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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法律法规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6 09:33:4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安全事故法律法规,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安全事故法律法规

篇1

摘 要 事故发生因素: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不安全综合作用形成的,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避免到不安全的环境中或改变不安全的环境就可以最大限度减少事故的发生。

关键词 事故发生因素 人的不安全行为 物的不安全状态 环境不安全安全生产

企业生产活动伴随安全事故的发生,导致人员、财产损失,严重时企业一蹶不振,那么事故的主要因素有哪些?消除这些因素是不是可以杜绝或减少事故发生?因此探究事故发生的因素及各个因素之间的关系,消除事故发生的因素,是做好安全生产的充分必要条件。

A自然灾害;地震、山体滑坡等,如果发生荒无人烟地方不会造成事故,如果发生在人类生产生活场所就会造成事故;2、人为制造的环境发生事故:人建生产生活场所,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

这类事故发生的特点,生活工作环境,危害面广,防不胜防,“环境不安全会引发事故”。

B人的错误推测与错误行为引发事故;设备运行,严禁人员靠近,但是人员靠近;易燃易爆物,有人随便吸烟用手机等;没有遵守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违反劳动纪律等都可能引发安全事故。

这类事故发生的特点就是;违反安全、设备操作规程,形成人的错误行为。或者人对于自己工作危险因素分析不清等,工作过程出现错误判断,归纳总结就是:“人的不安全行为会引发事故”;

C物的不安全状态引发事故:如大型广告牌年久失修倒下,设备的安全防护损坏没有及时维修,设备带病作业等。

这类事故发生共同的特点是,设备物品自身存在问题缺陷,设备物品放置不科学或安全防范缺失;归纳总结出来就是:“物的不安全状态引发事故”。

一、从三种事故案例道出安全事故发生有三个因素:环境不安全;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

(一)安全事故发生的三个因素之间的关系

1.环境不包含人与物。特点:环境是指荒无人烟的地方,危害波及不到人或建筑物。

2.环境包含人,人在此的生产生活。这里环境包含两个意思:局部自然环境与人为制造的工作生活环境“环境不安全”、与“人的安全行为”、“物的安全状态”,其中任何一个因素交叉,只要存在时间空间重叠,就会发生安全事故。

环境包含的范围广泛,是人工作生活的空间,因此到任何地方自然环境或人为制造的环境,首先要检查自己所处的环境是否安全隐患,如有危险要及时躲避或消除;“人的行为”或“物的状态”具有很强不确定性,有的是随时变化;时间空间,人一定要生存在一定的时间空间,不可预测在一定的时间空间内是否有其他危险因素。

环境安全隐患的发现,一般都是人潜意识在觉察,一旦发现环境的危险人都会本能的躲避。在企业生产的环境存在的安全隐患发现,需要丰富的安全知识技能,人安全意识越强,安全技能越丰富,越容易发现复杂环境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并及时躲避环境的危险或消除环境隐患。

3.环境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就会有不同的内涵。局部自然环境;具体工作生活环境,人为制造的环境。

(1)自然环境出现不安全因素,我们只有积极防范,如大雨,雷电提前做好防范;(2)有的是人工制造建设的建筑物或相对较大的空间,人要在此空间工作,建筑物或人工建造的巨大空间的安全检查要全面及时认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使人防不胜防,如果不消除会影响职工专心工作,或者会伤害到人、物,因此首先要保证我们工作的环境是安全的。

探求事故成因,是人、物和环境三个因素的作用。对于企业环境的安全一般不会出问题,因为从建厂选址,到设备的安装等都有标准监理,建设经过严格把关是安全的。

(二)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

在各种安全事故的成因构成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将近占到90%左右。因此控制事故首先要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

1.什么是人的不安全行为?人的不安全行为是指三违、违反操作规程或程序、劳动纪律、违章指挥等。

2.什么是物的不安全状态?物的不安全状态分为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设备、设施、工具有缺陷;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等。[1]

(三)我们怎么做才能保证安全生产

因此消除发生事故的两个因素, “人的不安全行为”, “物的不安全状态,就可以实现安全生产。

(四)人的不安全行与物的不安全状态之间的关系

人的不安全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因素,因为人具有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能力。“物的不安全状态有的是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管理不到位年久失修造成存在安全隐患;安全管理粗心,设备带病作业;设备该维护保养不到位;物品放置随意事故隐患等。

在生产过程中,物的不安全状态极易出现。所有的物的不安全状态,都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人的操作、管理有关。往往在物的不安全状态背后,隐藏着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管理粗放失误。物的不安全状态既反映了物的自身特性,又反映了人的素质和人的决策水平。物的不安全状态的运动轨迹,一旦与人的不安全行为的运动轨迹交叉,就发生事故。所以,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因素。

(五)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正确判断物的具体不安全状态,控制其发展,对预防、消除事故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1.对于管理者:(1)学习国家安全法律法规,提高安全责任意识。(2)及时学结安全管理知识技能经验教训,探索安全管理规律,认真落实上级安全会议精神;指导车间做好安全管理工作。(3)严格督促检查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做好安全预案防范以及演练。(4)采取各种措施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5)杜绝设备带病作业。(6)力所能及做好设备本质安全化。(7)针对生产中物的不安全状态的形成与发展,在进行施工设计、工艺安排、施工组织与具体操作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把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除在生产活动进行之前,或引发为事故之前。

2.对于职工:(1)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2)遵守操作程序方法,掌握安全操作方法技能。(3)做好作业前危险分析、危险源点辨识。(4)认真落实管理规定等等。

因此既然知道安全事故发生的三条要素,那么我们就要想方设法消灭事故发生的因素,才能真正落实好“安全工作重在预防”的精神,保证职工生命和企业的财产安全。

篇2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国有、国有控股的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企业负责人,违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据本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依据本办法追究相关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时,职责界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相关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时,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办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一)履行食品安全领导职责不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施有效救援的;

(三)未按规定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查处的;

(四)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第六条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部门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一)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不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发证条件或程序,发放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证书(执照)或认证证书的;

(三)未按规定查办群众举报或有关部门移交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的;

(五)未按规定调查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六)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七)未按规定报送和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造成危害后果的。

第七条国有、国有控股的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企业未履行食品安全责任或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不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业务主管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八条单位食堂等非营利性餐饮服务组织未履行食品安全责任或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不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九条其他违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造成危害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工作中,认为应当追究有关政府、部门、单位和企业人员行政责任时,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向其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或上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责任追究书面建议。接到责任追究建议的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或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情节(后果)严重是指:

(一)造成Ⅱ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县以上人民政府认定有严重失职行为的。

本办法中所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按《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共分*级。

篇3

关键词:施工现场安全、事故主要类型、影响因素分析

引言:我国政府对建筑业安全生产问题一直很重视,先后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建筑业的安全管理,提升建筑业安全生产水平。然而建筑安全事故发生量仍然巨大,建筑业安全生产的本质状况没有改善,建筑业安全生产现状仍然十分严峻,建筑业仍然是安全事故频发的高危性行业,频发的安全事故已经成为阻碍我国建筑业持续发展的一个严重问题。因而,分析建筑施工项目安全事故的影响因素,并制定相应的防范对策,对促进项目安全管理、改善安全生产状况,减少乃至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一、建筑施工项目安全事故的主要类型

根据2004~2007年建设部《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的统计显示,我国建筑施工伤亡事故主要集中在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触电、起重伤害等五种类型[1],具体数据见表1。

根据表1数据可以看出2004~2007 年事故总数和死亡人数呈逐年下降趋势,各事故类型中高处坠落死亡人数一直居于各类事故的首位,占总死亡人数的46.29%,其次为坍塌事故,占总死亡人数的18.5%,其后依次为物体打击、触电和起重伤害,这五类事故死亡人数约占总死亡人数的 89%。

