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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治理案例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6 09:33:46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环境污染治理案例,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环境污染治理案例

篇1

为进一步做好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年底前“所有企业必须实现达标排放、强化污染治理,加大行业管理力度,逐步烟尘粉尘、噪音等各类污染问题,并要切实加强生态建设,努力使城市环境有一个大的转变”的目标,以《关于印发市—年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大委发[]号)为基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对象及责任分工

(一)对列入年《市人民政府》(第5号)中应关闭尚未关闭的企业和《关于印发市年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号)要求采用机械化立窑生产工艺水泥行业的企业为关闭、淘汰类企业。限于年9月30日前实施关闭。

责任单位:企业所属镇区负责关闭类企业、经信局负责淘汰类企业。

(二)对列入《关于印发市年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号)中应整改而未完成整改及列入主城区“退出企业”名单中无环保审批手续的企业为整改类企业,限于年11月30日前完成整改,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否则关停。

责任单位:企业所属镇区(市本级企业由经信局负责)

(三)各镇区负责组织辖区内所属环保部门审批但未验收的企业(验收类企业)到环保部门申请验收,限于年12月31日前完成验收,否则关停。

责任单位:企业承包所属镇区、环保区

(四)各镇区负责组织辖区内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企业(补办手续类企业)到环保部门补办审批手续,经现场勘验具备补办手续条件的企业,限于年12月31日前完成环保审批、验收,否则关停。

责任单位:企业所属镇区、环保局

(五)未列入城市主城区“退出企业”名单的企业(含煤场等散装料堆放场)和镇、镇所属企业,《关于印发市年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6号)中未完成绿化美化和软硬覆盖的企业为绿化美化和软硬覆盖企业,要以金龙集团为标准。于年10月31日前实施绿化美化和软硬覆盖;列入城市主城“退出企业”名单企业及上述企业,原辅材料和产成品的堆放及装卸必须在封闭的库房内进行(以矿石为主的原辅材料可以露天堆放,。但必须堆放整齐),在堆放、装卸过程中要采取苫盖、洒水等措施减少粉尘排放,该类企业由各镇区列出名单,按照规定时限进行整治并上报市环境污染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单位:企业所属镇区

(六)城市综合整治类

1、国土资源部门

负责编制城市周边“十二五”矿山复垦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按照大政发[]号文件规定,在八山保护区域和重点景区内,必须立即停止所有非法从事挖山、取土、采沙、采石等破坏原有地貌以及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仍在开采的行为。现有开采企业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一律不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2、规划建设部门、拆迁办

负责对城市开发房屋拆除现场洒水作业,避免造成灰尘无组织的排放;从年1月1日起建筑用混凝土必须成品进入施工现场;出入建筑工地的车辆要保持车体、轮胎清洁,不得将施工现场泥土带入城市道路;临街建设项目当年施工须当年完成道路两侧硬覆盖,减少市区二次扬尘;对建成区内与主街主路相连的巷道要尽可能完成硬覆盖,防止泥土带入城市道路;对损坏的道路做到随坏随补。

3、交警、路政部门

负责对载重车辆实行封闭式运行、限速、限载管理,并规范其行车路线。

4、交通、规划建设部门

负责对散落在道路上的沙石、泥土及时清扫。

5、综合执法部门

对在市区内从事生产、维修、加工、娱乐、餐饮服务等产生噪音超过排放标准和从事露天烧烤经营、饮服行业无序排放油烟、临街店铺利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占道修车、占道刷车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按规定对责任人予以严厉处罚;对进入主城区运输液体、流质物体的车辆未加盖苫布或未采取有效措施,沿途泄露、散落等造成街路污染的,按相关规定对责任者予以重罚;对临街装饰装修项目使用的沙石、水泥料等禁止临街散料堆放、作业、防止二次扬尘;对市区内所有浴池、宾馆等行业原煤、煤渣在堆放、装卸过程中要采取苫盖、洒水等措施减少粉尘排放。

6、供热办

集中供热锅炉原煤、煤渣在堆放、装卸过程中要采取苫盖、洒水等措施减少粉尘排放。

7、交警、环保部门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在用机动车污染排放检测的通知》(大政办发[]68号规定),机动车辆在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前,车主应当出具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证,未取得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证的,交警部门不予以年检和年审;交警部门配合环保部门上路检查,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不合格车辆,环保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在整治过程中,位于各政治区域内应列入整治企业名单而未列入的企业,其整治要求同该区域内的同行业企业同步进行;已列入整治名单的企业与其所处区域的整治要求不一致的,要服从该区域的整治要求。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南楼经济开发区、经开发区、各镇区、各部门要成立专项工作组织机构,由主要领导负责,按照责任分工和目标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将工作方案及相关人员名单,联系电话上报市环境污染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建立调度制度

原则上每季度如开一次调度会议,各镇区、各部门分别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各方面信息及时反馈。针对特殊问题,随时如开调度会议,一事一议。

(三)建立督察制度

市政府督查室按照整治实施方案时间安排,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组织相关部门对工作进程进行督察,并提出督察意见。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涉及环境综合整治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环境整治工作负总责,做到政令畅通、有禁则止。监察部门负责跟踪监察,对落实方案不利的单位和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对关闭、淘汰、整改企业及工作进展情况,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特别是对阻碍整治工作顺利推进的单位和企业进行曝光,实行社会舆论监督。

(六)建立听证制度

对列入方案中未按时完成整治任务的企业,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法制办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篇2

(一)小造纸治理:继续开展小造纸专项治理,坚决取缔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违法造纸生产企业,关闭向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排污的造纸厂,淘汰规模在1.7万吨/年以下的化学制浆生产线和3.4万吨/年以下的草浆生产装置,关闭规模在2万吨/年以下、环保未达标的废纸造纸企业,对环保不达标的各类造纸企业实施停产治理。

(二)小水泥治理:继续清理取缔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违法水泥生产企业,淘汰土(蛋)窑、普通立窑、窑径2.2米及以下机械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及以下干法中空窑、直径1.83米及以下水泥粉磨设备;关闭生产工艺、条件、环保整治不达标的生产企业以及**年12月23日后新建和扩建的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企业(或生产线、生产设备);淘汰各种规格的干法中空窑、湿法窑等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有条件的地区淘汰全部立窑。治理重点是:20万吨及以下生产工艺、条件、环保整治不达标的水泥生产企业;各地新建成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承诺“等量淘汰”的小水泥企业。

(三)小炼铁治理:6月30日前取缔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环保整治不达标的违法炼铁生产企业和淘汰容积200立方米及以下的高炉。

(四)小炼钢治理:6月30日前取缔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环保整治不达标的违法炼钢生产企业和淘汰公称容积20吨及以下的转炉和电炉。

(五)小酒精治理:淘汰高温蒸煮糊化工艺、低浓度发酵工艺等落后生产工艺装置,淘汰年产3万吨以下企业(废糖蜜制酒精除外)。关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年版)》禁止新建的酒精生产线(燃料乙醇项目除外)。

(六)小印染治理:淘汰污染严重、无法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小型印染企业。关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年版)》禁止新建的74型染整生产线。

(七)城市污水治理:所有县(市)必须在**年年底以前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市区污水处理率不低于80%;**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加大城市污水管网配套建设的力度,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收集管网不配套的必须建成配套工程,在建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同步建设收集管网等配套工程;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保障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

二、牵头部门及分工

市环保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环保专项治理工作。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小造纸、小印染”专项治理工作;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小水泥、小炼铁、小炼钢”专项治理工作;市经委牵头组织“小酒精”专项治理工作;市建委牵头组织“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专项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地实际,明确相关牵头单位及职责分工。

三、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月10日前,市环保专项治理工作各牵头部门会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环保专项治理目标任务分门别类完成本行政区域调查摸底工作,确定拟关闭企业名单,并逐一进行复核、确认。由市环保局会同专项治理相关牵头部门制订**年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上报市政府。

(二)组织实施阶段。3月5日前,经市环保专项治理牵头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在媒体上公示**年环保专项治理名单及期限。4月至12月,各地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环保专项治理工作,定期组织检查,对重点地区开展现场监督,促进环保专项治理工程的顺利实施。9月,市环保专项治理牵头部门组织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一次督察,通报进展情况。

(三)总结验收阶段。**年12月10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按照不同实施阶段,分别组织监督检查,并按时上报阶段性工作总结。市环保专项治理工作专班组织对各地全年环保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市环保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各专项治理工作牵头部门成立工作专班,负责全市环保专项治理的协调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环保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要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治理目标,制订本地区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任务。要督促关停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相关问题,切实做好关停企业人员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篇3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打造环首都新的经济增长极为目标,突出重点,综合施治,全县联动,全民参与,通过对大气环境进行全方位综合整治,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大幅度提升全县生态环境质量,实现空气质量和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目标。

基本原则:

——坚持大气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与省级园林城市创建相结合

——坚持大气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与造林绿化相结合

——坚持大气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与农村面貌改造提升相结合

——坚持大气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与拒马河综合治理相结合

——坚持大气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与园区建设和重点项目建设相结合

二、工作目标

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利用两个月时间,开展十项攻坚行动,并持续发力,实现空气质量逐年好转,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到2017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细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大幅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大幅度减少,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

三、工作重点

(一)淘汰分散燃煤锅炉,下大力治理燃煤污染

1.加快燃煤锅炉淘汰。2013年底前淘汰5台10蒸吨及以下分散燃煤锅炉,2015年底前基本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地区,改用电力、新能源或洁净煤等清洁能源。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

2.深化燃煤锅炉(设施)污染治理。对纳入淘汰范围的燃煤设施,在淘汰之前必须燃用低硫份、低灰份的燃煤或焦炭,同时进一步加强污染治理和环境监管,确保达标排放。严禁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及冒黑烟现象发生。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住建局、县质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

3.严格审批新建燃煤锅炉。禁止新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通过建设集中供热、供气管网的办法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篇4

快来了解一下《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各部门的职责规定吧!

