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6 08:28:3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土地资产管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 土地资产; 管理; 建议
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土地,土地是一个国家的重要财富。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土地也是企业数额巨大的资产,据国土资源部的信息及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国有企业所占用的土地资产总价值高达30 000亿元。土地资产已成为企业经营管理者所必须重视的内容。油田企业属于矿产采掘业,对土地有很强的依赖性,每年都要征用大量的建设用地。所以,对油田企业而言,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加强土地资产的经营管理,确保其保值增值,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油田土地资产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油田所占用的土地有历史继承、行政划拨、协议用地、出让用地、租赁用地等多种形式,用地来源比较复杂,加上油田自身存在着点多、面广、区域分散的特点,使土地资产管理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用轻管,管理水平较低
长期以来,许多油田企业忽视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土地资产管理意识不强,管理机构及制度不完善,管理人员数量不足而且更换频繁。另外,对于土地资料缺乏统一管理,不能做到及时归档。由于管理不严,许多珍贵的土地历史资料遗失。再者,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时,对土地资产的清查不够重视。很多油田企业用地存在着丈量不准、界限不清等现象,由此就带来了一系列的土地争议和纠纷。
(二)随意改变土地用途
我国《土地管理法》有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按照规定,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能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企业只能按照上报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但是,有些油田企业对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视而不见,只为了眼前利益和小团体利益,随意改变土地用途,造成违法用地,致使有些用地面临被征收地租的局面,给企业整体利益带来了损失。
(三)土地确权意识差
土地管理的核心是土地的权属管理,使用权登记是权属管理的重要环节。依法确权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书,做到持证用地,是法律对土地使用者提出的要求,同时也是土地使用者维护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然而,一些油田单位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土地资产意识,对土地确权登记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并且由于办理土地确权登记的手续比较复杂,各项费用还要进入单位成本,因此有些单位并没有积极主动地做好这项工作。据某油田一年的清产核资数据显示,该油田已办理确权登记并领取土地使用证的土地面积仅为实际使用土地的26.4%。这样一旦发生土地的权属纠纷,企业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四)土地利用率较低,闲置、浪费严重
据统计,我国现有企业用地约有40%左右处于低效率利用状态。油田企业由于受计划经济时期的影响,长期以来在用地上疏于管理,节约用地的意识不强,土地利用率较低。土地闲置、荒芜现象比较普遍。许多事先未经认真论证的工程项目圈地后却久未开工,致使所征用的土地一直闲置。当前,随着油田企业对后勤农业生产投入的逐年减少,从事农业辅助生产的人员也就越来越少,造成部分农田荒芜。因为土地的闲置、荒芜,企业每年都会被当地政府处以高额罚款,甚至被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加强油田土地资产管理的建议
做好土地资产管理和开发利用可以确保油田生产经营以及生活后勤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也能有效保护国有土地不受侵犯。因而,结合形势变化和工作实际努力抓好土地资产管理工作至关重要。
(一)树立全新的土地资产管理观念
土地是企业重要的生产资料和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油田企业要充分认识到土地资产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摒弃过去的旧观念,提高对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大管理力度,保持积极的工作态度,彻底改变过去在土地资产管理上的被动局面,使油田企业土地资产管理观念得以根本转变。
(二)健全管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管理队伍建设
新的形势给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首先,油田企业应从土地管理的发展要求和实际需要出发,建立健全土地资产管理机构。其次,由于实践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会不断涌现,所以企业在认真执行现行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应按照有关土地管理法的要求,根据自身实际制定一套系统、完整的土地管理制度,以规范企业的土地资产管理。另外,土地管理岗位应多吸收一些有责任心和业务能力较强的人员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企业经营环境的日新月异对管理人员的应变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油田企业应充分认识到提高土地管理人员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的重要性,不断加强对土地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定期进行知识更新,使其系统地掌握先进的管理理论、方法和技能。同时,管理人员也要不断增强学习的主动性,深刻理解和领会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努力提高维权意识,增强保护土地资产的自觉性。
(三)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
土地资料管理是土地管理和利用的基础,因此要狠抓地籍资料的规范化管理。对原始地籍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做到分类存放,专人负责,防止损坏或丢失。土地管理信息系统是地籍资料管理走向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标志。信息化建设是社会和企业发展的方向。油田土地资产管理工作应紧跟信息化管理发展的潮流,高度重视和利用信息化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效率。此外,定期开展土地资产清查工作也是非常必要的。通过深入现场,重点清查所占用土地的面积、基础标志及相关历史地籍资料等,彻底摸清家底,及时解决清查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
(四)提高办证率,努力形成“以证管地”的土地管理机制
当前,土地登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越来越突出。因此,首先要通过宣传政策和督促检查,提高各单位对土地确权登记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以证管地”、“用地必须办证”的思想,摒弃侥幸心理,克服工作阻力,增强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做好新增用地的确权登记工作。其次,应使企业土地确权登记管理工作制度化,明确企业所占有土地的时空特征。最后,对由于历时久远、费用高等原因所造成的农业用地和水域用地办证率低的问题要重点解决,提高办证率,实现“以证管地”,依法维护油田的合法权益,为油田企业今后的生存和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五)强化节约用地意识,提高土地利用率
油田企业占用土地数量很大,并且每年用量还在不断增加,搞好节约用地工作,积极推进土地利用向集约高效化转变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油田生产建设用地应在保证生产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少占用耕地和农田,尽量选择劣质地、荒地,对用地计划要严格执行,防止计划外用地。要充分依靠科技手段,使土地用量呈逐步下降趋势,达到节约用地的目的。另一方面,要重点做好荒碱土地和闲置土地的综合开发利用。通过合理规划,使这些土地成为创造高额效益的优良资产,既为国家节省了土地资源,又能为企业发展提供预留地。近几年,某油田通过对闲置盐碱地的开发利用,已为企业节约了三千多万元的资金。此外,对因为单位撤并、搬迁等原因形成的闲置土地和农业用地,应会同计划、多种经营等部门给予及时的规划调整,实现存量土地利用的效益化。
总之,油田土地资产管理工作任重而道远。面对新的挑战,企业应该对其土地资产管理模式进行不断的改进和发展,以适应经营环境的变化,更好地为油田的生产建设服务,保障油田持续、稳定、健康、有序地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俊.中国土地法理论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0-22.
[2] 李如海.土地资产管理实践与探索[M].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4:20-27.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推进国土资源市场化配置,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现就规范土地资产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之外,其它建设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一)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开发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二)工业用地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确需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必须符合协议出让条件和程序;项目用地必须达到投资强度、开发进度等控制性指标要求。
(三)原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其它项目改变土地用途或扩大容积率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新规划用途评估确认地价与原用途剩余年期评估确认地价差值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它原因停止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政府批准,可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纳入政府的土地储备库。破产企业原址用地收回后出让的,根据市政府黄政〔2000〕19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属于经营性用地的,必须按规定交纳土地年租金,使用者也可以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
(三)在原划拨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工业项目,不再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它项目按本条第(四)、第(五)款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四)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且符合城市规划条件的,应当按照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公开交易,〖JP4〗按照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市场价交易的,政府应当优先收储。〖JP〗
(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如改变土地用途,必须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依法加强征地管理
(一)各项建设用地的征用和供应,依照法律规定由市、县政府统一负责,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征地机构统一组织实施。禁止各类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从事征地和供地,严禁越权批准征用土地。各地要按照法定程序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并按照法定标准给予农民合理的补偿,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二)各级各部门要严格征地审核和征地补偿、安置监督,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与农村集体组织或土地使用权单位签订“征地协议”。
(三)各级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对拖欠、侵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的,必须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是拖欠或少付征地补偿费,必须限期补偿到位。
四、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项目建设跟踪监察备案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项目建设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一)经营性土地出让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级领导干部,不得违规干预经营性土地的招标、拍卖、挂牌。
(二)各级国土部门在进行招标、拍卖、挂牌时必须由同级监察部门现场监督。限时将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及招标、拍卖挂牌结果报同级监察部门备案。
(三)储备土地及收回土地补偿标准,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方案,送同级人民政府集体研究确定。
【关键词】土地资产; 管理; 无形资产; 核算
建国以来,我国一直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计划经济时期,土地如同其他生产要素一样,其配置和使用直接通过行政划拨。土地价值也不作评估,更不允许土地以任何形式进行交易。因此,企业所占用的土地仅仅是作为生产经营场所来参与生产经营过程,而不是企业的法定资产,并不计入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与我国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外延式扩大再生产的方式是相适应的。在当时的条件下,通过国家对土地的无偿配置,使我国国有企业得以在短时间内建立并发展壮大,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发挥了重大作用。
