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6 09:33:46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环境污染治理案例,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为进一步做好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年底前“所有企业必须实现达标排放、强化污染治理,加大行业管理力度,逐步烟尘粉尘、噪音等各类污染问题,并要切实加强生态建设,努力使城市环境有一个大的转变”的目标,以《关于印发市—年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大委发[]号)为基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对象及责任分工
(一)对列入年《市人民政府》(第5号)中应关闭尚未关闭的企业和《关于印发市年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号)要求采用机械化立窑生产工艺水泥行业的企业为关闭、淘汰类企业。限于年9月30日前实施关闭。
责任单位:企业所属镇区负责关闭类企业、经信局负责淘汰类企业。
(二)对列入《关于印发市年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号)中应整改而未完成整改及列入主城区“退出企业”名单中无环保审批手续的企业为整改类企业,限于年11月30日前完成整改,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否则关停。
责任单位:企业所属镇区(市本级企业由经信局负责)
(三)各镇区负责组织辖区内所属环保部门审批但未验收的企业(验收类企业)到环保部门申请验收,限于年12月31日前完成验收,否则关停。
责任单位:企业承包所属镇区、环保区
(四)各镇区负责组织辖区内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企业(补办手续类企业)到环保部门补办审批手续,经现场勘验具备补办手续条件的企业,限于年12月31日前完成环保审批、验收,否则关停。
责任单位:企业所属镇区、环保局
(五)未列入城市主城区“退出企业”名单的企业(含煤场等散装料堆放场)和镇、镇所属企业,《关于印发市年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6号)中未完成绿化美化和软硬覆盖的企业为绿化美化和软硬覆盖企业,要以金龙集团为标准。于年10月31日前实施绿化美化和软硬覆盖;列入城市主城“退出企业”名单企业及上述企业,原辅材料和产成品的堆放及装卸必须在封闭的库房内进行(以矿石为主的原辅材料可以露天堆放,。但必须堆放整齐),在堆放、装卸过程中要采取苫盖、洒水等措施减少粉尘排放,该类企业由各镇区列出名单,按照规定时限进行整治并上报市环境污染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单位:企业所属镇区
(六)城市综合整治类
1、国土资源部门
负责编制城市周边“十二五”矿山复垦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按照大政发[]号文件规定,在八山保护区域和重点景区内,必须立即停止所有非法从事挖山、取土、采沙、采石等破坏原有地貌以及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仍在开采的行为。现有开采企业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一律不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2、规划建设部门、拆迁办
负责对城市开发房屋拆除现场洒水作业,避免造成灰尘无组织的排放;从年1月1日起建筑用混凝土必须成品进入施工现场;出入建筑工地的车辆要保持车体、轮胎清洁,不得将施工现场泥土带入城市道路;临街建设项目当年施工须当年完成道路两侧硬覆盖,减少市区二次扬尘;对建成区内与主街主路相连的巷道要尽可能完成硬覆盖,防止泥土带入城市道路;对损坏的道路做到随坏随补。
3、交警、路政部门
负责对载重车辆实行封闭式运行、限速、限载管理,并规范其行车路线。
4、交通、规划建设部门
负责对散落在道路上的沙石、泥土及时清扫。
5、综合执法部门
对在市区内从事生产、维修、加工、娱乐、餐饮服务等产生噪音超过排放标准和从事露天烧烤经营、饮服行业无序排放油烟、临街店铺利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占道修车、占道刷车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按规定对责任人予以严厉处罚;对进入主城区运输液体、流质物体的车辆未加盖苫布或未采取有效措施,沿途泄露、散落等造成街路污染的,按相关规定对责任者予以重罚;对临街装饰装修项目使用的沙石、水泥料等禁止临街散料堆放、作业、防止二次扬尘;对市区内所有浴池、宾馆等行业原煤、煤渣在堆放、装卸过程中要采取苫盖、洒水等措施减少粉尘排放。
6、供热办
集中供热锅炉原煤、煤渣在堆放、装卸过程中要采取苫盖、洒水等措施减少粉尘排放。
7、交警、环保部门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在用机动车污染排放检测的通知》(大政办发[]68号规定),机动车辆在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前,车主应当出具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证,未取得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证的,交警部门不予以年检和年审;交警部门配合环保部门上路检查,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不合格车辆,环保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在整治过程中,位于各政治区域内应列入整治企业名单而未列入的企业,其整治要求同该区域内的同行业企业同步进行;已列入整治名单的企业与其所处区域的整治要求不一致的,要服从该区域的整治要求。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南楼经济开发区、经开发区、各镇区、各部门要成立专项工作组织机构,由主要领导负责,按照责任分工和目标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将工作方案及相关人员名单,联系电话上报市环境污染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建立调度制度
原则上每季度如开一次调度会议,各镇区、各部门分别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各方面信息及时反馈。针对特殊问题,随时如开调度会议,一事一议。
(三)建立督察制度
市政府督查室按照整治实施方案时间安排,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组织相关部门对工作进程进行督察,并提出督察意见。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涉及环境综合整治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环境整治工作负总责,做到政令畅通、有禁则止。监察部门负责跟踪监察,对落实方案不利的单位和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对关闭、淘汰、整改企业及工作进展情况,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特别是对阻碍整治工作顺利推进的单位和企业进行曝光,实行社会舆论监督。
