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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安全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6 08:28:2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农产品安全,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农产品安全

篇1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稻田;镉污染;农药残留;管控措施;四川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关系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1-2]。农产品质量安全是一个从农场到餐桌的系统工程,受到产品供应链不同过程的影响,涉及生产、加工、销售等各个领域、多个环节[3]。其中,农产品生产是在自然环境中的生物生产,其生命活动全过程均受到外界因素影响,尤其是产地环境[4]。近年来,重金属产地污染与农药残留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和经济问题[5-6]。四川是全国重金属污染重点省(区)之一,如何治理土壤镉污染和降低农产品镉含量水平是不能回避的重大食品安全问题[7]。四川常年病虫害发生面积0.9亿hm2次,防治面积0.8亿hm2次,农药使用量8000t(折百计)。由于过度使用化学农药,重治轻防,加高农药剂量,增加防治次数,乱用、错用、滥用农药,造成部分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8]。目前,四川稻田面积208.2万hm2,占全省耕地面积的52.6%。因此,开展稻田重金属镉与农残防控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对于保障四川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1稻田农产品安全生产的基本思路

1.1主要目标

以稻田镉污染及农残高效防控为目标,针对镉低、中、高三种污染程度的稻田及农残污染状况分别开展研究与示范工作。在镉轻、中度污染稻田开展可食组织部位低积累镉水稻、蔬菜资源筛选和新品种选育,以及镉污染阻控综合管理技术、农药残留有效防控技术和镉、农残高效稳定检测技术等研究,确保农产品镉和农药残留不超标。对于高污染农田,探索适宜的替代作物模式,如特色果树的栽培示范等。在相关技术、产品研发基础上,形成四川稻田农产品安全生产技术体系,建立全省稻田农产品安全生产样板。创新产学研结合模式,按照“安全、高产、优质、高效、生态”总体要求,坚持面向产业、面向企业、面向农民,强化科技创新,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产品、新机制示范,提升稻田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管控能力。

1.2技术路线

坚持技术创新与生产管理相结合。通过镉低富集水稻品种引进筛选与选育、土壤改良剂施用与肥水应用综合管理、生物强化去除、农残防控关键技术应用、种植模式调整、重金属和农残检验检测等试验示范,集成大面积推广的稻田镉和农药残留污染综合防控技术体系,形成四川稻田镉污染和高农药残留高效治理、合理利用的综合防控技术模式。

2稻田农产品安全生产的主要管控措施

2.1水稻等镉低积累资源筛选与品种选育

1)镉低积累水稻特异材料发掘与品种选育。采用人工诱变技术,发掘重金属镉低吸收、低积累的水稻材料。同时,根据重金属镉低吸收、低积累的水稻突变基因OsNRAMP5的序列,采用CRISPR/Cas(常间回文重复序列丛集)技术定向突变该基因,获得低镉吸收的水稻材料。另外,开展镉低积累杂交水稻新材料创制及杂交水稻新组合选育。收集近年审定的水稻品种,在4种不同污染程度(重度污染、中度污染、轻度污染、重金属含量在安全指标以下区域)区域试验种植,筛选镉低积累和产量高、品质优、抗性强的品种。

2)镉超富集油菜品种及高耐镉性油菜品种筛选。由于镉不溶于油脂,所以镉污染土壤种植的油菜菜油中镉含量非常微弱,同时,芥菜型油菜具有较高的耐镉性及镉吸收能力,油菜被认为是镉污染农田利用的高效作物之一。筛选一批镉超富集油菜品种,以及既可以高效吸收土壤镉又不影响油脂食用的油菜品种,为中低镉污染区农田合理利用提供支撑。

