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社区治理的困境及对策范文

社区治理的困境及对策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6 09:33:2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社区治理的困境及对策,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社区治理的困境及对策

篇1

[关键词] 城市社区;老年人志愿者;激励机制;困境对策

[DOI] 10.13939/ki.zgsc.2015.08.

1 城市社区志愿服务激励机制概述

截至2013年年底,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20243万人,占总人口14.9%,65周岁及以上人口13161万人,占总人口9.7%。[1]预计2050年中国人口预期寿命将达到80岁,健康状况佳的老年人占41.3%, 中等的占41.4%, 70岁以下身体健康且具备劳动能力的低龄老人占70%以上, 依赖性老人仅占1%。[2]在老年福利需求日益增加而服务供不应求的现状下,城市社区中的老年资源却不受重视。

城市社区志愿服务是社区服务的一部分,老年人志愿者又是其中更细小的分支,他们参与走访、调解等志愿活动,并表现出独有的特征和优势。城市社区老年人参与志愿服务激励机制,限定了激励的客体是城市社区老年人志愿者,手段是政府、社会、公众、志愿者组织等相关群体对其一系列激励制度设计等。

2 相关激励理论及要求[3]

激励理论主要分为内容型激励理论、过程型激励理论和综合型激励理论。三者各有侧重,特征鲜明,可为完善城市社区老年人参与志愿服务激励机制对策提供指向性参考。

内容型激励理论主要研究是围绕如何激发动机因素和满足需要来开展的。过程型激励理论主要研究动机从产生到采取实际行动的心理过程。综合型激励理论认为,激励是一个动态、循环的过程,包含组织成员的努力程度、工作绩效、奖酬、满足感四个主要变量。

内容型激励理论启示我们,针对志愿者不同的动机采取不同的激励手段和方法。过程型激励理论告诉我们应协调好各群体间的激励利益关系,注重他们的博弈关系,努力提高老年人志愿者的公平感,通过内在激励的方法调动其积极性。综合型激励理论启示我们,有效激励老年人志愿者就要不断增强其角色认同,挖掘其潜能,增加其内心满意度,充分发挥老年人夕阳红的余热,再次实现他们的社会价值。

3 城市社区老年人参与志愿服务激励机制的发展困境

3.1 激励意识淡薄

受传统人事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城市社区对于激励老年人参与志愿服务的意识淡薄,束缚了低龄老人展示夕阳红的魅力,弱化了他们继续实现社会价值的能力。总体来说,退休老人对物质欲望呈边际效率递减的趋势, 转而追求更高层次的精神富有和社会的认同感,这是激励老人参与志愿服务很好的切入点,不会掺杂较多的功利心和复杂的人际关系。此外,相比其他在职的社会群体,老年人拥有更专业更扎实的知识、更熟练的技能、更充裕的时间、更独到全面的见解、更宽阔的胸怀等优势,能够大大降低在服务过程中发生冲突的概率。所以,应让退休老年人主动、自愿参与志愿服务, 实现退休前后生活的对接,弥补社会组织系统发展中志愿者服务中的不足。

3.2 激励制度的缺陷

第一,缺乏针对性的培训机制。现有的城市社区志愿组织未能较好地综合考虑老年人志愿者退休前的岗位特点、专长优势和知识水平等方面,针对大致情况甚至想当然地制定“一刀切”的培训计划,导致培训制度缺乏针对性和目的性。

第二,奖励制度落后。城市社区志愿服务的奖励形式不过种种,主要是表扬、表彰等精神层面的鼓励,缺乏有效的物质奖励,如提供适当奖金和补贴等。自愿服务不代表无偿,虽然老年人志愿者有积蓄或者养老保险,但是我们不能一味依靠老年人自己无偿出资,有的人可以出资但因各种原因无法身体力行,有的愿意出力但资金有限。现有的奖励方式没有针对老年人志愿者需求的差异来采取灵活的奖励方式,不能很好地满足其多元化的需求,久而久之可能降低其长期参与服务的期望与热情。

第三,政府主导,缺乏民主管理的氛围。首先,我们必须意识到志愿组织非个人所有,而是由多人参与的组织,形成的基础是志愿者共同的价值观。受“自上而下”管理观念的束缚,我国城市社区志愿组织仍采取“家长制”的管理方式,导致老年人志愿者服务组织的独立性与自治性较低,实质上变成了准政府组织,这与志愿服务组织的初衷相背离。[4]其实,注重精神追求的老年人更希望通过志愿服务与周围人沟通,缓解内心的空虚而不是被居委会强制安排任务,缺乏自主性的命令式管理只会压制他们的积极性,俗话说,“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长期的束缚会导致志愿服务效果不佳的恶性循环,一旦陷入了这样的怪圈,就很难再以旁观者的姿态抽离。

3.3 缺乏有利的外部环境

第一,专门性的社区志愿服务法制建设缺失

1999年,广东省率先制定了全国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随后北京、上海、天津、山东、江苏等十几个省市相继颁布了青年志愿服务条例。但青年志愿者不能完全等同于社区志愿者,更不能代表城市社区的老年人志愿者,城市社区老年志愿服务有其服务的重点领域及组织运用的特殊性,忽视这些特殊性容易造成志愿服务的随意性、盲目性和无序性。[5]

第二,对老年人参与城市社区志愿服务的社会认同感缺乏

我国城市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发展历史较短,加上老人年志愿者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不被全面了解,产生许多误解和偏见,质疑他们的参与目的,舆论压力使老年人不愿投入到志愿服务中。

4 完善城市社区老年人参与志愿服务激励机制的对策建议

城市社区老年人参与志愿服务激励机制健全与否,直接影响着老年人志愿服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影响着城市社区志愿服务的科学化、常规化、规范化发展。

4.1 宏观方面

4.1.1 走出传统的认识误区,树立正确的现代城市社区志愿服务价值理念

现有的志愿服务组织大都有一个通病,即青年志愿者没有固定的时间,无法经常处在城市社区中参与服务,不能形成行之有效的组织体系,积极性充沛而行动力不足,相比之下老年人机动的活动时间有着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在提供走访、调解等志愿服务方面有更好的环境适应性。

4.1.2 健全城市社区老年人参与志愿服务的激励制度

首先,健全培训制度,根据内容型激励理论的要求,应加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全面性,力求符合老年人志愿者的需要。考虑到老年人工作经历、经验和培训意愿的差异性,削减对其熟悉领域的培训,更加注重合格志愿者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定期进行心理辅导,让他们提供服务的同时也能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

其次,丰富组织的奖励制度。应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精神鼓励已相对多样化,物质奖励的方式主要有:一是少量的经济补偿,提供一定的物质成本费、交通补贴费、餐饮补贴费和通信补贴费等;二是实物性奖励,发放一定的服装、食品饮料、荣誉证书等;三是无形的物质形式,运用志愿服务的时间储蓄制度、等时储蓄制度和道德银行形式,保障其未来受到同等待遇,以实现“助人自助”的效果。[6]

再次,健全民主管理机制。一健全参与机制,二注重工作自主性并适当授权。[7]让老年人志愿者有被信任和成就感的感知,充分发挥个人能力。

4.1.3 优化社区志愿服务激励的外部环境

第一,加快立法进程。首先应加快全国性志愿服务法律建设工作,确保志愿服务组织能够在社会上获取足够的地位和权威,保障此类志愿服务的资金来源;其次,制定城市社区老年人参与志愿服务的专门性的法规。

第二,营造宽松积极的志愿服务氛围。为此,应发挥政府人才政策的导向作用,积极鼓励和支持离退休等具有高素质和专业技能的人才从事社区志愿服务,扩大城市社区志愿者队伍,引导退休低龄老人人才资源的合理流动。

4.2微观方面――建立并完善自我激励机制[8]

首先,坚持自我激励。克服外界偏见的干扰,坚定为大众服务的信念,这是提高志愿者自身认知、保持志愿人才服务热情的内在动力和基本要求。

其次,加强自我学习。城市社区志愿老年人志愿者要保持主动学习、自主成长的精神追求,本着“活到老,学到老”的态度,努力学习城市社区志愿服务相关知识,主动参加有关的教育培训,增强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从而实现自身的持续性成长。

5 结语

本文主要着眼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城市社区中老年人参与志愿服务激励机制的发展困境及对策研究。文章概述了相关激励理论及要求,指出城市社区老年人参与志愿服务的现状和发展困境,包括激励意识淡薄、激励制度不健全等方面。针对这些问题应采取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包括宏观和微观方面,宏观方面主要涉及树立正确的激励理念、健全相关的激励制度、采取相应措施优化激励环境;微观方面主要指老年人志愿者的自我激励,从学习知识和技能到心理状态的自我调试。建立健全城市社区老年人参与志愿服务的激励机制有利于发挥其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和谐社区及和谐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1]中国老年科学研究中心[EB/OL].(2014-1-21).http:///index.jsp.

[2]杨珂,刘典文.老年人参与社会组织志愿服务问题探微[J].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83-85.

[3]丁元竹,江汛清.志愿活动研究:类型、评价与管理[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54-56.

[4]谭建光.中国社区志愿服务的组织与激励[J].北大学术期刊,2005(12).

[5]袁明符.我国社区志愿服务激励机制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11.

[6]陈茗, 林志婉. 老年志愿者活动的理论思考和实证分析[J].人口学刊,2003(4).

[7]王思斌.制改革中的城市社区建设的理论分析[J].北京大学学报,2000(9).

篇2

的全面从严治党思想探析

单簧管音色的教学重点及常见问题

论国际法上的历史性权利及其地位

大学物理课程教学改革的探索

民办高校学生学习权的调查研究

民办高校辅导员班级管理现状与对策

需要层次理论在高校后勤员工管理中的应用

团体心理训练对提高师范生职业成熟度的实验研究

机械手臂结合精密检测平台与云端服务器的应用

中国城乡二元结构分析:从历史到现实

从《礼记·礼运》篇看先秦儒家社会和谐的构想

法治背景下利益衡量体系的解析与重构

浅议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民办高校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几点思考

普通高校通识教育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基于应用型创新人才培养的学业发展性评价体系的构建

情景教学法在高校日语二外教学中的应用

谈教师如何有效应用思维导图促进教学

从大学英语教学角度看慕课

泉州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的实证分析

一类平方保持的修正SMK算子

失地农民社区治理特殊性、困境及对策研究

7-ELEVEn便利店服务品质与购买意愿关系研究

福建经济转型期“技工荒”问题研究刍议

从车辆管理看社区居委会在社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人口年龄结构对福建省社会消费的影响分析

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节目核心竞争力探析

如何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践行十精神,提升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质量

梨园戏旦角舞蹈表演的艺术形态与文化价值研究

惠安女服饰所折射出的社会性别差异问题

民办高校大学生英语四级写作问题、成因及对策

地方新建本科高校办学定位问题及应对

社会变迁对当代大学生职业生涯发展辅导的挑战及反思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体验式教学实践探索

信息化背景下高等教育职业化发展存在问题及对策思考

“城中村”社区改造中存在的困境与对策分析——以龙岩市S社区为例

城镇化背景下泉州地区失地农民养老模式初探

提升城市人口、人才吸引力的路径探索——以泉州市为例

闽南企业外贸人才需求与商务英语专业本科生培养

仰恩大学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的问题反思及解决路径

民办高校《西方经济学》双语教学模式探讨

论文学翻译中译者的主体性——从哲学阐释学角度分析

基于内容分析法的行政助理职位任职资格分析——以海峡西岸经济区为例

地方本科高校构建复合应用型金融人才培养课程体系思考

《大学生心理健康》课程考核改革与创新研究——以仰恩大学教学实践为例

基于校企合作的广告学专业实践教学工作室制构建研究——以仰恩大学为例

篇3

关键词:青年社会组织;研究现状;未来展望

中图分类号:D43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2-0177-02

目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问题的增多,社会组织的培育与发展已日渐受到政府及社会的关注。而青年社会组织已渐成为社会组织中的创新主体,如国内较为成功的如徐州汉唐公益、成都爱思青年等社会组织。2016年,中央下拨2亿元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且地方政府及企业对社会组织的资助力度不断加大。因此,对于青年社会组织概念的界定、培育与发展、相关问题及对策的研究,以及对青年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探索已成为相关学者的研究热点。但与此同时,青年社会组织的发展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分析这些问题的成因并提出对策,对于我国青年社会组织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青年社会组织的研究概况

