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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停车管理办法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6 08:28:3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道路停车管理办法,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道路停车管理办法

篇1

20xx年北京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促进城市交通环境改善,引导公众绿色出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使用、管理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停放管理,适用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独立建设的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配建停车场,是指为公共建筑、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临时停车场,是指临时设置的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道路停车泊位和利用街坊路、胡同以及待建土地、临时空闲场地设置的停车场。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是静态交通体系,机动车停车场坚持统筹规划建设,实行差别化管理,逐步形成配建停车场为主、独立建设的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为补充的格局。

本市鼓励社会多元化参与停车场建设,鼓励社会单位对外开放停车场。

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停车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订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相关政策,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独立建设的停车场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制定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并对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民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管理及机动车停放管理的统筹协调。区、县停车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具体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停车管理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辖区内通过建立停车管理委员会等形式,依法进行机动车停车的自我管理。

第七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经依法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策略、停车场供给体系及引导政策,统筹地上地下空间资源与布局,明确建设时序,并将停车场与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紧密衔接。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市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驻车换乘停车场和为改善交通管理秩序建设的公益性停车场,是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企业运作的方式进行建设与管理。

在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医院、政府机关、博物馆、展览馆、大中小学、幼儿园及公共服务性设施用地内独立建设的停车场,建设用地实行划拨。

第九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

开发利用卫生、教育、文化、体育设施及道路、广场、绿地地下空间资源单独选址建设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论证,征求地面设施所有权人意见,提出建设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县停车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民防、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鼓励建设的原则,依法办理相应手续。

依照前款规定建设停车场,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不得影响道路、广场、绿地以及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规划指标,配建机动车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本市核心区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其所在区域内的居住停车需求,鼓励建设单位在配建指标基础上利用地下空间增建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将增建的停车场对周边居民开放。

第十一条 既有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的规定经业主同意,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居住区不具备场地条件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在居住区周边街坊路或者胡同设置临时停车场。

第十二条 不能满足居民停车需求的区域,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单位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

设置临时停车场,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及地下管线检查井等市政基础设施,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已批开发项目建设的进度。

第十三条 设置停车场,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并按照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泊位。设置立体停车设备,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的有关规定。停车场设置后10日内,设置单位应当将停车位情况报送区、县停车管理部门。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配建停车诱导系统以及停车诱导标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停车场,不得将停车场改作他用,因实现原规划用途将临时停车场停止使用的除外。

临时停车场停止使用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在停止使用前一个月向社会公示,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停车场信息管理和系统,对停车泊位进行编号,对停车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实时公布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情况。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停车场动态信息管理和系统,建设区域停车诱导设施,并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将配建的停车诱导系统接入所在区域停车诱导设施,但单位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除外。

第十六条 本市停车收费遵循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道路停车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具体区域划分及标准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居住区周边街坊路或者胡同设置临时停车场,小区居民凭有效证明停车时,其临时停放或者按月、按年租用停车位收费标准按照居住区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办法,规范居住区地下停车场收费,提高居住区地下停车场利用率。

第十七条 居住区的配建停车场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实行停车收费的,应当执行价格管理的规定,并公示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和第八项等服务内容。

第十八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居住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将配建停车场在非工作时间向社会开放;鼓励单位和个人实行错时停车。

依照前款规定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可以按照核定的价格对社会车辆收取停车费,但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错时合作停车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为停车人提供便利。

在单位配建停车场错时停车的停车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段停车;超过约定时段拒不驶离、影响停车场正常运行的,停车场有权终止错时停车约定。

第二十条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价格核定、明码标价牌编号等手续,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到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登记证明及复印件;

(二)委托经营的提供委托经营协议;

(三)竣工验收文件;

(四)停车泊位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

(五)符合规定的停车场设备清单;

(六)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七)停车诱导系统建设技术说明书及管理运行方案。

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设置的停车场提交的备案材料不包括前款第三项、第五项和第七项。

第二十一条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名称、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及监督电话;

(二)按照核定的价格收费,并出具专用发票;

(三)配置完备的停车设施标志标识,为停车人进出提供明确的引导,为残疾人提供必要服务;

(四)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五)制定停放车辆、安全保卫、消防、环境卫生等管理制度;

(六)对停车管理员进行专业培训、考核;

(七)不得在停车区域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其他经营活动;

(八)建立投诉处理制度;

(九)国家和本市其他相关停车管理服务规范和标准。

中心城范围内的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24小时开放;按照规定实行限时的临时停车场除外。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应当对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的运营服务实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需求情况,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并予以公示。

除前款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

第二十四条 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应当与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协议应当包括双方权利义务、期限、终止协议的情形等内容。

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可以终止协议:

(一)发生服务质量纠纷,影响恶劣的;

(二)未按原承诺标准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期足额缴纳占道费的;

(四)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

(五)擅自转租转包、挂靠经营的;

(六)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可以终止协议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停车管理部门有计划地对道路停车泊位内的停车实行电子计时收费。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实际状况以及维护交通秩序的需要,可以在道路上加装隔离桩等设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移或者拆除。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协议和车位租赁协议中予以明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有权予以制止并举报。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内停放,并不得超过规定时间。

在停车场内停放机动车的,停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引导;

(二)停车入位且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三)做好驻车制动;

(四)不得损坏停车设备;

(五)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六)进出停车场、停车泊位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停车人不遵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停车场管理单位有权劝阻;造成损害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停车人有权对停车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九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协调活动周边停车场,提供停车服务,并在票证上标示活动周边公共交通线路、行车路线及停车场位置;停车场地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承办者应当在票证及其他宣传媒体上提示活动参与者选择公共交通前往活动地点。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采取管制措施3日前向社会公告。周边道路有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活动场地周边道路设置一定数量的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十条 交通客运换乘场站、医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出租车上下客车位。周边道路有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上述公共场所周边道路设置出租车专用上下客车位,其他车辆不得占用。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将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将停车场改作他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擅自从事停车场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停车场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停车泊位进行备案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1万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停车场管理单位未明码标价、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收费标准的,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停车场未实行24小时开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损坏、挪移、拆除隔离桩等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擅自在居住区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擅自在道路、居住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具体划定各自在道路及道路、居住区以外其他公共场所相应的职责范围;对尚未明确划定执法管辖权的公共场所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先行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擅自设置的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相关部门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属于违反规划、建设、税务、质量监督、民防、消防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行政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违反本办法,有扰乱公共秩序、招摇撞骗、诈骗、妨碍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停车管理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2

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保护非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残疾人专用车的停车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建设、经营的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房管、公安交通、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停车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政管理、市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车站、医院、商场、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和其他大中型公共建筑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并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存车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 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管理,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条 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不足的地区,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道路范围内划定一定区域作为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并设置相应标志。

在前款规定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原批准部门应当撤销已经划定的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但应当提前公告。

第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

临时占用道路设置收费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法缴纳占道费。

第九条 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必须对公众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擅自停止使用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或者将其挪作他用。

鼓励单位内部非机动车停车场向社会公众开放。

第十条 设置收费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地面铺装,设置固定或者活动式围栏;

(二)设置存车标识牌、存车收费价格公示牌、经营管理单位的标志及其监督电话,划定存车标线;

(三)有条件的,设置自行车停放架、遮雨棚房;

(四)有专人负责服务和管理。

第十一条 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规范;

(二)建立并落实各项管理和服务制度;

(三)接受市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标准收取费用,明码标价,给停车人出具收费凭证;

(五)保证停车场内良好的停车秩序、环境卫生和停车安全。

收费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因管理不当造成非机动车丢失、损坏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停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或者设有非机动车停放标志的区域内停车;

(二)在停车场停放非机动车的,遵守停车场的有关管理规定,接受工作人员的管理;

(三)在收费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内停车的,按规定交纳停车费。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在明令禁止停车的道路范围内停放非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并可以暂扣其非机动车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的,由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城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关于加强市区非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实施意见各区城市管理(城市管理与建设)局:

为加强城市管理,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营造良好的城市容貌和道路交通秩序,现就加强市区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管理权限

根据以区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城市管理(城市管理与建设)局负责辖区内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置的审查、定点和日常管理。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各区的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

二、管理原则

1、严禁擅自占用通道、随意停放非机动车。各区主次干道两侧、公共广场周围的商场、宾馆、学校、机关单位等沿街单位的非机动车、摩托车一律在单位内部停放,任何人不得随意在单位外部占道停放车辆。主要干道两侧设置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点,由各区城市管理(城市管理与建设)局统一设置。

2、非机动车停放场点的设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重点解决市区中心区域、非机动车停放量大的地段、大型娱乐场所和大型商场、超市等地段的非机动车停放问题。

3、非机动车停放场点的设置应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和其他相关问题。对非机动车停放量大、直接影响市容交通秩序的非机动车停放场点进行必要的调整和疏导。

4、非机动车停放场点的设置不得占用绿地、盲道,不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车辆、人员的正常通行。

三、管理标准

1、各区按统一标准批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场点,由市容环卫责任区的责任单位、物管单位和属地街道等部门进行管理。

2、非机动车停放必须统一朝向、摆放整齐。

3、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应当保持良好的市容环境卫生秩序。

4、市城市管理局建立并完善考核机制,每周考核,每月汇总,每季评比并通报,年终总结。

四、工作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20xx年3月25日4月15日)

各区要进一步对非机动车停放点进行定位,通过报纸、电视台、交通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确保整治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2、集中整治阶段(20xx年4月16日9月16日)

各区要进一步加大对非机动车停放的管理,加强对非机动车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强化日常考核督查工作,确保我市非机动车划线归类、统一朝向、有序停放。

