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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风险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6 09:33:2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环境污染的风险,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环境污染的风险

篇1

【关键词】环境污染风险评估

环境污染是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首要问题,治理环境, 创造人类共同的地球家园是每一个人的责任。我国大力践行环境保护,积极进行环境污染风险评估工作,并在全国范围之内进行试验,但是目前发展仍旧十分滞后,难以达到世界水平。有些污染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往往造成严重后果,如何防范风险是环境污染评估的着力点。目前我国总体上区域环境污染事件的风险防范和应急体系较薄弱,缺乏理论深度和区域针对性,应急的内容远多于防范的内容。

1.建立环境污染风险评估模型

1.1环境污染风险影响体系设计

环境污染风险评估模型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可以对环境污染的污染程度以及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全面性的综合性评估。建立一个风险评估模型要经历几个步骤,一般来讲可以分为以下几步:污染风险影响因子体系设计、研究区域空间数据采集、因子分级与数据提取、影响因子专题数据制作、影响因子数据合成分析、风险等级划分与环境污染风险程度分布图输出等几个部分。设计影响因子体系时就要进行合理的取舍,在众多的影响因素中选择最具代表性或者影响程度最大的影响因子来建立影响因子体系,有取舍的影响因子体系可以突出重点。风险防范体系系统地给出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事前的预防策略和应急准备策略,贯彻了“防范优先”的原则,体现了“削减现状风险,控制潜在风险”的思想。

1.2数据采集

在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风险评估体系建立的每一步过程都要尽可能的运用现代科技,实现高程度的智能化与专业化,提升风险评估的精确与数据采集的精度,为环境治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对环境污染区域进行数据采集是一项十分浩大发的工程,这就需要利用现代科技,例如运用 GIS 工具软件的地图数字化功能,将各种影响因子的数据统计进行数字化输入,如果污染面积不是很大,影响因子相对较少,就可以在此基础上增加图片等采集数据的输入,完善评估模型。环境污染的影响因子一般按照影响程度的不同划分为五个等级,等级越高,则表明影响因子对环境污染的影响程度越大。不同影响因子的分级阈值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在实际建模过程中,研究人员要根据实际的风险评估区进行具体的修改。

1.3加强风险的过程控制准备

过程控制侧重危险物质释放后但未与风险受体接触前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准备,包括区域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准备。开展石化等重大风险源识别工作,建立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关联的环境风险源数据库,搭建开发区、区县层面的重点源监控体系,做好突发污染事件的风险监控。同时做好区域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制定区域应急预案,设置防范与预警、应急响应、信息报告与以及后期处置等环节的具体方案,明确分级预警、分级应急。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组织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

1.4减少受体的暴露

减少暴露主要是针对受体采取长期或临时的控制措施、降低受体接触风险因子的机会,包括受体的布局调整、规模调整、暴露防护以及临时应急的疏散、撤离准备。把遭受集中风险源威胁可能性大的居住区、学校、医院等搬离危险暴露区;尽量减少可能暴露的受体数量、规模;对暴露程度低或无法搬迁的受体,采取设置防护隔离带等暴露防护措施。还要做好应急疏散撤离准备,从区域层面制定人群疏散撤离方案,开展宣传教育与疏散演练,增强应急疏散撤离能力和应急的暴露防护能力,确保紧急状态下迅速有效脱离突发环境污染暴露区并减少暴露程度。

1.5分区防范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风险具有较强的空间差异特征。基于环境风险系统,通过风险源和风险受体的调查分析,可评估风险源的危险性、受体的脆弱性和区域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风险性,并据此开展环境风险分区。避免在地震、洪水、泥石流、滑坡等能量型灾害易发区域布设风险源或运输危险物质,以减少诱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危险。避免在商住区、学校、医院等人群密集的区域、水源地等生态敏感区附近以及上风向、水体上游的区域布设风险源或运输危险物质。对于已布设的危险源,应设法搬迁或关闭,减轻布局性风险。针对不同分区的风险特征,抓住形成风险的主要因素,将风险防范策略落实到具体分区,明确各分区风险防范的侧重点,提高突发环境污染风险防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从而显著降低环境风险或风险发生后的不利影响。

2.加强环境污染风险评估的建议

2.1建立环境污染监测系统

一个环境污染风险监测系统主要包括环境污染风险的识别、衡量、预测、预警以及统计分析等,监测系统要小红分利用现代科技,实现数字化与智能化,利用气象卫星技术、通讯网络技术等,建立重要环境污染因素的监测系统以及数据模拟系统,并能够迅速进行数据的处理与分析,提高环境污染风险评估工作的工作效率。风险源是可能产生环境危害的源头,风险源的存在是环境风险发生的先决条件,在危险物质的生产场所、贮存场所和污染排放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在易发生爆炸、泄漏、非正常排放的控制单元和工艺环节安装压力、温度、浓度等指数的监测、报警与控制装置,做好监测监控工作,减缓风险源的危险性是降低风险最直接有效的策略,这也是防范优先于应急的主要原因。

2.2完善定损理赔体系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损害就要承担自己相应的责任,这就需要建立完善的定损理赔体系,明确企业的责任,将环境污染的责任真正落实到位。在进行环境污染风险评估时,相关部门之间要进行及时的沟通与交流,加强与环保部门等的交流,进行环境污染监测数据的传输与共享,以此实现更好的风险评估。在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之后,要及时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环境污染的风险评估和快速索赔,索赔要严格按照既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保证公开与透明,提高环境污染索赔与治理的效率。

3.结语

风险防范体系系统地给出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事前的预防策略和应急准备策略,强调防范体系的区域针对性,能够为企业和地区决策者提供切合实际的管理指导意见,提高风险管理的有效性,环境污染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社会各界以及人民群众的理解与配合,离不开技术人员的努力与奋斗,各个部门以及各个机构之间协调配合,才能保障环境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才能对我国的环境质量提供一定的保障。 [科]

【参考文献】

篇2

    1.1调查对象的一般情况调查对象平均年龄为(55±14)岁,最大88岁,最小21岁。女性98人(57.6%),男性72人(42.4%)。矿区村民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小学及未上过学120人(70.6%);少数民族72人(42.4%)。调查对象民族间文化程度经秩和检验,Z值为-5.554,P>0.05,差异无显着性,可认为不同民族的调查对象的文化程度无差异。性别与文化程度之间经秩和检验,Z值为-4.402,P<0.05,有显着性差异,可认为男女性别受教育程度存在差异,男性受教育程度高于女性见表1。

    1.2调查对象对铅锌矿区环境污染的自我感知调查的矿区居民对尾矿堆积、水质、耕地面积减少等直观感性的问题有明显的认识,但是对空气质量、农作物质量、植被破坏等不可直观的方面认识不足见表2。由表3可知,65.3%的调查对象认为开矿对当地的环境污染造成了较大影响。34.7%认为矿区的空气质量受到了较大影响,55.9%认为开矿对农作物产量造成的影响较小,39.4%认为对农作物的质量影响较小。矿区的河水贯穿村庄,直观可见,因此37.1%认为开矿对村里的河水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45.8%认为影响较大。当地的饮用水采自山里的井水与泉水,45.3%认为开矿对饮用水有一些影响,原因是开矿使他们的井变干了,泉水减少了。矿区居民认为开矿对房屋安全的影响与开矿点距离自家的距离有关,距离远的居民认为没有影响,占21.1%。噪音对整个矿区影响较大,仅有5.3%认为没有影响。在治理环境污染问题上,62.4%的矿区居民自感自己和家人不能避免环境污染带来的危害,仅有17.1%认为自己村能治理好环境污染,见表4。

    1.3调查对象认为矿业开采对健康影响的自我感知调查发现,58.8%的调查对象自感开矿活动对村民的健康有影响,48.2%认为开矿对家人健康有影响,21.2%认为开矿对下一代的智力产生了影响,见表5。调查对象自我报告了最近十年来的患病种类,患病例数集中在关节骨骼类疾病、肠胃疾病和心脑血管疾病,见表6。将性别做卡方检验获知P>0.05,差异无显着性,可认为不同性别调查对象的患病种类之间无差异。

    1.4对矿业开采引起的环境污染与健康危害之间关联情况的认知调查发现,77.1%的矿区居民有家庭成员参与过采矿,自我报告的患病率为66.5%。对被调查对象家人是否参与过采矿同患病情况进行卡方检验,P>0.05,差异无显着性,可认为是否参与采矿与患病之间无差异,见表7。自我报告的高患病率与调查对象自我报告的准确度以及认知能力有关,是否与矿区居民长期居住于该矿区,长期处于矿区污染环境有关,有待进一步调查。分析矿区居民自认为的患病原因可知,仅有17.6%的居民认为自身患病的原因与矿区的环境有关。但据前期在当地的研究可知,该矿区内的居民生活环境存在一定的Hg、Pb、Cd、As等重金属污染,当地存在着较高环境重金属暴露的非致癌和致癌风险,见表8。

    2结论

    2.1矿区居民对矿业开采对环境污染的影响认知不足湘西凤凰铅锌矿有70多年开采历史,在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粉尘、废水、裸露的岩矿、废石及尾矿围绕着农田村落随处排放或堆放。65.3%的调查对象认为开矿对当地的环境污染造成了较大影响,但是对矿业开采引起的不同环境污染问题的影响程度认知不足。据调查显示,矿区居民对于河水水质、噪声、地质灾害等直观感性的问题有明显的认识,但是对土壤污染、粮食产量、农作物质量、空气质量等方面感官不能感知的问题认识不足。但姬艳芳等既往对该地区的调查发现,由于原铅锌矿选矿厂和矿井里排除的废水已不同程度地污染了矿区附近大部分农田,致使当地种植的稻谷、蔬菜中镉、铅、锌、汞等超过卫生部《食品卫生标准》的相关限制,其中以Cd污染最为突出,其次为Zn、Hg、As和Pb,分别为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值的9.0、2.7、2.6、1.6和1.1倍。可见,矿区的居民对环境污染的认识不全面具体,对于感官能感受到的污染认识较高,而对于感官不能感知的污染缺乏认识。从而增加了当地矿区居民通过饮食、呼吸等途径的重金属暴露致癌风险与非致癌风险。

