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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6 08:28:3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国家土地管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国家土地管理

篇1

第一条  为贯彻“科教兴国”的战略部署,增加科技在土地管理中的渗透程度,促进土地科技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土地管理科学化和现代化水平,根据国家科技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土地科技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科学技术管理,是指由土地管理科技主管部门对土地管理科技政策、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的制定;科技项目的立项和实施;成果的验收、鉴定、奖励和推广以及对科研机构和人员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  科技项目管理

第三条  土地科技项目实行计划管理。科技项目的立项应紧密围绕土地管理中心工作,本着急用先上,应用研究为主的原则,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确定立项项目。

第四条  项目立项的程序:

(一)国家土地管理局各司室、企事业单位和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及有关院校与科研院、所,应在每年11月份前向国家土地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次年度土地科技项目立项申请,同时上报科技项目立项报告。

(二)国家土地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交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科技委)进行咨询,报局领导批准后,确定立项项目,并下达年度科技项目计划。

第五条  项目计划管理。计划项目实行合同制,重大项目实行公开招标。项目计划及实施,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一)项目一经确定,由第一承担单位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并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向国家土地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当年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项目完成后,提交研究报告及经费决算报告。

(二)在项目执行中,国家土地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检查、调查,视情况进行必要的项目计划调整或者撤销。

第六条  项目经费管理。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开支范围包括:调研、资料、技术性会议、试验及技术检测、成果鉴定、评审等费用,不得挪作他用。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合同书做出具体开支计划,并严格履行财务、审计制度。

第七条  未经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立项的项目,国家土地管理局一般不组织鉴定或评审。

第三章  科技成果鉴定和评审

第八条  土地科技成果范围:

(一)对土地管理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起重大作用的软科学成果;

(二)为解决土地管理事业某一科技难题而取得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在重大科技项目研究进行中取得的有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阶段性成果;

(三)对土地管理自身规律认识的基础研究成果;

(四)土地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

(五)土地科技著作,主要指公开出版发行的杰出土地科技专著、优秀土地科技教材、优秀土地科普图书。

第九条  鉴定和评审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主持。

第十条  组织鉴定或评审单位和主持鉴定或评审单位可以根据土地科技成果的特点选择下列鉴定或评审形式。

(一)检测:指由专门的技术专家组或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二)会议:指由同行专家七至十一人组成评委会通过讨论、答辩等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

(三)函审: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

第十一条  土地科技成果的综合评价,采用下列指标:

(一)对土地管理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作用和影响;

(二)观点、方法和理论的创新性;

(三)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

(四)科学价值和意义;

(五)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四章  科技成果推广

第十二条  土地科技成果推广,是指将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推广应用于土地管理工作实际中,使之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推动并提高土地管理工作效率和决策科学化水平第十三条  土地科技成果推广,实行分级管理。国家重点项目或有普及指导性的科研成果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管理,地方项目或区域性科研成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局负责。

第十四条  推广计划的编审程序,采取“一上两下”的办法。即首先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司室,于年度开始前,提出国家级重点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初步方案,经局审定后,下达各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局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下达的初步方案,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推广计划,并纳入土地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国家重点推广项目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审批,地方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局审批,并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  列为国家级重点推广的项目,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安排专项资金,地方的推广项目,由各地在资金上给予切实保证。

第五章  科技成果奖励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分类及奖励范围。国家土地管理局科技进步奖分A类(研究奖)和B类(推广类)。

土地科技进步奖A类奖励范围:

(一)土地科学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二)土地政策、法规等软科学研究成果;

(三)土地管理应用技术成果;

(四)土地管理技术标准、规程成果;

(五)土地科技专著、土地科技教材成果。

土地科技进步奖B类奖励范围:

(一)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取得重大效益的成果;

(二)土地科普图书等;

(三)土地管理实践中,工作量大,技术性强,覆盖面广的成果。

第十七条  申报条件。申报国家土地管理局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科学技术水平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申报项目应是获得省级土地管理部门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的优秀项目;

(三)申报项目无重复报奖内容,无争议;

(四)重大项目申报奖励时应包括子项目,子项目原则上不单独报奖;

(五)凡属科技著作项目,科技专著、科普图书须公开发行两年以上,科技教材须为多所学校选用。

第十八条  奖励标准

国家土地管理局科技进步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一)奖励标准

一等奖:

A类,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大,推动土地科技进步作用重大。

B类,对土地管理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影响非常大,成果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重大。

二等奖:

A类: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大,推动土地科技进步作用很大。

B类:对土地管理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影响较大,成果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较大。

三等奖:

A类,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在同类项目中属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推动土地科技进步作用较大。

B类,对土地管理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影响大,成果有明显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二)奖励等级        荣  誉      奖  金(元)

