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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公路管理办法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6 08:29:0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废弃公路管理办法,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废弃公路管理办法

篇1

亨德森学校工会经五华区总工会批准,成立于2007年9月。为加强和完善学校工会组织,2009年8月学校工会经改选充实,由党委书记亲自兼任工会主席,并成立了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学校工会先后通过平等协商的形式与校方依法签订了亨德森学校《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以及《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等。并引入国际先进管理模式,实行了MBO(持股管理)创业人体制。

自2009年学校工会接手MBO(持股管理)工作以来,我们经过调查研究、法律咨询等,结合民办非企业的特点,在开展MBO(持股管理)的工作中,主要抓了以下几点:

一、领导重视,认识统一

亨德森学校经过八年的艰苦奋斗,已成为云南省规模最大,教学质量最好的培训机构之一。校领导——亨德森投资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亨德森学校校长亨德森·杨认为,为了在市场竞争异常激烈的培训行业做大做强自己的企业,必须借鉴国外先进企业的管理体制,走企业职工持股管理。为了充分发挥工会在民办非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学校与工会协商后决定,工会作为一级组织代职工持股管理。职工能在企业持股,成为企业的主人,学校的“共同创业人体制”也更加趋于完善。

校领导在与工会统一思想认识的基础上,同意将年收益49%的股权转让给工会进行管理,由工会再将49%的股份按贡献大小、校龄长短分期分批安排给学校内部的教职员工。

二、制度完善,组织保障

学校工会代职工持股,是受持股员工委托行使股权管理的责任,并在持股员工授权范围内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为做好员工的股权管理工作,维护好持股员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工会专门制定了《云南亨德森新世界外国语培训学校工会持股管理办法》。校工会在实施持股管理工作中,严格组织程序:一是设立出资人管理委员会。工会代表教职员工出资人参与出资项目的管理,并设出资人管理委员会。出资人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主席兼任;二是出资人持股原则。凡在学校工作一年以上的教职员工(经校领导推荐,特殊情况者除外),本着自愿原则,均可提出申请,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申请人申请后,即可与工会办理出资受让手续;三是教职员工出资的收益。根据出资额比例、项目经营、财务决算等实际情况,按月/季/半年/全年不同时间段兑现;四是股权退出。若教职员工因故离职或暂停工作三个月以上,必须将所持教学区(点)的出资按原值由工会回购,并与工会办理相关手续;五是明确工会义务。根据学校的发展计划,工会积极配合学校参与出资项目的策划并做好项目宣传和咨询工作。每年要做好各出资项目的工作总结,向出资人汇报学校经营管理情况,并广泛征求教职员工出资人对学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学校相关部门反映,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三、建立机制,稳定队伍

亨德森学校在民办非企业中实施持股管理两年多以来,现已有500多名教职员工参与入股。工会通过两年多的持股管理工作证明,在民办非企业中走持股管理之路,的确给学校及广大教职员工带来了诸多益处。首先,该办法的贯彻实施较好地调动了教职员工的积极性,使教职员工更有责任感,工作情绪更稳定,福利和生活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其二,持股管理作为学校工作的一项激励机制和重要组成部分,广大教职员工从思想和心理上都感到有一种归宿感,教职员工的个人入股已使他们成为企业实际意义上的真正主人;其三,广大教职员工在亨德森学校更加安心,其责任感更加增强,工作积极性能得到更进一步的调动,教师队伍也更加稳定。

四、管理有效,成绩突出

篇2

关键词:废旧轮胎;循环利用;环境污染

中图分类号:TP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6-0297-02

1 我国废旧轮胎循环利用的必要性

“废旧轮胎”是指被替换或淘汰下来已经失去轮胎所应具备的使用价值的轮胎,以及工厂产生的报废轮胎。尽管废旧轮胎被归类为“废品”,但是其潜在价值非常可观,有“黑色金矿”之称,是一种放错位置的原材料。因此,利用好废旧轮胎,不仅能够解决废旧轮胎的占用土地污染环境的问题,同时能为国家节约大量的橡胶资源。

1.1 废旧轮胎堆放占用土地资源且污染环境

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增加,我国废旧轮胎的数量也日益增长。由于缺乏有效管理,不少废旧轮胎流向土法炼油者手中,既浪费资源又污染环境。通常废旧轮胎被称为“黑色污染”,是指其不熔或难熔的高分子弹性材料,具有很强的抗热、抗生物、抗机械性,并难以降解,据说废旧轮胎的降解需要上百年时间。长期闲置堆放,不仅占用大量土地资源,更威胁着环境。

