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道路管理范文

道路管理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6 08:28:1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道路管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道路管理

篇1

【关键词】道路工程;现状;质量管理

【Abstract】 In this paper,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road engineering and road engineering quality management are discussed, for your reference.

【Key words】Road engineering;Current situation;Quality management

1. 道路工程现状分析

(1)塌陷裂缝。这是沥青路面最常见的破坏现象之一,随着使用年限的增加,不路面基层是柔性的还是半刚性的,都会出现塌陷裂缝现象,常见的裂缝有纵向裂缝、横向裂缝和网状裂缝几种:纵向裂缝是沿道路的纵向开裂,一般与行车方向基本持平,长宽不同;沿道路的横向开裂的是横向裂缝,与道路中心线基本垂直,长度有的贯穿整个路段有的贯穿部分路段,而网状裂缝是由一系列多边形小块组成网状开裂,裂缝纵横交错,它的初始形状的单条、单条的平行纵缝,之后在纵缝间出现横向和斜向连接缝,形成缝网,还有路面辅助设施多,有很多雨水井都设在行车道上,还有不少排水干管及检查井也设在行车道上,因此,当其井背宽度较小时,回填夯实就十分困难,压实度检查也难以进行,施工中经常发生的疏忽或监控不严,必然会使道路发横变形,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导致常见的雨水井及检查井与路面接缝处出现塌落缺陷,造成行车中出现跳车现象,造成年年返修。

(2)路面不平,水破坏。路面经过碾压,但凹凸不平部分的峰谷长度小于碾轮接触面,即出现疙瘩坑表面,由于密实度不好,突起部分密实度高,低洼部分密实度差,从而造成路面结构层的密实度和强度也不均匀,再就经过雨季雨水的渗透以及冬春季节的雪水水分积聚,使软土基中会渗入大量水份,大大降低了结构的稳定性,支撑不住路面结构,导致路面变形破坏,还有早期施工时破坏现象表现为:唧浆,沉陷,沥青从集料表面脱附等,唧浆是由于沥青面层透水和路面结构内部排水不畅,降水或路表积水通过面层中的空隙渗入路面并长期滞留,浸泡和冲刷基层材料中的结合料而形成灰浆,在行车荷载的作用下,灰浆透过沥青面层空隙被挤压到路表,形成大面积泛白的现象,而沉陷是因为唧浆达到一定程度出现的路面沉陷现象,路面此时会显得凹凸不平,从而给通行的车辆带来不便。

(3)车辙。车辙是在行车荷载重复作用下,路面产生累计永久性的带状凹槽,在正常情况下,车辙有三种类型:一种是由于荷载作用超过路面各层的强度而产生的结构性车辙;一种是沥青混凝土侧向变形造成的流动性车辙;一种是由施工中沥青面层本身的压密问题所造成的车辙。路基的强度和稳定性是保证路面强度和稳定性的基本条件,其破坏比较严重。

2. 道路质量管理措施

(1)建立一个严密的强有力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一个严密的强有力的质量管理体系是确保质量的关键,有利于工程施工工作的开展和全过程质量管理的控制,为此,既要加强“三个层次”的控制和各层次的职能,即政府监督、项目监理和施工企业自检,要在道路工程全面质量管理制度上,逐步建立起三个层次的管理体制,又要理顺“三者”的关系,即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三者的关系,建立以工程施工项目为核心的检验和质管组织:一是施工单位要成立各施工点质管小组,负责自检、专检和互检;二是建设单位要组织检验小组,对施工单位进行质检和抽检;三是监理工程师依据监理办法和监理合同,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对建设单位和承包施工单位均具有监督权,以负责保护双方利益。

(2)加强质检基础工作。计量检测工作的加强与否,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质量检验评定的准确性,为强化检测手段,要求各地道路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实验室,配专职人员负责常规试验和抽验工作,道路建设主管单位对各级管理单位拨发专款配置器具,项目建设在开工前,由建设单指挥部将各种原始记录表、检验记录表、测试报告表及统计表格等发至施工单位,并规定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定期报送各种资料,再通过检验测试人员提供的资料,及时掌握现场随时发生的质量情报和数据,以便及时分析质量动态,采取应急措施。

