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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劳动教育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18 16:38:0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合法劳动教育,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合法劳动教育

篇1

关键词: 《劳动法》课程教学考试考核方法存在问题策略

一、引言

目前,高校自主组织的《劳动法》课程考试一方面给学生带来了压力,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学生的智力发展,使得人们对它的作用提出了质疑,有人甚至提出了取消《劳动法》课程考试,用其他合适的办法来检测教与学。我国各高等院校虽然开始重视对学生学业成绩的测定与评价问题的研究,但是研究的主题多集中在学生的问题上,很少研究管理者及教师的问题;过多地强调从严管理,而忽视人性化管理;把考试违纪现象归因于学生的道德品质,从而引发一系列考试诉讼案,使教育者和被教育者都处于对立的位置。为扭转这一局面,对《劳动法》课程考试进行规范化管理势在必行。

二、《劳动法》课程教学与考试考核方法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目标错位。

高校教学管理目标是《劳动法》课程考试管理目标确立的依据。当前《劳动法》课程考试的管理明显存在“为管理而管理”的目标取向。考试管理目标与教学管理目标分离。从理论上来讲,考试是教学的一部分,应该为教学服务,引导师生努力实现教学管理目标。调查结果显示,100%的教师认为组织《劳动法》课程考试的目的不在于证明学生的学习能力,而在于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考试态度,并改进教学与管理。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情况却并非如此。大部分学生认为考试的目的在于区分学生的优劣,考试管理的目的是限制学生。其次,考试管理的目标往往与实际状况脱节。有些学校的《劳动法》课程考试不是根据本校学生学习的具体情况,精心设计内容,慎重选择测试方法和内容,而是沿用旧的试卷。

(二)考试设计环节不科学因素。

1.考试内容片面。考试的内容十分重要,因为它直接影响到学生的学习方法和学习态度。考试内容着重于零星事实和条文公式的复述,就一定会使学生形成死记硬背忽视理解的教条主义的学习方法。如果教师出题目专从教材中不重要或生僻的部分着眼,就自然容易导致学生形成注意细节、碰机会、靠运气,猜题目种种不好的学习态度。但高校《劳动法》课程考试大多偏重对知识记忆的考察,局限于教材、课堂笔记、教师划定的范围和指定的重点,缺乏对学生创新能力和综合能力的评价,形成“上课记笔记,考试背笔记,考后全忘记,学完全忘记”的教育模式。

2.考试形式单一。考试形式是一种在直接意义上指向《劳动法》课程目标并间接指向人才培养目标的教学活动方式之一,这是教育教学目标、《劳动法》课程与考试之间的“应然”关系。科学合理的考试形式有利于教育目的的实现和学生综合素质的发展;单一或不恰当的考试形式则妨碍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培养。这就要求我们在特定教育教学目标和《劳动法》课程目标的视野下,理解、思考与设计考试方式。考试的形式要因《劳动法》课程性质而异,采用多种考核结合,尽量避免采用单一的期末一锤定音的考核方式。

(三)评分标准不一。

《劳动法》课程考试大部分采用标准答案,似乎采用的是统一的标准,其实在阅卷过程中,往往存在着很多人为的因素:不论是集体阅卷还是个人阅卷,教师都有一定程度的疲劳感,很少有阅卷老师能够在整个阅卷过程中自始至终地理性地看待每个学生的试卷。据调查,阅卷过程存在很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导致评分标准不一,宽严不当,打印象分等影响考试成绩真实性的不良后果。另外,有些教师还忙于教学以外的其他事务,根本无暇顾及教学,甚至请学生代为评卷,从而进一步增强评分标准的多重性。

三、《劳动法》课程教学与考试考核方法的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

科学性原则是指运用现代管理理论、教育测量与评价理论、教育管理理论、心理学理论等作为充分的科学依据,使其具有可靠性、可信度,并采用科学的考试管理方法、成熟的管理经验,使考试管理活动行之有效,有利于实现预期的管理目标。

(二)公正原则。

考试管理的公正关系到考试的权威性,反映的是校风考风的建设程度。而且,考试直接关系到被试者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到被试者的心理,影响到个体对社会的态度。因此,我们要积极地创造条件,使考试尽量公正。

四、《劳动法》课程教学与考试考核方法的策略

(一)实施科学的教考分离。

1.积极修订教学大纲,为《劳动法》课程实施教考分离建立前提条件。多年来,不少高校的《劳动法》课程大纲建设一直滞后,很多《劳动法》课程的大纲二十年不变,不能适应时代的变化;还有很多《劳动法》课程就没有大纲。原因是在以前教考合一制度下,《劳动法》课程缺少大纲的矛盾暴露得并不明显,教考分离制度将教与考分为两条线,但没有《劳动法》课程大纲则无法组织有效的教学,更无法组织有效的考试。因此,高校应积极组织力量修订、制定《劳动法》课程大纲,为《劳动法》课程实施教考分离创造前提条件。

2.建立高质量的题库,使教考分离更科学化。实行教考分离的重要途径是建立科学的题库。科学的题库可以提供各种规格、各种层次及科目的试题。采用试卷库的试卷可以克服由于教师命题随意性带来的信度和效度差的弊端。考试采用试卷库的试卷并且由水平较高的非授课教师参加阅卷,这在一定程度上能预防和杜绝授课教师在考试环节中参与作弊的现象。学校内部考试通过这方面的改进,可提高校内考试的质量与权威性。但建设科学的题库、卷库并非一蹴而就,它既是一项阶段性的、多方人员合力攻坚的综合技术工程,又是一项长期的,由专业技术人员不断充实、革新、完善的系统工程。高校因学科、专业的多样性,试题要注意学科性、专业性,而且要适应学生能力、教学水平变化的需要。

(二)考试方式多样化。

高校应鼓励教师根据本门《劳动法》课程性质选择灵活多样的考试方式,突出《劳动法》课程的考核重点。对于外国高校校内考试所有形式和方法,我们不可能也没必要照搬,但其指导思想却可以借鉴。根据我国高校的实际情况,高校基本考试形式可采用以下四种:

1.闭卷考试。指考试中不允许携带和查看任何资料的一种用笔答卷的考试方式。

2.开卷考试。指考试中允许携带和查看资料的一种用笔答卷的考试方式。该方法根据允许携带和查看资料的限制情况,可分为全开卷考试和有限开卷考试或一页纸开卷考试。全开卷考试指考试中允许携带和查看任何资料;有限开卷考试或一页纸开卷考试是指考试中允许携带和查看规定资料或写有学生自己总结和归纳《劳动法》课程内容的一页纸。

3.口试。指应试者通过口头语言来回答问题的一种考核方法(含答辩考核),是面试中常用的一种。

4.成果试(如设计、论文、报告、制品等)。指应试者就某个具体问题或任务、项目通过查阅资料、计算、绘图和制作等环节,用规范的方式做出书面表达或形成实物作品的一种考核方法。

五、结语

考试是学校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是衡量教学效果的重要尺度,抓考试就是抓教学质量。笔者通过对高校《劳动法》课程考试过程管理中存在问题的研究与分析,推进考试观念的深层次转变;建立考试中心,完善考试管理规章制度;培养和建设高素质的考试管理队伍;实施科学的教考分离;考试方式多样化;重视平时考试;实行全程管理,以提高考试活动的效率,实现检测教师《劳动法》教学质量,发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充分评估学生的学习效果和学习创造能力。

参考文献:

[1]方芸.劳动法案例教学模式的反思与探索.技术与市场,2009.01.

