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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的税收优惠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6 08:27:38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篇1

关键词:农产品 税收优惠 纳税筹划 思考

一、税收优惠政策的解读

目前,对于农产品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来自于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颁布的一系列文件中,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农产品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优惠政策见下表。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是针对农产品普遍适用的优惠政策,此外,国家还出台了一些针对特定农产品的优惠政策,如《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等文件。

从现有的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来看,优惠主要集中在农产品产业链条的上游,即生产(种植、养殖)、初加工环节,并且对农产品和农产品初加工范围有明确的界定,而对深加工环节、流通环节少有优惠。因此,针对从事农产品加工企业,要充分研究税收优惠政策,利用国家对农产品生产(种植、养殖)、初加工环节的税收优惠,合理安排组织生产,事先做好纳税筹划,减轻企业负担。

二、案例分析

对于农产品加工企业来说,如何利用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减轻企业负担,关键在于要充分利用现有针对农产品生产(种植、养殖)和初加工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本文以茶叶加工企业为例进行说明。

茶叶从种植到加工制成成品卖给消费者,大致经过茶青(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毛茶(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精制茶(初制毛茶的基础上再进行精细加工而制成的茶)几个阶段,作为消费者在市场上购买到的就是茶叶生产链条的最后一个产品――精制茶。根据财税[1995]52号文,茶青、毛茶属于初级农产品,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免征增值税;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86条,茶叶种植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依据财税[2008]149号文,毛茶属于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免征企业所得税。下面以案例来阐述茶叶加工企业纳税筹划方案。

[案例]假设A公司为一家茶叶加工企业,为了精制上好的茶叶,该公司拥有自己的茶场,打造了茶叶种植、初制、精制全产业链条,保证了成品茶叶的品质。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5年全年销售精制茶叶不含税收入 1 000f元,用自产毛茶加工精制茶,产品销售成本600万元(种植、初制阶段成本400万元,精制阶段200万元),种植、初制阶段成本中含化肥、农药等成本100万元(不含税),企业期间费用100万元。精制茶适用税率为17%,化肥、农药等适用低税率13%。假定城建税7%,地方教育费附加2%。

全年A公司应纳增值税=1 000×17%-100×13%=157(万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157×(7%+3%+2%)=18.84(万元)。

在不考虑纳税调整的情况下,应纳税所得额=1 000-600-100-18.84=281.16(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81.16×25%=70.29(万元)。

纳税筹划方案:对公司业务进行拆分,将A企业分别设立两家企业,分别为以茶场为基地成立业务为种植、初加工的企业B和精制加工企业C。假设不考虑企业分拆带来管理成本的增加,B企业生产的毛茶市场售价为600万元(不含税),相应成本不变,即种植、初制成本仍为400万元(不含税),其中化肥、农药成本100万元(不含税);C企业为精制茶加工企业,从B企业按照市价600万元购入毛茶加工制成精制茶对外销售,精制加工成本不变仍为200万元,对外售价为1 000万元,原有A企业期间费用100万元在B、C企业分摊,假定B企业为60万元,C企业为40万元。

B企业由于生产的毛茶属于农产品初级产品,免征增值税,这样B企业购进的化肥、农药等成本的进项增值税就不能抵扣,要计入成本,这样B企业的销售成本为400+100×13%=413(万元)。

B企业增值税为0,相应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也为0。

在不考虑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情况下,B企业应纳税所得=600-413-60=127(万元)。

由于B企业从事茶叶种植与初加工业务,根据《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B企业从事茶叶种植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茶叶初加工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这就要求B企业对种植项目、初加工项目分段核算,分别计算各项目的所得。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文也提到“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本案例中,采用简单的比例分摊方法,假定种植项目所得占比60%,茶叶初加工项目占比40%。

则B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127×60%×25%×50%=9.525(万元)。

C企业为茶叶深加工企业,其产品不享受税收优惠,但是其原料为初制茶,来自农业生产者自产,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按照买价的13%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C企业应纳增值税=1 000×17%-600×13%=92(万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92×12%=11.04(万元)。

假设不考虑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应纳税所得=1 000-600×(1-13%)-200-40-11.04=226.96(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26.96×25%=56.74(万元)。

纳税筹划结果:增值税税负减少157-92=65(万元),降幅41.4%;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少18.84-11.04=7.8(万元),降幅41.4%;企业所得税减少70.29-9.525-56.74=4.025(万元),降幅5.7%。

通过将A企业进行拆分为B企业和C企业,即茶场(种植和初加工)和深加工厂两个独立的法人,可以充分享受税法给予农产品的税收优惠,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政策思考

上述纳税筹划的结果是在假定企业分拆不增加企业管理成本的基础上,事实上企业通过分拆设立两家企业的方式会增加企业管理成本,同时人为地割裂了市场机制形成的农产品全产业链条,不利于农业产业规模的形成。基于此,笔者对我国现有的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思考,存在以下不足:

(一)农产品初加工产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范围不一致

针对农产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范围见《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而针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指的是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其中农产品初加工项目范围详见《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财税[2008]149号)和《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可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农产品初加工产品范围的确定依据的是不同的文件。笔者仔细比较了这几个文件,发现增值税和所得税关于农产品初加工的定义都采用了描述法和列举法(含正列举和反列举),两者在表述上不尽相同,在具体产品上也存在错位现象,如:增值税优惠中原木初加工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明确了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而企业所得税优惠中对林木产品初加工定义为“通过将伐倒的乔木、竹(含活立木、竹)去枝、去梢、去皮、去叶、锯段等简单力口工处理,制成的原木、原竹、锯材”,明确锯材属于初加工农产品。以上的错位现象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中还存在。究其原因,是两者依照的税收优惠文件不同,增值税依照的税收优惠文件还是1995年制定的,至今仍沿用,很显然已不能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相较而言企业所得税优惠中的农产品初加工规定更为合理。由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农产品初加工产品范围的不同,一直困扰着纳税人,也给税收征管带来困扰。

(二)农产品初加工产品界定不尽合理

尽管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中都对农产品初加工有了具体的规定,在特定的产品中,仍存在一些争议。比方说茶叶,茶叶精加工的工艺主要是筛分切细,风选、拣剔、拼配以及干燥等工序,而毛茶(初制茶)的加工程序为通过对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进行杀青(萎凋、摇青)、揉捻、发酵、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按照现行的税法规定,毛茶属于初级农产品和农产品初加工项目,享受增值税和所得税的优惠,而精制茶则不属于初级农产品和农产品初加工项目,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从生产工艺及最终产品来看,精制茶选用的原料属于茶叶采摘后的粗茶片(毛茶),加工后的茶叶没有改变茶叶的内在成分,精制茶归属为初级农产品和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更为合理。

