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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的税收优惠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6 08:27:38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农产品的税收优惠

篇1

关键词:农产品 税收优惠 纳税筹划 思考

一、税收优惠政策的解读

目前,对于农产品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来自于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颁布的一系列文件中,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农产品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优惠政策见下表。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是针对农产品普遍适用的优惠政策,此外,国家还出台了一些针对特定农产品的优惠政策,如《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等文件。

从现有的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来看,优惠主要集中在农产品产业链条的上游,即生产(种植、养殖)、初加工环节,并且对农产品和农产品初加工范围有明确的界定,而对深加工环节、流通环节少有优惠。因此,针对从事农产品加工企业,要充分研究税收优惠政策,利用国家对农产品生产(种植、养殖)、初加工环节的税收优惠,合理安排组织生产,事先做好纳税筹划,减轻企业负担。

二、案例分析

对于农产品加工企业来说,如何利用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减轻企业负担,关键在于要充分利用现有针对农产品生产(种植、养殖)和初加工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本文以茶叶加工企业为例进行说明。

茶叶从种植到加工制成成品卖给消费者,大致经过茶青(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毛茶(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精制茶(初制毛茶的基础上再进行精细加工而制成的茶)几个阶段,作为消费者在市场上购买到的就是茶叶生产链条的最后一个产品――精制茶。根据财税[1995]52号文,茶青、毛茶属于初级农产品,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免征增值税;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86条,茶叶种植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依据财税[2008]149号文,毛茶属于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免征企业所得税。下面以案例来阐述茶叶加工企业纳税筹划方案。

[案例]假设A公司为一家茶叶加工企业,为了精制上好的茶叶,该公司拥有自己的茶场,打造了茶叶种植、初制、精制全产业链条,保证了成品茶叶的品质。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5年全年销售精制茶叶不含税收入 1 000f元,用自产毛茶加工精制茶,产品销售成本600万元(种植、初制阶段成本400万元,精制阶段200万元),种植、初制阶段成本中含化肥、农药等成本100万元(不含税),企业期间费用100万元。精制茶适用税率为17%,化肥、农药等适用低税率13%。假定城建税7%,地方教育费附加2%。

全年A公司应纳增值税=1 000×17%-100×13%=157(万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157×(7%+3%+2%)=18.84(万元)。

在不考虑纳税调整的情况下,应纳税所得额=1 000-600-100-18.84=281.16(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81.16×25%=70.29(万元)。

纳税筹划方案:对公司业务进行拆分,将A企业分别设立两家企业,分别为以茶场为基地成立业务为种植、初加工的企业B和精制加工企业C。假设不考虑企业分拆带来管理成本的增加,B企业生产的毛茶市场售价为600万元(不含税),相应成本不变,即种植、初制成本仍为400万元(不含税),其中化肥、农药成本100万元(不含税);C企业为精制茶加工企业,从B企业按照市价600万元购入毛茶加工制成精制茶对外销售,精制加工成本不变仍为200万元,对外售价为1 000万元,原有A企业期间费用100万元在B、C企业分摊,假定B企业为60万元,C企业为40万元。

B企业由于生产的毛茶属于农产品初级产品,免征增值税,这样B企业购进的化肥、农药等成本的进项增值税就不能抵扣,要计入成本,这样B企业的销售成本为400+100×13%=413(万元)。

B企业增值税为0,相应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也为0。

在不考虑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情况下,B企业应纳税所得=600-413-60=127(万元)。

由于B企业从事茶叶种植与初加工业务,根据《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B企业从事茶叶种植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茶叶初加工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这就要求B企业对种植项目、初加工项目分段核算,分别计算各项目的所得。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文也提到“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本案例中,采用简单的比例分摊方法,假定种植项目所得占比60%,茶叶初加工项目占比40%。

则B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127×60%×25%×50%=9.525(万元)。

C企业为茶叶深加工企业,其产品不享受税收优惠,但是其原料为初制茶,来自农业生产者自产,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按照买价的13%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C企业应纳增值税=1 000×17%-600×13%=92(万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92×12%=11.04(万元)。

假设不考虑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应纳税所得=1 000-600×(1-13%)-200-40-11.04=226.96(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26.96×25%=56.74(万元)。

纳税筹划结果:增值税税负减少157-92=65(万元),降幅41.4%;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少18.84-11.04=7.8(万元),降幅41.4%;企业所得税减少70.29-9.525-56.74=4.025(万元),降幅5.7%。

通过将A企业进行拆分为B企业和C企业,即茶场(种植和初加工)和深加工厂两个独立的法人,可以充分享受税法给予农产品的税收优惠,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政策思考

上述纳税筹划的结果是在假定企业分拆不增加企业管理成本的基础上,事实上企业通过分拆设立两家企业的方式会增加企业管理成本,同时人为地割裂了市场机制形成的农产品全产业链条,不利于农业产业规模的形成。基于此,笔者对我国现有的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思考,存在以下不足:

(一)农产品初加工产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范围不一致

针对农产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范围见《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而针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指的是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其中农产品初加工项目范围详见《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财税[2008]149号)和《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可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农产品初加工产品范围的确定依据的是不同的文件。笔者仔细比较了这几个文件,发现增值税和所得税关于农产品初加工的定义都采用了描述法和列举法(含正列举和反列举),两者在表述上不尽相同,在具体产品上也存在错位现象,如:增值税优惠中原木初加工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明确了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而企业所得税优惠中对林木产品初加工定义为“通过将伐倒的乔木、竹(含活立木、竹)去枝、去梢、去皮、去叶、锯段等简单力口工处理,制成的原木、原竹、锯材”,明确锯材属于初加工农产品。以上的错位现象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中还存在。究其原因,是两者依照的税收优惠文件不同,增值税依照的税收优惠文件还是1995年制定的,至今仍沿用,很显然已不能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相较而言企业所得税优惠中的农产品初加工规定更为合理。由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农产品初加工产品范围的不同,一直困扰着纳税人,也给税收征管带来困扰。

(二)农产品初加工产品界定不尽合理

尽管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中都对农产品初加工有了具体的规定,在特定的产品中,仍存在一些争议。比方说茶叶,茶叶精加工的工艺主要是筛分切细,风选、拣剔、拼配以及干燥等工序,而毛茶(初制茶)的加工程序为通过对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进行杀青(萎凋、摇青)、揉捻、发酵、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按照现行的税法规定,毛茶属于初级农产品和农产品初加工项目,享受增值税和所得税的优惠,而精制茶则不属于初级农产品和农产品初加工项目,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从生产工艺及最终产品来看,精制茶选用的原料属于茶叶采摘后的粗茶片(毛茶),加工后的茶叶没有改变茶叶的内在成分,精制茶归属为初级农产品和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更为合理。

(三)税收优惠范围过小,仅限于初级农产品和农产品初加工项目

r产品加工企业为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只能将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分拆设立不同企业,阻碍了农产品企业全产业链条的市场形成。如案例中提到的精制茶加工企业,为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就必须将企业一拆为二,一个从事种植和初加工,一个从事精制加工。这种产业的分工合作不是市场机制引起的,而是税收优惠政策引起的,因而并不能带来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相反,由于农产品企业的特殊性,做大做强的企业需要控制整个产业链条,才能保证最终产品的质量。针对于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而言,本身加工业务并不复杂,并不需要将初加工业务车间独立出来,人为割裂了农业产业链条的连续性,增加了企业的管理成本,增加了社会运营成本。究其原因,在于税收优惠仅限于初级农产品和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目前,我国农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适用的范围是1995年制定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的是2008年制定和2011年补充的,相较于WTO《农产品协议》适用农产品范围要小很多,WTO 所指农产品范围更广,既包括初级产品,还包括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如啤酒、黄酒、奶粉等)。由此可见,我国农产品税收优惠范围过小。

(四)税收优惠形式单一

目前我国出台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都是税收豁免或者税率优惠方面的,这种优惠形式更多体现为对农业的照顾,而非激励。要促使农业的发展,我国应出台更多针对农产品企业的税收激励措施,可以促进农产品企业的发展,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增收。在农产品企业所得税优惠中,应更多采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措施,促进农产品企业利用税后利润来进行资本积累,有利于农产品企业投资增长和技术进步,加速农产品生产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形成品牌优势,带动农村经济和农业发展。

(五)税收优惠环节不全面

目前,从我国出台的关于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来看,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农业生产环节和初加工环节,而农产品深加工环节和流通环节却鲜有税收优惠。在流通环节,仅针对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征收增值税。现有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强调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不利于农产品的流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也仅限于农产品生产、初加工项目。农产品的生产(种植、养殖等)、加工、流通是一个产业链条,而税收优惠仅限于生产、初加工(简单加工)环节,农产品深加工企业为了享受政府税收优惠,就必须人为地将生产、初加工环节从企业分立,人为地割裂了农业产业链条,不利于农产品企业的长远发展。

四、结论

尽管我国出台了许多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农产品加工企业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就需要将初加工业务和深加工业务分立,分别设立两个公司,人为地割裂了市场对于农产品产业链条的整合。此外,现有税收优惠政策还存在农产品相较于WTO中农产品的定义偏小、优惠形式单一、优惠环节不全面等诸多不利因素。因此,希望政府出台更多关于农产品优惠的政策,扩大农产品优惠的范围,丰富农产品税收优惠的形式,将税收优惠环节延伸到深加工、流通环节,进而促进农产品企业向高附加值企业的转变,拉动农业经济。

参考文献:

[1]国务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S].国务院令第512号,2007-12-06.

[2]国务院.增值税暂行条例[S].国务院令第538号,2008-11-10.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S].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2008-12-18.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S].财税[1995]52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S].财税[2009]9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S].财税[2008]149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S].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篇2

一、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业发展的理论依据

所谓税收优惠,是政府根据一定时期内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对某些特定的课税对象、纳税人或地区给予税收鼓励和照顾措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和完善,税收政策导向对经济增长的影响越来越大,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业发展责无旁贷。

1.农业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农业具有良好的外部社会效应性。我国农业是典型的小农生产,和国外农业农场制的生产方式明显不同。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由于地广人稀、产业化水平高等特点,农业具有明显的商业化生产性质。我国农村人口比例大,土地资源稀缺,农产品商品化率低,土地不仅仅只是生产资料,已成为农业生产者生存保障的基础,因而农业承担了一定的社会职能。长期以来,我国工农业“剪刀差”一直存在,农业始终扮演着为工业和城市集聚资本的角色。因此,我国农业具有相当的公共产品的性质,国家应从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

2.税收优惠影响农业技术进步。加快农业发展,最根本是要促进农业科学技术的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业技术进步具有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供给。为支持农业技术开发工作,可以将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支出看做是企业的一种投资,实行“费用扣除”和“所得税抵免”的双重优惠。二是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有效地促进企业承担更大的风险。常见的激励企业承担风险的税收措施有:资本性损失可抵免所得税,允许损失转期,降低资本利得税的税率并对投资于科技开发领域的资金给予特殊的税收优惠待遇等。

3.税收优惠政策影响农业结构调整。中国农村资源短缺,如何将有限的资源,尤其是短缺的资本资源用于农村经济发展的薄弱部门和对经济增长有着整体推动作用的主导产业,如何决定向哪些部门投资,哪些项目应当优先发展,政府部门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目标,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引导。税收优惠政策以其主动、灵活、直接、刚性的调节方式,成为政府调节产业结构和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一方面对于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产业可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倾斜,促使其优先发展;另一方面,可根据产业发展规律和经济发展长远目标,选择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重点扶植,以推动产业结构的升级。从理论上分析,税收调节产业结构的机制有二:一是实行差别税率或通过税率变动来影响相对价格结构,相对价格结构的变动影响投资结构,进而引起产业结构的变化;二是通过税收优惠的激励措施调节税后投资收益,进而影响投资结构和技术状况来达到调节产业结构的目的。