篇3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以企业发生污染风险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财产保险险种。环境污染风险事件频频发生,需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参与和管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通过保险功能和管理,环境污染风险责任实现社会化,达到减轻社会负担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环境责任保险是近年来重点关注和发展的保险业务,是一种以风险转移为目的的环境污染处理机制。与罚款、技术提升等传统的环境污染治理方法相比,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有效的提升处理赔偿事故的效率、降低环境污染发生的概率和增强企业的竞争力等优势。

一、国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开展情况

在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许多国家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主要金融工具和管理办法。在国内,随着对环境问题的日益重视,2007 年开始江苏、湖南、湖北、河南、重庆、深圳、宁波和沈阳等省市已经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但进展缓慢,社会大众对其的了解知之甚少。2009 年,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环发〔2007〕189 号 ),重新探索环境污染风险防范和解决机制。其中,重庆、宁波、深圳等地保险与环保部门共同合作,正式启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2013 年 3 月,根据试点城市的经验,环境保护部、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三类企业必须强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否则将在环评、信贷等方面受到影响。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按照规定应当投保而未投保的企业,环保部门将采取停业等相关约束措施。

2009 年,浙江开始启动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工作。2010 年,浙江省环保厅、浙江省保监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嘉兴,金华、温州都推行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14 年,浙江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保险功能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规定在重金属、化工等重污染高风险行业试行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体到杭州,富阳区在 2012年开始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目前已有医药、有色金属、电镀等行业的企业投保。但总体的投保率偏低,在险种的设计、服务等方面存在缺陷,必须总结省内外试点城市的经验和地区实际,设计出符合地区特色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二、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

随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广泛宣传和推广应用,杭州地区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可以借鉴已经试点城市的经验,特别是可以借鉴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 ( 以下简称交强险 )制度的经验,设计符合需求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对于杭州地区建议先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一)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条款设计

1. 费率分类问题保险费率是保险条款的基本内容,也是影响投保积极性的重要方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强制保险费率的确定需要考虑制造环境污染的行业的特点和区域经济的特点分类确定。按照目前杭州地区的现状,可以在一些重点领域和污染严重的领域分类确定费率。比如分为重有色金属业、化工业、医药业、电镀业、其它行业等确定费率标准,并在高污染的行业要求率先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影响企业缴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的因素除了保险费率外,还有赔偿限额。强制保险提供的是基本的环境安全保障,赔偿限额也是基础性的基本保障。可以按照每次事故死亡伤残、每次事故人身伤亡、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进行确定。考虑到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行业发展水平的不同,可以根据地方特点确定保险金额。以杭州市为例,2014 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损失各项数据标准如下: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16106 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11760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3860 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3257 元。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二十年;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财产损失较少,其赔偿限额可以按照基础确定一个标准,比如 1000 元。

篇4

[关键词]化工项目;环境监理;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X3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1-0212-01

引言:化学工业在社会经济结构中占据着非常重要地位,与人们生活有着非常紧密联系,在给人们带来众多便利的同时也对环境发展造成了一定不良影响。化工项目产生污染严重,而且治理难度性较高,项目运行环境风险较高。化工项目与其它类型项目进行综合比对,化工项目建设周期较短、经济投入较高,项目建设施工范围较小。其中包括了基础施工、厂房建设、化工设备安装等等,化工项目生产运行阶段会产生众多的化学污染物质,不仅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而且对人们生活也会造成非常不良影响。对化工项目环境监理中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的防范进行深入分析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下面就对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一、 化工项目污染防治监理要点分析

受到众多因素影响,其中包括化工生产工艺、生产设备、项目建设规模等众多内容影响,不同化工企业在生产同一种产品过程中,污染物排放也会存在较大的差异性。还需要注重的是,化工项目建设完成实际运行情况与环评报告评价存在一定差距,污染物排放也会发生较大变化。为了保证化工项目运行生产中污染物排放可以在标准控制范围内,加强环境监理是非常重要的,主要是从废气、废水、固体物质作为切入点进行监理工作落实。

(一) 废气污染防治

废气污染防治的主要措施就是在废气排放终端对废气进行处理。废气处理方式很多,可以采用吸收回收、富集回收、冷凝回收等众多方式。吸收回收技术主要是利用液体吸收剂将废气转移到吸收剂然后回收利用,其在化工项目生产应用并不是非常广泛,但是该技术却具有着非常广阔的发展前景,而且处理效益也非常可观。富集回收技术通常采用的富集介质为活性炭和沸石,但活性炭富集回收存在一定缺点,就是吸收过程中活性炭温度会逐渐提升最终导致活性炭发生自燃情况,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如果应用沸石作为富集媒介则不会发生这种不良情况,沸石介质在有机废气回收领域有着较为广泛应用。冷凝回收技术是通过冷却介质将废气冷却分离出来,其关键在于冷媒梯度配置、换热器设置的设置。废气处理方式选择与废气处理成效有着非常紧密联系,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要严格依据当前化工项目建设特点进行废气处理方式选择,保证废气处理成效可以达到预期设想。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废气的特点,结合利用热力焚烧、催化燃烧、膜处理等多种处理技术,加强废气处理技术的融合,避免废气排放对环境造成污染。在废气污染防治环境监理过程中,重点是核实废气产生种类,采取的废气处理方式是否能满足相应的技术指标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

废水预处理主要目的在于减轻或降低后续污水综合处理的难度与负荷,其对于污水达标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控制以及污泥处置的影响较大。一般要求各车间做好废水预处理工作,主要针对高含盐废水、高氨氮废水、难降解有机废水、含重金属类废水等的预处理。高含盐废水的预处理主要采取的措施有蒸发浓缩(三效蒸发、四效蒸发、五效蒸发)和MVR等;高氨氮废水的预处理主要采取的措施有提氨、精馏回收氨、成盐蒸发浓缩等;高浓度难降解有机废水的预处理主要采取高级氧化、絮凝沉淀、蒸馏或焚烧等;含重金属类废水的预处理主要采取物化沉淀、离子交换或膜浓缩等。在废水污染防治环境监理过程中,重点应核实废水是如何分类的、如何进行分质预处理的、配套的预处理设施能否满足预定的技术要求。

(三)固废污染防治

固废污染防治包括固废预处理及暂存场所的设置。固废预处理的最直接目标是减量化和安全化。固废主要包括精(蒸)馏残液、残渣、废溶剂、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水处理污泥等。固废产生后首先是要将其稳定化,易于暂存,建议采用桶内储存,防止固废产生恶臭外逸。精(蒸)馏残液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用相对低的温度进行干燥,减轻重量。在固废污染防治环境监理过程中,重点是核实固废产生特征,其配套建设的暂存场所是否满足固废设计规范,做到存储过程中不产生二次污染。

二、 化工项目风险防范监理要点分析

环保部在2012年很短的时间内连发2个重要文件(即环发【2012】77号、环发【2012】98号),明确要求了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和环保日常管理工作中加强风险防范。化工项目风险防范环境监理主要包括应急预案的编制、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设等。

(一)应急预案的编制

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的目的是为了在发生风险事故时,能以最快的速度发挥最大的效能,有序的实施救援,尽快控制事态的发展,降低事故造成的危害。虽然建设单位及所属企业是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但是环境监理单位要督促建设单位按环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要求建设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并对环境监理报告结论负责。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的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或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监理人员应当对预案编制情况给出指导性意见,重点对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成立、预案的分级响应机制的建立、应急救援及抢险器材的配备、应急监测系统的建设、事故应急演习等内容进行监理。

(二)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设

根据行业特点,化工项目主要的环境风险隐患是液体化学品泄漏、消防水、污染雨水的排放进入周边水体,大气污染物事故性排放等。液体化学品泄漏的风险防范措施主要依靠车间、罐区地面的防渗、防腐蚀设计,并配套建设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消防水、污染雨水以及事故性排水主要依靠事故废水收集、导流系统的建设以及事故应急池的设置。化工企业的隐蔽工程主要是指防腐、防渗体系的建设以及收集、导流体系的设置。隐蔽工程的监理主要以“旁站”结合收集资料的方式完成。限于环境监理人员的知识结构以及工作经验,很难判断防腐、防渗工作是否符合国家相应建设标准,因此我们必须查看工程监理日志,以确定防腐、防渗工作是否能够达到建筑防腐蚀施工及验收规范。事故应急池监理的重点是容量大小核算、是否具有紧急排空的技术措施、事故池能否接纳收集的事故废水、防腐防渗工程是否满足要求等。如果在监理过程中,发现事故应急池容量不足、事故池不能完全接纳收集的事故废水、事故应急池存在泄漏等安全隐患等情况,应立即督促建设单位整改。另外,雨水排放口应设置阀门井,设立初期雨水收集池。初期雨水池与雨水管道间设置“三通”,并安装切换阀。初期雨水池容积应符合环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要求。初期雨水池应设置自动控制的液位泵,确保将初期雨水或事故状态消防水泵打至污水处理站处理。环境监理人员应当对风险防范措施提出建设性意见,协助建设单位落实环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对风险防范措施的规范建设,通过“旁站”等环境监理方式规范隐蔽工程的建设。

结语:环评报告书和环评批复是项目试生产以及项目“三同时”验收最主要的依据,但仅仅依据这两份依据材料是不够的,国家、省出台的一些强制性政策也是重要补充。因此,环境监理单位应及时掌握环保政策、法规的动态。环境监理工作是环评工作的延伸,是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排污许可证申请连接纽带,但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未提出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措施、污染防治措施不切合实际、风险防范措施过于笼统等。环境监理单位必须以“实事求是”的原则,帮助、指导建设单位采取针对性、可行的方案,并及时向环保主管部门上报。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明确调整内容是否属于重大变动,通过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和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形式完善相关环保手续。

参考文献

[1] 王冬朴.环境影响评价体系拓展趋势分析[J]. 上海环境科学. 2005(01) :77-78

篇5

【关键词】环境污染;保险机制;强制性;困境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保险作为现代社会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其主要特征为损失补偿和风险分散,通过保险机制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有利于及时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补偿,极大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帮助企业分散风险,降低经营成本,将不确定的损失赔偿变为确定的保费支出;通过保险公司积极的风险管理,有利于降低污染事故发生的频率及严重程度,提高社会整体环境保护的水平。20世纪70年代以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西方国家繁荣发展,我国虽90年代推出了环境污染责任险,但却呈现出明显的需求供给不足。本文将基于保险人的角度,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实施所面临的困境进行探讨。

