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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土地管理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6 08:27:33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规范土地管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规范土地管理

篇1

今天,县委、县政府召开全县规范土地管理工作会议,主要是贯彻落实省、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责任制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我县规范土地管理工作和清理非农建设闲置土地及违法占用土地建房等有关工作。刚才,县国土资源局利鹏同志对制订我县耕地保护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责任书及其考核办法作了详细说明,我完全同意,请同志们对照责任书和考核办法的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简要传达全市规范土地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并就如何规范我县土地管理、做好非农建设闲置土地及违法占用土地建房清理等工作,谈几点意见。

一、传达全市规范土地管理工作会议精神

7月12日,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规范土地管理工作会议。会议要求,坚决严格执行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下决心开展清理非农建设闲置土地工作,确保全市土地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各县区委书记、县长、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县区长,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国土资源局局长及分管用地工作的副局长、执法队队长参加了会议。市委陈建华书记就全市规范土地管理工作作了重要讲话。刘小华市长就贯彻落实全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责任制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全市土地管理工作作了主题报告。

陈建华书记在讲话中强调,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规范土地管理的目的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发展的唯一目的是为了让人民群众过上好日子。在规范土地管理工作中,尤其是在依法征地过程中,必须从群众利益无小事的高度,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切实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多引进用地少、税收多的项目,珍惜每一寸土地,切实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为未来留足发展空间。同时,要扎实做好新一轮非农建设闲置土地的清理工作。

刘小华市长在讲话中明确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规范土地管理工作的政治责任感,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要贯彻落实省委张德江书记“三句硬话”和黄华华省长“六个一律不批”,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要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已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河委发〔20****〕11号)的相关要求,严格落实征地责任追究制度。要求市直和各县区近期要对准备和正在征用的项目建设用地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是征地手续不完备和与农民分歧未解决的,一律暂停征用。同时在会上,刘小华市长代表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责任书。

为充分盘活和合理利用非农建设闲置土地,会议还明确要求,从现在起至明年5月,对全市非农建设闲置土地进行一次拉网式的清理,依法对闲置土地、擅自改变用途的土地、注册资本未到位的项目用地、非法转让的土地进行处置。

二、认清形势,从严要求,坚决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土地问题始终是我县经济发展进程中一个带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严格土地管理,坚决执行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既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又是确保当前我县经济保持持续快速发展势头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推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耕地保护制度,重点要做到“三个强化”:

(一)强化忧患意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工作

近年来,我县在土地管理、利用和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总的形势是好的。全县单位建设用地GDP产出从1996年的9408元上升到2006年的13786.21元,增长率31.76%。但也存在不少突出问题:一是国土资源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人多地少已经成为制约我县经济发展的最突出、最严峻问题之一。二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严重滞后。按照《紫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中确定的主要控制性指标规划,到2010年建设用地增量为10440亩,现在实际用地达34158.9亩,突破23718.9亩,如果新一轮规划修编工作跟不上,不仅历史遗留问题无法消化好,而且今后我县发展空间将会受到严重限制。三是违法违规现象仍然存在。目前,全县没有批文的用地有2292.8亩。四是土地利用效率低。2006年我县单位用地GDP产出仅13786.21元,而全市平均达29.62万元,对比差距巨大。针对以上存在的各种问题,我们必须站在坚持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增强土地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创新思路,研究对策,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工作。

(二)强化责任意识,狠抓规范土地管理工作落实

按照市下达计划,今年我县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35公顷,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不得超过25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不得超过14公顷,其中,城镇村建设占用耕地不得超过12公顷,独立选址项目建设占用耕地不得超过2公顷;补充耕地数量不少于94.25公顷,其中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不少于12公顷,土地开发补充耕地不少于82.25公顷。执行这个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必须做到“五个坚决”。

一要坚决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去年,我县制订出台了《紫金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各镇要按照考核办法做好耕地保护工作。至2006年底,我县耕地保有量达42.52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40.44万亩,其中各镇划定的保护区面积38.90万亩,代深圳、中山两市代保面积1.54万亩。可以说现在全县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已占耕地总面积的95%左右,保护任务重。为此,镇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必须对《紫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要坚决执行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即:不准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的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禽畜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二要坚决执行“六个一律不批”。凡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律不批;凡是没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一律不批;凡是没有通过建设用地预审的,一律不报批;对城市规模已经达到或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的,年度计划指标已用完的,未依法及时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一律不受理新增建设用地申请;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用地预审的,未按预审要求完善相关内容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禁止性项目、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项目、别墅项目、高尔夫项目,一律不得报批用地。同时,要强化用地合同管理,完善建设用地供应公示制度,从源头上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决不能突破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六个一律不批”是规范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纪律,各镇和国土资源部门要结合我县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一是完善征地制度,各镇、工业园区引进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的报批,一律报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预审程序把好预审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给予预审上报。二是征地实行“二公告一登记”制度,即征地征地公告、征地补偿标准公告和土地丈量登记;严格执行省批转我县征地补偿标准最低保护价:县城2.2万元/亩,古竹、龙窝、蓝塘1.86万元/亩,其它镇1.66万元/亩。三是土地出让实行招拍挂制度。凡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业用地一律进入县土地交易机构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工业用地出让严格执行省政府批转我县每平方米不得低于120元的标准。

三要坚决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求。规范土地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各镇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在严格土地管理的同时,优化土地布局和结构,充分发挥土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一方面要按照切实保护耕地、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结构、合理安排各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要求,认真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各镇要根据本镇规划要求,调整好今后20年经济发展所需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七大”专题调研的基础上,全面转入县、镇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使修编后的县、镇规划更加适应我县社会经济的发展,更富有操作性和合理性,为今后20年我县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打下良好基础。同时,以县国土资源部门为主,各镇配合,在年底前完成全县20个镇所有行政村的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另一方面要从实际出发,坚持有保有压,根据全县经济发展布局和各镇发展实际,区别不同情况,集中土地保重点、保发展,确保重点项目、重点产业、重大工程建设的用地需求。

四要坚决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是破解我县土地资源瓶颈的迫切要求和重大举措。各镇和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研究探索促进转变用地观念和用地方式的办法和措施,坚定不移地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路子。坚持成本体现补偿、价格反映稀缺的原则,加大土地取得、使用和保有成本、遏制新增建设用地扩张的利益冲动,充分利用经济手段提高土地使用效率。要通过建立健全“严控增量、盘活存量、管住总量、集约高效”的机制,拓展节约集约用地的新路子。要按照“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的原则和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总要求,建设产业转移工业园,杜绝“规划跟着项目走,土地任由投资者圈占”的现象。要提供项目“入园”的条件,多引进占用土地少、内销比例大、创造税收多、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环境污染少的项目,切实提高招商引资质量,推动土地利用率实现重大突破。着力挖掘潜力,盘活消化存量土地。通过拆迁改造、整体搬迁、整理等方式改造城中村和旧村庄,增加城市建设用地,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调,加快处置抵债土地,显化土地价值,盘活闲置土地。健全完善建设用地定额标准和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加快研究制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增值收益收缴和使用管理、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等办法,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五要坚决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各镇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土地督察制度。进一步加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力度,强化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形成上下联动,统一有效、坚强有力的执法监察网络。切实加强镇国土资源管理队伍的建设。建立健全联合执法监察协调机制,联合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各镇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国土资源等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相关部门要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给予配合和监督,确保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取得实效。刚才,县政府与各镇分别签订了耕地保护与执行土地年度利用计划责任书,定下了军令状。大家务必保持十分清醒的头脑,这不是图形式走过场,而是实实在在的责任,是郑重严肃的承诺。同时,县根据省、市的要求,已正式出台考核办法,年终统一考核,凡是做得好的将给予奖励,凡是违法违规的,将严肃查处。

(三)强化发展意识,消除土地管理认识误区

加强土地管理,严格执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最根本目的是要更好地保障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不断改善。必须正确处理好土地管理工作过程中的两种主要关系,切实消除思想认识上的误区。

一要正确处理好加快发展和加强土地管理的关系。当前,部分干部群众认为严格土地管理,就是要少上项目,少搞招商引资,消极地理解土地管理工作。我们要正确认识到,严格土地管理,不是限制我们发展,而是为了更健康地发展,特别是要求我们一定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土地集约化利用的路子,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我们一定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正确理解国家政策,尊重经济发展规律,顺应经济发展要求,采取积极的措施,在盘活存量土地、挖掘土地潜力、提高利用效率上下功夫,使土地管理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要正确处理加快发展和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的关系。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可能不征用土地,而征地就必然涉及农民的利益,就有可能产生一些纠纷。但我们要清醒认识到,农村集体土地征用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政治问题,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同时,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的过程,

