简单明确。
反观A股的重大违法退市制度,必须是在虚假陈述行为查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之后,交易所才会暂停其股票交易。这样的话,对于证监会调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投资者基本是在摸黑投机,风险及收益在投资者间进行再分配。谁更掌握调查相关信息,谁就离风险更远一些。
不仅如此,A股上市公司被证监会认定构成重大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后,在暂停上市之前,还允许在二级市场有30个交易日的交易;另外,在终止上市之前,股票可进入退市整理板交易30个交易日。也就是说,对于重大违法违规嫌疑或行为,A股交易制度的设计,还重在将有关风险在投资者之间相互转移,有观点甚至认为这是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笔者认为,控制人、上市公司等重大违法违规对投资者形成的潜在损失风险,在投资者之间转移并非保护投资者举措,反而可能由于股票的过度换手,导致将来赔偿对象难明,或导致违法违规主体赔偿额减少;另外由于一些投资者亏损额不大、可能懒得参与索赔。
从喊价交易到电子交易,证券市场在经历了深刻的技术变革后,其交易的速度与效率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改善与加强。而在电子交易系统中,“闪电指令” (flash orders)交易可以说目前最新颖、最时尚的一种交易工具。这一比人类眨眼速度还要快1000倍的交易手段在过去三年中受到了美国许多交易所的狂热追捧和大型投资机构的尽情追逐,不过,由于存在着诸多的市场诟病,其应用前景和未来命运正面临着生死之考。
“闪电指令”与其他
一般而言,在电子交易技术的环境下,普通投资者通过网络从一笔交易下单到完成可能最快需要10-15秒;如果打电话给营业员或交易员,从接单到完成交易大约需要20秒,在此期间股票价格可能已经跳动一两格了。但是,如果现在有一种交易工具使你的交易速度比别人快,而且你的交易量不小,券商还肯给你折让部分手续费,那么投资者就可能通过在这短短的时间里既买进又卖出来赚钱。这种交易工具就是目前华尔街热议的 “闪电指令”交易。
所谓“闪电指令”交易,就是某些券商可以利用高速计算机在交易公开之前获取和发出买卖股票的指令,由于其要比一般投资者早0.03秒获得市场交易的信息,因此券商可以向支付了一定费用的大型投资机构提供更优的买卖价格,相应地,他们是不会在同一时间将客户的买卖指令发送到公共交易平台上的,而是“扣压”最长0.03秒的时间。
股票市场中的“闪电指令”交易大约于3年前由美国证券交易商Direct Edge开创,而为了争夺客户市场,BATS和纳斯达克OMX等后来也采用了flash orders。资料表明,目前这种指令应用于大约2%的美国证券交易。其实,先于证券市场的“闪电指令”交易,美国证监会(SEC)早在2004年就批准了波士顿期权交易所采用了闪电交易,因此,证券市场的“闪电指令”只不过是复制了期权交易市场的交易规则而已。
“闪电指令”交易之所以引起这交易商和投资机构的关注,主要是由于近年来“高频交易” (High-frequency Trade,简称HFT)的迅速发展。所谓“高频交易”是指大型投资机构利用自己的高速计算机,在极短的时间内判断出有价值的信息,从而先于市场的其他投资者进行交易,而且这种交易的特点是大量不停地买卖。按照纽约泛欧交易所的估算,该交易所每天有46%的成交量使用的是高频交易策略,而美国股市上“高频交易”占了日交易量的一半以上。某种意义而言,闪电指令被专家们认为进一步强化了高频交易的信息优势,甚至可以说闪电交易是高频交易的一部分。
与“闪电指令”交易相关的另一个重要概念是“暗池”(darkpool),所谓“暗池”是指那些不显示公开股票报价的电子交易场所。一般而言,暗池应用于交易大宗股票(根据SEC第600条规定,最低1万股或20万美元的交易才称为大宗股票交易),而且只在成交后才会公示价格。“暗池”于5年多前兴起于美国,最近两年在欧洲也得到了发展。市场人士认为,由于在常规市场上执行大额交易指令变得越来越困难――电子交易把交易指令分成了更小规模的指令,导致大额交易指令能够轻易被竞争的交易员看到,而“暗池”交易则可以防止这种现象。不过,相当多的资料已经显示,一些高频交易员也已开始使用“暗池”,而且在“暗池”中也自然可以使用“闪电指令”交易。
现实中的是与非
自金融危机之后,热衷于在金融领域不断创新的华尔街似乎在反省中进行着自我否定和纠正。因此,对于仅仅在市面上才应用了3年的“闪电指令”交易,华尔街也发出了强烈的质疑,不过,与反对派立场鲜明相反,支持与看好“闪电指令”交易的市场人士也不在少数。
从纯技术的角度审视,电子交易代替喊价交易无疑是交易手段的一个重大进步,而在股票市场上,行业参与者运用新技术和新的交易工具进行创新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因此,某种意义而言,“闪电指令”交易可以看作是电子交易技术的的又一个显著进步,或者说电子交易技术本身良性的扩展,其结果必然提高交易的效率,从而有利于整个股票市场的发展。基于此,纯技术派认为,对于“闪电指令”交易不能进行简单地批判,而应该支持其发展。
从市场交易的角度分析,不少人士指出,“闪电指令”交易增加了市场的流动性和市场活跃程度,如以高频交易为例,过去三年,HFT推动美国股票交易所成交量增加了150%以上,相反,根据咨询公司Aite Group的数据显示,美国的平均交易规模已从10年前的逾1000股下降到目前的250股,而通过“闪电指令”交易可以提高或者恢复市场交易的规模化程度。
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支持者认为,由于“闪电指令”交易通过系统下单完成只需要几毫秒就能传递到一组交易员,由此产生的好处包括更低的买卖价差、更低的交易成本、以及更多的选择,实际上降低了整个市场的交易成本,丰富了市场的多样化安排。
然而,在具体的运行过程中,“闪电指令”交易也出现了许多值得诟病甚至为市场规则所不允的环节和方面――
首先,“闪电指令”交易影响了市场交易的透明度。参与“闪电指令”的大型投资机构是在一般投资人并不知情的情况运用高速计算机向交易员下单,而券商也是在背对着普通投资者获取指令并完成交易任务的,自然,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果等交易信息都不能及时公开,尤其是在“暗池”之中进行的闪电交易,其透明度就更加式微了。
其次,“闪电指令”交易有违市场的公平原则。在“闪电指令”交易中,由于交易信息是在0.03秒之后才向公共信息平台公开,大型投行就可以率先获得更好的价格,低价的卖盘以及高价的买盘都将由他们的买单或卖单成交,长期而言,累积的回报则非常可观。另外,闪电交易需要高速计算机作支持,而在一般投资者和交易商没有相应硬件支撑的情况下,其即便可以提前进入证券买卖集合中,但也无法快速地获取信息。不仅如此,为了增大交易量,美国很多交易所都提供了很多优惠条件吸引高频交易商入驻,而交易所会对那些主动报价的交易商支付业务回扣,并向被动接受报价的一方收取费用。而闪电交易的存在,往往能让交易商成为主动报价方,从而获得交易所支付的回扣。正是如此,2008年诺贝尔经济奖得主克鲁格曼指出,闪电交易是一种违背交易所公平原则的交易方式,这样的方式使得其它投资人的报酬率明显下降。
再次,“闪电指令”交易制造了券商与交易所之间的不平等的竞争。许多人认为,“闪电指令”已经将美国证券交易机构分割为两部分:以Direct Edge为代表的券商凭借高频交易获取了更多的客户,而以纽约证券交易所等传统交易市场则遭遇到了客户的流失。事实也正是如此,自从三年前实施“闪电指令”交易后,Direct Edge在美国日平均股票交易量中所占的份额已从1%攀升至12%,而金融服务研究公司Tabb Group的数据显示,去年高频交易为相关交易所创造了210亿美元的利润。
最后,“闪电指令”交易有可能加剧市场动荡。由于参与闪电交易多为机构投资者,而且多是大额交易,加之频繁的买盘与沽盘,必然令市场处于剧烈的起伏之中,从而可能扭曲市场的正常运行。
未来的存与废
尽管“闪电指令”交易存在着不少的合理化因素,但它毕竟是少数人能玩的游戏,而且许多软肋为相关法律和监管机构所不容,因此,目前在美国对其的反对声音超过支持声音。
三股力量正成为“闪电交易”的打压者。一是美国国会部分议员。来自纽约州的联邦参议员舒默一直在督促SEC调查并禁止“闪电交易”,他甚至称若SEC不行动他就直接撰写法案禁止该规则。二是SEC。目前,美国不少投资者公开指责美国证交会两年多年一直对闪电交易所持的放纵与懒散态度,同时,迫于舒默的压力,SEC主席玛丽・夏皮罗日前称,美国证交会正在草拟提议,旨在令交易员无法发送闪电指令。三是以纽约证券交易所为代表的交易机构,由于在竞争中利益受损失,特别希望SEC禁止闪电交易规则。
值得注意地是,美国证交会已经就与闪电交易有关的“暗池”展开调查,并正在考虑出台相关的监管措施。同时,SEC日前明示准备对期权交易所内的闪电指令做法进行调查。无独有偶,欧盟即将对2007年底实行的“金融工具市场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该法规让Chi-X欧洲(Chi-X全球与Chi-X欧洲均为日本金融服务集团野村证券子公司极讯所有的另类股票交易平台)等新交易设施得以发展,刺激了“暗池”的发展,并触发了与老牌交易所的竞争。
也许是屈服于强大的“围攻”力量,目前使用“闪电指令”交易的三家美国证券交易所中,BATS和纳斯达克OMX已于日前正式宣布将自今年9月1日起主动停止这项操作,而率先推出闪电交易、并因此扩大了在证券交易方面市场份额的Direct Edge交易所则未表明任何态度。
当然,美国监管机构对于闪电交易所采取的打压态度也引起了许多市场人士的不满和质疑。第一,不少人指出,“闪电指令”交易在美国证券市场中所占的交易量非常小,如6月份的“闪电交易”量只全美股票交易的2.4%,如此小的规模并不会对市市场形成明显的影响;第二,禁止闪电交易很可能阻碍许多由科技推动、促成市场买卖差价缩小而流动性增加的交易程序,其对市场的负面效应不能不察;第三,随着更多竞争者的加入,类似闪电交易的新兴交易模式的利润空间也越来越小,而且随着股市不再像去年那样剧烈波动,闪电指令和高频交易的优势也不再那么明显,其对传统交易所的冲击也逐渐式微。
被告:湖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衡阳证券交易营业部(以下简称衡阳证券部)。
第三人:张崇军,男,原湖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衡阳证券交易营业部股票交易员。
第三人:汪旅衡,男,系原告之夫。
1993年,原告朱晓玲在被告衡阳证券部开设资金帐户,并办理了上海交易所股东代码和深圳交易所股东代码,投入资金炒股。与此同时,其夫汪旅衡也在被告处另设资金帐户并投入资金炒股。1995年4月11日上午,原告委托被告购买上海仪征化纤一万股,因被告漏单而未能成交。当时在场的汪旅衡认为漏单的主要责任在被告,遂要求被告赔偿由此而造成的4000余元损失,被告的领导接到汪旅衡的报告后,指定当时在该部营业厅交易柜台负责的张崇军处理此事。之后,被告与原告达成协议,由被告替原告买卖仪征化纤股,盈归原告,亏归被告,以弥补漏单所造成的损失。同月14日,被告动用原告资金6万余元,共为原告买卖仪征化纤股三次,原告的漏单损失得到补偿,事态平息。从此,张崇军与朱晓玲、汪旅衡互相认识并有所了解。同年5月19日,汪旅衡书面委托张崇军为其深沪股票经纪人,委托书的内容是:风险责任由汪旅衡负责;汪旅衡提供资金、帐户供张操作,赢利汪得七,张得三,张不得造成人为责任亏损,不得提出帐户内资金;汪有权随时终止协议,同时结清利润。张崇军接受了为汪旅衡买卖股票的委托。因市场因素,张替汪炒股亏损18000余元。同年7月17日,汪旅衡将其帐户上仅有的35000元资金,转入原告的帐户上,其委托张买卖股票的委托书被自行终止。
张崇军出于帮助汪旅衡之目的,于1995年10月20日至12月7日,未经原告任何委托和授权,擅自动用原告资金8次,累计金额259018.08元,买卖粤华电、汕电力、海南银通、广发基金、银广厦、时装股份、沈阳富民、华信基金等8只股票,造成亏损17397.94元。同年11月28日,原告发现后,令张崇军写出赔款保证书。
1996年4月,股市行情好转,第三人张崇军未经原告委托和授权,又将原告于1995年8月7日买进并被套牢的74215元的琼金盘(A)股票卖出,造成亏损27715.25元同年4月18日至5月10日,张崇军未经原告的委托和授权,擅自动用原告帐户资金6次,累计金额180864.73元,买卖中福实业、中国嘉陵、石劝业、深大通、深益力、凤凰A权等6种股票,盈亏相抵,共造成亏损15642.30元。同年5月16日,原告得知后,责令张崇军赔偿损失,张遂于当日写出了对造成损失的深益力、深大通、凤凰A权三只股票赔偿保证书。
同年5月16日至30日,张崇军仍未吸取教训,再次动用原告帐户资金6次,累计金额131262.38元,买卖穗恒运、飞亚达、蓝天基金,申购东海股份、国际大厦、常林等6只股票,尽亏7477.50元。