二、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事故影响因素分析

由于建筑施工项目安全事故主要集中在高处坠落、坍塌、 物体打击、 触电和起重伤害等五个方面,占总死亡人数的89%,因此本文针对这五类主要事故,

从人员、设备、材料、环境、管理和技术等六个大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根据文献3-6并进一步归纳的出每一个大方面所包含的子因素,从而找出安全事故的直接影响因素,见表2。

三、建筑施工项目安全事故防范对策探讨

1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大量的律法规来规范建筑业的安全管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技术的进步,现有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 施工规范中,有的条款已经滞后于时代的步伐。因此应做出相应的调整,建立健全建筑行业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施工规范,使建筑企业有法可依、 有规范可参照,以适应社会及建筑行业发展的需要。

建筑行业安全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均应积极地参与到工程施工安全监管中来。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建筑行业安全事故数据库",对建筑企业进行动态监管,对工程项目的审批、工程施工、竣工验收、档案整理等,相关部门均应严格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报施工单位,督促其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单位列入黑名单。同时,电视、报纸等媒体也应关注建筑施工项目安全,对重大安全事故予以曝光。

2 加强安全教育,注重安全专业人才培养

目前,建筑从业人员60%以上是农民工,这些农民工从农村进入城市,从农民转为工人,他们的知识结构,工作方式,习惯意识等,还不能适应建筑业的特殊工作条件和环境,他们普遍未经过正规的培训和教育,缺乏应有的安全知识和安全防范意识.从而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因此,建筑施工企业要加强岗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让每一个员工掌握安全技能,为自己的安全行为责任。凡是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都必须进行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操作技能的学习,并进行严格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场。对特种岗位作业人员一律凭劳动管理部门颁发的操作岗位证书上岗;对进入施工现场持证的架子工必须定期进行体验;对施工生产中违章指挥的管理人员进行严励的处罚;对施工生产中违章操作员工一律停工,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罚。使从业人员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安全操作技能,降低每个岗位的事故发生率。

目前我国安全专业人才极度匮乏,政府已在一些高校开设安全专业,为社会培养了一批安全专业人才,这些安全专业人才在安全生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安全专业人才培养起步比较晚,师资力量还比较薄弱,课程配置及人才培养模式还需进一步探讨,刚毕业的安全专业学生实践能力比较差,因而,政府应对该安全专业人才培养进行扶持和引导。

3加强现场安全监督

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施工现场材料、设备的检查,重视原材料的采购并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杜绝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对施工人员造成伤害。加大对安全工作的投入,完善各种安全设施。

四、结束语

由于建筑工程项目具有结构复杂、 建设周期较长、 机械化程度较低、 施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人口流动性大等特点,建筑业安全事故频发。频发的安全事故已经严重阻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以及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要改善建筑业安全现状应从建筑施工现场安全影响因素出发,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加强安全教育,注重安全专业人才培养;改善相关企业自身管理;加强现场安全监督。

参考文献:

[1]建设部.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2004-2007年度)[Z].2005-2008.

[2]楚秀娟,傅贵,李娟娟.一切建筑事故都是可以预防的[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7,17(4):88-93.

[3]傅贵,李宣东,李军.事故的共性原因及其行为科学预防策略[J].安全与环境学报,2005,5(1):80-83.

篇4

现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陆续制定并颁布了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确实已经初步建立起了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架构。但该法律体系在运行的实效上,与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安全生产形势的客观需要还存在一定差距。1.部分法规、规章缺失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正发生着巨大变化,企业间的兼并、收购、分立或重组不断发生,国家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安全生产工作需要面对未曾有过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在具体的生产过程中,我国的生产企业普遍存在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不足、职业病预防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因此,急需加强并规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市场安全准入、职业危害预防防治、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等方面的工作,目前这些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不少尚未制订,无法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2.部分立法质量不高由于立法前期阶段的调查研究做得不够充分,草案的征求意见范围也不够广泛,立法的社会公众参与度较低,导致现行部分安全生产法规、规章的立法质量不高,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不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执行起来有难度。3.法律法规、规章更新不及时受立法机制和立法技术等因素制约,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中,有的颁布实施已经十余年仍未进行任何修订,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不利于依法治理安全生产。如安全生产事故法律责任追究过轻、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获得赔偿较低就是其中比较突出的表现。4.安全生产标准法律强制力不足安全生产标准是安全生产的生命线。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国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标准,对促进安全生产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据统计,以煤矿安全标准为例,现有煤矿生产标准715项,现行496项,废弃183项,废止26项,即将实施10项;其中煤矿安全生产标准81项,现行73项,废止8项[2]。我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要求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执行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这些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可以视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但这些标准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立法,没有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颁布实施,法律强制力也有所欠缺。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完善

1.《安全生产“十二五”立法规划(征求意见稿)》目前,国家出台了《安全生产“十二五”立法规划(征求意见稿)》,该规划试图“加快制定修订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四部法律、行政法规;启动制订修订安全生产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等三部法律、行政法规;完成60多部规章的制订修订”。规划提出,“要加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冶金等重点领域的立法,加强中介机构、应急管理、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等重点工作的立法”,目标是“力争到2015年末建成基本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2.对《安全生产“十二五”立法规划(征求意见稿)》的修改与补充笔者尝试对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其规制的内容进行归纳,将其划分为八个大类。①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这无疑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最重要内容,安全生产的日常内容就是生产管理,因而事关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实际上就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主体部分。当然,生产管理还可以进一步细化、细分为生产规程、职能管理、科技支撑、监管监察、事故处理、事后赔偿等方面。正是因为这一方面是安全生产真正的主力内容,太过重要,所以综观目前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生产“十二五”立法规划(征求意见稿)》,对此考虑得都比较科学完备。不过笔者认为,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十二五”立法规划对事故处理和事后赔偿这一部分的考虑略显不足,这部分如果缺乏明确而科学的法律支撑,会对平抚家属情绪、安定职工人心、尽快恢复生产、尽量减少损失造成不小的负面影响。所以,理应制订相应的事故处理和事后赔偿法规。②应急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在我国当前初步成型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应急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非常缺乏,常常在安全事故发生之后,名义上启动了“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但实际上往往组织不力、调度不灵、现场混乱。虽然《安全生产“十二五”立法规划(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在行政法规层面制订《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但仅靠这一部法规难以解决所有的事故应急处理问题。“十二五”立法规划中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现场管理办法》纳入安监总局的部门规章,笔者认为,这样的立法层级难以保障现场应急救援调动的强制执行力,应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予以颁布实施。③劳动保护与卫生防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安监总局和卫生部已有部门规章予以一定程度的保障,目前需要进行适时修订和一定程度的规章制定,“十二五”立法规划中已经作出了考虑。如修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安监总局和卫生部联合修订);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和卫生部联合制订)等。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现有的法规、规章在这一方面有所涉及,但不够完善,“十二五”立法规划中作出了较为适当的考虑。如制订《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修订《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⑤中介服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现有的法规、规章在这一方面的规定显著不足,更谈不上完善,“十二五”立法规划中作了相应的立法规划,如制订《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管理办法》、制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⑥安全评价与市场准入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在我国当前初步成形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安全评价与市场准入方面的法律法规是比较缺乏的,已有的少量规章也早已不尽合理。虽然安全生产“十二五”立法规划中提出了修订《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但恐怕仍难以应对现实需要。笔者认为,应当制订《煤矿企业安全评级实施办法》、《矿用设备产品安全认证管理规定》等规定用以规制安全生产、特别是矛盾突出的矿山安全评价与市场准入。⑦财政支持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生产“十二五”立法规划中把《安全生产应急物资储备和征用管理办法》纳入安监总局的部门规章,就现实情况来看,这样的立法层级难以保障其现场应急救援调动物资、财力的强制执行力,应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予以颁布实施。⑧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国的各级政府机关长期以来已经形成了“内部文件”、“内部传达”等思维和行动模式,加之各级官员对其政绩、“政治前途”的考虑,安全事故一旦发生之后,社会公众往往得不到真实的信息。因此,有必要在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基础之上,以更强有力的方式促使信息的真实公开,确保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笔者认为,安全生产“十二五”立法规划中把《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纳入安监总局的部门规章,这样的立法层级无法保障其强制执行力,应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予以颁布实施。3.安全生产标准的法律化安全生产的各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规范安全生产的生产、管理和技术操作各个方面的准则与规范。目前我国的绝大多数安全生产标准,如《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煤矿采掘工作面及主要通用安全检测规范》(LD/T90-1996)、《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T1004-2006)等都还只是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充其量只具备部门规章的效力等级,在强制力保障方面有相当大的欠缺。在这方面,一些国家的做法值得我们参考借鉴。以美国为例,美国《联邦法典》(矿产资源卷,1998年颁布)第75部分就是地下煤矿的强制性安全标准,《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的内容即是以“井工煤矿法定安全暂行标准使用范围”为主。这种做法,就是把安全标准、技术规程写入法律之中,以法律的形式颁布实施,这样不仅起到了将法律条文具体化、可操作化的作用,而且使这些标准和规程有了强制性实施保障[3]。我们可以考虑借鉴这样的成功经验,将重要的安全生产标准以附件的形式随同法律法规颁布,使其在强制力上有较大提升。