3、检查验收阶段(20xx年9月17日10月30日)

各区城市管理(城市管理与建设)局要对所管辖范围内的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评比打分。市城市管理局将对各区城市管理(城市管理与建设)局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验收。

五、相关要求

1、各区城市管理(城市管理与建设)局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同时要积极协调辖区公安、交通、建设、规划等部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篇3

一、 我区道路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现状

我区行政区域内,目前对镇区机动车道路停放实行管理的只有、两镇。镇机动车道路停放管理主体为区车辆停放管理中心,镇机动车道路停放管理主体为停车场。

区车辆停放管理中心受区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挂靠区保安公司管理,系非正规就业组织。中心现有管理人员3人 ,(其中公安系统退休人员2人)职工17人,担负着镇区内17个道路停车点的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停车场,系工商登记的企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为镇人民政府工贸办,现有管理人员4人,(其中退休聘用人员1人)职工22人,担负镇区内9个道路停车点的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其管理目的主要是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维护中心城区的交通安全,满足停车需求,改善交通状况,确保城区的道路的畅通有序。

、两镇区内的道路停车点,经区交警部门确定并设置停车点收费标志。道路停车点车辆停放收费标准为每辆次5元,使用票据均为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收据。车辆停放收费管理员绝大部分来自下岗、待业、协保人员。在分配经营管理模式上,区机动车停放管理中心管辖的收费管理员月工资750元,代缴小城镇养老保险金340元/月,一人一个点管理,点与点之间每月轮换。镇则采取以下3种形式:一是每人每月上缴1200元,得基本工资570元/月,超出1200元部分的收费收入50%归个人;二是每人每月上缴1000元,得基本工资270元/月,超过部分50%归个人;三是视不同停车点,规定不同的上缴基数,超出部分全部归个人,没有基本工资。

年,区车辆停放管理中心道路停车点停车费收入39.65万元,停车场道路停车收费收入20.84万元。具体收支情况见下表:

二、 道路停车收费管理中心中存在的问题

篇4

1.1我国居住区停车现状问题分析

在停车设施建设上,国外停车业发展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路边停车阶段、停车楼阶段、地下停车阶段。其中,地下停车是发达国家大力发展的模式。在停车管理上,各国普遍采取的是停车计时收费、增加违章停车处罚力度、限制路边停车,使部分车主更愿意改乘公共交通工具,以减少机动车对停车场的需求。而管理形式则从双车位式泊车收费发展到集中式泊车收费、整个城市联网管理。

在财政政策上,针对停车场地的建设费用高、短期投资大、经济效益不明显、政府财政投资不足的情况,各国和地区都积极鼓励民间投资兴建停车场,并给予税收优惠等积极政策,包括征用土地费用、停车场地建设及附属建设费用、停车场管理人员劳务费用和停车场设备维护费用。

在停车法规建设上,西方国家由于经济与汽车化水平较高,城市停车问题出现较早,城市停车管理也起步较早,目前已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停车场法规体系和相对独立的管理体系。基本上都由一个政府综合部门宏观协调城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并调动社会、个人建设城市停车场的积极性,严格规范城市停车场。其中汽车拥有者上牌照必须提供汽车保管场所的证明文件,自备车位必须在指定范围等要求,都是各国普遍采取的措施。

在解决停车问题的硬件措施上,国际上的解决办法主要包括兴建路面停车场、多层停车楼、机械停车库和地下停车场。此外规划路边停车位、完善标志和信息系统也是增加停车硬件设施的重要组成。在国外主要道路上,都建立了明确醒目的标志牌,指明停车场地的位置和方向。停车场安装有自动计数系统,可以统计剩余停车位数并及时反映在路边的电子信息牌上。此外,停车计时表和停车收费卡的广泛应用也有效提高了停车场地的利用率。除了这些措施外,各国各地区据本地情况,停车管理办法也各有特色。

2.1国外停车相关措施

欧洲许多国家重视停车需求管理,将停车管理作为交通需求管理的重要部分,主要政策包括:实行居民停车许可制度,鼓励他们把车停在家里而使用其他交通方式,并减少路上停车空问需求:提出办公地点停车税计划(即:办公地点停车位的提供者应向地方当局申请许可,并对停放于办公地点的上班、业务目的的车辆征税)该计划的实施要求有良好的公交服务,相应加强路内停车的管理,并考虑对城市经济活动的影响。新加坡全面控制交通,将“车辆配额”与“停车限制”政策融为一体。通过推广通行许可证计划与停车定价系统相结合,有效控制了停车需求。新加坡将停车场的建设和需求管理、限制私人小汽车增长结合在一起。其指导思想是:不将过多的市中心昂贵土地用作低利润(机会成本极高)的停车场;停车场的提供不能仅满足停车需求本身,而应是整体交通管制计划的一项措施,即在市中心不宜建容量过大的停车场地,因为这势必导致更多的轿车进入原本拥挤的市中心。

3.1内地缓解停车问题的事例分析

上海市为缓解停车供需矛盾,在“十五”计划中制定城市静态交通建设规划的同时,采取“边远结合、标本兼治”的管理措施,缓解停车矛盾,促进停车管理走良性循环的道路。上海的南北高架、延安路高架、内环线下一级吴淞路闸桥、越江大桥底下等都开辟了停车场(库)为前来旅游观光或公务外出的各种车辆提供了方便;而因市政建设拆除的建筑工地辟为临时停车场的达85个,泊位2366个。三是运用行政和经济手段引导车辆进入停车场(库)。上海结合“畅通工程”的实施,在市区己撤除马路停车点56个,缩减临时停车泊位达2313个,缩减总量达41%,同时采取稽查监控等手段,迫使司机将车辆停放进停车场,还路于交通,与此同时,上海有关部门着手制定上海市新的收费标准,总的原则是降低停车场(库)的停车费,提高利用率。

2004年,上海市“五管齐下”解决停车难的“瓶颈”: (1)加强市中心主要干道停车点的整治,拔除可能阻塞交通的路上停车位,同时根据车流在不同区域、时段的流量和疏密规律,科学合理地进行停车位布点,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在支、小道路上增加了数千个停车位,方便车主就近停车; (2)在一些非主干道的道路上,根据不同时间段见缝插针,增设了停车点; (3)交通管理部门于2003年11月份制订了《上海市区道路停车方案》,其总体规划是在保持道路发挥通行功能的基础上,对今后各区的道路停车管理和车位设置及比例提出具体要求,做到停车管理规范化、科学化; (4)从2004年上半年起,由公安、市政、物价等部门联手,推出并试行《上海市机动车管理办法》; (5)在住宅建设中规定住宅区的停车位不低于套均0.5的标准,即“两套房子配一个车位”,并根据住宅建设标准的提高,进一步增大车位和住房的配比,小区内的停车位向社会开放。

4.1 城市居住区自行解决停车建议方法

城市居住区应当自行解决其自身带来的停车问题,包括居住区内居民小汽车的停放问题和居住区内部公共建筑所吸引车辆的停放问题。具体方法有:

(1)保持指标的前瞻性

居住区配建停车设施标准的制定要满足将来一段时间的停车需求,因此,制定的标准要有前瞻性。这是因为:首先,停车指标是在停车需求预测的基础上确定的,但是,预测的停车需求量与实际停车需求量不可能完全一致,常常出现预测小于实际需求的矛盾;其次,随着机动化的快速发展,居民小汽车的拥有量越来越多,居住区内的停车需求量也随之不断增长,而居住建筑的结构却是相对不变的。如果配建停车指标仅适应现在的停车需求,那么经过一段时间,随着居住区新增车辆的增多就会产生停车位不足的问题。调查发现,有些建成居住区在当初规划设计时停车位配置还算是比较高的,但现在都出现了停车位严重不足的问题。因此,保持停车指标一定的前瞻性是居住区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另外,建议每隔一段时间(一般3~5年)对配建停车设施指标进行一次调整,以适应停车需求的发展。

(2)保持指标的弹性

由于不同居住区所处的具体情况不同,因此,配建停车指标应具有一定的弹性,以适应不同的情况。国外的许多居住区在规划中往往有“剩余地”的保留,以备将来的发展所用。目前我国各城市中建成的小区大都开发得比较充分,很少留有余地,当需要增加停车位的时候,却没有可以发展的用地。另一方面来看,停车是一种重要的土地利用形式,土地利用和交通发展的变化都对停车数量有相关的重要影响。保持停车指标的弹性还会涉及到一个停车位建设远近期结合的问题:如果一次修建到位,使得停车位远高于实际停车需求量,从各方面来讲,都会造成资源和资金的浪费;而当停车位供不应求时,也会大有“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之感。居住区停车自行解决对于城市停车问题以及城市交通有着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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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第七条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应由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八条公共停车场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有条件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专用停车场,也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在停车场停车者,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建设者可按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停车管理费。

第九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制订停车场的规划,并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监督。

篇6

【关键词】 大中城市;停车管理;问题;对策建议

2011 年中国汽车保有量首次突破1亿辆大关,仅次于美国,位居世界第二。根据国家统计局资料,2001 年国产汽车产销量只有207 万辆,2010 年达到1800 万辆,汽车社会来得太快,配套机制严重准备不足。无论是动态还是静态交通矛盾都逐渐显现出来:第一,现有的城市道路布局、设施设置规划不够合理,道路的通行能力严重不足;其次,停车设施也不充足,停车场规划不合理、管理制度不规范,这些无疑加剧了交通与停车的发展矛盾,不可避免的直接影响城市交通的运行效率以及人民生活、出行和休闲的品质,在提高城市的综合竞争力方面停滞不前。《雅典》指出城市规划的目的是解决居住、工作、游憩与交通四大功能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为长远发展目标计,从城市布局结构的调整出发,建立并完善能够促进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城市停车管理系统,不仅必要,而且紧迫。