废旧轮胎的体积庞大,而存放它们通常采取露天堆放,经常出现堆积如山的景象,不但浪费大量稀缺的土地资源,更影响土地的经济收益。同时,也为蚊虫滋生提供了场所,是疾病传播的间接帮凶,而且容易引发火灾,在火灾过程中会产生很多致癌物质、多环芳烃,严重污染了环境。一旦污染了地下水源,将危及周围所有生物的安全。

据北京市工业有害固体废弃物管理中心的专家介绍,废旧轮胎除了恶化自然环境之外,还破坏植被生长、影响人类健康、危及地球生态环境,若长期露天存放会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严重污染生存环境,危害人民身体健康,是工业有害废弃物中危害最大的垃圾之一。

1.2 废旧轮胎的循环利用直接影响国家安全

世界橡胶研究组织IRSG统计,2003年,我国年橡胶消耗量为280万吨,已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橡胶消耗大国,2005年中国消耗橡胶440.6万t,占世界消耗量的21.3%,其中进口天然橡胶132.9万t,占世界天然橡胶消耗量的21.2%,70%以上的橡胶靠进口;2006年我国消耗橡胶555万t,同比增长约为12%。橡胶是国家的战略储备物资,我国橡胶资源对外依存已由1997年的44%提高到目前的70%以上,已超过石油、铁矿、木材等的对外依赖程度,橡胶产业安全乃至国家安全受到了严重挑战。

我国橡胶行业生产经营状况不断好转,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2003年前10个月,我国橡胶行业完成工业总产值858.26亿元,同比增长17.92%,近几年也呈持续增长的趋势;橡胶是一种高分子弹性材料,广泛应用于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制造轮胎、胶管、胶带、胶垫、电缆及其他橡胶制品,在各种橡胶制品中,轮胎是消耗橡胶量最大的制品,占我国耗胶量的50%左右。2005年,我国轮胎产量达到3.18亿条,废旧轮胎产生量超过1.12亿条,而废旧轮胎能够产生大量的废橡胶,因此实现我国废旧轮胎循环利用,充分利用废旧橡胶再加工生成胶粉和再生胶具有重要意义。

1.3 废旧轮胎循环利用能节约资源有显著的经济效益

废旧轮胎翻新是目前世界上最常用的处理旧轮胎的方法,生产一条翻新胎需要的石油只占生产一条新胎所需的1/3,天然橡胶消耗量占1/2,而且生产翻新胎因为利用原来的旧胎体所以不需要消耗钢材。以普通的载重胎为例,翻新一条轮胎可以节约橡胶9kg、炭黑4kg、钢丝帘布3.4kg、石油18kg、钢材1.75kg。

一条轮胎经过多次翻新后起码相当于2~3条轮胎;而翻新一条旧轮胎所消耗的原材料只相当于生产一条同规格新轮胎的20~30%,价格仅为新轮胎的20~50%。最先进的翻新工艺是环状胎面预硫化法,该工艺翻新的轮胎质量可以达到新胎质量的90~100%,翻新的轮胎可以按照新胎同样的速度行驶,在安全、性能、舒适程度上都不亚于新胎。

预计到2010年,全行业可为国家累计节约石油、橡胶、钢材等各类资源约676万t,价值1016亿元,其中累计节约橡胶资源约413万t,价值496亿元。

2 我国废旧轮胎循环利用的可行性

2.1 广阔的市场和充足的旧胎源

近几年,我国公路在质量和数量上都大大增加,高速公路已超过4万km,世界排名第二,仅次于美国;高等级公路建设已超过20万km,公路总里程超过200万km。这是我国汽车保有量呈逐年增加趋势的原因之一,根据2003年至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计算汽车的保有量(不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增长率见表1,其中2009年汽车保有量的数据是预测数据。

表1 2003-2008年汽车保有量和增加率

年份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量万辆2400280033003586422949755500增长率/16.717.98.717.917.610.6随着汽车保有量逐年增加,废旧轮胎已成为新的固体废弃物污染源;而且轮胎产量也多次刷新以往的记录,创历史最高记录。

