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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标准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6 08:27:38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土地管理标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篇1

【关键词】:公平 效率 土地用益物权 权利配置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809-(2010)-06-0156-01

土地用益物权,是指在土地所有权人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旨在对土地进行使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土地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配置分为土地所有权配置与土地用益物权配置两个层面。其中,土地用益物权配置是指在一定的所有制条件下,土地用益物权在不同的主体之间的初始分配和再分配。土地立法是土地初始配置的重要形式,是确立土地制度的法律手段。在我国物权制度建立过程中,科学地评价土地用益物权制度对于完善土地立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土地资源配置与土地权利配置的关系

土地的利用可以通过两种形式的土地配置表现出来:一种是从技术的角度,考察土地资源如何在不同的用途上实现最优配置,即土地资源配置;另一种是从权利的角度,考察土地权利如何在不同的权利主体之间实现最优分配,即土地权利配置。土地的配置过程,一方面表现为土地资源配置的过程,另一方面表现为土地权利配置的过程。实现土地合理配置可以从这两个方面分别进行考察。

土地资源配置的目标有两个方面:一是在各种竞争性用途之间合理地分配土地资源;二是在此基础上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由于土地数量有限,各种需求之间存在差距,客观上要求土地在不同部门之间以及不同用途之间合理配置,这是土地资源配置宏观目标。土地的合理配置标准有两个方面:一是衡量土地在各种用途之间通过不同的土地权利主体(包括土地所有权主体和土地使用权主体)之间表现出来的土地状态,是否符合社会公平、机会均等、利益平衡的目标,即土地资源配置的公平价值标准;二是衡量土地利用过程中土地投入与土地产出之间的比例关系,即土地利用效率,包括新古典主义意义上的土地效率(我们称之为土地生产效率)和新制度主义意义上的土地效率(我们称之为土地制度效率)。新古典主义意义上的土地效率,是指假定制度是外生变量即制度不变的前提下,衡量单位土地面积投入所引起的产出量的增加;新制度主义意义上的土地效率,是指假定制度是内生变量即制度是可变的前提下, 比较和衡量制度变动的条件下,单位土地投入引起的产量变动量。上述两个标准的实质就是如何将公平与效率标准结合起来,完成对土地资源配置的科学评价。

土地资源配置与土地权利配置相互联系、相互影响。首先,土地权利配置是土地资源配置的前提条件,土地权利配置的效果对土地资源配置有重要的影响。因为土地权利配置能够产生一种激励机制,促进土地资源配置的优化。其次,土地资源配置的过程伴随着土地权利配置,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必然会引起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从而弥补权利初次配置之不足,促使土地资源配置由效率较低的地方向效率较高的地方流动。再次,土地资源配置决定土地权利配置的方向。土地资源配置遵循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决定土地资源向效率最大化的方向配置。最后,土地权利配置对土地资源配置具有反作用,土地权利配置的目的是确保土地资源配置利益和目标的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土地权利配置是为土地资源配置服务的。

二、公平是土地用益物权配置追求的目标

无论哪种配置方式,均存在着土地配置的公平与效率的考量。就我国土地制度而言,公平是土地用益物权制度追求的目标。

第一,在宏观上,必须考虑土地在不同用途之间的分配公平。衡量宏观上分配公平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就是人与地之间的比例。依据《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的分类,土地可分为三类:农用地、建设用地、未使用地。土地的配置首先在农用地与建设地之间的合理、公平的配置。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人多地少决定了土地制度的特点必须将保护土地资源,特别是保护耕地放在首位。对此,宪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均做出了规定。土地在农用地与建设用地之间的合理配置的标准,就是人均耕地、人均农地指标是否符合生产力发展对土地的要求,建设用地的规模是否与经济发展规模相协调,如果满足了这些要求,土地的宏观配置就实现了公平。由于我国地大物博,地区差异较大,因此土地的宏观配置还包括土地在不同的地区之间的配置,实际上就是不同地区农用地与建设用地之间的配置。

第二,在农用地内部,如何实现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之间的合理、公平配置,考虑的主要因素是农村产业结构及其变动对土地的要求。如果符合农村可持续经济发展的要求,土地资源的配置就实现了农村社会土地资源配置的公平,同时也实现了土地利用的效率。在建设用地方面,依据地区经济发展规模和产业结构的需要,土地在城乡住宅、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和平衡。只要土地的分配符合经济发展的要求,土地在不同用途上的边际收益相等时,就可认为土地实现了有效的配置。

篇2

现将市局制定的《北京市城镇公有住宅楼房大、中小修定标准》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北京市城镇公有住宅楼房大、中修定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房屋安全和正常住用,延长房屋的使用年限,改善房屋的居住条件,为房屋产权和管理单位修缮定案提供依据,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北京市城镇公有住宅楼房的大、中修定案均应执行本标准。其他楼房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大、中修工程分类

