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6 09:33:2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安全生产的规则,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第一条依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许可证条例》《煤矿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提升本市地方(乡、镇)煤矿安全生产水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行为,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遏制和减少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地方(乡、镇)煤矿企业。
第三条本规则所指的事故是煤矿生产中。
第四条本规则所指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为《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所确定的事故隐患。
第二章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六条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组织排查。
第八条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程;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向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经批准后方可生产。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第十条煤矿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的矿长、副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培训合格后。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必须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作业。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劳保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投资人必须保证符合国家规则的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必须自觉接受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的指令。不得弄虚作假或拒不整改。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发生死亡事故或者重伤1人(含1人)以上事故的应当立即向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发生事故。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伤亡和财产损失。
并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则进行安全管理。第十九条煤矿企业的生产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则和经审批的作业设计规程进行作业。
第三章煤矿事故等级划分
第二十条煤矿发生一次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为重伤事故。
第二十一条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为死亡事故。
第二十二条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为重大死亡事故。
第二十三条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为特大死亡事故。
第二十四条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为特别重大死亡事故。
第四章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确认
第二十五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
(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四)未按规则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则人数的
第二十六条瓦斯超限作业。
(一)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二)不按规则检查瓦斯。
(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二十七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
(三)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四)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七)未按规则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第二十八条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
(一)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款规则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三)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四)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
第二十九条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一)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二)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三)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四)违反规则串联通风的
(五)没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
(八)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九)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第三十条有严重水患。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
(三)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则进行排放水的
(四)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五)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第三十一条超层越界开采。
(一)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则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三)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四)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第三十二条有冲击地压危险。
(一)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二)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第三十三条自然发火严重。
(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
(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三)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按规则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
(四)有自然发火征兆。
(五)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第三十四条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一)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
(二)瓦斯突出矿井仍在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三)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四)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
(五)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
(六)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则开采者除外)
(七)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矿井(薄煤层除外)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第三十五条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一)单回路供电的
(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第三十六条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则的范围和规模。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二)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三)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四)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则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第三十七条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
(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利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三)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
(五)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第三十八条煤矿改制期间。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一)煤矿改制期间。
(二)煤矿改制期间。
(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第三十九条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五章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及安全生产隐患的处理与罚则