一、市环境保护局

负责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的监督管理。

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固定设备的使用及污染防治情况。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建设单位承担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污染防治监督责任,督促施工单位正常使用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噪声达标排放。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连续作业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对确需连续作业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夜间作业证明。夜间作业证明应当载明作业时间、内容、方式以及环境噪声防治措施。施工单位取得夜间作业证明后,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受影响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并按照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

受理电话12369

二、市城管执法局

负责社会生活噪声、商业经营及文化娱乐噪声的监督管理。

在商业经营活动和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中,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二十一时至次日七时期间进行宣传庆典、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不得使用音响、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方式产生环境噪声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在其他时间进行上述活动的,所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对噪声扰民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城管执法部门报告。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在街道、广场、公园,开展宣传庆典、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中,使用音响、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方式,产生噪声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

受理电话12342

三、市公安局

负责其他社会生活噪声和车辆产生噪声的监督管理。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不得从事采用机械方式切割、加工金属、石材、木材等材料,以及其他产生噪声干扰居民正常休息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装饰装修作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噪声干扰周围环境。禁止在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时至次日七时之间及高考、中考日全天在居住区内进行产生噪声、振动的装饰装修作业。在室内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的,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居民住宅空调器的室外机组应当按照规范合理安装使用,防止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规范安装、合理使用车辆防盗报警装置,防止防盗报警装置产生的噪声干扰周围环境。从事动物经营活动或者家庭饲养动物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在用机动车辆消声器及其他防治噪声污染的设备应当保持正常使用,禁止改装或者拆除。驾驶机动车辆不得在禁鸣区域、路段和时段鸣放喇叭。

加大对交通噪声的治理力度。加强对全市重点区域及禁噪路段的机动车鸣笛违法行为的集中整治,加大对城区主干道及居民区的管控力度,及时查处建筑垃圾清运车辆的噪声超标问题。

受理电话110

四、市市容园林局

要加大对渣土车清运的管理,合理安排清运时间,避免连续作业。会同交警支队严格控制渣土车辆的路线审批,避免因连续审批造成噪声扰民。

五、市市政公用局、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地铁办

加大对市政道路施工、交通运输、地铁建设噪声管理,避免因夜间施工导致的噪声扰民问题。同时,管护单位要加强对道路的维护和保养,保持道路及其设施完好,降低车辆通行产生的噪声。

六、市建委

要加强对民用建筑隔声设计和施工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推广使用降噪、防振的产品和材料。

篇5

 

引言

 

通过对我国海洋区域环境的质量状况进行调查可知,海洋环境的污染问题已经逐渐成为我国社会应当重点关注的内容,针对我国海洋环境日益严重的污染问题,相关部门及政府单位理应积极开展相应的污染治理工作,不仅仅对污染情况进行治理还需要对海洋环境内诸多不合理开况进行管理和约束,通过区域化的治理与管控,进一步提升我国海洋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工作的安全性与可靠性。

 

1.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现状研究

 

20世界末以来,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程度得不断提升,国内主要江河海域都已经被大量污染物所影响,国内重要城市近岸三分之二的重点海域也已经受到营养盐污染[1]。通过国内相关部门的整体调查可知,国内辽河入口、胶州湾、长江入口、大连湾区域、杭州湾、闽江口、珠江口以及乐清湾等海域环境的污染情况较重,且随着我国城市化发展速率的不断加快,这些重点海域的污染范围还在不断扩大,大部分海湾以及河流口的海域污染情况日益严重。

 

经过海洋污染调查相关部门对我国主要入海口的海域污染情况进行研究,结果表明:我国入海口海域独特的地理位置,直接导致其将会受到沿江、沿海居民城市生活污水、人畜粪便、造纸工业废物以及食品工业废水等污染物的影响。其中造纸工业废物等富含有机物的污染物对于入海口海域的污染影响较重,是导致我国海洋环境污染问题持续加重的主要原因[2]。

 

从2004年至2012年我国海洋沉积物质质量检测结果表明,国内大部分海洋区域环境的沉积物质量总体上保持良好,部分海域在持续性的海洋污染治理工作下仍旧保持着较好的生态样貌,但是,仍有部分海域环境及近岸海域遭受着较为严重的沉积物与污染物的影响,一些重要海湾与河口更出现沉积物污染严重的危害性情况。

 

通过对我国近海、近岸以及远海海域的实际情况进行探查可知,海洋沉积物主污染海洋环境的主要危害性因素之一,其中所包括的铅、砷、滴滴涕、汞、铜、镉、、石油类、硫化物、多氯联苯以及有机质等物质都会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在我国锦州湾、珠江口海域以及大连湾,近几年来都出现了严重的沉积物污染情况,并且污染情况仍在持续加重,部分区域内残留的铅、镉、砷、滴滴涕以及大肠菌群更达到较高的层次,严重危害海域附近的生态环境,更会对海域附近居民造成极大的影响[3]。

 

2.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方案研究

 

2.1提高海洋环境的监测水平

 

有关部门及政府监测单位应当积极利用先进的电子信息化技术,在海洋环境探测工作的实施过程中,利用新型遥感仪器,实现水生探测以及卫星遥感遥测,在传统海洋环境及生态环境的监测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海洋环境的监测水平。

 

针对我国传统的探测方式,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对技术手段进行改进与创新,实现自容式、直读式、拖曳式、坐底式以及船载式的水生探测方式,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实现探测设备的自动化运行与回收,利用这些先进的自动化监测设备对区域环境内的垂直剖面上的海流分布进行监测,为今后的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提供充分的数据支持。

 

2.2加强海洋污染治理试验区的建设

 

海洋污染治理试验区的主要目的在于加强重点污染区域的管理与整治工作,对于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工作具有示范作用,能够充分提升海洋污染治理的复合性与累积效应。针对我国不同海洋污染环境的治理情况,相关部门及政府污染治理单位应当抓住导致污染的主要原因,在不同的海洋环境内积极建设海洋污染治理试验区,通过治理实验以及关键性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充分加强有关部门对不同污染情况的治理效果,通过对重点生态保护与治理的区域环境进行封闭保护,建立海洋污染治理试验区,以此降低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

 

2.3健全海洋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与管理体制

 

自1987年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多个涉及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国务院也相继出台了多项行政法律法规的保护措施,通过对涉海领域进行资源与环境保护,充分提升了我国海洋环境的整体安全性。

 

促进了我国海洋资源与海洋管理工作的综合治理。随着我国海洋开发利用程度的不断加深,越来越多的企业单位在生产运营过程中涉及到了很多法律法规所未曾涉及到的问题内容,这就导致我国海洋环境的保护工作的有效性大大降低,很多企业利用法律法规的漏洞,在海洋环境资料的利用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极大的污染与破坏,严重影响着我国海洋环境的整体平衡,致使沿海居民与重要港口海岸遭受污染问题的影响,严重降低了当地居民的生活质量。

 

因此,我国政府单位及相关组织部门应当根据分工对不同类型的污染源进行调查,根据不同区域内的海洋污染情况及企业单位违法开采与生产的情况,实施相应的改革与处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我国海洋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规,保证实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进一步提升我国法制工作的实施力度。

 

3.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海洋污染问题的治理工作是我社会现阶段发展过程中应当关注的重点内容,将海洋开发与环境保护纳入我国法制化的轨道,更是我国政府部门现阶段应当关注的主要内容。

篇6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位于海岸或者与海岸连接,工程主于海岸线向陆一侧,对海洋环境产生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具体包括:

“(一)港口、码头、航道、滨海机场工程项目;

“(二)造船厂、修船厂;

“(三)滨海火电站、核电站、风电站;

“(四)滨海物资存储设施工程项目;

“(五)滨海矿山、化工、轻工、冶金等工业工程项目;

“(六)固体废弃物、污水等污染物处理处置排海工程项目;

“(七)滨海大型养殖场;

“(八)海岸防护工程、砂石场和入海河口处的水利设施;

“(九)滨海石油勘探开发工程项目;

“(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海岸工程项目。”

二、第七条修改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预审后,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批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应当征求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禁止在天然港湾有航运价值的区域、重要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及水面、滩涂中的鱼、虾、蟹、贝、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围海造地。”

三、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未持有经审核和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该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个别文字做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新华社北京讯,2007年10月1日《人民日报》)

篇7

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后,于11月10日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此前,10月中旬,由袁荣祥副主任带队赴宁波、温州、台州、丽水征求意见,10月下旬又征求了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2003年我省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来,先后实施清洁空气、大气复合污染防治专项和新一轮治气“三大行动”,大气污染防治取得明显进展,大气环境质量稳中向好、有所提高。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大气污染负荷仍然较高。2014年,全省11个设区市中,除舟山外其余均未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69个县以上城市中,仅有9个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十分艰巨。为认真贯彻落实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很有必要重新修订我省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环资委认为,省人民政府提请的修订草案针对本省大气污染防治现状、特点及监管需要对上位法进行了补充、细化和必要的创设,内容基本可行,建议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完善和细化部门监管职责及追责问题。法律的有效实施最终还是要落实在具体可行的部门监管职责及追责上。修订草案第四条第一、二款和第五十七条虽已依照大气行动计划及其分工方案对部门职责及追责作了规定,但由于部门监管职责不够明朗以及问责追究相对较轻,这不仅容易造成部门间的相互推诿及不作为的现象,而且也容易降低法律的适用性。目前,上海、江苏等地对部门监管职责及追责都作了较为明确的具体规定,为把“对监管者的监管”落到实处,同时又考虑到与长三角地区的法律衔接,建议修订草案鉴借兄弟省市的一些成功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完善和细化部门监管职责及追责条款,切实达到部门监管职责清晰、问责追究有章可循。

二、关于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问题。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是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上位法对未达标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作了规定,本修订草案对此没有涉及。但由于目前多数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不达标,这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就显得格外重要。为使这项制度在我省更具操作性,建议修订草案除上位法规定外,应进一步明确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内容,包括空气质量、因素分析、阶段目标以及各阶段的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同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以确保这项制度在我省更好地贯彻实施。

三、关于重点区域和重点排污单位总量控制及削减问题。重点区域和重点排污单位总量控制及削减对整个大气污染防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尽管修订草案第九条对行政区域和一般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作了规定,但由于我省“低小散”的“块状经济”明显,区域性污染相对比较突出,加上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直接影响着我省的大气环境质量。如果只按行政区域和一般排污单位分解落实总量控制指标,就容易造成重点区域和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变相转嫁或被平均的现象,从而规避法律对其总量控制及削减的要求。因此,建议修订草案除行政区域和一般排污单位分解落实总量控制指标外,应重点明确重点区域和重点排污单位分解落实总量控制及削减指标,从而实现行政区域和重点区域、一般排污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双控”的目的。

