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6 09:33:2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企业的社会责任观,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道理的存在是有好处的,因为它可以给后人提供经验,避免犯错误,争取更进步。从实践中总结经验是必然的规律,这对于人是这样,对企业也是如此。就眼下中国的企业界而言,如何总结经验无疑是最重要的。中国经济从计划走向市场,从固步自封走向开放已经经历了30年。30年对一个人来说是而立,对企业来说是从创业期步入成熟期。本专栏问世的目的就在于跟诸位看官切磋一下中国企业界的真知灼见,八卦巷议。以便对中国企业的长足发展提供一些可资借鉴的“道”。并希望这些“道”会对而立的中国企业和企业家有所裨益。
好,开张!
诸位看官看到这个题目可能会有些诧异,也许会嘀咕本文是不是“水煮”一类的胡扯。且慢,个中原委且听本人细细道来。
企业社会责任(CSR)的确是舶来品,这个没错。但企业可不是舶来品,有企业自然有社会责任。那么中国企业也有自己的企业责任和企业责任观。而且,中国传统文化里有很多关于社会责任的精彩言论。比如说,做生意要注意生态平衡,不能“竭泽而渔”。对员工要厚待,“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甚至说“得道多助,失道寡助”等等。这里说的道就是做生意要顾及利益相关方,不能一味自己捞银子。
好,闲话少说,言归正传。
大家都知道孔子是个大圣人,或者说是个大学者大教育家吧。孔子从小很苦,3岁没了爹,7岁没了娘。但孔子胸怀大志,靠自学成才,并投身仕途,在鲁国做到司寇这样大的官。按理说,他完全可以舒舒服服地在衙门里混饭吃,只要不搞,不想篡权谋反,名车豪宅的日子是唾手可得的。但孔子是个有伟大理想的人,他看到天下大乱,道德沦丧,自己的志向又实现不了,就毅然下海自己创业了。
孔子下海也是有自己考虑的,第一他没资金,第二又没什么人脉和背景。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只有一个――知识。所以孔子办了个私学。当时也就跟新东方的俞敏洪差不多,属于民办教育。孔子办学最辉煌的时候据说有生源3000,比较牛的高材生有72个。3000多学生在当时很厉害了,几乎跟一个小国的常备国防军的数量差不多。
作为一个民间教育企业,孔子要的学费很少,他不要钱,要“束”也就是干肉条。算是对利益相关方很低的要求了。而且,孔家大学是流动讲学,从一个国家路演到另一个国家,也不存在什么环保问题。孔子身兼大学校长、教授和体育老师,有时甚至做杂役。对教学和学校管理以身作则。当然,孔子也是个大慈善家,他自己没什么钱,但看到路上有穷人,会派子路去救济。
孔家大学对社会最大的贡献是培养了一批高级的知识分子。比如子贡、冉求等都是良相级别的,还有一些如子路这样的大将,最不济的也有颜回这样的社会贤达。可以说,孔家大学是孔子社会责任观的具体体现。
[关键词] 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生态 生态平衡
近年来,无论是媒体关注的“血汗工厂”,还是政府机关所倡导的企业社会责任,无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所关心的产品质量问题,还是社会公众所呼吁的企业良知,企业对股东等控制人、所有人之外的其他个人与群体所承担的义务与责任既不是一个“突如一夜春风”的新鲜事物,也不是一个经济社会高度发达条件下的专利。只要把企业放在社会生态的背景下来仔细辨析就不难发现,企业自诞生之日就不得不在满足股东利益的同时或多或少地满足着其他利益群体的种种需求,而这些需求之间也并不总是和股东利益的追逐相冲突。因为,从根本上来说处于社会生态系统中的企业作为一个组成部份,其生存和发展的利益需求是不可能脱离外部而独立存在的,其自身利益的实现必然要求其对外部承担一定程度的责任和义务。而当前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不过是其在这种生态系统内自我调节的延续,是企业内外部关系发展到新的生态背景下为实现系统平衡所产生的必然结果。
一、从生态的角度解析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之争
企业社会责任观念发端于美国,然而对于其概念的界定则众说纷纭。早期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倡导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乃是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之外应承担的维护和提升社会公益的责任。即企业及其管理者除要承担对于企业股东的义务外,还要履行对企业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义务。然而与此同时,部分学者对于“企业社会责任”一词的提出颇有争议,从而也引出了对于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认识的截然不同的观点,形成了企业社会责任倡导派、支持派与反对派之间的对立。至今对于什么是企业社会责任仍然没有明确统一的回答。在一些调查报告中,企业和社会公众对此各执一词,对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的满意度也颇有差距。 当然在这场争辩中也不乏中庸者试图调和二者的关系,对于概念进行折中分析。从法学角度而言,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应该是比较宽泛的。尽管部分学者仍然坚持企业社会责任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应该是体现在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方面的责任。由此,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百家争鸣时至今日仍然如火如荼。
然则毋庸置疑,企业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其目标的经济主体。无论企业的规模大小,所用技术先进与否,投资者的投资收益率高下与否,都无法回避也无需回避这样一个目标诉求。也正是秉承这样的经营目标,企业在不断提高自身竞争力的同时,也推动了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环境的大变革。故,企业及其管理者对于股东而言,需要努力实现利润、效益最大化的经济责任是无可厚非的。那么企业是否还需对股东以外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承担相应的责任呢?按照各国的通常理解,此所谓企业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之构成部分,系指在股东以外,受企业决策与行为现实的和潜在的、直接的和间接的影响的一切人。具体包括企业的雇员,企业产品的消费者,企业的债权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资源和环境、社会保障和福利事业的受益者等方面的群体。对于以上提问的回答恰恰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应有之义。故,所谓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提出,实则是企业在社会经济发展速度加快,资源短缺、环境不断恶化,并且伴随着劳资冲突不断升级的背景下,自身的一种本能的应对之举。