第四十条煤矿企业由于违反本规则第二章所规则之一。
(一)发生重伤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以五万元罚款;
(二)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以十万元罚款;
(三)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煤矿企业由于违反本规则第四章所规则安全生产隐患之一。
(一)发生重伤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以五万元罚款;
(二)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以十万元罚款;
(三)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年度内。比照第40条和41条规则从重加倍处罚。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则第二章、第四章规则,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煤矿企业发生死亡事故的煤矿主要负责人要在当地媒体上曝光;发生重大死亡事故的煤矿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的分管领导要在当地媒体上向公众检讨。
第四十四条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煤矿企业从事煤炭生产的责令立即停产。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同时,2日内由县(市)区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县(市)区政府给予关闭,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十五条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擅自从事生产的县(市)区以上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依照本规则第四章所列各项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企业,县(市)区以上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并由原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第四十七条煤矿企业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煤作业的责令停止作业。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的罚款;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给相邻矿井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八条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四十九条拒不执行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由颁发证照的部门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五十条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国务院规则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一条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五十二条非法煤矿企业、独眼井开采的应当责令关闭。
第五十三条煤矿企业未建立入井检身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四条煤矿企业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五十五条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投资人不依照规则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投入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五十六条煤矿企业井口和作业场地内的高程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定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第五十七条煤矿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层越界开采的
(二)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三)煤矿承包经营后。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四)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或者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则的范围和规模进行生产的
(五)煤矿改制期间。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六)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擅自组织施工的
(七)煤矿瓦斯突出矿井。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
(九)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
(十)高瓦斯矿井未按规则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
(十一)不按规则检查瓦斯。
(十二)不配备瓦斯检测员或专职瓦斯检测员数量不足的
(十三)高瓦斯矿井未按规则建立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十四)井下采掘地点无风、微风、循环风、不符合规则串联风作业的
(十五)矿井不采用机械通风、随意停开主要通风机。主备扇不匹配的
(十六)矿井总风量不足的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一条半腿)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装置或者甲烷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十七)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回采结束后不及时封闭采空区、开采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的
(十八)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十九)未按规则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的
(二十)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
(二十一)未使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的
(二十二)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
(二十三)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二十四)擅自开采各种防水、隔水煤柱或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二十五)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管理人员未执行轮流带班下井制度。
第五十八条煤矿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一)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则经专门的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二)未按规则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防范事故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三)未按规则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四)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则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就任职务的
(五)未按规则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第五十九条煤矿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处以5万元罚款。
(一)伪造或冒用煤炭生产许可证的
(二)拒绝年检或经年检不合格而又不按期整顿或经整顿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转让或出租煤炭生产许可证的
(四)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继续煤炭生产的
(五)投入生产的煤矿企业经查不符合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六)未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标准《职工安全手册》
(七)未按规则提取或者使用安全费用的
(八)安全设备(瓦斯监测监控设备、通风设备、各种传感器、矿用提升绞车及其防护保险装置、人车、罐笼、电机车、矿车及连接装置、钢丝绳、变电站及防爆开关、防爆电机、水泵、检漏继电器、煤电钻等)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九)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十)未对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工作服、自救器、防尘口罩、绝缘靴等)
第六十条煤矿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一)无双回路供电或备用电源损坏或能力不足的
(二)未在有较大危险的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密闭、栅栏、主要硐室、煤仓上口、立井上口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的
第六十一条煤矿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负责人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对《特别规则》第8条第2款所列各项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和报告的
(二)煤矿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执行轮流带班下井制度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第六十二条煤矿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
(二)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责任协议的
