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6 08:28:16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农产品可追溯体系,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12月5日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消费水平的提高,公众对农产品的需求由单纯数量逐渐转向质量。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频发,严重危害了公众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部分发达国家通过建立农产品物流追溯体系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我国在2001年开始着手建设农产品物流追溯体系,至今已有13年,但仍然停留在对部分地区或农产品能够实现根源性追溯,并未建立完善的社会性农产品物流可追溯体系。
一、农产品物流供应链体系与质量安全监控体系分析
1、农产品物流供应链体系分析。一般而言,农产品供应链由以下环节构成:生产资料的供应环节、生产环节、加工环节、配送环节、零售环节。农产品物流供应链环节流程中的每一环节由不同组织载体构成:生产资料供应环节组织载体为种子和饲料供应商;农产品生产环节组织载体为农户或生产企业;农产品加工环节组织载体为加工厂;配送环节组织载体为配送中心或配送企业;销售环节组织载体为零售商和批发商。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体系分析。目前,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较为分散,各个行政机构各负其责,尚未形成完善的监控体系,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通过法律法规进行国家层面上的监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农药管理条例》等;二是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如实施良好操作规范或是建立农产品标准化基地、无公害农产品及绿色食品基地等;三是通过国家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测,对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评价和市场秩序监管;四是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促进农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水平的提高。
目前,农产品质量监控体系下并未涉及对农产品在物流环节中的监督和控制,即对物流主体、物流组织模式等未能提出具体要求。在农产品物流可追溯的条件下要对物流的组织模式进行优化,首先应该尽可能地减少农产品在物流过程中的环节,从而能够大幅度地降低可追溯体系的查询难度,帮助消费者在出现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之后的倒序追查,并且应该提高物流企业和各个组织的专业程度,规范其行为,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
二、山东省农产品物流可追溯体系建设现状分析
目前,山东省尚未建立健全统一的农产品物流追溯系统平台,但在部分地区或部分产品的可追溯体系建设方面仍存在可以借鉴的经验。如,山东寿光市经过多年研究摸索和完善,在蔬菜园区管理方面建立了生产记录、种植户信息、质量检测和产品销售四类档案,农业投入品使用、产品检测、包装标识和质量追溯等五项制度。以省标准化示范县项目建设为带动,将5处基地和1处市场纳入省级视频监控和检测信息采集范围,依靠信息技术实现对全市蔬菜质量安全的实时监控、统计、分析、预警与智能化管理。依托寿光农业信息网开发建设了蔬菜质量安全视频监控与信息管理平台,该平台将全市“三品”蔬菜生产加工企业、超市、15处镇(街区)、蔬菜交易市场及蔬菜生产基地的613处蔬菜质量速测室全部纳入视频监控和检测信息采集范围,开发了农业投入品准入备案系统,将全市15个镇街区检测室和5,000多个农药、2,000多个肥料产品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实现了对蔬菜质量和农业投入品的智能监管。
尽管寿光市在探索建立的农产品物流质量追溯体系方面已初见成效,但从面上来看,山东省的追溯信息平台及终端监管查询的建设尚不完善,没有一个官方的全面的平台来提供权威的查询信息的平台,并且没有相应的监管机构,针对这些现状政府可以用官方的身份建立权威的查询平台提供信息查询功能,成立监督部门进行监管,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三、农产品物流信息可追溯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形成原因
1、农产品标准化程度低。对山东省来说,农产品行业特别是未加工和简单加工的农产品行业,基本上都是小规模经营,农产品品种多、种植分散,大部分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组织化和专业化程度都很低,这就造成无论是生产阶段还是加工、流通阶段,无论是物流还是信息流,大多数生产经营者都是按经验或自己制定的标准执行,没有统一的标准,无法满足农产品物流追溯体系标准化建设的要求。此外,小规模生产经营者在资金、技术和人才方面也受到严重制约,缺乏实力承担追溯体系的建设工作。
2、利益的相关方参与度较低。农产品物流信息可追溯体系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农产品生产者、农产品运输加工者、农产品销售者以及农产品消费者,大都对农产品物流信息可追溯体系的认识不充分,甚至有的从来没有关注过。直接导致参与可追溯的农产品与未参与追溯的农产品之间没有形成明显的价格差异,而这种“优质不优价”的情况得付出一定成本,参加农产品物流信息可追溯体系的主体没有获得实际应得的回报和利润,这样,原本参与的利益相关主体也丧失了积极性,最终导致绝大多数的利益相关主体都没有了参与意愿,使得农产品物流信息可追溯体系的建设变得更加困难。