一、我国大城市停车难的表现与原因

正如前述,我国私人汽车数量增长过于快速,私人汽车已逐渐的进入越来越多的家庭,难免给各大城市的停车问题带来了越来越大的压力,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工作上班停车难,如果是在市中心上班,那停车更是难上难;第二,办事进城停车难,几乎所有停车场都是满的,往往要在目的地周围转上几圈才能勉强找到车位;第三,下班回家停车难,现有住宅小区大部分缺少必要的停车库,马路边、人行道、甚至草坪上都停车,甚至有时小区紧急的救护车和消防车“望路兴叹”。可见,多时段多路段多方面的停车难问题,已成为影响城市可持续发展、生活可持续优化的重要瓶颈。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概括为三种:机动车拥有量的大幅度增长是停车难产生的直接原因;停车管理体制不顺、停车政策落后是停车难产生的重要原因;停车收费不尽合理,停车未能真正产业化是停车难产生的根本原因。

二、借鉴国外有关停车管理的措施与经验

面对停车管理这个城市发展过程中世界性难题,自20 世纪 50 年代始,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都纷纷投入科研力量和经费支持,进行越来越深入的研究,陆续取得了一系列最新的研究成果,其中的一些措施,经过实践验证,已被证明行之有效。这些方面,对中国大城市停车状况和提高交通管理水平的提高改善,应该具有可行性的借鉴意义。

1、德国:路侧停车标志系统最完善

德国城市的停车管理十分规范,拥有世界上最完善的路侧停车标志系统。每个停车标志牌都指明了可以停车路段的起点、终点和时间段。停车标志牌的间隔非常密集,甚至一个路边停车位会有两块停车标志牌(起点和终点)作指示。

2、美国:停车收费标准多样

美国纽约市80%的街道旁都设有停车计时表,不同的地段和时段有不同的收费标准。晚上七点钟以后纽约90%的街道停车都是免费,直至第二天早上七至十点钟。纽约市共有600 万辆机动车,其中有60%的车是“在马路上过夜”。停在街道旁过夜的车,每天早上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前开走,否则将被拖走并罚款200 美元。

3、日本:鼓励建设立体停车场

日本各城市对经营性停车场给予了减免税的优惠。在一些特别繁华和拥挤的路段,通过政策来经营者多修建立体停车场,积极推广“小而分散”的指导原则,有的“停车场”小到只有两三个车位。各城市均在道路较宽、车流量较小的路段设置了临时性的收费停车位,以将路边的潜在停车位利用好,白天停车最长不超过一个小时,晚上则全部免费开放。

4、意大利:NICE停车管理系统,而且通过手机来支付停车费

意大利的居民,开车方便到这样的程度:发展到了NICE停车管理系统的第三代产品(循环式,遥控器在出厂时已经设定一组不可仿制的循环码密码,即遥控器每次发射的脉冲信号都不一样),解决了读卡系统存在着读卡距离近车辆通过缓慢的问题。还有,不仅可以通过网络登录网站预订停车位,而且可以使用手机直接支付停车费,所以没必要再携带很多硬币或购买停车票。

5、新加坡:建造ERP停车场

新加坡人口密度很大,但停车管理非常科学,都是全自动化停车场,有效缓解停车位紧张的问题。大多数大厦、所有的购物中心内部都能找到停车场,不仅如此,各街道邻里也大多设有停车场。如果你只要没有看到私人停车位标志的停车场,那尽管放心进去停车。还有,车主简单的把车子停在入口处(设有大电梯),走出电梯开动停车程序,然后简单的输入个人密码,这时,系统就会自动寻找合适的停车位。反之,您要取回车子,只需要把之前牢记的密码在等候室的触屏上输入一下,系统自动完成找车、挪车、取车的一系列过程。而且全部是电子缴费,所有的停车场见不到一个收费专员。

三、大中城市解决停车管理问题的对策建议

1、限制策略:减少汽车增长,完善公共交通体系

众所周知,大部分城市特别是大城市的土地资源紧张程度越发凸显: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越来越有限,停车泊位的不断需求不可能无限的满足正是由城市土地的有限性所决定的,大城市的中心区更是矛盾凸显,所以,各地实行停车控制供给政策十分紧迫。只有控制是不够的,政府应在管理上采取措施:比如积极兴建停车换乘设施,尤其是大力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坚决实施“公交优先”的政策,不断提高公交服务的质量、效率,满足市民需要的安全、舒适、便捷、实惠的公交服务系统,以求不断增加公共交通系统对市民的吸引力,来逐渐降低私人小汽车的出行量,有效调节、改变人们的出行观念的更新,从而达到缓解城市中心区交通拥堵的目的。

2、建设策略: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统筹布局

政府要遵循系统性、协调性、动态性以及可操作性等原则,规划停车需要考虑道路条件、交通条件、路外停车设施、交通管理水平等因素来进行。适当划设路边停车位,建立立体式机械停车库,根据实际情况,既要结合城市规划、人防工程设施,又要满足停车需要,在不同地区的大厦楼宇等建筑物、道路、公园、广场、绿地等停车需求区域修建地下停车场,积极发展机械式立体化停车,这些措施将是缓解大城市用地紧张、提高土地使用价值的可行策略,机械式立体停车库也可为城市环境增姿添彩,美化了城市景观。

3、管理策略:加强智能管理,提高科技手段

以人为本、美化环境的城市发展理念深入人心,依据这个理念,要不断建设并积极优化停车诱导信息系统、停车位预定系统等,并在停车场的外面(尤其是入口)和主要交叉口处设置光电显示的标志,这样可以实现路外停车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自然能够缩短寻找路外停车场的时间。同时,提高管理道路设施的精细化,积极利用部分道路资源全时段或部分时段来规划好路边临时停车安排;有效的加强管理,提高合理的收费标准,如考虑实施累进制停车收费,减少整日停车的数量,促进居民的出行效率以及城市化管理水平。

4、体制策略:注重监管体制的协同一致性

我们要积极借鉴国外大城市停车管理的做法和经验,防止停车行业主管部门相互扯皮,政府统筹成立专门的停车管理机构,以便进行统一协同的管理,不仅来负责制定规章政策和监管制度、理顺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相关管理职责,而且要负责停车管理与城市其它相关方面管理的协调关系,以求严格、规范管理城市停车场。同时,政府通过制定有效的产业化政策,以积极的投资为引导,采取多种措施:例如鼓励银行贷款、租税减免、提高流程办理效率、给予适当补贴以及加强对违规停车和违法经营停车场的治理等,有效吸收社会资本,发挥体制优越性。

5、法治策略:制定和完善停车相关政策法规体系

政府相关部门要依据城市发展的总体战略,结合交通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停车需求,广泛征求专家、市民意见,有效的研究交通政策,把各方面与城市综合交通规划融为一体,同时,一举多得,科学的停车政策也带来消减汽车利用量、缓和道路交通拥堵的外部效益。例如新建项目,停车位配套指标就必须达标。要促进公共停车设施建设事业的发展、制定停车设施的管理办法和相应的制度与标准还必须得到立法的保证,停车法规的完善与有效执行是公共停车设施得以顺利建设、停车问题得以逐步解决的基本措施。

【参考文献】

[1] XIN Xiao-mei,A study on the solution to car parking problems in cities, Journal of Foshan,University (Natural Science Edition), Jan. 2010.

篇7

北京营运车辆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出租汽车的管理,维护出租汽车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出租汽车正常营运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出租汽车的企业、个人以及出租汽车驾驶员、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的单位、出租汽车调度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是本市出租汽车管理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本市的出租汽车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工商行政、税务、物价、公安、公安交通、技术监督等管理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出租汽车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市出租汽车的发展和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鼓励竞争、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出租汽车的营运服务应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格管理第六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检验合格的符合规定数量的车辆;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车辆停放场地;

(三〕有合格的驾驶员;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取得正式驾驶证3年以上;

(二)男60岁、女50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遵纪守法,解除劳动教养的、刑满释放的,须期满5年以上;

(四)经出租汽车管理机关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八条 出租汽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检验合格;

(二)符合本市规定的车型和车身装饰;

(三)6座(含6座,下同)以下的车辆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安全隔离装置和准确有效的计价器;

(四)在车辆前风挡玻璃右侧上方张贴营运证件,在车内张贴车辆收费标准,并备有空车待租标志和停运标志;

(五)车辆整洁卫生。

第九条 申请经营出租汽车的,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一)申请者是单位的,持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者是个人的,持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填写《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写明经营规模、范围、从业人员和车辆、停车场地、营业站及管理制度等情况。出租汽车管理机关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二)申请者持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申请者取得营业执照和办理税务登记后,按规定对营运车辆进行车身装饰,安装隔离装置、计价器等,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乘客意外伤害保险;营运车辆按规定经检验合格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车辆号牌。

(四)申请者取得车辆号牌后,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报送车辆、经营场所、停车场地、驾驶员和管理制度等情况;经检查合格后发给出租汽车营运证件、驾驶员《准驾出租汽车证》和《服务监督卡》。