(三)税收优惠范围过小,仅限于初级农产品和农产品初加工项目

r产品加工企业为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只能将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分拆设立不同企业,阻碍了农产品企业全产业链条的市场形成。如案例中提到的精制茶加工企业,为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就必须将企业一拆为二,一个从事种植和初加工,一个从事精制加工。这种产业的分工合作不是市场机制引起的,而是税收优惠政策引起的,因而并不能带来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相反,由于农产品企业的特殊性,做大做强的企业需要控制整个产业链条,才能保证最终产品的质量。针对于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而言,本身加工业务并不复杂,并不需要将初加工业务车间独立出来,人为割裂了农业产业链条的连续性,增加了企业的管理成本,增加了社会运营成本。究其原因,在于税收优惠仅限于初级农产品和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目前,我国农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适用的范围是1995年制定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的是2008年制定和2011年补充的,相较于WTO《农产品协议》适用农产品范围要小很多,WTO 所指农产品范围更广,既包括初级产品,还包括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如啤酒、黄酒、奶粉等)。由此可见,我国农产品税收优惠范围过小。

(四)税收优惠形式单一

目前我国出台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都是税收豁免或者税率优惠方面的,这种优惠形式更多体现为对农业的照顾,而非激励。要促使农业的发展,我国应出台更多针对农产品企业的税收激励措施,可以促进农产品企业的发展,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增收。在农产品企业所得税优惠中,应更多采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措施,促进农产品企业利用税后利润来进行资本积累,有利于农产品企业投资增长和技术进步,加速农产品生产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形成品牌优势,带动农村经济和农业发展。

(五)税收优惠环节不全面

目前,从我国出台的关于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来看,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农业生产环节和初加工环节,而农产品深加工环节和流通环节却鲜有税收优惠。在流通环节,仅针对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征收增值税。现有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强调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不利于农产品的流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也仅限于农产品生产、初加工项目。农产品的生产(种植、养殖等)、加工、流通是一个产业链条,而税收优惠仅限于生产、初加工(简单加工)环节,农产品深加工企业为了享受政府税收优惠,就必须人为地将生产、初加工环节从企业分立,人为地割裂了农业产业链条,不利于农产品企业的长远发展。

四、结论

尽管我国出台了许多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农产品加工企业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就需要将初加工业务和深加工业务分立,分别设立两个公司,人为地割裂了市场对于农产品产业链条的整合。此外,现有税收优惠政策还存在农产品相较于WTO中农产品的定义偏小、优惠形式单一、优惠环节不全面等诸多不利因素。因此,希望政府出台更多关于农产品优惠的政策,扩大农产品优惠的范围,丰富农产品税收优惠的形式,将税收优惠环节延伸到深加工、流通环节,进而促进农产品企业向高附加值企业的转变,拉动农业经济。

参考文献:

[1]国务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S].国务院令第512号,2007-12-06.

[2]国务院.增值税暂行条例[S].国务院令第538号,2008-11-10.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S].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2008-12-18.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S].财税[1995]52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S].财税[2009]9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S].财税[2008]149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S].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篇2

一、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业发展的理论依据

所谓税收优惠,是政府根据一定时期内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对某些特定的课税对象、纳税人或地区给予税收鼓励和照顾措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和完善,税收政策导向对经济增长的影响越来越大,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业发展责无旁贷。

1.农业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农业具有良好的外部社会效应性。我国农业是典型的小农生产,和国外农业农场制的生产方式明显不同。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由于地广人稀、产业化水平高等特点,农业具有明显的商业化生产性质。我国农村人口比例大,土地资源稀缺,农产品商品化率低,土地不仅仅只是生产资料,已成为农业生产者生存保障的基础,因而农业承担了一定的社会职能。长期以来,我国工农业“剪刀差”一直存在,农业始终扮演着为工业和城市集聚资本的角色。因此,我国农业具有相当的公共产品的性质,国家应从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

2.税收优惠影响农业技术进步。加快农业发展,最根本是要促进农业科学技术的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业技术进步具有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供给。为支持农业技术开发工作,可以将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支出看做是企业的一种投资,实行“费用扣除”和“所得税抵免”的双重优惠。二是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有效地促进企业承担更大的风险。常见的激励企业承担风险的税收措施有:资本性损失可抵免所得税,允许损失转期,降低资本利得税的税率并对投资于科技开发领域的资金给予特殊的税收优惠待遇等。

3.税收优惠政策影响农业结构调整。中国农村资源短缺,如何将有限的资源,尤其是短缺的资本资源用于农村经济发展的薄弱部门和对经济增长有着整体推动作用的主导产业,如何决定向哪些部门投资,哪些项目应当优先发展,政府部门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目标,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引导。税收优惠政策以其主动、灵活、直接、刚性的调节方式,成为政府调节产业结构和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一方面对于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产业可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倾斜,促使其优先发展;另一方面,可根据产业发展规律和经济发展长远目标,选择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重点扶植,以推动产业结构的升级。从理论上分析,税收调节产业结构的机制有二:一是实行差别税率或通过税率变动来影响相对价格结构,相对价格结构的变动影响投资结构,进而引起产业结构的变化;二是通过税收优惠的激励措施调节税后投资收益,进而影响投资结构和技术状况来达到调节产业结构的目的。

二、我国现行农业税收优惠政策考察

除农业税废除外,现有税收政策在流转税、所得税、地方税等多个税种对农业发展给予优惠。按照其享受税收优惠的形式,税收优惠可以分为影响应纳税额的税率减免、税收抵免的直接优惠和影响应纳税所得税额的加速折旧、费用加计扣除的间接优惠。一般而言,直接优惠要企业盈利才能够享受,而间接优惠则与企业盈利与否无关,能较好体现政府与企业在技术创新领域风险共担的原则。本文结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各种税收条款,对中国现行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分税种、分形式考察,并按时间序列进行分类归纳。

1.支持农业发展的流转税优惠政策。流转税中支持农业发展的税种主要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多采用税额减免、税率减免等优惠形式,属于直接优惠,具体优惠措施(限于条款内容较多,本表只归纳了当前影响面比较大的主要优惠政策措施)。

