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6 09:33:4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安全事故法律法规,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摘 要 事故发生因素: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不安全综合作用形成的,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避免到不安全的环境中或改变不安全的环境就可以最大限度减少事故的发生。
关键词 事故发生因素 人的不安全行为 物的不安全状态 环境不安全安全生产
企业生产活动伴随安全事故的发生,导致人员、财产损失,严重时企业一蹶不振,那么事故的主要因素有哪些?消除这些因素是不是可以杜绝或减少事故发生?因此探究事故发生的因素及各个因素之间的关系,消除事故发生的因素,是做好安全生产的充分必要条件。
A自然灾害;地震、山体滑坡等,如果发生荒无人烟地方不会造成事故,如果发生在人类生产生活场所就会造成事故;2、人为制造的环境发生事故:人建生产生活场所,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
这类事故发生的特点,生活工作环境,危害面广,防不胜防,“环境不安全会引发事故”。
B人的错误推测与错误行为引发事故;设备运行,严禁人员靠近,但是人员靠近;易燃易爆物,有人随便吸烟用手机等;没有遵守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违反劳动纪律等都可能引发安全事故。
这类事故发生的特点就是;违反安全、设备操作规程,形成人的错误行为。或者人对于自己工作危险因素分析不清等,工作过程出现错误判断,归纳总结就是:“人的不安全行为会引发事故”;
C物的不安全状态引发事故:如大型广告牌年久失修倒下,设备的安全防护损坏没有及时维修,设备带病作业等。
这类事故发生共同的特点是,设备物品自身存在问题缺陷,设备物品放置不科学或安全防范缺失;归纳总结出来就是:“物的不安全状态引发事故”。
一、从三种事故案例道出安全事故发生有三个因素:环境不安全;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
(一)安全事故发生的三个因素之间的关系
1.环境不包含人与物。特点:环境是指荒无人烟的地方,危害波及不到人或建筑物。
2.环境包含人,人在此的生产生活。这里环境包含两个意思:局部自然环境与人为制造的工作生活环境“环境不安全”、与“人的安全行为”、“物的安全状态”,其中任何一个因素交叉,只要存在时间空间重叠,就会发生安全事故。
环境包含的范围广泛,是人工作生活的空间,因此到任何地方自然环境或人为制造的环境,首先要检查自己所处的环境是否安全隐患,如有危险要及时躲避或消除;“人的行为”或“物的状态”具有很强不确定性,有的是随时变化;时间空间,人一定要生存在一定的时间空间,不可预测在一定的时间空间内是否有其他危险因素。
环境安全隐患的发现,一般都是人潜意识在觉察,一旦发现环境的危险人都会本能的躲避。在企业生产的环境存在的安全隐患发现,需要丰富的安全知识技能,人安全意识越强,安全技能越丰富,越容易发现复杂环境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并及时躲避环境的危险或消除环境隐患。
3.环境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就会有不同的内涵。局部自然环境;具体工作生活环境,人为制造的环境。
(1)自然环境出现不安全因素,我们只有积极防范,如大雨,雷电提前做好防范;(2)有的是人工制造建设的建筑物或相对较大的空间,人要在此空间工作,建筑物或人工建造的巨大空间的安全检查要全面及时认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使人防不胜防,如果不消除会影响职工专心工作,或者会伤害到人、物,因此首先要保证我们工作的环境是安全的。
探求事故成因,是人、物和环境三个因素的作用。对于企业环境的安全一般不会出问题,因为从建厂选址,到设备的安装等都有标准监理,建设经过严格把关是安全的。
(二)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
在各种安全事故的成因构成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将近占到90%左右。因此控制事故首先要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
1.什么是人的不安全行为?人的不安全行为是指三违、违反操作规程或程序、劳动纪律、违章指挥等。
2.什么是物的不安全状态?物的不安全状态分为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设备、设施、工具有缺陷;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等。[1]
(三)我们怎么做才能保证安全生产
因此消除发生事故的两个因素, “人的不安全行为”, “物的不安全状态,就可以实现安全生产。
(四)人的不安全行与物的不安全状态之间的关系
人的不安全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因素,因为人具有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能力。“物的不安全状态有的是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管理不到位年久失修造成存在安全隐患;安全管理粗心,设备带病作业;设备该维护保养不到位;物品放置随意事故隐患等。
在生产过程中,物的不安全状态极易出现。所有的物的不安全状态,都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人的操作、管理有关。往往在物的不安全状态背后,隐藏着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管理粗放失误。物的不安全状态既反映了物的自身特性,又反映了人的素质和人的决策水平。物的不安全状态的运动轨迹,一旦与人的不安全行为的运动轨迹交叉,就发生事故。所以,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因素。
(五)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正确判断物的具体不安全状态,控制其发展,对预防、消除事故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1.对于管理者:(1)学习国家安全法律法规,提高安全责任意识。(2)及时学结安全管理知识技能经验教训,探索安全管理规律,认真落实上级安全会议精神;指导车间做好安全管理工作。(3)严格督促检查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做好安全预案防范以及演练。(4)采取各种措施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5)杜绝设备带病作业。(6)力所能及做好设备本质安全化。(7)针对生产中物的不安全状态的形成与发展,在进行施工设计、工艺安排、施工组织与具体操作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把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除在生产活动进行之前,或引发为事故之前。
