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6 08:28:3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道路管理办法,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浙江省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道路客运的安全管理,预防、减少交通事故,维护道路客运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道路客运安全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服务的运输公司、车站等企业、个体运输户(以下统称客运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和乘客应当遵守本办法。
城市大型公共汽车(电车)的客运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整顿道路客运秩序,改善道路客运环境。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和治安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依照国家和本省的交通行业标准、规范和制度,对客运企业的生产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设置客运线路和站(点),应当合理规划,方便群众,考虑道路容量和交通安全因素,不妨碍道路畅通。
客运线路和站(点)在设置前,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对客运线路和站(点)设置有异议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提出意见的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交通、公安、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配合,保障客运站(点)周围具备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第六条 对客运企业实行经营资质等级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根据客运企业的资质等级,确定其可以经营的客运线路种类。根据对客运企业质量信誉的考核结果,重新确认或调整该企业的经营资质等级及所经营的客运线路种类。
前款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
第七条 客运企业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加强对驾驶员及其他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客运企业应当加强对挂靠经营的单位或个人的安全监督,承担管理责任。
第八条 客运企业聘用、借用驾驶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对营运客车驾驶员的条件规定。
高速客运班线的驾驶员必须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年资和10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记录;快速客运班线的驾驶员必须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年资和8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记录。
第九条 客运企业安排客运班次和驾驶员,应当保证驾驶员有足够的休息时间。对600公里以上的高速和快速客运班线,以及400公里以上的普通客运班线,应当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换班驾驶。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交通发展情况,对前款规定的标准作相应调整。
第十条 客运车站应当建立和完善门检工作制度,配备合格的门检工作人员。
客运车站对出站车辆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车辆有机械事故隐患、人员超载等不安全因素的,应当制止其出站,待不安全因素消除后方得放行。
第十一条 凡达到国家汽车报废标准的客运车辆,应当按时办理报废、注销登记,并按规定予以解体,不得继续行驶。
第十二条 客运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客运治安秩序,在客运过程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控制,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营运活动的安全管理和保护,依法建立、健全出租汽车出市区营运的治安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出租车驾驶座与乘客座之间应当安装安全隔离设施。公安机关和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督促有关客运企业实施。
第十五条 禁止使用下列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业务:
(一)货运车;
(二)摩托车;
(三)拖拉机;
(四)残疾人专用车;
(五)农用车,但本办法施行前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六)拼装客车;
(七)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装或者改型的客车;
(八)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客车。
第十六条 在客运过程中,禁止一切个人、单位从事下列行为:
(一)携带、运载、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各类违禁品;
(二)进行赌博、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活动;
(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法律的行为。
第十七条 客运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营运车辆不得超速行驶;
(二)营运车辆上行李、物品应当按规定装载,不得超载;
(三)营运车辆不得超过核定的载人数载客;
(四)不得使用威胁手段或纠缠方法强行揽客。
第十八条 乘客及客运企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交通繁忙地点随意拦车;
(二)不得向车窗外抛掷物品;
(三)车辆行驶中,不得擅自开门或者跳车。
第十九条 客运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适当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可以采取责令停车、停班、停线等措施,并可以根据质量信誉考核制度的规定,降低其经营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客运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滞留车辆、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客运车站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在门检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客运车辆继续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号牌、行驶证和车辆,对车辆实施强制报废;对车辆所在的客运企业处5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xx元罚款。
符合延缓报废条件的车辆,不按规定接受检验并继续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车主处10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并处吊扣6个月以下驾驶证;对第(六)至第(八)项所述车辆,还应当予以扣留,并实施强制解体。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法律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按超载人数每人处50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0xx元;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行为人处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因途中超载或者其他违法情形,客运车辆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依法滞留或暂扣的,客运企业应当立即联系车辆疏运乘客;客运企业不具备疏运能力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组织疏运。疏运费用及对乘客所造成损害的赔偿,由客运企业承担。
第二十八条 公安、交通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客运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客运规定条件的单位、人员以及车辆,予以核发证照、确定资格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的;
(二)不按照规定标准确认客运经营资质等级和核定客运质量信誉状况的;
(三)不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造成后果的;
(四)侵犯客运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或乘客的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行为。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行为,按照国家及本省的有关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章,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道路旅客运输的方式道路班车客运
道路班车客运是指以道路和站点为基础,在城市与城市,城市与乡村、乡村与乡村之间的中、长距离的线路运输,其基本特征是使用大中型客车,有规定的停车站点、规定的行驶线路、规定的发车班次、规定的发车时间,这是道路客运中最主要和最基本的运输方式。
出租汽车客运
出租汽车客运是指以轿车、小型客车为主,按乘客意愿行驶随叫随到,停歇等待,不定线路、班次、站点、时间。
旅游客运
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者游览观光为目的,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旅游需求激增而新产生的营运方式。旅游客运的营运路线主要是在城镇与旅游点间和旅游点与旅游点之间。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城市道路包括市区和城镇范围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分为快车道、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局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道路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并负责本市范围内城市道路的统筹管理工作。
区市政工程管理处受市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受委托范围内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有利于城市道路发展、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的政策,鼓励、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和装备,保证道路建设、维护资金的足额投入。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道路的权利和保护城市道路的义务。
第二章 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状况制定城市道路改造和大、中修计划,并按法定程序立项组织实施。
第九条城市道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城市道路技术规范以及环境保护要求。
城市道路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建设单位禁止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规,对城市道路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定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工程方案时,应当征求道路主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以及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网设施的管理单位的意见;市道路主管部门在审定城市道路改造、大中修工程方案时,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应当征求道路管养单位、公安交管部门以及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网设施的管理单位的意见。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扩建道路及道路下各种管线,必须向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二)与道路改造同步实施的各种管线必须单独报批,未经规划部门审批的,道路建设单位不得允许管线建设单位进场。