在知网中,关于青年社会组织研究的文献共检索到75篇,从时间分布上看,主要集中在2010―2016年,其中,2010―2013年每年文献数量在1―7篇,2014年15篇,2015年24篇,2016年年初至6月为止有19篇。可见,近年来青年社会组织逐渐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热点。

从地域分布来看,绝大多数研究来自东部地区,少部分研究来自中部地区,西部地区尚未开展方面研究。

从研究方法来看,仅有两篇文献使用了定量方法研究分析,剩余文献的多数均采用定性研究方法。

从研究方向、研究视角来看,主要由以下四个研究方向:一是共青团与青年社会组织的关系研究:主要研究共青团与青年社会组织在新常态下关系发展应具备的特点,以及共青团对青年社会组织的培育与发展作用,并指出目前共青团与青年社会组织的联动关系不够广泛深入这一确切问题(徐灿荣,2015)。二是青年社会组织功能发挥研究:主要研究青年社会组织具备的社会功能以及如何良好地发挥该社会功能,具体包括青年社会组织如何参与社会治理、参与城市社区治理、以及如何促进就业的研究(童潇,2015)。三是青年社会组织的培育(支持、扶持)研究:主要研究对于青年社会组织有效的培育路径、支持体系、扶持政策、孵化平台等。并将主要目光集中于青年社会组织的资源培育与组织结构、制度的构建(刘鸿方,2016)。四是青年社会组织的困境分析与对策建议研究:主要研究青年社会组织发展所面临的困境及对策(赵亚静、姜力丹,2016)。

二、青年社会组织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青年社会组织发展困境分析与建议

目前,我国青年社会组织发展受外部、内部等多重因素影响,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问题。综述相关文献,可将此类研究的影响因素分为外部环境因素和内部治理因素。

外部环境因素影响:一是管理体制。在现行管理体制下,行政化色彩相对浓厚,使得准入前严格限制、审核检验多,而准入后则业务上的行政指导和服务较少。这样的管理体制不利于政府与青年社会组织之间的沟通交流,以及青年社会组织自身的发展。二是政策导向及社会认知度。一方面,已经制定的扶持青年社会组织发展的制度、政策得不到真正落实;另一方面,政府对青年社会组织社会管理创新意识的培养和对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引导不够;与此同时,青年社会组织社会认同知低、公信力缺乏。三是政府与青年社会组织有效对接的枢纽力量急需发展。目前大多数枢纽型社会组织处于半官方半民间状态,与政府的关系较为模糊;且专门培育青年社会组织的枢纽型社会组织较为稀缺,青年社会组织缺乏与政府的交流的合适渠道。

内部治理影响因素如下:一是多数青年社会组织在持续发展上面临着“四缺”问题,即欠缺资金、人才、场地和规模。青年社会组织有着与社会组织同样的发展困境,而因其成员较为年轻,更为缺乏社会资本,在资金与人才方面,受限更大。二是多数青年社会组织在持续发展中缺乏现代社会组织理念,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效率不高。由于其成员因兴趣等原因结缘,青年社会组织人情味更浓,缺乏必要的规章制度,或即使建立了规章制度,但执行度不高,导致其发展缓慢,人员流动性大。

(二)青年社会组织培育路径探索

关于青年社会组织培育路径的探索主要有两类研究:社会组织孵化平台的发展与推广;对培育青年社会组织的模式和有效经验的分析及对青年社会组织支持体系的构建。

关于社会组织孵化平台的发展与推广:目前,社会组织孵化平台的发展存在以下困境:制度缺失、孵化模式存在风险、资源支持不足、社会认知存在偏差。其中,旨在完善社会组织孵化而提出的对策有:提升社会组织孵化平台作用;创建社会组织孵化平台,有效整合资源;营造良好的政府支持环境;加强完善社会组织的组织建设。

关于对培育青年社会组织的模式和有效经验的分析及对青年社会组织支持体系的构建,此类研究认为,社会公益活动可以成为基层团建的重要活动内容,支持与发展青年社会组织可以成为体制内团建的创新型工作方式。支持青年社会组织发展,对于党团建设非常有帮助。而关于青年社会组织支持体系构建的建议有:将社会组织工作纳为各级党建工作内容;大力推进政府购买行动及其改革;建立评估监督机制;推动形成公益组织购买专项。

而关于青年社会组织支持体系构建的建议有:将社会组织工作纳为各级党建工作内容;大力推进政府购买行动及其改革;建立评估监督机制;推动形成公益组织购买专项。

(三)青年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

青年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特征与特点:童潇(2016)认为,青年社会组织的参与领域丰富多样;在资金来源上,自筹与外引兼具;参与态度较为积极并日趋火热;活动场所以一区县及社区为中心,共青团在青年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枢纽引领作用。

关于青年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功能进一步发展的相关思路建议:(1)发育主体,即推动青年社会组织发展成为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社会主体。(2)释放空间,即推动社会治理领域向青年社会组织开放,能够给予青年社会组织相应机会,放宽青年社会组织准入门槛,充分信任青年社会组织。(3)完善政策,主要可立足于下述四个方面:一是推进以孵化园、孵化器为支撑的青年社会组织基地建设;二是大力推进青年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建立相应的信息体制和机制,扎实推进青年社会组织规范化评估工作,开展提高组织能力的培训;三是加强外部监管体系建设;四是建立青年社会组织扶持基金。(4)完善平台,主要是可以推进青年公益创投平台、供求对接平台和众筹平台三项平台的搭建工作,解决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刘春蕾,2016)。

三、青年社会组织的研究评析与未来展望

(一)对现有研究的评价

在概念界定方面,由于目前对青年社会组织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不同的学者在研究时存在概念混淆的情况,将青年社会组织等同于社会组织。如黄科瑞、潘永弟对百色青年社会组织的定义中,并没有明确青年社会组织是否是社会组织,而黄婷婷也只对青年社会组织做了一个概念界定,并未提出明确的界定。

在发展困境的研究方面,以往研究集中于对青年社会组织发展困境的列举与描述性分析,缺乏对其内在因素的分析,且对于此类影响因素的分析中,主要是定性分析,缺乏以数据分析为基础的定量研究,对于主要的影响因素尚不清楚。

在青年社会组织的培育探索上,虽然学界对已有的孵化模式的风险已有研究,但尚未提出完善的新型孵化模式,在社会组织的培育问题上,孵化器平台的发展并非唯一路径,更应培育与发挥青年社会组织自身所具备的支持体系。

(二)未来研究展望

目前,学界无论是对青年社会组织的发展模式研究、困境及对策研究,还是对其功能的探究,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便是,青年社会组织的生存问题。既便是目前的公益创投和政府购买,社会组织的发展还是离不开政府政策及资金支持,而社会组织作为独立的第三部门,其生存与发展不能长期依赖于政府和企业的扶持。实现社会组织的自盈利,即社会组织能够为创建或运营社会组织者提供工资支持并实现组织的自运行或转型为社会企业。而青年作为社会创业与创新的主体,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形势下,通过创建或运营青年社会组织来进行创业或就业具备较好的前景,其行为本身便实现了较高的社会价值。

参考文献:

[1]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课题组,刘俊彦.我国城市青年社会组织发展状况研究报告[J].青年学报,2014,(4):41-49.

[2] 黄科瑞,潘永弟.百色青年社会组织建设和发展状况研究[J].百色学院学报,2014,(6):126-131.

[3] 石国亮,王玲雪.青年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环境与政策建议[J].中国青年研究,2015,(2):40-45.

[4] 浙江省团校课题组,王雁.激发青年社会组织活力的体制机制研究――以浙江省为例[J].青少年研究与实践,2015,(2):67-75.

[5] 叶城均.青年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路径[J].经营与管理,2015,(6):16-18.

[6] 童潇.青年社会组织参与城市社会治理:演进、特征与推进路径[J].中国青年研究,2015,(8):31-36.

[7] .国外社会组织促进青年就业与创业的经验和启示[J].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6,(2):116-121.

[8] 赵亚静,姜力丹.青年社会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破解之策[J].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94-99.

[9] 覃警荣.广西青年社会组织、青年创业就业工作现状调研[J].人力资源管理,2016,(2):152.

[10] 黄婷婷.我国青年社会组织发展趋向探析[J].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6,(1):81-86.

篇4

行动研究与社会工作的介入

试析后结构主义若干观念对于社会工作的含义

社会工作专业伦理中双重关系的限制、困境及其选择

青少年抑郁症患者的抗逆力建构过程研究

理性选择视野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研究

儿童保护视角下的儿童社会工作服务:以某特殊儿童康复中心为例

民国医院社会工作的发展

英国社会政策研究的最新进展(2011~2012):文献综述

社会工作专业的国际新定义

财政“购买”社会服务将付“成本”

“枫桥经验”在社会治理创新中传承

三部曲折射龙岗对“草根组织”理念之变

地方党政领导的社会组织发展大局观

深圳行业协会立法再为全国探新路

云南省公益慈善团体信息不公开不能过年检

湖南省对四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管理

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在改革中砥砺前行

社会领域充分竞争才能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

现代慈善事业的社会价值及我国法律障碍分析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思考

社会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践与思考

加强社会组织党员信息网络化教育的对策

我国社会组织存在问题及应对之策刍议

转变社会发展方式及其社会组织促进作用的发挥

就业质量对城市居民幸福感的影响研究

医疗救助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福利可获得性研究

企业农民工赋权式融入的困境、内涵及对策研究

失子之殇:社会工作介入失独家庭重建的本土化探索

就业促进/社会融合促进:贫困单亲母亲服务需求研究

草根NGO资金获取的困境及对策分析:对北京X基金会的个案研究

贫困单亲妇女就业阻碍的产生机制:生命历程、角色与生存心态的诠释模型

会所模式在精神障碍者社区康复中的应用研究——以昆明T会所为个案

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社会工作专业化的发展:基于就业招聘信息的分析

法律与社会工作的互构:西方社会工作的实践与启示

香港的体弱长者照顾:从政策到实践的反思

老年亲子关系与抑郁症状——对保定市老年父母的研究

国际移民、家庭分离与留守儿童:基于文献综述的分析

善终的“多面手”:美国临终关怀社会工作者专业角色研究

风险感知、自我效能感与城市外来人口的社会融入

美国儿童照顾补贴政策对儿童课后照顾方式及妇女就业的影响研究

关瑞梧与20世纪上半叶的儿童社会工作

功能理论的历史演变、基本逻辑框架以及对社会工作的影响

“专业化”,还是“去专业化”?——论我国社会工作发展的两种话语论述

慈善与权利之间:社会救助的困境与出路——基于成都市低保对象受助经验的叙述分析

增量嵌入:专业社会工作之于社区服务的一种解读——以深圳市Y社区服务中心为例

需要为本:残疾人社会工作实践模式研究——基于XM市“携手·共进”残疾人项目的剖析

篇5

【关键词】业主委员会;困境;发展

一、我国业委会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一)业委会与业主缺乏互动

基于共同利益关系,业委会必须得到大部分业主的支持,以及体现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但笔者在实际走访中却发现业委会与业主缺乏互动,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方面,业主对成立业委会不积极。另一方面,业主不积极参加业委会成立后的相关活动。业主与业委会之间并没有实现良性互动,反而呈现水火不容的状态,这是不利于业委会开展相关工作的。

(二)业委会与其他社区管理主体间权责关系不明

业委会是由业主选举产生并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特殊形式。居委会是居民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建设、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行政权力的末梢。物业公司是按照法定程序成立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经营物业管理业务的企业型经济实体,是独立的企业法人。现代管理的复杂性使得在社区管理中仅仅有其中之一是不够的。就现实情况而言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并没有实现,反而呈现一种病态的发展。

(三)业委会自身问题

1.首次业主大会召集条件不明确

《物业管理条例》只规定第一次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选举产生业委会代表并组成业委会,但何时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却没有任何规定。有一些地方立法有规定,如《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已出售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物业自首次出售之日起满两年的,或者1/10以上业主联合,可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但地方立法效率层次太低,这也是业委会成立难的原因之一。

2.办公经费及场地的限制

《物业管理条例》中没有对办公经费作出规定。没有经费和补贴会造成业主对成立业委会的淡漠,一个稳定而有效的业委会机制不应当建立在对业委会委员的道德企盼上。造成业委会欠缺经费的原因是业委会没有权力收取费用以及业委会没有经济收入或经济收入少。另外,笔者发现在所走访的小区中相当部分的业委会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业委会选任机制、任期不合理