就是农民分享工业化、城镇化成果的过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严格按照省委书记张德江同志“三句硬话”的要求,完善征地制度,统一补偿政策,严格依法办事,在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发展中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深入细致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多渠道筹集征地补偿资金,及时足额支付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要妥善安置好被征地农民,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从而实现加快发展与维护农民利益、改善农民生活相统一。

三、明确目标,落实措施,全面开展清理非农建设闲置土地和违法占用土地建房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县委、县政府决定于20****年8月至2008年7月底,对全县非农建设闲置土地进行一次拉网式的清理,依法对闲置土地、擅自改变用途的土地、注册资本未到位的项目用地、非法转让的土地进行处置,充分盘活和合理利用非农建设闲置土地;同时,从20****年8月起至20****年12月,对2004年1月1日起至20****年7月违法占用土地建房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严厉查处违法占用土地建房、乱搭乱建、未批先建等行为,规范建房报建审批程序,增强全县人民对土地管理的法制观念。要做好这两项工作,做到“六个必须”。

(一)必须统一思想

统一思想,是做好清理非农建设闲置土地和违法占用土地建房工作的重要前提。当前,我县土地利用总体水平较低,利用方式较为粗放,项目用地的投资强度偏低,大部分项目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土地利用率偏低,不少企业项目土地利用率不到30%,最低的不到10%,建筑容积率基本上小于1.0,最低的只有0.5;土地浪费现象较严重,截至今年6月份,全县仍有在册登记的闲置土地384宗,面积531.6亩。在当前我县土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违法占用土地建房、乱搭乱建、未批先建等现象时有发生的情况下,开展清理非农建设闲置土地和违法占用土地建房工作,已经成为缓解土地供需矛盾的迫切需要和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必然要求。因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做到“决心一次下足,政策一次完善,措施一次到位,问题一次解决”,确保非农建设闲置土地和违法占用土地建房清理工作扎实开展,并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必须摸清底数

这次清理行动的目标任务是彻底清理全县范围内取得合法使用权的非农建设闲置土地和违法占用土地建房。因此,要准确摸清全县范围内已依法征用为国有的建设用地和经依法审批为建设用地的集体土地出现闲置,及违法占用土地建房的基本情况,决不能因为工作马虎而出现“漏网之鱼”。对清理出来的闲置土地和违法占用土地建房户,要逐宗(块、户)定性,做到一宗(块、户)一档,为依法处置提供依据。

(三)必须依法办事

经核实确认为闲置土地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和《紫金县闲置土地管理办法》(紫府〔2004〕79号)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对因违法用地造成土地闲置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凡发现未经审批,违法占用土地建房的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标准处罚。各镇、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不折不扣地执行有关清理非农建设闲置土地的决定和《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在清理工作中,不管涉及到哪一个单位,不管事关什么背景的人,都要坚持用一个标准来严格要求,决不搞法外施恩,不搞人情标准,不搞标准外的标准。党员干部要带头配合清理非农建设闲置土地工作,主动登记,主动接受处置。对在这次闲置土地和违法占用土地建房专项清理工作态度不认真,马虎应付,甚至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县委、县政府将严肃追究其责任,绝不姑息。

(四)必须强化宣传

加强宣传,是做好清理非农建设闲置土地和违法占用土地建房工作的重要手段。在行动期间,县广播电视台要充分发挥宣传主渠道的作用,做到电视有画面,电台有声音;对各镇清理工作的好做法、好成效进行跟踪报道;对清理工作不力的单位和违法违规的负面典型要进行曝光,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各镇和国土资源部门要组成精干的工作队伍,深入做好相关单位、企业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坚持讲规矩、讲道理、讲发展,使有关清理对象的思想从抵触转向配合,从误解转向支持,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五)必须讲究方法

在清理非农建设闲置土地和违法占用土地建房专项工作过程中,既要坚持依法行政,又要注重依情依理解决问题。要坚持说服教育在前,依法清理在后,把道理给群众讲清楚,把疏导措施落到实处,把各种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之中。要在坚持依法行政、按程序办事的基础上,处处注重以人为本,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对策,既达到清理的目的,又想方设法解决企业、群众的实际困难,从而赢得广大群众对清理行动的支持与配合。

(六)必须加强协作

上下联动,部门合作,是做好清理非农建设闲置土地和违法占用土地建房工作的内在要求。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县政府分别成立了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清理违法占用土地建房工作领导小组,由本人担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各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在清理行动中,要做到上下联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领导小组成员要始终坚持在第一线,指挥每一次大小行动,深入做好“难通户”思想工作;要对照工作计划,及时掌握清理进度,强化督促检查,加强指导服务,促使清理工作高效推进;要严格按规定要求如实组织申报,确保清理结果真实可靠。

四、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全县土地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目标任务已定,关键在于抓落实。各镇、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统一思想,把规范土地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力度,强化措施,抓出成效。

(一)责任落实要到位

市政府与各县政府签订责任书,明确提出在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中,县长是第一责任人,县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领导是直接责任人。今天,县政府与各镇签订责任书,镇长是第一责任人,镇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镇和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制订执行责任书的具体方案,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各镇主要负责人要对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着力抓,国土资源部门要履行职责、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督促检查要到位

一方面,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认真落实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形成上下联动、统一有效、坚强有力的执法监察网络。建立健全联合执法监察协调机制,联合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强化执法查处手段。另一方面,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把耕地保护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执行情况作为干部政绩考核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出现问题的有关责任领导一律不得提拔重用,并作出严肃处理。在清理闲置土地和违法占用土地建房工作中,要建立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舆论的监督作用,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队伍建设要到位

要切实抓好国土部门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增强业务能力,提高执法水平。县国土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土地管理工作的责任,发挥好土地管理工作的参谋助手作用,履行好土地利用的审查、监督、指导的职责,特别要增强主动把关的意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属重大问题,务必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真正为政府管理土地放好哨、站好岗,守住我县耕地“红线”。

五、把握要求,密切配合,全面启动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

国务院已决定自20****年7月1日起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用两年半左右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利用遥感等先进技术,以正摄影像图为基础,逐地块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和面积,掌握全国耕地、园地、林地、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以及未利用土地等各类用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逐地块调查全国城乡各类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调查全国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对每一块基本农田上图、登记、造册;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国家、省、市(地)、县四级的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会议精神,进一步动员部署做好我县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各镇、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密切配合。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开展土地调查是我国法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一项公益性、基础性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耕地保护基本国策的重要基础;是加强土地调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手段;是理顺土地权属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保障。各镇、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周密部署,精心组织,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土地调查社会关注度高、牵涉面广,涉及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和每一个用地单位,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要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特别是要利用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扩大宣传影响,宣传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重要意义、目标要求和主要任务,动员全社会参与和支持调查工作,消除各方面的疑虑,使用地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真正了解土地调查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配合做好这项工作。

(三)加强领导,协调推进

篇2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简称《土地管理法》),进一步规范国有农场土地管理,正确引导农场广大干部职工依法、合理、节约集约使用土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农场土地管理机构的关系,充分发挥土地管理法定职能作用

(一)国有农场设置土地管理机构,行政上接受农垦系统领导,业务上接受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实行双重领导、双向负责的管理体制。

(二)农垦系统土地管理机构纳入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系。农场土地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主动加强沟通联系,共同搞好农场土地管理工作。

(三)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国有农场土地的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登记发证和土地执法监察等环节实施统一管理。国有农场土地管理机构负责场区土地管理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省有关土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土地管理的文件、规章。

2、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工作,监督检查场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

3、负责场区土地资源变更调查、土地登记发证和土地变更登记的调查、审核呈批工作;协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场区内的地籍测绘工作。

4、承办场区内建设用地、临时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5、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场区内的贯彻实施。开展土地巡查监察,及时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协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6、协助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分等定级和土地资产评估及管理工作。

7、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场区内发生的土地事项,调解土地纠纷。

8、承办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办理的其它土地管理业务。

二、加强农场土地规划管理,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四)国有农场要在地方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国家批准确定的方针、任务、计划、指标和茂名市以及有关县(市、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农场的实际,依法编制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对场区土地实施用途管制。

(五)农场内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所有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六)依法合理使用国有农场土地。非农建设确需使用农场土地搞建设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依法给予补偿和安置,不得强行划转国有农场土地。

(七)国有农场土地开发利用和建设用地,由茂名市国土资源局按照省下达的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标以解决国有农场的用地需求。

(八)农场的各项建设应按照经依法批准的规划实施,依法向当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办审批手续和用途变更手续。

三、完善农场建设用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九)国有农场一切非农建设用地,必须依法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性用地按出让方式供地。

