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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管理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6 08:27:36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道路运输管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道路运输管理

篇1

关键词:道路运输信息化管理现状相应对策

1当前道路运输答理伯息化管理存在以下现状

随着道路运输管理信息化的全面推进,业务量的快速增长,应用需求也呈现多样化,对业务功能、数据质量、信息服务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深入的需求,道路运输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实现可持续发展,主要面临着以下的问题:

1.1对信息化的意识不够强

从当前的情况来看,部分工作人员对信息化工作还没有很好地掌握,没有充分认识到信息化的管理工作是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前体和基础没有认识到信息化在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只是信息的收集不完全,不懂得怎么应用各类有利于实际工中的信息,只是被动的接收,不能及时的去发现和解决问题。还有就是一些市信息化工作跟不上去,部分领导重视不够、组织不力有很大的关系,许多道路运输部门把信息化工作简单等同于技术工作,信息化工作主要依靠科技部门来推进,业务部门很少进入或者根本就没有介入,科技部门进行单打独斗,致使信息化工作不能正常的实行。

}.z应用管理信息化考核机制不健全,信息效果不好

除了对有关信息化的认积、技能等方面的原因外,考核机制不健全是导致效果不好的重要原因之一。道路运输信息系统建设虽然已经大规模的得到应用,但日前绝大多数道路运输部门没有将信息化工作纳入实际的绩效考核内容之中,即使得到考核了缺乏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影响了信息系统的应用效果。但同时也存在较大的信息安全隐患,应用规模的扩大对信息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信息系统从安全管理方面到技术防范方面都存在着严重的隐患。一些市系统安全备份滞后,数据丢失等事件严重的影响了业务工作。在最近几年中,系统崩溃、数据丢失等信息安全事件在各地都时有发生。

1.3部分信息系统功能有在完善,信息系统整体规划设计等有待加强在目前,业务对信息化的需求是越来越高,部分系统功能、数据质量、系统关联性等己经不能满足业务工作的需求。一些较为落后的市信息化设备投入不足,设备老化,部分基层工作地对网络接入质量差,故障维护受条件制约,严重影响系统运行和业务办理。另外各市普遍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对信息系统的管理不够重视运行维护机制不够健全。道路运输信息系统建设应用起步晚,业务相对来说比较多,但是目前有些市仍然反应运政信息的综合平台的应用衔接不够顺畅。新晨

2道路运输信息化管理工作的相应对策

篇2

论文关键词:道路运输;管理;发展

0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是我国道路运输发展速度最快的 历史 时期,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全国道路运输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在党的领导下,坚持发展是硬道理。以调整道路运输结构为主线,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抓好道路运输质量和安全为前提,以不断推进道路运输行业文明建设为保障,加快发展道路运输业,使道路运输生产力水平跃上了一个大台阶,满足了国民 经济 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的需要。目前,道路运输在综合运输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增强,道路运输结构明显改善,运输服务质量和水平明显提高,由“走得了”向“走得好”加快转变。道路运输的快速发展与道路运输的管理是息息相关,只有道路运输管理的好、管理到位,才能保证道路运输市场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1道路运输管理概论

1.1道路运输管理概念

道路运输管理,是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简称,是指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代表各级 交通 主管部门行使道路运输行政管理职能的活动。

道路运输管理的要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理解。

(1)道路运输管理的主体。

道路运输管理的主体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执行机构。

(2)道路运输管理的对象。

道路运输管理的对象是道路运输市场领域中的各种经济活动,按道路运输行业划分为道路客运、道路货运、道路装卸搬运、机动车维修和道路运输辅助服务。

(3)道路运输管理的性质。

道路运输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在道路运输领域的延伸,具有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属性。从行政管理类型划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于政府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具有代表政府管理道路运输行业的行政功能。

(4)道路运输管理的目的。

道路运输管理的目的是:保证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的关于道路运输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正确实施;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合法经营,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通过适度调控实现运力供给与需求平衡,实现货畅其流,人便于行。

(5)道路运输管理方式和手段。

道路运输管理方式是依法行政管理。按照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道路运输管理必须由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直接管理向侧重于间接管理转变。与之相适应,在管理手段上,应以经济、 法律 管理手段为主,并辅以行政管理手段。

1.2道路运输管理的范围、任务、特点及基本方法

(1)道路运输管理的范围。

道路运输管理的范围取决于道路运输的范围。根据国务院对交通部“三定”方案的职责规定,道路运输管理的范围是: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搬运装卸、车辆维修、运输辅助服务等5个方面。

(2)道路运输管理的任务。

道路运输管理的任务是由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基本目标和职能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政府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其基本任务是对道路运输的发展、经济关系、经营活动进行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发挥政府管行业、管市场的行政功能。

(3)道路运输管理的特点。

①微观放开,宏观调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微观经济行为主体的管理要放开,而对宏观经济要通过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手段有机结合实施调控,充分发挥市场对道路运输资源的配置功能。

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是按部、省(市、区)、市(地)、县(市区)、乡(镇)五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全国形成从上到下的道路运输管理体系。

③统一规范,依法治运。道路运输业由于具有生产门类多、行业结构复杂、队伍庞大、经营分散的特点,在客观上要求必须制定和实施统一的规范,对其各项政策、各项活动、各种关系、各种行为进行依法调整,才能促进协调发展,建立有效的运输市场规则,保证运输各方权益,维护正常秩序,推动运输生产的发展。

④关系复杂、协同管理。在综合运输体系中,道路运输不仅自身单独承担了大量的长途、中途和短途运输,而且还担负着其他运输方式其起点、终点处的集疏运任务,因而与其他运输方式之间有着广泛的联系。在横向管理关系方面,它既是一个独立的专业经济行政管理体系,又同工商、财政、税务、物价、统计等综合经济管理和监督部门的管理职能密切相关,横向管理关系相当复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应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协同工作。

(4)道路运输管理的基本方法。

在道路运输管理实践中,常见的有三种管理手段、三种管理方法,即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源头管理法、过程管理法和目标管理法。

①经济手段。经济手段是采用价格、财政、税收、利润等与价值范畴相联系的经济杠杆来管理道路运输事务的方法。

②法律手段。法律手段是指依据国家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法律监督和法律诉讼来调控道路运输经营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处理经济矛盾,解决经济纠纷,维护运输生产和经营秩序,保障道路运输经济正常运行的一种方法。道路运输经营者在进行运输生产经营活动时,除应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以外,还必须遵守交通行政管理法规、规章。

③行政手段。行政手段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采取行政许可、行政认定、行政监督检查的管理方法,依法对管理对象所作的行政决定具有强制力。

源头管理法是指道路运输管理要从当地管起,以管好当地道路运输经营者和在籍车辆为主的管理方法。在实践管理工作中,要切实有效地运用源头管理法,必须使其与过程管理法有机结合,以源头管理为主,过程管理为辅。所谓过程管理法,是指在道路运输生产、作业过程,也就是在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过程中,履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管理职能的工作方法。

所谓目标管理法是相对过程管理法而言的,即当确定了管理要达到的目标之后,我们可以严格验证经营者是否合格、达标,而不要过多地去关注或干预经营者采取何种方式(当然是合法的)来达到这一目标。这不仅是进一步落实 企业 经营自主权和政企分开的需要,而且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工作作风的需要。道路运输管理既要综合运用三种手段,又要注意与三种管理方法相结合。

1.3道路运输管理的规范化

(1)规范化管理的涵义与基本特征。

道路运输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就是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方法、标准、规范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和管理者以及对他们的经营行为和管理行为进行组织、监督与协调,以达到预期的管理目的,取得最好的管理效果。道路运输市场管理规范有以下基本特征:程序化、标准化、统一化、定量化。

(2)规范化管理的内容。

道路运输管理规范化的内容主要有:经营资格规范、市场行为规范、经营服务质量规范、运输价格规范、运输证、照、牌、单规范、规费缴纳规范、商务活动规范、监督处理规范。

(3)规范化管理的基础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范化管理的基础工作包括:标准化工作、信息化工作、规章制度、业务培训、监督检查、 计算 机应用与管理等。

2完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与职责

道路运输管理体制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设置体系、行政职责的职能体系和制度规范运作体系的总称。它关系到能否实现有效的分工协作以取得道路运输行政管理良好绩效等问题,其包括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在内的管理四大环节。

2.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设置

当前我国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设置在 交通 部1987年的《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工作》基础上,根据《国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参照各省、自治区的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按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盟、州)、县(市、旗、区)、乡(镇)五级管理层次设置的组织机构。

2.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职能划分

道路运输管理的五级机构、三个层次以及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职能及有关工作制度,构成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基本体系。根据国务院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的“三定”方案和交通部《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工作条例》,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确定的职责、任务和职权,规定了各层次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能。

(1)决策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部、省级)的主要职能是对全局性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进行筹划与决策。

(2)中间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地、州、盟级)的主要职能兼有决策和执行两种层次的职责和职权。

(3)执行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根据上级及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的有关指令,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具体业务工作。

3加强道路运输管理队伍建设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执法权力和从事管理工作,管理人员素质如何,不仅直接关系到对道路运输市场管理的效果,而且关系到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因此要建立一支 政治 素质高、政策水平高、懂业务、会管理、作风硬、适应道路运输管理需要的队伍,就必须加强道路运输管理队伍的建设,从队伍的素质培养和职业道德建设人手。其具体作法是以下几方面。

3.1加强道路运输管理人员素质培养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的素质培养,包括政治素质、知识素质、能力素质等几个方面。

