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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调查管理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6 08:28:3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国土调查管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国土调查管理

篇1

关键词:农村 土地调查 关键技术 内外业一体化

中图分类号:P2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7)06(c)-0006-02

1 农村土地调查技术概述

农村土地调查成果直接为国土资源科学管理、社会经济宏观决策提供基础依据,对国民经济影响极为深远。多年来,我国农村土地调查成果不仅为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建设用地审批、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以及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提供了第一手基础资料,促进了国土资源的科学管理,土地数据还成为国家实施土地监管、有效参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基本依据。土地调查为各级人民政府日常决策和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提供了重要的依据,特别是每年的变更调查成果已经成为衡量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效参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国土资源管理事业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基础数据。

土地调查中充分发挥了“3S”技术、信息化技术的作用,最后全面获取了覆盖全国的土地利用现状信息。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全国性展开,将推动土地调查技术的发展和成熟,将传统土地调查的技术方法推进了一大步。

土地调查技术方法的多样性同时为土地调查方法的选择存在了一定的条件。如何合理选择有效的土地调查技术方法,实现更高效、无偏差的土地调查就要先了解各种土地调查技术方法的特性,才能更科学合理地进行土地调查技术方法的设计,才能更准确、高效地完成土地调查工作。

2 土地调查技术比较

农村土地调查技术方法从大体上分为两种:一种是全野外法;另一种是内外业一体化法。而对于外业调查中对于补测地物的处理方法有两种:(1)简易补测法;(2)仪器补测法。

2.1 全野外法

全野外法是根据农村土地调查内外业两部分的侧重点来划分的。全野外法是指外业部分的时间和调查时间占整个土地调查的大部分时间。其主要的作业方法是:先对数字正射影像图进行校正,数据源的收集,同时对数字正射影像图进行部分内业解读,输出工作底图,然后外业调查的一种作业方法。其作业流程见图1。

从图1的作业流程可以看出,内业部分解读主要是根据数字正射影像图对行政界线、行政村名矢量化,这种矢量化主要是对照权属协议书和原土地变更数据库,不对地类进行预判,内业作业完后没有内业作业的检查。

2.2 内外业一体化法

内外业一体化法是现在国内比较先进一种技术方法。内外业一体化法是指内业部分的时间占整个土地调查的大部分时间。其主要的作业方法是:先对数字正射影像图进行校正,数据源的收集,同时对数字正射影像图进行全部内业解读,进行内业检查再输出工作底图,然后进行外业调查的一种作业方法。其流程见图2。

内外业一体化方法主要是作用于内业解读方面,同时辅助于外业调查的方法充分预判,除了对行政界线和行政村名的矢量化,还包括对各地类和地类范围的预判以及自然村名,图斑预编号,和线状地物的确定等,在进行了内业充分预判后的同时,还对预判结果进行了内业的专业检查。

从人员的技术要求来看,内外业一体化法明显要比全野外法的人员技术要求更高,不但要求技术人员对外业调查要点的掌握,同时对内业数据处理软件也要精通;而全野外法作业人员在和内业作业人员进行交接数据时,容易造成数据丢失,数据质量上得不到保证,作业速度上也远远比不上内外业一体化法。可以看出全野外法主要是适用于数字正射影像比较模糊,根据影像特征无法完全判读,对地类地物判读比较困难时可采用全野外法,这样可减少不必要的内业作业时间。

2.3 补测地物方法

(1)简易补测法。简易补测法是地物补测的主要的常用方法,它主要是利用几何原理,采用简单测量工具对新增地物进行补测。主要有距离交会法、直角坐标法、截线法等,适用于补测地物较小或较规整,而且四周有较多的与影像对应的实地明显地物点作为控制的地区。

(2)仪器补测法。仪器补测法是指利用y量仪器对新增地物进行补测的方法。由于农村外业调查范围比较广,作业环境比较差,而且费用比较高,所以该方法主要用于简易补测无法完成的情况。仪器补测的方法有平板仪法,全站仪法和GPS补测法。这三种方法主要都是采用补测地物附近特征比较明显的地物或控制点作为已知点,测量已知地物到补测地物的坐标增量,再插入到工作底图上。

简易补测法和仪器补测法各有各的特点,两者要互相结合,在不同地点采用合适的地物补测的方法。

3 全野外与内外业一体化综合法

农村土地调查技术方法主要是全野外法和内外业一体化法,这两种方法的区别不仅反映在内外业工作量的多少的不同,而且还反映在对作业成果的检查上,从作业效率上来说,内外业一体化法要优于全野外法,全野外法是体现在室外作业的工作量较大,而内外业一体化法主要是内业作业时间较多。全野外法采用的是先内业少预判(即只在工作底图上作业权属界线与权属名称),对于地类的确定、线状地物和自然村名全采用实地调查的方法,而内外业一体化法先充分内业预判(对地类,线状地物和自然村名和权属界线等都矢量化,线状地物宽度须外业采集),外业作业还可以对内业情况进行检查和修改,大大的减少了外业的工作量。全野外法的缺点是外业作业工作量太大,外业中除了对线状地物宽度采集和自然村名等反映在调查底图上外,还要对地类范围等的确定;而内外业一体化法只要在室外对室内作业内容的修改少量采集就可。这大大减少了外业的工作量,同时增加了对内业和外业数据的检查。从上面可以看出,对于内外业一体化的作业方法有三点优点:一是内业的充分预判,减少了外业的工作量;二是内业作业对地类判别,在外业还可以对其范围,地类,位置等的正确性做一次检查;三是对于外业调绘情况的反映在内业矢量数据上更为方便,并能对预判数据再做一次检查和修改。

农村土地调查常采用的是全野外法和内外业一体化法综合法。具体流程图见图3。在复杂丘陵、山区,易充分利用并结合两种方法,即对于影像比较模糊,影像地物阴影比较多、影像现势性差的区域,采用全野外法,而对于地势比较平坦,影像清晰的一些区域,采用内外业一体化法,同时采用固定作业人员的方法,即内外业为同一作业员,减少在作业员交接时产生的数据的丢失。

通过野外数据采集及处理的实践,笔者总结出以下经验:

(1)内业预判,容易出现内业作业标准不统一,矢量化精度达不到要求,地类范围不明确或者错误的情况发生。对于矢量化数据线型及颜色不一致的情况,处理的方法是统一内业作业标准,加强内业质量检查;对于地类范围不明确或者错误的情况,有明显错误的,室内立即修改。但对于内业把握不准的,外业调查后再作修改。(2)以正射影像图作为调查基础底图,解译比较明显、容易判断的线状地物、林地、居民地以及较大的河流、湖泊,无法判断的地方作好标注,进行全野外调查以及对解译的地类图斑进行全野外核实和补充,与权属调查同时进行,依据影像调绘在工作底图上。将地物属性标注在调查底图或记录在《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上,确保每一地块的地类、界线、权属等现状信息详细、准确、可靠。(3)外业作业时对于行政村合并情况较多的,但却与县民政局提供的村合并和村名称不符,处理方法就是按民政部门提供的资料为准,对于实地行政区界线与权属文件不符时,应签写新的权属协议。

实践证明,对于丘陵、山区面积较大的区域土地调查的作业方法采用该文设计的方案,既先对影像进行分类,能充分在室内预判的影像,先在室内充分判读,对于影像比较模糊的图幅,采用部分预判的方法理,这样在室内节省了时间,在野外也有减少了工作量,在进行土地调查时,既提高了效率,又保证了质量。

参考文献

[1] 来丽芳. 浅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县级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的建设流程[J].科技资讯,2009(S1):54-56.

篇2

关键词:土地调查 数据库 国土资源管理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4(c)-0202-01

国土资源部在2007年到2010年的三年时间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第二次的全国土地调查工作。这次调查的任务主要是对农村土地进行调查,对土地的利用情况进行了解;对城镇土地进行调查,对城镇土地的利用状况进行了解;掌握全国基本农田等数据状况;根据调查得来的数据资料,建立一个可以互联共享的土地调查数据库。根据这次的调查情况,可以建立一个及时对土地资源进行检测以及快速更新的机制。

要根据本次对农村土地进行调查的基本情况建立一个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通过建立这样一个数据库,就可以快速及时的调查和统计农村土地资源的变化信息,从而对其进行检测以及快速更新。

1 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

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包括农村土地利用数据库、基本农田数据库、农村土地权属数据库等等重要内容。

农村土地利用数据库:根据我国农村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建立起了这个农村土地利用数据库。它以县区为单位,比例尺采用的是1∶10000的标准,它的基础是正射影图,根据对土地资源的类型、位置以及范围、面积等状况的调查,了解到了我国耕地、园地、草地以及林地等土地类型的分布以及利用情况等。

基本农田数据库:根据对基本农田的调查建立了基本农田数据库。各地依据本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保护地块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从而统计出各级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分布。

农村土地权属数据库:农村土地权属数据库是根据在农村土地权属调查的基础上建立的。主要任务是查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公路、铁路、河流等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情况,同时要充分利用土地的调查成果,加快推进土地登记发证。

遥感影像数据库:遥感影像数据库主要是以航空、航天遥感影像为主要信息源,同时应用航空航天的遥感技术,及时获取客观现势的地面影像而建立起来的。

分类面积汇总表:分类面积汇总表可以按照不同的行政级别、要素、地类和汇总单位进行输出,从而获得不同汇总单位的各级行政级别的分类面积汇总表。

图件成果:利用数据库管理和计算机辅助制图技术,采用缩编等手段对全国农村土地调查图形数据进行整理缩编,从而对国家、省、地、县级系列土地利用图件和各种专题图件等进行编制。

2 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应用

因为各行业用地的权属、结构、数量和分布等情况都可以在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中直观的看出来,这样就可以在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水平、办事效率以及科学决策等方面发挥出积极的意义。

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提供依据:随着我国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且进行了新一轮的产业结构调整,越来越凸显的就是土地资源之间的供需矛盾。为了更合理的调控土地资源,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国家对土地资源的总体进行一个规划工作。而要想做出一个科学合理的规划,就需要充分的运用到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的土地资料。而新一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可以依据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中的地类,对辖区内的各种农田进行分析,从而合理制定农业与非农业之间的配置,这样可以有效保护耕地,还能实现不同产业之间的合理配置。

为土地变更调查提供了完整的基础资料: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得出的资料,可以更加有效的进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从而根据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和变化情况等资料,来更加有效的进行国土资源的日常管理工作,这样就更加方便有效的让各级的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工作。为了更加清晰的掌握到年度土地利用变更情况以及各种地类之间的流向变化信息,就可以在二次调查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一个新的土地调查数据库,从而有效的调查和分析我国土地资源利用情况。

为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提供分析底图:土地利用遥感动态检测的优点就是现势性比较强,而且直观以及准确。所以在检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年度用地计划执行情况等方面,都可以采用到它的检测成果,这些检测成果还可以有效的促进我国的土地执法检查以及土地督查等土地管理工作。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形成的土地利用数据库、基本农田数据库结合遥感影像数据库和最新的遥感影像等,可以更清晰的提出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从而发现监测区域内未批先用、少批多用等违法占地的具体情况,通过对这些违法者的查处,可以有效的保护耕地。

为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奠定基础:通过二次调查中登记的土地资料,可以将国家所有土地以及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属分为明确直观的表示出来,依法确认土地的使用者以及使用权等。这可以有效的维护土地和社会主义公有制;还可以根据土地资料,将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产权关系进行区分,从而有效的界定国家、集体和个人在土地上的权益范围,这样就可以将耕地保护制度落到实处,合理有效的整治农村的土地资源;在完善全国土地的管理制度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对农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方面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耕地保护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数据;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就是土地资源,耕地是人们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最基本的的生活保障;由于我国人多地少,因此要想让我们的生命继续繁衍下去,就需要切实的保护我国的耕地资源,而保护耕地依据的真实可靠数据可以通过建立的土地利用数据库来获得。

可以作为审批和监管建设用地的参考资料:因为被征地块的地类、权属等相关信息都可以在农村调查数据库中清晰的反映出来,这样就可以通过数据库中的信息直观的看出基本农田的利用情况,从而对建设用地审批的效率提供积极的意义。

3 结语

通过建立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可以有效的保护和管理我国的土地资源,可以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维护农民的权益,因此,在国土资源管理方面,有着很重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王晓岚.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应用分析[J].农业工程,2011,1(1):88-90.

