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6 08:27:4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城市土地管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中图分类号:TU98 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城市中对土地进行规划和利用就是对城市的土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保护方面的问题进行总体规划,在安排上应该有一定的目的性。土地的利用规划是城市的土地能否得到很好利用的关键,通过对城市的土地进行规划,才能更好的对年度用地的计划进行安排和制定,还要进行建设用地审批和规划的工作。
二、对城市土地进行总体规划中存在的问题
1、各个部门之间行政规划的体系在管理上不顺畅,职责不清楚
对于我国目前的城市土地的总体利用和规划主要是由两个主要的部门进行管理。土地的编制和总体的利用规划主要是由国土资源的管理部门进行负责;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主要由城市建设和规划的部门进行负责。虽然这两个部门已经由国务院对他们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分工。但是在实际工作的进行当中,由于对很多方面因素协调得不够,各个部门对自己的工作各行其事,在很多的地方是不容回避的,由于上级对两个部门在任务分配上的不同,在各自的工作中缺乏一定的支持和信任,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对土地的集约和节约问题上,只要原则改变了,在实际运用上都坚持自己的意见,在对土地的编制和规划的方面也出现了两张皮的现象,对实际工作的影响是非常大的。
2、整个体系在运作和规划上不健全
在实际的操作中,各种规划之间的关系相互交错。在城市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中,它们是联系和交叉的类型不相同的规划,使城市土地的总体利用和规划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复杂了,加强了相关部门管理工作的难度。对于城乡结合区域的用地情况缺少一定的规划。城乡交接处的地方是一个矛盾比较多的区域,现实城市规划的重点主要侧重在经济政治和文化比较集中的市区,对其进行发展方向、规模、性质方面的规划和论证,对于近郊的地区起到的作用并不大。所以,如果在整体上不进行合理科学地部署,就会使城区或者县城的发展受到阻碍,产生比较滞后的结果,对于推动农村地域的发展也是非常不利的。
三、如何做好城市土地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土地管理应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关系。
1、各级高度重视,城乡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相互制约、相互影响
土地情况,是一个整体性以及具有策略性的重要状况,这直接关联到国家经济和人民生活以及经济的科学、永续的发展。伴随着人口数量的持续上涨,对土地的需要也越来越多,为解决用地问题我们一定要合理的进行布置土地,开发土地潜能,优化土地配置,走可持续发展的节约路线。近年来,特别是2003 年以来,国家出台了《土地管理法》、《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的转变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城镇策划是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这不光关系到民众的生活状况,还和土地的开发运用息息相关。城乡策划是将来一定时间内城镇建筑的根据,大多城镇的策划的蓝图总体性的为二十年,近期的一般都是五年,是进行各项建筑以及管制的根据;城镇策划与土地运用整体策划是部分和全部、点和面的联系。在第十届全国常委会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这就代表着将打破以往的城市和乡镇分开的两个局面,跨入城镇一体化的新时期。城镇的综合发展肯定会带来城镇发展和土地之间的冲突。要深刻了解当下社会中存在的违规用地、违规建造等这些现象存在的原因,深层次挖掘出在违规用地后面的情况,这是因为开发人员法律思想不足还是因为执法工作者执法不严导致,抑或是一些干部腐败所造成的。各个级别的政府要把眼光放长远,站在全局的位置进行思考,充分了解解决城镇策划以及土地之间冲突的急迫性,主动搞好城市策划以及土地之间的管制作业。
2、严把四字方针,规范土地管理
按照“严控总量、优化结构、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原则,严格规范管理,应积极主动服务,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在“保、控、严、硬”四个字上下功夫。
这里所说的控,就是要认真审核把关,促进结构调整,在控制上用好政策。按照节约、集约用地标准,抑制“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项目、产能过剩项目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大力开发闲置用地、批而未用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要依法征地用地,做到“三个不允许”:凡是土地手续不完备的不允许用地;环保评估不达标的不允许用地;农民补偿不到位的不允许用地。
3、科学修编规划,提供建设空间
要科学的制定规划,用科学来指导土地的利用和涉及土地利用事业的向规范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统筹城乡发展,是调控用地总量结构和布局的重要手段,也是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础工作。要认真做好村庄和集镇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编制村庄整治专项规划,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也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之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
(2)严格土地使用标准
要健全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体系,抓紧编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标准。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重新审改现有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凡与土地使用标准不一致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及时修订。
(3)科学土地利用
科学合理的开发土地,科学的开发土地,势必就会提升土地开发率,肯定能够降低土地供求方面的冲突。从一个角度来讲进行高效率农业,增长每块地的产量,保证产量;从另一个角度来讲经过科学策划、执法办事等行为,提升建筑土地的使用率,防止占用面积大实际用途小、只占但是不开发的情况发生。