3.2提高道路运输管理人员素质的途径

提高道路运输管理人员素质的途径有:从严把关、加强培训、严格行政执法监督、加强队伍作风建设。

3.3强化道路运输管理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职业道德是对从事一定职业者的一种道德要求,也是社会道德在职业生活中的具体表现。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忠于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4道路运输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道路运输管理存在体制不顺、职责不清、行政效率低、办事不公平、管理手段落后等问题。

(1)道路运输管理政出多门、分工不明确。

道路运输管理涉及到交通、工商、税务、公安、城建等很多部门。从实际工作上讲,这并不完全错。而现实工作中的不合理是由部门利益的存在和宏观制度上的不协调,所产生的政出多门、分工不明确的问题。

(2)道路运输管理职责不清。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行业管理理论提出以来,对道路运输管理的职责进行了较大改变。但是,由于认识上的局限性,人们对新形势下道路运输管理的职责依然认识不清,由此造成了许多问题。

(3)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

(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运作缺乏效率。

篇3

论文关键词: 道路运输 管理 问题 措施

论文摘 要:自改革开放以来,道路运输已迅速成长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基础性作用的地面运输方式。我国的道路运输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在道路运输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探讨并给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

1 我国道路运输管路存在的问题

现在,我国运管机构沿用“市、区分级负责”的传统管理体制。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成熟和交通运输业的快速发展,这种体制的弊端也显露出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运管机构职能的发挥。

1.1 现行运输管理体制缺“效”

第一,人员编制不规范,机构性质不统一,我们主要以我市为例来谈,按照交通部对运管机构每百台车定一人、每百站(场)定三人的设想,运管队伍应是一支精干高效的队伍。但由于我市的交管所都分属地方政府管理,而市运管局对区交管所无人事权属关系,导致区运管机构的人员与业务出现不平衡现象,存在“管事不管人,管人不管事”等诸多问题,甚至出现个别运管人员素质低、业务能力差、服务意识淡薄等现象。另外,我市各区县运管所的建制不规范统一,多为科级建制、甚至还有股级建制。科级单位要负责一个区的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和指导,还要对运输市场的发展变化进行分析预测,其实际能量实在有限,很多运管所都有“小牛拉大车”的感觉,难免在道路运输管理中存在着缺位问题,平日里往往疲于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处置各种道路营运纠纷,很难静下心来思考辖区道路运输行业的发展问题。第二,执法分离后弊端日益显现我市于06年成立了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在主城区实行了行政审批管权与执法处罚权分离,这种改革避免了执法部门间的相互推诿,相互扯皮等现象,加强了相互监督,提升了交通形象。但作为道路运输行业的许可管理部门缺失了执法权,或者说执法权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就像失去了“一只手”一样,在行使管理权的时候有时出现尴尬和不到位的情况。如对辖区维修企业超范围经营的治理上,没有了执法权,不能对其违章违规行为进行及时、有效地处罚,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第三,职权责任不明确。从对外来讲,运管部门所担当的职责是对道路客运、货运经营,站经营、机动车辆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的管理,具体行使着法律赋予的对以上行为的行政许可、行政管理、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权,并在某种意义上担负着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但这些管理职权实际被公安、建设、农机等部门所肢解,因而在管理职责上存在着重叠现象。如我区在进行的农村客运投放工作上,要与区属很多部门进行接洽,在参与类似的地方交通规划建设上存在一定的难度。从内部来说,市和区级的运管机构权责关系不明确,区交管所对客运企业及营运线路仅有初审权,而又要对本辖区的客运企业进行管理,而有终审权的市运管局对客运企业又没有直接参与管理,出现了“审批的不管理”、“管理的不审批”的局面,一旦发生线路纠纷,由于区交管所缺乏解决问题的有效手段,所以导致纠纷升级,很容易演变成集体上访、甚至堵塞交通和罢运的现象,对社会稳定造成极坏的影响。以上因素导致在运输管理工作中,权、责、利不够明确,运管部门缺乏手段,对运输矛盾纠纷的处理不够及时等,工作难以实现高效率。

1.2 营运公司管理缺“责”

第一,经济意识过强,社会责任意识薄弱。就目前而言,我国客运市场普遍存在“乘客叫差、驾驶员叫累、承包者叫苦”的现象。究其原因,部分营运公司为追求垄断利润,为争取营运指标,不考虑任何社会责任,不惜公司形象和代价,甚至有意制造事端,以此作为向政府部门换取线路或指标的筹码,一旦得逞后,即刻转变目标,将资金风险、安全风险转嫁给承包者,根本不会在社会责任的承担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上下功夫。第二,管理松散,对驾驶员制约性差。交通行业是一个城市的窗口行业,代表着城市的文明程度。驾驶员言语不文明,着装不雅、不遵守交通规则等现象极大地影响了外界对重庆的评价和认识,尤其是在出租车和客车表现尤为突出,公司对驾驶员的管理只重经济效益,不重服务质量,缺乏经常性的沟通。货运公司大都采取挂靠的经营模式,公司只要收取了管理费,对驾驶员的其他行为根本不做任何要求,货运行业驾驶员的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

1.3 解决我国道路管理问题的具体措施

(1)加快运管机构编制体制改革步伐。

在我国的新疆运管机构全部纳入了公务员管理,江苏、山西和陕西等省市也在积极探索运管部门的机构体制改革。云南省的主要做法是:一是积极主动争取省交通厅、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公室等部门的支持,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纳入公务员管理;二是采取清理编制、严格控制人事调动、经费控制等措施推进机构改革;三是对新增录用运管工作人员提出“从严控制,逢进必考”的原则,按年度增人计划,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新增录用运管工作人员。

(2)加大监管力度,发挥市场调节功能。

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有力措施,应对市场变化,维护市场稳定。进一步加强对运输市场特别是出租汽车市场的监督管理,对无照经营的车辆要进行彻底清理。通过整治“黑车”,规范市场秩序,为合法运营的出租车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积极探索和研究各类运输市场主体的准入、退出及日常监管的办法和机制。建议出租车经营推行市场化,首先,要放开出租车行业的特许经营权,让经营权真正成为商品,这样做只是减少了政府批指标的权力,把政府不该管的事,放给了市场;其次,在行业内部应建立起竞争机制,奖优罚劣。

(3)明确权责关系,充分发挥区县运管机构职能。

一是应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职责权限,明确市、区级运管机构的权利和责任,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杜绝“好处大家抢,麻烦大家让”的不负责现象。二是明确区运管机构在区里的职责,以便更好的参加地方交通规划及建设。另外,尽可能实行着装标示上的统一,维护运管部门的威信,现在的运管机构“卸装”上门指导检查工作,很容易产生误会和误解,有形无形地破坏了运政管理部门的形象。

(4)建立和完善客运市场准入、监管和退出机制,规范客运市场管理。

在市场准入上,深化客运班线管理改革,全面推行客运线路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通过招投标,公开、公正、公平选择经营者,实行公司化经营模式,从源头上规范客运经营,提高行车安全保障系数和服务质量。在市场监管上,一是要大力推行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对客运企业的经营行为、诚实信用、安全生产、服务质量进行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对违法经营活动和公司蓄意制造不稳定事件,非法堵塞交通等行为要坚决打击,决不手软。二是积极推行安全行车和服务质量承诺合同制,各客运企业新增班线、新增车辆以及车辆更新要作出以服务质量为主的相关承诺,层层签订安全行车和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在市场退出上,积极推行客运线路经营期限制,废除客运线路终身制。运管部门要根据客运线路的流量、投入运力的价格和效益情况合理确定客运线路经营期限。经营期满后,运管部门根据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规范经营和服务质量情况确定其能否继续经营,切实解决客运市场“只进难出”老大难问题,做到有进有出,有序发展。

(5)创建道路运输企业品牌。

第一,加强管理者品牌意识。运输企业要不要创建自己的品牌关键在于管理者的有没有品牌意识。管理者没有品牌意识,就不可能打造出运输企业自己的品牌。因此管理者要加强品牌意识,注重做好品牌创建的策划,建立品牌创建组织,制订品牌创建规划,落实品牌创建责任,推进品牌创建,强化品牌管理和维护工作。第二,加强员工的培训教育。任何品牌的创建都离不开单位员工,道路运输企业品牌的创建同样对员工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道路运输企业可以通过对员工进行有计划地培训,有组织地练兵,有目的地比武,来提高员工的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通过持之以恒和潜移默化地教育和星级服务制考核等来增强员工的文明、优质、诚信服务意识。努力发现和培养员工中的先进典型,并逐步培育成企业的品牌。第三,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安全是道路运输企业的生命线,要通过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充分利用GPS卫星定位、行车记录仪、电子巡更、电子监控、危险品检查仪等科技设施加强安管,加强车辆人员的资质管理,提高安管人员素质,加强安全隐患检查整改,大力弘扬安全文化,努力营造安全氛围。第四,加强企业品牌的管理。要对企业品牌有计划地进行宣传、推广和维护。形成一套管理制度和体系,通过举办各种竞赛、创建、评比等活动进行品牌提升,借助竞赛、促销等营销手段进行品牌推广,充分利用简报、板报、条幅、橱窗、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介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的品牌创建氛围,不断提高顾客的知晓度和认知率。