2004年废旧轮胎的产生量约1亿条;2005年废旧轮胎产生量约1.3亿条;2006年废旧轮胎的产生量约1.5亿条。中国轮胎翻修与循环利用协会预测,2010年我国汽车保有量将达到7000万辆,废旧轮胎的产生量也将达到2亿条。同样,随着汽车工业的飞速发展,中国已成为世界上第三大轮胎生产国,需要生产更多的轮胎,2006年,我国汽车轮胎消耗量高达2.8亿条,居世界第一。

2.2 国家的支持

2.2.1科技和法律

旧轮胎回收利用方面的两项国家标准《载重汽车翻新轮胎》GB9037-2007、《轿车翻新轮胎》GB14646-2007和一项行业标准《工程机械翻新轮胎》从2008年4月1日起实施。这三项标准不仅为轮胎翻新行业提供了新的技术规范,更认可了轮胎翻新行业的价值。2008年4月初,“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大项目“废旧机电产品和塑胶资源综合利用关键技术与装备开发”开始课题申报,其中涉及废旧轮胎回收利用的项目占到30%。

2.2.2 经济优惠政策

2001年5月1日,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但是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企业的注册地在东北三省,可以享受所购进的机器设备中所含增值税款准予抵扣的政策,这一政策从2007年7月1日起将扩大到中部6省26个城市。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流转三税”作为税基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如果享受了优惠减免,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相应地享受减免优惠。

2.3 技术相对成熟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废旧轮胎循环利用的完整产业链,即从旧轮胎翻新,到废轮胎生产再生橡胶和胶粉,再到最后的热裂解,将废旧轮胎“吃干榨尽”。

据中国轮胎翻修与循环利用协会介绍,我国废旧轮胎循环利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提高很快,有的已经达到国际领先水平。一是先进的预硫化轮胎翻新设备国产化率达到90%,胎面胶也从5年前主要依靠进口到目前基本满足国内需要,并且还有部分出口;二是常温法精细胶粉成套设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已经出口美国、俄罗斯、土耳其、加拿大等多个国家;三是再生胶生产技术有了新的突破,相继开发出了加压捏炼法丁基橡胶再生新工艺和复原橡胶生产技术,实现了再生胶发展的一次重大革命;四是废轮胎低温裂解技术获得成功,可以生产出燃料油、炭黑以及高附加值的柠檬油精等产品;五是胶粉以及高附加值的胶粉产品在公路上的应用获得成功。胶粉改性沥青被原交通部列入部长行动计划,要求在全国的高等级公路上推广应用;胶粉整体跑道获得了世界田联的认可,现已大量出口国外,并被应用于奥运场馆;用胶粉或再生胶生产的胶板等橡胶制品已经大批量出口欧洲、北美地区,年产值超过上亿元。

3 我国废旧轮胎循环利用的对策建议

废旧轮胎循环利用已经和循环经济联系在一起,本着“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再循环、再利用”成为国民经济的新增长点,已经被国家列为循环经济的重点发展领域。面对新的机遇,给出以下的建议和对策:

3.1 取长补短,开拓废旧轮胎循环再利用的新领域

因为原形改造、翻新废旧轮胎所占废旧轮胎循环利用的比例小,不能使全部的使用价值得到充分合理地应用,所以应该善于发掘废旧轮胎的潜在应用领域。如废旧轮胎可以作为隔音消音材料。法国ACIAL公司开发的一种降低噪声装置,能将噪声汇集到由半条轮胎组成的吸声体上,能吸收85%的噪声,还可以制成高速公路的隔音墙等。

我国废旧轮胎可以制造成再生胶和胶粉,且在这两方面我国处于世界领先水平,所以我国可以尽量发挥这方面的优势,争取广阔的国际市场。

3.2 开展系列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废旧轮胎回收、循环利用的知识

在现有条件下,轮胎的使用者不了解轮胎的磨耗极限,只是一味地使用轮胎到轮胎完全丧失其使用价值,而失去翻新的机会,浪费了大量的能源和资源。

因此,政府派专门的人员在社区进行巡回系列讲座;在一些高等院校设立废旧轮胎循环再利用的相关课程,研发废旧轮胎再利用的技术和新应用领域;印发废旧轮胎循环再利用宣传手册,在当地媒体上播放废旧轮胎相关知识,尽可能使每一位公民对废旧轮胎循环再利用都有知情权,加大公众参与的力度。