篇3

关键词: 现代学徒制 国土资源调查与管理 培养模式

高等职业院校要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就业为导向确定办学目标,找准学校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中的位置,加大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力度,坚持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高技能人才。2014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明确指出: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进一步完善校企合作育人机制,创新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

笔者就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国土调查与管理专业的一些特有属性寻求一种更适合该行业人才培养的“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现代学徒制”区别于一些传统的培养模式来看,更有利于促进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全过程,实现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与针对性。同时,建立“现代学徒制”是职业教育主动服务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推动职业教育体系和劳动就业体系互动发展,打通和拓宽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成长通道,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战略选择;是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进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有效途径;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把提高职业技能和培养职业精神高度融合,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重要举措。

一、国土资源调查与管理专业开展“现代学徒制”必要性分析

1.国土资源调查与管理专业特点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快速推进,国土资源需求将持续上升,供需矛盾呈现日益加大的趋势,然国土资源事业的形势依然严峻,这种社会的现实态势必然要求高校的专业人才培养要朝着多元化、市场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我校该专业原来开设的是地质、房地产、钻探等几个方向,这几个方向先后都单独开设专业后,于2008年确定“土地管理与规划设计”的培养方向,并于2008年9月开始招生,一个新建专业,从无到有,逐步形成一定的规模。

本专业既注重学生对专业学科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掌握,又注重实践动手能力的培养。要求学生熟练掌握GIS、AutoCAD、CASS等软件的应用;掌握工程测量技术和数字测图技术;既重视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使之有较宽的就业前景,又注重夯实学生的专业知识使之有较强的专业就业竞争力。注重理实的结合,提高学生的知识运用能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动手能力的高端技能人才已成该专业人才培养的重要目标。

2.专业岗位需求分析

本专业是涉及学科较多的边缘交叉专业,就业面非常广。目前已有六届共计592名毕业生,就业率100%,其中约98%的毕业生就业于国土、勘测、测绘、土地规划与咨询、施工等对口单位;2014级43名正在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全部在专业对口的单位实习,主要从事土地确权、农村经营权确权、土地整理等工作。数据表明:本专业的毕业生在国土、测绘、土地咨询、工程建设等部门有较大需求,从事岗位有地籍测绘员、地籍调查员、国土资源数据入库员、国土管理员、用地审批员、土地交易者等。

近年来,“三农”问题日益突出,土地资源是农村的最大资源,合理有效利用农村土地,实现农村土地的财产权利,是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关键。尤其是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调查、农村居民宅基地{查、不动产统一登记等,都需要大量的从事国土资源调查与管理的外业和内业工作者。这些工作需要学生具备基本的专业知识,并要求有很强的实践操作能力。“现代学徒制”的这种教学模式强调对操作技能的训练,而且它是情景教学的一种重要教学模式,课堂上由教师或者企业专家指导示范,并引入一些真实的或者仿真的项目案例,让学生有项目带动、学习知识和提高实践能力。

3.目前国土调查与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的问题

由于最近几年国土行业业务广,人才需求多,涉及的国土规划、整理、确权等项目多,对毕业生知识能力和操作能力的要求不断提高。我们专业的知识理论处在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中,实训室建设投资大,各类GIS软件价格昂贵,学校专业化的实训设备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更新。在教学理论中,理论教学量较多,实践操作教学量相对较少,所以存在部分学生动手能力较弱的现象;其次,青年教师相对一线工作经验欠缺,没有真实或者仿真项目作为上课素材,部分学生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能很好地胜任岗位工作。“现代学徒制”模式就很好地解决了这些问题,“现代学徒制”结合企业专家,企业能手的一些相关经验,并引入这些专家能手来到我们课堂中,从而大大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技能。

二、国土资源调查与管理专业开展“现代学徒制”可行性分析

1.校企合作力度加大

以“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为办学思路,依托地勘行业办学背景,引企入校;以学校积聚的资源为优势,以协议明确校企双方职责,通过校企相互任职凸显企业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另一主体地位,实现校企双方的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形成有效的利益共享机制。目前系部在国土、测绘及相关企业建立的18校外实训基地,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学生的综合实训和顶岗实训。为了更好地培养学生,实现企业与学校的“零距离”对接,我们将加大校企合作力度,一改以前企业只是流于形式和表面的管理,加大合作力度,学院还明确校企双方的职责和权益,制定校企合作双方的管理和运行合作制度,建立工作预防和实时监控的监控制度,保证校企合作落实到实处,校企双方人员互聘、共育人才、共建平台、共同管理、共同担当,以破解“校中厂”如何管的难题,真正实施“现代学徒制”的模式。

2.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优化

(1)优化人才培养模式,重构教学内容。

构建“现代学徒制”的人才培养模式: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引入行业企业技术标准,共同开发专业课程和教学资源。培养模式以职业能力体系和国土资源文化体系作为两条主链。职业能力体系从基本素质能力递进到专项能力(土地管理与规划设计能力),进一步形成综合拓展能力;土地管理与规划设计能力的体系从土地的构成基本要素初步认识(如野外性、艰苦性),土地规划行业基本认识(团队精神、严谨的工作态度、客观求是的工作作风等),形成“敬业、爱业、创业、乐业”的职业文化素养。横向上,职业能力和国土资源文化相互交融;纵向上,彼此连贯,螺旋递进。每一阶段的过程都是从理论到实践,再从理论到实践,彼此之间相互渗透,不断发展。

(2)革新教学方法与手段。

专业课教学由企业专家与能手,还有学校老师共同完成。推行“项目引领,任务驱动”的教学模式,充分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发挥教师指导的针对性。以项目引领教学进程,以工作任务为单元组织教学,根据课程内容和学生特点,采取情境教学、项目教学、案例教学、任务教学等多元化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

(3)新建并完善了教学条件,重视实践教学。

据“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的理念,我们必须新建并完善教学条件,重视实践教学。与多家单位签订校外实训基地协议,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制定实训方案,学生可以在学校老师的指导下和企业专家的指导下在校外参与项目,让他们在真实项目中完成课程综合实训和第六学期的顶岗实训。同时我们可以共享企业的实训条件,如K9,ARCGIS等新的GIS软件。

(4)完善了课程评价与考核要求。

课程评价与考核采取评价主体多元化、评价标准多元化的考核评价体系。教学质量考核评价包括:企业评价和学校考核评价两部分。

企业评价由学生顶岗实习单位评价、市场调研、毕业生自我评价。

学校考核主体有:教师、学、学生自我;考核标准有:平时成绩、课内实践成绩、理论考试成绩。

3.师资队伍建设

学校应积极引进企业的各类专业高级人才,充分发挥他们的多专业综合知识和实践经验,为学生传授企业的工作经验,丰富和补充学校师资力量,促进教学效果与企业所需技能的“零距离”。而实现引进企业的各类专业高级人才的最直接做法就是校企合作。同r利用假期多安排教师下企业,参加实践项目,进一步了解行业发展,岗位需求,及时地完善人才培养方案和更新教学内容,更好地调整教学计划,最大限度地提高学生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参考文献:

[1]周伟,袁春.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培养方案修订与特点[J].中国地质教育,2004(4):78-80.

[2]赵中秋.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培养方案修订与特点[J].科教文汇,2013(10):37-38.

[3]袁春,钱铭杰,周伟.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改革研究[J].中国地质教育,2007(1):123-125.

[4]王瑞军.物流管理专业开展现代学徒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J].中国市场,2015(20):172-213.

[5]张阳,王虹.现代学徒制在高职院校人才培养中的实践与探索――基于“双导师”的视角[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4(33):77-79.

[6]周雯雯.现代学徒制师资队伍建设[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5(3):275-276.

篇4

问:为什么制定该条例?

答:土地调查是摸清我国土地家底的国情国力调查,也是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步伐加快,全国土地资源利用状况有了很大变化,但仍存在着土地分类标准不统一、土地信息不健全等问题。因此,通过土地调查,全面查清全国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尤为重要:一是,为科学制订发展战略和规划、促进可持续发展提供依据。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冲突。为保障可持续发展,必须统筹考虑吃饭和建设的问题。搞好土地调查,摸清全国土地利用状况,是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土地资源的基础。二是,为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提供依据。掌握真实可靠的土地数据,既是当前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需要,也是促进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需要,还是把好土地闸门、加强宏观调控的需要。三是,为合理使用土地、优化空间布局提供依据。通过土地调查,查清各类土地使用情况,既可以为节约集约用地打下基础,也能掌握土地利用程度和承载能力,为合理划分主体功能区划提供依据。四是,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理顺土地权属关系提供依据。土地市场是要素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土地调查,弄清农村和城市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有利于规范和发展现代土地市场,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土地调查,保证土地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国务院制定了《土地调查条例》。

问:土地调查的内容是什么?

答:条例规定,土地调查的内容包括以下三项:(一)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二)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三)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

同时,为了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条例还规定,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时,应当重点调查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以便做到对每一块基本农田上图、登记、造册。

问:土地调查采用什么方法?

答:条例规定,土地调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综合运用实地调查统计、遥感监测等手段。为实现全面查清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需要的目标,土地调查需要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同时,《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中明确,充分应用航空、航天遥感技术手段,及时获取客观现势的地面影像作为调查的主要信息源。在此基础上,农村土地调查要实现对每一块土地的地类、权属等情况进行外业调查,城镇土地调查要开展大比例尺权属调查及地籍测量。

问:土地调查采用的地类标准是什么?