3、监督监管效率低下。中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与美国的分段管理模式十分类似,涉及的政府部门有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公安部、商务部、环保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农产品质量管理部门重叠,并且部门之间协调能力差,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难免存在相互推诿情况,存在执法不统一的局面,造成管理的空白,致使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运行效率低。没有足够的相互之间的协调很难提高监管的效率,从而制约了农产品物流信息可追溯体系的建设。
4、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风险管理不完善。尽管国家层面已出台部分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但大多数强调从农产品供应链末端进行监测和惩罚,而对于在农产品流通各环节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却缺乏有效的技术体系进行全程监控,甚至部分关于农产品物流追溯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或标准出现倒逼现象。此外,在农产品物流追溯体系建设中,目前的法律法规也缺乏相应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在立法上存在一定程度的空白。
四、农产品物流可追溯体系建设对策建议
1、建立可追溯查询平台,丰富追溯查询渠道。由政府牵头企业各相关个人积极参与建设的权威的可追溯查询平台,在山东省可以由寿光市进行试点,设立政府参与监督的可追溯查询平台,最权威可靠的信息供大众进行查询,查询平台的建设必须简便易行,同时鼓励有能力的企业建设自己的查询平台,来提升企业的品牌价值。同时,还可由相关的民间团体设立可追溯的查询平台,同时对其他的查询平台进行监督。
2、统一农产品物流可追溯技术标准。必须要有一套统一的农产品物流可追溯的技术标准,可以给农产品设立一个规范的统一的二维码,同时对农产品物流信息的采集可存储进行严格的规范,对每个阶段进行检测验证后再进行下一步的操作。规范查询平台,由政府和相关的民间团体进行不同层面的监督和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同时规范查询信息,使得人们在进行查询时,能够快速简便地得到自己最想要的信息。
3、健全相关部门和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要健全相关部门和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首先要健全相关部门,必要时成立单独的农产品物流可追溯的部门,明确各个组织和部门的职能,只有明确了职能才能更加有效地进行其他工作。还要明确他们之间的详细责任,以确保他们能够主动地进行协调和配合。同时,最好能够成立一个协调的部门,以便更好地协调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
4、探索有效的农产品物流可追溯管理模式。通过进行试点和理论论证,找到更好的农产品物流可追溯管理模式,提高农产品物流可追溯的效率,同时降低追溯成本,进而提高人们对可追溯的积极性,从而进一步保障农产品的安全。
5、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要建立健全与农产品安全和农产品物流可追溯方面的法律法规,从司法层面对农产品物流可追溯进行规范和要求,使农产品的物流可追溯变成一种常态,从而保障农产品的安全。
6、建立大型企业可追溯示范制度。可以由政府鼓励和支持一些有特色的大企业建立自己的可追溯示范制度,由于政府的支持,降低大企业的成本,同时对社会进行宣传,让民众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从而提升大众对该企业产品的认可度,让企业得到切实的利益,这样的话这些示范企业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提高其他企业的热情,从而更好地建立农产品物流可追溯体系。
主要参考文献:
[1]张梅.中日农产品物流追溯体系比较与借鉴[J].世界农业,2014.1.
一、农产品物流供应链体系与质量安全监控体系分析
1、农产品物流供应链体系分析。一般而言,农产品供应链由以下环节构成:生产资料的供应环节、生产环节、加工环节、配送环节、零售环节。农产品物流供应链环节流程中的每一环节由不同组织载体构成:生产资料供应环节组织载体为种子和饲料供应商;农产品生产环节组织载体为农户或生产企业;农产品加工环节组织载体为加工厂;配送环节组织载体为配送中心或配送企业;销售环节组织载体为零售商和批发商。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体系分析。目前,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较为分散,各个行政机构各负其责,尚未形成完善的监控体系,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通过法律法规进行国家层面上的监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农药管理条例》等;二是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如实施良好操作规范或是建立农产品标准化基地、无公害农产品及绿色食品基地等;三是通过国家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测,对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评价和市场秩序监管;四是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促进农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水平的提高。