同年5月31日至6月3日,张崇军擅自动用原告资金2次,累计金额107500.17元,购买苏常柴、粤宏远股票,原告发现后虽表示认可,但立即制止张崇军擅自卖出,同时报告了被告的领导协助制止张继续卖出上述两只股票。同年6月26日、27日,原告由其丈夫汪旅衡填单将上述两种股票卖出,盈利20979.45元。
综上所述,第三人张崇军未经原告授权和委托,共动用原告帐户上的资金和已套牢的股票23次,总金额达752880.36元,买卖股票23次,扣除苏常柴和粤宏远两只股票,盈亏相抵,共亏损68232.99元。
1996年6月中旬,第三人汪旅衡将张崇军擅自动用原告帐户资金炒股的情况报告被告领导,被告在给予张崇军开除工籍、留用察看一年处分的同时,责令张与原告夫妇处理此事。同年7月18日,张、汪达成协议,由张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被告给予汪夫妇炒股的便利条件。协议签订后,汪收到张现金一万元,但给予汪夫妇炒股条件并未付诸行动。之后,汪将上述情况告知原告,原告以其本人没有委托汪与张处理此事为由,拒收张的一万元赔偿金,要求被告如数赔偿其经济损失。至今,张赔偿原告的一万元现金仍在汪旅衡处。
此后,朱晓玲经与被告衡阳证券部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即以上述事实向衡阳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衡阳证券部股票交易员未经其授权和委托,动用其帐户资金买卖股票,违反了有关证券法规之规定,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9万元和其它损失。
被告衡阳证券部答辩称:原告朱晓玲诉我部侵权,事实上是由我部原工作人员即本案第三人张崇军受原告丈夫即本案第三人汪旅衡的委托所引起,而汪旅衡委托张崇军买卖股票,应是其夫妻共同财产的委托,且本案已由张、汪协商解决,故我部没有责任。
第三人张崇军述称:我替原告买卖股票是受原告丈夫汪旅衡之托,原告在1996年5月份以前已知道我动用她的资金炒股。我动用原告帐户资金只有22次,累计金额67万余元,实际亏损19000余元。
「审判
衡阳市城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属实,认为:原告朱晓玲在被告处开户投资进行股票交易,被告有义务保障原告保证金及股票的安全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而第三人张崇军无视国家有关证券法规关于“证券从业人员、证券业管理人员和国家规定禁止买卖股票的其他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利用其柜台交易员职务之便利条件,未经原告授权和委托,先后23次动用原告帐户资金70余万元,造成经济损失68232.99元,既是无权,又是违法行为。第三人张崇军系被告的从业人员,其在职务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属于职务违法行为,该行为对股民所产生的全部后果应由被告承担。原告称被告给其造成了间接损失,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和第三人张崇军在诉讼中辩称,原告的损害事实与损害结果是张受汪之托所致。从法律上讲,证券从业人员接受股民委托买卖股票系禁止行为,更何况张在从业工作范围内买卖原告的股票,亦未得到原告的委托和授权。汪与原告虽系夫妻,但在股市中均系平等的股民,汪不能代表原告,更不能行使原告的委托权,作为证券从业人员的张崇军也不能接受委托,况且被告方也举不出有力的委托证据,故本院对被告及第三人张崇军的该辩称不予采纳。被告还辩称原告用于炒股的资金是原告与汪夫妻共同财产,汪委托张炒股的权限应包括原告。根据证券交易规则,只有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资金帐户并投入保证金的人才有资格买卖股票。事实上,原告与其丈夫汪在被告处分别开设了资金帐户,投入了资金,各自以其独立的主体资格进行股票交易,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至于原告夫妇互相转移资金到各自帐户上或帮对方填单,乃其双方各自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被告的该辩称不成立。被告和第三人张崇军还在诉讼中提出本案的纠纷已由汪旅衡与张崇军解决,汪已收到了张一万元赔偿金。因本案原告与被告是与被关系,双方承担相应的义务,享受相应的权利,由于原告保证金损失是第三人张崇军所造成,这种职务行为应由被告负责,只有被告才有资格与原告处理此纠纷;同时,被告没有举出原告委托汪旅衡与张崇军处理此纠纷的证据,因此汪、张私自达成的和解协议对原告而言是无效协议,对此,本院不予采纳,汪旅衡收到的张崇军一万元赔偿金应予返还。另外,第三人张崇军在诉讼中辩称其实际给原告造成损失只有19538.29元,其理由是卖出琼金盘A股票所造成亏损的27715.25元是经原告许可,苏常柴和粤宏远股票盈利20979.45元是其买入的,应折抵损失额。经查,原告并没有委托张崇军卖出琼金盘A股票,张也没有举出原告有委托其卖出琼金盘A股票的证据,对第三人张崇军的这一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至于张于1996年6月3日买入56756.51元苏常柴和50743.66元粤宏远股票,张事前虽未得到原告的委托,但事后原告阻止张再卖出,说明原告对张的前述行为予以认可,对于这种股票以后卖出是亏是盈的责任应由原告承受。因此,对张崇军关于应以卖出苏常柴和粤宏远股票的盈利折抵其卖出琼金盘A股票的亏损的推论,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和有关证券法规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11月22日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衡阳证券部赔偿擅自动用原告朱晓玲股票保证金所造成的经济损失68232.99元,并支付同期存款利息2002.26元,以上两款共计70225.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承付给原告,逾期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第三人汪旅衡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第三人张崇军人民币一万元。
宣判后,衡阳证券部不服,上诉于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称:职务行为只能是合法行为,违法行为不能成为职务行为。张崇军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所以张崇军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本案的形成是基于汪旅衡对张崇军的委托,由于这种委托系无效委托,其责任应由汪、张共同承担。因汪旅衡夫妇的财产从未约定,也未分开,汪的委托实际上是汪用其夫妇共同财产委托,且委托书并未写明“仅限于汪旅衡户头”,无疑,张操作朱晓玲的户头是有根有据的。而且事后也是由汪旅衡代表其妻子与张崇军达成处理协议,由张崇军赔偿一万元了事。所以本案的责任应由汪、张承担,上诉人不负任何责任。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崇军身为衡阳证券部的柜台交易员,未经朱晓玲授权和同意,擅自动用其帐户资金炒股,是职务违法行为,造成损失,其所在的衡阳证券部应予赔偿。汪旅衡未经朱晓玲同意,私自与张崇军达成的损失赔偿协议,因朱晓玲未予接受认可,且赔偿义务主体有悖法律规定,协议无效。衡阳证券部称违法行为不能构成职务行为,且张崇军自始是依法委托行事的理由,与法无据,与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1998年5月19日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这是一起因证券公司无权顾客买卖股票而引起的股票保证金损害赔偿纠纷案。要正确处理此案,必须针对本案的特点,着重解决好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关于本案第三人即被告原工作人员张崇军动用原告朱晓玲的帐户资金炒股,是否属于衡阳证券部的行为,该部应否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39条规定:“证券从业人员、证券业管理人员和国家规定禁止买卖股票的其他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买卖股票。”张崇军作为证券交易部的工作人员,执行着该证券部的意志,并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利用其股票交易员的便利条件,违反证券法规、证券交易所章程,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动用原告资金,买卖股票,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其行为应视为该证券部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是未经原告委托的无权行为,而且是违法行为,也有其明显的过错责任,该证券部应直接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该案一、二审的判决是正确的。
关于汪旅衡委托张崇军炒股的协议是否包含原告。本案的原告虽系汪旅衡的妻子,尽管没有证据证明其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特别约定,但是,证券交易规则明确规定,只有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资金帐户的人才有资格炒股。也就是说,顾客在证券公司独立开设资金帐户,办理股东代码等手续,即具有炒股资格。本案的原告与其丈夫汪旅衡分别在衡阳证券部开设了资金帐户,分别投入了资金,各自以独立的主体资格参与炒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汪旅衡于1995年5月19日出具给张崇军的委托炒股协议书,只限于汪旅衡个人的帐户。因此,不能把张崇军后来擅自动用原告的资金炒股,看作是这份炒股协议的继续。在股市交易中,汪旅衡没有受托,不能代表其妻朱晓玲。故此,汪出具给张的炒股协议不能包含原告朱晓玲。弄清了这一点,对于正确处理本案非常重要。
关键词:台湾;多层次;资本市场;启示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6)11-0057-04
一、台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形成、发展和现状
从台湾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来看,先出现店头市场,后有集中交易市场;在集中交易市场产生后,店头市场曾显萎缩并被禁止;此后,店头市场复又呈现发展的必要,继而因根据“法律”规定而如凤凰涅重生,还出现了非公开的私人股权交易市场――盘商市场。最终逐渐形成一个层次分明的资本市场体系。其间,尽管监管部门严格控制资本市场的设立,但是也及时回应市场的需求,建立起多层次互补的资本市场体系。
20世纪50年代台湾股市完全是店头市场,交易分散,不容易管理,积弊较多,于是实行有效监督管理、建立集中交易市场的呼声日高。1960年台湾“证券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管会”)成立,1961年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证交所”)成立,1962年该交易所正式开业,标志着台湾股市进入了有组织的发展阶段。证交所成立后,为发展集中交易市场,曾一度禁止股票店头交易,一直到1968年台湾“证券交易法”颁布,股票交易市场才开始明确划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在证交所进行股票买卖,属于集中交易市场,采取竞价的方式成交;二是在券商的营业柜台进行的买卖,属于非集中交易市场,采取议价的方式成交。为便利中小企业筹资及扩大证券市场规模,1988年台北市证券商业同业公会成立了“柜台买卖服务中心”;1989年产生了台湾第一家股票上柜交易的公司,从此开启了股票柜台买卖市场新的一页。因为证券商业同业公会主持的柜台买卖不太理想,1994年“证管会”将其改制为“台湾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在当年完成法人设立登记,而且正式接办柜台买卖市场的业务,成为一个独立、公益的财团法人。