作者:吕波 单位:南京工业大学

篇5

关键词:旅游;景区;安全防护;秩序维护;策略

1 注重旅游景区安全防护及秩序维护的现实意义

旅游业逐步呈现出乐观的发展前景。因此,旅游景区的各项管理工作总是处于如火如荼的开展状态。毫无疑问,旅游景区内的安全防护工作及秩序维护工作是旅游业发展的重中之重。首先,景区安全防护及秩序维护能够直接影响游客对景区的认同感和满意度,一旦游客满意,不仅能够给游客带来好的心情,也能够通过游客达到一定的宣传作用;其次,景区安全防护与秩序维护也是景区实现长远发展的必备条件。安全防护工作做得好,景区秩序维护得好,能够吸引更多的游客,旅游业的发展前景必然良好。

2 影响景区安全防护及秩序维护的消极因素

尽管景区安全防护工作及秩序维护工作得到业界的普遍重视,其现实意义也被业界所深刻理解。但是,现实中仍然存在一些消极因素影响着景区的安全及秩序。

2.1安全意识不足,制约安全防护水平的提升

首先,景区管理人员思想散漫,对安全防护及秩序维护工作并未给予过多的重视,他们认为景区的工作做得已经很到位,没有提升的空间,因此,严重忽视了应当尽到的责任;其次,游客本身对于安全与秩序的重要性并未从内心给予认同,致使旅游过程中容易出现一些安全事故。

2.2安全防护机构不完善,影响景区安全及秩序

很多景区内并未设置安全防护机构,致使出现事故时无法及时有效的进行处理解决。即便有些景区设置了安全防护机构,多数时候也是临时设置,不具备长期性。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必然影响景区的正常秩序,不利于景区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3景区设备设施无法及时更新,容易引起安全事故

目前,很多景区的设备设施过于老化,不能及时检测安全系数。因此,很多安全事故都是因为设备设施老化而造成。可见,老化的设备设施是景区安全事故的潜在隐患。

2.4法律法规相对落后,无法适应旅游业发展形势

当前,关于旅游景区安全防护与秩序维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较为匮乏。一旦出现了安全事故,影响景区运转秩序,极为缺乏事故处理依据,致使很多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被耽搁甚至扩大化。

3 实现景区安全防护与秩序维护的有效策略

既然景区安全防护与秩序维护工作已经得到业界的普遍认同,那么,面对景区现有的不良现状,我们必须果断采取措施,做到有的放矢,大力提升安全防护与秩序维护工作水平。

3.1增强双方安全意识,共同提升安全防护水平

首先,旅游景区工作人员要明确自身的职责。毕竟,景区是给游客带来身心愉悦的地方,如果出现安全事故,影响正常秩序,是游客及景区都不愿看到的场景。因此,工作人员要以身作则,及时履行职责,即便出现安全事故,也容易被及时发现,处理在萌芽状态。其次,游客本身也要遵循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规定,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理智的控制,对于不允许进入的区域坚决不要进入,以免以外发生,对景区与游客都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3.2设置专门安全防护机构,将则落实到个人

景区旅游事业的平稳发展离不开安全防护机构的大力推进。因此,旅游景区必须要设置专门的安全防护机构,并将发挥责任落实到个人,使工作人员在防护责任的制约下,更加谨慎周全的投入工作。当然,在事故发生后,可能会促使其他一些部门参与进来,比如当地政府、保险公司等,景区应当将与政府、保险公司等部门实现事先沟通,这样,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可以实现及时的处理,使事故控制在最小程度内及范围内。

3.3完善更新景区设备设施,增加设备设施安全系数

2003年,赵州桥景区的阅览室因为电线老化发生了火灾,严重影响了正常秩序,使景区的游览秩序受到了严重的威胁。因此,景区的设备设施应当及时更新完善,设备设施往往要与社会发展及旅游业的发展相适应。如此,景区设备设施的安全系数便会提高,必然会使广大游客受益,使景区的秩序处于高效运转的状态,必然也会提升景区的经济效益。

3.4完善构建科学法律法规体系,以备适应旅游业发展形势

旅游业的大力发展需要借助国家旅游政策的力量。然而,旅游业的发展同样需要法律法规的切实保障。旅游景区的安全防护及秩序维护通过法律法规的调整与指导,必然能够达到经济效益的目标,也会满足广大游客的内心需求,实现广大游客的内心愿望。可见,法律法规可以将旅游景区的发展推向更高的层次。最终,完善法律法规,并构建科学的法律法规体系,定能使旅游业拥有更为乐观的愿景。

4 结语

我国旅游业呈现出蒸蒸日上的良好势态。那么,景区的安全防护与秩序维护工作必然要抓紧,要实现全方位的体现,多角度的体现。这样,景区在带给游客美好心情的同时,也会带给游客更多的安全感。最终,旅游景区才能在安全环境下收获良好的秩序。

参考文献:

[1] 张素娟,旅游景区安全问题浅析――以石家庄旅游景区为例[J],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3):35-35

篇6

关键词:煤矿企业;安全事故;致因

引言

煤矿作为中国主要的能源生产和消费形式,一直以来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中国的经济发展。但煤炭生产总量也在一定程度上与中国矿工的死亡率成正比,这样就导致中国目前煤矿企业的安全状况还十分严峻。因此,应不断对致使煤矿企业出现安全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进而才能有效保护矿工人员的人身安全,进而不断地促进煤矿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1中国煤矿生产消费及安全事故现状

1.1中国煤炭资源生产与消费现状

1.1.1中国煤炭资源生产现状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快速发展,对煤炭资源的需求量也在不断加大,进而就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国煤矿企业的发展。而煤炭产业作为中国国民支柱的主要产业之一,其煤炭资源的生产量也在不断增加,这样才能有效地为经济发展提供保障。而随着能源资源的多元化,煤炭也逐渐发展成为中国能源结构中的主要能源,且其能源占比较其他能源较高。此外,虽然中国对煤炭的需求量在不断增加,但中国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生产结构还比较稳定,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为经济发展奠定了较为稳定的能源基础。1.1.2中国煤炭资源消费现状经济发展与能源消耗是分不开的。因此,经济要想得到较快的发展,就需要大量的能源消耗。而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及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中国的煤炭消费总量在不断增加,且涨幅较大,进而就在一定程度上逐渐形成了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因此,较其他天然气、电气能源资源来看,中国主要的消费资源仍是煤炭。且随着人们对煤炭资源需求的不断加大,中国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却依旧稳定。因此,中国的能源结构将会至少保持20a不变,且煤炭的生产总量也会持续上升[1]。