第三条  楼房大修包括以下内容

1.翻建。

2.屋面大修:坡顶挑修或全部换瓦;平顶换板;重作防水。

3.整栋楼重做外墙板缝防水。

4.抗震加固。

5.综合维修。

6.地下室重做防水。

7.上、下水及设备更新。

8.电器线路更新。

第四条  楼房中修,包括以下内容1.全楼门窗油饰。

2.全楼内外墙粉刷。

3.全部或部分门窗更换。

4.修补外墙装饰层。

5.修补外墙板缝。

6.阳台、梁、板,柱加固。

7.屋面维修。

8.修补或重做厨、厕间防水层。

9.地下室局部渗漏。

10.局部更换上、下水管线及设备。

第三章  大修工程定案标准第五条  楼房翻修

达到危险房屋标准或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且严重损坏的房屋应翻修。

危险房是指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整栋房屋随时有倒塌可能,通过一般修缮仍不能确保住用安全的房屋。

严重损坏房是指结构有明显变形或损坏,屋面严重漏雨,装修严重变形、破损,油漆普遍老化见底,设备陈旧,配件不齐全,管道锈蚀严重,水卫、电照的管线器具和零件残缺及严重损坏的房屋。

第六条  屋面修(挑顶)

屋面或屋顶承重结构达到严重损坏标准,渗漏房间占顶层房间总数的30%以上或滴漏房间超过顶层房间总数的20%,应做屋面大修。

1.平顶屋面:混凝土屋面板、梁明显变形,裂缝值超过设计规范,混凝土严重碳化,钢保护层剥落较多;加气混凝土板大部分明显变形,裂缝严重,部分板钢筋保护层剥落,钢筋严重锈蚀的应挑顶或换板。

防水层普遍老化,断裂翘边和封口脱开,有严重空鼓现象,局部补漏仍难解决时的,应重做屋面防水。

2.坡顶屋面:钢屋架锈蚀严重,明显倾斜变形,部分支撑杆件变弯曲松脱。

木屋架端节点糟朽、蛀蚀,有明显下垂或倾斜,节点联接松动,夹板裂缝铁件严重锈蚀,支撑松动;木构件(檩条、屋面板、椽条等)严重倾斜或下垂,腐朽蛀蚀,木质发脆,结点松动,榫头拔出或折断,榫眼压裂的应挑顶;

瓦件严重破碎、风化、脊瓦松动、破损,瓦条糟朽,油毡老化;铁皮屋面严重锈烂,变形下垂,应重作或更换屋面。

第七条  外墙板缝严重渗漏,经2次以上中修不能彻底根治的,需整栋楼重做板缝防水。

第八条  抗震加固

凡无抗震设防的楼房,应按本市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加固。

第九条  综合维修

严重失修、失养破损程度已达严重损坏或损坏或需改善房屋使用条件,做到大、中、小修一次性应修尽修的修缮工程为综合维修。

第十条  地下室防水层老化失效,采取局部堵漏的方法无法解决渗漏问题,需重新做防水。

第十一条  上、下水及设备更新

上、下水管线及设备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且严重损坏,应进行更新改造。设备严重损坏是指:管道严重锈蚀、堵塞,零部件严重损坏、残缺,滴漏、冒水现象严重,无法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电气线路更新