一、保险公司开发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动力不足

1.经营风险高

企业环境污染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为清除污染物所付出的费用一般都十分巨大,从西方各国和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运行情况来看,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过大,而且承保范围比较窄,导致其经营风险远远高于其他商业保险,因此许多保险公司并不热衷开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另外,我国保险行业发展尚不成熟,自1980年恢复开办财险业务至今,也不过短短30年,缺乏相关的经营经验,再加上与环境污染损失相关的历史数据不足,为保险公司产品的风险评估与定价带来困难。

根据《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涉重金属企业以及石油天然气开采、石化、化工等企业是作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试点企业范围,此类企业均具有较高的环境污染风险,且一旦发生事故,带来的损失也相对较大。目前为止,我国51家财险公司中仅有7家提供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及附加险(分别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大地财险、中华联合、平安、华泰、长安以及丘博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可见我国保险公司对于开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热情度一般。

2.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求不足

导致国内保险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供给不足的另一个原因就是需求不足。一方面,企业的保险意识普遍偏低,并没有把保险作为风险防范的工具,小企业资金不足,事故发生后往往转向政府,大企业认为自身财力雄厚,可以应对污染赔偿问题,还有部分企业对污染事故的发生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事故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因此不愿投入资金购买防范环境风险的保险产品。另一方面,我国关于环境污染相关的法规还不够完善,尤其缺少污染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使得大多数企业在造成环境污染后将相关的损失转嫁给政府和社会。

二、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

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历史悠久,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出现之前,综合赔偿责任保险就承保突发环境事故,积累了丰富的承保经验和损失数据,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提供了必要条件。其次,发达国家拥有大量的再保险机构,尤其是规模大、资金充裕、风险管理经验充足的跨国性再保险公司,使环境风险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充分的转移和分散。另外,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相对成熟、稳定,金融产品种类繁多,保险公司投资渠道宽泛,通过使用各类金融工具有利于保险公司将风险向资本市场转移,增强了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降低了保险机构所承担的风险。

反观我国,保险起步晚,缺乏历史数据,再保险市场不够完善,资本市场受政府管制,致使我国保险业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保险公司为了保证稳健经营,费率厘定过高,形成了产品需求、供给的恶性循环。

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定价和损害赔偿缺乏指导

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还面临着许多技术性问题,如国家尚未制定环境风险评估方法、污染损害认定和赔偿标准等。由于缺乏环境风险评估方法,环境风险的识别和量化难度很大,而且行业和企业间的差异也比较大,保险公司很难判断企业的环境风险并根据企业的环境风险进行产品定价。而且,由于各家保险公司规模不同,经营管理水平不一样,如若没有统一的标准,规模较大的公司可以利用自身的规模效益,提供更具竞争力的产品,让小规模保险公司退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不利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业务的开展与推广。此外,由于缺乏国家环境污染损害认定和赔偿标准,保险公司从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制定赔偿条款,导致大多保险产品出现赔偿范围窄、免责条款过多等问题,削弱了它的公益性,盈利性的特征过于明显。因此,相关环保标准的缺失,已经影响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程度和政策目标。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为保证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与推广,首先,政府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企业在环境污染事故中的赔偿责任,并强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强制性。其次,政府应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比如税收减免等,不仅可以吸引更多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增加产品需求,也能激励保险公司积极进行相关产品开发,风险防控,并且有了政府的财政支持,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有利于增加产品供给。最后,国家应尽快制定环境风险评估方法、污染损害认定和赔偿标准等,解决产品的定价及损害赔偿难题,促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实施与推广。

参考文献:

[1]周道许.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路径选择与制度构想[J].环境经济,2011(5):23-35

[2]王哲.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供需不足成因及解决策略[J].保险研究,2009(5):89-94

篇6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尚处于发展初期,应通过加强宣传与政策引导,建立完善的风险保障制度;建立三方协作的专业化风险评估制度及应急处理机制;创新保险公司险种;建立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保险体系;建立防灾防损与理赔相结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长效机制;构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执行体系等措施,进一步促进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

关键词: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险责任;风险评估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环境污染事故责任为投保标的的责任保险。由于其运用市场化的途径解决环境污染给公众带来的损害,同时也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降低污染事故发生率,因此又称之为绿色保险。

一、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实施现状

2007年,我国在部分地区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初步确定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等作为主要对象开展试点。[1]2013年,环境保护部和中国保监会在试点五年的基础上,《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标志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长效机制的建立。2014年5月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总体看,当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一定实效,环保与保监部门的协调工作机制已建立,多个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投入市场。截至2015年底,全国已有28个省(区、市)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超过2.4万个,保险公司提供的风险保障金累计超过568亿元。

二、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投保量少,企业保费压力较大

目前,我国在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环境高风险行业及少数省市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多数省市针对非金属和石油化工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还处于非强制的自愿保险阶段,各地投保量主要由政府引导和保险公司的宣传力度决定,而且由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业性较强,众多涉及排污的企业并不了解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内容及保障范围,所以从2007年推行保险至今,投保量虽然一直呈上升趋势,但涨幅较小。究其原因,一方面,我国针对企业污染环境的惩处力度有限,造成企业缺乏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动力,投保意愿不足。[2]另一方面,从全国试点情况看,保险公司短时期内聚集大量同质风险,而且是高风险,保险公司出于利润考虑,形成保险费率高、赔付率低的局面。一些投保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保费压力较大,投保情况一直不尽如人意。

(二)险种不能满足被保险人的实际需求

目前,我国普遍推广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主要包括一个主险和四个附加险。其中,主险的保险责任仅包括:第三者责任及相应的施救费用、清污费用和法律费用。四个附加险分别是:附加盗窃抢劫责任保险,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附加自有场地清污费用保险和附加自然灾害责任保险。可见,我国推行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险种的设计开发和保险责任的确立方面过于狭窄,理赔范围小,只针对在事先约定的区域内,当发生突发事件造成直接损失时,保险公司才会给予赔偿。这些保险主险和附加险及相应的具体条款,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相关企业针对环境污染所造成的风险责任,但并不能完全弥补企业由于环境污染带来的损失,由于限制条件过多,赔偿范围狭窄,不能满足被保险人的实际赔偿需求。所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具体险种还有待开发并完善相关的保险责任,以适应更多行业企业的实际需求。在具体保险责任上,投保企业在产品运输途中因交通工具导致的任何索赔,保险公司都不予赔偿。同时,由于被保险企业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因自身原因导致保险地之外发生的任何污染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也不予赔偿。[3]目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多数是化工企业,客户遍布各地,由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规定保险责任地点的固定性,导致一旦跨区域出现风险事故在理赔上就会存在一些纠纷,现实中由于跨区域造成的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就只能由投保人自己买单,造成投保人虽然购买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但得到的保障却很有限,保险合同不能完全满足被保险企业的实际保障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的推广。另外,由于被保险企业或其工作人员造成的任何损失或赔偿责任,以及因环境污染间接受损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这就使投保企业周边的企业一旦遭遇了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停产或减产的间接经济损失,保险公司不能给予赔偿,投保企业需要自己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这也使企业投保的积极性不高。

(三)缺乏完善的环境风险评估和投保程序

目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投保程序。我国只针对氯碱、硫酸、粗铅冶炼等行业出台了《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而其他高环境风险行业由于还没有颁布相应的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企业投保时只能参照指南规定的基本评估方法,综合考虑生产因素、厂址环境敏感性、环境风险防控、事故应急管理等指标开展评估。[4]由于保险公司缺乏相应的投保、核保与现场查勘专业技术人员,环境风险的识别和量化难度很大,而且行业和企业间的差异也较大,保险公司很难准确根据投保企业的环境风险进行产品定价。因此,一些保险公司在针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时,只能委托具有相关技术水平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公司)和一些具有环境风险评估技术的公司代为执行,这虽然能获得针对投保企业的环境风险评估结果,但耗费较大的人力、物力成本,不利于保险公司的长远发展,也不利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地区间的普及。

(四)产品处于投入期,缺乏政策和资金扶持

保险产品从被设计开发完成到进入市场销售,一般需要经过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试点完善阶段,称为投入期;第二阶段是市场拓展阶段,称为成长期;第三阶段是市场饱和阶段,称为成熟期;第四阶段是衰退下降阶段,称为衰退期。由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属于新兴险种,处于试点阶段,所以目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还处在投入期阶段。从各地试点情况看,普遍缺乏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政策倾斜和专项资金支持,造成商业保险公司的利润下滑甚至亏损,虽然在一些试点地区,政府针对投保企业在保险费上有一定的环境污染补贴基金,但对保险公司的扶持力度却很有限。造成近些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推广,保险企业由于成本所限,在区域内进行营销推广步履维艰。同时,由于推广成本较高、佣金较低,与保险公司合作的保险公司与保险经纪公司也缺乏推广宣传的动力。

三、完善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对策

(一)多渠道加强宣传与政策引导

第一,加强对保险企业的扶持。政府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地保险企业针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量,给予保险公司一定的展业经费补贴和专业技术支持,使其从专业角度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加强宣传,同时弥补在保险展业前期由于出险率高、投保率低带来的利润下滑损失,使保险公司能持续稳健发展。在此过程中,相关部门不仅要进行宏观决策,而且要进入微观经营管理活动中进行调研,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在宏观上,政府应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进行立法支持,同时建立多层次的环境风险保险体系。可由环保、工商、财政等部门及排污企业和相关的行会、保险公司共同出资,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专项风险预防基金,各方按一定比例每年投入。在微观上,给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定的费率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以减轻保险企业负担,同时提供必要的行政便利措施。在具体操作上,可采取政府分保或协助保险企业进行再保险、转分保,承担部分运营费用支出,或采取超额补贴、保费补贴等方式促进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动力,也可对部分险种实施强制保险,体现政府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扶持,促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良性发展。第二,对投保企业进行扶持。政府相关部门与保险行业协会及涉及环保的行业协会合作,聘请相关行业的技术专家,对投保企业在政策、技术和资金方面进行扶持。由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出险率高,导致保险公司保险费率高,很多企业不愿意投保,可建立资金池进行专款专用,给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以一定的保费补贴,建立长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补贴制度。同时,对投保企业建立激励机制,如对投保企业第一年给予优惠保费或分期付款政策,建立保单贷款制度,针对历年出险率较低的企业制定无赔款优惠政策。

