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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监督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6 08:27:48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监督,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监督

篇1

关键词:公路养护;质量监督;科学管理;服务水平;经济性;安全性;高效性

中图分类号:X73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引言

2000年国务院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从法律上明确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地位和性质,并逐步形成公路工程“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保证体系,有力地保障工程的质量。对于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也应当施行三级质量保证体系,才能有效地保证养护工程的质量。首先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应施行质量监督管理,可借鉴通常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办法,逐步建立起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质量监督体系。

2养护工程质量监督的性质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在工作中对其工作行为负责,监督的特点有:

(1)强制性

不经过监督部门进行质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因此,对于被管理者和被监督者是强制性的,必须接受。

(2)执法性

政府监督主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监督,并严格遵照有关规定的监督程序行使监督、监察、纠正、许可等权利,因此监督人员的监督行为带有明显的执法性。

(3)全面性

政府监督行为是针对整个建设活动的,是政府对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活动,对每一个项目来说,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4)宏观性

政府监督侧重于宏观社会效益,主要保证工程建设行为的规范性,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建设行为各方的合法权益。

3养护工程质量监督的原则

3.1科学性

养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配备必要的试验检测设备,根据国家有关养护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鉴定。对于测定的数据采用合理的方法计算其结果,因此养护工程的质量监督具有科学性。

3.2公正性

养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始终坚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鉴定工作,从而保证养护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公正性。

3.3权威性

养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受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养护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单位必须主动接受监督机构对其质量工作行为、质量保证体系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因此养护工程质量监督具有权威性。

4养护工程质量监督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各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管辖区内公路工程及其配套、辅助和附属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4.1养护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工作内容

(1)监督建设各方贯彻执行有关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从业单位资质、资信、质量工作和工程实体质量,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工作。

(2)根据养护工程质量检查情况,定期工程质量信息。

(3)参加养护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仲裁质量争端,监督检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执行情况。

(4)负责养护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参加工程交、竣工验收。

(5)对过程质量进行试验鉴定,出具检测数据。

4.2养护工程建设项目监督办公室的工作内容

(l)监督办公室依照公正性、权威性和科学性的原则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在现场采取点面结合、抽查为主的方式,对养护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2)对影响养护工程质量的建设行为,监督站应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予以制止和纠正。

(3)质量鉴定应遵循实事求是、用数据说话的原则,保证鉴定结果的公正、准确,未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养护工程不得组织验收和交付使用。

(4)养护工程项目建设各方对有关工程质量、建设材料和设备等方面的检验意见不一致时,由监督办公室或由监督办公室报送监督站进行协调、仲裁。

(5)监督办公室对发现的在养护工程质量和质量管理工作中暴露出的重大问题,有权要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按合同规定进行处置或整改,对履约能力差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和人员可报请监督站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养护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

养护工程质量监督按照养护工程建设前期、建设初期、施工期间、建设后期的质量监督进行实施。

5.1养护工程建设前期的质量监督工作内容

(1)对建设单位监督。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以及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制度的情况。

(2)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参加资格预审工作,审核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资信,参加评标工作。

(3)监督检查设计单位的资质和质量工作。

5.2养护工程建设初期的质量监督工作内容

(1)办理养护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开工前建设单位到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提交相关文件,监督站进行审核。

(2)对监理单位的监督复核。复核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营业范围,检查总监办、驻地办的监理工作计划,审核按照监理合同和规范应配备的人员,试验检测设备。

(3)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复核。复核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营业范围和施工组织计划、质量保证体系及人员、试验检测设备配置计划。

(4)对有见证取样试验的备案。

(5)对养护工程供料的监督。对材料供料厂的资质审查,检查场地、生产设备、技术人员等情况。

5.3养护工程施工期间的质量监督工作内容

(l)开工后的监督工作。检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到场人员、设备与合同的符合性,并在施工过程中随时抽查。

(2)对工地试验室的监督工作。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进行检查。

(3)对工程分包的监督工作。随时检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分包情况,严禁违法分包和转包。