二、我国现行农业税收优惠政策考察

除农业税废除外,现有税收政策在流转税、所得税、地方税等多个税种对农业发展给予优惠。按照其享受税收优惠的形式,税收优惠可以分为影响应纳税额的税率减免、税收抵免的直接优惠和影响应纳税所得税额的加速折旧、费用加计扣除的间接优惠。一般而言,直接优惠要企业盈利才能够享受,而间接优惠则与企业盈利与否无关,能较好体现政府与企业在技术创新领域风险共担的原则。本文结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各种税收条款,对中国现行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分税种、分形式考察,并按时间序列进行分类归纳。

1.支持农业发展的流转税优惠政策。流转税中支持农业发展的税种主要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多采用税额减免、税率减免等优惠形式,属于直接优惠,具体优惠措施(限于条款内容较多,本表只归纳了当前影响面比较大的主要优惠政策措施)。

2.支持农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农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大部分是近几年出台的,税收优惠的形式主要是采用直接优惠,但随着税务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日趋完善,税前扣除等间接优惠形式也逐渐被应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表略)。

3.支持农业发展的其他税种优惠。为支持农业发展,中国在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税种方面也有一定的优惠,(表略)

三、我国现行农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税收优惠难以充分体现对农业的支持。我国农业税收优惠政策不少,对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和涉农企业都规定了减免税优惠,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纳税人税收负担。但有些优惠政策并未充分体现对“三农”的支持。第一,增值税条例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由于农业产品的需求弹性小,增值税很容易转嫁,因而对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实际上是对农产品消费者的一种税收优惠,并非对农业生产者的免税照顾。第二,国家对农业生产资料给予减免增值税政策,政策初衷是为了照顾农民利益,减轻农民负担,但实际上真正获利的是生产厂家或经销商,生产资料水涨船高,农民并没有真正得到实惠。第三,农民购进农业生产资料所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款不能在销售农产品时得到抵扣而是由农民自己承担。据测算,农民购置农业生产资料的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平均为农产品总产量的7.8%。在农产品总产量中,能够真正成为商品进入流通领域的仅占35%~40%。即使按40%计算,将农民购进农业生产资料负担的7.8%的增值税税款换算成销售农产品的商品所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金,则税负达19.5%(7.8%÷40%),比一般货物的增值税的税率还要高出2.5个百分点。农民从事农产品生产实际承受了比一般加工品生产还要高的增值税税负。第四,在车辆购置税方面,除个别车型外,农民从事农业生产购置的农用运输车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农民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载货机动车船、人力或畜力非机动车船还须缴纳车船使用税。这势必降低农民对农用车辆的购买需求。第五,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对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并无实际意义。

2.税收优惠形式单一。目前针对我国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形式主要是税收豁免和优惠税率等直接优惠,使得优惠政策对农业的照顾作用远大于鼓励作用。在涉农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中,大多是以定期减免税的直接优惠方式为主,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方式较少运用。不利于农业企业利用税后利润来进行资本积累,完成产品结构调整和扩大再生产。单一的税收优惠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但不利于农业及涉农企业的投资增长和技术进步,也不利于农业生产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缺乏政策导向作用。

3.税收优惠环节不全面。现行税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农业生产环节,农产品储运、保鲜和深加工环节的优惠较少。在加工环节,税收政策对农产品简单加工免征增值税、农产品初级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没有形成从种养、加工、销售环节全程渗透激励机制。而农业产业化是一条从种(养)植、收购、初加工、深加工直至营销的链条。税收优惠环节不全面,一方面导致税收优惠政策割裂了生产与前后环节平衡连续性,没有激励从农产品的初加工向深加工转变和传统规模型增收向科技创新型转变的机制,也相应提高了农业产业化企业的税负。另一方面会导致税负不均,目前农产品收购环节增值税进项抵扣率为13%,而销售环节增值税率为17%,考虑到抵扣是按买价直接乘以13%,因此二者“高征低扣”相差1.5%左右,再加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基本为劳动密集型企业,本身风险很大,产品利润少,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过高。三是有失公平。现行增值税政策对从事种植、养殖并实行深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讲,主要原材料为自产不是外购,无法取得进项税额,从而造成税负畸重,不利于农业产业化经营。同专业化生产企业可按购进农产品依13%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相比,税负不公平。

4.税收优惠范围较窄。第一,我国税收政策往往只对部分农产品实施优惠,而且一般只针对特定的初级农产品。初级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这割裂了农业产业链条的连续性,使农业加工企业被迫采取变通做法,人为割裂生产前后环节平衡连续性,增加了社会成本。而WTO所指农产品既包括上述初级产品,还包括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如啤酒、葡萄酒、奶粉、奶制品、食糖等)。第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到大部分农业企业,但对花卉、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种植和养殖业特别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这些产业都是农业领域前景无限的阳光产业。第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除了农村、农场和农民个人将土地承包(出租)、转让符合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外,采取互换、拍卖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税收上尚未明确。第四,对个人来源于农业企业等投资分红收益,按现行政策规定须缴纳个人所得税,挫伤了投资者投资的积极性。第五,缺乏对农村新兴产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如观光农业等。

5.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我国农业生产规模小、数量大、经营分散,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突出,制约着农村经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在小农户和大市场之间起到连接纽带作用,提高农业生产的规模化,有效解决农民增收、农产品增值问题。但目前我国对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的税收扶持政策并不到位。第一,优惠范围窄。现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农业生产、加工、流通和服务等方面,但范围过窄,力度不够,对合作社成员之间开展培训、技术、信息、认证等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是空白。第二,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上,没有对农民个人减免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提高农民入社的积极性。第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社会力量捐赠、收入、政府资助等没有规定是否免税。第四,对社会力量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列支受到严格的政策限制。第五,对农产品主要销售者———农村经纪人没有优惠政策。

6.农产品出口退税率偏低。目前,我国农产品出口退税率实行5%为主、13%为辅的两档退税率,不仅低于一般发达国家水平,而且比国内其他出口行业平均15%的出口退税率也要低。这使得大部分农产品的出口价格中包含尚未退还的间接税,增加了农产品出口成本,削弱了农产品出口的价格竞争力。据了解,国家在2008年之前取消了给小麦、稻谷、大米、玉米等品种支付的13%的出口退税,部分品种甚至还增加了出口关税。此外,中国出口退、免税的税种只有增值税和消费税,随同增值税等三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实质是增值税等的附加税,目前并不在退税之列。

7.税收优惠政策有失公平。(1)目前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城乡差异,有失公平。比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免税政策、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军队退役干部就业税收政策只局限于城市失业或就业人员,农村人员不能享受,在税收政策上没有体现出农村与城市、农业与工业、农民与工人之间的平等。吸纳下岗职工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包括农业企业和乡镇企业。农业产业化企业也是劳动密集型的企业,却没有同等的税收政策扶持,显示出城市与农村、农业与工业、农民与工人的不平等性。(2)新改革的燃油税没有很好地顾及到农村。中国燃油税改前,农机用油没有税收压力,不需要缴纳养路费,享受免费过路、过桥的优惠政策。燃油税改后,农机用油也缴燃油税,其中包含养路费和部分过路过桥费等。这使农业机械作业成本大幅度增加,加重了农民的生产负担。国外实现农机化的国家普遍实行农机用油免税政策,农机供油征税明显不合理。(3)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一些原先属于高档消费品的商品已成为普通消费品。如摩托车现在已成为大众化的交通运输工具,2/3的消费群体在农村,普遍将摩托车用于生产运输。消费税税目调整的滞后性影响了对这些商品的消费。

四、优化中国农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1.完善增值税优惠政策。(1)对农户购入农用机械、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时,依据取得的收购凭证、普通发票或其他合法销售凭证,对其所含的进项税额实行退税。(2)对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不论规模大小、不论加工程度深浅,其增值税销项税率均降为13%。(3)对种养、加工、销售一体的企业给予一定期限增值税全免或全退,并对其长期给予低税率的政策鼓励,将税收优惠政策从注重生产向加工、销售转变,刺激农业投入和产业链的延伸,提高农业产业附加值。(4)对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为农业生产提供的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统购统销的行为视同农业生产者给予免征增值税或即征即退政策。(5)扩大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对没有纳入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初加工项目或不合理的项目重新界定。

2.完善所得税优惠政策。(1)为支持农村中小企业发展,在费用扣除方面,对种植业、养殖业的科研费用,可全额从收入中扣除;对一些科技含量较高或价值较大的机器、设备折旧采用加速折旧法,以促进农业生产向科技化、现代化方向发展。(2)对农村兴办的农产品经销组织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农村各类经济实体、社会中介机构举办的农民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免征所得税。(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农产品流通、初加工,提供农业技术、培训、信息、仓储等服务所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股息、红利、盈余返还等免征个人所得税(4)对个人来源于农业企业等投资分红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农民和其他个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农民工打工收入免税,对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村村组投资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各级政府和部门给予农村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凡在从事农村义务教育工作的人员的收入全部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农村义务教育工作者在衣、食、住、行等方面均可酌情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照顾。(5)对农民专业合作取得的政府资助、社会力量捐赠、收入给予免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捐赠支出,在缴纳所得税时全额扣除。(6)对农业产业化企业吸收农民就业的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进城从事第三产业的享受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鼓励农民走集约化和产业化之路。(7)对外发包的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如农村住房、公路、电信和供电、沼气、饮水、水利等,对取得此类建筑安装工程收入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可减征所得税。(8)对农村信用社向农业贷款收入给予减免所得税的优惠;对商业银行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9)对集体和个人投资开发荒山荒地造林,前三年内免征各种税费;对固定资产投入可免税和采用加速折旧法;经营亏损可享受延转期摊销;如遇自然灾害的年份,可享受递延纳税甚至减免税。(10)鼓励各类经济实体参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居民生存环境。凡从事农村住房、公路、水利、饮水、沼气、电信和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的,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篇3

关键词: 农业产业化; 增值税; 所得税; 税收政策

中图分类号: F810.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973(2013)01-0109-04

A study on the Tax Policy in Agricultural Industrialization

LI Yu-jie1,2

(1. Shaanxi Province Office.SAT, Xi’an 710068, China; 2. Northwest A&F University, Yang ling712100, China)

Abstract: “San Nong” problem has always been an overall and fundamental problem in related to the development of our Party and our people's cause. Tax, as an important policy tool, must actively cooperate with other policies in promoting the agricultural industrialization. The tax policy is an effective measure to increase farmers’ income. How to further cultivate the positive role of tax in promoting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industrialization is an important issue worth constantly exploring in the new era to advance “San Nong” task.

