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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6 09:33:48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篇1

一、确立机关档案室在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中的主体地位是完善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利用工作的需要

首先,机关档案室开展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是建立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利用工作平台的需要。建设开放型政府,首要问题是要推行政务公开。政务公开的关键是积极推进机关政务信息的公开。政务信息的公开,首先是要公开记录机关政务信息的各种现行文件。而要公开记录机关政务信息的各种现行文件,就要建立一个现行文件公开利用的工作平台。在当前我国市、县、乡级机构人员精简,经济条件并不宽裕的情况下,要求市、县、乡级政府及其组成机关都要重新建立一个独立的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利用平台显然是不现实的。而充分利用机关档案室原有的人员、设备和场所,开展以已公开现行文件为主的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利用工作,则是完全可行的。它不仅能够促进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利用工作的开展,使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到实处,而且是对各级政府及其组成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利用网络平台的有效补充和完善。

其次,确立机关档案室在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中的主体地位更符合一般公众对机关政务信息需求的需要。为方便公众对政务信息的需要,中办、国办《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及其组成机关要“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重点新闻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档案馆、图书馆、文化馆等场所,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但对于一般公众,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广大农村和城市一般公众来说,有许多因素制约着他们无法通过上述途径去有效地利用政务信息:一是利用网络信息需要一定的设备和操作技术,而广大农村和城市一般公众由于受经济和网络技术水平的影响,他们很难从政府门户网站、重点新闻网站上了解政务信息;二是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的政府信息具有一定的时效性,而广大农村和城市一般公众则没有保存和积累这些已公开信息的习惯;三是把档案馆、图书馆、文化馆等作为政务信息的平台,虽然是公众获取政务信息的一种长效机制和途径,但又不十分符合一般公众获取政务信息的日常行为习惯。而机关档案室开展以已公开现行文件为主的政务信息公开利用工作,则可以克服上述政务信息公开、利用平台存在的不足。它不仅是建立适应政务信息公开长效机制的平台,而且更加符合一般公众就近、直奔目标的办事行为习惯和对政务信息需求的需要。特别是在乡镇农村,乡镇机关档案室开展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后,其效果更加明显。第三,机关档案室开展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能更有效地促进政务信息资源的有效组合,更大限度地满足公众对政务信息的系统利用。根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机关档案室一般都保存着机关近十年来形成的各类档案,这些档案记录着大量的机关政务信息,具有很强的连续性、系统性和专题性,机关档案室开展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后,可以更有效地利用这些政务信息,更大限度地满足公众对政务信息的系统利用,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机关档案室开展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是深化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的需要

篇2

关键词:工程监理;企业现状;对策;制度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0407.2012.09.022

文章编号:1672-0407(2012)09-055-03

收稿日期:2012-08-20

1.引言

我国建设监理经过20多年的发展,从无到有,从弱到强,建设监理企业在工程建设领域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逐步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工程监理法规体系,创立了一套比较系统的工程监理理论,积累了一套较成熟的工程监理经验,培养了一支较高素质的监理企业队伍,监理企业的规模日渐壮大,为国家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也为我国建筑行业整体水平提高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我国监理仍处在发展的初期阶段,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也日益暴露出来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在新形势下面临的许多新问题。

2.工程建设监理现状及原因

2.1现时监理责任与权利的不对称制约监理企业吸纳优秀人才

目前我国现行旁站监理、安全监理等法规制度的出台,其本意是为了进一步理清建设领域各方行为主体的责任,更好地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但由于法律、法规中对工程监理的业务范围、工作内容、深度无明确规定,导致社会各界对工程监理的认识不一致,对工程监理的责任界定缺乏科学合理的法律依据,因而难以界定工程监理责任,监理人员在工程中难以把握,实践中出现的监理责任问题难以辨别,相应的行政处罚不尽合理。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为降低各自的安全责任风险、减轻工作压力,现时的做法是什么都要求监理旁站;在处理安全事故时总是要牵强附会地让监理承担责任。各方行为主体更是曲解地认为监理就等于旁站,监理就是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不少地区一旦出现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往往认定工程监理企业是必然的责任主体之一,特别是安全事故责任,对工程监理企业的行政处罚比较重,甚至监理人员还要负刑事责任,严重挫伤了监理人员和监理企业的工作积极性。