(6)加强道路运输企业的文化建设。

第一,企业领导要把企业文化建设当成一件大事来做企业领导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把企业文化建设当成一件大事来做、来干。以真抓实干、率先垂范的作风,做企业文化建设的实践者、组织者和推动者。要率先学习理解企业文化理论,认真学习新知识、新理论、新信息,以科学理论、现代管理和文化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做企业文化建设的“传教士”,承担领导企业文化建设的职责,做企业文化建设的第一设计者、第一宣传者、第一实践者。通过自身的行动,从基础抓起,结合岗位规范、职责,在日常行为规范上下功夫,在职工普遍接受上下功夫,进行潜移默化的养成教育,塑造优秀的车站文化、班组文化,使企业的价值观、经营理念进车站、入班组、到人头。第二,企业职工要加强自己的主体意识,强烈的自主意识。企业职工要以企业为家、以主人的姿态全面地投入到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去,为企业的兴旺发达出谋划策,为企业的跨越式发展奉献力量,与企业拧成一股绳,与企业结成命运共同体,同呼吸,同进退。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企业职工要以对国家、社会、旅客高度负责的精神,尽职尽责,忘我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要以方便快捷、安全舒适、优质服务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赢得旅客的满意和社会的认同。真诚的敬业精神。企业职工要热爱工作,勤劳肯干,甘于奉献,勇于担当。在业务上要千锤百炼,精益求精,在工作中恪守职业道德,真诚待人,热情服务,让旅客“走好、走了”。热爱集体的团队精神。企业职工要继承、发扬中华传统美德和集体主义精神,将个人与群体紧紧地连在一起,和谐共处,携手并肩,团结一心,勇于奋进。

2 结语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道路运输乃至整个交通运输体系都得到了空前的快速发展。道路运输因其具有灵活机动的特点,而成为人们最早采用且应用最普遍的运输方式。随着道路运输工具的发展、道路基础设施不断改善和运输需求结构的变化,道路交通已成为区域间的主要运输方式之一,人类社会已经形成了以道路运输为主体的新的运输大动脉。道路运输的快速发展与道路运输的管理是息息相关的,只有道路运输管理的好、管理到位,才能保证道路运输市场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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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赵惠祥.城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06.

篇4

驾驶员要认真学习交通法律、法规,掌握安全操作技术规程知识,确保行车安全。严禁无证驾驶,疲劳开车。做到预防为主,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以下是为大家推荐的道路运输管理措施参考资料,提供参考,欢迎参阅。

道路运输管理措施一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

本规定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 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管全国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路产;

(三)实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负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路产的义务,有检举破坏、损坏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行为的权利。

道路运输管理措施二

安全生产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为确保国家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的保护,全体职工必须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每年年初工区路政大队与各中队鉴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

2、路政员应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不得强行拦车及用身体挡车,不得爬车和追赶车辆,不得随意横穿马路。

3、驾驶员驾驶车辆时要精力集中,不超速行驶,不强行超车,严禁酒后开车。严禁乱停乱放,停放时要关闭电路,拉好制动器,锁好车门,确保安全。

4、驾驶员要认真学习交通法律、法规,掌握安全操作技术规程知识,确保行车安全。严禁无证驾驶,疲劳开车。做到预防为主,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5、夜间上路巡查时,要穿上反光背心,防止事故发生。

6、加强对有价票据和现今及账本的管理,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失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措施三

1、为加强我队安全生产工作,保护职工在工作期间的 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2、xxx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大队领导和各科室、中队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大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

3、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和措施。

4、各中队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各项安全指令,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5、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迅速予以排除。

6、加强日常巡查,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时查处影响交通的安全隐患。确保公路安全畅通。做好危桥、险路安全隐患的排查及警示标志的设置,发现安全隐患路段、桥梁及时上报并根据情况实施限行或封闭措施。

7、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对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驾驶人员要做好巡查车辆的日常检查、维修、管理、保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态。

8、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各中队要积极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培训、考核工作,每年不少于四次。

9、采取措施,搞好重大节、假日的安全保卫工作。

篇5

关键词:道路运输 企业 成本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9-238-02

自从火车动车组开通以来,动车组就以安全、快捷、经济、舒适而著称;航空公司总会推出2-3折低价票,服务也是胜人一筹;都市圈城市群崛起,城市公交一体化发展势在必行。随着航空、铁路、公交和私家车的飞速发展。道路运输行业内部保护力不从心,竞争异常激烈,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竞争压力。因此,强化内部管理,缩减运行成本刻不容缓。道路运输企业运输成本管理工作不但是保证客车安全、舒适、快捷运输首要前提,更是企业提升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

一、道路运输成本管理概念

道路运输成本管理是对道路运输相关费用进行的计划、协调与控制。道路运输成本管理是通过成本去管理道路运输,即管理对象是道路运输而不是成本。道路运输成本管理可以说是以成本为手段的道路运输管理方法。由于在公司内部占据大多数道路运输成本侵入其它费用里,如不将这些费用核算明晰。难以得出全部道路运输费用。各公司道路运输成本计算范畴并不一样,因而无法与其它公司对比,也无法体现行业平均道路运输成本。道路运输成本中,有不少是道路运输部门无法控制的。从销售领域来说,道路运输成本并没有把多余和标准服务区分开来。如道路运输成本中大多涵盖促销的费用。因此,道路运输成本在这里就存在效益有悖规律。在道路运输作用区间,一种作用成本削减会让另一种作用成本增加。出于各种费用相互关联,定要想到全部成本最佳模式。

二、道路运输成本管理中存在问题

道路运输业是劳动密集型、经营风险较大、竞争非常激烈的微利性行业。国内大多道路客运企业在2000年左右几乎靠改制来维持生产和发展。行业内部维护力量也不充足,沪宁线、成渝线、沪杭线等道路运输出现困境已说明了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规律实际状况。

1.成本理念不强,危机意识不浓。近年来。出于宏观政策扶持和企业改制,大多数企业获得充分发展,就出现部分企业自大盲目、小富即安、不恩进取,成本意识不强。常明灯、常漏水、全空调现象见怪不怪。办公用房度设施大、全、精,经费使用上铺张浪费,这一不良现象严重。因此,有人认为成本管理是管理层和财务部门专利,其他部门关系不大;而有人重生产、轻管理;更有人只关注物料消耗成本,忽略管理成本核算。

2.车站投资主体不明确。政府越俎代庖状况广泛存在,在车站建设上重建设、轻成本。车站设计重景现、轻作用。站场建设投资过大以致失控,片面强调城市地标形象I程,设计缺点明显,流程不通畅,使用效率低,留下沉重的经营成本自担。购置车辆也过于高档、豪华或选购故障率高的车辆,运行成本成倍增长。

3.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预防措施不完善,事故频发。在人力资源上,依然停留在劳动工资监管层面,人浮于事,因人设岗,监管和辅助生产人员比例较高,冗员严重,绩效考核留于形式,部门间互相协调性差,劳动生产率低下。财务监管制度不严,没有预算控制和财务分析体制,不能做到责、权、利相结合的成本管理体制和机制。

4.各种费用持续增长。目前,燃油、水电价格高速暴涨(如泉州0#柴油竞达到7.2元/公升),劳务成本急速攀升,且养路费、高速公路通行费也居高不下。

三、加强道路运输成本管理措施

成本优先管理战略是企业竞争战略关键方式,如今通过对不同营运线路的优化组合,推动组建线路公司营运模式可作为竞争好办法。加强全员成本意志,提升效率和效益,使自我价值链积累成低于竞争对手的累积成本。

1.强化成本理念,运行全员成本监管。企业终极目标是强化经济成效,要提升员工工资福利待遇定要以优越企业效率为要件。实行全面成本监管,即全企业、全员、全进程的成本监管,贯彻技术和经济相综合、生产和监管并举方针,要求将企业全部成本进行巨细核算,并将成本制约细分到各部门,全面落实量化考查。强化人力、品质、技术、安全、服务成本等意志,不同部门有不同核心制约成本。如车站成本主要是人力、水电消耗、车站维修费用;车队成本主要是车辆折旧、油材料、安全运行;修理厂主要是加强维修品质和材质消耗。

2.科学论证,理性投资。认真探究服务需要差异性、市场竞争需要和道路运行要件,合理配置。择优选购,要求对车辆安全稳固性、经济性、舒适性和雏修便利性结合剖析,对购置费和运营成本要采纳综合比较,坚持技术和经济相结合方针。特别是汽车站。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现代企业体制规定,政企分开,产权清晰,责权明晰。在项目设计上,要充分思考到生产流程构成、各种运营开发、水电成本制约等元素,在车站建设上要严格预算、决算控制,强化成本分析和控制。选购市场上比较成熟的车型,一般不宜选购客车厂最新出售的新车型,保证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生产上适用。交通部13号令确切提出。车辆技术监管原则是防治为主、技术和经济相综合全进程的全面性监管,对运行车辆需要适时更新和报废,对油耗高、维修成本大、排污较重、不合适服务品质需求的客车要及时更新报废。

3.强化机务成本监管。运营车辆机务成本约占运输企业总成本的40%。要对营运车辆采取择优选配、准确运用、定期检测、强制维护、合理修理、适时更新和报废全进程综合监管,保障做到技术和经济相吻合。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生产上实用。在选购车辆时。要尽量设想当地旅客运输服务需求和道路运行要件,要对车辆安全稳固性、经湃性、舒适性和维修便利性结合进行分析,针对购车费用和运行成本剖析进行综合性价比较。选购车辆、设备、油材质、轮胎和车辆保险等时,需要采取招标采购,货比三家。制定客车油料、维修、轮胎消耗定额,建立节奖超负奖惩体制,充分激励机务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4.准确行驶车辆,合理进行维修。好的汽车技术情形和准确合理驾驶操作是节能降耗的技术保证和重点。驾驶员要做好车辆日常保养工作和准确合理的驾驶操作。日常维护以清洁、补给和安全检查作为核心内容,驾驶员最了解自我车辆性能保管,要像爱护自我一样爱护车辆,勤检查,发现问题马上修理,杜绝浪费情况和机械事故发生。