四、关于企业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实时数据传输责任问题。企业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是确保数据准确的重要前提,而企业监测实时数据又是企业举证和环境监管部门的法律证据。修订草案第十三条虽对企业尤其是重点排污单位监测作了规定,但由于目前有的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偷排偷放时有发生,给环境执法部门调查取证、及时查处带来难处。为强化企业尤其是重点排污单位大气环境保护责任,建议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企业尤其是重点排污单位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实时数据传输的责任,并辅以明确、严厉的违法惩罚措施;同时,将企业监测实时数据作为企业举证和环境监管部门的法律证据,以确保企业尤其是重点排污单位举证有据、环境执法部门监管到位。

五、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问题。秸秆处置是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修订草案第四十一条对秸秆处置尤其是禁止露天焚烧秸秆作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目前一些偏远山区农民祖祖辈辈都有靠露天焚烧秸秆的传统习惯,它既可烧死害虫及虫卵,又可肥地。偏远山区集中秸秆处置成本很高,具体实施比较难。为使秸秆处置更切实际,建议修订草案依据上位法第七十七条授权条款,在城镇、机场、铁路、高速公路等主要干道以及大气环境特殊保护区附近,可以先划定露天焚烧秸秆禁止区域,以确保这些区域真正做到有令禁止、有令能止。

篇8

关键词:行政管理;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法律责任;救济方法

2018年11月,生态环境部与农业农村部的《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提出,要实现农村饮用水安全有保障;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得到治理,实现村庄环境干净整洁有序;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和农业用水总量等一系列目标。就目前来看,由于缺乏行政管理力量的介入,部分地区的《行动计划》完成情况不容乐观。在此背景下,研究行政管理视角下的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困境与突破路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农村环境污染行政管理的必要性

其一,随着人类向工业文明时代的大步迈进,人类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程度已经远超出环境自身的调节能力,这也对人类的生存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市场价值规律能够支配人们的行为,企业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会忽略对外部环境的污染和影响。基于这样的现实情况,政府如果不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就会使企业认为肆意排放污染物是理所当然之事,也不可能有企业将资金投入到环保工作中。由此可见,政府强制介入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工作是十分必要的。其二,政府通过立法等强制手段不仅能够有效强化企业及个人的责任意识,还能全面解决环保的资金来源问题。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的干预下,环境治理和保护问题得到了全面解决,在此期间,政府仍担负着保护生态、治理污染的责任。不仅如此,与环境污染相关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也离不开政府宏观力量的保障。其三,与一般商品不同,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不遵循商品流通的一般规律。例如土地转让就不能直接进行市场交易,而是需要符合标准程序同时办理相关手续。对此,政府必须借助强制手段对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市场进行管理和监督,这样才能有效避免市场失灵的情况出现。与此同时,对于与经济发展同时出现的环境危机,由于其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和不可调节性,同样需要政府从宏观层面进行调控和监管,这样更有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其四,环境问题的繁杂性、综合性和重大性决定了政府干预的必要性。各地方、各类别的环境治理,离不开政府的统筹、规划和指导,设计全球的生态问题同样离不开各国家的共同干预。作为经济发展的附属产品,环境保护工作的利益、政策、行动等协调离不开政府这一中心。除此之外,作为一项兼具综合性与公法性的理论,环境保护法拥有多样化的调整方法,其中较为突出的当属环境行政执法,这也全面提现了政府的宏观干预作用。凭借着经济、法律、政治等力量,政府实现了某个成员无法实现的目标,这也全面体现出来政府的作用所在。综上来看,政府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功效。政府合理干预经济活动不仅能够纠正人们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还能引导全民树立起环境保护的意识,营造经济与环境协同发展的社会氛围,从而保障社会实现生态安全。此外,政府合理的行政干预还能对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起到预防作用,有利于从源头处消灭污染,从而实现预防为主的治理理念。

二、行政管理视角下的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困境

(一)行政管理主体的法律责任不明。首先,各地没有明确各行政指导主体的责任,没有采用纯正的责任分配机制,在遇到行政指导内容违法的现象时,政府仅注重指导主体和被指导者责任的追究,忽略了自身责任,没有视情况给予被指导人合理的补偿,也没有明确不可抗力因素损失的责任归属,这都直接影响到了政府的公信度和乡村人口对政府的满意度;其次,各地对表象行政指导责任的治理力度不足,各地行政指导主体普遍通过强制手段达到目的,致使行政管理手段将会与行政指导脱节,被指导者失去了选择权,这也是影响各地环境污染治理效果的重要原因;最后,各地疏于渐变行政指导责任的监管,一些行政管理主体借助奖励手段达到治理目的,这使得指导主体与被指导者之间形成了利益关系,这也直接导致当地行政指导性质的改变,进而直接影响到了环境污染治理工作。(二)行政管理损害救济方法单一。第一,部分地方政府没有将行政指导纳入行政复议的范畴之中,仅关注行政指导的单独作用,忽略了行政指导要与其他法律行为相结合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因而难以保证行政指导的契合性;第二,部分地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较为狭窄,没有为渐变、表象两种行政指导提供借助行政诉讼获取救济的机会,因而也无法帮助司法界端正态度;第三,部分地方政府忽视了行政指导,未能引导行政主体寻找自身在行政指导过程中的各类错误,也没有相关法律条例明确相关补偿细则,这都直接影响到了乡村人口对环境污染治理的信赖程度。(三)行政管理适用范围较小。一方面,政府没有赋予当地村委会行政指导权,无法实现与乡村人口的交流与沟通,无法及时、深入了解到乡村人口的真实困难和需求,没有赋予村委会相应权利,导致其无法制定环境污染治理村规民约,难以调动起村民参与环境污染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难以实现环境污染的持续治理;同时乡村污染较为分散,部分地区环境保护部门人手和经费有限,这使得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无法实现全覆盖。另一方面,各地疏于行政指导案例库的编制工作,没有对行政指导案例进行明确分类,没有制定行政指导案例的实质标准,也没有相关保证案例的实效性的举措,这都直接影响到了行政指导案例的参考价值。(四)缺乏行政管理程序。首先,政府疏于行政指导的决策程序的建立,没有明确各类行政指导的启动方式,没有始终坚持合理合法的原则,也没有全面听取被指导者的意见;其次,各地行政指导实施程序不够完善,没有秉承实守信的原则,经常随意改动行政指导方案,这也直接影响到了乡村人口对政府的信赖程度;再次,各地没有做好行政指的导案底存储工作,没有根据案例的重要程度对其进行分类储存,也没有相关向上级机关备案的机制。

三、行政管理视角下的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困境突破路径

(一)明确行政管理主体的法律责任。从目前行政管理干预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实践来看,政府的行政指导不仅能够单独运用,还能与其他法律行为结合适用。在此过程中,政府应重视各类法律行为的相互性和交织性,不能单独考察某一法律行为,而是要将其视为一个整体的行政管理手段。在乡村污染治理工作中,行政指导的性质会发生改变,这就需要政府根据行政指导的不同形态进行分别考察。首先,各地政府应明确各行政指导主体的责任,积极采用纯正的责任分配机制。各地政府应始终秉承合理合法的原则,明确划分各主体的行政指导责任,具体举措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对于内容违法的行政指导责任,政府不能全部归咎于行政主体,由于被指导者坚信政府的权威性,因此他们有理由相信行政指导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虽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判断过失,但并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政府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为他们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其二,对于内容不合理的行政指导责任,考虑到乡村人口对于政府的信赖,应合理追究行政主体适当的责任,而被指导者由于拥有选择的权利,没有对指导内容进行质疑,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此,行政指导主体应视情况给予被指导人合理的补偿;其三,对于合理合法的行政指导责任,在行政指导不存在任何问题的前提下,如果村民利益被不可抗力因素损坏的,政府将不会承担相关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被指导者自愿选择被指导,因此理应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其次,各地应对表象行政指导责任进行治理。在乡村环境污染治理工作中,许多行政治理主体会借助行政指导的名义实施行政命令。对于没有按时间、按规定完成任务的被指导者,行政主体会直接采取停业整顿、剥夺营业资格等强制手段。在这样的行政管理模式下,行政管理手段将会与行政指导脱节,从而异化成强制命令模式,这不仅违背了行政指导的本质,损害了被指导者的选择权,还会对环境保护工作产生负面影响,基于这样的后果,行政指导主体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各地应对渐变的行政指导责任进行严格监督。在部分乡村地区,当地政府为了达到行政指导目的,往往会借助一些奖励手段,这也使得指导主体与被指导者之间形成了合同化关系。在指导过程中,行政主体承诺指导者合理的条件使被指导者接受指导。然而,一旦指导主体在兑现利益方面存在问题,双方的合同关系就会被打破,乡村指导主体也必将承担指导内容不合法的法律责任。(二)拓展行政管理损害救济方法。第一,政府应将行政指导纳入行政复议的范畴之中。在乡村环境治理工作中,行政指导并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需要与其他法律行为相结合,这使得其性质发生了改变,内容违法、强制指导等问题也随之而来。对此,政府可通过将行政指导纳入行政复议范畴的方式监督和管理不合理、合法的行政指导。一方面,从目的层面看,行政指导与现有的行政复议相关法律具有一定的契合性,二者都能够保障大众的正当权益,同时强调了对行政主体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从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来看,虽然行政指导没有被纳入行政复议法的范围,但也没有被明确排除在外,这就说明了二者存在一定程度的适用空间。第二,政府应努力拓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全面制止和杜绝各类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从而为渐变、表象两种行政指导提供借助行政诉讼获取救济的机会。由于行政诉讼通常会采用概括、列举和排除等方法,许多专家和学者对其持质疑或排斥态度。基于这样的现实情况,为了更好地保障被指导人的权益,政府应逐步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真正将行政指导纳入其中,这样才能帮助司法界端正态度。第三,政府应为行政指导造成的损失提供赔偿。在行政指导过程中,行政主体应履行自身相关业务,不仅要保证指导内容的合理、合法性,还要坚决杜绝强迫指导的情况出现,同时还要努力寻找自身在行政指导过程中的各类错误,深入剖析错误成因并及时加以改正。基于乡村人口对政府以及行政机关的信任,当出现指导者由于没有按政府要求履行自身义务或指导发生偏差而造成被指导者损失的情况时,指导者理应承担相关责任,而被指导的损失也应该由国家承担。因此,乡政府基于村民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的信赖,理应承担各类不合理、不合法行政指导的责任,同时结合相关规定给予被指导者适当的经济补偿。(三)扩大行政管理的适用范围。一方面,对于各乡村的污染治理工作,政府应赋予当地村委会行政指导权,具体原因可分为以下五点:其一,在国家《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物权法》中,都提到了村委会对于当地污染治理的职责和权利,而且从乡村人口的环境权利角度来看,村委会也理应享有治理乡村污染的权利;其二,作为政府与乡村人口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村委会不仅能够切实、全面掌握村民的环境需求和当地的环境污染情况,还能结合相关法规直接向上级政府表达村民的意见,因此,村委会是乡村人口环境权益的最合适代表;其三,村委会有权制定有利于当地环境污染治理的村规民约,使其成为当地村民共同的行为准则,并通过这种道德约束模式全面治理乡村的各类污染现象;其四,村委会参与行政指导能够全面调动起村民参与环境污染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各类污染现象以及污染源暴露在全体村民面前,这种方式不仅能够帮助乡村节约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开支,还能有效推动污染的持续治理;其五,由于乡村环境污染存在分散性,这就给环境保护部门带来了较为繁重的工作任务,而村委会的参与恰好能够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各类污染也能及时得到有效解决。由此可见,村委会无疑是参与下农村污染治理的最佳组织。因此,政府应尽快出台和完善相关法律政策,明确村委会在环境污染治理工作中的行政指导地位,这样才能实现乡村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政府应积极为各地编制行政指导案例库。例如,2016年,伊川县出台了《关于印发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行政指导案例编写工作。第一,各地政府不仅要根据相关标准对行政指导案例进行明确分类,还要在案例中尽量使用精准、规范的词语,同时要为各类别制定标题,这才能保证案例学习与研究的严谨性。第二,各地要积极制定行政指导案例的实质标准,一是要在案例中加入相关法律观点和主观概括,丰富行政指导的内容;二是要保证案例内容符合相关法律精神,秉承相关法律的基本原则,不能脱离法律的本意;三是要保证案例的实效性,定期对案例库中的案例进行审查,及时删除和更新相关案例,从而保证案例指导的先进性。(四)设计科学的行政管理程序。首先,政府应积极建立行政指导的决策程序,明确行政指导的启动方式,一是政府在行政管理工作中根据需要主动启动行政指导工作;二是可由被指导人主动申请行政指导,并由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启动。行政指导开启后,相关指导主体不仅要始终秉承合理、合法的原则,还应综合考量被指导者的意见,这样才能保证行政指导方案的有效性。其次,各地应尽量完善行政指导的实施程序。作为行政指导的最重要环节,实施程序能够直接影响行政指导的成效,因此,各地应着重对以下几点加以完善:其一,各地政府应尽量明确行政指导内容,这样更有利于被指导者的理解,从而使他们更好地表达自身意愿;其二,各地政府在实施实践指导时,要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随意改动行政指导方案;其三,各地政府应加强行政指导主体和被指导者的沟通与互动,鼓励行政指导主体主动为被指导者提供各类咨询服务;其四,各地应努力保证行政指导的科学性,引导当地行政指导机关和部门采用科学的指导方法,当出现被指导者排斥行政指导的现象时,应立即停止行政指导,待双方商榷好解决方案后,再继续进行行政指导。最后,各地应积极建立行政指导案底存储程序。作为行政指导的后续工作,行政指导案底的分类存储能够为之后的行政指导工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依据。因此,各地应结合各类行政指导案例的重要程度对其进行分类储存,重点保存涉及范围较广、社会影响力、社会争议较大的案例,详细记录相关方案、措施和成果,同时还要及时向上级机关备案。