而未上市(柜)的股票是通过“盘商”中介交易。在台湾,盘商是指专门从事未上市股票交易经纪业务的证券商,然而在台湾均不合法。所以对这一类交易既无监管又无统计,也游离于学者研究之外。
目前台湾资本市场可大致划分为4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集中交易市场,即公司制的台湾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市场。采取典型的竞价制度和电子交易,不允许场外交易。上市公司的实收资本额合人民币1.5亿元以上。台湾证交所自1962年正式开业起到目前为止,它一直是台湾地区唯一的证券集中交易场所,主要业务是提供场地设备及服务,供证券商竞争买卖上市证券,为其办理成交、清算及交割事宜。台湾证交所自设立之日起即为公司制,采取典型的竞价制度,并由最初的人工结算交割发展为电子交易。根据交易所的年报,至2004年底,台湾证交所的投资者开户总数超过1400万户,上市的公司总数为697家,上市普通股及特别股总计704种,可转债5种,合计股数为5031亿股,市值13.99兆新台币。除了公司股票之外,还有存托凭证、受益凭证,认购权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等多个种类的证券在台湾证交所上市交易。
第二层次是柜台(店头,OTC)市场,即财团法人制的台湾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市场。以竞价制度为主,做市商制度为辅。上柜公司的实收资本额合人民币2500万元以上。台湾证券柜台买卖市场,也称“二板市场”,由于其长期承担辅助上柜股票转为上市股票的任务,被视作上市股票的“预备市场”。1988年开始筹办柜台交易服务时,其目的是为公开发行但尚未上市的公司开拓股票流通渠道;其资金来源最早是证券商业同业公会的捐助,而后又有经营的盈余积累。柜台中心的交易模式以竞价制度为主、做市商制度为辅。截至2006年3月10日,柜台中心的投资者开户总数超过1000万户,股票已上柜公司家数为511家;此外还有公债、金融债、公司债等多种债券以及可转债、认股权证、衍生产品等交易品种。柜台买卖中心于2000年4月推出了第二类股票,这是为中小企业、新兴及重要产业尽早进入资本市场而专设的板块,即TIGER(台湾创新成长企业类股),至2002年7月底计有14只。
第三层次是兴柜市场,为未上市上柜公司股票交易的市场,由柜台买卖中心代管。兴柜只有一种交易方式,即采用在经纪商或自营商的营业处所的议价成交方式。兴柜公司的实收资本额没有特殊规定,凡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上兴柜市场,而制造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行门槛合人民币25万元。兴柜市场属于新开发的股票市场,目的是取代以“盘商”为中介的未上市上柜股票的交易,将未上市上柜股票纳入制度化管理,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合法、安全、透明的交易市场。投资者买卖兴柜股票,可以透过合法的证券商进行交易,并享有发行公司信息公开、交易市场信息透明及给付结算作业安全便利的多重保障。截至2005年3月,兴柜股票公司家数为245家。
第四层次是盘商市场。这是非公开的股权交易市场,以盘商为中介进行。综合前述内容可以看出,还有相当一部份股票、股权是不能在台湾证交所和柜台买卖中心交易的,但是未必不需要交易。所有这些潜在的股票、股权供应中,只有一部分能够变为现实的出售;所有这些现实的出售中,又只有一部分需要中介。但就是这一部分的一部分,也足够维持一个不俗的台湾盘商市场了。毕竟,至2002年7月台湾只有1092家上市上柜公司,却有42.2万家有限公司和15.9万家股份有限公司。但是,对盘商的市场份额往往无从判断。我们通过互联网检索,至少有1万种以上由盘商买卖的股票。在非公开市场买卖的股票虽然流通性低、交易成本高、筹资效果不免受到限制,但是以地下盘商为中介的非公开股票市场确实是中小企业从资本市场集资的一个来源。
从市场规模统计,台交所是证券交易的集中市场,其无论是公司家数还是市值、成交金额都排在各层次市场之首,而且超出柜台买卖与兴柜市场累计数倍。柜台市场买卖也渐成规模,尤其是近年来上柜公司家数和质量有显著提高,正努力朝台湾的“纳斯达克”市场方向发展。兴柜市场则定位于上市、上柜的预备市场,故其企业家数和规模有限,但是它同时承担着“收编”盘商市场的隐性政策目的,所以有着一定的发展前景。而位于底层的盘商市场是非公开的股权交易市场,因为台湾上市、上柜公司数目并不多,大量的股份公司存在着交易需求,所以盘商市场的基数相当大,已超出了店头市场的规模。其中在前三类市场上市的股票仅1451家(截至2005年底),绝大多数股票的交易则是通过典型的私人股权市场(“盘商市场”)实现交易的。尽管在盘商市场买卖股票的流通性差、交易成本高、融资效果也不免受到限制,但以地下“盘商”为中介的非公开股票市场确实是台湾中小企业筹集资本的一个来源。根据台湾一些学者的估算,“盘商市场”大约相当于公开市场规模的10多倍,涉及的中小企业股票多达万种。其中,柜台中心与兴柜市场在台湾同属“店头市场”。这四个层次的市场在过去40多年来发展成为一个相互补充、满足不同需求的体系(见表1)。在当局的强力干预之下,台湾的前三个股票市场之间没有竞争或并列的意味,而是形成一个从低级到高级(兴柜市场――柜台买卖中心――台交所)的垂直分工模式。
二、台湾的股票发行和上市标准
综合台湾的《公司法》、《证券交易法》及一些论著,可对台湾的公司、股票发行和上市标准得到以下的初步结论。
1.台湾的公司有4类: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能够发行股票的仅为股份有限公司,其标准多次更改。
2.股票的发行可能是不公开的,也可能是公开的。前者面向特定人,后者则面向非特定人公开招募。股份有限公司如果要公开发行股票,则须向台湾“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申请。其核准并不难,关键是后续行动不可违法。目前,台湾公开发行的公司有约1600家,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仅占约1%。
3.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有的上市、上柜,也有的没有上市、上柜。即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没有必然的联系。公开发行不等于公开上市。即使是对于公开发行的股票,其交易方式也不只是公开上市一种。
从上市标准来看,在台湾金融当局的强力干预之下,台湾的前三个股票市场(台湾证交所、柜台市场、兴柜市场)之间没有竞争或并列的意味,而是形成一个有差别的(从低级到高级的)垂直分工模式:交易所对上市标准的要求最为严格,柜台市场次之,兴柜市场的标准最低。具体看,上市标准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设立年限、资本额、盈利能力与股权分散状况。从退出机制的角度来看,在交易所终止上市的股票也可到柜台中心上柜交易。通过调整不同市场乃至于同一市场内不同板块的上市标准,可以满足不同类型企业募集资金的要求以及社会游资的出路。对于创业不久、在产业中地位尚未确立、性质上风险较高的科技类公司,相对灵活的上市标准提供了良好的资本筹集渠道。然而也需注意到,风险或盈利等因素对科技类板块市场有重大影响,如TIGER市场的夭折。
三、若干启示
观察台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和启示:
第一,资本市场的发展离不开市场需求,也必须照顾到市场需求。多层次资本市场可有效满足多层次的融资需求与投资者的投资偏好。大陆颁布的“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了“建立多层次市场体系”的战略目标,2005年底《证券法》、《公司法》的修订又为多层次市场的发展放宽了法律约束,迎来了难得的契机。台湾的企业发展状况与大陆有类似之处,其成长快速的企业也以中小企业为主,也迫切需要满足不同层次企业的融资需求,从其多层次市场体系的法律和制度建设来看,有不少值得我们借鉴的有益经验。反观大陆市场,从宏观上看,仅有上交所和深交所两个集中交易市场,对于柜台交易等场外市场,虽有代办股份转让报价系统(含退市、中关村企业报价系统和正在建设的公众公司报价系统),但其既不成规模,也没有明显的体系。目前,上交所和深交所职能定位基本重合,上市标准同一,深交所定位的中小板乃至创业板市场,受制于制度和政策因素,有名无实;场外交易市场交投清淡,市场影响力有限,内部层次与板块的界分相当紊乱。应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两个集中交易市场的定位。大陆《证券法》、《公司法》等基本法律虽然为多层次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法律空间,然而仍未能明确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定位。二者之间究竟是分工关系,还是竞争关系,还是以分工为主、竞争为辅,或是以竞争为主、分工为辅?二者在企业上市环节,究竟是市场导向,还是政策驱动,究竟是行政强制,还是双向选择?从台湾的经验看,这样具体的问题在基本法层面是解决不了的,应在国务院或证监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对此予以明确,只有清晰地界定集中交易市场的职能和分工,才能从根本上明晰大陆多层次市场体系的基本架构。
第二,大陆应审时度势,调整监管思路,采取“变堵截为疏导”的思维来考虑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问题。台湾从最初交易所建立后严格禁止店头市场,到后来主动建立柜台市场与兴柜市场,都表明监管机关需要充分考虑市场的需求,促进市场的发展与深化,一味的控制只会窒息市场发展或者催生地下金融。我们认为,应统筹和整合大陆的柜台交易市场,实现内部有序的层次划分。大陆的券商柜台交易市场,先是有STAQ、NET的不同系统,后来又有退市板块,又在不久前新设中关村报价转让系统,即将建设公开发行不上市公司的交易平台。这些平台,针对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交易结算制度,其建设处于一种比较紊乱无序的状态。目前,应对其加以适度整合,以一至两个交易平台实现大多数企业的股权转让交易,否则会使企业处于无所适从的状态,降低柜台交易市场的吸引力。另外,对不在《证券法》框架下的大陆产权交易市场,也应借鉴台湾的经验教训,采取“疏”而非“堵”的方式加以引导。台湾对非法的盘商市场并不采取简单禁绝的方式,而是一方面加强对盘商市场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成立了兴柜市场和柜台买卖二类股票市场,来吸纳公司来此上柜交易,为其提供便捷高效的上柜和交易服务。大陆目前的许多产权交易市场也游离于法律和监管之外,许多活跃的“一级半”市场也给主板造成了冲击,然而以往“一放就乱、一抓就死”的经验告诉我们,简单的行政管制治理模式不能起到有效的整治作用。市场上之所以存在那么多的产权交易市场,是因为大量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存在着迫切的融资和交易需求,对于这种需求不能通过行政强制手段加以抑制,只能从增加供给的角度有效满足其交易需求。这就要求我们在增加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硬件和提高交易效率,放宽上柜上市门槛的软件等多方面下功夫,只要增强合法交易场所的吸引力,非法的交易场所自然会逐渐萎缩与消亡,非法交易场所的治理应以市场竞争的手段而非行政禁绝的手段加以妥善的解决。