5.强化人力资源开发与发展。全方位提升员工综合品质是企业立于不败之地的主要保证,是提升劳动生产率前提。现代企业寻求人本管理,人是提升组织运转效益主要资源。依据美国学者调查表明,普通企业员工只发挥20%~30%潜质,倘若充分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则其潜质发挥可达80%~90%,其差距如此之悬殊,可见,人本管理有多重要。落实到运输企业,就要求强化生产、辅助、管理人员定编考核;强化班干部、员工绩效考核;依据岗位责任、技术要求、效率贡献等原因进行工资量化考查,强化培训和激励,确实提升员工综合素质和专业人员业务潜能。创建尊重人、激励人、培育人的氛围。在人力资源监管上,公平、公正是主要。采用《劳动合同法》来规范、激励用工体制,提升劳动生产效率。

篇6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的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包括站(场)服务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公安、建设、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推行城市公共交通和乡村客运的统一规划、统一政策和统一管理。

积极发展乡村客运,扶持乡镇和行政村提高班车通车率,推进乡村客运班车公交化,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运输服务,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道路运输管理经费。道路运输管理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第七条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

班车客运(包括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不得站外揽客。

包车客运(包括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不得沿途揽客。

第八条同一客运线路有三个以上申请人的,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取得班线经营权的客运经营者,在招投标确定的期限内应当按照承诺的服务质量提供服务。

第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许可经营线路后,应当对班线客运经营者投入营运的车辆配发客运班车标志牌。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县乡公路的,应当将相关的乡村客运站点等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乡村客运班车实行公交化运行的,道路、站点、车辆和行驶等应当符合安全保障要求。

第十一条乡村客运票价的确定应当考虑经营成本和农村居民的承受能力。

公交化运行的乡村客运班车应当减收或者免收养路费和客运附加费等规费。

第十二条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规定取得出租车营运权;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驾驶人员和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与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出租车营运权的投放总量应当根据当地城市交通规划、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结合现有出租车有效里程使用率等指标,综合考虑出租车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后确定。

投放出租车营运权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出租车营运权应当确定合理的使用期限。本条例实施前未确定营运权使用期限的,应当在车辆更新时确定。

第十四条出租车应当喷刷出租车车辆标志色;设置出租车专用待租标志、顶灯;安装出租车里程计价表;标明起步价、车公里运价等运费标准、经营者名称或者姓名以及监督电话。

出租车应当按照营运车辆的要求进行维护和检验,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十五条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

(二)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三)经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服务规范、服务知识、机动车维修、旅客急救基本技能等内容考试合格。

符合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由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出租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出租车驾驶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出租车驾驶员客运资格的考试范围、标准等具体办法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

第十六条出租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出租车里程计价表显示的金额收取运费,与乘客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在核定的营运区域内营运,不得异地驻点营运;

(三)不得拒绝载客、途中甩客、故意绕道、强行拼载乘客。

第十七条申请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的营运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十八条鼓励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重型化、厢式化。重型车辆和厢式车辆通行费、养路费的吨收费标准应当低于其他车辆。

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价格部门制定具体的优惠政策,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非本省注册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本省驻点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的,须到本省营运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登记,并按本省规定缴纳规费。

前款所称的驻点经营是指外省籍的营运车辆,其货物运输连续两次以上起讫地都在本省境内,或者起讫地一端为本省境内,另一端为车籍地省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

第二十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提供方便、及时的服务,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畅通有序。

本省的经营性货运车辆,在有效装载空间超过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时,凭本省动植物检疫证书或者鲜活农产品产地证明,免费通行本省收费公路(含桥梁、隧道)。

第二十一条非本省注册的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需在本省境内承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在承运前五日内凭车籍地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有效证件及危险货物运输合同到本省起运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公布服务内容、费目费率,执行国家、省规定的道路运输价格和收费标准,使用由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车票。

第二十三条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客运班车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使用伪造、涂改、转让、出租的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客运班车标志牌。

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行车安全档案和安全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道路运输安全情况。

重、特大交通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后规定时间内上报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隐瞒不报、少报或者迟延报告。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本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乘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有放射性、腐蚀性等影响公共安全和卫生的物品乘车;货主不得在托运普通货物运输时夹带危险品。

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拒绝携带前款物品的乘客乘车,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承运夹带危险品的货物。

第二十六条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以提供驾驶服务等方式从事或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战略物资等紧急道路运输任务和指令性计划运输,由同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道路运输经营者必须服从统一调度,确保如期完成。

政府应当对按规定承担运输任务的经营者给予相应补偿。

第二十九条旅客运输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最低限额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

第一节站(场)服务经营

第三十条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合理安排客运班车的发班时间和班次,公平对待进站发班的客运车辆,不得拒绝接纳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车辆进站(场)营运,也不得擅自接纳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车辆进站(场)营运。

旅客运输经营者与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对客运班车发班方式和发班时间的安排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

第三十一条二级(含)以上旅客运输站(场)应当配备并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

乘客应当配合旅客运输站(场)对行包的安全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运输站(场)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强行进站、乘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宣传教育,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货运站(场)经营包括货物集散服务、货运配载服务、货运服务和仓储理货服务。

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当方便货物集散和车辆出入,为进场的货运经营者提供便捷、安全的配套服务。

第三十三条货运配载、经营者应当将受理的运输货物交由有相应经营资格的承运人承运,不得承接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准运手续的货物运输业务。

第三十四条仓储理货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和有效期限,对货物分类存放,保证仓储货物完好。

第二节机动车维修与维修质量检验经营

第三十五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场地、设备、设施、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措施应当符合机动车维修业开业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按规定执行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验配件合格证书,按规定要求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建立进货台账;

(二)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按规定要求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

第三十七条从事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检验场地及设备、设施;

(二)有必要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检验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八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

第四十条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如实提供检验结果证明,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公布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按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为经其检验的机动车建立检验档案。

第三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

第四十一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场地、设备、设施、教学人员、管理制度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开业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

第四十二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理论教学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二年以上机动车驾驶经历;

(二)具有规定要求的学历、职业资格、技术职称;

(三)经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理论知识和教学能力考试合格。

第四十三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操作教学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

(二)具有汽车相关专业中职或者高中以上学历;

(三)具有规定年限的驾驶经历及安全驾驶经历;

(四)经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理论知识、驾驶技能和教学能力考试合格。

第四十四条教学人员应当持教练员证上岗,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教学期间不得离岗;

(二)不得索要学员财物;

(三)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实施教学,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如实签署培训记录。

培训合格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和教学人员应当在核定的教学场地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教练路线、时间进行培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和教学人员不得利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

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过程的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培训记录受理驾驶证考试科目申请。

第四十八条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员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接受并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五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当持有效执法证件,按规定着装,佩戴标志,文明执法。

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便于识别的道路运输稽查标志和示警灯。

第五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检查站,依法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但拦截已发现有违法经营行为嫌疑的车辆或者被举报有违法经营行为嫌疑的车辆除外。

第五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件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出具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暂扣凭证,并对车载旅客改乘其他车辆提供必要帮助,所需费用由经营者承担;车载的鲜活物品或者易腐烂、易变质物品,经营者应当自行及时处理。

经营者提供车辆营运证等合法营运凭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发还被暂扣车辆。

查实属于无车辆营运证从事经营,或者经营者在车辆被暂扣之日起二十日内不提供有效证明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依法送达经营者。经营者履行处罚决定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发还被暂扣车辆。

经营者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暂扣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车辆在被暂扣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者灭失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又无法当场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车辆营运证,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

暂扣车辆营运证的,应当签发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证,并及时通告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五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无经营许可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可以暂扣其设备、设施等有关物品并按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和处理。

第五十六条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制定相应的信用考核办法,积极引导、促进道路运输行业信用建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涂改、无效的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涂改、无效的经营许可证从事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或者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提供虚假车辆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未按规定对已经核准的车辆进行维护和检验、使用不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车辆或者改变已经核准的场地、设备、设施等,导致其与相应许可条件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经营者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车辆营运证、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班线客运经营权、经营许可证:

(一)班线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违反规定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

(三)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

(四)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报告道路运输安全情况或者隐瞒、拖延不报、谎报道路运输安全重、特大交通事故的;

(五)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拒不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关于客运班车发班方式和发班时间决定的;

(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或者教学人员在未经核定的教学场地或者利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班车客运(包括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的;

(二)包车客运(包括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沿途揽客的;

(三)出租车驾驶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为的;

(四)外省籍的营运车辆在本省驻点营运,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缴纳规费的;

(五)非本省注册的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在本省境内承运危险货物,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

(六)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提供货运发票或者旅客车票的;

(七)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未按规定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的;

(八)道路货运、货运配载经营者将受理的运输货物交由不具有经营资格的承运人承运的;

(九)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

(十)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机动车检验档案的;

(十一)驾驶培训教学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行为的;

(十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未如实签署培训记录的。

第六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篇7

第一条为了维护本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及其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客运经营包括省际的班线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和旅游客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站(场)(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道路运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交通局所属的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和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总队)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运输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本市道路运输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直接对黄浦、卢湾、徐汇、长宁、静安、普陀、闸北、虹口、杨浦等区的道路运输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市交通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浦东新区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南汇、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市交通局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专业系统规划,分别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章基本管理