(4)土地整治管理,执行措施
第一,对于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建筑的,承包商以及建筑机构应该立即停止建筑;如若不理会继续进行建筑的,城镇策划主管机构应该下发书面停止建筑通知文件、停止给建筑场地供应水电,供应水电的企业在接到通知文件后要立即停止对建筑现场的供应。第二,对于违背掌控性具体策划供应策划要求抑或私自更改策划要求的,针对没有获得建筑许可执照抑或没有按照所批准文件进行建筑的,办理土地产权归属的,要命令其进行修正,公开责令批评,按照法律对责任人以及具有直接关系的工作者,进行行政处罚。
四、结语
综上所述,分析城市的建设用地,按照一定的需求对它们进行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可以使城市土地的规划和利用工作更好地进行。通过对城市的土地进行规划,才能更好的对年度用地的计划进行安排和制定,还要进行建设用地审批和规划的工作。
参考文献:
[1] 柳权:《论城市规划决策》,《规划师》,2000年04期
一、城市管理工作:
1社区副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并定期召开城市管理工作会议。
2及时传达上级对近期城市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并有会议记录。
3有城市管理专职干事和城市管理协管员队伍,工作正常开展。
做好社区城市管理日常性工作:
1经常向社区居民宣传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营造“人民城市人民管”的良好氛围。
2坚持日常巡查制度,负责对本社区影响市容、市貌和市容秩序的乱倾乱倒、乱吐乱扔、乱停乱放、乱牵乱挂、乱贴乱画、乱摆摊点等有碍有碍市容和违反城市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
3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各种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如制止出摊占道*余起,清除牛皮癣*余处。对劝阻制止无效的违法违章行为及时报告执法中队,
4坚决制止各类非法书写、张贴、散发小广告(牛皮癣)的行为,共清理粉刷非法小广告*余起。
5加强了环境保护工作的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的行为及时进行了制止和查处。
6完成区义务植树任务并做好了日常养护工作。
7积极配合街办执法中队、城管科,国土办处理临时性突发事件,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8组织实施修复洪门堰,帽儿洞沟渠*余米,保证了河道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顺利完成。
9协助街办做好液化气票发放工作,保证了居民不会因使用清洁能源产生额外的支出,达到了净化环境的效果。
二、土地管理工作: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
1、拆迁工作,为了加大城市化建设,我社区配合城建拆迁办对3居、6居进行了拆迁,3居拆迁已达85%,6居50%;社员对拆迁工作的不理解,增大了拆迁工作的难度,明年我们将加大相关政策的宣传,继续做好社员的思想工作,努力完成我社区的拆迁安置工作。
2拆违工作,坚持每周的巡查制度,按时每周四上报违章建筑的整治工作,共上报报表48次,在巡查中发现违建及时制止,共拆除萌芽中的违建2处,计130㎡。
3我社区成立了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社区主任担任组长,并建立健全了土地管理岗位责任制。
4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土地管理工作会议,及时学习传达上级对土地管理工作方面的相关政策、法规和要求。
(二)做好土地管理日常性工作。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县域经济飞速发展,加快县区工业化、城镇化步伐 ,推进县区开发开放,构建国土资源保障科学发展体系是新世纪新阶段各县从经济社会 发展全局出发做出的重要战略部署,在国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大前提下 ,各县开发区建设用地相对紧张,据调查统计,许多县开发区用地面积占县城建设面积的一半以上。土地已经成为县区发展的一个瓶颈,必须千万百计地缓解用地紧张状况。各县未来土地使用的重点是探索土地占补平衡的有效途径,最重要的一项改革就是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这对于盘活土地资源非常有帮助。鉴于用地出现的新情况、新矛盾,许多县国土管理跟不上新时期新阶段土地管理的要求,因此,必须探索加强土地管理改革的有效途径。
1 发现问题及时实施研究对策
1、耕地锐减, 人地矛盾日益突出。近几年,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乡镇企业的突起,居民点及建设用地的逐年增多,大量耕地被破坏和占用,使耕地总量和人均量呈减少态势。另一方面, 在现行经济体制下,由于土地用于城市和工业发展的经济收益明显高于农、林、牧业,所以以经济效益指导土地利用,必然使土地不断转向高收益的用途,比较利益的存在是耕地不断减少的主要原因之一。
2、在城市化的进程中,政策的制定和工作的开展,牵涉到农民的根本权益。因为各地政府在城市化、工业化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地要征占农业用地,其实质是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发生了让渡和转移,这种具有行政行为的“市场交易”,若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极易将集体土地产权安排的缺陷引发出来,结果是政府公共管理缺位,失地农民利益受到损害。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既然归农民集体所有,这就意味着任何个人,无论从法律意义上还是经济意义上,都是所有者,因为他是公众的一员,共同占有的权利是任何个人所拥有的那一部分所有权和一切其他人所同时拥有的所有权共同构成的;他又是非所有者,因为他仅是公众的一员,作为个人所拥有的公有权只有同其他本集体成员的所有权结合、共同构成集体所有权的时候才有效,才能发挥作用。
3、土地管理措施不力,浪费土地现象严重。城镇建设外延扩展快,内涵潜力挖掘不够, 用地容积率低,而且功能分区和布局不尽合理,致使存在一些乱占滥用土地的现象。另外,土地管理措施不力,不能有效地保护土地。土地规划和计划管理不力,集体土地流转缺乏严格的管理措施。比如说交通建设用地,每年都有大量的土地改建为交通用地, 由于规划的不合理,存在许多道路拓宽的现象,而这种是建立在房屋拆迁的基础上的,既耗费了人力,又浪费了财力,并且导致某些道路不能均衡合理利用,年久失修,浪费了大量的土地。
2 提升和加强土地管理的有效措施
为了解决征地问题,最好的办法是各县管委会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及房屋管理局共同组建各县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把能征的地先征过来,同时集中力量进行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研究和实践,并形成各县的土地管理改革方案,为县域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储备必要的土地资源。 随着经济增长,每年发放的补贴必定会逐年增加。对于村里的集体财产,将聘请第几力一评估后招标出让,所得资金由村民均分。村民变成市民之后,将重新分片,归人不同居委会。随着居委会的设立,农民原有的土地,便转为城镇土地,经营权和管理权限将收归政府部门所有。
