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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管理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6 08:27:3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道路客运管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道路客运管理

篇1

关键词:WEBGIS;道路客运;ARCGIS Server

中图分类号:TP311.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599 (2012) 09-0000-02

一、前言

我国道路客运行业发展迅速,在方便人民群众出行、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区域发展不平衡、规划不合理等多方面原因,我国运力发展还不平衡、客运规划布局还不尽合理。道路客运行业信息化建设是道路客运管理的重要技术支撑。目前,我国道路客运行业信息化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跨区域信息不能全面及时整合,信息的整体性、时效性较差;二是行业信息集成度低,缺乏深度综合分析,直接影响了行业宏观决策效能和决策质量等;另外道路运输信息具有一定的区域性,而在传统的信息系统中,数据仅以文字的形式表现出来不仅形式呆板,而且位置信息不能直观展示。本文提出基于WEBGIS技术建立道路客运管理服务系统,实现客运信息和其位置信息统一管理,以及对客运信息数据进行直观的、可视化的查询和分析,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道路客运经济运行信息的动态监控和运力统计测算、准确掌握道路客运经济运行情况、推进道路客运结构调整、高集约化程度提供技术支撑。

二、系统设计

(一)系统体系结构设计

本系统采用了基于B/S结构的多层结构。系统从层次上可以分为表现层、WEB层、业务层和数据层四个主要层次,如图1所示。

表现层是用户访问系统的公共接口,其主要通过浏览器将用户请求通过Internet转发到WEB服务器,并且负责将服务器返回的信息经过一定的逻辑组织后展现给用户。

WEB层负责接受表现层用户发送的请求,并且通过防火墙将非法的用户请求屏蔽在外,从而保障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在WEB层部署了应用系统,负责处理除了GIS分析处理功能之外的非空间数据处理功能。并且通过远程对象访问技术调用业务逻辑层中GIS服务器中相应的GIS处理功能。

业务层是基于ARCGIS Server平台的GIS服务器中心。系统内部所有的GIS分析处理包括空间数据的调用都是在GIS服务器中实现。GIS服务器包括一个服务器对象管理器和若干服务器对象容器。服务器对象管理器通过负载平衡和计算机集群技术将复杂且开销巨大的GIS操作平均分配给在其管理下的服务器对象容器,由服务器对象容器来负责空间数据调用并完成相关操作后返回结果给Web层。

数据层管理基础信息数据和道路运输业务数据,它的任务是接受服务器对数据的请求。

(二)系统功能设计

道路客运管理服务系统由主要城市道路客运监测管理、省际道路客运信息管理和系统管理三个功能模块组成。各个功能模块主要是以电子地图为基础,通过WEBGIS进行主要城市、客运站、客运线及相关信息的融合,实现统一管理。系统功能结构如图2所示。

1.道路客运信息管理。提供对客运站设施、客运班线、客运班次、运力和运量等信息的查询、浏览等基本操作以及后台数据库信息管理功能。

2.道路客运信息分布管理。采用WEBGIS技术,可以将道路客运信息同地理信息进行结合,将城市、客运站、客运班线的分布、客运站级别、相互关系、服务人口、客运能力、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自然气候环境等不同信息在道路客运信息空间分布图中以不同分类标记显示。通过地图漫游、缩放和查询等操作,可以从城市、客运站分布图中直观地了解某一城市或客运站的空间分布,并可以快捷调取相关城市或客运站的详细信息情况。

3.查询统计管理。用户可根据需要灵活的选取所需要的统计指标,设置一个或多个统计条件进行统计分析,以专题图的形式展示分析结果。

4.监测分析管理。用户可以通过班次数、运力、运量、周转量、实载率、地区人口、经济水平、季节因素、节假日因素、气候条件等条件组合进行综合分析,并和城市级客运站等空间分布信息融合,进行空间分析,形成道路客运经济运行情况的区域对比图、时间序列变化图、空间分布图等,对道路客运经济运行信息的动态监控和运力统计测算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三)数据组织

根据道路客运管理的业务需求,道路客运管理服务系统涉及交通运输的多个业务部门和多层面的管理工作,根据数据自身的技术特点和应用,数据源可划分为两大类:空间类数据和业务类数据。空间数据有行政区划、城市分布、客运站等;属性数据有客运机构、从业人员、客运量、客运能力、客运班次、客运工具、区域人口、区域经济和自然条件等。

由于各业务属性数据具有多时相、多种类和空间分布性等特点,根据数据管理的可行性和空间分析的需要,把各业务属性数据存储在关系数据库中,其中具有空间分布性特点的数据通过ID和其空间位置信息相关联。空间位置数据采用ESRI的空间数据引擎(ARCSDE)进行管理。