3)镉低积累蔬菜品种筛选和选育。收集主要蔬菜品种,在不同污染程度的稻田试验种植,筛选镉低富集(吸收)且产量高、品质优和抗性强,与水稻轮作茬口衔接适宜的蔬菜品种。

2.2镉污染防控技术研究与示范

1)阻控作物吸收镉的施肥关键技术集成与示范。研究不同化学肥料种类及用量配比施用对稻田土壤镉的钝化效应,以及对镉污染稻田作物不同器官镉的吸收、分配等的影响,提出降低稻田重金属镉活性和作物镉吸收的化学肥料管理技术;研究不同有机物料种类及施用量对稻田土壤镉的钝化效应,以及对作物不同器官镉吸收与分配等的影响,提出降低稻田重金属镉活性和作物镉积累的有机物料管理技术。

2)镉污染稻田土壤改良技术集成示范。以降低稻田土壤中镉的污染扩散、控制重金属镉进入食物链为主要目标,研究不同种类改良剂对稻田土壤镉的形态转化以及对作物镉吸收与分配等的影响,对比不同镉污染程度下钝化效果,筛选最佳的改良剂种类,并对筛选出的改良剂进行应用条件、用量、方法等研究,提出镉污染稻田的阻控作物吸收镉的土壤改良技术。

2.3农残绿色防控技术研究与示范

1)水稻绿色防控技术集成示范。以四川水稻“四虫两病”(螟虫、稻飞虱、稻纵卷叶螟、福寿螺、稻瘟病、稻曲病)为重点,通过诱集技术、生物农药、生物多样性、生态防控等技术的有机结合,开展水稻绿色防控技术集成示范。

2)油菜生物防治与轻简化防控技术集成与示范。以四川油菜生产中的主要病虫害(如菌核病、根肿病、蚜虫、菜青虫等)为防控重点,在油菜菌核病、根肿病等病菌敏感时期使用盾壳霉菌、芽孢杆菌等微生物农药,有效铲除病菌的越冬菌源;采用免疫诱抗、色板诱集等方式杀灭蚜虫和菜青虫;筛选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品种,研究明确各种药剂的准确用药时期、施药方式、最低用药量和最佳施药器具,集成油菜病虫害轻简化防控技术。

3)蔬菜绿色防控技术集成与示范。以减少化学农药使用量为手段,以控害保产和降低蔬菜农药残留为目标,开展“油—稻—菜”或者“稻—菜”种植模式下的蔬菜主要病虫害防控技术研究,组装集成以农业防治、物理防治和生物防治等非化学控制为主,辅之以药剂防治的蔬菜重大病虫害无害化控制技术体系。

4)土壤中农药残留生物降解技术研究。采用小区间严格隔离的控制性试验方法,设置具有基本相同多种农药残留水平的小区,通过增加土壤微生物不同水平的处理,探索利用土壤微生物降解土壤中农药残留的效果及其应用技术,为治理土壤中的农药残留污染提供科学依据。

2.4重金属镉与农残高效稳定检测技术研究

1)稻田土壤、稻米、油菜籽和蔬菜中镉高效稳定检测技术体系构建。研究完善稻田土壤、稻米、油菜籽、蔬菜中镉检测前处理的方法,分别用原子吸收法和ICP-MS法测定稻田土壤、稻米、油菜籽、蔬菜中镉的含量,建立一种简便、准确、稳定的检测方法。

2)稻田土壤、稻米、油菜籽和蔬菜中高效稳定农药多残留检测技术体系构建。结合中国相关标准和国外相关规定,确定稻米、油菜籽、蔬菜生产过程中的农残危险因子;根据基质差异,选择对环境友好的前处理方法和高灵敏度、高选择性的串联质谱法,建立高效稳定的稻田土壤、稻米、油菜籽、蔬菜中农药多残留检测方法。

3)稻田农产品重金属镉与农残抽检。对主产区的水稻、油菜籽、蔬菜等作物可食产品的重金属镉与农残进行抽检,以确定生产的农产品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质量标准。