2.1 切实保护耕地,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要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首先应协调农业用地与非农业用地的关系,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太谷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确定不同区域土地开发利用方向。通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抑制建设用地的扩展规模及其用地的不合理性和盲目性,尽可能对城乡交错带耕地实行特殊的保护。控制城市外延规模,对于城市发展所必须占用的土地,应当制定计划,控制土地的供应量,分阶段释放。合理安排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建设工业小区,集约利用现有土地以减少对耕地的继续占用。增加耕地的投入,推广新品种,兴修水利设施;加强耕地改造,推行粮食、经济、饲料作物三元一体化种植,提高土地的产出率,减少耕地需求压力,确保基本农田,保持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
2.2 完善土地管理法律体系
基于全国县级土地管理改革的事实和先进成功经验,从法律上允许并规范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成为大势所趋,法律要不断适应国家政治文明和经济发展的要求,体现社会的进步。土地管理法规应与时俱进进行修改,重点解决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及农民土地的阶段所有权问题。我国土地长期实行国家所有制和农村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但土地承包经营把土地一块一块划分到户,不能形成集约化经营,难以进行大规模的土地改造。尤其是集体所有制的土地,支配权实际上是在乡镇干部手里,农民不是真正的土地所有者,只是使用权人。而土地又是和农民的生存权连在一起的,这就造成了农民的生存权与使用权结合而不是和所有权结合。当与自己生存权连在一起的土地被征用时,农民不知道或者知道了也无可奈何,导致农民离土又离乡,生活没保障,甚至生存也成了问题。我国土地法制的不完善,最大的问题就在集体土地上。这些年,大量征地直接侵害了农民利益,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为强化**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区)土地统一管理,切实解决多家管地、多头供地、违法用地的突出问题,加快城市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加强**城区土地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土地统一征收
**城区(包括开发区、工业园区)所有的建设用地于2007年1月1日起全部收归市国土资源局集中统一管理,统一向社会供地。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各开发区、工业园区、工程指挥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开发经营单位)以任何方式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
城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征地方案按程序组织征收。严格执行省政府批复的征地补偿标准,严禁擅自提高和降低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拒不领取征地补偿费用、拒不腾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责令其限期腾地;逾期不腾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不得强揽工程或以其他名义阻挠施工建设。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征地和签订购买农村集体土地的协议,不得“以租代征”将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
二、坚持土地计划供应
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年度用地计划和**城区储量的土地情况,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财政、房产、建设等部门编制**城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城区年土地供应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应优先保证工业用地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房地产用地比例应严格控制。未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土地,不得供应。根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区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年度土地出让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对于未取得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土地供应计划指标的项目,相关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建设审批手续。
三、完善土地储备制度
成立市土地储备委员会,负责决策、协调、监控有关土地储备和出让事宜。市土地储备委员会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房产等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以下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储备:(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而依法征收的土地;(二)已列入旧城改造项目计划或危旧房改造计划的土地;(三)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改制、破产、兼并或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国有土地;(四)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五)政府依法收购和整理的国有土地;(六)土地使用权期限已满、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履行出让合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八)土地使用者要求政府收回的土地;(九)未确定使用者的土地;(十)原划拨土地需要转让的土地;(十一)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可以收回的国有土地。
