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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垦土地管理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6 08:27:5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农垦土地管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篇1

【关键字】国有农场;信息化;软件

湛江位于中国大陆的最南端,拥有广袤的红土地,湛江农垦拥有土地面积172万多亩,下属农业单位分布于徐闻、雷州、遂溪、麻章和廉江等区域,共18个农场(公司),种植作物以甘蔗、剑麻、橡胶、香蕉、菠萝、龙眼、荔枝及其他经济作物为主。近年来,垦区利用信息化手段管理土地的方法得到了广大干部职工的认可与支持,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土地收益得以最大化,为垦区的经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随着土地信息化管理的深入,一些新的问题不断显现,亟待研究解决。

一、湛江农垦土地管理信息化发展现状

湛江农垦信息化数据从2005年建立起,已经建立并完善了18个农场(公司)的信息化数据库。目前,湛江农垦的土地信息化管理可以说已经发展成熟,信息化的应用已在垦区各农业单位得到推广。2009年,农业部农垦局在垦区下属的广东省广前糖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前公司)召开了全国农垦土地信息化管理工作现场会,并将广前公司的管理经验推广至全国。

自建立起信息化数据平台,每年都会集中各农业单位国土部门业务员对信息化数据进行更新,更新时点与作物收获期至播种期分界为好(湛江垦区主计划产品为甘蔗,其收获期在5月前,播种期也在5月前完成,因此,更新时点定在6月30日)。更新后将最新的数据信息统一汇总导入系统软件中,以确保数据的时效性与准确性。

由于信息化数据所需的容量大,对计算机的性能要求较高,低性能的电脑安装了软件后,加载信息化数据,实际操作起来会很慢,严重影响工作效率。因此,从2010年起,垦区各农业单位的国土部门均逐年分散采购了高配置的计算机,基本上各个单位都购买了服务器,且都安装了信息化应用软件。

其中“农场子系统”软件涵盖的功能模块较多,如:权属管理模块、土地利用现状模块、补贴管理模块、社保管理模块、承包管理模块等功能,因此涉及财务、生产、企管等部门,确保了数据的多功能应用,多处监督管理。

二、信息化应用所取得的成绩

农垦土地权属管理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土地争议和被占。争议地和被占地的面积、数量及分布方位情况一直是一个模糊的统计数据,通过农场子系统软件的应用,可以将争议和被占土地的具体面积、数据、地块方位、发生的年限,及历年处理的结果,包括确权登记发证情况――记录在案,并做到有信息视窗显示、汇总统计表格和与之相对应的方位图。对及时处理新发生的被占土地(包括争议地),提供了详细准确的依据,做到土地权属管理不漏空一亩土地。十二五期间,运用信息化管理,建立相关的土地管理制度,垦区发生的每一宗新被占土地的情况,均可以及时有效的于当年收回,并且回收了近千亩的历史被占土地。

应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后,可以将各具体地块的土地面积、耕种人姓名、作物种植类型、土地等级、土地收费收益面积、收益与耕种差异比例,当年土地收益完成情况全部制表、制图,张贴在相关生产队公示,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有效防止了在土地耕种安排及对外发包过程中现象的发生,使得垦区土地的利用率得到最大化,增加了职工收入的同时,垦区企业的土地收益也取得了骄人的成绩。

三、存在的问题

1、由于垦区的农业作物种植及管理模式,致使土地的现状每年不同时段都会存在一些的变化,地块的合并、分割等情况较多,集中一次更新难以确保数据的时效性,加上信息化数据更新的力度不够,更新工作比较繁杂,涉及面广,有的单位数据更新滞后,应用工作指导性不强是目前信息化数据存在的最大问题。

2、垦区国土业务人员应用系统软件的技能较差,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缺乏专业性人才,有些单位缺少国土业务员,甚至有的单位一度没有会操作软件的业务人员。垦区18个农业单位,近几年来引进的土地管理相关专业的大学生不到7人。

3、系统软件的应用功能模块多,对应涉及的部门也多,但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却很少用,应用信息化软件对应工作的指导性不强。

4、个别农业单位分管国土的领导不够重视信息化的发展,或重视程度不够,导致信息化管理退步,土地收益下降,进而容易出现土地发包等违规现象。

四、对垦区信息化建设的建议

1、利用现有的数据库信息,不断的完善更新数据,逐步建立起服务器与客户端的数据库共享,农场、农垦局及省农垦总局能够实现基层数据实时更新后,对应各级管理局的数据库与之随时变动,确保数据更新的时效性与准确性。