1.2中国煤矿安全事故的特征

1.2.1中国煤矿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通过对中国煤矿安全事故发生情况的分析,2000年中国煤矿安全企业的伤亡事故发生数为2863起,其中死亡人数为5798人。但随着煤矿企业安全意识的不断增强,自2002年至今,中国的煤矿伤亡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一直处于下降状态。因此,中国煤矿企业的伤亡事故和死亡人数总体正呈下降的趋势发展。1.2.2中国煤矿安全事故的基本特征随着煤矿企业的不断快速发展,中国煤矿安全事故的特征也逐渐呈现多样化趋势。下面,就针对中国煤矿安全事故的基本特征展开具体分析与讨论。针对当前中国煤矿企业的发展状况而言,中国煤矿安全事故的基本特征主要为:a)中国煤矿企业的伤亡事故和死亡人数总体呈稳步下降的趋势发展;b)中国煤矿企业百万吨的死亡率呈直线下降的趋势发展;c)单次安全事故中的死亡人数呈上升趋势发展。虽然,中国煤矿企业的总体事故死亡人数呈下降的趋势发展,但单次安全事故的死亡人数还在不断上升。因此,也应采取一定的措施来不断降低煤矿企业单次安全事故的死亡人数趋势。1.2.3国内外煤矿安全事故差距原因分析a)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有些发达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建立了较为完善、有效的法律法规体系,进而就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煤矿企业的发展模式,从而降低了煤矿企业事故的发生数量。虽然中国近些年来正不断完善基本的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对提高企业的发展水平及减少安全事故情况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中国法律法规的完善情况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存在着可操作性差及标准体系不健全等问题;b)政府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政府的决策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企业的发展状况。但中国的政府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还存在着企业管理力度不够及各专职安全监察力量薄弱等问题,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中国安全生产监察工作的开展[2]。

2煤矿事故致因因素

2.1自然因素

由于煤层赋存于地下深处,其所处的地质条件比较复杂,从而对煤矿开采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中国所有煤矿均为瓦斯矿,且有超过90%的煤矿属于井下开采。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煤矿有51.3%的矿井存在自燃发火危险,有44.4%的重点矿井属于煤与瓦斯突出或高瓦斯矿井,有87%的矿井容易诱发煤尘爆炸。同时石炭二叠纪是中国煤层赋存的主要层位,该层位的煤层具有透气性低、地质构造复杂、瓦斯含量高等特点,且开采深度越深,其自然条件越恶劣,极易诱发安全事故。

2.2技术设备落后

在煤矿开采过程中,煤矿安全技术可对井下各种安全事故的发展变化规律和发生机理进行有效探测,并为各种安全事故的防治提供借鉴。如今,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瓦斯抽放技术、瓦斯预警技术、煤与瓦斯突出预测技术获得了快速发展,但在煤岩动力学灾害方面还缺乏有效研究,致使瓦斯资源勘查技术、探测技术比较落后,瓦斯抽放率较低。同时,煤矿井下设备一般为建井初期设备,随着开采程度的不断增加,已不能很好地满足现代生产要求,致使矿井安全事故频发。

2.3安全管理弱化

目前,中国部分煤矿企业过多对经济效益给予了高度重视,忽视了安全管理,对煤矿井下生产经常抱有侥幸心理,致使安全管理弱化,煤矿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由于煤矿管理者未意识到煤矿安全的重要性,未按照要求对员工进行企业安全文化教育与宣传,无法明确安全事故责任人,致使一些安全事故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2.4人才贫乏

人才是确保煤矿安全生产顺利进行的关键,任何一个环节的操作都需要人来完成,如果操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很容易诱发安全事故。目前,中国大部分煤矿企业都面临着人才贫乏的现象,从而导致煤矿安全生产无法顺利进行,稍有疏忽就会引发安全事故。

3煤矿安全管理建议

3.1国家层面

3.1.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可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规范煤矿企业的发展模式及有效促进煤矿企业的长期发展。因此,为了有效减少中国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就应不断完善相应煤矿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而不断规范矿工人员的行为,以此来有效保障矿工人员的人身安全。3.1.2加强安全监督监察为了有效保护矿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国家应设立一定的监察部门,对煤矿企业发展模式及工作状态进行实时监督与检查,进而不断向社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公布煤矿的安全监察情况,以此来有效规范煤矿企业的工作行为。3.1.3建立事故预警体系随着中国对煤炭资源需求量的不断加大,煤炭资源的生产量和消费量都在不断增加。因此,应建立一定的事故预警体系,进而来有效减少事故发生导致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3.2企业层面

3.2.1推动安全制度建设企业通过推动一定的安全制度建设,可在一定程度上填补国家、行业法律法规的空白。因此,煤矿企业应不断加强监督人员在煤矿企业中的比例,进而有效增强煤矿企业的监督力度,以此来有效预防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3.2.2建立企业安全文化企业安全文化是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企业应不断建立企业的安全文化,进而不断强调员工安全是第一位的思想。因此,企业首先需转变以谋取利益为主要目的的发展经营模式,进而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从而有效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3]。

3.3个人层面

3.3.1树立以防为主理念以防为主的理念是减少煤矿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措施。因此,企业应不断采取各种管理措施,以此来有效预防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3.3.2重视安全教育培训不断地重视安全教育培训,可有效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进而不断规范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因此,企业应定期开展一定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以此来不断调动煤矿职工自发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此来逐步提高煤矿职工的技术水平和安全生产意识。

4结语

随着中国煤矿企业的不断快速发展,煤矿企业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因此,不断研究与分析煤矿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于保障煤矿职工的人身安全及有效促进煤矿企业的长期发展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应首先认识与了解中国煤矿生产消费及安全事故现状,进而从国家层面、企业层面及个人层面等来采取相应措施,以此来不断减少煤矿企业安全事故的发生,从而有效促进煤矿企业的长期发展。

参考文献:

[1]姚敬泽.我国煤矿安全事故原因及预防措施研究[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4(13):106.

[2]张磊.关于煤矿安全事故的几点思考[J].科技与企业,2013(23):75.

篇7

危险化学品的存储环节是最容易发生事故的环节,应该加大对危险化学品存储环节的监控力度。(1)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我国进行了危险化学品存储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正工作,以便在存储环节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规范,其科学性也不断增强。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的存储工作进行检查,对潜在的事故进行逐一排查,一旦与相关安全法律法规不相符的地方,应该限期进行整改。(2)营造一个安全的存储环境为了降低存储环节危险化学品发生事故的概率,应该正确选择危险化学品的库房地址。库房应该设立在与学校、医院、居民区、商业区、公园、发电厂等人口密集或者对人民生产生活有重要作用的地方。(3)控制好库房内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存储量由于危险化学品的性质特殊,一般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特质,不能与其他物品混合存储,并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具有这些性质的物品不能大量存储,不能采用堆垛的形式存储,对于不同规模的存储库房设定了不同的安全存储量,如果超过对应的安全存储量,会加大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加大事故的危害程度,加剧了救援人员的救援难度,对周边人民造成经济损失甚至会威胁周边人民的生命健康。

2安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监控技术

2.1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施行个人责任制由于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过程中随时可能发生危险,必须按照国家安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来进行使用。需要有关部门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并记录好何时何人在使用危险化学品,一旦发生事故,将责任落实到个人。要想安全使用危险化学品,需要具有有效力的危险化学品使用申请许可证,保证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每一环节都能够做到安全合理,从而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

2.2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因素危险化学品必须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使用,其生产使用单位必须有上级管理部门的生产使用许可证明,并在工厂、企业中设立专门负责安全管理的机构,并雇佣有相关经验的安全管理人员,要对负责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进行责任划分,使管理人员能够明确自己的责任。

2.3建立危险化学品知识的培训机制为了工厂、企业的安全运营,要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和安全使用方面的培训,让他们能够掌握正确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方法,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

