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6 08:28:2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现象;问题研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作出了相应变革,但是仍然有诸多待完善之处,当下只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服务农民为准则,解决承包经营存在的弊端。
1农村土地承包的现状
在全国范围内,由于地理条件、经济发展程度等因素的不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在运行工作上呈现出差异化,但是都表现出政策与农民之间产生了各种形式的纠纷,具体来说包括如下3类。由于农户土地流转不规范导致的纠纷,为了简化繁琐的程序而以口头约定的形式对土地流转的期限以及价格等进行规定,在这个过程中只有农户单一主体操作,政府的职能却弱化了,最终致使事后引发了严重纠纷。农民工返乡要求恢复承包权未果引发的纠纷,在我国城镇化建设中数量庞大的农民工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和工业反哺农业的力度加强,更多的农民工重新返回到家乡务农。但是当这部分农户在外务工的同时为了确保承包地有所保障,从而村组织又将土地的承包权转租他人,由此便产生矛盾。村干部管理意识薄弱,随意性强。当前村干部随意对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施小规模调整,对于这个问题,主要是由于村干部对土地承包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认识不足,随意进行土地调整,引发了纠纷。
2农村土地承包的积极意义
2.1土地承包制度是我国人民向往的制度
在我国,经过长期以来的实践证明,土地承包制度不仅可以激发农户的劳动热情,提高农业生产效率。而且这种生产形式深受我国各地广大农民的青睐,有助于推进我国农村经济。
2.2实行土地承包制度有利于新农村建设的社会稳定
有资料显示,我国拥有9亿农民,如何让如此庞大数字的农民有更多的“获得感”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关键。即便是在农业机械化水平尚未足够成熟,观念转变还不及时的情况下,土地承包制度却为农户们提供了基础的物质基础。根据调查显示,农村土地承包制度落实不完善的地区往往也是社会较为动荡的地区。
3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1法制观念欠缺
虽然我国的土地总量很乐观,但是其中可供种植的高产土地总量却并不乐观,对于贫瘠的土地而言,因其产量低下而不受关注,进而变得日益荒芜形成恶性循环。通过对比总结土地调查数据得出结果,国内的土地当中真正肥沃的土地仅为耕种面积的1/5。人地矛盾依然是摆在国人面前的一大难题,我国的人口还在增加,由于环境恶化、人为破坏等因素致使耕地面积持续减少和农村人均耕地下降。农村集体土地遭受破坏主要是由于法制体系欠完善造成纠纷事件越来越常见,究其原因,就是没有使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才会使农户自身及集体利益受损失。
3.2管理队伍不健全
大多数农村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差、管理经费严重缺失,综合这些因素,还没有形成先进的土地管理模式,加之理念薄弱,导致农村基层土地管理队伍专业化、专门化特征不完善,当出现了土地承包流转、纠纷等问题时,未能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应对,且存在相互之间推诿责任现象,农户的困境难以实际解决。
3.3土地流转尚未形成规范
农村土地在承包期间并没有形成较为完备和规范的流转程序,因此会造成很多承包双方的纠纷和歧义。具体而言这种不规范分为代替耕种型、承包转让型、无规范合同型3类。因为土地流转期间没有依据章程进行而产生的纠纷更多,不利于土地流转。在管理学角度上看,目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行政干预过多,超出合理范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属于民事范围,所以,根据民事权利自愿选择,流转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自愿,行政许可的强制力并不能适用于民事当事人财产或权利的转移,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自愿原则在《农村土地承包法》有所说明。所以,目前的行政法规必须以农民意愿为基础。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行政管理的行政力度必须在合理范围内,不可以违背行政法和当事人意愿。《农村土地承包法》也充分表明行政管理既不能变为阻碍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也不能强制促进流转。
4解决土地承包管理问题的措施
农户与土地之间是密不可分的关系,土地是农户们赖以生存的基本生活要素,因此为了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盘活农村经济发展,确保土地承包制度规范、科学、有序进行,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3方面着手:
4.1加大宣传力度
现在的情况是,农民对于维权的意识不强,主动拿起法律武器解决纠纷的参与度不高,所以当务之急是要加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力度,鼓励农民学习,尤其是让他们知道发放土地承包证的必要性;为了能够起到更好的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管理、指导作用,要求基层的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人员“打铁还需自身硬”,重点加强业务学习,从而提高自身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能力。
4.2各级政府应切实落实政策
乡(镇)一级的办事员要多到农村实地走访,发挥群众路线的积极作用,多看多听,了解农民所想,了解农民所急。这样才能结合各村实际,各村的困难,落实政策时在农民所想上动真情,在农民所需上办实事。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稳定团结管理队伍,为解决土地承包纠纷奠定制度基础。
4.3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制度
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制度的关键一步在于辅导农民了解合同内容,做好合同的签订与发放。减少土地流转合同的不规范因素。时刻以农民的利益作为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引导好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健康发展。5总结农村土地承包问题关系农民的权益,同时也关系到我国新时期环境下新农村建设进程,因此必须确立一整套完善的法律法规,建立土地承包法制化管理;打造一支业务水平高、全心全意为农民服务的管理队伍;加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教育工作,培养农民维权意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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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条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和编号;
(二)发证机关及日期;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
(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第八条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应一致。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承包合同登记及其他登记材料,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限制和阻挠。
第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
第十二条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