四、规范土地出让方式
对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工业用地不允许划地招商、零地价招商,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他用地,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五、规范土地交易行为
严格执行《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省政府195号令)。**城区土地使用权交易(包括土地出让和转让)都必须进入**市土地矿业权交易市场公开运作,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禁止场外交易。凡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者申请改变土地用途或者申请改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转让、国有企事业单位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因土地抵押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法院判决用于债务清偿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等都必须进入市土地矿业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招标、拍卖或者变相招标、拍卖土地使用权。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集资、合资、联营、联建、抵押、出租等形式处置或使用划拨土地,禁止利用划拨土地从事房地产开发。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抵债、与他方易房、易物;任何单位不得以裁定、决定或者他形式将非法取得的土地用于清偿债务。企业改制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必须拟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后按标准缴纳土地收益金。任何单位和个人因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登记。土地使用权未经依法登记的不受法律保护,房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地产转让、出租抵押的,市国土资源不得为其办理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土地出让受让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缴纳有关税费后,市国土资源局方可为其办理土地登记,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对未缴清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
六、加强城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原有宅基地面积达到限额标准的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确需另行使用宅基地的,原宅基地必须退出。宅基地限额面积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农民旧宅基地面积超过省规定限额标准的,超出宅基地限额标准的面积在拆迁或改建时予以收回。一户村民占有多处宅基地的,只能认定其一处有效,其他宅基地按违法用地查处,宅基地上建筑物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市政建设需要征收其违法使用的宅基地时,只对土地进行补偿,不对违法建筑进行补偿。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村民宅基地。严禁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因城市建设对城区村民房屋进行拆迁安置的,一律实行统一规划,集中安置。
七、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一律全额缴入市财政设立的土地收益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偿还土地质押贷款和国有建设用地开发整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挤占或挪用出让金等土地收益。对于低价出让土地,随意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珠海市市区及城市近郊区和牵涉全市的重点地区(下简称市区)。
第三条 市区范围内的土地、矿产、滩涂等自然资源,由市政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实行有偿、有限期的使用制度。出让土地回收的征地补偿绩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加强城市土地基础设施配套和土地及其后备资源的开发等公共设施建设。
第五条 市国土局是主管我市土地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土地管理和有偿、有限期的土地使用制度。
第六条 土地的统一规划。
(一)市区范围内的土地、矿藏、滩涂等自然资源,由市国土局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及其位置、地形、地貌、功能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定出我市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二)沙、石、土、矿产资源,由市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矿委)指定市国土局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勘测、统一计划开采,并按规定统一收取资源费。
(三)市区范围内的土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实行控制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转让、买卖。
第七条 土地的统一征用。
(一)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建设需要由市国土局统一征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直接征用集体土地。
(二)单位或个人过去征用但未开发、使用的土地,市国土局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进行调整或收回。对被收回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由政府给予适当的补偿或另行调整用地。