2.支持农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农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大部分是近几年出台的,税收优惠的形式主要是采用直接优惠,但随着税务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日趋完善,税前扣除等间接优惠形式也逐渐被应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表略)。

3.支持农业发展的其他税种优惠。为支持农业发展,中国在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税种方面也有一定的优惠,(表略)

三、我国现行农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税收优惠难以充分体现对农业的支持。我国农业税收优惠政策不少,对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和涉农企业都规定了减免税优惠,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纳税人税收负担。但有些优惠政策并未充分体现对“三农”的支持。第一,增值税条例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由于农业产品的需求弹性小,增值税很容易转嫁,因而对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实际上是对农产品消费者的一种税收优惠,并非对农业生产者的免税照顾。第二,国家对农业生产资料给予减免增值税政策,政策初衷是为了照顾农民利益,减轻农民负担,但实际上真正获利的是生产厂家或经销商,生产资料水涨船高,农民并没有真正得到实惠。第三,农民购进农业生产资料所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款不能在销售农产品时得到抵扣而是由农民自己承担。据测算,农民购置农业生产资料的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平均为农产品总产量的7.8%。在农产品总产量中,能够真正成为商品进入流通领域的仅占35%~40%。即使按40%计算,将农民购进农业生产资料负担的7.8%的增值税税款换算成销售农产品的商品所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金,则税负达19.5%(7.8%÷40%),比一般货物的增值税的税率还要高出2.5个百分点。农民从事农产品生产实际承受了比一般加工品生产还要高的增值税税负。第四,在车辆购置税方面,除个别车型外,农民从事农业生产购置的农用运输车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农民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载货机动车船、人力或畜力非机动车船还须缴纳车船使用税。这势必降低农民对农用车辆的购买需求。第五,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对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并无实际意义。

2.税收优惠形式单一。目前针对我国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形式主要是税收豁免和优惠税率等直接优惠,使得优惠政策对农业的照顾作用远大于鼓励作用。在涉农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中,大多是以定期减免税的直接优惠方式为主,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方式较少运用。不利于农业企业利用税后利润来进行资本积累,完成产品结构调整和扩大再生产。单一的税收优惠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但不利于农业及涉农企业的投资增长和技术进步,也不利于农业生产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缺乏政策导向作用。

3.税收优惠环节不全面。现行税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农业生产环节,农产品储运、保鲜和深加工环节的优惠较少。在加工环节,税收政策对农产品简单加工免征增值税、农产品初级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没有形成从种养、加工、销售环节全程渗透激励机制。而农业产业化是一条从种(养)植、收购、初加工、深加工直至营销的链条。税收优惠环节不全面,一方面导致税收优惠政策割裂了生产与前后环节平衡连续性,没有激励从农产品的初加工向深加工转变和传统规模型增收向科技创新型转变的机制,也相应提高了农业产业化企业的税负。另一方面会导致税负不均,目前农产品收购环节增值税进项抵扣率为13%,而销售环节增值税率为17%,考虑到抵扣是按买价直接乘以13%,因此二者“高征低扣”相差1.5%左右,再加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基本为劳动密集型企业,本身风险很大,产品利润少,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过高。三是有失公平。现行增值税政策对从事种植、养殖并实行深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讲,主要原材料为自产不是外购,无法取得进项税额,从而造成税负畸重,不利于农业产业化经营。同专业化生产企业可按购进农产品依13%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相比,税负不公平。

4.税收优惠范围较窄。第一,我国税收政策往往只对部分农产品实施优惠,而且一般只针对特定的初级农产品。初级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这割裂了农业产业链条的连续性,使农业加工企业被迫采取变通做法,人为割裂生产前后环节平衡连续性,增加了社会成本。而WTO所指农产品既包括上述初级产品,还包括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如啤酒、葡萄酒、奶粉、奶制品、食糖等)。第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到大部分农业企业,但对花卉、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种植和养殖业特别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这些产业都是农业领域前景无限的阳光产业。第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除了农村、农场和农民个人将土地承包(出租)、转让符合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外,采取互换、拍卖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税收上尚未明确。第四,对个人来源于农业企业等投资分红收益,按现行政策规定须缴纳个人所得税,挫伤了投资者投资的积极性。第五,缺乏对农村新兴产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如观光农业等。

5.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我国农业生产规模小、数量大、经营分散,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突出,制约着农村经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在小农户和大市场之间起到连接纽带作用,提高农业生产的规模化,有效解决农民增收、农产品增值问题。但目前我国对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的税收扶持政策并不到位。第一,优惠范围窄。现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农业生产、加工、流通和服务等方面,但范围过窄,力度不够,对合作社成员之间开展培训、技术、信息、认证等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是空白。第二,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上,没有对农民个人减免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提高农民入社的积极性。第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社会力量捐赠、收入、政府资助等没有规定是否免税。第四,对社会力量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列支受到严格的政策限制。第五,对农产品主要销售者———农村经纪人没有优惠政策。

6.农产品出口退税率偏低。目前,我国农产品出口退税率实行5%为主、13%为辅的两档退税率,不仅低于一般发达国家水平,而且比国内其他出口行业平均15%的出口退税率也要低。这使得大部分农产品的出口价格中包含尚未退还的间接税,增加了农产品出口成本,削弱了农产品出口的价格竞争力。据了解,国家在2008年之前取消了给小麦、稻谷、大米、玉米等品种支付的13%的出口退税,部分品种甚至还增加了出口关税。此外,中国出口退、免税的税种只有增值税和消费税,随同增值税等三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实质是增值税等的附加税,目前并不在退税之列。

7.税收优惠政策有失公平。(1)目前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城乡差异,有失公平。比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免税政策、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军队退役干部就业税收政策只局限于城市失业或就业人员,农村人员不能享受,在税收政策上没有体现出农村与城市、农业与工业、农民与工人之间的平等。吸纳下岗职工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包括农业企业和乡镇企业。农业产业化企业也是劳动密集型的企业,却没有同等的税收政策扶持,显示出城市与农村、农业与工业、农民与工人的不平等性。(2)新改革的燃油税没有很好地顾及到农村。中国燃油税改前,农机用油没有税收压力,不需要缴纳养路费,享受免费过路、过桥的优惠政策。燃油税改后,农机用油也缴燃油税,其中包含养路费和部分过路过桥费等。这使农业机械作业成本大幅度增加,加重了农民的生产负担。国外实现农机化的国家普遍实行农机用油免税政策,农机供油征税明显不合理。(3)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一些原先属于高档消费品的商品已成为普通消费品。如摩托车现在已成为大众化的交通运输工具,2/3的消费群体在农村,普遍将摩托车用于生产运输。消费税税目调整的滞后性影响了对这些商品的消费。

