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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易买卖规则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18 16:38:1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股票交易买卖规则,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股票交易买卖规则

篇1

A股目前实行的是T+1的交易规则,当日买入股票当日不能卖出。但是允许当日卖出可以当日买回。港股美股是可以T+0交易的,目前国内也有实行T+0的呼声,政策是否会放开尚不得而知。

股票交易是股票的买卖。股票交易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称为场内交易;另一种是不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称为场外交易。

(来源:文章屋网 )

篇2

一、制度背景

上市公司收购是各国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随着第三次“并购热潮”,现行法律法规已不能全面规范上市公司收购的行为,为了确保证券交易中的“公开、公平、公正”,1968年应运而生了英国的《伦敦城收购与合并守则》和美国的《威廉姆斯法》。1993年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随后出台的新《证券法》,应中国证券市场规范上市公司收购行为之需要,更加符合规范市场的要求。公司收购是收购人与公司股东之间的股票交易行为,收购人和公司股东是股票交易的双方当事人。收购人应当是公司股票持有人或已持有或依协议将持有公司发行在外股票5%以上的投资者。向上市公司股东购买所持股票或发出股票收购要约,并向其支付收购价款的投资者。严格的说,股票买卖是投资者的正常交易行为,公司收购制度并非排斥投资者进入证券市场,而仅在于规制投资者大规模的股票买卖行为,以稳定股市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二、上市公司收购应具备的条件

上市公司收购在本质上即为证券买卖,具有证券交易的性质。公司收购通常涉及三方利益关系人,即收购方、出售者及目标公司。要成功的完成上市公司的收购必须具备客体条件、市场条件和目的条件等。客体条件即为上市公司收购针对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即公司发行在外且被投资者持有的公司股票,即由上市公司发行的我国特有的A股股票、B股股票和H股股票、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市场条件即上市公司收购须借助依法设立、经批准进行证券买卖或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完成。目的条件,收购上市公司是否须以控制上市公司为目的,投资者若以控制上市公司为目的买进股票,其行为则属于公司收购;反之,则属于股票买卖而非上市公司收购。

篇3

李岩松在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开设股票账户,因该账户资金量较大,证券营业部安排职员丁少辉为李岩松提供股票交易服务。

自李岩松在该证券营业部开户交易以来,丁少辉一直告诫李岩松,不要在自己的个人电脑上进行股票交易,以防病毒侵入电脑造成信息泄露和风险。李岩松便采取向丁少辉下达指令,由丁少辉进入李岩松账户进行股票买卖和资金在账户上的进出。

2008年初,有人提醒李岩松,其账户存在大笔买卖对敲交易(指定的买方和卖方以议价的方式,对相同的证券,以相同的价格和数量,经证券商撮合而产生的交易),李岩松向丁少辉求证得到否定回答。事实上,自2007年6月起,李岩松的账户存在着大量的对同一只股票在短时间内的买卖交易。2008年1月后,丁少辉继续大量翻炒股票以获取交易费佣金。该证券营业部从每一笔交易可获得交易额的5‰作为交易手续费,而丁少辉提取其8%作为奖金。2008年6月,李岩松确认丁少辉在股票账户上进行了大量的股票对敲交易,这些自己完全不知情的股票买卖产生7大量的印花税与交易手续费,数额巨大。

由于丁少辉于2008年8月1日因意外身故,李岩松该证券公司营业部,要求赔偿损失。

自身疏忽酿苦果

在庭审中,李岩松认为,由于丁少辉本身的贪欲及该证券营业部的监管缺失,丁少辉利用职务之便,为谋求巨额交易手续费佣金收入,通过欺骗手段大肆翻炒股票,造成自己巨额经济损失。除了股票翻炒差价损失、印花税及过户费支出损失外,该证券营业部在疏于监管的情况下,从丁少辉实施的证券欺诈行为中获取了大量手续费收入,要求该证券公司赔偿。