2.5重金属镉重度污染稻田替代作物模式示范

在镉重度污染稻田,选择对重金属有较强抗性且兼具蓄积作用的黑麦草和紫花苜蓿作为果园生草品种;以镉富集相对较少的水蜜桃树为研究对象,选择早、中、晚三种成熟期品种春蜜、皮球桃和晚白桃为供试材料,通过对镉重度污染稻田实施以“机械聚土起垄+宽行密株定植+Y形树形+行间生草树盘覆盖+肥水一体化+病虫害绿色防控”为核心的现代轻简高效栽培技术体系,鉴别早、中、晚熟三个水蜜桃品种果实对镉的富集量;鉴别黑麦草和紫花苜蓿作为果园生草对镉重度污染的修复能力;筛选出重金属镉重度污染稻田替代作物模式——水蜜桃树栽培技术集成示范。

3稻田农产品安全生产的效益分析

3.1经济效益

筛选鉴定出镉低积累的水稻、蔬菜品种,新型、安全、高效的低毒化学农药或生物农药,以及形成的防控作物镉积累的肥料管理技术和作物替代技术,水稻、油菜、蔬菜品种的绿色防控技术和稻田农残降解技术等新产品、新技术在生产上示范推广后,可降低种植成本,增加种植效益。可挽回病虫害损失30%以上以及减少镉污染造成的损失,至少每公顷可增加产值1500元以上,降低用药成本300元,两项合计每公顷增收节支1800元。若年累计推广应用面积100万hm2,可实现年累计增加效益18亿元以上,经济效益极为显著。

3.2社会效益

保障粮食、蔬菜、水果等农产品有效供给,是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需求的重要支撑,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也是广大群众极为关心、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的社会热点问题。促进绿色安全稻米、蔬菜等稻田农产品的生产与发展,不仅能提高优质产品率,而且能增强四川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9-10]。同时,还能解决消费者普遍关心的“菜篮子”、“米袋子”等安全问题,让群众对农产品买得放心、吃得安心。

3.3生态效益

近年来,生态文明建设得到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生态安全、农业可持续发展应协同推进。田间重金属污染的降低和中高毒农药减少使用,可使农田系统的微生态环境得以充分休养和恢复,保障了生产的可持续性,这对促进四川农田生态环境的改善有着重要意义。

4参考文献

[1]王凤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研究[J].食品工业科技,2005(10):162-164

[2]韩美贵,周应堂.生鲜农产品安全供给几个关键问题及对策[J].安徽农业科学,2007,35(12):3686-3689

[3]宋卫国,赵志辉.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方法及应用探讨[J].中国农学通报,2008,24(2):101-105

[4]赵冬明,朱建勇,颜利荣.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的对策和措施[J].农业科技通讯,2013(6):24-25

[5]邹小南,谭红,钟英鹏,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及其在农药残留上的应用[J].贵州农业科学,2008(3):169-172

[6]孔霞.农业农药生产率及农药施用行为的影响因素分析——以苏州为例[D].苏州:苏州大学,2013

[7]李冰,王昌全,谭婷,等.成都平原土壤重金属区域分布特征及其污染评价[J].核农学报,2009(2):308-315

[8]彭昌家,白体坤,冯礼斌,等.南充市水稻稻瘟病综合防控技术研究[J].中国农学通报,2015,31(11):190-199

[9]李跃建,魏鹏,蒋小松,等.加速种植业结构性调整促进四川从粮食安全转变到食物安全的思考[J].农业科技管理,2017,36(4):1-3

篇2

第一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产品为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农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可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第三条本市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初级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的技术服务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及不合格农产品的处理;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屠宰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在餐饮消费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基地环境安全的监管;

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站),保障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二章生产管理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做好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规模化、标准化建设,转变农产品生产方式,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政府部门进行

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九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

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第十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质量安全管理。应当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区域自然环境及土壤肥力条件,会同环保部门定期对本地区生产区域农业环境状况进行监测评

