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6 08:28:3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国家土地管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第一条 为贯彻“科教兴国”的战略部署,增加科技在土地管理中的渗透程度,促进土地科技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土地管理科学化和现代化水平,根据国家科技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土地科技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科学技术管理,是指由土地管理科技主管部门对土地管理科技政策、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的制定;科技项目的立项和实施;成果的验收、鉴定、奖励和推广以及对科研机构和人员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 科技项目管理
第三条 土地科技项目实行计划管理。科技项目的立项应紧密围绕土地管理中心工作,本着急用先上,应用研究为主的原则,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确定立项项目。
第四条 项目立项的程序:
(一)国家土地管理局各司室、企事业单位和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及有关院校与科研院、所,应在每年11月份前向国家土地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次年度土地科技项目立项申请,同时上报科技项目立项报告。
(二)国家土地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交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科技委)进行咨询,报局领导批准后,确定立项项目,并下达年度科技项目计划。
第五条 项目计划管理。计划项目实行合同制,重大项目实行公开招标。项目计划及实施,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一)项目一经确定,由第一承担单位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并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向国家土地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当年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项目完成后,提交研究报告及经费决算报告。
(二)在项目执行中,国家土地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检查、调查,视情况进行必要的项目计划调整或者撤销。
第六条 项目经费管理。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开支范围包括:调研、资料、技术性会议、试验及技术检测、成果鉴定、评审等费用,不得挪作他用。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合同书做出具体开支计划,并严格履行财务、审计制度。
第七条 未经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立项的项目,国家土地管理局一般不组织鉴定或评审。
第三章 科技成果鉴定和评审
第八条 土地科技成果范围:
(一)对土地管理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起重大作用的软科学成果;
(二)为解决土地管理事业某一科技难题而取得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在重大科技项目研究进行中取得的有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阶段性成果;
(三)对土地管理自身规律认识的基础研究成果;
(四)土地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
(五)土地科技著作,主要指公开出版发行的杰出土地科技专著、优秀土地科技教材、优秀土地科普图书。
第九条 鉴定和评审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主持。
第十条 组织鉴定或评审单位和主持鉴定或评审单位可以根据土地科技成果的特点选择下列鉴定或评审形式。
(一)检测:指由专门的技术专家组或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二)会议:指由同行专家七至十一人组成评委会通过讨论、答辩等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
(三)函审: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
第十一条 土地科技成果的综合评价,采用下列指标:
(一)对土地管理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作用和影响;
(二)观点、方法和理论的创新性;
(三)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
(四)科学价值和意义;
(五)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四章 科技成果推广
第十二条 土地科技成果推广,是指将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推广应用于土地管理工作实际中,使之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推动并提高土地管理工作效率和决策科学化水平第十三条 土地科技成果推广,实行分级管理。国家重点项目或有普及指导性的科研成果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管理,地方项目或区域性科研成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局负责。
第十四条 推广计划的编审程序,采取“一上两下”的办法。即首先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司室,于年度开始前,提出国家级重点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初步方案,经局审定后,下达各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局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下达的初步方案,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推广计划,并纳入土地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国家重点推广项目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审批,地方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局审批,并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 列为国家级重点推广的项目,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安排专项资金,地方的推广项目,由各地在资金上给予切实保证。
第五章 科技成果奖励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分类及奖励范围。国家土地管理局科技进步奖分A类(研究奖)和B类(推广类)。
土地科技进步奖A类奖励范围:
(一)土地科学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二)土地政策、法规等软科学研究成果;
(三)土地管理应用技术成果;
(四)土地管理技术标准、规程成果;
(五)土地科技专著、土地科技教材成果。
土地科技进步奖B类奖励范围:
(一)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取得重大效益的成果;
(二)土地科普图书等;
(三)土地管理实践中,工作量大,技术性强,覆盖面广的成果。
第十七条 申报条件。申报国家土地管理局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科学技术水平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申报项目应是获得省级土地管理部门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的优秀项目;
(三)申报项目无重复报奖内容,无争议;
(四)重大项目申报奖励时应包括子项目,子项目原则上不单独报奖;
(五)凡属科技著作项目,科技专著、科普图书须公开发行两年以上,科技教材须为多所学校选用。