(四)需要实地查看的,应进行查验。在实地查验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十四条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须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第十五条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的书面请求;
(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第十八条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应当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第二十条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收回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退回原发证机关,加盖“作废”章。
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管理,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全部落实到户。
第二十五条对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除工本费外,不得向承包方收取任何费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本费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实施以前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并已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继续有效。个别条款如承包期限、承包方承担义务等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该条款无效,是否换发新证,由承包方决定。
未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颁发。重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期限应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借机调整土地。
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农业部监制,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印制,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
1985年土地承包时,谢文瑞作为户主承包了筋竹镇筋竹社区塘面四组的三份责任田,谢文瑞及其丈夫陈光、女儿陈丽华各占一份。原告谢静梅于1986年与谢文瑞的儿子结婚,并将户口迁入塘面四组谢文瑞户,此后,谢文瑞、陈光夫妻二人户口转出本组,承包的两份责任田亦由发包方收回,这样该户仅剩下陈丽华一人承包的责任田。此后陈丽华结婚,并于1988年将户口从筋竹社区塘面四组迁到筋竹社区三组。1994年土地延包时,由于谢文瑞、陈光、陈丽华的户口均已转出筋竹社区塘面四组,原谢文瑞户在塘面四组的户口只剩下谢静梅和她的两个孩子,于是谢静梅与塘面四组签订了延包合同,并领取了《土地延期承包证》。2010年4月,陈丽华得知属于她承包的责任田在1994年延包时被发包给了谢静梅引发纠纷。塘面四组向筋竹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指导站提出申请,请求将谢静梅的土地延包证收回或宣告作废。筋竹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指导站于2012年4月21日作出《公示》,内容为:“……由于塘面四组不注意,造成谢静梅以自己的名义把陈丽华承包的水田进行登记延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和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现把谢静梅的土地延包证撤销并宣告作废。如谢静梅对本公示取消其土地延包证不服的,可在本公示之日起的三十天内提讼。”谢静梅对该《公示》不服,于2012年5月7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筋竹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指导站于2012年4月21日违法作出的《公示》。
争议焦点
被告筋竹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指导站是否有权确认谢静梅与塘面四组签订的延包合同的效力,是否有权撤销原告的延包证。
原告方认为,原告谢静梅与塘面四组签订了土地延包合同书后,领取了《土地延期承包证》,在该延包证中,只有被告筋竹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指导站作为鉴证机关加盖了印章,没有其他单位的印章。被告只是原告与塘面四组签订延包合同的鉴证机关,无权确认原告谢静梅与塘面四组签订的延包合同的效力,亦无权撤销原告的延包证,其作出的撤销原告土地延包证的《公示》行为,超越其法定职权,违反了法律规定。
被告方认为,原告所持的《土地延期承包证》是经被告作为鉴证单位盖章后发给原告的,现有证据证明该证存在错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无效承包合同的确认权,归乡(镇)、县(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的规定,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指导站作为乡镇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机关,有权确认承包合同无效,既然有权确认合同无效,也就有权撤销承包证,而且本案的延包证中也只盖有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指导站的印章。本案原告所持的《土地延期承包证》相关内容存在错误,被告对该证内错误的内容进行鉴证是错误的,被告撤销自身鉴证有误的《土地延期承包证》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筋竹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指导站以《公示》的部分内容有误为由作出“关于撤销本站2012年4月21日作出的《公示》的决定”,原告向法院书申请撤诉,法院经审查后,准许原告撤回。
案例评析
关键词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问题分析;处理方法
中图分类号 F32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7)01-0291-0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工作是事关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大任务,与农村的长远发展息息相关,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面对其中出现的问题,一定要梳理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找出最佳的解决方法,以促进该工作的有序、高效发展。
1 承包农户自行互换承包地块的确权问题分析
1.1 同一村民小组的农户互换土地
如果本村民小组之内的土地承包农户之间自愿互相进行承包地交换的,首先需要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在经过发包方备案之后,才可根据互换之后的承包地情况进行确权登记。未进行书面协议签订的承包地互换,不具法律效力。有纠纷的土地,需要在依据法律程序处理完纠纷之后方可进行确权登记。
1.2 同村不同组的村民之间互换土地
假如该村的土地所有权都已经由政府依法确权给了村农民集体,那么村内的各村民小组之间的农户都可以视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其内的承包土地互换情况可以按照统一村民小组之间的农户互换土地方法来处理。若土地所有权被分别确权给了各村民小组范围内的集体所有,那么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下文统称“该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可知,不属同一村民小组的承包方不能互相交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若土地发包方为村民委员会,在2个承包方同属于一个发包方,且互换是为了耕作方便的前提之下,经过发包方之间协商并达成一致后,就可以根据互换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处理[1-3]。