目前,农产品质量监控体系下并未涉及对农产品在物流环节中的监督和控制,即对物流主体、物流组织模式等未能提出具体要求。在农产品物流可追溯的条件下要对物流的组织模式进行优化,首先应该尽可能地减少农产品在物流过程中的环节,从而能够大幅度地降低可追溯体系的查询难度,帮助消费者在出现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之后的倒序追查,并且应该提高物流企业和各个组织的专业程度,规范其行为,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
二、山东省农产品物流可追溯体系建设现状分析
目前,山东省尚未建立健全统一的农产品物流追溯系统平台,但在部分地区或部分产品的可追溯体系建设方面仍存在可以借鉴的经验。如,山东寿光市经过多年研究摸索和完善,在蔬菜园区管理方面建立了生产记录、种植户信息、质量检测和产品销售四类档案,农业投入品使用、产品检测、包装标识和质量追溯等五项制度。以省标准化示范县项目建设为带动,将5处基地和1处市场纳入省级视频监控和检测信息采集范围,依靠信息技术实现对全市蔬菜质量安全的实时监控、统计、分析、预警与智能化管理。依托寿光农业信息网开发建设了蔬菜质量安全视频监控与信息管理平台,该平台将全市“三品”蔬菜生产加工企业、超市、15处镇(街区)、蔬菜交易市场及蔬菜生产基地的613处蔬菜质量速测室全部纳入视频监控和检测信息采集范围,开发了农业投入品准入备案系统,将全市15个镇街区检测室和5,000多个农药、2,000多个肥料产品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实现了对蔬菜质量和农业投入品的智能监管。
尽管寿光市在探索建立的农产品物流质量追溯体系方面已初见成效,但从面上来看,山东省的追溯信息平台及终端监管查询的建设尚不完善,没有一个官方的全面的平台来提供权威的查询信息的平台,并且没有相应的监管机构,针对这些现状政府可以用官方的身份建立权威的查询平台提供信息查询功能,成立监督部门进行监管,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三、农产品物流信息可追溯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形成原因
1、农产品标准化程度低。对山东省来说,农产品行业特别是未加工和简单加工的农产品行业,基本上都是小规模经营,农产品品种多、种植分散,大部分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组织化和专业化程度都很低,这就造成无论是生产阶段还是加工、流通阶段,无论是物流还是信息流,大多数生产经营者都是按经验或自己制定的标准执行,没有统一的标准,无法满足农产品物流追溯体系标准化建设的要求。此外,小规模生产经营者在资金、技术和人才方面也受到严重制约,缺乏实力承担追溯体系的建设工作。
2、利益的相关方参与度较低。农产品物流信息可追溯体系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农产品生产者、农产品运输加工者、农产品销售者以及农产品消费者,大都对农产品物流信息可追溯体系的认识不充分,甚至有的从来没有关注过。直接导致参与可追溯的农产品与未参与追溯的农产品之间没有形成明显的价格差异,而这种“优质不优价”的情况得付出一定成本,参加农产品物流信息可追溯体系的主体没有获得实际应得的回报和利润,这样,原本参与的利益相关主体也丧失了积极性,最终导致绝大多数的利益相关主体都没有了参与意愿,使得农产品物流信息可追溯体系的建设变得更加困难。
3、监督监管效率低下。中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与美国的分段管理模式十分类似,涉及的政府部门有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公安部、商务部、环保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农产品质量管理部门重叠,并且部门之间协调能力差,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难免存在相互推诿情况,存在执法不统一的局面,造成管理的空白,致使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运行效率低。没有足够的相互之间的协调很难提高监管的效率,从而制约了农产品物流信息可追溯体系的建设。
4、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风险管理不完善。尽管国家层面已出台部分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但大多数强调从农产品供应链末端进行监测和惩罚,而对于在农产品流通各环节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却缺乏有效的技术体系进行全程监控,甚至部分关于农产品物流追溯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或标准出现倒逼现象。此外,在农产品物流追溯体系建设中,目前的法律法规也缺乏相应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在立法上存在一定程度的空白。
四、农产品物流可追溯体系建设对策建议
1、建立可追溯查询平台,丰富追溯查询渠道。由政府牵头企业各相关个人积极参与建设的权威的可追溯查询平台,在山东省可以由寿光市进行试点,设立政府参与监督的可追溯查询平台,最权威可靠的信息供大众进行查询,查询平台的建设必须简便易行,同时鼓励有能力的企业建设自己的查询平台,来提升企业的品牌价值。同时,还可由相关的民间团体设立可追溯的查询平台,同时对其他的查询平台进行监督。
2、统一农产品物流可追溯技术标准。必须要有一套统一的农产品物流可追溯的技术标准,可以给农产品设立一个规范的统一的二维码,同时对农产品物流信息的采集可存储进行严格的规范,对每个阶段进行检测验证后再进行下一步的操作。规范查询平台,由政府和相关的民间团体进行不同层面的监督和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同时规范查询信息,使得人们在进行查询时,能够快速简便地得到自己最想要的信息。