(3)加强过程质量的控制。一是设计质量的控制。重大变更应严格按设计变更报批手续,按规定程序办理;非重大变更由设计、施工、监理三方现场会审处理,也可以由设计单位授权监理工程师审批,对设计中不详、漏误及容易引起误解的问题,施工单位直接提出或通过监理工程师上报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以书面解释或补充规定;二是材料质量的控制。原材料是工程实体的组成部分,与工程质量有着直接关系,因此,施工单位一是把好材料采购关;二是对各种原材料进行测试鉴定;三是严禁不合格材料和半成品进人施工现场;三是施工质量的控制。要抓好各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以防患于未然,施工单位的各施工阶段要通过定期检查,有的放矢地对重点、突出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评比和交流,对存在的问题,施工要点、注意事项等,施工内部质监部门以书面形式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目的是为提高工程质量,还要务必做好施工现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如果施工单位运行质量处于良好的状态,将有效的保证公路工程的质量。对此,质检部门应该充分重视质保体系的建立,要求所有施工人员都尽职尽责,层层明确责任,并且要把岗位责任制度严格完善,以工序的特点去实现专人管理和控制,在此基础上,将不断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为施工单位质量监管工作打下基础。

(4)严格工程的质量检验。质量检验做为一种重要手段来评估工程质量是否达标。保证以严谨的工作态度去处理质量检验工作,其重点应该是实现工程质量检验技术的规范性,操作章程的标准化,检验手段的科学化,检验体系的完整化,详细来讲,要实现自检,他检相结合,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在此过程中,专业检查人员要对于施工准备工作,施工竣工工作做好控制和管理,保证检验结果的有效性,一旦在此环节发现问题,就应该及时的找到产生的原因,并采取对应的措施去解决实际问题,以将工程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保证工程质量的经济效益的提高,另外,还需要不断健全质量检验的高标准和高要求,不管是管理制度上的问题,还是工艺措施上的问题,或者是行为规范上的问题,乃至规定要求上的问题,都要以严谨的态度去处理,保证从平时检查到详细指导工作的有效开展,各个工序,都具备专门的质量检查和管理人员,做好质量信息的反馈,一旦出现问题,都可以及时的实现问责。

综上所述,道路工程质量的管理是一项艰巨重大的工作,它在工程施工中至关重要,管理人员务必做到事无巨细,认真对待施工过程中的每一步,完善每一个细节让整个工程做到完美无瑕,这是所有道路从业人员共同努力的方向和目标,在道路建设过程中要注意对质量的把控,保证道路的通畅安全,为道路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篇2

【关键词】城市道路;维护;管理

中图分类号:F2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传统的城市道路管理观念是“重建设、轻管理”与“重大修,轻养护”。城市道路三分靠建设,七分是靠维护,这是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经验,没有做好道路维护管理工作,城市道路就无法真正发挥其功能。《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中明确指出要加强城镇道路预防性养护,传统观念中“坏了再修”必须改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道路是城市发展的基本保障,而城市道路维护管理工作是行之有效维护道路的主要手段,尤其是路面养护的预防是非常重要的道路养护技术。道路维修的整个工程中,要最大限度保障道路维修的规范化、正常化以及制度化,简单来说,要加强对道路科学、合理的管理,加强路段的维护,这样才能保障城市道路顺畅、路面完整,为城市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城市道路维护管理的现状

城市化进程加快,流动量加大,加快道路老化

大型城市人口流动量较大,客货运量大幅度提升,另外,超重车、重型车日益增多,导致公路的负荷越来越重,尤其是磨损与破坏程度越来越高。其次,道路维修的成本增加,例如:关于职工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等等大幅度增加,导致城市道路维护管理部门负担过重,最终公路维护经费不能适应公路管理维护的发展需要。道路维护管理部门队伍不够健全,而且其中部分人员的素质不高。道路五湖管理体制不够完善,不够灵活,无法适应当前城市道路专业养护走向市场化的趋势,当前哟由于计划经济理念的影响,事业单位的观念深刻,职工承受的能力比较低,因此,城市道路维护管理改革难度比较大。大部分管理部门主观认为城市道路维护就是修修路,根本没有认识到爱护、预防道路的重要性,甚至没有意识到道路的使用年限与质量将关系到城市的发展,而城市的发展也关系到自身的发展的重要性。