(十)农场单位使用场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建设办公场所或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十一)农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农垦部门审核,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十二)农场单位非农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是:农场单位凭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农场国土和有关规划部门核准的规划平面图、填写《茂名农垦企事业单位申请建房用地呈批表》经农场领导审核同意,报茂名农垦局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用地手续,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十三)场外单位、个人使用农场建设用地,一律按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办理程序是:凭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和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项目选址用地的文件,以及有关图件资料,向农场提出申请用地报告,经农场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再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十四)农场居民使用农场土地建房,必须符合场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场区居民点建设规划,并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荒地、闲置地,或拆旧建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在胶林、沟谷、河堤、道口、水库下游、高压线附近、陡崖下建筑相关设施。

(十五)严格农场居民住宅用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场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大力提倡农场居民建设公寓式住宅。

(十六)农场居民建设住宅使用本场土地的,由农场居民提出用地申请,经生产队同意,经本场审核报茂名农垦局核准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呈同级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场居民将原有的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十七)已参加房改,并已分到配套伙房或者房改享受面积不够需增扩用地面积的职工,必须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并经批准后才能动工建设。

(十八)原安置在农场的归、难侨胞使用农场土地建住宅的,免缴各种规费;原安置在农场的水库移民及其子女使用农场土地建住宅的,按茂府办[*]31号文《关于减免水库移民改危建房用地收费的通知》要求办理。

(十九)城镇规划范围的农场土地,必须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通过出让取得的应按规定缴交出让金。

(二十)健全农场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农场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农场土地管理机构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居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四、加强农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二十一)国有农场的一切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荒地、水域、滩涂、建设用地等),属于国家所有,农场取得规定的使用权。凡历史上业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场规划和用地的、进行土地调整已签订协议的、符合《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均应予以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抢)占国有农场土地。

(二十二)国有农场土地凡符合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三个条件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对有争议的土地,调处一宗,登记发证一宗。

(二十三)农场居民宅基地要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场居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农场居民宅基地的变更登记工作,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充分发挥地籍档案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要依法、及时调处宅基地权属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五、加强土地执法监察,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资源

(二十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场土地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场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要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农场居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场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场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颁发土地使用证。

(二十五)坚决制止非法侵占国有农场土地行为,加强对土地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侵占国有农场土地的不法分子,要坚决依法查处;对非法占用国有农场土地的,要坚决返还;对破坏国有农场财产、挑起事端的,必须坚决予以打击;对违反法律规定程序将国有农场所属土地确定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二十六)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农场单位或个人建房用地的历史遗留问题。

1、*年《广东省农垦国有农场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粤国(法规)字[*]109号)废止前,农场单位、个人建房用地凭农场用地批准文件资料,可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机关申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证》。今后土地转让的,需按规定补交出让金。

2、自《广东省农垦国有农场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粤国土(法规)字[*]109号)废止之日起至*年6月30日止,农场单位、个人建房用地凭农垦用地批准文件资料,可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机关补办建房审批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场外单位、个人使用农场土地从事非农建设的,须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机关补交土地出让金和补办建房审批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十七)加强土地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农场、分场、生产队、生产岗位的土地执法监察网络,落实土地执法监察责任制。

(二十八)做好农场土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自觉性。

篇3

为进一步加强国土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区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管理的指导思想

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依据,坚持对历史负责、对群众利益负责,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正确处理好保护土地资源与保障经?济发展的关系,自觉把节约用地和规范管理放上重要位置,通过严格管理,规范运作,保护好、利用好宝贵的土地资源,逐步建立起有序开发、合理利用、集约发展的土地管理机制,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二、规范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规范土地利用规划管理。

1、为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各镇(开发区)应严格按照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用土地。

2、为认真贯彻实施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镇(街道、开发区)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用地功能规划,特别要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并严格依据规划功能保护、开发、利用土地。

3、为节约土地资源,谋求土地收益最大化,各镇(街道、开发区)应合理制定和上报土地使用计划,特别是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必须实行有计划地逐步推出。

(二)?规范土地使用报批管理。

1、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的最高管理者,区土地管理委员会受区政府委托负责全区土地使用的统一扎口管理,区国土部门作为土地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土地管理的日常事务工作。

2、各镇(街道、开发区)凡需用地的,必须按规定要求,事先向区土地管理委员会申报(申报表格附后)。

3、区土地管理委员会根据各镇(街道、开发区)用地申报情况,充分考虑全区用地指标以及各单位城市建设、经?济发展、资金状况等因素后,综合平衡安排土地使用。

4、未经?区土地管理委员会同意,各镇(街道、开发区)不得擅自供地,不得越级越权擅自与市有关部门或有关方面直接确定关于收购土地的有关事宜,否则一律不予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三)?规范土地出让行为管理。

1、严格执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除法律规定可以划拨的用地外,其他一律实行有偿供地。经?营性用地(不包括工业项目)必须进入土地市场进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2、工业项目用地应主要采用招标、挂牌等方式出让。确需协-议出让的,必须在地价评估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土地出让价格低于全区最低保护价(由区政府每年确定)的,必须报经?区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

3、非经?营性用地出让,必须严格按照锡滨政发(*)2号文《关于明确非经?营性用地征地补偿标准的意见》规定的操作程序和最低价格执行。

4、以市场方式出让土地,原?则上均以“净地”方式出让,从严控制以“毛地”方式出让,特殊情况确需以“毛地”方式出让的,必须报经?区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

5、为加快已出让土地的开发建设,原?则上对本区范围内开发建设尚未竣工的单位不得另行供地(特殊情况确需供地的,必须按规定申报并说明原?因),对逾期不开发建设的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取得使用权后闲置2年以上的土地应依法收回。

(四)?规范用地成本测算管理。

1、各镇(街道、开发区)凡需用地的,都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和市、区有关文件规定,科学合理测算用地成本,实事求是填报用地成本测算会审表(表格附后)。

2、经?营性用地(不含工业用地)成本测算,应严格按照土地补偿安置费、拆迁补偿安置费、各项征地规费、土地出让规费、区级基础设施费、失地农民社会救助基金等规定的标准要求进行足额测算(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

3、非经?营性用地成本测算,凡市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暂按锡政办发(*)179号文件执行,但在内部计算成本时应参照经?营性用地中的有关费用挂帐测算,在以后争取自用地指标和其他经-营性用地中补充成本、逐步消化;其它非经?营性用地(不含工业用地)参照锡滨政发(*)2号文件执行。

4、工业用地成本测算,凡采用招标、挂牌等方式出让的,应参照经?营性用地成本测算方法进行测算。

5、为确保失地、失业农民的社会保障和解决社保历史遗留问题,各类用地都必须按锡滨政发(*)53号文《关于建立*区社会保障救助基金的意见》明确的标准,收缴社会保障救助基金,计入土地成本。

(五)?规范土地补偿收益管理。

1、各镇(街道、开发区)凡需用地的,其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土地收益等所有土地资金,统一由区土地管理委员会按规定进行轧算,其中:土地的各类补偿金由区国土局负责上下衔接和归口结算,土地的收益金由区财政局负责上下衔接和归口结算。

2、严格实行土地资金逐级下拨制度,所有土地资金由区财政、国土部门与市有关部门统一结算后,再按规定下拨到各镇(街道、开发区)。各镇(街道、开发区)不得越级直接结算各类土地资金。

3、土地补偿安置费、拆迁补偿安置费原?则上由区与镇(街道、开发区)根据土地成本测算情况按实结算;土地收益的分配,参照锡滨政发(*)68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用地资金收支管理的意见》执行;社会保障救助基金的分配,参照锡滨政发(*)53号文件执行。

4、各镇(街道、开发区)与村的土地资金分配,由各单位结合实际研究确定分配方案,报区土地管理委员会备案。

(六)?规范土地资金使用管理。

1、明确土地资金的所有者,凡用地涉及的区级规费、区级基金、区级收益等土地资金,均属区财政所有,必须由区财政根据资金类别,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2、征地补偿安置费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必须足额补偿到位,不得克扣、侵占、截留、挪用。其中: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及房屋拆迁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土地补偿安置费的20%支付给原-集体土地所有者,80%作为安置被征地农民的安置专用金,由各镇(街道、开发区)按实际参保人数报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区财政部门将该笔资金拨付市劳动社保部门。

3、土地收益金的使用,各镇(街道、开发区)应编制年度使用计划,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安置失地人员生活补助,失地、失业、失厂农民医疗卫生和福利,建设公共、公益事业,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补充社会保障救助基金。

4、社会保障救助基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锡滨政发(*)53号文件执行。

(七)?规范用地操作程序管理。

1、各镇(街道、开发区)凡需用地的,应首先向区土地管理委员会申报,到区土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并填报用地申报表和用地成本测算会审表。

2、区土地管理委员会接到报件后,组织部分成员单位会同相关镇(街道、开发区)与用地单位共商土地出让方案,并对成本测算进行审核。

3、建立征地方案会审制度,由区土地管理委员会根据全区用地申报情况,适时组织会审,明确会审意见。

4、会审同意后,各镇(街道、开发区)凭区土地管理委员会会审意见,与用地单位签定征地补偿安置意向书,并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立项、规划定点等手续。

