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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劳动教育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18 16:38:0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合法劳动教育,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篇1

关键词: 《劳动法》课程教学考试考核方法存在问题策略

一、引言

目前,高校自主组织的《劳动法》课程考试一方面给学生带来了压力,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学生的智力发展,使得人们对它的作用提出了质疑,有人甚至提出了取消《劳动法》课程考试,用其他合适的办法来检测教与学。我国各高等院校虽然开始重视对学生学业成绩的测定与评价问题的研究,但是研究的主题多集中在学生的问题上,很少研究管理者及教师的问题;过多地强调从严管理,而忽视人性化管理;把考试违纪现象归因于学生的道德品质,从而引发一系列考试诉讼案,使教育者和被教育者都处于对立的位置。为扭转这一局面,对《劳动法》课程考试进行规范化管理势在必行。

二、《劳动法》课程教学与考试考核方法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目标错位。

高校教学管理目标是《劳动法》课程考试管理目标确立的依据。当前《劳动法》课程考试的管理明显存在“为管理而管理”的目标取向。考试管理目标与教学管理目标分离。从理论上来讲,考试是教学的一部分,应该为教学服务,引导师生努力实现教学管理目标。调查结果显示,100%的教师认为组织《劳动法》课程考试的目的不在于证明学生的学习能力,而在于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考试态度,并改进教学与管理。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情况却并非如此。大部分学生认为考试的目的在于区分学生的优劣,考试管理的目的是限制学生。其次,考试管理的目标往往与实际状况脱节。有些学校的《劳动法》课程考试不是根据本校学生学习的具体情况,精心设计内容,慎重选择测试方法和内容,而是沿用旧的试卷。

(二)考试设计环节不科学因素。

1.考试内容片面。考试的内容十分重要,因为它直接影响到学生的学习方法和学习态度。考试内容着重于零星事实和条文公式的复述,就一定会使学生形成死记硬背忽视理解的教条主义的学习方法。如果教师出题目专从教材中不重要或生僻的部分着眼,就自然容易导致学生形成注意细节、碰机会、靠运气,猜题目种种不好的学习态度。但高校《劳动法》课程考试大多偏重对知识记忆的考察,局限于教材、课堂笔记、教师划定的范围和指定的重点,缺乏对学生创新能力和综合能力的评价,形成“上课记笔记,考试背笔记,考后全忘记,学完全忘记”的教育模式。

2.考试形式单一。考试形式是一种在直接意义上指向《劳动法》课程目标并间接指向人才培养目标的教学活动方式之一,这是教育教学目标、《劳动法》课程与考试之间的“应然”关系。科学合理的考试形式有利于教育目的的实现和学生综合素质的发展;单一或不恰当的考试形式则妨碍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培养。这就要求我们在特定教育教学目标和《劳动法》课程目标的视野下,理解、思考与设计考试方式。考试的形式要因《劳动法》课程性质而异,采用多种考核结合,尽量避免采用单一的期末一锤定音的考核方式。

(三)评分标准不一。

《劳动法》课程考试大部分采用标准答案,似乎采用的是统一的标准,其实在阅卷过程中,往往存在着很多人为的因素:不论是集体阅卷还是个人阅卷,教师都有一定程度的疲劳感,很少有阅卷老师能够在整个阅卷过程中自始至终地理性地看待每个学生的试卷。据调查,阅卷过程存在很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导致评分标准不一,宽严不当,打印象分等影响考试成绩真实性的不良后果。另外,有些教师还忙于教学以外的其他事务,根本无暇顾及教学,甚至请学生代为评卷,从而进一步增强评分标准的多重性。

三、《劳动法》课程教学与考试考核方法的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

科学性原则是指运用现代管理理论、教育测量与评价理论、教育管理理论、心理学理论等作为充分的科学依据,使其具有可靠性、可信度,并采用科学的考试管理方法、成熟的管理经验,使考试管理活动行之有效,有利于实现预期的管理目标。

(二)公正原则。

考试管理的公正关系到考试的权威性,反映的是校风考风的建设程度。而且,考试直接关系到被试者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到被试者的心理,影响到个体对社会的态度。因此,我们要积极地创造条件,使考试尽量公正。