3结束语

篇8

2011年11月3-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赴英国、丹麦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化考察团,对英国、丹麦的安全生产立法与执法工作进行了考察。作为发达国家的英国和丹麦,职业安全健康在全球处于领先地位。通过考察交流,考察团成员在职业安全健康立法、执法和监察方面开阔了眼界,受到了启迪。

英国的立法与执法经验

英国健康与安全执行局(HSE)是依据英国《职业健康与安全法》设立的非政府部门的公共机构,最初为英国健康与安全委员会、英国健康与安全执行局两个机构,2008年合并为一个机构。

组织机构和职责

英国健康与安全执行局下设委员会和执行局,委员会由10名成员组成,分别来自雇员、雇主、地方政府及其他方面的代表。英国健康与安全执行局共设11个部门,其组织机构如图1所示。

英国健康与安全执行局的主要职能是:政策制定、健康与安全监察、事故调查、提出改善健康安全条件的建议、提升健康安全工作的影响力、执行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提供健康安全技术支持与法医鉴定等。

英国健康与安全执行局的监管对象是:建筑业、农业、制造业、食品、塑料、家具等行业以及存在重大危险的行业(领域)等;政府机关办公场所、商店、娱乐场所等低风险行业(领域)则由地方政府监管。

法律法规制修订

英国法律法规制修订程序分为提案、评估、确定和协商批准4个阶段。法律法规的制修订提案一般由英国健康与安全执行局提出,政府、雇主和雇员三方对提案中法律法规制修订内容的合理性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由英国健康与安全执行局编写法律法规制修订报告,最后将报告提交两院,并与其进行协商,以确定是否通过批准。

目前,英国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善的健康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包括法案、条例和行政指导文件3个层面。英国第一部重要的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法案是1974 年颁布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法》。1974年后,英国颁布了200多部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法案和条例,以及170余项职业健康安全行政指导文件,内容涵盖了消防安全、建筑施工安全、机械安全、高处作业安全和核安全等。

职业健康安全战略规划

2009年,英国健康与安全执行局了新的职业健康安全战略。该战略设定了近期职业安全与健康的发展方向,并制定了以下几项主要目标:英国健康与安全执行局将和地方政府继续合作,调查工伤事故和维护正义;培养工作场所安全健康宣传人员的能力;积极推进工人参与安全健康管理;重点为小企业提供支持;在高风险行业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

立法及执法监察

首先,法律的原则性确定。对于英国立法来说,1974年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法》是一个转折点,立法的观念和依据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1974年之前的旧法的每一个条款都规定得很细、很明确。1974年之后的新法则是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来立法,法的条款只做原则性规定,雇主可根据企业自身风险特点采取措施,以符合法规要求。

其次,强化落实法律法规的力度。为了保证企业落实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英国采取了法律法规约束、道德约束、严格处罚等措施。法律法规约束是指制定完善的健康安全法律法规,使企业生产中的健康和安全有法可依;道德约束是依靠职业道德来约束企业雇主和雇员的行为;严格处罚表现在英国对于职业健康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很大。若在监察中发现企业的违法行为危及了雇员的安全和健康,且没有停业整顿时,英国职业健康与安全执行局有权要求法院对企业执行关闭的处罚。

最后,监察人员的责任追究。英国明确规定,企业是职业健康安全的责任主体,发生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后,主要追究企业的责任,只有监察人员发生确凿的失职或渎职时才追究其责任。

丹麦的立法与执法经验

在丹麦,负责职业安全健康的部门是丹麦工作环境管理局(WEA),其主要职责是通过制定、执行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状况进行监管监察。此外,还对企业提供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咨询和相关信息服务。

组织机构

丹麦工作环境管理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察工作主要由管理部执行。其管理部设北部、南部和东部3个区域监察中心,其中东部监察中心在丹麦的首都哥本哈根,其余两个中心分布在其他城市,但所有监察人员每两周都要到总部集中,交流信息、沟通情况、安排重点工作。丹麦工作环境管理局的组织机构如图2所示。

法律法规体系

丹麦现行的重要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是《丹麦工作环境法》,其主要内容包括预防事故、雇主责任、工作场所评估、雇员责任、监察员权力等方面的规范,其中还规定了供应商、维修工人和咨询师等其他人员的安全健康责任。

监察经验

基于风险评估进行监察。丹麦职业安全健康监察是以风险评估为基础进行的监察。监察过程一般为:企业进行风险评估、选择企业、通知被监察企业、监察、整改和复查5个阶段。其中,在监察前通知被监察企业并留出一定的时间,目的是为了给企业留出自查和整改时间。整改阶段是针对企业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在一段时间后进行复查。对于在监察中没有发现问题的企业,则在5年后进行再次监察,而对于职业安全健康状况良好的企业可能永远不再进行监察。

编制监察指导书。丹麦工作环境管理局开发了46项职业健康与安全指导书,专门用来指导监察员执行监察任务,也用来指导企业配合完成监察任务。

处罚因企业规模而异。在丹麦,企业存在严重违法情况时才给予罚款的处罚,平均罚款额度约为3万元人民币。目前,丹麦的罚款是按照违法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的,与企业规模大小没有关系。丹麦计划从2012年开始将罚款额度与企业规模挂钩,解决目前存在的同等罚款对于大企业触动不大的现状。

搭建诚信评估系统平台。丹麦工作环境管理局针对企业职业健康与安全状况建立了评估微笑系统,该系统根据评估分为4类面孔:第一类面孔是没有安全健康问题的企业;第二类面孔是收到改进建议的企业;第三类是收到停业通知的企业;第四类是获得工作环境证书的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状况从好到差的顺序为:第四类、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工作环境证书由经过认证的第三方发放,它证明企业已经具备了高水平的职业安全健康状况。持有证书的企业,丹麦工作环境管理局可以不对其进行监察,但是,如果企业发生事故或者有来自其他方面的负面反应,丹麦工作环境管理局将对其进行监察。微笑系统放在公开的网络上,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时都可以查到所关注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状况评级信息。这种“面孔”反映了企业的综合形象,受到了丹麦企业的重视。

职业安全健康战略

丹麦制定了2012-2020年职业安全健康战略,即8年规划。该战略规划提出了3项目标:工业事故率降低25%;职业伤害降低20%;心理压力降低20%。前2项目标易量化和考核,对于心理压力目标如何衡量,丹麦目前还没有心理压力衡量、计算的方法,此项工作还处于研究论证阶段。

启 示

通过考察交流,我们认为英国、丹麦的立法与执法监督经验,对我国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有以下几方面的启示。

法律原则和定位

在考察中我们注意到,英国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的法律,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条款都规定得很详细、很具体、很明确。1974年之后,随着职业安全健康水平的提高、企业的发展和进步,形势和工作重点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国家立法的观念和依据也发生了变化。20世纪70年代之后,英国出台的法律则主要侧重于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来提出要求,法的条款一般只做原则性规定。也就是说,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主要由企业来负责任。在我国,法律法规标准一般注重于具体和可操作性。企业众多而又千差万别,往往会挂一漏万。加上我们的法律法规标准修订周期时间较长,又难以跟得上发展的形势。因此,国外的这种立法理念的转变应当对我们今后的工作、特别是立法方面有所启示和借鉴。

执行法律法规

现阶段,我国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比较健全,基本上涵盖了安全生产的方方面面。但是必须承认,不确定因素还很多,重特大事故仍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的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安全生产工作有法不依的情况还相当严重。

参考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以继续采取或依靠以下措施:一是注重提高全民族安全文化水平建设,强化道德约束力。可以通过开展积极的安全文化建设,树立员工的安全价值观和荣辱观。二是加大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违法处罚力度,提高企业违法成本。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违反规定给予的处罚过轻,使违法者感觉违法成本大大低于守法成本,因而才敢于侥幸冒险和铤而走险。有关法律法规应提高违法(包括预防措施不到位)的处罚力度,使违法者从畏惧违法到自觉守法。