3、健全相关部门和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要健全相关部门和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首先要健全相关部门,必要时成立单独的农产品物流可追溯的部门,明确各个组织和部门的职能,只有明确了职能才能更加有效地进行其他工作。还要明确他们之间的详细责任,以确保他们能够主动地进行协调和配合。同时,最好能够成立一个协调的部门,以便更好地协调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
4、探索有效的农产品物流可追溯管理模式。通过进行试点和理论论证,找到更好的农产品物流可追溯管理模式,提高农产品物流可追溯的效率,同时降低追溯成本,进而提高人们对可追溯的积极性,从而进一步保障农产品的安全。
5、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要建立健全与农产品安全和农产品物流可追溯方面的法律法规,从司法层面对农产品物流可追溯进行规范和要求,使农产品的物流可追溯变成一种常态,从而保障农产品的安全。
欧盟《通用食品法》(EC178/2002)的定义是指在生产、加工及销售的各个环节中,对食品、饲料、食用性禽畜及有可能成为食品或饲料组成成分的所有物质的追溯或追踪能力[3]。《饲料和食品链的可追溯性体系设计与实施的通用原则和基本要求》(ISO22005:2007)中将“可追溯性”定义为:跟踪饲料或食品在整个生产、加工和分销的特定阶段流动的能力[13]。在我国,《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术语》(GB/T6582-1994)将可追溯性界定为:追溯所考虑对象的历史、应用情况或所处场所的能力[3]。中国良好农业规范(ChinaGAP)中对可追溯性的要求是:通过记录证明来追溯产品的历史、使用和所在位置的能力(即材料和成分的来源、产品的加工历史、产品交货后的销售和安排等)[8]。可追溯体系流程(见图1)。图1可追溯体系示意图可追溯体系是可追溯性概念在产品安全管理方面的理论表述。欧盟《通用食品法》(EC178/2002)认为是追踪食品从生产到流通全过程的信息系统,目的在于食品质量控制和出现问题时召回[3]。国际食品标准委员会(Codex)将可追溯体系定义表述为食品市场各个阶段的信息流的连续性保障体系[7]。美国农业部第830号农经调查报告首次将食品可追溯体系按照“深度、宽度和精确度”三个标准进行评价,其中宽度指系统所包含的信息范围,深度指可以向前或向后追溯信息的距离,精确度指可以确定问题源头或产品某种特性的能力[9]。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从技术角度解释了食品可追溯体系,即采用EAN/UCC系统对食品原料的生产、加工、储藏及零售等供应链各个环节上的管理对象进行标识,通过条码和人工可读方式记录信息,一旦食品出现卫生安全问题,可以通过这些标识追溯到问题食品的源头[9]。
国内外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概况
自英国出现首例疯牛病以来,世界各国更加重视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纷纷采取措施防止相关问题再次出现。目前,全世界己有多个国家和地区成立专门机构,并实行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相应追溯体系,对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过程进行严格地监控、跟踪与追溯。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建立源于20世纪80年代欧洲疯牛病的爆发,最初主要针对牛肉等畜产品[2]。1985年4月英国肯特郡出现第一例记录,科学家检验追查出疯牛病感染源可能是养牛饲料[10]。1990年英国政府成立“疯牛病研究调查专门委员会”,追溯调查研究引发疯牛病病源,进而产生肉牛生产履历制度雏形[10]。1991年欧盟颁布《欧洲有机法案》,要求为每一地块建立农药、肥料等的使用情况,以监控有机农产品的生产过程[3]。2000年1月,欧盟了食品安全白皮书,首次引入了从“农场到餐桌”的概念[11]。同年7月,欧盟制定了(EC)NO1760/2000法令《关于建立牛科动物检验和登记系统、牛肉及牛肉制品标签问题》,第一次从法律的角度提出牛肉产品可追溯性要求,并在欧盟及其成员国建立牛肉产品溯源系统[3]。在这个基础上,2002年欧盟又颁布了(EC)NO178/2002法规《食品法规的一般原则和要求》,进一步把追溯的范围扩大到全部食品,并明确提出禁止进口非追溯产品[11]。2006年初,开始实施《欧盟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法规》,突出强调了食品从农场到餐桌的全过程控制管理和可追溯性[11]。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为确保消费者食品安全,建立了新的可追溯性的国际化食品标准ISO22005。此标准在ISO22000基础上添加了食品管理体系,其中ISO22005∶2007为策划和执行食品可追溯系统建立了统一的原则和要求,对食品供给链的每一步包括原料的流通途经,产品的追踪以及供货商等信息提供都作了规定[12]。为了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快速应用于生产实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相继出版了《牛肉产品追溯指南》、《生鲜农产品追溯指南》、《鱼类产品追溯指南》、《香蕉供应链追溯指南》、《葡萄酒供应链追溯指南》、《GS1可追溯性实施指南》以及《GS1可追溯性标准》等可追溯性应用指南和标准[13]。美国于2002年通过生物反恐法案,即《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恐怖准备与反应行为》,将食品安全上升到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提出“实行从农场到餐桌的风险管理”,要求企业必须建立食品可追溯制度[5]。