5、上述程序完成后,用地单位到区土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交纳用地保证金,区国土管理部门正式受理用地申请,并向上级部门报送有关用地手续。

6、上级部门同意用地并正式启动用地程序后,由区国土、财政部门统一对上衔接和结算土地资金,并研究土地资金分配方案,报区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后,与各镇(街道、开发区)进行结算。

三、规范管理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机构,加强领导。成立区土地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全区土地使用的统一管理、统一报批、统一结算,并对以往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清理,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管委会主任,分管国土管理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副区长任副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发展计划局、财政局、规划局、国土局、建设局、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民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区土地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国土局,并从区发展计划、国土、财政、规划部门抽调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区各级、各单位、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土地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强化珍惜土地资源的意识,强化保障群众利益的意识,强化贯彻科学发展观的意识,强化全区一盘棋的意识,自觉把保护土地资源、保障发展用地、规范土地管理工作放上重要位置,认真贯彻落实,努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土地效益最大化。

(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全区各级、各单位要自觉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考虑土地开发经?营。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注重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坚持按项目需求、按产业政策、按用地指标、按投资强度提供土地,尤其要认真执行区政府明确的关于亩均投资与产出规模的规定和要求,努力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杜绝盲目圈占土地和闲置、撂荒现象。

(四)?对照程序,规范运作。全区各级、各单位、各相关部门都要立足全区一盘棋,严格执行用地申报制度、会审制度,按照要求抓好用地成本测算、土地补偿安置和拆迁补偿安置、以及土地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办理手续、结算资金、规范运作,尤其要杜绝越级越权、违规操作现象,切实做到顾全大局、服从全局。

篇4

一、参与我市经营性土地招拍挂出让的事务性、基础性工作,成功出让等8宗土地,成交土地面积1130亩,成交价款17.2亿元,给市政府创造收益5.27亿元。

二、根据市政府的安排,参与地区改造项目工程,按照计划完成规划范围内4宗国有土地的收购和其余13宗国有土地的前期准备工作。

三、参与国际机场的二期扩建工程,按时完成1200亩集体土地的征用和4宗国有土地的收购工作,保证了机场扩建工程的顺利实施。

四、参与配件厂等14宗国有土地的收购工作。五、参与厂的破产处置工作,使企业职工妥善安置。

六、按照市局、中心领导的指示,参与制定我市等地块中低价商品房运作方案的制定工作。

七、按照市局、中心领导的指示,参与我市6宗现状用地招拍挂出让的试点工作。

八、参与经营性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按时完成中心涉及的2宗约400亩土地的收购、置换工作。

九、年11月,按时完成3宗政府储备土地的抵押贷款工作,共为中心融资1.2亿元。

十、与市城区工程建设指挥部工作人员,共同参与路两侧土地招拍挂的前期调研工作。

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认识,在今后的土地储备交易工作中要紧紧围绕加快城市规划建设这一目的,为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服务。

二是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要在今后的工作中树立服务意识、经营意识和竞争意识。对待被收购单位、用地单位要热情周到,认真讲解政策,提高办事效率;对待收购、出让的土地,要精打细算、科学分析,力争政府收益最大化;对各项任务按时、保质完成,增强危机感,适应高效的工作机制。

三是要积极参与创建“四型”单位活动。通过继续教育和在职培训,加强自身的理论水平;摒弃传统思维、强化创新意识,在工作上大胆出主意、想办法;积极参与主动服务、现场服务,提高自身工作效能;廉洁自律,洁身自好。

篇5

法规宣传学习 提升工作水平

5月10日,牌楼镇国土资源管理村级协管员齐聚一堂,召开2012年国土资源协管员培训会。此次培训做到“早、细、严、实”,此次培训以提高全镇协管员国土资源业务理论知识,为做好2012年度各项国土资源工作夯实了基础。总结回顾了2011年度各项工作,制定了2012年度工作规划。利用培训讨论了2012年度全局工作要点,完善了村级协管员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对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讨论,对近期的各项重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为今年的各项工作开好头、起好步作好了充分的准备。通过开展集训,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进一步提高了村级协管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增强了做好今年国土资源工作的信心和决心,达到了收心鼓劲,明确工作目标的目的,收效明显,为全年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通过广泛宣传、深入学习,使全民国土资源管律法制法规意识明显得到增强,干部队伍整体综合素质也得到了明显提高,营造了较好的工作环境。

夯实业务管理 加强安全保障

今年以来,牌楼国土资源所为了坚守城郊耕地红线,采取四条措施,有效地加强了耕地保护。一是加大耕地保护宣传力度。今年初,以全镇19个村召开群众大会为契机,会上大肆宣讲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耕地保护政策,增强了全民耕地保护意识;二是年初与各村层层签订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在明确了村级协管员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同时,还制定了严格的奖惩措施,年终实行奖惩兑现;三是聘请村级国土资源协管员,建立健全耕地保护网络,做到了早发现、早会诊、早处理,从源头上不留隐患;四是我们将全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划片分块,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牌,明确了基本农田“五不准”、“三禁止”,同时对全镇居民发放了基本农田保护明白卡,营造了人人参与、户户有责的耕地保护良好氛围,实现了全镇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同时根据市区对非煤矿山采空区治理的有关文件精神,我所采取四项措施,加强了东宝区非煤矿山治理专项工作:一是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市区有关精神,营造治理整顿氛围;二是聘请专家深入矿井开展矿山隐患排查;三是及时下达矿山生产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非煤矿山限期整改;四是加强督办检查。与安办、公安联手定期跟踪督办检查整改情况,不留整改隐患。通过采取四项措施、逐矿跟踪督办检查,全镇4家非煤井下矿山涉及采空区地上民房17家。目前已按期搬迁7家,剩余10家已签订了补偿拆迁协议,居民和财产已全部转移,并结合新农村建设做到了民房限期搬迁。此举,有力保障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了社会稳定。

注重精神文明 树立良好形象

廉政文化建设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基础性工程,也是一个部门展示队伍形象、提升工作水平的重要载体。近年来,牌楼国土资源所根据市区有关精神,在开展“两整治一改革”专项活动中,始终把廉政文化建设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抓手,以“干好事业、带好队伍、树好形象”的总体目标,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扎实工作,有效地推进了廉政文化建设,营造了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实现了廉政建设与各项业务工作的全面进步。并立足实际,结合岗位职责开展了干部队伍中廉洁从政存在的问题,整治土地和矿业权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土地征拨、国土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扎实开展自查自纠,形成了干净做人、干净做事的良好工作氛围。通过聘请廉政建设监督员,设立廉政风险举报箱、公开监督电话、开通网上投诉信箱等举措,推动了社会监督力量的积极参与。通过开展“两整治一改革”专项活动,有效推进了该所廉政文化建设 , 营造了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使全体干部职工工作纪律不断加强,工作积极性不断提高,工作作风更加扎实,部门形象得到了改善和全面提升,实现了三个文明建设的双丰收。

篇6

    电梯运行管理规范化达标服务活动已在房地局系统全面展开,各单位结合实际开展了创建精神文明活动。为使创建工作实现阶段性目标,市局党委要求各单位要加大力度,加快步伐。1998年内各区房地局电梯运行管理规范化服务要100%达标。为此市局特做如下通知:

    一、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党政工团、专业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搞好达标工作。

    二、各单位要按《电梯管理规范化服务达标标准》的要求,制定各级岗位责任制及有关电梯运行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如:电梯运行管理制度、电梯运行工作标准、电梯司机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考核办法等。

    三、在职工中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及岗位培训。对岗位职责的知晓率达到98%,执行率达到95%。

篇7

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市政府1991年1月29日的《上海市城镇公有住房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房地局沪房地物(1996)624号《关于空置、空关商品住宅管理收费问题的通知》、市物价局沪价房(1996)218号《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同意上海市调整公有住房租金的批复〉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目前反映收费问题较多的空关费等重新予以规范。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公房空关费、超期空关费

公房超期空关费的收取范围,“只适用于土地无偿划拨使用,且由地方财政、各企事业单位出资建造职工解困住房安置、市政动迁等房屋”。

公房空关费、超期空关费的期限界定:

(一)用于解决居住困难的公有房屋空关期,新建的为一年,调配的为半年;

(二)用于住宅基地动迁、市政建设动迁、军转(复退)、离退休、特需等公有房屋空关期为一年半。

上述公房在空关期内的,可收取空关费;超过空关期限的,可收取超期空关费。

公房空关费、超期空关费的收入,扣除正常的管理费用之外,全部用于房屋维修。

二、关于商品住宅空关费

新建商品住宅未实现销售的部分,应由出售(产权)单位按所占建筑面积比例向物业管理企业缴付全部或部分物业管理服务的各项费用,并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文本中予以明确。