第五条从事客运经营、货运经营、客运站经营、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条件。具体条件中的专业标准、技术规范可以由市交通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需要从事客运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向市交通局提出申请;需要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市运输管理处提出申请;需要从事危险货物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客运站经营、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所在地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交通局和市运输管理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六条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公共停车场(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所在地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依据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需要合并、分立或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三十日前告知原审批机关,并同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市交通局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货运经营以及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培训机动车驾驶员的教练员,应当经市运输管理处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考试发证机构不得组织强制性考前培训或者指定培训点。

第九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运输服务价格,由市交通局提出方案,经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价格规定,并按照规定明码标价。

第十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依法应当具备的经营许可证件、车辆营运证、上岗资格证、营运标志、机动车维修范围标志牌、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等证件、标志牌,由市运输管理处统一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或者出租。

第十一条本市积极推进建立道路运输公共信息网络系统,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市交通执法总队可以依法在本市主要的公路道口对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经营资质和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市其他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委托市交通执法总队对车辆运输的货物依法进行检查、控制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道路运输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和服务质量以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向市交通局、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投诉和举报。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依法及时调查处理举报和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回复举报、投诉人。

第三章客运、货运管理

第十四条本市对客运班线实行有期限经营,经营期限为四年到八年。市运输管理处应当根据班线客运经营者的资质条件、服务质量等确定相应的经营期限。

班线客运经营者依法取得客运班线经营权后,应当在一百二十日内正式营运。超过规定期限六十日未营运的,视为放弃客运班线经营权。

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班线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届满六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本市建立客运班线经营状况评议考核制度。市运输管理处可以每年对班线客运经营者的基本资质条件和营运服务质量进行评议考核。考核应当公开、公平、公正,考核结果作为延续或者注销客运班线经营权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客运经营者的客运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和公布的班次行驶,在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禁止沿途揽客。禁止超过核定人数运输旅客。

定线旅游客运应当按照班线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应当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第十七条因特殊情况发生旅客严重滞留的情况,市运输管理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疏散;客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市运输管理处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十八条市交通局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道路运输发展规划、货运市场需求以及市内道路交通条件,制定允许在市内全天通行的营业性货运车辆运力发展年度计划。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实际情况,在一定区域、时间内限制货运车辆通行。

允许在市内全天通行的营业性货运车辆应当具有独立的封闭结构车厢,车辆的外型和安全、环保等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有关标准和条件。禁止使用客运车辆从事货运经营活动,禁止使用货运车辆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本市道路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悬挂和使用与其运输经营业务相符合的营运标志。

第二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定期对营运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市运输管理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每年对营运车辆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并同时实施年度审验。

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及时、完整、准确记载车辆检测、技术等级评定等有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在外省市注册的货运经营者从事起迄地均在本市的货运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机动车维修与检测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市鼓励发展以便利、快捷为特点,以机动车常见故障排除和养护为主要内容的机动车维修服务(以下简称机动车快修)。机动车快修应当符合本市汽车快修企业技术条件。

本市中心城区内鼓励发展连锁经营的机动车快修,不再新设机动车专项维修点。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范围标志牌,公示经营许可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材料配件进销价差率、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

从事机动车特约维修和经营者除应当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公示机动车制造企业的授权证明,并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所在地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接机动车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并建立维修档案,做好维修记录。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配件登记档案,记录配件的名称、供应商名称和地址、制造企业名称和地址、进货日期、进货单价等。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提供的配件应当标明原厂配件、副厂配件、修复配件或者旧配件,供用户选择。使用修复配件或者旧配件的,应当征得托修方同意,并保证维修质量。禁止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尚无标准的,应当参照机动车制造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资料进行维修。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接机动车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应当由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全国统一样式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具备维修质量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维修质量检验。

进行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如实提供检验结果证明,并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公示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材料配件价格收取费用;机动车制造企业未提供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的,应当执行市交通局制定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与托修方结算费用时,材料费和工时费应当分项计算,并出具市运输管理处统一监制的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机动车制造企业提供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报市运输管理处或者所在地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当加强对检测、计量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校正,确保其技术性能指标达到标准要求。用于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等的检测、计量仪器设备,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进行强制周期检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前款规定的检测、计量仪器设备不准确或者逾期未进行强制周期检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校正或者检定,并移交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其他相关业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经营许可证、收费标准、训练区域等;(二)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三)聘用取得教练员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从事教学工作;(四)严格考试纪律;(五)按规定做好培训记录,建立学员档案。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在培训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对结业考试不合格的学员,不得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第三十条客运站、货运站、公共停车场(库)的设置和建设,应当符合本市道路运输专业规划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标准。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客运站、货运站、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分别征求市交通局和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客运站、货运站、公共停车场(库)的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三十一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合理安排运行班次和发车时间;(二)按照客运经营者根据政府指导价确定的票价售票;(三)对无故停班或者连续三日不进站经营的,及时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所在地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四)严格执行各项站务收费规定;(五)工作人员佩戴服务证上岗。

第三十二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货物;(二)严禁有毒、易污染物品与食品混装;(三)仓储等经营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各种消防器材、设施配备齐全有效;(四)工作人员佩戴服务证上岗。

第三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受理运输危险货物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业务的,应当了解运输货物的品名、性质、数量和应急处理方法,查验有关凭证。不得受理运输国家规定的禁运货物。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将受理的运输业务交给具有合格资质的货运经营者承运。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未履行备案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教练员未取得上岗资格证上岗从业的,责令停止上岗,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转让或者出租营运标志、机动车维修范围标志牌、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标志牌,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伪造或者涂改营运标志、机动车维修范围标志牌、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收缴有关证件、标志牌,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悬挂和使用营运标志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车辆技术档案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履行备案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公示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建立维修档案、未履行记录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配件登记档案、未履行记录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如实提供检验结果证明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未做好培训记录、未建立学员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练员在培训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教练员上岗资格证。

(十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未履行及时报告义务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受理运输国家规定的禁运货物或者将受理的运输业务交给不具有合格资质的货运经营者承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道路运输经营者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因情况变化丧失或者部分丧失第五条规定的经营条件,仍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可以暂扣其营运车辆、维修机具设备等物品,并责令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一)无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二)无经营许可证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

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暂扣物品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暂扣物品文书和清单,告知执法依据、理由和接受处理的地点、时限;对暂扣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在告知当事人接受处理的时限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后,取回暂扣物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经公告三个月后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将暂扣物品予以没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市交通局、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交通局、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篇8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包括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道路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人员。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

第三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文明从业。

第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国家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取得从业资格的比例分别是相关经营者依法获取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应当按照交通部编制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八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月组织一次考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道路运输经理人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年组织两次考试。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权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第九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四)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条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掌握相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四)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五)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二)初中以上学历;(三)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技术负责人员1.具有机动车维修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机动车维修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熟悉机动车维修业务,掌握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二)质量检验人员1.具有高中以上学历;2.熟悉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三)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1.具有初中以上学历;2.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理论教练员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4.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二)驾驶操作教练员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符合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的要求;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4.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三)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1.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2.掌握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3.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四)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1.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2.掌握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3.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第十五条申请参加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三)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第十六条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2),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三)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四)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五)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第十七条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二)学历证明及复印件;(三)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申请参加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3),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二)学历证明及复印件,申请参加技术负责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也可以提供技术职称证明及复印件。申请质量检验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同时提供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和维修技术工作经历证明。

第十九条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4),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三)学历证明或者技术职称证明及复印件;(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驾驶经历证明;(五)相应车型驾驶经历证明;(六)申请参加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教学经历证明。

第二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安排考试。

第二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对考试合格人员,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考试成绩逾期作废。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在从业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

第二十四条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考试及从业资格证件记录,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记录,违章、事故及诚信考核、继续教育记录等。

第二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提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相关从业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三章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经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证件式样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的规定执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经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式样见附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统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全国通用。

第二十八条已获得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需要增加相应从业资格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培训和考试。

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交通部统一印制并编号。具体工作委托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负责。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和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发放和管理。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发放和管理权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第三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管理数据库,使用全国统一的管理软件核发从业资格证件,并逐步采用电子存取和防伪技术,确保有关信息实时输入、输出和存储。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结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的管理工作,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并逐步实现异地稽查信息共享和动态资格管理。

第三十一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0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办理换证、补证和变更手续,应当填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式样见附件6)。

第三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申请予以办理。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三十四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在发证机关所在地以外从业,且从业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当到服务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一)持证人死亡的;(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三)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四)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五)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凡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予以收回,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件自行作废。

第三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记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违章记录栏内,并通报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应当将该记录作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的依据,并存入管理档案。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违章记录直接记入教练员档案,并作为诚信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周期为12个月,从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超过规定的,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每年的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阅。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从业行为规定

第三十八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除可以驾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外,还可以驾驶原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或者道路货物运输车辆。

第三十九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在从事道路运输活动时,应当携带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道路运输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法经营、违章作业。

第四十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相关法规、职业道德及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十一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不得超限、超载运输,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第四十二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行车日志。行车日志式样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制定。

第四十三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当积极进行救护。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严禁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活动。

第四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指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安全作业规程对道路危险货物装卸作业进行现场监督,确保装卸安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应当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进行全程监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第四十五条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所在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和特性,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和应急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按照维修规范和程序作业,不得擅自扩大维修项目,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实施教学,规范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不得擅自减少学时和培训内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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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站(以下简称运输站)是指为从事公路旅客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以下简称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提供道路运输服务的场所,包括公路客运站及售票点、道路货运站及营业点、营运车辆停发车场。但是城市市区公共汽车站和没有提供道路运输服务的寄存车场除外。