Key words: agricultural industrialization; value added tax; income tax; tax policy

同时多次指出,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为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推行中国特色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农业产业化是推动农业体制创新,优化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税收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策工具,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手段,在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大背景下,面对新形势,如何进一步发挥税收在促进农业产业化快速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是我们经济工作者必须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农业产业化的定义

农业产业化即以主导产业和产品为重点,市场为导向,经济效益作为重心,组合各种生产要素,进行规模化建设、区域性布局、专业性生产、加工系列化、服务社会化、管理企业化,进而形成种植、饲养、加工、销售等经营体系一体化,使农业走上发展、积累、约束调节的良性发展轨道。[1] 它的实质是指对传统农业进行技术改造,推动农业科技进步的过程。这种经营模式从整体上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是加速农业现代化的有效途径。

农业产业化的主要特征是农业专业化和集中化。包括农业企业专业化、农艺过程专业化和农业地区专业化三个方面。最突出的表现形式是农工商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服务社会化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客观要求。利益分配体制合理化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本质所在。

二、中国农业产业化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中国农业产业化发展态势良好,龙头企业竞争力不断提高,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产业化运行机制和经营环境也逐步完善。

(一)中国农业产业化现状

1. 产业化经营组织快速发展。截止2010年12月,中国农业产业化组织总数达到了21万多个。其中,全国各类龙头企业12.4万家,占产业化总数的57.4%。已经形成了我国的农业产业化组织群。各种产业组织带动了全国8000多农户,占农村总户数的31.6%,平均每个国家级重点企业带动农户数为7万户。[2]

2. 农户与企业的利益机制不断得到完善。全国各地通过发展各类中介组织、改进传统方式,和农户“契约式”生产,使农户与企业的利益机制从散沙型向密集型推进。

3. 初步形成了各具形式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格局。各地因地制宜,把农业产业化与发展本地经济、小城镇建设积极结合起来,引导重点大型企业在工业园区落户。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分工协作,优质农产品和特色农产品共同发展、齐头并进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新格局。

4. 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环境进一步得到优化。多年来,各级政府不仅积极出台扶持农业产业化的政策措施,还进一步加强指导和服务对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及时把国家的政策、先进科技、各种市场信息、产品价格走势等信息提供给农业生产企业,进一步优化了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环境。

(二)中国农业产业化发展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中国农业产业化发展迅速,成绩喜人。在总结成功经验的同时,也发现农业产业化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产业组织规模小,约束了产业化规模效益的更大化;二是利益联结关系不紧密,目前一些龙头企业存在带农、惠农意识不强,只顾自身发展,忽略农户利益的问题;三是国际竞争能力有待提高;四是农业产业化环境还需要进一步改善;五是农业产业化区域发展不平衡。中国地域广阔,各地受资源、技术及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影响,全国各地农业产业化发展也是多层次、多样化的。东部地区发展快,西部地区也在加紧发展,但与东部地区相比还是存在一定的差距。

三、中国现行农业产业化相关的税收政策及评价

(一)增值税方面

1. 现行主要优惠政策。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免税;纳税人经营农业生产资料(农膜、种子、化肥、饲料、种苗、农药、农机)免税;购进免税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买价的13%;对于综合利用农林水产废物生产的产品,可以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主要享有农业生产者销售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以及生产资料产品增值税免征或者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对于销售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把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销售额2万元。[3]

2. 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评价。一是减税范围界定不科学。现行税收政策对农产品及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采取正列举的方式,这种方式有利于明确征免范围,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已渐显弊端。农业产品初、深加工界定也不明确。税法中的农业产品是指农业生产者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和通过物理手段简单加工过的可食用和可使用产品,如一些企业在向农民个人收购半熟玉米,经过杀菌、简单包装后作为产品销售,此类产品应作为农产品的粮食还是作为蔬菜罐头,在实际操作中会出现税企双方对农产品范围界定的分歧。二是税收优惠政策环节单一。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生产环节。农业产业化存在一条从种(养)植、收购、初加工、深加工直至营销的链条。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没有贯穿于农业产业化的全程,没有出台从初加工向深加工转变、由传统模型向科技创新型转变的激励机制,使生产与前后各个环节脱钩,缺少连续性,从而增加了企业的税负。三是税收优惠政策不平等。涉农税收优惠只过多地考虑了农民,而没有考虑为农民提供就业机会的农业产业化企业,在优惠对象上主要针对国家级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以及农业科研方面,覆盖面比较狭窄。[4]

(二)所得税方面

1. 现行主要优惠政策。在新企业所得税实施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享受免征或减征的照顾。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和农业机械维修等项目;远洋捕捞。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等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外,暂不征收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家庭或几个人合伙经营从事饲养业的个人所得税。[5]

2. 现行所得税优惠政策评价。现行企业所得税涉农优惠以直接减免方式为主,而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方式运用较少。不利于企业利用税后利润来进行资本积累,完成产品结构调整和扩大再生产。对个人来源于农业企业等投资分红收益,按现行政策规定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挫伤了投资者的积极性。此外,对农产品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仅仅限于初加工,而不包括深加工,从产业化链条的源头上人为地抑制了农产品精深加工及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的规模扩大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对农民专业化合作社取得的社会力量捐赠收入、政府资助等是否予以免税没有明确规定,影响了社会对其投资。

(三)出口退税方面

1. 现行主要优惠政策。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免税或不予退(免)税外,出口农产品适用退税率为5%,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部分农产品出口退税率为13%。对于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目录进口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除按照《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进口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和科研的各类种子进口环节的增值税。[6] 2. 现行出口退税优惠政策评价。一是出口退税率低。目前中国农产品出口退税率执行的是5%或13%,未体现零税率原则。二是出口农产品税负重。农业生产部门没有被纳入增值税链条,税法规定的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农产品范围过窄,限制了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这与国际上通行的农产品出口零税率做法,形成了鲜明的对比,阻碍了农业企业的发展。

(四)税收管理方面

1. 现行政策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一般是由国税机关发售给农产品经营单位和以农产品为原料或主要材料的生产加工企业,由企业自行填开。现行发票管理规定: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实行属地管理。

2. 现行税收管理政策评价。一是发票管理难以控管。企业领购农产品收购凭证后,何时开具,开具内容是否真实,税务部门不能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力度和手段跟不上。使企业虚开收购凭证有机可乘。二是异地使用发票问题难以解决,属地管理政策束缚农业生产者跨地区发展。这种管理方式给征纳双方都带来很大的管理难题。三是税收优惠的政策服务和管理服务还不到位。由于缺乏规范的税法公告制度,加之税收政策宣传力度不够,降低了税收政策的透明度。

(五)现行税收政策对农业产业化的影响

通过对农业产业化各税种和各环节甚至税收管理当中的税收政策进行分析,现行税收政策对农业产业化的积极影响是有限的,即使原先对国家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单独赋予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也是如此,不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甚至阻碍了农业产业化的进程。具体表现为:对基础农业产品生产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收效不大,无法实现基础农业生产的规模经营,基础农业还很薄弱;二是对衍生农业有部分税收优惠政策,但不全面,力度也不大,农业基础设施缺乏,为基础农业服务的行业薄弱,导致基础农业的生产投入资金不足、技术匮乏、成本高、利润低;三是加工农业享有的税收优惠少,税收优惠只局限于农产品注释目录中的初加工产品,限制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空间。[7]

四、促进农业产业化的税收政策原则

农业产业化是促进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制度创新。促进农业产业化,国家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法律层面着手,借鉴国际经验,出台系统的战略性的方针政策,统筹城乡发展,以工业反哺农业,以城市带动农村,搞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奔小康。税收政策要在这个大的方针政策平台下积极地有所作为,必须解放思想,遵循以下原则:

(一)普惠于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的每个环节

农业产业化经营终究是个系统工程,每一个环节都不能弱化。所以,要从大农业的角度全面促进农村经济,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应该有强有力的税收支持。

(二)有利于粮食生产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吃饭问题作为政治安邦的头等大事”,确保粮食安全“必须立足粮食国内基本自给方针”,“粮食安全任何时候不能放松,必须常抓不懈”。

(三)有利于农产品向更深方向发展

深加工农产品是中国农业的支柱产业,延伸农业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其发展状况关系到农业的发展出路和人民生活水准的高低。

(四)有利于农业投资

提高农业投资的利润水平要通过税收优惠,提高银行信贷资金和投资农业的利润水平,从而提高投资农业资金回笼速度。

(五)有利于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其他行业转移,降低农村人口比重

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过程中,农村富余劳动力必然要转移出来。为了鼓励转移,要给予向其他行业转移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农业产业化各环节的税收政策取向

(一)对基础农业及衍生农业的税收优化

对基础农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税率适用零税率;个人或企业投资基础农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对衍生农业,属于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及流通的,增值税税率适用17%,企业所得税税率适用低税率20%或者免征;基础农业产品流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税率适用零税率,对粮食出口不退税并加征出口关税;属于其他衍生农业的,如农业技术服务、观光农业、休闲农业等,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土地转让用于农业的,免征土地使用税、营业税。

(二)投资国外农业的税收优惠

投资国外基础农业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农村富余劳动力的税收优惠

农村富余劳动力剥离出来从事非农业,给予下岗再就业职工一样的减免税收优惠政策。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非农业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前一定倍数工资的扣除。对富余劳动力进行技术技能培训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对加工农业的税收优惠

农产品加工增加值比不超过200%的,享受现有农产品初加工一样的待遇,免征企业所得税;深加工农业产品出口免税。

六、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几个税收问题

促进农业产业化的税收政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笔者认为当前农村矛盾最大、最迫切需要解决且解决条件比较成熟的税收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外购销售征税和自产销售免税问题

小农经济是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传统模式,在改革开放后起到了很大作用。我国以前制定的税收政策是鼓励自产销售、限制外购销售,符合小农经济特色。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自产销售这种小农经济模式因缺乏专业化分工协作的效率与规模,已经落伍。中国用科学发展的眼光在改变思路,要搞农村合作社,要搞大流通、大市场,鼓励农民把农产品组织起来往外销售,鼓励农产品流通。实际经营中,自产销售和外购销售很难划分,税收管理极为不便,给农产品流通经营设置了很大的障碍。要解决这个问题,就是不划分外购或自产,统一免征农产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这样,促进农产品流通业发展,农民能得到方便的市场服务,实现农产品生产与生产流通的对接,符合中央要求,既有利于对农村经济的扶持,也有利于税收管理。

(二)农产品加工行业收购发票问题

既要把税管好,又要方便企业,可以考虑对一些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对取得认定资格的企业,准许其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并开具农产品的收购发票。同时应加强和改进收购发票开具手段,推行农产品收购发票计算机开具系统,建立购进法计算扣税、实耗法评估监控和网络开票三者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三)农产品深加工问题

现行税收政策对农产品简单加工与深加工实行不同的税率。农产品深加工是发展方向,必须鼓励支持。当前应抓紧修改农产品目录,拓宽农产品范围,解决简单加工和深加工复杂划分问题。可以尝试用农产品加工增加值比来区分初深加工。

(四)提高纳税服务水平问题

一是进一步加强对涉及农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尤其是对中小型农业企业,边远地区要透明、政策送达要及时;二是优化办税程序,急事特办,开辟绿色通道,及时办理企业的各种涉税事宜,大大降低纳税人的涉税成本;三是进一步进行观念转变,纳税服务由被动变为主动,建立重点企业走访制度,既方便为纳税人提供各种跟踪服务、动态服务,又能及时掌握税收相关优惠政策在企业中的执行情况,以此来推进改善城市和乡村比例结构,使税收政策更大化地为农业产业化与农村发展创造十分有利的条件。

参考文献:

[1]俞华.什么是农业产业化[M].北京:经济出版社,1996:5-6.

[2]郑文凯.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现状、趋势及政策措施[M].北 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23-30.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实施细则[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 2009:55-56.