(三)经批准的市政道路、管线施工前,施工单位应通知指定测绘部门放线,经规划部门验线后,方能进场施工;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市政工程设计图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工程设计的标高、平面位置、管径等;道路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向审批单位申请验收,凡未取得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质检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质检手续,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不得接受、移交。
(四)与道路改造同时施工的各种管线,必须对管线进行竣工测量,管线未竣工测量的,不予道路验收。
(五)城市道路建设、改造、大中修时,建设单位应提前六个月通知供水、排水、燃气、供热、供电、通信等各种管网设施的管理单位。
第十一条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城市供水、排水、燃气、供热、供电、通信等各种管网设施的建设,应当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建设、改造、大中修同步进行。
第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道路,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城市道路技术规范,并经市政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应注意施工安全,保障现有各种管线设施的安全。
住宅小区的道路建设,应当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建设计划同步建设,并完善雨、污排水和道路照明等配套设施。
第十三条本市实行雨、污排水分流制,无论城市道路、厂区道路,还是住宅小区道路,均不得雨、污合流。
第十四条城市道路新建、改扩建、大中型维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组织工程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与市道路主管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由市道路主管部门委托道路所属区专业道路管养单位统一维护和管理。
未办理移交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当负责道路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新建、改扩建的道路移交应具备的条件:
(一)按工程设计全部竣工,无丢项、甩项。因特殊原因需甩项的,建设单位应在移交时做出书面说明、制定后续施工计划,并在条件成熟时组织施工。
(二)经验收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以上;
(三)验收时发现的质量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四)施工现场清理完毕;
(五)附属于道路的污水、雨水、园林绿化、照明、环卫以及其他管网设施具备移交条件,并能同步向有关部门移交;
(六)竣工资料齐全、规范,有关手续完备。
第十七条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一年(桥梁为二年),自验收合格并办理建管交接手续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保修期满后,出现重大内部结构性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
第十八条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检测和普查,制定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采用首问负责制,道路管理主管部门与公安交通部门实行联办。
第十九条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的类别、技术等级、数量和养护维修定额,核定年度养护、维修经费。实际投入的养护、维修经费不应低于核定额的80%。
第二十条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道路建设竣工完成,具备移交条件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市道路主管部门进行道路移交,由市道路主管部门委托所属区城市道路专业管养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二)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三)住宅小区、厂区的道路,由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四)道路与铁路平交道口钢轨外沿铺装部分,由铁路部门负责养护、维修。
(五)城市道路沿线道路红线以外至单位、门店前由各单位、门店自行铺装的道路,由所属单位、门店负责养护、维修。
第二十一条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有关技术规范有计划地组织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及时、迅速,质量可靠,道路完好。
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网的检查井、盖板及其它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相关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损坏缺失时,应当采取防护措施,并及时补缺或者修复。对于修复不及时造成不安全隐患的,其所应负的责任由有关产权单位负责。无产权单位的,由该道路的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程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竣工。作业现场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的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行人、行车安全。
第二十四条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管理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时间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对于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长期占用城市道路,对道路造成一定破坏程度的相关单位,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有权要求其恢复原貌或按维修养护定额标准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对于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单位在办理完相关的审批手续后,为确保城市道路的完好率,其沟槽或路面等道路的恢复,必须由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进行恢复,并按维修养护定额收取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相应费用。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佩带标志,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行为;
(二)车辆载物拖刮路面;
(三)占用道路堆放重物;
(四)直接在路面拌和泥浆、打砸硬物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
(五)挪动、毁损井盖、护栏等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六)机动车在未标明允许停放的道路上停放或在人行道上行驶;
(七)在城市道路上从事各类生产、维修、冲洗车辆及加工活动;
(八)占压盲道停放车辆、修建构筑物、堆放物品或从事其他活动;
(九)向道路上排放、倾倒污水或其他污物;
(十)向雨水井内清扫泥土,排放、倾倒污水污物;
(十一)擅自开设路口;
(十二)擅自拆降路缘石、抹爬坡或者改动道路结构;
(十三)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及影响城市道路功能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一)占用宽度小于3米的人行道设置广告牌、电话亭、书报亭、存车点及其他构筑物的;
(二)占压城市地下管线的;
(三)占压盲道的;
(四)占道设施距人行道侧石间距小于2.5米的;
(五)占用道路红线搭建踏步或者楼梯的;
(六)建设永久性围挡设施的;
(七)损坏绿地、树木或者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
(八)与周围景观不协调的;
(九)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允许占用的情形。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因工程建设施工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
(二)挖掘道路施工方案;
(三)文明施工管理承诺书;
(四)项目计划批件副本;
(五)规划红线图原件及复印件;
(六)施工资格证明文件副本;
(七)道路恢复计划。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的管理,控制城市道路的临时占用,保障城市道路的交通通行功能,根据《*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临时占用本市市区和城镇范围内城市道路的管理。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交通设施、电话亭、邮筒、废物箱等社会公益设施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搭建、堆物、设摊、停放车辆或者从事其他妨碍道路交通的活动。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管理实行总量控制、严格审批的原则。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年度控制总量,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确定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和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不予批准临时占路的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不予批准:
(一)设置菜场的;
(二)除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设置集贸市场或者交易点的;
(三)除沿路建筑施工和市政公用施工等特殊情形外,堆物的;
(四)设置单位专用的车辆停放点的;
(五)商业、服务业等单位在其门前或者门前两侧道路上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临时占路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不予批准临时占路的道路和路段)
临时占用城市交通干道的申请不予批准。
除沿路建筑施工和市政公用施工等特殊情形外,临时占用非城市交通干道的下列路段的申请不予批准:
(一)市级国家机关、市级以上历史纪念场所和外国领事馆门前两侧各100米范围内的路段;
(二)城市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以及立体交通设施、隧道、轨道交通车站、长途汽车站、轮渡站、客运码头出入口周围50米范围内的路段;
(三)医院、学校、消防单位门前两侧各30米范围内的路段;
(四)公交站点、消防栓沿道路两侧各30米范围内的路段;
(五)进水口、窨井、检查井等设施周边5米范围内的路段;
(六)距离防汛墙、驳岸5米范围内的路段;
(七)通行公交车辆且单侧人行道宽度不足2米的路段;
(八)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临时占路的其他路段;
城市交通干道的具体范围,由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划定。
第七条(临时占路的期限)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八条(临时占路的审批权限)
下列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由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一)因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集贸市场或者交易点的;
(二)因沿路建筑施工、市政公用施工等特殊情形需临时占用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路段的;
(三)需临时将城市道路半封闭或者全封闭占用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由临时占路所在地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第九条(临时占路的申请和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填写《*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表》,并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分别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书面审批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作同意。
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人应当持审核批准的文件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缴纳临时占路费和占路保证金,并持审核批准的文件和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收费凭据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领取《*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中有一个部门未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人一律不得占用。