(五)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雇用他人驾驶出租汽车营运载客的,应当报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和出租汽车驾驶员及营运车辆状况每年复审一次。经复审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增加、减少或者更新营运车辆,应当报经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批准。出租汽车经营者歇业的,须经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批准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经批准歇业或者减少营运车辆的,须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缴销营运证件,并对不作为出租汽车使用的车辆去除车身装饰和车内的营运设施。

第三章 营运管理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营运管理制度,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周到、安全的服务。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出租汽车、工商行政、税务、物价、公安、公安交通、技术监督等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二)执行物价管理机关制定的收费标准,使用经税务机关监制的专用发票,不得擅自改变收费标准或者使用其他收费凭证;

(三)按照安全第一、优质服务的原则,制定服务标准、服务规程、驾驶员守则以及车辆检修、安全行车等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

(四)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和承包合同,依法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五)不得允许无《准驾出租汽车证》或者被暂扣、吊销、注销《准驾出租汽车证》的驾驶员从事出租汽车营运;

(六)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加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建立学习和业务培训制度;

(七)应当建立健全群众投诉受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群众投诉的调查处理;

(八)执行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协调营运业务的措施;

(九)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有关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出租汽车管理机关组织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出租汽车管理机关颁发的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十)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如实报送营运报表,接受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对其营运资料和票证的查阅;

(十一)按规定标准和期限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饰整洁,文明礼貌,服务规范;

(二)安全行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法规;

(三)携带《准驾出租汽车证》上岗,并在车内规定位置放置《服务监督卡》;

(四)在准许停车的路段实行招手停车载客或者停车下客,车内无客时必须显示空车待租标志(包车除外);

(五)因故暂时不能营运的,必须在车内规定位置显示停运标志;

(六)满足乘客提出的使用或者不使用车内服务设施、行驶路线等合理要求;

(七)按照最佳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行;

(八)正确使用计价器,严禁利用计价器弄虚作假;

(九)不得议价,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乘客多收费,不得向乘客索要财物;

(十)收款后必须给乘客开具项目填写齐全并与实收金额相符的专用发票;

(十一)遇有计价器失灵、失准、无专用发票或者标志灯发生故障以及车辆号牌污损、不全等情形时,不得营运载客,本项所列情形在载客过程中发生时,应当立即告知乘客,并与乘客协商合理的解决办法;

(十二)出本市或者夜间去远郊区、县营运,须按规定向*本单位登记或者到就近的营业站登记;

(十三)在营业站候客时,必须按序排队,顺序走车,服从调度员的调派,不得欺行霸市;

(十四)乘客遗失在车内的物品,应当及时归还失主;不能归还的,应当交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管理部门处理,不得私自隐匿;

(十五)不得将营运车辆交他人驾驶;

(十六)不得利用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十七)接受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和其他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应当待乘客上车后再询问乘客要到达的目的地,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载客或者中途甩客:

(一)乘客在禁止停车的路段拦车;

(二)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及污损车辆的物品乘车;

(三)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在无人陪同下乘车;

(四)看客要求出本市或者夜间到远郊区、县而不按规定随驾驶员到就近的出租汽车营业站登记;

(五)要求驾驶员作违反出租汽车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其他不当行为。

第十六条 乘客对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者投诉。乘客投诉应当自权利被侵犯之日起30日内提出,投诉时提供侵权者的姓名和单位的名称、车辆号牌、出租汽车专用发票或者其他明显特征。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受理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第四章 营业站管理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营业站和停车场地,应当按照本市城市规划、道路交通和出租汽车管理等有关规定设置。

第十九条 机场、火车站、饭店、宾馆或者客运业务较集中的公共场所,由该单位或者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并选派调度员,对出租汽车的营运进行调度和管理。

第二十条 设立营业站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管理责任制度,维护营运秩序,保障营业站的安全畅通和乘客用车,并制止和纠正违反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对所有乘客和出租汽车开放,做到公正调派;

(三)对调度员加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四)发生重大或者紧急情况时,应当妥善处理并及时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报告;

(五)接受出租汽车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调度员应当由出租汽车管理机关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发给统一制式的《调度员证》。

第二十二条 营业站调度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饰整洁、文明礼貌、服务规范,为乘客提供周到方便的服务;

(二)佩戴《调度员证》上岗,坚守工作岗位,按序派车,并做好派车记录;

(三)维护营业站秩序,保持营业站安全、畅通,对违反营业站管理秩序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

(四)对出租汽车出本市或者夜间去远郊区、县营运的进行登记;

(五)秉公派车,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或者帮助驾驶员私揽业务;

(六)在营运调度工作中发生重大或者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向本单位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暂扣车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按每辆车处以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超过15日不交付罚款的,将车辆公开拍卖抵交罚款。公安交通、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发现无照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可暂扣车辆,并在5日内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不经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增加出租汽车营运车辆的,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税务等管理机关不予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减少或者变相减少营运车辆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处以每减少一辆20xx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警告、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7天至10天。

(一)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或者未认真执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办理乘客投诉的;

(三)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未经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批准擅自雇用他人驾驶出租汽车营运载客的;

(四)允许无《准驾出租汽车证》或者被暂扣、吊销、注销《准驾出租汽车证》的驾驶员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

(五)不执行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协调营运业务的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拒绝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或者有关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报送营运报表的;

(八)拒绝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对其营运资料和票证查阅的;

(九)不按规定参加出租汽车管理机关组织的培训的。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拒绝载客或者中途甩客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对驾驶员处1000元罚款,在其《准驾出租汽车证》上作违章记录,并暂扣《准驾出租汽车证》3个月至6个月。

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物价管理规定,多收费、乱收费或者擅自改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在检查、管理中发现上述行为的,责令驾驶员将所收费中属于多收费、乱收费的部分退还给乘客,在驾驶员《准驾出租汽车证》上作违章记录,同时暂扣《准驾出租汽车证》3个月至6个月。

第二十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使用经税务机关监制的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利用专用发票弄虚作假或者非法转让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在检查、管理中发现上述行为的,在驾驶员《准驾出租汽车证》上作违章记录,同时暂扣《准驾出租汽车证》3个月至6个月。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擅自拆除计价器铅封、私自改装计价器或者在计价器上弄虚作假,致使计价器计量失准的,由技术监督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吊销其《准驾出租汽车证》。

第三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对其给予警告、批评教育,并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在《准驾出租汽车证》上作违章记录、暂扣《准驾出租汽车证》1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准驾出租汽车证》。

(一)服饰不整、车容不整洁卫生、服务不文明规范的;

(二)不按规定携带、放置、使用营运证件或者标志的;

(三)故意污损或者摘除车辆号牌、营运证件、营运标志的;

(四)将营运车辆交予他人驾驶的;

(五)不按规定满足乘客合理服务要求、故意绕路行驶或者有殴打、辱骂乘客行为的;

(六)与乘客议价或者不使用、不正确使用计价器的;

(七)收费后付给乘客填写项目不全或者与收费金额不符的专用发票以及向乘客索要礼品或者小费的;

(八)不按规定进行登记出本市或者夜间去远郊区、县营运的;

(九)妨碍出租汽车营业站管理秩序,不按序排队、不服从调派,私自揽客,欺行霸市的;

(十)拒不接受出租汽车管理机关以及其他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一年内违章记录累计达到2次或者被暂扣《准驾出租汽车证》的时间累计达6个月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对其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章记录一年内累计达3次,被暂扣《准驾出租汽车证》的时间累计达12个月或者在被暂扣《准驾出租汽车证》期间继续营运载客的,以及不接受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年度审验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吊销其《准驾出租汽车证》,并责令其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准驾出租汽车证》。

第三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生严重服务质量事故、驾驶作风恶劣影响极坏、利用出租汽车进行犯罪活动或者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方便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吊销其《准驾出租汽车证》。

第三十三条 违章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不到指地点接受处罚的,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注销其《准驾出租汽车证》。

第三十四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因经营管理不善,本单位驾驶员违反规定拒绝载客、多收费、乱收费、私自改装计价器、不使用专用发票或者在专用发票上弄虚作假等违章现象严重,服务质量低劣,由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责令其停业整顿10天至30天。整顿后仍无明显改进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规定的标准和期限缴纳管理费的,按日加收应缴额1%的滞纳金,逾期30日仍不缴纳的,责令其暂停营运。

第三十六条 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的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关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并处以20xx元至1万元罚款。

(一)独占营业站,垄断业务的;

(二)对调度员管理不善,使得服务质量低劣、调度员违章问题严重或者营业站秩序混乱的;

(三)在调度工作。中发生重大或者紧急情况时,不妥善处理、未及时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七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5年8月1日起施行。1988年12月6日市人民政府的《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京政发[1988]112号)和1991年4月30日市人民政府的第13号令《北京市个体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运营车辆基本内容按照我国1986年出台的《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公路运输分为营业性、非营业性两种。营业性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业性运输则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因此,交通局某专业人士认为,发生了各种方式的费用结算,收取报酬的运输应属营业性运输,反之,则属非营业性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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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续坚持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七大精神,以提高客运服务水平和优化城市发展环境为主线,围绕全市中心工作,不断强化职能,扎实进取,为我市的改革发展稳定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二、严格执行建设部第138号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山西省的贯彻实施办法,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坚决取缔客运黑车,切实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增强经营者的安全意识和文明服务观念。

        三、根据我办客运管理的实际,一是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公交客运停车场迁移工作;二是积极争取、尽快解决单位的办公场地问题。三是继续协助主管部门完成公交公司破产改制工作。

        四、继续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方式改革基础工作,严格控制总量,争取统一牌照,逐步提高车辆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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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及其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客运,是指使用5座以下小型客车,按照乘客要求提供客运服务,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发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对出租汽车运力投放实行总量调控,保障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财政、工商、价格、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第六条鼓励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向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发展,推广信息化管理和使用环保、节能车型。