(4)对工程监理的监督工作。随时对监理单位监理资料、监理人员等进行检查。

(5)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工作。随时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质量保证体系、试验人员等进行检查。

(6)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经常对施工现场、材料厂进行巡视,参加建设单位、监理单正。

(7)质量鉴定应遵循实事求是、用数据说话的原则,保证鉴定结果的公正、准确,未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养护工程不得组织验收和交付使用。

(8)养护工程项目建设各方对有关工程质量、建设材料和设备等方面的检验意见不一致时,由监督办公室或由监督办公室报送监督站进行协调、仲裁。

(9)监督办公室对发现的在养护工程质量和质量管理工作中暴露出的重大问题,有权要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按合同规定进行处置或整改,对履约能力差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和人员可报请监督站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0)监督、参与对重大工程变更的确定。

(11)对材料生产的监督工作,重点是检查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转情况。

5.4养护工程建设后期的质量监督工作内容

(l)随时抽查建设单位对文件资料的管理。

(2)监督养护工程质量检查检测与验收鉴定工作。

(3)监督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工作。

(4)参与竣工验收。

(5)对工程参与方的评定。

6结束语

总之,科学、有效地对现有的高速公路进行养护管理,合理使用有限资金和资源,保持设施状况在相应的最佳水平上,是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重点,是保证高速公路具有优良服务水平的主要手段之一。

参考文献:

[1] 李志刚. 高速公路沥青路面养护决策及实施技术研究[D]. 南京:东南大学,2000

[2] 朱建民. 高速公路沥青路面使用性能评价方法探讨[J]. 交通标准化,2004,7:33-36

第一作者作者简介:衡亮(1980-),男,汉族,陕西省凤翔县人,2000年7月毕业于陕西省交通学校公路与桥梁工程专业,2005年1月毕业于北京交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公路工程与管理专业专科,2008年3月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现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篇2

第二条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

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国家实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前款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

(三)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

(四)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五)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

(六)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第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主要是:

(一)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三)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文件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

(四)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和供应设备、材料;

(五)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以及对公路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旁站情况、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

(六)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方法是否规范,试验数据是否准确,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并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检查关键设备的性能情况;

(八)对公路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质量动态信息;

(九)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

第八条交通部、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未设置专职质监机构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有专职或者兼职质量监督人员,并接受上一级质监机构的业务指导。

质监机构应当在交通主管部门委托事项的范围内实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九条质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其数量不少于职工总数的70%;

(二)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公路专业工作经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

(五)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和组织管理制度;

(六)经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三十日,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到质监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当向公路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质监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包括公路工程项目名称及地点、建设单位、联系方式、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的申请等;

(二)公路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三)公路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

(四)公路工程项目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五)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多个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集中统一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三条质监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公路工程项目,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同时向本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完善基本建设程序。

公路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

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质量薄弱环节和涉及结构强度及稳定性的重要指标。

第十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报有关单位。对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修;对违法的质量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返修,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交工验收,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第二十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质监机构对质量鉴定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质监机构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委托具备资格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对国家重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鉴定中的检测工作,交通部可以委托质监机构跨地区选择试验检测机构进行。

试验检测单位对所检测的数据负责。

第二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为质监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项目质量监督费。

质量监督费应当由质监机构在公路工程所在地银行开设专户,单独立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四条质监机构因工作需要对工程实体进行非常规试验检测和交工、竣工验收检测依法发生的试验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公路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特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质量监督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与被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质监机构的监督管理。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质监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路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以及质监机构及其人员的违法行为向交通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质监机构在委托事项的权限内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发生重大公路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质监机构违反本规定,对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试验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对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不真实的试验检测数据及意见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质监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篇3

一、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

概括为:坚持一个中心,开展两项活动,突出三个重点,抓好四项工作,全面提升路网通行能力和养护服务水平,为全市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公路通行环境。为“十一五”开好局、起好步。