当电气线路达到严重损坏标准时应做更新工程。电气线路更新可结合配电设施改造一并进行。

第四章  中修工程定案标准

第十三条  楼房中修

凡房屋结构、装修、设备三个组成部分中的一个分项达到十分严重损坏标准的,应进行中修。

第十四条  油饰

当油漆失光、老化、翘皮、剥落见底时,应重做油饰。钢门窗及其各类钢铁部件应3~5年油饰一次;木门窗及其各类木部件应5~10年油饰一次。

第十五条  粉刷

当装饰层粉刷掉粉、剥落及划痕污迹较多时应重做粉刷(只负责公共部位,包括基层抹灰)。外墙涂料装饰及楼梯间、公共走廊的室内涂料,应每10~15年涂刷一次。

第十六条  更换门窗

当木门窗开关不灵活、松动、脱榫、糟朽;钢门窗开关不灵活、开焊、严重锈蚀时应更换门窗,五金残缺。

第十七条  修补外墙大板缝

当外装饰层空鼓、裂缝、风化、有脱落危险时应修补或重作。

第十八条  修补外墙大板缝

当外墙板勾缝砂浆脱落;外墙板缝局部严重渗漏时应修补。

第十九条  阳台、梁、板、柱加固

当以上构件出现明显变形、裂缝值超过设计规范规定;钢筋保护层剥落,钢筋锈蚀时应做加固处理。

第二十条  屋面维修

当屋面达到一般损坏标准(见第八条);顶层漏雨房间占顶层房间总数的10%~30%时,应维修。

1.平顶:当屋面防水层出现空鼓、翘边、封口不严时应维修。

2.坡顶:当屋面瓦件有碎裂,屋脊抹灰开裂时更换损坏的瓦件或屋面维修。

第二十一条  厨厕渗漏的维修

当厨厕渗漏影响到正常使用时,应维修。

第二十二条  地下室防水

当地下室有积水时应查明原因、清除积水,维修或重作地下室防水层。

第二十三条  局部上、下水管线及设备更换

当上、下水管线局部损坏、严重锈蚀和少量设备损坏时,应局部更换管线和设备。

篇3

    现将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标准的函》的通知(京建质〔1998〕24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收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时,要严格执行有关收费标准,并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和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标准的函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市建委:

    你委“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的函”〔京建质率(1998)39号〕收悉。根据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的规定,同意市、区县及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仍按市政府原1991年第31号令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是:

    一、房屋建筑、设备安装等工程为建安工作量的千分之二点五;

    二、市政公用工程为施工产值的千分二;

    三、混凝土构件企业为产品销售额的千分之一点五;

    四、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为产品销售额的千分之一。

篇4

    根据市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决定》(市政府第89号令)、《关于同意调整商品房预售应达到工程进度标准的批复》(沪府〔2000〕60号)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本市执行新的“商品房预售应达到的工程进度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现就严格执行新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商品房预售应达到工程进度标准的批复》(沪府〔2000〕60号)规定的商品房预售应达到的标准(即新标准)为:七层以下(含七层)的商品房项目,应当完成基础工程并施工至主体结构封项;八层以上(含八层)的商品房项目,应当完成基础工程并施工至主体结构三分之二以上(不得少于七层)。

    二、2000年6月20日前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在2000年12月31日前申请商品房预售的,仍按调整前的工程进度标准(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的总投资已经完成25%以上,或者商品房的建筑基础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执行;在2001年1月1日后,申请商品房预售,执行新标准。

    三、2000年6月21日后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申请商品房预售的,均须执行新标准。

    四、市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2000年6月20日前已实际开工,但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申请商品房预售的,执行新标准。

    2.2000年6月20日前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但2000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的总投资已经完成25%以上,或者商品房的建筑基础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标准的,不得核发预售许可证。

    3.按新标准核发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实行受理发证和现场鉴证分离,市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再对工程进度进行现场勘查;工程进度由企业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现场鉴证,并由测绘机构出具鉴证结果书面报告。

    4.按新标准核发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在房地产测绘机构对工程进度现场鉴证的同时,企业还应委托该测绘机构对房屋的暂测面积进行测量,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面积依据。

    五、按新标准申请商品房预售须提交的材料,仍按《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沪房地开〔1997〕935号)规定办理,其中第6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发的商品房基础验收合格证明或由已按规定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的银行出具的商品房已完成其建筑安装工作量25%以上的证明”,改为“房地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工程进度现场鉴证报告”;第12点“商品房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及建筑明细表”,改为“商品房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及建筑明细表(含暂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的,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凡提供虚假材料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经发现,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予以纠正,收回已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经发生预售的,视作无证预售,按《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五十条第(四)项规定处罚。

    七、房地产测绘机构出具的现场鉴证报告与事实不符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相应的资质管理规定处理。

篇5

关键词: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问题;措施

随着我国用地范围越来越大,土地管理涉及的内容也越来越多,如地籍管理、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资源调查等等,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而过去那种传统的土地管理模式已经很难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所以为了实现土地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建立一种高效的和现代化的土地管理模式,必须利用信息技术来进行土地管理,这同时也是我们土地管理工作者在今后工作中所要面临的一项艰巨紧迫的任务。下面文章将就我国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有关问题进行阐述。

实行土地管理信息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实行土地管理信息化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实行土地管理的信息化是社会发展的趋势所在。在知识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高新技术迅猛发展,并被运用到各个领域。尤其是在现代管理模式中,以信息技术为代表,取代传统的管理模式,被广泛地运用到各行各业。面对信息化革命的浪潮,土地管理也不可能例外。因此,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是顺应时展的要求,合乎时势。

第二,土地管理工作自身的特点决定了需要信息化的帮助和支持。土地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在土地管理工作中有大量的数据信息需要处理,比如由土地资源调查和城镇地籍调查所得到的大量有关土地信息,这些数据信息事关国家的经济建设和发展,所以必须要得到科学有效地管理,而过去传统的手工处理效率低下,纸质存储的方式容易出现差错,在土地信息的保存、更新、传递和共享等方面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因此,实现土地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是自身工作之所需。