笔者在实地调研过程中发现一个现象,即业委会委员成员人数占小区人数比例不协调。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有:一是《物业管理条例》没有相应的选举条例办法。二是商业住宅小区的现实情况决定,如业主需要外出工作。《业主大会章程》规定业委会的任期由业主大会决定。在现实中,其业委会的任期往往过长或过短。过长则容易导致懈怠职责等问题,过短则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4.业委会工作班子自身素质较差

业委会的职能要求其具备高素质的工作班子。一般情况下业主很难了解候选人的具体情况,这就埋下了隐患。其次,由于推选业委会成员这便导致了不是社区精英的业主进入了业委会,降低了业委会工作班子的水准。最后,有的业委会成员与物业公司相通,坑害业主的合法权益,这又降低业委会工作班子的素质。

二、基于困境的对策研究

(一)建立业委会与业主互动机制

业委会与业主关系是否融洽关乎到业委会的生死存亡,为了解决业主与业委会缺乏互动笔者提出以下三点建议:一是设立业主与业委会联络信箱或网络信箱;二是定期下发意见征集表,收集并解决问题;三是建立业委会会务公开机制,将业委会置于广大业主的监督之下。

(二)建立业委会例会制度

沟通才能实现共赢,为了解决业委会与其他社区管理主体间的权责关系不明问题可建立业委会例会制度。如,每月的第一个周末为例会时间,业委会全体成员以及其他社区管理主体代表共同参会,一起讨论、解决问题。

(三)针对业委会自身问题的对策

建议通过立法对业委会成立时间做出强制性规定,如物业已出售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物业自首次出售之日起满两年的,或者1/10以上业主联合,可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规定业委会有工作经费及办公场所,有明确的经费来源及数额。只有经济基础稳定业委会才能更好地开展工作。

关于业委会选任机制及任期问题关乎业委会未来的发展方向,业委会应当走职业化和专业化的道路:一是办公日常化,常设办公机构及办公时间;二是业委会主任或者部分委员专职化,委员成员应当是具有良好道德品质、一定专业知识、大量工作时间、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的精英;三是聘请社会上专业人员代表业委会进行专职化、专业化管理。

针对业委会班子自身素质的问题,可建立行业性质的业委会协会,对相应地区范围内的业委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加强对业委会委员的培训,提高他们本身的管理能力,使他们具备相应的知识与技能,能够从公共利益出发做到真正为业主负责。

三、结语

随着住房改革的进行以及市场化改革的深入,现代管理的复杂性使得社区管理仅仅只有一个治理主体已行不通。由此可见,通过探索而得出,在实践中逐渐形成和发展的,能够为业主营造出一个文明和谐、整洁舒适的生活环境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进行自我管理的有效形式之一。业主委员会的模式并没有完善,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业主委员会制度一定会越来越健全。

参考文献

[1] 孙荣,范志雯.社区共治:合作主义视野下业主委员会的治理[J].中国行政管理,2007(12).

[2] 贺云华.业委会的困惑与希望[J].现代物业,2005(2).

[3] 李卫.业委会和居委会在城市基层民主建设中的作用[J].长春工程学院学报,2012(2).

[4] 樊文斌.业主委员会制度的困境分析及其对策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0(14).

篇6

>> 试论我国乡村旅游的休闲治理 试论我国乡村旅游的发展 试论我国协商民主实践的发展 论我国乡村旅游的和谐发展 试论我国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推进策略 试论我国社区协商民主的困境及对策 试论我国证券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与完善 试论我国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防范与治理 试论我国农村公共危机治理的困境与对策 试论我国果树科技发展面临的问题与对策试论我国果树科技发展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论我国实行协商民主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论我国股份制高职院校的组织治理与发展 论我国西部新农村治理模式的选择与发展 论我国网络社会的秩序与治理 论我国协商民主的发展趋势 试论我国虚拟经济的良性发展 试论我国住宅的未来发展 试论我国生物农药的发展 试论我国农业物流的发展 试论我国国债市场的发展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

[7]王德祥,罗艺.近10年中国农村建设的成就、经验及存在问题[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8-15.

[8]约翰邓恩.民主的历程[M].林猛,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

[9]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M].陈家刚,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10]林尚立.协商政治: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种思考[J].学术月刊,2003(10):19-25.

[11]何包钢,王春光.中国乡村协商民主:个案研究[J].社会学研究,2007(3):56-73.

[12]陈剩勇.村民自治何去何从――对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现状的观察和思考[J].学术界,2009(1):42-50.

[13]张小劲.民主建设发展的重要尝试:温岭“民主恳谈会”所引发的思考[J].浙江社会科学,2003(1):21-25.

篇7

关键词:软法 农村治理 困境 对策

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7)06-0078-02

软法是人们自愿的共同协商制定,并且是愿意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定。它有三个特征:其一,软法制定的主体在形式上是平等的;其二,软法制定的主体存在多元性;其三,软法的功能具有妥协性。所以说软法不像硬法那样具有强硬的规定。就村规民约来说,它是每个村民在自身利益与集体利益、全村利益的衡量中,权量出一个相对公平,全体村民都可以接受的一项公约条文。

一、目前软法在农村治理中的困境分析

农村软法有其存在和实施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在实施的过程中有明显的区域性与边界性,在当今现实农村治理中,软法的运用实施也面临着些许困境。

(一)软法创制主体文化偏低

现如今,农民文化水平比过去有显著提高,但就常驻在农村的人员文化素质来看,仍然偏低。虽然现农村教育覆盖面越来越广,但农村的人才短缺仍是一个严重突出的问题。因为农村的资源、交通、环境等因素影响,很多接受过高等教育的村民不愿意留在农村谋发展。再者由于打工潮的涌起,农作物价格的下降,村民更愿意出去打工,因此留在农村大多数是一些老弱病残,他们文化水平不高,不愿意参与到农村治理中。他们自身的文化水平也限制了他们的能力,若是这些人参与到软法的创制过程中,软法的内容必定缺乏合理性与代表性。

(二)软法规范效果失灵

软法的效力一般靠“软约束力”来执行,但就其本身来说起不到规范调制的作用,对于成员的奖惩一般靠农村舆论,这就导致了部分软法的威信丧失,失去其规范作用,与道德的功效混为一谈。奖惩机制的不健全与实施效果不当会使村民对其失去信心,也没有了参与的热情。比如在《村规民约》中规定在村干部换届期间,不能有黑幕及贿赂情况,发现后一律取消资格,但在具体操作中由于多种原因,村民不去举报或举报后也不予惩罚。还有的《村规民约》中规定党员选举、村里活动、资金流向一定要及时公布,使其透明化,而在具体执行中,对于没有做到的情况,村民也是作为闲谈抱怨一下,并未采取具体措施予以惩罚。软法规范效果的失灵,不仅不利于农村自身的进步,也会阻碍农村法治化进程,更可能是“善治”的绊脚石。

二、改善农村治理中软法困境措施

软法作为一种有效的法律规范,它尊重了共同体成员的主角地位,可以发挥基层组织和村民个人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因此要及时解决农村治理中软法遇到的困境,充分发挥软法的积极作用。

(一)贯彻落实法治化道路

农村治理是一个多元的治理过程,包括政府、社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这些外在推动力,村民是农村建设的直接建设者与承担者,是农村治理主体与农村内在发展动力。因此可以完善农村治理规则与制度,做好硬法与软法的有效衔接,推进社区法治化进程。如江苏张家港推动“多位一体”治理创新,通过制定议事规则,协商通过《村民自治章程》及《实施细则》《村规民约》规范决策程序、强化村务监督等完善制度,推进基层法治进程。

(二)培养规则意识

在推进农村治理法治化进程中,应当有效形成并落实以本村村民实际利益意愿需求为目标的“村规民约”。“村规民约”的制定、决策与实施可以培养农村村民遵守规则的自觉意识,从根本上说,我们必须以规范化的手段和途径,将各项农村事务、民生政策落到实处,引导农村治理在具体路径上的运作机制朝着更加符合村情、民情、社情的方向规范化发展。如今,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协商机制,有一个合理的协商参与程序,因为硬法并不能涉及农村具体的生活风貌,村务监督体制等。软法规范在某种程度上是由共同体成员约定俗成的结果,所以软法可以潜移默化地培养人们的自觉意识和规则意识。

(三)提高参与意识

只有让村民广泛参与进来,充分表达村民自己的意志、意愿,才可以协调改革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关系,减少缓和村民的抱怨心理。再者村民亲自参与到软法的创制过程中,增强了软法规范内容的针对性与实效性,也可以潜移默化地弥补村民相关法律知识的欠缺。如何提高村民的参与意识呢?我们一定要把握好时间维度,选择避开农忙和外出打工的时间,可以在年末或年初,村民休闲时给予意见商讨和征集。这样,使得很多村民都有机会参加,也会为了自身利益去集言献策。

(四)惩罚机制合法化与有效化

软法作为一种规范是一种效力,无规矩不成方圆,既然软法规范已形成,我们就必须遵守。首先要规定软法形成过程的程序化与合法化,要使软法牢牢地套在法律这个牢笼里,要有严格的法律效力,就不能只依靠村民自主遵守与服从,要增加软法的信服力。再者可以让软法硬起来,就是指当软法的相关调整在某种程度上失灵的时候,我们要充分调动政府政策手段对其进行补充,提高政策手段在《村规民约》实施过程中的促进和辅佐作用。在适当的时候可以将部分软法规范转化为硬法规范,赋予其完完全全的直接的国家强制力,让软法硬起来。

三、结语

软法治理有利于农村治理朝着法治化的方向前进,也是走向农村“善治”的途径。软法本身在农村治理中也有一定缺陷。对于农村本身来说,硬法的运用与实施也是必不可少的。硬法体现的是国家权力对于农村事务的干预与控制,而软法体现的是村民内在的需求,纯粹的软法无法对某些违法行为进行有效预防与制裁,因此在治理中必须两者合力,软法规范可以为硬法提供具体的正当的支持,而硬法是软法指定的框架结构,软法在创制与实施运行的过程中应遵循相关硬法规范,而不能任意违反硬法的规定,除非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

参考文献:

[1]罗豪才.软法理论与实践[M].北京:北京大学

出版社,2010:47.

[2]罗豪才.软法与公共治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215-217.

[3] 萧公权.与民主[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2006:111-112.

[4]崔明宇.农村治理中的软法研究[J].云南:法制与社会,2016(25):212-213.

[5]陈荣桌,刘亚楠.共建共享:十以来农村社区治理机制的优化路径[J].社会主义研究,2016(3):106-113.

[6] 颜慧娟.民生法治:十以来农村社区治理创新的法治保障研究 [J].社会主义研究,2016(3):129-135.

[7]罗豪才,.法治政府建设中的软法治理[J].江海学刊,2016(1):125-130.

[8]陈惊天,振善.互联网时代呼唤软法硬法的协同治理[J].人民法治,2015(12):5-7.

[9]姜明安.再论法治政府建设[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5(6):5-11.

篇8

>> 论目前我国植保机械产品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目前我国财税体制改革进展及主要问题分析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目前我国煤炭市场运行遇到的主要问题分析 目前我国港口企业筹资的主要困境及对策思考 论目前我国会计信息平台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目前我国农村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策略研究 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 目前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简析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析目前我国汽车维修与检测行业的问题及对策 目前我国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议目前我国城市规划实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简论目前我国工程造价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刍议目前我国社区护理所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我国目前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浅析我国旅游环境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我国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主要对策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

[3] 姚伟,曲晓光,李洪兴,等.我国农村垃圾产生量及垃圾收集处理现状[J].环境与健康杂志,2009 (1):10~12.

[4] 李干杰.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J].理论前沿, 2009(7): 5~8.

[5] 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1[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1.

[6] 国家统计局.2001年中国农村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1.

[7] 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1[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1.

[8] 国家统计局.2011年中国农村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1.

[9] 陈润羊.新农村建设中的环境问题初探[J].环境保护,2008(11B):31~33.

[10] 朱兰保,盛蒂,周开胜.当前农村环境问题及对策[J]. 特区经济,2007(12):175~176.