第十条(临时占路费和占路保证金的收取)
临时占路费按被占用城市道路的地段位置以及占路的用途、面积和期限收取。占路保证金按临时占路费的50%收取。
临时占路费收取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经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后执行。
第十一条(市政公用施工的临时占路)
因市政公用施工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堆物或者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临时占路手续,并免缴临时占路费和占路保证金。超过核定的临时占路期限的,按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缴纳临时占路费和占路保证金。
第十二条(临时占路期间的要求)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的标牌悬挂在占路范围内的醒目处;
(二)按批准的期限、范围和用途占路;
(三)在被占用的城市道路上堆物的,设置安全围护设施;
(四)不损坏被占用的城市道路及其设施;
(五)占路期满及时清除占路物资,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六)遵守其他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经批准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间擅自改变占路用途的,视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第十三条(特殊需要的处理)
因城市建设、道路交通管理、市政公用设施抢修或者抢险救灾的特殊需要,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对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共同作出缩小占路面积、缩短占路期限或者停止占路的决定。
发生前款所述情形时,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按当事人实际占用城市道路的情况,退还部分临时占路费。
第十四条(占路保证金的退还)
占路保证金在临时占路期满,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后退还。
临时占路期间造成城市道路及其设施损坏或者占路期满未及时清理占路物资的,有关的赔偿费用或者代为清除费用可先从占路保证金中扣除;占路保证金全部扣除仍不足以支付赔偿费用或者代为清除费用的,差额部分由临时占路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补足。
第十五条(临时占路的延期)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满需延期的,原申请人应当在占用期满的15天前,持《*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分别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延期占路申请。原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延期占路申请之日起5天内分别作出书面审批决定。
经批准延期占用城市道路的,原申请人应当按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缴纳临时占路费和占路保证金,并办理《*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经批准延期占用城市道路的,其临时占路费应当累进收取。但市政公用施工、设置公共的车辆停放点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除外。
延期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但沿路建筑施工、市政公用施工、设置公共的车辆停放点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六条(临时占路费的使用和管理)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将收取的临时占路费统一上缴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专项用于市和区、县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和管理以及交通管理、市容综合管理。
临时占路费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擅自占路的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尚未造成城市道路及其设施损坏的,由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占用城市交通干道或者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路段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占用非城市交通干道或者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路段以外的城市道路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路政管理机构代为清除占路物资,并收取代为清除费用。
第十八条(超面积和超期限占路的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临时占路面积或者期限占用城市道路,尚未造成城市道路及其设施损坏的,由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超过批准的临时占路面积或者期限占用城市交通干道或者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路段的,对超过部分处以每平方米每天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二)超过批准的临时占路面积或者期限占用非城市交通干道或者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路段以外的城市道路的,对超过部分处以每平方米每天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对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路政管理机构代为清除占路物资,并收取代为清除费用。
第十九条(损坏赔偿和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者超过批准的临时占路面积或者期限占用城市道路,并且造成城市道路及其设施损坏的,由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修复费,并可按修复费的3倍至5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对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路政管理机构代为清除占路物资,并收取代为清除费用。
第二十条(滞纳金)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缴纳临时占路费的,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违反交通管理的处罚)
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在批准的临时占路期限内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法规、规章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处罚程序)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财物收据。
罚款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三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复议、提讼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临时占用内部专用道路的管理)
临时占用机场、车站、码头等内部专用道路的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产权单位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应用解释部门)
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中心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督办存在问题。
崆峒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心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工作的组织实施、日常监管和考评奖惩。
崆峒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环卫处)、各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开发区管委会、有关乡镇和其他责任单位负责各自责任区内的城市道路(含人行道及树穴)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工作。
市、区园林部门负责管辖的公园、花坛、绿地和绿化带的清扫保洁工作。
三、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等级划分、作业要求及质量标准
(一)等级划分
按照住建部《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和中心城市道路建设现状及发展趋势,所有城市道路实行四级清扫保洁。
(二)清扫保洁作业要求
1.道路清扫作业和冲洗作业必须在每天前完成。道路清扫及冲洗结束后开始道路保洁作业。
2.雨后及时进行路面积水清除作业。下雪及雪后及时进行路面除雪作业。
3.餐饮饭店、集贸市场和建筑工地等周边道路应适当增加各项作业频次。
4.一级路每天普扫一次,全天巡回保洁,气温30℃以上时,每天洒水不少于两次。二级路每天普扫一次,主要路段巡回保洁,气温30℃以上时,每天洒水不少于一次。三级路每天普扫一次,主要路段定时保洁。四级路每天普扫一次。
5.人行道、绿化带、树穴和桥面的清扫保洁与所在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要求相同。
(三)清扫保洁质量标准
1.道路整体清洁,无成片垃圾、污渍、积水和冰雪。
2.道路边角部位清洁,无积存垃圾。
3.路面呈现本色。
4.路边垃圾箱完好清洁,投放口无堵塞,周围无垃圾。
5.道路排水箅及周围无成片垃圾和积水。
四、公共场所清扫保洁作业要求及质量标准
1.人民广场、西郊文化广场、新区绿地广场、南山公园、东湖公园、崆峒古镇等主要文化、娱乐、游览场所,要按照不低于一级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要求和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进行清扫保洁。
2.火车站、汽车东站、汽车西站等主要公共交通集散场所,要按照不低于一级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要求和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进行清扫保洁。
3.大型购物、展销商场要按照不低于一级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要求和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进行清扫保洁。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和马路市场的清扫保洁,与市场所在的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标准一致。
4.其他公共场所要按照不低于所在的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要求和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进行清扫保洁。
5.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必须设置足够的垃圾收集设备。垃圾收集设备应完好清洁,在垃圾收集、清运作业中,无垃圾暴露和污水滴漏。
6.公厕清扫保洁要达到以下标准:地面光洁无积水;内外墙面、门窗、天花板和隔离板无积灰、污迹;室内采光、照明和通风良好,无明显臭味;大小便槽(斗)通畅无垢,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周边5米范围内,清洁无污。
五、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责任管理要求
1.城市道路和广场、公园、花坛清扫保洁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确定的保洁等级、作业要求和质量标准做好日常清扫保洁工作。
2.崆峒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细化配套督查、考评、奖惩办法,并与中心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责任单位逐一签订管理目标责任书,靠实工作责任,促进任务落实。
对新建、接交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要及时明确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和保洁等级。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随着经济的发展,危险化学品的运输量在大幅的增长,危险化学品对环境和人类的潜在风险在扩大。危险化学品运输一旦发生事故,可能会造成惨重的人员伤亡、长久的环境污染及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在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已是企业的重要工作,而如何有效地减少事故发生,建立良好的安全运输秩序,需要的不仅是运输企业的努力,也需要从业人员及车主们的大力支持。
一、分析目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中事故因素
(一)可控因素
1.人员素质低,缺少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培训