[2]刘瑛.《劳动法》案例教学的实践与探索.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学报,2008.03.

篇2

一、《劳动合同法》教学课程概述

劳动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它研究的对象是以劳动法及其发展规律。《劳动合同法》是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培养法律人才服务的,是高等法学教育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通过本课程学习,使学生掌握劳动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制度,明确劳动权利和有关社会保障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提高劳动维权意识,进而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理论来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高校教学的创新理念

创新就是创立新思想新事物、抛弃旧思想旧事物的过程。高校教学的创新是教学理念、教学培养目标、教学方法或教学技术等方面创新的综合体。高校教学的创新理念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其一,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理论是实践的基础,但实践又能丰富理论。因此,在教学创新过程中做好基本理论传授的同时,还要运用实例对理论进行检验,以提高学生学以致用的能力;在鼓励学生参与实践的同时,还要引导学生对实践进行总结与反思,不断用实践检验、发展现有理论,使所学理论得到升华。

其二,是传承与发展相结合。文化传承与创新是高校的基本职能之一。在高校教学中,既要注重常规知识的传授,又要不断地引用新知识和新观点;在利用传统教学方式传授知识的基础上,更需要引入先进的多媒体教学方法;既重视知识的系统化、权威化,又要重视知识的生活化、实践化,以便更好地为高校文化传承创新服务。

其三,是全面性与个性化相结合。高校教育的使命是培养高素质的人才。高校的一切出发点应以学生为中心,一切有利于学生的发展。因此,高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创新的基础上,注重学生智能、技能、道德、人格等多方面的综合培养,保护好他们个性的发展,做到因材施教,让每一位学生都能彰显个性,施展自己的才华,做到学生素质全面发展与个性优先发展的统一。

三、《劳动合同法》教学的创新途径

结合高校教学的创新理念,在《劳动合同法》授课过程中,应坚持把道德修养、专业素质、文化素养的锻炼贯穿于教育的全过程,注重文化化人、文艺养心的作用。在授课过程中,要充分结合所教课程的特点,以积极的态度和创新的精神开拓教学创新的新途径。《劳动合同法》教学创新的途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教学理念的创新

为了实现教学理念的创新,在《劳动合同法》教学中,将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其一,是树立开放式教学理念,通过课程实训、社会调查、毕业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逐步培养学生较强的岗位适应能力;在此基础上,鼓励学生参与校园与社会的实践活动,并把实践中出现的与本课程相关的问题带到课堂上来进行集体讨论,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办法。其二,是以学生为中心,让学生充分参与到课堂教学中来;其三,培养学生终身学习能力。作为天之骄子的大学生他们有个性和独特的思维,但有时情绪也会不稳定,因此在教学中要积极、持续鼓励学生参与教学活动,如有不理解,可通过设问或提问的方式去解决,然后听取学生对老师的意见,纠正实践教学中的不足;另外,针对现代社会是一个创新型和终身学习型的社会,对于学生的教学不只告诉其是什么,更要告诉其为什么,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尽可能地让学生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会如何解决具体实际问题,将来毕业后让学生顺利适应社会,走向社会。

(二)教学内容和形式的创新

《劳动合同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尤其是劳动合同签订、劳动者权益等问题,是每个人进入企业所面对的现实问题。因此,在教学内容上除了详细阐述基本理论和基本法条外,更多地加入学生就业须面临的各种实际问题等内容,如面试、签订劳动合同、如何保障自身权益等息息相关的问题,借此来提高学生对课程关注度与兴趣度。教学形式的创新更应与时俱进,把传统的教学模式与多媒体教学相结合,并针对实践案例模拟相关场景,邀请以往毕业生进行就业经验分享,让学生充分发挥他们的主动性、参与性,知识与实践的探究性,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三)教学方法的创新

教学方法是高校教学中的重要环节,教学方法的创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其一,是典型案例法。案例是用来说明理论以及理论联系实际有效的教学材料,为我们理解法律打开了一扇窗户。案例教学在引发学生学习兴趣、激发其主观能动性、提高其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等方面有突出的作用。恰当地使用经典案例可以使教学效果事半功倍。在教学中我们通过向已毕业的学生进行调查访问以及采集社会典型案例的方式,搜集资料,设计教学案例,并将其引入相应章节中的授课过程中,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讨论并做出正确判断,让学生有耳目一新的感觉。

其二,是模拟教学法。模拟教学法可以充分发挥学生的潜能,给学生锻炼和表现自己的机会,它包括观摩和模拟两部分。观摩是组织学生旁听司法审判和听证会,结合劳动仲裁或其他案例进行现场感受。模拟是让学生亲身体会司法和执法活动,使教学与现实更为接近。例如,在教学活动中,为了活跃现场氛围,我们在讲解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注意事项时,就将学生分为两部分,采用面试现场模拟的教学方法进行现场招聘工作,其中让一部分学生扮演劳动者,另一部分学生扮演用人单位的招聘代表。当两组学生的实际招聘过程演示之后,他们对劳动法的理解更为深刻,也增强了学生应对实际情况所表现出来的课堂以外的应变能力,最后再引导学生总结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各自需注意的事项,使学生对学以致用的理解更为透彻,使他们开阔了眼界,提高了他们的技能,增强了实践应对能力。

其三,是问题教学法。在教学中,让学生带着问题上课,通过提问与解答,让学生明白“是什么”“为什么”,在此基础上拓展学生的思维,再去考虑如何去做的关键问题,通过这种模式让学生在不断的思考中提高他们的知识认识能力与综合分析能力。例如,在“劳动报酬”讲授中,先给学生们提出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报酬纠纷怎么维权的问题,然后让学生思考和讨论,并引导学生对劳动报酬的范围界定,法律在劳动报酬方面对用人单位的限制及劳动者的维权途径等方面入手进行分析、判断,最后让他们各抒己见,最后在综合他们的观点后提出正确的解决方法,进而提高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劳动合同法》教学创新实践效果

通过这种创新型的教学,使《劳动合同法》的教学效果得到了较好的体现,主要表现在:

(一)学习主动性大大提高

多年的教学实践表明,被动学习的学生和不质疑的学生,其主动性是不高的;反之,思维活跃、经常发问的学生其学习主动性也是高涨的。通过《劳动合同法》课程的教学创新实践,上课主动发问,有备而来的问题在逐步增多,从一定程度上说明这种教学方法激发了学生的学习主动性,扩展了学生的眼界,提高了学生的解决问题能力。

(二)创新意识在增强,综合学习能力在提升

在教学过程中,由于对教学内容进行了合理编排,按照教学对象的不同设计不同的教学模式,运用对比、分析、归纳等方法,从一般扩展到个别或从个别推导出一般,使学生的分析概括能力在每一次演练中逐渐得到提升;让学生在多元、开放、动态的课堂授课过程中得以发展,让学生以类似科学研究的方式去获取知识并加以运用的理念与做法,确立了学生在课堂中的主体地位,增强了学生质疑能力与解决问题的能力,他们的创新意识在增强,综合能力在提高。

(三)师生关系进一步融洽

篇3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社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检查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现通知如下:

一、《检查办法》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地位与作用和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的有关内容、检查程序、承担的义务以及行政处罚的权限,这是做好当前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和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都要认真学习,全面掌握,依法行政,加大对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工作的监察执法力度,发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做好社会保险工作上的重要作用。

二、市、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缴费单位监督检查管辖范围,仍执行现行的有关规定。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对缴费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对缴费单位违反规定的行为,拟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书;受理群众举报缴费单位的违法案件并负责查处。

三、为及时掌握企业(单位)的参统登记和申报缴费的情况,准确有效的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检查,市、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每月相互通报制度。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10日前将未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缴费义务的单位的有关情况以发出的《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形式通报给同级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同样的办法将每月查处缴费单位违反规定的情况于每月10日前以作出的《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或《关于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形式通报给同级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检查统计表》(表样附后)的要求于每月20日前将社会保险费征缴监察执法检查情况上报市劳动局劳动监察处。

四、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劳动监察工作的各项规定,根据《检查办法》的具体要求,认真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中的执法行为,确保《检查办法》顺利实施。

篇4

[关键词] 博弈论 劳动合同法 政府 企业

一、问题的导入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面对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社会各界对之高度关注并形成了不同的看法,有的企业将之视为“洪水猛兽”,认为这将极大提高企业的成本,影响企业的发展壮大;政府则认为规范用工制度是企业必须担当的责任,《劳动合同法》是其加强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举措。最大的争议集中在企业成本提高和无固定期限合同制方面。从法律上强化劳动合同,强制提高劳动者薪酬,保证劳动者能长期就业,其出发点当然是政府出于民生考虑,要保护劳动者权益。就此而言,这无疑是新法的正面意义。本文将对政府、企业在《劳动合同法》中的进行博弈分析。

博弈论(Game Theory),又称对策论,是研究决策主体行为存在相互作用时,行为主体如何利用所掌握的信息进行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反映了博弈局中人的行为以及相互作用间冲突、竞争、协调与合作的关系。一个正式的博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素:(1)对弈者(players),又称局中人或参与者,是指博弈中的决策主体,根据自己的利益要求决定自己的行为。(2)信息(message),指有关博弈的信息,如关于其他博弈者的特称、行动等知识。(3)策略(strategies),策略是对弈者在给定信息的前提下的行动规则,决定了对弈者在每种可能情况下要采取的行动。(4)支付(payoffs),又称收益或盈得,是对弈者从各种策略组合中获得的效用水平。

二、对政府和企业的博弈分析

市场经济下的政府是具有双重身份的:管治者和服务者。尤其是现代政府更强调服务而不是掌舵,以前我们的政府注重管治而忽视服务,结果造成制度僵化,效率低下;现在强调服务而放松管治,却酿成企业凭着自己的强者地位,不平等的侵害弱势劳工的利益。政府在现阶段所扮演的角色就是根据当前社会和谐的需要,主导各个利益群体逐步相容,避免因利益的再分配失衡而衍生社会问题,造成社会的失控。

一方面,政府通过立法,加强执法,惩罚违法者,迫使企业履行法律,增强竞争意识,通过优胜劣汰,进一步深化其国际竞争力,让企业的经济增长步入良性循环;另一方面,通过各级政府和劳动部门及其他的媒体力量,进行广泛的普法宣传,增进民众的维权意识和维权的斗争精神,为推进我们的法制民主开路。这次以新《劳动合同法》为核心,以立法部门的法律解释、政府和劳动部门的法律实施细则及地方政府和地方劳动部门的实施规章等配套法律和政策文件,将催生一个庞大的法律系统,直接影响到每个劳动者。

政府通过法律的形式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由于以前我国的用工制度不健全,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了很大损害,造成了严重的劳资矛盾,而且给社会也带来了极其不稳定的因素。作为一个服务型政府,必然也应该担当起协调劳资双方矛盾的角色,因此,政府在承受了极大的社会压力下仍出台该法律,应该说这是政府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举措。反观企业的态度,极大多数企业都在有意的规避劳动合同法,或者变相的执行该法律,比如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华为鼓励员工辞职,共计有超过7000名工作超过8年的老员工,被逐步完成“先辞职再竞岗”工作,这就是在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在政府强势执行合同法决心下,企业应该是履行该法呢还是规避甚至违反该法律,这就必然产生博弈行为。

政府在这轮博弈中,,就是要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用法律来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在对《劳动合同法》上,政府需要在维护其权威、社会公共利益与企业规避法律之间进行博弈。政府管理的实质,就是利用组织及其成员赋予的权力为社会公众服务。保护全体公民的公共利益,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是政府的天职,是政府权力的基本要义。正如社会契约论所言,政府的一切权力来自公民的委托,以保障全体公民的需要。政府也只有在此意义上才能树立起维护社会秩序的权威形象,令公众信服。政府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现阶段的情况下推出该法律,就是因为以前我国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劳动者权益的损害为代价。如今,我国政府提出构建和谐社会,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社会发展全局,就必须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因此,政府出台《劳动合同法》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产物。对企业而言,不折不扣的履行《劳动合同法》将会加大企业成本,使企业倾向于规避该法。那么在政府维持法律权威的威望下,企业是选择规避还是履行法律呢,这就是一场博弈。假设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法》,那么在短期将不会增加劳动成本,但是将面临着政府的惩罚风险;反之如果履行该法律,将会得到政府的支持,虽然在短期内会增加企业的成本,但是从长远看,保障了企业员工的权益,将会极大的调动其生产积极性,有利于企业的长期的可持续发展。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政府和企业在面对《劳动合同法》时,两者可以有一个博弈的纳什均衡,那就是企业认真履行该法,这既是遵循法律的应有之以,也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同时,政府只有认真的行使其行政职能,使《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真正起到实质性的作用,是一个责任政府的应有之义。

参考文献:

篇5

一、中国和美国的劳动合同法的差距在80年

1938年,美国因为大的经济萧条和经济危机,出台了FLSA法案法令,叫做《公平劳动标准法案》(the fair labor standards act),核心目的是用尽可能低的工资成本提供大量的岗位,以解决经济大萧条情况下的就业问题。为了达到这个目的,FLSA法令明确规定了每周40小时的工作时间准杓,通过限制工作时间等以增加劳动人数和解决就业,同时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这个法令由联邦劳工部负责贯彻执行。

2008年,中国的新劳动法才有了类似的规定,比如把工作时间规定为40小时,之前规定的是44小时。这个步伐和美国差距了整整80年。

二、中美两国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差距在6.6倍

美国政府网(usa.gov)公布的Earned Income Tax Credit 显示,美国公民个人年收入低于45060美元或已婚家庭收入低于50270美元的,可以获得税收抵免即免税待遇。按美元和人民币比例1:6.22的比例换算,相当于个人年收入280273.2元、月收入23356.1元是可以免税的,而现在中国的个税起征点是3500元,这个起征点是总收入减去社保和公积金缴纳等之后的数字。中美两国的个税起征点相比差6.6倍,这也是国民收入的差距体现。

三、结论

第一,  两国的经济实力差距是明显的,特别是在老百姓的层面。中国政府职能转变中,目前能关注到的,就是就业率的问题,每年能解决多少人就业,而美国的劳工部则关注每年职工工伤人数的环比,关注每小时钟点工费用标准的核算,以2012年为例,美国最低钟点工标准为每小时7.5美元,换算人民币为46.65元,而中国同期钟点工每小时为13.5元,美国的钟点工工资标准是中国的3.45倍。这些细微经济层面的差距,是中国政府职能改进的奋斗目标,也是人民幸福的量化指标目标。

篇6

2003年8月22日,北京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与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今天举行了关于在医疗保险领域开展项目合作的签字仪式。这项为期三年的合作旨在加强国内国外的信息沟通,借鉴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医疗保险管理经验,从而促进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王东进、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中国区总裁柯石谛出席了今天的签字仪式。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成立后,积极开发与国际非政府组织及民间机构的合作。这次与阿斯利康公司签署的协议以及即将开始的合作,对于借鉴国外医疗保险管理经验、提高中国医疗保险管理人员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加强与国外同行联系、促进中国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等方面将发挥积极作用。

阿斯利康公司是全球五大领先制药公司之一,在消化、心血管、呼吸系统、肿瘤和麻醉领域处于全球领先地位。在中国,阿斯利康公司拥有1200名员工,并建立了生产基地和东亚区临床研究中心。借助其雄厚的研发基础、强大的生产能力和完善的销售体系,致力于在诸多重要治疗领域为广大中国患者提供富于创新、卓有成效的医药产品。同时阿斯利康公司通过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民间机构等广泛的技术合作,积极参与和支持中国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

篇7

一、要重视小学生自我服务的劳动意识和能力习惯的培养

劳动意识即爱劳动,主动参与承担劳动的思想观念;劳动能力即会劳动,掌握了劳动基本技能技巧。我认为,小学生劳动意识就是衣食住行等“自理”的思想观念。即劳动意识和能力要求就包括了劳动观念、劳动技能、劳动情感和习惯几个基本方面。

1.加强自我服务的劳动教育是克服当前小学生懒惰毛病的需要

“现代戏剧之父”易卜生告诉后人:你的最大责任就是把你这块材料铸造成器。“一个会生活的人才会工作”。

当前有不少小学生“四体不勤”,懒惰成性,既没有劳动意识 ___“不愿干活儿”,也缺乏劳动的技能和习惯___“不会干活儿”,简单的家务劳动、常规的值日劳动,都没有达到起码的要求。

原因主要有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两个方面:

首先,家庭教育失当。现在的小学生几乎都是独生子女,生活条件优裕,家长娇惯溺爱,真正“衣来伸手,饭来张口”。

学校教育也有失责之处。首先是素质教育落实不全面,重教学、轻德育;其次是评价机制有问题,要成绩、不要劳动意识、能力。

俗话说“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这种现象不解决,将直接影响下一代人的全面健康成长,还会影响国家繁荣富强。因此作为学校,作为家长,要高度重视孩子们的自我服务的劳动教育。

2.自我服务的劳动教育是提升孩子觉悟、发展孩子智力的需要

教育家说过:“孩子的才能和天赋的起源在他们的指尖上,形象地说,从他们的手指淌出涓涓细流,汇成创造思想的源泉。”换句话说,不动手不利于动脑。

3.自我服务的劳动教育是培养孩子具有劳动人民的思想感情的需要

一个人只有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才能懂得珍惜劳动成果。孩子自己洗的衣服穿起来才格外小心在意,自己打扫的教室怎舍得乱丢垃圾……劳动将使孩子逐渐树立起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热爱劳动果实、热爱生活的思想感情。

4.自我服务的劳动教育是促进意志品质形成的需要

劳动习惯的形成过程也是意志形成的过程。例如:每天早晨起来自己叠被子,自己打扫卧室,没有坚持的意志力是不可想象的。再如自己洗衣服、擦鞋子、倒垃圾、刷厕所等劳动,没有不怕脏、不怕累的品德是不行的。劳动不仅锻炼了孩子动手能力,而且也可以使孩子从中受到意志品质形成教育。

二、要善于培养小学生自我服务的劳动意识和能力

1.多鼓励

苏霍姆林斯基说过:“爱劳动首先是孩子情感生活的范畴。只有当劳动给孩子带来快乐时他才渴望先劳动。劳动的快乐越深刻,孩子就越珍惜自己的荣誉,越清楚的在劳动中看到自己的努力,自己的荣誉。”比如北方冬季部分高年级的小学生和老师一起戳操场的雪,学校广播站一表扬,孩子们锹铲齐舞,象玩儿似的,活儿一会儿就干完了。劳动的快乐是强大的教育力量,这种力量能使孩子认识到自己是集体的一员。

2.真尊重

中华传统美德就是劳动最光荣,任何劳动都是值得尊敬的。父母和教师都能尊重劳动和劳动者,就会影响孩子的劳动观。如果孩子看到师长都很尊敬地和保姆、快递员、清洁工打招呼,就使孩子明白一切日常的平凡的劳动在我国都是受尊敬的。

3.肯放手

在小学生自我服务劳动中,不能包办。班主任和家长们认为“孩子小,大人干就行了。”或者认为“学习就够累的了,只要学习好就行了。”这是不对的,要想改变孩子对劳动的态度,老师、家长必须放手让孩子自己的事自己干,可以针对孩子的年龄特点,安排他们做力所能及的事。