1.3 不同村村民之间互相交换土地
根据该法中的详细解释,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涉及到不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土地权属问题,事关农民的生计问题。在此情况下,由于土地的所有权不属于同一集体,而且土地的发包方不是同一方,因此不能视为互相交换,而应按照相互出租的情况对待。综上,承包方不可以与其他集体经营组织的农户互相交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可以以互相出租的方式交换使用权。
2 全家“农转非”的确权登记问题分析
在二轮土地承包期限之内,全家的户口都已经迁入设区的市的,并都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家庭,根据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这种情况下的家庭应当将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交还给发包方。假如全家都迁入小城镇的,根据该法第二十六第二款的规定,在承包期限内,可以按照承包方的主观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该户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3 未明确或者承包地明细信息不齐全的情况处理
若出现承包地重新划分,或者经过长期使用,土地面积、边界发生变化,或者边界模糊不清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土地承包台账和分地记录等一些原始的相关资料,并结合实地的测量结果,明确各承包地的详细情况之后,再进行公示,并填写相应的归户表。此后,再根据集体讨论通过的确权方案来签订新的承包合同,最后再予以登记、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二轮延包之后,根据相关的规定,统一规划整理的承包土地,以及土地流转以后受转让方统一规划整理的土地,因此使得土地原先的沟、渠、路、埂等边界发生不同程度变化的,使原有的界限发生变动或消失的,假如村组已经处理好,那么按照村组承包户已经明确的界限和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即可;如果村组还没有处理好的,则应当以土地整理或者流转之前涉及的农户承包关系为基础,在充分尊重和考虑农民的意愿的前提下,可以采用测量切分的办法,重新划定承包地边界,合理确定相关农户的承包地四至之后,再进行确权登记,但已经形成的土地流转关系不随之发生变化[4-7]。
4 关于证、账、地不相符的情况处理
在坚持完善二轮土地延包关系、承包地块和“四至”界限不变的前提下,对记录情况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的,可以使用入户实地勘测的方式来确定承包地的实际信息,再重新填写相关信息表,进行土地承包的相关登记,而原先的土地承包信息则以附件的形式一同记录到登记簿之上留底。同时,还需向村民进行一段时间的公示,确认无误且村民无意见之后方可执行。
5 其他常见情况处理
承包户户主死亡的,可以由其家庭成员申请变更承包人和家庭人口数,并由发包方报该地人民政府审批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若承包地存在纠纷的,则待纠纷调解之后再进行确权登记。公益性设施占用农户承包地的,经过农户认可的,可以不进行确权登记。在承包地上植树造林,修建住房、厂房或其他非农设施,改变了土地用途的,应复垦复耕后确权登记。被国家征用的土地,不再进行确权登记[8-9]。
6 结语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事关农村土地的分配登记问题,是农村发展工作过程中需要尤其注意的问题。在进行该工作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依法办事,对于新出现的问题,则要报备上级,经过讨论后方可确定解决方案,切忌主观臆断,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返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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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阶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流转数量和规模逐步增长。随着农村劳动力增多,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直接促使农村土地流转加速;2、流转形式以转包出租为主。农村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依靠和保障,农民是不愿意永久性的失去土地的。因此,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多呈现转包出租;3、流转主体呈多样化。在农户之间流转的基础上,近些年一些工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进入农业经营,参与流转的主体日益多元化。
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数量增多,在流转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诸多问题。例如:
一、流转程序不规范。农户自主流转其承包经营权,没有统一的规范规定,操作无章可循,流转随意性很强,手续极不完备,导致以后发生纠纷时,不利于保护农户的权益。笔者认为,应当详细具体的规定农户自主流转其承包经营权的办理程序:1、双方协商,确定流转方式、时间、价格等。2、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由流转双方本人签字或捺印。3、合同签订后,应报送土地发包方和所在乡(镇、街道)备案。
二、流转方式界定不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定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对农村普遍存在的抵押、继承等传统流转方式以及入股等新流转方式没有明确规定。
三、土地流转登记制度流于形式。登记的主要目的在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的事实予以公示,使他人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人。农村土地承包法将登记的决定权交给农民,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登记。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现实中,农村土地流转,绝大部分根本就没有登记,严重影响了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的正常秩序,埋下了许多纠纷隐患。虽然《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除法律或者本解释有特殊规定外,按照有关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处理。但是有规定,却无人去执行。
四、流转行为不够规范。有的地方土地流转以口头协议为主,私下进行自发性的流转,不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履行必要的手续,即使签订书面合同,也大多条款不规范,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不够明确。
面对土地流转中的种种问题和各种土地纠纷,该如何妥善处理这类案件,
首先,进行土地普查,并登记造册,明确土地权属,加强土地工作的管理。为了进一步搞好土地工作,应该依法进行土地详查,了解土地现状及不安定因素,进一步明确地界,确定一些新增地及权属不明地的权属,并及时发放权利证书。
其次,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的普法工作。使流转土地的农户,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9条规定,按5个程序签订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