第十八条 奖励标准
国家土地管理局科技进步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一)奖励标准
一等奖:
A类,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大,推动土地科技进步作用重大。
B类,对土地管理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影响非常大,成果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重大。
二等奖:
A类: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大,推动土地科技进步作用很大。
B类:对土地管理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影响较大,成果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较大。
三等奖:
A类,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在同类项目中属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推动土地科技进步作用较大。
B类,对土地管理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影响大,成果有明显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二)奖励等级 荣 誉 奖 金(元)
一等奖 奖状、个人证书 10000
二等奖 奖状、个人证书 5000
三等奖 奖状、个人证书 3000
(三)奖金来源:
国家土地管理局按一等奖4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支付,不足部分由地方解决。
第十九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有关院校与科研院、所及国家土地管理局直属单位为土地科技奖励的申报部门。申报部门统一组织本地区(单位)成果的评审,并将符合本办法第十六、第十七条规定的成果报送国家土地管理局。
(二)审批程序
1.形式审查:由国家土地管理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条件、鉴定办法、有关证明等进行审核。凡形式审查不合格者,不得进入当年评奖。
2.初审:形式审查合格项目进入初审。初审由局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
3.终审: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对初审结果进行全面审核,最终确定获奖项目。
第二十条 主要完成人和单位(一)主要完成人
科技进步奖奖励的对象是对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主要完成人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设计项目的总体方案;
2.对项目的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作出重要贡献;
3.对项目的开发、推广有重大贡献。
一、二、三等奖主要完成人限额数分别为15人、10人、5人。
(二)主要完成单位
主要完成单位是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主要完成单位的限额数为一等奖10个,二等奖7个,三等奖5个。
第二十一条 异议处理
(一)从获奖成果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为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对获奖成果持有异议的,可向国家土地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异议。超过异议期,不予受理。
(二)提出异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写清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地址。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取消受奖资格,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摘要:众所周知,土地资源是极其重要且极其稀有的资源,人们的生活、生产、耕作、交通、建筑等均离不开土地,土地资源的的有限性也直接决定了其稀缺性。那么,如何通过研究来建立合理的土地利用机制,使经济与保护土地资源协调发展,以实现经济社会和资源保护和谐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 土地资源保护 集约利用 群众意识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全面提升我国现代水平的重大而又艰巨的历史性任务,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经济发展与土地资源的保护一直是发展中存在的重要矛盾,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郊区城市化、城乡一体化、乡村城镇化等越来越多概念的衍生,新农村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土地资源的需求量开始激增,然而土地资源的自然供给却是有限的,再加之人类活动的频繁,导致土地荒漠化、土地盐碱化等问题,加剧了土地资源的稀缺。因此,农村土地管理成为当前一项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1 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意义与土地资源保护的重要意义
早在几年前,我国便已经提出和实施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方针,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意义显得尤为重大,经过几年的实践,人们确实发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确实在缩小城乡差距,拉近贫富距离等方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不仅如此,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和谐社会的进程提供了重要的平台。
土地资源保护同样是在近几年来提出,其意在保护土地资源,防止土地资源浪费,增加土地资源的合理使用,但是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给土地资源带来的却是越来越越严重的破坏,人们肆无忌惮的耕作、放牧、投资办厂等行为,这样做的后果非但加快了经济的发展,反而严重打破了土地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平衡,导致了土地资源的严重缺失。因此,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必须与土地资源管理协调发展,否则两者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阻碍。
2 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农村土地整理
首先应开展农用地整理,改善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的能力。农用地整理,其宗旨就是按照现代农业的要求,综合采用农业、水利、林业、生物和科技措施,实现田成方、路成行、林成网、渠相连、旱能浇、涝能排,农田标准化、生产专业化、操作机械化和农艺规范化,建设现代化农业园区。实践证明,农用土地整理在很大程度上都发挥着极高的效益,如将处于荒废状态的道路、沟渠、损毁的防护林、坟墓等开发成生产用地, 可以有效的增加耕地面积:诸如通过规整农田灌溉渠系,发展节水灌溉农业,以及改良土壤等措施,能够提高土、水、肥的综合利用效率;通过调整土地关系、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能更好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同时保证土壤的养分不大量流失;通过平整土地、归并零星地块以及修筑梯田,能够促进土地集中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为提高农业机械化装备水平和农业集约化程度创造条件;通过完善农业基础设施,可以为大面积推广农业技术创造条件,有效改善农业生态条件和农村人居环境提供有效的措施。
3 农业生产用地的配置机构不健全所导致的问题