四、《劳动法》课程教学与考试考核方法的策略

(一)实施科学的教考分离。

1.积极修订教学大纲,为《劳动法》课程实施教考分离建立前提条件。多年来,不少高校的《劳动法》课程大纲建设一直滞后,很多《劳动法》课程的大纲二十年不变,不能适应时代的变化;还有很多《劳动法》课程就没有大纲。原因是在以前教考合一制度下,《劳动法》课程缺少大纲的矛盾暴露得并不明显,教考分离制度将教与考分为两条线,但没有《劳动法》课程大纲则无法组织有效的教学,更无法组织有效的考试。因此,高校应积极组织力量修订、制定《劳动法》课程大纲,为《劳动法》课程实施教考分离创造前提条件。

2.建立高质量的题库,使教考分离更科学化。实行教考分离的重要途径是建立科学的题库。科学的题库可以提供各种规格、各种层次及科目的试题。采用试卷库的试卷可以克服由于教师命题随意性带来的信度和效度差的弊端。考试采用试卷库的试卷并且由水平较高的非授课教师参加阅卷,这在一定程度上能预防和杜绝授课教师在考试环节中参与作弊的现象。学校内部考试通过这方面的改进,可提高校内考试的质量与权威性。但建设科学的题库、卷库并非一蹴而就,它既是一项阶段性的、多方人员合力攻坚的综合技术工程,又是一项长期的,由专业技术人员不断充实、革新、完善的系统工程。高校因学科、专业的多样性,试题要注意学科性、专业性,而且要适应学生能力、教学水平变化的需要。

(二)考试方式多样化。

高校应鼓励教师根据本门《劳动法》课程性质选择灵活多样的考试方式,突出《劳动法》课程的考核重点。对于外国高校校内考试所有形式和方法,我们不可能也没必要照搬,但其指导思想却可以借鉴。根据我国高校的实际情况,高校基本考试形式可采用以下四种:

1.闭卷考试。指考试中不允许携带和查看任何资料的一种用笔答卷的考试方式。

2.开卷考试。指考试中允许携带和查看资料的一种用笔答卷的考试方式。该方法根据允许携带和查看资料的限制情况,可分为全开卷考试和有限开卷考试或一页纸开卷考试。全开卷考试指考试中允许携带和查看任何资料;有限开卷考试或一页纸开卷考试是指考试中允许携带和查看规定资料或写有学生自己总结和归纳《劳动法》课程内容的一页纸。

3.口试。指应试者通过口头语言来回答问题的一种考核方法(含答辩考核),是面试中常用的一种。

4.成果试(如设计、论文、报告、制品等)。指应试者就某个具体问题或任务、项目通过查阅资料、计算、绘图和制作等环节,用规范的方式做出书面表达或形成实物作品的一种考核方法。

五、结语

考试是学校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是衡量教学效果的重要尺度,抓考试就是抓教学质量。笔者通过对高校《劳动法》课程考试过程管理中存在问题的研究与分析,推进考试观念的深层次转变;建立考试中心,完善考试管理规章制度;培养和建设高素质的考试管理队伍;实施科学的教考分离;考试方式多样化;重视平时考试;实行全程管理,以提高考试活动的效率,实现检测教师《劳动法》教学质量,发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充分评估学生的学习效果和学习创造能力。

参考文献:

[1]方芸.劳动法案例教学模式的反思与探索.技术与市场,2009.01.

[2]刘瑛.《劳动法》案例教学的实践与探索.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学报,2008.03.

篇2

一、《劳动合同法》教学课程概述

劳动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它研究的对象是以劳动法及其发展规律。《劳动合同法》是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培养法律人才服务的,是高等法学教育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通过本课程学习,使学生掌握劳动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制度,明确劳动权利和有关社会保障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提高劳动维权意识,进而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理论来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高校教学的创新理念

创新就是创立新思想新事物、抛弃旧思想旧事物的过程。高校教学的创新是教学理念、教学培养目标、教学方法或教学技术等方面创新的综合体。高校教学的创新理念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其一,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理论是实践的基础,但实践又能丰富理论。因此,在教学创新过程中做好基本理论传授的同时,还要运用实例对理论进行检验,以提高学生学以致用的能力;在鼓励学生参与实践的同时,还要引导学生对实践进行总结与反思,不断用实践检验、发展现有理论,使所学理论得到升华。

其二,是传承与发展相结合。文化传承与创新是高校的基本职能之一。在高校教学中,既要注重常规知识的传授,又要不断地引用新知识和新观点;在利用传统教学方式传授知识的基础上,更需要引入先进的多媒体教学方法;既重视知识的系统化、权威化,又要重视知识的生活化、实践化,以便更好地为高校文化传承创新服务。