(二)建立三方协作的专业化风险评估制度及应急处理机制

鼓励保险公司与政府、企业建立三方协作的专业化风险评估制度,构建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协作平台,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沟通协调、信息共享和合作推进机制,制定环境评估指南,做好保险理赔的责任认定工作。三方协作的专业化风险评估制度,根据相关排污行业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评估其出险概率,制定其保险费率,会更有针对性,避免出现保险费率过高或过低的情况,同时也能更好地满足相关行业投保企业的实际需求。通过建立三方协作的专业化风险评估制度,三方当事人共同分析可能出现的环境污染事件,根据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明确风险责任事故归属,以及各方当事人承担的比例,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立社会应急救援基金,以应对突发事件。

(三)创新保险险种

第一,增加与细化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依据中国保监会2006年和2010年颁布的《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内容,对涉及排污的行业进行分类。然后根据分类确定各行业中企业共性的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风险损失特点及相应的出险概率,再结合相应企业特有的风险管理方法制定相应的保险责任。在这一过程中,各家保险公司可参照国外保险公司已成型的保险条款,并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与环保有关的行业协会进行沟通,获取第一手资料。第二,厘定保险费率。目前,我国保险公司使用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由国家统一规定,根据投保企业所属的行业不同,费率设定为2.2%~8%。由于同一行业的不同排污企业面临的环境风险存在差异,因此这种制定行业统一费率的做法不尽合理。保险公司应在调查投保企业经营状况、生产类型、污染范围基础上,预先评估其经营中造成的污染风险高低,并对各污染企业进行环境风险等级划分,制定不同的保险费率,对不同级别的排污企业收取差别保险费率。这样,制定出来的保险费率才有一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第三,规定索赔时效。由于环境污染一般通过大气、水、土壤等自然条件对人身及财产造成侵害,具有潜伏性、长期性等特点,其损害要短则几年长则几十年才会暴露。这给保险公司的经营造成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需要规定明确的索赔时效,降低这种不确定性给保险公司带来的经营风险。如果索赔时效过短,会损害投保人及受害人的利益;如果索赔时效过长,保险公司又将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因此,保险公司应根据环境风险种类确定不同的索赔时效,尤其是针对累积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规定更长的索赔时效。

(四)完善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保险制度

针对高风险的行业领域,建立强制保险制度,其他涉及环境污染的行业领域推行自愿保险。强制保险在条款设计上保险责任比较集中,适用于共性的风险,但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较低,保费较低,多数企业都能接受与承担。自愿保险在条款设计上保障限额较高,保费较高,适合有资金实力的企业投保。前期,通过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带动了广大涉及重污染排放企业投保,在政府给予一定保费扶持基础上,更多企业了解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同时也激发了保险公司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积极性。

(五)建立防灾防损与理赔相结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长效机制

在企业投保之前,保险公司应联合具有环境风险评估资质的专家对投保企业进行风险评估,指出其在风险防范方面存在的不足,在风险能接受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给予承保,如企业环境污染潜在风险过高,专家可对企业提出整改意见,有针对性地对投保企业在生产、加工、运输、储藏、销售等过程中存在的弊端进行分析,协助其合理规避风险,经过一段时间改进,如潜在风险降低到保险公司能接受的程度,则给予承保。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还可联系专业技术人员对投保企业进行二次检查,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企业按时整改达标,则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果没有达标,保险公司可采取增加保费的形式对其进行约束。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人应经常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环境保护研究等相关部门合作,不定期的针对当地实际情况对辖区内投保企业进行防灾防损宣传,同时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并给予企业防灾减灾技术指导与帮助,制定相应的防备预案。在灾害发生后,监督被保险企业积极进行施救、减灾,防止灾害持续蔓延。在事故处理结束后,保险公司要联系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与企业及时总结事故产生的原因与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如此形成良性循环,最终可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健康有序开展。

(六)构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执行机制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执行机制的构建需要政府环境监管部门、环境污染事故损害鉴定部门、融资机构等共同参与。环境监管部门应充分发挥监督、检测、管理职能。各地环境研究所、环境监测中心等部门在技术上对排污动态监测提供技术支持,预防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建立预防警报机制。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部门应做好协助保险公司进行责任认定的工作。一旦有排污企业发生环境污染损害事故,应由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对事故造成的损失程度、危害程度及应赔偿的金额进行技术、经济鉴定和评估,为承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赔偿提供书面证明和权威依据。鉴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赔偿金额比较大,一般会规定责任限额,这使损失的全部赔偿无法得到保证,往往需要政府承担大部分的“埋单”责任。因此,应设立专门的赔偿金融资机构。如,由保险公司、投保企业、政府环境管理部门联合出资设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障基金,当赔偿环境污染损害事故时,经鉴定后,由保险公司依法提取。该项基金的设立不但可有效补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责任限额规定的不足,而且能有效集中社会的资金力量及时治理环境污染,同时也可提高保险公司开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积极性,切实维护污染受害者的权益。此外,由环境保护部门和商业银行联手提供“绿色信贷”也可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发挥重要的资金保障作用。由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合作,当排污企业向商业银行提出绿色信贷申请后,可将绿色信贷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打包给排污企业;或当排污企业向商业银行提出绿色信贷申请时,如果其持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单,商业银行可给其一定的便利和优惠。

参考文献:

[1]周道许.发挥保险作用建设绿色经济[N].证券日报,2009-12-09.

[2]李华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困境与发展策略[J].环境保护,2009(18):36-38.

[3]杜敬波,杜佳蓉.突破制约瓶颈,完善法治建设全面推进环境污染强制保险驶入快车道[C].第十届环境与发展论坛论文集,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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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的最主要理由就是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但是不是只要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就可以毫无顾忌地选择强制而放弃自愿保险的模式?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环境污染事件一旦发生,一般受害人数众多,受害范围广大并且影响深远,受害人群的人身财产损失对造成污染的企业来说很可能是天文数字,人数众多的受害群体的赔偿问题往往不止是一般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也涉及到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及时赔付损失既是受害人利益的保障,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相较而言,自愿原则是充分尊重主体的自由和权利的体现,是鼓励交易、发展市场经济所必须采取的法律措施,强制污染企业和保险公司订立合同,主体自我选择的自由确实受到了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并不是一味地让各方承受不利益,相反,它不仅能为污染企业分担环境风险,而且能为保险公司扩大市场需求,即受强制缔约的双方仍然能从该种强制中获益,所以,综合来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应该是一种可以为社会公众认可接受的权利冲突处理抉择。

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优势

(一)受害人方面

从受害人的角度来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能够给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赔偿。环境污染事件不断发生,损害之巨往往超越其他一般损害,污染企业很难或根本无力承担损害责任,加上环境损害潜伏期一般比较长,难以判断其与企业污染行为的因果关系,企业推脱责任等原因,受害人在遭受人身财产损失之后很可能索赔无果,自身利益无法得到保障,通过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会比向企业主张更加迅速有效,这样,环境污染事件中最棘手也是最首要问题的解决才能真正得到保障。

(二)污染企业方面

对污染企业而言,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是重要的分险途径。企业的生产经营伴随着诸多风险,环境污染风险是其中之一。不论环境污染是突发性的还是持续性的,其带来的损害责任都是巨大的,企业承担污染责任的后果往往就是破产,这不仅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是不公平的,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能实现有效分险的效果。此外,强制责任保险的推行能够使企业意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改善我国的企业对于环境污染带来的风险普遍意识不强的现状,只有这样,作为防控风险最主要主体的污染企业才更有可能注意加强自身的风险管控能力,积极投入到环境污染风险控制中,从而能够更有效地减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三)保险公司方面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为其提供了新的经营领域。在很多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保险公司重要的竞争领域,由于国内环境风险意识不强,投保此类险种的企业数量少,使得相关市场需求小,保险公司便没有研究环境问题、开发相应保险类型的动力,强制投保则能刚性地扩大市场需要,开发维持新的险种领域。在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这一保险业务的发达能满足保险公司营利性的要求。

(四)政府方面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推行能帮助政府更好地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在发生环境污染事件之后,当受害人向污染企业无法寻求到救济时,转而向政府求助,政府为避免产生社会矛盾,介入并成为了最后的责任人,但迫于财政负担、应急能力有限等因素,赔偿可能难以实现。而且,如果每次事件都要政府来承担也是不可行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推行能够给政府提供解决之道,缓解环境问题带来的巨大压力。

(五)社会发展方面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推行具有正当性且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纵向来看,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大多是在破坏环境、污染环境的前提下进行的,随着社会环保意识的提高,发展绿色经济日益受到重视,直至今天,经济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已经成为共识,但是环境污染事件仍然层出不穷,部分原因在于,有些企业只顾经济效益不顾环境保护,但是也有很多环境事件是在按照规定办事的情况下发生的,是难以避免的。宏观来看,经济发展的成果是由全社会共享的,那么,经济发展带来的损害也应当由全社会来承担。再则,环境损害的影响巨大深远,是关涉社会公众利益的大事,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通过大数法则将风险强制性地进行分摊十分必要,保护广大受害群众的同时,也更加符合社会利益。

三、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的困难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实行牵涉多方主体的利益,需要各方主体的共同努力,现阶段,我国实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困难存在于各个方面。

(一)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

交强险的推行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指导下进行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展开也必须找到其正当性的法律基础,拥有专门立法规范的具体指导。现行立法中,《保险法》、《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等均没有专门针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做出规定的,当然,这也是出于这一制度还处于初步阶段的原因,2013年《意见》已经开始作出立法尝试,但其效力等级不高,有待于后续立法的继续跟进。

(二)投保人不愿投保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推行无疑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经济负担,必须承受保费压力,这对很多企业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尤其环境风险的发生几率不高,而且很多环境事件的潜伏期很长,或许会在企业终止之后才显现出来,当事故没有发生时,企业很可能会认为这笔支出是不值得的。这也有环境风险意识淡薄的原因。很多企业在追逐经济利益时根本不会考虑环境污染问题,直至损害发生必须要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之时,才会明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重要性;也有部分企业在生产经营之中已经意识到了环境风险的存在,只是出于防控成本等原因而没有采取应对措施,任由环境污染的发生,这些都是制约了环境责任强制保险的推行发展。