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工作人员,如驾驶员、押运员等,其中有不少人文化素质低,不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及危险化学品的基本属性和其化学性质,因此一旦货物发生泄漏或引起火灾等事故他们就不知如何处置,没能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态扩大。还有些驾驶员、押运员责任心和安全保护意识不强,他们对其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规定缺乏了解,存在疲劳驾驶、无证驾驶甚至酒后驾车等现象。
2.职业道德低,贪图低成本
一些货主职业道德较低,为了减少运输成本,在配装货物时,将性质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同装在一辆车上,或者将灭火方法、抢救措施不同的物品混装在一起,万一发生泄漏就有可能因为混装而引发更大的灾难。例如,2011年6月14日18时30分左右,在广西宾阳县黎塘镇永安西路新埠桥收费站旁的港兴停车场,一辆江西牌大卡车混合装载氯酸钾、碳粉等易燃易爆物品,因卸货不慎引发爆炸,并引起停车场内20辆汽车发生燃烧,事故已造成8人死亡,4人受轻伤,2人受重伤的重大化学品爆炸事故。
(二)不可控因素
交通事故的发生,很多时候与一些客观因素有关,如与道路状况就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当汽车通过地面不平整的道路时会剧烈震动,使汽车机件损坏,还会使所载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之间发生碰撞而引发爆炸;在泥泞的道路上,在山道、弯道较多的路段都容易发生侧滑而引发事故。另外,天气状况的好坏也直接影响到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如在大雨、大雾或冰、雪天时视线不清、路滑,从而导致车辆碰撞或翻车而引发事故。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的对策
为了更好的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我们坚持的是一个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通过努力,将事故数减少,将事故影响范围缩小。
(一)减少人为原因
1.排除无证驾驶,加强人员的培训
定期检查驾驶员相关证件,排除无证驾驶,对证件将到期的驾驶员强行要求其进行年审。定期组织车主、驾驶员、押运员等相关工作人员对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出险的应急措施进行培训。加强对安全设施的检查,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设备器材,定期演练,提高对各种恶性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反应能力。
2.遵纪守法,提高职业道德
遵守交通管理法规和各种规章,是提高驾驶员职业道德的基本。因此驾驶员要学法、懂法、守法,用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来约束自己的行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自觉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依法管理,保证行车安全。
3.加大安全宣传力度,提高安全意识。
根据天气特点发送安全教育短信,发放安全宣传资料,出安全宣传板报,严禁驾驶员疲劳、超时、超速、超载驾驶。同时针对夏季汛期,展开对山区道路安全行车注意事项的教育及暴雨季节沿江、沿海、沿山安全行车教育,做好应对特殊天气运输安全宣传工作。
在节、假日期间,针对客流量、车流量大的特点,教育驾驶员行车注意避让私家车、摩托车、行人等,确保行车安全。在安全日常教育中,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行车知识普及和安全规章制度的培训。
(二)加强车辆行驶安全
1.严格把好车辆技术状况关。严禁超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的车辆装货行驶。车辆必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达不到一级技术条件的车辆要严禁其运输危险化学品货物。同时要求车辆配备灭火器等设施,保持车容整洁,按期做好二级维护。
2.实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24小时”动态监控。企业要求危险品运输车辆安装GPS,对GPS未上线的车辆实施召回并进行检修维护。另外增加GPS专职监控人员,做好“24小时”值班记录,确保GPS有效监控,及时纠正和处理各类违规违章行为,确保行车安全。
三、易爆危险化学品运输事后应急处置
1.尽快报警、组织人员抢救
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因为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发生泄漏,驾驶员、押运员或周围的人要尽快设法报警,报告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或地方公安机关,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采取应急措施,或将危险情况告知周围群众,减少损失。
2.杜绝一切火源,防止燃烧、爆炸
泄漏的危险化学品如果是易燃易爆物品,距离泄漏现场的一定范围内要杜绝一切火源。所有的电气设备都应关掉,一切车辆都要停下来,移动电话类通讯工具也要关闭,以防止设备打出电火花引燃引爆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的蒸汽。
3.小范围泄漏,果断切断事故源
如果贮罐、容器、槽车破损造成小范围的泄漏,要尽快设法堵塞漏洞,切断事故源。堵塞漏洞可用软橡胶、胶泥、塞子、棉纱、棉被、肥皂等材料进行封堵。
4.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降低危害级别
运输的危险化学品若具有腐蚀性、毒害性,在处理事故过程中,一定要谨慎的采取相关措施,尽可能降低腐蚀性、毒害性物品对人的伤害。如是氯气泄漏,现场可用大量水对污染区进行喷洒或水中可加入苏打粉(碳酸钠),在地上也可撒苏打粉,还可将漏氯气的钢瓶,浸没在过量的石灰乳水中,使空气中氯气的浓度下降,减少危害。
由于危险化学品种类繁多,如果发生泄漏,在不知采取何种应急措施的情况下,可参照《安全应急卡》资料,按照资料指示进行操作,更加详细资料可上因特网“全国中毒控制中心网”查找。
关键词:道桥;桥梁;质量
Abstract: China's construction of the bridge on the road around the town and at all levels road, it is bear heavy traffic loads and heavy traffic, its quality is a major concern of governments, regulatory authorities and the people. Quality management in the bridge was discussed.Key words: bridge; bridge; quality
中图分类号:U448.1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由于道路和桥梁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道路和桥梁的运行关联性极强,牵一发而动全身,确保其日夜不间断安全、正点地运行,密切关系到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救灾和人民生产生活等诸多大事,如果在一座小桥上中断行车一天,将使数以百计的客货列车停运,影响可波及数省,责任极其重大,所以道路和桥梁的设计、施工更加要强调稳重。
道路和桥梁的施工单位在确保安全、不中断行车、利用行车间隙或短暂的封锁时间进行道路和桥梁设施的修理、更换,从组织、计划、准备和技术措施方面的考虑,都要十分细致、周密和严谨,要考虑如何尽可能不影响或少影响正常运行,以顾全国家、社会的大局利益,保证道路和桥梁运输系统的总体效益。
一、目前我国道桥工程现状
(一)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和交通运输事业的飞速发展,车辆载重量、车速和交通量已大为提高,在过去三、四十年所建造的低标准的、长期失养的农用、公路及城市的道路和桥梁能否继续服役并安全运营,已成为公路和城市建设决策部门的一件大事。但是,有病害、甚至病害严重的危桥,如果有正确的检查分析与诊断,以新技术、新材料给予加强、加固一般是能够继续安全运营的,并且能使其原有载重等级得到提高。此项检查、分析、加固的费用,一般只是新建费用的10%-20%.而且在加固过程中,除少量重车短期绕行之外,勿须全部中断交通,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极其了然。
(二)道路和桥梁的运营管理本来就较难,又长期失控,车辆超限、超速、尤其是严重超载,给道路和桥梁造成极大的损害。道路和桥梁一方面是遭到强力损害,另一方面却未得到应有的关注、检查、养护和救治,其寿命能长吗?使得有的桥梁才建好十几二十年,就因病害严重、承载力已大大降低而成为危桥。再加以缺少经验丰富、理论基础扎实的技术人员参与分析决策,加固乏术,不能保证安全,以致耗费巨资,将桥梁拆除重建。
(三)对于事关行车安全的道路和桥梁设施的管理、检查、养护维修、大修加固、技术检定等方面,我国的道路和桥梁交通系统就施行了一整套严格的制度。特别是道路和桥梁设施的管理,长期以来实行了道路和桥梁档案管理、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计划预防性维修制度,配合路桥检定、路桥试验、洪水冲刷观测、路桥大修和防洪工程,维护了路桥的正常完好状态,从而大大地延长了路桥的使用寿命,使得经历了几十年的酷暑严冬、暴雨烈日、洪水淘刷、战乱损坏和提载提速考验,除少数做了加固、换梁或改建之外,绝大多数的苍老旧桥至今仍保持着安全运营状态,为国家承担着日益繁重的运输任务,创造了极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公路桥梁的施工管理加强公路桥梁的管理并进行维修和加固,使其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充分发挥桥梁的作用,是公路管理部门的一项主要任务。对于桥梁的超限运输管理工作具有工期短、要求高、工程量较小、前期工作量大等特点,公路超限运输一般是为国家或省的重点建设工程服务。 (一)对于经常过大件的路段,应对改路段上的大小桥梁进行重点检查和管理,收集原始档案材料,掌握其动态,针对其技术和承受能力编制相应的加固处理方案,需要报批的及时按程序报批。(二)在施工中针对其技术严格按照业主已批准的加固方案进行施工,注意抓重点、制约工程。(三)重视加固工程的原始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为今后的加固工程积累经验。(四)充分调动基层单位的积极性,正确处理责、权、利的关系。公路桥梁的维修加固同样属于桥梁工程,不能重建轻养,桥梁的加固比新建还难,因为桥梁的维修加固,没有现成的规范,更没有可供使用的标准图,桥梁的病害又错综复杂,病害原因难以确定。因此应充分重视公路桥梁的管理工作,加大资金投入,使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确保公路运输的安全。
三、要抓好道路和桥梁工程项目经理的管理技能,顺利实现项目的目标。
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代表在项目上的全权委托人。在企业内部,项目经理是项目实施全过程全部工作的总负责人,对外可以作为企业法人的代表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各项事务,因此项目经理是项目实施最高责任者和组织者。由此可见,项目经理是与项目分不开的,离开了项目,也就不存在“经理”,因此,要探讨道路和桥梁工程企业项目经理应具备的条件,就不能不说项目管理,有怎么样的项目管理,就必须有怎么样的项目经理去管理,项目管理的方式、方法变了,项目经理应具备的条件也应与之相适应,否则就无法实现预期的管理目标。道路和桥梁工程的施工过程,项目经理对项目的管理主要限于对施工项目的管理,也就是说对一个道路和桥梁工程施工过程及成果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施工项目管理是项目管理的一个分支,项目管理的发展与改革促进了施工项目管理的发展,以及施工项目规模的越来越庞大与复杂也对项目经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的项目经理通常只是一个技术方面的专家和任务执行者。而现代项目经理不仅要有运用各种管理工具来进行计划和控制的专业技术能力,还要有经营管理等其他多方面能力,比如对项目部成员的激励以及与业主、监理、设计以及当地政府等各方的策略保持一致的能力。项目经理必须通过人的因素来熟练运用技术因素,以达到其项目目标。也就是说,道路和桥梁工程的项目经理,必须使项目部成为一个配合默契、具有积极性和责任感的高效率群体。因此,在现代项目管理的大环境与普遍采用项目法施工的情况下,笔者认为,相关道路和桥梁企业的项目经理若要实现预定项目管理的各种目标,项目经理要严格遵守道路桥梁工程施工与管理专业实施性专业规则管理技能和技术技能。从而确保道路桥梁工程施工与管理的顺利实施。
四、路桥项目管理中的方案
(一)坚持科学全面的指导思想健康安全与环保管理是项目管理以人为本,更加人性化,更加进步的体现,是代表项目管理更加完善的一个里程杯,也是未来项目管理发展的方向标。健康安全与环保管理主要分两个方面:
第一条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并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市(含行署,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主管本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并监督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对在城市道路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建设、养护和维修
第六条 城市道路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预留各种管线的位置。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城市道路标准设计、施工。