而我国监理工作范围有限,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相关文件的要求,监理的内容是“四控两管一协调”。一方面监理服务是委托服务,其委托性决定了其地位的被动性;另一方面监理是生存在夹缝中的弱势群体,表现在监理实施过程中,监理要面临着来自政府质监部门、安监部门和业主单位三重监督和施工单位的制约。稍有不慎轻则被投诉、更换监理人员、停止监理业务,重则不良公示扣分、红牌警告、行政处罚、剔出承包商名录。监理事业的发展可谓举步维艰。另外,从目前监理人员的劳动报酬调查:监理人员的劳动报酬只有建设、设计、施工企业技术人员的劳动报酬的40~60%,这样的待遇使监理企业无法吸引高素质监理人才,监理人才流失现象比较普遍,严重地限制了企业发展;这种把监理当民工、施工员的说法极大地损伤了监理人员的自尊心;这种无限地推卸安全责任的做法极大地挫伤了监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难以发挥监理应有的作用,加速了监理人才的流失,阻碍了工程监理事业可持续发展。

2.2监理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以及不规范监理企业的行为,使生存和发展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当前监理服务费取费偏低问题严重制约着监理企业的良性持续发展。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下发的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监理取费虽然提高了取费标准,但在市场经济竞争中业主及监理企业大部分未完全执行。监理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在招投标和谈监理合同业务时实行恶性竞争相互压价,很多工程项目的监理服务费甚至达不到合理的监理成本,尤其是目前的监理企业数量饱和而水平普遍较低,为了生存必然会利用我国现行监理体制下市场不规范、制度不完善的漏洞,在实际操作中采取“阴阳合同”等手段承揽监理项目。这种状况愈演愈烈,工程监理服务费用的低对工程监理的健康发展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一些市场行为不规范的监理企业中标后不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履行监理义务,监理人员的数量和能力不能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监理人员不到岗,监理人员身兼数个监理项目,以各种身份职位出现;监理企业低价中标后为保证基本必要的利润,不得不减少监理人员数量的投入和高素质监理人员的投入,如大量使用工资待遇低的监理员和年轻的大中专职校应届毕业生,专业监理工程师极少,而总监兼任多个项目等,造成监理人员到位率达不到要求;而在岗的监理人员因为报酬低,工作环境差,工作积极性降低,监理工作成效差;最终结果既损害了业主的利益,也影响了监理企业的声誉。国家推行监理制度已20年了,监理的社会地位始终没能提高,反而越来越被人看不起,根本原因在于监理企业服务水平低下,自毁监理事业的大好前程。

篇3

关键词:园林工程;监理工作;施工质量

近年来,我国的园林事业有了极大的发展,但园林工程监理却至今还存在一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几个方面:一是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理制度不完善,现有的注册监理工程执业中对园林工程没有涉及;二是建设主管部门对园林工程监理的重要性及各种法律、法规、制度宣传力度不够;三是部分业主对监理单位的监理职责支持不够,认为园林工程只是“栽栽树、种种草”,可有可无;四是部分监理人员没经过专门的培训,现有的监理多对建筑工程方面较为熟悉,而对园林方面较为陌生。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施工质量、工程投资、工程进度的控制、监督、检查不力。如果这些问题不引起人们的充分重视,将会给整个监理市场造成混乱,只有解决了存在的问题,才能促使园林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1 园林监理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性

1.1监理及园林绿化工程监理的概念

所谓监理,通常是指有关执行者根据一定的行为准则,对某些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使这些行为符合准则要求,并协助行为主体实现其行为目的。