第七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参加行业协会。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八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车辆营运许可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制度。

第九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数量的资金;

(二)有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

(三)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停车场所;

(四)有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驾驶员;

(五)有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

(六)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营运车辆标准和机动车尾气排放要求,并经检测合格;

(二)安装出租汽车顶灯、空车待租标志和经检定合格的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三)喷涂出租汽车客运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有3年以上驾龄,且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经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考试合格后,领取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应当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在审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申请时,应当根据当地城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和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数量,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经营资格期限为6年到8年。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具体期限。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期限届满,经营者需要延续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重新提出申请,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结合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更新车辆的,应当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对不再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拆除计价器、顶灯等附属设施,清除出租汽车专用标志。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营运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擅自暂停、终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需要暂停或者终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许可机关注销其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

(一)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期限届满的;

(二)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后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投入营运,或者在经营期限内连续6个月未营运的;

(三)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依法被撤销或者吊销的;

(四)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许可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

(一)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

(四)驾驶证依法被撤销、吊销或者注销的;

(五)从业资格证依法被撤销或者吊销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管理与服务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驾驶员,应当执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客运价格并明码标价,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出租汽车客运价格的制定或者调整,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九条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实行站点租乘、招手租乘、电话预约、网上预定等方式。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驾驶员,应当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安全、卫生、文明的服务,对急需抢救以及老、弱、病、残、孕等人员优先供车。

第二十条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定,确保其准确度。

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的标准和更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对出租汽车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按照规定在出租汽车上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信息采集、存储、交换、监控功能的设施;

(三)遵守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规范,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和安全生产、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四)依法办理乘客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强制性保险;

(五)建立健全车辆及驾驶员档案,按时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六)公布服务电话,并配合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

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上岗,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并在显著位置放置服务质量监督卡;

(二)遵守交通法规和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规范,着装整洁,文明礼貌;

(三)对营运车辆定期清洗和消毒,保持车辆整洁卫生、设备设施完好;

(四)出租汽车空驶待租时,应当显示空车待租标志,白天亮牌,夜间亮灯,载客后倒下空车标志;

(五)在许可的营运区域内营运,不得异地营运,但可以送乘客到异地并载客返程;

(六)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行;

(七)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乘其他乘客;

(八)不得在禁停路段内停车载客;

(九)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招揽乘客或者强迫乘客乘车;

(十)进入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设有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的区域营运的,应当在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依次排队候客,不得场外揽客;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前款第五项所称异地营运,是指起讫地均不在许可的营运区域内,或者送客到异地后就地绕城喊客、拉客、等客等招揽乘客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拒载行为:

(一)车辆开启空车待租标志后,遇乘客示意停车而拒载的;

(二)车辆开启空车待租标志后,在停靠站点或者路边候客而拒载乘客的;

(三)无正当理由中断、终止服务或者将乘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在城区内营运,因乘客不同意议价而拒载的;

(五)在营运期间挑拣乘客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乘客应当文明乘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违禁和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乘车;

(二)不得要求驾驶员违反交通管理规定行车、停车;

(三)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应当有人员陪同或者监护;

(四)按照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显示的金额付款,并支付因运送乘客而产生的过路、过桥、停车等费用。

乘客违反前款规定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终止服务;终止服务前的运费,乘客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显示的金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运费:

(一)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的;

(二)不出具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的;

(三)因驾驶员的责任或者车辆原因,不能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

(四)驾驶员无故绕行的。

第二十六条乘客要求驶往边远、偏僻地区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公安派出所、治安报警点办理登记手续;乘客不予配合的,驾驶员可以拒绝提供运送服务。

第二十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现乘客遗失物品,应当设法及时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当交给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或者驾驶员因归还乘客遗失物品而发生的车辆行驶费等合理费用,由遗失物品的乘客承担。

第二十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出租汽车营运站点。

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以及客流比较集中的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出租汽车专用通道、候客点、停车场,并免费向出租汽车开放。

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服务质量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接受社会监督。

乘客认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或者驾驶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投诉,并提供出租汽车车牌号码、乘车发票、起止地点、本人联系方式及真实姓名等有关证据和材料。

第三十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接到投诉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投诉。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在1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被投诉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或者驾驶员,应当接受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调查,积极配合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处理投诉。

第三十一条乘客投诉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失准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提供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合格证明。乘客仍有异议,要求重新检定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将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送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检定合格的,检定费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乘客承担;检定不合格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退回多收价款,校正或者更换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并承担检定费及乘客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实施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和驾驶员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第三十三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出租汽车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内容包括:车辆结构、外观颜色变动情况,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出租汽车顶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表以及具有行驶信息采集、存储、交换、监控功能的设施等情况。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结合审验情况,监督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周期对出租汽车进行检测。

第三十四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规范着装,文明执法。

第三十五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应当重点在出租汽车停车场及停靠站点、客流集散地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稽查站等场所实施监督检查。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情况。

第三十六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营运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暂扣决定书和清单,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提供车辆营运证等有效证明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退还被暂扣的车辆;对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或者经查实属于无车辆营运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暂扣的车辆。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暂扣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车辆在被暂扣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者灭失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七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销其相应的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使用未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二)聘用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0xx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

(三)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

(四)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没收违法所得,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出租汽车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出租汽车上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信息采集、存储、交换、监控功能的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七)未建立出租汽车车辆及驾驶员档案,或者未按时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

(八)未及时处理乘客投诉或者拒不配合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乘客对其投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上岗或者未在显著位置放置服务质量监督卡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超出许可的营运区域营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三)故意绕行或者营运中未经乘客同意搭乘其他乘客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无故拒载乘客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五)采取欺骗手段招揽乘客或者强迫乘客乘车的,处10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在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依次排队候客,场外揽客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法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四)不按照规定受理、处理乘客投诉的;

(五)违法扣留出租汽车或者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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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在的主要问题

    (1)路内、路外停车供需不平衡。路内、路外停车位比例不协调,致使停车设施利用率不高。主城区现共有停车位376683个,室内306815个,占81.5%;室外55758个,占14.8%;占道14110个,占3.7%。路外停车场(库)相对于路内停车场来说,利用率总体来说偏低,处于供大于需状态;路内停车场利用率较高,大部分路内停车场处于需大于供状态。停车设施的利用情况受地块成熟度、进出口便利程度、步行距离以及停车费用等因素影响,主城商圈核心区车库总体利用率约为48%,空置程度较高[2]。(2)停车信息系统不完善。主城区信息系统不完善主要体现以下2个方面:①停车引导系统严重匮乏。即开车驶往商业中心区前,无法通过指示牌和网络媒体等搜寻到相关停车信息,缺少相应的停车诱导系统。②部分车库出入口设置不合理。车库出入口设置位置不合理,部分车库出入口标志不明显,导致司机难以发现。(3)停车场数量少,停车泊位不足。重庆主城区的停车设施供应量相对滞后于经济发展。停车设施建设不足,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车位和社会公建停车场车位的供应总量发展速度缓慢。在核心区的停车场及停车车位数量相对较少,但是交通吸引量要远远大于城市其它地区;而在城市其它交通量少的地区,又有着富裕的停车设施资源,由于停车设施是不可移动资源,不能在城市中有效的调配,从而导致停车设施虚假化的“不足”。(4)商业区停车集中,住宅区配建车位不足。主城6大核心区是商业和办公集中带,有密集的写字楼和众多大型购物中心,造成位于核心区及其附近的路内停车场以及路外停车场(库)白天各时段利用率基本高达92%以上。住宅小区配建车位明显不足,停车位紧张,夜间利用率高达90%以上。主城核心区附近居住区密集,由于配建指标不足,很多车主选择路内停车,造成道路两侧晚上停车需求大,停车位较紧张[3]。(5)路内停车混乱,违规停车现象严重。主城区内违规停车严重,特别是路内违规停车。机动车随意停放、占压步道、停车不入位、占据盲道等违法停车现象屡见不鲜。大多数车主短时间停车时更愿意选择路内停车,方便且步行距离短,而主城区路内停车位又相当有限,因此导致很多车主违规停车,这些违法行为扰乱正常的交通秩序,由乱致堵,进而影响道路交通通行能力,是导致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的隐患之一。