其三,是全面性与个性化相结合。高校教育的使命是培养高素质的人才。高校的一切出发点应以学生为中心,一切有利于学生的发展。因此,高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创新的基础上,注重学生智能、技能、道德、人格等多方面的综合培养,保护好他们个性的发展,做到因材施教,让每一位学生都能彰显个性,施展自己的才华,做到学生素质全面发展与个性优先发展的统一。

三、《劳动合同法》教学的创新途径

结合高校教学的创新理念,在《劳动合同法》授课过程中,应坚持把道德修养、专业素质、文化素养的锻炼贯穿于教育的全过程,注重文化化人、文艺养心的作用。在授课过程中,要充分结合所教课程的特点,以积极的态度和创新的精神开拓教学创新的新途径。《劳动合同法》教学创新的途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教学理念的创新

为了实现教学理念的创新,在《劳动合同法》教学中,将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其一,是树立开放式教学理念,通过课程实训、社会调查、毕业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逐步培养学生较强的岗位适应能力;在此基础上,鼓励学生参与校园与社会的实践活动,并把实践中出现的与本课程相关的问题带到课堂上来进行集体讨论,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办法。其二,是以学生为中心,让学生充分参与到课堂教学中来;其三,培养学生终身学习能力。作为天之骄子的大学生他们有个性和独特的思维,但有时情绪也会不稳定,因此在教学中要积极、持续鼓励学生参与教学活动,如有不理解,可通过设问或提问的方式去解决,然后听取学生对老师的意见,纠正实践教学中的不足;另外,针对现代社会是一个创新型和终身学习型的社会,对于学生的教学不只告诉其是什么,更要告诉其为什么,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尽可能地让学生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会如何解决具体实际问题,将来毕业后让学生顺利适应社会,走向社会。

(二)教学内容和形式的创新

《劳动合同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尤其是劳动合同签订、劳动者权益等问题,是每个人进入企业所面对的现实问题。因此,在教学内容上除了详细阐述基本理论和基本法条外,更多地加入学生就业须面临的各种实际问题等内容,如面试、签订劳动合同、如何保障自身权益等息息相关的问题,借此来提高学生对课程关注度与兴趣度。教学形式的创新更应与时俱进,把传统的教学模式与多媒体教学相结合,并针对实践案例模拟相关场景,邀请以往毕业生进行就业经验分享,让学生充分发挥他们的主动性、参与性,知识与实践的探究性,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三)教学方法的创新

教学方法是高校教学中的重要环节,教学方法的创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其一,是典型案例法。案例是用来说明理论以及理论联系实际有效的教学材料,为我们理解法律打开了一扇窗户。案例教学在引发学生学习兴趣、激发其主观能动性、提高其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等方面有突出的作用。恰当地使用经典案例可以使教学效果事半功倍。在教学中我们通过向已毕业的学生进行调查访问以及采集社会典型案例的方式,搜集资料,设计教学案例,并将其引入相应章节中的授课过程中,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讨论并做出正确判断,让学生有耳目一新的感觉。

其二,是模拟教学法。模拟教学法可以充分发挥学生的潜能,给学生锻炼和表现自己的机会,它包括观摩和模拟两部分。观摩是组织学生旁听司法审判和听证会,结合劳动仲裁或其他案例进行现场感受。模拟是让学生亲身体会司法和执法活动,使教学与现实更为接近。例如,在教学活动中,为了活跃现场氛围,我们在讲解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注意事项时,就将学生分为两部分,采用面试现场模拟的教学方法进行现场招聘工作,其中让一部分学生扮演劳动者,另一部分学生扮演用人单位的招聘代表。当两组学生的实际招聘过程演示之后,他们对劳动法的理解更为深刻,也增强了学生应对实际情况所表现出来的课堂以外的应变能力,最后再引导学生总结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各自需注意的事项,使学生对学以致用的理解更为透彻,使他们开阔了眼界,提高了他们的技能,增强了实践应对能力。

其三,是问题教学法。在教学中,让学生带着问题上课,通过提问与解答,让学生明白“是什么”“为什么”,在此基础上拓展学生的思维,再去考虑如何去做的关键问题,通过这种模式让学生在不断的思考中提高他们的知识认识能力与综合分析能力。例如,在“劳动报酬”讲授中,先给学生们提出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报酬纠纷怎么维权的问题,然后让学生思考和讨论,并引导学生对劳动报酬的范围界定,法律在劳动报酬方面对用人单位的限制及劳动者的维权途径等方面入手进行分析、判断,最后让他们各抒己见,最后在综合他们的观点后提出正确的解决方法,进而提高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劳动合同法》教学创新实践效果

