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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管理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6 08:28:33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土地承包管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土地承包管理

篇1

根据农秘〔20*〕5号《关于开展*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督查的通知》要求,现将我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情况

农村土地责任制到户时,多数村民组原始资料不齐全,内容不完整,农户三面地界不够明确,尤其是林山四至无明显的标志性界线。随着时间的推移及管理人员的频繁变动,土地承包档案遗失等现象普遍存在,给解决由地界所引发的纠纷带来了难度。因高速公路、非农建设等征用农地并引发的系列纠纷也较频繁。20*年我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共发生47起,现已协商调处纠纷43起,占91.5%,基本做到小纠纷不出村,一般纠纷不出镇。

二、农村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情况

我镇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年已全面完成,共发放“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964份,并建立了村、镇、区三级农村土地承包档案。自*年农村土地二轮延包以来,有近1/3的农户(626)的延包土地发生了变更,二轮延包土地已被全部征占用的农户约占二轮延包户的12%(227户)。现已收回“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69份(有部分农户承包经营权证已遗失毁损),占应收回总数的30%。二轮延包以来,共征占用面积300余亩,近占二轮延包面积的1/4。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流转情况

我镇种植大户、规模经营化水平不高,“小而全”是我镇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特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的农户较少,流转的形式以季节性代耕或土地地块互换为主,来引发和发现因土地流转而出现的矛盾纠纷现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依法、自愿、有偿、有序的前提下,应切实加强其规范管理。

四、农用土地征占用情况

我镇自20*年以来,因高速公路、新村规划及各类非农项目建设等,共征占用各类农用土地(含林山)近千亩。征地补偿基本能够足额及时到位,20*年发放到户征地补偿款1105.61万元。

五、强农惠民政策落实情况

农业税费方面,20*年将农业税率7%降为4.8%,下调了2.2个百分点,并全面取消农业税附加。税率下调、附加取消我镇粮田农业税及附加比上年减少13500元,人均减负1.25元。

三农补贴方面,20*年国家对农民种粮(早稻)每亩15元的补贴4375元已发放到户,受益农户259户。退耕还林农户补贴93547.48元,林业三封资金到户327913元。上级财政对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135000元已全额拨付到位。

六、涉农收费情况

20*年对农村义务教育、农民建房、计划生育、用水用电、户籍管理等涉农收费进行了半年自查,并配合区联合检查组对我镇的农民负担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工作。通过检查,各收费单位基本能够做到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针对检查中所反映的教育收费等问题,及时进行了核实和整改。并就教育收费问题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政策规范教育收费的通知》(汤政〔20*〕91号),对政策收费项目标准、自愿缴费程序方法、收费票据管理使用、收费公示监督及违规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要求。

篇2

土地承包管理合同模板一

发包方:东辽县泉太镇新农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荒山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公开协商讨论同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将位于泉太镇新农村一组面积_________亩(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 (土地类型)承包给乙方使用。土地方位如下:

东起:___ ______,

西至:___ ___ _________,

北至:_____ _________,

南至:____ __ _________。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二、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1.土地用途为经果林种植和养殖及相关农业科技开发、推广、培训、服务。

2.承包形式:个人承包经营。

三、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

该地承包经营期限为 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四、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该土地的承包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 元,承包金每年共计人民币元。

2.乙方向甲方一次性全额交纳承包经营期限承包金合計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 元),上述承包费已含原荒山杂树补偿款。

五、 地上物的处置

乙方有权处理承包区域内现存地上物及其他植被,在承包经营期内乙方所建设、种植之地上物所有权亦为乙方所有。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并使乙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包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承包期间,如乙方需砍伐树木,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

4.协助乙方进行农业高新技术的开发、宣传、褒奖、应用。

5.按照合同约定,保证电路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

6.按本村村民用电价格收取乙方电费。

7.为乙方提供所在地村民的其他同等待遇。

8.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 在承包期限内,如因承包范围出现土地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若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由甲方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赔偿。甲方必须确保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受任何干扰。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

2.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乙方在承包地范围内可以种植速生树种和其他林木、果树,并可以养殖家禽、家畜及鱼类等动物,但不得污染饮食水源和村民的住宿环境。

4.乙方对承包地有独立自主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处分权和收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承包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独自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5.乙方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6.在承包期内,乙方须按合同规定缴交承包款给甲方,并有权拒绝交纳除合同规定承包款外的任何其他非国家规定之费用。

7.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七、合同的转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双方均不能追究对方的责任,但乙方必须及时将情况报告甲方,甲方应及早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协助恢复生产,并根据乙方的损失情况协商减免承包款。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或其他原因)征用该土地,征用相关赔偿费用为乙方所有,同时对于乙方所承包征用地上建物、树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实际评估价值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因乙方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投入相应资本及人力,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包合同。如乙方不再继续承包,乙方必须将承包地的林木等砍伐处理完毕。在合同期满后90天内将原承包地交还给甲方。如合同期满时,承包地内的林木若因未达到经济采伐期、或因采伐指标等限制未能采伐,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有限度延长承包期至林木采伐完毕,甲方应该适当给予延长承包期,延长期的承包费由双方另行商定,但不得超过本和约承包费用之二倍。

7.本合同履行期间,即使下列情形发生改变,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1)、甲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

(2)、甲方的名称改变、甲方分离或甲方与他方合并。

8.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及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九、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以上约定,即视为违约。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并退还乙方所付的全额承包费;如乙方违约,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费,并且解除此合同。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超期缴交承包款,则按应付未付部分的日万分之四交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甲方,直至付清应交的承包款为止。如超过6个月尚未付清应交的承包款,则视为乙方违约;如因甲方发包地手续不合法或因甲方发包地权属不清产生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则视为甲方违约。

3.因乙方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投入相应资本及人力,无论甲方在合同到期前以任何理由收回该承包土地,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同时对于乙方所承包地上的建物、树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实际评估价值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辽源( 农用地、 商住地、 工业地)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_____份。附 土地平面图

发包方(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

土地承包管理合同模板二

发包方:___________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甲方将集体所有的农用耕地承包给乙方,用于农业科技的开发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将位于_________乡______村面积_________亩(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 农用耕地承包给乙方使用。土地方位东起_________,西至_________,北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附图已经甲乙双方 签字确认。

二、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1.土地用途为农业科技园艺开发、推广、培训、服务及农业种植和养殖。

2.承包形式:个人承包经营。

三、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

该地承包经营期限为____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四、地上物的处置

该地上有一口深水井,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乙方无偿使用并加以维护;待合同期满或解除时,按使用的实际状况与所承包的土地一并归还甲方。

五、 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该土地的承包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_____元,承包金每年共计人民币_____元。

2.每年_____月___日前,乙方向甲方全额交纳本年度的承包金。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包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4.协助乙方进行农业高新技术的开发、宣传、褒奖、应用。

5.按照合同约定,保证水、电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

6.按本村村民用电价格收取乙方电费。

7.为乙方提供自来水,并给予乙方以甲方村民的同等待遇。

8.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

2.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4.享有对公共设施的使用权。

5.乙方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6.乙方不得用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抵偿债务。

7.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七、合同的转包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经过甲方同意,遵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可以将承包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2.转包时要签订转包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原来承包合同的内容。

3.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土地,甲方应支付乙方在承包土地上各种建筑设施的费用,并根据乙方承包经营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包合同。

九、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土地利用的实际总投资额和合同未到期的承包金额的20% 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30日未支付租金,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_____份。

附:土地平面图

发包方:(盖章)_____________

承包方:(签字)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

土地承包管理合同模板三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承包方(以简称乙方):

电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明确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章 承包的土地、期限和承包金

第二条 甲方发包给乙方的地块位于*****,面积***亩。附图需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第三条 乙方依据本合同承包的土地,其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承包范围内。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承包使用年限为30年,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第五条 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承包金,该土地的承包金为每年每亩元,每年共计承包金元人民币。

第六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乙方需于*年*月 日前以现金形式向甲方缴付*年全年的承包金元,自*年开始于当年的*月*日前支付当年的全部土地承包金。

第三章 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承包方的权利

第七条 乙方依法享有承包土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经营和处置产品。

第八条 乙方有自主的用人权,但在同等条件下甲方的村民享有优先录用权。

第九条 乙方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节 承包方的义务

第十一条 乙方必须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不得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挖坑、挖塘、采矿等活动。

第十二条 乙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第十三条 乙方必须按期如数缴纳承包金。

第十四条 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包括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包该土地。

第十六条 乙方使用土地进行的一切活动都必须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得利用土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发包方的权利

第十八条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第十九条 甲方有权制止乙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第二十条 甲方有权按时如数向乙方收取承包金。

第二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节 发包方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甲方要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三条 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甲方有义务协调甲方村民与乙方之间产生的矛盾,如因甲方村民的过错给乙方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甲方负责赔偿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二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七条 单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的需提前30日通知对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后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八条 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国家政策与合同签订时发生较大变化,严重影响到了一方的权益时,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九条 由于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拒缴、逾期缴纳承包金,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侵犯集体财产的行为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因国家政策、法律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合同自动解除。

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满后,乙方返还的土地不得降低原有的种植能力。

第三十二条 承包期满,合同自行终止。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甲、乙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负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乙方不能按期缴纳承包金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当年租金5%的违约金,并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第三十五条 乙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返还的土地不符合合同约定,乙方应赔偿损失并支付当年租金10%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甲方违反合同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直接损失。

第三十七条 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后,应当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到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四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报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备案一份。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法定人: 住址:

篇3

关键词:土地承包 农民权益 问题 对策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要注重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在这个根本标准之下,本文分析了土地承包管理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对策。