第八条 城市道路在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因城市道路工程质量发生的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其他有关责任单位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对城市道路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按照《条例》第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在城市零公里以内使用国内外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由市政部门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收取的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不得挪作他用。
前款规定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工程的立项以及收费站的设立与调整,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设立与前款规定有关的收费站。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批准设立的收费站和收费标准,过往车辆有权拒绝缴纳通行费。
收取通行费的期限和范围应当公开;确需逾期收费的,应当报经原收费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城市的年度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费用最低标准。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
因城市道路损坏影响交通和行车安全时,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钢轨外沿2米以内部分,由铁路部门养护、维修。
经批准作为集贸市场占用的城市道路,由占用单位养护、维修。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城市道路路面上的管线附属设施缺失或者损坏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在24小时内由产权单位进行补缺或者修复。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管理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标志。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方向和时间的限制。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十五条 市政部门执行路政管理的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标志,并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拌和泥浆,打砸硬物,排放污、废水或者置放其他污染腐蚀性物质;
(二)从事各类生产、维修、冲洗以及加工活动;
(三)在未标明允许停车的车行道上停放或者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机动车辆;
(四)移动、损坏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五)未经市政部门批准设置障碍物;
(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十七条 供水、排水、供热、供气等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出现漏水、漏气等事故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在24小时内清除发生事故的路面上的积水、积冰或者异物。因城市道路地下管线漏水、漏气等事故引发的其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赔偿。
第十八条 经市政部门批准建设的依附于城市道路的管线、线杆等设施,在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时,应当无偿拆除。
第十九条 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予以修复或者赔偿。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按照《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城市道路行驶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城市道路造成损坏的,应当加倍赔偿。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确需占用或者挖掘的,应当报经市政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领取《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或者《挖掘道路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后,方可占用或者挖掘。
第二十一条 下列场地及设施,经批准可以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一)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的集贸市场;
(二)临街建筑工程的临时围挡设施;
(三)临街建筑工程物料的临时堆放场地;
(四)临时经营服务性设施;
(五)临时停车场;
(六)公益设施。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一)占用主、次干道和距主、次干道道路红线5米以内的非公益设施的;
(二)占压地下管线的;
(三)占用次干道以下道路,设置经营性设施的面积超过3平方米的;
(四)申请的临时占道设施高度与周围建筑物间距比少于1∶1.5的,或者距铺装的人行道侧石间距少于2.5米的;
(五)改变采光井用途的;
(六)搭建踏步、楼梯、门斗或者阳台越过城市道路红线的;
(七)建设永久性围挡设施的;
(八)占用国家机关、医院、学校门前两侧各30米以内路段的;
(九)可能损坏绿地、树木或者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
(十)遮挡交通信号或者妨碍交通视距的;
(十一)其他影响道路使用功能或者与周围景观不协调的。
第二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市政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已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有计划地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制定或者修编前修建的,在城市道路规划控制区内已经征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但不得改变原有用途。
第二十五条 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应当经市政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照规定向市政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场地或者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结构设置,不得擅自出租、转让或者改变用途。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铺装临街的裸露地面,并应当接受市政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七条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最长为1年。占用期满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期满前2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除临时经营服务性设施及公益设施外,加倍征收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二十八条 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以及在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加收2倍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城市道路禁挖期。因特殊情况确需在禁挖期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加收4倍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二十九条 挖掘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堆放施工材料,弃土应当及时清运。
挖掘城市道路需要占用城市道路堆放土方和物料的,应当在办理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手续的同时,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质量标准,回填和修复挖掘的城市道路。回填和修复时,市政部门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城市道路修复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并接受市政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一条 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每逾期1日,由市政部门按照欠缴金额的1%向欠缴单位收取滞纳金。
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按照前款规定收取0.5%的滞纳金。
第三十二条 城市道路占用费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者减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城市道路收费站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未公开通行费收取期限和范围的,处以1000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未及时修复损坏的城市道路,清除积水、积冰以及其他异物,或者拆除影响城市道路新建改建的管线、线杆等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及时补缺或者修复城市道路管线附属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第三项除外)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取得《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占用城市道路,或者超期占用城市道路未重新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挖掘道路许可证》挖掘城市道路的,按照挖掘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改变原有用途的,经营性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非经营性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结构设置占道设施,或者擅自出租、转让、改变占道设施用途的,按照占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清理占用现场,修复、铺装占用的城市道路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批准的位置堆放施工材料,或者未及时清运弃土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妨碍市政部门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由违法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包括:
(一)道路: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边坡、边沟、公共广场、停车场以及已经征用的城市道路建设用地;
(二)道路附属设施:道路照明、路名牌、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等,不包括:交通指示灯、交通岗亭、交通标线、交通指示牌;
(三)桥梁:跨河桥、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高架桥、隧道、涵洞、人行地下通道;
(四)桥梁附属设施: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桥名牌、限载牌、收费亭以及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水域或者陆地。
第四十条 城市道路与公路结合部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农垦、森工系统未设建制镇的居民区的道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影响道班工人参与路政管理积极性原因分析
道班工人长期在养护生产一线作业,对路的感情最深,路产路权受侵害,道班工人心最疼。而且,他们对所养护路段情况最熟悉,发生在他们所辖管路段的侵害路产路权案件,他们都能第一时间就知道,对制止违章、保护现场能发挥很大作用。但是现实情况是有的道班工人对侵害路产路权案件制止不力,报告不及时或不报告,呈现出一种麻木不仁状态,严重影响了路政管理工作的开展。
1、职责不明。有的道班工人认为路政管理有专职队伍,有专门装备,道班工人的职责就是公路养护,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事不关已高高挂起,致使一些非常轻微的堆积都要路政人员出动清理,使路政人员疲于奔命。
2、制度不落实。公路分局对道班考核,本来有路政管理一项,但有的分局监理组、检查组在实际考核中,往往偏重对生产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忽视了对班站辖管段路政管理的考核,有的检查组或者分局监理组由分管领导、劳工、工程和有关人员组成,没有路政人员参与,这样就使班站路政管理检查考核流于形式。
3、激励机制缺乏。公路养护人员生产任务完成好,奖金、工资及时兑现,而在没有执法权的情况下,公路养护人员对各种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和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给予制止,无疑难度大,又得罪人,而且在制度设计上常常缺乏相应的奖励机制,致使道班职工积极性不高。