而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土地的财产权利属性在制度上得以确立,土地被视为商品,被视为生产资料。因而,土地是企业最主要的不动产,也是企业资产管理的重点。早在1981年,美国的哈佛不动产公司就对《财富》排名工业500强和服务业500强公司的不动产管理状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发现土地是其最主要的不动产,并提出了具体的管理意见。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以及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的属性逐渐为人们所认识,企业土地资产化管理的理论基础日益成熟。1999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了我国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作为资产,其价值已然被人们所认识和重视,对土地资产管理的研究也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因而,从微观层面上探讨具有可操作性的土地资产管理问题已成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当前我国企业土地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土地,土地是一个国家的重要财富,也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土资源部的信息及有关资料,我国国有企业所占用的土地资产总价值高达30 000亿元。如果这些土地资产的价值完全显化,企业的土地资产价值将占到企业总资产的50% 左右。因此,土地资产已成为企业投资者和经营管理者必须重视的内容。但是,大量土地,尤其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划拨给企业的土地并没有纳入企业经济核算的范围;不同类型的企业对土地资产的重视程度也各不相同,土地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非常突出。
(一)企业土地产权关系不明确
这是造成企业土地资产管理不完善的主要原因。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是基本生产单位,而在市场经济中却转变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和法人,其法人财产权在相关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然而,由国家通过行政手段划拨给企业使用的大量土地目前仍处于无偿使用状态。企业既不将土地纳入核算范围,也不必为此支付费用。同时,企业也仅能按现状占有、使用,并获取一定收益权,但没有处置权,企业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国家划拨的土地。这样,一方面,虽然法律明确了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但实际上国家并没有因拥有这项财产而获得合理收益;另一方面,企业没拥有土地的处置权,即便是闲置的土地也无权将其出让。因此企业所占有的土地的各项权能并不能充分发挥,造成资源的浪费,形成企业的无效资产。
(二)企业的土地资产价值得不到显化,造成企业资产信息失真
由于企业用地是政府划拨无偿获得,因而在企业财务核算上,并没有将土地计入资产。这势必导致企业资产数据不实,使国家的投资主体得不到全面体现。同时,由于土地资产价值不显化,按照目前的财务制度,企业土地资产的损耗也不计入产品的生产成本,人为造成了产业间成本核算口径的不一致。
当然,随着市场体系的完善,目前企业再欲取得土地使用权,就必须向原土地使用者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相关费用,但这些费用在企业财务上是作为无形资产来处理了。土地资产基本不做反映或反映不充分,即使已作反映,也是按当时的估价入账。因此,企业财务核算中所反映的生产成本和盈利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人为的偏差,不符合客观事实。
(三)企业土地资产利用效率低下
在我国,巨大的人口压力使18亿亩基本农田的红线已成为土地分类规划的界线,但有限的土地资源与工业和城市化迅速发展对土地的大量需求的矛盾不断尖锐。为此,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已成为未来土地利用的根本出路。据统计,我国城市用地中工业用地的比例要高出发达国家一倍以上,同样规模的企业,占地面积较国外大1~2倍;现有的企业用地约有4%~5%处于闲置状态,40%左右处于低效率利用状态。这与我国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混乱直接相关。许多企业占用的土地是无偿的,因此对土地的利用成本和土地的机会成本缺乏充分认识,同时也没有认识到土地资产所潜在的巨大价值,导致土地利用效率低下。
(四)土地资产收益分配不合理
当前,由于对土地资产缺乏科学的核算制度,其收益的计量依据不充分。多数企业的土地资产价值量不清,加之土地资产产权关系不明,一定时期内企业的土地总收益以及收益的分配都不明确。同时,土地税制也不尽完善,税收调控的范围和程度还远远不适应土地市场全面发育的需要。
二、科学核算土地资产,加强企业土地资产管理
随着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土地市场也日益规范。因此,科学核算土地资产,完整反映企业所拥有的资产,对于企业投资者和生产经营者都是非常必要的。
(一)进一步明晰企业土地产权关系,为土地资产核算奠定基础
明晰企业土地产权关系是企业合理核算土地资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将土地作为资源管理,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而将土地作为资产来进行管理,其目的是为了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因此,不同的产权关系可以影响对土地的管理模式。土地对于完整的产权拥有者来说,既是资源也是资产;而对于部分产权拥有者来说,土地是一种资产。
企业作为土地的使用者,并不具有完整意义上的土地产权,而是具有土地的部分权利。因此,必须明晰企业的土地产权,以明确土地的产权主体,按市场规律和现代企业经营要求,使土地资源能够得到优化配置。
为此,企业的土地资产管理首先应做好以下3方面的工作:
1.依据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依法界定企业所拥有的土地产
权。不论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还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土地的最终处置权都归国家,但企业应拥有的占有、使用权和一定的收益权一定要清晰。
2.全面进行企业土地资产登记,使企业土地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制度化,明确企业所占有土地的时空特征。
3.规范土地交易市场,加强企业土地产权交易管理。在土地产权交易管理中,国家要严格控制土地交易的一级市场,禁止不规范交易。对完成交易的土地资产,必须进行产权变更登记,实行跟踪管理,保证土地产权交易管理的系统性。
(二)显化企业土地资产价值,规范土地资产的财务核算
企业经营管理的目标是要企业价值最大化。实现这一目标就需要对其所拥有的资产实行科学管理和有效运营。土地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资产,如果不使其价值得到显化,这本身就与其资产的属性相矛盾,对其管理自然就无法实现科学化。因此,依据科学的方法和程序评估企业的土地资产,核定和显化企业土地资产的价值量,是进行企业土地资产管理的前提。
实际上,随着公允价值的重新确立,土地资产的价值可以通过评估的方法获得。目前,比较成熟的土地估价方法主要有市场比较法、成本法、剩余法和收益法以及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等。为了保证评估价值的真实、正确和公允,在土地资产评估中要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的限制及各种估价方法自身特点的影响,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同时,在企业土地资产评估中要注意以下3个问题:
1.加强理论研究,尽快完善企业土地资产评估的理论方法体系,建立科学可行的技术操作规范。在具体评估实践中,应充分考虑土地供需关系、预期收益、地块最佳用途等因素的影响;依据评估目的和条件,选择适当的技术途径; 坚持多种方法并用、静态估价与动态预测结合、微观条件与宏观环境相结合和市场优先等原则,多方测算,结合企业土地资产评估的特点,及时总结各种评估方法的应用条件、适用范围和局限性,保证评估结论的科学性、实用性。
2.理顺部门关系,加强土地资产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目前,从事土地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分属于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评估资格的确认渠道不同,评估依据的标准不一,给企业土地资产评估工作带来了一定的混乱。因此,需要建立统一的评估结果确认制度,评估机构提出的评估结论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审核认定后,才能提交委托单位,以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正确认识各种地价表现形式的作用,提高评估结果的针对性和指导作用。在我国土地使用权的流动过程中,根据不同的目的和要求,形成了多种地价形式。不同的地价形式可以满足不同的用途。在企业土地资产评估中,应根据具体的评估目的和要求,选取不同的地价形式来表示评估结果,提高地产评估工作的实际指导作用。
在土地资产价值合理评估的基础上,应进一步规范土地资产的财务核算。当前,将土地资产视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是由于企业仅在一定时期内拥有土地的部分产权,而且这项权利没有具体的实物形态。但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的土地均作为生产经营的场所,直接在其上进行生产经营或构建建筑物进行生产经营。构建建筑物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则要包含土地资产价值,并在以后的生产经营中以折旧的形式进入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其余的土地,则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其价值在规定期限内摊入管理费用。同样的土地资产,在实际中却存在不同的费用归集和摊销,势必造成费用核算的不合理。因此,对土地资产应该设置专门的账户进行专门的核算,并在报表体系中增设相关项目,或者作为报表附注,以准确反映和披露企业的土地资产,为加强管理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也为相关决策者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资料。
(三)盘活企业土地资产,提高土地资产利用效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应该将土地资产纳入整体资产管理的范畴之内。实际上,企业土地资产经营早已存在,如土地抵押贷款、土地入股、土地的租赁等,只是人们通常将之作为企业融资或投资的一种手段, 未能上升为企业资产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而加以系统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土地资产经营就是指以土地资产为经营对象,以实现企业整体资产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经营活动。因此,盘活企业土地资产是土地资产经营的主要手段,是土地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
当然,企业土地资产经营具有不同于一般资产经营的特点。企业的土地资产一般都具有明确的使用期限,通过资产经营,土地资产本身会增值;企业土地资产经营的实质是土地产权的经营,而土地产权的权能是可分的,这就使得企业土地资产的经营内容与形式可以多样化,甚至不同的经营内容可以重叠,如在同一个时间段内既将土地资产抵押,又将土地资产出租。
正是由于土地产权权能的可分性,在设计土地资产经营方案时,应尽可能细分土地产权的权能,使土地资产的每一项权能都能参与到经营之中,每一项权能都能获得经营效益。实际中,企业的土地资产经营可以采取土地资产置换、土地资产转让与租赁、企业兼并收购等不同的形式。
通过这些土地资产经营形式的灵活选用,甚至综合应用,可以将土地资产的效能得到充分体现。借助完善的土地市场,通过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满足不同经营主体对土地资源的不同需求,同时也使企业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
(四)合理分配土地资产收益,协调国家与企业的关系
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因此,合理分配土地资产的收益关系到国家与企业的利益关系。国家鼓励企业盘活土地资产,提高土地资产利用效率,同时要合理地收取一定的土地使用费。为此,随着土地市场体系的完善和健全,国家将以取消行政收费、明确收取地租、完善土地税制为目标,形成一套有利于土地资产保值增值、保证国家土地收益,并维护企业收益的土地资产收益分配新格局。
1.逐步建立并完善以出租地租和批租地租为主要形式的地租收
取制度。在我国现行土地使用制度下,地租可以作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实现的基本形式。针对当前名目繁多的收费,应将其统一规范为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年地租和批租土地使用权的总地租两种。企业已有的存量土地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每年交纳一次租金;新增土地或改变土地使用主体的土地流转行为,以批租的形式,按规定使用年限,一次交清全部地租。
2.调整现有的土地税种和税率,建立新的土地税收体制。现行税收体系中与土地资产相关的税种有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以及营业税中有关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的税目。根据土地市场的发展,应考虑增加房地产交易税以取代现行的营业税中的有关税目。为了提高土地资产的利用效率,从经济上引导土地资产的积极盘活,可以增加土地闲置费,从而形成一个利于调整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土地税收体系。
3.规范收费种类和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在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下,企业应按时、足额交纳地租和土地税收,但对于补偿性收费以外的其他各种收费,则应该清理、取消,以避免重复征收税费。因为这样不仅增加了企业负担,同时也影响了法规的合理性、权威性。
三、加强企业土地资产管理的相关配套措施
(一)加快企业土地资产管理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目前与土地资产相关的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公司法》、《股份制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等,这些法规对于规范土地资产管理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实践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在不断涌现,因此在认真执行和完善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各级地方政府还应因地制宜,制定并严格实施适应本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规章制度,以规范企业土地资产管理。
(二)进一步培育完善的土地市场
完善的市场体系是土地资产实现优化配置的前提。因此,在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导下积极培育包括土地市场在内的各种土地要素市场,并健全土地市场法规,可以为企业进行土地资产的产权交易和上市流通创造条件,可以为企业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提供动力。
(三)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
土地资产管理既涉及国家层面的宏观调控,又牵涉企业的微观利益。因此,搞好地籍管理、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工作,可以为界定产权和合理利用土地提供可靠的依据。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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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07年土地管理十大新闻[J].中国土地.2008(1):8-9.