4.讲渐进

家务劳动和值日劳动有难有易,开始不要让孩子做复杂劳动,应该随着年龄的增长逐步提出较高要求。

5.勤训练

要想培养孩子会劳动,就应该让孩子有自己的一份劳动任务,如铺床、缝扣子、热饭、洗小件衣物,关教室走廊灯、准备和整理上学用具等,让孩子反复训练,循序渐进。

6.巧帮带

教给小学生正确的生活自理方法。

一方面教师设计好专题生活讲座或播放单项劳动视频;另一方面是家长身教言教随机给小学生们讲一些关于生活自理的方法,指导小学生做自我服务的劳动。

三、学校培养小学生自我服务劳动教育的策略

1.制定科学的培养计划

在构思学校德育工作计划时,必须针对不同年龄的学生,提出不同的劳动要求,将小学生生活自理能力的培养工作科学纳入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

2.采用有效的活动载体

启用好德育“三板块”――开学教育周、班队会、精品活动。

良好的活动载体是实现小学生自我服务劳动能力提升的有效途径。

在精品活动设计上要拓宽培养渠道,开展丰富多彩的竞赛活动。

一是开展小学生生活技能竞赛活动,如举办“小能人比武会――制作水果拚盘”、“谁有一双小巧手――科技作品比赛”;二是开展优秀劳动班级评比和争当“校园环境小卫士”活动;三引导小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竞赛活动――开展年级“环保时装秀”、班级“今天我当值日生”、家庭“做爸妈的好帮手”。

3.家校合力并与信息技术相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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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回收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根据国务院条例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和职工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但由于部分单位法制观念不强,拖欠社会保险费的问题比较突出,影响了社会保险费的筹集,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为保障法律、行政法规在我市的贯彻实施,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现就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回收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清理收回欠缴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领导,确保所属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要建立目标责任制,签订清欠责任书,督促和帮助欠费单位制定还欠计划。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还欠计划的落实,欠费企业要在今年年底前基本补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大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力度,对拒缴、瞒报、长期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要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对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按照国务院条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直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前述“三部委”通知要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将单位欠费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争取各有关部门的帮助和支持。宣传部门要组织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的宣传工作,提高单位和职工依法缴费意识;各商业银行要积极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及时扣缴、划转欠费;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的单位欠费情况,对欠费单位不予核准独资、参股设立新企业或设立分支机构以及扩大经营范围;各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和人事部门,不得批准欠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晋级、评选先进和实行年薪制。对于有缴费能力但拒绝或故意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各级工会组织对其法定代表人不得评定模范或先进,市社控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小汽车或其他社控商品。

    请人民法院加大对欠费单位的执法力度,对涉及社会保险费的行政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依法从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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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小学 班级管理 惩戒教育 实施

【中图分类号】G4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270(2016)02-0123-01

一、惩戒教育在小学班级管理中的重要性

目前,在教育界出现了一个现象,那就是过分强调了正向教育方式在教育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不少教育工作者认为尊重学生、构建新型的师生关系,就应该放弃对学生进行以放弃反向教育方式为主旨的所谓“无批评教育”。在这种氛围下,学校和教师在进行相关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时,只能采取消极的管理方式,对学生必要的批评教育没有了,教育和管理的有效性难以得到保证,也使得学生在受教育的过程中缺乏必要的教育标准,无法及时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和缺陷,甚至被遮蔽和搁置起来,更谈不上及时纠正了。这种教育方式导致了学生的缺点不断放大,最后可能会促使其犯下严重的错误。尤其是小学生还处于建立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重要时期,如果没有得到正确的引导,极易在未来的人生中做出不可挽回的事情。因此,在实际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中重视实施鼓励等爱的教育的同时,还应进行科学合理的惩罚教育,从而实现对小学生更有效的教育。

二、正确认识惩戒教育

惩戒教育,是一种有效的教育方戒,与奖励相反,它是通过对违纪者进行生理和心理上的不愉快的刺激,强制性的进行约束,减少甚至遏止违纪者不良行为的发生。由于在以往的教学和管理工作中,不少教育工作者滥用惩戒教育导致了一些不良后果,因此形成了现今人们对惩戒教育的反感,无法对惩戒教育形成科学、正确的认识。与体罚相比,惩罚教育有本质上的不同:

(一)出发点不同

惩戒教育是根据学校的教学管理制度及班规班纪,通过常规的教育手段对学生的不良行为进行强制性的纠正,是基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对其进行的教育措施,主要起到的是对学生的教育和警示作用。而代表体罚,则是有悖于伦理道德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的错误手段,对学生会产生身心方面的严重伤害。惩罚教育是在学生、教师、学校三方的共同约定下进行的,而体罚则只是教育者的个人情绪体现。

(二)表现不同

惩戒教育是对学生进行具有教育意义的包括精神和行为上的处罚,其教育行为是建立在尊重学生的基础上的。而体罚则涉及到了对学生身心的侮辱和恶意侵犯,是违法的行为。

(三)性质不同

惩戒教育是基于教学的相关规章制度进行的合理合法的教育方法,是一种“法治”手段。而体罚则是从国家法律到教育体制都严令禁止的有悖于文明的违规教育方式。我国的《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人格,爱护、关心学生,对于有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教师有义务进行制止,同时对于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对学生进行体罚并造成对学生的侮辱和恶劣影响,学校或相关行政部门应对其进行行政处分或解聘处理。由此可见,惩戒教育是基于教学的相关规章制度进行的合理合法的教育方法,是一种“法治”手段。而体罚则是与体罚存在根本性的不同。

三、在小学班级管理中恰当地运用惩戒教育

在日常的小学班级管理中实施惩戒教育是必要的,但如何在小学班级管理中,正确、恰当地运用惩戒教育,却是一个大学问,需要相关教育工作者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

(一)惩戒要有章可循

在日常的小学班级管理中实施惩罚教育,首先需要制定一个明确的规章制度。国家进行有效管理需要制定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班级管理也需要制定相应的“班规”。需要注意的是,“班规”的制定必不是班主任一个人的事,应该组织全班学生对相关内容进行反复讨论,在得到大家的一致认可后方可确定并执行,这样有利于学生形成规则是集体意志的概念,尽可能的约束自身的行为,并且帮助教对违反班级的正常管理的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惩戒教育并不是“铁腕”手段,而是教师和学生集体意愿的表现。

(二)惩戒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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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理论武装,切实做好宣传思想和意识形态工作。夯实基层基础,统筹推进教育系统党的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二、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与脱贫攻坚

1.扎实做好校园疫情防控工作。实行信息动态追踪。做好防控物资保障。建立协同检查机制。复学复课学校全部实行封闭管理,确保学生在校安全。

2.坚决打好教育脱贫攻坚战。扎实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义务教育段适龄儿童资助范围“全覆盖,全市无因贫辍学学生。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工作,建立动态监控机制,实施“一人一案”。组成9个检查组对全市义务教育段311名建档立卡贫困学生进行义务教育有保障专项普查。

3.深化东西扶贫协作工作。推进与鄞州两地结对校“网络同步互动课堂”。推动两地教师交流学习。引进鄞州区新中源公司捐助资金300万元新建市崇善镇中心小学校教学楼及周边附属设施建设项目,目前已投入使用。派送4名建档立卡贫困学生赴宁波免费就读。