篇9

一、本研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概念界定

按照对社会安全事件的分析,并结合我国对公共安全的四个方面的分类,围绕社会治安与犯罪预防等相关事务,应对社会公共安全作相对狭义的理解。本研究认为,社会公共安全是与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信息安全、食品安全、生态安全等相并列的公共安全的一种。社会公共安全是指在一定社会共同体内,基于对犯罪活动的有效预防控制及实现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使社会公众免于遭受生命、健康、人格尊严或财产方面的侵害,并能获得较高程度的安全感和可靠的安全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涉及在一定社会共同体内,是与公众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财产等与社会治安秩序相关的安全,其实质是对法定的以生命和公私财产为核心的安全利益的维护和保障。

二、西方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研究路径

国外对于社会公共安全的研究总体分布于多个学科领域,且多自成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视角的研究。

(一)基于宏观社会冲突与社会秩序的安全研究社会秩序理论一直是社会学研究的核心问题。西方社会秩序理论中的基本线索之一是:构成社会秩序的各个结构之间的关系如何,是冲突为主还是一致为主?冲突范式是西方社会秩序理论的研究范式之一,主要注重社会结构内部的冲突性,强调社会异质性对于社会秩序的自我调节、整合或者社会秩序的变迁所起的作用。如刘易斯•科塞(LewisCoser)将社会冲突分为现实性冲突和非现实性冲突、亲密关系的冲突、内群体冲突与外群体冲突、意识形态的冲突等,他指出,“许多通常被看作是对社会有破坏作用的过程,如暴力、抗争、越轨和冲突等在特定条件下,同样也可以看作是在加强着社会体系的整合基础,同时也在加强着社会体系对环境的适应能力。”①弗朗西斯•福山(FrancisFukuyama)在其著作《大分裂: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中认为,西方社会在工业化社会向后工业化社会的第三次浪潮中经历了大分裂,这期间西方世界的犯罪率在升高,作为社会合作最基本单位的家庭出现了破裂,而人们对他人、对公共机构、对政府的信任在下降,这打破了原有的社会秩序和社会规范。②社会冲突与社会秩序的研究不直接涉及安全问题,却为安全问题的研究提供了宏观背景和思维基础,是对安全研究的思想基础。

(二)国际关系领域的安全研究国际关系领域对安全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安全观的研究上,安全观研究分为以下几种视角:一是以伍德罗•威尔逊(WoodrowWilson)为代表的理想主义安全观,主张以集体安全模式取代以往的均势模式来寻求国际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强调规范主义和律法主义。二是以汉斯•摩根索(HansMorgenthau)为代表的现实主义安全观,认为保持权力均衡是国际安全与稳定的基本因素。三是新自由主义安全观,特别是近年来以基欧汉(Keohane,R.O.)和奈(Nye,J.S.)为代表的新自由制度主义安全观提出“复合相互依赖”的安全理论,主张影响国际安全的因素不仅是政治因素,还有经济、社会、生态等多方面因素,国家间的共同利益尤其是国际安全只有通过制度下的安全合作才能够得以实现。四是建构主义安全观,把认同作为安全的一个重要变量进行考察,如哥本哈根学派的“语言——行为”(speechact)安全分析认为,如果人们知道谁能够、在涉及什么问题和条件下“制造”安全,就可能调整行为主体间的互动,并抑制“安全困境”;同样,一个行为主体适应其他行为主体对一种“真正”威胁内容构成的认知,也塑造着国际体系内的安全互动。新自由主义安全观和建构主义安全观都强调了安全领域的互动与合作的重要性,是安全协同研究的思想源泉之一。

(三)基于犯罪预防的社会公共安全研究国外学者基于犯罪预防的社会公共安全研究,其代表性的研究路径有零容忍警务政策、安全节点治理模式、多中心治理与第三方警务等。第一种路径:纽约警察通过处理轻违法行为来应对和控制犯罪的零容忍警务政策。这一政策以破窗理论(BrokenWindowTheory)为基础。由美国政治学家威尔逊(JamesQ.Wilson)和犯罪学家凯林(GeorgeL.Kelling)于1982年提出,它主要表达这样一个思想:即一栋建筑物的一扇窗户玻璃破烂后,没有及时维修,就会暗示,这栋建筑物没人关心,与这栋建筑物一起的街道也无人管理,从而纵容更多的人去砸烂这栋建筑物更多的窗户玻璃。破窗理论生动地揭示了社会失序与犯罪行为之间的一种潜在相联关系。这一理论引用到犯罪学上,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某一社会失序的蔓延必然会导致犯罪的滋生和猖獗。根据这一推理,人们又得出这样一个理论:维护社会秩序与解决犯罪问题同样重要,严肃处理小偷小摸等轻微犯罪行为能够预防更多的严重犯罪。从这一理论出发,针对纽约市严重的社会失序与犯罪活动猖獗的现象,美国纽约警察局提出了零容忍警务政策。它的基本含义是:通过对各种轻微犯罪(特别是公共秩序犯罪)和违法犯罪活动决不容忍,坚决打击,即通过在警务工作中加强对日常侵犯行为的控制和管理,有效防范更为严重的犯罪类型的产生。在策略层面上,对轻微犯罪和社会失序行为方面,要有更加灵活的执法手段。英国学者诺曼•丹尼斯(NormanDennis)认为,实践零容忍政策的指导性原则是“防患于未然”,确保这种控制不要有任何程度的侵犯性;通过上述两种方式减少轻微犯罪,将有助于预防更严重的犯罪。①第二种路径:英国学者约翰斯通(Johnston,L.)和希林(Shearing,C.)提出了安全节点治理理论。他们认为“社会”的一般性概念,从理性治理(即作为政府干预的对象和机制)的角度看,将逐渐被更为中心消解的概念“社区”所取代。作为这种发展模型的一部分,他们认为政府提供安全的权力减少了,在很多情况下,政府现在只是诸多提供安全角色中的一个。节点治理的核心思想认为,国家在安全治理上所扮演的角色正在发生根本的改变,公共警察机构的功能正逐渐变成收集和分析从其他机构得来的信息并把这种信息到警务网络系统的其他节点上。②这一路径重新审视了国家与社会在安全供给领域的角色和关系,提出了新的安全治理模式。第三种路径:多中心治理与第三方警务研究。较有代表性的包括基于都市警察服务的多中心治理研究。奥斯特罗姆(Ostrom)等将警察服务当作公共经济的产业,从多中心治理的框架对警察绩效进行评估,认为制度安排会对警察服务绩效产生影响,与较大规模的生产者相比,小规模、直接服务的警察服务生产者效率往往更高。③洛林•梅热罗尔(LorraineMazerolle)、珍妮特•兰斯莉(JanetRansley)提出通过改变第三方日常行为的活动方式实现犯罪控制的第三方警务,并认为,“在第三方警务中,许多合作伙伴是人为锻造出来的且主要是用于犯罪控制的目的,这种合作伙伴关系在本质特征上是松散的、偶然性的,紧紧围绕遵守规则和解决当前面临的犯罪问题这个中心展开活动。”④上述主张为社会公共安全协同供给提供了基础性理论设想。以上三种路径都主张,伴随风险社会的出现,基于犯罪控制与预防社会公共安全供给的责任不仅归国家一方,而要由社会多方共同承担,而在社会公共安全供给中的发起者、多方协作的方式、进程、焦点等方面有所差异。

三、中国学者对社会公共安全研究的不同视角

国外对于社会公共安全的研究路径对我国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但由于政治制度、行政体制和警察职能的差异,我国的安全研究还要结合自身的体制和环境特点加以分析,相关理论的运用要注意本土化的适应性问题。我国学者对公共安全及社会公共安全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五种视角:

(一)对维护社会稳定的研究维护社会稳定是社会公共安全供给的重要方面,我国学者对维护社会稳定的研究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一是从政治学视角对社会稳定的类型及地方政府维稳困境的研究。学者们普遍认为,当前中国压力维稳的模式存在成本扩大化、价值预设与行为结果的背离等困境,需要改革当前的维稳方式,“国家的政策取向应当从压力维稳型向改革维稳型解决模式转变,维稳成本向改革成本转移,变被动改革为主动改革。”⑤二是从管理学视角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体系的研究。学者们认为,当前中国需要加强对于重大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制度建设。虽然全国范围内已经建立起相关制度,但主要是围绕项目或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合理性、安全性等内容实施评估,这种做法不够科学严谨。应以风险为核心设置评估指标,将风险与政府风险控制能力分别评估,在此基础上确定实际风险值。①当前从量化视角考虑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的研究是相关研究的发展趋势。

(二)风险社会下社会公共安全事件或应对研究风险社会下社会公共安全事件或的应对研究近年来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近年来,对社会公共安全事件或的研究总体呈现高涨趋势,且对公共安全的关注维持在较高水平。对于社会公共安全事件或的研究,近年来国内学术界主要从内涵、特点、原因、对策等几方面进行了分析探讨。对策措施的研究中包括许多对农村、城市或某一类型的具体对策研究,宏观对策分析中较有代表性的有:有学者认为首先要以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和基层民主为主要手段,加强地方政府的责任性和回应性;其次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换,调整政府与市场、社会及政府与企业、公民的关系;再次要建立利益表达和协商机制。②此外,还有学者从当代的后果出发,对后果性质评估的“肯定论”与“否定论”分别进行综述,认为我国目前后果研究相对稀薄,国内研究迫切需要注重界定抗议行动的后果、拓展抗议行动结果的研究方法、探寻抗议后果的因果机制等问题。③近几年对社会公共安全事件或的研究呈现以下特征:一是对网络的研究呈现上升趋势,学者们分别从公共管理、公安工作、传媒、信息技术、传播学等不同视角进行研究。二是研究的视角呈现多学科趋势,学者们从风险社会下政策冲突、社会资本、群体行为模式、协商民主等众多领域研究社会公共安全事件或问题。三是对社会公共安全事件或的性质评价研究出现了争论,出现了“肯定”与“否定”两种不同立场,特别是将与社会抗争、民主转型、政府政策、社会变迁等问题联系起来,这无疑扩展了对分析的视野。四是出现对社会公共安全事件的量化模型研究。以往或社会公共安全事件主要以定性研究为主,近两年有学者尝试进行了实证研究或模型研究。如有学者提出在对社会公共安全事件进行概念界定和突变分析的基础上,构建社会公共安全事件的尖点突变模型,指出社会公共安全事件发生过程是连续性和突发性的统一,突跳值大小决定了社会公共安全事件的危害程度,政府应针对控制变量进行政策研究。④

(三)城市公共安全与危机管理研究近年来,对于公共危机管理综合性研究呈上升趋势,学者们纷纷对危机及与危机管理相关的概念进行界定,对公共危机类型划分、公共危机的诱因、研究领域和范围以及公共危机管理体系(机制)的构建等进行了分析,并形成了“制度论”、“公共关系论”、“经验论”和“全面整合论”等不同分析视角。但从公共安全的角度出发的危机管理研究主要集中于城市范畴,主要从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视角,对我国社会转型期的城市安全管理现状加以评价,并提出城市公共安全资源的整合及公共安全管理机制的完善路径,并尝试构建城市公共安全相关模型。如有学者运用可靠度理论,探讨系统可持续发展指标的量化及其模型建立;以Logistic修正模型为例,提出了系统评价预测研究的方法论,共同构建城市公共安全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基本框。⑤

(四)社区安全问题研究社区安全问题的研究主要涉及社区安全的治理机制、评估体系和安全建设等领域。中国80年代开始社区警务改革,并于2004年在全国大中城市全面实施社区警务。我国学者借鉴西方社区警务的理论与实践,就社区警务的合作、预防、服务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并就社区治理与社区警务、社区警务的模式与工作机制、社区警务与犯罪控制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有学者认为,我国社区安全建设中存在政府唱独角戏的弊端,需要调整府民关系,具体来说,要促使政府从社区安全建设主导者逐步变成引导者,最后成为监督者和评估者;同时整合各类社区安全建设方案,从而减少基层管理者承担的“运动式”的工作任务。①有学者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探索城市社区安全评估模型的建立。通过采用在指标权重赋值基础上的多指标综合评价方法,遵循科学性、标准化、实践性、发展性、可行性原则构建城市社区安全评估模型,对制约社区安全状态负面指标决定的静态安全状况与促进社区安全正面指标决定的动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模型指标(因子)权重采用专家调查法确定,指标(因子)水平采用标准化方法确定,并可在定量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定性等级评估。②有学者以治理机制为分析视角,对台北市内湖社区安全促(协)进组织的发展历程进行了描述,着重对其在社区安全治理机制建设上的表现及作为进行了实证分析,提出以内湖社区为代表的台湾社区安全治理机制重视横向维度的建设,这值得大陆地区在开展安全社区建设活动中参考借鉴。③