[4]刘明权.关于对陕西省农产品增值税管理办法的调研[J].陕西 国税信息,2009,(11):1-12.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M]. 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2007: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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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业产业化;税收政策;体系构建

中国总体上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新发展阶段,农业产业化遇到了最佳发展时期。农业产业化是实现农业与相关产业系列化、一体化、社会化的发展过程。随着农业产业化发展,农村各产业的分工逐渐深化,专业化水平提高,带动农产品加工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产业快速发展,农村产业结构因而得到相应调整和优化。农业产业化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力。税收政策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主要工具和手段,也是国家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

一、农业产业化需要税收政策支持

我国农业产业化是20世纪90年代初出现的一种新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它综合的发挥了生产专业化、布局区域化、经营一体化、服务社会化、管理企业化等纵多优越性,提供了符合我国国情发展的途径。我国虽然是农业大国,但距离农业强国还有很大差距。农业是我国第一产业、基础产业,我国要解决十几亿人口的温饱问题,解决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问题,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农业问题。自加入WTO后我国农业面临很大的冲击和挑战,政府无论是从解决三农问题的角度出发,还是从应对WTO对我国农业冲击而需要扶持角度出发,都迫切需要从政策层面来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税收政策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调控宏观经济杠杆。现行农业产业化的税收政策集中体现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等联合发出的《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主要规定有:国家认定的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企业所得税均暂免征收;重点龙头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研究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所发生各项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对于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分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除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我国从2004年开始逐步降低了农业税税率,2005年全国有28个省(市、区)免征了农业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废止了在我国有47年历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除烟叶税外,所有农业税、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已全部废除。此外,税务部门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制定了一系列“以税惠农”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种服务实体减免所得税,降低了农产品经销和加工的增值税税率。

二、现行涉农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分析

1.增值税对农产品和农业产业化保护力度不够。现行增值税规定,对农民生产的初级农产品销售免征增值税,从2001年1月1日开始对收购农产品的企业按13%的扣除率抵减进项税额,虽然解决了部分销项税额按13%计算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税负问题,但对按17%计算销项税额的企业来说,仍然存在税负偏重的问题。再者,就增值税率而言,对农业投入物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的优惠税率还不够完善,保护支持力度不够。

2.税收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优惠政策措施比较单一。税式支出的形式包括优惠退税、优惠税率、税式扣除、投资抵免、税式豁免和加速折旧等,不用形式的税式支出会产生不用的效果和功效。现行税收政策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优惠政策主要是对所得税优惠,在流转方面的优惠不够,这就使得现行税收制度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照顾作用远大于鼓励作用。单一的税收优惠政策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但不利于农业、乡镇企业及涉农部门的投资增长和技术进步;主要是对国家级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以及农业科研机构,覆盖面较狭窄,没有形成全程的渗透机制,缺乏促进传统落后农业结构和产品向现代化农业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方面的优惠政策和措施;缺乏对农业专业化生产、区域化生产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扩大农业生产基地,提升农业生产规模。

3.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偏高。国家对“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主要是以规模和效益为标准,对于固定资产规模及近3年的年销售额,东部地区是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上,中部是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西部是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还要求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60%,A级(含A级)以上银行信用等级的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需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确定,这就使得大多数企业无法达到认定标准,对农业产业化发展有促进作用的中小型企业不能够像大型涉农企业一样享受所得税优惠,造成税收优惠资格的差别,不利于发挥税收政策的刺激效应。

4.财政体制不规范,政策和管理服务有待改进。现行分税制“以基数加增长”的分配方式划分地区政府财力,经济越发达地区得到的财力支持越多,越落后地区得到的财力支持相对越小,地方财力增长缓慢,导致地区财政对农业投入不足,无法保障农业产业化发展需要资金投入。税收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政策服务和管理服务待改进,我国缺乏规范性的税法公告制度,宣传力度不够,降低税收政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三、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调整农业经济和增加农业收入,政府应加大力度在政策手段方面加以改善和促进,但是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体制制约了农业产业化发展,因此必须对税收政策完善,以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作用。

1.确立保护和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总体思路,建立多环节、多层次、协调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保护和扶持农业是世界各国共同的做法,政府把对农业投入作为重点。调整我国产业性税收优惠政策,把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作为保护和扶持农业的重点,充分利用WTO规则,在不扭曲农产品市场和贸易的“绿箱”条件下,明确农业生产、交易、加工等领域的税收倾斜,建立保护和支持农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尽快提高我国农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为鼓励农村金融机构以及城市金融机构投资农业经济、为农业经济建设,对农村信用社实施更为优惠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对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投资农业的收入或者支农资金的信贷收入减征、免征营业税。

2.用足用好现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发挥倾斜政策的经济效应。调整与当前社会经济形势不相适应的区域性税式支持政策,加大对落后地区农业优惠力度,使得落后地区能够以投资软环境的相对优势弥补硬环境的不足。同时,充分运用好国家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集中扶植一批规模大、竞争力强、效益好、带动农民增长增收作用显著的骨干龙头企业,促进产供销、贸工农相结合的“一条龙”产业链经营机制的形成,大力提高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组织化。认真贯彻落实好涉外税收和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外资发展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优先办理农产品和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出口产品的出口退税,大力开拓国际市场,支持和发展外向型农业。积极运用农业科技创新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积极参与研究开发农业优良品种和农业生产技术,鼓励生产优质高效无公害绿色产品,大力发展生态农业,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提升企业生产技术水平。税式优惠政策对农业倾斜的范围不仅包括农业自身的种植业、养殖业等,还包括与农业相关的产业、行业,如农村生产资料的生产行业、从事农产品深加工、大量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乡镇、村镇企业以及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社会化农业服务业等,使农业处于一个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良好氛围中。

3.改善现行增值税制度。大力推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制度,按农业产业的不同行业确定最低的合理税负水平,对实际税负超过合理税负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推动农业产业化企业发展。对于农户,现行增值税规定销售额免税,但实际农民还需承担进项税,可比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入农产品依据收购凭证按13%抵扣进项税管理,农民购入农用机械、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依据普通发票或其他合法的销售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的,即可对其所含的进项税实行退税,从而有效解决农民的税收负担问题。

4.进一步挖掘税收政策扶植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潜力。尽可能降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门槛,取消规模、效益认定限制,中小型企业只要能符合国家产业发展导向政策的就予以相应的税收支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使其能真正融入市场竞争,增强发展后劲。结合各种税收支持形式,将税收豁免、优惠税率等直接税收支持与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加速折旧、税收扣除等间接税收支持相结合,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扩大生产规模,鼓励和促进、引进、利用闲散资金流向农业产业,提高资金利用率和投资报酬率,还可以对税率、税基制定优惠政策,实施更广的税收优惠扶持政策。

5.全面加强税收管理,为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良好税务环境。按照WTO透明度原则要求,建立和完善税法公告制度,提供良好的税收政策服务,将在不同时期、不同经济背景下出台的,散见于各种法规、文件和补充规定中的农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归集和分类,装编成册,使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税收政策公开、易得,易于操作。我国城乡差距较大,不同地区间的农村差距同样存在差距,可考虑对特别落后的农村地区通过制定法律明确其标准和地域界限,采取与经济特区类似的全面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方便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另一方面有利于鼓励企业和个人在地区间投资或服务农业产业,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应通过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逐渐把资金引向农村和农业产业,充分发挥税收的激励和限制作用,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发展高附加值的农产品生产和加工项目,理顺农村生产关系、经济关系以及城乡关系,加速农业向产业化、市场化、社会化和国际化发展。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农村各产业的分工日益深化,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将带动农产品加工、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农村产业结构因而得到相应调整和优化,农业产业化有利于农业结构调整与优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继而使三农问题得到进一步解决。但是农业因其自身原因制约使得发展受到很大限制,需要国家政策扶植和保护,税收政策就是其中一个保护手段,因此实现农业产业化的发展需要一个不断完善的税收政策加以保障,我国应从符合现实国情的情况出发,构建一个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税收政策,加速农业产业化进程。

参考文献

[1]周波,施婕.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税收政策选择与思考[J].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9(2)

[2]董洪肖,汪固华.税收政策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研究综述[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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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鲜活肉蛋产品;肉类食品企业;影响;纳税筹划

2012 年9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了对部分鲜活肉蛋产品的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鲜活肉蛋产品免税是一项结构性的减税措施,是一项新的支农惠农政策,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部分增值税,对于肉蛋食品企业而言,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利好政策。肉类制品企业主要的经营范围包括畜牧养殖、初级肉类产品经销和肉制品深加工等。而鲜活肉蛋制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不同的生产和经营环节,优惠政策是不同的,相对的税率也存在一定的差距。鲜活肉蛋产品的免税对于企业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肉类制品企业在生产经营和流通销售的过程中,应该充分的认识和解读税收优惠政策,利用调整企业的产权结构等形式,充分的运用免税政策,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的减轻税负成本,促进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实现。

一、鲜活肉蛋产品免税政策解读

鲜活肉蛋产品免税政策是针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实施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是一项结构性的减税措施,该项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对从事肉蛋产品生产和销售的企业而言产生的十分重要的影响。企业在进行批发和零售肉蛋产品的过程中享受免税政策,其开具的普通发票不能够用于对进项税额的抵扣。鲜活肉蛋产品免税指的是企业在从事农产品批发和零售中,作为一般纳税人,在销售政策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时免征增值税,但是不能够与其他应缴增值税的货物进行混合销售。在对应缴纳增值税的核算中,应该分别对企业销售的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应缴增值税的产品进行核算。只有进行分别核算,才能够充分的享受企业鲜活肉蛋产品的增值税免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农业产品适用13%税率征收增值税,腊肉、腌肉、熏肉等,属于这一范围。

免征增值税的是鲜活肉产品,如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等。比如,若既有生鲜又有熟食,应分别核算鲜活肉蛋产品和熟食的销售额,其中,生鲜业务可免征增值税,熟食是应税货物。但如果没有分别核算,则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对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是一项民生政策,使得鲜活肉蛋产品也享受到了蔬菜产品一样的免税政策,该项免税政策的规模十分巨大,据测算,对鲜活肉蛋产品免征税款的规模约有40多亿元,可见,企业在销售和流通鲜活肉蛋产品的过程中,应该充分的利用该项优惠政策,促进企业的税负成本的降低,保证企业利润的充分实现。

二、鲜活肉蛋产品免税对企业的影响分析

1.影响从事农业生产单位销售初级农产品

鲜活肉蛋产品免税政策规定了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单位销售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企业在进行生产和销售初级农产品的过程中,不同于企业农民个人,购货方不具备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权利,只能够通过从事农业生产单位自开、或者有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企业在从事农业生产的过程中,当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时,需要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在销售鲜活肉蛋产品等免税产品的过程中,不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只能够开具普通发票。而企业开具的普通发票不能够作为增值税的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进行计算。因此,企业在从事农产品生产和销售的过程中,由于鲜活肉蛋产品属于初级农产品,其开具的普通发票不能够作为购货方抵扣,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企业的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的积极性的提高。

2.在销售额的核算过程中需要对免税产品分别核算

在鲜活肉蛋产品的批发和零售的过程中,企业的批发和零售不仅仅包括了鲜活肉蛋等免税产品,还包括一些不在免税范围内的农产品。而相关的政策规定,对纳税人的免税项目进行免税的时候,应该单独、分类核算鲜活肉蛋产品的免税项目的销售额,而对于没有进行分别核算的农产品,不能够享受到相关的免税政策。因此,鲜活肉蛋产品的免税政策影响企业在农产品的批发和零售过程中的核算。纳税人需

要根据相关的规定对鲜活肉蛋产品分别进行核算,与其他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货物分别核算销售额。防止企业因为未进行分别核算而导致企业享受不到免税优惠,影响到企业的利益。