被告辩称,丁少辉行为是个人行为,而不是职务行为(职务行为通常是指工作人员行使职务权力,履行职务职责的活动),李岩松的损失是由于其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将交易密码告知丁少辉造成,应自行承担损失结果。

法院采纳被告的辩护意见,认为李岩松违反了合同约定,在密码失密的情况下,委托他人全权进行股票交易,没有及时对交易结果进行查询,造成损失发生及扩大。该证券营业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无违约行为,且对于上述损失的发生没有责任,故该院不支持李岩松的诉求。

李岩松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提出上诉。理由是该证券营业部的员工丁少辉利用自己投资顾问的职位,骗取李岩松的信任以获取交易密码的行为应属职务行为,并构成证券欺诈侵权,并非一审判决论述的违约责任纠纷,该证券营业部未完成其无过错的证明责任,对丁少辉的侵权行为该证券营业部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岩松以证券欺诈赔偿纠纷为诉因,认为该证券营业部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应属侵权责任。但法院认为,该证券营业部并非实际侵权行为人,其职员丁少辉接受李岩松的委托实施的交易行为亦非职务行为,故该证券营业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李岩松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投资者违约是败诉主因

在现实中,存在大量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员工代为买卖理财产品的现象,这一行为存在巨大法律风险。在本案中,李岩松的损失是丁少辉侵权而致,由于丁少辉身故,李岩松的损失很难得到赔偿。李岩松的失误在于将设置密码的权限委托给丁少辉,但丁少辉的此项行为是《证券法》所禁止的,不是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失无法由证券公司承担。法院之所以判决李岩松败诉,基于两个原因。

风险提示在先

该证券营业部在订立合同时,已对股票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向李岩松作出提示,并向李岩松提出了避免或尽量减少风险的方法。双方签署的《证券经纪业务协议书》中包含有《风险提示书》,向李岩松提示密码失密的危险及不要与证券营业部的职员签署任何形式的受托理财业务协议。李岩松存在3方面疏忽:密码失密、委托证券营业部职员全权交易及疏于查询交易结果。这3方面的行为,并不是法律强制性义务,但并不意味着存在上述疏忽的投资者不对其行为承担责任。

非职务行为免责

证券法第146条:“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该证券营业部已经在其与李岩松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告知不得委托其职员全权进行股票交易,否则将自行承担经济风险。合同的上述约定,可认定丁少辉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证券公司不为丁少辉的此项行为负责。

本案中,虽然该证券营业部与丁少辉的关系为法律所定义的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与其所属的证券公司,但丁少辉的行为是公司所禁止的。更重要的是,丁少辉之所以掌握李岩松的密码,是由于李岩松允许其掌握,而不是丁少辉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不当手段,在李岩松不知情的情况下盗取。任何掌握李岩松密码的人员都有可能实施与丁少辉相同的行为。

李岩松私自将密码的设置以及使用的权利授予丁少辉,事实上违反了与证券公司的合同,构成违约。加之丁少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职务行为。这两个因素构成了李岩松的主要败因。此种现象比较少见,更多的是侵权人健在,可以承担赔偿责任。假如丁少辉并未身故,现实中李岩松可通过侵权责任要求丁少辉赔偿自己的损失。丁少辉未经李岩松的同意利用李岩松的交易账户翻炒股票,导致李岩松巨额损失,是典型的财产侵权。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提醒: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证券法》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该法条中规定的全权委托是指投资者出于获利目的,在委托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时,对买进或卖出品种、数量及价格不加任何限制。这有很大的风险,因为任何规模的证券公司都不具有开展此项业务的权利。

篇4

3月24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的辉山乳业股价暴跌,公司要求联交所自该日下午一时起短暂暂停股票交易,至今未复牌。5月8日联交所通告称,依据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之条例第8(1)条,香港联交所应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之指令,于2017年5月8日上午9时起,停止辉山乳业股份之买卖。笔者认为,应借鉴香港的做法,完善A股市场的重大违法退市制度。

