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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照明管理办法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6 08:28:18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城市道路照明管理办法,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城市道路照明管理办法

篇1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保障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并有权利制止和检举揭发违反城市管理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城市道路、风景区、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污物、乱倒污水的,处以10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外墙及门窗内外、构筑物、线杆、汽车站点等设施及树木上乱贴、乱画、乱写、乱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市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摆设或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以20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倾倒城市生活垃圾、粪便的,个人每次罚款5至20元,单位每次罚款50至200元。不按规定的地点倾倒和随意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以每立方米50元罚款,污物不足1立方米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不及时清扫卫生责任区内冰雪的,处以10至500元罚款;

(六)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和粪便的,处以10至500元罚款;

(七)货运车辆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按污染道路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元罚款;

(八)临街工地不设置围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出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

(九)摊点的经营者不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卫生的,处以20元以下罚款;

(十)收购废旧物品的经营者不能保持收购场所整洁的,处以20元以下罚款;

(十一)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对产生的含有病毒、病菌和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倒入生活垃圾容器的,处以1000至2000元罚款;

(十二)在公共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和其他物品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十三)畜力车进入市区,不配戴粪兜和清洁工具造成撒漏的,每次处以1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依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按每只禽20元、每头畜50元处以罚款。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一)未经审批,在城市规划区内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乱搭乱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按占地面积处以每日每平方米5至10元罚款;

(三)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拆迁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擅自占用、拆除或毁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不按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整饰、粉刷或清洗临街墙面、建设或管理夜景照明设施的,依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改造;逾期未改造的,依法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不按规定拆除沿街棚亭及拆除或改造户外广告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的,依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拆除的,依法组织,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城市规划管理

第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的3%至10%的罚款。

第二十条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依据《山东省城市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仍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所建工程设施。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其中,擅自建设城市雕塑的,依照《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七)项规定,可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城市绿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毁坏城市绿化用地的,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

(一)损坏树木花草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三)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四)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损坏绿化设施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依据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市政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及进行车辆清洗、维修和摆摊设点的;

(二)对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出现的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补缺的;

(三)擅自在城市排水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一)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二)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

(三)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燉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

(四)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

(五)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六)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七)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八)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的;

(九)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十)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二)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

(四)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五)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六)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七)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第二十九条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市政公用设施的,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未办理有关手续向城市排水管网、河湖水体及其他设施排放污水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质的,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停止排放,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在市区内建设施工,违反下列规定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环境保护规定的,可以责令停工整顿:

(一)施工工地周边应当设置高度1.8米以上的围档,不得高空抛撒建筑垃圾。对土堆、散料应当采取遮盖或者洒水措施;

(二)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日产日清,装卸车不得凌空抛撒,车辆不得沾带泥土驶出施工工地;

(三)混凝土浇注量超出规定的建设项目施工工地,应当使用预搅拌混凝土。采用现场搅拌的,必须采取防止扬尘污染措施;

(四)拆迁造成扬尘的,应当随拆随洒水;

(五)在道路上施工应当实行封闭式作业。施工弃土、废料必须及时清运。堆放施工弃土、散料的,应当采取洒水或者遮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第三十三条在市区内进行建筑施工作业产生的噪声或者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依据《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限期治理,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非经批准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擅自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造成环境污染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进行家庭娱乐、身体锻炼以及饲养动物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或者在午间和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货物装卸等活动,或者在夜间和午间高声喊叫,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和在商业经营中使用的空调器、冷却塔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未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城市市区内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在市区内规定地点以外从事露天烧烤食品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对向城市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工商行政管理

第四十三条对在城市道路、风景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商贩,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可以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对擅自改变指定的经营场所,随意在城市道路、风景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点经营,不服从监督管理的,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警告,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公安交通、运输管理

第四十五条非机动车停放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篇2

第一条为了加强县城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和《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是指城市道路及标志、建(构)筑物及公用设施、户外广告牌匾、城市照明、园林绿地及公园、集贸市场、环境卫生、施工工地及交通运输工具容貌等构成的城市景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静乐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本县县城市容环境卫生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等负责本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和规劝、检举损害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权利。

第六条县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事业应当纳入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应纳入本级预算、优先保障,逐年增加。

第七条城市管理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文明执法。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县城市容市貌管理

第九条城市道路(桥梁)管理

(一)为了限制超高、超重、超长及其它有损城市道路的车辆通行,在县城主干道路口设立限高架,由城市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日常管理,所需费用纳入城市维护费中列支;

(二)道路铺装率为100%,主次干道、繁华区域街道和新建的人行道应用渗水彩色地砖或其它新型材料铺设;

(三)交通标示、标线完整、清晰,交通隔离护栏、公交站牌、地名标牌保持完好,随损随修;

(四)临时停车场(站)应设置标志牌、标线,车辆停放有序;

(五)城区内原则不批准新设架空电话线、电缆线及其它管线,已架空的各类管线应逐步移入地下;

(六)城市道路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2、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3、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道路上试刹车;

4、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构)筑物;

5、擅自在桥梁或路灯设施设置广告或者其他挂浮物,对已设置的,一律拆除;

6、擅自在城区街道两侧或公用场地搭建临时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7、禁止私占便道、摆摊设点、流动经营、洗车、乱停乱放各种车辆或乱占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8、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

(七)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临时占道不超过30天;基建施工临时占道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应重新审批。竣工3日内清理场地,修复路面。应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需临时占道,应在抢修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条城市建(构)筑物及公共设施管理

(一)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的设计造型、装饰色彩,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二)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应作美化装饰,单位或个人要定期进行清洗粉刷、维护,保持外观整洁;

(三)临街单位的隔离设施,应选用透景或半透景式栅栏、绿篱、花坛(地)、草坪等作为分界,并保持清洁、美观;

(四)城区内公共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维护,保持整洁;

(五)禁止下列影响市容市貌行为:

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

2、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

3、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

4、临街建(构)筑物阳台、窗台、观景台等擅自改建、扩建或安装外置式防护栏(网),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5、临街建(构)筑物破墙开店,屋顶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物品;

6、在临街建(构)筑物、设施(护栏、路站牌、电杆、路灯杆、变压器、公共厕所、书报厅等)、树木上乱写、乱画、乱贴、乱喷涂或贴挂、设置宣传品;

7、停车场(站)、邮箱、电话亭、书报亭、宣传栏(窗)、地名标牌等公共设施改变用途、破损、脱漆、锈蚀、污垢。

第十一条临街店铺管理

(一)商场(店)、餐馆不得门外经营;

(二)临街住宅楼不得新开设餐馆,不得无下水开设餐馆,已开设但未达到食品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应限期改造、改变经营内容或停业;

(三)经营餐饮或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单位或个人,应使用清洁能源,符合食品卫生和环保要求,不得在临街建(构)筑物上设置排烟(污)口,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牌匾管理

(一)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绿地、街道公园、建(构)筑物等户外空间,设置户外广告、彩旗、彩条、充气物、布幔、条幅、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牌匾或户外广

,张挂宣传标语;

(二)大型商场(店)、酒店等商业经营性建(构)筑物,屋顶可设置霓虹灯店名牌匾;

(三)商场(店)、酒店、餐馆等店牌,设置在商店门楣上方,二层窗口下方,同一条街道或同一幛房屋设置与主体建筑相协调、高低一致,一店一牌;

(四)单位开业、庆典等重大临时活动,在临街建(构)筑物上悬挂横(竖)幅、充气彩门等,需经城市综合执法大队批准,按批准期限和要求悬挂;

(五)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店名牌匾等应设置牢固、制作精美、用字规范准确、字迹图案清晰、完整,无错别字和缺字漏字;对于破损的广告牌匾应及时更换或拆除;

(六)依附电杆设置,人行道上设置广告牌匾的一律拆除;

(七)禁止在街头散发广告。

第十三条城市园林绿地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包括单位附属绿地);

(二)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

(三)在绿地内损害草坪、花坛、绿篱,损坏盗窃绿化设施;

(四)在临街树木上牵挂绳索、架设电线,在绿地内晾晒物品,停放车辆;

(五)在绿地绿化带上挖坑取土、堆放物料;

(六)擅自砍伐树木,就树盖房、设置广告标语、刻划、攀折花木等损害树木生长行为;

(七)在绿地内搭灶生火,燃烧废物,倾倒有害废物;

(八)距树木1米以内堆放物料,2米以内挖沙取土;

(九)将宠物带入绿地广场,粪便污染绿地广场;

(十)其他损害绿地有碍树木生长行为。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施工工地管理

(一)建筑施工、待建工地应设置不低于2.5米的硬质实体围墙,封闭作业,场内物料堆放整齐,临街外墙应作美化处理;

(二)经批准拆除建(构)筑物,应采取隔离或封闭措施,实行湿法作业,防止扬尘污染环境;

(三)道路和各类管线等基础设施施工工地,应在施工区域设置不低于1.5米的硬质实体隔离或封闭装置,并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灯具;

(四)经批准临街装修、装饰临时施工的,应在施工区域设置不低于2.5米的隔离封闭装置;

(五)建筑施工(装修、装饰)、拆迁产生的渣土、弃料或其它废弃物要及时清运,不得存放;

(六)禁止施工工地进出车辆带泥上路、沿途抛撒。

第十五条环卫设施管理

(一)道路、广场、街道、公园、车站、集贸市场、商场(站)等公共场所及居民小区。应按照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并保持设施的完好、清洁;

(二)城区生活垃圾站(点)设置合理,封闭运行;

(三)果皮箱、垃圾站(点、桶)应定期清洗,消毒灭菌,保持完好、整洁;

(四)沿街公共厕所原则上必须对外开放,公共厕所室内外卫生清洁,无尿碱、恶臭;

(五)禁止擅自拆除生活垃圾设施、场地。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家规定缴纳垃圾处置费。

第十七条生活垃圾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到垃圾站(点)。

第十八条建筑(装修、装饰)垃圾统管统运,不得随意倾倒,更不得倾倒在环城路沿线。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核准从事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处置。

第十九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渣)、饮料罐、废电池、塑料袋(盒)等废弃物;

(三)餐饮废弃物向城市排水管倾倒;

(四)在露天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其它废弃物;

(五)占用道路、广场、桥梁从事各类车辆的清洗、维修活动;

(六)运输流浆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苫盖,造成泄漏、抛散;

(七)未经批准在市内擅自饲养家畜家禽。

第二十条凡有降雪、结冰,临街单位及居民要及时清除各自门前卫生责任区至道路中线的积雪和冰块,并清运到指定地点,严禁在人行道和街上堆放积雪,严禁将生活垃圾混入雪中。

第四章处罚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由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综合执法大队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的一倍以下的

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城市综合执法大队按照《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一)不遵守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贴挂、设置宣传品的;

(三)在临街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四)未经批准在市区饲养家畜家禽的,或虽经批准饲养但未设置保洁防护设施的;

(五)栽培、整修树木花草,未及时清理枝叶、渣土的;

(六)造成自来水、污水、粪便外溢或清理下水、污水淤泥未及时清运的;

(七)各种经营性摊点,不及时清理垃圾的;

(八)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垃圾、粪便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城市综合执法大队按照《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

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

(三)运输流浆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苫盖,造成泄漏、抛撒的;

(四)临街施工不设护栏、不作遮档,或者竣工后不清理现场的;

(五)未经批准私占便道及乱占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

第二十四条对下列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构)筑物和设施,按照《山西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规定由城市综合执法大队责令其所属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拆除

逾期未改造或拆除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部门组织强行拆除,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临街建(构)筑物阳台、窗台、观景台擅自改造,扩建或安装防护栏的;

(二)临街建(构)筑物的污水管未与地下排水管道接通的;

(三)临街建(构)筑物破墙开店的;

(四)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不按规定时限清洗粉刷、维护的;

(五)公共设施改变用途、破损、脱漆、锈蚀、污垢或乱贴、乱写、乱画不及时清洗修复的;

(六)临街住宅楼新开设餐馆,无下水开设餐馆的;

(七)临街建(构)筑物上设置排烟(污)口,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城市综合执法大队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

(六)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

(七)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八)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手续的;

(九)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十)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手续的;