3.3 对废旧轮胎循环利用行业实施补贴和鼓励政策

对废旧轮胎回收处理的费用政府可以予以补贴,来鼓励这一行业的发展,如美国处理一条废旧轮胎政府补贴一般为1美元以上;加拿大每销售一条新轮胎加收3加元的附加费,该费用集中用于废旧轮胎的回收与利用。

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补贴的费用可来自轮胎制造者,在其销售环节收取污染处理费;也可以来自轮胎的使用者,每购买一个轮胎增加适当的处理费。

3.4 加快出台《废旧轮胎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发达国家对废旧轮胎回收利用行业已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有力地支持了废旧轮胎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有效防止了废旧轮胎对环境造成的“黑色污染”。如美国的《资源与回收法》和《轮胎回收利用法》;法国的《废弃物及资源回收法》。

我国的《废旧轮胎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已经起草多时,经过修改,现已上报主管部门,废旧轮胎利用行业之间应该联合起来向有关部门要求尽快出台《废旧轮胎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相信很快我国也会在“管理办法”的支持下,形成健康有序的废旧轮胎回收利用体系。

参考文献

[1]钱伯章.废旧轮胎是可再利用的资源[J].橡塑资源利用,2007,3:36-37.

[2]朱坦,金国平,刘长.我国废旧轮胎循环利用行业的发展情况及建议[J].环境保护,2008,406(108):12-15.

[3]钱伯章,朱建芳.加快废旧橡胶利用和轮胎翻新步伐[J].橡塑资源利用,2007,(1):22-25.

[4]朱坦.加强废旧轮胎资源循环利用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J].中国轮胎资源综合利用,2005,11:8-9.

[5]钱伯章.我国废旧轮胎循环利用产业获得长足发展[J].橡胶科技市场,2008,(11):6.

[6]刘长.中国轮胎资源循环利用行业发展及政策导向[J].橡塑技术与装备,2008,34(3):5-15.

[7]蒋振山,张利珍,刘凤辰.废旧轮胎的处理及综合利用[J].能源与环境,2006,(5):38-41.

篇3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范围为市境内非收费普通公路桥梁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桥梁的规划设计、组织施工、日常养护、安全检查、等级评估、改建扩建、维修、应急管理、路政管理等。

第三条桥梁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以桥梁结构安全为中心,承重部件为重点,防治结合。

第四条公路桥梁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一)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桥梁安全行业管理工作负责;

(二)公路管理机构对非收费普通县道桥梁安全负主体责任;

(三)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振东新区管委会对乡、村公路桥梁安全管理负领导责任;

(四)各镇(街道)、振东新区的交通管理站对乡、村公路桥梁安全负主体责任;

(五)公路管理机构是乡、村公路桥梁的管理监督单位;

(六)国省道及收费公路桥梁安全管理遵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公路桥梁管理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编制桥梁建造规划;

(二)指导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制订危桥改造、改建、大修计划,并汇总后报发改局;

(三)对公路桥梁建造、改建、危桥改造、维修等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四)监督、指导公路管理机构、镇(街道)、振东新区做好公路桥梁安全管理工作;

(五)筹措桥梁建造、改建、危桥改造、维修、养护、管理资金;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公路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制订县道桥梁安全管理年度计划建议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编制、上报所管辖桥梁的安全管理资料,做好基础性技术和统计工作;

(三)负责安全管理职责范围内危病桥梁大修、改造或改建的招投标及管理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桥梁的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技术状况评定及情况上报工作;

(五)落实人员,建立队伍,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乡、村公路桥梁养护的技术指导和安全监管;

(七)做好公路桥梁的路政管理工作;

(八)做好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振东新区管委会主要职责:

(一)编制桥梁建造规划;

(二)制订乡、村公路桥梁安全管理年度计划建议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编制、上报所管辖桥梁的安全管理资料,做好基础性技术和统计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桥梁的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技术状况评定及情况上报工作;

(五)组织乡、村公路危病桥梁大修、改造或改建的招投标及管理工作;

(六)落实人员,建立队伍,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七)做好乡、村公路桥梁的路政协管工作;

(八)做好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市公路管理机构、镇(街道)、振东新区应当按照上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配备专职的桥梁养护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以提高桥梁养护管理水平。