在我国农村土地的政策中,家庭联产承包制在一定程度上大大的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但目前来看,在以为核心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制度优势已经开始出现严重的弱化,正在不断的暴露出一些不适应生产力要求的弊端。由于单个家庭中所拥有的生产要素与制度中提到的扩大生产经营的要求相违背,分散农户的家庭经营已经难以适应整个市场的需求,生产同再生产在各个环节以及利益的分配存在重大的矛盾。不仅如此,农民对土地资源的认识不够深刻,意识观念不统一,进而造成了不同区域的规模和流转的差异,再加之没有可操作的指导性策略,是土地的流转处在一种盲目运作的状态。
4 如何合理规范土地使用
所谓土地集约利用,其基本涵义就是指在土地上增加投入,以获得土地的最高报酬。通常,我们把单位面积的土地上的资本以及劳动投入量,来确定土地利用集约程度的标准。土地集约主要侧重于土地利用潜力的挖掘,以节约用地和高效用地为原则,达到投入产出比和土地利用的最高经济效益。因此,我们必须遵循土地资源高效利用的原则。
4.1 必须高度重视优化土地资源的配置:土地资源在利用率上存在的问题,追溯其根源不难发现俺,资源短缺与低效利用是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要通过优化配置这一策略,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产出效率。土地集约利用在根本上涵括了土地优化配置的问题,土地优化配置可以很有效的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土地优化配置在其实质上,完全可以可以理解为以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为根本目标和准则。在一定区域内使土地资源需求既能满足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又不对人类未来的发展造成威胁。这样做的同时,也满足了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
4.2 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在农村,浪费土地的情景随处可见。导致这一现象的直接原因就是农村的产业结构不合理。在农村,很多地区都在延续这先人粗犷型的生产生活方式,肆意开采、放牧、砍伐等行为,这直接导致了土地资源的大面积破坏以及土壤营养含量的流逝。积极的开展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是有效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及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我们不能靠大力发展经济作物,来增加单位土地面积的经济产出,我们必须要在有限的土地资源上,创造出尽可能无限多的效益。对每一类土壤进行分类指导,给予合理的确定,不能忽视现有的状况而采取“一刀切”的盲目策略,从而以发挥每类土地的最高利用价值。
4.3 坚定不移的遵循土地资源高效利用原则:在目前的土地资源保护与利用中,我们必须坚定不移的遵循低资源高效利用的原则,在有限的自然供给中,创造出属于人类的最大的经济效益,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过程中,政务等相关部门可以通过举办知识讲座、为广大群众提供政策咨询等多种形式,使群众可以充分的了解我国的国情,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在土地整理上的整体认知,使经济发展理念和资源保护观念深入人心,增强了群众自身对土地资源的认识,从而能够为土地整理项目的有效实施,奠定了最坚实的人民群众基础。
5 结语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各项制度和法律法则都还不完善,新农村的出现以及土地资源保护的出现都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局面,然而能否做到经济建设与资源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还要靠有关部门的大力发展深入以及群众的鼎力支持。
参考文献
[1] 武子宁、路紫.河北省村庄改造研究[J].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04期
[2] 邹礼红、张俊飚.试论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战略[J].安徽农业科学,2005年06期
乐山市国土局:
你局有关征地问题的来电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办理。近几年来,一些地方改革征用土地方式,根据1984年原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实行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征地的办法,从实践看,有利于减少征地中的矛盾,加快征地速度,保证国家建设用地,应继续推行。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领导,给予积极支持和具体的指导和帮助,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1990年7月10日《关于如何理解分割转让形式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所指的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为非整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即将受让的一宗地分为二宗或二宗以上后,再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它包括了你局来函中所理解的两种形式。
附件: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分割转让形式的请示
国家土地管理局:
我局与有关部门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管理职能分工中,对分割转让的几种形式认识不一致。我们认为,分割转让至少有两种形式:一是某幢建筑物分别转让给多个使用者,从而也可能使该建筑物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二是进行大面积开发的土地使用者在开发后,将其使用权再分割转让给其他多个使用者。而且,所有形式的土地使用权的分割转让都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以上理解当否,请予批复。
一、改组或新设股份制企业时,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作价入股。土地使用权的价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作为核定的土地资产金额。
二、改组或新设的股份制企业,凭负责审批、组建股份制企业主管部门(股份制企业试点期间为国家及省级体改部门,下同)批准文件,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或变更土地登记。股东单位在改组或新设股份制企业之前,已经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对用地情况进行复核,用地情况发生变化的进行变更登记,更换或更改国有土地使用证;尚未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地籍调查,核实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经审核注册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资产与股东单位其他资产一并入股。土地使用权由改组或新设后的股份制企业持有。
(一)土地资产入股期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减去原股东单位以出让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后已使用的年期;
(二)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内,持有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制企业须承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
(三)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内,持有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制企业应依法缴纳土地税费;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届满,股份制企业须到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由国家依法收回;股份制企业如需续期使用土地,应重新向原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让手续,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制企业,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进行土地登记后,土地使用权由股份制企业所持有。其他要求按本《规定》第三条办理。