(十一)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城市综合执法大队按照《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一)在绿地内损害草坪、花坛、绿篱,损害盗窃绿化设施的;

(二)在临街树木上牵挂绳索、架设电线,在绿地内晾晒物品,停放车辆的;

(三)在绿地或绿化带内挖坑取土、堆放物料的;

(四)在绿地内搭灶生火、燃烧废物,倾倒有害物质的;

(五)擅自砍代树木,就树盖房、设置广告牌标语牌、刻划、攀折花木等损害树木生长的;

(六)距树木1米以内堆放物料,2米以内挖沙取土的;

(七)其他损害绿地有碍树木生长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城市规划区内树木,城市综合执法大队按照《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包括单位附属绿地)的,城市综合执法大队按照《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

责任。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城市综合执法大队按照《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拆除、拆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二)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装其他设施的;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七)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第三十条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城市综合执法大队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擅自处

置城市生活垃圾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散或堆放生活、建筑(装修、装饰)垃圾的,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城市综合执法大队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对拒绝、阻碍城市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既不复议又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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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城市道路照明节能管理节能技改方式

中图分类号: TE08 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城市道路照明是城市夜景照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且作为城市最基本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展示城市形象的最直观的场所。同时,城市道路照明也消耗了大量能源,据统计,我国照明用电量已占总用电量的7%—8%,在当前能源紧张提倡低碳经济的大环境下,积极开展城市道路照明节能工作,全面推广绿色照明,将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不必要的能源浪费,降低能耗,具有重大的意义。采取有效的节电管理和技术措施,使城市道路照明节能效果更好,是每一个城市照明管理者都在思考的问题。

1加强照明管理实现节能

城市绿色节能照明要以高效、节电、环保、安全为核心,以优化照明设施结构、加快技术改进为重点,以精细化管理为保障,创新机制,加强完善城市照明管理制度,使城市照明现状发生明显变化,综合节能效益显著提高,达到绿色、健康、美观、和谐的目标。

1.1调整管理机构,提高管理水平,降低运行消耗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在市内适当位置选址建设8-9处路灯维修站点(维修服务半径为2公里),组成城市照明维修网络,可实现如城市接待广场、文化艺术中心、城市出市口、立交桥、行政中心、高铁车站等重点亮化部位就近实时监控管理,一旦出现故障,可缩短反应时间、快速及时修复,保证亮灯率,提高城市照明管理形象,也可减少车辆人员运行消耗,降低管理成本。

1.2加强城市照明节能管理制度建设,做好节能监管工作

由于道路照明节能是一个系统性措施,涵盖道路照明设计、照明设备选型、照明设施安装、运行管理的全过程,应从照明工程规划设计、工程施工、材料采购、验收等各工序全面加强节能监管,制定城市照明节能管理办法,要求城市照明新建、改扩建工程必须采取节电措施(包括采用节电设备与灯具),必须安装监控设施,并且要与管理部门的监控系统相匹配并入统一管理。城市照明管理单位需要参与照明设施建设的全过程,以便加强照明设施日常管理,坚持建设改造与维护管理并重。

1.3建立完善节能评价体系,加强节能目标考核,落实责任

建立城市照明节能标准及评价体系,科学综合考虑评价节能效果。健全节能管理统计、监测制度,严格执行设计、施工、管理等专业国家能耗限额指标,实行城市照明消耗成本管理。对照明节能措施全面实施科学评价,落实责任。建议把科学合理照明、节能考核指标等内容纳入考核内容,奖优罚劣。对查找出的问题,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充分挖掘节能潜力,提高开展绿色节能照明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1.4综合运用各种手段,保证照明节能工作顺利开展

充分调动社会企业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整合多方面资源,加大投入力度,深入推进城市绿色照明工程。加强外部联系与沟通,吸取节能管理工作经验;听取节能工作指导意见。聘请专业服务机构参与城市照明节能改造,提供能源效率审计、节能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培训、运行、维护、监测等综合,并通过与客户分享节能效益赢利,实现滚动发展和双赢发展。

2推进设施技改实现节能

控制系统是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常用的节电方式是采用在后半夜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隔盏熄灯、关闭人行道一侧路灯和城市景观亮化和广告灯箱的方法,这种形式简单、高效。但是多年以来,城市路灯的管理和控制手段主要是:开关灯采取时控方式;故障巡检依靠人工巡查的方式。随着城市的扩大,路灯数量的迅速增长,这种控制方式在故障实时监控处理、按需控制、节能等方面已越来越不能适合城市发展,因此,建设一套智能化集中控制节能系统是当前城市道路照明节能工作的重中之重。

2.1无线控制系统应用 首先无线监控路灯控制系统应用计算机网络、超短波通讯、数据传递、大屏幕投影等技术,组成具有无线遥控、遥测、遥讯、遥视、遥调和数据信息处理等功能。它实现了在总控制室和各道路分控制站之间,用数据的形式通过移动通信网络的方式,对各路灯控制节点进行监视、测量和控制,实现路灯监控的智能化管理。可对城区路灯进行准确的遥控开关灯,避免因早开或晚关造成的能源浪费,缩短了维修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维修成本,还可根据路段需要和临时要求,实现应急亮灯或二次送电,体现城市照明的人性化管理和服务。

2.2半夜灯控制的实现

根据城市电网的运行特点,人流、车流在23点后会明显减少,而此时正是用电低谷,电网电压升高,灯泡比上半夜更亮,此时段的灯光利用率相当低,如果不采取措施调整照明的照度将浪费很多能源。因此可在控制柜内加装智能调压设备,也就是根据不同路段的统计,获取相应调整数据,在特定时段由照明供电线路的初始端通过控制信号控制变功率控制器,平滑的进行智能光源降压—稳压—调光,实现照明设施变功率运行,从而达到延长光源寿命和节能的双重目的。

3合理选用光源实现节能

照明光源的合理采用是照明节电的重要方式,当前道路照明广泛采用的主要类型有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等比较成熟的光效高的气体放电光源。随着科技的发展,多种类型的新型节能光源不断涌现,我们积极尝试,采用双光源250W钠灯灯具,经过多年运行,灯具已反光效率低下,光照度降低,能耗较高,急需更换,试用了新型高频无极灯具以替换原有高压钠灯具,在提高了照度的前提下,单灯功率由500瓦减少至300瓦,节能效果达到40%;另外在桥梁、楼宇,绿地的亮化工程中,大量采用了安全、耐用的LED光源,亮化效果比传统光源节能80%以上,节省了成本和维护费用。

4线路电容补偿实现节能

路灯采用的光源,基本是气体放电灯,其功率因数相当低,一般在0.4~0.6,从而使回路电流大,在线路上产生的损耗相当可观,考虑到这点,我们采用了单灯分散加装补偿电容的方式,电容补偿后单灯功率因数不小于0.85。据测算,250W高压钠灯进行电容器无功补偿后,功率因数由0.44提高至0.85,供电电流下降了大约47%,表明该照明系统通过无功补偿为供电电源系统腾出了一半的容量空间,无疑大幅减少了路灯线路上的电压损耗和功率损耗,起到了较好的节电效果。

篇4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改善城市环境,保障城市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管理或使用市政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含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路肩、停车场、广场、街头空地及其他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涵(含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桥、隧道及其他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设施(含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明渠、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他附属设施);

(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含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不售票的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和养护、维修,保证其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与市政工程设施相连接的专用道路、桥涵、排水管渠、路灯和各种窨井、检查孔等设施由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并接受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集中管理,分工负责。

市政工程设施有偿使用的实施范围和市辖区对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的具体职责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建设市政工程设施,必须保证质量,实行保修制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市政工程设施技术档案。

第六条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资金可采取政府投资、贷款、受益者出资或其他方式筹措。

用贷款修建的道路、桥梁、排水及其他大型市政工程设施,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七条各项收费纳入市财政专项管理,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贷款修建的工程设施收费,只能用于还贷。其他有偿使用收费只能用于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依法使用、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制止、检举损坏市政工程设施的和对维护市政工程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城市道路、桥涵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涵。

确需临时占用的,须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缴纳道路占用费后,按批准的地点、面积、期限和用途占用。

施工作业、搭建棚房、堆放物料和其他可能造成道路、桥涵损坏或堵塞排水管渠的,还须同时预交设施损坏赔偿押金。

占用道路用作停车场或集贸市场的应严格控制。确须占用的,须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缴纳道路占用费。

临时占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仍需占用的,应重新办理手续,并加收百分之五十道路占用费。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条城市道路、桥涵不得擅自挖掘。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挖掘的,应持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文件,到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挖掘手续,并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缴纳道路占用费和破路修复费后,方可施工。

市人民政府命名的“文明大道”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前款规定办理手续。

自来水、煤气、通讯等地下管线急需抢修的,可先行破道,但必须在二日内补办手续。

第十一条经批准挖掘、修复城市道路、桥涵的,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确需临时封闭交通的,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登报通告后方可施工;

(二)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并悬挂挖掘许可证;

(三)破路原则上应采取半幅施工,回填后再施工另半幅;

(四)主干道路面修复工程五日内完成,其他路面修复工程七日内完成;

(五)回填土必须分层夯实,保证质量,不得混入垃圾及其他杂物;

(六)施工中挖掘到地下管线或文物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七)及时清运物件和垃圾,保持市容整洁。

第十二条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对城市桥涵经常观测,定期检查,加强养护维修并设置限载标志。

第十三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道路、桥涵上建筑房屋、设置仓库、放置废弃物及从事生产、加工活动;

(二)装载超长物件,拖刮路面;

(三)在城市主要道路、桥涵上焚烧物品、拌和砂浆;

(四)在城市道路上排放废水、抛撒物品及其他污染物;

(五)在桥涵周围保护范围内挖石取土、倾倒垃圾、堆放物料;

(六)损坏道路、桥涵设施。

第十四条铁轮车、履带车或其他对城市道路有损害的车辆不得在有水泥混凝土或沥青铺装的路面上行驶。

确需通行的,须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十五条凡纳入年度计划的新建、扩建和大修的道路工程,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公布,有关单位需埋设管线的,应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

道路新建、扩建工程竣工五年内或大修工程竣工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由市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在桥涵上下架设管线及修建其他设施,须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同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超过桥涵限载的车辆需要经过桥涵的,应事先提出申请,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在指定的时间通过。

第十八条在城市道路、桥涵上设置的各种窨井、检查孔及其他设施,必须符合道路、桥涵的设计要求,不得妨碍道路、桥涵的正常使用和交通安全。

设施丢失或损坏的,产权管理单位必须及时补充或维修。

第十九条在道路、桥梁上设置或跨路悬挂的各类广告牌、宣传牌,须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章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条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对排入管渠的水质进行监测,建立健全污水水质档案。

第二十一条城市排水设施发生故障或遇到险情需要抢修时,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立即组织疏通或抢修。

第二十二条排水用户修建排水设施,与城市排水管网连接的,须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并预交设施损坏赔偿押金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条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用户,必须按规定缴纳排水设施使用费。

第二十四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入水井、窨井丢弃火种、倾倒垃圾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二)掩埋、堵塞和压占、移动排水设施及标志;

(三)在城市排水设施及保护范围内种植、挖砂、取土、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损坏或穿通城市排水设施。

第二十五条排放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应符合国家的排放标准。含有固体、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等物质的污水,由排放单位采取措施处理,符合排放标准的方可排放。

第四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或桥涵,建设单位必须同步配套建设照明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发生故障,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立即排除,恢复照明。

因其他事故损坏照明设施的,责任人应配合抢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接用城市道路照明电源;

(二)在路灯线杆上悬挂有碍照明设施安全的物品;

(三)擅自迁移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四)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第二十九条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须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并缴纳迁移安装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在市政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违反本条例进行施工作业的,及其他正在进行损害市政工程设施或严重影响市政工程设施正常使用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执行的,可以扣押进行违法活动的工具和器材,责令其纠正后予以返还。

第三十一条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在限期内不自行拆除,或者擅自堆放物资,影响市政工程设施的运行和养护,在限期又不清运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强行拆除或强行运出。强行运出的物资,由物主在三日内领回并缴纳运输保管费。逾期不领的,按无主物资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至第五项、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一、第二项的,由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或限期清除。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和第二项、第二十四条第二和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由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或恢复原状,可并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六项、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由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限期修复,可并处修复费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破坏、盗窃和非法收购市政工程设施的;