2003年5月,美国《食品安全跟踪条例》,要求所有涉及食品运输、配送和进口的企业要建立并保全相关食品流通的全过程记录[11]。2009年,美国相继通过《2009年食品安全加强法》和《FDA食品安全促进法》,加强对食品加工厂商的检查与监督,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权限,包括赋予该机构制定农场初级原料生产标准和召回追溯系统、强制召回受污染食品、扣留不安全食品、限制或禁止来自某个地区的不安全食品流通以及就可能违规情况索取相关数据等[3]。日本引入欧盟所推动的“食品可追溯制度”,于2001年建立了肉牛可追溯系统[5]。2002年5月,日本制定了牛肉身份证制度,并逐步延伸至大米、牡蛎等产业。消费者通过大米包装上的电子标签可以了解大米的产地、生产者、生产过程中使用农药和化肥以及加工等具体信息[11]。2005年底,建立了粮农产品认证制度,对进入日本市场的农产品实施身份编码识别制度,要求提地、生产者、化肥及农药使用等详细信息,方便消费者查询[14]。2008年12月,日本农林水产省WTO/TBT通报,拟建立大米的可追溯体系[15]。到目前为止,日本对所有农产品实施可追溯管理模式已逐渐建立起来,在农产品质量可追溯系统的应用方面,日本不仅制定了相应的法规,而且在零售终端,大部分超市已经安装了产品可追溯终端,供消费者查询产品信息[16]。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加拿大2001年开始实施“食品召回计划”,2004年建立了国家食品追溯体系[5],并制定《食品追溯数据标准第一版》和《食品追溯良好规范》,以保证绝大部分国产食品从原料到零售终端都能够实现追溯[17]。澳大利亚作为一个畜牧业大国,于2001年在国家层面上建立国家牲畜标识计划,并成立配套的管理机构[18]。韩国于2005年6月对农产品质量控制法令进行了补充修订,引入了全方位的农产品追溯程序,并于2006年1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执行。2007年12月公布了牛与牛肉可追溯性法案[19]。印度于2006年出台的《食品安全及标准法案》明确了食品安全追溯制度,要求食品生产者提供食品生产过程信息,提供原材料的企业信息,必须贴上追溯标签,以确保食品的可追溯性[3]。越南朔庄省2010年表示将建立水产品可追溯体系,以打造全球最主要的水产品供应商[3]。目前,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已开发出很多成功应用于实际生产的农产品追溯系统,在追溯体系建设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英国率先建设了基于互联网的牲畜跟踪系统(CTS),实现了牲畜整个生命周期的情况记录[20]。欧盟各国普遍采用由国际物品编码协会(EAN)推出的“EAN•UCC系统来开展质量安全追溯[21],旨在对农产品供应链生产过程进行有效标识,建立起对各个环节信息的管理、传递和交换,实现对农产品有效的追溯[22]。美国于2009年推出NAIS项目,以保证牛肉的可追溯性[23]。荷兰建立了禽蛋商品理事会的综合质量系统(IKB),旨在保证生产链中所有重要活动都在受控情况下进行[24]。澳大利亚于2001年在国家层面上建立国家牲畜标识计划(NLIS),即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采用由NLIS认证的瘤胃标识球或耳标对牛、羊进行标识,来实现对牲畜的标识和追溯[3]。我国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仍然处于研究和起步阶段,但近年来我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理论与实践进行了积极探索,在追溯管理和体系建设上取得了显著进展。国家相继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等纲领文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我国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农产品、食品追溯体系技术规范的建设,逐步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农产品食品追溯体系技术规范,以保证追溯系统的有效实施。在借鉴欧盟国家经验的基础上,相继制定了《饲料和食品链的可追溯性体系设计与实施的通用原则和基本要求》、《饲料和食品链的可追溯性体系设计与实施指南》、《农产品追溯编码导则》、《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操作规程通则》、《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操作规程水果》、《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操作规程茶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操作规程畜肉》、《奥运会食品安全食品追溯编码规则》、《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生产单位代码规范》、《果品质量安全追溯产地编码技术规范》、《亚运会食品安全食品追溯编码规则》、《食品可追溯性通用规范》、《食品追溯信息编码与标识规范》等相关指南和标准,旨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和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强化“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3,14,25-27]。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在借鉴了欧盟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相继制定了《牛肉制品溯源指南》、《水果、蔬菜跟踪与追溯指南》、《我国农产品质量快速溯源过程中电子标签应用指南》以及《食品安全追溯应用案例集》、《牛肉质量跟踪与溯源系统实用方案》等规范和应用指南[3]。