(三)进行较危险的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
第六十三条煤矿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不按规则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十四条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拒绝、阻挠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现场检查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证件、记录等情况。挪借他矿的设备和仪器仪表应付检查或采用密闭、栅栏等手段隐藏现场作业地点或事故隐患,藏匿或销毁有关安全记录和资料的
第六十五条煤矿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
(一)矿井发现有出水征兆未采取探放水措施的
(二)矿井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未采取探放水措施的
(三)矿井接近与地表水相近的破碎带或者接近连通承压层的未封钻孔未采取探水措施的
(四)采掘作业接近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的断层、流砂层、溶洞、陷落柱。
第六十六条煤矿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以2万元-5万元罚款。
(一)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
(二)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内容及改扩建矿井投产未申办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租给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
第六十七条煤矿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主要负责人警告。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
(三)拒不执行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人员监察指令的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九条本规则的解释权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键词:安全防范意识 监督意识 提高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基本保障与前提。在企业日常的生产活动中,安全代表着企业的形象,代表着企业的效益理念。然而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由于安全措施缺陷或管理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仍频频发生,这给企业与社会造成了大量的经济损失与人身伤害。如何有效减少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成为现代企业发展必须解决好的重要课题。因此,加强有关提高人员安全防范意识与监督意识的探讨,对于改善企业安全生产的现状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加强安全防范
(1)做好对安全隐患问题的查找与排除是开展安全防范的基本前提。
提高安全隐患的整治力度。在企业生产管理中,对于现场出现的隐患问题要立即上报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对于缺乏现场整改条件的,要通过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制定恰当合理的整改措施。由于隐患具有连续性的特点,因此在整改完成后要及时进行复查,检验审核事故隐患的整改状况,从而避免同类隐患、同位置隐患问题的反复发生。对于隐患的整改过程要坚持持续性原则,将隐患整改纳入到生产管理制度体系中,并建立隐患检查岗位负责制,提高全体职工的责任意识与安全意识;对于未按照规定标准进行隐患整改的个人及单位要予以惩罚,对于缺乏安全意识及责任意识的个人要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素养。
(2)隐患处理要坚持从细节入手。在企业生产中,由于安全隐患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其在正常的生产过程中很难被发现,若长时间得不到有效处理,隐患问题会逐渐扩展直至引发重大安全事故。因此,在隐患处理时要提高警惕,从细节入手,按照生产管理流程和规定对生产中的各项设备、各项环节进行检查,确保不安全生产条件能够被及时排除。[1]
(3)提高安全隐患认识。安全隐患问题是企业生产中面临的重要问题,其处理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关系着企业生产的整体安全性。任何事故的发生都需要一定的隐患条件,有的隐患条件会很容易发现,然而有的隐患条件却非常隐蔽,若不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则很可能给企业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因此,在企业生产管理中,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安全隐患整治的重视程度,提高对隐患问题的认识,与各级单位协调配合共同参与安全隐患的处理。
二、提高人员安全意识
在企业生产管理中,职工安全意识的形成是一个系统的过程,需要采用系统的方法原则才能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与监督意识。提高人员安全意识的措施有:
1.加强安全规章制度的制定
制度是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有章可循的基本条件,在生产管理中采取的违章处罚、技术交底、安全教育等措施都是为保证职工在日常生产中能够遵守规章、安全操作,在意识与行为层面上实现对安全责任的强化。因此,企业生产管理单位应当从基础做起,同基层管理人员与职工共同采取措施保障安全规章制度的实行。(1)做好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在日常生产管理中要多样化、多形式的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开展安全生产及操作知识竞赛,定期组织相关安全生产模范进行安全规范及经验讲座,通过多种教育与培训活动使安全防范意识得以确立,从而提高生产的安全性;(2)做好生产前的安全交底与技术交底。在企业生产前,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与安全监管人员对职工进行全面的技术交底与安全交底,确保工作人员对生产活动中的各项工序、各环节的技术及安全要点都熟练掌握;另外安全管理部门要做好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于生产设备中常出现安全问题的部位要加强安全监管,确保企业生产的顺利进行;[2](3)加强安全规章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要综合分析当前企业生产的管理现状,按照行业生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保证制度规则的可操作性与有效性,以此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行为制约。
2.强化安全规则的执行力度
在安全规则制定建立完成后,如果工作人员未对规则形成积极有效的认识,便不能完全发挥安全规则制度的作用效果。虽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较高的强制性,能够对未按照规定进行生产操作的人员实施处罚,但若仅仅从行为层面上机械的执行规章制度,仍不能有效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若认识上存在严重的偏差,甚至会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加强安全规则的制定的同时,做好对工作人员的安全规则教育,详细介绍安全规则制定的重要性与意义,并分析各项安全规则细节的必要性,通过安全事例与事故引起的损失描述来让全体职工提高对危险源的认识,使职工能够从思想上重视对规章制度的执行与操作。
3.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
安全生产管理的最优目标就是通过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参与实现最佳的安全管理。而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参与过程就是其主观能动性发挥的过程。在企业生产管理中,要加强工作人员自觉行为规范的养成,使其在思想层面形成基本的安全意识,在理解认识安全规则的基础上自觉的遵守安全规则;要重视工作人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促进工作人员之间能够互相监督、互相提醒,在安全操作的过程中注意安全隐患的发生与预防;要让工作人员了解生产操作环节的原理与基本内容,掌握基本的安全防范知识与技能,使其能够自觉分析危险事故的特点及形成原因,由此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3]
三、生产安全的基本保障
生产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的过程,其不仅需要全体职工的规范操作与安全管理部门的严格监督,更需要其他保障条件来促进安全管理的顺利实施。
(1)企业领导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重视。通常来讲,安全生产管理的重点就是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而职工安全意识的提高与企业领导对安全问题的重视是相辅相成的,只有企业领导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才能不断提高;相反,若企业领导只是从形式上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人员也只会从表面上遵守安全生产规则。因此企业领导应当先提高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切实将“安全第一”的基本生产原则放在首位,对于安全措施为开展到位的要坚决禁止开工,对于未解决的安全问题要坚决不放过,时时刻刻强调安全问题,方方面面重视安全生产管理,从形式到内容、从思想到行为、从开工到竣工,将安全落实到生产中的每一环节,由此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基本的保障条件。[4]
(2)安全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与工作人员的职责意识提高。安全管理人员是安全生产管理直接操作者,而工作人员是企业生产的直接操作者,管理人员素质的提高与工作人员责任意识的提高是保证安全生产管理与企业生产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四、结束语
人员安全防范意识与监督意识的提高将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改善,因此,相关管理人员应当加强有关人员安全意识提高措施的研究,总结企业生产中的安全教育技术措施与管理措施,从而逐步提高企业全体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与责任意识,减少安全问题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何立光,杨朝明.抓好职工安全教育培训 全面提高职工安全素质[J].川化. 2011,12(29):62-63.