(五)公共安全管理综合模式研究这类研究从总体上较少。有学者提出了进一步改进中国各级政府综合公共安全管理的对策应重点关注完善安全信息共享体系;公共安全管理的纵向、横向与综合协调机制;建立发展规划的风险评价制度;鼓励非政府组织参与建立社区综合公共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区域综合风险防范关键技术示范基地等思路。④在社会治安供给领域近期较有代表性的研究是聚集于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保持社会稳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着重研究其组织网络,认为在充分吸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兴社会和市场组织资源的基础上,建构起比较有效的组织化调控体系,是中国社会实现平衡转型的关键所在。此外,有学者借鉴西方的相关评价体系,从“脆弱性——能力”的视角构建公共安全评价框架,提出区域公共安全综合评价核心指标体系应包括:脆弱性指标(包含暴露性和敏感性指标、易损性指标)和应对能力指标(包含基础设施、管制能力、社会防御和经济能力四个方面的二级指标)。⑤这些研究对于我国公共安全服务供给模式、社会治安的供给现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政策发展等进行了较好的梳理,关注社会公共安全供给的协同机制,则是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领域。

四、当前公共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研究的主要进展与不足

社会公共安全研究涉及面广,目前这一领域的研究取得了以下进展:一是公共安全及社会公共安全领域在近年来受到多学科的普遍关注。近年来,以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管理学、公安学为代表等,许多学科为与社会公共安全问题相关的基本理论问题,如风险社会理论、协商民主理论、危机管理理论、社会冲突理论、治理理论等提供了较为完整的分析框架和理论体系,这些为社会公共安全研究向纵深发展提供了前提和基础。二是基于犯罪控制与预防的社会公共安全研究出现多元化视角。基于犯罪控制与预防,社会公共安全理论研究出现了零容忍警务、安全节点治理模式、情报主导警务、多中心治理与第三方警务、问题导向警务、社区警务等多元化研究视角或实践战略,为社会公共安全领域研究向纵深扩展奠定了基础。三是出现了对社会公共安全问题的量化研究。在社会公共安全评价体系的研究中,一些学者开始运用数学分析模型,尝试设计社会公共安全的评价指标体系,或进行定量评估基础上的城市社会公共安全系统研究。这些量化研究成果为寻找中国社会公共安全供给之路提供了有益借鉴。

篇10

关键词:协商合作 城市社区 治理结构

城市社区作为城市的基本单元,其发展过程实质上是各种力量在社区空间中相互博弈、相互作用构成网络的过程,是一个逐步走向社区善治的过程。城市社区的日益发展及社区主体的日趋成长,为社区治理提供了多元主体。在这种背景下,无论是社区资源的整合,还是社区功能的日益完善,都要求社区的治理结构走向协商合作。

协商合作逻辑下的社区治理

合作主义也被称为统合主义、法团主义或社团主义,是20世纪70年代由施密特(Pilippe C Schmitter)系统概括的。合作主义是“一个利益代表系统,是一个特指的观念、模式或制度安排类型”。在合作主义的视野中,国家与社会是一种协商、合作的逻辑关系。由于中国的公民社会还不成熟,因此,一方面需要政府必须有一个规范的模式和框架,以及时地将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纳入政府的体系,另一方面国家要承担起培育公民社会的责任,由居民到公民的成长是一个自主性、参与性、权利性增强的过程,因此培育公民社会是一个培养公民自主性、参与性、权利性的过程。从政治层面上看,公众参与社区治理是城市基层民主的基础和核心内容,也构成了现代民主发展的重要基础。而公众参与与社区治理的实现过程是国家与社会的一种相互博弈过程。从现代民主的发展趋势与西方发达国家实践来看,协商合作是现代社区发展的逻辑视野。

从我国社区治理的实践来看,社区治理正经历着深刻的变迁,主体由单一化(政府)转变为多元化,治理组织体系由垂直科层结构转变为横向网络结构,治理过程由行政控制转变为民主协商与合作,治理关系由依附与庇护关系转变为博弈与互惠的理性取向关系。由于利益主体的多元化,社区治理实质上成为一种利益主体间的集体博弈与选择过程,即与社区需求和满足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联的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组织、组织与组织之间的合作互动过程。在协商合作逻辑下的社区治理,应是在相关利益主体(即社区治理主体)间合作网络体系建构与完善的基础上,以社区参与为社区治理的结构性驱动力,通过正式和非正式制度规则的形成,塑造一种新的多中心社区治理秩序。

同时,社区治理的核心对象是社区公共事务,这也是社区治理的逻辑起点。协商合作逻辑下的社区治理结构源于社区公共事务及利益主体的多元化。社区公共事务是公共产品的组合,是涉及多个家庭和多个组织的共同需求,是个体需求的集合。社会公共事务涉及到多个行为主体之间的复杂权利关系,实质上这是一种利益关系的博弈,这就需要建立一种集体选择机制来解决个体需求的表达与整合问题。同时,治理社区公共事务需要各相关利益主体贡献资源、分摊成本、共享利益,这也需要建立一种平等的协商合作机制,以实现资源的效用尽可能最大化。

现行社区治理结构分析

构建或确立一种新的城市治理与社区建设模式,首先必须在理论上确立政府、市场和(社会)社区三者之间的关系。研究一国或一个地区的城市治理和社区治理模式亦是如此。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从不同角度可以有多种分类,按其强弱程度的不同,可划分为四种模式:“弱政府,弱社会”、“强政府,弱社会”、“弱政府,强社会”、“强政府,强社会”。所谓“强政府”,就是强调“国家至上论”,认为政府行政权力应当无所不在、无所不能,这种模式的典型特征是“万能政府”。所谓“强社会”,是强调“社会至上论”,认为“管得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其典型特征是社会充分自治。

从加强和推进社区建设的目标来看,应该是“强社会”;但从实际社区建设的推进过程和经验来看,特别是在初期阶段,应该是“强政府”。从我国社区建设的推进过程来看,我国现行的社区治理结构呈现出“强政府,弱社会”的特征,其主要表现为:现实社会与强大的政府相比,还相当弱小,人们所追求的强社会所依赖的市民社会,没有真正形成;另一方面,长期以来,政府虽经历了多次政府机构改革,但政府权力的回缩力度过小,没有为社区组织的发展释放更多的权力空间。从理论上说,在“强社会”的表象特征中,社区是城市社会管理的微观重心。从我国现行的社区管理体制来看,“强社会”事实上是不存在的。

从社区的自主权来看,当前,社区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政府,难以与政府形成有效的协商合作。社区的自主权主要包括社区的财权、用人权和事权。一个充分自治的社区,必然是对自己的事务有充分的自主决策权,能动用社区财力进行社区各方面的建设。现实中,社区的财权依靠于政府,包括各种建设经费、办公经费、社区工作人员的工资等都来源于政府。政府对每个社区经费的划拨具有自由裁量权,因而社区建设的状况与前景取决于政府的投入。在用人权上,社区所拥有的自主权限也十分有限。政府一般掌握着用人权,以保证其各项方针政策得以在社区顺利实行,一些地方甚至出现由政府直接任命社区工作人员的情况。在社区的事权上,社区承担了大量来自政府的职能,而对于自身的事务反倒无暇顾及。这种情况导致了社区居民与居委会是法定的,而政府与居委会却形成了实际的,这种双重极易导致政出多门、令出多门等现象,从而形成委托—困境,最终出现居委会缺位。

构建协商合作的社区治理结构

自20世纪90年代我国推行社区建设与社区治理后,虽然各地区进行了治理模式的多方实践,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存在以下问题:政府仍然在社区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社区居委会的力量仍旧较为薄弱,社区成员参与主动性差。伴随着经济发展与社会转型,国家与社会关系也随之不断进行调整,在城市社区发展中的重要体现就是社区多元主体的发展和社区自治性的成长,这为社区治理协商合作的实现提供了基础。

(一)改革城市管理体制

我国社区建设是从改革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管理体制入手的,体制问题是一个根本问题,社区建设的重点就是要创新城市基层管理体制。从目前的改革模式来看,主要是弱化模式,即弱化街道办事处的职能,通过扩大社区居委会规模,健全社区居委会的职能,以此做大、做强社区。这种模式虽然在实践中表现形式多样,但从理论上看,都有一个共同的前提特征,即基于协商合作的逻辑。

基于目前各地的社区建设实践和各地的城市基层管理体制的改革试点,本文建议的改革思路是:

第一,弱化直至取消街道办事处的存在,在社区内设立社区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履行本社区内的行政管理与服务职能,承接现行街道办事处的职能,同时将现在由社区居委会承担的行政性职能转接过来。第二,实施“一社区一党工委”的政策,将现行的街道党工委改为社区党工委。社区党工委是社区内多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同时取代社区内原有的其他党的组织,如社区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第三,保留社区内现有的社区居委会组织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这两个组织应该成为社区居民权益的保护性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法律程序框架内,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由全体有选举权的社区居民选举产生,社区居委会是在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常设机构,由其产生,对其负责。经过这样的组织和制度设计后,社区里有社区党工委、社区行政事务服务中心、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社区居委会以及其它社会中介服务组织、民间组织。

(二)明确社区组织的职能

首先,要对社区事务进行明确划分,主要分为社区公共事务和社区私人事务,凡是可以通过市场来提供的私人产品,应该通过市场来调节,由市场主体来提供。社区居委会自己创办的便民服务点,可以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由个体或者私营企业来经营,同时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监督。其次,将社区公共事务进一步细分为社区行政事务、社区邻里事务、社区组织事务。凡是属于由行政执法主体提供的公共产品,必须由相应的行政部门来独立承担;凡是可以通过社区居民民间组织来解决的邻里事务,可以让各种社区民间组织通过自我服务的方式加以解决;凡是涉及到居民权利的社区组织事务,均由社区自治组织来承担。明晰各组织的职能,有利于推进社区各类组织的功能分化,这为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充分的空间,同时也为构建协商合作逻辑下的社区治理模式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三)提升社区居民的参与度

社区居民参与度的高低,决定着社区建设与城市基层民主化实现程度的高低,是实现社区建设由外源型行政推动向内生型自治发展的关键,也是协商合作逻辑下社区治理模式发展的本义所在。为此,要探索各种行之有效的民主实践形式,拓宽民主渠道,提高社区居民参与的积极性,积极推进社区自治。

首先,加强对社区居民的思想培育,树立社区意识;培育各类社区组织的社区意识,逐步建立健全共驻共建、资源共享、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机制。其次,强化社区居民与社区之间的利益关系,推动居民利益社区化。将社区居民的利益与社区事务紧密相联,能使居民在利益关系的基础上自主参与社区事务的管理。这样,可以真正实现居民回归社会的目标。再次,开辟多种民主渠道,为社区居民参与社区事务提供良好的机制保障。要大力试行社区事务听证制度,要在社区内开展民主评议活动,提高社区工作的透明度和居民的信任感。

结论

综上所述,自20世纪90年代我国推行社区建设与社区治理后,虽然各地区进行了治理模式的多方实践,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总体上并不理想,表现为政府仍然在社区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社区居委会的力量仍旧较为薄弱,社区成员参与主动性差。伴随着经济发展与社会转型,国家与社会关系也随之不断进行着调整,在城市社区发展中的重要体现就是社区多元主体的发展和社区自治性的成长,这为社区治理协商合作的实现提供了基础。从我国的历史发展趋势来看,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将从国家主导型向国家与社会合作型转变。在政府与社会的协商合作中,政府的权力逐渐向社会过渡,社会权力逐渐扩大,社会的自治能力得到增强。在协商合作的逻辑视角下,在城市社区建构一种新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将有利于中国社会的长期稳定与发展。

参考文献

1.张静.法团主义[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2.张洪武.多中心秩序与社区治理模式选择[J].河北学刊,2005(4)

3.王梅.利益相关者逻辑下城市社区的治理结构[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8(2)

4.何晓玲.社区建设模式与个案[M].中国社会出版社,2004

5.冯华.协商合作:城市社区建设的发展之路—以成都市S辖区为例[J].广东社会科学,2008(2)