四、优化中国农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1.完善增值税优惠政策。(1)对农户购入农用机械、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时,依据取得的收购凭证、普通发票或其他合法销售凭证,对其所含的进项税额实行退税。(2)对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不论规模大小、不论加工程度深浅,其增值税销项税率均降为13%。(3)对种养、加工、销售一体的企业给予一定期限增值税全免或全退,并对其长期给予低税率的政策鼓励,将税收优惠政策从注重生产向加工、销售转变,刺激农业投入和产业链的延伸,提高农业产业附加值。(4)对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为农业生产提供的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统购统销的行为视同农业生产者给予免征增值税或即征即退政策。(5)扩大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对没有纳入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初加工项目或不合理的项目重新界定。

2.完善所得税优惠政策。(1)为支持农村中小企业发展,在费用扣除方面,对种植业、养殖业的科研费用,可全额从收入中扣除;对一些科技含量较高或价值较大的机器、设备折旧采用加速折旧法,以促进农业生产向科技化、现代化方向发展。(2)对农村兴办的农产品经销组织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农村各类经济实体、社会中介机构举办的农民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免征所得税。(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农产品流通、初加工,提供农业技术、培训、信息、仓储等服务所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股息、红利、盈余返还等免征个人所得税(4)对个人来源于农业企业等投资分红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农民和其他个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农民工打工收入免税,对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村村组投资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各级政府和部门给予农村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凡在从事农村义务教育工作的人员的收入全部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农村义务教育工作者在衣、食、住、行等方面均可酌情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照顾。(5)对农民专业合作取得的政府资助、社会力量捐赠、收入给予免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捐赠支出,在缴纳所得税时全额扣除。(6)对农业产业化企业吸收农民就业的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进城从事第三产业的享受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鼓励农民走集约化和产业化之路。(7)对外发包的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如农村住房、公路、电信和供电、沼气、饮水、水利等,对取得此类建筑安装工程收入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可减征所得税。(8)对农村信用社向农业贷款收入给予减免所得税的优惠;对商业银行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9)对集体和个人投资开发荒山荒地造林,前三年内免征各种税费;对固定资产投入可免税和采用加速折旧法;经营亏损可享受延转期摊销;如遇自然灾害的年份,可享受递延纳税甚至减免税。(10)鼓励各类经济实体参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居民生存环境。凡从事农村住房、公路、水利、饮水、沼气、电信和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的,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篇3

关键词: 农业产业化; 增值税; 所得税; 税收政策

中图分类号: F810.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973(2013)01-0109-04

A study on the Tax Policy in Agricultural Industrialization

LI Yu-jie1,2

(1. Shaanxi Province Office.SAT, Xi’an 710068, China; 2. Northwest A&F University, Yang ling712100, China)

Abstract: “San Nong” problem has always been an overall and fundamental problem in related to the development of our Party and our people's cause. Tax, as an important policy tool, must actively cooperate with other policies in promoting the agricultural industrialization. The tax policy is an effective measure to increase farmers’ income. How to further cultivate the positive role of tax in promoting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industrialization is an important issue worth constantly exploring in the new era to advance “San Nong” task.

Key words: agricultural industrialization; value added tax; income tax; tax policy

同时多次指出,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为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推行中国特色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农业产业化是推动农业体制创新,优化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税收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策工具,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手段,在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大背景下,面对新形势,如何进一步发挥税收在促进农业产业化快速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是我们经济工作者必须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农业产业化的定义

农业产业化即以主导产业和产品为重点,市场为导向,经济效益作为重心,组合各种生产要素,进行规模化建设、区域性布局、专业性生产、加工系列化、服务社会化、管理企业化,进而形成种植、饲养、加工、销售等经营体系一体化,使农业走上发展、积累、约束调节的良性发展轨道。[1] 它的实质是指对传统农业进行技术改造,推动农业科技进步的过程。这种经营模式从整体上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是加速农业现代化的有效途径。

农业产业化的主要特征是农业专业化和集中化。包括农业企业专业化、农艺过程专业化和农业地区专业化三个方面。最突出的表现形式是农工商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服务社会化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客观要求。利益分配体制合理化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本质所在。

二、中国农业产业化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中国农业产业化发展态势良好,龙头企业竞争力不断提高,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产业化运行机制和经营环境也逐步完善。

(一)中国农业产业化现状

1. 产业化经营组织快速发展。截止2010年12月,中国农业产业化组织总数达到了21万多个。其中,全国各类龙头企业12.4万家,占产业化总数的57.4%。已经形成了我国的农业产业化组织群。各种产业组织带动了全国8000多农户,占农村总户数的31.6%,平均每个国家级重点企业带动农户数为7万户。[2]

2. 农户与企业的利益机制不断得到完善。全国各地通过发展各类中介组织、改进传统方式,和农户“契约式”生产,使农户与企业的利益机制从散沙型向密集型推进。

3. 初步形成了各具形式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格局。各地因地制宜,把农业产业化与发展本地经济、小城镇建设积极结合起来,引导重点大型企业在工业园区落户。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分工协作,优质农产品和特色农产品共同发展、齐头并进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新格局。

4. 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环境进一步得到优化。多年来,各级政府不仅积极出台扶持农业产业化的政策措施,还进一步加强指导和服务对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及时把国家的政策、先进科技、各种市场信息、产品价格走势等信息提供给农业生产企业,进一步优化了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环境。

(二)中国农业产业化发展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中国农业产业化发展迅速,成绩喜人。在总结成功经验的同时,也发现农业产业化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产业组织规模小,约束了产业化规模效益的更大化;二是利益联结关系不紧密,目前一些龙头企业存在带农、惠农意识不强,只顾自身发展,忽略农户利益的问题;三是国际竞争能力有待提高;四是农业产业化环境还需要进一步改善;五是农业产业化区域发展不平衡。中国地域广阔,各地受资源、技术及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影响,全国各地农业产业化发展也是多层次、多样化的。东部地区发展快,西部地区也在加紧发展,但与东部地区相比还是存在一定的差距。