已实现销售的部分,自住宅交付之日起,除另有约定外,无论空关或使用,由买受单位或个人按售房建筑面积向物业管理企业缴付物业管理服务的各项费用。

未经产权人或房屋保留单位许可,物业管理企业无权将空关的住宅租赁他人。

三、关于经租费

鉴于房管所已改制成物业管理企业,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经租管理费”已被取消,作为经营性的经租费作如下规定:

单位产权房已委托物业管理的,应由产权单位按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向所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缴付各项费用。合同中的收费标准,应按物价部门制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房屋设备运行费、维修费应按实计算并与个人产权房一样分摊,或从维修基金中扣除。

产权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向承租人收缴房租、代办租赁合同、分并户等业务的,代办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关于办理入住等手续费

篇8

【关键词】铁路管理;合法土地

近年来,全国公路、铁路建设速度快,有力支撑和保障了经济社会发展。但由于铁路用地具有资产大,线长、点多、面广等特性,使得大量土地被非法侵占,用于谋取利益。当前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土地价格连续攀升,以及铁路建设进入关键阶段,对铁路土地管理工作提出更为严峻的挑战。如何才能合法合理的收回土地,并规范管理,成为铁路土地管理部门的首要任务。

一、铁路用地概述

铁路用地是国家所有的土地,基本是以划拨方式使用的国家专项用地,是铁路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属于铁路资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铁路用地是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基础,是维护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条件,是铁路经营的重要资产,是铁路改革与发展的重要资本。铁路用地不同于一般的用地,其分布和使用具有以下特点:①铁路用地没有使用期限制,具有持续利用和随经济发展不断增值的特点。②铁路用地随线路在全国呈串珠样现状、连续不断、开发式分布、多临多界、跨度长、接口多、管理难度大;③铁路用地作为划拨用地,其价值没有得到体现,产生的效益隐含在运输等其他收益之中。

二、铁路用地现状

土地是铁路运输的基础。因此,铁路用地直接影响到铁路的发展。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已经取得使用权的铁路建设用地,应当依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同时,铁路用地不得视为征而未用或闲置土地。因此,铁路用地管理必须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办法,围绕铁路改革和发展,以维护铁路用地权益为中心,以确保运输安全为重点,以满足运输生产需要为原则,以发挥铁路用地效益为目标,全面加强铁路用地管理。然而由于铁路用地内留用土地较多等特点,加上管理力量不足,长期来,一些单位或个人公然违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在铁路用地上修厂建房,开荒种地,挖沙取土,甚至开挖铁路路基。铁路运输安全受到严重的威胁,由此造成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遭到了重大损失。在工作中时常需解决,铁路基层单位,在职工家属或路外单位和个人申请用地时,擅自作主批准。如我局某工务段退休职工奉某在货场道路入口处左侧搭建临时房,占铁路用地44平方米,是用于经营小笼包店和小卖部。1997年工务段领导考虑到其家境比较困难,同意他在段大门右边搭建临时房,卖点烟酒补贴家用的申请。随后他未经批准擅自将原临时房拆除,重新建成砖混结构的四开间门面房。期间,也和他签订了一些相关土地使用协议。2012年由于铁路建设需要,要求收回用地,但由于种种原因,暂未收回,导致货场未能建成。违法使用铁路用地,不仅有个人的因素,也显现了铁路对土地管理存在的漏洞。

三、规范铁路土地管理的措施

如何才能合情、合法的收回铁路用地,保护铁路土地,杜绝违法占地,违章建筑等现象的发生,是每一位铁路土地管理工作者必须攻克的难题。以下笔者提出一些建议和措施。

首先,领导要以身作则,加强监督与指导。土地管理工作仅仅靠专职土地管理人员的管理是不够的,还需要各级领导的重视和广大群众的共同努力和支持,同时,各级领导要时刻监督与指导,使土地监管成为日常工作。各个方面一同努力,使铁路土地处于管理状态,使职工家属维护铁路土地,加强他们的自觉性,避免违法占地及拖欠土地收益现象发生。

其次,明确土地使用范围和作用。由于铁路土地面广等原因,征收回来的土地没有及时得到利用,加上现在的房价很高,很多人都会临时占用铁路土地,谋取利益。但当要用到土地时,他们会利用国家有关规定的漏洞,强占土地,并要求高额的赔偿。因此,铁路部门要及时提供铁路土地使用用地图,形成档案记录,并成文规定,如有违反者,后果自负,铁路不负责任何费用。并且土地急需使用时,在告知后仍不退还,可以实行强拆。

其三,转变观念,强化铁路土地资产意识。要充分认识铁路用地具有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在开发利用时必须根据它的特点,严格做到科学统一的规划、科学统一管理.确保铁路运输生产安全。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利用铁路用地靠近车站的优势,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让那些占而未用,占地面积大、使用面积小的土地资产发挥更好的经济效益,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使其发挥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其三四,分工明确,加强管理。铁路用地作为国家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随意侵占。出现铁路土地被占用,是由于铁路管理者监管力度不够,使他们有机可乘。在铁路土地管理中,铁路土地管理部门应实行分段管理,设立奖励制度。在检查管理过程中,要做到奖罚分明,得到管理者得到认可,在工作中由于个人原因,导致铁路用地被占用,要及时处理,处罚明确。而对那些勇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维护铁路用地依法不受侵占的干部和职工群众给予适当奖励。对那些执法到位、解决问题方法得当有效的土地管理人员给于奖励,对强化执法手段能够起到非常大的作用。这样,铁路土地就不能成为留用土地或闲置土地,而被国家收回或个人利用。

其五,在管理过程中,要加强宣传,让群众了解,铁路土地的作用。大部分铁路土地被占用,大部分是不了解情况,认为这是闲置的土地,“谁占有就是谁的”思想,照成铁路土地被大量占用。因此,必须加大土地法制宣传力度。树立全民珍惜土地观念,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充分发挥社会和媒体的监督作用,运用多种宣传工具,开展多层次,持续不断的土地法制宣传活动,把全民土地观念教育工作贯穿到每天的工作日程中,使他们明白铁路的重要性,及占用铁路用地的后果。使群众参与铁路管理工作,让他们形成“占用铁路合法土地,是违法、违章的行为”的思想,维护铁路发展,协助我们监督铁路土地。

其六,发挥群众的力量,拓宽举报渠道。在这信息时代的大好环境下,铁路土地管理部门应建立土地违法案件举报网络体系,大力拓宽举报渠道,创造良好的举报氛围。在路局土地管理部门及各基层土地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把受理群众土地违法案件列入土地检查的重要议事日程,拓宽举报渠道。在铁路沿线的每个车站、区间设立铁路用地监察员和信息员,迅速反映有关信息,多渠道地获取举报信息,形成一个快捷、灵敏的举报网络体系,鼓励案件举报人员提供新情况,实行举报查处情况反馈制度。

篇9

【关键词】土地;储备;管理

一、实行土地收购储备是保证土地可持续利用的重要途径

(一)有利于保护耕地。在我国,粮食安全与耕地保护被反复、高度地强调。耕地保护更被奉为基本国策,而且我国还要“继续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建立城市土地储备制度代表了我国城市土地制度新一轮改革的方向,是城市用地制度的第二次创新。将土地使用者手中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进行土地整理和开发,并根据城市土地年度计划,通过招标、拍卖有计划地将土地投入市场,以供应和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一种经营管理新机制。中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了我们必须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决定了我国的耕地不能无限制的转为建设用地,因此必须着眼于现有的城市存量土地进行内涵挖潜,节约利用,调整结构,来满足建设需要。土地收储能够向社会公布和提供准确的土地供求信息,收集和储存、土地交易行情与交易结果,以保证土地交易市场健康发展。同时,还能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不仅可以为保增长建设项目提供用地保障,而且可以减少耕地占用,对坚守耕地红线具有重要意义。

(二)有利于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有效显化国有土地资产价值方式的重要支持基础。实施土地收购储备规划,有利于摸清土地存量,盘活土地资产,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资金和土地是土地储备制度的两大基本要素,土地储备过程是土地流转过程,也是资金循环过程。表面上看,耕地保护显然包含着保护耕地免受滥占、保护农民土地权利和保障粮食安全的积极含义;而且农地开发具有很强的不可逆性。今后,城市土地利用必须走集约化的道路,必须充分合理地利用城市存量土地。通过建立城市土地储备制度,有助于促使城市土地供应实现由“增量调节为主”向“存量调节为主”转变。土地收购储备有利于摸清土地存量,盘活土地资产,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从而加快我市向绿色生态宜居、文化品位高尚、现代元素丰富、公共服务体系健全的现代化城市转型。因此,必须以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来规范和有效管理土地市场。用集中统一管理和有偿使用土地――这种新型的土地管理与使用制度,促使政府行为与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