一、土地承包管理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一)由于土地流转的不规范引起的纠纷

土地流转是指农民在经营土地的过程中可以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出让经营权,这种方式也体现了农民对土地的使用自,是现代化农业发展管理之中的必然项目。但是目前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纠纷问题较为明显,主要表现在:第一,土地集体流转能够引导企业的项目、资金注入农村,为农业机械化、现代化创造条件,也是帮助农民进城的重要支撑力,但是很多农民知识面较窄,对流转后的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缺乏必要的认识和了解,技术接受能力和经营能力不高,重生产、轻营销,重产量、轻品质,开拓创新的精神和能力明显不足,对产品的未来效益估计不足,自然也就导致了很多纠纷内容出现。第二,土地流转的制度化建设不足,这样就导致了土地流转存在不公开、不透明、不规范的现象,不少土地出租面积过大、租期过长、租金过低等“三过”现象,并滋生农村腐败等严重问题,无法获取农民的信任自然也就产生了很多的纠纷问题。

(二)由于农村实际问题而产生的矛盾

我国农村发展的现实问题很多,主要表现在:第一,我国土地承包存在家庭联产承包不均衡的状况,我国各地都是采用的按照人均来进行土地划分,但是很多家庭人口少,或者是家里都是女孩子,很多土地问题没有得到新的承包权力,家庭经营出现不均衡的状况,产生很多纠纷问题。第二,农村务工人员越来越多,很多务工人员也会要求在新形势下回乡种田,但是有的原承包土地被侵占,有的被村委会单方终止承包合同进行土地流转,从而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是土地被亲戚朋友承包,无法达成承包共识,自然就产生了矛盾。特别是没有搞二轮土地承包的地方,时隔20多年,人地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人地矛盾大,要尽快按二轮土地承包政策,依照法律程序搞好二轮土地承包工作,解决人多地少的矛盾。

(三)由政府引发的纠纷

由政府引发的纠纷其内容较为明显,但是引发的矛盾也最为激烈,具体表现在:第一,各地政府都有干涉土地承包的问题产生,最为明显的就是政府征地行为所引发的矛盾。随着国家不断出台惠农政策和经济的持续发展,农村环境出现日新月异的改变,城市扩张、基础实施建设、兴建厂矿企业、自然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需要占用大量的农村土地,发生拆迁及占地补偿等相关事宜,从而引起了农民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热点关注,在关注之下很多农民就认为土地征收应该获取更多的利益,在这样的情况下,农民一方面为了维护土地,另一方面为了自己的生活就会引发很多与政府相对抗的激烈行为。第二,土地承包的过程中政府组织管理不良,引发村民反感。例如:个别农村干部工作责任心不强,没有将荒废多年的土地纳入正规管理范畴,在土地开发过程中也没有认真核实所有权,导致层层转包坐收渔利现象大量存在。

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对策

(一)严格按照法律政策,规范流转和政府矛盾问题

要解决当前土地流转问题和政府矛盾,必须要制定更为严格的土地承包管理法律政策,依靠法律的武器来解决现实问题,规范具体的管理行为,让土地承包真正地有法可依。首先,要依循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来完善土地承包流程,要采用多种方式公开土地承包的全部程序,实现透明化的全面管理,这样农民才能够放心、安心,也会降低纠纷的比例。其次,要站在农民的角度上,尽快出台保障农民合法土地权益的法律政策,《农村土地承包法》虽然是一部较为完善的法律条文,但是对于新形势下的发展也有照顾不到的地方,因此要针对具体的土地流转和政府征收等问题作出法律规范,让农民能够有依据来解决土地纠纷问题,这对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促进土地流转、维护农村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二)延长土地承包期后续工作,解决实际土地问题

为了解决土地不均衡、务工农民返乡种地等一系列的土地管理问题,土地承包管理工作要考虑到后续工作的延续,以此来解决实际的土地问题。首先,要对土地的流转进行全面跟踪,农民直接自己进行的土地承包等也要到村级组织进行登记管理,这样有利于对土地走向的全面控制,避免外地务工人员的土地被非法征用。其次,要确保村务公开,让农民群众成为土地的真正监督人员,让土地流转的全过程中村民之中得到监督,也避免了很多荒地被人占用的事件发生。另外,要采用现代化科学手段对土地进行后续测量,避免出现土地测量不准的问题出现,可以以集体土地所有证为依据,将全组承包地范围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进行比对;承包户地块信息与二轮承包档案进行比对;承包户地块范围及面积与二调图及当前耕地现状进行比对,同时进行现代化的计算机输入,确保信息准确度,避免出现土地纠纷。

(三)创办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合理解决问题

为了解决实际中的土地纠纷问题,管理部门要成立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合理解决问题。仲裁机构要人员明确,建立健全仲裁制度,参照诉讼的程序完成仲裁活动,确保各地有多个仲裁点,这样农民的小纠纷、小问题也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存在很多实际的问题,要从农民利益出发,通过法律制度建设、强化后续工作和建立仲裁点的形式来妥善处理土地承包问题。

参考文献:

[1]杨承超,欧国胜.加强土地承包管理 妥善处理突出问题[J].农村经济. 2012(11)

[2]认真做好延包后续工作 切实加强土地承包管理[J].农村财务会计. 2012(05)

篇4

一、平湖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网络系统介绍

平湖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系统包括土地承包管理和土地承包管理查询两大功能,全市共安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网络系统2个站点(市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客户端40个站点(镇街道级)。土地承包管理的功能主要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平湖实际,采用便捷的操作方式和多媒体技术,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薄、地块变动登记、合同变更、权证变更等信息进行动态管理,主要由镇(街道)负责操作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查询的功能主要在各镇(街道)对权证、合同等资料录入后,通过计算机点击相关菜单,能快速、准确地查询全市任意农户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权证变更信息,同时还能及时了解全市农村土地承包情况的汇总和数据分析资料,此功能主要供各级领导、市农经局查询和管理使用。

二、基本做法

(一)统一思想、领导重视。1998年我市根据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精神,开展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工作,20__年,全市又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嘉兴市的统一部署,开展完善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工作,从而稳定和完善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促进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承包工作出现了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特别是有些地方因土地征用、土地整理等原因导致农户土地承包纠纷上升。通过农村土地承包信息网络化管理的实施,对于全面提高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满足社会对农经工作的需求,从而更加有效地树立农经部门的形象和权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市农经局领导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网络化建设作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出具可行性报告,制定具体的项目建设方案,周密布置,落实专项经费,配备相应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1名,迅速铺开农村土地承包信息网络化管理建设工作,实现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新的突破。

(二)建立平湖市农村经营管理计算机监督网络系统。20__年3月我们按照省农业厅统一软件、统一科目、统一培训、统一管理的“四统一”要求,依托现代计算机技术,以平湖市农村信息中心为平台,采用全省统一的“浙江省农村经营管理系统”网络软件,投资34万元,建立平湖市农村经营管理计算机监管网络系统,该系统由杭州金安易软件公司组织安装并于20__年6月正式投入运行。平湖市农村经营管理计算机监管网络系统涵盖市、镇(街道)二级的农村财务管理、土地承包管理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及农经统计等农村经营管理工作。平湖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网络系统就是在平湖市农村经营管理计算机监督网络系统的基础上,通过开发土地承包管理软件,增加土地承包管理模块建立起来的。

(三)开发和完善土地承包软件系统。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软件系统是我们市农经局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投资10万元,委托杭州市金安易软件公司,成功开发出的软件系统。作为全省最早对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实行网络化管理的县市,我们所使用的土地承包管理软件系统和农村财务软件系统比较,相对来说不够成熟,在使用初期,我们坚持边应用、边完善的原则,针对碰到的一些问题,及时与金安易软件公司取得联系,通过软件的不断升级完善,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软件系统逐渐趋以成熟。如:去年8月份,我们在进行农户承包权证数据录入的过程中,发现承包土地总面积数据的录入和承包地块明细中面积数据的录入没有平衡关系,录入错误的数据系统也给予认可,我们及时将这个问题反映给杭州金安易软件公司,金安易软件公司马上从技术上解决了这个问题,从而确保了农户承包权证数据录入的准确性。再如,最早使用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软件系统只有农户承包权证原始数据的管理,没有农户承包土地流转情况的管理,而近几年来我市的土地流转正在稳步发展,20__年底全市土地流转面积达4.6万亩,占全市家庭承包面积的13,涉及土地流转的农户2.7万多户,占全市家庭承包户31,土地流转管理同样需要规范化和信息化,今年7月份,我们市农经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土地流转现状,制定了《平湖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转包)合同》、《平湖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平湖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平湖市农户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申请》、《平湖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变更合同》等6张土地流转文本格式,及时与金安易公司取得联系,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软件系统中增加了土地流转管理功能,并在黄姑镇试点使用。

(四)组织培训。我市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和运行过程中,按照建设要求,除保证必要的设备投资外,还注重业务操作员和系统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20__年9月我们市农经局专门组织市、镇(街道)两级共32人到杭州,请金安易软件公司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市农经局组织镇(街道)人员

培训3次,培训65人次。在系统运行过程中,金安易软件公司也先后十几次派出技术人员到我市各镇(街道)进行现场指导,同时我们市农经局的技术人员经常到各镇(街道)进行技术指导。(五)数据录入。1998年我市全面开展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工作,20__年又在全市全面开展完善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工作,至04年底,全市农户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签订率和承包权证发放率均达到99.9,村、镇(街道)、市三级分别建立了农户承包权证登记薄等档案,农村土地承包原始资料齐全,我们利用这个有利条件,从20__年8月开始,全市各镇(街道)农经站组织农村会计服务部人员,部分镇(街道)还专门抽调人员,集中精力,集中时间,进行数据录入,到20__年12月底,全市10个镇(街道),137个行政村,1782个村民小组,88044户承包户的承包权证全部录入电脑进行网络化管理,建立了平湖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数据库。