[2] 党浩宇.强化安全教育培训 提升职工整体素质[J].中国煤炭工业. 2012,13(14):74-75.
[3] 童隆坤.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几点认识[J].金山企业管理. 2011,06(10):61-62.
关键字:标准化;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
中图分类号:TE86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标准化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整个过程中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它直接为安全生产的各项任务在质和量两个方面提供了共同遵循和重复使用的准则。同时标准化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也是基础,在《安全生产法》中有多处提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全使用、检测检验,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废弃,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生产经营单位的停产整顿甚至关闭都涉及到标准。可以说安全标准处于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十分重要的位置,具有技术性法律规定的作用,是法律法规的延伸。要使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得到切实的宣贯实施,就必须重视标准化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标准体系。
1、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的建立
1.1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的重要性
滨南采油厂多年来一直将安全工作作为重中之重,但由于目前涉及安全生产的标准陈旧,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另一方面现行安全生产标准工作滞后,难以适应安全生产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因此,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工作,理顺安全生产标准体系,使安全生产标准的制(修)定工作科学化、合理化。必须建立健全科学、完备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重复运用标准化的基础和支撑手段,通过标准化的引领和协调作用,从意识、法规、政策、制度、技术以及组织行为、机制、措施等各个方面入手,明确安全生产的发展目标,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纳入标准化管理,促进安全管理工作的程序化、定量化、系统化,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1.2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的内容
我们建立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的目的,一是为企业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提高提供保障;二是建立结构合理、重点突出、符合生产实际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为安全生产提高技术支持。安全生产标准体系主要内容包括:六部分三个层次八个子系统。六部分包括基础标准、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三个基本层次,第一层为安全生产的方针、目标和法律法规,第二层为安全生产的通用标准、技术标准和节能管理标准,第三层为安全操作标准。八个子系统:风险、隐患、应急、流程、技能、责任、文化、情绪子标准体系。
图一:集输大队安全生产标准体系框架结构图(六部分)
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图二:集输大队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层次图(三个层次)
图三:集输大队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子系统结构图(八个子系)
1.3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的建立
1.3.1确定建立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应遵循的原则。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的建立是为了满足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需要。建立安全生产标准体系首先要建立方针目标,然后围绕目标的实现,制定、修订、实施体系,使体系目标明确、科学有效。
1.3.2将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各项标准进行分门别类,形成了8项子系统。
风险定位测评管控子系统:每一个生产作业点面的风险值、风险等级及其责任人标准化体系。
隐患排查治理跟踪子系统:每一个生产作业点面上的每一处隐患的排查治理跟踪的规则标准体系。
预警应急救援管理子系统:每一个重大风险临险的预警应急救援管理规则标准体系。
行为过程流程管控子系统:每一个存在有风险的生产作业及其管理的流程化标准体系。
标准化培训技能保障子系统:保障生产安全的作业和管理达标的员工素质技能培训管理规则标准体系。
安全责任监督管控子系统:保障生产安全的作业和管理规则标准贯彻落实的问责规则标准体系。
安全文化理念子系统:保障生产安全的员工观念意识发展所需的安全文化管理规则标准体系。
心理情绪疏治管理:保障生产安全的员工心理情绪疏治管理规则标准体系。
1.4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的完善
为切实建立安全标准化体系,我们根据六部分三个基本层次八个子系统,从标准、目标、责任、措施、考核等环节入手,逐步建立完善了安全标准化工作体系,对照新标准逐条逐项进行自查自纠,对查出的与新标准不符的,制定措施,落实人员,全面整改。
1.4.1建立完善了与之相配套的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每年层层签订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形成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目标责任保障体系。
1.4.2根据实际和标准化要求,先后修订完善了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作业等40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了现场作业许可、事故事件报告、危险化学品装卸、变更管理等工作程序;完善了安全教育、安全检查等管理台账;整理了各类检测检验报告等资料。对作业现场,重新制作安装了各类安全警示标志牌;配备齐全了各类劳动防护用品及用具;配备齐全了各类报警设施;根据防爆等级进行了区域划分;对各类办公设施进行了定置化管理;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了辨识并实行领导承包管理、修订了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了演练等等。