三、系统实现

本系统采用ArcSDE9.3+ORACLE 10G存储管理道路客运业务数据、基础信息空间和属性数据,并在MyEclipse开发中实现基于Hibernate的数据库访问。采用面向服务的体系架构(SOA)和基于ARCGIS Server以及JAVA的各项WEBGIS平台开发模式,应用ARCGIS Server强大的Web开发功能实现道路客运管理服务系统的地图操作以及空间分析功能。使用AJAX技术解决页面局部刷新问题,大大减少了服务器的负担并提高了客户的响应速度。

四、结语

本系统采用ARCGIS Server平台以及AJAX技术实现了对道路客运信息的统计查询、空间查询和定位、以及动态监控和统计测算等功能,为道路客运管理部们对道路客运经济运行信息的动态监控和运力统计测算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本系统还将和道路运输信息服务系统其他业务系统进行集成,进一步实现交通运输信息整合和服务共享。

参考文献:

[1]胡丽琴,刘明柱.基于Web 的分布式交通运输空间信息服务系统应用研究[J].北京城市学院学报,2006(4):79-82.

篇2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七条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辖乡镇的区。

县城城区与地区所在地城市市区相连或者重叠的,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班线起讫点所属的行政区域。

第八条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

第九条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

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它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本规定所称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十五条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六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

(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见附件8),告知班线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于跨省客运班线的,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终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条受理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发征求意见函并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传真给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目的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意见;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将意见传真给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同意的,应当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其隶属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将各方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报交通部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交通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属于客运班车的,应当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尚未制作完毕的,应当先配发临时客运标志牌。

第二十三条已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申请。

第二十四条向不同级别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由最高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二十五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七条对同一客运班线有3个以上申请人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实施跨省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可采取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一省不实行招投标的,不影响另外一省进行招投标。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对等投放运力等不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实施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第二十九条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第三十条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一条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二条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申请延续经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优先许可:

(一)经营者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

(二)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

(三)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

(四)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严重违规经营行为;

(五)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

第三章客运车辆管理

第三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客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客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客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客运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路检路查项目。

第三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客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客运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营运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对客运车辆进行检测,如实出具车辆检测报告,并建立车辆检测档案。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档案;

(三)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

(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车记录仪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鼓励使用配置下置行李舱的客车从事道路客运。没有下置行李舱或者行李舱容积不能满足需求的客运车辆,可在客车车厢内设立专门的行李堆放区,但行李堆放区和乘客区必须隔离,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严禁行李堆放区内载客。

第三十九条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和交通部颁布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的要求实施。

第四十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第四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客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客运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车辆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记录、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第四十二条客运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客运经营者应当将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客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客运经营。

第四章客运经营管理

第四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四十五条道路客运企业的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经营道路客运的子公司,其自有营运客车在10辆以上或者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5辆以上时,可按照其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本条所称绝对控股是指母公司控制子公司实际资产51%以上。

第四十六条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第四十七条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经许可机关同意,在农村客运班线上运营的班车可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设置临时发车点等灵活的方式运营。

本规定所称农村客运班线,是指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客运班线。

第四十八条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四十九条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运行,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

客运车辆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得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费。

第五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客运车辆外部的适当位置喷印企业名称或者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票价和里程表。

第五十二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当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治安违法行为时,客运经营者在自身能力许可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及时终止治安违法行为。

客运经营者不得在客运车辆上从事播放录像等不健康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五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法规和道路运输驾驶员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文明服务。

第五十六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客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五十七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帐和档案,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五十八条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文明礼貌,携带免票儿童的乘客应当在购票时声明。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它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第五十九条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客运班车驾驶人员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第六十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客运车辆可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行:

(一)原有正班车已经满载,需要开行加班车的;

(二)因车辆抛锚、维护等原因,需要接驳或者顶班的;

(三)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不慎灭失,等待领取的。

第六十一条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营的客车应当按正班车的线路和站点运行。属于加班或者顶班的,还应当持有始发站签章并注明事由的当班行车路单;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的,还应当持有该条班线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或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复印件。

第六十二条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

单程的去程包车回程载客时,应当向回程客源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非定线旅游客车可持注明客运事项的旅游客票或者旅游合同取代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

第六十三条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见附件9)、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0)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的统一式样印制,交由当地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客运经营者核发。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使用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因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而使用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

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样式及管理要求由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第六十四条在春运、旅游“黄金周”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三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非营运客车凭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运行。

第五章客运站经营

第六十五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不得改变客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维护好各种设施、设备,保持其正常使用。

第六十六条客运站经营者和进站发车的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自愿签订服务合同,双方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月和客运经营者结算运费。

第六十七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品进站上车,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严禁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第六十八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第六十九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布进站客车的班车类别、客车类型等级、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秩序。