篇2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用中央财政资金扶持,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对因各项生产建设造成挖损、塌陷、压占等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确定的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规模建设,注重效益;

(二)按项目管理、按立项条件择优选择;

(三)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

(四)按项目确定资金,集中投入,不留缺口,奖优罚劣。

第四条项目建设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复垦利用被破坏土地,增加耕地和农用地,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在国家农发办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评估论证、立项审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下达、项目终验等;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编制、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监督检查、项目初验等。

二、项目申报

第六条国家实行项目年度申报与立项。有关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被破坏土地资源状况,负责组织项目申报。

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为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须经地(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报国土资源部。

每年项目集中报国土资源部时间为6月1日至6月30日。

第八条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二)待复垦土地为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面积较大,相对集中连片,水土资源条件相对较好。通过复垦,能有效增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面积。项目规划建设面积原则上不小于200公顷(3000亩);

(三)地方财政具有资金配套能力和有偿资金偿还能力。当地政府和群众土地复垦积极性较高。对于已经安排项目建设的县(市、区),在申报条件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应当优先组织项目申报。

第九条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项目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评估论证意见;

(三)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审核意见;

(四)项目土地登记情况一览表及项目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规划图与项目位置图;

(五)其它有关材料(如有关影像资料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区背景情况(包括自然、社会、经济状况);项目区被破坏土地与权属状况;项目区水土资源与环境评价;项目建设范围、规模;项目建设工程量与主要工程、生物措施;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投资概算及筹资方案;综合效益评价;组织实施措施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三、立项审查与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下达

第十条国土资源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纳入部项目库。其中,对项目规划建设面积在600公顷(9000亩)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组织项目立项评估论证。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家农发办下达的年度中央财政资金项目投资计划控制指标,在部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并征求有关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年度立项项目,编制年度项目投资计划方案。对于已经安排项目建设的县(市、区)的项目,在项目申报符合要求与项目中期检查合格的前提下,予以优先立项。年度项目投资计划方案报国家农发办,经认定后,国土资源部向有关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年度中央财政资金项目投资计划,通知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与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国家农发办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下达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并通知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第十二条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与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由项目申报单位编制,并逐级(汇总)上报至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进行审定;对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经审核、汇总后,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报国土资源部,并抄报国家农发办。上报(抄报)材料一式两份。每年上报(抄报)材料时间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

第十三条国土资源部在省(区、市)上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基础上,汇总编制全国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于11月30日前报国家农发办。全国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经国家农发办审核批复后,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农发办共同下达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经审核批复的全国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工程设计,配套设施设计,施工机械、设备购置计划,主要工程概算等。

第十五条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实施计划表(表格样式由国家农发办统一制度);

(二)计划编制说明书。包括项目区基本情况,项目总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构成,项目区涉及的地(市)、县(市、区)数及项目区范围(乡、镇、村),复垦任务及亩投资情况,主要单项工程安排情况,预期效益目标,项目实施主要措施等;

(三)附件。包括省(区、市)财政部门出具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按期足额偿还中央财政有偿资金的承诺书;农业银行(经办银行)提供项目贷款的证明;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编制的软盘数据;其他有关资料等。

四、资金筹措、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单位集体和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及其他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原则上按与中央财政资金1∶1的比例进行配套,其中,省级财政配套资金占70%,地(市)、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占30%。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单位集体、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包括现金和实物折资)和投劳折资应分别达到中央财政资金投入的50%。

第十七条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自筹资金用于土地复垦工程,不得用于多种经营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土地平整;修建排灌渠系及配套建筑物;修建或新打机电井及配套的机、泵和10kv(含)以下的输变电设备;新建、修建、改造总装机在5000kw(含)以下泵站及35kw(含)以下配套输变电工程;发展节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喷滴灌设备;修建田间机耕路;改良土壤;购置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小型仪器设备;营造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科技推广、技术培训和项目前期工作费等。项目前期工作费按财政投资的2%提取,并在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由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的单位提取,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论证、规划设计、计划编制等。

第十八条中央财政资金采取无偿与有偿相结合的方式投入,其无偿与有偿的比例为70%∶30%。无偿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拨付,有偿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承借,统借统还。中央财政资金有偿投入部分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第4年开始偿还,每年偿还25%,第7年还清。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使用方式,依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项目资金应做到专人管理、专帐核算,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和抵扣,体管理监督办法按照国家农发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五、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期限为一年。项目申报单位应按期组织完成年度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工程质量应达到项目规划设计的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项目的主要单项工程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主要单项工程的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审定的项目规划设计进行施工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