(六)建立与网络化相配套的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农村土地承包软件系统的专业化管理,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管理的操作流程,维护网络的正常运行,确保网络的安全和数据信息的完整畅通,我们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并下发了《平湖市农村经营管理信息网络化管理制度》(平农经[20__]67号),指导和规范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网络化工作。

三、成效

(一)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新模式。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网络系统的建成,标志着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智能化的轨道,网络系统的投入运行,全面规范了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强化了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创新了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模式。

(二)进一步完善了农村土地承包长效管理机制。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网络系统的建立,切实加强了农户承包权证的管理,强化了对农户承包期内承包面积增减或四至变动的规范管理,确保权证内容与实际的一致性,切实保护了农户的承包权益;进一步规范了农户承包土地档案管理工作,市、镇(街道)两级既有农户承包土地最原始的纸质档案,又有先进的农村土地承包网络档案。

(三)实现了农村土地承包的网络化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网络系统建成后,依托网络可快速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传输,可通过上网,就能快捷、准确地了解任意农户的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和其他相关材料情况,使全市农户的土地承包情况一目了然,视同公安局管理户口一样方便,可随时在计算机上面查询,实现了农村土地承包的网络化管理。

(四)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统计工作的自动化。通过农村土地承包信息网络,市、镇(街道)两级既可以在网上办理各类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等业务,也可以通过网络及时地了解本地区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及相关情况的详实汇总和数据分析资料,节约了三级管理工作成本,减少了工作差错,极大的提高了市、镇街道、村三级的工作效率。

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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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轮土地承包完善工作虽然完成了,但这项工作只是对农民的土地承包合同和权证变更、收发工作进行了完善,并没有把有关农民土地承包的详细情况予以统一登记编册,这对以后的土地承包日常管理工作带来了不便,同时随着工业经济的发展,社会基础设施的完善和全面小康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民的土地承包情况可能还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因此,为进一步深化二轮土地承包完善工作的成果,规范对承包土地工作的日常管理,维护农民承包权益,今年,在完善二轮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我们准备开展建立农户土地承包档案分户台帐工作,下面,我就将这项工作开展的设想情况和预期效果及应注意的问题向领导和同志们作简要的汇报。

一、做法

1.成立一个班子。镇里专门成立领导小组,由农业副镇长任组长,总的负责此

项工作,农经站长为副组长,在业务上予以把关,具有相关业务能力的人员为组员,具体做好落实工作。同时要求村一级也成立相应的班子,由村委主任负责,村由文书等有关人员为具体业务工作人员。

2.制定一项制度。根据此次对承包土地日常管理的设想,同时吸取去年二轮承包完善工作的有益经验,制定出台《xxx镇关于农村承包土地日常管理的实施意见》,该意见重在明确当前农户土地承包档案分户台帐工作的有关程序、内容、方法、措施,以及今后承包土地管理工作的日常化要求,同时规定相应的考核和奖惩措施,明确任务,强化职责,把此项工作列入村干部和驻村指导员的岗位目标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将与年终奖金挂钩,以提高对此项工作的重视。

3.设计一张表格。这张表格即土地承包档案分户登记表,该表主要包括四大块内容,第一块是土地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户主、人口、承包面积、承包权证号、承包合同号、承包期限等六项内容;第二块是家庭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户主和家庭成员两项内容;第三块是土地承包地块情况、主要包括地块名称、面积、四至等三项内容;第四块是土地承包变动情况,主要包括时间、地块名称、变动理由、原承包面积、现承包面积、备注等六项内容。

4.开展一次培训。举办专题培训班,由熟悉、精通该项业务工作的人员对全镇村文书进行一次业务辅导,把档案分户登记工作所需要准备的资料、以及台帐建立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等内容向培训人员讲清楚,说明白,同时明确质量、时间等要求。特别是关于档案分户登记表的填写要重点加以强调,明确依据,统一口径,规范填写。人口、地块、面积、四至填写要真实、清楚,如二轮土地承包后未作小调整的要以98年为基础,依法调整的要以调整后为基础。通过培训使具体操作人员对这次土地承包日常管理的目的、内容、要求、标准等掌握在胸,便于下步工作的顺利开展。

5.准备一些资料。要认真、清楚做好农户土地承包档案分户台帐工作,必须把相应的资料准备齐全。依据此次档案分户登记表样张的设计情况,档案分户台帐工作中重点是要准备好三份资料:一是土地分户清册及户口册;二是土地承包权证;三是土地详查图。

6.建立一套台帐。这是我们此项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重要的环节。各村在完成上述一些准备工作后,就依照要求开始如实填写土地承包档案分户登记表,并将登记好的表格按照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编号归档,最终整理成土地承包档案分户台帐。同时对二轮土地承包及二轮土地承包完善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政策、代表会决议、合同、农户清册等文字材料要装订成册,与各户台帐加以存档、保管。

二、效果

1.方便查阅。在没有建立台帐前,我们如要查阅一个村农户的土地承包情况,需要翻看权证合同,较为麻烦。通过台帐登记,可以随时查阅整个村任何农户的土地承包情况,弥补了权证合同的不足,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方便。

2.反映及时。以往,对于农户的土地变动情况,总是要在大范围、集中性的土地承包工作中加以修改、完善。而每一次大范围、集中性的土地承包工作间隔时间较长,土地变动情况很难及时得到修正,对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不便,同时对土地数据统计的精确性也带来一定的影响。而建立台帐后,由于对每家每户的土地承包变动情况给予及时更正,能迅速、及时反映一个村、一个组的土地变动情况,为我们的政策制定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3.有利管理。台帐的建立,有利于党委政府及时、准确了解土地总量和变动情况,有利于党委政府加强对土地承包的管理,确保农民权益不受损害,有利于党委政府进行全镇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三、体会

1.准备要充分。土地承包档案分户台帐工作是一项比较繁琐的工作,涉及的资料也较为广泛,在工作中,必须把各种原始资料收集齐全,这是搞好台帐工作的前提。

2.工作要认真。土地承包档案分户台帐工作关系到全体农户的切身利益,因此,在工作中必须认真仔细,特别是登记台帐与农户的实际承包面积、权证、合同中的面积必须相符,不能有丝毫的差错。

3.精力要集中。各村必须抽调熟悉业务,责任性较强,且又了解村情的同志担任此项工作。村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责,集中精力,集中时间抓好这项工作,利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搞好全镇土地承包档案的分户台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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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登记与信息化管理工作目的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与信息化管理工作,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客观需要,是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合法权益的根本要求,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现实问题的迫切需要。通过登记,进一步把承包地块的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证书等落实到户,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平台,全面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把中央关于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要求落到实处,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二、明确登记与信息化管理工作原则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与信息化管理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确保承包关系稳定。登记工作是对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保证农业生产正常的前提下开展登记工作,严禁借机调整和收回农民承包地。二是依法规范。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参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程序开展登记工作。三是民主协商。充分动员广大农户积极参与登记工作,清查、确权、登记等重大事项均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不得强行推动。四是因地制宜。区别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按照确地、确权、确利相结合的办法,认真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登记工作,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五是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在进一步补充、核准、完善已有档案的基础上,通过信息化网络平台建设,实现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市镇村三级联网共享。

三、明确登记和信息化管理工作内容

(一)全面落实“四到户”。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落实到户,标明承包地块的空间位置是登记的关键环节。登记中着重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在对土地承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的前提下,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以承包清册、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因地制宜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查勘测,逐块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址和空间位置。对与现有土地承包档案记载的土地承包状况有较大误差且农民群众要求实测的,应采取科学简便的方式测量查实。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并确保准确。实测结果经镇、村(居)公示后,作为确认、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确认、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不明确的在查明情况的基础上,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予以明确。未签订承包合同的,补签承包合同;因承包合同丢失、残破等原因需要补订承包合同的,补订承包合同。未向农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颁发证书;因证书遗失、污损等原因需要补换发的,予以补换;因承包地被国家全部征收等原因需要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予以注销。土地流转后无法明确农户承包地“四址”的,可以通过明确整个流转地块或整个村组承包地的“四址”,再以确股、确权、确利的方式,依法落实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条件的地方,要把基本农田进证入户工作与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有机结合起来,对照已设立永久保护标志的基本农田区块,探索做好基本农田进证入户工作。

(二)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登记簿由市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据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建立。已建立登记簿尚不完善的,结合登记工作进一步健全;未建立的,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结合经依法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予以建立。积极探索规模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确股登记管理办法。

(三)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信息化管理系统。各村(居)要应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管理系统,将登记信息录入到计算机,实行市镇信息联网统一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资料实行市镇村共享。

四、明确工作部署

根据南通市统一部署,结合我镇实际,2014年确权登记与信息化管理工作在宁通居、黄建村试点的基础上,在所有村有序推开。2014年在全镇全面开展,全面完成我镇确权登记与信息化系统建立工作。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与信息化管理工作,一般应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各村(居)在调查了解、初步摸清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制定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预案,明确工作进度和保障措施。并采取多种形式向农民宣传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内容和工作要求。要组织登记工作人员培训,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明确具体操作规程。

(二)登记实施阶段。各村(居)要认真组织清理登记村的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清册、承包合同、流转合同、流转台账、征地协议、统计报表等有关文件资料,做到帐册相符、承包合同与证书相符,健全土地承包档案。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和基本农田落实到户,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以现有土地承包档案为基础,结合现有土地承包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初始登记和变更、注销登记。并做到一户一套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材料,一组一本登记簿,一组一张地籍图(地块空间位置图),电子信息管理系统联通。