参考文献

[1]柴云乐.污染环境罪行政从属性的三重批判——兼论刑法对污染环境行为的提前规制[J].政治与法律,2018(07):57-65.

[2]赵永峰.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机制的系统化设计研究[J].农业经济,2017(2):43-44.

[3]梅重民.环境保护视阈下江西环境污染治理路径[J].企业经济,2017(12):33-37.

[4]王建设.浅析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J].农业经济,2017(10):36-37.

篇9

关键词:跨界水污染;公地悲剧;地方政府;博弈分析

DOI:10.13956/j.ss.1001-8409.2016.XX.XX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409(2016)00-0000-00

Abstract: Water pollution is a typical form of transboundary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nd the water pollution treatment also is the focus and difficulty of environmental treatment in our country, but the empirical study is less about the problem at the present stage. Firstly, the paper constructs the game model of transboundary water pollution treatment, indicates that the transboundary water pollution treatment investment of Nash equilibrium optimal is smaller than the Pareto optimal, both presents the departure from the state, and the deviate degree increases with the participation areas of transboundary water pollution treatment, leading to the "prisoner's dilemma" and "tragedy of the commons" situation. Secondly, the paper empirically tests the influence of the quantity local government on water resources quality, verifies the theoretical hypothesis by using the 62 major reservoirs and lakes in 2012. Finally, the paper puts forward policy suggestions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water.

Key words: transboundary water pollution; 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 local government; Game Analysis

环境污染所具有的外部性和我国行政区域的划分,使得我国环境恶化程度的加深突出表现在各行政管辖区之间跨界环境纠纷的增加上,水污染是典型的跨界环境污染问题,如何对跨界水污染进行有效规制始终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面临的一个难题。造成跨界水污染问题如此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流域涉及到多个省级、市级和县级行政区域,这些地方政府在以GDP为核心的政绩考核体系和财政分权制度下,倾向于将努力投入到能够带来政绩的经济增长上,降低水污染治理投入,这使得水污染治理规制不能有效地执行,多数情况下,地方政府倾向于采取机会主义方式逃避本应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成本,采取“搭便车”行为将不易监测的环境污染跨界转移出去,将成本外部化。这种现象充分揭示了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带来的公共事务治理困境,因此,强化跨界环境污染治理规制,实现全局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根本措施就是要提高地方政府克服“囚徒困境”和“公地悲剧”的能力,改变地方政府仅重视短期经济利益的行为选择倾向。

1文献综述

d’Arge较早关注了环境的跨界污染问题[1],而早期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探讨不同国家之间对跨界水污染、大气污染以及固体废弃物污染等方面的国际合作上,认为不同地方通过协商谈判进行区域合作是解决该问题的主要手段[2][3]。相关研究基本上是围绕跨界环境污染治理博弈展开的,Maler首次将博弈论引入到跨界环境污染治理分析中,对欧洲各国酸性物质沉积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合作治理环境污染的前提是各国的单边支付,并模拟测算了不同合作形式下的净收益[4]。Silva和Caplan分析了联邦跨界污染控制环境政策的有效性问题,认为中央政府是跨界污染治理领导者时能够获得更大的社会效益,而当地方政府是跨界污染治理的领导者时,中央政府的最优政策是对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行为提供有效的激励,并通过欧盟的环境政策设计实施验证了结论的科学性[5]。Barcena-ruiz对跨界环境污染税征收的顺序和两个同级政府作为领导者和追随者的博弈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在跨界污染较小的条件下,税收是战略互补的,同时征税时领导者和追随者都能够获得福利,但先征税的领导者获得的福利更大,在跨界污染较大的条件下,税收是战略替代的,先征税的领导者政府能够获得福利,每个政府都会努力避免成为税收的追随者[6]。Yanase运用微分博弈模型研究了双寡头国际环境污染博弈策略,认为严格的环境控制政策提高了外国公司的竞争力,会产生静态的“租金转移”效益,而国外也会享受到全球环境改善带来的好处,即免费搭便车,因此在非合作博弈中,环境政策水平会偏离社会最优水平,产生更多的污染和低福利[7]。Zhao等通过构建包括政府和居民在内的典型的Stackelberg博弈模型,提出了一种考虑流域结构的转移税(Model of Transfer Tax, MTT),用来计算一个地区最佳的污染物转移税率,同时也认为转让税率可作为生态补偿标准,加强区域减排合作,实现整个流域的减排成本最小[8]。

国内关于跨界环境污染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跨界水污染治理方面,马中和吴健认为法律政策和权利安排的缺失致使没有形成地方政府的环境规制激励是跨行政区环保难见成效的主要原因[9];易志斌以跨界水污染为例对地方政府环境规制失灵的原因及解决途径进行了总结[10];汪小勇等采用消元法对跨流域、市界、省界和国界四个层次的单边和多边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管理条约进行了评估和比较,为构建跨界水污染冲突的协商机制提供政策建议[11]。此外,还有学者以不同流域和湖泊的跨界水污染为例对污染成因、解决途径等进行了案例分析,如太湖[12][13]、珠三角[14]。

可以看出,国内外学者对跨界环境污染治理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但多数都集中在理论分析、政策建议以及案例分析方面,实证研究不足。本文在理论分析地方政府行为选择和跨界水污染治理博弈基础上,分析个体利益最大化与集体利益最大化的冲突并推出待检验命题,随后采用我国2012年62个主要水库和湖泊数据对理论假说进行验证,最后提出针对性政策建议。

2 地方政府跨界水污染治理博弈分析

本部分对多个地方政府行为选择偏离社会最优选择的状况进行理论阐述。在跨界水污染中,同一流域周边的各地方政府都以最大化自身经济利益为目标,排放超标污染物,在缺乏激励约束条件下,必然使环境污染问题愈演愈烈。

假设总共有 个同质地区参与跨界水污染治理行动,第 地区的自愿治理水污染的投入为 ,因此,总的水污染治理投入为 ,在整个排污量一定的条件下, 越大,水资源质量越好。令 为第 地区在其他方面的投入,每一地区的效用都取决于本地区在其他方面的投入和整体的水污染治理投入,进一步假设第 地区的效用函数为 ,该效用函数满足: , , , , 。根据经济学原理可知各地区在其他方面的投入和水污染治理投入的边际替代率递减,即存在 是 的减函数。

(10)式表明,整体帕累托最优均衡时的环境治理投入要大于个体最优的纳什均衡时的环境治理投入,即各个地区如果从最大化本地区效用出发而自愿提供的水污染治理投入会小于从集体效益出发而提供的水污染治理投入。同时由(10)式也可以看出,两种投入之间的差距随着参与地区个数 的增加而增大,这也反映了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矛盾与冲突。从水资源的公共性来看,集体最优也即帕累托最优状态对所有参与地区来说是最好的结果,但是个体和集体的利益冲突必然会导致“公地悲剧(The tragedy of commons)”的出现,最终造成各个地方政府在有限资源下无限追求最大化本地区利益,每一个地方政府都希望减少水污染治理投入,将水污染会治理成本转嫁给所有地方政府(中央政府)。所以,本文提出以下理论假说:水库和湖泊周边的地方政府数越多,污染排放量越大,距离希望的社会最优越远,水资源质量越差。