(三)保险人不愿意承保

保险公司是实现环境风险分担的重要环节,其承担此项重大责任存在很多困难。首先,现阶段的投保企业数量十分有限,依靠保费收入来进行赔付是无法达到保护受害人利益目的的,在没有其他配套措施承担责任的情况下,环境污染的风险只是单纯地从投保企业转移给了保险公司,而无法真正实现大数法则下的集众人之力分担风险的效果。此外,如同交强险中,保险公司实行的是不盈不亏经营,一方面要承担很高的风险,一方面又不能从保费收取中盈利,只能自己承担损失。这种不合理体现的是强制责任保险公益性和私益性的冲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也不可避免地要面对这一问题。其次,现阶段保险公司还不具备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服务能力。在风险管理方面,保险公司有义务加强对投保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的技术性检查和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还要定期查找环境风险和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保险公司需要投入很高的成本来搜集信息、了解投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环境风险、研究风险对策,如果没有其他力量的支持,是难以实现的。

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行的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我国在实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中应注意解决以下问题。

1.应当积极促进专门立法。

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必须由法律或行政法规来创设,并按照规定实行,这样强制保险才具有其正当性基础。此外,我国的保险制度、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制度都已成体系并有综合性的立法,环境立法先行,就必须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从合同主体、各方权利义务、违反义务的后果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使得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实行有法可依。

2.投保人方面。

应当完善有关投保企业的环境责任的制度,严格执行承担环境责任的规定,一旦造成环境污染,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以此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同时,也应加强宣传,提高企业的风险意识。《意见》中有关投保企业的规定比较可取,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审批等与企业投保挂钩,对抱着侥幸心理的企业起到了督促投保的作用,而针对已经投保的企业则规定政策支持,正反两方面着手,实现强制投保。应当将这些规定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层面,以便更好地落实。

3.保险人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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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环境污染 责任保险 思考

2011年11月15日,“河北省绿色保险(保定试点)启动仪式”在保定市星光国际酒店隆重举行。启动仪式上,有6家企业代表与保险公司签署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协议,这标志着河北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有了实质性的进展。截止至12月底,保定市已有50家企业完成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工作。

1.为何引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也被称为绿色保险。近年来,随着环境风险的日益加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也越来越多地被人们所提及。①在我省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同时,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监管机制等方面的缺陷日益明显,加之社会环境保护意识薄弱,造成环境污染隐患大量存在,危机城市安全。资料显示,到2020年我国经济总量将是现在的2倍,环境保护压力将是现在的4-6倍,现行环保投入模式根本无力支撑。

在我国环境污染事故频发时期,引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十分必要的。事实上,绿色保险是一项各方多赢的新生事物。对企业来说:可以转移经营中的环境风险,不断提高环境责任意识。企业一但发生突发污染事故,保险公司就会查勘,依法理赔,企业不会因巨额赔偿影响经营。同时,企业加入绿色保险后,保险公司就会进行防灾防损服务,提醒企业加强环境风险防范,通过这一活动,企业就要不断改善防范措施,努力减少污染事故的发生;对政府来说:引入社会化长效管理机制,改变了单一用行政手段解决环境污染事故的方式。在企业未发生污染事故时,增加了一个防范环境风险的监督者,在企业发生污染事故时,增加了一个事故处理者;对保险公司来说:扩大了保险险种,增加了保费收入。我国环境污染事故频发时期,引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十分有。同时,保险公司既然是一个市场主体,要追求盈利,其宗旨就是让企业少发生污染事故。所以保险公司收了保费以后,会对投保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查找企业容易发生污染事故的薄弱环节,帮助企业降低环境风险,从而减少污染事故的发生。

近年来,我国正在逐步加快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行进度。2007年12月,原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出台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定下了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路线图。2009年7月开始实施的《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中又提出了“积极推进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危险废物处理等重污染排污单位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对推行保险做出了规定。2011年10月20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改革创新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进一步指明了“十二五”期间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工作的方向。

2.环境污染责任险叫好不叫座

绿色保险是继绿色信贷后我国推出的第二项环境经济政策。但这一被各方看好的新险种,在实践推广中却遭冷遇。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一些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不了解,同时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不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是一些财力雄厚、抗风险能力强的大企业,已经投保了安全生产责任险,再买保险就显得多余了。

企业不愿参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还与现行法律法规对入险没有明确界定有关。环境责任保险立法很重要,但现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依据还不充分,这就造成企业缺少参保动力。同时,由于此种保险的经营风险大大高于其他商业险,一旦发生事故,损失会比较大,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也比较大,一般保险公司难以单独承担,造成目前市场上这种保险产品比较少。

3.探索环境污染责任险推行之策

3.1实行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推广模式

从国际形势上看,引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以美国和瑞典为代表;二是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的保险制度,以英国和法国为代表。②一般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就环境污染责任投保,但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则强制投保。但从目前趋势来看,世界各国都倾向采用强制保险。

就我国具体情况而言,环保压力大,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频繁,但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同时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意识淡薄且很多企业受经济效益的限制,还不具备全面实行强制保险的基础,个人认为采用强制保险为主,自愿保险为辅的保险方式为好。

3.2健全环境污染责任险法律法规及政策体系

针对我国目前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的实际情况,亟待在《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专项环保法律中写入污染责任保险的内容,规定建立以强制保险为主、自愿保险为辅的保险制度。特别是针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和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行业实行强制保险。

3.3加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宣传力度

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实施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检查、开办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学习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知识讲座等各种形式,全方位加强宣传和指导,提高企业环境风险认识和企业环境风险管理水平,提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意识,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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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环境污染 责任保险 强制

一、外部性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一)污染企业生产的外部不经济性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效需求不足

污染企业在其生产经营决策时,往往只从自身成本收益角度考虑,而并未把其经济活动产生的环境污染等社会成本考虑在内,使得污染企业的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其生产经营具有外部不经济性。在存在外部不经济的情况下私人活动的水平常常要高于社会所要求的最优水平。

在任意责任保险的情况下,若没有外在约束,污染企业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一般不会自愿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导致有效需求不足。由于我国环境权、环境侵权以及环保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尤其缺少污染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并未成为污染企业的风险,不能刺激企业积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致使有效需求不足。

(二)保险人承保的外部经济性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效供给不足

由于环境风险后果的严重性以及展业、承保、定损、理赔的难度大,导致环境责任保险的经营成本较高,收益较小。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很强的公益性,代表社会利益的政府用很小的代价就可获得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带来的好处。商业保险公司生产环境责任保险时,承担了应由社会负担的成本,保险生产私人边际成本高于社会边际成本,私人边际收益却小于社会边际收益,保险人承保具有外部经济性。在存在外部经济性的情况下私人活动的水平常常要低于社会所要求的最优水平。

在任意责任保险的情况下,若没有外在支持,商业保险公司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一般会减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供给,导致有效供给不足。由于目前企业的违法成本过低,偷排超排的现象十分普遍,环境污染事故经常发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保险公司来说也是高风险产品,很多保险公司对此持谨慎态度。

二、信息不对称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一)逆向选择、柠檬市场与保险公司承保意愿不足

事前的信息不对称会导致逆向选择问题。逆向选择的存在使得市场价格不能真实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导致市场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保险人和污染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污染企业对其自身的环境风险状况拥有的信息多于保险人。如果保险人无法进行有效的风险识别和评估、细分市场,就无法制定出真实反映投保人风险状况的费率,市场就会缺乏效率。

逆向选择最终导致柠檬市场的出现。由于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细分市场和差别定价能力不足等原因,保险公司采取平均定价法,导致环境污染风险低或者风险控制有效的企业退出保险市场,而高环境污染风险企业则积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致使保险市场失败。

由于逆向选择和柠檬市场问题破坏了保险风险分担和大数法则的运用,保险公司出于自身经济利益不愿承保柠檬市场中的高环境污染风险企业。

(二)有限理性、机会主义与污染企业投保意愿不足

西蒙(1947)认为行为人是有限理性的,决策者不可能掌握全部信息,因此不能做出完全理性的决策。作为微观经济活动主体的企业是有限理性的,由于环境污染损害的突发性和影响的渐进性,污染企业有时并不能充分意识到环境污染损害后果的严重性以及经济和社会影响。污染企业不能完全意识到环境风险管理的必要性,降低了其投保意愿。

投机性和逐利性使得机会主义盛行,降低了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意愿。企业存在侥幸心理,认为环境污染事故是小概率事件,几乎不可能发生在自己身上,而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就成为一种额外的成本,出于逐利本性,企业很少自愿投保。

三、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效率与公平的权衡

(一)责任保险市场失灵与政府监管

市场机制本身不具备实现社会目标的功能,当存在信息不对称和外部效应时会造成市场的失灵,使市场机制在环境污染和保护等特定领域难以发挥作用,导致保险资源配置的低效率。政府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定为强制保险,作为一种经济干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有效需求和有效供给不足的问题,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发挥了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

(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与维护社会公平

除了发挥政府的经济职能外,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另外一个重要出发点是它能起到维护社会公平、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它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降低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概率从而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而且能在污染事故发生时充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缓解社会矛盾。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强化了这种对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的保障。

(三)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是效率和公平的和谐统一

政府出于自身经济职能以及维护社会公平的考虑,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利用政府权力予以强制,一方面,采取监管方式是针对责任保险市场失灵情况下基于公平角度的必要干预手段;另一方面,采取保险的方式是继续发挥市场“无形之手”有效率一面的重要手段。在涉及社会公平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领域,政府采取强制保险的方式体现了效率与公平并重的科学监管理念。

参考文献

[1]张磊.中国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研究[D].厦门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

[2]王哲.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供需不足成因及解决策略[J].保险研究,20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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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环境污染;事件;责任;环境风险;管理