篇11

【关键词】公共治理;公民参与;困境;对策

一、公民参与公共治理的意义

随着我国公民民主意识的不断增强,对于公共事务治理的参与热情也在日益高涨,公民参与公共治理越来越被广泛推行。

1、有助于推进民主行政,实现共治

民主行政倡导公正、公开、公平、自主与多元,而公民是公共治理的中心,公民有权自己处理自己的事务,如果条件允许,最好更多地采用公民直接参与的途径。随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新时期政府希望公民更多地参与到公共治理的过程中,以期望能更好地实现共治。在一些地方的公共治理实践中,从不同角度体现了公民的参与。比如听证会、公共服务咨询会、民意调查等等。公民逐渐对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事务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在公共治理中,公众意见的表达和公民参与的行为已成为越来越普遍的现象。

2、有利于公共决策的科学化和效率化

公民参与公共决策体现了公共治理的民主化。公共决策的各个环节都与公民利益密切相关,公民若能真正参与到公共决策的全过程中来,将会大大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效率化。在公共问题的界定上,公民的直接参与将有助于提高其真实性及有效性;在公共决策的执行上,需要公民支持与配合,因为没有公众的积极配合,决策是无法顺利执行的,公民自己能参与进来的话,就能得到他们的积极合作;在决策实施后的评估阶段,更应让公民参与其中,因为公共决策中的公共问题是针对公众的,问题有没有得到解决,解决的效果如何,公众最了解了,也最有发言权了,所以在这个环节上决不能缺少了公民参与,公民理应享有最终评议权。同时,公民积极参与公共决策的全过程,才能真正反映公共问题,真正帮助公众解决问题,确保公共决策的有效性。

3、有助于提升政府的执行力

公民参与到公共治理中去,能使政府与公民有更多的机会沟通,通过协商、对话、合作等形式使政府真正了解民众所需,为民众解决问题办实事,进而缓和政府与公众间的矛盾与冲突,增进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从而推进政府执行力的提升。20世纪末以来,我国大量的公共事务实践活动中都体现了民本位的行政理念。政府更加关注民生、倡导服务于民、官民共治等理念,也成为了推进公民参与的好势头。

4、有助于培养公民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约翰・密尔认为,最好的政府形式不仅要求最后的或作为最后手段的最高支配权力属于社会整个集体,而且每个公民对的行使都具有发言权,并且不时地被要求参加政府或担任公职。公民参与公共治理不仅能够更好地维护公民个人的利益,与此同时还能促进公民德智上的提升以及独立自主性格的培养。在我国基层社区治理中,公民缺乏独立意识,公民团体的活动缺乏自主性也是导致社区管理的行政化现象突出的原因之一。

二、公民参与公共治理的困境

目前,公民参与公共治理还存在很多现实问题,大部分公民都还未真正地参与到公共治理中去,主要有以下原因:

1、认识不足

我国的传统政治文化深深地影响了中国人的政治认知,总体上都不具备现代民主的内涵,造成人们对政治冷漠、盲从。我国公民参与公共治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较低,较少有公民出于自主意识去自愿参加,就算存在参与行为,大多数也是随大流的从众行为。除此之外,还有具体执行的行政机关对于公民参与公共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也不足,经常忽略公民参与,使得公民参与变得可有可无,没有投入应有的精力和人力资源支持,不利于公民参与的发展。

2、制度欠缺

建国之初,由于我国缺乏公民参与公共治理的制度性认识,导致我国只有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法律,却没有公民参与公共治理的制度,并且缺少公民参与公共治理的渠道。随着我国公民参与公共治理意识的不断加强,公民开始有想法,希望能真正参与到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各项公共事务中去,但由于以往公民参与实践行为的相对缺乏,未能给我国制度的建立提供实践经验,造成相关制度建设的粗糙性,导致公民参与的需要没能得到有效的制度支持。公民参与的积极性的增长速度远远超过了制度设立的速度,造成我国现阶段制度性供给不足。

三、推进公民参与公共治理的对策

1、提高公民的参与积极性

首先,进行有效的公民意识培养来增强公民的民主意识,激发公民参与的热情。可通过教育和宣传,使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理念内化为公民的信念,成为公民参与公共治理的内在动力,从而有序推进公民参与公共治理。其次,通过公民参与实践活动培养公民意识。各级领导干部要真正树立民本位的思想,正确理解“权利”与“权力”的关系,真正做到“由民做主”,对公民参与公共治理给予真正的尊重和支持。

2、创新机制,加强制度建设

政府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制度建设,更好地保障公民参与的各项权益,让全体公民有法可依,有制度可参照,使各项实践活动和公共参与有序进行。同时,要不断创新机制,提高民主制度建设,使公民参与公共治理得到制度保障。应由政府、利益集团、公民等组成的主体,采用协商、对话、辩论等形式,共同治理公共事务,形成共治。在各方治理的过程中,应明确需要为公共事务花费的时间精力以及在自身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之下所承担的义务与责任。并以讨论协商的形式来实践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最终维护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切身利益。每个参与者都是平等自由的,阐述他真正相信的事实,以防受到权力压制或者人情的干扰。即使这些决议对有些人来说并不满意,但规范而公平的游戏程序和规则使协商后达成的结果具有合法性。

【参考文献】

[1] 约翰・克莱顿・托马斯.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2] 任声策,陆铭,尤建新.公共治理理论评述[J].华东经济管理,2009(1).

[3] 秦德君.三问公共事务与公民参与[J].决策,2009(12).

篇12

[关键词]老龄化;社区居家养老;运行机制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6.123

[中图分类号]D66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6-0-02

1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及其运行机制

2010年,中国老年人(65岁以上)已经达到了1.13亿人,占总人口的8%,按照联合国的相关定义,一个国家或地区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超过7%时,便可称之为老龄化社会。《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提出,要重点支持试点地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通过政府扶持、社会力量运营、市龌运作,全面提升居家和社区养老综合服务能力。

1.1 社区居家养老的内涵

社区居家养老,是指老年人在社区中享受养老服务,具体形式有社区家庭养老、社区机构养老、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社区老年人互助中心等。需要指出的是,社区居家养老与传统的居家养老不同,它结合了社区中机构养老及老年人互助中心等形式,内涵更为丰富。

1.2 社区居家养老运行机制的构成要素

社区居家养老运行机制包括以下几个组成部分:①社区居家养老供给机制;

②社区居家养老动员机制;③社区居家养老社会协同机制;④社区居家养老监管机制。

2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

2.1 供给机制存在问题

政府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中,存在角色定位的困境。作为主要“供给主体之一”的角色和“管理者”的角色,其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的实践中存在角色冲突。虽然经过简政放权和“一站式”行政服务大厅的创新,各级政府致力于加大社会养老服务供给的努力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其他多元主体的管理上,管理者的身份要求政府对其运营资格进行准入限制和审查,因此,在如何进行有效管理与如何加大养老服务社会供给之间存在困境。

2.2 动员机制存在问题

社区居家养老动员缺乏明确的制度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运营资格获取,需要消防、床位、员工数量等条件满足行政许可标准,这决定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具有投入较大、回收较慢的特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动员机制主要依靠政府宣传和民间慈善力量,但这种动员通常是偶然的,且效率较低。现行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动员机制,缺少专门的制度规范,动员机制没有常态化。

2.3 社会协同机制存在问题

社区居家养老中多元主体之间的协同联动水平不高,社会协同机制有待改进。各地区具体情况不同,政府“公办”养老院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中占据绝大比重,近年来,各地政府在试点探索“公办民营”及“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等形式,但无论是从规模还是实际受惠人群数量来看,都远远不够。同时,其他多元主体之间,如企业和非营利组织,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协同供给的实践中,联动水平较低。

2.4 监管机制存在问题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现行检查评估机制更多的是一种形式,不具备发现问题和及时处理问题的效果。现行的检查评估机制主要是,每年向主管部门提交年度运营报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对硬件设施等进行检查,辅以主管部门的抽查。但现有检查评估机制流于形式,大量未能达到准入标准的民间“社区居家养老机构”,以“合法运营”或“透明运营”的形式存在。原因并非是政府主管部门不具备责任感或者作风,而是客观存在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缺口以及监管之后的责任归属模糊,使政府主管部门难以处理,对部门社区居家养老设施采取“不出事就是好事”的策略。

3 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运行机制的建议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政府和社会各界多元协同,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创新形式和组成部分。相关人员应改进现行机制的不足之处,努力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运行机制。

3.1 强化政府“治理者”的角色

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这么一个深入影响社会各阶层人员的领域,应该明确自身的“治理者”角色,以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保护广大人民的养老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管理目标。近年来,老年人及其家属与养老服务机构的权益纠纷日益增多,政府作为治理者,应当创造更良好的法律环境和社会氛围,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和运营。不是追求以供给主体的身份更多地参与社区居家养服务供给,而是追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健康、高速发展。

3.2 出台特定的动员制度规范

任何一项政策的实施或者是任何一份事业的成功,都建立在人、财、物等资源高效整合的基础上。同样,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健康发展也离不开对资源的整合利用,因此,这就需要有一个高效和常规的动员机制。政府通过出台特定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动员制度规范,对政府力量、社区力量、非营利组织力量和其他民间力量进行科学动员,最大程度实现动员的精准、高效、常态化。

3.3 建立多元主体的联动机制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政府与其他主体相对互动较多,其他主体之间联动性则较差。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多元主体的联动机制,不仅仅是加快“公办民营”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试点及经验推广,还应当探索加强非营利组织与企业的联动,如企业以投资入股等形式,负责非营利组织名下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并以市场的力量促进其健康发展。同理,民间团体或个人慈善力量名下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以通过支付报酬的形式,聘用企业帮助其进行管理,实现成本和效益控制,从而得到健康发展。

3.4 落实检查评估机制,完善配套措施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出现,是完善社会养老体系的创新措施,是适应新时代的现实背景而产生的,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社会养老服务需求存在巨大缺口,客观上造成了,大量不具备市场准入资格的“透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存在,政府主管部门苦于没有良好的处理办法,大多是默认其存在于“灰色地带”。另外,已获取行政许可,具备运营资格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也存在着因检查评估流于形式,硬件设施投入逐年减少,养老服务质量下降,甚至带来安全隐患等问题。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检查评估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完善“透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重点防抓安全隐患,并给予政策照顾,还可适度降低准入门槛,将其纳入监管体系;对已具备运营资格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严格落实周期性考核和抽查评估,且进行相应的奖惩,并建立区域内的养老服务供给设施的评分评级系统。

4 结 语

适应新时代现实背景而产生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完善社会养老体系的创新措施,对实现各阶层人民享受更好的养老服务权益,具有重大现实意义。而要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运行机制,应当在供给机制方面明确政府的治理者角色,在动员机制方面出台明确具体的制度规范,在协同机制方面建立多元主体联动机制,在监管机制方面落实检查评估制度,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主要参考文献

[1]United Nations. Population Ageing 1950-2050[R].2002.

[2]F Burns.Reverse Mortgages in Australia: An Exercise in Sustainability?[M]. Sydney:Thomson Reuters(Professional) Australia Limited,2011.

[3]王浦劬,[美]R斯特・M・萨拉蒙.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研究――中国与全球经验分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5]苏健.居家养老中非营利组织的动员机制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4.

[6]王洁非,宋超.基于福利多元主义的社区养老供需研究[J].统计与决策,2016(1).