通过这种创新型的教学,使《劳动合同法》的教学效果得到了较好的体现,主要表现在:

(一)学习主动性大大提高

多年的教学实践表明,被动学习的学生和不质疑的学生,其主动性是不高的;反之,思维活跃、经常发问的学生其学习主动性也是高涨的。通过《劳动合同法》课程的教学创新实践,上课主动发问,有备而来的问题在逐步增多,从一定程度上说明这种教学方法激发了学生的学习主动性,扩展了学生的眼界,提高了学生的解决问题能力。

(二)创新意识在增强,综合学习能力在提升

在教学过程中,由于对教学内容进行了合理编排,按照教学对象的不同设计不同的教学模式,运用对比、分析、归纳等方法,从一般扩展到个别或从个别推导出一般,使学生的分析概括能力在每一次演练中逐渐得到提升;让学生在多元、开放、动态的课堂授课过程中得以发展,让学生以类似科学研究的方式去获取知识并加以运用的理念与做法,确立了学生在课堂中的主体地位,增强了学生质疑能力与解决问题的能力,他们的创新意识在增强,综合能力在提高。

(三)师生关系进一步融洽

篇3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社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检查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现通知如下:

一、《检查办法》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地位与作用和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的有关内容、检查程序、承担的义务以及行政处罚的权限,这是做好当前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和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都要认真学习,全面掌握,依法行政,加大对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工作的监察执法力度,发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做好社会保险工作上的重要作用。

二、市、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缴费单位监督检查管辖范围,仍执行现行的有关规定。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对缴费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对缴费单位违反规定的行为,拟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书;受理群众举报缴费单位的违法案件并负责查处。

三、为及时掌握企业(单位)的参统登记和申报缴费的情况,准确有效的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检查,市、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每月相互通报制度。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10日前将未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缴费义务的单位的有关情况以发出的《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形式通报给同级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同样的办法将每月查处缴费单位违反规定的情况于每月10日前以作出的《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或《关于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形式通报给同级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检查统计表》(表样附后)的要求于每月20日前将社会保险费征缴监察执法检查情况上报市劳动局劳动监察处。

四、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劳动监察工作的各项规定,根据《检查办法》的具体要求,认真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中的执法行为,确保《检查办法》顺利实施。

篇4

[关键词] 博弈论 劳动合同法 政府 企业

一、问题的导入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面对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社会各界对之高度关注并形成了不同的看法,有的企业将之视为“洪水猛兽”,认为这将极大提高企业的成本,影响企业的发展壮大;政府则认为规范用工制度是企业必须担当的责任,《劳动合同法》是其加强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举措。最大的争议集中在企业成本提高和无固定期限合同制方面。从法律上强化劳动合同,强制提高劳动者薪酬,保证劳动者能长期就业,其出发点当然是政府出于民生考虑,要保护劳动者权益。就此而言,这无疑是新法的正面意义。本文将对政府、企业在《劳动合同法》中的进行博弈分析。

博弈论(Game Theory),又称对策论,是研究决策主体行为存在相互作用时,行为主体如何利用所掌握的信息进行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反映了博弈局中人的行为以及相互作用间冲突、竞争、协调与合作的关系。一个正式的博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素:(1)对弈者(players),又称局中人或参与者,是指博弈中的决策主体,根据自己的利益要求决定自己的行为。(2)信息(message),指有关博弈的信息,如关于其他博弈者的特称、行动等知识。(3)策略(strategies),策略是对弈者在给定信息的前提下的行动规则,决定了对弈者在每种可能情况下要采取的行动。(4)支付(payoffs),又称收益或盈得,是对弈者从各种策略组合中获得的效用水平。

二、对政府和企业的博弈分析

市场经济下的政府是具有双重身份的:管治者和服务者。尤其是现代政府更强调服务而不是掌舵,以前我们的政府注重管治而忽视服务,结果造成制度僵化,效率低下;现在强调服务而放松管治,却酿成企业凭着自己的强者地位,不平等的侵害弱势劳工的利益。政府在现阶段所扮演的角色就是根据当前社会和谐的需要,主导各个利益群体逐步相容,避免因利益的再分配失衡而衍生社会问题,造成社会的失控。