二、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与企业生态环境
在生物学中,良好运作的生态系统是世间万物得以悠然生息的基础。在食物链的链条中,各种生物处于不同的环节,相互之间存在紧密的依附关系。只有维持相对的平衡,万物才能得以各得其所。当然,生物界的生存规则也可以成为社会经济活动中企业赖以存续的基本准则。由于任何一个企业都有其生存周期,如何尽量延长企业的生存周期,提高每一个阶段企业价值的实现程度,是企业广泛关注的问题。同时,在企业生态系统中,消费者和员工与企业之间存在相互依附关系。故,为了应对自由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的“货币投票”对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产生了具有终极影响力的作用。为此,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开始遵法度、重伦理、行公益。其中通过制定内部生产守则(或者工厂守则,企业规则)来改善劳动条件,提高雇员薪资等逐渐得到企业界的认同。这也成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企业而言,承担社会责任,意味着将会得到一个双赢的满意结果。这正是“责任竞争力”理念的意旨所在,即“责任竞争力= 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的专业化优势”,企业运用自身的专业优势,解决社会、环境、员工等方面的问题,使得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经济效益也得以同步提升,即企业的责任竞争力得到增强。这是企业与社会的双赢之路。将这样的理念融入到企业经营中去,将企业专业化优势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得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竞争力同时得以提升,将是企业铸造未来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今日的中国,其区位优势明显,主要包括巨大的市场潜力、稳定的政治环境、廉价的高素质劳动力、良好的基础设施和优惠的投资促进政策。这些对跨国公司产生了强烈的吸引力。如世界500强跨国公司中已有400多家进入我国。我国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世界工厂”,成为欧美国家的主要贸易伙伴之一和跨国公司的最主要采购中心。其中尤以浙江省的外向型经济为典型。浙江省的民营企业最为活跃,但从事的外贸出口行业仍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如纺织业、服装业和玩具业等。而劳动密集型产业历来是劳工权益保护的薄弱环节,也是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关注的重点。在这样的现实条件下,企业社会责任成为某些国家进行国际贸易保护的重要工具,似乎将其和劳工标准、人权标准等同视之。由此,为了应付采购商的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状况调查,为了取得来之不易的外贸订单,造假成为部分企业的家常便饭。如此一来,企业社会责任在逐渐成为企业家的一种形象宣传,正在变得越来越作秀。由此,引起一种追问: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目的到底是为了维护劳工权益,还是企业为了取得更大经济效益、提升自身声誉的一种手段?显然,我们希望企业社会责任运动能够取得前者的作用,但如何实现这样的目标才是需要人们关注的重要问题。
三、社会生态的和谐与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建议
既然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实质意义在于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工待遇,推动社会经济的增量扩张,最终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那么,这不仅仅是一种运动,也不仅仅是企业提升自身声誉的一种手段,更不应该成为企业的“遮羞布”,而是企业在获得自身经济效益的同时,真正履行在环境、人权、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等方面负担的义务,进而通过外部生态的改善和可持续发展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更为有利的条件。因此,通过外部机制的确立促使企业社会责任的落实,尤其是通过加强我国工会组织的力量,通过完善各行业协会机制,真正实现由企业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要比由政府这个社会生态的组织者来进行直接配置更为持久和健康。故,企业社会责任在立法导向上,立法者和政府所追求的不应该仅仅是直接为企业设定形形的标准,而应该是企业生态系统中各个生存者之间的比例平衡。立法模式应该更倾向于社会力量之间的调节而不是以政府甚至是法律来代言各种社会力量的诉求。
就具体立法而言,笔者建议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以促进企业社会责任和社会和谐生态的建设:
第一,加强我国工会组织的权力。坦率地讲,中国工会的职能还没有发生根本性变革,从某种程度上看中国工会仅仅起到一种类似于第二行政组织或群众性组织的作用,根本没有起到市场经济集体谈判组织者的作用,更没有展现出它在劳动力市场中强大的工资议价能力。中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中,基本上不会出现工会与管理层的严重冲突。因此,建议在《工会法》中或者在其实施条例中,增加相应的条款以提高工会组织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例如,可以规定凡属于《公司法》中规定的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本企业或者直接上级工会的工会委员;各工会中脱产的专职委员不得担任任何营利性机构的职务,其直系亲属如果担任与该工会具有利害关系的营利性机构管理职务时,该工会委员在相关事宜的表决或决定时应当回避。更为有效的做法是,彻底改变《工会法》中的工会组织方式,废除按照行政区划组织工会的有关条款,取消“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的规定 ,赋予各企业、各产业工人自行组织和自由组织工会的权利,在宪法和工会法中承认工人的自由结社权和罢工权。