答:为了科学划分土地利用类型,明确土地利用各类型含义,统一土地调查、统计分类标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8月10日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国家标准。为了建立权威的土地调查数据规范体系,保证土地调查质量,条例规定,土地调查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统一的技术规程和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制作的调查基础图件。

问:条例对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保证土地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条例对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明确调查的组织保障。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同时,为了加强领导和协调,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地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成立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组织和领导土地调查工作。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中,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国务院成立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

二是,明确调查的专业队伍要求。条例规定,需要面向社会选择专业调查队伍承担的土地调查任务,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组织实施;承担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具有法人资格、有与土地调查相关的资质和工作业绩、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有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等四项条件。

三是,明确调查的人员要求。条例规定,土地调查人员应当具有执行调查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并接受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全国统一的土地调查员工作证。

四是,明确接受调查单位和个人的义务。条例规定,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土地调查人员的询问,履行现场指界义务,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

问:条例对土地调查成果处理和质量控制作了哪些规定?

答:土地调查成果的处理和质量控制,关系到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和调查工作的质量,条例对此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规范调查成果的汇交、统计。条例规定,土地调查成果实行逐级汇交、汇总统计制度;土地调查数据的处理和上报应当按照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有关标准进行。

二是,建立调查成果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调查的各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建立土地调查成果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切实保证调查的数据、图件和被调查土地实际状况三者一致。

三是,建立调查成果抽查制度。条例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土地调查成果质量的抽查工作;抽查结果作为评价土地调查成果质量的重要依据。

四是,建立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制度。条例规定,土地调查成果实行分阶段、分级检查验收制度;前一阶段土地调查成果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下一阶段的调查工作。

问:条例对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和应用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规范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和应用,条例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规范调查成果的公布。条例规定,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土地调查成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

二是,规范调查成果的保存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做好土地调查成果的保存、管理、开发等工作。

三是,明确调查成果的应用。条例规定,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从事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同时,条例还规定,土地调查成果不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调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不作为划分部门职责分工和管理范围的依据。

问:违反条例规定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是确保土地调查数据真实性、杜绝弄虚作假的重要手段,条例对此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明确有关领导的责任。条例规定,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擅自修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强令、授意土地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对拒绝、抵制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土地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5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统一城镇变更地籍调查技术标准、规范操作程序,现将《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

附件: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

1.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健全地籍管理制度,保持地籍资料的现势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内容

变更地籍调查是在初始地籍调查已完成的地区,针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主体和客体及权利义务发生变化的日常性调查。

村庄变更地籍调查参照本细则实施。

变更地籍调查包括变更权属调查和变更地籍勘丈。

变更地籍调查是查清宗地发生变更的合法性,以及变更后的位置、权属、界址、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变更土地登记的需要。

除本实施细则作特殊规定外,变更地籍调查其他要求按初始地籍调查的标准执行。

1.3  实施单位

变更地籍调查的具体工作由县(市、区)土地(国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4  地方补充规定

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对本实施细则某些条款作补充规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1.5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2.准备

2.1  资料的准备

a.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

b.本宗地及相邻宗地地籍档案有关部分的复制件;

c.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见附录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见附录Ⅳ)及指界委托书(见附录Ⅴ);

d.变更地籍调查记事表(见附录Ⅱ)或地籍调查表(见附录Ⅲ);

e.本宗地附近测量控制点及界址点成果(坐标、点之记或点位说明、控制点网图);

f.必要的变更数据的准备(如分割放样元素的计算);

g.调查工具、文具、仪器等。

2.2  发送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

根据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发送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属界址发生变更的,应通知申请者预先在实地新增的界址点上设立界标。

3.变更地籍调查种类

3.1  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宗地的变更调查。包括只发生了土地使用者、土地用途等改变、因行政区划变化引起宗地档案变更等。

3.2  界址发生变化的宗地的变更调查。包括宗地合并、分割及边界调整等。

3.3  新增宗地的变更调查。包括在某一街坊内新增加宗地;城镇范围向外延伸新增加的地籍街坊或街道中有关宗地等。

3.4  旧城改造中变化宗地的变更调查。指由原若干宗地拆迁后变成一宗地,建成后又分割为若干宗地等。

4.检查、审核

4.1  检查变更原因是否与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上填写的原因相一致。

4.2  审核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内容的合法性,如宗地分割、合并,改变用途是否符合有关要求等。

4.3  检查原地籍资料中的内容是否与实地一致。

4.4  检查恢复界址点。

对界址点、界址线发生变化的变更调查,在增设新的界址点前,应利用原宗地草图的勘丈数据及界址点坐标,检查原界标是否移动。如原界标丢失,应用原测量数据恢复界标。对没有发生界址点、界址线变化的变更调查,一般不需要检查界址点位,若需重新测量宗地界址点的解析坐标,亦应根据原勘丈资料检查界标是否移动或丢失,如已移动或丢失,应恢复丢失界标。对已丢失,但变更后是废弃的界址点可不恢复。

如果检查界址点与邻近界址点或与邻近地物点间的距离与原记录不符,则应分析原因按不同情况处理。

a.原勘丈值错误,以新勘丈结果为准;

b.新勘丈值错误,重新勘丈后再分析判断;

c.原勘测值精度低造成的,则用红线划去原数据,填写新勘丈数据;如不超限,则保留原数据;

d.如是标石有所移动,则应使其复位。

界址点检测精度与适用范围见表1.

表1  界址点间距及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间距允许误差

                                                                        单位:厘米

-----------------------------------------

        |  勘丈检查精|  原勘丈  |检查距离与原勘测距离|

  类别  |            |          |                    |        适用范围

        |度(中误差)|  值精度  |    较差允许误差    |

----|------|-----|----------|------------

        |            |          |                    |  城镇街坊外围界址点及

    一  |    ±5     |  ±5     |        14          |

        |            |          |                    |  街坊内明显的界址点

----|------|-----|----------|------------

        |            |          |                    |  城镇街坊内部隐蔽的界

    二  |    ±5     |  ±7.5  |        18          |

        |            |          |                    |  址点及村庄内部界址点

-----------------------------------------

5.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宗地的变更地籍调查

5.1  变更地籍号

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宗地,除行政界线变化引起宗地档案的变更外,所有地籍号不变更。

行政界线变化引起地籍号变更的程序如下:

a.利用变更后的街道、街坊编号取代原街道、街坊编号,在原街道、街坊编号上加盖“变更”字样印章,填写新的街道、街坊编号,将宗地档案汇编于新的街道街坊档案,在原街道街坊档案中注明宗地档案去向。

b.取消原宗地编号,在原宗地编号上加盖“变更”字样印章,在新的街坊宗地最大编号后按顺序编宗地号。

c.取消原宗地界址点号,按新地籍街坊界址点编号原则,编界址点号。

5.2  变更地籍勘丈

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实地调查,不需到实地进行变更调查的,在室内依据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进行变更,不重新绘制宗地草图。

5.3  地籍调查表变更

在原地籍调查表的基础上进行变更。

a.在原地籍调查表内变更部分加盖“变更”字样印章;

b.将变更内容填写在变更地籍调查记事表内;

c.需要到实地调查的,若发现原测距离精度低或量算错误,须在宗地草图的复制件上用红线划去错误数据,注记检测距离,并与重新绘制的宗地草图一起归档,注明原因。

6.界址发生变化的宗地的变更地籍调查

6.1  变更宗地号

无论宗地分割或合并,原宗地号一律不得再用。分割后的各宗地,以原编号加支号顺序排列;数宗地合并后的宗地号,以原宗地号中的最小宗地号加支号表示。如18号宗地分割成三块宗地,分割后的编号分别为18-1,18-2,18-3;如18-2号宗地再分割成2宗地,则编号为18-4,18-5;如18-4号宗地与10号宗地合并,则编号为10-1;如18-5号宗地与25号宗地合并,则编号为18-6. 6.2  新界址点设置及编号

宗地分割或边界调整等增设界址点的,按预先准备的放样数据,确定新界址点并设立界标。也可根据申请者要求,直接在实地设置界标。新增界址点按宗地所在街坊界址点编号原则编号,其它界址点编号不变。

对变更后废弃的界址点,在现场销毁。

6.3  变更地籍调查表

对新形成的宗地须按变更情况填写地籍调查表。

a.在原地籍调查表封面加盖“变更”字样印章,并注明变更原因及新的宗地号;

b.根据实地调查情况,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有关规定,以新形成的宗地为单位填写地籍调查表;

c.新增设的界址点、界址线须严格履行指界、签字盖章手续;

d.对没有发生变化的界址点、界址线,不需重新签字盖章,但在备注栏内须注记原地籍调查表号,并说明原因,同一界址点变更前后的编号如果不一致,还应注明原界址点号;

e.将原使用人、土地坐落、地籍号及变更主要原因在说明栏内注明。

6.4  宗地草图变更

a.在原宗地草图上加盖“变更”字样印章;

b.在原宗地草图复制件上以红色标注变化部分,废弃的界址点、界址线打上“×”,变化的数据用单红线划去,废弃的界址线用红色“×”标记,新增的界址点用红色界址点符号表示,界址线用红实线表示,注明相应的实测距离;

c.现场绘制变更后的宗地草图;

d.原宗地草图复制件归到原宗地档案中,新形成的宗地草图归到相应的宗地档案中。

6.5  变更地籍勘丈

一般采用解析法。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规定的其他方法。属土地出让等对勘丈精度要求较高的,须采用解析法进行变更地籍勘丈。

无论采用何种勘丈方法,均须以地籍平面控制点或原界址点为依据,首先检测控制点及界址点的精度,确认无误后再进行变更地籍勘丈。

a.宗地分割或边界调整等增设界址点的,在不低于原精度的原则下,测量新增界址点的坐标或图解勘丈。

b.宗地合并等不重新增设界址点的,除特殊需要外,原则上可不进行变更地籍勘丈,直接应用原勘丈结果。

7.新增宗地的变更地籍调查

新增宗地属初始地籍调查未建立宗地档案的地块。其变更地籍调查应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进行。

7.1  变更地籍号

a.若新增宗地划归原街道、街坊内,其宗地号须在原街道、街坊内宗地最大宗地号后续编;新增界址点按原街坊编号原则编号。

b.若新增宗地属新增街道、街坊,其宗地号、界址点号须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规定编号,新增街道、街坊编号须在调查区最大街道、街坊号后续编。

7.2  地籍勘丈

采用解析法。若新增宗地已进行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经检查验收后,应利用勘测定界成果完成地籍勘丈。

8.旧城改造中变化宗地的变更地籍调查

8.1  变更地籍号

旧城改造后新宗地号的编号按宗地合并分割的编号原则,用原来的宗地号加支号作为新宗地号。界址点号按本街坊编号原则编号。

8.2  地籍勘丈

对改造的区域,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初始地籍调查的要求进行权属调查,填写地籍调查表等工作,用解析法进行地籍勘丈。

8.3  原宗地档案加盖“变更”字样印章。注明变更原因,在新宗地地籍调查表的说明栏中注明来源。

9.宗地面积变更

面积变更采取高精度代替低精度的原则,即用精度较高的面积值取代精度低的面积值。属原面积计算有误的,在确认重新量算的面积值正确时,须以新面积值取代原面积值。

a.变更前后均为解析法量算的宗地面积变更,如原界址点坐标满足精度要求,利用原界址点坐标计算宗地面积。

b.变更前为图解法量算面积,变更后为解析法量算面积的宗地面积变更,用解析法量算的宗地面积取代原宗地面积。

c.变更前后均为图解法量算的宗地面积变更,对宗地形状未变或宗地合并的宗地面积变更,如两次面积量算差值满足规定限差要求,仍以原面积数据为准;如两次面积差值超限,则应查明原因,取正确值。

对宗地分割的宗地面积变更,如变更后宗地面积之和与原宗地面积的差值满足规定限差要求,将差值按分割宗地面积比例配赋到变更后的宗地面积,如差值超限,则应查明原因,并取正确值。面积量算精度指标见表2.