(三)总结验收阶段。各村(居)要认真总结登记经验,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形成登记工作总结报镇农经服务中心,进一步完善我镇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镇成立确权、登记工作领导组。

各村(居)要成立以党支部书记为组长,村会计为副组长的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登记工作。村会计要做好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加强对登记工作政策指导与工作协调,编制实施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明确进度,定期检查,抓好落实。其他村干部要积极参与,协同配合,支持和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登记目标任务圆满如期完成。镇农经服务中心及相关业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与业务辅导。

(二)加强土地承包档案信息化管理。在全面清理土地承包档案的基础上,全面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基础资料信息电子管理平台,实行统一规范化管理;文本档案实行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要在档案管理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机关负责集中保管,建立健全整理立卷、分类归档、安全保管、公开查阅等制度,并依法按期移交同级综合档案馆。

(三)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的基础上,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登记面积不与二轮承包面积确定的农业补贴基数挂钩,不与农民承担费用、劳务标准挂钩。未经承包农户同意,不得强行按实测结果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和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工作中可对二轮承包面积、实测面积同时登记并加以备注说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先依法解决,再予以登记确权。

(四)落实工作经费。确权登记与信息化管理工作经费、人员经费、设备经费、耗材经费等由市镇财政适当补助,市镇财政按每村(居)五万元标准在验收合格后予以补助,不足的部分由村在村营收入中支出,确保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

(五)妥善解决突出问题。组织力量对土地承包问题进行摸底排查,妥善解决可能影响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的突出问题。法规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执行;没有严格规定的,要依据法律政策的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作出规定。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地反映和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渠道予以妥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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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存在的问题

1.农民土地流转信息知情权无法得到保障。信息知情权是确保农民利益的一项重要权利,但笔者通过调研发现,农户对于中央关于农地流转的政策法规的接收渠道极其有限,多处于不知晓、不知情的状态。部分地方的基层干部尤其是村级干部认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只是农户与种养大户或农业企业的事,直接参与农地流转只会是自找麻烦、自吃“苦头”,于是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听之任之、放任不管的态度。调查结果还显示,一些地方的基层政府虽然就农地流转问题组织过政策宣讲,但宣传的主要内容基本上都是“流转就能致富”和动员农户赶快参加农地流转等方面的信息,故意隐匿了中央一再强调的“三个不得”(即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承包权益)等文件精神,信息宣传存在“信息过滤”现象,政策宣讲的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效果。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不力。尽管中央连续出台了一系列旨在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法权益和防止出现“非农化”与“非粮化”现象的系列政策文件,但土地流转过程中依然存在诸多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为:部分农户土地流转,只有口头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内容不完整,合同条款、标的不明确,不具有法律效力;有的合同则未经县乡合同管理机构审查、签证或公证,农村土地流转资料档案不规范;一些地方甚至存在基层干部故意利用口头合同,开出具有诱惑性且无法实现的(如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城市户口和土地流转补偿款)条件,诱导农民参加土地流转的现象。

3.权力缺乏约束,农民利益受损严重。影响我国农地流转的因素众多,其中政治权力在农地流转各利益相关方配置不同,尤其是基层干部的权力过大,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约束,是导致农地流转失范的重要原因。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模扩大、速度加快、流转对象和利益关系日趋多元化,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以及流转不规范引发纠纷等现象时有发生。相关研究表明,近五年来,每年发生的农地冲突(其中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而引发的占地冲突占全部农地冲突的39.9%)约占全国的25%,占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65%,土地问题已成为诱发当前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农村的主要因素(于建嵘,2011)。

4.政府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进程的加快,对推进农地流转和开展适度规模经营提出了客观现实要求。但由于相当多的农田水利设施落后,特别是山区农田的交通、地块状况不利于土地规模经营;农地转入方(农业企业)为实现规模经营,与分散居住、分散经营的农地转出方(农户)之间的谈判、协调成本高昂;由于农户农业产业化发展滞后,土地流入方――龙头企业、种养大户总量明显不足,经营主体规模不大,维系农户与承包经营户、业主之间土地承包关系的协议无法生效和履行,导致承包关系不稳定,土地流转进展缓慢。

5.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滞后。目前,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市场体系,缺乏一个连接流转双方的中介服务机构,以土地流转为主业的中介服务远远落后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一些县、乡政府虽然建立了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但绝大多数以土地整理开发为主业,实为本地政府的融资服务机构,真正按照市场经济运作要求,充当流转服务媒介、履行服务职能,发挥中介效能的实不多见。资产评估机构、委托机构、法律咨询机构、土地投资机构、土地保险机构等中介服务的匮乏,已成为影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制约土地交易市场发育的重要原因。

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若干政策建议

1.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宣传工作,切实扩大和保障农户对农地流转的信息知情权。平稳有序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利于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土地资源,防止土地抛荒和粗放经营,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近年来,各基层政府为正确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做了大量的政策宣讲服务工作,并为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同时也必须看到,在农地流转进程中,一些地方的基层干部依然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或存在利用信息不对称片面夸大土地流转利益所得,诱使农户参加流转的现象。对此,相关基层政府部门和村干部应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做好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宣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流转政策宣传作为新形势下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重要任务,正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平稳健康发展。

2.全面落实好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切实保护好、发展好、实现好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落实和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顺利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平稳有序流转的重要前提条件。在政策操作层面,应严格按照中央提出的“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和“三个不得”的具体要求,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和主体地位,真正把农民的权利还给农民,切实让农民拥有自己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不断探索,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妥善解决农地延包历史遗留问题,允许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保障其农地流转正当收益,逐步实现城乡土地“同地同权”,真正将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落到实处。

3.加强对基层政府和村集体的权力约束和监督,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切实解决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利益冲突问题。基层政府和村集体的权力缺乏监督和约束,权力在基层政府、村集体、土地转入方(农业企业)和土地转出方(农户)之间配置失当,是引发农地冲突的核心因素。为了防止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以及流转不规范引发利益冲突等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必须尽快在基层政府、村委会、土地转出方(农户)和土地转入方(企业)之间建立起土地流转的利益冲突防范和利益平衡机制,加强对基层政府和村干部权力的监督和约束,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严格依法进行;加强与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与司法相衔接的工作联动机制,及时化解农地流转纠纷,严肃查处严重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事件。

4.加大基层政府公共服务供给力度,切实为推进农地顺畅流转创造基本条件。我国幅员辽阔,地形各异,流转农地面临诸多因素的制约。集中种粮区,农地虽易于集中但缺乏足够的水利基础设施;丘陵山区地带,农地经营分散化、细碎化,不利于实施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流转农地距离城市较远,交通设施不便;下,农业企业推进土地集中经营与分散农户口的谈判、协调成本高,这些因素致使农地流转的情形千差万别,采取单一的经济学思维和市场运作模式,很难保障农地顺畅有序地流转。这要求政府应在城乡交通设施、农田水利治理、农村土地整治和引入农业发展龙头企业等领域及时补位,并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和作用,着力消除农地流转中存在的市场失灵现象,为农地流转提供最基本的公共服务。

5.加强土地流转中介组织服务,着力培育良好的流转市场环境。土地流转中介组织承担着土地流转市场的信息收集、整理、储存和工作,它有利于消除农户因土地流转市场信息不对称而遭受利益损失的现象。各基层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依托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介,建立流转信息网络平台和服务平台,为土地转入方和转出方提供市场信息、流转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利益关系协调和纠纷调处等服务,并将开展土地流转信息管理与提供流转信息服务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寓信息管理于信息服务之中,并通过提供信息服务,优化管理流程,为培育良好的农地流转市场环境创造有利条件。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制度创新问题研究”【11BJY087】;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农地流转进程中的利益冲突与衡平机制研究”【09YJC810030】、西南财经大学211工程“统筹城乡若干重大问题”和西南财大经济学院“211”工程重点招标研究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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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必要性

任何一种制度的设定都有着深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需要。在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发展、变革的过程中,国有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冲击、家庭承包经营制的成熟、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小城镇的建设,孕育了农户对经营权处分的必要;这种必要反映到国家制度构造上,就必然地产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

具体的讲,创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必要性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

1、社会学意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利于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顺利转移,反映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是农业生产向规模化、产业化经营深化的需要。

(1)农业规模化经营是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基础。一九七八年的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极大地调动了我国农村生产积极性,调和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不协调,促进了农户对土地的投入,制度上的刺激功效得到了全面发挥。但农村改革实行的第二步,即通过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和合作经济还显不够。仅仅将土地承包经营再延长三十年不能从根本上刺激促进生产力发展,也不能适应农村发展的需要。创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可以为农户提供土地经营扩大再生产主要条件,刺激农户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在农户解决温饱的基础上向更高层次跨越。

(2)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我国农业逐步走向现代化的现实途径之一。个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市场竞争力低下,很容易挫伤农户种植的积极性,加上农产品储存期短,加剧了买方市场的特点,使得农户个体经营势单力薄。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生产经营的社会化组织方式,其实质就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龙头,实行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使企业与农户形成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随着农村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进程也在逐步推进。创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为农业生产的深层次发展提供了充足空间。

(3)促进农村小城镇建设。农村发展、变革改变了农户的未来发展方向,将使相当数量的农户脱离他们祖祖辈辈依附的土地,成为新生的生产力。但是现在许多地方的农村劳力依然是外出打短工,土地还是他们最基本的社会生活保障,家庭其他成员不放弃低水平的土地种植,。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除了户籍管理之外,更主要的还在于农户粮田的限制,农田收入还是农户最基本的生活必要保障,农户一旦离开了农村就丧失了集体土地的那部分份额,断却了后退之路,这限制了农户迈出农村;从根本上限制了我国小城镇建设的推进。创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允许农户在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同时取得收益并保留土地份额,减去了农户的后顾之忧。