    重庆主城区停车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1)主城区汽车增长数量加快,公共交通发展相对滞后。重庆直辖以来经济发展迅速,特别是近几年,私家车大幅增长,给城市道路带来较大的交通压力。至2010年底重庆全市共有273.2万辆机动车,主城九区机动车保有量为66.7万余辆,其中汽车保有量52万辆,机动车保有量年增长迅速,2010年增长率首次突破20%。主城区公共交通发展缓慢,管理混乱,主要表现为公交线网布局不合理、分布不均衡,线路重复率高,换乘不便,公交站台随意停车和赖站,公交车辆老旧,因此导致运力和吸引力不足。主城轨道交通目前3条线路开通运营,覆盖面不广,运力有限。主城区公共交通(含地面公交、轨道)分担率为33.4%,较2009年上升0.4%[1],公共交通客运量增幅缓慢,服务水平有待提高。(2)重庆特殊的山城地理环境。重庆是少有的特大型山地城市,主城区内更有两江交汇,这样的特殊地理环境决定了主城区交通建设的艰难。可利用土地面积少,建设难度大,地理环境制约多,而要承载的人口却很多,这不得不使重庆的交通建设要具有前瞻性和科学性。(3)停车设施落后,收费不合理。在重庆中心城区,停车设施主要以路边停车、地上以及地下停车场为主,缺乏机械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等先进设施。部分路外停车场的收费价格较高,这就导致了车辆不愿进入路外停车场,路外停车场的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4)城市规划与交通规划发展不协调。城市规划未能与交通规划同步进行,使交通规划落后于城市规划,同时城市布局不合理,使得在城市结构上引起交通拥堵,造成了不但行车难,而且停车更难的局面。即便是考虑到城市交通问题的城市规划,规划的系统性、可行性和长远性亦考虑不充分。不能从对城市机动车保有量及其增长、分布,城市道路网密度,人均占有道路面积,城市道路占地率等静态交通指标的分析中对停车需求作出正确调整,并提出相应对策[4]。(5)交通执法人员有限,执法不足。2010-02-07,交巡警警务体制在主城正式启动运行,市交警、巡警正式合一,在主城区主要路段设立交巡警平台,负责街面治安、交通秩序,并接受群众报警和求助等,此举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执法效率,为打造一个平安、畅通的重庆奠定了基础。然而,重庆目前的交巡警警力还明显不足,执法人员有限,同时在违章停车处罚上,执法的力度不够,覆盖面不全,没有起到惩戒的作用,导致了违章停车屡罚不止的现象。

    重庆主城区停车问题相关解决措施

    在总结国内外一些城市解决停车问题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重庆主城区停车问题现状以及实际情况,从管理、技术和规划等层面提出以下建议。

    1建立高效、协调的停车管理体制

    (1)加强和规范停车经营管理。目前,重庆市的停车经营管理还比较混乱,应当及时出台符合实际情况的相应规定及管理办法[5],以规范停车管理,解决停车问题。(2)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差别化的收费制度。重庆在停车收费上应科学利用价格杠杆引导机动车到路外、地下停车场停车,停车收费要合理,需要在收费定价上引入市场机制,让价格杠杆发挥作用,起到调节停车需求的作用。停车费率应根据停车区域和停车类型实现差别化。主城核心商业圈的收费应高于其它地区,路内收费应高于路外,并对路内停车和车位周转率高的车站、商业中心的停车实行限时收费,超时加倍收费,以加快停车位的周转,提高泊位的利用率[6]。(3)积极进行停车需求管理。停车需求管理的基本思想就是从问题产生的根源上采取措施,做好前期规划,采取合理的措施适当限制、引导需求,并结合后期管理,使目前的交通系统通畅运转,并使交通系统可持续化发展。适当限制停车位紧张的中心区停车位的供应,在中心区的外围、方便换乘的区域增加停车位供应,以此减少进入中心区的交通量,缓解中心区的交通压力和停车位供应不足的问题。

    2加大配套建设力度,建立多元化停车服务

    (1)规范并制定合适的建筑物配建停车标准。重庆现行的《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是由重庆市规划局于2006年制定的。最近几年,随着西永微电园的建成投产,渝中金融中心的明确定位,主城5大核心商圈的形成,两江新区的挂牌成立,重庆经济的发展日新月异。原先的相关规定已不符合现在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内外发达城市相关做法,对目前重庆主城区执行的各类建筑停车配建标准应进行调整。特别是在市区新建和扩建的住宅区、商业区、办公区,除考虑其建筑规模外,还应综合考虑其他因素,以保证指标的科学性和先进性[7]。(2)建立停车场建设基金和多元化投资体制。要确保停车场长期有条不紊地发展,必须依靠稳定的资金来源作为保障,因此必须建立停车场建设基金和多元化的投资体制。基金的筹措可以借鉴国内外其他城市的经验,通过多种渠道来征收。政府的优惠政策是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最有效的途径,但重庆目前有关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的优惠政策存在较大空白,难以吸引社会资金的积极投入,无法带动社会、单位或个人力量投资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的积极性。因此,及时出台一套全面系统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优惠政策,对于重庆目前停车发展状况来说是非常必要的[8]。(3)积极推行建设机械停车场、立体停车场等先进停车设施。重庆是比较典型的山地城市,城市内土地可用面积少,土地资源相对平原城市更加稀缺珍贵。在有限的土地上,利用先进的停车设施可以增加更多的停车空间,解决重庆停车难和土地不足的问题。先进的停车设施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空间,是解决城市用地紧张,缓解停车问题的一个有效手段,也是将来停车技术发展的趋势所在[9]。

    3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城市公共交通是一个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具有运量大、效率高、耗能少、污染小、占道面积少等优点。特别是重庆的山城地貌,重庆居民出行选择公共交通方式的比例很大,快速、畅达的公共交通体系对重庆尤为重要。轨道交通以其快速、准时、安全、舒适、无污染、运量大、运输效率高等优点,能够解决高密集度客流的出行问题,使城市之间交通实现公交化。目前,重庆市已经运营的轨道交通线路是地铁1号线、轻轨2号线和3号线,但其承担的客运量有限,缓解主城繁重交通压力的作用不明显,究其原因是未形成网络化。主城区目前的轨道交通线路覆盖面不广,通达性有限,所以承担的总体客运量比例还不高。只有覆盖面广、通达性好、易换乘的网络化轨道交通体系才能发挥其显着优势,明显缓解主城区交通压力,所以重庆应抓紧轨道交通的建设。根据轨道交通发展规划,至2013年,建成1、2、3、6号线共197km的运营网络;中期至2020年,建成“六线一环”364km轨道线网和60个重要换乘枢纽;远期至2020年后,建成“九线一环”513km线路和270座车站的轨道交通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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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停车设施的建设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规范车辆停放和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收费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设施是指用于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车行道、人行道、广场、桥下空地等城市公共空间设置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第四条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以及停车设施项目建设的行政许可和监督。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市区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施划,以及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交通、价格、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等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停车设施建设应当与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及商业街区改造、道路建设等相结合,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指导并督促相关开发单位组织实施。

第七条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停车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大(中)型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应当考虑机动车停放需求,配套建设停车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已有公共建筑、大(中)型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未配建停车设施或者停车设施已无法满足现有停车需求的,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其周边具备条件的区域设置适量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第八条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设施,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三章停车泊位设置与施划

第九条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情况下,按照城市规划,遵循车辆通行条件与道路承载能力、车辆通行安全与道路畅通相适应的原则设置。

第十条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共同实施。

停车泊位、标志、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完好。

第十一条道路停车泊位分为收费泊位与免费泊位两种。停车矛盾不突出、无人值守的机动车停放场所,应当设置为免费泊位。

第十二条城市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停车泊位,使用权属国家所有;产权单位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停车泊位,使用权归产权单位。

第十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规划建设等部门对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评估,评估每年不少于一次,并根据评估情况停车泊位设置与分类及时予以调整。

第四章停车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按照合理补偿经营成本、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实行从城市中心区域向由高到低的停车级差价格。

对于同一区域内的公共停车设施,停车价格采取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室外高于室内的定价原则,合理确定不同车型、不同停放时间的停车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机动车停放收费属于政府定价项目,收费标准应当通过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六条实行收费的道路停车泊位,应当按照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

收费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会同价格等相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收费道路停车泊位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停放实行免费,车主应当主动出示本人的残疾人证和车辆行驶证。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车费:

(一)在划定的免费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的;

(二)在收费道路停车泊位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

(三)执行任务中的警用、消防、工程抢修、施救服务车辆;

(四)在划定的车位内待客的出租车。

第十九条城市专业停车服务经营单位依法实行特许经营管理制度,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市场准入和退出的标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择停车服务经营单位。

第二十条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将“门前三包”责任区域的道路停车泊位委托有关单位管理,但受委托单位不得收费,不得拒绝其他社会车辆停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责令其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未办理有关手续擅自收费、不进行价格公示、不执行政府定价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将依法确定的停车设施改作他用的,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对擅自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行为,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违反道路停车管理规定停放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并移交管理的区域,对于占用人行道的违法停车行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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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车辆管理;校园道路;安全

一、校园实行车辆管理的必要性

(一)保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对校内车辆的管理根本上是对校园安全的管理,对校园内行驶的车辆进行限速,合理规划禁行路段,避开人流集中区域等措施有益于保护师生生命安全。对进出校内车辆进行登记甚至限制社会车辆穿行等措施可排除有作案动机的可疑车辆驶入,保护师生的财产安全。

(二)保障教学秩序顺利开展。合理规划停车区域,保障交通顺畅有助于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车辆乱停乱放会对师生的出行造成极大不便。西南交通大学九里校区从2007年至2015年因组织各类会议、活动展开的交通专项保障就达236次。校园内的停车区域应易于驶入和驶出,并尽量避开繁华狭窄的区域。运渣车、潲水车应有专用的上卸货区域,以免在主干道作业影响道路使用。

二、校园车辆管理现状问题

(一)车辆增长迅速。因高校教师为中高收入的群体,所以近年来高校的机动车数量车增长十分迅速,以西南交通大学为例,截止2015年6月,拥有校内通行证的车辆有4703辆,教职工车辆保有量为3406辆。学校占地却十分有限,尤其是处于成都市城区的九里校区,是教职工主要的生活区域,四个校门皆比邻繁华路段,停车区域则更为有限。

(二)停车区域规划落后。以交大九里校区为例,校内的停车区域缺乏长远科学的规划,九里校区新建与上世纪80年代,本身校园建设和道路规划就不适应快速增长的道路使用需求,对停车区域的划分和校园车辆的管理办法则缺乏前瞻性和科学性。规划部门在对校区建设进行规划整改时交通管理部门很难参与其中,对交通使用和管理的需求无法得到正常体现。而校园交通职能部门的划线和停车规划方案往往被这一任领导认可下一任又要整改,校领导权责更替又平凡,导致停车区域和行驶规则一变再变。最后落实的方案停车区域设置不够科学合理,布局和数量也不符合客观实际需求。