价,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和品种,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在禁止生产的区域设置标示牌,标明名称、地点、范围、面积和禁止生产的农产品品种等内容;在环境监测超标区

域内禁止进行农产品的生产。

第十一条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基地周边工业企业排污行为的监管。禁止企业向农产品生产基地排放重金属、硝酸盐、油类、酸液、碱液、有毒废液、放射性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

的污水等有害有毒物质,或者倾倒、填埋有害的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二条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鼓励使用有机肥、微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和可降解农膜等生产资料。要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详细记载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以及防疫、检疫等情况,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

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制度,对生产的农产品进行自检或者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得上市销售;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和配剂。

(二)使用盐酸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硫酸沙丁胺醇、盐酸多巴胺、西马特罗、硫酸特布他林、苯乙醇胺、班布特罗、盐酸齐帕特罗、盐酸氯丙那林、马布特罗、西布特罗、溴布特罗、酒

石酸阿福特罗、富马酸福莫特罗等“瘦肉精”产品及“三聚氰胺”等国家禁止使用的有害化合物作为兽药和饲料添加剂。

(三)使用氯霉素等违禁的抗生素类药物及有害激素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四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生产技术规程组织生产,适期收获、屠宰和采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蔬菜、水果等农产品的收获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安全间隔期的规定;畜禽、水产等农产品的屠宰或者捕捞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休药期的规定。

第十五条鼓励农产品生产者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

第十六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本地区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

第三章加工管理

第十七条农产品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跟踪制度。对其采购的农产品及其原料应当按照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明,保留原材料、半成品的检验记录。

第十八条农产品加工经销企业和销售者在清洗、整理、加工、保鲜、包装、储存时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甲醛、甲醛次硫酸氢钠;

(二)腌制农产品过程中使用敌敌畏;

(三)违规使用色素;

(四)违规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

(五)使用硫磺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经初级加工、包装的农产品,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并在产品包装物上附具标识。标识应当以中文标明产品标准代号、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基地、加工单位的名称和

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第二十条畜禽及其产品经过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畜禽养殖场、屠宰场及其他禽畜生产场所发现经检疫不合格、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染疫的畜禽及其产品、染疫畜禽的排

泄物等,应当及时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在其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经营农产品应当经过检验、检测、检疫,符合国家和省市质量安全标准,未经检验、检测、检疫或经检验、检测、检疫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得经营。持有认证机构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有效证书的,凭认证证书免检进入市场销售。

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产品,凭产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明直接进入市场销售。

其他农产品必须由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进行检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对以上进入市场销售的各类农产品,由市、县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检。

第二十二条畜禽产品必须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出具检疫证明,加盖验讫印章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第二十三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及加工企业在农产品经营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度,与各经营者层层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二)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和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

(三)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制度,如实记录索证索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进销货日期、产品质量安全证明的登记号等内容,并保存两年以上;

(四)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对没有质量合格证明的农产品按批次进行检测或委托检测,定期向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检测报告,并公布检测结果;

(五)发现不合格农产品,应制止销售和转移,并报告工商、农牧主管部门;农牧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农产品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工商部门依据检验报告,依法进行下架、销毁等处理,并在媒体上公布。

(六)运输、储存需冷藏保鲜的农产品配有冷藏设施;

(七)对场地及使用器械定期消毒,保证经营场所清洁卫生;

第二十四条新建各类规模化农产品市场必须建立农产品检测机构,并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基础设施,检测机构由农牧部门进行审核后商商务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农牧部门检测机构应当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进行抽检,亦可委托有资质的农产品检测机构对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定期抽检,并将抽检和处理结果定期公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3日内,向本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检。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农业、质检、商务、工商、食药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伪造、盗用、冒用有关认证证书、标志和检测合格证明的;

(四)含有致病性寄生虫、致病性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五)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六)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二十八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监督抽查,并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农产品生产、初加工、包装、贮运、经营等活动进行现场检查;