关键词: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挑战;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DOI编码:10.3969/j.issn.1006-6500.2014.01.016
Challenge and Policy Suggestions for the Management of Rural-land Assets
WANG Jing,QIU Dao-chi,ZHAO Zi-yan,CAI Jin
(School of Geographical Science, Southwest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715,China)
Abstract: Improving the management of rural-land assets is the foundation of rural economy development because the largest stocking assets in rural is rural land. This paper is to explain the necessity of the management of rural-land assets based on peasants, little village official and assets appraisal professionals employing the methods of empirical study and normative research. And then find out the existing four problem of rural-land assets management in our country:first the management system of rural-land assets is not completed,second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of rural-land assets is not under control,third the management platform of rural-land assets does not work well,fourth the management benefit of rural-land assets is in a low level. And five suggestions are put forward to develop rural-land assets management:first the management subjects of management of rural-land assets should be enhanced,second the rural-land assets should be liquidated and checked,third the income distribution mechanism of rural-land assets should be established,fourth the assessment service system of rural-land assets should be established,fifth the market of rural-land assets should be cultivated.
Key words: rural land;assets management;challenge;policy suggestions
收稿日期:2013-05-21;修订日期:2013-06-17
基金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2012BAJ22B00)
作者简介:王静(1988—),女,河南信阳人,在读硕士生,主要从事土地利用与国土规划方面研究。
通讯作者简介:邱道持(1947—),男,重庆巴南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国土资源管理与区域开发方面研究。
为了解农村土地资产管理状况和需求,笔者于2012年以重庆市忠县、开县、江津区等地的农民、大学生村官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士三个群体为调查对象,通过实地走访、座谈调研等方式,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594份(其中农民316份、大学生村官180份和资产评估协会98份)(表1)。本研究在分析调研数据的基础上,阐述了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的必要性,揭示了当前农村土地资产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的建议。
1 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的必要性
1.1 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是切实维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给出的2010年数据显示,中国农业土地资产比例最高达54%,远高于机器10%、农业设施12%、牲畜24%。全球农业土地资产比重,中国14%居第二位,仅次于美国16%。然而,我国农村土地资产产权建设和价值实现机制滞后,导致农村土地资产“流转率低、流转方式单一、土地规模化经营程度低、土地资产流转风险高”的现象普遍存在。长期以来,这笔巨大的财富由于法律和管理制度的约束,除用于满足农户自身生产生活需要外,无法像城市土地资产那样在市场中有序流动。农村土地只凸显其基本的社会保障功能,却不具备融资担保和增值等功能,阻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
在中国,土地是农民的根本。对于农民而言,土地产权既是一种生存权利,又是一种发展权利。农民的土地财产权作为一种权利范畴,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对农村集体土地依法享有的各种财产性权利[1]。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指农民对自己所拥有的财产,通过行使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受益权、处置权等物权,而获得的相应收益,即农民对所拥有的财产通过出租、转让、入股分红和投资等方式所取得的资产增值收益。农民的财产额度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着财产性收入的多少[2]。据调查,受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传统观念的影响,现阶段我国农户的财产主要集结在其拥有的土地和住宅上。以重庆市璧山县为例,该县农户的房屋价值占其家庭财产价值总量的62.6%,该地区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比重严重偏低,平均不到其总收入的1%。一般而言,一个地区越富裕,其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就越多,占全部收入的比重就越大。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多少,成为衡量一个地区是否富裕的重要标志。
1.2 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制度,它要求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的作用。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体制机制直接影响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当时国家的建设规模有限,对农民的影响并不大。随着我国市场化的深入发展,政府依然凭借垄断权力,操控农村土地市场。以成本价征用农民土地,再以市场价出让土地,失地农民只获取土地市场价值的小部分,而政府获取了高额的垄断利润,使国家赋予政府的土地垄断权成为权利寻租的动力[3-4]。政府过度介入经济生活,对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产生不良作用。现行的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体制机制落后于时代的发展,违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
党的十明确提出,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我们要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完善宏观调控体系,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因此,应当着力完善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推进农村土地资产市场化,培育农村土地资产市场体系。
1.3 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必然要求
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城乡发展一体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要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增强农村发展活力,逐步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在较短时间内能够实现突破性发展,主要得益于城乡二元体制下劳动力、资金、土地等生产要素继续由农村向城市单向流动,大量农村土地以极低的成本转化为城镇建设用地,而大量农民被排斥于城市化进程之外,不能依靠土地权利直接参与并分享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成果[4]。显然,这种“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下,形成城乡分割的土地市场。从土地市场体系构建来看,城市建设用地转让、出租交易市场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比较完善,但是农村土地市场体系尚未真正建立起来,土地收益分配方式不清晰。政府以强制手段,侵害农民的土地权益,导致失地农民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中国最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之一。同时,城乡分治体制下,土地要素流动性不足在很大程度上也限制了资本和劳动力要素的自由流动,影响了要素与资源的进一步整合[5]。土地权属限制导致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出现同地不同价,农村土地资产的价值没有真正显现出来。因此,深化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改革,确保城乡之间在资源配置和利用方面拥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和正义。有序推进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农村土地资产化,也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2 农村土地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农村土地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
中国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农村集体组织是谁,法律是否赋予农村集体组织行使土地所有权,法律规定含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显然,法律赋予农村集体组织的是经营管理权,并未明确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农村集体组织代表农民集体行使。
“集体产权”(Collective Property Right)或“集体所有制”的概念是一个没有得到严格界定的概念。在实践中,作为主体的“集体”是谁?“集体”对土地的管理和监督的程序和形式,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在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的内容、界限和法律地位等方面也没有作出具体的安排。由于“集体”这一概念的高度抽象性和模糊性而在现实中找不到对应的载体,以及其标志性权能被国家控制在手中和大部分权能实际上是由少数农村干部在行使,导致其主体事实上的不存在,即主体虚位。笔者在对重庆江津区、开县和忠县农户走访调查并回收有效问卷316份,结果表明,多数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的具体归属是模糊不清的,甚至农民的土地集体所有权概念是很淡薄的。其中28%农户认为,集体就是国家;36%的农民认为集体是干部(村干部、乡镇干部),认为集体是村民小组占15%;剩余21%的农民表示不清楚或是不关心。
周诚在《土地经济学》中提出了“五权结构”,即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6]。在目前的农村土地制度下,农村土地产权对集体和农民而言,并不完整。一方面,农民集体不能充分行使土地权利;另一方面,农户的土地经营权虽然相对充分,但财产权严重不足。例如,在现行制度下,农民缺乏抵押土地使用权以获取银行贷款的权利,产权缺乏有效的实现途径和保护机制。
造成这种主体缺位的原因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现阶段随着家庭承包经营的发展,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在大多数村内是不存在的,村一级并没有真正的土地所有权主体;二是下,土地被细化经营,虽然满足了农户的土地私化经营愿望,但是小农意识下的农民并不关心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谁;三是在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处分时,各级政府介入十分严重,普遍的形成政府“代民做主”的现象。
2.2 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机制失灵
现行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机制体现于行政干预土地产权配置,这种管理机制造成各项权利主体对土地的权利、义务难以明确,这是农村土地经济关系多重矛盾产生的根源[7]。农村土地经济关系多重矛盾集中反映在:一是国家对农村土地权利的控制,表明土地的最终归属权属于国家,但国家并不是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国家却可以通过强制手段实际操纵和决定农村土地所有权交易并且参与所有权收益分配;二是农民集体作为名义上的土地所有者,实践中难以充分行使所有权,主体地位处于虚置状态[8],土地权益受到多方侵蚀;三是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者自身角色混乱,权利和义务不对称,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充分行使受制于农村基层政治民主发展状况[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体土地经营管理者分为三种,即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社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他们既是一个经济组织,负责经营管理农村土地,又被视为地方政府在农村基层的延伸,具行政管理色彩,形成农村版“政企不分”。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征地制度存在弊端,其土地资产补偿机制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征地补偿标准未包含土地的增值部分及未来的收益部分。农用地一经征用后,其用途改变会导致地价高涨,而这部分巨额增值收益农民并没有权力享受即形成实际上的“增值归公”。从征地补偿办法看,长期以来,中国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基本上未得到地方政府的承认或尊重。在现行征地制度下,农民拆迁安置所得比例极低,土地收益分配明显是向政府、城市、非农部门倾斜[10]。近年来,全国各地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上访、投诉媒体等维权抗争活动以及其与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之间发生的严重冲突事件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2.3 农村土地资产管理平台薄弱
农村土地资产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农民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应依据法律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产权、资金运作和资产经营状况进行系统检查、评估。调查发现,农村土地资产管理在确权、统计和评估方面存在滞后性,农民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模糊,不少地方存在登记不及时、不全面,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致使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混乱、资产处置随意等问题[11]。
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首先应该清楚农村土地资产的存量,明细到村、组、户。其次,应该清楚农村土地资产的市场价值。抽样调查忠县269个农户,98%的被调查农户知道自己承包地的数量、位置,但是他们不知道自己承包地资产的市场价值;抽样调查忠县、开县等180名村官,95%的被调查者能正确回答本村的土地面积、用地结构,但是他们不知道本村土地资产的市场价值。我国农村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户对农村土地资产认知程度低,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农村土地产权遗留的历史问题。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虚置,“三级所有,社为基础”的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体制名存实亡。由于集体土地档案、地籍图像资料不完善,农村土地界限存在争议。二是农村土地资产评估的特殊性。由于农村土地资产本身存在的特性,如产权特征、资产属性、市场条件等,在进行土地资产评估的时候,存在一定的障碍[12]。
对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98名专业人士咨询结果显示:98%的受访者认为,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平台建设是十分必要的,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必须进行农村土地资产评估,同时也表达了对现行农村土地资产评估状况的不满;92%受访者建议农村土地资产评估的原理和方法参照土地流转市场定价法;超过半数的受访者认为,农村土地资产评估需要完善法律制度来支持。
2.4 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效益低