坚持一个中心:即坚持以路面养护为中心,努力提高路况质量,使行车更加舒适、安全和畅通。

开展两项活动:一是继续开展道路安全保畅活动,即:通过采取进一步完善标志标线、实施安全保障工程、治理险方险段、维修加固危险桥涵、加强养护路政巡查,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和责任制,为行车和行人提供安全、畅通的通行环境;二是开展岗位技术大练兵活动:通过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大比武等项活动,提高全员素质,适应公路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突出三个重点:一是抓好超限运输治理工作。使超限运输治理工作规范化、经常化,有效保护公路建设成果。二是抓好公路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公路管理现代化水平;三是抓好养护工程质量。通过科学管理、提高和改进施工工艺、使中小修工程质量在2006年有新的突破。

抓好四项工作:一是抓好日常养护工作。使路容路貌常年保持干净、整洁;二是抓好路政管理工作。维护好路产路权,无公路路政“三乱”发生;三是抓好桥梁管理。做到桥梁检查及时到位、数据真实可靠、发现问题采取措施果断有效,确保无桥涵垮塌事故发生;四是抓好公路绿化美化工作。主要是抓好“红花绿叶”工程的创新和提高,新植绿化抓好成活率、保存率和绿色覆盖率,努力达到全线披绿和整体协调美观;。

二、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工作

(一)、总体思路:以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养体系为中心,以抓好村村通油路和县乡公路改造、大修为重点,完善县乡公路各类安全设施,确保完成各项任务目标。

(二)、任务目标

1、建立完善农村公路管养体系。

2、农村公路升级600公里。

3、完成848公里村通油路建任务,新增通油路的行政村165个,桥梁即隧道4104米/49座,总投资17248万元,确保年底村通油路率达70%。

4、完成县级油路改造15条段130.8公里,投资9439.2万元,危桥改造2025.6米/31座,投资3038.4万元。

5、完成乡级公路通达工程项目11条段92.9公里,投资4923万元。

6、打通九龙沟隧道1130米,陡子峪隧道840米。

三、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一)、总体思路:以建设程序监督为主线,以建设过程监督为重点,以先进的检测设备和科学的检测方法为手段,以建设出优质工程监督为目标,全面提升我市工程质量监督能力和监督水平。

(二)、任务目标

1、全力配合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完成京承高速公路剩余工程的监督检查和试验检测工作,及新开工建设的承唐、承朝高速公路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2、完成韩郭、平铁两项168公里的质量监督工作。

3、抓好干线公路、县乡公路大中修的质量监督工作。

4、规范中心实验室的管理工作,完善相应的实验设备和实验项目,按新标准完成乙级资质就位工作,培养相应数量的实验工程师,为2007年提升为甲级资质做准备。

5、规范村通油路监督管理体系,加大质量监管工作力度,确保村通油路质量安全着陆。

四、工程监理工作

(一)、总体思路

以承揽高速公路监理项目为目标,以做好一般干线、大中修工程监理项目为重点,加强职工业务技术素质培训,全力提升监理工作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打造承德监理公司品牌。

(二)、任务目标

1、力争独立承揽高速公路工程监理项目,尝试区外工程监理项目投标工作。

2、完成韩郭公路、平铁公路工程监理任务,并达到优良工程质量标准,力争一项进入全省先进位次。

3、完成公路大中修工程监理任务,全部工程达优良标准。

4、

五、安全生产和综合治理工作

(一)、总体思路:建全组织,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加大监管力度,增强安全、稳定发展意识,确保全年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影响社会稳定事件发生。

(二)、措施:

1、签订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状。把安全生产管理和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目标之中,实行一票否决。

篇4

关键词: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前言

我国公路交通发展迅速,交通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成为确保公路通车正常运行的关键,交通工程施工中包含了对公路、桥梁等施工前的勘察、测量与设计,在施工中的施工质量、施工过程、对交通工程的养护、交通周边的环境保护等都需要有效的监督。下面本人结合多年工作实际,主要就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浅谈几点看法,仅供同行参考研究。