管理细节上的问题

由于体制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当前运行的机制与实际运行的情况存在一定的矛盾,上级管理单位就下级管理单位对维护单位提出要求没有落实。城市道路维护单位没有具备自我巡查、自我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的意识。当前虽然有部分城市道路单位或多或少开始了巡查,但是巡查的过程是走马观花,巡查的覆盖范围不大,巡查主要是查违章进而获得一些小工程为主。不够重视道路维护设施的巡查,由于巡查力度不高,导致城市道路维修不及时,积存一些道路设施病害,针对比较复杂、困难的地段维护不够仔细。部分管理区域的监管单位处罚与管理分离,导致管理细节上出现更多的问题。

软土地基的影响

城市道路维护管理部门要明确道路在设计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软土地基的情况。直观来讲,软土一般是比规范更为广泛,尤其是一些湿粘土没有达到设计的标准。进而来看,路基干湿的情况与路基的强度稳定性有着直接的作用。道路维护工作中,要明确路基的干湿状态是用土中含水量的高低衡量的,然而含水量的高低完全取决于湿源的功效和延续的时间。我们对于部分地区因为路面宽、路基低、排水设施不完整或失去作用,会使得雨水流入路基,会使路基软化。

城市道路维护的方法

城市道路维护过程中,各级管理不么要树立“早修早养、小修小养、勤修勤养、精修精养”的先进管理理念,共同建立道路维护新的机制。城市道路维修过程中,不仅要有新的管理理念,而且要善于抓住各个地方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与分析,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采取不同的道路维护措施。无论是道路路基铺设过程,又或者是城市排水的相关问题等等方面,需要加强科学的、合理的道路维护,进而保障城市道路顺畅、平稳,为社会和谐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好的生活空间。

例如:做好观测工作之后,需要严格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开挖工作,管理部门要随着地基的深浅度进行扩充,另外,坑壁四周路基土的密度要不断的下降,再根据土壤的密度对含水量的变化进行控制,这样可以很好解决软土含水量过多的问题,并有效保障软土路基的密度。关于水泥掺量应该与原路基保持一致,需要根据路面设计保障水泥掺量的基本参数,进而更加保障路基的质量。管理城市道路的区域密度要根据当地实际的情况进行减压,确保边角用双向振动平板来压实、压闹进而确保万无一失。

城市道路维护管理的具体措施

城市道路是城市发展的基本保障,城市道路的质量关键还是在于城市道路维护与管理,在道路被损坏的初期对病害进行维修与管理,不仅能保障道路完好无损,而且能有效延长其使用时间,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城市道路维护的相关成本,为国家打造更好的社会环境,并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加强预防性养护理念

城市道路三分靠建设,七分靠维护。建设部新的《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积极倡导预防性养护,努力改变过去“坏了再修”的旧观念。在规范中除有多处明示预防性养护的条文外,整个规范的条款都隐含了预防性养护的理念。城市道路的建设,在设计和施工时就应充分考虑如何养护的问题。在许多发达国家,在道路建设过程中,工程技术人员已经将未来的养护问题列为重要的影响因素来考虑,他们不仅重视道路施工建设,抓工程质量,而且重视养护,抓养护质量。例如: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有些人就邀请养护维修人员提前介入,从管养方面提出一些建议;在施工阶段,就对在道路设施投入使用中易出现病害的情况,提前做好监督管理工作。这些都是人们从根本上对城市道路养护理念的转变。而另一些地方片面的追求工期,赶节日交工,只会加大后期的养护投入,造成竣工后道路使用寿命达远不到设计年限。

城市道路维护的质量关系到道路使用期限

路面养护一般有养护的修补与预防两种,养护的修补就是平常做得比较多,也就是传统意义上讲的路面局部受到了破坏或者损坏,又或者某些特别病害,而针对性的开展的维护工作,主要是在路面已经发生的区域进行,通常这类情况没有涉及到整个道路被破损,但是这种是不主动、事后养护的方法,也就是治标不治本。城市道路各种各样的局部伤害会逐渐形成大面积结构性破坏,最后促成更大的修复工程。因此,被动的养护方式可能造成更大的投入,并且实质养护效果并不理想。采用主动养护的策略,可以事先掌握路面的情况,并加强分析与研究,最终采取有计划的措施来对道路进行养护,尤其要注意的是不能改变道路的结构承载力,对并对路面的破损进行延缓,以更好的维持与改善路面的现有状况,通过对原有路面使用限的延缓,可以推迟价值客观的大修补,而且能有效避免重现构建的情况。因此,城市道路维护管理应该采取各种主动的方式来开展工作。