表2  面积量算精度指标

------------------------

      宗地面积      |        较差限差

      ----      |        ----

      平方米        |        平方米

----------|-------------

  0~100            |          2

----------|-------------

  100~500          |          3

----------|-------------

  500~1000         |          5

----------|-------------

  1000~2000        |          7

----------|-------------

  >2000            |  1/300(相对误差)

------------------------

10.地籍图变更

a.地籍铅笔原图作为永久性保存资料,不得改动;

b.地籍二底图应随宗地变更而随时更改,以保持地籍图的现势性。

发生变更时,先将二底图复制一份(蓝晒或复印),并在二底图复制件上用红色笔标明变更情况,存档备查。也可将一定时间内的变更注记在同一张二底图复制件上,但必须保证一宗地不变更两次。

根据变更勘丈成果或变更宗地草图修改二底图的有关内容,擦去废弃的点位、线条和注记,画上变更后的地籍要素。

篇6

Abstract :In this paper , based on the features of survey about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 the reformation about cost management of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in the railway construction projects in our country has been surveyed and analyzed by theoretical arguments and empirical analysis on the basis of absorbing and digesting the theory and methods on the cost management in the railway construction projects. What’s more , the importance of investigation cost management has been analyzed and evaluated. Most of all , the theory and methods on investigation cost management has been explored and researched.

1  引言

近年,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推动了我国铁路建设的蓬勃发展。在大规模建设的同时,存在着部分项目建设质量不高的现象,各种各样的质量事故时常发生,其中铁路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质量低劣是导致上述质量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对于铁路建设项目,岩土工程勘察即为对地基的勘察工作。地基勘察的目的在于以各种勘察手段和方法,调查研究和分析评价建筑场地和地基的工程地质条件,为设计和施工提供所需要的岩土工程资料。

在工程实践中,有不经过岩土工程勘察工作就盲目进行地基基础方案确定、设计计算和施工以致造成严重工程事故或资源浪费或补作勘察工作的事例屡见不鲜。更常见的是勘察不详或分析结论有误,导致地基持力层选择、基础方案确定不当,以致延误建设工期,浪费大量建设资金,甚至遗留后患,造成工程事故。事实上,对岩土工程勘察造价管理的不科学、不合理是导致部分项目勘察质量水平不高的一大基本原因。相对于铁路建设项目总投资来看,岩土工程勘察的造价所占比例的确不大,但岩土工程勘察质量关系到建设项目决策的正确性,关系到投资估算的准确性,关系到工程设计的安全性和经济性,关系到工程施工的可行性,总之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铁路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环境效益的顺利实现。因此,需要加强对铁路建设项目中岩土工程勘察造价管理的研究工作。

2  现行铁路建设项目中岩土工程造价管理存在的技术问题

2. 1  缺少专门的岩土工程施工定额

目前铁路建设项目中岩土工程施工定额非常粗略,尚没有一套单独完整、具体的岩土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就目前应用最广的灌注桩来讲,套用现行铁路钻孔灌注桩施工预(决) 算定额,显然太粗,不符合实际情况,施工单位要蒙受很大的损失,甚至造成亏损。这就使得工程造价管理不能得到合理的管理和控制,也降低了工程造价管理的权威性。

2. 2  无法实现根据施工对象的不同选择适宜的预算定额

土建施工是以一个具体建筑项目为主要对象,其许多造价影响因素是十分明确的,例如:钢材用量(由设计确定) ,水泥用量由配合比确定,砖石等用量费用有据可依,人员工资等也几乎是一本定数帐目;与土建工程不同,岩土工程的施工对象与整治对象是地层,研究的是地质方法,正是因为地层的隐蔽性、深藏性及岩土的不均匀性,造成工程造价的相对不确定性,如果仍然套用原有土建预算定额,势必误差较大,地层变化越大,总误差也越大,因此造成预算的不准确性,一般土建预算价远远低于岩土工程造价。

2. 3  新技术、新工艺缺少对应项子目

目前的岩土工程施工定额中,新技术、新工艺项目奇缺,具体体现在:

基础工程施工方面,缺少专项子目:预制桩沉桩新工艺振动沉桩法、射水沉桩法等;灌注桩成桩新工艺回转钻孔灌注桩、冲击钻孔灌注桩、旋挖灌注桩等。软弱地基处理工程施工方面,缺少专项子目包括:固结排水(塑料) 插板桩等。基坑及边坡加固工程施工方面,缺少专项子目:抗滑桩、锚桩、护坡(挡土) 桩、挡土墙、钢筋混凝土地下连续墙等。基础托换工程方面,缺少专项子目:树根桩、压入桩等。地下水防治工程施工方面,缺少帷幕灌浆等子目。

3  现行铁路建设项目中岩土工程造价管理存在的体制问题

3. 1  工程合同管理中的索赔制度

目前,由于铁路工程项目大部分为政府投资项目,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政府对其投资项目实施严格的工程合同管理,对承包商提出的索赔采取了严厉的管制,使得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很难取得成功,工程造价不能完全反映施工实际。

3. 2  现行铁路工程造价管理只重视工程造价的审核,忽视工程造价的控制

现行的铁路工程造价管理是一种事后核算型式的造价管理方式,只注重对已发生的铁路建设工程成本进行审核,把造价管理的重点放在造价发生之后,而不是造价发生之前,忽视了对工程造价发生前的预测和控制。这种事后审核的方式只能审核造价的真实性,而不能审核造价的合理性。在这种造价管理方式的影响下,目前大多数的铁路建设工程结算方式,都是采取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的方式。实行按实结算方式时,铁路施工企业就无需承担工程造价超标的市场风险,因此也不会主动为节约造价出谋划策。

3. 3  片面强调计价依据的市场化,忽视计价依据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

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的铁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历来重视实施阶段的造价确定,不重视造价的有效控制。在这种管理方式的影响下,一方面,铁路建设项目前期所需计价依据的缺乏,成为导致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三超”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另一方面,由于将铁路工程造价管理仅限于实施阶段,造成了认识上的错觉,似乎一谈起计价依据的改革就笼统地归结到所谓的企业自主定价和市场形成价格,而不从铁路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的思路出发考虑计价依据的改革。因为只注重实施阶段计价依据的改革,片面强调计价依据的市场化,从而忽视了计价依据在铁路建设项目前期阶段对工程造价的控制作用。

3. 4  铁路工程造价管理缺乏行业统一性

目前铁路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缺乏专门的、一致性的中介组织名称,铁路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也缺乏统一的、规范的造价咨询专业合同。铁路工程造价咨询的收费标准也不统一。更为严重的是,各铁路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缺乏经常的、系统的行业沟通,它们除了在业务竞争时打过照面,基本上没有其他往来,虽然是同行,但几乎不存在沟通,更谈不上相互学习、交流工作经验,从根本上难以系统性地共同推动本行业发展。

3. 5  铁路工程造价管理队伍素质不够高

当前铁路工程造价管理队伍无论政治素质还是业务素质,都还跟不上改革、发展的要求。存在大量无证人员从事铁路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些铁路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洽造价咨询业务后,甚至由原有会计人员、审计人员等其他专业经济、技术人员进行造价咨询服务,而其中相当一部分人员既无概预算员证又无上岗证,从而使得工程造价的准确性屡屡发生偏差。此外,有些造价人员多处任职,有些中介组织持证上岗意识薄弱,迟迟未申报相应资质,严重扰乱了铁路造价咨询市场竞争失序。

4  加强铁路建设项目中岩土工程造价的管理

4. 1  实行定额量、市场价,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

按图纸计算工作量,套用相应的定额的实体消耗量,业主提供经核准的整个工程的工作量清单,发给应邀的承包单位,施工单位根据市场行情、工程的具体特点、施工工艺方法、操作规程、国家的质量规范、招标文件的要求,依据自身的技术装备、人员素质、资金实力、管理水平、生产效率和消耗水平及施工方案等优势报价。

4. 2  尽快规范勘察市场

我国目前铁路建设规模虽大,但岩土工程勘察单位众多,相比来看勘察市场仍是供过于求,导致勘察市场竞争激烈,甚至到了无序竞争的状态,勘察招标投标中压价、让利现象比比皆是。过低的勘察价格迫使部分勘察单位削减勘察工作量以求赢利,其结果是使勘察质量大打折扣。因此,规范勘察市场迫在眉睫,需要加强对勘察造价的科学管理。

4. 3  强化参与工程建设各方的岩土工程造价管理意识

作为勘探单位,应对自己的勘探工作认真负责,有关参数建议值的提出,不能仅凭经验;在保证工程项目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尚须考虑工程项目的经济性。

作为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特别是基础设计过程中,应重视勘探报告中的内客,必要时可征求勘探单位的意见,更不能盲目服从业主的意志,设计的方案要在施工中具有可行性。

作为业主,应高度重视工程地质勘探工作的重要性;特别是对基础方案的选择更应重视勘探报告建议和有关参数的取值,不能仅从工程造价的角度忽视勘探报告的内客。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设计单位,否则,虽然设计可行,但施工没有可操作性,给施工带来极大的困难,甚至工程造价反而提高,同时,对于技术力量较簿弱的业主单位,有必要委托勘察设计阶段的监理单位对设计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4. 4  设立岩土工程造价管理分协会

该分会主要由从事岩土工程研究、设计、施工的专家组成,负责制定岩土工程造价管理的法规和制度,制定统一的岩土工程施工基础定额。要充分考虑施工环境—地质情况、施工深度、施工方法及工艺等因素,不能笼统地按“打桩工程”套用。如大直径灌注桩孔,一定要考虑到地层卵石、漂石、滚石直径的大小;嵌岩深度、岩石可钻性、岩层有无溶洞或暗河;施工动力来源、孔径、孔深、钻头类型、护壁形式及排污等工艺情况。地层分类可借鉴工程勘察取费标准中的分类方法进行分类。

4. 5  加强勘察造价资料的积累与应用

根据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要及时、准确地确定岩土工程勘察造价,就要加强勘察造价资料的积累与应用。应由政府部门牵头,协调有关造价管理机构做好勘察造价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研究并及时公布工作,以保证勘察造价估算依据的典型性、准确性、及时性,维持勘察市场造价水平的相对稳定。

[参考文献]

[1 ]  刘卫东. 岩土工程造价管理有关问题的思考[J ] . 西部探矿工程,2001 , (1) :33 - 35.