第二,在《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提高对劳动者的保护标准,降低企业用工的随意性。比如,明确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规范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凡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作为解除条件的必须由企业证明员工在签署合同时已经知悉该规章制度的存在,并且该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更重要的是企业必须证明该员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给企业造成了严重损失。对于企业的各种违法和违约行为原则上应当明确在诉讼中由企业承担举证责任,并且提高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赔偿标准,在劳动合同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第三,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责任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办法中加强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企业产品质量违法成本,提高消费者针对产品质量和服务违法问题的诉讼积极性。例如,应当修改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欺诈性销售行为的赔偿从消费金额的两倍的规定,大幅度提高惩罚性赔偿的金额,引入公益性诉讼制度,允许消费者协会或者个别消费者代表全体消费者就企业的欺诈性经营行为提讼,并且明确推定企业在某一产品或服务上的欺诈可能和已经获得的利益适用于其全部同一产品和服务,并对企业同一产品和服务的全部销售进行惩罚性赔偿。其次,还应当明确对于消费者因产品质量或者服务提起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企业全额承担。此外,还应明确规定对消费者的损害赔偿中应当包括对消费者的精神损害赔偿,并提高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标准。从整体上提高企业在产品违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成本。
第四,推进社会慈善立法,为企业参与社会慈善事业提供完善的法律机制。包括为企业捐赠行为提供法律依据,明确企业捐赠的方式、公益捐赠和商业赞助的区别,明确企业慈善捐赠中的税收问题,推出鼓励企业参与慈善捐赠的措施,建立职业化的慈善机构,完善慈善捐赠渠道,规划捐助信息。各地区还可以结合本地慈善事业和企业状况制定适合本地区特点的慈善地方法规和规章,为地区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律制度保障。
第五,推动民间团体参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立法的进程。在涉及到企业社会责任的有关立法中,可以充分发挥民间团体的作用。例如,在环境保护领域的民间环保组织,在消费者权益领域的消费者协会,在农民工保护领域发挥农民工输出地的民间和非政府机构的组织作用等等。不仅应当在立法中征询这些民间团体的意见,而且应当允许民间团体向立法机关提交立法建议,并参与立法草案的编撰。在某些领域还可以由民间团体参与执法监督。
参考文献:
[1]王佑:血汗工厂黑幕:机器罚你站12小时.第一财经日报, 2006年6月15日
[2]何海涛: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调查.华人世界,2007年第5期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 社会贡献率 财务绩效 内部治理结构
一、引言
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受到内外部环境中各类因素的影响。田虹在《企业社会责任及其推进机制》中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因素可以分为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次,分别对应企业外部、中介结构和企业内部三类影响因素。Carter&Jennings采用消费品制造企业作为样本,研究顾客压力与采购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顾客压力与企业采购社会责任之间显著正相关关系。王晓巍、陈慧建立了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价值的关系模型,表明企业对不同的利益相关者承担社会责任对企业价值存在促进作用,二者之间的正相关关系明显。基于上述研究结论,在企业社会责任变量的选取上,应反映企业的各方利益群体。规模大的企业更容易受到媒体和公众的监督,因而更注重履行企业社会责任。陈智、徐广成研究发现,企业规模越大,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就越好,二者之间的正相关关系显著。而谭宏琳、杨俊在研究公司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时,发现企业规模与企业社会责任存在显著地负相关关系。本文从企业微观视角出发,分析企业财务状况、股权结构和高管董事会权力三类因素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探究微观视角下企业内部因素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机制。
二、研究设计
( 一 )研究假设 (1)企业财务绩效。企业实际拥有的资源决定了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水平。Preston&O’Bannon对67家公司11年间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之间存在双向正相关关系。田虹分析了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的相关性,发现当期及前三期的企业绩效与企业社会责任的正向关系显著。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企业盈利能力对企业社会责任存在正向影响