这些技术规范的实施,切实有效推动了我国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的顺利展开。近几年,随着国家加大对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制假造假事件,逐步建立农产品产业链追溯体系。各省、市政府也将保证农产品食品安全纳入政绩考核;在龙头企业和部分农产品纷纷构建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以便实施从“农场到餐桌的全过程”安全控制和可追溯性,确保了农产品食品的质量安全和消费安全。国家质检总局于2003年启动了“中国条码推进工程”。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积极开展食品跟踪与追溯的情况下,国内部分畜产品、粮食、果蔬、中药材等开始拥有属于自己的身份证[21]。农业部实施“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系统试点工作”,重点开展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2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7部委确定肉类行业作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行业,启动肉类食品追溯制度和系统建设项目等[1]。国家条码推进工程办公室在山东省寿光市田苑蔬菜基地和洛城蔬菜基地实施蔬菜安全可追溯性信息系统研究及应用示范工程[29]。北京市农业局与河北省农业厅建设完成的北京市农产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对农产食品质量安全的管理横跨生产、包装、加工及零售等各个环节,并覆盖蔬菜、水果、畜禽和水产等多个领域[27]。北京市2008年全面启用奥运食品安全监控和追溯系统,实施奥运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实现奥运食品从生产基地到最终消费地的全程监控[1,28]。上海市建立“上海食用农副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平台”,于2007年基本建成全覆盖的农产品身份网上查询系统[27]。天津市在全国率先实施猪肉和无公害蔬菜安全追溯制度,推出网上无公害蔬菜订菜服务[30]。江苏南京市建立以农产品质量安全网站为监管平台,全面启动农产品质量IC卡管理体系。海南、福建等省及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积极推动EAN-UCC系统在农副产品跟踪与追溯方面的应用,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27,30]。此外,国内一些大型的农副产品企业也积极采用RFID技术建设内部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如北京市京裕大红门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五肉联厂及上海五丰上食食品有限公司等[21]。其中典型性农产品追溯系统有中国产品电子监管网(/websiteserv/web/index.jsp)、国家食品安全追溯平台(/)、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北京市农业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中国肉牛全程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系统()、上海市食用农产品流通安全追溯系统()和食品安全监管、追溯与召回公共服务平台(/)[3,28]。
[关键词]贸易壁垒 农产品可追溯系统
一、 农产品可追溯系统的含义及重要性
1.农产品可追溯系统的含义。可追溯系统(Traceability System)就是在产品供应的整个过程中对产品的各种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存储的质量保障系统,其目的是在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时,能够快速有效地查询到出问题的原料或加工环节,必要时进行产品召回,实施有针对性的惩罚措施,由此来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农产品可追溯系统”是追踪农产品(包括食品、饲料等)进入市场各个阶段(从生产到流通的全过程)的系统,有助于质量控制和在必要时召回产品。从用途上讲,农产品分为食用农产品和工业用农产品。就目前食品安全事件对人类生命健康造成的危害来说,解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迫在眉睫,本文主要论述针对“食用农产品”的可追溯系统。
2.实施农产品可追溯系统的必要性。可追溯系统最早应用于汽车、飞机等一些工业品的产品召回制度中。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食源性疾病危害巨大。国际上,疯牛病、禽流感等疾病相继爆发和传播,在国内,发生了苏丹红、劣质奶粉等食品质量事件,食品安全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实施农产品可追溯系统的重要性日益凸现。
(1)农产品可追溯系统是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有效的手段。ISO9000认证、GMP(良好操作规范)、SSOP(卫生标准操作程序)、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点分析系统)等多种有效的控制食品安全的管理办法纷纷被引入并在实践中运用,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上述的管理办法都主要是对加工环节进行控制,缺少将整个供应链连接起来的手段。