针对媒体传闻,辉山乳业发文否认批准制作任何造假单据,控股股东杨凯否认挪用30亿投资沈阳房地产,公司是否涉嫌虚假陈述目前还无定论。香港联交所暂停辉山乳业股票买卖,依据的是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之条例第8(1)条,该条规定,如果香港证监会觉得公司在招股章程、通告、介绍、陈述或其他文件中载有虚假、不完整或具误导l生资料;或为维护投资大众的利益或公众利益、或为保障―般投资者或保障在某认可证券市场上市的任何证券的投资者而暂停有关证券的一切交易是适当的;等情形,那么香港证监会可以通知香港联交所,要求暂停有关公司的证券交易。

在此之前,依据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之条例第8(1)条,香港证监会曾分别暂停洪良国际、群星纸业、汉能薄膜等证券买卖。目前洪良国际已被摘牌退市,而群星纸业、汉能薄膜至今仍未恢复交易。

香港联交所及时暂停有关证券的交易,这个做法是值得借鉴的。有关上市公司是否违法、对业绩的影响如何,这些在证监会调查之前还都是未知数,如果仓促复牌交易,股价由于受到监管部门调查进展影响而剧烈波动,引发更多投资者损失,暂停交易可避免违法违规恶劣影响进一步扩散,还可防止大股东等违法违规嫌疑人减持行为,同时,也更容易锁定未来赔偿对象,若查实违法违规,其与投资者的损失因果关系更为简单明确。

反观A股的重大违法退市制度,必须是在虚假陈述行为查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之后,交易所才会暂停其股票交易。这样的话,对于证监会调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投资者基本是在摸黑投机,风险及收益在投资者间进行再分配。谁更掌握调查相关信息,谁就离风险更远一些。

不仅如此,A股上市公司被证监会认定构成重大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后,在暂停上市之前,还允许在二级市场有30个交易日的交易;另外,在终止上市之前,股票可进入退市整理板交易30个交易日。也就是说,对于重大违法违规嫌疑或行为,A股交易制度的设计,还重在将有关风险在投资者之间相互转移,有观点甚至认为这是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笔者认为,控制人、上市公司等重大违法违规对投资者形成的潜在损失风险,在投资者之间转移并非保护投资者举措,反而可能由于股票的过度换手,导致将来赔偿对象难明,或导致违法违规主体赔偿额减少;另外由于一些投资者亏损额不大、可能懒得参与索赔。

篇5

从喊价交易到电子交易,证券市场在经历了深刻的技术变革后,其交易的速度与效率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改善与加强。而在电子交易系统中,“闪电指令” (flash orders)交易可以说目前最新颖、最时尚的一种交易工具。这一比人类眨眼速度还要快1000倍的交易手段在过去三年中受到了美国许多交易所的狂热追捧和大型投资机构的尽情追逐,不过,由于存在着诸多的市场诟病,其应用前景和未来命运正面临着生死之考。

“闪电指令”与其他

一般而言,在电子交易技术的环境下,普通投资者通过网络从一笔交易下单到完成可能最快需要10-15秒;如果打电话给营业员或交易员,从接单到完成交易大约需要20秒,在此期间股票价格可能已经跳动一两格了。但是,如果现在有一种交易工具使你的交易速度比别人快,而且你的交易量不小,券商还肯给你折让部分手续费,那么投资者就可能通过在这短短的时间里既买进又卖出来赚钱。这种交易工具就是目前华尔街热议的 “闪电指令”交易。

所谓“闪电指令”交易,就是某些券商可以利用高速计算机在交易公开之前获取和发出买卖股票的指令,由于其要比一般投资者早0.03秒获得市场交易的信息,因此券商可以向支付了一定费用的大型投资机构提供更优的买卖价格,相应地,他们是不会在同一时间将客户的买卖指令发送到公共交易平台上的,而是“扣压”最长0.03秒的时间。

股票市场中的“闪电指令”交易大约于3年前由美国证券交易商Direct Edge开创,而为了争夺客户市场,BATS和纳斯达克OMX等后来也采用了flash orders。资料表明,目前这种指令应用于大约2%的美国证券交易。其实,先于证券市场的“闪电指令”交易,美国证监会(SEC)早在2004年就批准了波士顿期权交易所采用了闪电交易,因此,证券市场的“闪电指令”只不过是复制了期权交易市场的交易规则而已。