(六)建立听证制度
对列入方案中未按时完成整治任务的企业,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法制办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一)小造纸治理:继续开展小造纸专项治理,坚决取缔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违法造纸生产企业,关闭向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排污的造纸厂,淘汰规模在1.7万吨/年以下的化学制浆生产线和3.4万吨/年以下的草浆生产装置,关闭规模在2万吨/年以下、环保未达标的废纸造纸企业,对环保不达标的各类造纸企业实施停产治理。
(二)小水泥治理:继续清理取缔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违法水泥生产企业,淘汰土(蛋)窑、普通立窑、窑径2.2米及以下机械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及以下干法中空窑、直径1.83米及以下水泥粉磨设备;关闭生产工艺、条件、环保整治不达标的生产企业以及**年12月23日后新建和扩建的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企业(或生产线、生产设备);淘汰各种规格的干法中空窑、湿法窑等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有条件的地区淘汰全部立窑。治理重点是:20万吨及以下生产工艺、条件、环保整治不达标的水泥生产企业;各地新建成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承诺“等量淘汰”的小水泥企业。
(三)小炼铁治理:6月30日前取缔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环保整治不达标的违法炼铁生产企业和淘汰容积200立方米及以下的高炉。
(四)小炼钢治理:6月30日前取缔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环保整治不达标的违法炼钢生产企业和淘汰公称容积20吨及以下的转炉和电炉。
(五)小酒精治理:淘汰高温蒸煮糊化工艺、低浓度发酵工艺等落后生产工艺装置,淘汰年产3万吨以下企业(废糖蜜制酒精除外)。关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年版)》禁止新建的酒精生产线(燃料乙醇项目除外)。
(六)小印染治理:淘汰污染严重、无法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小型印染企业。关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年版)》禁止新建的74型染整生产线。
(七)城市污水治理:所有县(市)必须在**年年底以前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市区污水处理率不低于80%;**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加大城市污水管网配套建设的力度,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收集管网不配套的必须建成配套工程,在建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同步建设收集管网等配套工程;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保障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
二、牵头部门及分工
市环保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环保专项治理工作。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小造纸、小印染”专项治理工作;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小水泥、小炼铁、小炼钢”专项治理工作;市经委牵头组织“小酒精”专项治理工作;市建委牵头组织“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专项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地实际,明确相关牵头单位及职责分工。
三、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月10日前,市环保专项治理工作各牵头部门会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环保专项治理目标任务分门别类完成本行政区域调查摸底工作,确定拟关闭企业名单,并逐一进行复核、确认。由市环保局会同专项治理相关牵头部门制订**年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上报市政府。
(二)组织实施阶段。3月5日前,经市环保专项治理牵头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在媒体上公示**年环保专项治理名单及期限。4月至12月,各地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环保专项治理工作,定期组织检查,对重点地区开展现场监督,促进环保专项治理工程的顺利实施。9月,市环保专项治理牵头部门组织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一次督察,通报进展情况。
(三)总结验收阶段。**年12月10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按照不同实施阶段,分别组织监督检查,并按时上报阶段性工作总结。市环保专项治理工作专班组织对各地全年环保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市环保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各专项治理工作牵头部门成立工作专班,负责全市环保专项治理的协调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环保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要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治理目标,制订本地区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任务。要督促关停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相关问题,切实做好关停企业人员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打造环首都新的经济增长极为目标,突出重点,综合施治,全县联动,全民参与,通过对大气环境进行全方位综合整治,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大幅度提升全县生态环境质量,实现空气质量和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目标。