第七十条进站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发车30分钟前备齐相关证件进站等待发车,不得误班、脱班、停班。进站客运经营者不按时派车辆应班,1小时以内视为误班,1小时以上视为脱班。但因车辆维修、肇事、丢失或者交通堵塞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班、且已提前告知客运站经营者的除外。

进站客运经营者因故不能发班的,应当提前1日告知客运站经营者,双方要协商调度车辆顶班。

对无故停班达3日以上的进站班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报告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七十一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乘车指示、行李寄存和托运、公共卫生等服务设施,向旅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加强宣传,保持站场卫生、清洁。

在客运站从事客运站经营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七十三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行包。

第七十四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七十五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客运站、旅客集散地对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第七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说明情况。

第八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客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

第八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八十二条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

第八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客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见附件12)。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三)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

(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第九十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二)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第九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客运经营以及客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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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是我国十大振兴产业之一,交通运输管理作为其发展的重要条件,我们有必要抓好交通运输管理工作,使交通运输为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做出良好贡献。作为交通运输业之一的道路旅客运输行业,近些年来取得很大成就,但道路旅客运输管理中不合理的状况也日趋突出,如运输安全存在隐患,运输管理效率不高等等。在今后的旅客运输管理工作中,我们要着力从各个方面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本文对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进行调查后发现诸多问题,我们就目前道路旅客运输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最后提出道路旅客运输管理的新思路。

一、我国道路运输管理的历史变迁

对于道路运输管理,我国政府主要从市场准入和价格确定两方面对其进行管理。自建国以来,我国政府交管部门对道路运输管理在市场准入和价格确定这两方面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变迁。

(一)交管部门对运输市场准入的管理变迁

我国政府对运输的市场准入管理到目前为止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1.政府垄断时期。改革开放以前,在严格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投资渠道单一,建立运输企业、购置车辆或增加运力都由政府控制,不存在经济学意义上的运输市场。

2.自由进入时期。改革开放以后到1986年,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伴随经济飞速发展而来的是紧张的交通运输问题。为了解决交通运输紧张问题,我国政府对运输市场管理开始放松,形成一种自由进入市场的制度。只要有资金、有人力、物资等必备资源就可以进入运输市场,政府不再是运输市场的唯一供给主体。自改革开放以来,运输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输企业数目和运力供给不断增加,供求环境得到改善。

3.准入许可时期。自改革开放以来,不断有投资主体进入运输行业,运输企业和运力供给的不断增加,运输设备的运输效率开始下降,企业的经营状况开始恶化,因此,政府部门开始酝酿对市场进行严格管理。2004年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标志着较为严格市场准入管理时期的开始。这一时期主要实行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方法。

(二)交管部门对运输价格的管理变迁

与政府对客运市场管理相对应,政府对客运价格管理也经历三个阶段:

1.国家对道路客运实施严格的价格管制,价格由国家统一制定。

2.实行的是计划价和基准价,即企业可以根据市场的供求状况,在计划价的基础上,可在一定的范围内浮动的自由定价方法。

3.1992年后,交通管理部门对客运价格实行的是计划指导价。企业可以在政府允许的范围内浮动客运价格。

二、道路旅客运输管理目前存在的问题

经调查发现,我国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不够,认识不足。调查发现,一些客运站的从业人员包括少数领导,存有侥幸心理,觉得客运站是一个不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部位,即使发生重特大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大多也未追究客运站相关人员的责任。正是由于认识上的错位,导致了一些客运站在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上的缺失。

2. 安全基础工作不扎实。(1)站场秩序比较混乱,危险品检查流于形式。客运站进出口工作管理不严,进出口货物分不清。旅客行包和携带物品基本上无人进行开包检查,危险品检查形同虚设。(2)超载的现象比较普遍。一些车主为了追求经济效益,不顾旅客生命财产的安全,人货混载、超载,一些客运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加上运输线路面广量大,交通监管、运政稽查部门力量不足,查处少,致使车辆超员运载的现象屡禁不止。(3)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对客运站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然而,从调查的情况看,客运站对客车进站检验合格报班制度、车辆出站逐车检查制度大多没有很好地执行,存在着重收费、轻管理的问题。客车进站检验合格报班制度、车辆出站情况逐车检查制度也没有认真执行。

3. 部门监管工作薄弱,驻站管理未充分发挥作用。部省交通主管部门对加强交通运输企业和客运站的监管工作十分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定,明确了部门监管的职责,还推行了驻站管理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少数基层运管部门只有逢春运等重大节假日才派出驻站人员;个别地方让驻站人员主要负责追缴拖欠规费的工作,安全监管工作没有摆上应有的位置;有的驻站办公设备落后,没有必备的办公和取证设备,处罚难,权威差,驻站机构作用没有得到较好的发挥。