1 我国交通工程质量现状

我国的交通基本建设工程的质量不容乐观,影响这个质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1.1我国交通工程建设处在一个不算合理的环境中。这些社会的不合理因素包括,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不完善,令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存在缺陷。许多企业抱着利润最大的目的,专门钻法律法规的空子,忽视工程质量,导致我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缺失。

1.2我国交通基本工程中管理人员素质低下,导致我国交通工程的质量问题不容乐观。交通基本建设的工程需要高素质的管理人员来管理才会推进整个行业的发展,实现交通工程的质量安全。但是在我国,交通基本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不具备相关知识技能,或者是缺乏某一方面的能力,使其不能很好地对交通工程的建设进行管理。

1.3我国的技术水平过低,不能满足建设要求。交通建设是一个技术要求较高的工程,所以对技术的要求很高,可是我国的现状就是技术水平过低,创新能力不强,许多项目的建设多是引进外国的技术,受到外国的技术要挟,处于被动状态。随着市场的信息化的发展,以及信息技术的发展,交通工程也受到信息化的影响,而我国的信息化水平较低,不能满足我国的交通基本建设要求,导致其建设的质量水平不高。

2 当前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2.1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不完整

目前,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还存在着不完整的问题,具体来说主要是体制不健全、不统一,以及分布在各地的三级机构的设置、名称、级别以及职称等都没有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除此之外,还存在着质监人员对于法规的不了解,对条规不完善的现象,一些人为因素限制了质检工作的顺利进行,比如主管人员对于交通工程施工质量的年度目标和要求,其中会涉及较多的因素,各级质监部门在进行质量监督管理时无法做到有效超脱,对事不对人,甚至有所顾忌,影响了质量监督工作的执法尺度。

2.2质量监督工作的经费问题

财政部和发改委分布的相关文件中明确规定,取消和停止对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用的收取工作,其经费来源于同级政府预算,以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然而在各二、三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财政拨款方面迟迟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使其很难开展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3质量监督人员的素质以及业务水平有待提高

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是确保质量监督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然而在质监工作第一线,质量监督人员由于对工程技术理论和实际运用能力不足,或者对相关国家交通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不熟悉,无法做到对施工新工艺、新技术的掌握,对质量监督工作产生较大影响。除此之外,有些质量监督人员的道德水平也有待提高。

2.4整体工程质量意识还非常淡薄

对于一个工程的质量来说,并不是是几个领导或监督人员的责任,而是要所有参与者一起努力的,也是不是一两次就能够达到的,它是个反复的过程,需要上下级之间更好地合作,上级要多强调,下级要多反馈,在良好地沟流与监督监督下,强化整体的意识,形成良好风气。很多施工单位把工程质量、效益的关系理解错误,认为过度在乎工程质量会影响工期,削减经济效益。其实样的思想是荒谬的 ,评价工程建设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工程效益是相互辅助的。工程质量好了,工程建设就可以顺利完工,可以减少返工的概率,整个工程进度也跟着增强了。工程质量的好坏,对施工单位来说是无形的效益,它将会直接体现在社会反响上。

2.5 监督措施还不够全面具体

虽然目前每一个施工单位都有自己的一套工程质量监督的措施 ,可是这些措施多少存在问题,都没有形成相应的体系,监督效果不尽人意,整体的一个监督效果不佳。这说明监督措施涉及的范围不够全面,执行的力度还有待提高。

3加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措施

3.1建立严格的质量监督体系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我们可以通过建设单位与承包商,监理单位与承包商来建立一个严密的质量监督体系,这样可以更好地便于工程监理工作的开展,及全过程质量监督的监控工作。 建设单位与承包商之间的关系是依据工程建设发包和承包合同或协议,构成承发包的关系。交通工程的建设单位与建立单位之间通过协议和合同来确定相关的职责,其中监理单位是对工程承包商的施工过程、施工质量进行管理。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办法或相关合同,能够独立并公正的对建设单位或是承包商实行自己的监理职权,来更好地保护双方的利益。建设单位为了对施工单位进行质检、和抽检可以组织出一个检验小组。施工单位自己也要成立一个施工点质管小组,可以对本单位实施的工程进行自检、专检、互检等。