五、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股份制企业,必须持负责审批组建股份制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由国家征用,依法出让给股份制企业,或由国家作为土地资产入股;原集体土地所有者可用获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向该股份制企业投资入股。
一、目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工作正在部分条件比较成熟的城镇试点。已经开展试点的地区要注意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管理办法;新开展试点的城镇由省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国家土地管理局备案。选择试点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可侧重进行出让土地使用权试点,也可按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再行转让的试点。
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土地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市场预测和可行性研究,拟订出让计划和用地指标,办理报批手续,做好出让前的准备工作,防止盲目出让、仓促行事。当前出让对象主要是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以及国内有条件的公司、企业。
三、出让土地使用权须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的暂行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按照审批权限规定需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要事先向上级土地管理部门预报。拟出让的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方可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由出让地块各种因素综合决定的,也是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反映,必须审慎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地价评估委员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辖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定期进行评估,分区拟定基准地价,报国家土地管理局综合平衡后,作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基本依据。为吸引外资,对国家鼓励举办的外资企业,其出让金可以实行优惠。但优惠幅度不得超过国家颁布的基准地价调整范围,低于国家规定的,需报请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
五、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目前只限于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和沿海经济开放区范围内。如扩大范围,须报国务院批准。土地成片开发要贯彻以建设项目促开发的原则,重点鼓励农业、能源、交通运输和原材料等基础产业以及先进技术产业和产品出口企业建设项目。成片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维护国家主权,服从国家的行政管理、司法管理、口岸管理、海关管理等。国家保护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
六、通过行政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需要进行转让、出租时,必须按《条例》规定,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签订新的土地出让合同,按规定补交出让金,否则,按非法转让土地处理。对《条例》前未经批准发生上述行为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可选择有条件的市、县(区)组织申报试点,通过试点研究制定处理办法。
七、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过程中,土地管理部门要发挥监督检查职能。主要是审查其是否符合出让合同的有关规定:转让、出租价格是否合理;审批土地使用权的分割转让;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调控土地市场;依法处罚违反出让合同或有关规定的行为。
八、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项工作的领导,土地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上述各项管理工作。
山东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有关土地权属问题的函(鲁土籍函字〔1996〕1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据我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土地使用权时,土地使用者应当提供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纪要、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证人证言以及其他能够证明事实情况的书面权源材料。对于符合三十五条规定的,可直接办理土地登记,不再补办用地手续。
一、为加强国家建设用地管理,严格审批制度,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规,制订本暂行规定。
二、凡经国务院主管部门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或者按国家规定准许建设的项目,均适用本暂行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城乡集体和个人在城镇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暂行规定办理。
三、按规定批准的建设项目,已列入本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批准列入预备项目的,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用地。
四、建设项目用地实行计划指标控制,首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审批建设项目用地,要符合当地年度用地计划,不得超指标审批。
五、征(拨)建设用地程序
(一)申请用地
建设单位持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项目建址申请。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建址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征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用地涉及其它部门,还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建设单位根据确定的项目建址,委托有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等事宜。项目初步设计按规定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持有关文件和图纸、资料向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正式提出用地申请。同时,按土地审批权限抄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
(二)拟定征地方案
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单位和被征地单位(或国有土地原使用单位)及有关部门拟定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主持签订征地初步协议,报同级政府审批。对国家和省的重点项目等,有条件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征地费用包干。
(三)审批用地