目前,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不善形成种种弊端,影响到广大农户财产性收入增长。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这是政治经济学的一个基本论断。农民拥有土地,就拥有巨大财富,就应该拥有更多的财产性收入。中国城乡居民收入结构统计结果(表2)表明,城镇居民没有土地所有权,却有更多的财产性收入,农村居民拥有土地所有权,但财产性收入较少。这个现象发人深省,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效益几何。
据调查,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不善影响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第一,对土地非农化产生的巨大利益的追逐也加剧了腐败泛滥,加重了对极为稀缺的土地资源的乱占滥用现象[13]。特别是在城市近郊区和乡镇企业发达的沿海地区,农村集体非农用地大量进入市场已成为客观的事实,且主要以买卖、有偿有限期出让、出租、入股联营、联建分成和抵押等方式进入市场。这种现象影响到耕地资源的保护,也造成土地资产收益流失[14]。第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城郊地区,农村土地资产增值空间迅速提升,但是由于存在相关土地法律和政策的严格限制,在城郊地区一些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自发地、无序地流转形成了一定的隐形市场,农民以不合法方式争取自身利益的行为,导致了土地资产管理失控、建设用地供应总量难以控制、土地市场秩序遭到破坏等突出问题。第三,由于农地占用成本低,土地粗放式利用现象十分普遍。统计数据显示,1996—2010年间全国农村人口减少了1.49亿,但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面积不但未降反而净增6.13万hm2,农民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也从193 m2增加到218 m2,超过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标准,形成许多所谓“空心村”,乡镇企业乱占滥用耕地现象也十分普遍。
3 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的建议
3.1 强化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主体
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基层群众自治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加强农村政权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10月28日)中明确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各地农村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经验证明,优化资源配置是村民委员会履行职责的保障。发挥村民委员会的积极作用,加强村民委员会管理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的职能,是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制度创新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客观要求[15]。我们要坚持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互适应的科学发展观,深刻认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发展的客观规律,与时俱进,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创新发展。建议积极推进地方立法,赋予村民委员会更加充分、更有保障的土地物权,强化村民委员会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用益物权。改“三级所有,社为基础”为“三级所有,村为基础”。
3.2 开展农村土地资产清产核资
开展农村股份合作、推进“三权抵押”和“地票交易”,必然要求科学评估农村集体土地资产价值,严格明晰农村集体土地资本结构。城市的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家庭都能说出自己的资产价值,农村的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家庭都搞不清楚自己的资产价值。农村集体土地资产价值都搞不清楚,又如何能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16]?因此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清产核资,显化农村集体土地资产价值是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客观要求。据调查,全国加快了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已近完成,宅基地使用权和村民住房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率达到90%。建议政府以第二次土地大调查成果和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为平台,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创新,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清产核资登记,摸清每一个村民委员会的农村集体土地资产规模、结构、价值,为加强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提供决策依据,为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提供公共服务。保障村民委员会和农户的土地权利在经济上得到有效实现,创造条件让村民委员会和广大农民拥有更多的土地财产和财产性收入。
3.3 建立农村土地资产收益分配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明确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管理相对滞后,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的产生机制和分配机制认识不足、政策缺失,导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实现的要求未能满足,严重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科学发展,危及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国有土地所有权收益已上万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又有几何。政府既要加强城市国有土地所有权收益管理,也要加强农村集体土地资产所有权收益管理。建议加强社会调查、理论研究和政策分析,深刻认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的地位、作用和性质,科学构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的实现路径和方式,合理评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统筹考虑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分配方案。建议加大制度创新和制度供给,保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实现,为加快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夯实经济基础。
3.4 建立农村土地资产评估服务体系
价格是市场的灵魂,如何评估农地资产价格,是推进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的关键环节。国有土地多年来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土地定级估价办法,但对农村土地资产价值认识不足,农地定级估价基本上还是空白。如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统筹城乡改革发展要求的农村集体土地资产定价机制,需要深化研究。与发达的城市土地评估机构相比,农村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和专业评估人员极为缺乏。调查发现,当前在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农村股份制改革中,土地资产价值评估难,制约了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的有序推进。政府为城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提供了公共服务,也应当为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做好相关服务工作,推进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针对集体土地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信息不畅通、价格不合理、服务体系薄弱等问题,迫切需要建立农村土地权属登记、资产评估、法律援助等服务体系。合理的价格不仅能充分体现土地的价值,而且可以引导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制定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的农村土地定级估价规范,建立农村地价评估机构,培训农村集体土地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定级估价,合理确定农村集体土地资产价格,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
3.5 培育农村土地资产市场
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完善宏观调控体系,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建立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合理共享机制。市场是活化资产的平台,培育发展农村土地资产市场,是深化农村土地、林权等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要素双向流动的客观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统筹城乡改革发展道路,活化、显化、实化农村土地资产。建议培育发展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展农村土地、林权等生产要素抵押和涉农保险试点质押。建议积极推进地方立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更有保障的土地权利,强化土地用益物权和土地发展权。有序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城市国有建设用地拥有同样的用益物权,使农民的土地资产与城市居民的土地资产具有同等市场价值和平等市场地位,释放沉睡多年的农村土地资产融资功能[18],允许农民以土地资产作为财产抵押。农村土地资产权利是国家法律赋予农民的权利,属于用益物权性质,农民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流转和收益等权利,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建议积极开展政策研究,推进地方立法,培育农村土地市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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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特别是土地资产呈现不断增值的趋势,土地资产己成为投资者和经营管理者必须重视的内容。然而,电力企业的存量土地管理与经营水平低下,违法违章用地、闲置浪费情况、及闲置土地的复垦率低等情况时有存在,因此有必要对电力企业土地资产的经营进行研究,寻找适合于电力企业的经营方法或模式,使得土地资产的每一项权能都能参与经营,获取经营效益。
一、电力企业土地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来源和所有权关系复杂。土地自身具有较强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不同取得方式,其价值和处置方式完全不同。每一种方式所获得土地的所有权权属各不相同,取得土地所支付的成本和费用也不一样,土地资产记账方式存在很大差异。对于不同来源的国有土地,国家有不同的政策和管理规定,土地税收也存在很大的不同。从土地用途看,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转换土地用途。从土地政策管理看,土地实行分级属地化管理,除了国家层面颁布的法律法规外,各省市也可制定相应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政策种类多、管理分散。所有这些,都给企业实行土地资产的统一管理、评价分级和处置流转等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二)土地变性问题突出,违法违章用地现象严重。电力用地大多根据划拨用地范围以划拨方式取得,而在电力用地的使用过程存在与其它划拨用地相类似的违法违章用地现象。主要表现在划拨土地擅自改变用途、划拨土地擅自转让出租、擅自占用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划拨用地目录"以外建设项目未办理有偿使用土地手续、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各类建设(无用地手续)、擅自与村乡签订协议圈占集体土地以及擅自占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等。
(三)土地利用和再利用效率不高,电力开发后土地废弃问题严重。现阶段,电力企业土地资源利用单一化,以及土地废弃问题。由于只注重架线,征地等,而不重视土地的复垦还田,被开采的土地长期处于荒废状态。大多数情况下,当对土地进行电力开采后,没有进一步利用土地,致使土地利用的单一化以及闲置荒废问题相当严重。
(四)征地矛盾突出,土地纠纷严重。电力设施用地属建设用地,需要大量占用电力所在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于国家每年下达各地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非常有限,导致地方政府给予电力设施用地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非常有限,造成大量电力设施用地难以完善用地审批手续;另一方面,通过划拨方式供地,企业无需缴纳土地出让金,而征地过程的各项补偿当地政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专款专用,各项税收的上缴也难以反哺于当地政府。因此电力所在地政府对电力用地的支持力度不够,导致征地矛盾十分突出。此外,由于电力所在地方村民整体素质及企业自身等问题的存在,导致电力野外生产场所外围很容易发生土地纠纷。电力田企业土地纠纷起因复杂,有其不确定性,概括来讲包括施工权争夺引发纠纷;土地补偿款挪用、截留引发纠纷;企业施工、补偿遗留问题引发纠纷;村民无理取闹故意引发纠纷等。大量土地纠纷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电力正常的生产秩序,严重者甚至可能导致停产。
二、加强电力企业土地资产管理的措施
(一)树立土地资产管理新观念。土地是企业重要的生产资料和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改变土地仅仅是生产经营场所的片面认识,树立土地资产意识。电力企业公司及所属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到土地资产在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摒弃过去的旧观念,提高对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大管理力度,保持积极的工作态度,彻底改变过去在土地资产管理上的被动局面,使电力企业公司及所属各企业土地资产管理观念得以根本转变。
(二)搞好土地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电力企业自开发建设以来,积累了大量的土地档案资料,而且随着电力企业建设的发展,各种资料逐年增加。这些资料是实施土地经营管理的基础,是维护电力土地权益、服务电力建设的重要依据。为了保护和利用好土地档案资料,一方面实行严格的档案资料管理制度、资料查阅履行备案登记程序,落实管理责任,做到用后及时归档入库,确保档案资料安全完好。另一方面建设并逐年完善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将包括土地证在内的各种信息录入数据库,实现远程用户对宗地基本信息的查询功能,使得电力企业具备地籍管理联网运行的能力。
(国务院,2001年5月30日)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土地资源的资产价值得到体现,逐步适应城市建设、企业改革、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但目前国有土地资产通过市场配置的比例不高,透明度低;划拨土地大量非法入市,隐形交易;随意减免地价,挤占国有土地收益的现象严重,使得大量应由国家取得的土地收益流失到少数单位和个人手中。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对土地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而且滋生腐败现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切实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是规范土地市场的基本前提。只有在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实现土地资产价值,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要抓住经济结构调整的有利时机,把土地利用引导到对存量建设用地的调整和改造上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
各地要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国有资产的损失。对依法应无偿收回的闲置土地,要坚决收回。
坚持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城市政府对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供应。各地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经批准设立的市辖区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的土地必须纳入所在城市用地统一督理、统一供应。对已经列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村镇建设和乡镇企业用地也要按城镇化要求,统一规划、开发。
为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对建设用地试行收购储备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可划出部分土地收益用于收购土地,金融机构要依法提供信贷支持。