(二)非法占用城市道路,在桥涵上超载行驶,向窨井丢弃火种及擅自接用城市照明电源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拒绝、阻碍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产权管理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或承担其它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或挪用专款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中所列的道路占用费、排水设施使用费、偿还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贷款收费的办法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十条凤台县县城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篇5

一、实施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二、审批范围和申请条件

城市道路必须经常保持设施完好,交通畅通,严禁随意占用。凡因建设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市区城市道路(包括干道、支道、人行道和广场等)范围内的均必须审批。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须持主管部门的正式项目批文和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执照,以及临时占用工程设计图、施工计划、交通组织方案等,向市政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并预交挖掘费后,方可施工。

临时占用工程如涉及到树木绿化、地下管线等各类设施的,开挖单位应事先取得有关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可先行破路抢修,但需在24小时内补办挖掘占用道路的批准手续。

凡新改建道路,五年内不得开挖。

三、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

(二)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审批窗口收理;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三)审批窗口接到申请后,通知市市政设施管理处进行预审,市政设施管理处对申请占用地段进行勘察和查阅相关档案资料;

(四)市政设施管理处根据现场勘察情况和查阅资料形成书面勘查报告和建议意见报送本局审批窗口。

(五)本局审批。占用范围小、时间短、小面积的,经办人员直接签署意见;占用范围较大,占用时间较长的,由局处室领导签发意见,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对市区核心地区以及城市主干道影响面大的占用,由局分管领导签发意见,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

(六)批准形式:签署意见或颁发《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

四、在占用道路过程中,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管理

(一)所有占用道路施工的工程,必须在批准的范围和时间内施工,在指定的占用范围内弃土及堆放建筑材料,不得妨碍交通和污染路面。

(二)埋设大型地下管线应与修复路面同步施工。自来水、煤气管道300米或500米为一试压段(特殊情况例外),控制工期为30天内;其他管线每次开挖一个井段,控制工期为7天内。前段沟槽不修复不得开挖下一段。

(三)横穿道路及繁华地段的施工,应安排在夜间;主干道(繁华地段处外)施工可昼夜进行。施工单位应派专负责维持交通秩序。

(四)临时占用现场应设置施工标志,夜间施工须分段悬挂红灯和照明灯。横穿道路的沟槽应铺设能承受车辆通行的钢板,长沟槽应设置安全跳板。

(五)挖掘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应主动停工,由市主管部门协调后再行复工,不得擅自强行开挖。

(六)元旦、五一劳动节、国庆节等重大节日前10天后5天不得开挖道路。已经开挖的应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妨碍交通安全和市容整洁。

五、挖掘道路应符合下述质量要求

(一)领取建设工程执照的工程,在挖掘道路前须由市规划、市政管理部门共同检验灰线;管线复土前,须经检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标高后,方得进入下道工序。

(二)回填土方不得混入石片、垃圾和其他杂物。回填土方必须分层夯实,密实度不得小于90%。

(三)新开辟或翻修门坡,须按市管理部门提供的标准图施工。

六、挖掘工程竣工后,按下列规定验收

(一)掘路工程竣工后,挖掘单位或个人应在两天内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报请验收、缴销执照,凭验收单结算费用。

(二)报请验收的日期,须在批准的控制日期内,如超出控制工期,应按实际占用面积。

(三)所有挖掘的沟槽路面,由市政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原路面结构一次修复;小型沟槽路面须在按到复路通知单7天内完工,大型沟槽路面须在指定期限内分段完工。

七、收费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江苏省建设委员会(苏建综[1995]287号)江苏省财政厅(苏财综(1995)88号)江苏省物价局(苏价涉[1995]160号)《转发有关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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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凡在*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工地环境卫生包括施工场内,施工工地外人行道(含在建人行道),施工工地进出口道路,进出运输车辆等的环境卫生。

第四条管理职责分工。

(一)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和施工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施工工地场外的环境卫生管理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管理要求及标准。

(一)施工现场应设围作业,设围标准应符合文明施工有关规定。

(二)建筑渣土和建材的运输车辆应采取以下措施,避免出现沿途抛、洒、滴、漏现象,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1.车厢底板、侧板、尾板齐全无破损;

2.禁止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并确保装载物不沿途抛、洒、滴、漏及散发异味;

3.建筑渣土的运输车辆应按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规定的时间行驶。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设置各种防护设施,防止施工中产生的尘土飞扬及废弃物、杂物飘散,有效预防和减少施工尘土对环境的污染;

2.及时清理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预防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四)施工人员应文明作业,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施工中产生的污水经沉淀池沉淀后,首先回用满足拌料用水,使用不完的,方可排放入城市下水道;

2.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及时清运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严禁随意倾倒在城市道路、河道、绿化带、空旷地带和生活垃圾容器内;

3.施工中不得随意抛掷建筑材料、废土、旧料和其他杂物。

(五)成片开发建设区应先进行道路硬化建设,如先进行硬化有困难者也应采取临时硬化措施;一般施工工地接入城市道路或开发建设区内的硬化道路应硬化或采用片石等建筑材料作临时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出场车辆进行冲洗,禁止车辆带泥污染街道。冲洗废水经隔油、沉沙后回用冲洗。

(六)建筑工地应将环境卫生管理要求写入文明施工牌,并按下列规定设置相应的设施:

1.按照卫生标准和环境卫生作业要求设置相应的厕所、化粪池和生活垃圾容器,并落实专人管理,按规定时间清除;厕所必须有冲洗设备,便池贴瓷砖,并保持清洁卫生,厕所废水应进行处理,达标排放;

2.按照卫生、通风和照明要求设置更衣室、简易浴室等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建立定期清扫制度,洗浴废水经处理后回用,其排放必须治理达标后排放;

3.落实各项除“四害”措施,控制“四害”孽生。

(七)施工停工后应做必要维护,停工期间保持工地出入口围栏附近环境卫生,围栏在工程竣工前不得拆除。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平整场地出口和周边环境卫生,及时移交管理部门或组织专人进行日常清扫保洁。

(八)凡在城区内施工的单位及个人应按照《*州市“门前三包”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到责任区内不乱堆乱放物品,不摆摊设点,不占道经营,确保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并制止破坏市政环卫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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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照明;监控;维护;节能

中图分类号:TU113.6+67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近年来,随着国内城市的高速发展、经济的快速繁荣以及人们对生活水平和环境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城市道路照明和城市的夜景照明已经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然而,照明的快速发展,也使电能消耗越来越大,在讲求美观的同时我们更应该重视节能。据统计,我国年照明用电量占总发电量的10%左右,而且以低效照明为主,节能潜力很大。在具体工作中,电气节能设计既不能以牺牲建筑功能、损害使用需求为代价,也不能盲目增加投资、为节能而节能。因此,为解决传统节能技术能源浪费大的问题,新一代建筑电气技术正在试图采用各种先进的控制方式对传统建筑电气设备进行有效的控制。

1选用自动化监控系统

提高城市照明管理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科技手段,分时间段对道路照明系统电压的调整、控制,用智能化的控制方式达到节约道路照明综合费用的目的(电费和维修费用),与城市的亮丽工程并不矛盾,相反还可将节约的大笔资金再投入其他的城市建设及城市亮化工程项目中去。

现行的城市照明控制是通过线控方式一级带动一级控制开关的。随着城市规模不断扩大,路灯控制范围越来越大,现行的控制方法无法及时反映路灯和景观灯的运行情况。在运行过程中的故障只有等巡视人员到达现场后才能发现,或者被动地等待市民电话反映,因此难以做到及时维修。城市照明节能监控系统是随数字化城市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自动化监控系统,通过对各种照明设施的遥测、遥信、遥控、遥调,实现数字化的管理和监测,提供了高效的城市管理手段,节约了大量的能源消耗,通过采用灵活的光控和时控策略,实时地进行管理和控制。2选用优质电器元件,注意维护

要进行节电,使用节能照明系统是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方法。现行采用的灯具主要是高压汞灯、高压钠灯和金属卤化物灯等,都是气体放电灯,气体放电灯都有较高的启动电压和低放电维持电压,当灯通过高压启动后,电压下降,电流加大,如不加限制,灯电流将不断加大致使灯烧毁,所以必须在放电的点灯回路中串接一个与灯类型,规格匹配的镇流器来提供使灯启动的高启动电压,并限制灯电流使之稳定在所规定的范围。高品质的电感镇流器有良好的稳压性能,能稳定输入功率和输出光通量,在电源、电压偏差很大时,仍能保持光源恒定功率,稳定光照度,有利于节能,以及起点可靠等因素还可使灯管寿命延长。

灯具的主要作用是把光源的光通量分配到需要的方向,以提高光的利用率和避免眩光。因此在推动照明节能工作中,选择高效合理配光的路灯具有很大的节能潜力。选择中,应注意灯具的反光板,高效反光板是一个介于灯管与灯座间的新式结构的反射装置,主要技术是应用点光源反射光学原理,以及修正改良的光学曲率,配合纳米镀膜镜面处理,表面满布凹凸巢面结构,使产品本身的光反射率达到99%以上,将光源利用率发挥到光输出极限。在选用具有高效反光板的灯具的同时还要注意选择透光性能好的防护罩,如透光玻璃或有机玻璃;再就是保证密封性能,尽可能地减少由于污染造成光的损失。灯具效率是指在规定条件下测得的灯具所发射的光通量值与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出的光通量测定值之和的比值。任何材料制成的灯具对于光源幅射的光通量在经过反射和透射时,其效率总是小于1。假设同一功率的光源,一只配用效率较高的灯具,其光通量的70% -80%得到利用,另一只配用效率较低的灯具,光通量只有40% -50%得到利用。两者比较,效率低的灯具其光源所消耗的功率将近30%白白浪费了,未能发挥其作用,这—点往往被忽视。因此,选择灯具时应尽量选择配光曲线好、效率较高的灯具。

3减少供电损耗,缩小供电距离

目前,城市零点后用电负荷减少,电压就升高,这样不但缩短了灯泡的寿命,也增加了不必要的能量消耗。这种情况下,可以安装一种智能灯光节电器。智能灯光节电器应用于路灯系统中具有高效节电的作用,是利用微电子技术对路灯供电系统电能质量进行优化处理。在不影响设备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它输出一个最优的功率(最优照度),达到节约用电和延长用电设备使用寿命的双重功效。智能灯光节电器由微处理器进行实时动态精密检测和监控,实现大功率稳压,不间断小电流切换技术,并根据实际需要可选配分时段控制方式、照度控制方式、远程计算机集中控制等方式,真正实现灯光智能化。

4整体规划设计布局

照明行业的专家们也在呼吁政府,对于景观照明亮度普遍超标的问题,建筑物景观照明要杜绝“攀比”心理,建设前要进行审批,对超标需要有具体的处罚措施。目前在国内,推广室外照明节能从管理层面存在权责交叉的问题,市政部门、建设部门、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有必要进行足够的交流和沟通,采取切实有效的管理机制和措施。只有管理部门将工作做到实处,将监管切实跟上,才能真正推进城市照明节能工作。我们希望城市的夜景在照亮的同时,能够不仅美观而且更加节能。因此可行稳定务实的城市照明节能环保改造工程势在必行,开展现有照明工程的节能改造,积极推广“绿色照明”,大量使用LED(发光二极管)照明产品取代传统、耗电的霓虹灯。在改造完成后,其耗电量大幅下降。政府并适当干预,做出景观照明的时间限制,并采用合理的管理办法,以有效节约能源。据了解,目前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在城市路灯照明方面已经实行合同能源管理,最成功的案例在挪威首都奥斯陆(5万盏路灯),最高节能达到70%(其中30%靠管理和调整功率实现节能,40%靠换灯)。

5结束语

城市照明节能是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只有经过不断探索、实践,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才能找到真正达到节能效果的方法,使有限的电能发挥更大的效益,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经济、有益的环境并充分体现现代化文明的照明系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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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道路绿化;生态;滨水;景观;交通大道

Abstract: city road greening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city road landscape, is paid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to green space and the quality of the environment today, has play a decisive role role. Zhejiang Zhijiang road as an example in this paper, application of landscape engineering design in the city in the road a little paper.