篇13

[关键词] 业主委员会;社区自治

中图分类号:R47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业主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并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非政府组织。20 世纪 90 年代,经济领域深入发展的同时,城市化进程也迅速展开,过去以单位为单元分割的社会逐渐瓦解,而开放性的城市社区却得到迅速生长蓬勃发展。特别是90年代中期以来,由于住房制度改革和城市居民的消费需要,导致我国城市商品房市场获得了蓬勃发展。在房屋产权私有化为主的商品房住宅社区,业主的利益第一次与其居住的社区紧密结合起来。同时,私人业主们对社区的物业管理也必然提出了比以前高得多的质量要求,以往那种单一的行政式物业管理方式再也无力胜任现代私人业主的物业管理需求。城市社区业主委员会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它的出现既是我国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结构双重转型过程中城市社区发展变化的客观反映,也是社区自治进程的客观要求。

一、业主委员会的建设是实现社区自治的关键

业主大会及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是以财产关系为纽带的业主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组织。它是社区最基层的民主化运动,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经过业主大会的授权,业主委员会完全可以代表全体业主行使物业管理权,包括自行建立物业管理组织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专业化的物业服务。作为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业主委员会是小区日常事务工作的实际处理者,也是公共维修基金使用、选招聘物业服务企业等重大事务的工作主持者。财产的自利本性决定了业主委员会具有根本的自治动机和自治倾向,最能够代表业主的利益,与开发商、物业公司甚至与政府相比,更有维护业主和社区公共权益的动力和意愿。因而,业主委员会的建设是实现社区自治的关键。

1、从实践上来讲,业主委员会的发展是社区自治的主要方面,是民主管理社会的基点。业主委员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它的产生直接来源于住房产权的私有化。从产生到管理,业主委员会的自治建设都关系到我国的基层民主建设。业主委员会这个名词早已有之,在房地产市场较为发达的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业主委员会己经发展的较为成熟。而在大陆地区,由于房改刚启动不到二十载,业主委员会才刚刚在某些地区零星出现十几年,因此,对于大多数人来讲,业主委员会还比较陌生。社区中的每一个私人业主作为物业的所有者,是物业管理市场的主体。成立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选择和监督甚至管理物业公司,是社区私人业主的财产权得到有力保障、真正实现城市社区自治的前提和基础。

2、从理论上讲,业主委员会的发展对于探讨我国基层民主建设、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公民社会的发育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业主委员会的产生是实现公民个人社会权利,并通过志愿行动形成自由人联合体,不经环节而直接提供公共物品的自治化过程。业主委员会支持和体现了社会的“自由”和“多元化”价值,能够有效地满足社会多元化的需求。因为业主委员会为业主提供了自我组织的空间,分散而孤立的个人组织起来才会有力量。对于大多数业主来说,他们所拥有的房屋产权是他们自己最大的私人财产。为了保障自己的相关权益,他们不得不关心公共物业的管理,同时自愿组织起来,进行自治管理,维护自己的利益。业主委员会的发展同时也反映着公民社会的发展,并且是伴随着现代化进程产生的,因此研究业主委员会的发展对于探讨我国基层民主建设、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公民社会的发育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3、业主委员会的实践和研究有助于检验社会理论并促进社会科学的发展,促使理论更好的解释和指导现实。从整体上看,目前中国的公民社会理论等社会科学研究仍然停留在理论引进和概念讨论的阶段,西方学术界的译语在中国的现实中很难找到对称的指称。所以必须从我国的实情出发,并在借鉴西方理论的基础上发展出自己的理论。尽管目前已经出现了一些零星的实证研究工作,但离改革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相去甚远。改革和社会发展在呼唤实践基础上的社会理论和社会科学的发展,为社会主义话语下各领域的持续良性发展提供切实可行的科学的理论指导。这是中国学术界必须回答的问题。从社区自治的角度探讨如何建设业主委员会,应该从当前的社会现实出发,分析业主委员会的生存现状,探索业主委员会可能的发展路径,而不是简单地引进西方理论,脱离中国实际国情,空谈应该如何建设业主委员会和社区自治。

二、业主委员会的生存困境

1994年建设部第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中对“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的业主委员会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是现实中,在符合业主委员会设立条件的住区中,大多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有业主委员会的,其所发挥的自治作用也并不理想。自从《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1日实施以来,全国各地的社区才更多地开始筹备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目前,我国的业主委员会主要产生于经济较发达的省市,如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地。由于业主委员会是个新生事物,尚没有现成的规律可循。对于缺乏公共意识和组织能力的人们来说,业委会的组建和运行相当艰涩。从发育到发展,业主委员会呈现出了不同的模式,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在取得许多成效和经验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和困境,如业主委员会成立难、业主委员会与基层政府组织以及物业公司等社区治理主体的恶性互动远多于良流;业主委员会性质与法律地位不明确、职权责划分不清晰;业主参与程度不高、业主委员会内部运作不规范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业主委员会的功能发挥,还阻碍了我国城市社区自治与社区建设的进程。

1、行政干预是业主委员会建立和运行的最大外部阻力

业主委员会与街道、居委会等政府与准政府组织的共同目标是包括社区利益在内的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他们之间本来应该是一种合作与共赢的关系,街道和居委会应当为业主委员会的组织、管理理工作提供法律、政策、制度、宣传等方面的支持,然而在现实中,后者相较于前两者而言,却处于完全的弱势地位。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无责,容易导致行政越位或行政错位。街道和居委会作为实际上的基层政府,很容易把自己放在高高在上的“管理者”的位置,不能正确认识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更多的是将其放在自己的管辖范围之内,与上级政府的直辖关系使他们更意识不到双方是平等的居民自治性组织,甚至担心业主委员会会对其自身工作造成潜在的威胁,一些街道、居委会干涉、操控辖区内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换届,对业主委员会及业主的维权活动不仅不支持、还进行阻挠,甚至侵害业主的权益。这种变相的行政渗透妨碍了社区自治的发展空间,干扰了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也导致了业主对政府主导下的形式选举和假性自治漠不关心,从而积累了矛盾。

另外,受利益的驱使,某些物业公司通常与政府有着不寻常的联系,所以政府相关部门常常在物业公司与业主发生纠纷时作出不公正的判决,有的甚至阻挠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将备案视为审批,处处设置障碍,使得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维权行动举步维艰。

近年来,全国各地出现了一些影响较大的业主维权事件,如深圳长城花园、南天一花园等因维权出名的明星小区都与有关政府部门打过官司。通常人们认为,业主维权是指业主和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之间的权益纠纷,其实并不仅仅如此。 实际上政府也有可能成为侵犯业主房产权益的主体和业主维权的对象。综上所述,行政干预已经成为业主委员会建立和运行的最大外部阻力。

2、业主委员会缺乏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与其他社区治理主体之间权责关系不明晰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赋予业主委员会独立法人资格,这一尴尬的法律地位影响了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限制了业主委员会的维权能力。目前,只有物权法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相对有限的民事诉讼能力,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业主委员会以原告身份物业公司侵害业主共有财产之类的案件,通常会被以“原告主体不适合”为由,驳回。

目前,在社区层面,社区治理的主体有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社区工作站和业主委员会。社区组织的多元化有利于形成社区的自治管理,但是上述组织之间的权责关系相当混乱,法律上的规定不够明确,其职责和功能有交叉、重叠甚至冲突的现象。

就业主委员会治理的现实情况来看,关于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规定过于模糊和原则。业主委员会与街道、居委会等政府和准政府组织以及物业公司等市场组织间的多元主体良性互动与合作关系并没有形成,反而更多地呈现出一种恶性利益竞争态势。例如物业公司不尽责、服务质量差、甚至把自己当成小区政府等现象屡见不鲜,业主委员会想要撤换物业公司却障碍重重,一些业主以拒绝缴纳物业费来抗议物业公司,却往往以败诉而终,物业问题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社区治理中的难题;另外,业主委员会的成员本是一些不拿报酬的具有公益心肠的热心人,当在管理过程中出现一些类似业主财产被盗、车辆受损的事件时,由于责权不清,难免会引发一些不必要的矛盾,向谁索赔,如何索赔成为了业主与业主委员会间纠缠不清的问题所在。

3、业主委员会的运作制度不规范

作为一种新兴的非政府公民自治组织类型,业主委员会面临着成立、运作、管理等相关法律制度的不规范、不健全问题。例如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选举中各类小区规约的通过需要有 1/2 或 2/3 以上的业主及附属面积同意方可。候选人当选也需全体业主 1/2 以上同意及附属面积超过 1/2 方可,因此,如何保证业主的合法参与率成为选举结果是否合法的硬性要求。这就造成了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在一开始就有不小的难度,仅靠居民自发启动和完成这个过程往往会旷日持久,很容易因难度大半途而废。显然,相比行政干预,业主要想自发成立业主委员会,完全处于被动地位。

法律法规制度的不规范和不健全造成业主委员会的外部生存困境,如成立难、法律地位不明确、权责不明确、维权难等问题;而业主委员会内部组织与监督制度的不规范和不健全,则造成了业主委员会自身的组织和管理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有:由于缺乏民主监督机制和公开制度,在业主委员会选举成立之后,有可能被少数业主精英所把持和控制,形成“寡头垄断”的治理态势,导致业主委员会的运作在很大程度上由某个业主精英个人决定,而当业主精英不只一个的时候,在业主委员会内部还有可能形成不顾业主公共利益的派系争斗关系,影响了业主委员会的治理效能与合法性;现有的业主委员会制度设计,缺少相应的监督机制,这不仅使业主委员会的内部管理容易陷于混乱,还提高了业主委员会内部出现寡头垄断和派系争斗的可能性,增加了业主委员会腐败行为发生的可能性,进而导致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的不信任以及抵制态度。业主委员会内部在组织和管理上如果出现不良问题,不但会损害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心目中的合法性和权威性,甚至还有可能使业主委员会偏离社会自治组织这一本质属性的发展道路,成为一部分人打着集体的名义谋取私利的工具。相反,一些制度规范的业主委员会,有例如各项事务及程序的公开制度、业主大会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制度等,则成效显著,能够得到绝大部分业主的支持和认可。

三、实现业主委员会良序发展的对策

业主委员会要实行制度化、规范化运作,要真正成为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不可能一缴而就,需要一个成长过程。

1、多元社区治理主体的共治型社会管理模式,需要逐步形成普遍共识。就我国社会发展的现阶段看,毫无疑问,政府是当前社区治理的主导力量。政府相对于社会的这种绝对优势地位在目前社区自治和公民社会远未成熟的状况下,是必然的也是必须的。业主委员会的建设和发展,必须围绕这一社会现实展开,在这个宏观政治背景下,业主委员会建立与街道办、居委会、物业公司、业主等主体的良性互动关系,达成合作共识。

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对社区事务进行自我管理,然而社区公共事务管理仅仅依靠业主委员会是不够的。现代治理复杂性所导致的治理主体多元化以及多元主体间相互依赖与合作所形成的广泛、松散的组织网络,是当前我国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特征。换句话说,只有以业主委员会为代表的社会组织与政府组织、市场组织等其他治理主体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和合作网络,才能克服现代社区治理的复杂性问题,实现社区善治,同时也能为业主委员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空间。这一发展路径既符合转变政府职能的社会发展战略要求,又符合民主治理和社区自治的方向。

与多元主义不同,合作主义主张将分化的利益组织引入到现有体制可控制的轨道内,构建治理主体间有序的制度化伙伴关系,在确保稳定秩序的前提下倡导多元主体的合作,组建最优化的社会组织结构网络,实现公共利益。事实证明,业主委员会的成功运作有利于理顺社区组织之间以及社区组织与政府部门的关系;业主维权不是给政府添乱,而是在帮助政府建设和谐社区。

2、健全法律法规,理顺各社区治理主体之间的权责关系。我国业主委员会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是造成目前业主委员会发展困境的主要原因,相关法规比较模糊,对业主委员会的责、权、利等缺乏明确的规定,引发了很多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因此,需要尽快完善现有法规有关业主自治的条文,明确自治组织应当承担的责任,对自治组织成立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费用的管理做出清晰的界定,同时扩大司法救济途径,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各个地方可以根据自身发展实际,制定符合本地实际规章制度,以更好的完善业主自治制度,保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要注重对自治组织进行监督,发挥业主和政府的积极作用,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和罢免机制,使业主自治模式能够得到良好的发展。

在业主委员会发展初期,政府应当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提供必要的帮助,通过大力宣传培育业主的自治意识,指导业主委员会依法组建,与业主委员会建立和谐共荣的关系。政府的角色定位只是裁判者,而不是直接或间接插手物业管理等本应由业主委员会这样的自治组织和市场组织承接的事务,行政权力必须依法退出对业主自治过程的过多干预,使业主自治行为能够按照一定的条件、 程序在符合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下有序、健康的发展。这一过程与把政府公权力关在笼子里的立治改革进程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

3、加强业主委员会的自身建设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承担着与居委会、物业公司、业主大会之间传递信息、交流协商的工作,地位十分重要。但现状是已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复杂,且多数是兼职或退休人员,他们有不同的职业背景和教育水平,对于如何实现业主自治,大多是“摸着石头过河”。因此,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自身能力也是当前限制业主委员会发展的一大瓶颈所在,因此,提高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管理能力刻不容缓。