1.4.3根据标准体系内容进行文字编辑和订正。在集输大队所辖站库进行试运行,并收集各项目论证意见,分析确定意见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根据论证意见,进行体系内容的补充和调整;汇集定稿,审校,印刷,装订。
2、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的应用
标准体系的实施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重要任务。集输站库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的实施主要以体系建立(纸质资料体系)、督导检查、隐患治理、限期整改等形式实现提升效果。
2.1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的实施
我们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每个过程和环节都和标准有机衔接,形成一个闭环系统。通过动态管理保持标准体系的适用性、时效性、先进性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自我良性循环发展为根本。因此,为保证标准体系的持续有效性和提高标准化工作效率,对标准体系的实施我们不断的认真策划。通过进行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对各生产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定,实施过程中按照P-D-C-A的有效管理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制定出安全整改计划和措施,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2.2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的监督
标准体系实施监督是对标准宣贯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理的活动。是促进标准宣贯执行的有效手段,也是提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行力的一种措施,是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标准体系实施监督的主要内容有:已实施的标准宣贯执行情况;标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可行性和适宜性。标准体系监督的形式主要以集输大队安全监督工作的开展为主体。标准体系监督的方式主要是按照监督的主要内容进行监督、标准化审查、现行标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可行性和适宜性的情况反馈。
2.3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在集输站库的应用
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的建立为安全管理工作提高了科学有效的技术支持。通过标准体系中的标准体系表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出目前本单位安全生产运行各环节的标准运行全貌,将标准体系和检查督导有效的结合在一起,充分利用标准体系的指导性对照标准检查问题。
集输站库建立安全生产标准体系主要围绕:安全生产目标建立岗位节点安全标准体系表技术标准工作标准,最终形成适合生产实际需要的安全标准体系。例如稠油首站根据办公区、油罐区、分离器区、加热炉区将全站确定了229个安全监控点,每个监控点都建立的相应的标准体系,形成了工作有标可循,检查有章可依的安全网。我们将安全生产标准体系贯穿于集输生产运行的各个环节,取得了突出的成绩。近两年,集输大队联合站储罐维修、工艺改造、关键装置维修等项目从施工到正常投产运行,每一个环节都在有效的安全标准体系下运行,从而将安全风险降到最低,实现了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目标。
3、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建设的注意事项
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的建设需要从生产实际出发,通过动态管理应保持标准体系的适应性、时效性、先进性及可操作性。
3.1充分发挥职能组织和引导作用
相对于其他标准体系来说,安全标准体系是一个全新概念。为切实保证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的建立开展,领导重视,应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并定期召开会议,对照标准,从制度建设、现场管理、人员教育、档案管理等方面,安全部门牵头、其他专业部门配合,将每个要素落实到分管部门、分管人员。定期组织召开HSE例会,重点检查各级人员的责任落实及进展情况。
3.2全员参与是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基础
全员参与是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基础,各级部门都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将安全生产目标分解至班组和个人。对各级人员责任的履行情况每月进行检查、考核。形成了全覆盖、无缝隙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3.3加强安全生产体系内容培训
随着新进员工、外来施工人员增多等实际,同时随着安全管理新理论、新观点、新技术的不断涌现。针对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内容应制定详细的教育培训计划,对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新上岗人员、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外来人员等进行定期培训,宣贯安全标准体系内容。
“促进经济发展,建立和谐社会”是当今社会大力倡导的新思想,在新的思想和发展理念下,必须要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社会发展的规律。建设和谐社会的前提就是要求企业安全生产,提高生产质量,强调科学生产,关爱生命,珍惜生命。因此在企业生产中必须要规范生产的行为,树立科学发展观,始终做到以人为本,从人的角度出发,提高生产质量。在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中必须要注意的五大要素有:1.安全责任:明确企业生产的责任制和问责制,将每个岗位的责任和义务划分清楚,避免出现安全事故时,责任无人承担。明确责任,提高安全意识。2.安全文化:让人们在企业生产中有较高的安全生产意识,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提高员工的整体生产水平和综合素质。3.安全科技:科技是企业生产的根本保障,先进的技术可以提高生产力,加快企业生产,提高生产质量,同时为安全生产打下了基础。4.安全法治:完善安全法治,通过有效的法律和法规的手段来约束和规范企业的生产行为,保证生产的安全化和规范化。5.安全投入:建立起政府、企业和地方之间的关系机制,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在这五个要素中,安全文化是所有要素的核心思想,充斥在整个系统中,故在安全文化建设中必须要从人的角度出发,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将安全文化建设作为建设的出发点,在此基础上完善安全设施,提高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并要在企业生产中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增强对危险事故的防范意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保证企业的顺利生产。