可追溯系统强调产品的惟一标识和全过程追踪,对实施可追溯系统的产品,在其各个生产环节,可以实行HACCP、GMP或ISO9001等质量控制方法对整个供应链各个环节的产品信息进行跟踪与追溯,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以有效地追踪到食品的源头,及时召回不合格产品,将损失降到最低。
(2)实施农产品可追溯成为农产品国际贸易发展的趋势之一。在国际上,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要求对出口到当地的部分食品必须具备可追溯性要求。欧盟管理法规No.178/2002要求从2005年1月1日起在欧盟范围内销售的所有肉类食品都能够进行跟踪与追溯,否则就不允许上市销售。日本决定在2005年之前建立优良农产品认证制度,对进入日本市场的农产品进行“身份”认证。发达国家建立的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除了可以有效保证食品安全卫生和可以溯源外,其贸易壁垒的作用也日益凸显。由此可见,我国建立农产品可追溯体系不仅能为人民群众的饮食健康提供优质安全的农产品,同时也是打破国外因食品安全追溯而设置的贸易壁垒的重要手段,对提高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国内外农产品可追溯系统比较研究
1.国内外实施农产品可追溯系统的基本情况介绍。
(1)国内现状。
①进行了食品可追溯系统初步的研究,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标准和指南。我国关于食品溯源体系的研究始于2002年,在研究和实施过程中,逐步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标准和指南。如为了应对欧盟在2005年开始实施水产品贸易可追溯制度,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出境水产品溯源规程(试行)》,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会同有关专家在借鉴了欧盟国家经验的基础上,编制了《牛肉制品溯源指南》。陕西标准化研究院编制了《牛肉质量跟踪与溯源系统实用方案》。
②一些地方和企业初步建立了部分食品可追溯制度,了一些法规。2001年7月,上海市政府颁布了《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提出了在流通环节建立“市场档案可溯源制”。2002年,北京市商委制定了食品信息可追踪制度,明确要求食品经营者购进和销售食品要有明细账,即对购进食品按产地、供应商、购进日期和批次建立档案。
2005年9月20日北京市顺义区在北京市率先启动蔬菜分级包装和质量可溯源制,天津市为了确保市民购买到可靠的无公害蔬菜,实行无公害蔬菜可溯源制,推出网上无公害蔬菜订菜服务。
③进行了农产品可追溯系统的初步试点。2004年,由国家质检总局、山东省潍坊市及寿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共同协作,在寿光田苑蔬菜基地和洛城蔬菜基地进行蔬菜质量安全可溯源系统的探索。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通过“中国条码推进工程”,推动条码技术在我国食品可追溯中的应用。先后在陕西、北京、上海、山东等地开展食品追溯技术研究和试点,如在上海建立的“上海超市农产品查询系统”,在北京建立的金维福仁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牛肉产品跟踪与追溯自动识别技术应用示范系统”,在山东寿光实施蔬菜可追溯信息系统,、在江西建立水果溯源信息系统等。
从2004年2月8日起,上海市通过“上海食用农副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平台”对食用农副产品的生产过程监控、条码识别和网络查询进行系统管理。农业企业通过“食用农副产品安全信息条形码”给每个产品建立起相应的生产档案。
福建省首个肉品质量查询系统2005年8月28日在厦门市正式开通,这种系统可让消费者获知肉品生产经营的所有信息,从而可以有效地控制肉品的生产质量。
济南市从2005年9月起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市场准入制、食品安全事故可追溯制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等。
2004年由北京市农业局和河北省农业厅共同承担农业部的“进京蔬菜产品质量溯源制度试点项目”,由河北6县市蔬菜试点基地使用统一的包装和产品标签信息码,向北京市新发地和大洋路两个批发市场供货。
2.主要发达国家农产品可追溯系统现状分析。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应用可追溯系统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1)欧盟的农产品可追溯系统。欧盟的农产品可追溯系统应用最早,尤其是活牛和牛肉制品的可追溯系统。
欧盟把农产品可追溯系统纳入到法律框架下。2000年1月欧盟发表了《食品安全白皮书》,提出一个项根本性改革,就是以控制“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为基础,明确所有相关生产经营者的责任。2002年1月欧盟颁布了178/2002号法令,规定每一个农产品企业必须对其生产、加工和销售过程中所使用的原料、辅料及相关材料提供保证措施和数据,确保其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根据牛肉标签法,欧盟国家在生产环节要对活牛建立验证和注册体系,在销售环节要向消费者提供足够清晰的产品标识信息。
(2)美国的农产品可追溯系统。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美国,农产品可追溯系统主要是企业自愿建立,政府主要起到推动和促进作用。
2003年5月FDA公布了《食品安全跟踪条例》,要求所有涉及食品运输、配送和进口的企业要建立并保全相关食品流通的全过程记录。