篇7

一、目的和意义

我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目的是全面查清全市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开展好我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经济宏观调控,实施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和实施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根本手段;是贯彻落实《物权法》,保障物权人合法权利的基础;是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做大做强省会中心城市,促进福州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

二、目标和任务

(一)目标

按照全国统一技术规程,采用先进技术方法,查清全市范围土地利用状况,掌握各类土地的准确数据;查清全市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状况,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成果;建立和完善我市土地调查、土地统计和土地登记制度;建设市、县两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实现全市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信息化管理与共享服务;满足编制规划、实施土地宏观调控的需要。

(二)主要任务

我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掌握全市耕地、园地、林地、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以及未利用土地等各类用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开展城乡各类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调查,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开展全市基本农田调查,掌握全市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市、县两级的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开展城镇、村庄以外的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是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重点任务。市辖五区及福清市、长乐市、平潭县以1:5000比例尺开展调查,其余县以1:10000比例尺开展调查,查清全市农村集体土地及农、林、牧、渔场每一块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分布等利用状况。我市正在开展的土地利用更新调查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要求的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内容基本一致。各县(市)区要继续推进完成全市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同时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的要求,开展补充调查,做好地类衔接工作,将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成果从现有的土地分类(三大类)衔接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新的土地分类体系(十二大类),逐级汇总各级行政区的各类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2、城镇、村庄地籍调查

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及《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要求,对城市、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农村居民点内部的土地利用状况开展全面调查,查清城市、建制镇、独立工矿、集镇、村庄内部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每宗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等状况;逐级汇总各级行政区范围的城镇、村庄内部各类土地面积数据,包括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用地、住宅用地、开发园区、房地产用地以及村庄内部农村宅基地等土地利用数据。已经开展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工作的县(市)区,应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要求,对已有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成果进行补充、完善。

3、基本农田状况调查

在本次调查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图上,逐片落实经调整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统计汇总出各级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分布、面积、权属等状况,并对每一块基本农田上图、登记、造册。

4、土地权属变更调查

在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基础上,依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有关要求,对我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进行补充调查,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林、牧、渔场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成果,并对宗地权属、面积、界址等发生变化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变更登记。依法调处原历史遗留和本次调查中发现的土地权属争议,调解不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及时依法进行裁决。

5、土地利用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

按照全省统一的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采用GIS软件建立市、县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1)县级土地利用数据库

县级土地利用数据库主要包括:遥感影像数据库,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数据库,基本农田数据库等。

(2)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

在县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基础上,通过整合,建立市级遥感影像数据库、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基本农田数据库。

(3)市、县土地利用数据库网络管理系统

县级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和城镇地籍调查数据库应使用国土资源部测评通过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管理系统和城镇地籍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管理系统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组织开发、管理。通过福建省国土资源网络和数据中心,参与全省土地利用成果数据(包括影像、图形和属性)的交换与共享,实现省、市、县三级土地利用成果数据存储、查询、汇总、更新及汇交的网络化。

6、成果汇总

各县(市)区土地调查获取的各类成果要按规程要求进行接边、汇总与分析,形成市级调查成果,并参与省级接边汇总。

(1)数据汇总

借助数据库技术,按照要求对县级土地调查数据进行汇总;在县级数据汇总基础上,通过接边、整合,形成市级和省级相关数据成果。

(2)图件编制

在县级标准分幅图件的基础上,利用计算机辅助制图等技术,对土地调查图件进行整理缩编,编制不同比例尺、不同要素内容的系列图件成果,主要包括市、县、乡三级不同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件和各种专题图件。

(3)成果分析

利用土地调查结果,开展土地利用状况分析。一是分析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及其变化状况,提出合理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建议;二是分析各类土地数量、分布及其变化情况,预测土地利用变化趋势;三是分析城镇、村庄建设用地数量、结构、分布情况和集约程度,提出挖掘土地利用潜力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建议。

(4)报告编制

编制市、县两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综合报告(工作报告、技术报告、自检报告、成果分析报告)以及专题报告(基本农田状况分析报告,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状况分析报告)。

7、建立成果应用、变化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在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同时,应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成果应用、变化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在全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完成后,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成果管理使用办法,加强土地调查成果应用,充分发挥土地调查成果在国土资源管理和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按照土地调查成果更新制度,继续采用3S(遥感〔R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地理信息系统〔GIS〕)等先进的调查技术手段开展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和成果变更工作,保证成果准确、客观、现势。

三、技术依据、技术路线与技术方法

(一)技术依据

1、《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

2、《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国土资源部2007年)。

3、《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国土资源部2007年)。

4、《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规范》((国土资源部2007年)。

5、《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

6、《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003年)。

7、《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国家土地管理局1993年)。

8、《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国家土地管理局1998年)。

9、《土地分类(试行)》(国土资源部2001年)。

10、《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国土资源部2002年)。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1999)。

12、《福建省县级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技术规定》(福建省国土资源厅2006年6月)。

13、《福建省县级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数据库规范(试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2005年7月)。

14、国家测绘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

15、其他有关土地调查、更新调查、变更调查、土地登记的文件、规定等。

(二)技术路线

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目标要求,按照统一的土地调查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新的土地分类体系,综合应用3S技术,通过全野外调查,采用内外业一体化的作业方法,获取准确翔实的土地利用信息数据,并通过关系型数据库和地理信息系统软件建立土地利用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实现土地利用的信息化和科学化管理。

(三)技术方法

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1)采用遥感技术获取影像数据,制作正射影像图(DOM),作为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底图。

(2)采用全野外调查方法,应用全站仪、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等仪器设备进行新增地物补测。

(3)采用内外业一体化的作业方法,借助GIS软件,依据外业调查信息,在数字正射影像图中直接完成对外业调查信息的转绘和录入工作。

2、城镇、村庄地籍调查

(1)应用数据采集、处理技术开展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在开展1:500、1:1000、1:2000大比例尺的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工作时,应尽可能采用解析法,运用内外业一体化的数据采集与处理技术,以及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全站仪等现代化测量手段,开展土地利用状况及权属调查,准确确定宗地的位置、界址等信息。

(2)充分利用已有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土地勘测定界、大比例尺地形图等大比例尺图件成果,通过调查和数字化手段,完成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工作。

3、基本农田状况调查

以省国土资源厅验收通过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件为底图,借助GIS软件将基本农田资料上图、建库。

4、土地权属变更调查

将已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套合到正射影像图中,制作土地权属变更调查工作底图;按照有关要求,通过实地调查,获取土地权属变更信息;采用内外业一体化方法,完成调查信息的转绘;整理、编制土地权属变更调查成果。

5、土地利用数据库与管理系统建设

(1)采用空间数据库和大型关系数据库技术,存储各类土地调查成果数据,实现空间数据与属性数据、多源影像数据及其他非空间数据的一体化管理。

(2)建立市级数据中心,利用全省国土资源广域网,形成上下互联的土地利用数据管理与服务体系,为日常管理、信息和社会化服务提供统一的土地利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展土地利用信息更新、交换与共享服务。

四、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

通过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取得一系列土地调查成果,主要包括:数据成果、图件成果、文字成果和数据库成果等。

(一)数据成果

1、市、县、乡、村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等各类土地面积数据;

2、市、县、乡、村基本农田面积数据;

3、市、县、乡、村不同坡度等级的耕地面积数据;

4、市、县、乡、村飞入地面积汇总数据;

5、市、县、乡、村海岛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汇总数据;

6、市、县、乡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汇总数据;

7、市、县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等用地情况汇总数据。

(二)图件成果

1、各县(市)区外业调绘原图及外业成果图;

2、各县(市)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件;

3、市、县、乡土地利用现状图件;

4、市、县、乡基本农田分布图件;

5、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成果图件;

6、土地权属界线调查底图及成果图件;

7、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图集。

(三)文字成果

1、相关记录簿册

(1)外业调查记录手簿;

(2)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争议原由书及相关文字记录;

(3)相关修改情况记录。

2、综合报告

(1)市、县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报告;

(2)市、县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报告;

(3)市、县第二次土地调查自检报告;

(4)市、县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分析报告。

3、专题报告

(1)市、县基本农田状况分析报告;

(2)市、县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状况分析报告。

(四)数据库及管理系统成果

1、市、县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

2、市、县多源、多分辨率遥感影像数据库;

3、市、县基本农田数据库;

4、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5、市、县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管理系统。

五、工作进度安排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及《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市应于2008年上半年基本完成全市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任务,至2009年底基本完成全市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工作任务。具体安排如下:

1、2007年6月-7月

(1)开展我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准备工作,成立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福州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方案》,各县(市)区成立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编制县(市)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方案;

(2)开展业务培训与宣传;

(3)加快县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进度;

(4)开展全市土地权属变更调查工作;

(5)县(市)区开展城镇、村庄地籍调查的有关准备工作,包括本辖区已有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资料的收集和分析。

2、2007年8月-12月

(1)基本完成全市县级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外业工作;

(2)基本完成全市土地权属变更调查工作;

(3)完成基本农田现状分析工作;

(4)开展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试点工作。

3、2008年1月-4月

(1)全面完成县级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

(2)完成市级土地调查数据接边汇总及分析工作;

(3)完成市、县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4)完成市、县级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等用地情况汇总;

(5)完成基本农田上图、建库任务;

(6)完成市、县土地利用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建设;

(7)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验收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不含城镇、村庄地籍调查)。

4、2008年5月-2009年12月

各县(市)区继续全面开展城镇、村庄地籍调查;2009年底前全面完成城市建成区、县城所在地建制镇的地籍调查。

六、组织实施

(一)组织保障

1、领导机构

为保证我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福州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环保局、统计局、海洋与渔业局等单位一名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市民政局、农业局、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各一名业务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审定实施方案、经费安排和重大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

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各负其责,确保我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全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相关成员单位应积极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开展工作,及时提供相关适用资料。市民政厅负责提供各级民政勘界相关资料;市建设局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建设、规划相关资料;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提供海域勘界相关资料。