三、中国现行农业产业化相关的税收政策及评价

(一)增值税方面

1. 现行主要优惠政策。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免税;纳税人经营农业生产资料(农膜、种子、化肥、饲料、种苗、农药、农机)免税;购进免税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买价的13%;对于综合利用农林水产废物生产的产品,可以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主要享有农业生产者销售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以及生产资料产品增值税免征或者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对于销售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把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销售额2万元。[3]

2. 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评价。一是减税范围界定不科学。现行税收政策对农产品及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采取正列举的方式,这种方式有利于明确征免范围,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已渐显弊端。农业产品初、深加工界定也不明确。税法中的农业产品是指农业生产者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和通过物理手段简单加工过的可食用和可使用产品,如一些企业在向农民个人收购半熟玉米,经过杀菌、简单包装后作为产品销售,此类产品应作为农产品的粮食还是作为蔬菜罐头,在实际操作中会出现税企双方对农产品范围界定的分歧。二是税收优惠政策环节单一。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生产环节。农业产业化存在一条从种(养)植、收购、初加工、深加工直至营销的链条。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没有贯穿于农业产业化的全程,没有出台从初加工向深加工转变、由传统模型向科技创新型转变的激励机制,使生产与前后各个环节脱钩,缺少连续性,从而增加了企业的税负。三是税收优惠政策不平等。涉农税收优惠只过多地考虑了农民,而没有考虑为农民提供就业机会的农业产业化企业,在优惠对象上主要针对国家级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以及农业科研方面,覆盖面比较狭窄。[4]

(二)所得税方面

1. 现行主要优惠政策。在新企业所得税实施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享受免征或减征的照顾。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和农业机械维修等项目;远洋捕捞。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等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外,暂不征收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家庭或几个人合伙经营从事饲养业的个人所得税。[5]

2. 现行所得税优惠政策评价。现行企业所得税涉农优惠以直接减免方式为主,而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方式运用较少。不利于企业利用税后利润来进行资本积累,完成产品结构调整和扩大再生产。对个人来源于农业企业等投资分红收益,按现行政策规定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挫伤了投资者的积极性。此外,对农产品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仅仅限于初加工,而不包括深加工,从产业化链条的源头上人为地抑制了农产品精深加工及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的规模扩大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对农民专业化合作社取得的社会力量捐赠收入、政府资助等是否予以免税没有明确规定,影响了社会对其投资。

(三)出口退税方面

1. 现行主要优惠政策。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免税或不予退(免)税外,出口农产品适用退税率为5%,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部分农产品出口退税率为13%。对于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目录进口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除按照《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进口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和科研的各类种子进口环节的增值税。[6] 2. 现行出口退税优惠政策评价。一是出口退税率低。目前中国农产品出口退税率执行的是5%或13%,未体现零税率原则。二是出口农产品税负重。农业生产部门没有被纳入增值税链条,税法规定的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农产品范围过窄,限制了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这与国际上通行的农产品出口零税率做法,形成了鲜明的对比,阻碍了农业企业的发展。

(四)税收管理方面

1. 现行政策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一般是由国税机关发售给农产品经营单位和以农产品为原料或主要材料的生产加工企业,由企业自行填开。现行发票管理规定: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实行属地管理。

2. 现行税收管理政策评价。一是发票管理难以控管。企业领购农产品收购凭证后,何时开具,开具内容是否真实,税务部门不能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力度和手段跟不上。使企业虚开收购凭证有机可乘。二是异地使用发票问题难以解决,属地管理政策束缚农业生产者跨地区发展。这种管理方式给征纳双方都带来很大的管理难题。三是税收优惠的政策服务和管理服务还不到位。由于缺乏规范的税法公告制度,加之税收政策宣传力度不够,降低了税收政策的透明度。

(五)现行税收政策对农业产业化的影响

通过对农业产业化各税种和各环节甚至税收管理当中的税收政策进行分析,现行税收政策对农业产业化的积极影响是有限的,即使原先对国家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单独赋予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也是如此,不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甚至阻碍了农业产业化的进程。具体表现为:对基础农业产品生产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收效不大,无法实现基础农业生产的规模经营,基础农业还很薄弱;二是对衍生农业有部分税收优惠政策,但不全面,力度也不大,农业基础设施缺乏,为基础农业服务的行业薄弱,导致基础农业的生产投入资金不足、技术匮乏、成本高、利润低;三是加工农业享有的税收优惠少,税收优惠只局限于农产品注释目录中的初加工产品,限制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空间。[7]

四、促进农业产业化的税收政策原则

农业产业化是促进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制度创新。促进农业产业化,国家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法律层面着手,借鉴国际经验,出台系统的战略性的方针政策,统筹城乡发展,以工业反哺农业,以城市带动农村,搞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奔小康。税收政策要在这个大的方针政策平台下积极地有所作为,必须解放思想,遵循以下原则:

(一)普惠于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的每个环节

农业产业化经营终究是个系统工程,每一个环节都不能弱化。所以,要从大农业的角度全面促进农村经济,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应该有强有力的税收支持。

(二)有利于粮食生产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吃饭问题作为政治安邦的头等大事”,确保粮食安全“必须立足粮食国内基本自给方针”,“粮食安全任何时候不能放松,必须常抓不懈”。

(三)有利于农产品向更深方向发展

深加工农产品是中国农业的支柱产业,延伸农业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其发展状况关系到农业的发展出路和人民生活水准的高低。

(四)有利于农业投资

提高农业投资的利润水平要通过税收优惠,提高银行信贷资金和投资农业的利润水平,从而提高投资农业资金回笼速度。

(五)有利于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其他行业转移,降低农村人口比重

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过程中,农村富余劳动力必然要转移出来。为了鼓励转移,要给予向其他行业转移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农业产业化各环节的税收政策取向

(一)对基础农业及衍生农业的税收优化

对基础农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税率适用零税率;个人或企业投资基础农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对衍生农业,属于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及流通的,增值税税率适用17%,企业所得税税率适用低税率20%或者免征;基础农业产品流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税率适用零税率,对粮食出口不退税并加征出口关税;属于其他衍生农业的,如农业技术服务、观光农业、休闲农业等,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土地转让用于农业的,免征土地使用税、营业税。

(二)投资国外农业的税收优惠

投资国外基础农业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农村富余劳动力的税收优惠

农村富余劳动力剥离出来从事非农业,给予下岗再就业职工一样的减免税收优惠政策。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非农业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前一定倍数工资的扣除。对富余劳动力进行技术技能培训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对加工农业的税收优惠