基本原则:
——坚持大气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与省级园林城市创建相结合
——坚持大气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与造林绿化相结合
——坚持大气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与农村面貌改造提升相结合
——坚持大气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与拒马河综合治理相结合
——坚持大气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与园区建设和重点项目建设相结合
二、工作目标
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利用两个月时间,开展十项攻坚行动,并持续发力,实现空气质量逐年好转,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到2017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细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大幅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大幅度减少,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
三、工作重点
(一)淘汰分散燃煤锅炉,下大力治理燃煤污染
1.加快燃煤锅炉淘汰。2013年底前淘汰5台10蒸吨及以下分散燃煤锅炉,2015年底前基本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地区,改用电力、新能源或洁净煤等清洁能源。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
2.深化燃煤锅炉(设施)污染治理。对纳入淘汰范围的燃煤设施,在淘汰之前必须燃用低硫份、低灰份的燃煤或焦炭,同时进一步加强污染治理和环境监管,确保达标排放。严禁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及冒黑烟现象发生。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住建局、县质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
3.严格审批新建燃煤锅炉。禁止新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通过建设集中供热、供气管网的办法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快来了解一下《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各部门的职责规定吧!
一、市环境保护局
负责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的监督管理。
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固定设备的使用及污染防治情况。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建设单位承担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污染防治监督责任,督促施工单位正常使用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噪声达标排放。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连续作业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对确需连续作业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夜间作业证明。夜间作业证明应当载明作业时间、内容、方式以及环境噪声防治措施。施工单位取得夜间作业证明后,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受影响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并按照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
受理电话12369
二、市城管执法局
负责社会生活噪声、商业经营及文化娱乐噪声的监督管理。
在商业经营活动和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中,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二十一时至次日七时期间进行宣传庆典、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不得使用音响、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方式产生环境噪声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在其他时间进行上述活动的,所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对噪声扰民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城管执法部门报告。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在街道、广场、公园,开展宣传庆典、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中,使用音响、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方式,产生噪声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
受理电话12342
三、市公安局
负责其他社会生活噪声和车辆产生噪声的监督管理。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不得从事采用机械方式切割、加工金属、石材、木材等材料,以及其他产生噪声干扰居民正常休息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装饰装修作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噪声干扰周围环境。禁止在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时至次日七时之间及高考、中考日全天在居住区内进行产生噪声、振动的装饰装修作业。在室内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的,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居民住宅空调器的室外机组应当按照规范合理安装使用,防止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规范安装、合理使用车辆防盗报警装置,防止防盗报警装置产生的噪声干扰周围环境。从事动物经营活动或者家庭饲养动物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在用机动车辆消声器及其他防治噪声污染的设备应当保持正常使用,禁止改装或者拆除。驾驶机动车辆不得在禁鸣区域、路段和时段鸣放喇叭。