假设2:企业成长能力对企业社会责任存在正向影响
假设3: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对企业社会责任存在正向影响
假设4:企业负债不利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
(2)高层管理人员因素。McGuire eta1. 研究了企业社会责任与高管薪酬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发现企业高管薪酬结构有利于企业社会责任感的增强。Jensen认为,当CEO兼任董事长时,会强化CEO对董事会的控制权,不利于董事会职能的发挥。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5:高管薪酬对企业社会责任产生正向影响
假设6:两职兼任情况不利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
(3)董事会特征。陈智、徐广成研究后发现,董事会规模与企业社会责任呈显著地负相关关系,过于庞大的董事会规模反而不利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此外,还发现企业社会责任与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据的比例等因素亦存在显著相关关系。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7:董事会规模对企业社会责任存在负向影响
假设8:提高独立董事比例有利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
(4)股权结构。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国有股代表政府对企业的控制状况,国有股比例增加的会使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而流通股自由转让的特征使市场对企业形成约束,因此流通股的增加也会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法人股股东直接参与公司决策。因此较高的法人股比例可以促进股东利益与企业立于趋于一致,充分发挥股东的监督作用。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9:国有股比例与企业社会责任呈正相关关系
假设10:流通股比例与企业社会责任呈正相关关系
假设11:法人股比例与企业社会责任呈正相关关系
( 二 )样本的选取及数据来源 选取沪深两市24家新能源类上市公司2006年至2010年共五年的相关数据,得到120个样本观测值。所用数据均来自巨潮资讯网公布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全部由作者手工筛选录入。
( 三 )模型构建 本文建立面板数据的多元线性回归模型验证研究假设。模型如下:(1)用于检验财务绩效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SCRit=α0+α1TAGRit+α2MOIGit+α3PGit+α4AGEit+α5SIZEit+α6LN_GDPit…(1)。(2)用于检验董事会特征及高层管理人员因素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SCRit=β0+β1DSIZEit+β2ROIDit+β3DUALit+β4EPit+β5AGEit+β6SIZEit+β7LN_GDPit…(2)。(3)用于检验股权结构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SCRit=?酌0+?酌1SLit+?酌2PLit+?酌3GLit+?酌4AGEit+?酌5SIZEit+?酌6LN_GDPit…(3)。
( 四 )变量定义 社会贡献率是企业社会贡献总额与平均资产总额的比值,用来衡量企业运用全部资产为社会创造或支付价值的能力。企业社会贡献率的计算公式为:企业社会贡献率=企业社会贡献总额/平均资产总额*100%(企业社会贡献总额=员工工资、劳保退休统筹及其他社会福利支出、利息支出净额、净利润、应交或已交的各项税款、社会捐赠支出等。)选取企业现金流量表中的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支付的各项税费、分配股利与利润支付的现金来反映企业社会贡献总额中除社会捐赠之外的各项支出,社会捐赠支出由年报中披露的数据进行核算整理。(1)财务绩效变量:选取可代表企业经营能力的财务指标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财务绩效影响因素:用总资产增长率反映企业成长能力,主营业务增长率反映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利润增长率反映企业盈利能力,资产负债率反映企业风险水平。(2)董事会特征及高层管理人员变量:选取董事会规模和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总人数的比例来反映董事会的基本特征。选取董事长与总经理是否由一人兼任以及高管薪酬中前三名薪酬总额来反映高层管理人员因素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3)股权结构变量:考虑样本公司股本结构信息披露的实际情况,选取国有股比例、流通股比例、法人股比例三个指标来反映企业的股权结构。分别用年度调整后的国有股、法人股、流通股占总股份的比例来表示。(4)其他变量:选取企业年龄,用总资产的自然对数表示的企业规模,企业注册地所在省份的GDP水平作为模型的控制变量。详细的变量定义及计算方式如表(1)所示
三、实证检验分析
( 一 )描述性统计 由表(2)可以看出:总资产增长率和主营业务增长率的波动较大,不同企业的规模增长速度以及主营业务的扩张速度存在差异。利润增长率的标准差达到了4.13,表明不同企业间利润的变化情况差异很大。同样,不同企业间的董事会规模、流通股比例、高管薪酬的差距也非常大。不同企业间国有股占总股本的比例差距不大;而法人股的比例均值为0.22,国有股比例均值0.03,流通股比例的均值为0.72,这表明目前我国新能源类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以流通股为主。
( 二 )相关性分析 对变量之间的相关性进行检验,判断各解释变量之间是否存在显著地相关关系,以排除多重共线性的影响。具体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可以看出,各个变量之间不存在显著性的相关关系,因此可以排除多重共线性对模型估计结果的影响,进行进一步回归分析。