2.对于职工:(1)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2)遵守操作程序方法,掌握安全操作方法技能。(3)做好作业前危险分析、危险源点辨识。(4)认真落实管理规定等等。
因此既然知道安全事故发生的三条要素,那么我们就要想方设法消灭事故发生的因素,才能真正落实好“安全工作重在预防”的精神,保证职工生命和企业的财产安全。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国有、国有控股的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企业负责人,违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据本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依据本办法追究相关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时,职责界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相关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时,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办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一)履行食品安全领导职责不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施有效救援的;
(三)未按规定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查处的;
(四)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第六条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部门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一)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不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发证条件或程序,发放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证书(执照)或认证证书的;
(三)未按规定查办群众举报或有关部门移交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的;
(五)未按规定调查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六)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七)未按规定报送和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造成危害后果的。
第七条国有、国有控股的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企业未履行食品安全责任或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不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业务主管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八条单位食堂等非营利性餐饮服务组织未履行食品安全责任或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不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九条其他违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造成危害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工作中,认为应当追究有关政府、部门、单位和企业人员行政责任时,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向其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或上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责任追究书面建议。接到责任追究建议的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或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情节(后果)严重是指:
(一)造成Ⅱ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县以上人民政府认定有严重失职行为的。
本办法中所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按《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共分*级。
关键词:施工现场安全、事故主要类型、影响因素分析
引言:我国政府对建筑业安全生产问题一直很重视,先后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建筑业的安全管理,提升建筑业安全生产水平。然而建筑安全事故发生量仍然巨大,建筑业安全生产的本质状况没有改善,建筑业安全生产现状仍然十分严峻,建筑业仍然是安全事故频发的高危性行业,频发的安全事故已经成为阻碍我国建筑业持续发展的一个严重问题。因而,分析建筑施工项目安全事故的影响因素,并制定相应的防范对策,对促进项目安全管理、改善安全生产状况,减少乃至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一、建筑施工项目安全事故的主要类型
根据2004~2007年建设部《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的统计显示,我国建筑施工伤亡事故主要集中在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触电、起重伤害等五种类型[1],具体数据见表1。
根据表1数据可以看出2004~2007 年事故总数和死亡人数呈逐年下降趋势,各事故类型中高处坠落死亡人数一直居于各类事故的首位,占总死亡人数的46.29%,其次为坍塌事故,占总死亡人数的18.5%,其后依次为物体打击、触电和起重伤害,这五类事故死亡人数约占总死亡人数的 89%。
二、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事故影响因素分析
由于建筑施工项目安全事故主要集中在高处坠落、坍塌、 物体打击、 触电和起重伤害等五个方面,占总死亡人数的89%,因此本文针对这五类主要事故,
从人员、设备、材料、环境、管理和技术等六个大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根据文献3-6并进一步归纳的出每一个大方面所包含的子因素,从而找出安全事故的直接影响因素,见表2。
三、建筑施工项目安全事故防范对策探讨
1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大量的律法规来规范建筑业的安全管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技术的进步,现有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 施工规范中,有的条款已经滞后于时代的步伐。因此应做出相应的调整,建立健全建筑行业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施工规范,使建筑企业有法可依、 有规范可参照,以适应社会及建筑行业发展的需要。