第三,公开发行不等于公开上市,即使是对于公开发行的股票,其交易方式也不只是公开上市一种。在大陆现有的约6000家股份公司中,已经公开上市的约2300家,其余公司也正在等待上市。台湾和欧美发达国家经验的突出之处在于:中小企业主要通过发行股票筹集权益资本,发行股票与公开发行及上市完全不能等同,上市与在交易所这样的公开交易场所上市也不能等同,表明了企业筹集权益资本(股本)的市场,应是一个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而不是单一的公开发行与公开上市。其中对中小企业权益资本筹集起决定作用的,是以私人募集为特点的多种形式的场外交易市场。为此,我们应积极推进企业制度的改革,为多层次私募资本市场的发展创造条件。一是要降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鼓励以发起设立而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对股份公司的设立,应视同其他企业组织形式的设立一样,降低最低出资标准,以鼓励更多的中小企业通过私募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只有在股份公司的设立制度上进行比较彻底的改革,才能真正创造出中小企业对股权融资市场,特别是私募股权市场的需求,才能激发出创业和投资热情。二是鼓励发展以柜台市场(OTC市场)为核心的多种形式的场外交易市场,以此促进中小企业股权的流通。因为中小企业股票规模较小,业绩不稳定,信息透明度差,股票交易容易出现要么被恶意操纵,要么乏人问津的不稳定性局面,所以在股票募集中应引入更为严格的保荐人制度,在股票交易中需引入做市商制度。除发展股票交易的场外市场外,还应鼓励建立健全各类产权交易的中介机构和组织,包括专门以中小企业股权为投资对象的专业投资机构,如中小企业投资公司等,以期通过制度创新和法律改革,推动中小企业股权私募市场的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既可以是市场结构体系的总分层,也可以是某一层次市场的细分层。例如,台湾的资本市场总结构有四层:集中市场、柜台市场、兴柜市场和盘商市场,但其集中市场中又细分为一般企业和科技企业板块,制定了不同的上市条件,在柜台市场中又分一般股票与二类股票,也制定了不同的上柜和监管标准,这种层次的总分和细分,有助于在各个层次上满足不同企业的融资需求,从而使资本市场体系更具弹性和活力。
第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离不开法律的保障、严格的执法和投资者行为的理性化。完善的、与时俱进的法律规范能够有效地推动市场秩序的建立以及素质的提升。在市场建设的过程中,台湾地区高度重视法律在其中所起的作用。40多年来,台湾先后颁布实施了很多证券法规规章,台湾证券交易所、柜台中心、证券商业同业公会等也出台有大量的具体规则,形成了复杂详尽的证券市场规范体系。而且,伴随市场的发展,台湾地区的法律完善工作比较及时和到位,在证券发行、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的电子化、自动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以发行和发行人管理、交易管理和投资者保护等为中心,构建起相当到位的规则和管理体系。这值得我们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立和健全中加以借鉴。而且,作为监管部门,其关键任务是维持透明公平的市场,强化信息披露,加强执法的力度,打击违法违规行径,帮助市场树立恰当的预期和激励。在此基础上,投资者也应有理性地充分考虑其风险,来选择是否进入或退出某种类型的证券市场。
参考文献:
[1]郭励弘.建立多层次股市不能似是而非[N].中国证券报,2004;4,14
[2]黄涛.对台湾证券市场渐进开放与监管的认识和评价[J].银行家,2005;11
[3]李清池,郭雳.台湾多层次证券市场的发展及借鉴[N].上海证券报,2006;4,14
[4]林安乐,苏显扬,张顺教.如何运用资本市场壮大中小企业之研究.台湾中华经济研究院专题研究报告[R].1997
[5]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赴台访问团.对台湾柜台买卖中心、证交所、“财讯晚报”记者王宜弘先生等的访淡[R].2002;8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目前的中国股指期货的出现还是新事物。那么,什么是股指期货?它的获利模式是什么?特点呢?我们先要学点A、B、C……
期货,就是一种合约,一种将来到期时必须履行的合约,而不是具体货物。合约的内容是统一的、标准化的,惟有合约的价格,会因各种市场因素的变化而发生波动。这个合约所对应的“货物”就称为标的物,通俗地讲,期货要炒的那个“货物”就是标的物,它是以合约符号来表示的。?
股指期货,它的标的物或称“货物”就是指股票现货市场的大盘指数,但是,股指期货是预期这个“货物”将来的数值,是表示将来股票市场的大盘指数,所以,股指期货上的大盘指数,不同于股票现货市场上的大盘指数。例如,恒生股指期货的标的物就是香港股票指数――恒生指数,代号HIS就表示恒生指数期货,它也是一种指数。股票市场上的恒生指数是它的现货,恒生指数期货是现货恒生指数将来可能的数值。
股指期货的价格,是以这个指数的点位来表示的,所以,股指期货上的指数是货币化的。例如,恒生指数期货报价是15000点,这个15000点就代表了一定的货币值。
股指期货的获利模式,通过股指期货交易,就是投资者判断某个股指期货合约将来的价格要涨或跌,从而事先买进或卖出这个合约(即开仓),等到将来产生差价后,再卖出或买进同种合约,以抵消掉先前的开仓合约(即平仓),使自己得到差价。
股指期货最重要的特点, 就是投资者可以利用它对股票现货投资进行套期保值,规避系统风险,有效降低股市单边交易的风险,实现双边获利。
投资者投资股票的目的在于通过所投资的股票价格随上市公司的实质性成长而上升,获得长期的资本利得,同时通过上市公司的历年分配, 赚取投资收益。他们希望避免因股票市场的波动, 特别是突发事件引起的剧烈波动而导致的损失。如果没有一个卖空机制,一旦股市出现剧烈波动,就有可能发生投资者纷纷抛售股票的连锁反应,从而推波助澜,进一步加剧了股价的下跌。
而股指期货交易正是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能够规避市场系统风险的机制, 其原理是根据股价指数和股票价格变动的同方向趋势, 在股票的现货市场和股价指数的期货市场上作相反的操作来抵消股价变动的风险。这样,在市场可能出现波动的时候,投资者可以在不卖出股票本身的情况下对其投资进行保值,从而起到稳定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作用。
另外,股价指数期货还具有其它一些功能:
1、股价指数期货使投资者无须直接购买股票就可以投资股票市场,减少了因购买股票带来的麻烦和费用。
2、股价指数期货交易同其它期货交易一样,实行的是保证金制度,投资者无须投入大量的资金就可以参与市场的投资,杠杆率一般在10至40倍。
3、交易成本通常比股票交易小得多。
链接:世界主要股指期货
标准•普尔500指数
由标准•普尔公司1957年开始编制。从1976年7月1日开始,其成份股改由400种工业股票、20种运输业股票、40种公用事业股票和40种金融业股票组成。它以1941年至1942年为基期,基期指数定为10,采用加权平均法进行计算,以股票上市量为权数,按基期进行加权计算。标准•普尔500指数具有采样面广、代表性强、精确度高、连续性好等特点,被普遍认为是一种理想的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的标的。
道•琼斯平均指数
简称道•琼斯平均指数,是目前人们最熟悉、历史最悠久、最具权威性的一种股票指数,其基期为1928年10月l日,基期指数为100。道•琼斯股票指数的计算方法现在采用的是除数修正法,即先根据成份股的变动情况计算出一个新除数,然后用该除数除报告期股价总额,得出新的股票指数。
英国金融时报股票指数
由伦敦证券交易所编制,并在《金融时报》上的股票指数。根据样本股票的种数,金融时报股票指数分为30种股票指数、100种股票指数和500种股票指数等三种指数。目前常用的是金融时报工业普通股票指数,其成份股由30种代表性的工业公司的股票构成,最初以1935年7月l日为基期,后来调整为以1962年4月10日为基期,基期指数为100,采用几何平均法计算。
日经股票平均指数
日经股票平均指数的编制始于1949年,它是由东京股票交易所第一组挂牌的225种股票的价格所组成。这个由日本经济新闻有限公司(NKS)计算和管理的指数,通过主要国际价格报道媒体加以传播,并且被各国广泛用来作为代表日本股市的参照物。
1986年9月,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SIMEX)推出日经225股票指数期货,成为一个重大的历史性发展里程碑。
香港恒生指数
恒生指数是由香港恒生银行于1969年11月24日开始编制的用以反映香港股市行情的一种股票指数。该指数的成份股由在香港上市的较有代表性的33家公司的股票构成,其中金融业4种、公用事业6种、地产业9种、其他行业14种。恒生指数最初以1964年7月31日为基期,基期指数为100,以成份股的发行股数为权数,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后由于技术原因改为以1984年1月13日为基期,基期指数定为975.47。恒生指数现已成为反映香港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的主要风向标。
股指期货相关词汇解释
保证金:买卖股指期货合约的时候,双方都需要向结算所缴纳一小笔资金作为履约担保,这笔钱叫做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额=合约价格×100×保证金比例×开仓合约的数量。
买空:相信价格将会涨并买入开仓期货合约,称“买空”或称“多头”,亦即多头交易。
卖空:相信价格将会跌并卖出开仓期货合约,称“卖空”或“空头”,亦即空头交易。
交割:对到期后的未平持仓合约,按交易所规定的规则和程序,了结期货合约。
开仓:开始买入或卖出期货合约的交易行为称为“开仓”或“建立交易部位”。
持仓:交易者手中持有合约称为“持仓”。
作为世界第三大证券交易中心,伦敦证券交易所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证券交易所。它的前身为17世纪末伦敦交易街的露天市场,是当时买卖政府债券的“皇家交易所”。1760年, 伦敦150名股票交易商自发组成一个俱乐部以买卖股票。1773年露天市场交易迁入司威丁街的室内进行,并正式更名为 “伦敦证券交易所”。
其实,伦敦证券交易所在当时的英国并非唯一。1802年交易所获得英国政府正式批准之后,在英国各地出现很多证券交易所,高峰时期达到30余家。证券交易所的成立为英国工业革命提供了重要的融资渠道,为促进当时英国经济的兴旺发挥了重要作用;而英国工业的强劲发展也促进了交易所自身的壮大,从而确立了英国世界金融中心的地位。
截至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伦敦交易所一直是世界第一大证券交易市场。1967年,英国各地交易所组成了7个区域性的证券交易所。1973年,伦敦证券交易所与设在英国格拉斯哥、利物浦、曼彻斯特、伯明翰和都柏林等地的交易所合并成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证券交易所,各地证券交易所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停止运作。
随着英国国内和世界经济形势的变化,伦敦证券交易所的浓重保守色彩,特别是沿袭的陈规陋习严重阻碍了英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影响了它的竞争力。在这一形势下,伦敦证券交易所于1986年10月进行了重大改革,其中包括改革固定佣金制,允许大公司直接进入交易所进行交易,放宽对会员的资格审查,允许批发商与经纪人兼营,证券交易全部实现电脑化,与纽约、东京交易所联机,实现24小时全球交易等等。这些改革措施使英国证券市场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巩固了其在国际证券市场中的地位。
自2004年以来,伦敦证券交易所成为全球各主要交易所并购目标,德国交易所、泛欧洲证券交易所、瑞典OMX集团、纳斯达克、纽约交易所和澳大利亚商业银行麦格理银行都分别加入到争夺伦敦交易所的战局中,其中德国交易所、麦格理银行和纳斯达克正式提出了报价。与此同时,伦敦交易所在香港开设了办事处。据最新报道,伦敦交易所和印度孟买国家证券交易所开始合作谈判。
纽约证券交易所
回顾世界证券交易所的发展历史,当然要把最浓重的笔墨放在世界金融中心纽约的身上。早在荷兰殖民者统治时期,纽约就已经成为美国东北部地区最大的货物集散地和贸易港。活跃的商品交易带动了美国金融业的发展,但纽约金融的真正发展还是在美国独立战争后,特别是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建立之后。
200多年来,以纽约证券交易所为核心的纽约金融区经历了巨大变化,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虽然伦敦仍是世界主要金融中心之一,但随着英国经济的衰落和英国殖民地体系的瓦解,地位日益降低,相反,美国迅速成长为全球超级经济强国,纽约作为世界金融之都的地位在战后50年来也就一直牢固不衰。在纽约、伦敦、东京三大世界金融中心中,纽约的重要性远超过其他两座城市。