(三)利于政府垄断城市土地供应。土地是国家可调控的资源,这在客观上使国家具备了调节的能力。政府可以通过不供地、从严供地、优惠供地等土地政策,来调整用地结构,最终调控宏观经济。同时,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是政府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是实现土地资源最优化利用的保障。事实证明,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高效运行对于优化土地利用结构,留存土地,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土地储备制度是适应我国特殊土地公有制体系下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而建立的,对全面实现土地招拍挂出让、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有了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保证,政府可以全面运用法律、政治或经济的手段及时的控制储备土地的分布、价格、数量,使土地的管理逐步按人们的预期进行。不但有利于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充分发挥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作用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建立,通过将城市分散的存量土地通过收购、置换、到期回收等方式集中到“城市土地储备库” ,使政府手中有充足的土地,由过去的“多头供地”转变为现在的“单头供地” ,从而使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并根据市场需求,有计划的将储备土地投入到土地市场,以供应和调控土地市场。

二、完善制度、规范管理走出一条切合实际情况的土地收储之路

(一)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围绕土地收购和房屋征收工作,规范了从项目启动至结束过程中收购价格的确定、收购合同的拟定及合同签订、收购土地上建筑物的拆除、收购土地围墙拉建、项目验收等环节的工作程序,维护了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工作。凡需盘活的存量土地和新征集体土地的一律进入政府土地储备库,除依法可以划拨的外,原则上都应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从而形成国有土地先储备、后出让或出租的供应机制,由政府控制土地一级市场。当市场上土地供大于求时,政府可多收购土地进行储备。

(二)先后建立了多项防范业务风险和职务风险的约束管理机制。首先,清理整治土地市场,优化土地收购储备环境。为优化土地收购储备环境,我县以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为契机,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明确划拨供地范围。切实抓好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其次,建立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城市土地收购、储备、供应等工作的实施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其运作涉及到,如土地、房屋、城建、计划、财政、金融等许多部门。提高土地储备和土地资产运营效益。第三,建立价格补偿机制,合理分配土地收益。应明确土地价格内涵,由中介机构来完成土地价格评估。土地收益分配应该结合不同的情况分别进行。如根据土地使用者现在拥有的权利进行分配;根据国际惯例结合实际进行分配;根据改革的实际情况进行分配等。

(三)强化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力度。强化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力度是为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确保国有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关系,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盘活存量、强化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重要途径。因此,我们要培育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同时,要把垄断土地一级市场严格土地市场秩序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集中力量,发挥国有土地资产效益,抓紧抓好;要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城市土地供应规划,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严格按政策规定和本意见办事,确保土地市场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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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伴随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以及用地制度的不断改革,如何构建一个城乡一体化的土地市场成了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的课题。本文先是分析我国城市土地市场运行机制及现状,从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的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城乡一体化 土地市场 构建

我国目前正处于城市化加速发展的阶段,在人口和经济活动不断向城市聚集,城市用地规模不断扩张的同时,应该看到我国目前城市土地资源管理体系尚不完善,各级政府经常为短期经济目标忽视从长远的角度来规划和利用现有城市土地资源,从而造成城市内部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用地结构严重不合理,致使城市土地资源极大浪费,不利于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这就要求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实现政府对土地市场的科学、有效地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运行秩序,加快城市土地经营管理的进程,充分发挥城市土地的效益,实现城市经济发展与土地资产收益的良性互动和相互促进,加快城市化建设步伐。

一、前沿研究

杨庆媛(2001)认为中国城镇土地市场发展存在的核心问题是市场发育程度低,市场秩序远未完善,归结起来就是市场发展不规范,分析了其主要表现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利束在各级政府之间散落、各级政府在国有土地产权上的“边界模糊”等产权制度缺陷既是中国城镇土地市场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也是中国城镇土地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制度;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市场发育程度低;供求不平衡;城镇地价不合理等等。霍长宝认为运用土地市场的价格机制和供应机制,积极影响宏观经济发展走势,是土地市场管理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袁绪亚(1992)最早采用了供求法分析了城市土地市场中的隐形市场现象,杨继瑞、王玉堂等对灰色土地市场博弈的成因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对策。贾生华(2006)等也分析了土地资源配置中的灰色市场。曲福田和石晓平(2004)分析了不同情况下的双方博弈,刘小玲(2003)则对我国城市土地市场过程中的三方博弈进行了探讨。

二、我国城市土地市场运行的现状

目前,我国城市的土地市场为三级市场结构模式。土地的一级市场即由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通过批租将土地的使用权投放市场运行。国家可通过协议、招标和拍卖等方式将土地的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具有垄断性质。土地的二级市场即由获得土地使用权的经营者,直接将土地或通过建商品房间接的将土地投入市场流通,具有经营性质。土地的三级市场是由土地的使用者通过房产交易而使土地间接进入市场流通,具有消费性质。

我国对于城市土地市场的基本政策是:垄断和控制一级市场,规范和搞活二、三级市场。但目前城市土地一、二级市场却并不协调,隐形交易大量存在。主要由于我国土地一级市场的发育远未成熟,出让的土地数量较少,而相比之下,二级市场上交易却相当活跃,交易者众多、交易频率高、涉及金额大、竞争较为激烈。这种市场之间的不协调促使隐形交易大量存在,划拨土地在利益驱动下违规进入二级市场进行“隐形交易”,造成国家土地收益的大量流失。同时,由于取得划拨土地的成本很低,更增加了现实中竭力争取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导致土地隐形交易愈演愈烈,城市土地价格很难显化,国有土地收益流失,土地资源得不到最佳利用。另外,在二、三级市场上,一些土地使用者在利益的驱使下,在向国家购买了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后,将国家的土地投放到那些获利较大、见效较快的领域中去,致使城市的绿地及城郊的大量农业用地纷纷被大量高密度的钢筋水泥的建筑物所充斥,从而进一步导致了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城市土地生态系统的自我更新能力遭到破坏。具体可分为以下一些问题:

1、尘世存量土地供应失控。多年来都强调政府土地供应,但在实际操作中,政府职能通过农地专用,征用等手段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的供应,而对城市存量土地,政府不仅不能垄断其供应,而且很难称其为一个供应者,存量土地虽然数量巨大,但政府掌握的份额却近于零。

2、协议出让,政府让利。出让土地方式有拍卖、招标和协议三种。

3、生地出让,效益粗放。随着我国各大城市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逐步建立,各地政府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越来越多,有的城市甚至想社会公开承诺,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土地面积要占全年出让土地总面积的90%以上。

4、“有地没人用,有人没地用”为了一些破产的中小企业,政府不惜用“土地换就业”、“拿土地换养老”,但一些私企或外商在将其收购后。立即将这份突击改变用途,获取暴利,只是职工今后无立锥之地。

三、我国城市土地市场规范运行的管理对策

经济学家凯恩斯认为,自由竞争环境下的自由资本主义既不会带来高效,也不会带来资源的充分利用。认为“自由市场只有在政府的积极干预下才是可行的”,而“国家必须用改变租税体系,限定利率以及其他方法指导消费倾向”,[3]因此国家应该对土地市场严加控制。政府要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按照国家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来配置土地,政府通过土地利用计划垄断一级土地市场的供给,控制一级土地市场的出让总量,运用政策影响土地供给价格。城市二级市场作为对城市土地资源的再配置,其管理的重点应放在以下方面:第一,严格审验土地使用者的土地用途及土地规划,在确认其不与城市环境、城市总体规划相悖的前提下,才能获准得到土地使用权;第二,把住产权登记关。通过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审查土地转让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合同规定;而对于土地的三级市场及房地产交易与消费市场,国家应建立一整套规范的监督机制,以确保消费者的利益,从而健全土地管理制度,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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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范土地储备融资风险,避免多头储备,全区保留经开区、新区、平湖公司、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4个储备机构。

各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包括国有存量土地储备(开发整治性储备)、已依法批准征收但正在实施或尚未实施安置补偿的土地储备以及集体土地的控制性储备。已列入危旧房、城中村、棚户区等旧城改造计划并经市政府批准列入改造范围的项目,可纳入开发整治性储备范畴。对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国有工矿企业需搬迁的,应由土地储备机构优先收购储备。

二、明确土地储备机构的职责

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一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中长期重大项目开发的需求,科学合理制定土地储备整治计划,有序推进储备土地开发整治。二是根据城市规划实施进程,做好拟出让宗地周边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为储备土地供应奠定基础。三是对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国有建设用地,要分别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积极协助做好有关稳定工作。四是严格按照土地招拍挂出让竞买须知的要求,明确交地时间、交地状态、整治状况、成本收取时间、价款和违约责任。