            一等奖    奖状、个人证书    10000

             二等奖    奖状、个人证书      5000

            三等奖    奖状、个人证书      3000

(三)奖金来源:

国家土地管理局按一等奖4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支付,不足部分由地方解决。

第十九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有关院校与科研院、所及国家土地管理局直属单位为土地科技奖励的申报部门。申报部门统一组织本地区(单位)成果的评审,并将符合本办法第十六、第十七条规定的成果报送国家土地管理局。

(二)审批程序

1.形式审查:由国家土地管理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条件、鉴定办法、有关证明等进行审核。凡形式审查不合格者,不得进入当年评奖。

2.初审:形式审查合格项目进入初审。初审由局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

3.终审: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对初审结果进行全面审核,最终确定获奖项目。

第二十条  主要完成人和单位(一)主要完成人

科技进步奖奖励的对象是对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主要完成人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设计项目的总体方案;

2.对项目的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作出重要贡献;

3.对项目的开发、推广有重大贡献。

一、二、三等奖主要完成人限额数分别为15人、10人、5人。

(二)主要完成单位

主要完成单位是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主要完成单位的限额数为一等奖10个,二等奖7个,三等奖5个。

第二十一条  异议处理

(一)从获奖成果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为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对获奖成果持有异议的,可向国家土地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异议。超过异议期,不予受理。

(二)提出异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写清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地址。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取消受奖资格,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篇2

摘要:众所周知,土地资源是极其重要且极其稀有的资源,人们的生活、生产、耕作、交通、建筑等均离不开土地,土地资源的的有限性也直接决定了其稀缺性。那么,如何通过研究来建立合理的土地利用机制,使经济与保护土地资源协调发展,以实现经济社会和资源保护和谐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 土地资源保护 集约利用 群众意识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全面提升我国现代水平的重大而又艰巨的历史性任务,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经济发展与土地资源的保护一直是发展中存在的重要矛盾,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郊区城市化、城乡一体化、乡村城镇化等越来越多概念的衍生,新农村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土地资源的需求量开始激增,然而土地资源的自然供给却是有限的,再加之人类活动的频繁,导致土地荒漠化、土地盐碱化等问题,加剧了土地资源的稀缺。因此,农村土地管理成为当前一项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1 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意义与土地资源保护的重要意义

早在几年前,我国便已经提出和实施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方针,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意义显得尤为重大,经过几年的实践,人们确实发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确实在缩小城乡差距,拉近贫富距离等方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不仅如此,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和谐社会的进程提供了重要的平台。

土地资源保护同样是在近几年来提出,其意在保护土地资源,防止土地资源浪费,增加土地资源的合理使用,但是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给土地资源带来的却是越来越越严重的破坏,人们肆无忌惮的耕作、放牧、投资办厂等行为,这样做的后果非但加快了经济的发展,反而严重打破了土地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平衡,导致了土地资源的严重缺失。因此,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必须与土地资源管理协调发展,否则两者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阻碍。

2 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农村土地整理

首先应开展农用地整理,改善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的能力。农用地整理,其宗旨就是按照现代农业的要求,综合采用农业、水利、林业、生物和科技措施,实现田成方、路成行、林成网、渠相连、旱能浇、涝能排,农田标准化、生产专业化、操作机械化和农艺规范化,建设现代化农业园区。实践证明,农用土地整理在很大程度上都发挥着极高的效益,如将处于荒废状态的道路、沟渠、损毁的防护林、坟墓等开发成生产用地, 可以有效的增加耕地面积:诸如通过规整农田灌溉渠系,发展节水灌溉农业,以及改良土壤等措施,能够提高土、水、肥的综合利用效率;通过调整土地关系、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能更好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同时保证土壤的养分不大量流失;通过平整土地、归并零星地块以及修筑梯田,能够促进土地集中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为提高农业机械化装备水平和农业集约化程度创造条件;通过完善农业基础设施,可以为大面积推广农业技术创造条件,有效改善农业生态条件和农村人居环境提供有效的措施。

3 农业生产用地的配置机构不健全所导致的问题

在我国农村土地的政策中,家庭联产承包制在一定程度上大大的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但目前来看,在以为核心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制度优势已经开始出现严重的弱化,正在不断的暴露出一些不适应生产力要求的弊端。由于单个家庭中所拥有的生产要素与制度中提到的扩大生产经营的要求相违背,分散农户的家庭经营已经难以适应整个市场的需求,生产同再生产在各个环节以及利益的分配存在重大的矛盾。不仅如此,农民对土地资源的认识不够深刻,意识观念不统一,进而造成了不同区域的规模和流转的差异,再加之没有可操作的指导性策略,是土地的流转处在一种盲目运作的状态。