2015年6月平安产险深圳分公司将20万元支票交付给在其公司投保环境责任保险的盈利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代表手中,这是深圳市自2008年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以来该险种首次获赔的案例。该案例中,盈利达公司是有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其在火灾后妥善处理了有毒有害物质和废水废气,虽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但因其投保了环境污染责任险并积极处置污染物,所以由保险公司承担了投保控制和清理污染方面的费用。这没有局限于以往保险公司只承担污染事件发生后的赔偿责任。这一措施不仅可以积极防范污染事故的发生,又分散了企业在发生污染事件后的赔付压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既具有市场的灵活性特征,又具有行政管理的色彩。本文着眼于我国环境污染的程度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现状,立足于政府立法明确提出该险种的目的,探索我国政府和投保企业长久可行的对策。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优势明显

(一)保护环境的迫切需要

我国环境不断恶化,见之各大新闻版块的受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影响的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愈演愈烈。突发环境事件按其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可分为重大事件、较大事件和一般事件。据我国环境保护部统计,2015年全国共发生330起突发环境事件,其中重大事件3起,较大事件5起,一般事件322起。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城区地下水污染事件等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侵权行为的频繁发生,引发了社会公众的热议和恐慌。受污染的环境一旦被破坏,却难以恢复原状。在当前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公众环境意识不断增强的背景下,公众反对化工、重金属企业排放污染事件等时有发生,企业越来越难开展原有的破坏生态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的生产活动。为安稳民心、改善环境质量,我国政府也一直在探索一种市场化的环境污染补偿模式。美国于上世纪70年代首个提出要在全国建立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逐步发展,通过环境保护立法严格规定了环境污染的责任,刺激了转移环境风险需求的产生。

(二)风险承担能力强

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关系中,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因投保企业造成环境污染对第三方造成损害和清理污染物等费用。该险种不仅可以为投保企业在环境污染发生后解压、保护第三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且督促投保企业要及时缴纳投保金,同时也要完善企业自身的环境污染防范措施。现今的环境责任保险合同中大多约定,若投保企业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环境污染防范措施,保险公司将分文不付。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企业自身风险的管控,从企业的源头保护环境,避免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困难重重

2013年1月环境保护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指出要在涉重金属企业、按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和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但从试点区域和试点企业来看,企业投保的积极性不高。

(一)保险公司推广难

从保险公司运营情况来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没有取到预期的效果,其推进并不顺利。该险种是由保险公司独立承担所有责任,对于资金不雄厚的保险公司来说,推广该险种对其企业运营面临巨大风险。由于我国目前没有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推行该险种的保障,尤其是未统一环境污染的责任确认与环境损失的标准,导致在理赔过程中出现纠纷的事件屡见不鲜,保险公司也会因此面临流失客户、甚至破产等风险。且由于环境污染事件的突发性、多样性,保险公司面临制定赔偿费率、保险产品研发、推广宣传等方面滞后等问题。很多保险公司表示推行这一险种风险太大,对保险公司利益也不大。在当前环境污染形势严峻的背景下,政府设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目的在于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运转的长效机制,运用“社会”这一无形手来管理保险机制,从而实现我国的环境管理转型。但是一旦出现需要大面积赔付的环境事件,企业无力支撑,只能倒闭,而百姓倒霉,最终只能政府买单。保险公司不负责事后将环境恢复到原状,因为该部分的风险保险公司无法估量。

(二)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的投保率整体较低,市面上流通的大多是小范围,没有专款专营,多家保险公司更是把这个险种直接下架。根据中国平安提供的数据显示,每家企业的平均保费在一至两万元。这样的保费在保险行业已经比较低了,但是企业投保积极性仍然不高。由于企业生产环境污染违规后的惩罚力度不大,且目前也没有强有力的、现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尤其是环保法与其他实体法相比,不具有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力。因此企业怀有为环境污染事件负责的主体是政府的侥幸态度,而企业只承担其中微乎其微的民事赔偿责任,这就从本质上削弱了企业购买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需求。

三、环境责任保险实施有赖于行政干预

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还在加剧,但投保企业积极性不高,政府推广险种难,这是我国环境保护正急需解决的矛盾。但从当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情况来看,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鲜少有企业咨询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更少参保,多家保险公司已下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一险种。由于缺失行政力量的强制干预,保险公司吸引不了企业自发购买保险。

(一)政府积极干预

目前,环境责任保险主要的发展模式还是由政府引导企业投保甚至政府强制企业投保,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的基本国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性质、我国的特殊制度等方面影响。上世纪,我国以经济发展为重心,忽视了环境保护。当今,破坏环境不再被政府认为是经济发展必须要付出的代价。1.强化立法力度:在调整我国经济产业结构时,政府应该强化环保领域的立法和执法,并着力完善保险的基础配套条件,制定配套政策,不断健全和调整优化各项机制,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积极发挥作用。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两部基本法规都明文指出了要实施环境污染赔偿,但都未明确规定企业在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的惩罚机制,而其他具体的行业环保法规对污染企业的罚款也都数额较小或者赔偿标准非常模糊。因此,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急需要完善规定污染企业应承担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并且切实强化责任追究。建立高效的环境立法体系,可大大提高企业的投保率以及保险公司承保的积极性。2.加大财政支持:政府部门要积极行使环境治理职能以及担负起生态环境保护的职责,针对具体企业积极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而不是只在某一区域、某一产业推广,应更具有针对性,推动更合理有效发展的环保机制。设立不同的奖励机制,出台针对环境污染责任险的财政补贴,给予必要的税收政策支持和专项资金、信贷支持、保费补贴等鼓励企业投保,减轻企业负担。但要提高保障程度。政府既要督促企业重视自身的环境风险管理工作,又要鼓励保险公司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产品开发,从而更好地引导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发展,促进经济更好更快发展。3.成立专门的承保机构:目前,我国政府没有统一机构对环境责任保险的相关问题进行系统完备的管理。而美国政府在国内成立了专门的承保机构,即环境保护保险公司;德国也成立了专门的承保机构和金融公司共同开发环境责任保险;法国将其国内外的保险公司联合起来,共同开发了一个共保公司。我国目前是由分散在各地的保险公司在当地企业进行承保,而保险公司由于环境责任保险险种的利润较低并不会重视此险种的开发。因此我国也应该成立由政府专款专项支持的承保机构,加强市场引导,吸引企业积极投保。

(二)保险公司精准评估,规范赔偿程序

由于企业经营范围的不同,因此保险公司要针对投保企业的行业环境风险进行精准评估并分类定价。由于该保险合同内容具有特殊性、不定性和复杂性,因此每份保险合同都应设有特有条款个性定制,而不能采取格式合同统一定制。且保险公司除了要做好环境污染后的调查、理赔工作等,也应该为投保企业提供其他有价值的环境增值服务,协助环境监督部门做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积极承担保护环境的责任,更好的经营发展。保险公司也可以扩大可投保范围,降低费率,吸引企业投保。为不同投保企业开设个性化、专业化的费率。加大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宣传力度和相关案例,提供义务咨询服务,扩大保险责任范围提高保险赔付率。当前企业多抱怨投保手续复杂,理赔程序繁杂且耗时长。而保险公司对这一险种的开发力度以及投入资金也不多,导致在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后,保险公司不能立即拨款,有违环境责任保险设立的目的。保险公司应设立赔偿程序表,向社会大众公开,增强其投保信心。

(三)社会机构专业评估

2014年3月环保部下发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一定程度上指明了投保前对企业环境污染风险的评估问题如何解决,因此应按照规范的风险评估指南规范执行,禁止自行定制风险评估手段,从技术方面做好投保前工作。由于保险企业缺乏对投保企业环境风险的全面认识,甚至缺乏相应的专家对环境损害进行识别和评估,因此亟需专业的第三方机构来辅助保险企业进行专业化的环境风险评估,借助社会机构的力量实现风险评估的专业化和市场化。

(四)企业清洁生产,积极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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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网传山东潍坊企业违规用高压泵向地下水排污事件正不断发酵,环境保护问题和相关责任追究以及赔偿等问题再次成为国人热议的话题。据悉,目前我国已在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相关试点工作,投保企业达2000多家,承保金额近200亿元。业内认为,运用保险工具,以社会化、市场化途径解决环境污染损害,有利于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发生;有利于迅速应对污染事故,及时补偿、有效保护污染受害者权益。

险种亟待推广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它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保险,是在“二战”以后经济迅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诞生的。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关系中,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因意外造成环境污染的经济赔偿和治理成本,使污染受害者在被保险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也能及时得到给付。

环境责任保险是从公众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中逐渐独立出来的产品。通常而言的环境污染是指环境因物质和能量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环境功能及资源的有效利用或危害人体健康和人类生活的现象。

而环境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是围绕环境污染风险,以被保险人发生污染水、土地或空气等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它是整个责任保险制度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也是一种生态保险,投保人以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的形式,将突发、意外的恶性污染风险或累积性环境责任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赔偿中比较典型的是2008年9月28日,湖南省株洲市昊华公司发生氯化氢气体泄漏事件,导致周边村民的农田受到污染。这家企业于2008年7月投保了由中国平安集团旗下平安产险承保的环境污染责任险。接到报案后,平安产险立即派出勘察人员赶赴现场,确定了企业对污染事件负有责任以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相应保险责任。依据《环境污染责任险》条款,平安产险与村民们达成赔偿协议,在不到10天的时间内就将1.1万元赔款给付到村民手中。这起牵涉到120多户村民投诉的环境污染事故得以快速、妥善解决。

而对已此次试点,保监会的评价是:当前,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一些地方的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前世今生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实践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上个世纪90年代初,这一阶段的特点是部分城市推出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市场成效并不理想,到90年代中期相关保险产品就退出了市场。第二阶段以2007年底由环保部与保监会联合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后简称《意见》)为标志,环境保护部、保监会等国家相关部门积极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在更多的省市和行业展开。

2008年,环保部与保监会在苏州召开全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会议,标志着试点示范工作全面启动,江苏、湖北、湖南、河南、重庆、沈阳、深圳、宁波、苏州等省市作为试点地区展开了相关工作,并初步确定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等作为主要对象开展试点。2008年7月,平安保险湖南分公司对昊化化工公司因事故引起的污染损害进行了赔付,这是《意见》后全国首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付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事实上,国外诸多国家已经实行了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美、英、法等国家拥有成功的经验。