运输站按其服务对象分为公用和自用两类。凡为本单位以外营运车辆提供道路运输服务并收取运输服务费的是公用运输站;凡只为本单位营运车辆提供道路运输服务的是自用运输站。

第三条在本省境内设置、经营运输站和从事与运输站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运输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的方针,支持社会兴办公用运输站,鼓励自用运输站向社会开放。

设置运输站应坚持既方便旅客(货物)集散、中转,便于车辆进出,又不妨碍道路交通畅通的原则。

经营运输站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妨碍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不得侵害旅客、货主和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运输站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由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各级公安机关依法监督管理运输站的道路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运输站建设列入城市建设规划。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运输站建设规划方案进行审定。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运输站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站址位置、车辆出入口及其安全设施设置方案;

(二)营运车辆进出站的流量计划及出入城区的行驶路线方案。公安机关对营运车辆进出站是否妨碍道路交通进行审查,应在接到运输站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同意或者不同意;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沿途公路旅客运输停靠站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共同规划、设置。

第八条单位或者个人经营公用运输站应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经营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经营公用型运输站申请书;

(二)经营规模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经营组织机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配备情况;

(四)站址土地的使用证明;

(五)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同意意见。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经营公用运输站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批准。经营申请经批准的,须经工商登记后,方可开业。

第九条自用运输站应具备下列条件,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验收后,方可使用:

(一)出入口便于车辆进出,不妨碍道路交通畅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同意;

(二)有停、发车场地和为旅客、货主提供客运、货运服务项目的场所和设施;

(三)有保障车辆安全运行的检验、维护、保养的基本设施和安全消防设备;

(四)配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并建立了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未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同意和同级公安机关批准,不得利用城市街道作为公路旅客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的临时停发车场。

第十一条公用运输站要求停业的,座提前3个月向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并以一定方式向社会告知后,方可停业。

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情况变化而妨碍交通畅通的运输站,由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会同同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决定调整或者迁移,并由公安机关提前3个月通知运输站经营者;该运输站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调整或者迁移。

第十三条运输站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的规定,执行交通、物价主管部门核准的运价和收费标准,使用省交通、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

第十四条运输站应当为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提供下列基本服务:

(一)提供整洁卫生、通风良好的运输生产和服务环境;

(二)以醒目标志公布客货运输范围、营运线路、班次时刻、里程价格,配备时钟,张贴禁运、限运物品宣传图;

(三)提供运输站站务组织服务工作,维护站内运输安全生产和交通秩序,禁止超载车辆出站;

(四)组织查堵禁运物品及危险品进站上车和运输,维护站内治安秩序。

第十五条公用运输站应与进站经营的运输经营者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报当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变更运输服务合同的,应重新报备。公用运输站不得接纳非营运车辆进站经营。

第十六条公路客运站及售票点不得故意出售与站点、班次、线路、车型等不相符合的车票。禁止运输站有欺骗旅客、货主的行为。

沿途公路旅客运输停靠站不得向运输经营者、旅客收费。

第十七条运输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报送运输经济活动统计资料,运输经营者应协助做好有关资料的统计工作。

公用运输站应依法缴纳税费,但有权拒绝各种乱收费。

第十八条进入公用运输站经营的运输经营者,应履行与该站签定的运输服务合同,遵守站内各项管理规定,服从站务管理。其营运车辆必须具备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各种有效营运证件,车况完好,车容整洁,正点发车,按批准的营运线路行驶,不得超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强行拉客、强装强运以及其他不正当运输经营行为。

第十九条进入运输站的旅客、货主等人员应当遵守站内秩序。禁止携带禁运品、危险品进站上车。

第二十条旅客、货主对运输站经营者、运输经营者以及其他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投诉。

运输站经营者和运输经营者之间发生的运输服务合同纠纷,可以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和同级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运输站内设置运输管理监督机构和治安岗点,实施监督检查,受理旅客、货主投诉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公用运输站或使用不符合条件的自用运输站的;

(二)限制运输经营者选择运输站,或强行拉客、强装强运及其他不正当经营活动的;

(三)未能为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提供基本服务或违反国家道路运输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违反规定收取运输服务费、运费或者不使用统一票据的;

(二)故意出售与车型、班次、站点不符的车票等行为或接纳非营运车辆进站经营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造成运输站出入通道堵塞,妨碍道路交通畅通的;

(二)车辆超载出站的;

(三)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调整或者迁移运输站的,

(四)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或者扰乱运输站治安秩序的;

(五)违反其他治安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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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道路运输管理问题措施

1.我国道路运输管路存在的问题

现在,我国运管机构沿用“市、区分级负责”的传统管理体制。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成熟和交通运输业的快速发展,这种体制的弊端也显露出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运管机构职能的发挥。

1.1 现行运输管理体制缺“效”

第一,人员编制不规范,机构性质不统一,我们主要以我市为例来谈,按照交通部对运管机构每百台车定一人、每百站(场)定三人的设想,运管队伍应是一支精干高效的队伍。但由于我市的交管所都分属地方政府管理,而市运管局对区交管所无人事权属关系,导致区运管机构的人员与业务出现不平衡现象,存在“管事不管人,管人不管事”等诸多问题,甚至出现个别运管人员素质低、业务能力差、服务意识淡薄等现象。第二,执法分离后弊端日益显现我市于06年成立了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在主城区实行了行政审批管权与执法处罚权分离,这种改革避免了执法部门间的相互推诿,相互扯皮等现象,加强了相互监督,提升了交通形象。第三,职权责任不明确。从对外来讲,运管部门所担当的职责是对道路客运、货运经营,站经营、机动车辆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的管理,具体行使着法律赋予的对以上行为的行政许可、行政管理、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权,并在某种意义上担负着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

1.2 营运公司管理缺“责”

第一,经济意识过强,社会责任意识薄弱。就目前而言,我国客运市场普遍存在“乘客叫差、驾驶员叫累、承包者叫苦”的现象。第二,管理松散,对驾驶员制约性差。交通行业是一个城市的窗口行业,代表着城市的文明程度。驾驶员言语不文明,着装不雅、不遵守交通规则等现象极大地影响了外界对重庆的评价和认识,尤其是在出租车和客车表现尤为突出,公司对驾驶员的管理只重经济效益,不重服务质量,缺乏经常性的沟通。

1.3 解决我国道路管理问题的具体措施

(1)加快运管机构编制体制改革步伐。

在我国的新疆运管机构全部纳入了公务员管理,江苏、山西和陕西等省市也在积极探索运管部门的机构体制改革。云南省的主要做法是:一是积极主动争取省交通厅、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公室等部门的支持,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纳入公务员管理;二是采取清理编制、严格控制人事调动、经费控制等措施推进机构改革;三是对新增录用运管工作人员提出“从严控制,逢进必考”的原则,按年度增人计划,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新增录用运管工作人员。

(2)加大监管力度,发挥市场调节功能。

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有力措施,应对市场变化,维护市场稳定。进一步加强对运输市场特别是出租汽车市场的监督管理,对无照经营的车辆要进行彻底清理。通过整治“黑车”,规范市场秩序,为合法运营的出租车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积极探索和研究各类运输市场主体的准入、退出及日常监管的办法和机制。建议出租车经营推行市场化,首先,要放开出租车行业的特许经营权,让经营权真正成为商品,这样做只是减少了政府批指标的权力,把政府不该管的事,放给了市场;其次,在行业内部应建立起竞争机制,奖优罚劣。

(3)明确权责关系,充分发挥区县运管机构职能。

一是应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职责权限,明确市、区级运管机构的权利和责任,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杜绝“好处大家抢,麻烦大家让”的不负责现象。二是明确区运管机构在区里的职责,以便更好的参加地方交通规划及建设。另外,尽可能实行着装标示上的统一,维护运管部门的威信,现在的运管机构“卸装”上门指导检查工作,很容易产生误会和误解,有形无形地破坏了运政管理部门的形象。

(4)建立和完善客运市场准入、监管和退出机制,规范客运市场管理。

在市场准入上,深化客运班线管理改革,全面推行客运线路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通过招投标,公开、公正、公平选择经营者,实行公司化经营模式,从源头上规范客运经营,提高行车安全保障系数和服务质量。在市场监管上,一是要大力推行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对客运企业的经营行为、诚实信用、安全生产、服务质量进行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5)创建道路运输企业品牌。

第一,加强管理者品牌意识。运输企业要不要创建自己的品牌关键在于管理者的有没有品牌意识。管理者没有品牌意识,就不可能打造出运输企业自己的品牌。第二,加强员工的培训教育。任何品牌的创建都离不开单位员工,道路运输企业品牌的创建同样对员工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努力发现和培养员工中的先进典型,并逐步培育成企业的品牌。第三,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安全是道路运输企业的生命线,要通过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大力弘扬安全文化,努力营造安全氛围。第四,加强企业品牌的管理。要对企业品牌有计划地进行宣传、推广和维护。