Keywords: Road Greening; ecological; waterfront; landscape; traffic road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一、设计原则

1、适应城市道路的性质和功能。

城市道路绿化的性质与功能决定了道路的宽度,也直接影响到绿带的宽度。一个城市道路系统有:快速道路系统、交通干道系统以及步行交通系统。不同的道路系统对绿带提出不同的要求。

2、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与《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规范是国家行业的标准,条例是行业的法令。

3、符合使用者的特点。

道路功能不同,使用者的出行目的亦不同。机动车道的使用者大多为大巴、中巴、出租车、摩托车;非机动车道的使用者大多为自行车和助力自行车;人行道的使用者为行人和附近的居民。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使用者有较明确的出行目的,对绿带的细部不会有很多的关注,他们往往只意识到绿带的大面积色彩、轮廓和粗线条。而人行道上的行人有较充裕的时间,且行路速度较前者慢,对周边绿带的变化有一定的敏感性。

4、结合立地环境,形成优美的景观效果。

绿带是道路的门面工程,设计应遵循美的有关规律,而且绿带内往往设有路灯柱、窨井等构筑物,绿化设计须结合现状,尽量做到扬长避短,变不利为有利因素。例如:路灯柱的排列间距往往相等,可以结合灯柱,设计成有节奏感的绿带效果。

5、选择适地适生的植物,形成有地方特色的植物景观,具备应有的生态功能。

植物配置在统一基调的基础上,树种力求丰富有变化,注意乔灌木结合,常绿与落叶、速生与慢长相结合,乔灌木与地被、草皮相结合,适当点缀草花,构成多层次的复合结构,形成当地特色的植物群落景观。植物群落的构筑,不仅有美学、植物学上的要求,还须有生态方面的要求,根据周边环境及道路性质,考虑到植物的滞尘、隔音、吸收有害气体、降温增湿的功能。据有关资料统计,夏季榕树荫下的地面较阳光直射的地面温度低5。C左右。特别在夏天,遮荫防晒已成为道路绿化的必备功能。

6、设计要结合社会现有的养护能力。

“三分种植,七分管理”,城市道路绿化的成败,很大原因取决于养护管理,避开现有的养护能力做设计,最终是昙花一现,甚至是空中楼阁,纸上谈兵。社会的进步,特别是科技的发展,促使城市发展。凯文•林奇在《城市的形象》一书中,列举了构成城市形象的五大因素,道路是处于首要地位的,这充分说明道路绿化作为道路的组成部分在创造有特色的城市形象中的重要性。

二、设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城市道路绿化条例》

2、《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3、浙江省园林绿化有关规定

4、《行道树栽植技术规程》

5、《园林栽植土质量标准》

6、《花坛、花境技术规程》

7、《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8、其他相关规范及条例

三、设计构思与定位:

根据现状情况,结合杭州‘三江两岸规划’,剖析之江路:之江路首先是一条自然风景区的边界道路,蕴涵了杭州六和塔公园、九溪等风景区文脉,另外杭州解放纪念碑公园、浙江大学之江校区等也成为沿线道路的重要临界面。之江路其次是一条交通性道路,之江路-沿江大道是串联下沙新城、钱江新城、之江新城的城市干道,也是主城区西南向(富阳方向)的出入城干道,同时还是江北的沿江景观大道,目前之江路的复兴路以西段过境交通穿越严重,交通压力较大。之江路也是沿江观潮景观廊道,观赏跨越钱塘江的各座大桥的风采,特别是茅以升为主设计的钱江一桥。城市道路交通空间与生态空间(六和塔、九溪和自然景观部分)齿状交错,城景交融。因此设计定位为:生态、交通的滨水景观大道。

具体表现为:一轴两带一轴:沿江景观道路所串联形成的滨水交通轴。两带:道路生态绿带和沿江观潮景观蓝带。

四、景观设计:

本次设计将之江路分为道路红线内部分、道路红线外部分及专项设计部分三部分进行景观设计。道路红线内部分为道路红线内绿化设计、沿江观潮景观带设计及人行道铺装设计,道路红线外部分为道路红线外绿化设计,专项设计部分为围墙栏杆改造设计及城市家具设计。

(一):道路红线内绿化设计

之浦路至钱江珍珠有限公司现状中央隔离带现状只有灌木和球体,整体效果较差,设计中央隔离带整体新建,在基调树种的选择上延续前段特色,上层乔木以香樟为基调,间隔点缀枫香,中层在香樟林下局部点缀红枫,增加季相色彩变化,灌木红叶石楠和春鹃间隔设计。现状五浦河边行道树保留,与人行道铺装结合设计。

钱江珍珠有限公司至虎跑路现状中央隔离带乔木以香樟、枫香为主,灌木自然和带状种植结合,乔灌木整体长势良好,高低错落,不同季相搭配形成了之江路的整体构架,改造过程中整体予以保留,考虑到施工破坏和整体灌木的完整性,仅沿侧石50cm的灌木给予更换,全路段花叶络石、花叶蔓长春、书带草间隔设置。现状人行道上的行道树保留,改造后位于人行道内部的行道树用设计成平树穴。虎跑路至复兴路中央隔离带为道路改造新增加绿化,沿江侧现状香樟长势浓郁,设计采用落叶乔木杂交马褂木作为基调树,和已建设复兴路树种一致。树与树间隔8米,每间隔72米段的小丑火棘种植40米段的毛鹃球及金森女贞,北侧原行道树香樟长势不好,由于路幅变化影响整体通行,建议移除。南侧沿江无缝连接,把沿江景观道和人行道统一设计,上下联通,局部稀疏区域种植四季桂绿篱。 1:沿江观潮景观带设计:防浪墙整体粉刷,波浪式灰白组合,与北侧景区古建遥相呼应。

沿线结合安全功能需要,设计隔离栏杆,形式分两种,抽象艺术式与现代简洁式。

抽象艺术式栏杆采用白色PVC花式造型柱体支撑,横向栏杆以曲线造型为主,灵动活泼的曲线形成艺术、跳跃的界面效果,与之江观潮主题及与防浪墙一脉相承。波浪式元素形成一个大的沿江观潮的符号,也成为之江观潮的特色之一。

现代简洁式栏杆采用深灰色铸铁框架支撑,整体造型为简洁明快的直线条,通过柱体的疏密布置来展现大杭州的现代大气、包容细致。

2:人行道铺装设计:

现状人行道铺装以青灰色透水砖为主,个别建筑后退空间铺设为青灰色系花岗岩,整体效果较差。为提高之江路整体景观效果,本次设计人行道铺装以高湖石花岗岩为主,通过不同规格、不同面层肌理处理来增添人行道景观效果。

为区分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的各自使用区域,减少因人非混行造成的碰撞等事故,将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采用不动的材质进行分割设计,人行道全路段统一使用高湖石,方案一非机动车道同样选用高湖石,通过不同规格及铺装形式使之与人行道既统一又有所区别;方案二非机动车道选用传统沥青路面,沥青路面使用普遍,在耐久性、行车舒适性方面优点突出,方案三非机动车道选用新型材料彩色橡胶地砖,彩色橡胶路面材料新颖,铺装颜色选择性强,铺装组合形式灵活多变。

(二):道路红线外带设计:现状路侧绿化带及沿河绿化带整体效果较好,局部地段绿化效果较为杂乱,建议进行提升设计。之江路北侧绿化带林木茂盛,但层次单一,略显杂乱,设计在保留部分原有苗木的基础上,增加色叶开花乔灌木,增加绿化层次的同时,使景观效果更显绚烂鲜艳。

五浦河段沿路绿化带内绿化已改造,部分与人行道铺装高差较大,现状乔木较大,地被基本缺失,设计保留现状行道树,清除黄馨,河边保留乔木,整理土坡,地被整体新种。

局部靠近山体挡墙区域设计挡墙垂直绿化进行遮挡处理,保留建筑种植珊瑚树绿篱进行遮挡,外侧种植杜鹃等观花类灌木增加景观观赏性。

(三):专项设计:

1:围墙栏杆改造设计:之江路现状建筑造型以几何为主,面层脏乱,景观效果不佳,建议进行围墙整治。现状围墙分为幼儿园围墙及汽修厂围墙,整体效果较差,建议进行针对性的整治设计来体现其特点。现状白塔公园围墙以白色实体围墙为主,局部喷绘宣传画,景观效果较差,建议进行围墙整治。现状复兴路交叉口沿江设有管理用房,造型简单色彩单一,建议进行建筑立面整治。 同时钱塘江大桥至复兴路段北侧现状有一道围墙,大体分为两段,双向泵站段65米,墙体刷广告宣传画及公益宣传画,另一端为白塔岭居住区等段,长约725米,基本以白墙为主。全段围墙景观效果较差,建议进行围墙整治。

本次设计首先要求把加建、临建的违章建筑进行拆除。保留建筑的外墙面统一设计改造,以江南水墨印象融入建筑景观整改中,以黑、白、灰为基调,外墙以青砖、白墙饰面。结合建筑外立面整治,对建筑周边场地进行艺术化、人性化处理,局部布置坐凳树池、景墙及装饰构筑物。对场地原有的绿化进行梳理;保留现有较大、较好的乔木,增加观叶、观花树种,适当增加品种丰富的花灌木,提升绿化品质。

2:城市家具设计:本次设计城市家具为灯具、垃圾桶及城市雕塑。设计以保留道路块面完整性为前提,结合现状绿化带内大树位置设置路灯,之浦路至钱江珍珠有限公司、虎跑路至复兴路路段设置单杆双挑路灯,钱江珍珠有限公司至虎跑路路段设置双排单杆单挑路灯,路灯按30米/个布置,使整体道路更干净简洁,满足道路照明需要的同时也丰富了景观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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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区,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区域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区域是指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官鹅沟、大河坝等风景名胜区。

第三条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制定积极的产业政策和措施,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劳动作业条件,推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县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县城市监察队具体负责执法。

县爱卫会负责环境卫生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的组织工作。

社区、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街道、镇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公安、交警、工商、环保、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身着标志服并佩带有效标志,出示执法证件,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对失职、渎职、、粗暴执法,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不得妨碍、阻挠管理执法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八条市容管理范围包括:建(构)筑物、城区道路、公共设施、广告设置、市场商铺、园林绿化、城区交通、环境保护等。

第一节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建筑物、构筑物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县政府关于城市建设有关层高、模式、颜色的要求,按照规划要求和施工图纸建设,不得随意更改;雨棚、阳台、台阶等不得超出控制红线占用公共场地,进行违章建筑;否则,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条城区的一切建(构)筑物、景观、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有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市容管理部门可委托他人代为实施,由所有权人或维护管理单位承担全部费用。

第十一条临街建筑施工工地一律实行封闭作业,设置围栏和标志牌,并作必要的粉饰;现场材料、机具应堆放整齐,保持环境整洁;停工场地应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场地应及时清理和平整。施工场地未设围栏、停工场地未整理和覆盖、竣工场地未清理和平整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城区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门窗、屋面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在阳台和窗外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临街建筑物外墙上安装空调外机、防盗网的,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

城区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设摊经营。

第十三条城区设置的建筑小品、雕塑等景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出现污损、破旧的,应当由设置单位或个人及时清洗和修饰。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前,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并保持整洁、美观。

第二节道路和公共设施

第十四条城市道路路面和人行步道应当保持平整,路牙及无障碍设施保持完好,桥梁上下、巷道应当保持整洁,城市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防护、照明、排水等设施应当整洁有效。窖井盖等设施出现损坏、丢失、移位的,责任单位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护栏,并及时维修。

第十五条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市政工程建设需要,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并按占用或挖掘道路的面积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和挖掘修复保证金,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所产生的渣土、污泥、污油、垃圾等,恢复道路原状,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对未经允许擅自挖掘城区人行道、行车道的,责令停止挖掘,恢复道路原状;批准的占用期满后未及时清理占用场地、恢复道路原状、擅自延长工期、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和设施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确因建设等特殊需要,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经市容管理部门批准,除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外,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并在规定期限内清理和拆除。