此外,在分析中我们假设每个地区的预算投入是相等的,但在实际情况中,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规模是有很大差异的,经济发达地区的预算投入要远远大于落后地区的预算投入。Olson通过两人博弈认为,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更愿意提供公共物品,而低收入者更倾向于搭便车[15],这个结论同样适用于跨界水污染治理分析中,现阶段的经济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过程往往走的是“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因此其治理环境污染的外部性较小,而落后地区治理环境污染的外部性较大,所以经济发达地区能够从环境污染治理中获得更多的效用,这时的博弈可能变成一种“智猪博弈”。

3 实证分析

以我国水库和湖泊相关数据为研究样本,经验分析地方政府数量对水质的影响,对理论假说进行验证。

3.1模型设定和数据分析

3.1.1模型设定

式中, 表示水库和湖泊,在现实中,跨界水污染还包括大量的河流,但本文未加入河流作为样本,这是因为跨界的河流较长,水质难以平均,同时又包含多个支流,行政区难以界定,更重要的是,河流水污染治理难题在于上下游之间的协调,行政区数量对其影响可能不大。 表示第 水库或者湖泊的水质状况; 表示第 水库或者湖泊周边的行政区数量,该变量是模型的核心解释变量,本文在选取时,主要选取周边的县级和市级行政单位数量,每一个水库和湖泊涉及到的省级行政单位多数为1个,最多有两个,其统计分析意义不大,因此不对省级行政单位对水质的影响进行分析。 表示影响水质的控制变量,主要包括:水库和湖泊周边行政单位的GDP、第二产业增加值、人口状况、以及水域面积等变量; 为随机项。

3.1.2水库和湖泊水质状况

在2012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的淡水环境分析部分中,共给出62个国控重点湖泊(水库),其中,Ⅰ-Ⅲ类水质的比例为61.3%、Ⅳ-Ⅴ类水质的比例为27.4%,劣Ⅴ类水质的比例分别为11.3%。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化学需氧量和高锰酸盐指数。具体状况如表1所示。

由表1可知,水库和湖泊的功能定位差异也是影响水质的重要原因,水库多为水源区,提供的水多用于饮用,其水质要求要高于湖泊,因此总体上来看水库的水质要好于湖泊的水质,水库水质达到Ⅲ类及以上的比重约为92.59%;而湖泊水质达到Ⅲ类及以上的比重约为40.63%;而三湖水质都在Ⅲ类以下。因此,本文为考虑水库和湖泊二者之间的差异,在对总体展开进行回归分析后,再对水库和湖泊进行分类回归。

3.1.3数据的统计性描述

通过62个水库和湖泊的地图可以得到相关周边地区的市级、县级(区)的数量,然后对行政单位的控制变量指标进行加总,得到具体数值,控制变量相关数据来源于《中国城市统计年鉴》(2013)、《中国区域经济统计年鉴》(2013)。水域面积数据来源于《中国环境统计年鉴》和环保部监测数据。所有数据的描述性统计如表2所示。

3.2回归结果分析

采用本文构建的回归模型对上述数据进行回归分析,结果如表3所示。

由表3的回归结果可知,水库和湖泊周边的行政单位数量的增加会显著恶化水质状况,市级行政单位数量对总体水质的影响系数为0.127,对水库和湖泊水质的影响系数分别为0.114和0.107。县级行政单位数量对总体水质的影响系数为0.077,对水库和湖泊水质的影响系数为0.143和0.513,但对水库水质的影响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这表明本文的理论假说是成立的,也即流域周边地方政府越多,各地方政府最优的水污染治理投入与帕累托最优的水污染治理投入差距越大,水污染状况越严重。水库和湖泊的功能定位是影响水质的重要原因,水库多为水源区,提供的水多用于饮用,其水质要求要高于湖泊,因此,地方政府的增加对水库水质的影响要低于对湖泊水质的影响。

对于其他控制变量,周边的GDP以及第二产业的增加值提高会显著加剧水污染,降低水值,特别是对湖泊来说更是如此,因此可以认为现阶段我国经济增长与水质处于“两难”状态,也即经济增长会加剧水污染,保证水质也会降低经济发展水平,地方政府要在二者之间进行权衡;农村人口数量对水质的影响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而城市人口数量对总体水质和湖泊水质的影响是显著的,随着城镇人口的增加,生活污水会随之增加,同时因消费需求的增加也会增加生产污水的排放,这加剧了流域水质的恶化;水域面积的增加能够缓解水污染状况,这是因为水域面积越大,其自净能力越高,能够相应的降低水污染。

4 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首先讨论了地方政府在发展经济和治理水污染两方面的行为选择,通过构建发展经济和治理水污染的博弈模型,分析多个地方政府间的水污染治理博弈行为,认为跨界水污染治理投入的个体纳什均衡最优小于整体帕累托最优,偏离程度随地方政府数量的增加而增加。然后采用我国2012年62个湖泊和水库数据对进行实证分析,对理论假说进行验证,结果表明显示,随着流域周边地方政府越多,各地方政府最优的水污染治理投入与帕累托最优的水污染治理投入差距越大,水污染状况越严重,同时水库和湖泊的功能定位也是影响水质的重要原因。随后进一步从水资源治理外部性、政绩考评制度和水资源保护监管和惩罚制度等方面对造成地方政府行为选择的原因进行分析。

减轻地方政府“搭便车”行为引发的“囚徒困境”和“公地悲剧”局面的方法主要有道德约束和制度约束两种方式,环境资源作为典型的公共资源,必须要有专门的主体对其利用进行协调和约束,中央政府作为全民的代表责无旁贷,其除努力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的道德规范外,更应制定合理的制度规范,协调好个体和集体的利益冲突。本文在制度规范方面的政策建议为:

第一,改进以GDP为核心的政绩考核体系,将生态环境保护状况、自然资源使用和环境破坏指标纳入到政绩考核体系中,平衡地方政府在生态保护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倾向,增强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政绩考核标准对地方政府和地方官员行为选择具有导向作用,当中央政府以GDP为绩效考核核心时,地方政府必然为获得短期经济利益而忽视长期的生态效益以满足任期内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降低地方政府挪用环境保护资金的首要制度措施就是改变以GDP为核心的政绩考核制度,提高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在绩效考核中的比重。

第二,增进环境治理和监管部门的独立性。地方环境监管部门在人事权和财权方面实际上隶属于地方政府的领导,使得地方政府理所当然的采用行政手段干预环境治理,“土政策”、“开绿灯”和“行方便”大行其道,基本不会主动要求对地方经济做出巨大“贡献”的污染企业整改或者关停,同时还会采用一些措施阻挠或者禁止环保部门不经请示就对企业的排污进行检查,为企业提供特殊保护,纵容了企业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了环境监管部门执法中的盲区,也极易造成的寻租问题。因此,中央政府应尝试将环境规制部门从地方政府中剥离出来,减轻地方政府的影响和干预。

第三,明确各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体系权限。中国虽然在大多数流域设立了流域管理机构,但这些机构基本上无权过问地方政府的行政及经济事务,其主要任务是编制流域水资源的利用规划,而地方的水利部门也拥有同等的权力,他们会以本地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考虑水资源的管理,在这种格局下,各地区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问题往往无法做到全流域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导致经常会出现“公对公,一场空”、“谁都该管,谁都管不了”的局面,造成了环境保护的低效率。因此,应改变多部门分别对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进行管理的现状,中央政府可以尝试将环境保护和监管相关负责机构从原有的国土部、农业部和林业部等部门以及地方政府中剥离出来,成立由国务院主管资源环境和生态文明的副总理负责、由环保部统一管理的环境保护和监管体系。

第四,明确跨界环境污染治理行为的宗旨和规范,加强环境规制的考核力度和违规惩罚威慑力,中央政府的监管和考核威慑力是地方政府行为选择的最主要影响因素,但现阶段中国环境保护违规惩罚威慑力明显不足,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环境违规惩罚力度不够;二是环境违规惩罚执行不严。这直接影响了中央政府惩罚环境违规行为的承诺性,一些对地方生态环境破坏负主要责任的政府官员在受到行政处罚后,一部分会通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官复原职或者易地任职,这都极大的削弱了中央政府对官员惩罚的威慑力。只有当中央政府加大监管和惩罚的威慑力,地方政府“越雷池一步”就会受到严厉的惩罚时,以本地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的理性地方政府才会做出加大环境保护力度的选择。

第五,建立专门的合作组织定时或者不定时的环境信息,提高环境污染及治理信息的公开透明度和公众的理解能力,通过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地区之间的竞争来约束环境责任规避行为。使其成为中央政府监督地方政府环境污染治理行为、减少信息不对称的信息渠道和长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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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岳阳市环境污染现状

 

(1)水环境污染不断加剧。笔者在六县(市)三区实地调查发现,水环境污染呈逐年加重的趋势。湖区比山区严重,生活区比生产区严重。一是水质劣变加重。主要表现为沟渠、池塘、内湖、内河等水体富营养化,总氮、总磷含量上升。湖区水污染严重的地方,水体发绿变黑,臭气弥漫,鱼虾绝迹,有害藻类大量繁殖,甚至达不到农用灌溉水标准。二是常年水量减少。近年来,受洞庭湖水位下降的影响,水量明显减少,水体纳污自净能力减弱,进一步加剧了水环境污染。季节性缺水成为近几年来农业生产的一大制约因素。三是农村饮水困难。由于水质劣变,农村一些地方出现饮水困难的局面。根据水务部门统计,到2012年,全市因水质原因形成的饮水安全不达标人口有106万人。据君山区广兴洲镇农民反映,当地沟渠池塘水已不能饮用,饮用井水也因锰含量和硬度过高,导致结石病易发多发。村民常年购买桶装纯净水饮用。

 