(4)完善我国土地使用权的全面流转。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划拨、出让或承租等形式获得,而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严格限制流转造成了我国土地市场发展的不平衡和不完善。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完善将刺激一个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成熟。

2、法学意义。我国目前实行的家庭承包责任制,是通过农户家庭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使农户获得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在这一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过程中,承包合同表现为一种债权关系,而农户基于这一合同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也便具有了债权的属性。也正是因为如此,法律对农户行使使用权设立了诸多限制。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9年7月8日起施行)第十四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承包合同,转包或者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转让、转包、互换行为无效”。《河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1994年1月2日施行)第十二条规定:“承包方的权利义务:……(三)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可以依法把自己承包的项目和权利、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包、转让给第三人、原合同仍然原效”。这种法律上的“非经同意,不得怎样”的规定,极大的对抗了物权的基本属性。因此,在对农户享有的承包经营权进行法律保护时,也只能以债权的方式进行保护,而未能予以物权属性的保护。但是,对农户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加以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农户获得的承包土地并因此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是一种地上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它具有物权的诸多特征。对这种权利以债权保护显然背离了物权法的规则。在现实生活中,发包方任意处置合同的事件时有发生,而发包方之所以敢于且能够撕毁承包合同,破坏合同关系,主要是因为双方建立的只是一种"合同关系"而非物权关系、农户获得的只是债权而非物权之故,而债权的对抗与排它的效力远不及物权强。《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几种方式,实质上赋予了农户的土地的用益权,而这种用益权的行使相对摆脱了发包方的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从法律制度上对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给予了物权保护,这有利于促进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不断完善和发展,保障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保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稳定发展。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属性

所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就是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前提下,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允许承包方对承包合同或承包经营标的物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及其它方式的流转,其处分收益权、获得补偿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依照《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流转的主体是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依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主体是享有承包权的农户,农户得依自己的意思对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以转包、互换、出租、转让或者其它方式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

2、流转的客体是承包方承包权依附的承包合同或合同标的物。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实际上是对地上权的处分,其包含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对承包合同的处分,即是农户将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承包合同有条件地转让给第三人,从而解除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关系;一种是不改变原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关系,而是将承包合同的标的物转由第三人使用、控制。

3、流转的目的是为了为了处分收益或获得补偿。依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户流转承包经营权后可以依法取得转包金、租金、转让费等,这种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基本内容

1、前提与原则:

《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为前提,同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平等协商、自愿、有偿是民事交往的基本原则,将其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就使得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地位趋于平等,杜绝了集体经济组织干扰农户生产经营的可能。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做为土地使用权的变宜,其不能改变农业生产原素的基本属性。因此,承包权流转不能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更不允许假借流转将土地用于非农业用途。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的标的是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因此流转的期间必须受到承包期的限制,即要以剩余的承包期为限。

(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规定受让方须有农业生产能力,是为了确保农业生产的稳定与发展。

(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2、方式。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以市场为导向,以优化配置土地资源为目标。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及各地不同情况,当前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的方式主要包括有:

(1)转包:是指承包方将其土地经营权在承包期内转包给新的承包人,仍由承包方对集体履行原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这种情况多数是原承包户已有非农就业门路,不以土地为生,转让的是土地经营权,保留承包权,土地仍然作为他们生活的一种保障。

(2)出租:是指承包方已有稳定的非农收入,在其承包期限内,将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标的物的土地出租给第三方,收取租金,并保持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关系,履行承包合同义务。

(3)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将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或部分一次性转移给第三方,原承包合同解除,由集体经济组织与第三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由于转让涉及到与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关系,集体经济组织与第三方间确定的是一种新的承包关系,而承包方与集体经济组织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因此,这种流转形式实际上是承包合同的转让,其必须得到所有者的许可,并接受其监督。

(4)互换:是指承包方为了便于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互换土地经营权的行为。这种互换行为改变地块零碎,实现农户的土地集中使用具有直接意义。

(5)入股:是指承包方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其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折股与其他生产要素结合,在自愿的基础上组建土地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农场或股份合作社,凭其所拥有的股权参与权益的分配并共同承担风险。

(6)四荒使用权拍卖(或租赁):四荒经营权拍卖是指集体组织通过公开竞价拍卖方式出租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滩。租赁期较长,是一种特殊的土地产权流转方式,由于期限长,手续完备,责权利明确,调动了农民开山造林的积极性,使长期闲置的自然资源转化为生产性资产。

(7)反租倒包:即农户在保留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由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把农民承包的土地反租过来,集体将集中后的土地出租给种田大户或其他经营单位,形成规模经营。

3、流转限制。

依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受到以下限制: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2)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3)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4)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篇9

从全国情况来看,1980年代初的承包制的确是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数十年(甚至可能是数百年)来的粮食紧张局面,其中的主要原因之一可能与农业劳动投入质量的提高有关系。体制下,因为难以对劳动精确计量(虽然也有评工方、计件管理等制度),偷懒不可避免,劳动投入的质量大成问题。承包制将土地承包给农户,对劳动的监督及精确计量不再需要,农民为自己劳动的内在积极性被调动起来,农地效率因为劳动投入质与量的增加而提高。

不过,若不只是在1980年代初实行承包制的这一时点上,而是从更长远的视角来看劳动投入对农地效率的影响,情况可能会大为不同。在建国前,中国农地一直是私有的,允许土地自由买卖。建国前后实行,将地主和富农的土地分配给贫下中去,土地也是私有的,私有土地上的劳动投入成果完全归已所有,劳动的内在积极性不成问题。1956年建立初级社,以后建立高级社,私有土地一步步被收归集体所有,集体占有土地不能调动劳动的内在积极性,农地产出能力因此大为下降,林毅夫用退出权解释了1958年以来粮食产量的大幅下降。

换句话说,1980年代初的土地承包制并不是中国历史上的一次革命性创新,而不过是对1956年初级社之前农地制度的某种复归,是中国几千年来农地制度的常态。在目前的土地承包制和1956年前数千年的土地私有制之间的体制下的农地制度是这一常态的异数。体制下的农地制度这一异数压抑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从而限制了农地的产出能力。

进一步说,如果没有这个异数,中国农地制度延续1956年建初级社前的私有制度,则中国农地制度将会一直具有效率,而不会人为造成实行二十多年的粮食紧张局面。的确,已有很多学者认为,如果土地承包制度在1960年代初就实行,中国根本就不会出现时期二十多年粮食紧张的局面,中国的粮食问题将不是在1980年代实行承包制后,而是在1960年代初实行“三自一包”时即可解决。

但这里有一个问题,即在1956年建立初级合作社之前的数年,数十年,数百年,中国的粮食问题是否就已经解决。实际上,数千年来,中国粮食短缺的问题一直没有解决,1956年建立初级社及1953年在全国范围实行统购统销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粮食短缺,何况1960年—1980年正是中国人口增加最快的20年,中国人口从1960年的6.62亿增加到1987年的9.87亿,一年增加一千多万。如果仅仅是劳动投入在决定着农地的产出能力,则1960年初实行“三自一包”和1980年代初实行承包制,都只能恢复1956年前的粮食产量,就一直会存在越来越严重的粮食短缺,而不可能在1960年代初实行“三自一包”时突然解决粮食的短缺问题,更不可能在1980年代初通过承包制来解决这一问题。1980年代初实行承包制之所以可以突然间解决粮食短缺问题,显然是因为1956年建立初级社和后来建立以来,在决定农地产出能力的其他方面发生了某些重大的改变。

众所周知,决定农地产出能力的因素很多,其中劳动投入只是一个方面,其他重要因素如种子、化肥、农药、农业机械、耕作技术、种植模式以及本文关心的农田水利。1980年代初实行承包制时除了劳动积极性,决定农地产出能力的几乎所有因素都与1956年实行初期级社之前的时期有了根本性的不同。杂交水稻种的大面积推广、化肥的大量生产和大量施用,农药的普遍使用,农田水利的根本性改善等等,都是1980年代初承包制可以突然解决粮食短缺的原因。

目前尚缺乏种籽、化肥、农药与体制关系的系统研究,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如果没有通过体制为工业提供的持续而大量的积累,作为工业化成果的化肥、农药、农业机械就不可能被大规模地生产出来,也就不可能最终成为粮食增产的决定性因素。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农田水利对农地产出能力具有决定性的影响。经验研究表明,没有足够的农业用水,水稻就不能种植,农地就只能种旱作物,而旱作物的亩产量一般只及水稻产量的一半。即便是对于旱作物小麦,水浇地的小麦产量一般是非水浇地产量的一倍。在中国粮食结构中,水稻和小麦占有绝对比重。

建国之初的1952年,中国耕地的灌溉面积为1995.5万公顷,不足农地总面积20%,经过体制20余年的建设,到本世纪末978年耕地的灌溉面积达到4996.5万公顷,超过农地总面积的40%,这40%可灌溉农地是产出能力最高的高产田,目前中国粮食的主要来源。除此之外,时期还修有一亿多亩比较高产的梯田,决定性地改造了黄淮海平原,开发出如北大荒这类大粮仓。

农田水利是的主要成果之一。在中国数千年的历史上,虽然中国因为治理黄河长江,而成为所谓水利社会,并因此成为中国大型专制帝国得以存在的基础,但是,庞大的中央集权的专制帝国实际上很少在农田水利方面发挥作用。水利社会的核心是帝国为防止黄河决口改道造成灾难而动员大量民工修堤的巨型工程,农田水利基本上是在村庄范围内,通过村庄内部的合作(宗族是关键的组织载体)来解决的,这类合作一般只能在小水利允许解决的范围进行,难以真正做到从大江大河调水灌溉农田或修建大型水库。中国数千年来进行农田水利建设的成果,是到建国前有了占农地总数约20%的可灌溉的高产农田。