第三,加快信息化建设将会不断完善现有的土地管理技术体系。传统的土地管理技术体系主要是由测量、遥感和土地勘查网络等组成,如今在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数据库技术和LIS技术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GIS技术,将会与传统的土地管理技术以及GPS技术等一起构成不断完善的土地管理技术体系,这种以LIS技术为主的现代化土地管理模式将会是未来土地管理的主导,同时LIS技术也将成为土地管理技术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之一。

第四,实行土地信息化管理具有多种优势。实行土地信息化管理在资料保存、数据反映、建设维护和应用等反面,与传统的土地管理方法相比,具有较大优势。传统的土地管理方法,资料保存方式以纸质为主,容易损坏,不能长久保存,并且存在一定的误差,使数据不能及时共享,在建设维护反面还需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使用不方便,而信息化管理方法,易存储,可以及时更新共享,误差小,维护所需的人力物力较少,使用起来很方便快捷,提供土地管理工作的效率。

(二)实行土地管理信息化的可行性

实行土地管理信息化,必须依赖一定的物质经济条件、技术条件和人力条件作支撑,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为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随着计算机、网络通信和数据库等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的GIS和LIS技术日趋成熟,并不断被应用。这些高新技术的兴起和应用,都为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条件。

第二,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为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提供了物质经济条件。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需要投入大量的经费,所以必须要有雄厚的经济实力作支撑,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持续稳定地发展,综合实力不断增强,这为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提供了经济上保障。

第三,土地管理工作者的综合素质不断提高,这为信息化建设提供了可靠的人才保证。近些年来,随着不断加强对土地管理部门职工干部的培训以及一些高校陆续开设土地管理及相关专业,从而提高了我国整个土地管理行业工作人员的素质,这为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提供了坚实可靠的人力支持。

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专业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因此,虽然经过多年的努力建设,但是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够,对信息化建设的投资力度不够。由于对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够,同时对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任务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的认识都不够深入,甚至简单地认为购买安装一些计算机软件或硬件就等于完成土地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这种思想上过于简单的认识,导致投资力度、人才培养等方面工作不到位,使得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与实际应用脱节,这将成为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思想障碍。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投资力度不够的问题,往往只注重对软件和硬件的投入,而忽视了对数据的收集整理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投入,从而导致整个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不能有序进行。

第二,在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缺乏统一的管理和规范,没有形成科学有效的管理体制。在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往往没有统一的管理组织机构,同时也缺乏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对于软件开发利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部门,选择不统一的软件系统,有时存在盲目选择的问题,导致信息化建设混乱无序,最终影响了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

虽然在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中仍然还存在一些问题,但目前我国土地管理工作仍迫切需要加快信息化建设,因此,作为一名土地管理者,要做到解放思想,结合实际,有步骤有计划地开展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各项工作,加快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步伐。

加快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措施

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是一个庞大的工程,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的特点,因此,要实现土地管理信息化,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在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确保做到统一领导、统一规范和统一管理。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是一个系统的整体的工作,所以要求有统一的规范和标准,以实现统一的管理,实现土地管理各部门之间相互协调配合,统一软件使用标准,实现软件、人才等方面资源的共享。因此,只有在统一领导、统一规范和统一管理的前提下,才能加快土地管理信息化的建设。

第二,在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执行过程中,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有步骤、有计划地开展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是一项庞大的工程,具有投资建设周期长、艰巨性的特点,因此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要从实际情况出发,从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需要出发考虑,有步骤、有计划地开展工作,避免脱离实际提出不切实的要求,也不能人为地放慢建设速度,所以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和结合实际,只有这样才能使得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有序地开展。

第三,要不断加强人才培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土地信息化管理的队伍,为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提供人才保障。人才资源是各项建设中不可或缺的资源,而人才培养是土地管理信息化成功与否的关键。所以要不断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可以有举办一些有关土地管理计算机应用技术、信息化建设以及相关信息技术知识的讲座和教育培训,以培养出一批高水平和高技能的熟悉土地管理工作的人才,从而为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提供可靠的人才保障。

第四,建立科学、健全、合理的制度,为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提供制度保障。要使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必须有健全合理的制度作保障,要妥善解决好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一些计算机软件应用混乱等没有标准规范的问题,就应当建立科学完善的管理标准和制度,以保证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有章可循,从而尽量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使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按计划、按步骤地开展。

综上所述,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是一项复杂庞大的工程,经过多年的努力,我们在实现土地管理信息化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仍需改进,通过不断加快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所以作为一名土地管理工作者,应当给予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高度重视,并将其作为自己工作中永恒不变的主题。

参考文献:

[1]程烨等,略论土地管理信息化发展战略[J].中国土地科学,19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