( 三 )回归分析 采用面板数据模型,进行F检验与似然比检验,均支持固定效应模型优于随机效应和混合效应模型。本文采取固定效应模型检验各个因变量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程度,模型的回归分析结果如表(4)所示。从表(4)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主营业务增长率、资产负债率和利润增长率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均在95%的显著性水平下通过了检验。主营业务增长率和利润增长率均为对企业社会责任产生正向影响的显著因素,相关系数均为0.04,而资产负债率对企业社会责任产生显著负向影响。假设1、假设3和假设4得到验证。总资产增长率虽然对企业社会责任产生负向影响,但并不显著,假设2未得到验证。而在控制变量中企业成立时长也对企业社会会责任的履行存在显著影响。此外,整体模型的拟合度较高,达到了60%以上,F检验显著。这些都可以说明企业的财务绩效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物质基础,对企业能否有效积极的履行社会责任起到关键作用。表(5)的回归结果显示了董事会特征及高层管理人员因素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这些因素当中,只有董事会规模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在95%的显著性水平下通过了检验,且相关系数较高,假设7得到验证。其他因素未对企业社会责任产生显著影响的原因可能与所选企业的治理机制相关,我国企业现行的治理机制并不完善,尚未能有效地引入各方利益相关者机制来制衡企业的社会行为。引入的控制变量中企业成立时长的影响非常显著,相关系数为-0.02,这与模型一的结果是相同的。表(6)反映出在股权结构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方面。可以看出,国有股比例、法人股比例和流通股比例均对企业社会责任产生显著的负向影响。假设9、假设10和假设11均未得到验证。国有股比例较高反而不利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可能由于过高的国有股比例使得在企业实际运营过程中出现所有者缺位,造成企业“内部人”控制严重的情况,不利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流通股比例与企业社会责任呈负向关系,这可能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尚不成熟,部分投资者存在投机心理,关注眼前利益,而缺少对强企业长期运营状况的关注。
四、结论与建议
本文实证分析了微观视角下企业层面上的社会责任影响因素。研究结果表明:主营业务增长率和利润增长率均对企业社会责任产生显著正向影响,而资产负债率对企业社会责任产生显著负向影响。董事会规模与企业社会责任显著正相关。国有股比例、法人股比例和流通股比例均对企业社会责任产生显著的负向影响,其中国有股比例产生的影响最大,法人股与流通股比例与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系数相对较小。引入的控制变量中,企业成立时长对企业社会责任存在显著的负向影响。目前我国新能源类上市公司企业社会责任水平整体偏低,不同企业之间差距较大。这与企业间的治理结构不同财务绩效不同及股权结构等都有很大关系。从本文的研究中可以看出,股权结构和财务绩效是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因素,董事会特征及高管因素等尚未对企业履行社会会责任起到较大影响。因此,本文提出以下结论和建议:(1)企业财务绩效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物质基础,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负债状况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财务绩效影响因素。良好的企业竞争力和较低的资产负债率都可以使企业建立持续经营的信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2)企业股权结构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有显著影响,但由于我国企业股权结构尚待进一步改善而国内资本市场尚不完善,良好的股权结构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促进作用并不明显。因此企业股权结构的调整完善,充分发挥各类持股者对企业长期利益和行为的的监督作用1促使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3)模型三检验了企业董事会结构以及高管因素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尽管有国外研究结果表明,企业董事会结构、高管薪酬等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因素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具有一定影响,但由于我国企业制度尚未完全成熟,独立董事等群体对企业监管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内部公司治理结构,这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保障机制。
参考文献:
[1]田虹:《企业社会责任及其推进机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年版。
[2]王晓巍、陈慧:《基于利益相关者的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价值关系研究》,《管理科学》2011年第6期。
[3]田虹:《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的相关性——基于中国通信行业的经验数据》,《经济管理》2009年第1期。
[4]陈智、徐广成:《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影响因素研究—-基于公司治理视角的实证分析》,《软科学》2011年第4期。
[5]谭宏琳、杨俊:《公司社会责任对公司治理及其绩效影响的实证研究》,《工业技术经济》2009年第7期。
[6]CARTER C.R.,JENNINGS M.M. The role of purchasing in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A structural equation analysis.Journal of Business Logistics ,2004.