三、严格土地储备审批管理

(一)规范土地储备审批权限

各储备机构储备土地面积小于20公顷(含20公顷)的,由区政府审批。储备土地面积超过20公顷的,由区政府进行初审并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核,然后报请市政府审批。

(二)严格土地储备审批条件

土地储备机构申请办理土地储备审批须提供以下审批要件:一是拟储备土地的用地性质、类别、抵押、查封等情况。二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储备红线范围和储备土地的规划指标条件。开发整治性储备土地的审批,除必备要件外,还须提供与原土地使用权人达成的储备协议和权属证明,且储备土地时按土地房屋权属范围进行储备。控制性储备土地的审批须提供市领导批示、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等有关依据,以及项目资金及土地储备资金平衡可行性报告。

(三)实行储备土地登记核准制度

1.土地储备机构申请办理土地储备登记须提供以下审批要件:一是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二是有批准权限机关核发的土地储备批文。三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储备红线范围和储备土地的规划指标条件。属开发整治性储备的还应提供征收批准文件。对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土地进行储备的,还应提交原使用权人的土地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证书注销证明。纳入控制性储备的集体储备土地,核发专用的《集体土地储备证书》,其余储备土地核发《市房地产权证》。

2.从2012年1月1日起,各土地储备机构拟申请办理储备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由区国土资源局受理并完成登记审核、缮证后,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上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查核准。

3.集体储备土地不得办理抵押登记,国有储备土地不得为第三方设定抵押担保。

(四)强化储备土地批后监管

凡储备主体变更以及储备土地需进行置换或者变更的,应报原批准机构批准。对于土地储备主体隶属于国家部门管理的,还需有同级国资管理部门的意见。对储备土地控规进行编制或修改的,须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区政府进行审批或修改。对于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储备的土地,不得擅自处置。

四、规范土地储备整治开发行为

(一)加快储备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进程

坚持“谁储备、谁整治”的原则,各土地储备机构应加快实施征收补偿工作。对农村集体土地,必须依法按照程序对其进行征(转)用,并对农民进行补偿安置。对城市房屋拆迁,在实施开发性整治时,必须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作为旧城区改建项目申请人,持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征收项目所需资金和安置房建设情况等相关资料,向区征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征收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确定。

(二)确保土地供应,及时变更登记

1.各储备机构应列出供地时序,在储备土地开发整治和城市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完毕后,适时供应。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按不同性质分别采取划拨和出让方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涉及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报区政府批准后,交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2.储备土地完成整治并经依法供应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及时申请土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未办理储备土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不能新办理土地供应后的权属登记手续。分批供应土地申请变更登记的,应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剩余土地的红线范围和规划指标条件。剩余土地规划用途为绿化、市政道路等公益性用途的,在证书上对规划用途进行备注。

3.储备土地用于市政基础设施或公益设施用地建设,土地储备机构应及时申请办理划拨供地手续,并申请对原核发的土地储备证书进行注销登记。未申请注销登记的,由区国土资源局依职权进行公告注销(尚设有抵押权的除外)。

五、加强对土地储备机构的指导和监管

区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各储备机构科学合理做好土地储备中长期规划的指导,严格监控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整治、供应、抵押各环节的运作程序,并按要求定期将土地储备审批及登记情况上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确保依法高效利用土地。

区财政局要加强对各储备机构融资情况的监测、统计工作。建立健全资金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的财务审核和会计核算,指导各储备机构的整合工作,保障土地储备资金规范、合理、有效使用。

区城乡建委要做好拟储备地块的规划编制工作,负责明确拟储备地块的红线范围及规划指标条件,负责储备土地的规划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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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房地产市场 土地收储资金 资产管理 收支预算

中图分类号:F127.3(263)

文献标识码:A

土地出让收入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政府促进地方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几年来,云梦县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和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的要求,更新观念,积极探索,形成了“出让土地市场运作、出让收入全征全管、出让办证凭票把关”的管理模式。规范了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在土地供应上,做到了征地收购“一个口子进水”、土地储备“一个龙头放水”;在资金管理上,实现了收入“一个口径”,支出“一个漏斗”。使云梦县国有土地出让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一、执行政策,推进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规范化

(一)建章建制,从制度上求规范。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2006]100号)和湖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鄂财综发[2010]3号)文件精神,结合云梦县实际,先后出台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52号),明确规定了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主体、规范了土地储备出让、收入征缴程序、初步建立了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制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27号),进一步明确了土地出让收入征管程序、征缴行为、基金预算、管理职责等管理规定,促进了土地出让收支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

(二)夯实基础,从管理上求规范。

一是明确主体,规范管理程序。为了更好地履行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征收主体职能,明确规定国土部门主要负责征地、收储、供应,同时将过去由县国土资源局代征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代开票据、代管资金的代征土地出让收入的管理模式,改为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具体程序为:县国土资源局按土地供应方式填写《云梦县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审核表》,经财政审核无误后,财政局专人负责资金收缴、入库与填开专用票据,县国土资源局凭财政局开出的专用票据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确保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全额征收并及时缴入县金库或“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二是组建专班,强化市场整顿。2009年,由云梦县监察局牵头,抽调县国土局、县财政局、县房管局部分人员,成立了“云梦县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并印发了云房治发【2009】1号及云房整字【2010】1号文件。文件要求对云梦县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私自变更、划拨土地、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用地性质进行房地产开发,低于县城区基准地价进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缴或少缴土地出让收入;通过以私人名义改建、联建、新建的私人住宅及小商品房,未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建房所需手续的种种违法违规现象,都要按规定进行依法补缴或全额征缴土地出让收入及相关所需税费,并对违法违规者处以罚金。整治专班的成立,规范了云梦县房地产市场秩序,减少了国有资产的流失,整治收缴土地出让收入431万元。同时,云梦县财政局会同国土局按照土地出让政策规定,结合行政许可的要求,及时下达土地出让收入催缴通知书,部分由县法院按法律程序收缴,共收历欠土地出让收入1465万元。

三是定期会商,实现信息共享。为了切实保障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云梦县财政局加强部门间的定期会商机制,县国土资源局和人民银行云梦县支行积极配合,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湖北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及时报送统计报表。除了按规定报送报表外,云梦县财政局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基础数据的统计工作,准确、及时登记宗地台帐、及时向领导报送宗地次报表及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入库结算表,不断提高报表质量。

二、规范操作,推进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精细化

(一)精细化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

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是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组成部分。云梦县财政局从2008年起,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针对土地出让收入存在不确定性、不均衡性的特征,在确定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的编制口径、编制方法、编制时间和编制程序的基础上,结合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确定的土地供应规模、供应结构、供应时间和控制基准地价等条件,编制了土地出让基金预算。2010年预计土地出让收入17330万元,其中:国有土地总价款13930万元、补缴的土地价款1400万元、划拨土地收入2000万元;支出计划为17330万元,其中: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4366万元、土地开发支出4193万元、农业土地开发专项支出100万元、土地出让业务支出347万元、廉租房支出210万元、其他土地使用权出让支出989万元、土地利用规划修编50万元、全国土地第二次大调查100万元、基本农田执法管理及违法处理10万元、城市建设支出5930万元、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1020万元、上解上级支出15万元。

(二)规范土地出让收入征缴行为,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一是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土地出让招投标确认书、《云梦县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审核表》,县财政局将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县金库或“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2010年,共计出让土地44宗,出让面积516.516亩,实现土地出让收入18472.09万元,超出基金预算收入6.6%,入库资金17405万元。其中:对县政府储备土地,主要用于住宅、商业、城区工业企业的土地,以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土地17宗,出让面积410.946亩,征收土地出让收入10438.69万元,入库资金8756.2997万元;对乡镇工业企业用地和个人私房转让,以挂牌、协议的方式出让土地27宗,出让面积105.57亩,征收土地出让收入8033.4万元,入库资金4649万元。对已结清32宗土地,开具土地出让收入专用票据,并办理用地手续,对12宗未缴清土地出让收入的,只开往来收款收据,不办理用地手续。

支出按年初基金预算,实行“收支分离”,统一由云梦县城司代表县政府进行支出管理。2010年,累计支出12382.2万元。其中:征地拆迁补偿支出2819.1万元、土地开发支出3913.4万元、税金支出600万元、城市建设支出4817.6万元、土地业务费支出102.6万元、全国土地第二次大调查100万元、上解上级支出39万

元,占基金预算支出的72%。对未列入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的各类项目,包括土地征收项目,一律不得通过土地出让收入安排支出,严格按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是以票管收,规范征缴行为。每宗土地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应缴纳不低于起拍价80%的出让保证金。中标后,中标人分批缴纳土地出让总价款的,云梦县财政局每次只开具往来收款收据,待土地出让总价款结清后,再一次性开具土地出让收入专用票据,才能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否则,不得办证。其目的,一是为了遏制土地使用者长期拖欠土地出让收入;二是规范了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程序,遏制了分批办证的行为。