(三)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实行规划控制的用地,根据建设需要,由市国土局报市政府批准征用。规划控制用地和已征用的土地,在国家未开发利用前,仍由当地农民耕种,不得丢荒。
第八条 土地的统一开发。
(一)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开发要坚持“先规划后开发,先地下后地上,综合配套,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发挥土地的效益和整体的效益。
(二)建设用地要按规划功能区的标高竖向及统一标准要求,由市国土局统一组织平整开发。依法取得成片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可与市国土局签订合同,按合同自行开发。
(三)沙、石、土、矿产资源要有计划、有重点的统一安排开采。开采沙、石、土和其他矿藏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国土局申请,经市矿委会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并由市矿委会发给《采矿许可证》或《开采许可证》后才能开采。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或《开采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一律不能开采。过去所开办的沙、石、土场,凡妨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及市容景观的,要停办或迁移,对需停办或搬迁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规定甄别不同情况决定是否补偿和迁徙。
(四)滩涂、荒山等土地后备资源,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分期统一开发,积极组织围海造地和开山造地。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统一出让。
(一)经济特区控制范围内土地,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有限期出让、转让制,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生活用地不超过七十年,其他用地不超过五十年。
(二)出让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协议、投标、公开拍卖等形式,统一由市国土局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除行政有偿优惠划拨的土地以外,依法购买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个人,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和赠予,但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年限。
(四)依法购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凡未付清全部的价款(含征地补偿费和市政设施配套费用),未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未达合同规定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者,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
(五)行政有偿优惠划拨的土地,要按规定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方能转让、出租、抵押和赠予。
(六)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和赠予,必须按照《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到市国土局办理有关登记,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七)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个人,再进行转让时,如产生土地增值,应按市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费。
第十条 土地的统一管理。
(一)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凭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国土局提出申请,经市国土局审定后,由市国土局发给《国有建设用地许可证》,确认其使用权。
(二)已取得使用土地权而超过两年时间不按合同规定开发利用土地的,由市国土局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视其投资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三)市区范围内的土地,未经市国土局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搭建。
(四)单位或个人的建设用地工程,要向市国土局领取《建设用地许可证》或《临时建设用地许可证》,悬挂在工地显眼的地方。
(五)按规定留给村的生产、生活用地,要划界、树桩,明确权属范围,并要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安排建设。
(六)建立土地统计制度,由市国土局会同统计部门,依法进行土地统计,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如实及时提供统计资料。
(七)建立土地调查制度,内容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土地条件调查。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提供必要的资料。
(八)在镇、村建立兼职的土地监察员,实行群防群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接受检查和监督。
(九)单位和个人用地,由市国土局统一建立系统的地籍档案,实行科学的地籍管理。各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配合进行,凡未申报登记的,应于本规定颁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到市国土局申报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
(十)单位和个人建设用地完工后一个月内,必须到市国土局和市房产局申请审核,由市国土局更换土地使用证,由市房产局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一条 土使用者及开发沙、石、土、矿产资源的单位、个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定,依法缴纳有关税费。违章者,由市有关管理部门依法给予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