3.免税政策影响到企业的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管理

鲜活肉蛋产品的批发和零售过程中,企业能够享受到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从而使得企业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已经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企业,可以通过追回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办理免税手续。虽然企业能够享受到鲜活肉蛋产品的免税政策,但是由于不能够开具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从而影响到肉制品企业的产品的销售和企业的政策经营。当企业从事肉制品深加工的时候,虽然享受免税政策,但是由于不能开具发票,造成失去许多肉制品深加工的客户,影响到企业的销售收入和利润,当企业是免税政策所带来的回报低于企业所失去的利润的时候,企业可以考虑放弃免税权。

4.企业税负不公平问题得到解决

鲜活肉蛋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在进行鲜活肉蛋的原材料采购是,由于政策对鲜活肉蛋产品的流通环节实施免税政策,这能够有效的降低企业的税负负担。之前按照增值税税法的规定,以13%的税率进行抵扣,17%的进项税税额会使得农产品加工企业承担4%的税率差额,这造成严重的税收调节的不公平,不利于肉类加工企业的发展。随着鲜活肉蛋产品的免税政策的实施,对肉制品加工企业的优惠政策得到进一步的扩大。从事鲜活肉蛋产品的批发和销售可以享受到免税政策,保证了涉农企业的税负负担的减轻,促进了企业税负不公平现象的解决。

三、企业应对鲜活肉蛋产品免税政策的对策

1.充分利用物流环节的免税政策

企业在进行生猪等原材料的采购和肉类初级产品的销售和批发,都离不开物流这个环境。而我国为了保证农副产品的税负水平降低,制定和实施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的免税政策,这是我国实施“营改增”之后,对交通运输业和肉类产品物流环节的政策优惠,因此,企业在进行肉类初级产品的批发和销售的过程中,应该充分的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的选择企业的物流方式,对物流业务外包和企业自营物流进行充分权衡和分析。一般而言,对肉类加工企业实施物流外包,不同的物流企业的性质与企业建立业务关系十分重要,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税负水平的高低,因此,肉蛋产品的加工企业在进行物流环节的纳税筹划,应该特别注重物流企业的选择,因为,交通运输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1^%,而物流辅助业的税率要低五个百分点,因此,企业应该选择一般纳税人的物流企业,从而降低企业的物流成本,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促进企业的税负水平的降低。

2.利用产权结构的调整完善税收筹划

肉类产品的加工企业可以通过成立分公司的形式,降低企业的增值税的税负成本。肉类产品的加工企业在进行肉制品的初级加工和深加工的过程中,由于初级肉产品加工和深加工所承担的增值税税率是不同的。我国税法规定了初级肉类产品如鲜肉和冷冻肉的增值税的税率是13%,而深加工的肉类产品的增值税的税率为17%,因此,当企业在向农户采购生猪等农产品的过程中,由于增值税的税率是13%,企业为了保证缴纳增值税,必须实现毛利率13%以上。但是,当前的初级肉类产品的利润率十分的低,造成了初级肉类产品不需要缴纳增值税,造成企业留存大量的抵税额,形成所谓的“低征高扣”,而企业在进行肉制品深加工的时候,其进项税为13%,销项税额17%,造成进销税率存在4% 的税差,是的企业存在 “高征低扣”现象。因为,企业为了保证增值税税率的降低,可以通过成立两个分公司,在企业财务方面进行分别核算所得额,对企业的初级农产品的采购按照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并且还可以保证企业的所得税的成本不会增加。

3.组建专门的新公司从事免税初级肉类产品

国家为了降低农副产品如鲜活肉蛋产品在流通环节的税负,实施了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的流通环节的增值税的政策。但是肉产品加工企业所从事的不仅仅是鲜肉和冷冻肉等初级产品的经销。企业为了更好的享受到免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所带来的好处,企业可以放弃免税政策,继续缴纳增值税,以保证企业的盈利,或者通过成立专门的新公司从事免税肉类产品的销售和批发,从而能够积极的应对鲜活肉蛋产品的免税政策,充分的享受免税政策给企业的经营带来的优惠。

鲜活肉蛋产品免税政策是国家支持现代农业发展,降低农副产品的税负水平的很总要举措,是一项惠民利民的民生政策。鲜活肉蛋产品在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能够有效的促进相关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发展,保证企业税负水平降低,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水平。免税政策对肉类加工企业的销售、批发和生产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为了应对免税政策,企业应该科学合理的开展税收筹划,灵活的运用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的进行效益成本分析,保证企业应对免税政策的措施的有效性和科学性,促进企业的经济效益的实现。

参考文献:

[1]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J].财会月刊.2008(28).

[2] 戴芳.我国农产品加工业财税政策研究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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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1.纳税主体规范登记难。农民成立专业合作社大多以村为单位,由村干部带头组织几户农户成立,或者是几户农户根据临时需要自发组成,组织不严密,机构比较松散,缺乏依法合作的意识,缺乏长期发展的规划。目前,农民对合作社应承担的税收义务没有清楚认识,许多人误以为合作社与税收无关、不需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在调研中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合作社未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处于无证经营的状态,不利于税务部门进行管理。工商部门对合作社的单位性质、登记注册类型等没有明确;而税务登记表格只有企业和个体两种样式,还没有专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登记表格,税务登记表中的单位性质、登记注册类型、证照名称等无法和营业执照中的内容相对应,这给规范税务登记带来了难题。其中一些合作社办理税务登记是为了在银行开设账户,争取国家扶持资金,在办证后根本不进行纳税申报,这也影响到税务部门的后续跟踪管理。

2.建账建制规范核算难。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账簿设置简单,另外还有部分没有会计、没有设置账簿,会计核算非常不规范、不准确。相当一部分的账簿难以准确反映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由于相关凭证不合法,也无法确认收入和费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少合作社不能按税法规定按时申报,存在申报数据不真实的情况,长期零申报的户数也很多。

3.税收执法管理到位难。目前,现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主要是财税(2008)81号文件的规定及有关农业的政策条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管理,在程序和办法还不全面、不完善、不系统,尤其是面对这一新生事物,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普遍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理解不够,存在着政策执行难以操作的问题。在税收征管的程序针对其特殊情况的相关规定的修正严重滞后,至今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出台和成型的管理经验,这使得税收管理无章可循。代开发票管理也存在较大风险,以农民个人名义在当地村委会申请开具自产自销证明,直接到税务部门申请代开免税农产品发票的现象时有发生,自产自销证明的真实性无法准确核实。农村分局由于人手少、管户多、任务重,容易造成税收管理盲区。对合作社纳税户的日常监管也大多限于催报催缴,而信息采集、纳税评估、日常监管等一些监控手段往往不能得到有效落实。

4.税收优惠认定落实难。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从2008年7月1日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税务部门对优惠政策的执行、资格认定和税源管理上缺乏相应的措施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个特殊的经济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成为一个独立的经济组织,但是,社内企业成员也是一个独立的经济组织,不能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混为一谈。因此,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社内企业成员不能套用。如何使农民正确认识优惠政策也是个难题,部分纳税人认为“免税产品申报不申报无所谓”,有的认为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从事农产品的种植或养殖,同时因为大多数农产品在增值税及所得税上均享受一定的优惠,所以错误地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所有经营收入都免税,形成“反正免税申不申报无所谓”的认识;有的对国家的农业扶持政策心存顾虑。认为现在国家是对农产品免税,不知道何时这一政策可能就会取消,现在如实申报了,可能会导致将来多缴税,由此造成了不申报或少申报的现象。

二、改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的对策

1.强化户籍管理和税务登记。通过定期比对工商部门、技术监督等部门的外部信息,将已注册的限期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管理;核查合作社办理或变更登记情况,对初次办理税务登记的,必须认真审核注册资料,重点了解经营范围、经济规模、经营方式、组织结构和成员构成的真实情况,据以实行分类管理,认真核定应纳税种和征收方式。

2.强化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我们的税法宣传存在着对已登记的纳税人宣传得多,对未登记或新登记纳税人宣传得少;城市里宣传得多,乡镇、农村宣传得少等现象,所以应该通过开拓税收宣传渠道,扩大税收宣传面,向农村倾斜,引导广大农民树立正确的依法纳税意识。要有针对性地对本区域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办税辅导,解答有关合作社涉税规定的咨询,一次性告知办理发票领购、享受税收减免所需资料、办理流程等,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合作社辅导其办理减免税手续,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要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销售的实际情况出发,注意区分季节性、临时性生产销售行为和不间断、经常性生产销售行为。针对合作社成员的文化水平较低、财务管理基础薄弱的实际,建议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面,与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机构所等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协商,统一按较低的资费标准,由社会中介机构合作社财务管理基础性工作,推进规范的财务、税收核算。要按照法律规定设置成员交易管理台账,以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核算,区别不同的交易方式进行分别核算,社内交易和社外交易分别核算,自产产品和成员产品、非成员产品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别核算,做到会计核算规范、完整、合法、准确。

3.强化税收征管和税源监控。农民专业合作社既可以收购其成员和非成员的产品对外销售,又可以向其成员和非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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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大开发作为我国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从1999年9月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到现在已经整整十年,在这十年里我国西部各省份的经济取得了跨越式的发展,社会面貌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然而在推进西部大开发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如2009年8月以来曝出的陕西凤翔、云南昆明等地的儿童血铅超标事件、资源枯竭型城市的不断出现等都揭示了西部大开发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可持续因素,这些不可持续因素的存在影响了我国西部经济的健康发展,甚至在一定条件下会吞噬西部大开发的胜利果实。税收政策作为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对我国西部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政府在税收政策制定上的一些失误也导致了当前税收政策与西部经济健康发展的冲突,结合西部地区的经济条件构建一套支持西部经济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显得尤为重要。

二、西部地区自身经济条件

(一)自然资源丰富我国西部地区幅员辽阔,蕴藏着丰富的自然资源。如我国西部水能蕴藏量占全国水能蕴藏量的83%,但目前开发利用的水能资源还不足总量的1%,有非常巨大的开发潜力[1];我国西部地区矿产资源丰富,拥有矿产资源120多种,约占全国已经探明的140多种矿产资源的86%①,其中许多矿产资源的储藏量居全国乃至世界前列,如广西壮族自治区②发现的近百种矿中铟储量居世界首位,比世界其他国家储量的总和还多,此外锰、锡矿均占全国总储量的三分之一③。西部地区如此丰富的自然资源为西部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先天条件,然而一直以来我国西部地区却一直处于“富饶的贫困”状态。

(二)产业结构不合理尽管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了十年时间,在这十年里西部经济发展迅速,产业结构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但总体而言我国西部地区的产业结构还是非常不合理[2]。2008年我国西部各省份平均第一、二、三产业的比例为1:3.09:2.34,而同时期东部各省份该比例为1:8.20:6.60,中部各省份该比例为1:3.56:2.41④。可以看出我国西部地区相对于东部地区来说第一产业的比重过高,第二、三产业的发展不够充分,在我国三大区域中产业结构最不合理。此外西部地区第二产业内部也存在着结构上的不合理,重工业比重过高而轻工业比重过低。造成西部地区重工业比重过高的原因主要是大部分重工业都是计划经济时代基于冷战思维的需要投资建设的,而改革开放以来西部地区重、轻工业的发展都非常缓慢,延续着计划经济时代重工业比重过高的产业结构[3]。