4、素质不适应。公路路政管理有一定的专业性,许多道班工人对路政管理法律规不甚清楚,致使在维护路产路权、制止违章中理不直气不壮。
5、路政人员某些做法挫伤道班工人的积极性。最常见的是道班人员举报,路政人员不出动,道班工人为了纠正制止违章,与当事人争执,甚至被打,得不到路政人员的全力援助,致使道班工人积极性大为挫伤。
二、对策建议
1、明确职责。组织道班工人学习20__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尤其是第48条:“公路养护人员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协助路政管理人员实施日常路政管理”,及时组织一线职工学习公路职工职业道德规范,明确道班工人与路政人员对公路路实施齐抓共管的职责。
2、落实制度。路政人员参与道班一线检查、考核、验收,对班站一线职工在制止违章不及时,报告不及时或不报告的给予相应扣分,完成好的给予加分,与工资、奖金挂钩。
3、建立奖励机制。对敢抓敢管,在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给予奖励,奖金列路产损坏赔偿费开支。福建省寿宁县公路路政管理所每年都对公路道班路政管理进行评比,分设一、二、三等奖,给予职工500-300元奖励,效果很好。
关键词:道路桥梁;管理;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TU997文献标识码: A
工程管理就是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对有限的资源进行充分的利用,并达到相应的要求与目标,工程管理就是对相应的时间、资源等等进行有效的管理,以此来高效的完成工程,达到降低成本,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的效果。工程管理是要求项目计划与协调的管理,想要保障工程的高质量完成,就应该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案,对影响工程管理的因素进行正确的分析,以此来避免工程中出现不必要的问题与损失,制定的工程管理方案也是工程施工的主要依据。此外,工程的管理贯穿与工程的各个阶段,其可以保障工程的稳定进行,这就要求相应的部门对其进行配合,通过协作的方式来对工程管理方案进行落实,在工程施工的过程中也可以起到互相监督以及制约的效果。在路桥施工中也是如此,应不断强化其施工管理水平,以此保证工程质量。
1、工程管理的内容
工程管理的主要内容就是安全问题,这也是工程进行的基础,安全管理的效果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命安全,这就要求相关的部门对其进行正确的认识,并给予一定程度的重视,以此来保障道路桥梁工程的质量;其次就是对合同的管理,合同是工程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其对工程的中参与方的权利与责任进行正确的规范,具有强烈的约束效果,也是道路桥梁工程施工中参与人员对自身权利进行合法维护的依据;之后是对施工进度的管理,主要是对施工的顺序,以及资源的合理配置进行管理,对施工进度的管理,可以保障工程中不同环节的有效衔接;最后就是对工程质量的管理,道路桥梁的施工质量与人们的生活有着直接的影响,对工程质量的管理与控制对工程项目的整体效果有着决定性的作用,这就要求加强质量上的监督,做好控制与调整的工作,以此来达到质量管理的效果。
2、道路桥梁施工管理特点
2.1、管理内容复杂多样
管理内容复杂多样主要是由工程产品的多样性决定的。工程产品种类多样、地理环境条件多变、建造的区域不同,受这些因素的影响,即使道路桥梁施工工程类型相同,也会造成管理过程中很大的差异。
2.2、施工工期长,技术要求高
道路桥梁建设的施工工期长,项目人员时常发生调动,人员和施工结构很难保持良好的稳定性,在更换项目人员时必须注意管理风格的一致性,这增加了桥梁施工管理难度。
2.3、施工的流动性强
道路桥梁工程没有相对固定的建设场所,甚至不能始终在同一个城市或同一个地区,项目人员必须经常更换办公场所,甚至一段时间内可能跨多个地域,同时在工作和生活中也存在较多的困难,很大程度抑制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2.4、施工计划非常重要
道路桥梁项目的建设是在室外完成的,而恶劣的自然气候时常打乱正常的工作计划,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变换建设计划,并且要求计划必须具备较强的可行性与预见性。
2.5、设计变更频繁、复杂
道路桥梁工程施工过程不可避免要面对非常复杂的设计变更,并且通常都具有不可预见性,这给道路桥梁工程施工管理造成了相当多的麻烦,成为施工中一个不稳定因素。
3、道路桥梁施工管理常见问题分析
3.1、安全管理问题严重
在对道路桥梁进行安全管理时,即使政府与企业均强调安全施工、文明生产,但实际施工过程中依然出现了许多安全事故,其主要原因是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3.2、施工管理设计不够规范
对道路桥梁的施工进行管理时,其设计内容包括在设计阶段进行施工计划的编制、在投标之前对施工设计进行编制、在中标以后的实施阶段对施工设计进行编制。然而,实施阶段的施工设计内容并没有合理而又全面的标准,这就导致施工管理呈现出无序状态,严重影响到设计功能。
3.3、专业知识和技巧的欠缺
道路桥梁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需要很多专业技巧与知识,然而,工程管理人员往往缺乏这些理论知识,对道路桥梁工程所使用的新工艺以及新材料不熟悉。
3.4、施工质量监管不严格
在扩大道路桥梁工程施工管理内容的同时,施工质量监管部门并没有加大对施工质量的监管力度,偷工减料现象屡见不鲜。
3.5、道路桥梁工程项目施工难度大
道路桥梁工程建设任务通常都比较繁重,涉及的问题相当多,在施工过程中经常出现各种事先不可预见的事件,致使工程施工管理难度加大,成本控制与管理方面的问题比较明显。再加上存在施工进度控制不严格的情况,最后势必导致竣工验收延期。
4、优化道路桥梁施工管理措施
4.1、强化对材料供应管理
施工材料的质量是否过关,数量是否充足都将影响整个工程的进度。因此,在材料采购前要先拟定一份各阶段施工所需材料单,在材料采购过程中要对供应商进行资格认证,采购的材料要有出)证明和质量合格证明,并在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前再进行质量检查,最好是与信誉良好的供应商签订一份供应合同,确保材料质量且能及时到位。
4.2、强化施工质量管理
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管理要把握好施工过程的质量和对施工工艺的控制。施工过程是由一系列相互联系、制约的作业过程组成,因此对施工过程的控制,可以细分为对每道工序的控制,保证每道工序的质量,严格避免偷工减料,并由质检部门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检查和监督,保证整个施工符合规范要求。对施工工艺的控制主要是选择正确合理的施工方法,保证施工方法的经济性、适用性、先进性,且根据施工进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调整施工方法,保证施工质量。
4.3、强化施工进度管理
通过分析实际施工企业的施工能力和施工技术水平,将整个施工工程根据不同的施工阶段和工艺划分为阶段性目标工程,才能对工程进行动态控制,最终按阶段在工期内完成整个施工任务。当然,合理规划施工进程来管理控制施工进度的同时,也要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4.4、强化对资源的整合
道路桥梁建设工序复杂,需要的机械化水平高,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要求高。因此,施工现场必须对施工设备进行统一调度、组织,合理安排,发挥各机械设备的优势。对施工设备要进行定期的检修、保养,并配备技术全面、工种齐全、数量足够的检修力量,并规定一机一人制,一台机械设备由操作人员负责,保证机械设备的使用寿命。技术人员专业素质高,并要求持证上岗,各专业、各工种的人员配备齐全,保证施工进程中各工序人员充足,能从容保证进度。
4.5、强化项目设计更改管理
在道路桥梁施工开始前,施工企业会有一份施工项目设计书,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设计书内容来施工,不得随意更改,避免影响整体质量。但如果设计变更能够在保证施工进度情况下优化设计、节约成本,可以提交变更设计到监管部门进行变更审批,因此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变更审批的监管力度和控制,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建设高效。
总而言之,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逐渐加快,道路桥梁的建设也在不断的进步。这就要求加强对道路桥梁工程的管理工作,以此来保障给道路桥梁工程的质量,在实际的工作中对工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的处理,对施工阶段进行有效的优化,从根本上为我国的交通运输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张晓军.道路桥梁工程管理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4,14:30.
关键词:交替通行;层次分析法;合流并道路口;量化分析模型;交通运输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U412 文章编号:1009-2374(2017)07-0150-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7.07.071
1 研究背景
近年来,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及城镇化步伐的快速推进,城市中汽车保有量不断上升。根据公安部交管局统计,截至2016年底,我国有6座城市的汽车保有量已经超过300万辆。这使得城市道路负荷加重,城区内车辆擦挂、抢道事件屡见不鲜。通过查阅相关资料,我国在合流并道路口处发生的交通事故占总交通事故的40%。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明文规定: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但是由于监管及惩处力度不够,在高峰时期,城区内合流并道路口抢道现象非常严重。
目前,在城区合流并道路口实行“交替通行”管理办法并配备有“电子警察”抓拍装置的城市主要有深圳市和上海市,这在避免因同时向前拥挤造成的碰撞及减少行车时间方面起到一定程度的作用。为量化该管理办法对合流并道路通的影响,本文通过运用层次分析法对该作用进行量化分析。
2 模型建立
2.1 名词解释
2.1.1 合流并道路口的高峰时段时间平均速度:指在高峰时段内,测得通过合流并道路口各车辆的点车速的算数平均值,即:
2.1.2 合流并道路口日车辆抢道事件数量:指在一段时期内,合流并道路口平均每天发生的车辆抢道事件的数量。即:
2.1.3 合流并道路口日车辆擦挂事件数量:指在一段时期内,合流并道路口平均每天发生的车辆擦挂事件的数量,即:
2.2 层次分析法
层次分析法是将与决策有关的元素分解成目标、准则、方案等层次,在此基础之上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的决策方法。该方法具有系统、灵活、简捷的特点。
2.2.1 层次构建。目前,深圳市在40个路口实施“交替通行”管理方法已经接近一年半,具有较为丰富的经验。根据深圳市交警部门监测,全市交替通行的路口擦碰事故平均下降40%左右,降幅明显;通行效率提升维持在30%左右;别路口的交替通行率已经高达94.9%。根据上述数据及经验,本文选取合流并道路口的高峰时段时间平均速度、日车辆抢道事件数量及日车辆擦挂事件数量作为评价指标对“交替通行”管理办法的影响力度进行评价。
本文将研究内容的层次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目标层:“交替通行”对城市交通综合影响;第二层次为指标层:包括合流并道路口的高峰时段时间平均速度、合流并道路口日车辆抢道事件数量及合流并道路口日车辆擦挂事件数量三个评价指标;第三层次为评语层:有好、中、差三个等级。层次分析法层次结构图如图1所示:
通过分析深圳市40个实行“交替通行”路口的数据,本文确定了三个评价指标对目标的影响,从而确定了三个指标在目标中所占比重,根据Satty 9级标度方法得出一致性矩阵如下:
运用Matlab软件,将矩阵各行各列向量求几何平均并对其归一化处理,将其作为权重,得到相应的权重向量为。
2.2.2 一致性检验。由于矩阵不一定满足层次分析法中对一致性的要求,所以对其进行一致性检验。首先,利用Matlab软件求得矩阵的最大特征值为3.00,对应的随机一致性指标查表可得,所以矩阵一致性指标,其一致性比例指标。综上,矩阵的一致性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可以作为权重向量。
3 案例分析
为验证该模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本文以上海市鲁班立交进口路段为例,利用所建立的评价模型对“交替通行”管理办法进行评价分析。我们通过运用Matlab分析处理路口的视频文件,同时查阅媒体报道获得相关数据如表1所示:
为了解实行“交替通行”管理办法后合流并道路口三大评价指标的变化情况,本文在对数据处理时,运用实行“交替通行”前后数据差值的绝对值与实行“交替通行”管理办法之前的数据的比值计算得到三个指标的变化幅度,将变化幅度扩大100倍作为“交替通行”管理办法在每一项指标下的得分(满分为100分),从而得到“交替通行”管理办法的得分矩阵为,即“交替通行”管理办法在高峰时段时间平均速度、日车辆抢道事件数量及日擦挂事件数量的得分分别为66.47、99.36及87.18。
所以,“交替通行”管理办法的得分为80.86(满分为100分),从而证明“交替通行”管理办法在鲁班立交进口路段实施效果的评语为“好”,该办法能有效缓解车辆抢道现象,从而减少车辆擦挂事件的发生,加快车辆通过交叉口的速度。
4 结语
判断“交替通行”管理办法在某路口是否起着很大的作用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同时这些因素都是模糊的、不确定的。本文利用这一点建立模型,通过层次分析法确定评价“交替通行”管理办法的三大指标的权重,并将三大指标的改善幅度转化为得分,以百分制对“交替通行”管理办法进行评价,能够较为准确地判断该管理办法的作用,从而论证了“交替通行”管理办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参考文献
[1] 汪应洛.系统工程(第二版)[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
[2] 吕跃进,钟万翠,钟磊.层次分析法标度研究的若干问题[J].琼州学院学报,2013,(5).
[3] 任福田,刘小明,荣建,等.交通工程学(第二版)[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8.
[4] 龙科军,杨晓光.交替通行条件下城市高架道路入口匝道通行能力研究[J].系统工程,2004,22(10).
[5] 安行.机动车如何依次交替通行[J].交通与运输,2012,(6).