落实主体责任

虽然我国法律法规明确企业是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责任主体,强调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事实上问题根源还是在于没有很好的落实。另外,一旦发生事故,监察人员的责任容易被强化,除了查明企业责任外,还要重点追查监察人员是否监察到位的情况。这就让一些企业不是自身积极采取预防措施,而是等待监察员检查,检查不出来就是监察员的责任。这种不良机制不利于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借鉴国外的做法,应在明确规定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的同时,强调和体现“谁制造风险、谁控制风险、谁对风险产生的后果负责”的原则。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重点应追究企业责任。还要科学界定监察人员的职责,确因其失职或渎职再追究其责任。

分级监察

与我国相比,丹麦是一个企业数量较少的国家,其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察是以风险评估为基础进行的。而我国企业众多,监察员队伍有限,监察到所有企业更是不切实际。可以借鉴丹麦的做法,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将企业分为适当等级,对于风险级别高的企业重点监察,对于风险级别低的企业以自我约束为主,辅以抽样监察的方式。这项工作可以和我国目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工作结合起来,逐步规范和完善标准化评级成果的应用机制。

篇9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04]**08号)、《**市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台府办[2004]**42号),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各相关食品安全工作部门单位全面履行好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市食品产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镇(场)和有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各镇(场)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辖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责任到人,严格责任追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食安委”),各镇(场)设立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具体监管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食品生产违法经营行为,有权向上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下级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依职权或移送有职权的部门依法组织调查核实,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六条各镇(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食品安全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依法建立健全本辖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把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

(四)依法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明确各有关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定期对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人进行考核。

(五)制定本辖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本辖区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及时组织和协助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六)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协调、解决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七)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制定产业发展政策,引导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综合监督管理本辖区的食品安全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食品放心工程、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督查行动,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负责食品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和上报工作。

第八条经贸、农业、卫生、工商、海洋渔业、质监、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食品安全工作实施监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行政审批和日常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三)依照职责分工,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

(四)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镇(场)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食品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分别对本辖区、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各镇(场)及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执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部门日常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二)了解本辖区、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状况,对食品安全工作重大问题作出决策,督促直接责任人抓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抓好本辖区、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四)所辖范围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负责指挥本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二条各镇(场)及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组织制定本辖区、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计划,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定期主持召开会议,听取食品安全工作汇报,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定期组织并参加食品安全检查和调研,掌握本辖区、本部门食品安全状况,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组织制定本辖区、本部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所辖范围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协助上级和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四)重视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并参与重要食品安全宣传活动。

第三章责任考核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实行量化考核制。

市政府负责考核各镇(场)和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制度建立等方面工作完成情况;

(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四)食品安全责任人为完成和落实本地、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和监管职责所采取的措施;

(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有关责任部门、食品安全责任人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情况;

(六)食安委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七)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考核方式主要采取听汇报、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和记录、召开座谈会等。

第**条考核工作程序:

(一)制定考核工作方案和考核评分标准,并提前一个月通知被考核单位。

(二)组成考核工作组。

(三)现场考核。

(四)考核工作组向被考核单位反馈考核情况。

(五)考核工作组向考核单位提交考核报告。

(六)通报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考核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也可视情况部分考核或不定期考核。

第十八条考核结果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得分85分以上者评为优秀;得分60—84分者评为合格;得分低于60分者评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对食品安全工作不负责,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或发生一宗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当年直接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条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考核结果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并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等相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应在**个月内制订整改措施,并报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各镇(场)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未按规定和程序履行,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瞒报、谎报、缓报,或者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报告、调查的;

(四)对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不履行法定追究职责的;

(五)对食品安全工作不负责,被新闻媒体曝光,对当地食品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因主观过错发生的食品安全监管违法行为的;

(七)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

(八)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应当分清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并酌情追究。

(一)承办人故意或过失造成过错的,追究承办人的过错责任;

(二)批准人对承办人的错误意见失察,主要追究批准人的过错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的过错责任,多级批准的主要追究最后批准人的过错责任同时追究有关批准人和承办人责任;

(三)集体研究决定错误的,追究主持研究决定人的过错责任,同时追究坚持意见者的过错责任;

(四)负责人授意承办人违反规定造成过错的,追究负责人的过错责任,并酌情追究承办人的过错责任。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坚持错误拒不改正的;

(二)一年内多次发生过错的;

(三)其他应当从重追究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对受责任追究的单位和责任人当年不得评为市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第二**条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应当自调查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

第二十七条行政过错责任的追究,由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监察机关应当对责任人处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垂直管理部门对依照本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不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向上级监察机关提出追究责任单位不作为的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的建议。

篇10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二、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认识,增强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责任感,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加强防范。

三、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做好车辆的保养、维护,以最好的状态投入到农机安全生产活动中。

四、严禁无证驾驶和操作无牌无证机械,以及把农业机械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杜绝酒后和醉酒驾驶农业机械。

五、严禁农业机械违法载人、违反农机作业规定。

六、按时参加农业机械的年度安全检验。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合作社与农机手各持一份,有效期为xx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镇**农机专业合作社 农机手

篇11

本人: 学号: 班级: 寝室号: ,

本人电话 父母电话 ,需周末离校,时间为 月 日(周 )至 月 日(周 ),我已将请假情况告知家长,同时知晓学校的相关规定和节假日的安全注意事项,本人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相关规定,不参加任何非法的游行集会等活动。在此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自行承担,请老师批准!

年 月 日 辅导员签署意见:

离校期间安全提示:

注意自己人身财产安全;遵守交通规则,不乘坐不具备营运资质的交通工具;注意饮食卫生;不到水库、塘坝、河流、湖泊等游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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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电话 父母电话 ,需周末离校,时间为 月 日(周 )至 月 日(周 ),我已将请假情况告知家长,同时知晓学校的相关规定和节假日的安全注意事项,本人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相关规定,不参加任何非法的游行集会等活动。在此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自行承担,请老师批准!

年 月 日 辅导员签署意见:

离校期间安全提示:

注意自己人身财产安全;遵守交通规则,不乘坐不具备营运资质的交通工具;注意饮食卫生;不到水库、塘坝、河流、湖泊等游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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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安全管理;安全意识;问题;对策

1 建筑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随着改革开放的大胆举措,城市发展速度加快,经济也得到快速发展,建筑需求也越来越多,建筑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我国加入世界WTO组织后,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接轨,建筑业的发展速度又较之前提高了几倍,发展速度很快,在这种情况下,建筑企业安全管理的发展却显得笨拙,发展进步较小、相对落后,阻碍了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对于建筑企业来说,要想获得健康稳定的发展,在建筑行业立于不败之地,安全管理工作不能忽视,建筑安全对企业乃至整个社会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良好的安全管理,可以确保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不会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从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企业的管理成本。一些建筑企业由于不重视安全管理,安全事故频发,造成企业倒闭的事件有很多。建筑企业的发展离不开人员,从建筑设计到建筑施工都需要人来完成,如果建筑企业不能保证人员的健康安全,没有建立较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人员的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那建筑企业如何能招聘到高素质的人才?如何能获得更多的建筑施工机会,企业又如何能够发展壮大?所以说,建筑行业安全管理的发展,对于建筑企业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2 我国建筑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2.1 企业对安全管理的重视不够

建筑企业的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很多,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企业不重视安全管理,是一项很重要的客观因素。随着建筑企业的增多,建筑行业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企业为了获得更高的经济利益,不断的压缩成本,在建设中过分重视建筑质量与成本控制,而忽略了安全管理,对于安全管理不愿意投入或投入极少,总是抱着侥幸心理,没有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没有系统的安全管理方法,导致一些安全事故的发生。企业管理者对于安全管理不重视,只重视经济建设,对于一些新兴的中小企业甚至没有安全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安全措施不能发挥作用,安全事故频发。