作为监理行业的一个方面,园林绿化工程监理不外乎是指社会化、专业化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受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根据国家批准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文件,有关法律、法规和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所进行的旨在实现项目投资目的的监督管理活动。

1.2 园林绿化工程监理产生的背景

在计划经济时期,园林事业往往是园林单位的“家务事”,是一种政府的公益事业,由政府决策、政府投资,政府(园林局)下属单位施工,并列入政绩。如此一竿子到底,上下级关系,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当然无所谓园林工程监理的存在与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园林工程的投资主体已不再是单纯的政府部门,股份制、有限责任制等各种经济成分的投资主体纷纷介入园林工程的各个环节,虽未成燎原之势,但星星之火已经燎燃。园林工程的设计、施工过程也有部分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但园林工程投资方与施工方各自独立的资本意志最终导致其利益各不相同,于是矛盾出现了,园林工程监理也就有存在的理由。

1.3 园林绿化工程监理的作用

在现实中,一项绿化工程没有监理的监督,某些不良施工单位利用投资者的信息弱势使用病残苗、小规格苗及相近品种的替代苗以次充好,通过缩小种植坑径、省略种植工序,加大种植间距等方法偷工减料,只管种不管养,已植绿地“一年绿,二年黄,三年见阎王”的现象屡见不鲜。不仅耗费资源造成大量浪费,而且使我国园林绿化的不良现状得不到改善。但是,如果引入园林绿化监理制,就会杜绝这种不良现象的出现。

2 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工作的特殊性

正是因为园林绿化工程的独有特点对其提出不同于一般土建工程的特定要求,所以作为园林绿化工程监理企业,要适应园林绿化事业的飞速发展,就必须加大力度,根据其特殊性不断研究新情况,并找出解决各种问题的新对策。针对目前的情况,应注意以下几点:

2.1做好与业主、施工企业的协调工作

由于绿化往往是在整个建筑、道路工程基本完成后才开始实施,前期工程的建设对绿化工程有着直接的影响,比如预留绿地内耕植土能否获得有效保护。 

实际工作中业主和土建施工单位常将耕植土当一般填充物使用,预留绿地也成为了临时建筑工地,预留绿地上熟土没了,土壤结构遭受破坏,上面留下一片垃圾。待进行绿化施工时,就不得不再花钱清运垃圾、购买熟土回填,从而增加了工程造价。如果绿化监理工程师能够积极地从工程建设之初就参与进来,及时与业主、施工企业沟通,不但能够避免这种重复浪费,更好地控制绿化工程造价,同时也能为工程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因此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开工前及时与业主沟通,了解业主对该项目的意图,以便日后监理工作的开展;此外,作为专业的监理工程师要在施工过程中尽量给业主提出一些对项目建设有益、合理、切实可行又便于实施的建议,例如选择适宜的种植季节以提高苗木的成活率,节约工程成本等。

篇4

1.1工程监理的工作职能

一般的工程监理都是具有一定资质的监理单位,在受到建设单位的委托后,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承担项目管理工作,代表建设单位对建设的行为主体进行监管,监理属于中立机构,具有独立和公正两大原则,以服务的为基准,对工程质量和进度起到决定性因素。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起到一个桥梁,即能监督监管和约束施工单位,又能根据法律法规和文件公正的维护施工单位的权益。

1.2工程监理的信息管理

根据信息的自身特点,建设项目工程监理需要对在建项目工程中的各项信息进行有计划、有目标针对性的手机管理和处理,贯穿上下级、衔接工程方方面面和各参建施工作业单位。由监理工程师主要负责;通过对信息的归纳处理,从而的到正确的决策依据;是监理工程师对项目工程的文明施工、质量管理和实施进度工作监督的基础性的一项工作,是工程监理的主要方式方法[1]。