纽约证券交易所是目前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有价证券交易市场。在美国证券发行之初,尚无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大都在咖啡馆和拍卖行里进行,1792年5月17日,24名经纪人在纽约华尔街和威廉街的西北角一咖啡馆门前的梧桐树下签订了“梧桐树协定”,这是纽约交易所的前身。到了 1817年,华尔街上的股票交易已十分活跃,于是市场参加者成立了“纽约证券和交易管理处”, 一个集中的证券交易市场基本形成,1863年,管理处易名为纽约证券交易所, 此名一直沿用至今。
在20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纽约证券交易所为美国经济的发展、社会化大生产的顺利进行、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到目前为止,它仍然是美国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所中规模最大、最具代表性的证券交易所,也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组织最健全、设备最完善、管理最严密、对世界经济有着重大影响的证券交易所。目前,有2700多家美国和世界其他国家的大公司在此上市交易,上市公司市值超过20 万亿美元。纽约证券交易所每天平均股票成交额为14亿股, 无论规模还是股票成交量,都远远超过位居第二的东京股票交易所。
纽约交易所自2000年以来,曾和多伦多、墨西哥、智利圣地亚哥证券交易所、泛欧洲证券交易所进行过并购谈判,与香港联交所和东京证券交易所也有过非正式会谈。2005年4 月,纽约交易所宣布收购电子交易运营商Archipelago控股公司,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于2006年2月底正式批准这一收购。纽约交易所从非盈利性机构向盈利性上市公司的转型进入最后阶段,合并后的新公司名为纽约证券交易所集团公司,合并于 3月7日完成,集团的股票于3月8日在纽交所上市。
东京证券交易所
东京证券交易所的发展历史虽然不长,但作为日本最大的证券交易所,其在世界证券交易市场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也是世界三大证券交易所之一。东京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量占日本全国交易量的80%以上。如果按上市的股票市场价格计算,它已超过伦敦证券交易所,成为仅次于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世界第二大证券市场。
东京证券交易所的前身是1879年5月成立的东京证券交易株式会社。由于当时日本经济发展缓慢,证券交易并不兴旺。1943年6月,日本政府合并了所有证券交易所,成立了半官方的日本证券交易所。二次大战前,日本的资本主义虽有一定的发展,但由于军国主义向外侵略,重工业、兵器工业均由国家垄断经营,纺织、海运等行业也由国家控制,这是一种战争经济体制并带有浓厚的军国主义色彩。那时,即使企业发行股票,往往也被同一财阀内部的企业所消化。因此,证券业务难以发展。日本战败后,1946年在美军占领下交易所解散。1949年1月美国同意东京证券交易所重新开业。随着日本战后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东京证券交易所也发展繁荣起来。
东京证券交易所对于买卖交易制定了许多详细的规则。其中,最基本的是交易市场的集中原则和竞争买卖的原则。市场集中交易原则,即把尽可能多的有价证券买卖集中于证券交易所交易(部分债券例外),旨在达到形成公正价格;现货交易原则,即只进行现货交易,不准进行期货交易。在东京交易市场上交易和买卖的有价证券,事先要经过东京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资格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标准的,呈报大藏大臣认可,方能上市。对于上市的有价证券,还要不断地进行严密地监督和审查,以决定其是否继续上市。
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
与上述三大证券交易所悠久的发展历史相比,纳斯达克证券市场可以说一个新生儿,但其在美国新经济的崛起中却发挥了无与伦比的作用。如果说长期以来居于世界证券市场同业霸主地位的纽约证券交易所是对应于工业文明的金融时代杰出代表的话,那么纳斯达克无疑是应知识经济和创新的召唤应运而生的。
成立于1971年的纳斯达克证券市场,是由美国全国交易商协会(NASD)发起运营的,从柜台交易市场开始发展起来的。纳斯达克股票市场的英文直译名为“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Dealers Automated Quotations),它是全球第一个电子化的股票市场。
【关键词】学生;证券开户;法律纠纷
近年来,高等院校对实践教学越来越重视,某些财经职校在开设证券投资课程时,往往会要求学生开立模拟账户进行股票操作,甚至有的院校鼓励学生以少量资金进行实盘操作,但是部分教师忽视了少量高校学生在开立证券账户时,还没有年满18周岁,在民法上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此惹出一些法律纠纷。
李某是某职业学院金融系的学生,现年满17周岁,在证券投资课程上,老师要求学生在某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实训,李某在未经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将母亲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偷出,并请来好朋友王某的母亲,冒充自己的母亲作为监护人,和李某一起在某证券公司开立了股票账户。很快,李某偷偷投入股票账户的1万元,就发生亏损,只剩下5000元。李某的母亲学校来协商,要求学校赔偿这5000元,学校应该赔偿吗?李某可以要求证券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赔偿损失吗?
面对这个问题,在高职院校和学生中,存在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证券交易所不应赔偿李某的损失,应驳回。
理由是:李某投资于股票交易,应该知道股票投资是有风险的,这种风险是股票交易的正常风险,并不是由于证券交易所的过错造成的,且证券交易所并不清楚李某是未成年,证券交易所主观上没有过错,赔偿李某的损失是没有道理的,应驳回。
第二种意见认为:证券交易所应返还李某所受损失5000元。
理由是:李某未满1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证券交易所建立的股票买卖关系无效,证券交易所未能阻止李某从事证券交易,但应当返还李某所受损失5000元。
第三种意见是,李某开户的证券公司应该赔偿李某的损失。
理由师:在上述案件中的关系人,应该是证券公司而不是证券交易所。因为我国证券交易所实行的是会员制,只有证券公司才能成为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在证券交易所拥有交易席位。个人必须和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委托证券公司股票交易事宜,才能从事股票交易。能为李某办理开户手续的,只能是证券公司,所以和这件案例相关的是证券公司,和证券交易所完全没有关系。其次,证券公司在为客户开户时必须确认客户证券账户的开户资格,证券公司有义务核实申请人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级一致性,如果个人资料不符合条件,或是不完整的,证券公司不能为其开立账户。在这个案例中,李某并未年满18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其同学的母亲假扮其监护人,但证券公司没有严格审查其真伪,并为其开了立账户,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在这个案例中承担主要责任,应该赔偿客户的损失。
作为一名大学教师,同时也是一名从业律师,本人认为,学生和老师的上述三种意见,有正确合理的地方,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本人认为:本案应该由李某的母亲、证公司共同承担责任。5000元的损失应由二者分担。
首先,承担证券开户审核责任的是证券公司,而不是证券交易所。因为个人不具备直接在证券交易所开立账户的权利,只能和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协议,通过证券公司的交易席位进行交易。能为李某办理开户手续的,只能是证券公司,所以本案承担责任的是证券公司,和证券交易所完全没有关系。中国证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11月修改公布的《证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明文规定: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对投资者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其他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应当妥善保管相关开户资料,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0年。本案中,证公司对李某假冒母亲身份的开立交易账户的行为,未能尽到足够的审核义务,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其次,在证券公司开立股票账户的李某为17岁的在校学生,是一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人,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人的同意。在本案中,作为17岁学生的李某,其年龄和智力尚不足以理解开立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的风险,因此这一开立股票账户的行为应征得他的法定人同意。现其法定人――母亲并不同意其行为,则李某开立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其法定人当然可以请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但是,李某偷拿母亲身份证和户口本,欺骗证券公司,开立股票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其行为是一种恶意的欺诈,有违《证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明文规定:投资者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保证其提交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所以对于5000元的损失,自己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因为在本案中,李某为17岁的在校学生,是一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行为的后果当然由其法定人承担。
第三,学校不应该承担这5000元的损失。因为财经类高等院校在开设证券投资课程时,要求学生开立模拟账户进行股票操作,甚至于鼓励学生少量资金进行实盘操作,是基于对实践教学的需要。学校也已经进了足够的注意义务,在股票买卖的理论上给予指导、并只要求少量资金实盘操作。所以,在法律上,学校并无任何过错,也不构成任何的侵权行为。李某的母亲不应当要求学校赔偿5000元的损失。
最后,在证券公司和李某的母亲共同承担5000元得损失的同时,有一个人的行为也应引起注意,即李某的好朋友王某的母亲。王某的母亲明知李某在未经其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将母亲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偷出,还冒充李某的母亲,欺骗证券公司,帮助李某开立股票账户。其行为有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本案中李某的母亲并未向王某主张赔偿责任,基于法律“不告不理”的原则,本案中王某的母亲对5000元损失不承担责任。
参考文献
8月1日发生了什么?