美国的行业协会和企业建立了自愿性可追溯系统。由70多个协会、组织和100余名畜牧兽医专业人员组成了家畜开发标识小组(USAIP),共同参与制定并建立家畜标识与可追溯工作计划,其目的是在发现外来疫病的情况下,能够在48小时内确定所有涉及与其有直接接触的企业。
(3)日本的农产品可追溯系统。在农产品可追溯系统应用方面,日本走在前列,不仅制定了相应的法规,而且在零售阶段,大部分超市已经安装了产品可追溯终端,供消费者查询信息使用。
在政府的推动下,日本从2001年起在肉牛生产供应体系中全面引入信息可追踪系统,要求肉牛业实施强制性的零售点到农场的可追溯系统,系统允许消费者通过互联网输入包装盒上的牛肉身份号码,获取他们所购买牛肉的原始生产信息。
(4)其他国家的农产品可追溯系统。英国政府建立了基于互联网的家畜跟踪系统(CTS)。该系统记录了家畜从出生到死亡的转栏情况,农场主通过该系统的在线网络来登记注册新的家畜,查询其拥有的其他家畜的情况。
加拿大从2002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强制性活牛及牛肉制品标识制度,要求所有的牛肉制品采用符合标准的条码来标识。
国家牲畜标识计划(NLIS)是澳大利亚的家畜标识和可追溯系统。活牛采用经过NLIS认证的耳标或者瘤胃标识球来标识身份,牛迁移到新的地点时,养殖场或屠宰场的射频身份读取器将读取并在NLIS数据库中记录其迁移信息。
巴西农业部决定,从2004年3月15日起,对肉牛实施强制性生长记录,实行从出生到餐桌的生长情况监控。
3.国内外发展比较研究。
(1)政府在农产品可追溯系统建立中都起到了较重要的作用。从国外发达国家到我国,我们都可以看到政府在农产品可追溯系统中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包括日本、欧盟、加拿大、英国等国家,也包括中国。
(2)农产品可追溯系统多是先从家畜产品开始。我国和国外发达国家相似,农产品可追溯系统的建立首先都是从家畜产品开始的,特别是很多国家都是首先从牛肉产品开始的。
(3)农产品可追溯系统中使用的技术手段比较类似。国外发达国家在开展农产品可追溯系统时,通常使用EAN.UCC码作为追溯的主要技术手段。
(4)消费者支付意愿具有共性。在实施可追溯系统中,国外与我国消费者都表现出了一定的可支付意愿。国外研究显示如果附加关于食品安全和动物福利保证的产品信息,那么对可追溯性的支付意愿更高。
三、对我国实施农产品可追溯系统的相关建议
从上面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国外发达国家可追溯系统取得的一些经验对我国实施可追溯系统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建议。
1.农产品可追溯系统要逐步建立,不能操之过及。农产品可追溯系统的建立需要花费一定的成本,在我国还没有足够的经验之前,应该首先选取单位价值比较高的产品进行试点,一旦获得一定的成功和经验后,再向其他产品推广,更符合我国的发展实际。
2.要选择一部分条件比较成熟的企业进行试点,再逐步推广到更多的企业。我国地域广阔,企业数量重多,规模资质各不相同,因此在实施农产品可追溯系统中应该首先选择规模比较大,条件比较成熟的企业进行试点,取得一定的经验后再进行推广,更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进一步加强政府在农产品可追溯系统建立中的主导地位,同时可以考虑建立专门的农产品可追溯系统管理部门进行协调与管理。
在我国农产品可追溯系统建立初期,政府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因为在建立初期,企业花费成本较高,收益不能马上显示,因此从市场经济运行的角度来看,在我国企业缺乏主动建立农产品可追溯系统的动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作用非常重要,将对我国农产品可追溯体系的建立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我们完全可以向西方国家那样,首先可以强制一部分企业实施可追溯,等市场条件逐渐成熟,再逐渐过渡为市场化运作。
另外,从我国目前实施农产品可追溯系统的现状来看,政府尽管起到了比较重要的作用,但是多头管理现象仍然比较严重,不同的行业,不同的管理机构,不同的省都有着不同的管理,往往造成了很多事件的冲突不协调,例如,不同行业和系统开发出来的可追溯条码就各不相同,存在不相容,效率不高的现象,因此建立一个国家负责管理农产品可追溯系统的权威机构,统一行动,会提高我国农产品可追溯系统的效率。
参考文献:
[1]黄敏:农产品加工,欧美区域全链食品追踪体系和中国食品追溯体系展望,2005(9,10):1~7
担心并非没有道理。笔者最近到一家蔬菜合作社采访,待发货的包装箱上都有二维码,可在大棚里却没看到用来采集信息的摄像头、传感器等设备。再三追问如何追溯,合作社负责人不得已道出原委――他有心发展优质安全农产品,却无力承担建设完备可追溯体系的高额费用,化肥农药用量等重要信息都是靠人工记录,再输进电脑。手工记录很难保证没有随意修改数据,农产品虽有了如此“身份证”,可信息的真实度到底有多少保证呢?
有的农产品,还存在可追溯环节有限的问题。一家从事大米种植加工的企业配有先进可追溯设备,采用了二维码加密防盗技术,但大米一旦离开工厂,又进入了信息“黑箱”,“身份证”上的信息不完整。“我们正在想办法与下游企业和政府监管部门合作,实现数据共享。”大米厂家负责人说。
农产品质量安全涉及千家万户。社会关注度高,稍有风吹草动,都有可能引发舆论热议。建设质量可追溯体系,透明呈现农产品从田间地头到超市货架的各环节信息,是破解难题的良策。不少生产经营者开始积极行动,加大投入,完善设备,搭建起与消费者之间的信任桥梁。
但现实中,农产品质量可追溯的链条尚未完全打通,还存在不少堵点。农业生产主体数量众多,实力规模不均衡,不少生产者实力还较弱,难以承担巨大的投入;有的觉得收益看不清,持观望态度,迟迟没有行动。从农业生产链条看,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尚处于分割状态,信息无法完全对接,难以实现全程追溯;甚至各品种、各产地标准多样,互不兼容,也给生产者和消费者带来困扰。制作一张二维码简单,实现全程可追溯难,要把这一新兴技术真正与传统农业产业融合,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