建筑行业安全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均应积极地参与到工程施工安全监管中来。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建筑行业安全事故数据库",对建筑企业进行动态监管,对工程项目的审批、工程施工、竣工验收、档案整理等,相关部门均应严格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报施工单位,督促其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单位列入黑名单。同时,电视、报纸等媒体也应关注建筑施工项目安全,对重大安全事故予以曝光。
2 加强安全教育,注重安全专业人才培养
目前,建筑从业人员60%以上是农民工,这些农民工从农村进入城市,从农民转为工人,他们的知识结构,工作方式,习惯意识等,还不能适应建筑业的特殊工作条件和环境,他们普遍未经过正规的培训和教育,缺乏应有的安全知识和安全防范意识.从而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因此,建筑施工企业要加强岗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让每一个员工掌握安全技能,为自己的安全行为责任。凡是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都必须进行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操作技能的学习,并进行严格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场。对特种岗位作业人员一律凭劳动管理部门颁发的操作岗位证书上岗;对进入施工现场持证的架子工必须定期进行体验;对施工生产中违章指挥的管理人员进行严励的处罚;对施工生产中违章操作员工一律停工,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罚。使从业人员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安全操作技能,降低每个岗位的事故发生率。
目前我国安全专业人才极度匮乏,政府已在一些高校开设安全专业,为社会培养了一批安全专业人才,这些安全专业人才在安全生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安全专业人才培养起步比较晚,师资力量还比较薄弱,课程配置及人才培养模式还需进一步探讨,刚毕业的安全专业学生实践能力比较差,因而,政府应对该安全专业人才培养进行扶持和引导。
3加强现场安全监督
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施工现场材料、设备的检查,重视原材料的采购并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杜绝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对施工人员造成伤害。加大对安全工作的投入,完善各种安全设施。
四、结束语
由于建筑工程项目具有结构复杂、 建设周期较长、 机械化程度较低、 施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人口流动性大等特点,建筑业安全事故频发。频发的安全事故已经严重阻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以及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要改善建筑业安全现状应从建筑施工现场安全影响因素出发,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加强安全教育,注重安全专业人才培养;改善相关企业自身管理;加强现场安全监督。
参考文献:
[1]建设部.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2004-2007年度)[Z].2005-2008.
[2]楚秀娟,傅贵,李娟娟.一切建筑事故都是可以预防的[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7,17(4):88-93.
[3]傅贵,李宣东,李军.事故的共性原因及其行为科学预防策略[J].安全与环境学报,2005,5(1):80-83.
现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陆续制定并颁布了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确实已经初步建立起了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架构。但该法律体系在运行的实效上,与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安全生产形势的客观需要还存在一定差距。1.部分法规、规章缺失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正发生着巨大变化,企业间的兼并、收购、分立或重组不断发生,国家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安全生产工作需要面对未曾有过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在具体的生产过程中,我国的生产企业普遍存在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不足、职业病预防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因此,急需加强并规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市场安全准入、职业危害预防防治、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等方面的工作,目前这些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不少尚未制订,无法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2.部分立法质量不高由于立法前期阶段的调查研究做得不够充分,草案的征求意见范围也不够广泛,立法的社会公众参与度较低,导致现行部分安全生产法规、规章的立法质量不高,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不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执行起来有难度。3.法律法规、规章更新不及时受立法机制和立法技术等因素制约,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中,有的颁布实施已经十余年仍未进行任何修订,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不利于依法治理安全生产。如安全生产事故法律责任追究过轻、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获得赔偿较低就是其中比较突出的表现。4.安全生产标准法律强制力不足安全生产标准是安全生产的生命线。