时期则通过这一新型的组织体制,修建了数量极其庞大的农业水利设施,可灌溉高产农田面积占到农田总面积的40%以上。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的组织体制可以集中大量人财物力进行大水利的建设,如从大江大河引水的引水工程,兴修大型水库和大型泵站等,有了大型水利,农田水利就容易兴修,旱涝保收农田面积就大大增加。无疑,体制对于修建农田水利是具有相当作用的。中国数千年来尽管因为土地私有制而带来劳动积极性的内生,并能提供小水利,却不能提供大水利,从而不能提供更多的可灌溉农田面积。

事实上,不仅建国前的数千年不能解决大型水利的问题,而且承包制也因为分散劳动和经营,而难以集中人财物力进行大型水利工程的建设。除非国家投资(这又是以工业发展为前提的),大型水利工程建设无从谈起。不仅大型水利工程,而且农田水利中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也因为农民合作困难,而不能自足地提供。

从以上讨论中可以得出关于的以下结论,即因为监督农业生产的困难而降低了农地的产出能力,但在提供诸如乡村水利等公共物品方面,能够通过集体所有制的组织体制,将农村人财物力集中起来,成功地降低交易成本,这是可以建设空前水利设施的主要原因[8]。

承包制之所以可以迅速成解决困扰全国数十年的粮食短缺问题,是因为承包制在农田水利已经具备,工业化已经完成并为农业提供了可能的化肥、农药、机械条件的时点,释放出了农村劳动力的内在积极性,并因此而生产出远远多于1956年实行初级社之前的粮食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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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1)基于拉索振动监测的车辆荷载识别研究 张福俭 李惠

        (6)人致人行桥侧向振动中时滞影响的研究 刘隆 谢伟平

        (10)荷载裂缝对钢筋混凝土结构耐久性的影响 池邦云 高明赞

        (16)橡胶集料混凝土抗水渗透性能试验分析 杜平 刘书贤 张弛 麻凤海 王泓懿

        (20)大体积混凝土温度应力场变化分析 谭广柱 刘书贤 张弛 麻凤海

        (25)小半径匝道桥空间预应力摩阻试验研究 周晓杰 孙全胜

        (30)高模量沥青混凝土路面疲劳研究 周庆华 沙爱民

        (35)现浇框架梁端有效翼缘宽度取值研究 何娟

        (39)排桩加斜抛撑支护体系在深基坑中的应用 曹笑颦

        (45)国内外输电线路规范角钢构件承载力的比较研究 徐彬 曾德森 舒爱强 柯嘉

        (52)薄型沥青混凝土在brt专用车道的应用研究 黄小军 王飞 雷鹏

        (56)大型建筑企业运作f-epc项目的战略构思 王孟钧 崔忠东 宋程鹏

        (62)基于中心性的工程承包商合作网络脆弱性仿真 刘亮 韩传峰 缪莉莉 曹吉鸣

        (67)基于ism-hhm方法的ppp项目风险识别 乌云娜 胡新亮 张思维

        (72)基于因子分析的建筑工人安全生产能力实证研究 赵挺生 刘显智 丁丽萍

        (76)基于系统动力学的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机制研究 李红兵 韩昕林

        (81)基于多因素的盾构施工诱发地表变形动态模拟 郭健 王承山 骆汉宾

        (87)地铁车站不同支护结构选型变形效果分析 万勇 郭谱 王南 王斌

        (93)基于weibull-arima的盾构施工地表变形时间序列分析 郭谱 徐延召 周诚 何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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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轮土地承包完善工作虽然完成了,但这项工作只是对农民的土地承包合同和权证变更、收发工作进行了完善,并没有把有关农民土地承包的详细情况予以统一登记编册,这对以后的土地承包日常管理工作带来了不便,同时随着工业经济的发展,社会基础设施的完善和全面小康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民的土地承包情况可能还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因此,为进一步深化二轮土地承包完善工作的成果,规范对承包土地工作的日常管理,维护农民承包权益,今年,在完善二轮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我们准备开展建立农户土地承包档案分户台帐工作,下面,我就将这项工作开展的设想情况和预期效果及应注意的问题向领导和同志们作简要的汇报。

一、做法

1.成立一个班子。镇里专门成立领导小组,由农业副镇长任组长,总的负责此

项工作,农经站长为副组长,在业务上予以把关,具有相关业务能力的人员为组员,具体做好落实工作。同时要求村一级也成立相应的班子,由村委主任负责,村由文书等有关人员为具体业务工作人员。

2.制定一项制度。根据此次对承包土地日常管理的设想,同时吸取去年二轮承包完善工作的有益经验,制定出台《xxx镇关于农村承包土地日常管理的实施意见》,该意见重在明确当前农户土地承包档案分户台帐工作的有关程序、内容、方法、措施,以及今后承包土地管理工作的日常化要求,同时规定相应的考核和奖惩措施,明确任务,强化职责,把此项工作列入村干部和驻村指导员的岗位目标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将与年终奖金挂钩,以提高对此项工作的重视。

3.设计一张表格。这张表格即土地承包档案分户登记表,该表主要包括四大块内容,第一块是土地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户主、人口、承包面积、承包权证号、承包合同号、承包期限等六项内容;第二块是家庭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户主和家庭成员两项内容;第三块是土地承包地块情况、主要包括地块名称、面积、四至等三项内容;第四块是土地承包变动情况,主要包括时间、地块名称、变动理由、原承包面积、现承包面积、备注等六项内容。

4.开展一次培训。举办专题培训班,由熟悉、精通该项业务工作的人员对全镇村文书进行一次业务辅导,把档案分户登记工作所需要准备的资料、以及台帐建立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等内容向培训人员讲清楚,说明白,同时明确质量、时间等要求。特别是关于档案分户登记表的填写要重点加以强调,明确依据,统一口径,规范填写。人口、地块、面积、四至填写要真实、清楚,如二轮土地承包后未作小调整的要以98年为基础,依法调整的要以调整后为基础。通过培训使具体操作人员对这次土地承包日常管理的目的、内容、要求、标准等掌握在胸,便于下步工作的顺利开展。

5.准备一些资料。要认真、清楚做好农户土地承包档案分户台帐工作,必须把相应的资料准备齐全。依据此次档案分户登记表样张的设计情况,档案分户台帐工作中重点是要准备好三份资料:一是土地分户清册及户口册;二是土地承包权证;三是土地详查图。版权所有

6.建立一套台帐。这是我们此项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重要的环节。各村在完成上述一些准备工作后,就依照要求开始如实填写土地承包档案分户登记表,并将登记好的表格按照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编号归档,最终整理成土地承包档案分户台帐。同时对二轮土地承包及二轮土地承包完善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政策、代表会决议、合同、农户清册等文字材料要装订成册,与各户台帐加以存档、保管。

二、效果

1.方便查阅。在没有建立台帐前,我们如要查阅一个村农户的土地承包情况,需要翻看权证合同,较为麻烦。通过台帐登记,可以随时查阅整个村任何农户的土地承包情况,弥补了权证合同的不足,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方便。

2.反映及时。以往,对于农户的土地变动情况,总是要在大范围、集中性的土地承包工作中加以修改、完善。而每一次大范围、集中性的土地承包工作间隔时间较长,土地变动情况很难及时得到修正,对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不便,同时对土地数据统计的精确性也带来一定的影响。而建立台帐后,由于对每家每户的土地承包变动情况给予及时更正,能迅速、及时反映一个村、一个组的土地变动情况,为我们的政策制定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3.有利管理。台帐的建立,有利于党委政府及时、准确了解土地总量和变动情况,有利于党委政府加强对土地承包的管理,确保农民权益不受损害,有利于党委政府进行全镇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三、体会

1.准备要充分。土地承包档案分户台帐工作是一项比较繁琐的工作,涉及的资料也较为广泛,在工作中,必须把各种原始资料收集齐全,这是搞好台帐工作的前提。

2.工作要认真。土地承包档案分户台帐工作关系到全体农户的切身利益,因此,在工作中必须认真仔细,特别是登记台帐与农户的实际承包面积、权证、合同中的面积必须相符,不能有丝毫的差错。

3.精力要集中。各村必须抽调熟悉业务,责任性较强,且又了解村情的同志担任此项工作。村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责,集中精力,集中时间抓好这项工作,利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搞好全镇土地承包档案的分户台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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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党的*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把着力点放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上,把出发点放在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上,以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突破点,建立健全土地流转运行、管理和服务机制,保证我县土地流转平稳健康和土地流转工作有章顺利进行。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进一步发展好实现好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提高农村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三、基本原则

做好土地流转服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意义深远,作用重大,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必须坚持“三先、三后”的原则。即:一是先确权、后流转,对没有确权发证的土地一律不得流转,确了权的要尊重农民主体地位的意愿,严禁行政命令以及其它形式的违背农民意愿的强迫式妨碍土地流转。对土地流转承包费、租赁金、转让费等收益归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和苛扣;二是先试点,后推广,在工作中搞好试点,必须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必须着眼当前,从实计议,必须科学操作,务求长效。要区分不同情况,在试点实践工作中总结成功经验,推广成熟做法。决不允许脱离实际,盲动冒进,急于求成的行为发生;三是先实践,后规范,要本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的精神,鼓励和支持广大群众,遵循“机制是市场,要素在市场,发展靠市场”的客观规律,对当前各种符合政策规定的土地流转实践。扩大规模性农业生产,让农民从中得到更多的实惠,在土地流转工作中不搞一刀切,可以不限方式,不限时长,不限季节,允许共存并生。要坚持“引导为先、服务为重、利民为本”的宗旨,不得以“监管”之由干扰土地流转,借“把关”之名主导土地流转,对土地流转的规范,只能在不影响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基础上来平稳进行。