二、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划拨用地范围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突破。除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外,其他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国土资源部要依据法律规定,抓紧制订具体的划拨用地目录。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必须依法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对原划拨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各地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开发商以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名义牟取暴利。要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和销售对象作出严格规定,具体办法由建设部制定。
要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的征收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和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对于低价出让、租赁土地,随意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
为体现市场经济原则,确保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各地要大力推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都必须向社会公开。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必须公开进行。要严格限制协议用地范围。确实不能采用招标、拍卖方式的,方可采用协议方式。采用协议方式供地的,必须做到在地价评估基础上,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格,协议结果向社会公开。
四、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
土地使用权要依法公开交易,不得搞隐形交易。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转让。出让和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土地使用权交易要在有形土地市场公开进行,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出让、租赁合同的管理,受让人和承租方未付清全部出让金、租金的,不得为其发放土地使用证,未达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受让人应当依法与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从拍卖价款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所建房屋出租的,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对申报价格进行审核和登记。申报土地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五、加强地价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要依法定期确定、公布当地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切实加强地价管理。凡尚未确定基准地价的市、县,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统一的标准,尽快评估确定;已经确定基准地价的市、县,要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及时更新。要根据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制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基准地价、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并向社会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土地。要抓紧建立全国地价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对全国重要城市地价水平动态变化情况进行监测。
六、规范土地审批的行政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掌握着土地审批和资产处置权力,责任重大,必须切实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政行为,从制度上杜绝土地资产流失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一)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兴办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企业。土地估价、土地交易等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与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脱钩。
(二)坚持规范管理,政务公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土地资产处置等要严格执行办文制度,所有报件和批文均按规定程序办理。要增强服务意识,将办事制度、标准、程序、期限和责任向社会公开。要抓紧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地价和土地登记资料可查询制度。
(三)坚持内部会审,集体决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内部要尽快健全各类审批事项的内部会审制度。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用地审批、土地资产处置、供地价格确定等,一律要经过内部会审,集体决策。
现将财政部、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已进行土地注册登记由土地管理部门颁发土地证书的企业,按土地注册登记的数量进行清查登记、估价。
二、尚未进行土地注册登记、未领取土地证书的企业,按清产核资中清查的土地数量进行登记、估价。
三、对于权属有争议的土地,暂由现在占用的企业进行清查登记、估价,做为待界定资产处理。待清产核资后,由土地管理部门裁定处理。
四、为了便于企业操作、土地估价工作,按此次所拟定的地产核资类别划分表及类别标准表进行估价,此表仅适用于这次清产核资土地清查工作,不作为企业、单位土地出让、产权变更时的土地实际价格,以及土地其他统计及调查使用。
附件一:财政部 建设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财清〔199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财政厅(局)、建设厅(局)、土地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现将《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在清产核资中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建议及时上报。
附: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
一、在清产资中对土地进行清查估价的紧迫性和重要意义
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和资产,也是重要的生产资料。长期以来,国家实行无偿、无限期、无流通的土地使用制度,以行政划拨方式向企业、单位提供土地,企业、单位帐面无土地价值。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国家先后建立了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制度,以及对股份制企业土地资产管理制度,但大多数企业、单位仍然是没有土地帐面价值,致使企业、单位在组建中外合资、股份制企业、以及企业兼并中无法作价或随意作价、投资入股。同时由于土地资产没有与国有土地使用者的效益挂钩,致使土地的利用率相当低,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现象相当普遍。还有一些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在未依法补办出让手续的情况下,就将本单位原无偿划拨、使用的土地有偿转让、出租和抵押,获取巨额收入,并将这部分收入纳入各自的“小金库”,使国家蒙受了重大损失。
因此,在清产核资中,对土地进行全面清查、估价入帐,并加以相应管理已势在必行。这对于推动改革开放工作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凡个方面:一是有利于查清各企业、单位使用土地的数量和价值量,以及全国总量;二是有利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土地资产的流失;三是有利于对土地进行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达到节约使用土地的目的;四是有利于理顺产权关系,明确国有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的经济利益和法律责任;五是有利于正确评价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在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的法律依据
为保证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土地清查估价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和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等法规以及清产核资中有关土地清查估价的政策、办法,认真组织进行。
三、清产核资中进行土地清查估价的主要任务与范围
(一)在清产核资中进行土地清查估价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清查企业、单位使用的土地的权属、界线和面积,进行土地登记,对土地进行分等定级估价,完善土地管理与使用效益考核制度。
(二)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的范围:
1.参加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
2.凡在清产核资前已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企业、单位,经审核土地权属用途没有发生变化的不再进行土地清查登记,只进行土地估价,凭原登记证明办理清产核资中有关土地清查登记事宜;
3.企业凡已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方式与外方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要查清中方投入土地的股份(投资数额)和面积;
4.企业凡已以土地使用权投资与其它企业、单位举办国内联营;或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股份制企业的,要查清国有企业投入土地资产的股份(投资数额)和面积。
四、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的组织与程序(一)清产核资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的组织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由全国清产核资机构统一领导,各地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本地区土地管理部门具体组织,财政、建设、房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配合实施。中央企业、单位的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由其主管部门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协助企业、单位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实施。
(二)清产核资土地清查估价的工作程序1.土地清查登记的工作程序:
它包括申报、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五个阶段,先由企业、单位自查、申报,然后由土地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土地登记规则》进行审查,做好权属调查、地籍勘丈,查清每一宗地的权属、位置、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达到权属合法、面积准确、界址清楚。在此基础上,经企业、单位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全面审核后,符合法律规定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进行注册登记,并颁发土地证书。企业、单位据此填报清产核资有关土地清查报表,并由其各级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各级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备案。
少数企业、单位因特殊情况如权属纠纷没有解决等,暂不能领取土地证的,清查后由当地土地管理机关出具证明,暂按企业、单位自查数填报统计报表,待清产核资后期由土地管理部门另行解决。
2.土地估价的工作程序:
这次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估价是估算土地基准价格,不作为企业、单位产权变动时土地的实际价格,土地估价实施细则、方法、标准和审批程序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订。
企业、单位可根据国家制定的方法和统一标准自行进行土地估价;自行土地估价有困难的企业,单位要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土地估价。企业、单位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填报有关报表,上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由其会同企业、单位的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审定,并报同级清产核资办公室备案。
3.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总结与制度建设在土地清查估价工作中,应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并报财政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各地要在清查估价工作过程中,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加强土地资产的管理,完善土地资产的管理制度,为建立、完善全国性土地资产的管理制度打下基础,创造经验。
。
附件二:地产核资类别划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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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所 指 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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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类 | 二环路以内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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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类 | 三环路以内(除二类)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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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类 | 规划四环路以内(除一、二类)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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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类 | 规划五环路以内(除一、二、三类)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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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类 | 规划五环路以外平原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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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土地估价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土地估价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清字〔199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清产核资办公室、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室、处),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及有关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1995〕17号)精神,在1995年清产核资中对国有企业占用的土地进行了全国范围的清查估价工作。最近,一些地区、部门及国有企业,因将土地估价增加的价值列入有关经济指标计算口径,致使一些历史指标失去了可比性。为此,现将国有企业完成土地估价后涉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过全国清产核资,确定了国有企业占用土地的基本价格,各地区、各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5〕108号)规定,列入相应会计科目单独反映。
Abstract: Through analyzing the driver factors of the the theory of customer equity management(CEM) and the related research models of CEM, we proposed a strategy map of customer equity management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balanced scorecard (BSC), meanwhile, the study propositions on customer equity management are proposed.