当天,在纽交所开盘不到一小时,大约有150只股票价格在无重大消息的情况下出现异常波动。
一些股票在大量买单推动下飙升,而另一些则出现暴跌,同时交易量超乎寻常地放大。这直接导致150只股票价格集体异动,近1万亿美元的股票市值受到影响。事后证明,这是骑士资本的新系统“抽风”,导致股票异动。骑士资本是中国企业赴美上市交易的主要做市商之一,该事件也影响到部分中国股票的交易,比如中国脐带血库(CO)暴涨了数百个百分点。
骑士资本出现问题的程序是高买低卖,并不断重复。由于骑士资本这一“疯狂”程序所导致的交易逻辑混乱,使股价越高,该程序就越有动力继续买入从而推高股价。这就解释了为何不仅交易量飙升,股价也随之走高的原因。
脆弱的高频交易
2011年,骑士资本是全美在纽交所和纳斯达克(美股)交易所零售股票交易业务中排名第一的做市商,其一家公司的交易量就占纽交所的17.3%,占纳斯达克的16.9%。此次事故使骑士资本陷入破产重组境地。
当日,纽交所启动了一个新系统“Retail Liquidity Program”,推出多种优惠交易报价吸引投资者。同时,骑士资本当日也升级了公司的交易系统,骑士资本相信升级版将比纽交所的新系统报价更优惠,速度更快。当天,两个系统同时启动后不久,骑士资本的系统就毫无理由地买进并卖出数百万股股票。
过去,投资者的股票买卖交易都是在传统的证券交易所完成,而现在,几乎所有的交易指令都会被“劫持”到花旗、UBS和骑士资本这类做市商的电脑系统中,并与其他投资者的买卖指令配对成交。
海外媒体评论认为,骑士资本“惊魂记”暴露出依赖高速交易系统的股市交易存在重重危机,尽管交易员人工永远达不到毫秒(1秒=1000毫秒)速度,但高频交易参与者在享受自动化以毫秒速度处理大量交易的同时,也付出惨痛代价。有些交易机构甚至将自己的“服务器群组”(server farms)安置到了离交易所计算机很近的地方,以缩短交易指令通过光缆以光速旅行的距离。
绝大多数高频交易参与者相信,如果物理距离实现无限接近,再让自己的电脑系统的交易速度比其他竞争者的电脑快上10~20毫秒,这将足以让自己获取暴利,操控金融市场。2012年3月,纽约金融工程师大赛成功举行,这是美国计算机算法资产交易员的年度盛会。参赛者需不惜一切代价把股票交易时间减少到理论上的最低值。
“高频交易软件是一件极其复杂的系统,技术上一点小问题就会让整个市场乱成一团,甚至闪电崩盘。”一位大摩前董事总经理说道:“实际上,这与做市商与交易所之间竞争日渐激烈有关,很多高频交易做市商都在升级自身交易平台,花费巨大。”
一家美国金融市场研究公司Tabb Group LLC的分析师经过计算得出一个数字,2010年,美国用于维护和建设股票交易设施的费用支出达到22亿美元,维护和建设股票交易设施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能够抢先哪怕是0.01秒收到数据或发送交易指令。
做市商与交易所的战争
近两年来,交易所在与做市商的竞争中,已经显出颓势。美国《财富》杂志报道,2009年,美国15%的交易没有通过纽交所,而是通过做市商系统私下完成。到了2012年,在纽交所上市股票的买卖1/3不是在交易所,而是在其他地方私下完成。美国的对冲基金中,至少有10%的资产用于进行高频程式交易。
一家美国期货市场做市商在中国的客户经理对《新财经》表示,高频交易早已被应用到全球的股票、外汇市场、期货和期权市场,期货市场的高频交易在美国非常多。对于交易者而言,快0.001秒意味着可能已经比别人多赚了一个亿。当然,风险高、收益高,做市商频率越高,收入就越高。
上述大摩前董事总经理告诉《新财经》记者,高频交易比的就是谁快,以快博利。由于做市商交易灵活,争夺客户买卖股票的竞争日渐白热化.为了吸引高频交易者,交易所急于提升交易速度,上马新交易系统,以至于这两年事故不断。
如今,纽交所的专业交易员所进行的交易只占总成交量的大约25%,这个数字在过去曾经是80%。
高频交易可以实现以毫秒的速度买进和卖出数以百万计的股票,人类将最终被机器所取代。英格兰银行一位政策监管官员近期在一个会议上指出:“在金融行业,机器单独完成交易的速度要比人类介入快得多。这一差距注定将进一步被拉大。”
王陶(化名)是一名股票市场的高频交易员,他在中国一家私募基金任职。他接受《新财经》采访时说:“对于高频交易加剧市场波动性的说法,我的理解是,只要进行符合证监会的交易规则,不对敲、不自买自卖等,高频交易还是具有在市场行情不好的时候稳定市场,在行情不错的时候繁荣市场的作用。”
敢在中国做高频交易吗?
美国高频交易专家、《交易快手:透视正在改变投资世界的新兴高频交易》的作者埃德加·佩雷斯(Edgar Perez)在今年7月面对媒体时认为,假以时日,中国有望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高频交易市场。
他在开玩笑吧?
高频交易在中国仍处于起步阶段,很自然可以看到在中国已经有萌芽。
香港是中国参与高频交易的重要战场,但实际上,高频交易在香港也不普遍。由于香港对于证券交易设有印花税,使得一笔交易套利不高的高频交易的交易成本增加不少。此外,港交所2毫秒的交易延时远远长于纳斯达克、伦敦和新加坡等地区交易所,交易速度达不到,自然也无法顺畅地开展高频交易。
高频交易也曾经在香港市场导致重大损失。据媒体报道,2009年7月15日,标智沪深300 ET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从下午4点左右的37.85港元,突然上涨至收盘时的53.75港元,单日上涨幅度高达51%。
原来,一家大券商在收市时,从人工临时改用系统程序买入,但由于程序设定为“不问价买入”,恰巧同时有投资者挂出53.75港元的沽盘,两笔交易瞬间配对完成,该券商损失超过50万港元。
香港并不着急发展高频交易,港交所行政总裁李小加今年3月曾公开如此表示。8月16日,正在布局国际化的海通证券行政总裁林涌表示,旗下高频交易部门正在招兵买马,希望可以转型积极参与不同市场。
内地市场呢?真正的高频交易似乎并未出现。中国证券交易系统不支持高频交易。中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高频交易市场,不过是在“自说自话”。
上述客户经理说:“尽管期货市场投机博取高收益几率远高于股票市场,但中国客户并不需要高频交易。一则有政策限制,不是谁都可以通过做市商买外盘;二则机构客户买卖期货,目的是套期保值,而不是投机套利,出发点不同。”
王陶说:“国外的高频交易更多依赖于计算机,而我们则更多依赖于交易员,并有严格的止损制度。目前国内的高频交易主要还是期货和股票市场,我们做股票的高频交易。国内做市商比较大的就是申银万国和国泰君安,我们私募只是公司的一个独立交易团队,也就是基金中的基金。”
一位外资投行中国区负责人认为,国内的所谓高频交易员,打的只是一个概念。他说:“高频交易依赖的是计算机的速度,需要设计一个强大的软件平台。国内共享带宽,运营商垄断经营,很容易发生网络交通堵塞的情况,怎么可能做高频交易?”