三、立足学生为本,整体推动各类教育优质协调发展

有序开展疫情防控期间线上教学工作。落实课后看护服务工作。开展立德树人宣传活动。推进学前教育优质普惠发展。推进职业教育优质创新发展。推进朝鲜族教育优质特色发展。普及和推广珠心算教学。大力加强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中高考成绩捷报频传。

四、注重素质提高,全力加强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

着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不断补充教师队伍。切实加强乡镇农村教师待遇。坚决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五、优化资源配置,着力提升教育发展支撑保障能力

扎实推进各种装备项目实施。加快学校建设项目实施。

六、实施依法治教,努力保证教育和谐稳定发展

不断提升教育督导工作水平。推进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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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语文;德育教学;迁移综合法

【中图分类号】G632 【文献标识码】A

《语文新课程标准》要求语文课程“在培养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怎样使语文教学在思想道德素质教育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呢?本文认为应根据思想道德教育对青少年的要求,结合语文这门学科人文性特点,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

一、迁移综合法

综合,即把具有同类或相反类别思想道德方面的人物、语言等归结在一起,比较总结出其共性和不同的地方,从而让学生从中得到启迪和感悟;迁移,既可以是文本间的比较联系,也可以把触角伸向生活和社会,以文本的力量指导自己的言行,正如新课程标准所说“让学生更多地直接接触语文材料,在大量的语言实践中掌握运用语言规律”。我们可以把“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等等励志的古诗文名句归纳在一起复习记忆,更易于激发学生忧国忧民、立志奋斗的壮志豪情。可以把孔乙己与范进、胡屠户与奥楚蔑洛夫综合对比,就会对封建社会,对19世纪的沙俄,对我们当今社会应做怎样的新型人才有更深刻全面的认识。教学《故乡》,我们可以迁移我们现在火热的农村生活和农民精神面貌,可使学生感受到新时代农民的幸福生活和新的追求。

二、形象感化法

爱因斯坦说得好:“第一流人物对于时代和历史进程的意义,在其道德品质方面,也许比单纯的才智成就方面还要大。”“居里夫人的品德力量和热忱,哪怕只要有一小部分存在于欧洲的知识分子中间,欧洲就会面临一个光明的未来。”这是1935年,爱因斯坦在悼念居里夫人对其高尚人格的衷心赞扬,这些话很深刻地说明了形象感化对一个人的重要意义。语文课文上有许多活生生的人物形象。谆谆善诱的孔子,憨厚善良的阿长,迂腐穷酸的孔乙己,见风使舵的奥楚蔑洛夫――这些鲜明的人物形象,更易于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从正反两方面以榜样的力量推动学生正确人生观的形成。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中要结合人物的时代背景,多方面、多角度地分析这个形象,让学生更觉人物的真实可感,易于从文章人物本身的魅力中接受其思想品质,并在实际生活中潜移默化,成为具体行动的指针。

三、细节深究法

苏霍姆林斯基说得好:“在学生心灵深处,无时无刻不存在着使自己成为一个发现者、研究者、探索者的愿望。”如果我们能走进学生的心灵世界,开掘学生的这种心灵“愿望”,进行诸如细心品评深究课文中一些词句语段等方法,往往能让学生深入领会蕴含其中的思想道德观念。陆游“尚思为国戍轮台”中一个“尚”字,勾画出一个身处僻野、疾病交困却苦思为国立功的爱国诗人形象。《我的叔叔于勒》中“这是我的叔叔,父亲的弟弟,我的亲叔叔”这句话,包含着多么迷惘愤懑的感情,这是对资本主义社会亲情和金钱关系强有力剖析。

四、情景创设法

新课标指出:“语文课程丰富的人文内涵,对学生精神领域的影响是深广的,学生对语文的反应又往往是多元的。因此,应该重视语文的熏陶感染作用,注意教学内容的价值取向,同时也应尊重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独特体验。”刘勰在《文心雕龙》中说“缀文者情动而辞发,观文者披文以入情”。每篇文章都是作者的情感态度价值观的体现,教学中若能创设一定情境,把这些文质兼美的作品化为特定的情景氛围,让学生置身于作者所处或所设置的情感世界中,就能对其思想道德培养起到促使感悟或潜移默化作用。如学习《马说》,通过反复诵读“熏陶”,引领学生走进一千多年前的韩愈和唐朝世界,从而激发学生对现代社会人才观的新认识,增强学生成为优秀人才回报社会的坚定信念。

五、求异创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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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系统工程Abstract In China’s tourism development, the protection of tourists’ legal rights is always paid great attention while still remained unsolved properly. In this thesis, the basic connotation and scope of tourists’ legal rights were discussed. The importance of protecting tourists’ legal rights was clarified from aspects of tourists, tourism operators and government.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China’s protection of tourists’ legal rights,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their roots were analyzed. Basing on these problems, it was proposed that a protective system for tourists’ legal rights should be built and that such a system is mainly made up of three parts: legislation, enforcing the law, education and promotion.

KeywordsTourists’ Legal Rights ProtectionSystematic Engineer

中图分类号:F590.6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问题的提出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似乎已经不再属于前沿问题了,然而却是一个始终未能有效解决的问题。各种新闻媒体接二连三地报道旅游者合法权益受损事件;消费者协会、政府旅游主管机构以至法院在有增无减地受理旅游者合法权益方面的投诉或诉讼;旅游理论界也从不同的角度研究和探讨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的问题,并且不断有各种。遗憾的是,从理论研究到实业运作两个方面看,对于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中一些最基本的问题,似乎未必有一个十分清醒的认识。

二、旅游者合法权益分析1、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内涵所谓旅游者合法权益是指旅游者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以及根据依法成立的、有效旅游合同之约定应享有的正当权利和利益。这里有三个关键点:一是有关法律和法规。它包括调整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与其他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

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旅游合同。依法成立首先是指旅游合同的成立必须有相关法律或法规作为依据;其次是指合同主体资格、权利义务内容的性质、范围不得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最后是指合同处于法定或约定的有效期。

三是旅游者含中国旅游者和外国旅游者。中外旅游者在中国境内旅游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应当以中国法律为准,如果中国法律与中国政府加入或签订的有关国际公约或条约发生冲突,除中国政府声明保留的条款之外,应当执行国际公约或条约的规定。2、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范围及分类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自由旅行权。这是旅游者最重要的核心权利,属于基本人权的范围。包括中国在内的众多国家都在法律中规定对自由旅行权的保护。

第二,逗留权。这是和自由旅行权密切相关的一项权利。旅游者在旅游目的地或中途经停地合法停留的权利不应受到侵犯。

第三,自主缔结旅游合同的权利。旅游者有权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由缔结各类旅游合同。