禁止在绿化区或人行地砖上停放车辆或者堆放机械。

第十七条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邮政、电信、环境卫生等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严禁人为破坏。

公共设施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化带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禁止凉晒衣物、吊挂物品。

第三节户外广告、标语和宣传品

第十八条禁止在树木和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张贴、涂写宣传品、标语、小广告。零星张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张贴栏中。对乱涂乱贴行为,责令限期清除干净。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树木和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标语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悬挂,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

第十九条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规格、形状、内容等要求设置,做到安全、整洁、美观,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标志牌、标语牌、牌匾、霓虹灯、画廊、灯箱、橱窗和悬挂宣传标语、彩旗等,责令限期拆除。

第二十条夜景照明规划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夜景照明设施,并做到整洁美观、使用安全,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第四节市场和店铺

第二十一条城区内各种经营活动应做到“座商归店、行商归市”,禁止沿街兜售、占道经营。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电焊加工、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屠宰加工和摆摊设点的,经工商、市容管理部门批准后,在规定区域经营。违规占道经营的,由工商、城管部门书面告知,自行搬迁,责令其停止营业,自行搬迁。

第二十二条城区内固定的集贸市场、蔬菜市场、山货市场,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负责管理。市场内应保持场地整洁、经营规范和通道畅通,市场内各种公共设施应保持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城区各经营行业应按照城区市场布局要求,在指定经营地点经营。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禁止在城区人民路、路、北山路及新城区主干道、滨河路两侧从事机动车辆和机械维修、建材加工、禽畜屠宰、废品收购等影响市容行为,以保障主要道路畅通无阻、市容整洁。

户外小吃、熟食、水果等摊点在市容管理部门划定的区域经营。

机动车修理、清洗、充气、补胎和电机修理暂定在官鹅桥至小堡子段212线、大桥湾、月亮湾以下玉地河一带进行。

建材加工、铁艺加工、水泥石灰销售暂定在大桥湾一带进行。

废品收购暂定在大堡子、月亮湾以下玉地河一带进行。

家禽、家畜屠宰销售活动暂定在大地沟、坡头沟内进行。

第二十四条进城运货的牲畜,要求在城区边缘指定地点由专人管理;出售的牲畜,在指定地点进行交易;严禁家禽家畜在城区主要道路上乱跑乱窜、污染、扰民、影响市容,城区居民的家禽、家畜必须圈养。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城区市场内所有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应服从市场管理部门的管理,在指定地点、范围内进行交易,保持经营摊位整洁卫生,不乱仍垃圾。

第二十六条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和各类商品展销会、交易会,必须经市容管理、市场服务中心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在指定地点进行,不得超出指定举办活动范围。未经许可举办或超出举办活动范围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节园林管理

第二十七条城市绿地管理养护单位应当保持绿地整洁。在道路两侧栽植、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不得乱堆乱放。

第二十八条严禁破坏绿化树木、花卉、草坪;严禁在草坪、绿化带行走或玩耍;严禁在绿化树木上绑栓、摇曳等。对破坏城区绿化树木、花卉、草坪的行为,责令停止破坏行为,按1︰10的比例补栽、补植,或由市容管理部门委托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实施,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全部费用。

第二十九条城区内的古树名木实行统一保护,严禁砍伐、损坏以及修建建(构)筑物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行为发生。

第三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移植或任意乱砍乱剪城区绿化树木。因市政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占用、移植和修剪的,必须经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批准,交纳绿地或树木补偿费。未经批准占用绿地、移植和乱砍乱剪绿化树木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第六节环境管理

第三十一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油类、酸碱溶液、剧毒废液以及废渣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二条凡是超标准排放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影响生活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在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按照《县烟花爆竹噪声污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各种工业炉窑、民用锅炉、机动车辆及其他排烟装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七节交通管理

第三十四条城区主干道禁止5吨以上以及超重、超长、超高过境车辆、履带车、铁轮车通行。因特殊情况确需通行的,首先要征得交警队、市容管理部门的同意,按照指定的时间、线路行驶,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损坏路面及其附属设施。因措施不当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修复或赔偿。过境车辆违规通行的,由交警队责令驶出城区道路。

第三十五条城区各种机动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维护交通秩序,严禁乱停乱放、乱行乱驶。对乱停乱放、乱行乱驶的,由交警队责令立即改正。

第三章环境卫生

第一节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当以公共财政支出为基础,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区总体规划的要求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八条城区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区总体规划和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经规划部门批准设置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和阻碍。

商业、文化、教育、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建筑,以及旅游景点和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

城乡接合部的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政府组织建设。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前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或者补建。

第二节清扫、保洁和垃圾处理

第四十条积极推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提倡单位和公民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活动。

第四十一条由建设局环卫所负责城区主次干道、巷道、广场等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以及城区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理工作,并按规定收取卫生有偿服务费;城区主次干道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逐步推行机械化作业,定时清扫,及时保洁。道路清扫保洁作业产生的垃圾、废弃物不得扫入排水管道、沟渠。垃圾实行定时、定点收集和清运;居民生活垃圾应做到分类袋装。

对享受垃圾清扫、收集、清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缴纳卫生有偿服务费的,责令限期补交。

第四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实行社会化服务,垃圾清扫、清运、处理实行有偿服务。卫生有偿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机关单位按工作人员人数收取,编制在10人以下的每月10元,编制在11人至20人的单位每月20元,编制在21至30人的单位每月30元,编制在31人至40人的单位每月40元,依此类推;理发店、服装店、个体商店和早、夜市饮食摊点等每月15元;旅店、歌舞厅、洗浴、饭店每月40元;居民每户每月8元。

第四十三条临街住户、商铺、单位必须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签定门前“三包”责任书,承担“三包”责任。具体内容和标准是:

(一)包卫生:负责责任区内公共设施的管理和人行道的清扫、保持门面的美观整洁,及时清除责任区内的污物、污水和标语、小广告、废除物等。

(二)包秩序:严禁营业门店超出门窗设摊经营,制止在建筑物、电线杆、树木上乱贴乱挂,确保责任区内无有碍市容观瞻和阻塞交通现象。

(三)包绿化:负责管理好责任区的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制止损坏花草树木的行为。

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义务或者不达标的,可通报批评。

第四十四条禁止在城区河道、排洪渠道、排污渠道倾倒垃圾、杂物、渣土等。对倾倒者,由水利管理部门或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禁止将烟筒、炉口、排油烟窗口、污水管道等排污口面向城区主次干道设置。

禁止向街道、人行道或行道树坑倾倒饮食残汤剩水、洗理污水、机械油污。

第四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临时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应当及时清运施工产生的垃圾、渣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临时厕所、垃圾收集等设施。建筑垃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

第四十六条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或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清除,不得乱堆乱放。

第四十七条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第四十八条对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妥善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纳场。

第四十九条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泥浆等流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不得泄漏、遗撒、飞扬。

对在道路上泄漏、抛撒物品的,当事人应当负责及时清除,拒不清除或者没有条件清除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环卫作业单位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五十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配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集贸市场的开办单位应当根据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日产日清。

饮食业经营者、户外摊点应当配备垃圾收集容器,产生的垃圾(不含汤水),应当倒在垃圾定时清运车上,不得随意倾倒。

第五十一条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或者化粪池。对化粪池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掏、疏通,对清掏的粪便密闭运输。粪便外溢时,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先及时清除、疏通,再分清责任,并由责任者承担清除、疏通费用。

第五十二条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㈠随地吐痰、便溺;

㈡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

㈢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焚烧树叶、垃圾、任意抛弃动物尸体或者其他废弃物;

㈣乱丢废电池等实行单独收集的特殊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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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来,宁国城市发展按照“东连西进南拓北移”的新思路,通过市场化运作、项目化推进和社会化参与,累计完成城市建设投资20多亿元,城市面貌实现“一年一变样,三年大变样”。

日前,记者专访了宁国市建委主任王维。王维是一位学者型领导,具有丰富的城建工作经验,其成熟、稳健、果敢开拓的工作作风,深受市委书记黄东升的好评。王维说,五年来,宁国城市基础施建设日臻完善,城市主干道从4条增加到13条,城市公园从1个发展到的5个,建成2座景观大桥,整治3条内河,城市亮化、绿化和景观工程均以几何级数增长。

高起点、高标准、高品位――

开创宁国城建新纪元

城市建设,规划先行。王维向记者介绍道,宁国市的主要街区规划与编制,一律请的是全国甲级设计院和重点大学的专业设计人员规划的,通过向专家“借脑”,强化了“一张图”的高起点、高标准、高品位。

编制城市规划。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到2010年城区面积达到20平方公里、人口达到20万的省内一流县级城市的目标,2003年宁国市建委启动了新一轮修编,先后完成了城市道路系统、给排水系统、绿地系统、城市功能布局等专项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科学引导城市发展。

在建设过程中,完成了开发区内路网、自来水管网设计和9个拆迁安置点规划设计以及河沥园区地形测绘,完成新农村试点镇、村的村庄布点及建设规划。

强化规划管理。形成从建设前期规划编制、评审、落实到竣工验收的规范的规划管理体制。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四年来共办理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237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806件,办理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107件,对翠竹家园、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等近60项规划进行了评审,查处违规建设240起。

积极支持乡镇规划。强化对乡镇规划人员的业务辅导,完成了《宁国市小城镇规划管理办法》,并向省级争取了100多万的小城镇建设补助资金,2004―2005年每年争取到市财政补助100万元,对小城镇规划建设起到很大促进作用。组织编制了104省道沿线发展规划及5个工业集中控制性规划。几年来,完成了7个左右的乡镇规划编制、调整等工作,办理村镇规划许可证200多份。

新格局、新标准、新形象――

开启城市建设新模式

王维告诉记者,近年来,宁国市城市发展按照高起点设计,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开启了宁国山城建设新模式。

完善城市功能。四年来,新建道路里程13.6公里,维修改造道路15公里,形成了城区路网“八纵六横”大格局。

建设城市亮点。一是完成了翠竹公园“六声廊”工程。投入800万元,实施宁阳公园二期工程――宁阳公园广场及牌楼工程,建成了文化馆、图书馆、文物馆,体育馆主看台工程现已完成1/2。二是适应城市重心北移,投入6000多万元,建成凤凰大桥和三津大桥。三是城市死角和背街小巷治理。2003年完成了龙潭河一期污水治理工程,改变了城中臭水沟的脏乱差面貌。2005年以来投入巨资,治理了40条街巷,构建了一个崭新的新宁国。四是强化城市绿化。栽植大规格苗木近2000株。投入760万元,完成宁国大道绿化隔离带6万平方米绿化,仅此一处就提高城区绿化覆盖率1个百分点。投入60万元完成三津大桥两端交通岛绿化,点缀自然山石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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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是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

市环保、工商、公安、建设(规划)、交通、房产、国土资源、民政、监察、财政、人事、编制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居巢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市执法局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

对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区域内和市区小街小巷、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范围内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市执法局依法分别委托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居巢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实施。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暴力抗法、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执法秩序。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支持市执法局依法执行公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揭发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

第六条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由市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应当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

第八条市执法局应建立执法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制度,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和考核评议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罚款: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处以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垃圾和冥纸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经说服教育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经说服教育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不听劝阻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粪便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行为人给付相应的清洁费用;

(九)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市政府批准,组织,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未按照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建筑垃圾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可并处每车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及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对其饲养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随意吐痰,乱涂乱画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可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可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责令改正,可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可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城市绿化管理方面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可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三)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三十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绿化用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责令限期迁出或拆除,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对在城市绿化用地内经批准设立但不服从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二条在城市绿化用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放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章市政设施管理方面

第三十三条违反下列规定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有资质证书的,由市执法局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未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擅自填埋具有调蓄功能的城市河塘或者擅自占用、挖掘城市排水设施的;

(三)在城市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擅自设置建筑物、构筑物等损害城市防洪设施的;

(四)擅自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的。

第三十四条未经批准在桥梁、道路、路灯上敷设管线、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悬挂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占用、挖掘、拆除、改动、迁移、损坏城市市政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等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依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五章环境保护管理方面

第三十七条流动餐饮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恶臭气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2000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碳、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储存能够散布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造成城市大气污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工商行政管理方面