“高频交易方式应慎用,发展中市场尤为如此。”上述大摩前董事总经理总结道。
高频交易
关键词:交易制度;t+0;t+l;收益率
一、引言
t+1与t+0之争属于中国特色,所以在国外的理论文献中并不多见。
徐英、竺亚等人(2001)在对上海股票市场稳定性机制的实证研究中认为t+1制度对股票市场的起到了稳定性的作用。宋军、张光毅、曾鹭坚(2003)在对深圳交易所的t+0课题研究中得出结论:(1)t+0可增加市场交易量。这对交易所和券商有益,但对投资者不一定有利,进一步增加交易量不一定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2)t+0取消了t+1回转交易制度的人为时滞限制,释放目前被t+1压抑的交易需求,有利于提高整个市场的效率,这对投资者有利。(3)t+0较t+1更容易诱发异常交易行为,这为机构投资者提供方便,而对中小投资者不利,也不利于监管部门的监管。(4)t+0对市场波动没有显着影响,不会增加市场风险。 陈雯、屈文洲(2004)对深圳股票市场的稳定性进行测度,得出实施t+0可能性的结论,认为t+0会促进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陈有禄(2008)从我国股票市场的ipo与高换手角度入手进行分析,认为我国有必要实施t+0的结算制度。
交易制度是一个市场的基本规则,其不仅对市场的活跃度、安全度有很大影响,也关系到监管部门是否能有效监管市场的交易。
t+0清算体系,是指投资者在交易日当天买卖的股票得到成交确认后,可进行反向交易操作,即买进委托成交确认后,清算交割前可将当天委托买入的股票再委托卖出;卖出委托成交确认后,清算交割前可将当天卖出股票的资金用于再委托买进。
t+1清算体系,是指投资者在交易日当天买卖的股票成交后,不允许在当天进行反向操作,必须于次日清算交割后,才允许进行反向交易操作。这种清算体系使得股票交易速度减慢,投机性减弱。t+0交易制度,就是当天买入的股票当天可以卖,甚至一天可做多次交易,晚上再由登记结算公司根据交投轧差(对冲买卖差价)。这种交易制度的好处在于增加了市场的交易量,为市场提供了投机空间,但缺点在于市场过度投机会引起价格的过大波动,不利于稳定市场。
为了防止过度投机,现行的t+1制度是指投资者买入一只股票,当天不能卖出。即今天买了,晚上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清算,次日过户交收;只有完成过户交收后才能交易。所以,我国的t+1制度只是t+0.5。
二、检验
首先选取的上海股票市场的时间区间为2006年1月4日至2009年3月18日的日收盘指数,共564个样本点。
有关指数收益率时间序列的一些基本数据如图2所示。根据图中所显示的基本统计资料,上海股票市场的收益率存在比较明显的尖峰厚尾的分布特征,因此,收益率的分布不符合正态分布的特征。
在对上海股票市场的基本情况有所了解后,笔者将通过egarch模型对上海市场进行拟合,从而分析股票市场对非对称冲击的反应。
根据我国股票市场的特点,以下面的模型对市场进行拟合。
从以上的资料可以看出,对于上海股票市场,其波动性对正的冲击的反应系数为-0.052095+(-0.08532)=0.137415,对负的冲击的反应系数为{-(-0.052095)}+(-0.08532)=-0.033225。因此可以看出,在上海股票市场中,负的冲击的影响大于正的冲击的影响力,这反映了我国股票市场长期以来的大熊市与小牛市的基本特征,即上涨过程慢而下跌过程比较快。
三、t+1存在的问题
1.我国股票市场缺乏做空机制,在股票市场下跌过程中投资者无法获利,而最好的策略就是抛售然后希望能在低位再买进,从而获利。因此,在市场下跌过程中大量的抛售行为造成下跌过程更加迅速。
2.如前所述,我国股票市场是t+0.5制度,它使交易者再买入股票后收到交易限制,而在卖出股票时却不受限制,因此交易者出于对交易限制的厌恶,更容易做出卖出股票的交易行为,而对买入股票的交易行为表现出迟疑,这无疑进一步加剧了股票价格下行时的下跌。
3.由于跟进者在t+1条件下不能抛出,无法平抑上涨的价格t+1的助涨作用由此显现。而同时这也为以后的下跌蓄积了能量。在下跌市道中,短线当日买进后,只能在次日止损,主力只要利用少量筹码,击破关键价位,就能引导跌势,短线多头只能翻空,另外在t+1条件下做空能量不能累积和释放,往往出现阴跌绵绵,少有反弹的特征。
四、结论与建议; 香港证交所行政总裁邝其志曾称t+0是全球市场的发展趋势,但要看市场情况能否适应才会推出。从目前西方资本市场大多呈现出缩短清算时间间隔的趋势来看,随着交易制度和交易设施的进一步提高,加快资金的流动将成为必然的方向,从技术上看实行t+0已不存在任何问题,当然t+0制度也存在诸如增大投机风险等问题,但这可以通过强化监管使之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弱化。
在香港,股票是千千万万市民和企业家津津乐道的话题之一。市民议论股票,是因为股票市价的每一个点数的升跌,都意味着获益或亏损;企业家关心股票,是因为自己公司上市股票市价的升跌,意味着公司信誉的升降,即意味着公司向社会筹措资金是看好还是看淡。为此,香港几家电视台、电台,每日几次报道股票市场情况。通常,早上一开始,即回顾昨天的股市交易情况:中午报道当天正在进行的交易情况和趋势;晚间新闻中,对当天的股票交易做一全面的总结,并介绍世界几个大股票市场的交易情况。
另外,十几份中英文报纸每天都用几个版面报道股票消息。
下面,就香港的股票市场作简要的介绍。
股票(Stock或Share)是股份公司发给股东,证明其股权,并作为分配股息、红利和剩余财产依据的有价证券。
发行股票是公司筹措资金的一条重要渠道。香港现在大多数公司都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雏形,最早可追溯到英国1600年成立的东印度公司(BritishEastIndiaCampang)。该公司最初是以航海业为主,每次航海终了就进行清算,将各出资人所出的资本及该航次的利润一并付还给出资人。以后发展到四航次清算一次,制度上也逐渐由个别企业制迈进到合资企业制。所以,现在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即“盈利共享,风险共担,亏损或清偿以出资为限”,就在那时奠定了基础。
现代的企业或财团所筹措的巨额资金,都是通过发行股票所取得的,一般能筹措到几千万元,有的甚至能筹措几亿元之巨。
公司为筹措资金所发行的股票一般有两种:普通股(CommonShares或OrdinaryShares)和优先股(PreferentialShares)。两者的权益不同。
普通股:是公司股本(SharesCapital)的主要部分,是公司资本的骨干,也是证券市场买卖的主要对象。普通股主要权益一般为:1.可参加股东大会并投票表决,2。领取相应的股利;3.公司解散时,参加公司资产的分配;4.公司增加股本时,可按持有股票的数额优先认购新股。普通股股东的责任只限于本身所拥有的股份,而不必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它的股息,取决于公司的业绩,公司业绩好,并派发了优先股股息和债券利息后仍有盈余,就派发普通股股息。因此公司业绩的好坏是做长期投资人士需考虑的因素之一。
优先股:公司配给股东使他们拥有某些优先权的股票,这些优先权在于:优先享受红利分配:优先参与公司解散时资产的分配(在公司面临破产时);优先认购公司的新股等。优先股的股息一般是事先订明的,不论盈利多少。而在公司没有面临破产时(实际上也很少),优先股其性质更接近公司债券。有的公司优先股是累积的,即当年公司因业绩不佳而不派息时,在次年可按固定股息一并派给。而非累积优先股则不享受此种好处。
在股票买卖中,我们还会看到同一种股票分为A或B两类,A股面值较大,B股只占A股的十分之一左右。一般A股上市买卖,B股用于控制公司管理权。象目前太古洋行、联邦地产就是A、B股票同时上市。
按照香港的公司法例,只有公共公司(PublicCompang)才能上市发行股票,而上市公司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资产,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香港的法律,基本上沿袭英国的法律,所以香港的公司法对股票交易的规定,也近似于英国。
进行股票买卖的场所,叫股票市场(StockMarket);经营股票交易的组织,叫证券交易所(StockExchange)。香港的股票交易,最早有记载的在1866年,但在本世纪七十年代以前,规模都不大。其演变过程大致为:1947年3月,由战前两所证券交交易所合并成立的香港证卷交易所开业;1969年12月,成立远东证券交易所:1971年3月,金银证券交易所开业:1972年1月,九龙证券交易所开业。至此,达到香港证券股票交易的鼎盛时期。这一时期,香港股票市场呈现一派轰轰烈烈景象,许多公司纷纷入市,股票成交额日日突破,股价上升。按1982年股票市值计算,排到世界第八位,在亚洲位于东京之后,屈居第二。随后在1974年,香港政府通过法令,限制再成立新的交易所,并规定:“凡设立非认可之股票市场者和不在认可之证券交易所经营证券业务者,皆属违法。”当时,四家交易所同时开业,但各交易所规则各异,在市场国际化方面,以及与政府和各界沟通方面,有很多困难。因而到了1980年,香港政府通过了合并四家交易所的法案,成立了新的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联合交易所)。新交易所位于中环的干诺道中交易广场上,1986年4月1日正式开张营业。
新开张的联合交易所,有1500个交易座位,交易大厅2300平方米,有600多间经纪行的1000多个经纪人出场交易。尽管人头涌涌,但由于采用现代化电脑操作,电视屏幕显示,电话联络,所以并不显得一分拥挤和吵闹。现在共有255家公司上市,交易着388种股票证券,加之采用现代化的交易手段,使香港的股票交易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按交易规模,上市公司数和成交额来说,现仅次于纽约、伦敦、东京,名列世界第四位。发行股票公司获准上市后,股票就可以在市场上买卖了。香港每天的各种证券交易活动不计其数,每次交易动辄几十方、上百万港元,且价格干变万化,令人眼花撩乱。那么,怎样综观和计算各种股票的价格及其变动呢?首先,涉及了股票价格指数的概念。
(厅中上方为交易用电视屏幕,身穿红马甲的是经纪人。每个经纪人柜前有个用络电观终端,显示交易情况;另有两部电话机,一部联接外界,供与投资者联络,一部供大厅内与各经纪人买卖股票联络用。)各国、各地区证券交易所使用不同的指数:伦敦使用的是金融时报指数;纽约使用的是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东京使用的是杜·琼斯指数;新加坡使用的是海峡时报指数;香港则使用恒生指数(简称“恒指”)和香港指数。
恒生指数是衡量香港股市好环的主要标准。
它是由恒生银行有限公司1964年7月31日创立的。产生过程为:选出列入指数计算过程的主要股票,称之为:“成份股”;断定各成份股的相对重要性;把成份股有关数据结合或平均起来。
选入的成份股必须具有代表性,其代表性就是:这些公司为股票价值构成整个股市所有股票公司总值的绝大部分,它们的动向能形成所有瞪票活动的趋势,它们的升跌能带来整个股价水平的升跌。所以成份股多为规模很大的公司股票。
当时选作恒生指数成份股的有33种股票,它们是:恒生银行、汇丰银行、怡和证券、中华电力、隧道公司、电灯公司、电话公司、中华煤气、油麻地小轮、九龙汽车、长江实业、置地公司、信托A、新世界发展、新鸿基池产、大昌地产、和记黄浦、怡和、太古洋行A、会德丰A、会德丰船务A、青洲英泥、港机工程、九龙仓、宝光、永安公司、南联、海港企业、大酒么、美丽华、东方货柜、隆丰和华光船业。它们代表了金融、证券、公用事业、地产建筑、综合洋行、酒店、船运仓坞和工商业各类。