农产品加工增加值比不超过200%的,享受现有农产品初加工一样的待遇,免征企业所得税;深加工农业产品出口免税。

六、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几个税收问题

促进农业产业化的税收政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笔者认为当前农村矛盾最大、最迫切需要解决且解决条件比较成熟的税收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外购销售征税和自产销售免税问题

小农经济是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传统模式,在改革开放后起到了很大作用。我国以前制定的税收政策是鼓励自产销售、限制外购销售,符合小农经济特色。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自产销售这种小农经济模式因缺乏专业化分工协作的效率与规模,已经落伍。中国用科学发展的眼光在改变思路,要搞农村合作社,要搞大流通、大市场,鼓励农民把农产品组织起来往外销售,鼓励农产品流通。实际经营中,自产销售和外购销售很难划分,税收管理极为不便,给农产品流通经营设置了很大的障碍。要解决这个问题,就是不划分外购或自产,统一免征农产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这样,促进农产品流通业发展,农民能得到方便的市场服务,实现农产品生产与生产流通的对接,符合中央要求,既有利于对农村经济的扶持,也有利于税收管理。

(二)农产品加工行业收购发票问题

既要把税管好,又要方便企业,可以考虑对一些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对取得认定资格的企业,准许其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并开具农产品的收购发票。同时应加强和改进收购发票开具手段,推行农产品收购发票计算机开具系统,建立购进法计算扣税、实耗法评估监控和网络开票三者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三)农产品深加工问题

现行税收政策对农产品简单加工与深加工实行不同的税率。农产品深加工是发展方向,必须鼓励支持。当前应抓紧修改农产品目录,拓宽农产品范围,解决简单加工和深加工复杂划分问题。可以尝试用农产品加工增加值比来区分初深加工。

(四)提高纳税服务水平问题

一是进一步加强对涉及农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尤其是对中小型农业企业,边远地区要透明、政策送达要及时;二是优化办税程序,急事特办,开辟绿色通道,及时办理企业的各种涉税事宜,大大降低纳税人的涉税成本;三是进一步进行观念转变,纳税服务由被动变为主动,建立重点企业走访制度,既方便为纳税人提供各种跟踪服务、动态服务,又能及时掌握税收相关优惠政策在企业中的执行情况,以此来推进改善城市和乡村比例结构,使税收政策更大化地为农业产业化与农村发展创造十分有利的条件。

参考文献:

[1]俞华.什么是农业产业化[M].北京:经济出版社,1996:5-6.

[2]郑文凯.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现状、趋势及政策措施[M].北 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23-30.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实施细则[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 2009:55-56.

[4]刘明权.关于对陕西省农产品增值税管理办法的调研[J].陕西 国税信息,2009,(11):1-12.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M]. 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2007: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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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业产业化;税收政策;体系构建

中国总体上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新发展阶段,农业产业化遇到了最佳发展时期。农业产业化是实现农业与相关产业系列化、一体化、社会化的发展过程。随着农业产业化发展,农村各产业的分工逐渐深化,专业化水平提高,带动农产品加工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产业快速发展,农村产业结构因而得到相应调整和优化。农业产业化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力。税收政策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主要工具和手段,也是国家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

一、农业产业化需要税收政策支持

我国农业产业化是20世纪90年代初出现的一种新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它综合的发挥了生产专业化、布局区域化、经营一体化、服务社会化、管理企业化等纵多优越性,提供了符合我国国情发展的途径。我国虽然是农业大国,但距离农业强国还有很大差距。农业是我国第一产业、基础产业,我国要解决十几亿人口的温饱问题,解决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问题,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农业问题。自加入WTO后我国农业面临很大的冲击和挑战,政府无论是从解决三农问题的角度出发,还是从应对WTO对我国农业冲击而需要扶持角度出发,都迫切需要从政策层面来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税收政策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调控宏观经济杠杆。现行农业产业化的税收政策集中体现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等联合发出的《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主要规定有:国家认定的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企业所得税均暂免征收;重点龙头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研究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所发生各项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对于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分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除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我国从2004年开始逐步降低了农业税税率,2005年全国有28个省(市、区)免征了农业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废止了在我国有47年历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除烟叶税外,所有农业税、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已全部废除。此外,税务部门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制定了一系列“以税惠农”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种服务实体减免所得税,降低了农产品经销和加工的增值税税率。

二、现行涉农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分析

1.增值税对农产品和农业产业化保护力度不够。现行增值税规定,对农民生产的初级农产品销售免征增值税,从2001年1月1日开始对收购农产品的企业按13%的扣除率抵减进项税额,虽然解决了部分销项税额按13%计算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税负问题,但对按17%计算销项税额的企业来说,仍然存在税负偏重的问题。再者,就增值税率而言,对农业投入物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的优惠税率还不够完善,保护支持力度不够。

2.税收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优惠政策措施比较单一。税式支出的形式包括优惠退税、优惠税率、税式扣除、投资抵免、税式豁免和加速折旧等,不用形式的税式支出会产生不用的效果和功效。现行税收政策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优惠政策主要是对所得税优惠,在流转方面的优惠不够,这就使得现行税收制度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照顾作用远大于鼓励作用。单一的税收优惠政策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但不利于农业、乡镇企业及涉农部门的投资增长和技术进步;主要是对国家级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以及农业科研机构,覆盖面较狭窄,没有形成全程的渗透机制,缺乏促进传统落后农业结构和产品向现代化农业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方面的优惠政策和措施;缺乏对农业专业化生产、区域化生产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扩大农业生产基地,提升农业生产规模。

3.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偏高。国家对“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主要是以规模和效益为标准,对于固定资产规模及近3年的年销售额,东部地区是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上,中部是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西部是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还要求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60%,A级(含A级)以上银行信用等级的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需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确定,这就使得大多数企业无法达到认定标准,对农业产业化发展有促进作用的中小型企业不能够像大型涉农企业一样享受所得税优惠,造成税收优惠资格的差别,不利于发挥税收政策的刺激效应。

4.财政体制不规范,政策和管理服务有待改进。现行分税制“以基数加增长”的分配方式划分地区政府财力,经济越发达地区得到的财力支持越多,越落后地区得到的财力支持相对越小,地方财力增长缓慢,导致地区财政对农业投入不足,无法保障农业产业化发展需要资金投入。税收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政策服务和管理服务待改进,我国缺乏规范性的税法公告制度,宣传力度不够,降低税收政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三、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调整农业经济和增加农业收入,政府应加大力度在政策手段方面加以改善和促进,但是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体制制约了农业产业化发展,因此必须对税收政策完善,以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作用。