三是严格执行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按照《湖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规定,凡应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云梦县财政局对出让全过程做到事前参与,做好宗地核算,严格控制成本支出等相关工作,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转变观念,切实加强对土地出让市场的监管

国有土地既是国家的重要资源,也是政府管理的国有资产。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严格保护耕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地方各级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

(一)规范出让程序,强化土地交易行为的监管。

严格按照《云梦县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云政发[2007]9号)文件规定,规范云梦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逐步形成了由县土地储备中心对城区范围的国有土地依法实行“五统一”管理,即统一规划、统一收购、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统一管理,高度垄断城市建设用地一级市场。县国土资源局建立规范的土地交易市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公开交易。强化了土地收储的管理职能,减少了协议出让土地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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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档案管理;信息化管理;制度化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生产结构也在逐渐发生变化,土地作为生产资料在遵循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情况下也随之发生自由承包或流转以解放生产力优化资源配置。因此,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档案管理务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为基础和指导,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寻找一种合法、合情的档案管理办法。

一、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档案管理亟须规范化

土地是我国农村重要的生产资料,随着经济结构的变化,农村土地流转现象越来越多,城乡建设频繁征占用农户承包地,农户土地承包状况时常发生变动,这就使得相关合同和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关系到切实维护农民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有助于促进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落实与贯彻,事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维护保障。

调查显示,由于种种原因,当前许多地方农村土地流转档案的管理不够规范化,保护措施疲软,诸如:有的地方不能对相关合同和档案材料及时立宗归档,可能导致信息遗失;还有工作人员变动时对档案资料交接不到位,也容易造成信息遗漏和档案损失;再者就是传统的书面办公中存在的材料填写不规范、笔迹潦草等等。诸如此类显现出当前许多地方的土地流转合同管理没有跟上社会经济的发展步伐,不符合《档案法》的规定,更与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的精神相悖,甚至带来实际的消极影响,给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工作带来重大影响。

二、如何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档案管理工作

各级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农村土地流转合同规范管理的紧迫性,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探索契合当地实情的管理方式,加强责任意识和忧患防范意识,以期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为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流转和经营中的纠纷、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流转权益奠定基础。

1.普及档案管理法制知识,提升管理能力

档案管理必须全面依循国家的档案管理法制,要注意宣传法制知识。首先,要进行分级培训。对档案管理法制知识的了解要从基本知识到重点知识和案例进行全面化的分级培训,加深大家对《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管理条例》以及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认识,促进各单位依法开展档案工作。其次,要保证档案员能够持证上岗。也就是说要在学习法制内容后进行全面的考核,考核合格后领取《法制培训合格证》,然后才能参加档案管理工作,这样一来就可以将法律学习培训纳入全员岗位培训内容,在综合培训中加强法律知识的培训,以增强全员的法律意识。

2.明确管理责任,严格依法归档

各级单位对土地流转合同档案管理有不同的针对对象和责任,明确管理权限和责任是规范管理的基础,只有这样才能落实依法归档,才能保证档案材料不至混乱、遗失及其责任的相互推诿。比如,签订五年或五年以上土地流转合同的,必须一式五份,县、乡、村、当事人各存一份,还有一份由乡镇管理机构集中向当地综合档案馆移交备份实行一体化管理。另外,土地流转过程中生成的其他档案资料可以由形成单位依法保管,不得遗失。

一般来说,目前土地流转相关归档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农村承包土地调整方案批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土地承包情况汇总清册、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明文件、现场勘界确认材料、公告材料、登记核准文件、登记台账、权属变更登记材料、登记发证原始材料、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备份等交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归档保存;土地承包工作小组名单、承包土地调整方案、土地承包方案、土地流转委托书等档案材料,由村民委员会归档保存……唯有如此才能对号入座,责任由归,防止管理上越俎代庖造成混乱,杜绝责任追究中李代桃僵等不规范的事情发生。

3.严审档案质量,规范收集整理

传统的档案大多是手写体,其中不乏字迹潦草给工作带来困难者。所以在档案规范管理中,土地流转相关合同务必经过严审确保材料真实有效,要求数据准确、字迹工整、图谱易读,落款、日期及公章签字等清晰明确,具有可标识性和合法性;纸质合同档案要使用不易褪色或消失的中性笔用工整的楷体填写,纸张及装订要严格按照档案保护的要求,不易损坏和失散。

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才能确保合同档案的准确不失。这就要求我们一定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责任到人,及时将合同信息及相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完成归档。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处理抑或拒纳归档。为了便于检索和查询,合同整理归档后,应编制目录以备查询。

4.注意安全保管,完善信息管理

合同和档案的原始材料一般都是纸质媒介,如果遇到潮湿、水浸、燃烧等就会完全损坏,所以档案管理要切实做好安全工作,具体做法如下:(1)土地流转档案管理设置专橱,分专人负责,防止人为损坏、遗失;(2)做好各种防范措施,切实做好防虫、防火、防水、防化学药品、防污染等工作,防止非人为的破坏和损失;(3)不具有保管权限的档案盒材料应及时交由相关法定部门进行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单位,应及时完善条件或暂交由上级部门协助保管。比如,县、乡(镇)两级档案须依法在保管一定期限后及时、完整地向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以上是笔者对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档案规范化管理必要性的认识及策略要点。笔者认为档案管理除了科学、合法的管理制度以外,我们还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尤其要加大对乡(镇)和村级档案工作的指导督查力度,防止土地承包档案损毁和丢失。对档案管理不善和违规反纪行为要依法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南京市档案局.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档案管理[J].兰台世界,2010(09).

[2]房山区经管站.“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座谈会”典型材料之一:房山区认真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加强承包合同规范化管理[N].中国农业信息网,2012-02-01.

篇14

    法发[200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

    为保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及时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时,除复制有关材料所必需的工本费外,不得向人民法院收取其他费用。登记过户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二、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该土地、房屋的权属。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土地、房屋权属情况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协助查询通知书。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查封、预查封登记手续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查封、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对人民法院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查封或者预查封登记。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四、人民法院在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并复制或者抄录的书面材料,由土地、房屋权属的登记机构或者其所属的档案室(馆)加盖印章。无法查询或者查询无结果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五、人民法院查封时,土地、房屋权属的确认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或者出具的权属证明为准。权属证明与权属登记不一致的,以权属登记为准。

    在执行人民法院确认土地、房屋权属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六、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属同一权利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查封;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属不一致的,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

    七、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登记名义人(案外人)书面认可该土地、房屋实际属于被执行人时,执行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措施。

    如果登记名义人否认该土地、房屋属于被执行人,而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认为登记为虚假时,须经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或者通过其他程序,撤销该登记并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之后,才可以采取查封措施。

    八、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执行法院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办理查封登记。

    九、对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查封,已核准登记的,不得进行查封。

    十、人民法院对可以分割处分的房屋应当在执行标的额的范围内分割查封,不可分割的房屋可以整体查封。

    分割查封的,应当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明确查封房屋的具体部位。

    十一、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续封的,应当经过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十二、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对未处理的土地使用权、房屋需要解除查封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定解除查封,并将解除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

    十三、被执行人全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预查封。

    十四、被执行人部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对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按已缴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人民法院可以对确认后的土地使用权裁定预查封。对不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全部进行预查封。

    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将被执行人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退还的土地出让金交由人民法院处理,预查封自动解除。

    十五、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二)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

    (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十六、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所附的裁定书办理预查封登记。土地、房屋权属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查封期限从预查封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七、预查封的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预查封的续封期限为一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续封的,应当经过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十八、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之日,人民法院未办理预查封续封手续的,预查封的效力消灭。

    十九、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使用权、房屋进行查封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为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后,对后来办理查封登记的人民法院作轮候查封登记,并书面告知该土地使用权、房屋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及查封的有关情况。

    二十、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部分处理的,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侯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预查封的轮侯登记参照第十九条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二十一、已被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并在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查封、预查封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房屋,被执行人隐瞒真实情况,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转让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其行为无效,并可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撤销不合法的抵押、转让等登记,并注销所颁发的证照。

    二十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明知土地使用权、房屋已被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仍然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的,对有关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二十三、在变价处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时,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归属不一致的,受让人继受原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二十四、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予以处理,但应当告知权利受让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

    对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人民法院应当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理。

    二十五、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时,不得改变原土地用途和出让年限。

    二十六、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协商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裁定将被执行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经评估作价后交由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但应当依法向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二十七、人民法院制作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裁定送达权利受让人时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告知权利受让人及时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进行权属登记时,当事人的土地、房屋权利应当追溯到相关法律文书生效之时。

    二十八、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时适用本通知。

    二十九、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进行的查封,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计算期限。

    三十、本通知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