2.2 施工人员安全意识薄弱

在建筑行业,一线的施工建设人员大多是农民工,他们的文化水平较低,专业知识差,安全意识也较淡薄,这是造成安全事故频发的一项主观因素。据调查,在建筑行业,高素质人才在行业内部只占到10%左右,这部分人员多为管理者和专业技术人员,其他90%都是一线施工人员。从事施工建设的一线员工安全意识差,再加上岗前培训不到位,使得施工过程中违规操作情况有很多,这样就增加了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还有一些施工人员对施工建设用设备性能不了解,设备操作不熟练,违规操作设备,也易发生安全事故。

2.3 安全管理水平偏低

在建筑企业中,有很多企业的安全管理都没有什么实际操作价值,他们往往根据自己的经验进行管理,没有建立系统的管理制度,没有依靠现代化建设先进的管理理念,没有对建筑过程中的危险源进行分析,因而没有制定有效的应对措施,对于紧急事故发生的应急措施也不全面,这样造成安全管理应付,管理效果较差,安全管理水平低,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2.4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一些缺陷

虽然说在建筑行业我国政府相关部门不断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但是在安全管理上的法律法规还存在很多缺陷,如:没有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管理条例交叉和重复,对违规企业的惩罚力度不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缺陷使得建筑企业在安全管理中会钻一些法律的漏洞,最大限度的撇清责任。同时,国家相关部门在对建筑企业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管理中存在职能分散交叉的现象。管理监督的力度不够,这也影响了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3 解决对策

3.1 政府相关部门重视法律法规的完善

政府相关部门要看到自身的问题,要不断根据市场发展形势发现建筑安全管理中的新问题新矛盾,发现自身法律法规存在的漏洞,对职能部门业务交叉现象有清晰的认识,发现安全事故统计资料失真的现象。及时对这些现象进行分析探讨,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不断通过立法的形式促进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使得每个建筑企业都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规范生产,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3.2 加强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

安全管理要从基层抓起,从源头抓起,安全培训是必不可少的提高管理的一种方式。由于我国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素质相对较低,安全培训工作就更重要,各建筑企业要严格按照三级教育培训方式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让每名员工从思想上认识安全的重要性,认识到施工现场的危险源,并针对自己施工接触的危险源全面掌握,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安全五步法”的要求执行,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筑企业要重视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定期组织培训,不断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员工的知识水平。对于一些操作大型设备的员工,其操作过程中的可以造成安全事故的危险源也较多,企业要对这些人员加大培训频率,使每个员工都能牢记操作注意事项,从心中树立高度的安全意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3.3 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是企业完善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工作就无法顺利开展下去。企业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出一套符合企业发展的安全管理制度,将安全管理深入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中,保证每一个人都能在压力和动力下努力做好安全管理,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3.4 重视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管理

随着现代化建筑的发展,建筑施工中面临的危险源更多,在一些大型建筑工程中,施工人员长期暴露在重大危险源中,如果没有对重大危险源有着清醒的认识和良好的管理,施工人员的一个操作失误就会带来安全事故。准确的辨识危险源可以说是一种预防性措施,在危险源区要设置警示牌,提醒人们注意危险。在建筑施工中的重大危险源主要有:高空作业、生产用电、塌方、有毒气体等,要对施工人员进行危险源辨识和处理知识的教育。

4 结束语

安全生产是建筑行业永恒发展的一个关键主题,安全事故的发生严重制约着建筑企业的健康发展。随着社会经济建筑步伐的加快,建筑行业的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一定要重视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政府监管部门也要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重视建筑安全。总之,社会各界都要重视建筑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履行好各自的职责,为建筑企业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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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G267 文章编码

一、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分析建筑施工中存在安全隐患的成因以及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施工安全管理显得非常重要,在建筑施工全过程都应该树立起“安全第一”的思想。将安全管理系统化、规范化,不仅有利于提高工作的效率,而且有利提高建筑企业的管理层次和管理水平,更能防患于未然, 节约成本、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安全管理对建筑施工的整个过程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现状

虽然近些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建筑行业的安全管理力度,但随着建设行业的迅猛发展, 高、大、难建筑物的迅速出现,建筑安全形势依然不容乐观。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仍然较多, 各种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甚至部分地区还出现了重大建筑安全事故,给人民生活及公共财产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广大施工劳动者的利益。由于建筑施工存在一定的复杂性,经常需要高空、露天作业,并且需要劳动密集型的操作,所以在建筑施工领域,事故频发。近些年来,建筑施工企业因为安全事故造成的伤亡及经济损失仅次于交通事故带来的损失。虽然我国政府非常重视建筑安全管理,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初步建立了一个相对较为完整的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并且在近些年来一直在不断的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监督管理的力度,但是,由于我国的建筑企业起步较晚,各项监督不够彻底,并且由于劳动工人自身素质原因及安全意识不强,我国建筑企业的安全事故仍然远远高于西方发达国家。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安全事故的原因有很多,安全管理的落后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管理体系的落后,管理规章制度的缺乏,管理程序的不严格,管理监督缺乏有效性等等。安全管理对于建筑施工企业减少安全事故有着重要的作用,想要降低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事故,就必须要加强对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我国建筑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支持

在建筑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方面,我国当前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关于建筑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很多时候无法可依。其次,对建筑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处罚力度不够。再次,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法律体系不够健全,许多法律法规都存在着较差或者重复,但是也有些领域存在着法律的空白。然后,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规章制度不够合理,管理目标不够清晰,职责不明。最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施工管理过程中的一些相关生产技术指标有待升级与完善。

由于我国建筑行业发展迅猛,而对于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起步较晚。所以,政府在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能较为分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与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存在分开管理的情况,管理标准不一致,管理职能交叉,安全管理标准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与提升。

在执法方面,由于政府关于建筑施工的监管跟不上施工发展的步伐,导致了安全监管不到位,部分部门监察力量非常薄弱,缺乏有效的安全监督管理技术设备与方法。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着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管理非常宽泛的缺点,监管效果非常差。

(二)建筑施工企业自身不够重视

1、对建筑安全管理重视程度不足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只是在近些年才得到了发展,其发展速度可以用迅猛来形容。随着其发展速度的提高, 相应的管理人员素质却没有提高。在我国建筑施工管理人员队伍当中, 安全第一的理念尚未深入人心,并且在社会上并没有形成关爱劳动施工者的一种社会氛围。一些建筑施工企业领导对于建筑安全施工法律法规并不是特别熟悉,没有在脑海中真正的形成安全管理的意识。从高级管理人员到普通管理人员都缺乏这种意识,在抓安全生产管理时, 并不能严格的按照相应的规章制度来执行。一旦出现抓进度、赶工期等效益目标时,往往哦都是安全管理向效益让步,安全管理制度得不到有效地实施。

2、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监管不到位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由于安全监督制度的缺乏以及施工单位对安全监管的不重视,安全监督管理非常不到位。并且在建筑施工过程中还经常存在着一些违法分包的现象,经过层层的分包,最后许多并没有合格施工资质的企业进入了施工行业,这些企业由于自身就缺乏有效的资质,所以对安全管理自然也不够重视,导致了建筑施工过程中安全事故频发。

3、安全管理技术落后,投入不足

我国当前对于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的研究还处于起步的阶段,解决建筑安全施工过程中的关键工作较为滞后,由于成本较高,许多安全管理措施及技术都不能有效的应用在建筑施工过程当中。一些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虽然都已经开发出来,但是由于成本限制以及施工单位对安全管理的投入不足,导致了这些安全管理设备、技术、方法都得不到有效地应用。