二、探索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
(一)提高人员的积极性,推进安全制度文化建设
1.完善安全规章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在企业生产中必须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等,同时要对生产中出现的新科技、新工艺和新设备的使用的规章和规程进行规范。例如:可以在企业中组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灾演习,根据具体情况来设定工作内容和环境情况,同时要提出安全要求,并制定出安全应对措施。通过企业的安全事故预演,丰富员工在生产中的安全知识和安全经验,提高安全系数。加大安全教育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并及时进行报告和处理。2.加大对班组的规章约束,科学的管理安全生产。针对施工班组需要制定《班组长安全管理条例》和《班组管理办法》等,制定具体的安全生产细则,实行积分考核制度,严格对其行为进行约束和控制。保证班组的文明建设、文明施工和文明生产,提高生产的规范化和标准化。3.实行市场化管理,制定有效的管理措施。形成一个将生产要素投入价值的市场,遵循结算和考核的市场规则,同时制定表转化的轻伤、重伤的考核制度。4.实行安全行为的激励和惩处。在企业生产中对每一季度中安全生产,并提高生产效率的班组和员工进行不同程度奖励,或者积分形式的奖励,或给予物资奖励等。同时对于违反规定或者疏忽大意造成安全事故的,不但要进行教育还需要进行严厉的处罚,杀一儆百。同时要坚持以人为本,实行科学发展的战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二)加大安全物质文化建设
安全生产中必须要投入一定量的维简费和安措费,以保证生产设备和生产环境的安全性。1.改革和创新生产技术,推动物质安全文化建设。处理好人、环境和机械三者的关系,避免生产活动中影响人身体健康和生产安全的因素出现,实行“科技兴安”的战略,科技支撑安全生产。2.通过技术的创新和改进来提高安全生产系数,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持,例如:对矿井通风和巷道开挖支护等高难度技术必须要采取技术创新来提高生产效率,保证生产的安全性。3.将安全管理的质量量化落实到每一个生产环节和生产岗位,同时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责任人身上。4.实行安全生产的网络化管理,提高信息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构建全方位的安全网络管理系统,实行安全生产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对生产人员的监控和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的行为管理,控制起来比较方便。
三、结束语
1、要加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力度构建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一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加大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投入,改善安全设施,更新安全技术设备。二是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凡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都要把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本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切实抓紧抓好。三是明确各级地方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协调、解决。四是明确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2、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涵盖社会方方面面,只有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才能有效提升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要提高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意识,有关部门要把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强化对他们的学习教育。各单位、企业要把对职工的安全学习列入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措施、有落实。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监察,督促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
3、建立科学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是保障安全生产长治久安的重要措施。安全生产是各级政府责无旁贷的工作,各级政府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摆上政府重要的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制定政策,加强对安全监察机构的建设,强化政府监督职能。在我国步入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只靠政府部门显然不行,要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成立由各行各业组成的安全协会组织,制定行业安全规则,在行业内形成自我约束机制。对那些工艺落后,安全条件差的企业进行淘汰。
4、进一步建立健全完善社会劳动保障体系,为劳动者提供基本的劳动保障。要在社会建立覆盖全社会劳动的保障体系,要引导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部门也要制定适应于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保险办法,降低门坎,让劳动者享有一个基本的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为市政协委员、市安全监督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