3.2提高交通施工中全体员工的质量意识

我们不能把质量监督看得太简单,也不能把它想象得十分得复杂。质量监理不仅仅是政府、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一个循环过程,所以我们要提高所有员工的质量意识。我相信,只要我们监督者有信心、耐心、细心、诚心,一定会做得更好。

3.3施工现场可以进行跟踪检查

施工现场的跟踪检查是确保交通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之一,为了做好现场检查工作,质量监督人员就一定要勤跑工地、勤观察、要勤记录,在施工现场发现问题要第一时间做出解决办法,让可能发生的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中,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4 合理确定交通工程施工控制参数

在工程施工中,对于工程设计的相关质量参数对施工质量进行管理和控制是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方法。例如:对于工程施工材料的含水量、干密度等的施工参数进行管理,通过检测设备进行试验测试,保证施工材料配比的准确性,消除试验与实际之间的误差,提高工程施工的可靠性。

3.5加强交通工程分部、分项质量验收

交通工程整体是由各个部分和分项组成,在对交通工程进行试验检测和验收时,需要对工程的分部与分项逐一进行验收,当工程的一部分完成,对其进行质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面部分的施工,如果检测不符合施工标准,限期要求整改,再验收,只到符合施工标准后再可进行下面部分的施工。质检单位对完成后的交通工程项目进行归纳和总结,把总结出的不足,能够通过合理的办法解决,避免在下一部分工程中出现。监督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篇5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保障国家建设资金有效使用,根据《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农村公路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一般是指通乡(镇)、通行政村以及自然村的公路。农村公路建设包括通乡(镇)、通村公路的新建、改建及公路改造。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公路质量,是指有关农村公路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和部、省有关文件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建设农村公路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通乡(镇)公路是指县城通达乡(镇)、以及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通村公路是指由乡(镇)通达行政村和自然村的公路。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要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以改善和发展农村交通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实行“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应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各地应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监督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违反有关质量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举报。有关单位对质量举报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七条凡抚州市行政区域内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及各种交通规费全额或部分投资的通乡、通村公路建设项目和通达、通畅等公路建设项目均应适用本办法。

村民自治组织采取“一事一议”政策和新农村建设政策等自行筹资、投劳修建农村公路的工程质量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管理职责

第八条抚州市交通管理局根据交通部、省交通厅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农村公路建设的相关政策,协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确保全面优质完成农村公路建设任务。

第九条各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因地制宜,建立与当地情况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模式,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与监督,贯彻落实交通部、省交通厅及市交通管理局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的相关政策,组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小组,并设专职人员承担质量监督工作。重点审查和规范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章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职责

第十条抚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在抚州市交通管理局的领导下负责对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各县(区)交通局质量监督小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抚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负责履行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及指导县(区)交通局质量监督小组工作。

(三)协助有关单位组织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四)参与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抽查活动,收集整理工程质量信息,分析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状况,总结交流经验。

(五)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运转情况,制止和纠正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违规行为,对农村公路实体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上级质量监督机构报告质量监督工作。

(六)组织、参与本市境内的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组织本市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验收前的质量检测鉴定工作,并参与工程验收。

(八)参与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建设施工、监理招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县(区)交通局质量监督小组在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负责对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工作,制定监督工作要点。

(三)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运转情况,跟踪施工现场,制止和纠正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违规行为,对农村公路实体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分析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状况,收集和工程质量信息,定期向抚州市质量监督站报告质量监督工作。

(四)协助、参与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工程验收工作。参加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施工、监理招投标工作。

(五)参与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应本着人员精干、程序简化、高效务实的原则。坚持“重点突出、点面结合、不留死角”的方针。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或交通规费投资的农村公路项目,监督覆盖面应达到100%。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期为自发出监督通知书之日始,至竣工验收质量鉴定之日止。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检测申请及时进行质量检测鉴定,质量检测鉴定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十五条实施农村公路质量监督要点:

(一)质量监督工作应着重把好工程“开工、施工、交工、验收”关。

(二)质量监督工作重点应放在影响工程实体质量的相关要素上。监督施工、监理的工作质量,监督检查工程参建各方质量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转,核查工程实体质量。

(三)开工前准备阶段。熟悉和了解工程开工建设准备工作情况,熟悉工程设计图纸和当地施工条件等,针对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审查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各方的质量保证体系,审核监理工作计划的可行性,检查施工主要管理人员的资质和主要施工设备情况。

(四)施工阶段。监督人员应按照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到施工现场巡回监督检查,重点对隐蔽工程、重点部位、主要材料、各种配合比设计、关键工序、重大施工技术方案、质量通病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以下工作进行阶段性检查:

1、对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路用性能及匹配数量进行检查,对拌合设备的计量装置和所生产的混合料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对监理的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和工作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随时抽查监理人员的到位情况、资质情况和履行职责情况等。

3、重点检查标准试验、验证试验、工艺试验,抽查常规试验的操作、数据处理和真实可靠性。

4、按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重点对原材料质量、混合料配合比试验过程和结果进行抽查,必要时进行抽样对比试验,对路基填筑厚度、压实度、弯沉、排水及防护工程断面尺寸等进行抽查,对路面面层、基层混合料质量、拌合、摊铺、碾压工艺进行抽查,对桥涵构造物所使用的钢筋、水泥、砂石材料进行严格检查,对混凝土拌合工艺及质量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质量监督机构(小组)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职责。对造成工程事故的相关责任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建设各方质量管理和质量责任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与质量责任

(一)建设单位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过程负责,制定与农村公路建设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办法,明确质量责任人。

(二)质量责任人应对工程设计图进行确定,对监理、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及工程材料、施工工艺、实体质量进行检查。

(三)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主动向抚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接受监督检查,支持社会和舆论监督。统一协调施工中质量、安全、环保等各项工作的落实。

(四)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社会公示,所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在工地现场设置公示牌,标示工程项目名称、规模、投资额、各从业单位及联系人、质量监督人员及举报电话和通讯地址等。

(五)主动申请质量鉴定,配合鉴定、验收工作。未经质监站进行认定或鉴定的工程,不得进行交(竣)工验收。

(六)建设单位应重视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从项目立项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建立详实的工程档案,并分别向档案管理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档案资料。

第十八条设计单位质量管理与质量责任

(一)建立健全适合农村公路建设特点的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对设计质量负责。

(二)遵循因地制宜原则进行设计。根据当地实际,按照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选择适宜的技术标准。农村公路可进行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原则上要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力求充分利用旧路资源,合理用地,避免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改建工程应在现有公路基础上提高路面等级,设置必要的基层、垫层,完善防护、排水设施,保证农村公路合理使用年限。

(四)农村公路建设的设计服务应根据需要和可能的原则安排,设计单位和设计负责人应提供施工过程中的设计服务。

(五)设计单位应及时提交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加强现场服务,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解决设计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与质量责任

(一)施工单位必须依据设计文件和相应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按照施工合同的要求,制定质量管理办法,对施工的质量负责。

(二)必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自检体系,制定明确的岗位质量责任制,切实做好质量的全过程控制。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关健工艺必须责任到人。并制定和完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和控制措施,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和交接检工作。

(三)施工现场必须具有与施工工艺配套的压实、拌合、计量设备。施工工艺必须符合相应作业内容的质量要求。

(四)有条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建立符合工程要求的工地临时试验室。对不具备建立工地实验室条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通过协议形式,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承担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满足质量控制和检测评定的需要。

(五)施工单位严禁将中标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转包和违法分包。

(六)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监理和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及时报告,并保护现场接受调查。

(七)竣工的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必须符合有关公路工程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监理及其质量责任

(一)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推行社会监理制度的项目应依法实行招标确定监理单位,规模较小的项目可按区域采取项目捆绑方式招标社会监理或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抽调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专项监理组,建设单位(业主)可采取适合项目特点的监理方式,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监理单位(人员)应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要求履行职责。项目监理组织情况应向抚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