(三)管理权限缺失。校园内的交通规章是遵守《道法》的法律规定的,但因校园内的交通管理部门缺乏执法权,采取对乱停乱放车辆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容易引起纠纷,目前的做法只能是先锁车,后劝导,但效果并没有法律直接约束理想。很多师生误认为在校内无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报校外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处理时,常有出警慢,推诿等现象发生,学校和当地交管部门的关系主要靠平时建立,缺乏长效联动的机制。所以最有效的办法还是尽快完善相应法律规定,赋予学校交通管理部门一定的执法权利。

三、校园车辆管理改善对策

(一)现代化的管理系统。传统的人工登记和检查出入车辆的管理方式效率低下、误差大、易出错。在车流量激增的今天有很大的局限性。目前很多高校都采取了智能的车辆进出管理系统,配合校内监控有效解决车辆管理问题。运用最多的就是基于RFID(无线射频识别技术)的门禁管理系统,车辆采取进出刷卡的方式,收费透明、节省人力、便于统计和跟踪管理。西南交通大学自2007年开始使用智能门禁系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合理科学规划有限停车区域。车多、人多、道路有限是现今高校普遍存在的问题,对校园道路和停车区域进行合理规划有助于改善交通使用状况。学校应根据人群分布、道路情况和校园规划制定相应的机-非机动车行驶线路、机动车禁行线路、停车专用区域等。如减少人流密集区域的机动车行驶线路、主要的业务办理部门或培训机构搬至校门附近,设立完善的交通标识系统,尽量缓解校内的交通压力。

(三)加强管理重视法律宣传。交通参与者对各项规章制度的自觉遵守是保障校内交通安全高效的重要因素,很多学生在校内生活了四年却对校内交通环境一无所知,对各项禁令标志视若罔闻。赛摩、改装电瓶车难以完全根除。部分教职的车辆随意停放,超速、逆行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加强师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观念,从交通事故源头防患于未然,才可营造文明、安全的校园交通环境。

校园的交通管理部门则要发挥主观能动性,由静态办公的观念转化为动态出击。不定时对校内交通环境进行巡逻,对乱停乱放等违规行为零容忍。实行严格管理,有错必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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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静态交通与动态交通的矛盾日渐突出,制定出台《XX市车辆停放管理办法》已迫在眉睫。

停车或言静态交通被称为城市交通安全、畅达、有序的支撑保障系统,它与动态交通一样,是城市交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了车的停驻,才能有车的行驶。随着汽车进入家庭步伐的逐步加快,我们XX的停车难的问题也将接踵而至。XX市新车上牌自2001年以来,以每天超过100辆的速度增长,其中私家车占60%。车辆增多了,但与之相对应的停车位却没有得到增加,使得这两年XX的车位变得越来越紧张,尤其在人口密集的市中心更是“重灾区”。而乱停乱放更是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影响市民的出行方便,降低了交通流量,造成的经济损失十分巨大。鉴于目前国家尚未制定出台专门的《停车法》,以及我们XX的汽车停放现状,出台一部地方性法规应该是时候了!

制定地方性车辆停放管理法规需要解决的问题,至少要研究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具体政策的设计上应当考虑确定如下原则:一是停车位建设与城市发展、特别是城市交通发展相协调;二是有利于吸引民间资本和民间力量投资建设和经营开发停车位,使规划管理和经营开发相结合,推动停车位的可持续发展;三是有利于发挥现有公共停车位的作用;四是有利于推动新停车位(主要是私人停车位,也包括公共停车位,同时还应当注意到私人停车公共化的趋势)的建设;五是有利于停车位服务水平的提高;六是有利于推动停车位建设的技术进步。在确定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再具体研究在何处设立或建立停车场所;临时停放点的确定原则;车辆停放场所由谁来投资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如何实现;由谁来对不同的经营主体实施有效管理。

2、如何应用市场化的价格杠杆,引导车辆均衡地利用车辆停放场所,这也是另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有一种现象值得关注,在某些地区和路段一方面很多公用泊车位空置,利用率低下,造成虚假的供大于求现象;而另一方面为数不少的车子却违规停在路边,以致交警常常忙着清拖违反停车规定的车辆。出现这一问题的根源,就在于路外停车收费高,路内停车收费低。价格倒挂,市场反应自然是“两利相权取其重”。因此说,停车难只是表象,停车收费才是问题的关键。解决这一问题的方式,应当考虑彻底改变路内停车人工收费的现状,取而代之的将是“分时段咪表计费”电子收费系统。与其相对应的,应当考虑道路停车并非光撤不设,撤消的是影响道路通行的泊车位,但还要充分利用道路资源,避开高峰时段,设置一些时段性的临时停车场点,这也是美国、加拿大和欧洲等发达国家城市的一贯做法。因此,设立固定路内停车场点,建设“分时段咪表计费”电子收费系统,即一车一位一终端机,不同的时段采用不同的收费标准。从而有效缓解停车难矛盾。有专家曾预测,今后城市中心区域路内高额的停车费用,也许会改变人们的出行方式,由“驾车直达”转向“停车—换乘”。

据专家预测,中国将在2005年或2006年达到汽车进入家庭、汽车大幅度增长的起爆点。无疑,目前正是制定相应停车法规的最后恰当时机,虽然以前城市规划没有充分考虑停车场建设问题,追加停车场建设十分困难,不过,亡羊补牢,犹为未晚。因此,由政府法制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尽快完成地方性车辆停放管理规定并出台已是当务之急。

二、应当将本市各类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具体发展与限制的政策规定,尽快以政府令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以促进我市各类车辆保有量依法有序的发展。

1997年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重新的《XX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根据城市规模、道路状况和社会需要,优先发展大运量公共客运、货运车辆,协调发展小公共汽车、出租客车和社会车辆,控制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在城区的拥有量,逐步淘汰高耗能、低效能、污染超标、安全性能差的交通工具。”回顾近年来我市在各类车辆发展问题方面,虽做了大量工作,如有关摩托车在我市的发展,前些年在政府牵头下,各相关部门协同,采用定量竟购号牌的方法,实行了有限制的发展;2002年市政府又出台了《XX市助力车管理办法》,对燃油助力车在我市的发展进行了必要的限制规范。但对照《XX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要求,如何实现优先发展、协调发展、有限发展,以及逐步淘汰相关的交通工具等方面,仍然需要在政府牵头下,各相关部门密切协同,做大量的立法研究工作。认真解决严重干扰城市正常交通秩序,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反响的“三小车”问题,非机动车中的人力三轮车如何限制等问题。

三、适应城市交通安全畅通的新要求,制定出台《XX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

交通安全设施属于道路的基础性设施,它对防止发生交通事故和减轻事故的严重性,排除各种纵、横向干扰,提高道路服务水平,提供视线诱导,增强道路景观等起着重要的作用。其种类主要为:

交通信号灯用来传送法定指挥信号,对车流、人流进行指挥,避免发生事故和造成堵塞,保证交通能够有序通过。一般多设于平面交叉路口。

道路交通标志和路面标线是提示和指挥驾驶车辆者行为的安全设施。道路交通标志分主标志和辅助标志两大类。主标志有警告、禁令、指示、指路、旅游区、道路施工等6种,路面标线是施画在路面上的各种线条、箭头、文字、突出路标和轮廓标记等组成的交通安全设施。

隔离墩等其它安全设施包括隔离墩、导流岛、行人安全岛和道口标注。隔离墩是指用以区分路面各部分使用界限的设施。导流岛引导车辆按一定的运行路线方向行驶。道口标注是提醒干道司机警惕支线交通情况的设施。

安全护栏(含防撞缓冲设施)主要指W形护栏,即波形梁护栏。有三波波形梁护栏、管梁护栏、箱梁护栏等几种,其主要作用:一是能够阻止车辆驶出路外,或阻止失控车辆穿越中央分隔带驶入对向车道;二是车辆碰撞护栏的运动轨迹应能圆滑过渡,使车辆回到正常行驶方向,并减少二次事故的可能性;三是一旦失控车辆与护栏发生碰撞时,能减弱对司机和乘客的损伤;四是能诱导司机的视线,能清晰地看到道路前进方向和道路轮廓。另外,混凝土防撞墙、防撞墩(柱)也在预防公路事故实践中,应运而生的一种比较简陋但实用的安全设施。

隔离封闭设施是指阻止人和动物随意进入和横穿公路,防止非法占用公路用地的设施,隔离封闭设施可以有效地排除横向干扰,避免产生交通延误和交通事故。隔离封闭设施多设于有公路通过的城镇及城镇郊区、农村集市、村庄及学校人口稠密或牲畜活动多的路段两侧。

与照明相关的设施主要为两类,一是道路照明设施,将良好的视觉信息传递给道路使用者,改善夜间行车条件,达到提高通行能力,减少交通事故目的的设施。道路照明设施多设于道路交叉路口、铁路与公路交叉口、行人通过的路段以及通过人口聚集或道路发生变化大的路段。另一类是防眩设施,是指防止夜间行车不受对向车辆前照灯眩目的人工构造物。分为板条式、扇面状的防眩大板、防眩网、防眩棚等构造形式。防眩设施多设在夜间事故率较高的路段,夜间交通流大特别是大卡车和小型汽车混杂率较高的路段和弯道半径小的路段。