(二)依法对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为进行调查,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进行查封和扣押;

(三)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和日常监测;

(四)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档案等资料;

(五)会同工商部门监督当事人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处理、销毁的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进行调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检测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规定数量;上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委托检验检测按照相关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检测费用。

第三十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充分发挥农产品检测机构的职能,以国家认可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其检测结果相关部门应当予以认可,确有争议的,委托本级或上级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第十一条规定,向农产品生产基地排放有毒有害废弃物的,由环保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建立质量记录档案或者伪造质量记录档案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建立质量检验机构开展自检工作,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第十四条规定,采收、销售未达农药安全间隔期的农产品,或者屠宰、捕捞、销售处于休药期内的禽畜、水产品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采取措施处理受污染的农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第十三条、十八条、二十七条规定,由工商、农牧等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第二十条规定,对病死、染疫禽畜及其产品、排泄物等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未配置质量安全检测设施、专兼职检测人员,或者未建立相应的检测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的;发现不合格农产品,未制止出售和转移,或者未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假冒、伪造、转让、买卖、超范围使用认证证书、标志、标识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侵害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篇3

关键词:农产品;农药残留;食品安全;管理

一、我国农产品农药残留现状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不断提高,但仍然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农药的发明和应用提高了农作物产量,但由于大量不合理使用,食品中的农药残留对人类健康造成的负面影响日益显露出来。2000年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产品质量抽查结果表明,蔬菜中多种农药残留较普遍,残留量超标问题突出,尤其有机磷残留量超标。有机氯农药、有机磷农药、拟除虫菊酯类农药是造成其残留污染的主要原因。2001年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3季度抽查结果显示,在10类181种蔬菜中有86种农药残留超过国家标准限量值,严重影响农产品出口。这说明我国农产品的质量亟待提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基本保障体系迫在眉睫。

二、农药残留的原因

1.直接用药造成的污染

直接给果蔬等农作物施用农药后,药剂黏附在蔬菜、水果等作物表面或者进入作物体内残留,果蔬等储藏期使用农药,也可造成农药残留。我国水果蔬菜中农药的用量大、次数多,如果违反农药使用规定,滥用高毒和剧毒农药,或者在接近收获期使用农药,都会在蔬菜水果中有农药的直接残留。我国目前较为突出的果蔬中的农药残留是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

2.土壤中的农药残留

由于土地资源的超负荷利用以及农药的过量使用,大量农药直接喷洒在土壤中,其中防治病虫草害而喷洒于作物上的各类农药有40%~60%降落在土壤中。土壤中农药可通过植物的根系吸收转移至植物组织内部,最终残留在农产品中。土壤中农药污染量越高,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量也越高。我国由于不重视土壤中的农药残留而导致大量出口的农产品由于其种植地土壤中农药含量的超标而遭到拒绝。

3.来自大气的污染

给果蔬等农作物喷洒农药后,小部分以极细的微粒漂浮于大气中,施用于土表的农药蒸发、农药厂排放的有毒烟气均可造成农药对大气的污染。随着气流和风迁移,散布到环境的各个角落。世界上多数河流和湖泊中都有农药残留物的存在,尤其半衰期很长的滴滴涕几乎遍布了世界的每个角落,甚至在南极的冰川中都曾检测到滴滴涕的残留。

4.来自水源的污染

农药在现代农业生产中广泛应用,喷施后的农药可分布于空气、水和土壤中,直接施用于土壤的农药则会流入附近的水体或渗透到地下水中。农药对水体的污染主要是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目前使用的杀虫剂和除草剂如涕灭威、克百威、莠去津、甲草胺等在水中溶解度大,易被雨水淋溶而污染地下水,已有国家制订了地下水中农药允许残留量的指标,我国正在开展相关的研究。