关键词:顾客资产管理;顾客终身价值;战略地图
Key words: customer equity management;customer lifetime value;strategy map
中图分类号:F27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08-0079-03
0引言
Blattber和Deighton(1996)[1]首次提出了“顾客资产”的概念。随后,Rust等人(2001)[2]认为企业应该通过顾客资产管理(Customer Equity Management,CEM)寻求顾客资产最大化,并指出对顾客信息的认知、管理以及建模能力是企业的主要资产,可以作为一种持续竞争优势的来源。顾客资产可以界定为企业全部顾客终身价值折现现值总和。这种新兴的管理方法不再把营销上的开支看作是短期的支出,更多将其视为可以通过未来的回报为企业及其股东们创造价值的一种投资。从本质来讲,CEM提出之前其思想就已经浮现出来,包括“零背叛”的顾客忠诚策略、关系营销、交互营销、数据库营销和大规模制定策略等在内的营销理念。
然而,当前对顾客资产管理的研究十分分散,对顾客资产管理的本质缺乏清晰的认识,更没有一个统一的研究框架,论文回顾了顾客资产管理兴起的驱动因素,结合平衡计分卡(Balanced Scorecard,BSC)的基本思想,构建了顾客资产管理战略地图,基于此,提出几项顾客资产管理的未来研究主张。以期为更深入的顾客资产管理理论探讨奠定基础,为更有效的顾客资产管理实践提供新的战略思路。
1顾客资产管理的驱动因素
1.1 顾客角色及地位的改变生产管理模式的变革和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推动了大多数行业市场形势的变化,供过于求的市场大大增加了顾客的选择,这让顾客变得更为“聪明”和多变[3],同时顾客的角色和地位发生巨大的变化(如表1所示),顾客正从传统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变成消费者、价值的共同创造者等多重角色[4]。可见,伴随着企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的不断进步,顾客的地位经历了由被忽略,到逐渐被重视,进而得以不断提升的变化过程,顾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1.2 CRM进化的必然结果国际上对CRM的研究起源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的“接触管理”(Contact Management),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演变为顾客关怀(Customer Care),在CEM模型中必须强调顾客细分的动态性。像文献[9]中针对不同的营销策略,选取其影响变量(结合特定营销策略下的CE贡献),用阀值控制进而产生多维度的细分结果是一种简单有效的方法,为动态细分以及针对性的营销(甚至是一对一营销)策略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多维度的较为精细的细分结果可以为管理和决策带来一些潜在性的好处,那就是当新顾客引入的时候,可以直接判断其所属细分类别并实施相应的管理策略,这样既可以节省细分过程的搜索成本,而且在面对庞大数量的顾客时可以提高响应效率。此外,推出新的产品/服务时也可以对类比产品的目标顾客进行同质性分析,反推市场细分变量,从而有效地锁定目标顾客群。
2顾客资产管理战略地图
2.1 构建战略地图的基本思想战略地图是平衡计分卡的发展和升华,它是一种描述和沟通战略的动态可视化工具[7]。Kaplan 和Norton于1992首次提出了平衡计分卡的概念,建立了包括财务、顾客、内部业务流程、学习与成长四个视角的评价准则。平衡计分卡突破了传统的以财务为核心的测量评价体系,把组织的战略目标与实现过程、企业当前的业绩与未来的获利能力联系起来,以一个不同视角的平衡观点来综合评价企业的业绩,对企业进行绩效评估具有重大的意义,受到实业界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在起始阶段,平衡计分卡主要用于企业的业绩评价,后来转变为一种有效的战略管理系统,并得到广泛应用。战略地图是平衡计分卡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增加细节层(detail)说明战略的动态性,通过增加颗粒层(granularity)用于改善清晰性和重点[7]。战略地图提供了描述和沟通顾客资产管理战略的统一方法,兼顾短期和长期目标、结果和结果的驱动因素、硬的财务指标和软的非财务指标的平衡,因而能全面描述顾客资产管理战略,在确定战略目标的同时,鉴别实现战略的关键流程、资源和能力。
2.2 顾客资产管理战略地图的原理与作用根据顾客资产管理的原理,其管理过程和作用可分解如下:首先,企业整合所有交互渠道,收集大量的顾客信息,运用数据仓库、数据挖掘、知识发现等信息技术分析和发掘顾客潜在特征,以了解顾客的个性化需求。其次,当顾客的需求和期望被满足,满意顾客、忠诚顾客便产生了。同时,由于产品或服务的顾客化、额外信息的提供和产品及服务质量的提升,顾客将获取更多的顾客收益,顾客满意将大大提高。再次,如果企业能有效地运用营销渠道传递更多的价值给顾客,顾客将与企业保持长久的顾客关系,从而增加产品或服务的购买量,同时传播好的口碑及向企业推荐新的顾客,这些既增加了当前的顾客价值,同时也促使了潜在顾客向当前顾客的转变,无疑都增加企业的顾客资产。顾客资产管理的战略地图如图2所示。据此可以鉴别出进行顾客资产管理的关键视角,而传统的BSC以企业为中心,主要包括财务、顾客、内部流程和学习与成长四个视角,如表2所示。
从构建的战略地图可以看出,为实现企业资产最大化的战略目标,以下四个视角十分关键:顾客知识(Customer Value, CK)、顾客交互(Customer Interactive,CI)、顾客满意(Customer Satisfaction,CS)、顾客价值(Customer Value,CV)。而本文将上述四个视角替换传统BSC的四个视角,可以更好地反映顾客资产管理的理念。
3未来研究主张
一、坚持保护与发展并重,切实加强土地管理
(一)强化耕地保护。按照国家坚守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要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巩固提高基本农田保护成果。各镇街要健全完善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体系,严格责任管理,确保全市耕地保有量不少于87337.5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78184.3公顷,保护率不低于89.5%。
(二)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强化建设项目的土地规划审查和许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国土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审批或核准使用土地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具土地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审批或核准建设项目。各镇街(开发区)要按照政策调整投资导向,优先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大、低碳产业的项目,对这些项目,国土部门要会同项目单位积极跑办,最大限度地满足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要实行“八个不”,即:发改部门不审批、规划部门不许可、环保部门不环评、国土部门不供地、工商部门不注册、供电部门不供电、水务部门不通水、金融部门不贷款。
(三)加强国有土地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必须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不经国土部门批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各级各部门要统筹协调建立良好的供地秩序,对不配合、不积极办理用地手续的项目单位,国土部门要限期纠正并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建设用地供后监管。使用出让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条件、期限,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对建设项目用地实行竣工验收,没有国土部门检查验收意见,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四)扎实推进农村建设用地综合整治工作。要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禁止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与项目用地单位私下交易土地,不得“以租代征”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严禁镇村干部越权批放宅基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住宅建设;对擅自转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要依照法律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各镇街注意整治工作的方式方法,严禁敷衍塞责,严禁上交矛盾。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要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突出难点,各成员单位要协同作战,形成强大工作合力,确保卫片检查安全过关。
二、坚持开发与保护并举,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
(一)继续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合理调整矿山企业布局,推进矿产资源整合。按照“禁采区关停,限采区收缩,开采区集聚”的原则,对不符合规划、位于“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的一律取缔关闭。对超层越界、私挖滥采等违法行为,由所在地镇政府组织实施整治,市国土部门不得为其发放采矿许可证,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爆破器材,供电部门不得为其供电,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为其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违法行为涉及到的矿山企业负责人要依法严惩;该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二)进一步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按照《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新建矿山准入条件,坚持不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不办、生产能力达不到最低规模的不办、位于耕地内的不办、未通过环评的不办。发挥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作用,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生产技术,促使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推进资源利用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要严格执行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征收管理规定,做到依法征收、足额征收、应收尽收,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要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坚持矿产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人,矿山企业必须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要求,边开采、边治理。采矿权管理要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相结合,对不依法缴纳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不积极或不达标的,国土部门要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矿山年检视为不合格。对于历史遗留,难以确定治理责任的损毁山体,各辖区镇政府是治理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充实完善《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确保全市不出现地质灾害事故。
三、强化责任意识,健全政府问责制度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镇街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国土、发改、建设、规划等部门要在建设项目立项、工程设计、用地选址、用地预审和规划审查、供地审批等各个环节,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监察、财政、审计、司法等部门要协同作战,严肃查处土地供应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全社会形成依法用地、依法管矿的共识。
关键词 地图;数据管理;编号规则
中图分类号G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4)121-0146-02
0 引言
随着社会发展和信息技术不断进步,各类地理信息更新换代不断加快,各式各样的地图产品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如:导航地图、城市旅游图、行政区划地图以及各类专题图等。面对越来越多的各式地图,本文试图设计建立一套面向生产编制单位,将各种数字化地图数据集中进行系统管理的方案。
1 数字化地图现状分析
自80年代国内数字制图起步以来,经过30年的稳步发展,国内数字地图制图理论技术及各类软件系统已经具有了相当的基础和规模,慢慢趋于成熟。尤其是互联网的普及,通信和信息技术高速发展,数字化地图在生产、使用方面都呈现新的特点。
1.1需求现状
随着个人电子设备普及,尤其是移动终端产品网络化、智能化迅猛发展,人们对地图的需求发生新变化。以前厚重的纸质地图融入到了小巧的手机中,携带更加方便,同时网络化使地图使用成本进一步降低,各式各样地图充斥着网络,随时供人使用。这些都促使地图进一步融入人们日常生活。同时,地图制图理念也朝着面向对象和服务发展,地图种类样式和用途更加丰富,由此供与需之间形成一个良性互动,相互促进发展。例如,中国地图出版社出版的《地图见证辉煌-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地图集,便首次利用地图的形式讲述了中国改革开放的成果,服务对象明确,并突破了传统地图集的使用范畴。
1.2生产现状
随着地图理论和技术日益成熟和完善,近几年,地图生产技术发展似乎遇到瓶颈。由于自动制图仍是一个难以攻破的课题,目前仍主要采用数字化采集和矢量地图符号化编绘的手段组织生产。在设备方面,个人计算机基本能够满足大部分生产要求,因此整体上地图生产工艺手段相对简单,对专业领域门槛要求较低。在生产工艺设备发展缓慢的同时,多数地图人把注意力转向了地图内容与样式的创新,地图生产由专业地图制图软件向综合图形图像处理软件发展,内容由单一地图要素向多学科知识融合表达过渡,因此呈现出制图手段多样化、比例尺非系列化、符号系统个性化、专题内容复杂化的趋势。例如《中国国家地理》杂志,其内一幅幅巧具匠心的精美地图插图,便是制图与图像处理技术巧妙结合的成果。
1.3存储管理现状
由于地图生产的变化,造成地图数据格式多样,数据之间联系性减弱,再利用率低的现状。通常地图数据主要包括过程生产数据和成果数据,过程生产数据因制图软件不同而各式各样,成果数据多为各类图形图片文件,如jpg、eps等,整体对存储手段和条件要求不高,因此较少生产单位对此类地图数据进行系统化管理。目前大多地图数据仍局限于简单复制、刻录备份的存储管理手段。
基于上述现状,面对大量复杂的地图数据,如何对这些数据进行有效管理是每个地图生产单位亟待解决的问题。
2 方案整体设计
整个方案主要分为三大部分:数据层、编号名称信息层和地图浏览窗口,如图1。数据层主要包括本地数据和外储数据信息两个部分,本地数据主要是完整存储于服务器的地图数据,包含数字化地图成果文件(图形、图片格式)、过程生产数据、元数据;外储数据则是指由于时效性和服务器存储量的限制,需要使用其他介质(如光盘、移动硬盘等)存储的部分地图数据,在数据层只保留了外储数据的位置信息(介质存放位置等信息)和元数据文件,以供使用者参考。编号名称信息层主要功能是通过系统的编号方式给每一幅入库数据赋予唯一码,并建立索引;通过编号查找定位数据位置。浏览窗口主要实现地图成果文件浏览,并提供元数据生成读取功能。
3 编号规则设计
地图数据编号是实施数据管理的有效手段,是整个方案连接数据层和浏览器的重要环节。根据每幅地图的特性,如坐标、比例尺、专题内容、生产日期等,进行编号使数据命名规则统一,实现管理系统化,从而便于地图在系统内部的调用索引。
目前常见编号规则主要是针对单一图种系列比例尺地图编号。如1992年国家标准局颁布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GB/T13989-92)国家标准,采用梯形分幅的8种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1:100万、1:50万、1:25万、1:10万、1:5万、1:2.5万、1:1万、1:5千)均以1:100万地形图为基础,按规定的经差和纬差划分图幅。该编号规则是针对基本比例尺地形图,规范性和系统性较为苛刻,无法简单套用。现代地图分类复杂,很难将所有都纳入一个单一标准的编号体系,因此一幅地图的编号可能需要融合多个并行独立的标准,从而通过交集来增强编号的唯一性和包容性。例如在《电子地图数据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一文中提到的编号方法,见图2、图3。