四、如何有效的提高建筑安全管理

(一)国家加强立法与监管的力度

政府首先要加强立法,严肃整顿建筑市场。要针对建筑安全法规里存在的漏洞与不足,对现行的建筑安全管理法规进行修订,保证安全施工管理有法可依。严格的规范建筑安全施工的标准,一旦发现违法建筑安全施工法律法规的情况,要坚决的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其次,要加快专门针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法》的修订,严格关于建筑安全管理的内容,明确施工单位或企业在安全施工过程中的职责。在加强立法与修订现行法律法规的同时, 也要完善相应的管理体系,提高政府的监督职能,提高政府的信誉。进一步的明确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能,对建筑施工过程进行严格的监督与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施工安全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建筑企业应当加强对安全管理的重视

1、管理者提高对安全管理的素养

建筑企业领导对于安全管理的重视,是建筑施工企业提高安全管理的关键所在。只有领导重视安全管理,才能更好的在企业内部形成一种安全管理的氛围。首先要强化对施工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树立安全大于效益的理念。其次,要切实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将安全成产责任具体到每一个人,一旦出现安全生产事故,就要追究相关责任人, 这样能够有效的提高管理人员对安全管理的重视。

2、提高建筑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由于建筑施工人员的素质普遍不高,其安全意识不强。在施工过程中,经常存在着违规操作的现象,这些都是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所以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其安全生产的意识。

3、加大投入力度,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大对安全管理的资金投入力度,采用新的安全防护设施,同时在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上引入信息技术等方法,不断的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安全管理的效率。

五、结语

总而言之,建筑安全管理是工程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现代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是企业提升管理能力、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工作内容。针对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现状,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要从经营者安全管理认识的提高入手。通过加大安全设施投入、加强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切实有效的实行安全管理规定等实现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目标,以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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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建筑行业是比较危险的行业,出现事故的频率较高。我国建筑工程的安全问题和形式非常严峻,建筑行业的安全系数较低。建筑工程的安全问题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已经成为社会稳定与和谐的障碍,所以急需要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以及事故预测的能力。本文对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及事故预测的概念进行了阐述,分析了我过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及事故预测存在的问题,对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及事故预测提出了有效措施和方法。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事故预测

建筑行I的施工需要在露天以及高处进行作业,并且需要消耗大量的劳动力,容易受到施工环境和自然条件的影响,再加上施工现场人员流动比较大,现场安全隐患多,容易发生安全事故,所以建筑行业是安全事故高发的行业。我国建筑行业伤亡的人数在个行业中居第二的位置,所以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是很严峻的,急需要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以及事故的预测,减少建筑行业安全事故的发生。

1建筑安全管理及事故预测概述

1.1建筑安全管理概念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就是在建筑行业中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进行有效的管理,避免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的情况。根据人们的运动状态和变化规律,指定有效的保障条件和措施,消除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利用有效的科学理论和技术手段,建立起更加安全以及高效的安全措施。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就是利用安全事件的本质以及其规律进行安全保障的方式,排除建筑行业各个区域可能或者潜在的危险,并且提前进行危险的消除。

1.2建筑事故预测概念

建筑事故预测是对可能出现的建筑安全事故进行预测,通过这种预测方式可以明确建筑安全事故变化的趋势,提前制定出一系列的应对方案和规划以便参考。建筑安全事故表面上看是突发性和偶然性的,但是从本质上进行研究,还是可以发现其因果关系和必然性。除了个别不确定的事件之外,绝大部分的建筑安全事故都有一定的规律可循。在对建筑事故进行估测时,可以使用概率以及数理进行统计和分析,找到建筑安全事故的规律,采用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对建筑安全事故进行预测,有效的预防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

2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及事故预测存在的问题

2.1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在对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以及事故预测时,由于我国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容易出现很多的问题。现行的法律法规无法满足建筑行业发展的新需求,所以很多建筑安全管理缺乏规范性。由于相关的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以及事故预测缺乏专业性的人才以及法律作为支撑,导致无法解决建筑行业出现的各种问题。法律法规中漏洞和不足较多,无法进行规范的管理和预测,对于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无法保障。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及事故预测的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严重的不足,可操作性比较差,导致体系不健全等问题。

2.2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

政府部门对于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及事故预测的监管也不到位,存在监察失职的情况。政府部门的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及事故预测的监管体系和流程不明确,缺乏相互协调和配合的能力,导致各个部门的职能以及权责模糊不清,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针对这些情况,政府在处理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及事故预测等问题时,无法完全依法进行执行,导致执行力度不够,监管意识不足。政府的管理部门应该避免进行行政方面的干预,要积极的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提高安全管理及事故预测相关人员的整体素质,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执行,提高安全管理以及事故预测的效果。

2.3重视利益轻视安全问题

建筑工程的建筑单位往往重视自身的利益,而对安全问题比较情诗。建筑单位也是建筑项目的投资者,他们往往更加注重建筑工程的成文问题,以及施工的质量,而对建筑工作的安全问题忽略不计,安全意识非常薄弱。施工单位也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也没有将安全管理和事故预测纳入到日常的工作计划中,导致安全施工得不到保障。这些行为导致了施工现场安全应还多,安全方便的规章制度执行力度差,施工工人的安全问题得不到保障。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的安全检查不到位,没有依照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监管,导致安全隐患层出不穷。设计单位在对建筑进行设计的时候,也一味的考虑建筑的造型和功能等,并没有考虑过施工难度,导致后期施工过程中危险系数高。

3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及事故预测的措施

3.1建筑工程设计阶段

在建筑工程的设计阶段就要将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及事故预测的问题考虑进去,选择合适的建筑地点,进行规划时要合理的考虑是否便于施工。建筑工程的设计要将施工的安全考虑进去,极大程度的降低危险系数。根据建筑地点的实际情况,考虑当地的环境是否适合建筑施工,选址要尽量做到安全。对建筑项目的条件以及生态环境等提前进行考察,还要对当地的社会、政治以及文化等各种限制因素进行考虑,从而选择合适的施工速度和条件,对施工进行合理的安全管理和预测。在建筑工程的设计阶段就将建筑的各项安全管理所需要的物品以及规划准备妥当,选择合适的建筑以及结构设计,完善水电以及消防措施,设计出合理的建筑结构,让建筑结构能够地域一定的干扰和自然灾害。

3.2建筑工程筹备阶段

建筑工程的筹备阶段要采用具有丰富资历和经验的建筑安全工程师以及技术人员共同参与,制定出合理的建筑工期。选择具有资质和能力的建筑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监管部门必须对其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管。在建筑工程项目筹备的过程中还要对采购的原材料进行安全的检测和事故预估,抓好建筑材料的管理。在建筑材料上要选用安全系数好的材料,只有进行过安全检测以及验收的材料才可以用于建筑项目中。在建筑工程的项目现场还要提前进行勘察和设计规划,对于建筑实际施工中可能遇到的一些列安全问题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和提前预估,有意识的进行提前策划和组织协调,尽可能的提前做好监督和管理,做好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以及事故预测工作。

3.3建筑工程施工阶段

在建筑工程的实际施工阶段,必须有相对应的建筑安全审查方案与建筑项目同时进行。将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以及事故预测纳入到建筑工程项目的监管工作中,采用专门的建筑安全工程师负责与安全相关的所有工作的运行和预测,有效的保障安全工作体系的有效运转。在进行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时,采用合理的工作流程,对目标人员以及物资经费等进行合理的规划,切实的做好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针对实际的工期和情况,设定安全施工的方案,对于建筑中需要使用到的大型设备需要检验之后方可使用。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要根据不同的环境和天气的变化,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及事故检测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和考核之后才能上岗,保障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及事故预测工作的效果。

4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及事故预测问题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将这一问题做好才能有效的保障建筑工程项目安全顺利的进行。我国建筑行业必须跟上行业的发展和需求,同时也要具备强烈的安全意识,才能更好的发展建筑行业,让建筑行业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郑霞忠,郑根保.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预测方法的应用研究[J]. 人民长江,2004,01:52-54.

[2]马明. 浅谈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监督[J]. 改革与开放,2009,07:117.

[3]窦艳杰,范利霞,李书全.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预测模型研究[J]. 建筑安全,2008,S1:6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