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国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标准,对促进安全生产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据统计,以煤矿安全标准为例,现有煤矿生产标准715项,现行496项,废弃183项,废止26项,即将实施10项;其中煤矿安全生产标准81项,现行73项,废止8项[2]。我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要求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执行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这些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可以视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但这些标准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立法,没有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颁布实施,法律强制力也有所欠缺。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完善
1.《安全生产“十二五”立法规划(征求意见稿)》目前,国家出台了《安全生产“十二五”立法规划(征求意见稿)》,该规划试图“加快制定修订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四部法律、行政法规;启动制订修订安全生产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等三部法律、行政法规;完成60多部规章的制订修订”。规划提出,“要加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冶金等重点领域的立法,加强中介机构、应急管理、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等重点工作的立法”,目标是“力争到2015年末建成基本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2.对《安全生产“十二五”立法规划(征求意见稿)》的修改与补充笔者尝试对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其规制的内容进行归纳,将其划分为八个大类。①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这无疑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最重要内容,安全生产的日常内容就是生产管理,因而事关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实际上就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主体部分。当然,生产管理还可以进一步细化、细分为生产规程、职能管理、科技支撑、监管监察、事故处理、事后赔偿等方面。正是因为这一方面是安全生产真正的主力内容,太过重要,所以综观目前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生产“十二五”立法规划(征求意见稿)》,对此考虑得都比较科学完备。不过笔者认为,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十二五”立法规划对事故处理和事后赔偿这一部分的考虑略显不足,这部分如果缺乏明确而科学的法律支撑,会对平抚家属情绪、安定职工人心、尽快恢复生产、尽量减少损失造成不小的负面影响。所以,理应制订相应的事故处理和事后赔偿法规。②应急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在我国当前初步成型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应急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非常缺乏,常常在安全事故发生之后,名义上启动了“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但实际上往往组织不力、调度不灵、现场混乱。虽然《安全生产“十二五”立法规划(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在行政法规层面制订《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但仅靠这一部法规难以解决所有的事故应急处理问题。“十二五”立法规划中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现场管理办法》纳入安监总局的部门规章,笔者认为,这样的立法层级难以保障现场应急救援调动的强制执行力,应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予以颁布实施。③劳动保护与卫生防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安监总局和卫生部已有部门规章予以一定程度的保障,目前需要进行适时修订和一定程度的规章制定,“十二五”立法规划中已经作出了考虑。如修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安监总局和卫生部联合修订);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和卫生部联合制订)等。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现有的法规、规章在这一方面有所涉及,但不够完善,“十二五”立法规划中作出了较为适当的考虑。如制订《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修订《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⑤中介服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现有的法规、规章在这一方面的规定显著不足,更谈不上完善,“十二五”立法规划中作了相应的立法规划,如制订《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管理办法》、制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⑥安全评价与市场准入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在我国当前初步成形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安全评价与市场准入方面的法律法规是比较缺乏的,已有的少量规章也早已不尽合理。虽然安全生产“十二五”立法规划中提出了修订《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但恐怕仍难以应对现实需要。笔者认为,应当制订《煤矿企业安全评级实施办法》、《矿用设备产品安全认证管理规定》等规定用以规制安全生产、特别是矛盾突出的矿山安全评价与市场准入。⑦财政支持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生产“十二五”立法规划中把《安全生产应急物资储备和征用管理办法》纳入安监总局的部门规章,就现实情况来看,这样的立法层级难以保障其现场应急救援调动物资、财力的强制执行力,应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予以颁布实施。