(二)实行社会监理的项目,应签订监理合同,监理人员和设备的配备应满足合同要求。设立专项监理组的项目,其监理人员和设备必须满足需要,监理人员应根据工程内容、工程量和工程难易程度合理配备,监理人员应取得监理资格。对于专项监理组中未取得监理资格的人员,应结合项目特点和监理工作需要进行监理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以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

(三)实行社会监理的项目,其监理单位应建立工地监时试验室,为节约资源,经建设单位同意并由合同约定,监理单位也可通过协议方式利用施工单位的试验室,但试验检测工作必须由监理单位独立完成。对设立专项监理组的项目,监理试验可通过协议合同方式就近期内委托有资质的试验室完成。监理质量控制与检查的试验数据必须独立、准确。

(四)监理要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重要施工工艺的质量检查与旁站,按路面、桥涵、支挡防护工程不低于10%的频率随机对主要材料、重要工序、关健部位进行抽检、抽查。

第二十一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必须恪尽职守,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对工程质量在设计使用期限内负终身责任。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出现质量事故,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依合同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施工必须认真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二十三条路基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一)路堤填筑材料最小强度和最大粒径应符合规范要求,最大粒径应小于层厚的2/3,且不得采用设计或规范规定的不适用的材料,路基填料内不得混有草皮、树根和超大粒径石块,确保填筑材料均匀。

(二)填方路堤施工前,对土质材料必须做液塑限试验,确定土类和塑性指数,确定其填筑性能,对不同填料必须分别进行标准击实试验,确定其最佳含水量和最大干密度,并进行地表清理及压实。

(三)填方路基必须坚持全幅分层填筑,分层碾压,严格控制含水量,根据压实工艺合理确定摊铺厚度,并逐层检查压实度,确保路基压实度和压实均匀性,不同土质的填料不得混填。

(四)山区路基施工要确保上、下边坡稳定,设置适当的排水设施,确保排水通畅。

(五)半填半挖、旧路加宽路段要做好台阶及填筑碾压,横坡陡于1:5的也应做好台阶,台阶宽度一般不小于1米,高宽比一般不大于1:2,且向内倾斜1%。

(六)桥涵等构造物台后回填处理除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外,应使用透水性能良好的材料(砂砾石、碎石),填料最大粒径不得超过50毫米,按每压实厚度不大于15cm分层回填碾压。涵洞填土应两侧对称分层压实,涵顶填土压实厚度大于50cm时方可通过重型机具。在回填压实施工中,应与锥坡填土同时进行,压实尽量使用小型压实设备。压实度应满足规范要求。回填时圬工强度的具体要求及回填时间,应按《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2000)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路面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一)外购原材料必须进行试验,质量不合格材料不得进场使用,自采材料必须经试验验证,保证材料规格和质量符合标准。

(二)基层、底基层施工时必须保证计量准确、拌合均匀,保证厚度,并在最佳含水量情况下进行碾压,使其达到最大密实度,有条件时基层施工提倡厂拌机铺,路拌法施工时必须保证拌和深度,不得留有夹层,基层完工后应及时养生,控制交通。

(三)路面面层施工应突出强调强度、均匀性及耐久性的质量管理。采用撒布法沥青表面处治时,应保证层间整洁、粒料干净、沥青撒布均匀、初期养护到位。采用沥青碎石或沥青混凝土结构时,要严格按有关规范加强质量控制,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结构时,应加强配合比、水泥用量、拌和、养生、切缝、灌缝的质量控制。路面面层施工过程中要加强对交通的疏导与管制。

第二十五条桥涵结构物工程控制要点

(一)结构物的设置位置必须正确,各部尺寸必须准确,确保结构安全、使用功能有效。

(二)加强原材料质量控制,水泥、钢材、沥青、碎石、砂必须经过试验,不合格材料不得进场使用,严格禁止质量指标不稳定的企业生产的水泥、钢材等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三)切实加强水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制备、运输、浇注的质量控制,混凝土制备必须以重量法计量,保证振捣、养生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