2、职责分工

市政府负责全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包括:

(1)制定全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方案;

(2)检查督促各县(市)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

(3)对各县(市)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进行预检,督促有关单位按照省级检查、验收意见和市级预检意见整改到位;

(4)全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和上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包括:

(1)制定本县(市)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方案和技术设计书;

(2)组织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对作业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

(3)对本县(市)区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进行自检,上报市预检、省验收,按照省、市级检查意见完成整改工作。

(二)宣传培训

各级政府要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大力宣传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重要意义,报道调查内容及工作进度,宣传典型经验及做法,提高全社会对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培训工作,积极组织县(市)区参加省国土资源厅的培训,并根据福州市实际情况开展业务培训,通过各种形式对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和专业队伍的技术骨干开展土地调查规程、规范等方面的培训,确保我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技术保障

1、严格选择技术队伍

按照《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要求,选择有土地调查工作经验并经过省国土资源厅资格审查的专业队伍,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承担我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任务。同时还应根据各专业队伍的生产能力,确定其能承接的任务数量,确保生产单位能按时保质完成所承接的土地调查任务。

2、建立严格的检查验收制度

各地应严格按照《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检查验收办法》,做好检查验收工作。主要措施如下:

(1)实行调查成果分阶段检查制度。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检查验收分三个阶段进行,即试点验收、外业验收、内业验收暨总验收。各县(市)区外业调查工作必须采用先试点后铺开的方式,试点外业成果验收合格后,方可全面开展外业工作;外业成果验收合格并对验收存在的问题全面整改到位后,方可转入内业工作;内业工作完成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调查成果总验收。

(2)实行严格的分级验收制度。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省级汇总成果进行验收的要求,我省采取省、设区市、县分级负责检查验收的办法,县级土地调查成果由县级自检,市级预检,省级组织验收。

(3)实行一票否决制。在对我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进行检查验收时,实行“一票否决制”,即在检查验收时,发现人为篡改土地调查成果的,检查验收不通过,调查的所有成果必须按步骤重新进行核实、修改;若连续三次发现同类性质问题的,该成果不予验收,同时要追究主要当事人的责任。

(四)经费保障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承担的工作任务共同分担。各级政府要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积极筹措资金,将调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从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列支,确保土地调查任务按时保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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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土资源大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国土资源综合调查评价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四条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必须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确定年度经费总预算;

(二)确定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原则;

(三)核批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

(四)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土资源大调查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编制国土资源大调查规划,提出年度项目立项指南,确定年度项目立项计划;

(二)提出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建议;

(三)对重大项目和组织实施单位承担的项目组织审查论证和验收;

(四)会同财政部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国土资源部所属有关事业单位为国土资源大调查组织实施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国土资源大调查计划的组织实施及项目日常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按照国土资源大调查规划和年度项目立项指南,组织编制项目计划建议,编报项目经费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建议;

(二)组织项目论证、评估、评审,组织项目招投标;

(三)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的要求汇总报送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四)受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委托,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的具体实施。具体职责如下:

(一)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及经费支出概算;

(二)负责项目实施及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与组织实施单位签订的项目合同或协议,提交项目成果及相关资料;

(四)接受有关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九条组织实施单位及其直属单位直接承担的项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

第三章项目预算管理

第十条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国土资源的需求以及国土资源大调查规划,会同财政部在确定年度项目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基础上,制定并年度项目立项指南。

第十一条根据年度项目立项指南确定的范围和要求,各项目申报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含经费支出概算报送组织实施单位。

项目申报单位隶属于地方的,应将项目可行性报告送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再报送组织实施单位。

第十二条组织实施单位组织由技术和经济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评估或评审。

组织实施单位及其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由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论证。

对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项目,由国土资源部或组织实施单位组织招投标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组织实施单位组织审查的项目,由组织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立项论证及项目招标结果,编制年度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计划及项目经费预算建议报送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对组织实施单位报送的项目计划及项目经费预算建议审核后,连同经审定的组织实施单位及其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计划及项目经费预算汇总编制年度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计划,提出年度项目预算建议报送财政部。

组织实施费预算由组织实施单位编报并经国土资源部审定后,由国土资源部单独向财政部报送。

第十四条财政部对国土资源部报送的各项用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进行审核后,按项目承担单位预算管理渠道批复下达项目预算。

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经费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项目预算中需要进行政府采购的支出,应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纳入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按有关规定组织采购。

第十六条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年度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经费预算,以及国土资源部下达的年度国土资源大调查计划,组织实施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

第十八条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研究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规范预算编制和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立项指南,项目及承担单位,项目经费预算以及提交的项目成果,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应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包括项目费和组织实施费,按项目核算成本费用。

第二十一条项目费是指开展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主要包括:人员费、专用仪器设备费、能源材料费、外协费、用地补偿费、差旅费、会议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人员费,指直接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财政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专用仪器设备费,指项目实施所必须的专用仪器、设备、野外应急装备等购置费。已由其他资金安排购置或现有仪器设备已能满足项目工作需要的,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用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购置的专用仪器设备,必须登记入账,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实施直接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及动力、专用管材、低值易耗品等费用。

外协费,指项目实施所必须的外协测试、施工、加工、软件研制以及租赁费用。

用地补偿费,指因项目实施过程中占用土地需支付的临时性设施拆建费、临时性土地占用费、青苗树木赔偿费等。

差旅费,指为项目实施而进行的国内调研考察、出野外工作等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实施有关的专题研究、学术会议的费用。

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管理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预算的5%。

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其他费用。此项费用应严格控制在与项目实施有关的支出范围,在编制预算时应细化到具体内容。

以上各项费用,国家有开支标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组织实施费,指组织实施单位为了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评审、评估或招标,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对项目进行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经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预算核定的额度内,按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对项目进行成本核算,不得虚列、多提、多摊费用;不得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用于弥补单位事业费不足;不得建立各种基金。

第二十四条下列费用不得列入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经费:

(一)应由事业费、基本建设资金、其他专项资金开支的费用;

(二)各种奖金、福利和社保支出;

(三)归还贷款本息;

(四)投资性支出、捐赠及赞助;

(五)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

(六)与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五条项目工作结束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项目验收。在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项目验收委员会成员中应包括财务专家。

项目验收结果应及时报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对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八条组织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建立项目跟踪反馈制度,及时处理和纠正项目经费使用中的问题。重大事项要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报告。

第二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及专家委员会等有关人员在项目论证、评估、评审、招标、管理中弄虚作假、、和泄露机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调整项目预算、终止项目、收回已拨项目经费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列项目及虚列支出的;

(二)擅自转包项目、改变项目设计、调整项目经费预算的;

(三)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四)随意转拨项目资金的;

(五)项目完成后未及时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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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地籍测绘;国土资源管理;土地执法;3S

引言

土地资源是我国经济发展以及人民生存的重要基础,为了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必须开展地基测绘工作,确保国土资源得到合理的使用和有效的管理。

1地籍测绘及其与国土资源管理的关系

地籍指的是对土地的位置、数量、质量、权属、面积和用途等基本状况的资源进行反应,地籍测绘指的是在土地权属调查的基础上,对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属、位置、数量、质量和利用状况等信息进行测绘,从而建立起地籍测绘图、表、册及地基数据库。地籍测量不同于一般地形测量,由于其成果是土地登记的重要依据,因此它是一项具有法律性质的测绘工作。地籍测量与基础测绘和专业测量有着明显不同,其本质的不同表现在凡涉及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利的测量都可视为地籍测量,具体表现如下:①地籍测量是一项基础性的具有政府行为的测绘工作,是政府行使土地行政管理职能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政性技术行为。②地籍测量为土地管理提供了精确、可靠的地理参考系统。③地籍测量具有勘验取证的法律特征。④地籍测量的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土地法律的要求。⑤地籍测量工作有非常强的现势性。⑥地籍测量技术和方法是对当今测绘技术和方法的应用集成。地籍测绘是国土资源管理中的一项基础性和前期性的工作,必须充分的利用现代测绘技术做好地籍测绘工作,充分和全面的利用现代地籍测绘技术和成果能够为国土资源管理提供可靠的服务和保障。随着国土资源信息化管理的建设,地籍测绘成为实现国土资源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证和基础工作。

2地籍测绘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应用

2.1土地利用调查

我国土地资源的基本特点就是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的短缺问题会对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产生巨大的阻碍,地籍测绘为国土资源管理提供了重要的辅助作用。土地利用调查是测绘技术对国土资源管理的基本应用表现,利用GPS定位、遥感数据等方面获取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由数据、图件和影像等方式完成土地分析工作,对土地调查工作具有一定推动作用。结合相关管理标准,通过收集到的数据进行科学方式处理,进而制定统一的国土资源管理信息数据记录,及时更新和替换土地利用信息,这也是测绘技术最根本的优势所在,对土地资源的现状分析具有实际意义。

2.2土地规划设计

地籍测绘技术还被应用在土地规划设计中,通过地理位置、价值成分、分布情况对其开展土地规划工作,将土地信息、数据图件、基本资料等方面完成呈现在设计内容中,让调查者能够一目了然的掌握土地信息。对于土地规划设计,[2]在土地性质、数量、质量等方面,需要利用科学合理的布局方法,秉持“清晰直观”的建设理念,将土地信息准确度延展至最大化,实现土地规划更具价值效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明确表示,土地规划设计的制图绘制工作需要秉持“合理、长远”的观念,通过量化数据和信息模拟分析,可适当建立土地资源分布模型,为土地实际利用情况进行优化整合处理,保障土地规划设计科学化和价值化发展。

2.3土地勘测定界

土地勘测定界就是将土地征收、划拨、转用、开发和整理等相关作为基础,对规定范围中的土地实现实地界定,同时对界址位置和用地面积等进行确定。我国目前的土地勘测定界以“外业调查、外业测量、内业整汇、归档阶段”为主,利用GPS和PTK对其进行详细定位工作,利用流动站的实时监测系统对其实行分析对比,为土地勘测定界提供精度保障。在国土资源管理中,土地勘测定界是以土地划分范围为关键性依据的,依据《土地勘测定界规程》,对用地审批、土地测绘、权籍调查等工作进行实时管理,为土地勘测定界工作程序提供中间环节支撑服务体系。

2.4土地执法巡查

地籍测绘在国土资源中的应用中土地执法巡查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与土地使用动态直接挂钩。在土地执法巡查汇总,利用测绘技术的优越性,结合RS技术的遥感影像作用,对土地实际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对于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和制止,保障土地执法巡查工作的全面性。将GPS定位系统和PDA技术有机结合,全面了解土地利用情况,形成“精准定位、高校服务、层次管理”综合管理手段,为现代化测绘基准提供体系保障。