【关键词】市政道路;施工;质量控制
0.引言
由于我国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城市规模也逐渐扩大,市政道路行业也随之不断进步,这为我国逐渐成为世界一流强国奠定了良好地基础。在城市化的进程中,市政道路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市政道路质量的好坏,从侧面表明了一个城市文化生活的品味,提现了一个城市居民精神文化生活的水平。由此可见,市政道路质量所牵扯的不仅仅是一个工程项目是否能够满足人民生活、社会进步需要的问题,更是反映出城市发展潜力等方面的问题。近几年来,我国国家相关部门,对于市政道路发展行业陆续的制定了一系列的行业规定,市政道路行业对于国家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贯彻,严格落实。然而,随着我国市政道路建设规模越来越大,市政道路施工的质量管理逐渐松懈,这为我国城市道路行业的发展非常不好,为了能够将市政道路施工管理工作规范化,作者根据自身多年的市政道路工程施工管理经验,针对于如何进行市政工程施工建设管理,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1.市政道路施工管理工作问题分析
市政道路在施工建设阶段,其中所涉及的质量管理办法,在进行制定和实施的时候,出现了许多的问题。市政道路施工管理工作的工作漏洞,很大程度上面都是由于人为原因造成的。对于一些施工管理计划的制定,没有全面的发挥预见性,没有深入了解施工图纸所涉及的内容,对于一些质量薄弱环节拨我把握不到,以至于管理工作在开展的时候没有取得良好的效果。此外,施工建设使用材料环节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都是由于管理工作不到位而造成的。下面就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1.1施工质量管理办法不符合实际
在现场施工质量管理阶段,由于施工准备阶段的工作不充分,对于施工建设质量管理办法没有符合现场施工环境的制定,在现场施工环节不能很好地落实各种规章制度,及时落实也不能及时有效的处理控制现场施工质量薄弱点,实行起来的可操作性并不高,造成现场施工混乱的局面,增加了施工质量风险系数。
1.2市政道路施工材料隐患
市政道路建设施工项目所使用的建设材料,对市政工程的施工质量影响很大,在施工材料选购阶段,由于选购材料的市政道路质量管理人员缺乏材料专业知识,对于材料的各项性能不明了,导致了所选用的市政道路施工使用材料质量低劣,完全不能符合工程建设需要,或者是由于市政工程资金限制,建设资金不充裕的情况下,为了能够降低建设成本,在市政材料选用方面唯有选用价格相对低廉的供应商,这样虽然提高了工程建设利润,但是却为市政道路质量本身造成了很大的伤害。
1.3施工质量控制过程质量安全隐患
市政道路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由于施工建设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不高,部分施工管理人员一味的提高建设速度,将建设质量放在了次要的问题,管理责任不明确,奖惩条例模糊,都不能很好的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的合理控制,造成施工质量下降。此外,缺乏对施工设计图纸的了解,施工工艺、施工办法、施工机械使用不得当,这种不规范的施工过从另一各方面降低了施工质量。
市政道路是我国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施工建设的过程当中,市政工程对城市环境的破坏也是比较大的。施工建设人员往往缺乏对环境的保护意识,而建设管理人员也对此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以至于对城市环境造成很大的破坏。
2.市政道路施工管理工作管理办法
2.1制定可行的现场施工管理办法
现场施工准备质量管理阶段,对于施工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全面详细的了解到施工现场的各种环境,对此要有全面的把握,这个过程需要极为认真的态度进行,否则将会对施工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在制定市政道路施工控制管理办法的时候,要与现场充分结合,制定出真正具有可操作性的施工质量管理办法,防治施工现场出现混乱,降低施工质量风险。
2.2选用满足市政道路施工需要的建设材料
使用高质量的市政道路建设项目施工阶段所使用的工程材料。在市政材料选用阶段。材料采购人员要对工程所使用的建设材料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对材料的性能等方面有着较高的专业技能。对于由于施工建设资金不充足的问题,不可因此而降低施工材料的质量,选用价格较低但是质量残次的供应商,以免在施工过程中造成质量安全隐患。
2.3市政道路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环节,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2.3.1提高市政道路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意识
施工建设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在施工过程当中对工程建设质量有着很大影响。提高安全生产意识,是一个提高工程质量的有效方法。
2.3.2明确岗位职业
市政道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对于自身所处的岗位,要有着清晰的岗位职责认识,了解到自身岗位对与施工建设质量的重要性,突出奖惩条例在工程施工环节的作用,督促管理人员加强现场施工管理。
2.3.3有效利用施工图纸
施工图纸对施工建设有着非凡的指导意义,施工人员对于设计图纸全面认识,对其中的施工工艺、机械等问题正确的运用与施工施工过程。
2.3.4提高环保意识
市政施工对于环境的影响是很大的,只有提高环保施工意识,尽量使用环保型的建设材料运用到施工建设当中,才能最大限度的降低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走环境污染少,科技含量高的新型建设道路。
3.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市政道路行业在施工过程当中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这些不足之处由少汇多,综合起来将会对我过市政道路工程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严重的制约了我国市政道路施工建设工程的进程。在市政道理施工管理环节,施工建设质量管理人员,对待现在施工环节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不断的汇总与分析,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集思广益,加强施工质量管理手段,提高施工质量管理力度,为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提供有力的保障。 [科]
【参考文献】
[1]陈浩.高速公路施工中的工程质量管理问题[J].民营科技.2011(06).
[2]郭忠生,陈飞.浅析如何加强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中的问题[J].科技信息.2010(07).
[3]黄丹,林万坤.浅谈高速公路施工中的工程质量管理问题[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8(15).
广州市包车客运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包车客运行业管理, 全面强化包车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包车客运企业的服务质量和竞争力,规范包车客运市场秩序,确保行业稳定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包车客运企业从事包车客运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第四条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委)是本市包车客运的主管部门。市及相关区、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包车客运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形成优胜劣汰机制,共同推动包车客运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六条 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市内区(县级市)际包车客运和区(县级市)内包车客运。
第七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区(县级市)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区(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市内区(县级市)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座位数在13座及以上,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4)燃料消耗量应当满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的要求,车辆型号为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达标车型。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录用前三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记录,无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无酒后驾驶、超员20%、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或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
第九条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的总体需求,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综合考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质量信誉情况、安全事故情况和经营条件,科学制定包车年度发展计划。
第三章 企业管理
第十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其他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推行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制。
第十一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落实车辆五个统一管理要求,由企业统一对所有车辆进行管理,由企业统一负责安排生产调度车辆,由企业统一购置车辆保险,由企业统一安排专人对车辆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由企业统一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自有(或长期租赁)停车场地,面积不少于全部车辆投影面积的1.2倍,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车辆出车前和回场后的安全检查,统一集中车辆停放,并做好日常出入和检查记录。
每20辆营运车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最低不少于1人。
第十三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建立车辆维护、检测和年度审验制度,保证车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以及企业的相关规定,在具备维修资质条件的车辆维护企业进行车辆二级维护、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条件。
逾期未年审年检或年审年检不合格的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第十四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落实对驾驶员五个统一的管理要求,即统一由企业负责入职招聘、统一由企业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统一由企业安排生产调度、统一由企业安排安全培训考核、统一由企业建立人员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 包车客运驾驶员应当持证上岗,证件真实有效;持外省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且在本市从业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当到服务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登记备查,纳入服务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地管理。自初次取得从业资格证件满一年的,可申请从业资格管理档案转籍。
第十六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对新入职驾驶员的驾驶证件和从业资格证件进行把关,确保证件合法有效,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驾驶员禁止录用,新入职驾驶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入职培训。
第十七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和督促本企业的在职驾驶员和班组长参加教育培训,并做好记录。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营运,严禁超越许可范围经营,严禁无《道路运输证》或营运手续不齐全的车辆擅自营运,严禁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营运活动,严禁未办理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的车辆出省营运。
第十九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随车携带合法规范的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严禁沿途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严禁按照班车经营模式在固定的起始地点、固定时间滚动发班、招揽散客。严禁以一日游等招揽散客的形式开展包车业务。严禁在学校门口或相关道路违规组织上车,严禁车辆沿途上落客、组织散客、四处兜客。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包车客运企业要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基础保障,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成各项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工作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分支机构工作例会。
第二十二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新组建企业应于正式运营6个月内提出初次考评申请。