三、农药残留检测方法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农药残留分析技术也在不断更新、完善和发展,尤其速测技术更适应现代高效、快速的生产节奏和满足社会的要求。各国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也在不断加强农药残留的监测工作,制定的标准越来越严格。未来生物技术与现化分析手段相结合,将不断开发新的分析检测技术。国际上特别是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通行的做法是:按一定的规范对受检产品取样进行快速检验。这种快速筛选的方法,例如酶联免疫法、放射免疫法、受体传感器法、金(荧光素)标记法、cDNA标记探针法等,一般是在非实验室的条件下在现场对样品进行筛检,只要检验结果为阳性,受检食品就不允许上市。当需要确切知道所检测项目确实存在和定量结果时(如国内外贸易纠纷及仲裁、政府行为的监督检查),再把阳性样品送到实验室内用大型精密或超精密仪器进一步确证和定量分析。运用免疫学、生物工程技术针对食品安全建立的快速检测方法,具有灵敏度高(可达到10万亿分之一甚至更低)、特异性高、假阳性低、适用范围宽、可测定各类食品、检测费用低的特点。在农药残留和生物毒素快速筛检的试剂盒方面,国外已有不少产品,但由于价格相对昂贵,需要外汇,不适合我国大规模监测的应用。能够达到同等性能、具有我国知识产权的试剂盒目前很少,不利于我国广大地区筛检工作的开展。一些国家(如美国等)将农药残留分析的主要步骤、样品的采

集、制备、提取、纯化、浓缩、分析、确证等,采用不同方法建成不同的模块,根据样品及分析要求的不同组合成不同的处理分析流程,建立一个多残留检测选择检索程序的前处理技术平台,使复杂的技术流程简化而又有分析质量保证。最具代表性的多残留分析方法包括美国FDA的多残留方法(可检测360多种农药)、德国DFG的方法(可检测325种农药)、荷兰卫生部的多残留分析方法(可检测200种农药)、加拿大多残留检测方法(可检测251种农药,其中GC-MS检测239种,HPLC-Fluor检测12种)。我国目前正在大力开发多残留分析方法。

四、建立食品安全控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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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切实加强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在20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验监测工作的基础上,决定**年在全省继续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验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验监测工作,是依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手段,也是各级农业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职责,适应依法监管的要求。各市农委要明确一个归口管理机构,综合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落实任务,责任到人,真正做到思想认识、领导精力、人员配备、资金保证、制度建设、工作措施“五到位”,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验监测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二、严格规范,明确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验监测是一项严肃的技术性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监测方案的规定和要求,积极协助检验检测机构,提供、确定随机抽样单位和地点,做好抽样和监测工作,确保例行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各承担例行监测任务的检验单位要严格按照检验监测方案及相关行为规范的要求,科学、公正地做好例行检验监测工作,确保例行监测工作质量;各受检单位要从保证农产品消费安全的大局出发,积极配合抽样工作。每次例行检验检测后,各市农委和承担省级质量检验检测任务的机构要及时形成综合分析监测报告,填写有关表格,按照时间要求报送省农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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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农产品市场健康发展

11月1日上午,在西安市新城广场举行的陕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启动仪式上,西安市农业局副局长张贵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农产品质量法的颁布实施,会对我们农业生产带来很大的变化,首先这个法能够进一步地规范生产者的生产行为,对农民在投入品的使用上,农业生产过程的操作中,都有一些具体的规定,严格禁止使用一些违规的添加剂。对市民的安全保证上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农产品不允许上市,从而保证我们市民的消费安全。”

新颁布实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规定了政府统一领导、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了农产品质量标准的强制实施制度,同时,确立了农产品产地管理制度,防止因农产品产地污染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还对农产品包装、无公害农产品、优质农产品的标识管理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这部法律进一步明确了质量不合格、不安全违法农产品的责任追究制度。

违规者将受重罚

对于伪造有机、绿色等食品认证的企业、个人,最高将被处罚10万元。如果消费者食用了问题农产品而受到损害,生产商和销售商都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消费者在农产品批发市场买到问题产品,同样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赔偿数额将由双方协商。