县、市人民政府或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对申请用地项目进行审查:复核用地计划指标,核定用地数量,审定征地协议等。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审批权限规定,需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报告,报人民政府审批。
(四)划拨土地
建设单位的用地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由项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用地文件,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并通知建设单位依照国家规定和批准的征地协议,缴纳、支付各项税、费,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置措施。土地管理部门按工程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期划拨土地,督促被征地单位(或国有土地原使用单位)按时移交土地。
(五)颁发土地使用证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由用地单位向县、市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土地登记申请。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注册登记后,颁发土地使用证,作为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
六、征(拨)建设用地须报送的附件
用地单位正式申报建设用地,需向土地管理部门报送下列附件:
(一)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其它批准文件;
(二)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及文字说明;
(三)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和地理位置图;
(四)扩建、续建项目的原批准用地文件、平面布置图、土地利用现状和有关文字说明;
(五)建设项目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及年度投资计划;
(六)环保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七)经建设用地咨询服务部咨询的项目,须同时报送咨询论证报告。
七、土地管理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用地,应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加送下列附件:
(一)建设项目征(拨)用土地呈报表;
(二)征(拨)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和征地费用包干协议(附征地费用计算依据);
(三)建设用地征求意见书或有关部门证明材料;
(四)对建址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项目,应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五)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的审查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
我局〔1987〕国土〔籍〕字第18号《关于请上报县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的通知》要求上报的四项成果,经研究,现改为三项,各一份,即:
(一)县(市、区、旗)土地总面积和县各类(到二级类)土地面积统计表。
(二)县级土地利用现状图。
国有土地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资产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子孙后代的生存与发展。为加强对土地资产的管理,现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有关土地资产登记问题通知如下:
1.凡使用国有土地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以下称土地资产使用人)在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产权登记(行政事业单位和社团为财产登记)之前,必须先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登记。
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有关土地资产的证明是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必要的证明文件。
2.资产使用人因分立、合并、迁移、撤销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原因,引起土地权属、使用面积、用途等变化的,必须及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并持变更土地登记后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其他证明文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变动产权登记或注销产权登记。
3.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时,凡土地登记内容或土地资产情况发生变化,尚未办理变更土地登记的,必须先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4.资产使用人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土地资产登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5.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快城镇地籍调查、土地估价、登记工作,以适应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需要。对少数一时难以完成土地调查、估价、登记任务的,可以暂由土地管理部门向资产使用人出具证明,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时,土地资产部分暂不作正式登记,采取备注方式予以记载,待土地登记、估价完成后,再予以补充登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情况和今后意见报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抓紧试点工作。
在农村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是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正确引导农民节约、合理使用土地,保护耕地的一项长期的、根本性的措施。根据国务院〔1990〕4号文件关于近两年内抓好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的要求,国家局希望各省(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在做好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推进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云南省土地管理局:
你省(89)云土籍字第1号《关于铁路、部队在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1、铁道线路用地,由铁路分局到线路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线路以外铁路部门使用的土地,一律以宗地为单位,由直接使用土地的单位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申报。
2、关于军队用地的地籍测量工作及收费,按照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1988)后营字第766号《关于军队土地详查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铁路部门使用的城区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地籍测量,对确有测绘力量的铁路及其他用地部门,可以参与当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地籍测量工作,承包全部或一部分地籍测量任务。