(6)加强道路运输企业的文化建设。

第一,企业领导要把企业文化建设当成一件大事来做企业领导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把企业文化建设当成一件大事来做、来干。以真抓实干、率先垂范的作风,做企业文化建设的实践者、组织者和推动者。要率先学习理解企业文化理论,认真学习新知识、新理论、新信息,以科学理论、现代管理和文化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做企业文化建设的“传教士”,承担领导企业文化建设的职责,做企业文化建设的第一设计者、第一宣传者、第一实践者。通过自身的行动,从基础抓起,结合岗位规范、职责,在日常行为规范上下功夫,在职工普遍接受上下功夫,进行潜移默化的养成教育,塑造优秀的车站文化、班组文化,使企业的价值观、经营理念进车站、入班组、到人头。第二,企业职工要加强自己的主体意识,强烈的自主意识。企业职工要以企业为家、以主人的姿态全面地投入到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去,为企业的兴旺发达出谋划策,为企业的跨越式发展奉献力量,与企业拧成一股绳,与企业结成命运共同体,同呼吸,同进退。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企业职工要以对国家、社会、旅客高度负责的精神,尽职尽责,忘我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要以方便快捷、安全舒适、优质服务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赢得旅客的满意和社会的认同。真诚的敬业精神。企业职工要热爱工作,勤劳肯干,甘于奉献,勇于担当。在业务上要千锤百炼,精益求精,在工作中恪守职业道德,真诚待人,热情服务,让旅客“走好、走了”。热爱集体的团队精神。企业职工要继承、发扬中华传统美德和集体主义精神,将个人与群体紧紧地连在一起,和谐共处,携手并肩,团结一心,勇于奋进。

2.结语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道路运输乃至整个交通运输体系都得到了空前的快速发展。道路运输因其具有灵活机动的特点,而成为人们最早采用且应用最普遍的运输方式。随着道路运输工具的发展、道路基础设施不断改善和运输需求结构的变化,道路交通已成为区域间的主要运输方式之一,人类社会已经形成了以道路运输为主体的新的运输大动脉。道路运输的快速发展与道路运输的管理是息息相关的,只有道路运输管理的好、管理到位,才能保证道路运输市场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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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时启用汽车站。开展工作调研,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启用汽车站为我市汽车总站,规范汽车站、汽车站,对全市道路班线客运、城市公交客运、城乡公交、城际公交客运进站管理进行科学合理布局,实现道路班线客运与城市公交客运、城乡公交、城际公交客运功能分区,班线客运与城市公交客运无缝对接,规范客运市场,方便群众出行。

二、推广出租车电招服务。建立出租车电召服务平台,方便市民出行。

三、逐步推进城乡公交管理。对全市已开通的城乡公交线路进行规范,引导组建城乡公交公司,实现公车公营,协助物价部门对城乡公交票价进行听证,调整票价,让群众享受到改革实惠。

四、强力整治客运环境。继续保持全市客运市场集中综合整治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营运“黑车”和乱班乱线扰乱客运市场秩序行为,净化客运环境。

五、加大源头治超监管工作力度。增强货运源头企业巡查密度,建立巡查台账,强化与市治超办工作联系,严格落实治超联查联处机制,进一步加大货运源头超载装载处罚力度,加大源头监管的科技投入,进一步减少源头超载车辆出站率。

六、严格维修驾培市场管理。把好维修市场准入关,强化车辆技术管理,严格落实车辆技术审查和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工作;严格维修质量信誉考核,提高维修行业服务质量;严厉打击非法改装车辆的维修厂家,遏制和杜绝车辆非法改装行为;加强驾培市场宏观调控,积极引导现有驾校升格,上档次;加强驾校日常管理,确保教学培训质量;严格驾培质量信誉考核,提高驾培行业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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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道路运输;营运车辆;档案管理

采取合理科学的管理措施加强我国道路运输营运车辆档案管理水平,有利于提高对交通运输信息的利用效率,为相关管理部门管理决策的制定与实施提供必要的参考依据。在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时,应充分考虑道路运输营运车辆档案管理的实际发展概况及具体的管理要求,确保档案管理措施实施过程中能够丰富具体的管理内容,为所有营运车辆档案信息的有效记录提供可靠的保障,确保道路运输营运车辆档案管理工作的高效性。

一、道路运输营运车辆档案管理特点的有效分析

在制定道路运输营运车辆档案管理,全面提升营运车辆档案管理水平的过程中,应对这种档案管理特点进行必要的了解,在优化档案管理工作模式的同时降低档案管理成本,为现代化道路运输营运车辆档案管理工作质量的提高提供可靠保障。这些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营运车辆档案管理重复连续性强

所谓重复性其所指的就是在社会不断发展情况下,均会有在不同程度上出现车辆还贷、班次重组以及线路更新等相关情况,因而有关档案材料也应当不断改变。因此,道路运输营运车辆档案形成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的。连续性所指的就是道路运输营运车辆档案的形成并非为一次性的,其是在社会发展基础上不断增加的。道路运输营运车辆档案是对交通运输情况的重要记录:它所反映的内容主要是交通运输实际情况,同时也反映管理效率。档案中信息均对交通运输情况明确记录,有助于管理部门领导制定长远规划及决策。

(二)营运车辆档案管理内容多

这种档案管理特点与道路运输部门自身的工作性质有关,客观地决定了做好营运车辆档案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具体表现在:一是在具体的档案管理过程中,应结合行业技术规范的实际要求,从不同的方面加强营运车辆档案管理,并结合自身的职能作用,增强相关管理措施实施的有效性;二是道路运输营运车辆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把控相关的审批程序,并对其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处理,优化道路运输营运车辆档案管理机制,全面提升不同地区的道路运输管理水平;三是加强对不同运输对象资料的深入分析,采用电子档案、文书档案等方式保持道路运输营运车辆档案管理工作的高效性。

二、加强道路运输营运车辆档案管理措施的深入分析

(一)注重规范化整理

结合道路运输营运车辆档案管理特点,需要在实际的管理工作过程中注重档案的规范化整理,确保这些档案在使用时可以达到相关人员的实际需求,提升营运车辆档案的潜在价值。注重道路运输营运车辆档案规范化管理,需要做到:一是结合档案保管期限表、归档范围等规范化要求,加强对收集到的各种档案资料整理,并根据档案价值的大小,进行分类归档管理;二是对不同营运车辆的基本信息进行必要的分析,根据这些营运车辆基本信息内容的区别进行科学化管理,促使使用者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可以检索到自身所需要的档案;三是根据既往的档案管理实践经验,逐渐形成良好的营运车辆档案管理模式,最大限度地满足这些档案规范化整理的实际需求,提高档案保存过程中的利用效率。这些举措的实施,有利于实现道路运输营运车辆档案规范化整理的发展目标,确保了营运车辆档案具有良好的潜在价值,有利于健全现代化营运车辆档案管理体系。

(二)加强档案日常管理

对于道路运输营运车辆档案而言,其所包含相关资料内容比较多,并且在不断发展过程中会得以不同更新及补充,所以必须要对档案加强日常管理,从而使相关技术资料能够保证延续性以及时效性。所以,在日常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员应当注意分类处理车辆技术档案中的相关资料,对于车辆照片、道路运输证以及技术参数表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应当保证永久性保存,对于车辆维护以及车辆检测等相关资料应当确定保存时限。因而,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注意将所有的新资料及时入档,并对已经失效的档案进行及时清除,优化档案管理过程中的资源配置,扩大管理空间,促使道路营运档案管理工作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顺利地完成。

(三)注重管理人员综合素质的培养,健全档案管理体系

由于道路运输营运车辆档案管理工作内容多,管理过程中涉及到了大量的档案信息,因此需要充分发挥专业档案管理人员的实际作用,充分地满足营运车辆档案管理的实际需求。实现这样的发展目标,需要结合营运车辆档案内容及特点,注重档案管理人员综合素质的有效培养,开展各种专业性的档案培训活动,聘请专业能力突出的档案管理人员,促使道路运输营运车辆档案管理队伍的综合素质能够达到实际工作的具体要求,全面提升我国营运车辆档案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与此同时,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使他们能够在道路运输营运车辆档案管理中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促进规范化档案管理工作的稳定发展。除此之外,应从不同的方面对既有的营运车辆档案管理机制进行必要的改进,健全档案管理体系,推动档案管理工作计划的有效实施。

(四)加强信息技术的有效利用,实现档案信息化管理

信息化技术的有效利用,有利于提高道路运输营运车辆档案管理中实际问题的处理效率,改变传统的纸质档案管理方式,在延长档案使用寿命的同时有利于提升营运车辆档案的潜在价值。因此,道路运输营运车辆管理部门应结合自身档案管理的实际发展限制,运用合理的信息化技术加快档案信息化建设步伐,降低档案管理工作强度,实现档案信息化管理的长期发展目标,为自身档案管理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提供可靠的保障。道路运输营运车辆档案信息化管理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增强各种车辆基本信息记录的真实有效性,对于我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部署制定的合理性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笔者通过对道路运输营运车辆档案特点的分析,提出切实有效的档案管理措施,在优化营运车辆档案管理方式的基础上,也为现代化营运车辆档案管理体系的健全提供了可靠的工作思路。与此同时,各种档案管理措施的落实应与道路运输营运车辆的实际状况相一致,规范这些档案的管理行为,加强信息化管理措施的合理运用,推动道路运输营运车辆档案管理的快速发展,增强其实际的管理效果。

作者:汤明华 单位:吉林省公主岭市运输管理所

参考文献:

[1]唐亮.信息化条件下营运车辆安全监管关键技术研究[D].重庆大学,2012(10).

[2]杜清华.山东省道路营运车辆运行安全管理的研究[D].吉林大学,2011(3).