《意见》实施五年来,环境污染保险存在着环赔偿责任不明、推广缺乏法律保障;地方试点缺乏国家支持、缺乏对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激励机制、经营风险较大等问题。

在诸多问题中,最为核心的问题是环境污染保险没有被强制,也就是说,环境污染保险是企业自主行为,各生产企业是否购买该保险要视企业的意愿而定,因此该保险卖的并不是很好,险企因为该产品卖的并不理想,其积极性也普遍不高,因“大数法则”原则,如果购买的生产企业不多,保险公司只要有一到两家企业有理赔的需求,险企就会亏本。

近年来,各地因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群体性污染事件层出不穷,且呈现高发态势,这种因污染导致的群发事件最后都是由当地政府买单的。这就是魏华林教授曾谈到的两个不足,既供给和消费都不足的问题,说到底,就是地方政府对该险种的不重视而引起的。主要原因是GDP指数和幸福指数的矛盾,地方政府为了追求GDP指数常常不惜以牺牲民生为代价的招商引资,进行重复建设,这些重复建设往往都是一些高污染、高耗能的项目,被引进的企业因地方政府的重视,所以也经常“忘记”对环境的注重,也常常“忘记”有环境污染保险的存在。

除此之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缺乏内在动力、推广缺乏法律保障等问题同样突出,加之地方试点缺乏国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试点工作的主要经费依靠地方财政支出。与此同时,环境污染责任险还普遍缺乏对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激励机制,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较大。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开展初期,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体系待完善,投保企业的风险防范预期和保险公司的盈利预期都很难确定,社会对它的了解度和认可度不高,参与的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数量不多,这不符合保险业最基本的“大数原则”的要求,在缺乏必要激励机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被增大很多,同时投保企业也会因提交保费增加运营成本而降低在同类企业竞争力。由于缺乏相应的标准,环境风险的识别和量化难度很大,而且行业和企业间的差异也比较大,保险公司很难判断企业的根据企业的环境风险进行产品定价。

试点蓝本

《指导意见》明确了强制投保企业的范围:一是涉重金属企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行业内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企业。二是按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都应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三是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国家鼓励石化行业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危险废物经营企业、以及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二恶英排放企业等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指导意见》规定了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应当投保而未及时投保的企业,环保部门将采取相关约束措施:一是将企业是否投保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审批、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排污许可证核发,以及上市环保核查等制度的执行紧密结合。二是暂停受理企业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申请。三是将企业未按规定投保的信息及时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客户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指导意见》同时提出了促进企业投保的激励措施。如在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时,对投保企业污染防治项目予以倾斜;将投保企业投保信息及时通报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指导意见》对强制保险的责任范围、保额保费厘定、环境风险评估、环境事故理赔机制、信息公开等内容做了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以及投保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还对环保部门和保监部门共同推进环境污染强制保险做出了规定。

《指导意见》对按规定投保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以采取下列鼓励和引导措施:

积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在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时,对投保企业污染防治项目予以倾斜;将投保企业投保信息及时通报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动金融机构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信贷风险评估、成本补偿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地方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政策纳入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并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经济政策和措施;环保部门应当推动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支持、规范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认定和损害鉴定工作。

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后,地方环保部门应当通过提供有关监测数据和相关监管信息,依法支持污染受害人和有关社会团体对污染企业提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推动企业承担全面的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增强企业环境风险意识和环境责任意识。

涉重金属企业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由环境保护部另行组织制定。

市场化运作促“双赢”?

环境污染保险是保险参入社会职能的重要契机之一,但是环境污染保险必须要被地方政府所重视。被地方政府所重视主要表现是该险种要如同交强险一样要强制才行,如果不是强制执行,所有的一切都是空谈,因此强制保险才是环境污染保险在现阶段的出路,也是国家治理环境污染的决心和态度。

之所以说环境污染保险有必要进行强制,一方面是发展低碳经济,建设生态文明、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迫切要求,一方面是我国仍然处于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污染隐患多,渐发、突发和意外的污染事故频率高的现实。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吴焰建议,加快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促进低碳经济发展。

吴焰介绍说,有关调查显示,在全国7555个被调查的大型重化工业项目中,81%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风险源。2009年以来,先后发生了陕西华阴成品油输油管道泄漏流入渭河和黄河事故,兰州石化工厂爆炸事故,广东清远、江苏大丰铅污染等事故,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

吴焰指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项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应对环境污染问题的绿色保险制度。经验证明,有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能够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双赢”。保险可以成为政府和环境责任主体之间的一个市场化的“第三只眼”。保险人基于自身风险控制,必然会积极参与风险与隐患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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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挥积极作用

自2006年《意见》出台以来,全国先后有广东、浙江、重庆、云南等12个省市开展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并在损害赔偿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据《保险报》披露,在2008年12月,环保部向媒体了全国首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案例,当年9月,农药生产企业株洲昊华公司发生氯化氢气体泄漏事件,污染了附近村民的菜田,该企业赔偿部分村民后,又有120户村民要求赔偿。之后,该企业联系了承保该险种的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经核查属实后,该公司及时将1.1万元赔款支付到位。2013年3月,鄞州一家电镀加工厂内的废水处理池地基沉降,导致池底出现裂缝,部分污水渗漏排入附近水域内一网箱水产养殖基地,进而出现鱼苗大面积死亡现象。接到报案后,人保财险鄞州支公司立即派专家赶赴现场了解情况。经查证,确系企业意外造成此次环境污染损害。在结合当地环保主管部门事故鉴定的基础上,保险公司很快与企业达成赔偿协议,并向该企业兑现了环境污染损害赔款5000元。由此可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将是污染事故的有力处理者。投保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若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保险公司会进行勘察,勘察属实后,再进行理赔,这样有助于投保方解决环境污染事故,缓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负担。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广工作难点及成因

(一)企业投保意识不强

据资料显示,平安产险作为较早推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之一的保险公司,2008年4月,平安产险向保监会备案并正式推出了自行开发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当年9月开始接到保单,当月就签下了3笔保单。但截至目前,根据平安产险统计的综合投保率来看,全国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数量占排污企业的比率一直偏低。另外,深圳作为全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首批试点城市之一,从2008年开始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09年,全市仅有8家企业与人保财险、平安产险等保险公司签单;2010年,此8家企业中7家续保。企业投保率偏低已成现实难题,究其原因,首先是企业经营者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漠视态度。在缺乏法律和行政强制的情况下,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还不够;其次,企业规避责任风险意识不强,污染事件发生后,一方面要接受环保部门的经济处罚,另一方面与受害方的损害赔偿、矛盾纠纷有政府兜底协调,致使其抱有侥幸心态;其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偏高,企业难以承受。

(二)保险公司承保意愿不高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作为一项新险种,具有风险识别和量化难度大的特点,其推行存在“三难一缺乏”:一是保险费率确定难,需要大量的环境污染侵权事实作为基础,来确定每个企业污染风险的等级;二是环境污染损失的评估和责任认定难,同时,环境污染责任制度不健全,污染损害赔偿的标准不明确,保险定损和理赔机制不清楚,这些不健全和不确定的因素加剧了环境保险市场的不稳定性;三是缺乏政府相关政策的支持。其实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车险、财产险等等大同小异,但主要是它的风险特殊性决定了其推行的难度。环境污染的风险大,往往超过了保险公司应对风险的能力,这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向了两难的境地。一方面,保险公司考虑到承担的风险大,而不得不提高投保费率,这就造成了投保人的投保压力;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考虑到环境污染的风险特殊性,而对此选择避而不谈,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积极性不高。

三、加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推行工作相关建议

在实施新型工业化发展进程中,工业三废排放、矿产资源开采对地质和水资源的损害等所形成的环境污染在所难免,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作为一项环境损害赔偿的处理机制,对增强企业环保责任意识,缓解政府处理受害百姓与污染企业的矛盾纠纷具有积极作用。结合环境责任保险发展中面临投保企业积极性不高、赔偿标准尚未完善等诸多问题。笔者认为,要想使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能够顺利推行,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第一,尽快完善环境侵权责任相关法律法规,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实施提供法律依据。我国关于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云南颁发过《云南省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处理办法》还仅仅停留在环境污染防治、资源保护、责任处罚层面,涉及环境污染责任赔偿方面的法律少之又少,更没有关于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专项法律法规。对此,我国应借鉴国外环境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尽早制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明确环境侵权的法律责任,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运行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第二,清晰定位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积极引导理念上的环保。当前,企业对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理解还停留在损失补偿上,即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由保险公司来买单,这样就大大扭曲了其设立的目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在履行对企业的补偿责任外,更强调的是激励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保护环境方面的职责。在这方面,国家可以对企业进行积极的政策宣导,在对此险种宣传和推广的过程中,扶正企业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错误定位。同时,保险公司可以发挥自身在风险管理方面的专长,帮助企业做好日常的环境安全管理工作,不定期对企业进行环境安全培训,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环境污染风险排查工作,督促企业及时整改,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的环境污染风险。环保部门也应在政策规定、宣传导向上积极配合保险公司。总之,环保部门和保险公司应联合起来,引导企业不仅在实践中环保,更在理念上环保。

第三,各方携手共同解决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技术上的难题。由于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具有突发性、累积性、滞后性、转化性等特征,环境污染责任的风险识别和量化难度大,加之保险公司首次“试水”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缺乏相关的经验,这一险种在推行之初有诸多难题需要解决。对此,国家应加快制定明确的环境污染损失认定和评估标准,加强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试点建设,设立专业的第三方责任鉴定机构,为环境污染责任和损失确定提供统一的标准。保险公司应在条款和费率制定上加大马力,充分权衡各方利益关系,建立合理的定价机制。可以根据不同行业、不同污染类别设立不同的条款合同和费率标准,保证定价的公平合理。同时,环保部门和保险公司还应积极探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经营模式,如对环境污染可能造成损失特别巨大的项目推介再保险公司介入,为原投保保险公司提供巨额赔款保障。