(2)土壤环境污染日益严重。耕地地力下降。根据耕地地力监测结果,岳阳市耕地土壤由于长期施用化肥,地力呈逐年下降趋势:土壤酸化严重,pH值五年来下降0.5~0.8,土壤板结,有机质含量下降,土地产出能力退化,重金属污染突现。在湘阴县、汨罗市、屈原管理区和岳阳县缘洞庭湖的一些地方,由于长年灌溉含镉超标湖水的积累效应,稻田土壤重金属污染比较严重,导致少数稻谷镉超标。工业污染事故频发,陶瓷、农产品加工、生猪养殖等乡镇企业废水、废渣污染农田事故时有发生,导致农业减产减收,引发纠纷。市县两级农业部门每年处理的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均在40件以上。农村生活环境堪忧。近年来,农村环境卫生规模逐步加大,但环境脏乱差现象依然存在,因垃圾的露天焚烧和集中填埋而造成的二次污染不可忽视。汨罗市作为全国循环经济试点县市之一,每年大概再生资源回收量为157万吨,经过循环利用,还要存放各类垃圾32万吨。收集便是变分散污染为集中污染,填埋便是变现在污染为将来污染,焚烧便是变个人污染为大家污染。

 

(3)大气污染时有发生。第一为工业污染。遍布乡镇的工业企业排放的废气、粉尘,严重影响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2007~2011年,东洞庭湖区域降水pH年均值在5.00~5.60之间,均为轻度污染。第二为生猪养殖污染。生猪养殖粪臭尿臭,气味浓烈。特别是生活区附近的猪场,对农民生活影响较大,大家反映强烈。第三为秸秆焚烧污染。一些地方还存在焚烧稻草、油菜秸秆等现象,既浪费了有机物资源,又污染了大气环境,在公路沿线,甚至造成交通安全隐患。

 

2.岳阳市目前采取的污染治理措施

 

如此严峻的形势已引起从政府到部门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各方做出了一定的努力。

 

在农村工业污染方面。早在2007年,湘阴县、汨罗市等地就关闭了一批洞庭湖流域小造纸企业。近年来,又取缔了一批小砖窑、石灰窑、采石场、土法炼钒、淘金矿等重污染企业,有效阻止了土地矿产资源的继续被破坏。

 

在农业面源污染方面。2005年以来,岳阳市推广测土配方放肥、病虫害绿色防控等农业生产新技术,减轻了化肥、农药对农村环境的污染。推广生猪清洁养殖、沼气工程、猪—沼—稻、猪—沼—果生态种养模式,减少了粪水污染。

 

在农村生活污染方面。今年,岳阳市政府开展农村环境整治,层层分解任务和落实责任,实行明察暗访,重奖重罚。农业部门开展了农村清洁工程示范村建设,截至今年,已建设62个示范村。环保部门推行清洁家园行动,整乡整村推进。市、县两级领导领办新农村建设示范点,也造就了一大批产业,环境优良的秀美村庄数量日渐增多。

 

在农村生态环境方面。在洞庭湖、汨罗江、新墙河等流域对挖沙采石行为采取多轮整治行动。实施铁山水库等一批水源地保护政策,推进植树造林荒山绿化等工程。

 

3.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的措施

 

尽管通过各方努力,岳阳市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环保基础,但是后段工作还任重道远,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力度。

 

(1)提高认识,引起重视,形成合力。一是要提高认识。农村环保与污染治理事关民生,事关全局,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农村环境治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中心工作来抓。各级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增强环保意识,既要抓发展,更要重环保,纠正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的决策思维。要把农村环保和城市环保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实行“城乡同治”。

 

二是要落实责任。首先,要落实党政领导责任。要明确各级各部门在农村环保方面的领导和管理职责,引入绿色GDP的考核评价体系,对县、乡两级政府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其次,要落实农民的主体责任。要实行“门前三包、守土有责”的办法,保护和治理好自己的生产、生活环境。最后,要落实企业法定职责。对乡镇企业实行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加大对企业环境污染违法的打击和处罚力度。

 

三是要加强宣传。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和渠道,广泛宣传农村环保的重要性,推介好模式和做法,曝光环境污染的典型案例。形成上下一心、共同保护农村环境的良好氛围。

 

(2)长远规划,强化措施,总体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也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长远考虑,统筹兼顾,科学决策。

 

一是要统筹科学规划。要根据环境承载能力,因地制宜,制订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互统一,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确定农业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分阶段目标任务。

 

二是要落实治理措施。治理工业污染,要有计划、分步骤地关停、淘汰、退转一批重污染企业,整顿、改造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发展一批绿色环保优势企业。逐步实现“三废”达标排放。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要大力推广田间清洁生产技术措施,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和区域,淘汰污染严重的水产品养殖方式。生活污染治理方面,要继续推进农村环境整治行动、农村清洁工程、清洁家园行动等农村环保举措。同时,加强环境治理绩效评价考核,使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三是要加大财政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采取以奖等多种形式,用好用活财政资金,发挥最大效益。同时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农村环保事业。多措并举,调动广大农民群众自主投资、投工保护环境、治理污染的积极性。

 

(3)着眼当前,抓住关键,重点突破。当前,要抓住农村环境污染最突出的问题,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攻坚克难,为全面优化农村环境打好基础,赢得时间。

 

一是要尽早制订水源地保护规划,切实保护好铁山水库等水源地,逐步解决农村安全饮水问题。

 

二是要推广汨罗市的做法,各县区要根据环境承载能力,控制生猪养殖规模和总量,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宜养区,逐步推进清洁养殖。

 

三是要借鉴常德市经验,禁止水产品投肥养殖,取缔大湖水面珍珠养殖。

 

四是要关闭一批污染特别严重、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的污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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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饮食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对肉食类的需求量逐渐增大,同时,国家政策鼓励畜禽养殖发展(如能繁母猪财政补贴政策),农村畜禽养殖业得到大力发展。在此过程中,文成县的畜禽养殖业也得到迅猛发展,尤其是生猪数量大增。前几年,文成县的生猪养殖业发展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实现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然而,这种无序发展所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给文成县城人民和温州市500万人民饮用水源安全的“大水缸”——珊溪水库重要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提出严峻挑战,对饮用水源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当前,生猪养殖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已成为市收集整理、县两级政府和社会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笔者对文成县的生猪养殖污染做了一些调查和研究,在此基础上,通过本文展现文成县生猪养殖污染现状,分析当前文成县在生猪养殖业发展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并就污染治理提出肤浅的对策建议。

一、文成县生猪养殖污染现状

(一)生猪养殖的基本情况及分布

文成县地处浙南闽北,是一个以农业为主要支撑的欠发达县。畜禽养殖业作为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在文成县得到快速发展,这其中又以生猪养殖为主。根据笔者调查和农业部门统计的数据,截止2011年底,文成县生猪养殖量110962头,其中母猪存栏数20482头、肉猪26163头,具体情况如下表1:文成县生猪养殖调查统计表。

表1 文成县生猪养殖调查统计表

从表中看出,文成县生猪养殖主要集中在黄坦、南田、大峃、玉壶、百丈漈等5个镇。该5镇生猪98046头,占全县生猪总养殖量的88%,存栏母猪19076头,占全县总量的93%。据统计,全县生猪50头以上的养殖场有567个,其中黄坦镇302个、南田镇99个、玉壶镇41个、百丈漈镇33个、大峃镇32个,该5镇合计507个,占全县生猪50头以上的养殖场89.4%。

(二)文成县生猪养殖污染现状

近年来,文成县生猪养殖业在国家相关政策支持、猪肉市场价格上涨和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的共同刺激下,在黄坦镇母猪养殖给农民群众带来不菲经济收入的“示范”下,文成县的南田、百丈漈、玉壶、大峃等镇农民群众纷纷加入生猪养殖“大军”,生猪养殖得到快速发展。然而,这种无序发展,养殖污染物未加合理治理,直接排入溪流汇入河道,造成水质不断恶化,导致水体严重富营养化,水体发臭发黑。黄坦坑就是个典型的例子,黄坦镇生猪50头以上的养殖场有302个,每年大量养殖粪便和污水直接或间接排入黄坦坑,在枯水期的时候,整条河流严重污染,黄坦坑地表水水质长期处于劣ⅴ类,对下游珊溪水库饮用水源安全构成严重威胁。2010年5月,珊溪水库就因承包期届满,承包人大量捕食藻类鲢鱼,同时黄坦畜禽养殖污染物大量排放,曾一度出现藻类异常增殖现象。与此类似,南田镇有生猪50头以上的养殖场99个,主要集中在玉泉溪上游的光明村、十源村,该镇大多数养殖场采用传统粗放的养殖模式,有处理设施的也只有单一的沼气池,养殖场普遍采用冲洗栏舍的方式冲洗粪便,养殖废水直接向玉泉溪上游排放,导致玉泉溪上游水体变臭发黑,严重影响农村生产、生活。文成县其余50头以上的养殖场主要分布在玉壶镇金星社区桃坑村,百丈漈镇篁庄社区镇头村、西段村,大峃镇中樟社区的茶龙村和周南社区的中南村。这些珊溪库区养殖场尚有很多未实施雨污分离、干湿分离和建设沼气池、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部分已经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却没有加以管理或者严重超负荷运载,导致现有的部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二、文成县生猪养殖业发展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

纵观文成县生猪养殖业发展态势,笔者以为,导致污染产生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农牧脱节,养殖废弃物得不到充分利用

我国传统的养殖业是以家庭分散养殖为主,养殖废物通过周围农田施肥、果蔬施肥以及环境自然消纳,能够保持良性循环。但是,近几年,文成县随着规模化生猪养殖的迅速发展以及向城郊和附近水域转移,造成农牧严重脱节,导致养殖业与种植业分离。养殖者不种地,粪便不能及时消纳,粪便作为一种农业有机肥资源不能及时得到充分利用。同时,农业生产大量使用高效化肥和文成县青壮年劳动力外出经商、务工,导致农业种植者不愿意使用畜禽粪便有机肥,养殖废弃物得不到充分利用,使养殖废弃物处理失去了原来传统的出路,从而出现养殖废弃物堆积和集中排向附近水域,形成养殖污染。

(二)养殖规模远超库区环境容量,引发环境污染问题突出

文成县不少乡镇,大力发展生猪养殖,不讲科学发展和生态发展,只有发展目标,没有总量控制指标,从而步入环境污染、治理无举、发展受阻、民怨沸腾的境地。在局部养殖密度严重超出环境容量的地区,环境污染问题先后引发。如,黄坦镇母猪养殖量远超环境容量, 而引发了下游珊溪水库局部库区藻类异常增殖现象;百丈漈西段村、镇头村以及上游南田镇的五原村局部区域集中养殖超出环境容量,也曾一度出现百丈漈水库部分水陆交界处藻类异常增殖现象。文成县生猪养殖规模远超库区环境容量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正逐步暴露出来。因此,对文成县生猪养殖实行总量控制势在必行。