第四,人身和财物安全的权利。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人身和财物安全不受侵犯。各国通常都通过法律规定及相关的机构和措施保护旅游者人身和财物的安全。

第五,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在旅游者合法权益蒙受侵害时,他有权向政府的旅游行政主管机构、工商行政主管机构或法院请求解决。

第六,取得经济赔偿的权利。旅游者根据法律有权就旅游活动中合法权益遭受的侵害要求经济赔偿,包括根据旅游合同向违约方索赔、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以及向任何侵权行为加害方索赔。

第七,残疾人的旅游权。残疾人的旅游权是一个特殊的问题。由于残疾人的生理缺陷,在享用旅游权方面会面临一些困难。所以,为保障残疾人旅游权的顺利实现,仅有法律的规定是不够的,还需采取一些特别措施。我们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对旅游者合法权益做出分类。

根据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性质,可以将其分为基本权利和派生权利。例如,自由旅行权属于基本权利,而其他权利均属于派生权利。根据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来源,可以分为法定权利和约定权利。例如自由旅行权、自由缔约权、人身和财物安全权属于法定权利,而在各类旅游合同中规定的享用旅游项目和服务的权利则属于约定权利。3、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重要性

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事实上涉及三方面主体,即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政府。

首先是旅游者。在旅游中有哪些合法权益,什么时候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则全然不知,更无从谈到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幸的是,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事件发生后,如果当事人不提出主张和要求,没有任何人和机构会有愿望和权利代替他提出要求。旅游者合法权益纠纷属民事纠纷,如果以司法程序解决,法院会严格按照“不告不理”原则行事。有鉴于此,需要争取做一个成熟的、理性的旅游者,要了解自己拥有哪些合法权益,要意识到在什么情况下自己的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侵犯,须懂得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后是旅游经营者。旅游经营者重视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可从两方面考虑。

其一是从旅游经营者自身利益。旅游者是旅游活动的主体,是旅游经营者的客户,他们只愿意与能够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旅游经营者达成交易。如果旅游经营者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游者就会“用脚投票”。那么,旅游经营者的财源便因此中断。

其二是从法律义务的角度。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将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规定为旅游经营者的义务,该义务是法定的、必须遵守的,否则将导致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是政府。

此处所称政府包括代表国家权力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政府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也可从两方面考虑。其一是从本国或本地区旅游事业的发展角度。旅游者只愿意将金钱花在其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的旅游目的地。所以,一个国家或地区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其旅游事业的命运。其二是从法律义务的角度。国家一方面有权决定该国旅游者和在该国境内的外国旅游者应享有的权利,但与此同时,它也有义务保护这些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的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1、中国的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现状 中国在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方面目前主要采取以下几类措施:首先是立法规定。用以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包括通用性法律法规,也包括在旅游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其次是通过相关机构解决旅游者合法权益方面的纠纷。这些机构包括通用性的机构,例如消费者协会和法院,也包括专门机构。最后是通过新闻媒体。新闻媒体经常对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行为进行公开暴光,在批评侵权者的同时提醒广大游客注意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向旅游者介绍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

2、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根源目前中国在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其一,旅游者权益保护立法没有形成系统。首先是作为中国旅游事业发展根本大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至今尚未出台,而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又是这部法律的重要内容。于是,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就缺乏直接的、足够权威的法律依据。现在只是借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通用性规定,现有的旅游专门法规比较零散,在旅游各业务领域的分布也不平衡,酒店业的专门立法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他们将旅游法律法规调整的重点放在以旅游者为核心形成的横向法律关系上,对旅游者的各种权利以及旅游经营者为此应承担的义务有十分明确具体的规定,而且通常是法律而不是行政法规发挥主导作用。

其二,执法机构的管辖范围和力度不足。目前在各级旅游局所设的质监所主要是受理旅行社业务中的纠纷,而对不断增多的散客在旅游中的权益受损事件,特别是对不属于旅游局管辖的旅游经营者造成的侵权事件,常常被以管辖权方面的理由拒绝受理。其主要原因一是缺乏直接法律依据;二是法官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内容和特点缺乏深刻理解,仅是按照一般消费者权益纠纷的思路和方法处理;三是旅游纠纷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并不占重要位置,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通常是草率了结。

其三,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者合法权益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错误理念和利润导向使一些旅游经营者甚至缺乏对旅游者最起码的尊重。在旅游服务中随意取消或变更服务项目,直接或变相地多收费。当旅游者提出异议时,或者以小恩小惠敷衍了事,或者百般抵赖。一言以蔽之,在这些旅游经营者心目中只有金钱利益。

其四,旅游者维权过度。随着旅游者不断成熟,他们的维权意识在增强,逐渐学会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本来是一个值得庆幸的进步。遗憾的是有些旅游者走过了头,这里一个很重要的关键词是“合法”,而过度维权行为恰恰是蓄意或肆意将“合法”忽略不计。通常的做法是无理要求高额赔偿,而且近几年又学会了“精神损失赔偿”一词随意滥用。如果他们的要求得不到满足,动辄以媒体暴光相要挟,或者到处败坏旅游经营者的声誉。此时,他们的过度维权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侵犯3、解决上述问题的解决途径应当在中国构建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系统工程,从立法、行政、司法到教育和宣传共同努力,全方位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四、中国的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系统工程的构建

1、构建中国的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系统工程之重要意义首先,构建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系统工程,可以使旅游者的各项合法权益得到更为充分有效的保护,充分体现人本主义,充分体现人权和法制精神,充分实现中国宪法和法律确认的旅游权,使旅游者成为旅游活动真正意义上的主体。其次,构建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系统工程,可以进一步保障和促进中国旅游事业的发展,树立中国旅游事业在国际上的良好形象,有利于中国发展对外旅游交往,有利于吸引国外旅游企业家投资中国旅游业,也有利于中国旅游进一步与国际接轨。

2、中国的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系统工程的基本内容

中国的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系统工程的内容主要由立法部分、执法部分、教育宣传部分构成。前两部分发挥基本运作功能,后一部分发挥保障功能。 首先要建立一套专门的旅游法律规范体系,因为立法是根本保证。在这套专门的旅游法律规范体系中,以旅游基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为核心大法,它规定中国旅游事业发展的根本宗旨、根本原则和根本性权利义务关系。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这部基本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在这套专门的旅游法律规范体系中,应当有效地实现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对接。中国政府在所加入或缔结的国际旅游公约、条约、协定以及在政府间国际旅游组织中承担的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方面的国际义务应当通过这套专门的旅游法律规范体系加以落实。可以将上述国际条约、公约、协定的内容直接引入这套体系的规定中,或者在其中体现中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精神。