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部组织开展年度项目实施中期检查,检查合格的,作为下一年度项目所在县(市、区)继续立项的依据;中期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改正。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实施中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有关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2月29日前,将上一年度项目计划完成情况报国土资源部。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前应明确土地权属关系,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不作权属调整;项目竣工后,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及时进行土地权属调整、变更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同时,明确项目运行管护主体,建立健全管护制度,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和长期发挥效益。

六、竣工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竣工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有关规章制度和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等及时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二)主要工程数量和质量建设情况;

(三)资金到位、使用和有偿资金偿还落实情况;

(四)土地使用与土地权属管理情况;

(五)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制度和文档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项目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

(一)自验。项目竣工后,县(市、区)或和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自验;自验完成后,向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将自验情况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二)初验。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验收组,对自验成果进行初验。在省(区、市)范围内,所有年度项目初验合格后,将所有项目的建设与初验情况进行汇总,报国土资源部并申请项目验收。

(三)终验。国土资源部根据省(区、市)初验情况,组织进行项目终验。

第二十七条国土资源部对全国年度项目全面验收合格后,形成验收报告报国家农发办,并申请国家农发办抽查。抽查合格后,由国家农发办发给项目验收合格证书。对抽查不合格的,限期补建和纠正。逾期仍未补建和纠正的,停止安排项目所在县(市、区)项目建设。

第二十八条国土资源部或国家农发办验收时,地方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所需材料。

一、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验收报告与项目初验情况;

(二)项目建设工作报告;

(三)财政资金到位、使用、管理情况报告;

(四)资金审计报告;

(五)项目计划批复文件和资金拨借文件;

(六)验收统计表;

(七)其他有关材料。

二、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除提供前款相应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区位置图、项目规划设计图和竣工图;

(二)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帐目及投工投劳统计;

(三)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借款合同。

篇3

为规范省农垦国有农场(以下称农场)土地管理行为,维护农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将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20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

(一)依法推进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应当作为所在地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考虑,凡有农场的市、县(区)在成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时,应当吸收农场负责人参加,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充分反映农场的用地需求,主要控制指标应当分解落实到农场。农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应当符合所在地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作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单独编制。

二、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

(二)认真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农场范围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各农场应当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要求,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做到地块、面积、标志、档案、措施、责任制“六落实”,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一般耕地和新开垦出的耕地凡具备划入基本农田条件的,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依法划为基本农田。在具备条件的农场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按照“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提升基本农田管理水平。

(三)加强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省农垦事业管理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建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农场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计与预算由省农垦事业管理局组织编制并统一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批准后,由省农垦事业管理局组织实施。市、县国土资源局对省农垦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提供有关基础资料,协调配合项目的管理。农垦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新增耕地指标纳入省新增耕地指标数据库,除用于省农垦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占补平衡外,重点解决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和耕地后备资源紧缺的设区的市的耕地占补平衡,以及占用基本农田的补划。

三、加强农场地籍管理,维护农场土地权益

(四)认真开展土地调查工作。借全国土地第二次调查之机,省农垦事业管理局和有关市、县加强协作,查清农场土地利用现状,特别是要明确每一块基本农田的具置。建立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和城镇地籍调查数据库,对农场土地利用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农场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和城镇地籍调查数据库由农垦和地方共建、共管和共享,既要保持农垦地籍信息资料的相对独立性,又要维护市、县行政区域内地籍信息资料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五)规范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省农垦土地管理分局要按照《关于做好农垦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土籍字〔**〕136号)的规定,负责做好农场土地登记发证具体工作。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要在近两年内基本完成登记发证工作。

(六)加强土地登记资料管理。有关市、县国土资源局要将其保管的农场土地登记资料备份后移交省农垦土地管理分局;农场土地因依法对外处置的,农垦土地管理分局要将其保管的有关土地登记资料备份后移交地方,确保土地登记资料统一完整。

(七)加快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省农垦事业管理局与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妥善解决土地权属纠纷问题,协商不成的依法裁决。在争议处理过程中,可将无争议部分土地先确权发证,尽可能减少争议面积,防止争议扩大。严禁非法侵占、收回国有农场土地的行为,对已经登记的农场土地被周边农村集体、农民个人以及其他单位非法侵占的,要坚决依法责令退回,拒不退回的,按非法占地查处。