一方面,政府通过立法,加强执法,惩罚违法者,迫使企业履行法律,增强竞争意识,通过优胜劣汰,进一步深化其国际竞争力,让企业的经济增长步入良性循环;另一方面,通过各级政府和劳动部门及其他的媒体力量,进行广泛的普法宣传,增进民众的维权意识和维权的斗争精神,为推进我们的法制民主开路。这次以新《劳动合同法》为核心,以立法部门的法律解释、政府和劳动部门的法律实施细则及地方政府和地方劳动部门的实施规章等配套法律和政策文件,将催生一个庞大的法律系统,直接影响到每个劳动者。

政府通过法律的形式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由于以前我国的用工制度不健全,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了很大损害,造成了严重的劳资矛盾,而且给社会也带来了极其不稳定的因素。作为一个服务型政府,必然也应该担当起协调劳资双方矛盾的角色,因此,政府在承受了极大的社会压力下仍出台该法律,应该说这是政府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举措。反观企业的态度,极大多数企业都在有意的规避劳动合同法,或者变相的执行该法律,比如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华为鼓励员工辞职,共计有超过7000名工作超过8年的老员工,被逐步完成“先辞职再竞岗”工作,这就是在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在政府强势执行合同法决心下,企业应该是履行该法呢还是规避甚至违反该法律,这就必然产生博弈行为。

政府在这轮博弈中,,就是要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用法律来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在对《劳动合同法》上,政府需要在维护其权威、社会公共利益与企业规避法律之间进行博弈。政府管理的实质,就是利用组织及其成员赋予的权力为社会公众服务。保护全体公民的公共利益,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是政府的天职,是政府权力的基本要义。正如社会契约论所言,政府的一切权力来自公民的委托,以保障全体公民的需要。政府也只有在此意义上才能树立起维护社会秩序的权威形象,令公众信服。政府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现阶段的情况下推出该法律,就是因为以前我国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劳动者权益的损害为代价。如今,我国政府提出构建和谐社会,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社会发展全局,就必须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因此,政府出台《劳动合同法》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产物。对企业而言,不折不扣的履行《劳动合同法》将会加大企业成本,使企业倾向于规避该法。那么在政府维持法律权威的威望下,企业是选择规避还是履行法律呢,这就是一场博弈。假设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法》,那么在短期将不会增加劳动成本,但是将面临着政府的惩罚风险;反之如果履行该法律,将会得到政府的支持,虽然在短期内会增加企业的成本,但是从长远看,保障了企业员工的权益,将会极大的调动其生产积极性,有利于企业的长期的可持续发展。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政府和企业在面对《劳动合同法》时,两者可以有一个博弈的纳什均衡,那就是企业认真履行该法,这既是遵循法律的应有之以,也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同时,政府只有认真的行使其行政职能,使《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真正起到实质性的作用,是一个责任政府的应有之义。

参考文献:

篇5

一、中国和美国的劳动合同法的差距在80年

1938年,美国因为大的经济萧条和经济危机,出台了FLSA法案法令,叫做《公平劳动标准法案》(the fair labor standards act),核心目的是用尽可能低的工资成本提供大量的岗位,以解决经济大萧条情况下的就业问题。为了达到这个目的,FLSA法令明确规定了每周40小时的工作时间准杓,通过限制工作时间等以增加劳动人数和解决就业,同时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这个法令由联邦劳工部负责贯彻执行。

2008年,中国的新劳动法才有了类似的规定,比如把工作时间规定为40小时,之前规定的是44小时。这个步伐和美国差距了整整80年。

二、中美两国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差距在6.6倍

美国政府网(usa.gov)公布的Earned Income Tax Credit 显示,美国公民个人年收入低于45060美元或已婚家庭收入低于50270美元的,可以获得税收抵免即免税待遇。按美元和人民币比例1:6.22的比例换算,相当于个人年收入280273.2元、月收入23356.1元是可以免税的,而现在中国的个税起征点是3500元,这个起征点是总收入减去社保和公积金缴纳等之后的数字。中美两国的个税起征点相比差6.6倍,这也是国民收入的差距体现。

三、结论

第一,  两国的经济实力差距是明显的,特别是在老百姓的层面。中国政府职能转变中,目前能关注到的,就是就业率的问题,每年能解决多少人就业,而美国的劳工部则关注每年职工工伤人数的环比,关注每小时钟点工费用标准的核算,以2012年为例,美国最低钟点工标准为每小时7.5美元,换算人民币为46.65元,而中国同期钟点工每小时为13.5元,美国的钟点工工资标准是中国的3.45倍。这些细微经济层面的差距,是中国政府职能改进的奋斗目标,也是人民幸福的量化指标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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