2工程监理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方法和应用

信息系统的建立,进一步对信息的处理和传输起到机械干预的方法,能加强信息的系统性和公正性和中立性。这就对信息的系统化、时效和真实性有着必要的要求,通过对信息的采集和录入,全程实现工作流程化,对产生信息进行自动归档、科学管理,对监理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和态度起到了监督作用;同时对现有项目建设工程的基本信息、工程进度、成本、质量和人员安排进行控制展示,对上层监理管理人员,第一时间得到决策,起决定性因素,更好的服务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2.1信息管理的原则

考虑使用者并非全部是专业计算机技术人员,所有设计的原则遵循系统界面友好,符合惯例易学易上手,好操作,注重实用性和经济性。保证信息管理系统的可靠性,因工程监理工作存在商业机密文件,因此系统一定要保证权限等级制度,同时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备份,因此可靠安全占据首位。

2.2主要信息管理

主要针对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管理大致分为:(1)整理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各类监理通知单、整改要求;(2)验收阶段的各类文档,如初、终审申请、报告;(3)归档整理业主、承建单位事先编制、签署的相关文档和验收阶段的工程文档;(4)及时敦促业主和承建单位的各类文档整理(5)协调整理与工程相关的全部建立文档文件,进行工程移交。

2.3建设工程的信息管理分析

在传统的建设工程信息管理中,施工方参与团体较多,各方之间的信息传递在纸质上容易导致信息流失,同时不能及时发现信息的重复性,导致信息的错误和缺失;而会议、通讯和电子邮件等电子通讯设备因信息沟通的方式不仅浪费时间、人力,还会造成传递过程中的遗失和延误,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2.4采用计算机实现监理工程信息化的方法

采用一系列的制度方法,实现全面的工程监理信息管理模式,通过计算机实现无纸化操作,严格按照工程的信息和工程文档的管理要求和办法,利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制定文件管理、公文处理、文件会签、归档保存的计算机管理制度,从而实现监理工程的信息化管理。(1)利用先记得计算机技术,设计规范的监理工程信息化管理,安排专门的负责人员进行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文档系统;在工地现场组建监理工程师内部办公系统,实现和监理本部的无缝对接,从工程进度的计划控制、工程各类文档和工程信息的网络化办公管理的实现,参与到各参见施工方的质量、进度、物资设备材料和文明生产、合同等相关事宜。将监理管理的外部系统与业主实现对接,从而实现实时对工程信息[2]的及时、安全、完整全面和快捷传输到项目建设管理者中。(2)监理工程师在建立的计算机质量信息化管理系统中,建立健全周、月施工质量的记录和报告;当期施工存在的质量问题、缺陷以及应对处理措施和处理的结果情况报告;工程质量监测评定结果;材料的检验情况和结果;其他按项目建设业主要求的报告和施工质量有关的一切相关事项。

3结语

篇5

关键词:建筑法律法规;建筑工程质量;作用;措施

引言

建筑法规是指调整国家行政主管机关、法人、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民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建筑法律及相关法规在协调整个建筑市场的有效运转,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分析我们得知,建筑法律法规对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就需要我们加强对建筑法律法规的认识,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有效发挥建筑法律法规的作用。

1现阶段建筑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

现阶段,在建筑市场中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具体表现为:第一,目前我国建筑行业采取的是等级主体准入制度,这就需要企业应与自身的发展规模与所拥有的注册资本相结合,注册与之对应的资质等级公司。但是,在实际的资质申报过程中,许多企业不是采取制作虚假文件方式,就是和注册方进行资本注册,导致这部分公司不仅缺乏办公场地与工作人员,也缺乏相应施工机械与设备,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建筑工程质量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第二,目前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体制与国际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相关的措施与政策无法满足国际化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第三,监理部门忽视工程竣工验收环节,导致部分未经过竣工验收的工程投入使用,埋下大量的安全隐患。与此同时,质量监督部门采取程序性方式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但这也难以保障工程质量;第四,近些年,各种房屋、构造物倒塌的事故时常发生,不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而且给国家与人们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十分广泛的关注。