道路维护管理部门要明白道路的维护在于防患于未然,基于经济性达到一定的水准,当道路实际使用过程中出现减退的情况,要及时采用最适当的维护对策,最大限度延缓城市道路的退化。

3.不断创新自己的思路,保证道路工程的有效使用

通过建立一定的考核机制,使不同地区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道路管理和养护,保证维

修的质量以此发挥长效职能,确保道路工程的有效使用,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步的发展。

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在思想认识上有了一定的改善,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逐渐成为了人们的自觉行动。城市道路维护管理部门越来越重死道路的养护,工作中也将不断的探讨和实践,科学、合理的进行道路维修,并且还要加强道路养护,保证道路工程质量,相信不久的将来,我们的城市道路维修与养护工作会越做越好。

【参考文献】

[1]刘道良.黄军胜.浅谈政府在市政道路维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科技促进发展(发展版).2010 年 04 期.

篇3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以下简称道路),是指按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市、镇及独立工矿区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道路、巷道。

第三条各市、县建设管理部门是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在我省市、县政府所在地和经省政府批准的建制镇及独立工矿区内进行道路挖掘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各级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对涉及道路的地下供水、排水、供热、煤气管网、电力、通讯电缆等工程,要统筹规划,加强管理。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道路的工程开工前一个年度,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通告各有关部门,安排好地下工程计划,按先地下后地上的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并在道路工程开工前完成地下施工。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的道路工程竣工后五年内(抢修等特殊情况除外)不得挖掘。对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挖掘的,加倍收取道路挖掘复原费。在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通告期内完成道路挖掘施工的,可根据复原道路节省材料等情况减收道路挖掘复原费。

第八条挖掘道路进行地下施工,必须经当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同意,交纳占道费和道路挖掘复原费,并经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施工单位挖掘道路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批准挖掘和占用道路的位置、面积、时间进行挖掘、占用。如需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必须补办手续。

二、横向和大面积纵向挖掘道路,都要分段施工和回填,不得全线开工。严重影响交通的挖掘道路工程,应在夜间施工。

三、挖出物不准覆盖消防和排水设备及其他公共设施。

四、施工现场必须设有明显标志。

五、为了保证道路完好,冬季一般不准挖掘。因抢修故障需要挖掘道路的,可先掘路抢修,但需在二十四小时之内按有关规定补办手续。

第十条道路挖掘后的回填,由施工单位负责,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地下工程完工后,必须及时回填,并清理施工现场。

二、挖掘主次干道和横向挖掘其他道路,一律采用水沉沙方法回填。其它挖掘道路,可采取分层回填夯实的方法回填,但须达到土基密实度要求。

第十一条道路回填后的复原由当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专业队伍负责,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挖掘回填后,要在规定时间内(主干道三天,其他街路五天,巷道七天,严重影响交通的路段二十四小时)修复路面。

二、修复路面前必须检查道路回填情况,保证土基要求的密实度。路面必须按原结构和技术标准做到一次复原合格。

第十二条道路回填不合格的,市政管理部门可责令施工单位重新回填。路面复原不合格的,市政管理部门应负责任。

第十三条因挖掘道路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交纳赔偿费。

篇4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全面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为促进和推动全镇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基础和安全保障。

二、目标任务

一是建立组织机构。成立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镇安全管理办公室,由赵景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同时选好、配强工作人员,做到人员到位,同时完善办公设备,强化办公职能管理。(责任单位:镇安全生产办公室、镇行政综合执法所、镇交管办)

二是健全机制体系。由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牵头,镇党政办配合完善相关制度,做好相关制度上墙工作,要建立健全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同时与各村(社区)签定《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书》,强化对全镇村级班子的考核,同时认真落实好“一岗双责”,实现对全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常态化管理。(责任单位:镇交管办、党政办、安全生产办公室)

四是推行例会制度。镇安全生产办公室、镇交管办要定期组织全镇驾驶人员召开工作例会,对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向广大驾驶人员进行讲解,要做好会议记录和驾乘人员学习记录,同时要着力做好全镇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分析报告,做好事故分析报告备案工作(责任单位:派出所、镇交管办)