现将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财综字(1995)10号文《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土地收入征收的范围:
(一)土地出让预定金
(二)出让地价款,包括土地使用者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支付的地价款;
(三)土地收益金,包括地租;
(四)土地使用费,指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的每年应收取的土地使用费;
(五)其它有关收入。
1.按照规定延期付款期间应当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2.土地使用者违约造成的扣缴定金;
3.其他收入
二、土地收入的交缴
(一)土地使用者支付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用,由市、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填写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费》专用票据,将土地收入存入经财政局认定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专户。
(二)市、区县财政局要在同级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相同开户银行开设财政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专户。
(三)经办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银行,应在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收到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次日,将全部款项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专户。
(四)因合同取消、调整等原因应退还的有关收入,市、区县财政局应根据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情况,及时核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五)各区、县也可采取由土地管理部门与用地单位签定土地出让合同后,由用地单位将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的办法。
(六)各级开发区土地收入的交纳也应按上述办法执行。
三、市、区县财政局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分别负责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并监督本通知的实施。
四、土地使用者应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地价款,未按照合同规定交款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可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予办理土地登记,不发放土地使用证,并可追究受让方的赔偿责任。
五、房屋土地管理部门须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国有土地出让情况报表”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情况报表”,有关报表及要求另行制发。
六、本通知下达前已经取得土地收入的远郊区、县应当按照本通知进行清理,按此规定将土地收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七、本通知自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土地管理局(厅):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现对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土地出让金应全部上缴财政,由财政列入预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二、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主管机关,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机关,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代为征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负责填发“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以下简称“登记单”)。登记单一式五联,第一联存根(土地部门),第二联、第三联和第四联土地部门填写后,送交财政部门;第五联代交款通知单,交土地受让方。
四、土地受让方应根据交款通知单规定的金额、开户银行和帐号,按规定时间将土地出让金直接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
五、土地受让方按合同规定全部付清地价款后,财政部门应为土地受让方开具“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并在登记单第四联和第五联上加盖收讫章。加盖收讫章后的登记单第四联,退土地部门存档。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受让方所执加盖收讫章后的登记单第五联、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及有关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填发土地使用证。
未按合同约定交缴土地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可解除土地使用权合同,不予办理土地登记,不发放土地使用证,并可追究受让方的赔偿责任。
六、财政部门应设“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用于土地出让金的专项存储和清算。财政部门应于次月五日前和土地管理部门核对、清算当月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支出。土地部门应按出让宗地填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清算单”(以下简称“清算单”)。清算单一式三联,第一联土地部门存档;第二联和第三联报送财政机关。财政部门应根据土地管理部门填报的清算单,及时清算、拨付有关费用并核拨土地出让业务费。清算核拨有关费用后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应按季缴入金库,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和管理情况,专项使用。
七、“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清算单”、“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式样由财政部统一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监制并发放。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本通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云南省土地管理局:
你省(89)云土籍字第1号《关于铁路、部队在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1. 铁道线路用地,由铁路分局到线路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线路以外铁路部门使用的土地,一律以宗地为单位,由直接使用土地的单位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申报。
2. 关于军队用地的地籍测量工作及收费,按照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解放军部后勤部(1988)后营字第766号《关于军队土地详查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铁路部门使用的城区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地籍测量,对确有测绘力量的铁路及其他用地部门,可以参与当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地籍测量工作,承包全部或一部分地籍测量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