(三)污染治理经费投入不足,设施单一不配套

文成县从2006年开始逐渐试行建设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起初是先从1000头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开始修建沼气池,然后逐步向规模小的养殖场开展。但修建沼气池的前期投入较大,而且又难以给养殖业主带来直接经济效益,导致养殖业主:一是不愿投入资金治理污染;二是治污设施建设标准不落实,“小马拉大车”。治污设施建设不搞可行性研究,随意建一个沼气池,从而导致污染物排放量与治污设施处理能力不配套,治污效果差,达不到治污标准,造成大量清洗畜禽体和栏舍场地产生的污水不能有效实施净化处理,更谈不上达标排放,导致直接污染附近水域,大量消耗水体中的溶解氧,使水体变黑发臭,严重危及养殖场周围水体的质量和居民的健康。据统计,在文成县众多养殖户中,以中小养殖户为主,这些养殖户一般都是养殖几十头生猪为主,经济实力有限,仅靠自身投入很难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他们大多没有修建化粪池和沼气池。如百丈漈镇水库周围的西段村、镇头村的养殖户,畜禽粪便只经过畜粪池便直接排放,严重影响天顶湖水库水质,给当地群众安全饮水造成潜在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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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环保意识淡薄

广大农村的基层干部对生猪养殖污染防治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防治畜禽污染的措施不到位,导致生猪养殖废弃物污染严重。此外,农村大多数生猪养殖户不懂得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性发展。笔者在基层环保工作时,曾对黄坦镇驮岙村、新康村和南田镇的五源村共3个村40户小型养殖户进行调查,结果表明:对于畜禽养殖废弃物防治的含义,只有12.5%的养殖户比较清楚,65 %的养殖户不够清楚,而有22.5%的养殖户不清楚。可见,广大养殖户的环保意识淡薄和总体素质低下,缺乏遏制环境污染的主观能动性、污染治理经验和防治措施,严重影响了文成县生猪养殖废弃物治理的进程和成效。

三、推进文成县生猪养殖收集整理污染治理的对策建议

珊溪水库是温州500万人民饮用水源的“大水缸”,温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水源地保护工作,现任陈德荣市委书记、陈金彪市长先后来文成县专题督查调研珊溪水库水源保护工作。可见,抓好生猪养殖业污染治理,保护水源地水质,势在必行、刻不容缓。笔者就文成生猪养殖污染产生的原因,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建议:

(一)积极开展循环利用生猪养殖废物,变废为宝

生猪养殖废物中含有丰富的营养肥料,是一种很好的有机肥,要加以充分的利用,变废为宝。要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治理原则,全面推广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清洁养殖方式和农牧结合生态型治理模式。如在过程控制中实施“干湿分离、雨污分离”,末端治理通过“果园养殖业”、“畜禽-鱼塘”、“畜禽-沼气-果园”等模式的农牧结合生态型治理模式,积极引导养殖业从传统模式向规模化、集约化转变,推进规模化养殖场和生态养殖小区建设。如黄坦镇占里村沼液利用示范项目和文成县新伟养殖有限公司综合整治项目,充分开展循环利用畜禽养殖废物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占里村沼液利用示范项目主要采取以发展“猪-沼-菜”、“猪-沼-粮”、“猪-沼-苗”、“猪-沼-水生植物”、“猪-沼-竹”的立体循环农业模式整治养殖污染,通过建设氧化塘,种植茭白、聚草等水生植物以及绿化苗木等,变畜禽养殖废物为资源。文成县新伟养殖有限公司用猪粪制造有机肥,粪末和猪尿发酵产生沼气经过压缩进行沼气发电,沼液用于灌溉金银花、蔬菜和养殖水生动植物。

(二)依据环境容量,逐步削减总量,优化发展布局

文成县是珊溪水库重要饮用水源地,根据有关规划,文成县的畜禽养殖为2.26万头生猪当量的环境限制总量,因此,生猪养殖规模远超环境容量。针对文成县养殖总量严重超出环境承载能力,文成县政府早在2006年就颁布了《文成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分规定》,但是除了大峃镇、黄坦镇等部分乡镇根据《划分规定》要求分别划定了禁养区、限养区外,大部分乡镇均为明确进行划分。因此,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划分规定》对禁养区、限养区进行划分,合理控制养殖规模,从根本上解决盲目发展、随意扩张的问题,通过关停拆除禁养区养殖户削减养殖总量,对被关停拆除的养殖户给予适当补偿,同时政府部门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养殖户转产转业。对于限养区的养殖场,首先,我们要鼓励养殖户转产转业;其次,坚持适度集中养殖与分散养殖相结合优化养殖布局,要以能否消纳所产生的畜禽养殖废物为出发点;第三,因地制宜,适度集中建设生态养殖小区,引导位于溪流附近、建成区、居民集中区等敏感区域内的养殖户进行适度集中,有利于集中处理畜禽废弃物。

(三)加强政府引导,加大对养殖污染治理的财政资金投入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政府在重视工业污染治理的同时,也应在养殖污染治理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在发展养殖业的同时应加大对养殖污染治理的财政资金投入。据测算,每头母猪需配套建设3.2m3的沼气池和4.8m2的氧化塘,根据笔者多年基层工作接触估算,建设1m3的沼气池需要约700元,1m2的氧化塘100元,每头母猪仅建设沼气池和氧化塘的污染治理投入约为2720元,因此一个100头母猪养殖场的治污设施投入需27.2万元,这还不包括土地政策处理和排污管网投入,可见养殖污染治理投入的成本很高,而养殖产业本身利润低,治污投入又无法产生经济效益,从大多数中小养殖业主的经济状况看,其抽出资金治污的可能性小。因此,政府应着眼综合、可持续发展需要,加大对养殖污染治理的投入,给予治污设施建设一定的资金支持。如在黄坦镇已开展实施的“雨污分流,干湿分离”污染处理技术改造,养殖户及时清扫干猪粪,由集粪中心统一收集加工成有机肥,政府部门通过生态补偿资金给清扫猪粪的养殖户每吨200元的财政补贴,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此外,政府应该通过产业政策、财税政策、价格政策和补偿机制等多种方式引导养殖业主不断加大治污的投入力度,将养殖污染治理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改造其他农业基础设施等统筹规划,加大对养殖污染的治理力度,使经济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与环境保护和谐统一。

(四)强化宣传教育

首先抓学习。把环境保护法规、知识,尤其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技术规范》等纳入基层组织、干部的学习内容,开设环境保护专题讲座,举办畜禽养殖户环境知识培训班等,切实提高基层干部和广大养殖户的环保法规、知识水平。转贴于

其次,抓宣传。充分利用各乡镇、社区的有线电视、广播,开辟环境保护专栏;环保、畜牧、司法、宣传、教育等部门开展环保知识送下乡活动,向广大养殖户发放环境保护宣传资料,播放环境污染案例分析电视片,举办群众参与性强的环保知识竞赛,努力提高广大农民的环保意识。第三,抓引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农村环境保护提到议事日程,做到环境保护天天讲、时时讲,切实提高广大基层干部的环境意识,树立起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的思想观念。此外,条件允许的话可以组织基层领导和农民参观生态示范县、生态示范镇或全国环境优美乡镇,交流畜禽养殖废弃物管理经验,激发他们参与养殖废弃物管理的热情。

(五)完善地方法规和标准,依法治污

尽管国家相关部委相继出台了一些有关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的法规、办法和标准,为畜禽环境污染的治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法规标准体系不健全、不实用的问题依然存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等,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增强可操作性。一是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配套制定一些相应的操作规范,使养殖污染治理做到有法可依;二是加强畜禽环境污染执法队伍建设。推行执法责任制,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使畜禽污染控制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篇12

【关键词】畜禽规模养殖;粪污治理;模式

随着畜禽规模养殖场规模的不断扩大,畜禽养殖逐渐走向规模化、集约型的道路,规模化饲养必然产生大量粪污,这必将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

一、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1、污染大气。畜禽规模养殖场产生的大量粪污露天堆沤或直接排放,一方面会产生大量的臭气层,污染空气。另一方面,在高温环境尤其是夏天,会产生大量细菌,污染周边居民环境,严重威胁周边居民的身体健康。2、污染水体。根据环保相关部门检测,畜禽养殖场粪水的COD、BOD、SS都是严重超标。粪污若是直接排入鱼塘、河流,一方面在水体中进行厌氧消化,污染水源;另一方面,会造成水体富营养化,造成大面积农业生产减产、鱼类死亡等损失。3、污染土壤。过量的畜禽粪污排放到土壤中,会破坏土壤理化性状,逐渐削弱土壤对有机物质的自净能力,造成土壤空隙阻塞和板结,不利于农作物的生长;此外,由于畜禽养殖中的饲料中或多或少含有一定量的Cu、As等元素,随粪便排出体外后,对土壤造成污染更有甚者会引发农产品安全等问题。

二、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模式

伴随畜禽规模养殖场的发展,畜禽养殖的粪污污染问题越发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因此,为了促进畜禽业的可持续发展,积极探索粪污治理新模式至关重要。本文笔者根据当前畜禽规模养殖现状以及污染治理技术的可行性,对当前常见的几种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模式进行探讨。

1、种养结合模式

畜禽养殖场可以采用干清粪或水泡粪清粪方式,液体废弃物进行厌氧发酵或多级氧化塘处理后,固体经过堆肥后就近或异地用于农田的作物生产。通过自有土地或土地流转等方式,促进粪便就地还田,利用好肥水等资源,实现土地配套、种养结合。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武汉中粮肉食品有限公司沼液返田综合利用的案例,他们将发酵后的沼液通过16.1千米的主管道运送到8座2000立方米沼液暂存池,根据土壤及沼液养分成分和种植作物的需氧量确定沼液施用量,搭建起了养殖与种植的桥梁,既解决了粪污处理难题,又减少了化肥费用,还能产生一定的收益。由于畜禽规模化养殖场一般都是在近郊或农村,种养结合模式值得优先示范推广。