(一)建立和完善公路桥梁数据库。国省道及县道桥梁数据库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乡、村公路桥梁数据库由镇(街道)、振东新区负责;

(二)建立“一桥一档”制度。将桥梁建设、运行期间形成的文件资料归档整理造册,原档案资料不齐全的桥梁,要通过运行期定期检查、特殊检查等方式逐步补充完善;

(三)建立“一桥一管理牌(样式见附件1)”制度。管理牌要列出桥名、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及服务电话;国省道及县道公路桥梁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乡、村公路桥梁由镇(街道)、振东新区负责;

(四)建立危病桥梁评定制度。依据桥梁养护工程师的书面报告或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在尚未具备上述条件下,可由主体责任单位会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共同组织),确认桥梁的安全技术状况;

(五)落实公路桥梁检查制度。各主体责任单位应当对管辖内的公路桥梁进行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经常性检查必须填写检查记录表(见附件2);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六)实施分类管理制度。对技术状况为一、二类的桥梁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应及时进行中修,防止病害加快扩展,影响桥梁安全运行;对技术状况为四类桥梁应及时采取管理措施;对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应及时封闭交通,并依据桥梁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尽快安排大修、改造或改建;

(七)建立和完善桥梁安全信息采集报送制度。全市建成信息采集报送网络,各责任单位要落实1至2名信息员,镇(街道)、振东新区要逐步将信息员落实到每个行政村。信息员要具有掌握信息、报送信息的能力,以确保信息来源规范,报送及时。

第十条公路桥梁安全主体责任单位和公路桥梁监管单位,应当制定以预防和处置公路桥梁坍塌事故为重点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桥梁,必须采取应急措施,制定交通组织方案,防止事故发生;

(二)公路桥梁安全责任单位发现、接获桥梁处于危险状态或有危险迹象信息时,应立即采取限载、限速或封闭交通等临时措施,及时安排专人监视、观测;

(三)对采取限载、限速或封闭交通等措施的桥梁,必须设置好绕行便道或明确绕行路线,并合理设置禁行、限载、限速警示标志及绕行预告、指示、导向等标志,保障车辆顺利通行,同时告知公安交管部门;

(四)各责任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桥梁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设备、资金保障工作;每年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一条加强路政管理工作,为公路桥梁安全运行创造良好环境。

(一)做好桥梁限载标志的设置、监管和维护,限载标志的取值应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变化及时调整,实行动态设置管理;

(二)加强公路桥梁两侧建筑控制区及桥梁下部管理,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和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堆放物品、搭建设施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行为;

篇4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路养护机制,规范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保障国家建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确保工程质量,保证农村公路建设健康有序进行,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充分发挥公路在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家发改委和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制改革方案》以及《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部省相关规定建设、经依法验收合格,有关机构批准认定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及其所属的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及附属设施。其中乡道公路是指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村道公路是指乡镇与行政村或村与村相连的道路。

本暂行办法所称养护是指道路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及灾后修复。

道路和道路用地及道路附属设施,统称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非法占用道路、道路用地及道路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区域内的乡村公路建设与管护工作,并督促和指导村、社搞好村社道路建设与管护工作。

乡村公路建设和管护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市与乡镇、乡镇与村、村与社签订目标责任书,按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道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五条公民有遵守道路管理法规、爱护道路、道路用地和道路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坏、侵占路产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第六条乡村公路建设与管理养护所需资金,除市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每年安排的一定补助资金外,可采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筹集资金(如道路沿线受益企、事业单位自愿筹集和社会捐赠,村民按照“一事一议”政策筹资或投劳等)。

乡村公路的管护资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的通知精神,乡村公路由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已纳入全市乡村公路网规划和统计的道路进行核定,按照乡道公路3500元/年·公里(见附件1),村道公路1000元/年·公里(见附件2)纳入燃油税预算,给予养护资金补助。由市交通运输局制定详细的资金拨付、养护质量、检查及奖惩办法。

乡村公路建设与管护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要实行定期帐务公开,群众监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行使对乡村公路建设与管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住建、公安、农业、林业、水务、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乡村公路的建设与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乡村公路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乡村公路规划应当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并符合村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九条乡村公路规划应当与村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县道规划相协调。