2建筑法律法规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中的作用

2.1能够提供法律方面的保障

由于建筑工程自身的特性,其涉及到许多复杂的因素,同时也涉及到许多单位。要想保证建筑工程的顺利实施,就要有一套完善、具有强制性的规定与标准,以避免施工中出现一些矛盾与冲突。法律法规为建筑质量监管部门提供了法律途径,覆盖到了建筑工程的方方面面,能够让建筑工程中的所有质量问题有法可依,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具体来说,建筑法律法规是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为了调整相关单位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统称。在建筑法律法规中,有具体的内容对建设行为的可行与否进行确定,这样一来,就可以为一切建筑行为提供保护,如果存在与建筑法律法规相悖的行为,就可以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对于我国来说,监理制度的起步比较晚,在建筑工程中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而建筑法律法规的存在就可以对建筑活动起到很好的监督与管理的作用,对保障建筑行业的稳定发展大有裨益。

2.2对施工质量提出明确要求

在建筑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内容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提出了相应的要求,确定了施工与管理的规范性,并明确了施工中所涉及到的单位的责任与义务,从而有效保证了建筑工程的质量。在我国,建筑法律法规的基本体系主要包括两个维度,分别为纵向与横向。纵向管理指的是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所进行的管理,主要的执行者为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的授权单位,在施工的各个过程中都会涉及到,这样就可以有效保证施工中各个环节的质量与安全。建筑法律法规的横向管理主要是指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对自己所承包的项目进行的质量管理,也是建设单位对所建设工程的管理,建筑法律法规也对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各个单位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2.3有利于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

建筑法律法规对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可以有效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建筑法律法规属于一种强制性的法律,在规范各个主體行为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法制教育的不断深入,人们会逐步提升对法律重要性的认识,并懂得建筑质量出现问题时拿起法律武器以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建筑法律的强制性特点,会促使建造商在长远发展的角度上更加关注于工程质量。

3发挥建筑法律法规作用提升建筑工程质量的具体措施

3.1明确建筑行为主体质量责任义务

建筑法律法规的建立可以对建筑行为主体质量责任义务进行明确。自建筑法律法规颁布以来,其所确定的建筑行为主体主要包括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以及设计单位等。建筑法律法规对各个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对各主体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进行了明确,避免后期发生质量问题时出现互相推卸责任的问题,以提高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分配的客观性与公平性。此外,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具体的规定了各个行为主体应承担的质量责任,这一法规条例对于约束主体行为具有重要作用,为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提供重要保障。

3.2大力推行质量认证体系制度

根据我国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对所有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执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对于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单位来说,其应当根据自己的意愿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只有通过认证并合格后,才会获得相应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质量认证体系可控制对质量产生影响的活动,提前对各种风险予以充分考虑,并相应积极采取有效预防与应对措施,从而为建筑工程质量提供重要保障。

3.3采用法律方式规范监理市场

3.3.1确定衡量监理人工作水平标准

从我国工程监理制度来看,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应满足如下三个条件:第一,监理人员需要在建设岗位之上工作;第二,监理人员要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第三,经过注册并获得监理工程师岗位制度。另外,监理单位还会根据人员素质、管理水平、专业技能以及资金数量等方面,将监理人员划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且由高级建筑师、高级经济师以及在职高级师负责。需要注意的是,监理单位需要在规定监理范围之内开展活动,切不可以擅自越级承接建设监理业务。

3.3.2确定监理人地位以及作用

对于建筑工程的监理制度来说,其对施工、招标、材料采购、立项设计等各个阶段的工作依据与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这一过程中,建筑监理工程师具有十分重要都作用。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在工程建设中必须要聘请监理工程师,这就体现出了建筑工程师的重要性,同时也表现出建设单位对监理工程师的信任。然而,就我国监理行业而言,其许多方面还不够成熟,还需要一定时间让公司承认监理行业的权威性。因此,针对于这一问题,应加强对建设单位的教育与开导,并确定监理工作的重要地位,转变落后的思想观念,紧跟时代的发展步伐。

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