⑧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国的各级政府机关长期以来已经形成了“内部文件”、“内部传达”等思维和行动模式,加之各级官员对其政绩、“政治前途”的考虑,安全事故一旦发生之后,社会公众往往得不到真实的信息。因此,有必要在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基础之上,以更强有力的方式促使信息的真实公开,确保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笔者认为,安全生产“十二五”立法规划中把《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纳入安监总局的部门规章,这样的立法层级无法保障其强制执行力,应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予以颁布实施。3.安全生产标准的法律化安全生产的各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规范安全生产的生产、管理和技术操作各个方面的准则与规范。目前我国的绝大多数安全生产标准,如《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煤矿采掘工作面及主要通用安全检测规范》(LD/T90-1996)、《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T1004-2006)等都还只是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充其量只具备部门规章的效力等级,在强制力保障方面有相当大的欠缺。在这方面,一些国家的做法值得我们参考借鉴。以美国为例,美国《联邦法典》(矿产资源卷,1998年颁布)第75部分就是地下煤矿的强制性安全标准,《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的内容即是以“井工煤矿法定安全暂行标准使用范围”为主。这种做法,就是把安全标准、技术规程写入法律之中,以法律的形式颁布实施,这样不仅起到了将法律条文具体化、可操作化的作用,而且使这些标准和规程有了强制性实施保障[3]。我们可以考虑借鉴这样的成功经验,将重要的安全生产标准以附件的形式随同法律法规颁布,使其在强制力上有较大提升。
作者:吕波 单位:南京工业大学
关键词:旅游;景区;安全防护;秩序维护;策略
1 注重旅游景区安全防护及秩序维护的现实意义
旅游业逐步呈现出乐观的发展前景。因此,旅游景区的各项管理工作总是处于如火如荼的开展状态。毫无疑问,旅游景区内的安全防护工作及秩序维护工作是旅游业发展的重中之重。首先,景区安全防护及秩序维护能够直接影响游客对景区的认同感和满意度,一旦游客满意,不仅能够给游客带来好的心情,也能够通过游客达到一定的宣传作用;其次,景区安全防护与秩序维护也是景区实现长远发展的必备条件。安全防护工作做得好,景区秩序维护得好,能够吸引更多的游客,旅游业的发展前景必然良好。
2 影响景区安全防护及秩序维护的消极因素
尽管景区安全防护工作及秩序维护工作得到业界的普遍重视,其现实意义也被业界所深刻理解。但是,现实中仍然存在一些消极因素影响着景区的安全及秩序。
2.1安全意识不足,制约安全防护水平的提升
首先,景区管理人员思想散漫,对安全防护及秩序维护工作并未给予过多的重视,他们认为景区的工作做得已经很到位,没有提升的空间,因此,严重忽视了应当尽到的责任;其次,游客本身对于安全与秩序的重要性并未从内心给予认同,致使旅游过程中容易出现一些安全事故。
2.2安全防护机构不完善,影响景区安全及秩序
很多景区内并未设置安全防护机构,致使出现事故时无法及时有效的进行处理解决。即便有些景区设置了安全防护机构,多数时候也是临时设置,不具备长期性。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必然影响景区的正常秩序,不利于景区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3景区设备设施无法及时更新,容易引起安全事故
目前,很多景区的设备设施过于老化,不能及时检测安全系数。因此,很多安全事故都是因为设备设施老化而造成。可见,老化的设备设施是景区安全事故的潜在隐患。
2.4法律法规相对落后,无法适应旅游业发展形势
当前,关于旅游景区安全防护与秩序维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较为匮乏。一旦出现了安全事故,影响景区运转秩序,极为缺乏事故处理依据,致使很多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被耽搁甚至扩大化。
3 实现景区安全防护与秩序维护的有效策略
既然景区安全防护与秩序维护工作已经得到业界的普遍认同,那么,面对景区现有的不良现状,我们必须果断采取措施,做到有的放矢,大力提升安全防护与秩序维护工作水平。
3.1增强双方安全意识,共同提升安全防护水平
首先,旅游景区工作人员要明确自身的职责。毕竟,景区是给游客带来身心愉悦的地方,如果出现安全事故,影响正常秩序,是游客及景区都不愿看到的场景。因此,工作人员要以身作则,及时履行职责,即便出现安全事故,也容易被及时发现,处理在萌芽状态。其次,游客本身也要遵循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规定,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理智的控制,对于不允许进入的区域坚决不要进入,以免以外发生,对景区与游客都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3.2设置专门安全防护机构,将则落实到个人
景区旅游事业的平稳发展离不开安全防护机构的大力推进。因此,旅游景区必须要设置专门的安全防护机构,并将发挥责任落实到个人,使工作人员在防护责任的制约下,更加谨慎周全的投入工作。当然,在事故发生后,可能会促使其他一些部门参与进来,比如当地政府、保险公司等,景区应当将与政府、保险公司等部门实现事先沟通,这样,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可以实现及时的处理,使事故控制在最小程度内及范围内。
3.3完善更新景区设备设施,增加设备设施安全系数
2003年,赵州桥景区的阅览室因为电线老化发生了火灾,严重影响了正常秩序,使景区的游览秩序受到了严重的威胁。因此,景区的设备设施应当及时更新完善,设备设施往往要与社会发展及旅游业的发展相适应。如此,景区设备设施的安全系数便会提高,必然会使广大游客受益,使景区的秩序处于高效运转的状态,必然也会提升景区的经济效益。
3.4完善构建科学法律法规体系,以备适应旅游业发展形势
旅游业的大力发展需要借助国家旅游政策的力量。然而,旅游业的发展同样需要法律法规的切实保障。旅游景区的安全防护及秩序维护通过法律法规的调整与指导,必然能够达到经济效益的目标,也会满足广大游客的内心需求,实现广大游客的内心愿望。可见,法律法规可以将旅游景区的发展推向更高的层次。最终,完善法律法规,并构建科学的法律法规体系,定能使旅游业拥有更为乐观的愿景。
4 结语
我国旅游业呈现出蒸蒸日上的良好势态。那么,景区的安全防护与秩序维护工作必然要抓紧,要实现全方位的体现,多角度的体现。这样,景区在带给游客美好心情的同时,也会带给游客更多的安全感。最终,旅游景区才能在安全环境下收获良好的秩序。
参考文献:
[1] 张素娟,旅游景区安全问题浅析――以石家庄旅游景区为例[J],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3):3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