(三)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落后经过十年的西部大开发,我国西部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以前相比有了巨大的提升,但就我国东、中、西部总体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横向比较而言,我国西部地区还是相对落后的。2008年我国西部地区各省份平均城镇人口比重为38.32%,而同时期东部、中部地区分别为58.64%和42.96%④,一个地区的城镇人口比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地区的社会发展水平,可见当前我国西部地区的社会发展水平远落后于东、中部地区。就经济发展水平而言,2008年我国西部地区人均生产总值仅为15950.93元,而同时期东、中部地区人均生产总值分别为39020.30元和19164.65元,分别是西部地区的2.45倍和1.20倍④。一个地区的人均生产总值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可见我国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东、中部地区有相当大的差距。

三、当前税收政策与西部经济健康发展存在的冲突

西部地区自身的经济条件使我国政府在制定西部大开发的相关政策时面临许多约束条件,因此我国政府必须把西部地区的现实经济状况作为制定各种税收政策的前提,然而我国当前施行的税收政策存在着许多与西部经济健康发展相冲突的因素。

(一)资源税与西部经济健康发展的冲突我国西部地区有丰富的自然资源,这是西部经济发展的先天优势,然而当前资源税的设置并没有促使西部地区有效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我国当前资源税采取的是从量定额征收的方式,征收的资源税数额只与资源开发的数量有关而与资源价格无关,这一方面降低了政府利用资源税调节资源开发从而保护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的能力,另一方面在当前自然资源越来越稀缺、价格趋向上涨的情况下西部地方政府却不能通过资源税增加财政收入,失去了促进自身经济发展的启动资金,西部地区的资源优势无法转变为经济优势[4]。此外由于资源税的征收只限于矿产品,且只对特定的资源征税,随着矿产资源被运到东部地区,矿产资源通过加工获得的大幅度升值收益也都被转移到了东部发达地区,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被进一步拉大,形成资源税与西部经济健康发展的冲突。如2008年西部各省份资源税占税收比重最高的青海也仅为7.04%,而最低的四川仅为1.20%,西部省份资源税占税收的平均比重为2.50%④。矿产资源的大量输出却没有为西部带来应有的发展资金,反而破坏了西部地区脆弱的生态环境。

(二)增值税与西部经济健康发展的冲突经过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以后,由于我国西部地区重工业比重高而导致的增值税税负过高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解,然而当前增值税依然存在着许多阻碍我国西部经济健康发展的因素。我国增值税规定对深加工的农产品按17%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但对购进的免税农产品仅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这样一来在农产品深加工过程中即使没有任何增值,农产品深加工企业也要承担1.53%的增值税税负,它的增值税负担远高于农产品初加工以及其他类型的企业[5]。由于西部地区的产业结构中农业比重高、重工业占全部工业的比重高的现实状况,为了优化西部地区的产业结构,积极发展可以获得更多附加值的农产品深加工业成了西部地区发展经济的必然选择,而免税农产品低抵扣率的规定严重阻碍了西部地区农产品深加工业的发展。此外我国增值税还规定对于企业的运费按照7%的抵扣率进行抵扣,而矿产资源丰富、重工业比重高等现实条件决定了西部企业对交通运输的依赖,加上我国西部地区道路设施落后,造成交通运输费用占西部企业的成本开支的比重很高,在运费不能全额抵扣的情况下势必加重西部企业的增值税负担。我国当前增值税存在的诸多不合理规定加重了西部企业的税收负担,为西部地区的产业结构转型设置了障碍,形成与西部经济健康发展的冲突。

(三)税收优惠政策与西部经济健康发展的冲突我国政府在西部大开发的过程中推出了许多支持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对西部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在出台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以后,西部地区的地方政府往往把税收优惠作为吸引投资的主要工具,在如何以更优惠的税收政策吸引投资上下功夫,而忽略了投资的质量以及当地投资环境对吸引投资的作用[6]。这就造成了西部地区盲目吸引投资、忽略投资项目给环境带来的破坏、不注意改善当地投资环境等问题,影响了西部经济的健康发展[7]。此外西部经济的发展不仅需要资金的带动更需要高素质人才的支撑,我国当前设置的支持西部大开发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更多的是针对如何吸引外部资金到西部投资而较少关注如何吸引人才到西部发展。吸引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缺失造成的是西部缺乏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西部经济的健康发展显得更加困难。(四)税收数量激励与西部经济健康发展的冲突税收数量激励指的是全国各省市都把每年征税收入数额作为税务部门工作业绩的主要考核指标,甚至是唯一考核指标,在无形中给税务部门提供了一味追求税收数量的激励,把争取尽可能多的税源作为日常工作的主要目标。特别是对西部地区来说,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要远落后于东部发达地区,也落后于邻近的中部省份,所以西部地区对税源的争夺也更加激烈。考察西部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占当年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可以发现2008年该比重为6.35%,同时期东部、中部地区该比重分别为8.50%、5.04%④。东部地区作为经济发达省份,经济所能承受的税负水平要远远高于西部地区,但东部地区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占该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只比西部稍高;而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落后于中部地区,但该比重却要比中部地区高出许多[8]。从中可以看出我国西部地方政府所征收的税收收入是相对偏高的,这和我国当前的税收数量激励有很大关系,过于注重税收数量而忽略地方经济发展的质量必然导致西部经济结构的扭曲,影响西部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支持西部经济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选择

根据西部地区自身的经济条件,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必须积极采取措施纠正当前税收政策中存在的与西部经济健康发展相冲突的因素,以恰当的税收政策促进我国西部经济的健康发展,避免“血铅事件”、“资源枯竭型城市”等经济不可持续现象的发生,为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创造一个良好的税收政策环境。

(一)完善资源税与增值税西部地区自然资源丰富,但丰富的自然资源并没有为经济起飞积累财富,反而使自然环境不断遭到破坏。我国政府应考虑将资源税的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积极发挥资源税的杠杆调节作用,既可以防止自然资源过度开发,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又可以使西部省份通过资源税积累更多的资金,为自身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对于价格波动比较大的资源应该采取从量征收与从价征收相结合的方式,维护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此外还应进一步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将更多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纳入到资源税的征税范围。随着增值税转型的完成,我国增值税下一步的改革目标应该是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将原先征收营业税的项目纳入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把原先免税的农产品也纳入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有效消除运输费用、农产品的抵扣率过低所造成的企业增值税税负过重问题,促进西部地区第二产业特别是轻工业的发展,并采取退税或农业直接补贴的配套措施相应减轻农民的负担,将国家给予农民的优惠措施落到实处[9]。通过改革资源税和增值税中与西部经济健康发展相冲突的因素,可以有效发挥税收政策的积极作用,促进西部地区经济结构的调整,实现西部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开征环境保护税环境污染问题是西部大开发过程中暴露出的最严重的问题之一,经济的发展不应该以牺牲环境作为代价,而现实中随着自然资源的开发,西部各省份的生态环境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作为西部地区招商引资的成果,西部各省份引来的却往往是环境污染比较严重的企业,如造成陕西凤翔县“血铅事件”的东岭集团冶炼公司就是该县招商引资的成果,这些污染严重的企业尽管给当地政府带来了丰厚的税收回报,带动了当地的就业,但自然环境的破坏却需要当地所有公民来买单,事实上“血铅事件”仅仅是西部大开发过程中环境污染事例的冰山一角。我国政府应该积极考虑出台环境保护税,通过对企业排放污染物进行征税的方式约束企业的排污行为,并用这笔收入治理当地的环境污染。此外政府还应该采取措施推动环境污染权拍卖制度的形成,建立污染权的交易市场,由此实现经济增长与自然环境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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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政策;惠农税收;完善意见

经济基础落后,我国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多以解决局部地区的经济增长为主,以实现国家阶段性政策为主要目标。我国现阶段对基础农业实施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有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方面的惠农税收政策。

一、我国惠农税收的减免

(一)涉及农业产品的减免

涉及农业产品的增值税减免有: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的农产品适用13% 的低税率;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二)其他税收减免

其他税收减免政策: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纳税人购置的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渔业的,免征契税。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

免征营业税的涉农项目包括: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工作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精神,对单位或个人将土地、水面等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农业生产所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免征营业税。

二、我国惠农税收的完善

(一)取消农业税方面

现行惠农税收政策有许多地方不足,应完善增值税使其优惠落到实处。我国取消农业税,把农业和工商企业一并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这种做法符合我国国情和税制改革发展趋势。为了使涉农增值税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应在规定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前提下,允许农业经营者在销售农产品时向购买者索取农产品价格一定比例的税收补偿,这个比例可以设定为销售价格的13%,或者由政府财政来补贴这一部分税收补偿,这样农业生产者才能真正得到免征增值税带来的好处。此外,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不再实行减免,而是按规定的税率征税,所征收的税款集中上交国库,由国家统一按田亩数平摊直接补贴给农民或按一定比例直接投入各地农业基本设施建设和农业科技方面,对农民和农业实行直接补贴。第三是在对农业生产资料从生产到销售各个环节实行税收减免的同时,严格控制农资产品的价格,实行生产经营成本加微利的定价模式,把减免增值税带来的惠农效应充分体现出来,让农民成为真正的获利者,促进农业的有效发展。

(二)贷款难方面

营业税应实行普惠制税收政策。涉农贷款难是当前一种普遍现象,其中最大的难点是农户和涉农小企业的贷款难。对养殖业和种植业来说,一次投入资金较多,风险较大,国家和地方出台了一些有利于金融机构支农信贷的税收优惠,但农村信用社由于历史原因和贷款风险,对农业发展所需资金支持不大。我国在这方面缺少有力的优惠政策,不能使金融机构将更多资金投入到涉农领域,支持农业和欠发达地区农村的发展。

最重要的是建立健全涉农税收的法律基础健全的涉农税收法律制度是涉农税收政策顺利实施的基础和保障。当前,为了使涉农税收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做到合理、合法、公平,就必须尽快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国家宏观政策相协调、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涉农税收法律制度。加强涉农税收立法,应根据国家农业和农村社会发展、减轻农民负担的需要,完善涉农税收法律制度,应注意体现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实现税收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将具有较高灵活性的涉农税式支出纳入税法,使涉农税收法律规范充分体现灵活性,应允许地方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办法,以此来调动地方支农的积极性。将包含税式支出在内的涉农税收的每一项内容都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应对与涉农税收相关的一切配套工作也纳入法律保障范围。

参考文献:

[1]张晓山,李周.中国农村改革30年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

[2]谢瑾岚.区域现代农业发展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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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16.059

实现粮食安全生产、流通,是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我国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支撑国有粮食企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重要作用。新的税制环境、新的市场环境,国有企业对税种涉税优惠进行梳理,是进一步规范税收筹划、落实国家政策的重要保障。特别是在“营改增”的改革背景之下,国有粮食企业收税政策的调整,国有粮食企业增值税征纳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规范并引导国有粮食企业的健康发展。

1 资格认定

2015年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审批事项取消前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正式施行,国有粮食企业在销售粮食中享受免税的优惠;审核工作程序取消,改为备案管理。在公告中还明确指出,享受免税政策的国有粮食企业,应向所在地粮食管理部门、国税局进行备案。新的税务制度、新的政策背景,强调国有粮食企业应依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文件指示精神,做好资格认定等工作。

2 免税范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免征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国有粮食企业在粮食销售过程中,必须遵循“顺价”原则。对于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在粮食销售中享受免增值税的政策优惠。具体而言,国有粮食企业除了“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用粮”等销售领域,一律征收增值税。梳理国有粮食企?I免税范围,对于企业核算起到重要作用。并且,企业在税务筹划、经营管理中,应强化对国家税收政策的有效运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2.1 军队用粮