加大对交通噪声的治理力度。加强对全市重点区域及禁噪路段的机动车鸣笛违法行为的集中整治,加大对城区主干道及居民区的管控力度,及时查处建筑垃圾清运车辆的噪声超标问题。
受理电话110
四、市市容园林局
要加大对渣土车清运的管理,合理安排清运时间,避免连续作业。会同交警支队严格控制渣土车辆的路线审批,避免因连续审批造成噪声扰民。
五、市市政公用局、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地铁办
加大对市政道路施工、交通运输、地铁建设噪声管理,避免因夜间施工导致的噪声扰民问题。同时,管护单位要加强对道路的维护和保养,保持道路及其设施完好,降低车辆通行产生的噪声。
六、市建委
要加强对民用建筑隔声设计和施工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推广使用降噪、防振的产品和材料。
引言
通过对我国海洋区域环境的质量状况进行调查可知,海洋环境的污染问题已经逐渐成为我国社会应当重点关注的内容,针对我国海洋环境日益严重的污染问题,相关部门及政府单位理应积极开展相应的污染治理工作,不仅仅对污染情况进行治理还需要对海洋环境内诸多不合理开况进行管理和约束,通过区域化的治理与管控,进一步提升我国海洋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工作的安全性与可靠性。
1.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现状研究
20世界末以来,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程度得不断提升,国内主要江河海域都已经被大量污染物所影响,国内重要城市近岸三分之二的重点海域也已经受到营养盐污染[1]。通过国内相关部门的整体调查可知,国内辽河入口、胶州湾、长江入口、大连湾区域、杭州湾、闽江口、珠江口以及乐清湾等海域环境的污染情况较重,且随着我国城市化发展速率的不断加快,这些重点海域的污染范围还在不断扩大,大部分海湾以及河流口的海域污染情况日益严重。
经过海洋污染调查相关部门对我国主要入海口的海域污染情况进行研究,结果表明:我国入海口海域独特的地理位置,直接导致其将会受到沿江、沿海居民城市生活污水、人畜粪便、造纸工业废物以及食品工业废水等污染物的影响。其中造纸工业废物等富含有机物的污染物对于入海口海域的污染影响较重,是导致我国海洋环境污染问题持续加重的主要原因[2]。
从2004年至2012年我国海洋沉积物质质量检测结果表明,国内大部分海洋区域环境的沉积物质量总体上保持良好,部分海域在持续性的海洋污染治理工作下仍旧保持着较好的生态样貌,但是,仍有部分海域环境及近岸海域遭受着较为严重的沉积物与污染物的影响,一些重要海湾与河口更出现沉积物污染严重的危害性情况。
通过对我国近海、近岸以及远海海域的实际情况进行探查可知,海洋沉积物主污染海洋环境的主要危害性因素之一,其中所包括的铅、砷、滴滴涕、汞、铜、镉、、石油类、硫化物、多氯联苯以及有机质等物质都会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在我国锦州湾、珠江口海域以及大连湾,近几年来都出现了严重的沉积物污染情况,并且污染情况仍在持续加重,部分区域内残留的铅、镉、砷、滴滴涕以及大肠菌群更达到较高的层次,严重危害海域附近的生态环境,更会对海域附近居民造成极大的影响[3]。
2.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方案研究
2.1提高海洋环境的监测水平
有关部门及政府监测单位应当积极利用先进的电子信息化技术,在海洋环境探测工作的实施过程中,利用新型遥感仪器,实现水生探测以及卫星遥感遥测,在传统海洋环境及生态环境的监测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海洋环境的监测水平。
针对我国传统的探测方式,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对技术手段进行改进与创新,实现自容式、直读式、拖曳式、坐底式以及船载式的水生探测方式,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实现探测设备的自动化运行与回收,利用这些先进的自动化监测设备对区域环境内的垂直剖面上的海流分布进行监测,为今后的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提供充分的数据支持。
2.2加强海洋污染治理试验区的建设
海洋污染治理试验区的主要目的在于加强重点污染区域的管理与整治工作,对于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工作具有示范作用,能够充分提升海洋污染治理的复合性与累积效应。针对我国不同海洋污染环境的治理情况,相关部门及政府污染治理单位应当抓住导致污染的主要原因,在不同的海洋环境内积极建设海洋污染治理试验区,通过治理实验以及关键性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充分加强有关部门对不同污染情况的治理效果,通过对重点生态保护与治理的区域环境进行封闭保护,建立海洋污染治理试验区,以此降低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
2.3健全海洋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与管理体制
自1987年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多个涉及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国务院也相继出台了多项行政法律法规的保护措施,通过对涉海领域进行资源与环境保护,充分提升了我国海洋环境的整体安全性。
促进了我国海洋资源与海洋管理工作的综合治理。随着我国海洋开发利用程度的不断加深,越来越多的企业单位在生产运营过程中涉及到了很多法律法规所未曾涉及到的问题内容,这就导致我国海洋环境的保护工作的有效性大大降低,很多企业利用法律法规的漏洞,在海洋环境资料的利用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极大的污染与破坏,严重影响着我国海洋环境的整体平衡,致使沿海居民与重要港口海岸遭受污染问题的影响,严重降低了当地居民的生活质量。
因此,我国政府单位及相关组织部门应当根据分工对不同类型的污染源进行调查,根据不同区域内的海洋污染情况及企业单位违法开采与生产的情况,实施相应的改革与处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我国海洋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规,保证实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进一步提升我国法制工作的实施力度。
3.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海洋污染问题的治理工作是我社会现阶段发展过程中应当关注的重点内容,将海洋开发与环境保护纳入我国法制化的轨道,更是我国政府部门现阶段应当关注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