2、清洁回用模式

如何做到清洁回用,畜禽养殖场在养殖过程中,可以采用机械干清粪、高压冲洗,尽量控制生产用水,减少养殖过程中用水量;对于场内污水深度处理后全部回用于场内粪沟或圈栏等冲洗,无排放。固体粪便通过堆肥、栽培基质、牛床垫料、种植蘑菇、养殖蚯蚓蝇蛆、碳棒燃料等方式处理利用。在这方面成功的案例有,广西玉林市容县奇昌种猪有限公司,高架网床环保猪舍零排放生态养殖模式:利用“高架网床+微生物”技术养猪(污水产生少),底层粪便发酵腐熟生产生物有机肥,用于栽培食用菌,种植食用菌后的有机肥可养殖蚯蚓,之后产生的有机肥再用于作物种植,蚯蚓用于养猪,既提高了生猪免疫力,节省了人工,获得了较高的养殖效益,又达到节能减排和农业生产“三物”循环。此外,黑龙江齐齐哈尔汇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他们利用发酵床养牛,解决了北方高寒地区牛舍温度低的难题,实现了牛舍(栏、圈)免清粪、免冲洗,达到了健康养殖与粪尿零排放的和谐。还有广东温氏集团江苏养猪分公司采用固液分离后对固体干粪采用堆肥发酵堆沤处理技术,将沼气作为清洁能源场内使用;对污水采取深度处理中水回用的方案。清洁回用模式是对粪污进行治理的主要模式,可以作为典型的示范进行推广。

3、达标排放模式

达标排放模式,是应用工厂化处理设施,对畜禽养殖场产生的污水进行厌氧、好氧生化处理或氧化塘、人工湿地等自然处理,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固体粪便通过堆肥发酵生产有机肥或复合肥。绿倍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在这方面是比较成功的案例,他们采用微藻生态技术是利用微藻吸收污水中有机物生长,回收成为蛋白质原料,可形成高附加值的高功能微藻饲料,在确保达标排放的同时,可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达标排放治理模式具有用地面积小的优点,但是主要应用于耕地畜禽承载能力有限的区域,而且适应中等规模以上的养殖场,所以各地要根据自己实际,做到因地制宜。

4、集中处理模式

集中处理模式是在养殖密集区,依托规模化养殖场处置设备设施或委托专门从事粪污的处理中心,对周边养殖场户(小区)的粪便污水实行专业化收集和运输,并按资源化和无害化要求集中处理和综合利用。仙桃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的PPP模式,就是粪污集中处理取得成功的案例,主要通过政府出资建设粪污处理和运输设施设备;养殖业主出钱建设干粪池、三级沉淀池及粪水存储池,为粪污处理买单;合作社出力负责粪水处理和还田利用。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与利用模式,主要在中小规模场较多且自行处理粪污困难的畜禽养殖密集区推广应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治理的任务十分艰巨,如何妥善的处理好畜禽养殖过程中带来的环境问题,防治畜禽养殖业的污染,使畜禽养殖业走上健康、可持续发展之路,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双赢,值得不断思考和探索。在以上的几种粪污治理模式中,种养结合和集中处理模式是将来大力倡导推广的模式,清洁回用和达标排放将作为补充。随着环境污染治理技术的不断改进,会有越来越多的粪污处理模式的出现,各养殖场要根据自己实际,来科学防治污染,从而促进畜禽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臧胜兵.畜禽粪污综合处理模式[J].农家致富,2015年18期.

[2]张安福,谈雅丽,邓惠中.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模式探讨[J].湖南畜牧兽医,2014年05期.

[3]严小东.规模养猪场粪污治理示范技术研究[J].科协论坛(下半月),2011(05)

[4]杨淑明.顺义区规模养猪场的粪污治理[J].中国牧业通讯,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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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授信业务;环境保护;赔偿;责任

一、国外对企业授信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责任约束

美国是较早着手对银行授信项目中的环境保护与赔偿责任进行约束和监管立法的国家之一。早在二十世纪80年代初期,美国政府就制定颁布了《1980年环境保护应对、补偿及责任认定综合法案》,制定该法案的主要目的在于治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生成的有害物质所引起的环境污染。该法案规定,污染项目的现行所有者和管理者、有害物质产生时点下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有害物质的制造者、有害物质的运输者等各方作为潜在的责任当事方,无论其是否确有环境保护责任上的过失,均应承担环境污染治理的义务。该法案还规定,环境保护责任具有可追溯性,当前合法行为也有在以后时期被问责的可能性。从这种意义上讲,1980年法案颁布之前的环境污染行为,同样要追究潜在责任当事方的环境治理责任(mcguire,1988)。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案规定了连带赔偿责任的承担情况,即所有环境责任的当事方都可能对污染治理负全责,没有财务支付能力的当事方的赔偿责任由其他具有财务支付能力的当事方承担。

《1980年环境保护应对、补偿及责任认定综合法案》对美国金融信贷机构的信贷行为和银企信贷关系产生了重大影响。此后,与银行授信、企业融资相关的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法律在欧洲各国也纷纷得以制定和完善,对产生环境污染的企业授信的银行所承担的环境保护和赔偿责任也相应地增加。由此,“环境污染问题对于企业和银行而言,成为资金融通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连结纽带”(前多康男、小野哲生,2008)。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政府对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关注,与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相关的法律也日益完善,相关立法的影响波及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对于向污染项目贷款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最终需承担环境保护和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大大增加(mcguire,1990)。

瑞士凯特艾伦银行(cater allen bank,2009)对全球300多家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以及银行集团等金融机构的调查结果表明,有27%的被调查银行认为自己对环境保护承担了相当重要的责任,并以正式的环境保护制度对环境责任进行规范;有40%的被调查银行认为已经采取了一定的环境保护措施;有17%的被调查银行已经专门设立了环境问题协调岗位,另有11%则正在计划设立环境问题协调员岗位。在银行对其贷款企业环境安全事故责任的承担方面,有19%的被调查银行将环境安全变量纳入信贷评级模型中,有11%的被调查银行表示愿意接受本国相关贷款企业环境安全事故引起的连带赔偿责任的立法约束。

二、“绿色信贷”开展状况

早在1995年

四、银行对企业授信业务中的环境保护及赔偿责任的两种界定

(一)银行全额承担授信企业无力支付的环境保护及赔偿责任机制

虽然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原因,银行难以完全了解贷款企业的真实利润水平,但是银行还是能够通过对企业授信中的评估与控制,较为准确地掌握贷款企业防范环境风险措施的有效性。因此有学者主张。在贷 款企业因环境安全事故破产时,授信银行应该承担该贷款企业环境安全事故的全部责任,这样可以使得企业的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效率达到最优化,也能实现企业贷款水平的合理化。

基于银行全额承担贷款企业无力支付环境事故赔偿责任的观点,可以提出银行对企业环境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的两种实施机制:一种是银行直接地全额承担贷款企业无力支付的环境事故赔偿责任,另一种则是强制贷款银行对企业的贷款项目进行全额投保。实际上,第一种机制假定了银行是环境事故赔偿的“深口袋”对象。从美国和加拿大等国的法庭对企业环境污染事故赔偿责任认定的审判案例来看,法院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判决银行必须全额承担其贷款企业所造成的环境事故赔偿责任:一方面是实现银行在环境事故赔偿中的“深口袋”效应,即在企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又无力赔偿时,从法理上应由其他信贷交易受益人(银行)来负责承担;另一方面则涉及到对企业环境安全风险作为企业内部化的成本还是作为社会成本的考虑。法院主张应从制度上鞭策企业的各利益相关者监督企业在正常经营的同时,努力向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领域投入足量的资金和努力。

(二)银行部分承担授信企业无力支付的环境保护及赔偿责任机制

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企业是否采取足够的环境安全措施取决于这些措施带给企业多少的收益和成本,而环境安全措施的收益是企业发生和未发生污染事故两种情形下的利润差额。这一差额越大,即环境安全措施收益越大,企业就越有动机避免事故发生,从而更多地采取事故防范措施。

假如将环境安全事故责任部分地从企业转移到授信银行,并同时设置企业所有者最低投资额限制,这样,企业的环境安全措施收益将发生变化:企业在因环境安全事故而破产时的最大赔偿额有一个限额;这个最大赔偿限额越低,企业降低环境安全事故发生概率的动机也就越弱。因此,企业因环境安全事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限额应设定为企业当期利润与企业所有者全部财产之和。

从银行的角度来看,银行既然承担贷款企业部分的环境事故赔偿责任,就理应在未发生环境安全事故的时期收到一定的风险溢价补偿作为银行承担风险的收益,这样银行才能够在事故发生且赔偿金额超过企业最大赔偿限额时向受害者予以足额的赔付。

通常,在给定的企业环境安全措施情况下,环境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会形成一定取值区间。当企业所有者以自身的全部财产为环境事故赔偿的最大限额时,企业所有者的权益投资越大,授信银行向企业收取的风险溢价补偿越少,贷款企业就越有动机降低环境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

五、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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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学策略的设计

本课采用教师指导下的探究教学模式,通过在课堂中创设研究的情境,循序渐进地铺展开问题,以“疑”入境,以“理”入境,以“情”入境。

一是构建师生之间、生生之间的互动结构。

本课中教师是情境的创设者,鼓励每个学生应用已有的各科知识,施展自己的才能,解决综合问题。教师也是一位特殊的学习参与者,由于环境教育涉及广泛,需要预先准备尽可能多的资料,接受学生的“发难”,并向学生“请教”,激励他们开展更深层次的思考。在分组学习、合作探究的基础上,教师为学生提供课堂交流的机会,安排他们把所见所闻、所思所想讲出来,既有利于共同解决问题,又可以相互取长补短。

二是对学生进行科学探究方法的培养。

通过课前的资料检索和课堂的实验、互动讨论,提高学生对综合问题的理解能力,让学生掌握探究学习的方法,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

三是利用先进的多媒体教学设备。

采用了PowerPoint、Flash增强展示效果,利用实物投影进行实验演示,既增添了教学的直观性,又有效地扩充了教学内容。

二、教学过程的设计

(一)课前准备

教师:交待背景,根据《2010年厦门市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显示,2010年厦门海域水环境质量基本稳定,马銮湾海域污染最严重。要求各小组结合实际和理论,对当前水环境污染谈谈自己的看法和思考。

学生:自觉应用网络设备及在校内外查阅图书资料,收集信息,并结合实际走访调查,以文字的形式记录自己的感悟。

(二)课堂教学流程

1.引入

2.马銮湾环境污染状况分析

3.影响马銮湾环境的因素

4.马銮湾环境污染治理对策

(三)课后作业:根据所学的探究方法,对身边的污染进行调查分析,写出简单的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