与视觉有关的主要是视线诱导设施,供司机驾驶车辆判断视距以外的道路方向,特别是在夜间、雨大、大雾、路上有积雪等条件下,能够诱导司机正确把握方向的设施。视线诱导设施包括轮廓标,路钮、线形诱导标。

从新闻媒体我们获知,日本的公路中,占实际总长的84%的市、町、村道,道路平均宽度只有4.7米,也就是相当于我国的三、四级公路。如果两辆小轿车在这种道路上会车,给行人和自行车留下的宽度只有0.8米左右,与我国“混合交通双向两车道”公路很相似。二战后,日本经济迅速回升,汽车快速发展与道路资源的不平衡越来越突出,导致交通混乱进一步激化,交通事故大量增多。为了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针对道路普遍缺乏交通安全设施这一问题,日本政府制定了《交通安全设施等建设的紧急措施法》,在统一规划下,全面实施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工作。依据该法,日本政府制定了两个三年计划和六个五年计划,通过这些计划的实施,积极建设了信号机、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对解决公路交通安全问题起到了很大的作用。1970年,全日本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16765人,是历史最高峰,此后,逐年下降,并保持在一万人左右。这个数字说明,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可以减少1/3人员的死亡。我国2002年全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约为11万人,少死亡1/3,则意味少死亡4万人!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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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__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所表述的城市公共客运是指城市公共客运,是指在城市市区内以公共汽车(含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交通工具组成的客运体系。该县自2006年10月,开始启动以首先投放50辆出租车,随后增加投放3台公交车为补充客运工具的城市公共客运体系,建立了初步的城市公共客运服务;2013年5月完成了《____县城区道路安全管理规划》编制,城市公共客运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一是城市客运情况。该县目前城市公共客运是以优先发展出租汽车为主,公共汽车为辅的城市公共客运模式。2006年经省、州批准同意投放出租车60台,2008年经州批准同意投放公交车4台。目前实际运营出租车50台,经营期限8年;公共中巴汽车3台,经营期限6年,公交营运线路2条,即:十字街—柑子坪—石板街,河街—凉水井—三道河—太阳城。汽车全部为个人私有。城市客运公交车和出租车的经营期限到期日为2014年10月31日。

二是客运企业情况。全县现有城市客运企业一家,即____县栖凤湖出租车有限公司,并加挂____县栖凤湖城市公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牌子,现有管理人员5人,负责对该县出租车及公交车的运营管理。

三是行政管理机构情况。2007年成立了县出租车管理办公室,管理权属归县建设局。2012年国家大部制改革,城市客运管理权限整体移交县交通运输局,具体由其下属的县交通运输管理所负责城市客运管理的相关工作,并成立了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实有编制1人。

由于该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加上城市公共客运规划严重滞后,2006年10月份开始启动的城市出租车客运与《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所定义的城市客运不符,随着城市扩容、人口增加,现有的公共客运体系建设、运营模式与人民群众的需求以及县城城区的道路安全管理要求矛盾日益突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存在着以下几个突出的问题:

一是城市公共客运规划滞后,与城市发展不适应。由于城市公共客运规划滞后,8年来,一直维持原有的运营模式,且管理缺位,随着出租车运营期限将满,新一轮出租车的续牌或新增数量指标及运营出让经营权管理等前期准备工作启动迟,续牌和新增数量指标申报难度大,对规范下一轮出租车、公交车经营管理带来了很大的被动,工作难度大、时间紧、工作量大、任务重。

二是城市公共客运体系不完善,难以满足市民出行需求。随着城市扩容,城市人口增加,现有公共客运运力已经远远满足不了市民出行的需求,根据《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小城市公共汽车配备量为:1200-1500人/标台,城市出租车规划拥有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配置标准为不少于0.5辆/千人。在本次调研中,通过发放200份问卷调查显示,要求增加公交车数量的有169 人,占总调查人数的84. 5 %,认为我县城区公交车覆盖面不足的有172人,占总调查人数的86 %,如老坛坊、县人民医院等区域无公交车运行,无法满足老百姓的出行需求。另外,调查显示,要求增加出租车数量的有151人,占总调查人数的75.5%。

据统计资料显示,目前该县城区人口(含流动人口)已达4.5万人,由于该县目前城市客运不合理,现有出租车已经投入运营50台,而公交车仅为3台,两条公交线路,运营能力有限,且公交车运行线路极不合理,发班的间隔时间也长,市民候车时间长,无形中变成了班线客运,没有真正发挥公交车的作用。出租车随意拼客现象严重,三轮车违规载客乘虚而入。

三是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混乱,缺乏有效的监管主体。监管部门和运营企业、出租车车主主体不明、责任不清,造成目前出租车行业管理混乱,责任落实不到位。

1、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配备不足。目前仅有编制一名,由于人员少,办公设施、经费严重不足,工作运转困难,难以对出租车、公交车运营实行有效的监管。

2、运营企业经营管理缺位,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管理责任和义务,造成城市公共客运处于无序管理状态。按照合同约定,____县栖凤湖出租车有限公司为建设部门出租车运营管理中标单位,其出租车为公司竞标时标的资产。现出租车已经全部私有化为出租车车主个人所有,采用挂靠公司经营模式运营,存在私下转让交易、炒卖炒卖的行为,导致出租车经营成本增加,运营行业恶性无序竞争等不稳定隐患凸显,也给政府管理和决策带来严重影响和障碍。

3、出租车从业人员素质普遍不高,出租车行业不能很好的发挥城市名片的作用。出租车普遍存在拒载、随意停靠、随意调头等现象,出租车从业人员对国家规定的《出租车运营服务规范》没有

很深的认识。4、安全隐患突出。目前出租车运营期限将满,由于车辆质量不高,年久运行造成车辆老化,加上维护和维修不到位、超期运行造成安全性能低,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5、摩托车、三轮车载客擅自进入客运市场,且有蔓延趋势。严重扰乱城市公共客运的营运秩序,且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四是城市公共客运设施严重缺乏。公交车、出租车停靠没有固定的停靠点和停靠标志,随意停车上下客现象严重,造成交通安全隐患,给县城交通管理带来不少压力。

五是政府对城市公共客运投入严重不足。导致出租车运营不打表计价、随意喊价,节假日随意涨价等成为惯例,加大了市民出行成本。据了解,2007年-2012年,县政府累计对城市公共客运(公交车和出租车)投入中央财政成品油价格补贴311.16万元,县财政本级预算没有对城市公共客运作预算支出安排。

六是缺乏对城市公共客运事业发展的有效管理办法,加上城市公共客运规划滞后,严重制约了我县城市公共客运事业的科学有序发展。

按照《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规定,城市公共客运要以运输效率高的大公共汽车为主,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基于我县县城道路比较狭窄的客观现实,应以中型公共汽车为主,适度发展出租车。应按照《____县城区道路安全管理规划》总体要求,切实加快我县城市公共客运规划编制,稳步推进该县城市公共客运事业。

一是要提高认识,积极完善城市公共客运体系建设。基于该县城区小、道路狭窄的实际问题,县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应牢固树立公交优先发展、稳步适度发展出租车的指导思想,加快编制____县城市公共客运规划,努力完善该县城市公共客运体系建设,按照国家《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要求,积极完善市区至郊区的公共交通线路网,始终坚持把公交出行方式作为解决我县城市客运矛盾的最重要手段。

二是要理顺和机制,着力提高城市的综合服务功能。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公共运输经营管理模式,认真探索“公车公营”模式,公交公司和出租车公司由县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监管,实行绩效考核。改进出租车经营模式,所有车辆由公司统一购置,车辆产权及经营权归公司所有,公司以承包的方式与司机签订运营合同。鉴于目前的实际情况,对第一轮运营的出租汽车司机给予优先承包经营的照顾,与公司签订运营合同,按规定交纳管理费,服从公司管理。创新公交车管理机制,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引进有实力的公司,由政府出资购买公交车,实行政府主导、企业运行、市场化经营。使该县的城市公共客运更好地彰显城市风采,形成规模效应和品牌效益。

三是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要健全组织机构,充实人员队伍,完善工作措施,及时组建班子,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分管交通副县长、人大、政协相关领导任副组长,交通、公安、住建、交警、财政、国土、、物价、古阳镇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牵头并从相关单位长期抽调5-6人熟悉业务的人员组成专门的工作班子,抽调人员工作暂时与原单位工作脱钩,明确办公场地。尽早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切实保障第二轮出租车、公交车经营规范管理工作有序推进,稳步落实。并解决好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经费。要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公室(简称“县城客办”)的机构和人员配置,保障工作经费,充分发挥县城客办的工作职能,以确保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的长效管理机制。

四是要切实做好维稳工作,确保工作顺利推进。由于出租汽车续牌(包括公交车)期满,启动第二轮公交车与出租车经营权出让、规范公司经营模式、推动公交车与出租车及城乡公交试点工作同步运行等问题,关系到市民和城市客运经营者的切身利益,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难度大,要由县政法委牵头成立维稳领导小组,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出租车管理的宣传力度,取信于民,切实增强政策的透明度。

五是要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客运的基础设施。要切实加大对城市公共汽车设施的建设投入,要预算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改善城市公共客运基础设施,做好公交停靠站点和出租车停靠标志的规范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牵头,交通、住建、交警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实地考察按照《____县城区道路安全管理规划》要求,针对重点地段、客流集中和重要单位(如:车站、医院、学校等)街面宽敞的路段,征用人行道修建公交车停靠站点,尽量为群众创造良好的乘车、候车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