第四十二条对在街面、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立车辆修理清洗点、摆摊设点、经营卡拉OK等无照经营的,予以取缔,可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未按核准的经营地点在街面、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经营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公安交通管理方面

第四十四条非机动车在人行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化用地等非允许地点停放,妨碍行人通行,情节严重的,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警告或者1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辆违反规定在人行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上停放、临时停车的,可以指出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可对其驾驶人处以100元的罚款。

第八章执法程序

第四十六条市执法局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带统一的执法标志,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四十七条市执法局执行公务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现场进行调查或者进行检查;

(二)依法查阅、调阅或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

(三)依法取得有关证据材料;

(四)依法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五)依法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八条市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可依法暂扣其使用的工具或者物品。

对封存、扣押或者暂扣的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列具清单,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当妥善保管,依法作出处理。因保管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九条对当事人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且都应当予以罚款的,市执法局应当适用其中一项规定给予罚款处罚,不得合并或者重复罚款。

第五十条市执法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l000元以下、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填写统一制作、加盖市执法局公章的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在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按规定上缴。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

第五十二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罚,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终结,由市执法局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确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报市执法局负责人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市执法局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三条市执法局在依法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执法局应当组织听证。

第五十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收据;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九章执法配合、协调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与市执法局应当密切配合、相互监督,建立协调、有序的工作制度。

第五十六条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部门联席会议,互通情况并协调处理有关行政执法事宜。

第五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许可(审批)行为,应当在作出许可(审批)之日起3日内抄送市执法局。

第五十八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应当由市执法局处理的违法案件,应当移送市执法局处理;市执法局应当在收到有关书面材料后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有关部门。

第五十九条市执法局对违法案件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市执法局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可以按照案件的类型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有关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市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当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给市执法局。

第六十条市执法局查处的违法案件,需要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确认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提请具有行政确认权限的部门或者具有法定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有关部门和鉴定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或者法定的时限内进行技术鉴定,并书面告知市执法局。

第六十一条市执法局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人应当缴纳赔偿费、补偿费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通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赔偿、补偿及责令恢复原状的决定。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赔偿、补偿或者责令恢复原状的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市执法局查处的违法案件,需要责令当事人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补办有关手续的,应当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市执法局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视不同情况,可以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五)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六)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情形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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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照明 节能

中图分类号:J91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城市照明现状分析

据调查,我国小型城市在夜晚9点后,大中城市在午夜12点后,道路上几乎很少人,即便是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这样的繁华都市,凌晨2点以后,道路上也已罕见行人、车辆。从这一时段直至清晨6点路灯熄灭,在低交通流量的道路上仍然保持较高照度显然没有必要。据估计,城市公共照明在我国照明耗电中占30%的比例,约600亿kWh,以平均电价0.68元/kWh计算,一年开支408亿元。在市政开支极度紧张的今天,国内绝大部分的城市和地区几乎不约而同地采用了日本等国家在七十年代就抛弃了的路灯隔盏关灯的省钱方法,其中的弊病不言而喻――不仅导致了路面照度分布不均,给治安及交通安全埋下了隐患,而且不能避免后半夜电网电压的升高对路灯寿命的减损,因此不能称做是真正意义上的节能。当发达国家在讨论什么是“恰到好处的照度水平”的今天,我们这种控制方法就太落后了。

九十年代以来,夜景照明建设成为都市市政设施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各地也取得了相应的成绩,但是市政开支普遍紧张与增设夜景照明形成了很大的矛盾。以沿海某开放城市为例,大批路灯在安装后迫于财政紧张的压力,支付不起沉重的照明电费开支,又不得不关掉近一半的灯,结果近年新装的部分路灯形同摆设,造成变相浪费。

2城市照明节能技术应用

在国家积极推行的节约能源和节能减排政策下,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城市照明节能工作。本人结合工作实践,认为应着力从以下四方面做好节能工作。

2.1选用优质电器元件,注意维护

要进行节电,使用节能照明系统是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方法。现行采用的灯具主要是高压汞灯、高压钠灯和金属卤化物灯等,都是气体放电灯,气体放电灯都有较高的启动电压和低放电维持电压,当灯通过高压启动后,电压下降,电流加大,如不加限制,灯电流将不断加大致使灯烧毁,所以必须在放电的点灯回路中串接一个与灯类型、规格匹配的镇流器来提供使灯启动的高启动电压,并限制灯电流使之稳定在所规定的范围。高品质的电感镇流器有良好的稳压性能,能稳定输入功率和输出光通量,在电源、电压偏差很大时,仍能保持光源恒定功率,稳定光照度,有利于节能,以及起点可靠等因素还可使灯管寿命延长。如250W钠灯镇流器质量好的功率损耗只有20-25瓦,而质量差的功率损耗可达40瓦左右。如果在选用配套镇流器时都能注意选用优质产品,那么节能效果还是很显著的。

灯具的主要作用是把光源的光通量分配到需要的方向,以提高光的利用率和避免眩光。因此在推动照明节能工作中,选择高效合理配光的路灯具有很大的节能潜力。选择中,应注意灯具的反光板,高效反光板是一个介于灯管与灯座间的新式结构的反射装置,主要技术是应用点光源反射光学原理,以及修正改良的光学曲率,配合纳米镀膜镜面处理,表面满布凹凸巢面结构,使产品本身的光反射率达到99%以上,将光源利用率发挥到光输出极限。在选用具有高效反光板的灯具的同时还要注意选择透光性能好的防护罩,如透光玻璃或有机玻璃;再就是保证密封性能,尽可能地减少由于污染造成光的损失。灯具效率是指在规定条件下测得的灯具所发射的光通量值与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出的光通量测定值之和的比值。任何材料制成的灯具对于光源幅射的光通量在经过反射和透射时,其效率总是小于 1。假设同一功率的光源,一只配用效率较高的灯具,其光通量的70% -80%得到利用,另一只配用效率较低的灯具,光通量只有40% -50%得到利用。两者比较,效率低的灯具其光源所消耗的功率将近30%白白浪费了,未能发挥其作用,这一点往往被忽视。因此,选择灯具时应尽量选择配光曲线好、效率较高的灯具。另外,灯具在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被污染,势必造成光的损失,定期检修维护是确保电气设备正常工作运行的基本保证,否则光源所消耗的功率大部分就浪费掉了。所以,选择灯具时要选择密封性能达到IP55以上的灯具,以减少维护工作量。在进行照明设计时,灯照明光源的选择也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应根据不同的使用场合、各种节能光源的光效及主要技术指标来选择,以使其具有尽可能高的光效,达到照明节能的效果。

2.2减少供电损耗,缩小供电距离

目前,城市零点后用电负荷减少,电压就升高,这样不但缩短了灯泡的寿命,也增加了不必要的能量消耗。这种情况下,可以安装一种智能灯光节电器。智能灯光节电器应用于路灯系统中具有高效节电的作用,是利用微电子技术对路灯供电系统电能质量进行优化处理。在不影响设备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它输出一个最优的功率(最优照度),达到节约用电和延长用电设备使用寿命的双重功效。智能灯光节电器由微处理器进行实时动态精密检测和监控,实现大功率稳压, 不间断小电流切换技术,并根据实际需要可选配分时段控制方式、照度控制方式、远程计算机集中控制等方式,真正实现灯光智能化。控制程序一经设定,设备将自动根据设定程序调节照明负载的电压和电流,平衡控制输出功率,改善功率因数,降低了无功损耗,达到节约用电的目的。在路灯设计中也要控制供电线路的距离, 选择合理导线截面,减少由于线路过长产生的电压损耗。

2.2选用自动化监控系统

提高城市照明管理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科技手段,分时间段对道路照明系统电压的调整、控制,用智能化的控制方式达到节约道路照明综合费用的目的(电费和维修费用),与城市的亮化工程并不矛盾,相反还可将节约的大笔资金再投入其他的城市建设及城市亮化工程项目中去。

现行的城市照明控制是通过线控方式一级带动一级控制开关的。随着城市规模不断扩大,路灯控制范围越来越大,现行的控制方法无法及时反映路灯和景观灯的运行情况。在运行过程中的故障只有等巡视人员到达现场后才能发现,或者被动地等待市民电话反映,因此难以做到及时维修。城市照明节能监控系统是随数字化城市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自动化监控系统,通过对各种照明设施的遥测、遥信、遥控、遥调,实现数字化的管理和监测,提供了高效的城市管理手段, 节约了大量的能源消耗,通过采用灵活的光控和时控策略,实时地进行管理和控制。系统通过双功率镇流器进行照明监控,具有良好的节能效果。我国多个城市道路、高速公路及特大型桥梁的照明控制中得到应用,节省了一般性的人力资源,提高了工作效率,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自动化监控管理能极大的提高了城市照明管理水平,在城市照明节能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2.4分清权责,加强沟通和管理

目前在国内,推广室外照明节能从管理层面存在权责交叉的问题,市政部门、建设部门、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有必要进行足够的交流和沟通,采取切实有效的管理机制和措施。只有管理部门将工作做到实处,将监管切实跟上,才能真正推进城市照明节能工作。我们希望城市的夜景在照亮的同时,能够不仅美观而且更加节能。因此可行稳定务实的城市照明节能环保改造工程势在必行,开展现有照明工程的节能改造,积极推广“绿色照明”,大量使用LED(发光二极管)照明产品取代传统、耗电的霓虹灯。在改造完成后,其耗电量大幅下降。政府并适当干预,做出景观照明的时间限制,并采用合理的管理办法,以有效节约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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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是奥运后环境建设承前启后巩固发展之年,是实施新的《首都环境建设规划纲要》开局之年,也是建国六十周年大庆之年,环境建设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强调均衡发展,突出重点项目,继续推进整治,深化环境建设,提升管理水平,为庆祝建国六十周年、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群众生活提供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

二、主要工作

(一)弘扬*奥运精神,巩固环境建设成果。巩固和发展奥运环境建设成果是2009年全市环境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推进城市环境建设深入开展的重要举措,是保持城市环境建设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

总结完善重点大街重点地区、胡同、城乡结合部等一批奥运环境建设规划标准和工作方案,形成奥运工作标准体系,指导和检验今后城乡环境工作实践。

借鉴奥运环境督办经验,建立健全多部门、多地区、多领域的联合督查机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群众的监督作用,把奥运环境建设成果巩固下来、延续下去。

继续加强对环境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延续奥运工作机制,保持奥运工作力度,确保环境整治标准不降低,环境建设资金投入不减少,环境建设的脚步不停止。

(二)围绕建国六十周年庆典,搞好城市环境保障。

开展国庆重要活动场所环境整治。对长安街及其周边地区的景观环境进行提升整治,提高夜景照明、园林绿化、牌匾标识等景观标准,完善道路公共服务设施。

开展国庆游园活动场所环境整治。对178个城市公园、27个风景名胜区、322个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市容环境整治,创造优美有序的国庆游园环境。

开展国庆期间城市景观设计布置。参照奥运景观布置标准,在长安街及其周边地区、天安门广场地区、主要环路和重点大街设计布置国庆城市景观。

(三)突出整治重点,推进城乡环境建设深入发展。

突出抓好城乡结合部地区环境整治。巩固维护环境整治成果,防止出现反弹。研究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提高环卫保洁水平。

突出抓好城市视觉环境整治。加强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巩固整治成果。加强夜景照明管理,优化城市夜景照明体系。继续开展弱电架空线入地整治。继续对进京铁路、公路和城际铁路两侧进行环境整治,提升进京第一印象。

突出抓好公共空间环境整治。分批开展高校园内及周边的环境综合整治,开展*动物园北侧长河地区、*植物园南门等一批市民活动空间的环境建设。

(四)建设宜居环境,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条件。

整治居住环境。继续开展老旧小区、胡同、多层楼房“平改坡”改造,开展城镇地区老旧平房区和简易楼房区整治,改善市民生活质量。

完善出行环境。对五环路内环境较差的公交站台、主要交通节点的公交场站进行环境整治,优化乘车环境。继续推行新建自行车存车棚等出行便民设施建设,普及推广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范,开展无障碍设施系统建设和改扩建工作。