[7]PRESTON L.E.,O’BANNON D.E. The Corporate Social Financial Performance Relationship: A Typology and Analysis.Business and Society,1997.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 公司治理 利益相关者理论 融合方式
一、企业社会责任观与公司治理的关系
(一)两者的理论基础同源且最终目标相同
企业社会责任有许多理论基础,包括社会契约理论、企业公民理论、组织合法性理论及利益相关者理论等,但由于利益相关者理论既指明了对谁的责任也包含了责任的内容,因此建立在该理论基础上的CSR 观逐渐为多数学者及国内外相关组织所接受。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就是要求企业为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服务,履行经济、法律、伦理和慈善责任。
从公司目标体系的层次性来看,公司治理的目标应该服从于公司的整体目标,而公司的整体目标又由公司的本质决定。关于企业的本质,新制度经济学的“交易费用论”、“团队生产”理论、“委托”理论虽然强调的重点不同,但都赞同企业的本质是“一系列契约的连接”。公司治理机制的直接目标是为股东服务,但最终目标还是要利于企业契约的稳定,促进契约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并保持相互之间利益的平衡。利益相关者理论也承认“企业是一系列契约关系的连接”,但是它认为契约关系人不但有显性的利益相关者还有隐性的利益相关者,不同意主流企业理论将契约关系人范围缩少化的做法。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作如下总结:第一,公司治理与社会责任观的最终理论基础是“企业社会契约论”,而利益相关者理论和股东至上理论只不过是人们根据企业所处社会经济环境及自身发展阶段的不同情况,对企业契约各方力量进行对比之后,对谁应该是企业为之直接负责的对象的两种不同的判断。第二,公司治理与社会责任观两者的最终目标都是为了维持企业契约的稳定:促进契约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并保持相互之间利益的平衡。
(二)企业社会责任观为公司治理提供了正确的行为导向
企业社会责任观是一种行为理念,它的内涵会随着社会经济环境与企业发展阶段的变化而变化,特别是在实务中究竟要对哪些利益相关者负责任,对他们的哪些方面利益负责任以及这些利益相关者的重要性排序情况都会受到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影响。现实生活中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演变过程:从“创造利润才是企业的社会责任(Friedman,1962)”的旧理念发展到“企业公民说”、“社会契约理论”、“相关利益人说”、“慈善投资理论”等一系列新理念,就是社会责任观内涵具有动态性和层次性的实证。
公司治理是为了保证企业人按照委托人意志行事而进行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只有在正确确定委托人是谁的情况下,才可能保证公司治理提供的服务是有效的。企业社会责任观根据企业自身发展阶段和所处企业外部社会经济环境的特点,科学地对委托人是谁、他们对企业的预期内容以及各自的优先顺序都进行了界定,因此为公司治理指明了正确的服务对象与服务内容。而传统的委托理论将委托人固化为股东,将股东作为公司治理的唯一服务对象是不科学的,它违背了公司治理的服务对象会随利益相关者之间博弈力量的动态变化而变化的规律。
(三)企业社会责任观可以提高治理机制的效率与效果
企业社会责任观与治理机制的融合,会在治理机制中增加价值观等文化控制,使现有治理的手段更全面,同时具备文化控制手段、市场控制手段和制度控制手段。文化控制手段在单独使用或与其他两种手段的融合使用都会为治理带来正义色彩,使各种控制手段更具说服力,从而提高治理机制的效率与效果。另外,企业社会责任观在公司治理机制中的融入可使公司治理兼顾直接目标与最终目标,更好地解决现有公司治理完全按直接服务目标(股东至上)设计而导致的不利于最终目标实现的问题。
(四)公司治理为企业社会责任观的贯彻落实提供制度保障
企业社会责任观是一种理念,它可以通过影响人的思想来影响人的行为,也可以通过将企业社会责任理念融入企业内外的制度来直接规范人的行为。前一种方法因为缺少强制性与行为指导性,而对人的行为影响效率较慢,但是它的影响却带有很强的稳定性,而且一旦被人接受,则时时都能对行为产生影响,人们会主动遵守。后者对行为的影响见效快,但可能因为没有被接受而在没有规则约束时就不会遵守。在当前急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下,应该以后一种途径为主,前一种为辅。
二、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相互融合的方式
两者的融合要求社会责任观融入公司治理的有关机制和制度中,成为公司治理机制的意识形态、精神灵魂,而公司治理机制应成为社会责任观的物质基础、运行载体,从而实现两者共同的目标:促进契约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并保持相互之间利益的平衡,以维持企业契约的稳定。
(一)协调好利益相关者理论与股东至上理论的关系
在理论上要用企业社会契约论协调好利益相关者理论与股东至上理论的关系,用促进契约各方利益的最大化与利益平衡取代股东财富最大化,为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的融合提供理论支持。
(二)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观的宣传
要使不同的利益相关者明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对经济、社会和生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特别是使企业的股东与管理层相信履行社会责任有利于股东长期利益的最大化。
(三)加强法制建设,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进行规范