四、加强农场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管理

(八)农场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实行单列。省农垦事业管理局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安排,根据各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土地利用实际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建议,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国土资源厅将城镇村建设占用农用地及耕地计划下达省农垦土地管理分局。农场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土地的,纳入独立选址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统筹安排计划指标。农场建设项目可以依据《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置换建设用地。

(九)规范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农场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省农垦土地管理分局应当会同市、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农场农用地转用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和补充耕地初步方案,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农场建设项目依据《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置换建设用地的,省农垦土地管理分局应当会同市、县国土资源局拟订土地置换方案,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十)加强居民点建设用地的管理。在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围外,农场没有安排过住宅或者住宅用地的农场职工,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住宅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省农垦事业管理局要会同当地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一规划居民点,并结合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对现有居民点逐步进行撤并、改造。

(十一)进一步规范农场土地处置。为支持农场改革和发展,农场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省农垦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转让。农场将建设用地转让给省农垦集团公司以外单位和个人的,应当编制土地处置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后,依法将建设用地出让或者划拨给新的用地单位或个人。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不得擅自收回农场土地使用权。农场土地需收回储备的,由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负责。其中,收回建设用地的,根据《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并予以补偿;收回农用地的,按照《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202号)规定的程序执行并补偿。

五、加强执法监察

(十二)建立属地为主、农垦为辅的执法监察机制。市、县国土资源局要会同省农垦土地管理分局开展土地联合巡查,重点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居民点和主要道路两侧土地利用情况的巡查,对通过巡查以及其他方式发现的违法用地行为,要立即制止。对各类土地违法案件,由市、县国土资源局立案,并会同省农垦土地管理分局共同调查,由市、县国土资源局下达处罚决定。对重大案件,市、县国土资源局或者省农垦土地管理分局应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由省国土资源厅调查处理。

六、加强对农场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

篇4

关键词:西江农场;土地管理信息化;重要意义

引言

民以食为天,食以土为本。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劳动的资本,是一切生产和生活之源,是财富之母。随着城市发展的需要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广西农垦国有西江农场土地锐减日益严重,制约了农场的经济发展和经营规模。因此,在农场辖区内实现土地管理信息化,用科学手段对土地进行综合管理和利用是农场实现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1 西江农场实现土地管理信息化的现实必要性

广西农垦国有西江农场位于广西贵港市,隶属自治区农垦局,属国有大型二档企业。农场辖区约有12万亩的土地面积,由呈马蹄形分布的四块不相连的土地组成,东西长约40公里,南北宽约25公里。如何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是农场面临的瓶颈难题,传统的手工管理方式已难以满足当前的工作需要和经济发展速度。为了使土地资源得到科学合理的利用,解决长久以来模糊状态的土地管理模式,农场迫切需要利用信息技术对土地进行科学管理,增强土地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度,使地籍管理更为精准。

土地管理信息化可以提高农场土地管理工作的办公效率,实现简单高效的操作方式:打开电脑,轻点鼠标,整个辖区的土地权属和属性直观展现;建设用地、农用地和荒置地分布情况,耕种的农作物分布、种植种类情况一目了然。同时,还能使日常的查询和数据汇总工作简单化,规范土地管理制度,实现土地管理公平、公正、公开;且能为企管、生产、财务和规划建设等重要部门提供准确有效的数据,为领导统筹规划和重要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 土地管理信息化为农场推行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示范基地建设工作做好铺垫

为尽快扭转糖业市场日益严峻的形势,今年,广西在全区内大力开展500万亩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示范基地建设工作。广西农垦为响应自治区政府的号召,在垦区范围内推行16万亩的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示范基地建设,其中下达给西江农场2万亩的工作任务。

西江农场的甘蔗种植地块零散细碎,不适应现代农业规模型和集约型的专业化生产经营,更不适应全程机械化的推广,从而导致农场甘蔗生产成本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低。因此,农场对土地实行统一调整、重新分配和连片规模承包(租赁)经营之举刻不容缓。土地管理信息化建成后,能将现有土地地块大小、分布情况,道路、水利和电力设施布局情况等在电脑直观展现,为领导统筹规划基地建设工作提供科学依据,为农场开展土地整治、实现连片适度规模承包经营、推广良种良法、实现和普及机械一体化技术等提供有力保障。

3 土地管理信息化使得农场企管部门的合同制定更加规范准确

土地租赁是农场的重要经营收入之一。农场设置有独立的企管部门,重点负责农场土地对外的租赁工作。过去,企管部门绘制合同图纸多使用皮尺和卷尺,每份图纸的制作花费大量时间和人力,且数据精确度不高。