营造休闲环境。对五环路内重点河湖两侧50米范围进行整治和景观建设。对城中村、边角地进行拆迁整治,拆迁后土地主要用于城市绿地、健身广场等休闲设施建设。

建设新农村环境。完善垃圾收运处理体系,继续进行户厕改造和无害化公厕建设改造。加强饮用水工程建设,改造老化管网。建立健全环境卫生保洁制度,推进生态文明村庄建设。

(五)推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完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针对环境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重点大街重点地区环境管理办法、胡同环境管理办法、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城市环境管理相关政策,不断提高城市管理规范化水平。

推行城市管理网格化新模式。总结城市网格化管理经验,扩展市级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覆盖范围,在远郊区县逐步建立具有农村特色的数字化市政管理体系,实现城市管理精细化、标准化、规范化。

发挥城市运行监测平台作用。建立完善城市运行体征数据监测机制,实行常态化监测、分析、预测和预警,为领导决策和城市正常运行服务。

(六)完善管控体系,加强环境秩序综合治理。

继续完善“五大环境秩序”管理体系,强化牵头部门作用,建立责任机制,加大考核力度,形成工作合力。

继续加大对各类秩序问题和秩序乱点的整治力度,分类建立任务台帐,实行分级管理和控制。

继续开展对环境秩序的各类专项治理,加大执法强度和管控力度,落实好各项管控措施。

按照奥运模式,在国庆期间对环境秩序进行全面管控,为建国六十周年庆典活动营造安全、和谐、有序的城市环境。

(七)开展社会宣传,营造支持参与良好氛围。

搞好新闻宣传报道,开展多种形式的环境建设公益宣传活动,加强对来京人员的城市环境宣传和服务,提高全民环境意识,形成共建共享美好环境局面。

扩大社会宣传面,督促落实社会单位责任,激发和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环境建设。继续建立环境志愿者队伍,推广环境服务监督岗活动,调动市民参与环境建设的积极性。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定期环境信息,畅通公众反映问题渠道,完善环境建设评价体系。

三、时间安排

在时间安排上,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8年10月至2009年3月,开展摸底调查,确定工作任务,制定计划方案,研究资金政策,研究法律法规,做好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2009年4月至9月,全面开展环境整治和建设,布置国庆城市景观,做好阶段任务验收,开展环境景观维护养护,迎接国庆节日。

第三阶段,国庆节后,加大日常监管维护,巩固环境建设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各区县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精心筹划,结合实际、确定任务,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检查、狠抓落实。市级部门要依靠区县、服务区县,支持区县工作。

(二)建立长效机制,巩固奥运成果。要认真总结奥运环境建设经验,固化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体制,强化日常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真正把奥运环境建设成果巩固好、维护好。

(三)搞好服务保障,提高办事效率。各级各部门要着眼建国六十年大庆的特殊要求,加强沟通协调,主动承担任务,主动延伸服务,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难事联办,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环境建设各项工作任务按计划、按时限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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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过去三年来的主要工作及成效

过去三年,全区市政园林系统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安排部署,坚持以民生为导向,纵深推进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市容市貌发生了显著变化,社会各界普遍称赞,市民群众广泛受益,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全区市政园林管理整体水平大幅提升,连续三年获得市城管目标责任制优秀奖、市园林绿化工作一等奖、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先进单位等。市民满意度始终保持在较高水平,根据全市民意调查结果显示,市民对我区的市容环境满意度保持在90分以上。主要抓了以下工作:

(一)抓制度,确保行业发展建章立制、常态长效。

一是积极推进法治市政建设。区政府出台了《关于清理整治城区户外广告的通告》、《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摊区摊点管理的通告》、《关于加强城区车辆乱停乱放管理的通告》、《关于开展扬尘污染专项整治的通告》等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区市政园林局出台了《永川区市政园林网格化管理实施办法》、《永川区环卫清扫保洁管理制度》、《永川区市政行政执法礼仪规范》、《永川区市政行政执法人员工作守则》、《行政执法相对人承诺书》等规章制度。

二是加快市政行业的标准推广。编制完成了《永川数字化城市管理建设总体方案》、《永川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综合普查技术规程》、《永川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规定》等行业标准,完成了《永川区市政行业“十二五”规划(20__—2015)》、《永川区森林城市规划》、《永川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永川区城市夜景灯饰照明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修改和完善了《永川区绿地系统建设规划》,制定了《永川区绿线管理制度》等,推动市政园林管理工作向规范化、标准化方向发展。

(二)抓养护,确保市政设施运转正常、配套完善。

加强城市道路改造及日常维护管理。完成了环北路、汇龙大道片区、下街子片区、华竹片区、西外老街片区等15条城市道路“白改黑”及南大街、官井路、荫山路等道路改造工程,全区改造城市车行道65.2万㎡、人行道34.82万㎡,维护车行道11万㎡、人行道8.2万㎡,封闭电大支路等城市土路1.6万㎡,城区主次干道黑化率达到100%,提高了道路通行舒适度和便捷度。加强桥梁等结构设施检测及加固维修。全区城市桥梁等结构设施做到应检必检,有病必治,完成了永川桥等31座城市桥梁检测,维修加固毛家坡、玉屏人行天桥等城市桥梁6座。严格城市道路挖掘、占用审批管理。办理临时占道挖掘许可及各类审批48件,加强后续监管,做到文明挖掘、及时恢复、保证质量。强化城市停车场规范管理工作。新增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泊位5000余个、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60余处,审批年检停车场(点)83件,基本解决了停车难问题。扎实推进排水管网建设改造。新建和改造城镇二、三级污水管网103.7公里,超额完成了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

(三)抓环卫,确保城区环境干净整洁、品质优化。

一是理顺环卫体制。原各街道办事处一环路以内背街小巷的环境卫生管理由区市政园林局负责,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的化粪池管理、“门前三包”责任、城乡结合部及居民楼院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二是加快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在全市率先建成下水道、化粪池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安全监控预警系统,安装监控终端1700个,实现了远程双向实时监测,城市安全更加有力;完成了黄瓜山垃圾处理场封场整治及抢险排危、城市垃圾处理场综合整治工程,建成城区生活垃圾压缩中转站,购置大型垃圾箱体16个,城区31座自管公厕免费开放,新建公厕30座、改造公厕21座,维修公厕58座次、垃圾站73座次,清掏、整治问题化粪池410座。三是加大机械化作业力度。新增高压冲洗车、后装式压缩车、洗扫车等环卫车辆34台,道路机扫率和冲洗率分别达到86%、88%。四是强化道路清扫保洁。着重抓好主次干道、背街小巷晨前普扫、全天候保洁,坚持和完善了“两道合一”的清扫保洁制度和“日检查、周汇总、月评比”管理办法,大力推行“四定”(即定员、定岗、定路段、定奖惩)岗位责任制,对清扫保洁质量坚持每天“早、中、晚”检查,确保了城区街道干净整洁。五是强化垃圾处理运行监管与收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作业规范,雨污分流设施完善,处理城镇生活垃圾36万余吨,无害化处理率为98%,累计完成垃圾处置费征收1735万元,超额完成了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征收任务。六是强化水域环境卫生管理。打捞、转运长江干流永川段及次级河流水域漂浮物5100余吨,确保了长江水环境安全;加强城区河道管理,排查雨水口集雨系统管道420余公里,清漂河道垃圾260余吨。七是城镇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初步实现一体化。完善了7个中心镇的垃圾收运设施建设,南大街、卫星湖等6个镇街开展了环卫连片整治,购买垃圾收集车7辆、电瓶摩托车45辆、3m3移动垃圾箱60个,修建 垃圾池(房)700多个,全区23个镇街的生活垃圾(除永荣、金龙镇外),已全部进入区垃圾处理场无害化处理,镇街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大幅提升。

(四)抓整治,确保城市市容规范有序、舒适靓丽。

一是城市空间更加通透。实施风貌整治,对城区主街道沿线房屋立面及店招店牌进行统一设计、统一装修,临街建(构)筑物立面整洁靓丽,更富地方特色;实施户外广告专项整治,拆除城区65条主干道户外广告牌3620块,面积达13万㎡;坚持“一街一景、独具匠心、风格统一”的设计理念,做到“一店一牌”皆文化、“一街一段”显品质,确保“有个性、有特色、有记忆”,规范设置店招店牌5000余个1.5万㎡,使其成为展示永川魅力、体现城市水平、彰显城市文明的窗口和名片。对临时性户外广告依法审批、严格管理,确保不影响市容景观。

二是城市秩序更加规范。开展了“六无街区”创建和“次干道、背街小巷占道经营规范管理”活动;实施摊区摊点乱摆设整治,按照“主干道严禁、支次干道严控、背街小巷规范”的原则,清理整治各类摊1.7万个,设置便民摊点380个,华创步行街夜市摊区已试运行;实施车辆乱停乱放整治,整治机动车乱停乱放5734辆、非机动车4800余辆,托移违章车辆700余台;实施建筑施工工地专项整治,规范设置施工围档或围墙,查处违章案件138件;实施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建立扬尘控制台帐,中山路、胜利路、南大街街道创建“扬尘控制示范街道”;实施城区“牛皮癣”整治,配合区公安局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60余名,清理主次干道“牛皮癣”50万余处,对城区2796栋楼169万平方米的“牛皮癣”进行集中治理,城区主次干道、居民社区、楼院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的现状得到有效遏制。

三是背街小巷及开敞社区更加清爽。强化开敞社区建设,对胜利社区、萱花新苑、熊家院子小区、家电批发市场等老旧小区,实施立面整治、市政基础设施、绿化景观等综合改造,整治城区背街小巷11条,改造面积3.8万平方米,修建小绿园10个,安装各类健康休闲娱乐设施35套,老旧小区和背街小巷实现了靓丽蝶变。

四是市容创建更加到位。重庆市“市容三创”得到巩固和发展,区人社局、枫叶国际学校成功创建重庆市市容整洁单位,红河大道、人民大道成功创建重庆市市容整洁街道,红河枫景、萱花新苑、胜利小区成功创建重庆市市容整洁小区。同时,兴龙大道、人民大道被市里评为最美大道,文曲路被市里评为最美街区,棠城公园步行街被评为最美小巷入围奖。

(五)抓维护,确保城市照明适宜适度、增光添彩。

加快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改造建设,改造城市路灯340余盏。开展了高效节能灯具、电器、光源等新产品、新技术的运用推广工作,积极推进LED照明产品在道路照明中的应用,完成了植物园至景通驾校路段130盏LED大功率节能灯安装,并将植物园至景通驾校路段作为永川市政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全力推进城市照明智能化管理系统建设,在重庆市率先实现城市路灯管理智能、节能及防盗一体化,完成了城区51个站点240个远程控制终端安装工程,平均节电达到27%,年节约标煤消耗上千吨,年节电收益达150余万元。同时,采用间隔亮灯、半夜灯等方式,强化市政行业节能减排。加强背街小巷、居民社区等区域照明设施新建改建工作,新安装168条背街小巷路灯938盏;稳步推进中心镇和有条件的乡镇建设道路照明设施,指导朱沱镇、来苏镇等中心镇新建路灯890盏。严格落实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和巡查巡修制度,确保城市照明设施亮灯率、设施设备完好率均达到98%以上。按照“突出重点、打造精品、体现品味”的要求,扎实抓好新城区“三湖”、广场、商圈、重要窗口地区夜景灯饰建设,打造了一批夜景灯饰精品,进一步提升了永川夜景灯饰整体水平。

(六)抓创建,确保城市园林绿化美化、生态宜居。

一是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科学规划。坚持“绿化为本、文化为魂”理念,制定了《永川区创建生态园林城区实施方案》,加快道路绿化、滨河绿化、公园绿化、山头绿化规划建设,着力打造“山水相融”的城市绿化景观,并按照服务半径,在高速公路永川新匝道口、兴龙大道等人流聚集的地方规划建设了一批小绿点、游园,以满足市民生态、游憩、娱乐的需要。