用老百姓的话说,这是一部“菜篮子”法,是大家都关心的,记者在西安市一家超市的蔬菜柜台前,随机采访了几位买菜的市民。他们说:“作为市民来说,平时在这里买菜,就是担心农药超标、质量把关的问题,现在有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后,就是好,这个法对我们消费者有一个保护。这个法就是有了门槛,不是随便什么菜都可以上市,它不合格就不行,就是买菜有了事,找也有个地方,以后就放心些了。”

全省有百多示范基地

据了解,西安市从2005年10月开始,就对西安市4个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20家大型超市的农产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每天实时检测,有效杜绝了一些质量不合格、不安全农产品的上市销售,确保了市民吃上放心农产品。陕西省农业厅市场信息处处长谢效勇说:“省上从2001年开始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行动,通过制定标准,培训标准,我们作了大量的示范工作,先后安排了一百多个示范基地,安排了十几个示范县,对带动全省农产品安全示范起到了明显的示范作用。全省已经认证了绿色食品600多万亩,超过种植面积的10%,而且开展了标志的使用。最近一次,农业部第四次对全国37个城市农业生产基地的农药超标情况进行检测,西安市的农药安全状况,从好往差排队西安市已经进入到第一位了。”

近年来,很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者,由于生产出绿色优质农产品,不但让消费者饱了口福,更让他们从中尝到了甜头,广大消费者也逐步认识了绿色农产品对于健康的重要,作为政府管理者,这些年来也通过宣传、推广和认证等方式,认证了不少绿色农产品,使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大大提高,而要真正让人人都吃上放心农产品,使农产品这一庞大的链条协调运转起来,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陕西省农业厅市场信息处处长谢效勇说:“绿色无公害有机食品认证的步伐要进一步加快。咱们现在通过认证的绿色农产品只占栽培面积的10%左右。这和让广大群众用上放心的农产品距离还比较大,所以要加快农产品认证的步伐。”

不合规定不准销售

陕西省绿色农产品认证仅占10%的份额,还有大量的农产品没有通过认证,而从11月1日开始实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一个硬性指标是:对农产品质量标准实施强制制度,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一律禁止销售。至于禁止销售的最后期限,从省上到各市县,会制定一个时间表,而眼下要做的工作还很多。谢效勇说:“农产品质量法从11月1日开始实施以后,作为农业部门来讲压力很大,责任很大。因为我们感到队伍建设、我们检测体系建设、我们质量安全的状况、我们标准体系的建设、人们对质量安全的意识,这个跟法赋予我们的职责职能任务差距还比较大。目前省市两级已经有了检测机构,县和批发市场龙头企业基本上还是空白。”

如果说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测把关,是很好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重要一环的话,那么把住农产品生产加工更是关键环节。让我们看到希望的是这些年来,绿色农产品在市场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生产、种植绿色农产品的企业和广大农民,通过优质优价,获得了更大的收益,也增强了种植绿色、优质农产品的信心。佳县东方红枣业公司董事长刘德禄说:“基地是从2003年申请下来的绿色食品认证,2005年是有机产品的认证已经都通过了,现在发展到了400多个村,带动农户有8000多户,还有马铃薯农户上万户。我们培养的绿色食品和有机产品,我们都是用合同形式的订单,高出市场2至4毛收购,就是给农民每年每人平均增收近1000多元。”

刘德禄生产绿色、有机农产品,采取的是给农民补贴的方式,农民使用有机肥每袋补助15块钱,使用无污染、无公害农药补10块钱,还对农民进行技术培训,他一年仅这些费用开支达60多万元,但换来的效益是从他这里生产加工的农产品获得了大量出口的订单,得到的经济效益更加可观。

五年前开始质量认证

陕西省是从2001年起就开始绿色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工作的,几乎涉及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的所有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