篇14

关键词:社区治理;城市居民;网络参与;个案研究

社区治理是社会建设的发展方向。从治理理论的视角出发,社区成为一个能够接纳多重力量的开放性场域,这就必然打破原有社区治理主体的单一性,转变为由政府、社区组织、非营利组织、居民等主体共同治理的多元合作格局。信息技术的变革发展催生了网络社区的形成,拓宽了公民参与的渠道,为城市社区治理提供了思考空间和实践路径。重庆市B社区突破传统管理的窠臼,以互联网为载体,对公民网络参与社区治理进行了探索与实践。

一、社区治理中网络参与的特点

社区是社会的基层自治空间。在我国传统的社区自治中,“由于参与渠道不畅通、参与机制不健全,以及缺乏利益保障和实际诉求的动力, 社区居民的参与意识不强, 参与范围不广,仍然是一个普遍的问题。”[1](P205)然而,在当代治理浪潮中,公民参与社区治理则成为一种必然逻辑,这既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诉求,也是社区治理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与此同时,互联网在城市生活中的普及发展,已然超越了信息传递工具的简单功能,塑造了一种全新的社会环境和生活空间。在现实社区的网络化、信息化建设中,传统的沟通交流方式和公共事务的共同治理方式发生转变,网络成为“公民参与政治的一种工具、方式和途径,是公民参政的基本载体”。[2]

所谓公民网络参与,是指“公民个人或公民组织以网络为基本载体,对与自己相关或者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事务发表意见、阐述利益诉求,进而影响和推动国家政治、经济或社会生活的一切活动。”[3]由于互联网本身所具有的虚拟性、互动性、开放性、平等性等特性,与传统的政治参与不同,社区治理中的网络参与凸显出自身鲜明的特点:一是参与主体的拟实性。传统意义上的参与主体主要是社区居民、社区组织,身份是具体的、单一的。而网络参与的主体则不然,他们既可以是传统现实的居民个体和组织,也可以是现代虚拟的“网民”、“虚拟团体”等。二是参与客体的公共性。网络领域比现实社会更天生地指向“公共性”,因为“虚拟自我总愿意围绕着社会公共利益诉求而聚集、发声乃至行动。”[4]网络参与的治理客体主要指向典型的社区公共事务,比如社区的环境、治安和公共设施等,鲜少涉及政府行政性事务和个人选择性事务。三是参与方式的便利性。基于互联网本身所具有的独特性,网络参与社区治理突破了传统地理上的局限、信息沟通方式和信息获取途径的局限,体现得更为直接和便捷,也大大降低了参与成本。四是参与环境的开放性。互联网具有天然的开放性和可扩充性,是一个无边界、无中心的分散式结构。参与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跨越时空界限,自由访问社区内外的各种网络信息资源,广泛交流、传播自己的理念和观点,自主选择自己喜欢的信息和内容。可以说,网络参与体现了政治行为与信息工具的深度结合,它打破了居民制度性参与的禁锢,使城市社区治理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境遇。

二、网络参与社区治理的个案实践

B社区位于重庆北部某高校校园内,建于1950年。现有常驻人口2776户6516人,其中16岁以下803人,17岁至59岁4143人,60岁以上的1389人。社区劳动人口中,经商劳动力147人,工人2045人,教师、医生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589人,其他行业137人。社区空巢、独居老人76人。总体来看,B社区具有独特的优势资源:1.居民文化素质普遍较高,公共参与能力强;2.社区历史悠久,居民相互熟识,社区归属感强;3.学生和教师志愿者众多,社区建设的人力资本丰富;4.居民电脑拥有率和上网率高,便于信息沟通与交流。基于这些优势,2010年 B社区积极探索了网络参与社区治理的新型模式。

(一)创建公共参与平台。网络社区是网络参与的主要载体。网络社区是“建立在电脑基础上,用来满足特定社区中个人社会需求和经济需求的一个系统或一套系统。”[5](P118)B社区居委会与高校志愿组织合作创建了一个数字化综合管理与服务的网络页面平台――“我们的网上家园”,开设了社区动态、社区服务、社区教育、社区活动、社区论坛等版块。居委会在社区网上征求居民意见,回应居民诉求,动员居民参与社区活动,注重解决实际问题,逐渐赢得越来越多的关注率和参与率。其中,“社区服务”、“社区教育”、“邻里互助”、“特色论坛”等版块更是备受关注,成为社区居民之间、居民与物业、居民与居委会(或其他管理机关)等主体间交流互动的平台。

(二)培育社区参与主体。在网络社区治理体系中,B社区除了维持传统的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物业公司等治理主体,还将培育社区组织列为工作重点。首先,社区主要通过展板、海报、宣传页、入户走访、条幅、宣传手册、文艺汇演以及新闻媒体等形式,对培育社区组织的目的和意义进行广泛宣传;其次,通过网上投票、入户走访的形式寻找社区内的积极分子与社区精英,从中选出老年人代表、青少年代表和妇女代表,聘请专业教师培训他们的组织能力和领导能力;最后,让这些代表们负责发动居民参与社区活动与建设,并建立社区组织,为社区和居民服务。目前社区主要有志愿组织、活动组织、教育组织、管理组织、邻里互助组织和环境治安组织等居民组织。

(三)扩展居民参与范围。依托社区网络平台的信息传递和资源整合作用,重点引导居民广泛参与社区治理,重点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公共事务管理,让居民对社区服务、环境卫生、社区治安等社区事务建言献策,形成良好的舆论场所。二是社区教育活动,通过整合、优化、利用地区教育资源,形成与经济社会相适应的社区教育体系,其中包括“生命教育”、“老年大学”、“家庭学校”、“社区大讲堂”四个子项目,它们相互关联、相互补充,形成了一张密织的教育网络。三是社区文化建设,通过开展各种文体活动,促进社区文化建设。依托社区居委会和社区组织,形成以居民为主导开展形式多样文体活动的模式,培养居民自主管理的社区意识。四是社区志愿活动,志愿者协会秉承“爱心、奉献、互助”的精神,负责及时各类信息、提供法律咨询与援助,慰问和帮扶老人等公益活动,融洽了社区人际,提升了居民的凝聚力和社区归属感。

(四)构建互动回应机制。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程度,有赖于政府对民众诉求是否主动回应。为促进公民网络参与的积极性,B社区构建了互动回应机制。一是建立社区(街道)网络党建工作指导小组,通过网络党建推进网络参与社区治理。二是成立社区网络舆情分析和研判联席会议,由党政部门、社区居委会、辖区高校的相关负责人共同组成,负责应对网络重大、焦点舆情,及时提出对策措施。三是将网上回应和网下落实相结合,相关政府部门将网络信件按接待回复、待签收、办理中、已办结等进行分门别类,并规定了信件办理时限。

从B社区这几年的实践来看,公民网络参与社区治理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居民诉求能及时反映并得到妥善解决,提升了政府形象;居民邻里关系进一步融洽,增强了社区认同感和归属感;居民的民主参与意识增强,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政府治理模式。

三、进一步推进网络参与社区治理的思考

需要指出的是,B社区对公民网络参与的探索和实践虽然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但同时也还存在着一些困境:缺乏整体宣传和理性引导,居民对社区组织的了解还不深;社区网上的服务内容仍需完善,存在网站内容更新不及时、开设栏目单一等现象;参与主体和参与领域不平衡,参与主体不平衡,偏重于专业技术人员、商业服务人员和学生,中青年人居多,同时参与的领域也失衡,主要集中在文化教育等非政治活动和医疗、社保、就业等密切关系自身利益的事务。要进一步推进网络参与社区治理的实践,必须正视这些问题,并积极寻求有效的解决途径。

(一)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主体参与意识。公民网络参与的有序运行,取决于参与主体的理性意识。首先,作为政府主体,要革新观念,摈弃“全能政府”的传统思维,建立与公民、自治组织等主体多元合作的治理结构,整合资源,共享信息,共同行动,实现社区善治;其次,加大宣传力度,注重引导社区居民理性认识网络参与的社会价值,力争将社区参与内化为居民个人的价值追求和生活需要,并将网络民主参政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激发公众参与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再次,加强社区的网络化建设,降低网络通信使用费用,提高其使用率,同时注重丰富和适时更新网站信息内容,满足居民的多层次、多元化需求,使社区网站真正成为各治理主体间的信息桥梁。

(二)加强参与教育,提升主体参与能力。互联网虚拟、匿名的特性容易消解公众参与的心理障碍,往往成为公民释放现实压力、畅所欲言的网络公共场域。这种隐匿性、安全性一方面促使居民乐于通过网络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积极与政府互动,另一方面又容易使社区网站成为非理性情绪酝酿和发酵的聚集地,从而背离了民主参与的理性精神。因而,应加强对社区居民网络参与能力的教育,引导其理性、有序参与社区治理。一是建设网络社区的同时,针对各类群体,分层次、分类别、分专题开展社区网站使用培训班,使居民能够灵活应用网络操作技术,正确识别和分析各种网络信息,提升公民有序参与的基本技能。二是强化网络道德教育,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橱窗、互联网、专题讲座等形式,有目的、有步骤地培养人们的公共精神和公民责任感,规范居民的网络道德行为。三是加强网络道德监督,筛选和过滤网上的不文明、不健康言论,清除虚假信息,建立文明、生态的网络空间。

(三)完善参与机制,保障主体有效参与。稳定的、良好的制度是实现公民有效参与的保障。首先,要加快制定网络参与的相关法规。对网络参与立法,可以为居民有序参与社区治理提供一个“有法可依”的制度环境,规范网络参与秩序。完善网络立法,既要注重“将互联网的特征与民主政治的实质相结合”,又要“注重处理好网络秩序与公民参与之间的关系”,[6](P36)从而有效保障公民网络参与秩序。其次,要推进社区电子政务建设。电子政务天然具有的技术性和便利性特征,为居民的网络参与提供了一条制度化的途径:一方面,政府通过社区门户网站推行阳光政务,能够有效缓解乃至规避信息传递的“肠梗阻”现象,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另一方面,它能够促进政府与民众的良性互动,政府借助网络平台广泛征集社情民意,而居民则可以直诉衷肠,表达自己真实的利益诉求或意见,有利于政府科学决策,促进社会治理。加强社区电子政务建设,一是要丰富电子政务公共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吸引居民广泛、踊跃地参与;二是要优化政务信息服务,及时透明公布信息,整合区域网络资源,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三是要提高网络安全性能,培养优秀的社区网络技术人才,强化居民的网络安全意识。再次,优化社区网络服务平台建设。社区网站是服务居民的重要窗口,也是影响居民网络参与度的重要环境因素。优化网络服务平台建设,一是要进一步整合网络服务资源,注重拓宽服务内容的亲民性、便民性和实用性,同时网络平台设计要界面亲和、操作简洁、便于居民参与,提升居民参与率;二是要以维护居民根本利益为导向,提供人性化的网络服务,根据不同的用户群体需求,提供规范的、有针对性的服务,尤其增强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重点民生领域的服务供给力度;三是要加强对政府等责任主体的监督问责,督促相关部门积极回应网络参与,尤其对一些网络热点问题要及时引导,有效解决,及时公开结果,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以此促进网络互动的规范化、常规化。

从理论上讲,与传统社区的管理模式相比,网络参与具有显而易见的优势,它是一种自发的、主动的、去中心化的治理形式,与现代社会的民主政治精神内涵相契合,是社区治理的发展方向。但事实上,由于当前的参与机制不太健全,网络参与还仅仅只是一种制度外的有效补充路径。在这种背景下,作为个案的重庆市B社区网络参与的实践,本身就是颇具自身特色的发展方式,能否持续地、有效地发展下去,还有待进一步观察和分析。相应地,作为普遍意义上的网络参与社区治理的长效机制,还有待于政府、社会、学界共同深入探讨和研究。

参考文献:

[1] 魏娜.社区组织与社区发展[M]. 北京: 红旗出版社,2003.

[2] 盛馨莲.网络环境下公民参与政策过程的问题和对策[J].东南学术,2007,(4 ).

[3]魏娜、袁博.城市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公民网络参与[J].中国行政管理,2009,(3).

[4] 王英杰.网络空间的价值认同:特点、规律及其引导[J].理论导刊,2013,(11).

[5] 安德鲁・查德威克.互联网政治学:国家、公民与新传播技术[M].任孟山译.北京:华夏出版社,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