[3]赵春江.黑龙江省营运车辆检测机构建立及运行对策研究[D].长安大学,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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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繁多,它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影响很大,因此需要对这种权力的行使规定一个正式而严格的程序以保障相对人的切身利益。然而,其中一些较轻的处罚如警告、小额罚款等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甚小,而正式、严格的行政程序一般手续繁琐、费用较高,国家所付出的较之当事人受到保护的利益更大。《交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规定了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即:“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十五条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即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两种程序的不同在于普通程序有着严格的调查、质证、抗辩、决定、送达等规定,而简易程序较为简便,可以“当场”作出决定。

2听证程序

其目的在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重大利益,因为听证能扩大相对人的行政参与权,收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便于行政决策切实可行,通过为当事人提供辩论、陈述自己观点的机会以避免行政机关片面地作出行政决定。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确定了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在普通程序基础上,对“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定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它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第二十条〕;“交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冲突的,实施机关在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听证程序的核心是抗辩,即当事人可以对于自己不利的证据提出异议并要求指控方加以证明,同时可以提出利于自己的证据。当事人通过这种参与、介入对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加以论证,防止了行政专横和自由裁量权的恣意行使,保持了行政权力与相对人权利的平衡。

3申辩和质证程序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这些规定,一方面可以使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注意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促使依法行政;二是允许当事人申辩、质证,可以澄清事实、避免失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三是可以促进法治观念的形成。当事人在申辩质证过程中,可以增强维护主体权利的意识,受到生动的法制教育,有利于法治观念的培养。

4职能分离程序

(1)办案与决定处罚相分离。在普通程序中,规定由执法人员调查或检查、收集证据,而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罚决定,重大复杂的违法行为导致的行政处罚还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在听证程序中,要求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2)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不得自行收缴罚款,由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同时罚款必须全部上交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截留。

5说明理由程序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讲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第二十条“交通管理部门…告知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实施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说明理由…”

理由,是行政决定作出者对法律、政策和自由裁量权所持的观点的解释说明,也就是对行政决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政策适用及其相互之间的对应关系的认识。行政机关如果不对这种理由作出说明,就会使得行政权力行使趋于草率、专横,当事人往往也无法明了其理由及行政机关所执行的法律政策的意义,不利于法律和政策的顺利实施。因此说明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有助于限制自由裁量权力的恣意行使、促进合理、谨慎行政,有助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靠性、稳定性,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也有助益能成立。

6资讯公开程序

资讯公开是现代行政程序的重要制度之一,指有关行政主体活动的情况和资料,凡是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范围,都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组织均可依法查阅或复制。资讯公开制度是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的体现,可以增进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加强公民和政府之间的沟通和合作,调动公民参与行政的积极性。此外,也便于公民对行政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都确立了公开原则,规定对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结果必须公布,后者还规定了进行公示的方式。

7通知程序

通知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或其他管理活动时,将应该让公民了解的事项通过一定的途径告知。通知的对象不仅指利害关系人,有时也针对一般公众。听证程序中规定,行政机关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道路运输管理行政程序,如时效、回避等,在此不一一详述。就前者,《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调查、送达、听证等法定期限;关于后者,明确规定了在听证程序中“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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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改善措施

道路运输中的车辆技术管理一直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日常检查工作中,运输车辆的技术情况对运输车辆管理起着重要的监督作用。因此,提高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水平是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前提,也是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的关键环节。据相关资料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底我国的汽车总量已经达到了9086万辆,尤其是私人汽车的数量,正呈现出逐年增加的趋势。截止到2014年底,我国汽车保有量已经突破了12000多万,汽车数量的快速增加,也促使着我道路事业的全面发展。

1 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概况

1.1 车辆技术管理的重要内容

车辆技术管理包括运输车辆的选购、使用、维修、报废等环节,首先,车辆的选购需要满足运政管理及经营运输的实际需求,所以应特别关注道路运输实际状况调整车辆比例与选配类型,其中车辆结构的配置需要具备安全性、耐用性、环保性、节能性等技术性能,一方面确保车辆运输过程中的实用性,另一方面节约车辆的选购成本,尽量降低成本消耗。其次,正确使用车辆,只有在充分了解车辆实际性能和运行条件的前提下,才能充分发挥出车辆的运输性能,管理人员应特别注意防止车辆过度超载或者疲劳运行,综合考虑运行周期内便于维修的车辆,并经常进行车辆的检查、维护,确保车辆运行安全。最后,车辆的报废更新应具有明确的档案记录,另外,考虑到运输车辆的成本问题,可以适时改造车辆或者及时报废车辆,车辆的技术改造关键在于准确把握车辆改装的恰当性。

1.2 车辆技术管理的原则

车辆是道路运政管理的重要内容,车辆技术管理是对车辆实施综合管理的过程,其技术管理就是为汽车运输活动提供低耗高效并且安全可靠的运输能力,其中必须坚持的管理原则包括安全性、效益性及适用性。安全性是确保车辆运行管理的基本保障,只有做好车辆的技术管理工作,才能够充分发挥车辆的性能,提高车辆资源的利用率;效益性原则是指车辆运输中经营与成本的协调关系,在开展车辆技术管理中,要确保以最少的能源消耗和合理的优化配置来完成车辆运输任务。另外,车辆购置的成本及运行中的维护等必须以效益性原则为前提。适用性原则也是促进车辆运行效率提高的关键,车辆技术管理应在满足运政管理需要的前提下,对地理环境的桥梁、气候、燃料供应等进行合理的优化配置管理,确保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2 当前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现状

2.1 运输车辆的维护意识不足

当前的道路运输行业竞争日益激烈,受经济条件的束缚,部分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往往在车辆故障出现以后才实施维修检查,这种车辆维修方式将严重影响车辆的使用寿命。目前,大多数运输企业的汽车修理车间比较落后,其中的检修设备和维护设施也不健全,直接导致了汽车维修效率的降低。另外,在当前运输车辆进入机电一体化的模式下,很多车辆维修人员仍然采用“耳听、眼看、手摸、鼻闻”的修车经验进行维修作业,无法为车辆维修提供准确的检修保障。阻碍了车辆维修人员的专业发展。

2.2 车辆技术管理制度不完善

车辆技术管理的职能主要是对车辆实施维修、管理、调配等,完善的监督检查制度是实现车辆技术管理目标的重要方式,当前的车辆技术管理中缺乏对二级维护车辆的处罚措施,并且多以警告、罚款方式为主,惩罚力度不足将无法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部分车辆驾驶人员往往认为只要交些罚款就可以弥补过错,并且也影响了车辆维护自觉性的发挥。除了汽车企业自身要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制度的完善,国家相关部分也应更加重视车辆技术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2.3 车辆管理与经营体制不协调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如何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对运输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当前,我国车辆技术管理体制与运输企业经营机制均已发生了深刻变化,但是部分车辆企业认为维修不能为企业增加效益。因此,仍然将“重运行,轻维修”的车辆管理理念应用于车辆技术管理中,而汽车维修服务一旦被忽略,将直接影响汽车维修设备的采购和更新,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打击了维修工人的工作积极性。另外,车辆运输企业的内部管理模式比较多变,不利于质量监督体系的建立,影响企业经营机制的良好发展。

3 完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措施

3.1 深化车辆技术管理意识

车辆技术管理是汽车企业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交通运输企业的经营和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深化车辆技术管理意识是完善道路运输企业管理的关键,因此,道路运输企业应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企业发展的首要位置,并在车辆技术管理工作中加强二级维护管理,以汽车企业的长远发展为出发点,重视企业车辆技术管理。

3.2 规范车辆技术管理服务

运输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制度,不断增加维修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建立一支综合素质高、专业知识足及管理水平高的专业车辆运输管理团队。首先,应对车辆的源头管理加以限制,合理调整车辆的出厂管理办法,依据车辆应具备的维修配置及相关参数等进行详细的规定。其次,车辆运输部门应及时检查车辆超载标准及油量消耗负荷,以适当的技术参数作为车辆安全运行的基础保障。最后,建立行业内部统一的信息服务机构,确保车辆维修过程的高效率、高质量,将车辆投资方的权益保障落实到实处。

3.3 建立信息化系统,健全车辆技术管理

在车辆技术管理中实施新型化模式可以加强车辆企业各部门数据的密切联系,将车辆企业的各项工作融合成为一个有机整体。车辆技术管理中的信息系统必须充分考虑信息系统建设中的统一性和协调性,比如,将日常车辆调配工作与车辆维修记录等数据信息自动升级到办公系统中,形成完善的档案管理。只有确保信息建设平台与档案数据的充分融合,才能最大限度的提升车辆技术管理中数据信息的全面连接。

3.4 加强技术人员的培训

车辆技术管理部门应根据车辆的参数条件、运行性能等制定车辆运输的技术指标,并将车辆耗能、行驶里程、维修费用等技术指标详细的传达给驾驶人员及车辆维修人员,加强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指导,特别是特殊情况下的车辆运行安全,比如夜间行车、雨雪天气、山区行驶、长途行驶等情况下的安全驾驶事项,针对日常出现频率较高的汽车故障,汽车驾驶员应掌握基本的维修能力,以便应对紧急情况。只有坚持车辆的日常维护及例行检查,才能始终保障车辆在各项运行指标的合理范围内良好运行。

4 结束语

随着交通运输车辆的不断增加,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的管理,提高技术管理工作建设水平,已经成为了当前道路运输行业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目前,车辆技术管理已经成为了道路运输行业竞争实力提升的重要因素,为了实现道路运输行业经营效益的最大化,促进车辆运输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相关管理部门应重视企业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技术管理制度,及时总结并处理车辆技术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交通运输的安全性和高效性。

参考文献

[1]高登全.浅谈道路运输管理在实践中的应用[J].中文信息,2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