推行土地管理信息化后,企管部门开始使用先进的GPS-RTK精确测量仪器开展工作。新工具操作简单方便,只需要用测量仪对出租地块进行实地测量,再将仪器上的测量数据导入电脑即可。导出的数据可反复使用,既便于进行统计、分类、汇总,又能进行图纸绘制,且生成的数据和绘制的图纸真实、准确、有效。这样新制的图纸不仅准确标出租赁地块的面积、方位、方向以及周边具体标志物,还准确标注租赁地块独一无二的坐标。不管该地块及周边环境如何变化,只要通过坐标便可准确地查询到当时租赁土地的所有信息情况。这些都是皮尺、卷尺等传统测量工具无法比拟的优越之处,为主管部门缩减了工作量,确保每年的土地租赁工作高效完成,为增收打下夯实基础。

4 土地管理信息化有利于明确农场界线,对土地的长远规划和征地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由于历史发展和土地变迁等原因,西江农场与周边农村的分界线一直存在争议,制约了农场的发展规模。信息化管理系统使用坐标点将农场所属土地准确划分标注,便于农场有据可依进行协商。

城市化的快速进程,与农场利益最紧密的便是对农场土地的征用。农场可以利用政府政策和财政补贴大力推进辖区内的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同时要及时对失地职工做好赔偿和补助工作。完善信息化系统,从中了解对被征范围所涉及的职工家属、位置范围、面积及地上作物等详细信息,利于农场有针对性地开展征地赔偿预算工作和对涉及人员动员工作。

土地管理信息化是科学管理土地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工作,可以为西江农场实现高速便捷的办公效率、减少土地收益漏洞、提升土地利用率、增加土地收益,为西江农场实现土地资源科学全面、可持续性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参考文献

篇5

 自治区第三督导组:

按照自治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做好查摆问题、开展批评环节工作和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的要求,我局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立意见箱、开通电子邮箱、领导班子下基层、召开座谈会及领导面对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征求到了意见和建议190条,自治区第三督导组反馈意见35条,共计225条。经过梳理归类,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39条,现报告如下:

一、形式主义(12条)

1、会议过多,开会布置工作分工都很明确,但抓具体落实不好。

2、注重招商引资,签约合作协议多,但项目不能及时落实,存在等、靠、要、推、拖的问题。

3、项目建设贪大求新,有些项目投资大,效益不好,迟迟不能收回成本。

4、对垦区职工养老金存在的问题,每年都有安排,但落实不到位。

5、在贯彻执行中央的“八项规定”中,不能因噎废食,职工应享受的福利待遇不应减少。

6、各类领导小组多,应尽快进行清理。

7、存在“边守边失”现象,对土地的有效管理不够。主要是随着城镇化建设和项目开发建设不断加快,土地作为不可再生资源,临近农垦土地的市、县(区)政府、开发商,以实施生态移民工程、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等名义,未经我局同意和自治区政府批准,擅自抢占、侵占、滥占农垦国有土地。我们领导班子坚持原则、不搞变通,坚持了寸土必守、守土有责。

8、存在“边收边失”现象。随着整顿和加强农垦土地的深入,属于未开发利用、存在违约行为、违法违规承包的土地现已基本收回,剩余的都是经过多次转包、分包和经过市县区土地部门越权批占及利用国家项目占用的农垦土地。清收土地不容易,收回来就要倍加珍惜,就要管好用好、发挥效益。目前,局、集团已将收回土地交给了实业公司经营,但有的农场和公司又图省事,擅自又对外承包了出去,存在违法违规发包土地情况。

9、贯彻落实政策力度不够。宁党发〔2010〕33号文件赋予了农垦在土地管理方面的相关职能,由于我们在宣传、协调、沟通等方面落实不到位,致使部分市、县(区)政府以不清楚、不知道33号文件为由敷衍塞责,致使个别农场公司以无执法权、人手不足为由不作为、乱作为,直接影响到清理收回土地的后续管理和未清理收回土地的继续清收。

10、土地执法力度不够。2011年,成立了农垦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各农场也成立了相应的队伍,有的农场还给这些人员配备了制服,可以说对违法违纪占用土地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但由于责任心不强,管理和巡视不到位,没有从根本上遏制非法乱占、乱建等现象。