“闪电指令”交易之所以引起这交易商和投资机构的关注,主要是由于近年来“高频交易” (High-frequency Trade,简称HFT)的迅速发展。所谓“高频交易”是指大型投资机构利用自己的高速计算机,在极短的时间内判断出有价值的信息,从而先于市场的其他投资者进行交易,而且这种交易的特点是大量不停地买卖。按照纽约泛欧交易所的估算,该交易所每天有46%的成交量使用的是高频交易策略,而美国股市上“高频交易”占了日交易量的一半以上。某种意义而言,闪电指令被专家们认为进一步强化了高频交易的信息优势,甚至可以说闪电交易是高频交易的一部分。

与“闪电指令”交易相关的另一个重要概念是“暗池”(darkpool),所谓“暗池”是指那些不显示公开股票报价的电子交易场所。一般而言,暗池应用于交易大宗股票(根据SEC第600条规定,最低1万股或20万美元的交易才称为大宗股票交易),而且只在成交后才会公示价格。“暗池”于5年多前兴起于美国,最近两年在欧洲也得到了发展。市场人士认为,由于在常规市场上执行大额交易指令变得越来越困难――电子交易把交易指令分成了更小规模的指令,导致大额交易指令能够轻易被竞争的交易员看到,而“暗池”交易则可以防止这种现象。不过,相当多的资料已经显示,一些高频交易员也已开始使用“暗池”,而且在“暗池”中也自然可以使用“闪电指令”交易。

现实中的是与非

自金融危机之后,热衷于在金融领域不断创新的华尔街似乎在反省中进行着自我否定和纠正。因此,对于仅仅在市面上才应用了3年的“闪电指令”交易,华尔街也发出了强烈的质疑,不过,与反对派立场鲜明相反,支持与看好“闪电指令”交易的市场人士也不在少数。

从纯技术的角度审视,电子交易代替喊价交易无疑是交易手段的一个重大进步,而在股票市场上,行业参与者运用新技术和新的交易工具进行创新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因此,某种意义而言,“闪电指令”交易可以看作是电子交易技术的的又一个显著进步,或者说电子交易技术本身良性的扩展,其结果必然提高交易的效率,从而有利于整个股票市场的发展。基于此,纯技术派认为,对于“闪电指令”交易不能进行简单地批判,而应该支持其发展。

从市场交易的角度分析,不少人士指出,“闪电指令”交易增加了市场的流动性和市场活跃程度,如以高频交易为例,过去三年,HFT推动美国股票交易所成交量增加了150%以上,相反,根据咨询公司Aite Group的数据显示,美国的平均交易规模已从10年前的逾1000股下降到目前的250股,而通过“闪电指令”交易可以提高或者恢复市场交易的规模化程度。

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支持者认为,由于“闪电指令”交易通过系统下单完成只需要几毫秒就能传递到一组交易员,由此产生的好处包括更低的买卖价差、更低的交易成本、以及更多的选择,实际上降低了整个市场的交易成本,丰富了市场的多样化安排。

然而,在具体的运行过程中,“闪电指令”交易也出现了许多值得诟病甚至为市场规则所不允的环节和方面――

首先,“闪电指令”交易影响了市场交易的透明度。参与“闪电指令”的大型投资机构是在一般投资人并不知情的情况运用高速计算机向交易员下单,而券商也是在背对着普通投资者获取指令并完成交易任务的,自然,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果等交易信息都不能及时公开,尤其是在“暗池”之中进行的闪电交易,其透明度就更加式微了。