第四,制定合理的激励机制。这包含两个层次:一是国家为经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提供税收优惠,由于这一险种在推行之初有许多未解决的问题,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面临较大的风险。国家应通过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保险公司经营环境污染限制责任险项目,扩大市场主体。二是保险公司通过费率优惠、安全培训等手段鼓励企业主动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由于企业认识不够,投保积极性不高,即使强制投保,也未能从本质上认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保险公司通过费率优惠,如前一年未发生污染事件的企业,在第二年续保时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优惠,以及定期为企业提供安全培训、风险排查等,一方面,可以提高企业的生产安全性;另一方面,也能够强化企业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本质认识,推动企业达成环境保护共识。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虽不能确保环境不受污染,也不能全力抵制风险,但它的推行将有助于运用保险机制改变企业或个人“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模式,形成“保险后再完善”的绿色发展道路。结合华坪县情况,虽然目前没有一家保险公司开办污染责任保险,但随着该险种试点推行且条件成熟后将逐步扩大覆盖范围,向更宽泛的高污染行业、企业延伸,煤炭、石灰石两大矿产资源的深度开采加工对生态及水资源环境污染将逐步显现(并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范畴),由此发生的损害赔偿和矛盾纠纷在所难免,届时推行开办该险种既能缓解政府、企业的压力,也拓宽了保险行业保费收入来源。作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未来市场发展的前景不可估量,这一保险在促进我们更加注重环保、创建和谐文明环境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国家和政府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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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策;再保险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2)02-0110-04

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事故频发,有关部门统计数据显示,2000~2008年间全国共发生环境污染及破坏事故12642次,年均直接经济损失达1200亿元,这其中绝大部分损失由受害者、政府和社会承担,污染者实际支付的赔偿数额少之又少,造成了“企业违法污染获利,环境损害社会买单”的尴尬局面。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贯彻“谁污染谁付费”原则,目标是将企业的赔偿责任合理、有效地社会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转嫁投保企业的环境侵权责任风险而使其集中精力从事生产及经营活动,可保护受害人的环境利益使其较为迅速地获得赔偿,可减少政府的环境治理负担。因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通过合理分散环境风险有利于促进整个社会的稳定,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

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发展还不完善,2008年责任保险保费仅占整个财产保险保费的3.3%(美国这一比例为50%),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发展更是举步维艰。早在1991年,我国就先后在大连、沈阳、长春、吉林等地开展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保险费率按行业划分从2.2%到8%不等,远高于一般险种千分之几甚至万分之几的费率;在承保范围上,规定只承保突发性污染事故造成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将企业累积、渐进的污染事故所致损害列为除外责任。由于保险费率过高,承保范围过窄,加之采取自愿保险的方式,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选择不投保。从赔付率上看,大连市1991~1995年的年均赔付率只有5.7%,沈阳市1993~1995年连续三年零赔付率,与责任险40%的平均赔付率相去甚远。过低的赔付率造成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数量逐年下降。

为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2008年2月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两部门将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以及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等,特别是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行业为对象进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并确立了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时间表:在“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十二五”期间基本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二、发展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建议

(一)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基础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不够健全,在现有的环境法律规定中只有污染者承担责任、无过错归责等简单的规定,可以援引的环境污染赔偿责任条款仅仅散见于《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民法通则》(1986)、《环境保护法》(1989)、《水污染防治法》(1996)、《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等法律法规中。由于缺乏系统的、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加之执法不够严格,企业即使造成了污染也往往能够逃脱或部分逃脱赔偿责任。建立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离不开完善的法律制度的保护。我国应全面评估现有的有关环境污染赔偿的法律法规,坚持污染者付费的原则,贯彻严格责任制度,并以此为基础完善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立法,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法律法规上进行明确、系统的规定,同时更要制订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体的实施细则,在风险识别与评估、损失界定、责任认定、事故处理和保险金赔付等方面加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操作性。

(二)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方式

国际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方式主要有两种: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一定范围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参加的一种保险,代表国家有美国、德国和瑞典;自愿保险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自愿原则基础上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代表国家有英国和法国。从发达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可看出,采取强制保险的投保方式是历史的必然。从我国目前的国情看,我国企业保险意识淡薄,对事故发生心存侥幸,如果采取环境污染责任自愿保险的方式则可以预见将出现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投保率很低的结果,这就违背了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分散排污企业环境风险、保护第三者环境利益的初衷;若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自身特点看,环境污染责任潜伏期长、致损原因复杂、受害人数多、赔偿数额巨大,保险公司出于利润考虑往往没有足够的承保能力或没有强烈的意愿来开办此险种,造成企业即使有投保意愿也可能遭遇投保无门的尴尬境地。因此,从需求和供给两方面看,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均宜采取强制保险的方式,即实行强制投保与强制供给相结合的方式。当然,推行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也不宜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而应在充分考虑我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上视企业潜在的污染频率、污染程度以及企业已经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而区别对待,对污染高的行业推行强制保险,对于污染较低的行业及已经采取积极措施促进环境保护的企业应该在政府的规划和引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将其纳入到自愿保险的范围,待时机成熟再全面推进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

(三)确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方式与范围

1.组建承保机构。国际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机构的组建有三种模式:美国式的专门承保机构、意大利式的联合承保集团和英国式的非专门承保机构。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间发展极不平衡,经济实力差距很大,在这种情况下组建一个专门承保机构来对全国范围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进行统一的承保和理赔在财力、物力和人力上来说都是不现实的。另外,环境污染事故致损原因复杂、影响广泛、赔偿金额巨大,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由于资金、技术、人才等种种限制也无力独自承担环境污染责任的巨灾损失。因此,美国式的专门承保机构和英国式的非专门承保机构都不适合我国的国情。考虑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特点和我国保险业的现状,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宜采取政府和保险公司合作的方式,并可以借鉴意大利的成功实践,由政府出面促使国内保险业组成联合承保集团。联保集团具体负责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理赔和资金运用等经营事项。政府则负责规划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经营目标和指导方针,并可以考虑将政策性保险的因素融入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如为参加联保集团的保险

公司提供税收优惠和资金支持等,尽可能降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使企业能够承受,从而有利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顺利推广。

2.承保方式的选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采取两种方式承保:期内发生制和期内索赔制。采用期内发生制的承保方式,保险公司对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的保险事故负责,而不管被保险人是否在保险期限内提出索赔,这实际上将保险期限向后延长了,因此,期内发生制又称为“长尾巴责任”。由于环境责任事故的发生、发现到受害人提出索赔可能间隔很长时间,因而在期内发生制的承保方式下,保险公司可能在保险期限结束后很长时间仍要为几十年前的保单负责。与期内发生制正好相反,采用期内索赔制的承保方式保险公司只对保险期限内提出的索赔负责,而不管引起索赔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这实际上将保险期限前置了。采用这种承保方式会将很多年前的事故包括到保单中来,为控制索赔过多的风险,保险公司在这种承保方式中往往加入“追溯期”条款,即规定了保险事故发生的期限。期内发生制和期内索赔制在责任保险领域各有适用性。鉴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事故往往带有渐进性质,污染事故发生后损害往往历经很长时间才被发现,因此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宜确立期内索赔制为基础的承保方式。期内索赔制解决了保险公司在期内发生制中面临的“长尾巴责任”,有利于保险公司经营稳定,目前已被广泛采用。

3.界定承保范围。环境污染事故按照承保范围分可以分为突发和渐发两种。受害人在突发的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立即就可以知悉受到了人身侵害,而渐发的环境污染事故则不然,其造成的人身侵害受害人可能事隔多年才能发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问世之初只承保突发的环境污染事故而将渐发的环境污染事故列为除外责任。虽然渐发的污染事故从损害事实到损害结果是一个必然的过程,不符合可保风险“偶然性和意外性”的要求,但如果考虑到渐发的污染事故何时发生、怎样发生以及损失程度高低都是不确定的,可以认为渐发的污染事故在这个意义上符合可保风险的特征。因此,将渐发的污染事故纳入承保范围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保险原则,更符合投保人的需要。我国在界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上具体可以采取两步走的战略,即先承保突发的环境污染事故,待积累足够的承保经验后再将承保范围扩大到渐发的环境污染事故。

(四)规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逆选择与道德风险

逆选择和道德风险是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面对的两个难题。承保公司往往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来规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出现的逆选择问题:一种方式就是尽量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企业那里获取更多的信息,建立合理的风险分类体系,对投保企业进行更准确的分类,以缓解保险公司与投保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第二种方式就是在费率、免赔额、承保条件以及除外责任等方面设计不同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鼓励风险不同的投保企业选择更适合自己的风险种类的合同。规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道德风险,一种途径是利用费率杠杆,即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实际损失计算保费或按过去损失计算保费。按照实际损失计算保费就是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期满时对合同期间的费率做出调整,以反映投保企业在合同期间内的实际损失记录,这样,保险公司就可以用较低的费率来奖励那些采用了新技术、新设备而致使赔付率降低的企业;按照过去损失记录计算保费指根据历史损失的大小确定投保企业保险费数额的高低。无论哪一种保费计算方式都可以鼓励参保企业积极采取环境友好型技术、加强环境风险意识、提高环境风险管理水平来促进企业环境效益的提高,从而增强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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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家环保部、中国保监会《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年全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座谈会精神,推动我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市选定*市危险废物处理站有限公司等13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为首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单位,推动试点单位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试点单位和保险公司要充分认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自身发展的重要意义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美国、日本等国都有成功先例和丰富经验。危险废物经营行业属于环境风险较高的行业和环境监管的重点之一,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要领域。虽然我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环保水平总体较高,但仍有较多风险隐患和亟需大幅改进的空间。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利用环境责任保险,能以较低的投入赢得较高的环保收益:一是通过市场机制转移污染事故风险,大幅提高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二是通过保险机制加强环境风险教育和管理,迅速提升环境管理水平;三是有效缓解污染事故纠纷引发的矛盾,充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对保险公司而言,积极参与试点工作不仅是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也是拓展新的业务领域的有效途径。此外,试点单位自觉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利于树立自身良好环保形象,提高市场信用级别。因此,试点单位要从自身发展和社会要求两方面高度重视和积极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二、试点单位和保险公司要以实际行动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要指派一名主要负责人专门负责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事宜,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密切合作,力争在2009年上半年完成试点工作。保险公司要诚信规范经营,建立与风险水平挂钩的合理定价机制,做好环境污染领域保险事故的搜集整理工作,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建立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风险相匹配的保险费率体系,满足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实际需要。

三、环保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将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管,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