将促进契约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并保持相互之间利益的平衡作为公司的目标,要求各公司写进公司章程,对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权力机构中的话语权进行规定,如规定企业董事中应设立多少社会责任董事,他们在哪些事项中有什么样的表决权,从而为企业中设置社会责任机构及其责任与权力分配提供法律依据。
(四)在公司外部治理机制中融入企业社会责任观
在经理市场治理机制中,为职业经理人建立社会责任业绩档案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将经理的社会责任业绩作为市场准入门槛。在资本市场治理机制中,为社会责任履行好的公司提供优先融资、低息融资;要求企业公布社会责任履行计划及履行情况的信息,以作为社会责任价值投资者的投资参考,促进社会资金低成本、高效率地向社会责任履行良好的企业配置。在产品市场治理机制中,为企业产品与服务质量建立诚信档案并可以公开查询,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法律服务。除此以外,政府还要降低要素流动的交易费用,并为其他利益相关者维权提供制度保障。
(五)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融入社会责任观
有两种思路,第一种思路是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观点,将企业的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由核心利益相关者共享,在企业中股东与其他核心利益相关者共同承担日常治理。第二种思路依然将企业委托给股东进行日常治理,其他核心利益相关者只采取相机治理。在两种思路中,非核心利益相关者都通过外部治理来促使企业管理者对其委托责任的履行。
第一种思路的具体做法:一是将企业的股东大会改成“企业利益相关者大会”。二是在企业中设立专门的机构与人员负责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管理。包括在董事中设立社会责任董事,它是企业社会责任相关事项的最高决策层,负责对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战略进行决策,并在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人员招聘、考评、薪酬、晋升及解聘等重大人事工作中有权根据其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表现发表意见,参与决策。在社会责任董事下设立社会责任委员会,它负责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企业社会责任中长期目标与计划,与公司内部其他制度制定者一起,将社会责任理念与公司内部治理的相关制度结合起来,负责对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与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企业社会责任的公共关系管理。例如,如何将总经理受托的社会责任完成情况的衡量指标与总经理受托的经济责任完成情况的衡量指标一起构成总经理业绩评价体系。再如,在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中加入生态环境投资决策审查制度。
第二种思路的具体做法:只在企业设立企业社会责任委员会,它是企业外部的社会责任机构如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环保协会、工会、企业社会责任审计机构等在企业内部的人员安排。该机构负责对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企业每年对外公布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进行内部审计。机构工作人员部分由这些协会聘请,部分由社会审计机构聘请。他们的工资来自于国家规定的企业每年社会责任内部监督与审计费用。当企业社会责任委员会发现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重大的社会责任问题或隐患时,应马上向董事会提出抗议,同时上报企业外部的有关协会。这些协会要马上介入调查,根据问题后果严重性大小要求企业交纳社会责任风险基金。当没有发现社会责任问题时,则不得干涉企业的经营。这种方案只是在现有公司治理结构中加入了一条独立运营的利益相关者相机治理机制,它不需要强制性的对现有的公司治理制度作太多的修改,当然企业会因为这一治理机构的存在而自觉地在经营活动中考虑其对社会责任影响的大小,而且管理层由于依然只需要根据股东财富最大化这个单一目标进行经营决策,因而易于决策与执行。
总之,社会责任理念的贯彻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既需要有令人信服的理论依据,又要有推动这一理念执行的制度与环境,需要有国家、企业与社会公众的相互配合,需要采取法律、政治、经济与文化等多种手段对企业的思想与行为施加压力,使其较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1.李卫兵.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机制的构建与实施[J].江西社会科学,2012,(5).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 科学发展观 和谐社会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内涵
企业社会责任――国际社会通用术语为Corporate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所谓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求利润最大化之外,还应负有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最早发端于关于企业经营过程中劳工标准问题的争论,在随后的讨论中,企业社会责任已不限于劳工问题,还涉及消费者权益和环境保护等问题。国际上普遍认同的CSR理念是,企业社会责任主要包括四种责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慈善责任。第一,履行经济责任是企业最基本的责任。第二,履行法律责任是企业最起码的责任。第三,履行道德责任,是企业发展的根本。第四,履行慈善责任,满足社会的期望。