3地籍测绘的发展趋势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遥感(RS)、地理信息系统(GIS)以及全球定位系统(GPS)技术(合称“3S”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为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改革提供了新的思路与方法。本文针对当前土地变更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土地变更调查与“3S”技术之间进行衔接分析,提出了面向土地变更调查“3S”集成系统构建方法,介绍了依据文中所提集成模式研制开发的土地变更调查应用原型系统及其应用效果,最后展望了该系统在新一轮土地调查中的应用前景。

3.1“3S”技术与土地变更调查衔接分析

通常将传统的土地变更调查分成下面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前期准备阶段,包括变更证据收集,土地变更调查外业工作底图、表格和测量工具的准备;第二阶段为外业调查阶段,应用测量技术和调查基础资料,将境界、土地权属界线、线状地物和变更图斑补测到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底图上,并加以图斑属性注记,同时填写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记录表;第三阶段是成果整理阶段,即内业进行图斑变更、面积量算、统计汇总和编绘成图。从目前技术发展看,3S技术可以为土地变更调查提供技术基础。

3.2“3S”集成系统体系结构

面向土地变更调查的“3S”集成系统(简称“3S”集成系统)指运用遥感、全球定位系统和地理信息系统领域的理论、技术和方法,开发与传统土地变更调查业务流程相衔接的实用化软、硬件系统,建立适合不同区域和不同调查比例尺的应用模型,实现变更调查全流程或关键环节作业的数字化、自动化、智能化和数据传输网络化的一种技术系统及与其相适应的组织模式。该系统是一个规模庞大、技术十分复杂且跨度很大的系统,从理论和技术方面来看,包括技术系统、集成模式和组织模式等。

3.3土地变更调查“3S”集成应用系统原型

土地变更调查“3S”集成应用系统原型是在国土资源部“十五”科技专项计划《土地变更调查现代技术集成应用示范项目》资助下完成,系统研发以图形图像学、人工智能、软件工程等理论方法为基础,跟踪“3S”技术、空间数据引擎技术(SDE)、数据压缩技术及元数据等技术发展前沿。系统由基于GPS土地变更调查信息采集与处理系统、基于RS的土地变更调查数据获取及处理软件系统和基于GIS土地变更调查信息处理与管理系统三个子系统组成,子系统间通过数据流实现协同工作,即系统采取松散型耦合。

4结语

综上所述,地籍测绘是国土资源管理中的基础性的工作,地籍数据是土地管理的基础性数据,国土资源管理必须充分的认识到地籍测绘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地籍测绘基础性工作。地籍测绘在国土资源中得到了非广泛的应用,主要以“土地利用调查”、“土地规划设计”、“土地勘测定界”和“土地执法巡查”为典型代表。结合当前测绘技术的不断发展创新特点,在保障现代测试技术可靠性前提下,不断引进新型测绘技术,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具有实质性帮助,也能不断改进测试技术对其管理的实际举措。测绘技术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应用,对土地资源格局的全面发展具备实际作用,在未来的改革工作中,相关部门需要在此基础上不断创新改革测绘技术,推动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黄小雨.国土资源管理中地籍测绘的作用分析[J].神州,2016(12):97.

[2]蔡庆生.地籍测绘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核心地位探索[J].中华建设,2014(6):9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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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积极推进政务信息网上公开与网上受理业务

##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一级域名:,先期租用800m的空间,通过主机托管,使网站更加高效稳定。我局专门设立网站管理员,对内协调各业务科室,对外协调网站服务部门,使我局网站最终作到架构合理、网页美观、协调一致、功能完善、便民利民。

目前我局的电子政务主要是基于我局的城镇地籍信息系统土地登记工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我局全力推行电子政务系统,实现了阳光行政、程序行政。在办证大厅,墙上有电子大屏幕进行政务公开。大厅内设有一台触摸查询屏。在填单区,存放有各种《办事指南》,指南上有查询电话及查询网址,依靠现代技术,实现了全方位的政务公开。

二、建成了##湾城区地籍数据库信息系统

投资近200万元建成了##湾城区地籍数据库信息系统,今后将逐步实现全市各区政府所在地的全覆盖。从二七年七月开始全国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具体到我市主要是两个方面的内容,即:1:1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与1:1000城镇地籍调查,并在以上调查的基础上构建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与城镇地籍信息库。该项目的完成为我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土地定级估价,企事业单位清产核资,房改售房,城市建设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发挥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但随着城市建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城市土地的变更日益频繁,传统的管理方式已难以满足现代城市发展对土地管理的要求,同时社会科学水平的进步和信息时代的来临,也要求土地管理更进一步向力度、深度和广度方向发展。为适应土地管理的需要,实现地籍管理现代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建立地籍信息系统是必不可少的技术保证,因此,我局在20__年委托内蒙古乔泰国土勘测技术有限公司首先对##湾区进行了全面的地籍变更调查,共完成调查区面积29.5平方公里,调查4个街道135个街坊,21545宗地,14063户楼房分割登记;建立了##湾区四等gps控制网,控制面积63平方公里,从而建立起了完善的##市##湾区地籍管理信息系统。通过近二年的运行,发现系统运行稳定,能够完成土地登记和日常地籍管理工作,使##湾区地籍管理水平更上一个新的台阶,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为使##市地籍管理摆脱传统的管理手段和人工作业方式,实现现势、准确、科学、高效地管理地籍信息,提高规划土地管理的工作效率和地籍信息的使用效率,为政府决策提供详实可靠的基础资料,实现快速土地动态监测以及更好地为社会各领域提供信息,我局决定在##市##湾区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建设##市##区、##区以及千里山、南大滩、西来峰工业园区和滨河小区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计划调查区面积94平方公里。具体内容为:一是建立##市三区c级gps控制网和各区的d级gps控制网,由于##市呈南北狭条状,测区最北端的千里山工业园区至最南端的西来峰工业园区55公里,东西宽21公里。这样,三区可建立同一独立坐标系统,精度满足投影变形要求。二是权属调查完成测区范围内的权属调查工作。三是地籍测量,完成调查区范围内的地籍测绘工作。四是建立地籍数据库,将权属调查的属性数据与地籍测绘的图形数据录入数据库,建立拓朴关系,完成##市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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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国民经济发展

一、土地调查

在土地资源管理工作中,土地调查是最基础的一项工作,它实施的主要目的是对土地资源和利用状况进行全面地调查,从而使掌握的土地基础数据更为真实和准确。在《土地调查条例》的基础上,提出了国家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每十年进行一次全国土地调查;依据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每年进行土地变更调查。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开始实施到现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不止一次强调“调查数据务求真实、准确,要尽可能整合各项检查需求,一次调查兼顾多方面工作”、“要把监管事项,诸如土地违法、占补平衡、增减挂钩、矿业权管理、地质环境等

尽可能整合进去,“一并开展”、“尽可能反映多方面管理业务信息,并与‘一张图’建设和‘批、供、用、补、查’等监管衔接”。所以,之后在变更调查、调查成果的要求上也日益提高,成果也得到了越来越大的应用范围。

当前,调查成果应用已经开始逐渐多元化,不仅可以在国土资源管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为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建设用地审批、耕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提供基础支撑,促进国土资源的科学管理,而且也可以在林水、农业等非国土资源管理领域中发挥一定的作用,是国民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决策依据。在应用过程中将自身的新特点体现出来,与此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新问题,需要在今后的调查要求、调查机制以及业务衔接上不断改进和分析。如,土地调查和百姓生活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其中一项最为重要的内容就是将全国城乡各类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调查清楚,这样的话,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就会得到有效地促进。要全面开展土地权属调查,明确土地权属界线,这与土地权利人的参与、配合有着密切的关系。要在相邻土地权利人的共同指界前提下,将土地权属协议书进行签订,只有这样,土地界线才能够得到最终确定。这一次的调查成果,还会成为下一步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基本依据和条件,为依法明确土地产权归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从这个层面上讲,土地调查和百姓生产生活之间的关系是尤为密切的,对于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而言也是尤为重要的。依据《总体方案》要求,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要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状况进行全面查清,对各类土地权属争议进行及时调处,全面完成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明确农民合法土地权益。

二、第二次土地调查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1.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土地调控、保证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将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进行了解和掌握,在科学发展观落实的基础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并且也是有效管理土地的重要依据。

2.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农民权益、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开展,可以对全国耕地的数量、分布进行全面地掌握,基本农田状况调查工作的开展,可以上图、登记上证、造册基本农田,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过程中发挥基本性的作用,是监督、考核各地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目标完成情况、保障国家粮食生产能力的重要内容。

3.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和严格管理土地资源的重要支撑。应用遥感等先进技术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全面获取准确、可靠的土地利用数据和图件,为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土地登记、土地规划、土地开发整理等各项土地资源管理业务提供可靠的基础支撑和全面的服务,才能不断提高土地管理水平,提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执政能力。

三、做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应用的几点建议

1. 改革土地调查制度提高数据可靠性

以前,土地调查是通过县政府组织进行实施和开展的,按照一级级的方式逐渐汇报。受到地方政府的干扰,土地调查数据的可靠性得不到保障,这对于国家粮食安全保障的宏观决策会有不良影响。若是新一轮土地调查还是由县政府组织实施,那么行政干扰必然会出现,土地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基本上难以得到保证,所以,改变现行的土地调查统计制度是很有必要的。改革的思路是,土地调查通过省级政府作为实施的重要组织,与地方政府相互配合,土地调查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是通过省、县政府进行负责。

2.调查成果信息化系统化提高应用效率

目前的调查成果需要采用现代网络技术,建立先进、高速、大容量的全国土地利用信息管理、更新的网络体系,实现各级互联、内外交换的信息服务与数据交换,为日常管理、信息和社会化服务提供统一的土地资源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土地信息传输、交换、共享及社会化服务一体化,为土地管理、政府决策和各类社会经济活动提供准确快捷的信息服务。调查成果的信息化为高效、多用途使用土地调查成果提供更加快速便利的手段,使土地调查成果应用的深度和广度大大提升。

参考资料:

[1]黄葛炎 龙 青:查清土地家底 服务经济社会――广西第二次土地大调查首期培训班侧记[J].南方国土资源. 2007(08).

[2]宋建国: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 切实搞好第二次土地调查[J].青海国土经略. 2009(01).