四、实施内容

为使土地流转健康、有序、有效的进行。在实践服务工作中,全面实施“五个一工程”。

1、设立一个平台。县、乡两级要成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做到“七有”,即有专门的办公地点、有方便的交易场所、有固定的档案橱柜、有精干的工作人员、有完备的卷宗资料、有齐全的规章制度、有详细的的公示告知。负责六项工作:即负责土地流转有关政策的宣传解答;负责编制土地流转规模生产性规划、指导确定土地流转基价;负责收集汇总、存储和土地流转信息;负责审查规模土地流转受让人的资质;负责对土地流转合同进行审查和鉴证,并登记备案;负责协调化解土地流转纠纷。

2、构建一个网络。村设一名土地流转信息采集员,由村会计担任,负责本村有流转意愿农户承包地情况,包括流转面积、时间、意向价格、地块情况等信息,并将收集的信息登记造表,向所在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报送;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设一名信息联络员,负责对各村上报的土地流转情况信息进行汇总、存储,上传到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

3、推出一个窗口。各乡镇在召开有关会议进行宣传的同时,还要在人流密集的场所、来往行人较多的交通要道设立展板、路牌等广告化窗口,以及充分利用各村的村务公开栏进行宣传土地流转政策,土地流转资讯,推介当地农业产业优势和项目规划。有条件的乡镇也可树立一个电子显示屏,滚动式宣传,让土地流转信息走向大市场,进入大视野。

4、规范一套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农业厅下发的《江西省农村土地流转指南》,统一土地流转程序和手续,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土地流转的合同管理制度和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土地流转风险防范制度和纠纷调解制度,确保土地流转在制度管理中走向规范化。

5、完善一套资料。采取自上而下指导,自下而上交帐的方法,完善土地流转资料内容和标准,县本属和乡镇都要安排专职人员整理过往资料、修补遗缺资料、采集现时资料、丰富案头资料,并按要求分类、立卷、归档、存储。

五、实施步骤

1、动员部署。4月上旬召开全县各乡(镇)主管农业的领导会议,统一思想,明确任务,部署工作。

2、培训骨干。4月中旬进行土地流转“三员”的培训。培训三员:即信息采集员、信息联络员、信息管理员。

3、试点示范。4月下旬县农业局在乡镇进行土地流转试点工作。试点以落实“五个一工程”为主要内容,重点是搭建好土地流转平台、探索和完善好土地流转的运行、管理和服务机制,试点在7月中旬完成。

4、确权补证。5月初对全县土地承包确权发证情况进行一次检查,6月底以前各乡镇必须将因各种原因而搁置未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100%发放到户。

5、检查考评。第四季度对各乡镇落实土地流转“五个一工程”建设及开展土地流转工作情况进行考评。

六、几点要求

1、大力宣传,积极引导。各乡镇人民政府都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大力宣传土地流转等方面政策法规,探索土地流转工作中的新经验、好做法。树立通过流转土地增收致富的鲜活典型,争取在最大程度的范围内消除顾虑,统一思想,营造一个有利于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的良好氛围。

篇13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是提高农业规模效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现实途径,也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然选择。近年来,农民因外出务工、适度规模经营等原因,流转土地经营权现象逐渐增多,由于流转程序不规范、合同签订不完善,引发的土地纠纷呈上升趋势,出现了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甚至存在以流转名义乱占耕地,擅自改变耕地用途等现象,从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为此,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作为新形势下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重要任务,要切实加强引导,强化监管,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有序进行,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县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二、严格政策,明确坚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

(一)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动摇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始终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坚持“三个不得”,即不得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家庭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要妥善处理好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严格遵守农地农用原则,严禁从事非农建设,严禁破坏耕作层,有效防止破坏耕地等侵害农民长远利益的行为发生。

(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户是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的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流转期限、流转收益等由流转双方自主协商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挠农户依法流转土地,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截留、扣缴农户土地流转收益。要充分尊重农户土地流转的主体地位,不得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户流转承包地;流转价格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流转收益归转出户所有。

(三)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以农村劳动力转移和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为基础,与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要积极引导,又要坚决禁止不顾客观条件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土地,严禁行政干预。

(四)坚持管理、服务、规范、有序的原则。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强化政策宣传、信息咨询、综合服务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流转市场建设,规范合同的签订、登记,及时解决流转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确保流转行为规范有序。

三、强化措施,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

(一)稳定承包关系。要认真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签订30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发放经营权证书是土地流转的前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省农业厅统一印制,县政府统一换发补发。颁发经营权证书在乡镇办完成“三清理”、合同签订、信息录入、乡镇申请、县验收的前提下进行。各乡镇办要加快土地“三清理”、合同签订、信息录入等工作进度,确保年内全面完成换发补发经营权证书工作。依法应确权的土地都要纳入确权范围,并确权到户,全部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严格做到承包地块、面积、合同和证书“四到户”。

(二)强化服务体系建设。要建立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网络,为供求双方提供土地流转信息服务。县级以县农业局为依托,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网络平台,配备信息服务设备,配置信息软件,建立流转数据库,供求信息。各乡镇办要切实抓好流转服务中心建设,建立档次高、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的流转服务中心,配备大屏幕电子显示屏,及时流转信息。通过开展信息登记、土地评估、合同鉴证、法律政策咨询等工作,为流转双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村级也要设立流转服务点,设立信息联络员,及时收集上报流转信息。

(三)规范流转行为。承包方在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让方可以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种养专营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也可以是其他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的,应当及时报发包方备案。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受让方要与发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及时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变更手续;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双方应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变更及备案手续。土地流转受让方以转包、出租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再流转的,应当经原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办理流转备案手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四)实行合同管理。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代耕期不足1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实行委托流转的,应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书,注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签名盖章。未经承包方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代替承包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过去没有签订流转合同的,各乡镇办流转中心要及时向流转双方提供并指导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合同由省农业厅、省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县农业部门统一印制。已经签订流转合同,且流转合同规范、双方无异议的,可以维持原合同,也可以变更为全省统一的流转合同。流转合同的签订要在乡镇办流转服务中心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下,由流转双方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办流转服务中心集中完成,特殊情况下可在其他地点完成,但要做到合同的签订、备案在同一地点一次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办各备案一份。各乡镇办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乡镇办流转中心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及时予以纠正。跨行政村的土地流转合同应经公证机构公证备案。一次性流转面积超过200亩的,同时报县农业部门备案。

(五)妥善化解矛盾。要充分发挥乡镇办农村土地调解庭和县仲裁庭的调解、仲裁作用,健全流转纠纷调处机制,完善调解仲裁程序、调解仲裁方法和调解仲裁制度,依法有序解决土地流转中出现的矛盾纠纷,确保流转纠纷及时化解。村级也要明确一位熟悉农村土地法律法规和办事公道的人员作为专职调解员。

(六)完善档案管理。根据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各乡镇办流转中心要对流转合同及有关资料登记造册,分类归档,妥善保管,并逐步实行信息化管理,及时记载和反映流转情况,确保流转档案的安全与完整,为妥善解决流转纠纷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加大力度,严厉打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要切实加强流转土地用途的监管,对违背法定程序、超越流转范围、预谋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假借流转行为买卖土地、以租代征等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要予以制止,并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流转行为无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14

一、城乡结合部土地市场现状与问题

城乡结合部是土地交易最活跃的地区之一,具有隐形交易、非法交易量大、交易秩序混乱的基本特征。具体表现在:城乡结合部建设用地快速膨胀、建设用地总量失控,各类用地交错、市场交易主体复杂,隐形交易突出、交易秩序混乱,土地交易形式多、数量大,违法用地和违法交易大量存在等几方面。

(一)城乡结合部建设用地快速膨胀、建设用地总量失控

(二)各类用地交错、市场交易主体复杂

(三)土地交易形式多样,隐形交易突出、交易秩序混乱

(四)违法用地和违法交易大量存在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城乡结合部土地市场混乱的现状是长期以来城市建设自发扩展、城乡结合部土地产权不清、土地利用和管理政策不明、管理不到位造成的。

(一)工业化、城市化带动了城乡结合部建设用地快速膨胀,是城乡结合部土地市场混乱的外部推动力

工业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需要相应规模的土地作支撑。城乡结合部是受城市发展和农村工业化、城市化发展冲击最大的地区。随着城市化和工业的外移,民营经济和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对生产经营、生活场所提出了新的需求。一方面大量的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发展,加大了建设用地的需求,使城镇向外扩张的速度加快;另一方面也带动了城市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进一步加剧了建设用地需求。这些快速增长的建设用地需求迅速涌入城乡结合部,致使城乡结合部建设用地需求急剧增加,其用地特征呈现出:农业用地不断减少和非农建设用地快速增加,土地供应总量失控。其最根本的原因是,对于用地者而言,在城乡结合部取得土地和房屋的成本远远低于城区,带动了用地需求;而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而言,转让、出租土地、房屋获取的经济收益又远远高于农业收入,在比较利益的驱动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往往乐于把农用土地私自转为建设用地或建房出售、出租,牟取高额回报。同时,外来人口蜂拥而至,价格低廉的私宅成了他们的安居所在,在一定程度上使农村私宅租赁有愈演愈烈。