二、科学发展观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新要求
第一,科学发展观要求企业又好又快地发展。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说,“实现未来经济发展目标,关键要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取得重大进展。要大力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更加注重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节能环保水平、提高经济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企业是经济的微观基础,是资源的主要配置者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要承担者。因此,企业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展中的问题必须在发展中解决,发展观是用来指导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实质,是要按照更加完善的思路来实现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地发展。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及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各类企业都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把粗放型经济增长转变为集约型经济增长;把盲目地追求GDP量的扩张转变到更加注重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效益和经济增长质量上来;决不能走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各类企业都要将发展作为第一要务,通过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壮大自己的实力、增强经济效益、创造社会财富。千千万万企业发展壮大形成的聚集效应,就会推动中国经济的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就会增加社会财富的总量,从而奠定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
第二,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把以人为本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以人为本,不断满足人们的多方面要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在企业社会责任中,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人作为企业发展的根本,充分体现人的需要,切实促进人的发展。这里所说的人包括消费者、企业员工和利益相关者等,从而要求企业:1,对员工生命健康和个人发展的责任。员工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应尊重员工生命健康的权利和个人发展的权利,将企业价值与员工个人价值有机结合起来,为员工个人价值的实现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机会。树立以满足员工的需要、促进员工的发展为基础的理念,重视、善待、依靠广大员工,营造团结、健康、进取的组织氛围,激发与凝聚员工的热情和智慧,促进员工与企业的共同发展。但是,作为资本的工具,企业的目标往往从属于资本逐利的本性,视员工生命健康和个人发展责任为企业的成本,因而不遗余力地予以削减,致使员工的合理权益受损。时下频频发生的矿难事件就说明了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短视行为,注重短期的经济效益而忽视企业的长期绩效。2,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责任。激烈的竞争环境需要企业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合作,否则,竞争者就将无法生存。为此,企业往往采取价值链管理的竞争战略,与客户、供应商、竞争者组成共同利益的价值链,而要保持价值链的无缝连接与顺畅运行,各个利益相关者必须进行紧密的合作。所以,企业在追逐自身利益的同时,应该充分考虑到对价值链上其他成员的责任。在履行这一层面的责任时;企业应树立顾客为中心的价值观念,向社会提供优质的产品与服务,为顾客创造更大的价值,赢得顾客的信任与忠诚;而且将与企业发生业务关系的组织和个人都视为企业的顾客,而不仅仅局限于购买者,从而牢牢把握市场的脉搏。3,对整个社会的责任。当以人为本理念深入人心时,公众的消费偏好将含有伦理道德方面的诉求。企业从长远利益考虑,必须在公众心目中树立良好的形象。因此,企业应在更广阔的层面上承担社会责任,为个体人和整体人的生存和发展创造良好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创造良好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有利于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进而对企业的营销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以以人为本为核心的企业社会责任对提升企业竞争力和促进企业良性持续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