五是完善车辆台账。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要组织村(社区)干部开展全镇机动车辆数量、运营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统计工作,并以村(社区)为单位建立全镇机动车辆信息台账,同时做好备案工作。(责任单位:镇交管办)

篇5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货运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货运站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货运站的布局规划和监督管理,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具体管理工作;市发改、公安、国土、住建、规划、环保、安监、物价、城管、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货运站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货运站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布局、有序发展、服务经济的原则,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品牌化经营。

第六条货运站建设选址应当符合本市交通物流发展规划。未列入本市交通物流发展规划,而根据镇(区)产业发展情况确需建设货运站进行配套服务的,须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货运站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报建手续。需设立危险货物存储场地的货运站,必须在化工区内选址,并按相关程序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禁止擅自变更货运站的土地性质、规划条件和使用功能。

货运站按照规定办理立项审批或者备案后,应当同时将项目情况报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货运站站内布局应根据功能和生产规模统一布局,并结合货运业务的实际情况突出重点、分期实施。在布局中要优先考虑生产区域,重点是确保库、场位置。站内道路统一规划,合理使用,使站内车流、货流、机械流、人流便捷通畅、互不干扰。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应考虑分期建设过程中相互的衔接要求。

第九条货运站建设完工后应通过公安、住建、交通、环保、安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

第十条规划入驻经营业户超过一百家的综合货运站,应当预留运管、税收、工商等部门驻场办公场所。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1)从事货运交易市场经营的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具有不少于一万平方米的封闭、硬化停车场和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库房;

(2)从事仓储理货经营的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具有不少于二千平方米的库房或者五千平方米的场地。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申请表》;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货运站的土地、房屋合法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各类设备证明材料;

(六)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七)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三条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申请货运站经营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四条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30日前告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相关手续。需变更名称和地址的,应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因改扩建而改变货运站规模和功能,从而变更经营许可事项的,应当按本办法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为加强行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障货主的合法权益,同时结合城市综合治理的要求,减少货运车辆违规占道停放、装卸作业和堆放货物的现象,应统一引导下列货运及货运辅助企业纳入我市货运站驻场经营:

(一)无自有办公场所(不包含商住楼)且无法提供车辆停放场地证明的货运企业;

(二)无自有营业用房或自有营业用房面积少于五十平方米的货运企业;

(三)无自有营业场所和库房或自有营业场所面积少于五十平方米、仓储面积少于一百平方米的货运配载企业;

(四)库房少于二千平方米或者场地少于五千平方米的仓储企业。

第十六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进站经营业户的管理档案和信誉档案,掌握进站经营业户的经营状况及客户反映的信用状况,并及时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督促进站经营业户规范、合法、诚信经营。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处理站内道路运输服务投诉,调解经营纠纷和事故纠纷。

第十八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许可事项经营,不得改变货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十九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货运站(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安全生产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含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送市运输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备案。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不得允许手续不齐全的车辆进站和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第二十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做好各项源头治超工作,严格执行货运车辆称重检测规定,对进出货运站的车辆状况、道路运输证件和驾押人员从业资格执行登记制度,配合运管、公路、公安等部门定期开展巡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存储、保管货物。除依法设立的危险货物存储场地外,货运站经营者不得允许站内经营业户存放、包装、搬运、装卸危险货物,严禁装载危险货物车辆入站。

第二十二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认真做好站内治安、消防、环保、卫生工作,维持良好的安全生产、经营秩序,保持场内及周边市容整洁和环境卫生。

第二十三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执行价格规定,禁止乱收费,同时不得恶意压低收费标准吸引货运及货运辅助企业入驻。

第二十四条加快推进货运站信息化建设,实现站场资源优化整合,积极引导驻场企业采取信息化手段,实现网上交易、网上找车,提高货物配载效率。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货运市场动态信息收集和。

第二十五条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十六条依法对货运站实施监督检查时,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检查人员有权向被检查货运站了解情况,询问相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材料。被检查货运站和相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情况或者资料。

第二十七条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货运站服务质量考核体系,定期对货运站的经营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货运站的违规行为需要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市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执行。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行为的,除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外,应当场进行处理:

(一)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有无证驻场经营业户的,应联合工商、公安等部门当场取缔。

(二)检查人员发现有经营业户违规储存、堆放危险货物的,应联合安监部门要求经营业户立即按照规定妥善处理危险货物。

(三)检查人员发现出场货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可以立即制止并在装载符合标准后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