4 如何合理规范土地使用

所谓土地集约利用,其基本涵义就是指在土地上增加投入,以获得土地的最高报酬。通常,我们把单位面积的土地上的资本以及劳动投入量,来确定土地利用集约程度的标准。土地集约主要侧重于土地利用潜力的挖掘,以节约用地和高效用地为原则,达到投入产出比和土地利用的最高经济效益。因此,我们必须遵循土地资源高效利用的原则。

4.1 必须高度重视优化土地资源的配置:土地资源在利用率上存在的问题,追溯其根源不难发现俺,资源短缺与低效利用是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要通过优化配置这一策略,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产出效率。土地集约利用在根本上涵括了土地优化配置的问题,土地优化配置可以很有效的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土地优化配置在其实质上,完全可以可以理解为以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为根本目标和准则。在一定区域内使土地资源需求既能满足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又不对人类未来的发展造成威胁。这样做的同时,也满足了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

4.2 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在农村,浪费土地的情景随处可见。导致这一现象的直接原因就是农村的产业结构不合理。在农村,很多地区都在延续这先人粗犷型的生产生活方式,肆意开采、放牧、砍伐等行为,这直接导致了土地资源的大面积破坏以及土壤营养含量的流逝。积极的开展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是有效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及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我们不能靠大力发展经济作物,来增加单位土地面积的经济产出,我们必须要在有限的土地资源上,创造出尽可能无限多的效益。对每一类土壤进行分类指导,给予合理的确定,不能忽视现有的状况而采取“一刀切”的盲目策略,从而以发挥每类土地的最高利用价值。

4.3 坚定不移的遵循土地资源高效利用原则:在目前的土地资源保护与利用中,我们必须坚定不移的遵循低资源高效利用的原则,在有限的自然供给中,创造出属于人类的最大的经济效益,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过程中,政务等相关部门可以通过举办知识讲座、为广大群众提供政策咨询等多种形式,使群众可以充分的了解我国的国情,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在土地整理上的整体认知,使经济发展理念和资源保护观念深入人心,增强了群众自身对土地资源的认识,从而能够为土地整理项目的有效实施,奠定了最坚实的人民群众基础。

5 结语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各项制度和法律法则都还不完善,新农村的出现以及土地资源保护的出现都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局面,然而能否做到经济建设与资源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还要靠有关部门的大力发展深入以及群众的鼎力支持。

参考文献

[1] 武子宁、路紫.河北省村庄改造研究[J].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04期

[2] 邹礼红、张俊飚.试论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战略[J].安徽农业科学,2005年06期

篇3

乐山市国土局:

你局有关征地问题的来电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办理。近几年来,一些地方改革征用土地方式,根据1984年原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实行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征地的办法,从实践看,有利于减少征地中的矛盾,加快征地速度,保证国家建设用地,应继续推行。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领导,给予积极支持和具体的指导和帮助,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篇4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1990年7月10日《关于如何理解分割转让形式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所指的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为非整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即将受让的一宗地分为二宗或二宗以上后,再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它包括了你局来函中所理解的两种形式。

附件: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分割转让形式的请示

国家土地管理局:

我局与有关部门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管理职能分工中,对分割转让的几种形式认识不一致。我们认为,分割转让至少有两种形式:一是某幢建筑物分别转让给多个使用者,从而也可能使该建筑物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二是进行大面积开发的土地使用者在开发后,将其使用权再分割转让给其他多个使用者。而且,所有形式的土地使用权的分割转让都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以上理解当否,请予批复。

篇5

    一、改组或新设股份制企业时,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作价入股。土地使用权的价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作为核定的土地资产金额。

    二、改组或新设的股份制企业,凭负责审批、组建股份制企业主管部门(股份制企业试点期间为国家及省级体改部门,下同)批准文件,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或变更土地登记。股东单位在改组或新设股份制企业之前,已经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对用地情况进行复核,用地情况发生变化的进行变更登记,更换或更改国有土地使用证;尚未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地籍调查,核实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经审核注册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资产与股东单位其他资产一并入股。土地使用权由改组或新设后的股份制企业持有。

    (一)土地资产入股期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减去原股东单位以出让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后已使用的年期;

    (二)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内,持有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制企业须承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

    (三)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内,持有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制企业应依法缴纳土地税费;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届满,股份制企业须到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由国家依法收回;股份制企业如需续期使用土地,应重新向原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让手续,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制企业,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进行土地登记后,土地使用权由股份制企业所持有。其他要求按本《规定》第三条办理。

    五、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股份制企业,必须持负责审批组建股份制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由国家征用,依法出让给股份制企业,或由国家作为土地资产入股;原集体土地所有者可用获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向该股份制企业投资入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