军队用粮具有特殊性,对于凭军粮供应证、军用粮票供应的粮食,免征增值税。这一方面说明,国有粮食企业在国家军队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要求国有粮食企业按《军粮供应与管理办法》填报“军粮销货证明单”和“军粮出库差价报单”等,按要求专账核算,用好国家优惠政策,提高业务经营效率。

2.2 救灾救济粮

救灾救济粮是一定特殊时期、特殊情况下的重要物资保障。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照规定销售价格,面向受灾群众供应的粮食。对于这部分粮食,实行增值税免征政策。

2.3 植物油业务的税收问题

2014年5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这标志着我国免税政策范畴进一步扩大,由传统粮食领域,延伸至大豆等油料领域。在食用植物油业务中,对于除“政府储备植物油销售”以外的业务,一律需要征收增值税。因此,对于国有粮食企业,若在经营中有免征税收范畴的“粮油品种”,可依法办理相关的免税手续。

3 企业核算

企业核算是税收政策落实的关键,也是强化税收筹划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对于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为此,国有粮食企业应切实做好核算等工作,进而确保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落地。

为了说明国有粮食企业核算这一工作,本文举例进行说明。X国有粮食企业是经粮食部门设立、税务部门核定的享有免税资格的国有企业。在2016年7月,该公司主要发生的经营业务有:

(1)顺价销售粮食,销售额107.5万元;(2)救灾救济粮销售,销售额215.93万元;(3)杂粮销售,具体销售情况为:①红豆3.0千斤,销售额1.8万元(不含税),平均收购价4.25元/斤(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②绿豆5.0千斤,销售额2.5万元(不含税),平均收购价3.5元/斤(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进项税额可基于以下方法进行核定扣除。(1)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凭专用发票开具的税额抵扣。(2)进口农产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凭缴款书开具的税额抵扣。(3)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农产品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的,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规定的计算公式进行进项税额抵扣。(4)从农业生产者(农民)收购农产品,自行开具农产品销售收购发票的,也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的计算公式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对于X国有粮食企业7月份的业务情况而言,(1)、(2)业务在国家免征增值税范畴,应当享受免税优惠政策。但是,对于(3)的业务,当月所销售的红豆、大豆则不在国家免税政策范畴,则依照相关的税收政策,应依据13%的税率,对该部分业务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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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和谐社会,绿色生态型社会,公平性社会,创新性社会,税收政策

    Content abstract: Constructs the harmonious society to request the establishment green ecology society, fairness society and the innovative society. Tax revenue as national macroeconomic regulation and control important tool, with economical, political and social culture life close related. Through the determination suitable tax policy, may display the tax revenue adjustment social justice and the promotion harmonious social development function and the function effectively.

    key word: Harmonious society, green ecotype society, fairness society, innovative society, tax policy

    引 言

    和谐社会,是指社会系统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良性互动的状态。和谐社会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及公共治理的和谐,是绿色生态性社会、公平性社会和创新性社会的综合。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我们拓宽视野,运用多种手段,统筹各种社会资源。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实现和谐社会的综合目标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建设绿色生态型社会的税收政策

    1.通过税收调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循环经济是指通过资源循环利用使社会生产投入自然资源最少、向环境中排放的废弃物最少、对环境的危害或破坏最小的经济发展模式。循环经济从本质上改变了传统经济呈现的“资源—产品—废物”的线型增长方式特征,表现出“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循环发展模式特征,是以有限资源支撑人类社会无限增长的必然趋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为达此目的,一是开征原生材料税、生态税、填埋和焚烧税、开征垃圾税或垃圾收费,达到通过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和再利用来发展经济。二是对销售工业余热、热电联产、煤气综合利用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可以采取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形式。三是通过税收优惠大力推行节能产品,对循环经济的科研成果和技术转让可以通过免征营业税加以鼓励。四是继续执行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通过征税措施严格限制过度包装和一次性用品的使用数量和范围。五是改革现行的资源税,强调其惩罚性,对资源税的征收采用累进制方式,将资源的使用量划分档次,不同的档次适用不同的税率,税率逐级跳跃式增加。

    2.建立绿色税制,保护生态环境和合理开发资源。(1)开征环境保护税。将现行的排污、水污染、大气污染等收费制度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建立起独立的环境保护税种。(2)加大消费税的环境保护功能。首先,对资源消耗量大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高档家具、高档一次性纸尿布、高档建筑装饰材料等,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其次,对导致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大排量的小汽车、越野车、摩托艇,应征收较高的消费税。把煤炭、电池、一次性塑料包装物及会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产品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第三,对于资源消耗量小、循环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和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绿色产品、清洁产品,应征收较低的消费税。如对无铅汽油可实行较低税率,对达到高排放指标(欧Ⅲ)的小汽车可以给予一定优惠。(3)增强并完善资源税的环境保护功能。首先扩大征收范围。应该在现行对7种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基础上,将那些必须加以保护性开发和利用的资源也列入征收范围,如土地、森林、草原、滩涂、海洋和淡水等自然资源。其次调整计税依据。把现行的以销售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调整为以产量为计税依据,并提高单位计税税额。第三将现行其他资源性税种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并入资源税,并将各类资源性收费,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林业补偿费等也并入资源税。第四制定必要的鼓励资源回收利用、开发利用替代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资源的利用率。(4)完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推动环保产业发展。除继续保留我国原有的减税、免税和零税率等税收优惠形式外,还应针对不同优惠对象的具体情况,采取多种税收优惠形式。主要包括:在增值税中增加对企业生产用于消烟、除尘、污水处理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设备给予减免增值税的优惠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为治理污染而调整产品结构、改革工艺、改进生产设备发生的投资给予税收抵免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实行加速折旧的规定。这样可以增强税收优惠手段的针对性,便于灵活运用各种不同税收优惠形式激励企业采取措施保护环境,治理污染,提高税收优惠措施的实施效果。

    二、建设公平型社会的税收政策

    1、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税收政策。目前我国的区域发展战略实质上是一种地区间梯度发展战略,轮番给出发展重点,轮番进行政策倾斜,轮番推出区域优惠。这种被扭曲的区域发展战略从客观上加剧了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我国的经济结构调整要按行业来进行,相应地税收政策的调整也要根据行业来推进,建立税收政策的行业导向机制。

    在企业所得税的调整上,要注重把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重心定位于支持能源、原材料等基础产业,采取投资和资源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并实行加速折旧和再投资退税或给予投资税额抵免,以保证投资者较快收回资本和获得较高的利润。

    在增值税的调整上,目前在东北地区推行的消费型增值税试点对东北地区内的行业有利,从全国范围来看,会出现同为冶金行业的鞍钢和武钢税负不均,同为汽车制造业的二汽比一汽的税负重,不利于整个产业结构的调整,影响了全国范围内的公平竞争。加剧了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矛盾。因此,要变区域性试点为行业性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对行业(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工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军品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统一先允许对当年新购进的机器设备应扣税款给予实际扣除,然后再逐步全面推行对所有行业的消费型增值税。

    2、实现公平分配的税收政策。(1)完善个人所得税,体现税负公平。一是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二是健全费用扣除制度。税制应该更多的考虑纳税人不同税收负担程度,根据纳税人的不同身份分别制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级次和税率,并要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家庭成员人数和子女教育费用等。应随着通货膨胀率和收入水平的变动对扣除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即实行“指数化”,消除物价变动对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影响。三是逐步拓宽税基。取消或减少某些特定的税负减免项目,把原来未列入应税项目的收入如个人证券交易所得、个人股票转让所得、资本利得等归入综合所得之中;对于附加福利有市场价格的按市价计算,无市场价格的按国家统一规定标准计算,严格管理予以课税;对个体工商户或个体专营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的高收入者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四是依法治税,加强征管。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建立双向申报纳税制度及交叉稽查处罚制度。尽快推进个人财产、存款实名登记制度。(2)统一内外资企业两套税制,体现环境公平。一是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公司(法人)所得税。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并与现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相衔接。二是将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合并为统一的房产税。三是将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为统一的车船税。四是将土地使用费和土地使用税合并为统一的土地使用税。五是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彻底实现内外资企业税制的统一。(3)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调节存量财产的公平。根据当前我国的情况,遗产税征收的起点应当高一点,把一般中低收入者排除在外,宜采取累进税制,建立向慈善机构或其他公益事业捐献免纳遗产税或扣除的制度,以鼓励人们捐献。同时为了防止遗产税应纳税人事先转移、分散财产,遗产税与赠与税应同时出台。(4)改革消费税制,体现消费公平。一是根据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变化,进一步将一些高档消费品列入征税范围。例如高级皮毛及裘皮制品、别墅、摩托艇、房车、沙滩车、高档家用电器等高档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并制定较高的税率。对某些高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为充分发挥消费税引导消费、调节分配的作用,应对某些高消费行为在征收营业税的基础上再征收消费税。如高尔夫球、赛马、垂钓、射击等高档体育活动和休闲行为,高档夜总会等娱乐行为,高档美容美发、瘦身、洗浴、影楼等场所的消费行为。二是鉴于摩托车已成为大众化的交通运输工具,建议降低或取消对摩托车征收消费税。三可以考虑将更多地应税消费品和全部的应税消费行为,明确在零售环节或消费环节实行价外征收,突出消费税的特殊调节作用。(5)开征房地产税(物业税),调控房地产价格。住房制度改革使越来越多的城市居民拥有了私人住房。高收入群体也将购买住宅作为保值投资的手段。住房占有量的多寡,已经成为区分人们财富多寡和贫富差异的标准之一。将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的税种合并为房地产税,并同时设置起征点,实行累进税率,以照顾弱势群体的住房需求。一方面可以对富人的财产和收入起到调节作用,避免其多购房进行投机而造成房价的不正常上涨;另一方面也是转变地方政府职能的需要,地方政府只有去抓社会治安、环境保护和执法情况,改善居住条件,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这个地方的房价才会上升,政府收的房地产税也会越多,地方政府才有了一个良性的稳定财源。

篇11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届*精神,做好“三农”工作,现就本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出以下若干政策意见:

一、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增加财政投入。财政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农业比重比较大的区县和经济相对困难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生产粮食等国家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给予扶持。通过市和区县各类支农资金,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的扶持。

二、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要抓紧落实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即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农产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可按13%扣除率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所得税在国家出台有关优惠政策前,暂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执行,企业从事农业、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免征减征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梳理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扶持政策。工商部门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搞好合作社成员名册登记。

三、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本市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市和区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支持各区县用于农业贷款担保资金。担保资金主要用于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需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评定,对授予市级守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的,给予重点扶持,小额贷款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农业保险公司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开发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积极为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提供各类保险服务,进一步扩大政策性保险的品种和覆盖面,切实提高理赔服务水平,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抗风险能力。创新农村金融服务的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积极探索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撑。

四、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用地用电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种植养殖业场、农机示范推广和设施农业用地,属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临时性生产辅助设施,主要包括仓库用房(存放粮食、农资、农机具,进行冷藏、蔬菜整理等)、场地和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可参照本市对设施粮田、设施菜田内生产辅助设施建设临时用地的审批办法解决,但不得移作它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等所需要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由土地管理部门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享受国家农业用电优惠电价,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申请享受农业生产分时电价的优惠政策。

篇12

一、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增加财政投入。财政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农业比重比较大的区县和经济相对困难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生产粮食等国家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给予扶持。通过市和区县各类支农资金,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的扶持。

二、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要抓紧落实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即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农产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可按13%扣除率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所得税在国家出台有关优惠政策前,暂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执行,企业从事农业、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免征减征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梳理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扶持政策。工商部门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搞好合作社成员名册登记。