乡道规划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村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村民委员会编制,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社道规划由村民委员会协助村民小组进行编制,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通乡公路建设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按照“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要求建立三级质量保证体系。通村公路建设要充分依靠群众加强现场监督,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同时加强通村公路的质量检测和通村公路的技术服务。工程完工后,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交工、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乡村公路规划与建设涉及水利、电力、光纤通信、天然气等设施,各有关乡镇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有关部门应大力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乡村公路建设按照分级组织实施修建的原则:乡道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村道及社道公路的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市交通运输部门在技术上给予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新(改)建乡村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两端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需要车辆绕行时,要事先向当地公民进行告知,并在绕行路口设置明显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通道,确保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

第十四条乡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市乡村公路交通设施设置标准》(附件3)设置明显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道路绿化、排水系统等附属设施应完善配套。新(改)建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第三章乡村公路养护

第十五条县道公路由市养路段负责养护管理,根据市的实际情况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需要,县道公路的日常路面保洁和边沟、涵洞的疏通工作,可由市养护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乡村公路实行分级组织实施养护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组织做好乡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并组织对水毁受灾公路进行突击性抢修、恢复工作;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负责组织村道及社道的管理养护。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公路养护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给予技术指导。年终对全市乡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根据养护公路的路况情况,兑现落实乡道、村道公路养护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在乡村公路养护工作中,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各地的特点和不同情况,建立健全养护制度,可采用个人承包,家庭承包和招投标等多种形式的养护承包责任制,对乡村公路进行日常养护,使公路养护质量达到《市乡村公路小修保养作业标准》(附件4),保持道路的设计功能和使用性能,确保道路完好安全畅通。

第十七条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乡镇、村、社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切实督促执行,确保养护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利用养护作业车辆进行养护时,应当在养护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及时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十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负责组织实施道路养护过程中需要挖砂、采石、取土等,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报批手续,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

第四章乡村公路管理

第十九条乡村公路的管理,按照分级实施管理的原则进行。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辖区内道路实施路政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配备兼职交通运输管理员,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协调指导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积极给予乡镇指导。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挖掘、损坏道路、道路用地和道路设施。确因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道路用地和利用道路设施的,应按规定报批。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道路和道路用地范围内打场晒粮、种植作物、积肥堆土、放养牲畜、堆放物品、修车洗车、倾倒废弃物、设置电杆和变压器等设施、进行集市贸易、举办物资交流会等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

(一)桥长500米以上的公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桥长100米以上500米以下的公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三)桥长100米以下的公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第二十三条除道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道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及埋设(架设)杆、管、线等设施。经批准在道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其建筑设施边缘与道路沟外缘的净距为: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

穿越乡镇城镇规划区的乡村公路,其在城镇规划区内的道路宽度应符合城镇规划的道路宽度,其建筑距离按城镇规划要求执行。场镇过境段公路的养护管理和安全管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十四条超过道路、桥梁的限载、限高、限宽和限速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乡村公路、桥梁上行驶。各有关乡镇、村、社应按照《交通设施设置标准》(附件3)之规定,在适当位置设置限载、限高、限宽、限速和安全标志、标牌和设施,确保道路安全通行。

第二十五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乡村公路上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重车等严重损害乡村公路的车辆,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第二十六条乡村公路两侧绿化工作,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负责组织实施。

绿化用地不得非法占用,道路行道树不得任意砍伐和损坏。因建设确需占用绿化用地和更新砍伐林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期完成更新补植任务。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市政府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目标考核办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实施,并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全市度工作目标考核。在乡村公路建设与管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在乡村公路建设与管护工作中,因失职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公路交通管理法规和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市交通和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属治安管理处罚范畴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或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由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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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投资环境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部署为目标,以全县“创卫”活动为契机,以《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省路政管理条例》、《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公路安全畅通为核心,以净化美化公路环境为重点,动员各级各部门及沿线广大人民群众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整治公路环境,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二、组织机构

成立县公路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交通局,办公室主任由杜建军同志兼任,负责公路环境综合整治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相关单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三、整治范围和工作重点

公路环境整顿治理的范围是:县乡公路及重要通村公路沿线。

公路环境整顿治理的工作重点是:

(一)加强公路经常性及时性养护,治理路基缺陷,消除路面病害,完善公路设施,确保公路路面平整,行车安全畅通,并形成切实有效的公路管养长效机制。

(二)全面清理公路路产范围内的非公路标志标牌,拆除未经批准设立的非公路标志性跨公路龙门架和不符合公路交通标志规范的各类宣传牌,以及公路两侧设计的与公路用地垂线距离不足10米的各类广告牌。