在该方法中,共包括5个分类标准,但是可能由于单位业务领域和时间等问题,该编号规则难以满足综合性地图生产单位的需求,规则的包容性需要进一步提高。参考这种多标准并行的编号方法,结合地图发展趋势,本文按照数据获取时间、地图范围、比例尺、成果类型、数据类型、地图内容、流水号七种独立标准交集的方式确定地图编号,如图3、表2、3、4、5、6、7。每个标准内部划分应笼统概括,保证每幅图都可以在各标准中找到对应编号,然后将七个标准按照常用特性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例如一幅2014年用mapgis生产的1:5000的西安市旅游地图的编号为20146Xa11B00,全国1:5万地形图中某一幅的编号为20143Yi21A01。考虑编号可扩展性,其中数据类型、地图内容等标准仍可进一步细化,流水号位数根据生产单位具体数据情况而定。同时因为整体编号规则具有一定的概括性,为方便用户使用,编号生成时采用菜单式赋值,并支持编号标准的模糊和缺省查询。
4其他主要功能设计
为了进一步理顺图幅关系,增强有效管理,还有以下三点功能需要重点建设和完善。
在每幅地图首次录入时,将会强制录入者填写元数据,主要包括图名、系统编号、生产日期、更新日期、参考资料使用情况、数学基础、生产软件、数据格式、特殊问题记载等内容,生成元数据文件,与地图数据一同保存,从而为数据使用者提供一个全面了解、记录地图状态的工具。
4.2数据管理
按照编号关系对数据进行路径管理,赋予常用的导出、复制、覆盖等功能。针对海量数据,通过编号、元数据信息、使用频率等信息对数据进行现势性分析,从而实现本地数据和外储数据的转换管理。
4.3地图浏览
针对地图成果文件,建立支持多种数据格式的地图浏览窗口,实现常用的放大、缩小、漫游等基础浏览功能。随着制图手段的不断发展,图形、图片文件往往分辨率较高,使用时占内存大、打开慢,因此在不断升级服务器硬件系统的同时如何优化各级算法,通过缓冲运算等技术,建立地图快照、预览等多种查看模式是系统建设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的问题。
5 结论
数字化地图数据管理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本方案在长期生产实践的基础上,意在解决地图生产单位在数据管理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从而提高数据利用效率,实现生产单位对现有数据的集中系统化管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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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维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人:滕建国,上海市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徐富荣,上海市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崂山西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蔡育天,该局局长。
委托人:陆银华,上海市虹口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委托人:蒋荣,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上诉人上海虹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城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上海房地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沪高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2年6月8日,中美联合信托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上海新城房产企业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公司)、上海市虹口区房屋综合开发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与上海房地局签订沪土(1992)出让合同第13号《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A地块出让合同)约定:信托公司、新城公司、开发公司以4,205,800美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获得上海市吴淞路31号街坊A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期限自1992年8月15日至2042年8月14日止。1993年2月24日,信托公司、新城公司与开发公司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投资组成合资企业虹城公司,上述A地块土地使用权即转为虹城公司。1994年9月10日,虹城公司与上海房地局又签订沪土(1994)出让合同第75号《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B地块出让合同)约定:虹城公司取得上海市吴淞路31号街坊B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虹城公司如不按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虹口区政府)签订的《委托拆迁和市政配套合同》支付费用,上海房地局有权解除本出让合同,已付的土地出让金不予退还。同日,虹城公司与上海房地局签订《A地块出让合同备忘录》载明:双方同意将A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延长至2043年10月8日止,与B地块土地使用权期限相同。同年9月9日、9月10日,虹城公司分别与案外人虹口区政府签订《虹口区大市政配套费合同》、《补充协议》、《委托拆迁和市政配套合同》,约定了虹口区政府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费用数额及违约责任等事宜。在虹城公司与虹口区政府履行上述合同、协议过程中,虹城公司发现受让的地块存在民防工程。
1996年10月,虹城公司以虹口区政府违反《委托拆迁和市政配套合同》、《虹口区大市政配套费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拆迁期限、且在拆迁过程中发现该受让的土地存在民防工程为由,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依法解除拆迁合同,由虹口区政府返还其支付的动迁费,并支付违约金、设计费、勘察费及A地块土地使用年限减少等损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18日以(1996)沪高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虹城公司与虹口区政府之间有关上海市吴淞路31号街坊B地块的《委托拆迁和市政配套合同》及《虹口区大市政配套费合同》有效,继续履行;二、虹口区政府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虹城公司赔偿金2,645,912.13美元;三、虹口区政府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虹城公司受让的A地块土地使用年限减少损失130,146.91美元;四、虹城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五、虹城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虹口区政府委托动迁费7,170,505美元,并自1997年6月17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7,170,505美元为总值按每日万分之三给付滞纳金。虹城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追加上海房地局为该案第三人。本院于1999年10月11日作出(1998)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认定,虹城公司在二审期间申请追加上海房地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实际是对双方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有争议,属于另一个性质的法律关系,不属本案第三人。由于虹口区政府并非在合同约定的14个月内完成拆迁,虹城公司根据不安抗辩和同时履行抗辩的原则,有权迟延付款。在虹城公司诉讼后,虹口区政府在一审法院开庭时才主张已经完成拆迁,且双方对拆迁范围存在争议,因此,在法院没有作出判决上的认定前,不能以开庭日作为已经履行的日期,应当以法院判决生效的日期作为虹城公司付款的日期,一审法院判决虹城公司自1997年6月17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7,170,505美元为总值每日按万分之三给付滞纳金,缺乏依据,依法应当纠正。据此判决:一、维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6)沪高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二、变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6)沪高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虹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虹口区政府委托动迁费7,170,505美元。
2000年9月11日,虹城公司依据本院(1998)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以上海房地局没有告知其出让的土地上存在民防工程,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其与上海房地局签订的B地块出让合同;由上海房地局返还其土地出让金,并赔偿其拆迁的经济损失。上海房地局则提供了由虹城公司1995年1月12日、同年9月6日签收的虹口区民防办发出的《停止施工通知书》及《上海市民防工程管理办法》的复印件,以此证据证明虹城公司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另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1993年6月15日起施行的《上海市民防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七条、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民防工程的产籍档案由市或区民防部门管理,房地产权籍档案由市或区房地局管理;上海房地局在与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对出让的土地自然状况包括地表下的设施情况告知受让人,以保证其出让的土地不存在瑕疵。另据虹口区民防工程管理所档案卡记载:虹城公司受让的A地块有一处建筑面积69平方米的民防工程;B地块分别有建筑面积76平方米及建筑面积42平方米的民防工程,其三处民防工程合计为建筑面积118平方米。上海房地局在与虹城公司签订《A地块出让合同》、《B地块出让合同》时,未履行告知出让土地现状的义务。虹城公司亦没有向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拆除民防工程的审批手续,其受让的A、B地块未实际开发建设。
一审诉讼期间,一审法院委托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会计师事务所)对A、B地块118平方米民防工程的拆除费用进行了评估,结论为:拆除A、B地块118平方米民防工程的费用为49,511.98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上海房地局代表国家以合同形式将讼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虹城公司,双方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权利义务履行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上海房地局要求以行政合同定性,不予支持。上海房地局就虹城公司诉讼已超过时效所提供的证据为复印件,依法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即便上海房地局提供的虹口区民防办谈话通知书能证明虹城公司已于1995年1月12日知悉讼争地块下有民防工程,但是,早在1996年11月1日,虹城公司已提出质疑,因此,上海房地局认为虹城公司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可认定上海房地局出让给虹城公司的地块是有瑕疵的,对此,依法应由上海房地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已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1998)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可以确认虹城公司与虹口区政府之间的《拆迁合同》等有效,并继续履行。而《拆迁合同》又是本案B地块出让合同解除与否的前提,且虹城公司关于解除本案讼争合同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因此,对虹城公司请求解除B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返还土地出让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对虹城公司提出的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因民防工程拆除费用为49,511.98元,应由上海房地局承担。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认虹城公司在委托拆迁及大市政配套方面也存在违约,因此,虹城公司的违约行为亦是造成其土地开发工作闲置的原因之一,虹城公司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上海房地局提供的土地存在瑕疵,土地使用权又是有价值的,故可延长土地使用权年限来折价赔偿。据此判决:一、延长虹城公司受让取得的A、B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即从2002年1月1日起算持续50年;二、上海房地局赔偿虹城公司民防工程拆除费用49,511.98元;三、虹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571,410.30元,由虹城公司负担71410.32元,由上海房地局负担500,000元;评估费3000元,由上海房地局负担。
虹城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海房地局出让的A、B地块存在民防工程,致使其不能达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预期的经济利益,上海房地局应当赔偿土地出让金、拆迁费、工程设计费及利息等经济损失;中南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受让的A、B地块拆除民防工程费用评估为49,511.98元,并非实际发生的费用,该费用的数额应当以实际拆除所发生的费用损失为依据。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予以改判。上海房地局答辩同意一审法院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驳回虹城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审理认为:虹城公司依据与上海房地局签订的《A地块出让合同》及《B地块出让合同》的约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已经列入国家财政预算,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上海房地局依约交付了出让的A、B地块,且虹城公司对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的主张及以延长虹城公司受让的A、B地块土地使用权年限作为虹城公司使用土地年限减少的损失之判项没有提起上诉,因此,虹城公司上诉主张上海房地局赔偿其土地出让金及利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上海房地局与虹城公司之间不存在拆迁补偿的法律关系,在虹城公司与虹口区政府之间履行《委托拆迁和市政配套合同》及《虹口区大市政配套费的合同》中,由于虹口区政府对B地块逾期拆迁,导致虹城公司已经受让的A地块延期开发建设,为此,本院(1998)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已经判令虹口区政府偿付虹城公司赔偿金2,645,912.13美元,赔偿虹城公司A地块土地使用年限减少的损失130,146.91美元。虹城公司与虹口区政府之间的拆迁合同合法有效,已经履行,因此,虹城公司主张上海房地局支付其拆迁费及利息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上海市民防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民防工程系防空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拆除民防工程必须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拆除。虹城公司至今尚未向有关民防部门提出拆除民防工程的申请,该工程项目用地至今亦尚未开发建设,且本院(1998)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已经认定:“虹城公司在委托拆迁及大市政配套方面也存在违约”,因此,虹城公司的违约行为亦是造成其土地开发工作闲置的原因之一。虹城公司主张上海房地局赔偿工程设计费、工程款等费用,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因虹城公司没有办理拆除民防工程的报批手续,民防工程尚未实际拆除,一审法院委托中南会计事务所对该民防工程的评估结论,应当作为上海房地局支付虹城公司拆除民防工程费用的依据,虹城公司以中南会计师事务所评估非实际发生的费用为由主张上海房地局再行支付民防工程的拆除费用,没有事实根据。一审法院根据上海房地局在履行双方签订的《A地块出让合同》及《B地块出让合同》中,没有将虹城公司受让的土地存在民防工程的现状告知虹城公司的违约事实,判决由上海房地局赔偿虹城公司受让取得的A、B地块使用权年限,即从2002年1月1日起算持续50年,上海房地局已经承担了相应的违约责任,虹城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其他实际经济损失发生的事实,本院不予认定。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键词:物资供应管理;降低材料成本;途径