二是突出重点、建管并重、整体推进。强化“三湖”绿化景观打造。实施了兴龙湖、凤凰湖、神女湖绿化景观工程,集山、水、林、石、亭、廊等园林元素于一园,突出休闲性、生态性、亲水性,开启了永川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新纪元。强化道路及滨河绿化建设和管护。实施了城区道路绿化提档升级工程,对汇龙大道、红河大道等道路进行了绿化补栽,完成了成渝高速公路永川匝道口、兴龙大道及永川河滨河绿廊、“二环”(一环路、环城北路)绿化景观工程。打造山头绿化。完成了黄桷坡、更棚坡、毛家坡等七个山头绿化改造,修建人行步道等设施,着力构建绿色生态屏障。搞好城市绿化日常管护,集中开展植物病虫害防治、修剪行道树,强化施肥和抗旱保绿。加强公园绿化建设和管理。建成望贤公园、望城公园、北山公园、观音山公园,桃花山公园建设有序推进,改造桂山公园、文曲公园及渝西广场,形成了乔、灌、藤、草合理搭配、季相明显、层次分明的良好生态植物群落;强化公园日常管理,棠城公园、水体公园、望城公园创重庆市规范管理二级达标公园,为市民创造了一批整洁、优美的城市开敞空间。

三是依法审批、绿化执法、品质提升。强化城市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管理,坚持配套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狠把指标关与资质关,审查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方案20余件,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8件,办理移植、砍伐、临时占用绿地审批42件。加大对占绿、毁绿案件的查处力度,确保城市绿地功能正常发挥,查处违法案件50余件。加大“园林三创”工作力度。创建重庆市园林式市街4条、园林式单位3个、园林式小区2个、最佳绿化市街2条、最佳绿化小区1个,汇龙大道、棠城公园、永川高速路出口生态林分别被重庆市评为优秀林荫步道、优秀社区公园、优秀城市生态林。

20__年底,我区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达2321公顷,其中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377公顷。我区建成区绿地率达到41.68%,建成区绿化覆盖率43.79%,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25.04平方米,初步形成了点、线、面、体相结合的四维特色城市景观系统。

(七)抓科技,确保数字城管先进智能、高效快速。

加快数字化城市建设,以需求和应用为导向,以万米单元网格为城市管理基本单位,以城市管理信息库为基础,通过信息技术的集成应用构建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运行体制,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运行水平。一是建设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平台。永川区数字化城市管理 系统平台,创造性地整合地理空间信息平台的信息资源,运用空间网格、地理编码、工作流程等技术,受理服务热线电话、城管监督员和其他渠道反映的城市部件和事件问题信息,通过对城市管理问题处理过程实时、动态的监控和督办,实现城市管理多部门的协同、全程的跟踪和扁平化管理,使我区的城市管理主动、精确、快速和统一。二是完善数字化运行管理模式。依托管理平台设立相互独立的监督中心和指挥中心,形成城市管理体制中监管分离的两个“轴心”;采用单元网格法和城市部件管理法,通过信息收集、案卷建立、任务派遣、任务处理、处理反馈、核实结案和综合评价7个环节,完成城市管理业务流程。三是完成数字化二期普查工作。二期部件普查包含永川区建成区50平方公里区域,其中老城区30平方公里,新城区建管委10平方公里,凤凰湖工业园10平方公里;综合普查部件228423个、单元网格3005个、责任网格20个、兴趣点2386个、门(楼)牌3657个;做好数字化城市管理二期建设项目系统支撑平台、应用软件平台和无线、有线网络平台及100台城管通软硬件升级服务等相关工作。截止20__年底,受理城市案件11735件,已办结案件11732件,办结率约为99%。 其中,“12319”投诉件155件,结案率98.6%;城管通上报案件11580件,结案率100%。

(八)抓队伍,确保市政系统依法行政、健康稳定。

切实加强市政园林系统干部队伍业务知识培训,强化干部队伍教育和管理,狠抓市政管理系统作风建设,“三风热线”获得全区上线单位第三名;严格规范行政许可审批,推行“一窗受理、同步踏勘、并联审批、集中收费、限时办结”的办件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强化审批责任,截止20__年底,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579件,办结率100%,提高了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强干部队伍正规化、制度化建设,建立适应市政园林管理科学发展的干部队伍竞争上岗机制,着力营造“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良好氛围;强化市政执法队伍教育与管理,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开展了“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树立形象”等专项教育活动,探索市政监察与交巡警联动执法模式,积极推行“阳光执法”、“前置式执法”、“首违不罚”的执法理念,全面推行“一亮证、二劝导、三取证、四处理”的文明执法工作方针,市政行政执法更加规范,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的水平不断提高,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发生,市政监察支队连续三年被市政执法总队命名为重庆市市政管理行政执法先进单位。

过去三年,城市坏境综合整治顺利推进,市政园林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主要得益于区委、区人大、区政府的坚强领导,得益于分管领导重心下移、靠前指挥,得益于有关部门及单位通力合作、倾力支持,得益于社会各界的密切配合、积极参与,也得益于市政园林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团结拼搏、不懈努力。同时,我们也获得了宝贵经验,那就是:服务民生、执政为民是我们的根本宗旨;围绕中心、强化管理,是我们必须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开拓创新、与时俱进是抓好市政园林工作的不竭动力;提升素质、营造氛围,是市政园林管理事业又快又好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当前面临的形势和困难

三年来,市政园林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市政园林发展还很不平衡,也还存在这样那样的困难和问题:

(一)保障科学发展的市政管理体制机制还不够完善。由于受市政园林管理体制机制基本框架的限制,我区市政园林管理体制机制与科学发展的要求相比仍有不适应的地方。一是执法体制机制不够完善。市政执法管理与服务民生的课题研究不够,摊区摊点缺乏科学规划,设置办法不多,既要关注民生又要维护市容的矛盾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致使骑门摊、游摊等占道经营现象依然存在;执法设施设备落后,执法力量满足不了工作的需要。二是园林绿化管理体制机制不够完善。市政园林管理部门处于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的最末端,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方案审查、竣工验收、异地绿化费收取、园林执法等都难以落实。三是环卫长效管理体制机制还不够完善。由于经费投入不足、监督约束力度不强等因素,导致背街小巷、居民社区、城乡结合部等环境卫生管理与市民的要求还有差距。四是城镇管理目标考核缺乏激励机制。各镇、街及相关部门参与的积极性不高。

(二)促进科学发展的市政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滞后。20__年以来,虽然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不断加快,但老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城市道路破损严重,垃圾收集运输设备落后、机械化程度低,公厕、垃圾中转站等环卫设施远远不能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客观上造成市民行路难、停车难、入厕难等问题,公厕、占道停车场、车行道、人行道等精细化管理不到位的现象依然存在,特别是“12345”区长公开热线和“12319”城管热线开通以来,群众期望值高,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仍比较多,一时难以全面有效解决,与“美丽永川”建设的客观要求差距较大。

(三)体现科学发展成果的生态工程有待进一步加强。三年来,我区新增了兴龙大道、一环路等30余处绿化,但新增绿量分布不均,绿化精品工程不多,未能体现永川深厚的文化底蕴。新增绿地绝大部分集中在城市新区,新、老城区公园建设反差较大,市民反映强烈;老城区公共绿地不足,还存在宜绿未绿空间,社会单位、居住区也存在宜绿未绿的现状。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分为国家级和市级两类,我区创建重庆市级生态园林城区,考核指标由基础指标和分级考核指标组成,共有9大类87项,经过初步评估,其中基础指标中有32项能达成重庆市生态园林城区要求,剩余29项与我区实际情况差距甚大;分级考核指标中有 13项能初步达到要求,剩余13项差距较大。

(四)实现科学发展的干部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改善。一是专业人才匮乏。道桥、路灯、环卫、广告等专业技术人员缺乏,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急需提高;年龄结构、文化结构等不合理因素依然存在,客观地制约了市政园林管理事业又快又好发展。二是作风建设有待加强。这些年来,市政系统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有了较大转变,但仍有差距,主要表现在:有的干部不注重政治理论和专业知识学习,缺乏实现新跨越的紧迫感、危机感和责任感;有的干部思想观念陈旧,找不到市政园林管理发展新的突破点;有的干部缺乏主动性和敢想敢干敢闯的精神,小事不想干,大事干不了,存在“本领恐慌”现象,不能适应现代大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三、进一步做好市政管理的主要思路

2013年,我们将以“十”精神为指导,以创建市级生态园林城区为契机,以服务民生为重点,以建立长效机制为抓手,以“12345”为工作目标(即:围绕一个中心、发挥两个作用、强化三项整治、实施四大工程、推进五项工作),促进市政园林管理事业又快又好发展。主要工作路径:

(一)围绕一个中心。紧紧围绕新型城镇化建设这个中心,加快完善综合承载基础,提升城市载体服务功能。

(二)发挥两个作用。一是创新环卫管理体制机制,积极探索环卫市场化作业模式,推行“干管分离”,充分发挥环卫部门监督管理作用;二是创新城市管理手段,加快推进数字城管二期工程建设,积极拓展数字城管应用的深度和广度,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事件,充分发挥数字城管作用。

(三)强化三项 整治。一是强化背街小巷整治,完成背街小巷综合整治9条,着力提升老城区居住品质;二是强化扬尘污染整治,深入开展扬尘控制示范街道创建工作;三是强化户外广告整治,依法审批和及时整治违法户外广告,强化主次干道店招店牌设置管理。

(四)实施四大工程。一是实施“净化工程”。购置一批垃圾清运车、冲洗车等环卫作业机具,增设压缩中转站生产线,新建改建一批城市公厕,提高公厕设施配置和管理水平,切实解决市民入厕难问题;出台《城区洗车场管理办法》,推进入城洗车场试点建设。二是实施“绿化工程”。积极开展“重庆市生态园林城区”创建工作,加快裸土绿化、道路绿化、公共绿地建设,创建一批重庆市园林式单位(小区)、市街,建成郊野公园3个。三是实施“亮化工程”。 推广绿色照明产品运用,安装建成区77条背街小巷路灯240组;加快城市商圈和主干道夜景灯饰建设,建成永川独特的夜景灯饰景观。四是实施“序化工程”。坚持“主干道严禁、次干道严控、背街小巷规范”的原则,规范设置便民商摊、季节性摊点、特色夜市等,切实解决占道经营问题;加强乱停乱放管理,在城市干道增设物理隔离设施,改造一批公交站亭、站牌,确保市民出行方便、安全、畅通;继续开展“市容三创”工作,创建一批重庆市市容整洁单位、街道、小区。

(五)推进五项工作。一是推进市政设施管理。抓好市政设施日常维护,整修毛家坡大桥、玉屏人行天桥,全力推进化粪池、下水道预警系统全覆盖,为创建安全保障型城市打下坚实基础,确保市政设施安全运行。二是推进城区河道管理。加大沿河市政设施管护、沿河污染的巡查与整改力度,强化沿河道路清扫保洁及河道清漂工作。三是推进依法行政。继续推行“首违不罚”原则,坚持“一劝导、二教育、三处理”的文明执法理念,推进执法前移、管理前置、监督前靠;加强执法队伍教育培训,认真落实执法行为规范。四是推进自身建设。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才,优化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提高队伍的履职能力;坚决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八项规定”,切实转变作风,不断夯实组织人才保障。五是推进宣传教育。结合“六五”普法要求,加大市政园林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广大市民树立主体意识,自觉遵守城市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城市管理的良好氛围。

四、几点建议意见

(一)市政园林管护经费方面。老城区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公园)、城市照明、市容环卫、河道等管护经费严重不足,建议增加财政预算。如市政设施:老城区车行道为74万余平方米,人行道45万余平方米,水蓖5735个,护栏4430米,检查井1865座,花岗石花台14912米等,20__年区财政预算管护经费为200万元,根据住建部《城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投资估算指标》规定,全年需管护经费1250余万元,缺口相差太大。又如河道管理:一是河道新污染源排查、整治、清掏经费严重不足;二是城区河道整治完成后,沿河两岸需清扫保洁的面积约36万平方米,清漂水域面积76万平方米,清扫保洁及清漂经费严重不足;三是河道范围内路灯电费及维护管理费严重不足;四是沿河1期、2期绿化共25100余平方米,依据重庆公园绿地管护标准最低标准计算,沿河绿化维护费严重不足;2013年河道需管护费375万元,实际预算140万元,相差2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