(三)彻底清理公路两侧违法建筑及废弃建筑物,拆除公路两侧控制区范围(县道两侧控制区自公路边沟外缘向外10米)内的新增违法建筑;对公路两侧的废弃建筑物和建筑垃圾进行彻底清理。制定和完善公路两侧建设管理办法,按公路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划和审批沿线建筑。

(四)加强村镇城镇过境公路环境的管理。建立过境乡镇、村组齐抓共管的长效管理机制,彻底取缔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排放污水、倾倒垃圾、设置障碍和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清理公路沿线的柴堆、粪堆、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等。公路沿线过境村镇要统一规划和建设集贸市场,设置固定垃圾台,规划垃圾集中倾倒地,确定环境卫生管理人员,及时清运各类垃圾,并落实住户门前管理责任制,确保公路环境干净整洁。

(五)规范管理公路平交道口。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设公路平交道口,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开设的平交道口,使用单位或个人要按公路管理部门要求处理好与公路排水设施,保证排水畅通,不向公路路面排水;要按规范要求设置交通标志,并对公路路面衔接处进行硬化,确保车辆出入不污染公路。

四、工作职责

这次公路环境整治活动,要坚持“政府负责、部门配合、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综合整治”的原则,具体职责划分为:

1、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沿线村组和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统一规划和建设沿线集贸市场,取缔占道集市贸易;拆除沿线新增违章建筑;制定和颁发公路沿线建设管理办法;取缔沿线占用公路及公路用地开设煤场、沙石场、预制厂、石灰厂、木材加工厂及加水洗车等污毁公路环境的经营行为;清理公路及公路用地以外影响公路容貌的各种垃圾,在沿线村镇建设居民生活垃圾台,划定垃圾集中倾倒地,落实管理和清运责任,并充分发挥乡镇政府交通专干的作用,逐步建立过境公路环境管理的长效机制;负责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工作,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环境优美。

2、县公路段具体负责做好省道201线,县交通局具体负责做好县乡公路,各乡镇村做好通村公路的经常性养护和管理,及时处理公路病害,定期对公路进行清洁,始终保持路面平整、干净,确保公路安全畅通;制止和清理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堆放杂物、倾倒垃圾以及在公路上碾场晒粮、占道经营等违法违章行为,拆除非公路标志牌跨公路的龙门架,规范管理公路平交道口,确保公路路产路权平整。

3、县交通、国土、建设、公安、林业、环保、工商等职能部门,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及时解决相关问题,支持和配合做好公路环境整治工作。

五、方法步骤

公路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采取治理整顿与规范管理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期治理相结合的方法扎实推进。

整治工作共分为四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部署阶段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交通局和有关部门抽调得力人员,对我县境内的公路环境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准确掌握第一手资料,组织制定治理整顿实施方案,及时动员和部署整顿治理工作。同时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为公路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集中治理整顿阶段

交通、国土、建设、公路、水务、林业、商贸、环保、工商等相关部门和公路沿线乡镇政府,要以过境路段的环境整治为重点,整合力量,加大力度,对沿线影响公路环境的“重点路段”进行集中清理和整治,开展声势浩大的大整修、大清理、大拆除和大整顿活动,拆除违法建筑,清理非公路标志,取缔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等,全面完成公路环境整顿的各项任务。

(三)检查验收阶段

县公路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按照《公路环境综合整治检查验收标准》,采取百分制评分的形式,对各部门分管的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查找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

(四)整改总结阶段

按照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各单位要对前一阶段的工作进行回头望,对照标准对每一条线路上存在的问题再次进行治理,保证无一遗漏。整改结束后,县整治领导小组再次进行检查验收,与前阶段的检查结果一并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依据。

交通部门依据治理整顿的总体要求对各部门的治理整顿工作进行总结,研究探讨公路环境治理的长效管理机制,依据《县公路环境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县的公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制度,坚持长效管理,保持工作成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公路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按照《县公路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明确责任,分解细化工作任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治下工作力度,确保各项工作目标任务落实到实处。

(二)大力宣传,加强教育。涉及路段的各个乡镇政府,要大力宣传相关公路环境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正确引导和教育群众养成爱路护路良好习惯,自觉维护公路环境和公共设施,进一步增强爱路护路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