(二)集体土地产权不明,权益不清、多头代表,是城乡结合部土地市场混乱、违法交易和隐形交易的内因

当前,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设置不完整、权利内容不全以及国家对土地的管理权与土地所有权的界定不清,致使集体所有土地的产权代表不清,集体土地使用权权能与权益不明,从根本上限制了集体对其所拥有的土地所有权行使处分权和收益权。按照新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际上存在三类形式:村农民集体所有、村内两个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实际上,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产权归属并不明确、清晰。由于任何一个农民都不是所有者,而集体经济组织并无专门机构也不具备独立的主体资格,村农民集体、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就成为抽象的、空虚的概念。由于具体的土地所有人事实上很难落实,集体土地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集体土地的收益应如何分配?集体成员行使土地所有、使用、经营、收益和处置等权利与责任如何体现?"集体"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应该如何处罚?村长、村委能否代表集体土地的权益、产权?"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会议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如何保障和体现?村民个体对土地的权益如何确认?正是这些基本的问题没有得到明确,出现了农村集体土地的"多头"所有者代表,村书记、村长认为自己是代表,处置村集体土地理所当然,村民个人认为就是自己的土地,其他人管不着,甚至部分土地使用者认为自己用的地就是自己的。这种"多头"代表,又都不代表的状况,驱动利益各方私自建设、私自处置、隐形交易、违法交易,牟取私利。

(三)土地收益分配机制不合理,是产生城乡结合部土地问题的直接动因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任何经营行为首先考虑到的步是经济利益问题。农民在集体土地上从种水稻到种菜,由种菜到建大量厂房、私宅,集体土地由合法到违法利用等,可以说根源就在于土地收益在其间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也就是地租的作用。农用土地收益除上交国家农业税外,农民实得收益较低,而非农用途收益远远高于农业用途收益,比较利益促使农民从心理上愿意变农地为非农地。另一方面,随着工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仅靠镇级人民财政收入或有限的国有土地收益返还,完善镇现状用地的市政及公共设施,镇能级政府有相当大的困难。同时,国家建设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办法是根据年产值核算,补偿标准低,而不是按价补偿,农民不愿意国家征地,因此,乡镇政府一方面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力发展工业,招商收资,从而通过增加税收、劳动力管理费等方式增加财政收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法用地、隐形交易采取默认和纵恿,从而加剧了集体隐形市场的大量存在和违法用地的形成。

(四)政策不明,管理薄弱,加剧了城乡结合部土地市场的混乱和隐形交易

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城市国有土地管理的规定及具体操作来说,已相对比较详尽和完善,但对于城乡结合部用地,尤其是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缺乏明确的操作指导,管理力度十分薄弱。如《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但并未对农民房屋出售、出租的范围和宅基地的土地权利性质作出明确地界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但存量集体建设用地能否流转、如何流转,破产、兼并除外的该如何处理又缺乏明确规定。上述这些法律、法规规定的欠缺或不明确,为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农户等各方违法用地、隐形交易、违法交易提供了借口;而对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而言,由于缺乏明确管理依据,往往采用全面禁止或放任自流,城乡结合部恰恰成了管理的或灰色地带,进一步加剧了城乡结合部土地市场的混乱。

三、规范城乡结合部土地市场的对策与建议

随着新《土地管理法》的颁布实施,耕地保护国策得以法制化,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成本和难度加大,各地开始注重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的调整和管理,以此解决城市建设对土地的需求。

各地在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和土地市场管理上进行多方面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开展城乡结合部集体建设用地整治和流转试点。杭州市以"两进"推进"一化",即"农户进公寓小区"(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取消农民个人建房,由政府主导,企业化运作,统一建住宅小区,城市用地范围外则取消单家独院建房,实行多家集中联建),"乡镇企业进工业园区","推进城乡结合部城市化进程".苏州市出台了《苏州市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对城市规划区、县城镇及省以上开发区范围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依法批准后,可以依法流转。湖州市结合乡镇企业转制,在明晰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前提下,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唐山市和秦皇岛市对"城中村"改造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政策,鼓励集体土地所有者、农户和开发商三方面自愿组合,对"城中村"进行改造,按规划统一建设住宅小区。

强化城乡结合部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市场公开。杭州市对城乡结合部的国有划拨地入市实施了"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并探讨将政府收购储备范围扩展到城市内现有集体建设用地。广东、江苏等地设立了有形土地市场,要求包括城乡结合部在内的土地使用权交易进场公开挂牌交易,规范市场。

探讨城乡结合部集体建设用地向国有建设用地转化。浙江省对部分城市城乡结合部乡镇企业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在土地补偿到位、使用者主动申请、所有者同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不再办理征用手续,直接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苏州市、杭州市等地探讨了调整现行征地补偿办法,采用按价征购的办法转为国有。

上述这些探索和实践,为进一步规范城乡结合部土地市场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通过调研,我们认为,规范城乡结合部土地市场的根本出路是:在严格实行用途管制,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扩张的前提下,进一步明晰城乡结合部现有建设用地的产权主体和土地权益(所有者、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区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外,制订相应的政策,明确管理者、所有者和用地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调动各方积极性,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大力开展市地整理和市地置换,通过规范的土地市场实现城乡结合部现有建设用地的易主(改变所有者、使用者)、易位(改变位置、置换)、易用(改变用途),解决城市建设用地需求。

(一)完善城市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制度。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圈定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城市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严格控制城市发展跨过或绕过城乡结合部向外盲目扩张。运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用途管制等手段,严格限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并采用经济手段和政策调控措施,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取得成本,鼓励用地者利用城乡结合部现有建设用地。

(二)加强土地登记工作,明晰城乡结合部土地产权。

加强城乡结合部土地产权制度建设,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和相应的权益,加快土地登记进度,通过确权和土地登记,分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和农用土地界限,集体建设用地要明确土地所有者主体及相应的土地使用者,同时结合土地证书年检,保持城乡结合部土地登记资料的现势性。

(三)制度创新,鼓励流转,规范管理。区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外,分别制订政策,规范城乡结合部建设用地管理。

城乡结合部是城市和相邻农区的结合部,横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外,即城乡结合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分为"圈内""圈外"两部分。这两部分的土地利用方向是不一样的,"圈内"土地主要是作为城市建设用地;"圈外"土地主要是作为农用土地及少部分集体建设用地。因此,必须区分"圈内""圈外",制订不同的利用政策和管理对策:

1、对于城乡结合部属于"圈内"的部分,其土地利用和管理政策必须有利于向城市建设用地转化,即必须纳入城市用地统一管理、统一转用、统一开发、统一供应。

第一,对于已列入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地区,取消农户个人建农民住宅和乡镇企业建设新占农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转用、统一开发、统一供应,推行农户进住宅小区和乡镇企业进工业园区。即:"圈内" 农户申请新建住宅的,一律不再批准农户建住宅,一律进居住小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其宅基地指标可折为相应的价款抵扣所购买的商品房价;"圈内"乡镇企业建设需要增加建设用地的,一律进工业园区使用国有土地,并在土地出让金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二,对于已列入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农民住宅和乡镇企业用地),则应制订相应政策和措施,结合市地整理、政府收购储备等工作,采用"转权让利"的办法,鼓励其转为国有土地进入市场依法流转。其中,存量农民住宅用地可结合市地整理,由开发商、所有者、使用者三方面自由组合进行城中村改造,建商住小区,政府在出让金收取上给予一定的优惠;也可以由政府主导,企业化运作招标建设,对城中村进行改造建现代化小区,建设中各项规费按农村宅基地标准执行,农户原宅基地和农房折换为相应的价款,以调产权或货币安置的办法进行补偿,土地相应转为国有土地,农户以调产权方式取得或以成本价方式购买的小区房屋产权归农户所有,允许出租,也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对于"圈内" 已有乡镇企业,鼓励其向工业小区转移,符合规划的,土地补偿到位、使用者自愿、所有者同意的,报经政府批准,也可转为(或征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依法流转。

2、对于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城乡结合部土地,即"圈外"土地,在土地利用上,要保证以农用地和少量集体建设用地为主导,即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第一,严格控制增量建设用地。停止圈外城乡结合部农户单家独院式分散建房,实行多户连片的集中式建房;乡镇企业建设需要新用地的,一律进工业园区建设或利用现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二,圈外符合规划且经依法批准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在严格管理的条件下,应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不改变权利性质的情况下流转,即"保权让利促流转".具体而言,现有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土地置换或建新拆旧等方式,迁村并点,向城镇和中心村或工业园区集中,建新拆旧中需要短期增加农用地转用指标的,经批准可以给予一定的周转指标,封闭运行,到期归还;农户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过程中,原住宅符合规划的,允许其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其他农户。对于符合规划且经依法批准取得的乡镇企业用地等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在明确所有者主体的前提下,所有者可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让渡、租赁或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提供给使用者使用(类似国有土地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在使用年期内,使用者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收益主要归土地所有者。集体建设用地不适用于举办娱乐或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流转的最高年限不得突破国有土地的最高年限。

(四)完善相关配套措施,规范城乡结合部土地市场。城乡结合部非法土地交易和隐形土地交易大量存在,因此必须采取措施,提高土地市场的公开性。当前主要应抓好以下几项配套制度:

1、积极设立公开的土地市场,为城乡结合部的土地交易提供公开挂牌交易的场所,以提高交易机会,降低交易成本,规范交易行为;

2、建立和完善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将政府土地收购储备的范围扩大到城乡结合部的国有和集体建设用地;

3、建立土地登记可查询制度和信息公布制度,为使用者、投资者提供现势土地登记信息和土地市场信息资料;

4、完善土地证书查验制度,土地证书查验的重点地区是城乡结合部,重点查验各类非法交易、隐形交易和擅自改变用途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五)当前急需要做的几项工作

1、尽快研究明确集体土地权益,并结合土地变更登记和土地证书查验,摸清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现状,对非法用地隐形交易和擅自改变用途的行为进行清理,明确城乡结合部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2、总结各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试点经验,抓紧出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办法》,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