第二十三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按照要求为所有营运车辆安装带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加强车辆实时监控力度,安排专人对运行车辆进行实时监控,对违规车辆及时提醒,及时整改。严禁车辆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长期不在线、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制定防止驾驶员疲劳驾驶制度,安排运输任务时严格要求驾驶员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的客运车辆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对夜间行车的长途客运,驾驶员连续驾驶的时间不能超过2小时,每次休息的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能超过日间限速的80%;安排经验丰富、入职时间较长的驾驶员开行省际包车。
第二十五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制定隐患排查工作方案,每月开展一次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治理,建立隐患排查和治理记录台账。
第二十六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制定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发生事故立即按照要求启动应急预案,事故发生后按规定将事故情况上报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应急演练。
第二十七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落实出车前告知制度,提前掌握行驶路线的道路状况、天气状况、风险控制点等信息,出车前安排专人对驾驶员进行培训学习,告知相关信息,并做好记录,由驾驶员签名确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包车客运企业违反本办法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现行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车辆违法违规严重的,安全管理混乱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发生重大以上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重大服务质量事件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在规定期限内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企业,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整改;整改不达标的,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企业,依法进行停业整顿,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包车客运经营资质。
第三十条 对年度内三次以上违法违规的包车客运企业和车辆按处罚上限予以处罚;对使用伪造牌证、暴力抗法的企业和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移交公安部门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存在三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分有满分记录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包车客运驾驶员,企业未按要求调离驾驶岗位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企业整改。
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限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关键词】市政道路;施工管理;影响因素;质量控制
0.引言
近几年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迅猛,城市的道路状况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市政道路是否畅通、平整,是体现城市硬环境建设的重要体现。目前,城市道路路面的使用周期大大缩短,远远达不到设计使用年限即出现破坏现象。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执行标准、设计、施工方面的原因;有交通量迅猛增加的原因:有原材料质量的原因等。为保证城市交通安全、畅通和城市环境的美观,应对施工过程、每道工序的质量进行严格的检查、控制,建立健全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从而提高市政道路的建设质量延长市政道路使用寿命。
1.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的主要影响因素
市政道路工程的施工质量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主要的影响因素有以下几点:
1.1工程设计对工程质量的制约
工程设计是工程施工的前提,没有高质量的设计不可能有高质量的工程。一个项目由一个有经验的结构工程师主持负责,能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设计理念,从而做出优质的设计方案。
1.2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工艺影响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应该在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前编制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交监理单位进行审核,还要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另外,市政道路经常受到征地、拆迁等因素的影响,施工单位还要根据施工实际变化,做出适当的调整,以适应多变的市政道路工程施工组织动态计划。
1.3工程参与人员对工程质量的影响
现场施工人员和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的最终形成有很大的影响。作为施工技术人员要熟悉工程情况、设计意图和要求、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同时施工人员还要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的问题,积极向监理单位及设计单位反映情况,保证整个施工过程顺畅进行。
1.4确定合理工程造价对工程质量的影响
目前,工程招投标已经在建设工程领域广泛推广应用。市政道路工程通常也采用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择施工企业,但是由于评标方法和建设单位对低报价的热衷造成中标价偏低,有的甚至低于合理造价。施工企业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为了能够盈利,往往会降低质量标准、偷工减料。所以建设单位应该制定合理的工程限价,选用合理的评标办法,有效提高工程质量。
2.市政道路施工存在问题分析
市政道路工程在施工建设阶段,在质量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的问题。市政道路施工管理工作的漏洞,很大程度上面都是由于人为原因造成的。对于一些施工管理计划的制定,没有全面的发挥预见性,没有深入了解施工图纸所涉及的内容,对于一些质量薄弱环节把握不到,以至于管理工作在开展的时候没有取得良好的效果。此外,施工建设使用材料环节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都是由于管理工作不到位而造成的。
2.1施工质量管理办法不符合实际
在现场施工质量管理阶段,由于施工准备阶段的工作不充分,对于施工建设质量管理办法没有符合现场施工环境的制定,在现场施工环节不能很好地落实各种规章制度,实行起来的可操作性并不高,造成现场施工混乱的局面,增加了施工质量风险系数。
2.2市政道路施工材料隐患
市政道路工程材料是工程建设的物质基础。市政道路建设施工项目所使用的建设材料,对市政工程的施工质量影响很大,材料选择、组成是否合理,质量是否检验合格,运输、保管是否恰当等,都直接影响工程实体的质量和使用寿命。在施工材料选购阶段,由于选购材料的人员缺乏材料专业知识,对于材料的各项性能不明白,导致了所选用的用材料质量低劣, 或者是由于工程资金限制,为了能够降低建设成本,在材料选用方面唯有选用价格相对低廉的供应商,这样虽然提高了工程建设利润,但是却为道路质量留下了隐患。
2.3施工过程质量问题
市政道路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由于施工建设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不高,部分施工人员一味的提高建设速度,将建设质量放在了次要的位置,管理责任不明确,不到位,奖惩制度模糊,都不能很好的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的合理控制,造成施工质量下降。此外,缺乏对施工设计图纸的了解,施工工艺、施工办法、施工机械使用不得当,也降低了施工质量。
3.市政道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控制分析
3.1制定合理的设计方案
市政道路多为政府财政筹集资金,在确定质量、进度、投资目标时有可能产生较大的随意性。另外,市政道路设计时要结合本城市的近期规划和长远期规划,综合考虑与给排水、电力、燃气及通信等管线的平面布置和交叉,避免发生大幅调整路线和管线布置冲突等现象。因此,建设单位在整个设计过程中要与设计单位保持良好沟通和联系,协调好各个管线单位间的关系,尽可能让设计单位拿出高水平的设计方案。
3.2提高质量意识,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施工管理人员是工程施工的组织者、指挥者和操作者,更是质量的创造者。因此,要提高施工质量就要提高施工参与人员的质量意识,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提高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以人为本,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增强责任感。另外,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岗位职责且责任到人,制定和完善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考核办法。对交付监理签认的工程,施工单位要建立质量责任和大型结构物施工档案以明确质量责任。
3.3加强施工材料的控制
市政道路建设项目施工阶段所使用的工程材料的性能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工程的质量和寿命,所以材料的使用应遵循严格的审批程序。项目质量监管部门对工程材料的监管。应贯穿于整个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对于由于施工建设资金不充足的问题,不可因此而降低施工材料的质量,以免在施工过程中造成质量安全隐患。施工单位应建立严格的质量检验体系,质检员发现质量问题及时纠正。监管工程师也要严格控制材料的供应来源,对进场的材料进行检查、抽样测试和复试,以保证用于施工的材料的质量。不合格的材料坚决不许入场。
3.4充分发挥工程监理作用
在市政建设项目中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对规范施工行为及保证工程质量具有重大的意义。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监理工程师的职权和责任,使监理工程师能科学、公正、独立的开展工作,按图监理。除此以外,现场监理工程师要做好质量监控,准确确定质量控制点,保证工程的总体质量做好施工过程的旁站监理,若发现施工单位有不规范施工行为时,必须及时制止并发出整改通知书。
3.5制定可行的现场施工管理办法
现场施工准备质量管理阶段,对于施工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全面详细的了解施工现场的各种环境,对此要有全面的把握,这个过程需要极为认真的态度进行,否则将会对施工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在制定市政道路施工控制管理办法的时候,要与现场充分结合,制定出真正具有可操作性的施工质量管理办法,防治施工现场出现混乱,降低施工质量风险。
第二条在我市辖区内从事交通客运经营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交通客运经营”,是指利用客运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包括运输企业、个体运输经营者;“从业人员”指从事交通客运经营的贺驶员、乘务员。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我市客运经营管理工作。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按照法律规定确定道路交通客运班线经营期限。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规定,根据我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和公众出行需要,设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和站点。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根据《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我市交通客运市场需求,做出道路旅客运输线路、班次、站点开辟及调整的行政决定。
根据《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更新车辆,不改变原批准车型的,到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备案;改变原车型的应当经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批准。
第六条经营者在市交通运输局管理和指导下,组织管理经营。
我市客运线路经营推行“一线路一公司”经营模式,管理实行“一线路一管理主体”的体制。
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持经营许可证和营运证到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进行年度审验,审验合格者,方可继续经营。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超出城市市区经营的,到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办理手续,进行年度审验。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岗位培训,持证上岗。
第九条市交通运输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市公共交通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交通客运经营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交通客运经营行政许可调整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交通客运经营权不得转让、出租。
第十一条交通客运经营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运输行业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不得干预、阻挠、抵制正常的线路开辟及延伸、站点调整和增加运营车辆、调整车型结构等行政行为。
第十二条罚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局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客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的,由市交通运输局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未报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由市交通运输局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