判断各成分股的相对重要性的标准是股票市值,即发行数乘上市价的积,它反映该公司在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计算指数首先要选定一个基期,做为计算的标准。恒生银行选了1964年7月31日为基日,把这一天的指数定为100,再求出与这个指数相应的成份股基本总市值。把各成份股当日收市价乘以发行股数,再将各乘积相加,即得到这个基本总市值。以此为基准,可以得到以后每天的指数:先将当天各成份股收市价乘以股数,把乘积加总得到当日总市值,以基日总值,除当日总市值,再乘100,就得到当日恒生指数。指数的单位为点(Point)。现在的恒指已达到2792.89点”。指数每天升落幅度不一,有时只有几点升落,有时会高达几十点。如1987年5月7日这天,恒指升幅近80点。
联合交易所开张前夕,即1986年3月27日,把联合交易所的另一指数定名为“香港指数。”被选中为香港指数成份股的有四十五种。香港指数分为金融、公用、地产、综合企业、工业及酒店六项分类指数。
金融类有:东亚银行、汇丰银行、恒生银行、永隆银行、恰和证券和新鸿基公司,比重为21%。
公用事业类有:中华电灯、香港电灯、中华煤气、电话公司、九龙巴士公司,比重为23%。
地产类有::长江实业、恒隆、恒基兆业、置地信托A、置地、合和、新昌集团、新世界发展、希慎、新城市、信和置业、新鸿基地产、大昌、华光地产,比重为26%。
综合企业有:九龙仓、香港电视、和黄、怡和控股、连卡佛A、宝光、太古A、隆丰国际,占比重23.8%。
工业类有:中华造船、康力投资、青洲英泥、港机工程、南丰纺织、保华、生力啤、南联,比重为27%。
酒店类有:海港企业、大酒店、美丽华、富豪,比重为3.5%。
香港指数在选取成份股时,是从以下四个方面考虑的:①股份在市场交易的活跃程度,②股份市值的大小,③股份过去的财务表现;④上市不少于两年。
因此,选出的四十五种成份股成交额和市场总值,分别占市场总数86.97%和85·26%。
香港指数以1986年4月2日为基日,1000点为基日的指数。1987年5月7日香港指数为1801.51。香港指数并没有取代恒生指数,现在的香港电视、电台和报纸每天都同时公布两种指数。
从两种指数的成份股看,地产股是香港股市的主力,约占七成左右,这和世界其它几个大交易所的情况有所不同。在纽约、伦敦和东京,股市的中坚是工业股。香港的这种情形,是由香港这个特殊地理环境所决定的。那里人多地少,地价、楼字买卖利润丰厚。1984年,因受香港前途问题困扰,地产市道不景气,地产类股市一落干丈,带动整个股市下跌。到1985年,中英香港前途问题合约草签后,香港前景明朗,人们投资信心恢复,首先地产市道明显好转。因此,当年香港政府几次拍买土地,都以理想价格成交,而大型屋村的楼字买卖,更是出现排队抢购现象,加之当年银行利率降低,更推动了地产股市的蓬勃发展,从而带动整个股市的兴旺。
在香港,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须先经香港政府核准注册。在联合交易所申请,经认可交纳会费后,其股票方可上市出售。一般的股票面额从1元到10元港市不等。买卖时,常以一千股为一单位,一千股称为“一手”,一手以下的称为“碎股”,经纪人大多不接碎股生意。在香港股市的报道中,常见报出四种价,即开市价、收市价、最高价和最低价。开市价是每天上午十时开市的价格,收布价是下午三时半收市的价格。其中收市价最为重要,是人们分析股市,绘制图表的依据。收市价都用恒生指数和香港指数同时报出,并有各分类指数,及每日一大交易最活跃的股票和一种最大成交额股票。如1987年5月7日这天。香港指数1801.51,恒生指数2792,89”。
十种成交额*多的股*:
股票成交额(港元)股票成交额(港元)
①和记黄浦114,172,707⑥恒隆50,632,725
②长江实业111,662,734⑦九龙仓49,784,706
③大酒店82,266,785⑧新世界发展47,259,840
④香港电灯77,084,516⑨太古洋行A46,349,752
⑤汇丰银行67,527,608⑩置地40,373,41
十种成交股过最多的股票
股票成交股数股票成交股数
①国银亚洲20,910,000⑥信和置业11,136,000
②爱美高实业19,591,000⑦汇丰银行8,599,041
③汇丰银行股权14,342,139⑧希慎兴业8,275,000
④爱美高W9013,303,500⑨丽新制衣7,514,000
⑤宝秘矿油11,750000⑩置地6,698,087
公司的股票以面额发行后,经过一段时间,价格会和面值背离,并且有时背离到今人难以置信的程度:既可能一夜腾飞,也会在骤然间一跌千丈。引起股价升跌的原因有哪些呢?或者说,股价升跌是由什么因素决定的呢?
尽管股票也有价格,并按一定的价格进行买卖,但并不能用一般商品的价格理论来解释。购买股票时所付出的价钱,是以对其未来收益的预测为根据的,因为股票本身没有任何使用价值。买股票时的心理,就犹如我们评选“十佳”,不仅要从个人的角度进行考虑,还要考虑其它大多数人的看法。并且股价和一般商品价格截然不同,一般商品的价格主要受供求关系影响的,当供不应求时,商品的价格会上升,别的行业的资金转到这种供不应求的商品上来:而当供大子求时,价格便会下跌。但在股票市场上,却是当某种股票价格处于上升的趋势时,股价越涨,买进的人反而越多,反之,股价暴跌时,人们又争相抛售。
在研究和解释股价的决定因素方面,目前有许多流派,众说纷坛,可谓从太阳黑子,到潮汐的变化都联系上了。然中肯者,却又寥寥无几。是不是股票价格的变动就完全无章可循呢?这里,先撇开人为的因素不说,有这样一些实际的经济现象,对股价的升跌起着明显的影响作用。
在影响股价的各种经济现象中,较明显的因素是,当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趋势看好时,或者说整个上市公司盈利情况普遍良好的时候,股价上升,因为公司的盈利情况好,自然派发的股息就多,股票买到手后得到的利益也就越多,用术语说就是“共同盈利”(CorporateProfits)高时,股价会上升。
除此之外,尚有利息。人们选择某家公司的股票为投资对象时,根据对其未来盈利的预测,并取决于盈利的贴现率(Discountrate)。贴现率是票据未到期或盈利未收成时,打折扣换算成现值的比率。一家公司的股票价值之所以取决于其盈利的贴现率,是因为这种贴现率实际上和银行对票据的贴现利率一样,盈利收成期离现在时间越长,贴现率越高,未来盈利的现有价值就越低。银行利率的高低,是根据银行资本的供求情况规定的。银根紧时,银行便提高利率,以吸引存款,收缩信贷;反之,银行则降低利率,以鼓励信贷。所以利率在香港股票市场是个十分敏感的因素,其升降常在股市中掀起波涛。利率一升,香港股市上那些以股票做抵押贷款再买股票的“子子展客”,马上就会抛弃手中的股票,因为在高利率时,获得的股息还不及付出的利息多;而利率一降,则就有大量的的资金涌入股市,推动股市向好。在这里,银行利率做为金融调节的杠杆作用十分明显。
市价盈利率(PriceEarningRatio),简称市盈率**也是衡量股票价格的一种工具。市盈率由每股一年盈利除股票市价得出:
市盈率=每股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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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盈利
当某股票市价6元,一年的盈利是1元,则市盈率为6。
某种股票市盈率高出平均市盈率时,投资者就会抛出,反之,对此种股票将大量买进。但是,以市盈率做判断时,要从企业的经常性盈利和非经常性盈利来综合考虑。因为香港股市中,最活跃的是地产股,而地产股靠出售楼字住宅盈利,而出售的物业数量并非每年都是均衡的。另外,以当年的市盈率来做判断也不准确,通常使用过去几年的平均市盈率,如选取过去三年的市盈率,并和当年的平均市盈率结合起来作为参考的标准。
除了以上各种经济现象以外,股票市场还是当地社会政治、经济的镜子和晴雨表。这个镜子反映社会的每一个微小的变化,各种有关的消息都会引起股市的波动。导致波动的原因,证券市场上的术语叫做“消息”,会引起股价上涨的消息,叫做“利多消息”;而引起股价下跌的消息,叫“利空消息”;影响个别股票的消息,叫“个别消息”;影响整个股市的消息,称为“一般消息”。
从消息影响股价来说,有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人为的,真真假假,形形,但大致可划分为经济内和经济外的因素。如经济内的变动因素有:
1.景气:世界经济、生产、物价、国际收支、企业收益、通货膨胀、通货紧缩。2.政策:生产、物价、金融、财政、贸易、租税。
3.经济结构:所得结构、储蓄倾向、物价结构、生产结构、设备投资、成长率、技术革新。
经济外的因素有:政治、外交、战争、天灾等。
以上各种叫“消息”会给股市带来直接的影响。如某一股票出现利好消息,用不多久,这种股票市价就会直线上升,甚至可达到“有入无出”的抢购程度。反过来,“利空消息”则会引起股价急速下跌,掀起抛售的恐慌浪潮。
有些消息是某些大户为达到自己的目的而制造的假消息,如为把手中的股票清货,便放出一个利好消息;或者为了吃掉对方的股票,而故意放出坏消息,以便趁低入货。在香港股市上,由于其特殊的地位,受外来的影响很大。如邻国政治的变化、美英政治首脑的更选,中东的和战状态等,都会造成股市的大起大落。
香港股市往往在大起大落,升中有降,降中暗升的错综复杂的局面下迁回上升。正是由于股价的大起大落,才成为人们趋之若骛的买卖对象。在买卖股票时,除了需参考股价指数、市盈率等因素外,人们最主要关心的是投资能带来多少收益。在股市上,常用投资盈利率来表示。盈利率是根据资产市值的变化和有关期间所收到的利益,如利息、股息、权利及其它来考虑的。这种盈利率是采用连续复算盈利率表示的,即某项投资年终价值对年初价值之比的自然对数。如某项投资为100元,一年后增加到110元,自然对数为0.09531,复算盈利率为9.531%。但若半年就增值10元,复算年盈利率增加1倍。反之,两年才增加10元,年盈利率就减少一半。
投资股票,比投资别的事业,所冒的风险更大。股票市场千变万化,倾刻千万财产就可化为乌有。所以投资股票应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并且根据个人的财力来安排。明智的做法是把多余的资金投入股市,即使失败,也不致倾家荡产。如以闲置资金入市,根据这批资金闲置时间的长短,来决定采用长线投资中线投资,还是短线投资。
长线投资:买进股票后不马上出手,起码持有半年以上,以便享受优厚的股东权益。这种投资方式,是不管股市风云翻滚,不追随股市的大起大落,不求急功近利,而追求的是公司的派息,可形容为“任凭风浪趄,稳坐钓鱼船”。做长线投资,最重要的是对公司的深入了解,了确现状和未来发展,公司结构、经营方针、派息率和市价盈利率等。香港的上市公司一般每年派息两次,一次在财政年度的中期,叫中期息;一次在末期,叫末期息。派息率是市价除年息所得的百分比。若一只股票市价3.5元,一年派息共0.2元,派息率为5.71%。另外还要考虑的是盈利股息比率,即用股息除盈利而得出股息的倍数,如每股盈利16仙,派息8仙,盈利股息比率为二倍。公司一般会保留合理的盈利,以用于公司的再发展,股东也无可非议。若公司保留过多,股东就不免会怀疑董事会为了本身家族私利而侵吞大多数股东的利益,而对公司股票失去信心。这些都是在做长线投资时要考虑的。
中线投资:把几个月之内不用资金投入市,一般选择中线投资,这种投资风险最小,而在需要资金时,能很快出手收回现金。中线投资,最重要的是选择时机,入货出货若能选准机会,就可达到投资盈利的目的。在中线投资时,除了对公司的了解外,最重要的是参考市价盈利率。如果一个公司几个月内有良好的市价盈利率记录,该公司的股票是中线投资的最佳对象。当然,其他有关因素也应加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