三、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本市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市和区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支持各区县用于农业贷款担保资金。担保资金主要用于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需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评定,对授予市级守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的,给予重点扶持,小额贷款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农业保险公司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开发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积极为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提供各类保险服务,进一步扩大政策性保险的品种和覆盖面,切实提高理赔服务水平,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抗风险能力。创新农村金融服务的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积极探索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撑。

四、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用地用电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种植养殖业场、农机示范推广和设施农业用地,属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临时性生产辅助设施,主要包括仓库用房(存放粮食、农资、农机具,进行冷藏、蔬菜整理等)、场地和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可参照本市对设施粮田、设施菜田内生产辅助设施建设临时用地的审批办法解决,但不得移作它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等所需要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由土地管理部门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享受国家农业用电优惠电价,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申请享受农业生产分时电价的优惠政策。

篇13

关键词:上海医药集团;税务筹划;环节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税收筹划在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运用分析

收录日期:2015年11月10日

一、税收筹划的理论基础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税务筹划征纳双方及其人,就税款征收管理事务、税款缴纳事务所进行的策划,一方面达到将应收税款尽可能收上来;另一方面纳税人尽可能的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少缴纳税款,它是国家税务机关进行的税收筹划和纳税人为实现企业最大利益的税收筹划。笔者认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遵守并严格执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原则的前提下,对涉税事项所作出的,以期达到税负最小化和利益最大化的节税行为。

(二)税收筹划的目标

1、税负最小化。纳税支出通过国家纳税相关法律这一强制性外力渗入到企业内部,是企业在参与市场竞争时无法回避的永久性的成本支出。税务筹划是通过减少企业的纳税支出为企业的利益者相关者节约支出,提高企业经济收益,这是纳税筹划的一个最为直接的基本目标。

2、权衡相关者利益。纳税环境是企业客观存在的外部环境,对企业发展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因此和普通的财务管理活动相比,该目标更具有现实意义。只有全面、系统地进行纳税筹划,才能保证企业和利益相关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互动。因此,纳税筹划的最终目标同财务管理目标是一致的,突出股东利益重要性。

二、上海医药集团经营现状及纳税情况分析

(一)上海医药集团经营现状

1、集团简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关爱生命、造福健康”为经营宗旨,本着“安全、优质、高效、环保”的理念致力于技术进步、结构优化、产业升级和品牌推广,提高核心竞争能力,使公司发展成为医药A股市场市值最大、综合竞争力最强的全产业链医药上市公司。

2、经营范围。原料药和各种剂型医药产品、保健品、医疗器械及相关产品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医药装备制造、销售和工程安装、维修,仓储物流、海上、陆路、航空货运业务,实业投资、资产经营、提供国际经贸信息和咨询服务,自有房屋租赁,自营和各类药品及相关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二)上海医药集团纳税情况分析

1、税收总额分析。2010年税收总额为335,907,938.33元,2011年为393,121,382.16元,2012年为415,867,008.66元,2013年为393,620,916.69元,2014年为546,502,723.65元,集团2010~2014年的税额巨大,每年都为国家缴纳大量税收,基本每年的税收都在递增,只有2012年相比2011年有所减少,但是2013年实现大幅反弹,大幅上涨。

2、涉及税种齐全。集团涉及的税种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其他税种。从集团的报表中可得:以2014年数据为例,2014年共纳税约54,650万元,其中企业所得税为34,816万元、增值税为13,429万元,两税合计占比高达88.28%,则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是纳税筹划的重中之重。集团纳税筹划应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税种为重点,力求降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成本,从而降低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

三、税收筹划具体内容

(一)采购环节。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初级农产品有关的优惠政策有: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以及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按低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集团的农业子公司为制药公司提供了企业生产加工所必需的农产品中草药原材料。因此,农业子公司作为初级农产品的生产者,免征增值税;作为采购方的制药公司,在购初级农业子公司的初级农产品后,可按照低增值税率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对比一般纳税人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小规模纳税人跃叩南售普通发票,同样的进货成本会形成不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这为制药公司的进项税额抵扣和农业公司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与否提供了一定的筹划空间。

(二)生产环节

1、存货税收筹划。通过对上海医药集团盈利状况的分析可知,该企业处于盈利阶段,并且是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企业应考虑税收优惠产生的收益以及递延的税收收益。也就是说,处于税收优惠期间内,如果当期的利润大,那么享受的税收优惠也较大。当购进材料的价格呈下降趋势时,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当价格市场呈上升趋势时,应当采用加权平均法;当价格波动单位价格较大的情况下,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反之亦然。

2、固定资产税收筹划。针对该企业的盈利现状,应将折旧年限缩短,折旧方法宜采用加速折旧。考虑税收优惠期限,在税收减免期间,加速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负面的。企业能获得的长期税收优惠通常是税率的降低。处在税收优惠期限内,当期的税率低而扣除多,而以后期间税率高而扣除少,从长期来看,不仅不能少缴税,反而会多缴税;考虑物价变动因素,加速折旧考虑了通货膨胀和货币时间价值,在物价持续上涨时,使用加速折旧法与直线法相比,能够更快收回投资。当物价平稳时,市场资金也会相对宽松,加速折旧法的优势,相较于直线法折旧则不那么明显。

3、研发费用的筹划。(1)组建独立研发中心。企业进行新药研发时,在不影响企业技术开发效果的前提下,把内部研发部门设立为独立研发中心全资子公司,可以提高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基础。假设医药制造企业本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为800万元,将研发部门设立为独立研发中心后,企业的内部研发转化为医药制造企业委托子公司进行开发,子公司再向制药企业的收费为开发费用再加上利润加成,医药制造企业的研发费用就变成了900万元。很明显,制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础变大了。成立独立的研发子公司后,新药研发也可以是母子公司合作开发的形式,或者由子公司开发完成后将知识产权转让制药企业的形式,这些形式会对母子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同的影响,制药企业在做出决策时,要结合自身情况慎重考虑;(2)控制无形资产开发进度。集团应控制无形资产开发进度,其完成程度决定了研发费用是费用化还是资本化。费用化直接按照150%税前扣除,资本化则是按照150%在不短于十年平均摊销,通常前者对当年利润的影响大于后者。企业应根据生产销售情况,适当规划好无形资产开发进度,以决定研发费用资本化还是费用化的问题。

(三)销售环节。减少或推迟当期收入的实现,可以缩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当期企业所得税的缴纳,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的确认时间上与会计准则基本相同。1、滞后收入:所得税法不注重经济利益是否能流入企业,即资金的是否回笼不影响税收的计算缴纳。税法和会计准则基本上是按照货物发出时间,选择分期收款方式和预收款方式,在收入确认时间点比收款交货的销售方式滞后,并且使销售总额分散至以后期间,更有利于递延纳税;2、收入配比:如果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足够大,使得会计利润可能为负数,那么不需要追加当期亏损,可以采用一般销售方式确认收入;如果预计下一期成本费用大幅增加,可以在当期按照分期收款或预收款方式确认收入,以增加下期的收入,减少下个会计期间的税收负担。

(四)其他环节

1、利用仓储服务。许多医药制造企业,为了货物配送更方便、更快捷,往往在许多中心城市租赁仓库,或直接向医药批发企业租赁仓库,作为货物配送的中转仓库。“营改增”之后不动产租赁没纳入“营改增”的范围,则仓库租金仍适用营业税,但是仓储服务作为物流辅助服务的一个项目,却纳入了“营改增”范围,此点给中药制造业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筹划要点:与仓库出租单位签订合同,要求提供仓储服务,仓库所有设施、人员费用由出租方承担,货物的搬运、整理、发货均要求出租方按需求方的指令操作。需求方除提供指令、明确要求外,不再提供与仓储有关的人力、物力。出租方必须申请仓储服务的经营范围,获取一般纳税人资格,结算时提供给需求方仓储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医药集团的经营范围中有仓储物流,可以更好地利用此筹划要义。

2、大型设备宜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营改增”后,有形动产租赁改征增值税,与设备采购税率一致,均为17%。这样,承租企业不但可以获得采购设备同样的抵扣收益,资金成本部分转化为租金后,亦可享受17%抵扣,使得资金成本变相降低17%。筹划要点:与出租方共同选择采购设备,由出租方出资采购,承租方按融资租赁合同分期支付租赁费,出租方开具租赁费增值税发票。鉴于“营改增”融资租赁的成本优势,作为医药制造企业,可以选择采用融资租赁形式采购大型设备,将更多的资金投入产品研发和品牌建设,避免资金沉淀过多影响企业发展。

四、总结

上海医药集团正沿着“三年基础发展、六年登高发展、九年腾飞发展”的“三三三”发展规划既定战略有序推进。税收负担对于企业来讲,是一种强制性的纯负担。企业可以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制定企业经营策略达到战略目标。系统化全面的税务筹划,能够帮助企业合理、合法、有效地减少税收负担,有利于推动企业战略的实施,降低税收负担,获取资金时间价值,降低企业税负,减轻其成本,实现利益最大化。

主要参考文献:

[1]宁健.纳税筹划及其风险规避的理论思考[J].经济师,2014.1.

[2]张敏.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税务筹划[J].经济研究导刊,2014.1.

[3]齐笑姝.DF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税务筹划研究[D].辽宁大学,2014.4.

[4]张剀.中国税务筹划进入供应链筹划新时代[J].财经杂志,2011.9.

[5]王玉春.企业采购与销售环节现金流管控精要[J].财会月刊,2011.5.

[6]薛林生.税务筹划的基本原理和对策分析[M].中华会计网校,2011.4.

[7]陈志勇.税收筹划理论与实践[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10.

[8]郭民.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运用[J].工业会计,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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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丁利明.试析企业并购的所得税纳税筹划[J].财会月刊,2010.3.

篇14

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三、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四、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

(一)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

(二)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

(三)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

(四)“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

五、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二)财税[2008]149号文件规定的“油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冷却、过滤”等;“糖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过滤、吸附、解析、碳脱、浓缩、干燥”等,其适用时间按照财税[2011]2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企业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各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四)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

六、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七、购入农产品进行再种植、养殖的税务处理

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八、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九、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受托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除本公告第五条第二项的特别规定外,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2011年9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以下简称逾期)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按照本公告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

四、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逾期抵扣。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时,应报送如下资料:

(一)《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纳税人应详细说明未能按期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原因,并加盖企业公章。其中,对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纳税人应说明的情况具体为: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办理搬迁时间、注销旧户和注册新户的时间、搬出及搬入地点等;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

(三)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具体为:企业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导致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的,应提供公安机关证明;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提供卖方出具的情况说明;邮寄丢失或者误递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应提供邮政单位出具的说明。

(四)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

(五)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整洁、清晰,在凭证备注栏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必须裁剪成与原票大小一致)。

三、由于税务机关自身原因造成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上报文件中说明相关情况。具体为,税务机关信息系统或者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详细说明信息系统或网络故障出现、持续的时间,故障原因及表现等。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纳税人所报资料,重点审核纳税人所报送资料是否齐全、交易是否真实发生、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原因是否属于客观原因、第三方证明或说明所述时间是否具有逻辑性、资料信息是否一致、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等。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应向上级税务机关正式上报,并将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第三方证明或说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五、国家税务总局将对各地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信息进行认证、稽核比对,对资料符合条件、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通知省税务机关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所注明或计算的税额。

六、主管税务机关可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已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进行复查,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责令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表:

1.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略)

2.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格式(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2011年9月14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