其次,“闪电指令”交易有违市场的公平原则。在“闪电指令”交易中,由于交易信息是在0.03秒之后才向公共信息平台公开,大型投行就可以率先获得更好的价格,低价的卖盘以及高价的买盘都将由他们的买单或卖单成交,长期而言,累积的回报则非常可观。另外,闪电交易需要高速计算机作支持,而在一般投资者和交易商没有相应硬件支撑的情况下,其即便可以提前进入证券买卖集合中,但也无法快速地获取信息。不仅如此,为了增大交易量,美国很多交易所都提供了很多优惠条件吸引高频交易商入驻,而交易所会对那些主动报价的交易商支付业务回扣,并向被动接受报价的一方收取费用。而闪电交易的存在,往往能让交易商成为主动报价方,从而获得交易所支付的回扣。正是如此,2008年诺贝尔经济奖得主克鲁格曼指出,闪电交易是一种违背交易所公平原则的交易方式,这样的方式使得其它投资人的报酬率明显下降。

再次,“闪电指令”交易制造了券商与交易所之间的不平等的竞争。许多人认为,“闪电指令”已经将美国证券交易机构分割为两部分:以Direct Edge为代表的券商凭借高频交易获取了更多的客户,而以纽约证券交易所等传统交易市场则遭遇到了客户的流失。事实也正是如此,自从三年前实施“闪电指令”交易后,Direct Edge在美国日平均股票交易量中所占的份额已从1%攀升至12%,而金融服务研究公司Tabb Group的数据显示,去年高频交易为相关交易所创造了210亿美元的利润。

最后,“闪电指令”交易有可能加剧市场动荡。由于参与闪电交易多为机构投资者,而且多是大额交易,加之频繁的买盘与沽盘,必然令市场处于剧烈的起伏之中,从而可能扭曲市场的正常运行。

未来的存与废

尽管“闪电指令”交易存在着不少的合理化因素,但它毕竟是少数人能玩的游戏,而且许多软肋为相关法律和监管机构所不容,因此,目前在美国对其的反对声音超过支持声音。

三股力量正成为“闪电交易”的打压者。一是美国国会部分议员。来自纽约州的联邦参议员舒默一直在督促SEC调查并禁止“闪电交易”,他甚至称若SEC不行动他就直接撰写法案禁止该规则。二是SEC。目前,美国不少投资者公开指责美国证交会两年多年一直对闪电交易所持的放纵与懒散态度,同时,迫于舒默的压力,SEC主席玛丽・夏皮罗日前称,美国证交会正在草拟提议,旨在令交易员无法发送闪电指令。三是以纽约证券交易所为代表的交易机构,由于在竞争中利益受损失,特别希望SEC禁止闪电交易规则。

值得注意地是,美国证交会已经就与闪电交易有关的“暗池”展开调查,并正在考虑出台相关的监管措施。同时,SEC日前明示准备对期权交易所内的闪电指令做法进行调查。无独有偶,欧盟即将对2007年底实行的“金融工具市场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该法规让Chi-X欧洲(Chi-X全球与Chi-X欧洲均为日本金融服务集团野村证券子公司极讯所有的另类股票交易平台)等新交易设施得以发展,刺激了“暗池”的发展,并触发了与老牌交易所的竞争。

也许是屈服于强大的“围攻”力量,目前使用“闪电指令”交易的三家美国证券交易所中,BATS和纳斯达克OMX已于日前正式宣布将自今年9月1日起主动停止这项操作,而率先推出闪电交易、并因此扩大了在证券交易方面市场份额的Direct Edge交易所则未表明任何态度。

当然,美国监管机构对于闪电交易所采取的打压态度也引起了许多市场人士的不满和质疑。第一,不少人指出,“闪电指令”交易在美国证券市场中所占的交易量非常小,如6月份的“闪电交易”量只全美股票交易的2.4%,如此小的规模并不会对市市场形成明显的影响;第二,禁止闪电交易很可能阻碍许多由科技推动、促成市场买卖差价缩小而流动性增加的交易程序,其对市场的负面效应不能不察;第三,随着更多竞争者的加入,类似闪电交易的新兴交易模式的利润空间也越来越小,而且随着股市不再像去年那样剧烈波动,闪电指令和高频交易的优势也不再那么明显,其对传统交易所的冲击也逐渐式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