近年来,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许多企业在开发新产品和开拓市场的同时,把降低材料成本作为提升竞争力的一种手段。材料成本是成本的主要构成要素,自然是控制的重点。那么生产企业应如何通过物资供应管理来降低材料成本呢?笔者认为:要高度关注物资管理的三个重要环节:计划管理环节、采购管理环节、储备管理环节,并抓住各环节的重点,在保证生产物资的供应的前提下使存货的总成本最低。
一、计划管理环节
计划管理是物资供应工作的起点,也是材料成本的开始。在这个环节,要重点关注三个量的确定。
1.物资需要量。物资需要量是企业各部门在计划期内为满足正常的生产经营而需要的物资数量,是物资计划编制的基础。它是以企业各用料部门计划期内提报的需用计划为基础、平衡现有库存为条件,按每种物资具体规格确定的。计算公式为:物资需要量=∑各用料部门需用量。
2.物资供应量。这是个非常重要的指标,关系到本计划期应该要多少物资才能满足企业正常的生产需求。计算公式为:物资供应量=物资需要量-现有库存量。
3.物资采购量。物资采购量是在物资需要量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回收复用、修旧利废、自制加工、积压改造的量而确定的。公式为:物资采购量=物资供应量-企业回收复用-修旧利废量-自制加工-积压改造量。上述公式可以进一步表述为:物资采购量=∑各用料部门需用量-现有库存储备-企业回收复用-修旧利废-自制加工-积压改造量。
从上述公式我们不难看出,企业生产需要的物资,不是要多少就买多少,而是在先利用现有库存量和企业内部可利用资源后,不足的部分才向市场购买。计划环节还把企业修旧利废、回收复用、自制加工、积压改造等企业内部可供利用资源纳入生产用料安排,减少了新材料的投入,减少了计划期物资采购的数量,也减少了采购费用和仓储费用的发生。加之这些物料在以前期间已经消耗,进入了消耗期的成本,再投入时不重复记入投入期的成本,达到了降低成本的目的。
二、采购管理环节
采购环节涉及物资买价、采购费用等材料成本的构成要素。尤其是买价,占材料成本的比重很大,能导致采购成本的升降。因此,在控制成本的大前提下,降低买价是采购管理环节的重点。降低买价的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及时付款获取价格折扣。
2.通过批量采购获取批量价差。
3.分析物资价格变动规律,在价格回落时购买。企业用的许多物资,经过分析,能找出一些价格变化规律,如企业生产需用的一些季节性较强的商品,在销售淡季购买,能节约不少采购资金。
4.大宗材料和设备,用招标采购或竞争性谈判采购。这两种采购方式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在供应商之间引入竞争机制,通过供应商之间相互竞价,使企业在采购中处于有利地位。
5.选择信誉良好的供应商,与之签订长期合同。与诚实信用、信誉度高的供应商长期合作,不仅能保证供货质量,还可以得到其付款和价格的优惠。
当然,降低买价的方法远不止这些,任何可以降低买价的手段都是采购考虑的对象,但必须要合情、合理、更要合法。至于上述何种方法应该优先采用,何种方法更好,则需要采购人员运用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加以综合判断和灵活运用。
三、储备管理环节
为了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企业储备一定的物资是必要的,但不可因为其必要而无节制地储备。如果储备过多,会增加仓储费用、保险费、装卸搬运费及不合理损耗。因此,在控制成本的前提下,储备管理的目的就是要使库存物资的数量在能满足生产需要的情况下尽可能最小化,即数量上合理的最小化。
要做到数量上合理的最小化,笔者认为现在许多企业推行的零库存管理方法值得借鉴。零库存不是没有库存,而是库存数量近似于“零”。作为一种先进的库存管理理论,它可以解决库存管理中的部分浪费现象,降低库存管理成本,减少库存占用资金和仓库仓储管理费用,解决库存物的老化、损失、变质等问题。实现零库存的方法有很多,一般常用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变相储备。变相储备就是不采用库存储备的形式,以此达到零库存。如有些国家将不易损失的铝这种战略物资作为隔音墙、路障等储备起来,以防万一。
2.由供应商委托就近的营业仓库或经销商存储和保管货物。营业仓库或经销商是一种专业化程度比较高的实体,供应商委托这样的实体储存货物,就是把所有权属于自己的货物存放在专业化程度比较高的仓库中,由后者保管和发送货物,企业则按照具体的使用数量和事先达成的价格向受托方支付相应的物料款项。采用这种方式,企业不必再过多地储备物资,甚至不必再单独设立仓库从事货物的维护、保管等活动,在一定范围内便可以实现零库存和进行无库存式生产。
3.作分包方式。企业的许多物资,可以委托或者承包给供应商加工,不必自己进料生产。这样,自己的库存就相应的减少,甚 至为零。
4.实行供应商配送方式。一般来说,在没有一定储备的情况下,无论是生产物料还是成品的配送,都会影响企业的库存量。因此,通过配送的方式,供应商及时地将按照订单生产或采购的物品配送到,企业可以在物品运输的途中实现储存,从而实现零库存。
5.出租仓库或厂房内的部分场地给供应商作为仓库。这种方式就是和供应商事前协商,把企业的场地出租给供应商,由供应商对企业所需的物资进行储备,企业用多少就领多少,事后供应商凭领料凭证与企业结算。这样,物资在未领用前,所有权属于供应商,企业没有实际的库存。
6.代保管。这种方式很简单,就是供应商将物资以书面形式委托企业仓库代为保管,企业用多少料就付多少钱,季度结算,料完款清。物资在用之前,所有权属于供应商,虽然仓库有物资的存在,但不体现在企业的存货账上,这也是一种零库存。
当然在使用以上方法时应综合考虑,使储备成本与缺货成本之和最小,库存物资数量实现合理的最小化,达到降低材料成本的目的。
物资管理工作是一件复杂繁琐的工作,尤其在现在生产材料大幅度涨价的情况下,一方面要降低材料成本,一方面要保证生产物资的正常供应,难度是可想而知的。但只要我们抓住供应工作的重点环节并把握该环节的要点,就能够在保证生产供给的同时降低材料成本,实现企业控制材料成本的管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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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及时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时,除复制有关材料所必需的工本费外,不得向人民法院收取其他费用。登记过户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二、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该土地、房屋的权属。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土地、房屋权属情况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协助查询通知书。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查封、预查封登记手续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查封、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对人民法院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查封或者预查封登记。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四、人民法院在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并复制或者抄录的书面材料,由土地、房屋权属的登记机构或者其所属的档案室(馆)加盖印章。无法查询或者查询无结果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五、人民法院查封时,土地、房屋权属的确认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或者出具的权属证明为准。权属证明与权属登记不一致的,以权属登记为准。
在执行人民法院确认土地、房屋权属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六、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属同一权利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查封;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属不一致的,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
七、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登记名义人(案外人)书面认可该土地、房屋实际属于被执行人时,执行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措施。
如果登记名义人否认该土地、房屋属于被执行人,而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认为登记为虚假时,须经当事人另行提讼或者通过其他程序,撤销该登记并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之后,才可以采取查封措施。
八、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执行法院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办理查封登记。
九、对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查封,已核准登记的,不得进行查封。
十、人民法院对可以分割处分的房屋应当在执行标的额的范围内分割查封,不可分割的房屋可以整体查封。
分割查封的,应当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明确查封房屋的具体部位。
十一、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续封的,应当经过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十二、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对未处理的土地使用权、房屋需要解除查封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定解除查封,并将解除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
十三、被执行人全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预查封。
十四、被执行人部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对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按已缴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人民法院可以对确认后的土地使用权裁定预查封。对不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全部进行预查封。
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将被执行人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退还的土地出让金交由人民法院处理,预查封自动解除。
十五、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二)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
(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十六、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所附的裁定书办理预查封登记。土地、房屋权属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查封期限从预查封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七、预查封的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预查封的续封期限为一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续封的,应当经过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十八、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之日,人民法院未办理预查封续封手续的,预查封的效力消灭。
十九、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使用权、房屋进行查封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为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后,对后来办理查封登记的人民法院作轮候查封登记,并书面告知该土地使用权、房屋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及查封的有关情况。
二十、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部分处理的,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侯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预查封的轮侯登记参照第十九条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二十一、已被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并在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查封、预查封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房屋,被执行人隐瞒真实情况,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转让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其行为无效,并可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撤销不合法的抵押、转让等登记,并注销所颁发的证照。
二十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明知土地使用权、房屋已被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仍然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的,对有关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二十三、在变价处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时,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归属不一致的,受让人继受原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二十四、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予以处理,但应当告知权利受让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
对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人民法院应当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理。
二十五、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时,不得改变原土地用途和出让年限。
二十六、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协商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裁定将被执行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经评估作价后交由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但应当依法向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二十七、人民法院制作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裁定送达权利受让人时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告知权利受让人及时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进行权属登记时,当事人的土地、房屋权利应当追溯到相关法律文书生效之时。
二十八、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时适用本通知。
二十九、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进行的查封,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计算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