[3]统一思想 明确目标和任务 采取有力措施 确保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圆满完成――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四连在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会议上的讲话[J].国土资源导刊. 20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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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是国务院部署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自2007年7月1日全面部署启动以来,各地认真组织,扎实推进,调查工作总体进展顺利。但还存在工作进展不平衡、少数地区调查工作进展滞后、对上报土地调查数据有顾虑等问题。上述问题不解决,将直接影响下一步工作的进度和质量。为按时、保质完成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取综合措施,整体推进工作

各地要按照第二次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认真总结*年工作,以按照时限、全面完成、保证质量为重点,制订2009年具体工作计划和安排。要针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采取综合措施,突出重点,整体推动工作。部建立动态通报制度,根据各地确定的工作时限,定期通报地方外业调查、数据库建设、成果核查等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对工作进度缓慢的地区,部将进行重点督导和检查。

对于地方在土地调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部将组织力量,及时进行实地会商解决。对于经通报和督导后,整改措施不到位、组织不力、工作进度仍然滞后的,部领导约谈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约谈后改进仍不明显的,国家土地总督察约谈该省(区、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组长。

二、统筹协调,按要求分步骤完成任务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38号)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目标任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地在全面推进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统筹协调,重点抓好农村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以及城镇各类专项用地面积统计,保证部2009年底前汇总全国土地利用数据,按时向国务院上报汇总结果。对城镇内部土地调查,各地要按照统一部署,分步实施,有计划地推进。

三、明确政策,据实上报土地调查数据

各地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分类标准,依据土地利用现状进行地类认定。对使用耕地开垦费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增加、已经在耕种且没有用于占补平衡的耕地,必须依法作为耕地如实调查统计,可以按照耕地指标储备管理的要求,用于今后的耕地占补平衡。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果显示耕地增加或减少较多的省(区、市),部在确定省级耕地保护目标时,不增加或减少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等指标数量。国家向各省(区、市)下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数额,依照经部确认的该省(区、市)第二次土地调查耕地数据计算。

四、主动服务,加强土地调查成果应用

各地要按照“边调查、边应用”原则,主动服务,及时将经审核确认的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应用到国土资源管理各项工作中。各地要将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统筹考虑,提高修编工作的科学性。县(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要以经国家确定的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及政策为依据,校核规划修编基数。省(区、市)报批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承诺该省份确保完成第二次土地调查各项任务的时限。

2010年1月1日起,土地管理各项工作必须以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果及政策为依据。各级建设用地报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立项等工作,必须以国家确认的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及政策为基础依据。

五、严肃法纪,坚决纠正和查处在土地调查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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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监察工作,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及时、准确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监察,是指国土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的执法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是本市土地监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土地监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法律、法规授权的土地监察工作。

    第四条  计划、建设、规划、农林、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和公安、行政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国土管理部门做好土地监察工作。

    第五条  土地监察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章  土地监察职权与管辖

    第六条  国土管理部门行使下列土地监察职权:

    (一)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调查处理土地违法案件;

    (二)依法制止土地违法行为;

    (三)对土地违法行为和土地侵权行为依法施行行政处罚;

    (四)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和单位主管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法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七条  国土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的违法批地行为,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公告,宣布批文无效,注销土地使用证。

    条八条  市国土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案件:

    (一)有重大影响的土地案件;

    (二)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管理部门交办的土地案件;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县的土地案件;

    (四)涉外土地案件;

    (五)区、县人民政府超越批准权限等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案件。

    第九条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案件。

    乡、镇人民政府管辖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处罚的土地案件。

    第十条  上级国土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国土管理部门管辖的土地案件,也可以将土地案件交下级国土管理部门查处,并对案件办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下级国土管理部门对上级国土管理部门交办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认真查处,并及时将查处结果向上级国土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国土管理部门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调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国土管理部门决定。

    第三章  土地监察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二条  国土管理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建设用地行为;

    (二)建设用地审批行为;

    (三)土地开发利用行为;

    (四)土地权属变更和登记发证行为;

    (五)土地复垦行为;

    (六)基本农田保护行为;

    (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国土管理部门对下级国土管理部门制定的与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责令其修改或者向下级人民政府提出撤销的建议。

    国土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建议;必要时,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责令修改或者撤销的建议。

    第十四条  国土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国土管理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消极执行的,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履行。对下级国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有权提出处理意见,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立案和调查

    第十五条  国土管理部门受理土地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报人。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案件,国土管理部门应当立案: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三)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第十七条  国土管理部门受理的举报案件,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并将举报信函或者笔录移送给有权处理的机关。

    第十八条  在调查处理土地案件的过程中,承办人、主管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当事人及调查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案件承办人是否回避,由主管领导决定。

    第十九条  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及时调查。收集、调取的证据范围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调查笔录、视听资料、勘验笔录、鉴定结论。

    案件承办人员可以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询问应当制作笔录,案件承办人员和被询问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案件承办人员有权进入现场并使用勘验仪器进行勘验。勘验现场应当制作勘验笔录。

    第二十条  土地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土地监察人员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

    不按前款规定行使职权的,被监察人员有权拒绝接收监察。

    第五章  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国土管理部门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对仍在继续违法行为的,应当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国土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制止。

    对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对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

    第二十二条  国土管理部门依法采取查封设备、建筑材料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查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0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三条  国土管理部门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向当事人发出《查封决定书》。

    第二十四条  被查封的设备、建筑材料,国土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保管,保管费由被查封人支付。国土管理部门查封错误的,保管费由国土管理部门支付。造成被查封人经济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赔偿。

    第二十五条  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的案件,经国土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六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国土管理部门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二)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发出《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三)依法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按人事管理权限向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追究刑事责任建议书;

    (四)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举报不实或者证据不足的,发出《撤销立案决定书》,立案予以撤销,重大案件的撤销应当报上级国土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国土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八条  国土管理部门向当事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交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人或收发部门签收;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交其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签收。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文书留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住所,即视为送达。

    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国土管理部门可以登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九条  国土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国土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国土管理部门作出的查封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查封决定书》、《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察,并及时调查处理。

    行政监察机关接到国土管理部门移送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书,应当按管理权限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国土管理部门。

    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二条  对检举、揭发土地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国土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国土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国土管理部门在行使土地管理职责中,有违法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阻碍土地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土地监察人员在监察活动中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由主管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国土管理部门及其监察人员,在监察工作中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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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宗地统一编码工作,相信国土资源系统的工作人员都会觉得陌生。它是在新形势、新时期下实施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提高国土资源管理准确性、科学性,满足国土资源信息化管理需求,促进土地统一登记的有效手段。2012年、2013年连续两年进入国土资源部年度重点工作,受到了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的高度重视。

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改革创新工程,它是在怎样的背景下出现的,有着怎样意义和效用,在湖南省的进展情况如何,本文试图为你解开这些疑点,真实、全面地展现宗地统一编码工作。

国土管理新形势推动宗地统一编码

宗地统一代码是在地籍信息化、城乡地籍一体化及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大背景下提出的。宗地统一代码存在于土地调查、土地登记、土地确权等地籍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是地籍信息的桥梁和纽带。通过宗地统一代码标识关联信息,实现对电子文件的归档、查询、共享和服务等管理工作。

长期以来,我国的宗地编码分别采用城乡两种不同编码方式,即农村采用“县级行政代码+乡镇+村+宗地号+宗地支号”的方式,城镇采用“县级行政代码+街道+街坊+宗地号+宗地支号”的方式。

城乡不同的编码方式,在构建城乡地籍一体化管理体系的过程中,容易导致宗地编码出现重复或者空白。特别是在城乡结合部,难以做到宗地编号与实地的一一对应。各地在地籍数据库建设实践中,对编码规则的执行中也各不相同,导致目前各地的宗地编号形式多样,不尽统一,难以实现全国地籍城乡统一的信息化管理。

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各地行政区划调整较大,尤其是乡镇一级调整变得频繁。以乡级行政区划为基础的地籍号,在实际工作中很难保持稳定,进而影响到国土资源的有效管理和保护利用。

更为重要的是,现行的编码模式,无法体现宗地的权利归属和权利类型,无法发挥土地权属的核心优势,不利于维护土地产权人合法权益。

基于此,前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曾多次指出,要加快开展全国统一的宗地编码实施工作,让全国每宗土地都有一个唯一的“身份证号”,实现全国宗地编码的标准化,满足国土资源信息化管理的需求。

2011年5月,在国土资源部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汇总暨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部署会议上,王世元副部长提出加快推进全国宗地统一编码工作。在开展全国宗地编码研究的基础上,国土资源部逐步形成了《宗地编码规则》初稿,并完成了试点方案的编制。根据试点方案要求,天津、辽宁、上海、四川、广西、海南、宁夏及深圳市这8个各具特色且地籍工作基础较好的试点地区,将以二次调查数据库和已建立的城镇地籍数据库为基础,按照宗地编码规则,有针对性地选取2~3个县(区),采取对比试验方法,对辖区内全部宗地进行统一编码,重点检验编码规则的科学合理性。2012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全国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实施方案》(国土资发〔2012〕4号),要求各地划分地籍区,启用宗地统一代码,开展省级示范区建设,加强地籍信息化建设,推动了我国宗地统一编码工68作的进一步发展。

湖南省宗地统一编码注重结合省情

在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下,湖南省启动了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湖南省的宗地编码工作是在深入研究湖南地籍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充分结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推进情况,以省级示范点建设为引导,在充分继承现有的工作基础上推进的。

湖南省国土资源规划院土地调查所的刘华平告诉记者,相对于天津、上海、辽宁等16个试点省市,湖南地籍管理尤其是宗地统一编码工作还有一定的差距。比如江苏省在二次调查中全面采用1∶5000航测影像,同步完成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权属调查,地籍工作经费充足,农村集体所有权宗地统一编码工作已经完成;海南省在二次调查结束后就开展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相关经费由省财政安排。

为了更好地契合省情,湖南省国土资源规划院编制了《湖南省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实施方案》,强调湖南的宗地统一编码主要做好五项工作:科学划分地籍区和地籍子区、设计各县(市)编码转换规则、推广编码成果应用、创建省级示范区、推动地籍信息平台建设。

刘华平表示,在设计技术方案时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充分考虑各地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工作基础和信息化建设水平差异较大的实际情况,区分已建立和未建立地籍管理信息系统或地籍数据库两种类型,对不同地区采取不同的技术方法和工作流程,差别化制定宗地统一代码编制技术路线。

以试点推动宗地统一编码工作发展

2011年7月,在湖南省地籍工作会议上,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将宗地统一编码作为当前重点工作之一进行了部署。此后,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多次组织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地籍部门学习了国土资源部的《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与《全国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实施方案》。根据部要求,省国土资源规划院组织10名从事城镇地籍调查与数据库建设等相关业务的技术骨干,就《宗地代码编制规则》(征求意见稿)深入讨论,形成修改建议,上报国土资源部。

2012年4月,湖南省在地籍工作基础相对较好的株洲市天元区和长沙市望城区首先开展了省级试点,以期为全省工作全面铺开提供较为成熟的技术路线和方法。

湖南省国土资源规划院承担了株洲市天元区试点的技术支撑工作。经过充分搜集资料、与株洲地籍工作人员的详细讨论,初步确定了以“以现行乡镇街道为基础,结合典型线状地物”的划分方式划分地籍区和地籍子区。

2013年5月,在收集完最新的天元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成果和二次调查以来城镇区域已发证宗地资料后,按照部要求,结合试点区域实际,完成了天元区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分,以及农村所有权宗地的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