政府的行政主管机构在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事务上需做出三方面的努力,一是严格依法办事,杜绝行政权力的滥用;二是掌握足够的旅游专门知识,实现行政行为的专业化、理性化,尤其是政府的旅游行政主管机构更应如此;三是着力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政府各相关部门互争管辖权或者相互推诿的问题。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的做法,设立由政府各相关部门派出人员共同组成的统一的旅游行政执法机构,切实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最后,教育和宣传作为保障措施也是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方面各类旅游院校、研究机构、各类新闻媒体发挥关键作用。通过它们的努力,向公众传播旅游专门知识,介绍和宣传国家在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报道和宣传旅游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典型事件,介绍和推广旅游者维护合法权益的有效做法,唤起广大旅游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丰富其旅游知识,使之成为成熟的旅游者,使旅游法律秩序通过公众的理得以实现。

参考文献:

1、王健.中国旅游业发展中的法律问题〔M〕.广州. 广东旅游出版社.1999年.53-58页

2、刘敢生.WTO与旅游服务贸易的法律问题〔M〕.广州. 广东旅游出版社,2000年.299-326页

3、国家旅游局人事劳动教育司.政策与法规〔M〕.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1999年.465-4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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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小学义务的来源

依据一般法理,普通法律主体的义务有两个来源:法律和道德,但某些主体例如行政主体则遵循“法律无规定即为禁止的”原则行使权力,相应地其义务也以法律规定为主要来源,学校义务的来源和其法律地位密切相关,在法国,学校是作为公立公益机构存在的;在日本,学校的公务性也有明确规定,《日本教育基本法》第6条规定“法律所承认的学校是具有公共性质,因此除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外,只有法律所规定的法人才能开办学校。”教育活动的公务性已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中明确指出:“教育是有关一般公共利益的带根本性的事业,国家应把兴办教育视为一种责任”。在我国,中小学依其活动的主要内容而言,是国家实施教育职责的专门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我国法律、法规对教育的公务性也有相应规定:原国家教委《关于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中指出:“实施义务教育,主要是政府行为;我国普及义务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主要依靠公办中小学校”。中小学依相关教育法律、法规行使权利应视为是行政主体的活动,学校作为行政主体与其他分担政府统治职责的行政主体相比,更多的体现为公益性,其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是一种公务行为,但这种行为不是单纯的命令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其目的是增进公益和提供服务的活动,也即是非权力性公务,这在我国法律规定中也有体现:其他行政主体,法律规定其行使的是“职权”;而教育法中则规定“教育者”与“受教育者”都享有“权利”。中小学义务以法律规定为主要来源。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教育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根本,《教育法》为核心包括《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相关教育法规。其中对中小学义务也有明确规定,这即有利于学校适当履行其义务,更益于受教育者权益的保护。

二、中小学义务的内容

义务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构成部分,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其范围也是大相径庭的,学生与中小学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确定学校义务的基础,学校是行政主体,也是行政相对人和民事主体,但在实践中往往是把学校的多重身份一元化为民事主体,而忽视了真正体现学校性质的行政主体的资格;法律关系的形成离不开相应的法律调整,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宪法有关教育的规定及相应教育法的调整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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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破窗理论;大棒政策;金元理论;心理教育暗示

“破窗理论”是由政治学家威尔逊和犯罪学家凯琳共同提出的,是说:有人打破了建筑物的玻璃,而窗户又得不到及时维修,其他人就可能受到暗示性的纵容而去打破更多的玻璃。久而久之,这些破窗户就给人造成一种无序的感觉,最终在公众麻木不仁的氛围中,犯罪就会滋生和蔓延。

这是心理学上的心理暗示法。它是用含蓄、间接的方法对人的心理状态逐渐产生影响的过程,它用一种暗示使人们潜移默化地受影响。比如上课时,一个人打哈欠,很多人都会跟着打;别人咳嗽,你的喉咙也会发痒等。心理暗示主要是被暗示者从别人和自己这儿获得某种暗示,使这种观念有意识或无意识的发生作用。当然它既会产生正面积极的影响,也会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如何发挥心理暗示的积极作用关键在于教师的实践。

破窗效应在教育上屡见不鲜。比如,一个学生违反课堂纪律,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其它学生就有可能从中得到某种暗示,认为教师是“无能”的,因此将会有更多的学生站起来与老师“作对”,从而使课堂纪律变得无序;如果自习课上有一个人讲话,教师没有制止,那么就会有更多的学生开始讲话,课堂纪律一片混乱;如果有一个学生作业没有写或没有交,而教师又没有找没有问,那么就会出现更多的学生不写作业,不交或迟交作业……

这些在现实的教育过程中是很常见的事情,当代独生子女教育本身就是一个教育的难题。学生出现了这些问题要不要管?怎么管?管到什么程度?管的过程中家长会有什么样的反映?这些都是班主任要考虑的问题。曾经某位做过教育领导的人说过一句话,“不要总是用过去的生活来教育这一代人”。而我认为当今学生出现如此多的问题,其实就是缺乏了朴素教育,缺乏劳动教育。

一个窗户不修,就会导致一大片玻璃破碎;一个学生不管,就会导致一大批学生沉沦,“破窗效应”不可忽视。庆幸现在很多一线教师都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然而一些教师只是“狠”字当头,不放过第一个犯错误的学生,总想来个“杀鸡给猴看”,结果由于刚性有余柔性不足,以致师生关系越闹越僵。

我们不能说这样的方法不对,只能说方法有些偏激,可用却不可多用。在这一点上我们的确不能用过去来衡量现代,现在的学生有着较强的民主意识,懂得捍卫自己的权益。班主任应该寻找更好的解决方法。

其实破窗效应中还应该有另外一种解读。如果班内有一个学生各方面的表现都很好,会不会对其它学生同样起到好的暗示呢?我认为应该是存在的,学生会有表现欲,很多时候都希望能够得到肯定和赞许,因此可以在班级中树立多个优秀典型,运用心理暗示法,对学生进行暗示,引导他们向积极的方向发展。

比如每次月考结束要组织表彰大会,对成绩优异的学生和进步较大的学生进行表彰,发放奖品并在班级中张红榜宣布;比如评选班级本周道德之星、学习之星、劳动之星、最佳宿舍等等,激发学生积极上进的热情。当然只表彰先进肯定是不够的,同时也应评比最差宿舍、最差表现个人,以寻求对比,激发学生的荣辱观和上进心。长期坚持这种做法有利于帮助学生成长和进步。

这种方法可以套用美国前总统西奥多・罗斯福的“大棒政策”。这是美国的一种外交政策,美国一手拿着大棒,一手拿着金元,跟我走的拿金元,不跟我走的大棒伺候,打完后在揉一揉给点金元。运用到教育上就是我们在对学生的错误进行批评时,也要适时对学生进行表扬,打揉结合有时候能够更好地解决问题。只有“大棒”,学生对你充满了恐惧,师生关系僵硬,不利于和谐班级的形成;只有“金元”,学生就会藐视你的存在,认为你无能,班级纪律一片混乱。古语有云,“刚柔并济,方是取胜之本”,单一方法远没有综合法来得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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