1.确立保护和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总体思路,建立多环节、多层次、协调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保护和扶持农业是世界各国共同的做法,政府把对农业投入作为重点。调整我国产业性税收优惠政策,把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作为保护和扶持农业的重点,充分利用WTO规则,在不扭曲农产品市场和贸易的“绿箱”条件下,明确农业生产、交易、加工等领域的税收倾斜,建立保护和支持农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尽快提高我国农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为鼓励农村金融机构以及城市金融机构投资农业经济、为农业经济建设,对农村信用社实施更为优惠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对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投资农业的收入或者支农资金的信贷收入减征、免征营业税。

2.用足用好现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发挥倾斜政策的经济效应。调整与当前社会经济形势不相适应的区域性税式支持政策,加大对落后地区农业优惠力度,使得落后地区能够以投资软环境的相对优势弥补硬环境的不足。同时,充分运用好国家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集中扶植一批规模大、竞争力强、效益好、带动农民增长增收作用显著的骨干龙头企业,促进产供销、贸工农相结合的“一条龙”产业链经营机制的形成,大力提高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组织化。认真贯彻落实好涉外税收和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外资发展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优先办理农产品和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出口产品的出口退税,大力开拓国际市场,支持和发展外向型农业。积极运用农业科技创新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积极参与研究开发农业优良品种和农业生产技术,鼓励生产优质高效无公害绿色产品,大力发展生态农业,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提升企业生产技术水平。税式优惠政策对农业倾斜的范围不仅包括农业自身的种植业、养殖业等,还包括与农业相关的产业、行业,如农村生产资料的生产行业、从事农产品深加工、大量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乡镇、村镇企业以及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社会化农业服务业等,使农业处于一个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良好氛围中。

3.改善现行增值税制度。大力推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制度,按农业产业的不同行业确定最低的合理税负水平,对实际税负超过合理税负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推动农业产业化企业发展。对于农户,现行增值税规定销售额免税,但实际农民还需承担进项税,可比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入农产品依据收购凭证按13%抵扣进项税管理,农民购入农用机械、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依据普通发票或其他合法的销售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的,即可对其所含的进项税实行退税,从而有效解决农民的税收负担问题。

4.进一步挖掘税收政策扶植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潜力。尽可能降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门槛,取消规模、效益认定限制,中小型企业只要能符合国家产业发展导向政策的就予以相应的税收支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使其能真正融入市场竞争,增强发展后劲。结合各种税收支持形式,将税收豁免、优惠税率等直接税收支持与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加速折旧、税收扣除等间接税收支持相结合,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扩大生产规模,鼓励和促进、引进、利用闲散资金流向农业产业,提高资金利用率和投资报酬率,还可以对税率、税基制定优惠政策,实施更广的税收优惠扶持政策。

5.全面加强税收管理,为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良好税务环境。按照WTO透明度原则要求,建立和完善税法公告制度,提供良好的税收政策服务,将在不同时期、不同经济背景下出台的,散见于各种法规、文件和补充规定中的农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归集和分类,装编成册,使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税收政策公开、易得,易于操作。我国城乡差距较大,不同地区间的农村差距同样存在差距,可考虑对特别落后的农村地区通过制定法律明确其标准和地域界限,采取与经济特区类似的全面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方便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另一方面有利于鼓励企业和个人在地区间投资或服务农业产业,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应通过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逐渐把资金引向农村和农业产业,充分发挥税收的激励和限制作用,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发展高附加值的农产品生产和加工项目,理顺农村生产关系、经济关系以及城乡关系,加速农业向产业化、市场化、社会化和国际化发展。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农村各产业的分工日益深化,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将带动农产品加工、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农村产业结构因而得到相应调整和优化,农业产业化有利于农业结构调整与优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继而使三农问题得到进一步解决。但是农业因其自身原因制约使得发展受到很大限制,需要国家政策扶植和保护,税收政策就是其中一个保护手段,因此实现农业产业化的发展需要一个不断完善的税收政策加以保障,我国应从符合现实国情的情况出发,构建一个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税收政策,加速农业产业化进程。

参考文献

[1]周波,施婕.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税收政策选择与思考[J].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9(2)

[2]董洪肖,汪固华.税收政策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研究综述[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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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鲜活肉蛋产品;肉类食品企业;影响;纳税筹划

2012 年9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了对部分鲜活肉蛋产品的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鲜活肉蛋产品免税是一项结构性的减税措施,是一项新的支农惠农政策,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部分增值税,对于肉蛋食品企业而言,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利好政策。肉类制品企业主要的经营范围包括畜牧养殖、初级肉类产品经销和肉制品深加工等。而鲜活肉蛋制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不同的生产和经营环节,优惠政策是不同的,相对的税率也存在一定的差距。鲜活肉蛋产品的免税对于企业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肉类制品企业在生产经营和流通销售的过程中,应该充分的认识和解读税收优惠政策,利用调整企业的产权结构等形式,充分的运用免税政策,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的减轻税负成本,促进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实现。

一、鲜活肉蛋产品免税政策解读

鲜活肉蛋产品免税政策是针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实施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是一项结构性的减税措施,该项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对从事肉蛋产品生产和销售的企业而言产生的十分重要的影响。企业在进行批发和零售肉蛋产品的过程中享受免税政策,其开具的普通发票不能够用于对进项税额的抵扣。鲜活肉蛋产品免税指的是企业在从事农产品批发和零售中,作为一般纳税人,在销售政策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时免征增值税,但是不能够与其他应缴增值税的货物进行混合销售。在对应缴纳增值税的核算中,应该分别对企业销售的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应缴增值税的产品进行核算。只有进行分别核算,才能够充分的享受企业鲜活肉蛋产品的增值税免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农业产品适用13%税率征收增值税,腊肉、腌肉、熏肉等,属于这一范围。

免征增值税的是鲜活肉产品,如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等。比如,若既有生鲜又有熟食,应分别核算鲜活肉蛋产品和熟食的销售额,其中,生鲜业务可免征增值税,熟食是应税货物。但如果没有分别核算,则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对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是一项民生政策,使得鲜活肉蛋产品也享受到了蔬菜产品一样的免税政策,该项免税政策的规模十分巨大,据测算,对鲜活肉蛋产品免征税款的规模约有40多亿元,可见,企业在销售和流通鲜活肉蛋产品的过程中,应该充分的利用该项优惠政策,促进企业的税负成本的降低,保证企业利润的充分实现。