11、自发移民管理难度大。自发移民通过承包开发土地、季节性务工等方式,陆续进入垦区常驻下来,利用非法手段买卖农垦土地,给农垦土地管理带来了新挑战。

12、农垦集团负担沉重,要充分尊重农垦集团的企业法人职能。生态移民工程、大整治大绿化工程和社会事务管理等大额支出均由农垦集团摊销,不符合企业管理规定。

二、官僚主义(23条)

1、局、集团机关干部到基层调研、推动工作的少了,甚至个别干部存在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2、在扎实做好群众工作方面有待改进,采取现场办公等形式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3、决策原则多、措施少,可操作性不够,对出现的问题,不能深入细致调研和拿出解决方案。

4、脸难看、门难进、事难办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机关工作人员纪律涣散且不作为,办事拖拉。

5、农垦局班子要抓大事、议大事,注重顶层设计,在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事关全局性、方向性、长远性等问题上进行深入研究。

6、单位民主气氛不浓,讨论问题不充分。

7、部分农场区域环境出现脏、乱、差等现象,有的农场场部还没有农行、邮政、派出所、公交车等治安服务机构,给职工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

8、对农场工作重视不够,很多承担的职能费用不能核拨,农场人员编制问题至今没有落实,分管农场的领导调整的多,对农场的关心少。

9、农垦企业养老金负担重,垦区普遍存在职工缴纳“两金”困难的情况。垦区职工养老、医疗保险金按人均5亩地收入缴纳“两金”,而收入也就4、5千元,但目前需要缴纳近1万元。养老金置换地的收入已远远不够交养老金,多次因养老金问题引发职工上访、甚至集体上访事件,不稳定因素愈积愈多,建议尽快研究解决办法。

10、民生问题应上下兼顾,全面改善。要解决好局机关人员住房问题,尽快启动建设农垦职工创业城项目。千方百计增加职工收入,农场的危房改造房子已盖成,但职工收入低,买不起改造房子,没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不能贷款、不能抵押。

11、垦区职工的工资待遇低,包括子分公司经理、工人、技术人员、近年来招聘的一批大学生及农场队级的干部,没有把工资与企业绩效及业绩挂钩。局、集团机关干部待遇执行两个标准,大家怨气很大,影响了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12、中高层次创新型人才、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较为紧缺。

13、专业技术人才总量不足,目前垦区涉及葡萄深加工、奶牛、水产养殖、饲草、旅游服务业等优势特色产业的专业技术人才极其短缺。

14、从事科研及工农业生产的科技人员数量本来就少,因待遇和生活条件等原因,人才流失现象严重,而在生产一线的、基层单位、离城偏远的企事业单位的就更严重,造成了科技体系建设一线推广力量薄弱。

15、干部队伍老化现象严重。40、50人员多,部分单位干部队伍活力不足,激情创业的氛围不够浓厚。

16、研究探讨农垦基建项目折旧提取办法。垦区项目特别是农业项目越来越多,但砌护渠道、农田道路等形成固定资产后也要提取折旧,影响了公司的经营效益,而地方农村此类项目不提折旧,应予研究普惠政策。

17、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发展中的诸多问题,注重顶层设计,加快集团化改革应进程,建立以岗位绩效工资为主的激励分配机制,实施好农场剥离社会职能改革。

18、农垦改革涉及干部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应加强与自治区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同时要多听取干部职工群众的意见,维护大家利益。

19、加强与市县以及民营经济的合作,将农垦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实现农垦跨越。

20、在农垦产业结构调整上下功夫,加大工业投资力度,建设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打造2-3个优势产业集团。

21、应建立激励机制,经营者收入与企业经营效益挂钩,应加强考核管理,严格按考核结果兑现奖惩。

22、加强项目管理,特别是决算、验收环节。项目立项、验收要有跟踪服务,否则光投钱发挥不了效益。

23、管理经费欠缺。农场管理体制是只核拨工作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少数工作经费、要争取地方政府的项目支持。

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4条)

1、应发扬同甘共苦、吃苦在前、享乐在后的精神。领导干部与基层群众工资待遇差距较大,不能调动群众积极性和参与性。

2、进一步抓好廉政制度建设,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控。

3、倡导艰苦奋斗、勇于开拓的农垦精神,应将做大产业要与做强产业结合起来,鼓励能干会干的干部干事创业。

4、八项规定实施以来,公款消费明显减少,旅游和餐饮等行业收入减少,应下大力气,采取措施应对新挑战。

 

请督导组审阅。

                  农垦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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