二、鲜活肉蛋产品免税对企业的影响分析

1.影响从事农业生产单位销售初级农产品

鲜活肉蛋产品免税政策规定了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单位销售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企业在进行生产和销售初级农产品的过程中,不同于企业农民个人,购货方不具备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权利,只能够通过从事农业生产单位自开、或者有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企业在从事农业生产的过程中,当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时,需要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在销售鲜活肉蛋产品等免税产品的过程中,不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只能够开具普通发票。而企业开具的普通发票不能够作为增值税的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进行计算。因此,企业在从事农产品生产和销售的过程中,由于鲜活肉蛋产品属于初级农产品,其开具的普通发票不能够作为购货方抵扣,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企业的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的积极性的提高。

2.在销售额的核算过程中需要对免税产品分别核算

在鲜活肉蛋产品的批发和零售的过程中,企业的批发和零售不仅仅包括了鲜活肉蛋等免税产品,还包括一些不在免税范围内的农产品。而相关的政策规定,对纳税人的免税项目进行免税的时候,应该单独、分类核算鲜活肉蛋产品的免税项目的销售额,而对于没有进行分别核算的农产品,不能够享受到相关的免税政策。因此,鲜活肉蛋产品的免税政策影响企业在农产品的批发和零售过程中的核算。纳税人需

要根据相关的规定对鲜活肉蛋产品分别进行核算,与其他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货物分别核算销售额。防止企业因为未进行分别核算而导致企业享受不到免税优惠,影响到企业的利益。

3.免税政策影响到企业的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管理

鲜活肉蛋产品的批发和零售过程中,企业能够享受到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从而使得企业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已经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企业,可以通过追回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办理免税手续。虽然企业能够享受到鲜活肉蛋产品的免税政策,但是由于不能够开具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从而影响到肉制品企业的产品的销售和企业的政策经营。当企业从事肉制品深加工的时候,虽然享受免税政策,但是由于不能开具发票,造成失去许多肉制品深加工的客户,影响到企业的销售收入和利润,当企业是免税政策所带来的回报低于企业所失去的利润的时候,企业可以考虑放弃免税权。

4.企业税负不公平问题得到解决

鲜活肉蛋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在进行鲜活肉蛋的原材料采购是,由于政策对鲜活肉蛋产品的流通环节实施免税政策,这能够有效的降低企业的税负负担。之前按照增值税税法的规定,以13%的税率进行抵扣,17%的进项税税额会使得农产品加工企业承担4%的税率差额,这造成严重的税收调节的不公平,不利于肉类加工企业的发展。随着鲜活肉蛋产品的免税政策的实施,对肉制品加工企业的优惠政策得到进一步的扩大。从事鲜活肉蛋产品的批发和销售可以享受到免税政策,保证了涉农企业的税负负担的减轻,促进了企业税负不公平现象的解决。

三、企业应对鲜活肉蛋产品免税政策的对策

1.充分利用物流环节的免税政策

企业在进行生猪等原材料的采购和肉类初级产品的销售和批发,都离不开物流这个环境。而我国为了保证农副产品的税负水平降低,制定和实施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的免税政策,这是我国实施“营改增”之后,对交通运输业和肉类产品物流环节的政策优惠,因此,企业在进行肉类初级产品的批发和销售的过程中,应该充分的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的选择企业的物流方式,对物流业务外包和企业自营物流进行充分权衡和分析。一般而言,对肉类加工企业实施物流外包,不同的物流企业的性质与企业建立业务关系十分重要,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税负水平的高低,因此,肉蛋产品的加工企业在进行物流环节的纳税筹划,应该特别注重物流企业的选择,因为,交通运输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1^%,而物流辅助业的税率要低五个百分点,因此,企业应该选择一般纳税人的物流企业,从而降低企业的物流成本,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促进企业的税负水平的降低。

2.利用产权结构的调整完善税收筹划

肉类产品的加工企业可以通过成立分公司的形式,降低企业的增值税的税负成本。肉类产品的加工企业在进行肉制品的初级加工和深加工的过程中,由于初级肉产品加工和深加工所承担的增值税税率是不同的。我国税法规定了初级肉类产品如鲜肉和冷冻肉的增值税的税率是13%,而深加工的肉类产品的增值税的税率为17%,因此,当企业在向农户采购生猪等农产品的过程中,由于增值税的税率是13%,企业为了保证缴纳增值税,必须实现毛利率13%以上。但是,当前的初级肉类产品的利润率十分的低,造成了初级肉类产品不需要缴纳增值税,造成企业留存大量的抵税额,形成所谓的“低征高扣”,而企业在进行肉制品深加工的时候,其进项税为13%,销项税额17%,造成进销税率存在4% 的税差,是的企业存在 “高征低扣”现象。因为,企业为了保证增值税税率的降低,可以通过成立两个分公司,在企业财务方面进行分别核算所得额,对企业的初级农产品的采购按照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并且还可以保证企业的所得税的成本不会增加。

3.组建专门的新公司从事免税初级肉类产品

国家为了降低农副产品如鲜活肉蛋产品在流通环节的税负,实施了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的流通环节的增值税的政策。但是肉产品加工企业所从事的不仅仅是鲜肉和冷冻肉等初级产品的经销。企业为了更好的享受到免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所带来的好处,企业可以放弃免税政策,继续缴纳增值税,以保证企业的盈利,或者通过成立专门的新公司从事免税肉类产品的销售和批发,从而能够积极的应对鲜活肉蛋产品的免税政策,充分的享受免税政策给企业的经营带来的优惠。

鲜活肉蛋产品免税政策是国家支持现代农业发展,降低农副产品的税负水平的很总要举措,是一项惠民利民的民生政策。鲜活肉蛋产品在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能够有效的促进相关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发展,保证企业税负水平降低,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水平。免税政策对肉类加工企业的销售、批发和生产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为了应对免税政策,企业应该科学合理的开展税收筹划,灵活的运用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的进行效益成本分析,保证企业应对免税政策的措施的有效性和科学性,促进企业的经济效益的实现。

参考文献:

[1]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J].财会月刊.2008(28).

[2] 戴芳.我国农产品加工业财税政策研究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