三、改善道路旅客运输管理的新思路

要想从根本上改善道路旅客运输管理目前存在的诸多问题,必须从两个方面入手解决,一是提高道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二是加强运管部门对道路客运服务质量的管理。

(一)提高道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

1.安全运输。在当前道路旅客运输安全形势比较严峻的情况下,我们应大力强调安全“一票否决”的做法,对于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车主,在等级评定、评选先进、线路审批等方面都要给以相应的制裁。其目的在于促使企业、车主落实安全运输责任制。

2.质量培训。推进道路运输行业提高质量,需要对广大驾乘人员开展耐心、细致的工作,因此必须通过教育培训等多种形式,培育广大驾乘人员的质量工作和优质服务意识,把推进优质运输服务转化为运输从业人员自觉的行动。

3.优质优价。良好的道路旅客运输服务应得到较好的经济回报,因此在道路运价管理上必须贯彻优质优价的经济激励原则,对车辆档次高、运输服务质量好的客运班次应允许其运价适度上浮,对授予文明单位客运站,也可以在客运站的收费审批上给予较高的标准。通过运价费收的差别可以直接激励运输经营者开展优质运输服务竞争活动,同时也通过“价格信号”向社会标出不同运输经营者的服务水平。今后随着运价管理改革,还可以授予优质企业一定幅度的自主定价资格,以更好地发挥价格调节在推进道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上的作用。

4.培养“企业品牌”、创建“精品线路”。道路旅客运输行业是交通运输的“窗口”。从形象工程的角度上讲, “窗口”的具体表现形式就是培养运输企业各具特色的“企业品牌”,创建一批“精品运输线路”,一批优质文明服务车,一批“三优、三化”汽车站,把运输行业良好形象推之于众,让社会各界监督。

5.合理竞争。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抓运输服务的质量要善于运用市场的推动力量,抓好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的培育,引入竞争机制;要进一步放开运输市场,打破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打破简单的平衡发展观念,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体现“以优取胜”。引入质量竞争机制既是行业管理部门的一项长期任务,也是运输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运输管理部门必须认真学习现代市场经济知识,掌握运输市场运行规律,力争把鼓励竞争作为推动运输服务质量的主动力。

(二)大力加强运管部门对道路客运服务质量的管理

1.加强监督。各级运输管理部门对道路客运质量必须负起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制定保证和提高客运质量的政策法规和实施措施,督促经营者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健全客运质量责任制,保证客运质量。

2.严格审查。各级运输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做好对客运经营者在保证客运质量方面的基本条件审查,建立完备严格的审查制度。首先管好市场准入关,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客运设施差、车况不好,客运质量不能得到保证的申请者,一律不能予以许可经营。

3.进行处罚。各级运输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日常客运经营活动中道路旅客运输质量的监督,建立奖惩制度。对于达到一定质量标准和质量水平的客运经营者实行奖励,对于那些客运质量管理制度和体系不健全、客运质量低劣、事故频频发生的经营者,要根据其程度和性质,按规定采用不同的形式进行处罚。严格道路运输执法,强化执法手段。

四、总结

运输服务质量工作已日益成为关系道路旅客运输行业长期发展的一项中心工作,改善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推进运输质量进步不仅要靠行政力量,注重运输质量的法制化和企业质量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而且还要根据运输市场的特点善于启动市场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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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客运市场;道路客运;道路运输

一、加强宏观调控,调整运输结构

(1)科学确定准入机制,逐步调整企业结构,构建示范性龙头企业。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尽快改变运力与运量严重失衡的状况,国家制定政策鼓励个人和社会力量从事道路运输。提高客运市场准入条件,壮大企业经营规模,提高客运市场主体集约化经营水平,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主要任务。各级运政机构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按照企业的经营资质等级划分其经营区域或营运线路,促进企业采取联合、兼并、重组等形式壮大经营规模,拓展发展空间;引导企业强化内部管理,加大科技投入,推广先进的管理方法,深入持久地和开展“上档次、创名牌”活动,对个体运输经济成分进行股份制合作改造或实行退出机制,形成优质高效、富于竞争力与企业形象的运输客运企业,努力提高道路客运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2)改革审批制度,加强宏观调控。运管部门一直对运输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但调控效果不令人满意,仍然存在运力大于运量,车辆实载率较低,车型结构改善缓慢,市场秩序较乱等现象。究其主要原因,一是运管部门缺乏对市场的调查了解;二是没有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加强运输市场调查,了解市场的供需情况、成本和利润水平、服务质量等。一方面可以为运管部门实施宏观调控提供较为科学的依据;另一方面通过信息,向经营者和社会介绍运输市场的有关信息,便于减少因“信息不完全”而造成的盲目投资。

二、加强源头管理,落实“三优、三化”

目前,客运站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站场建设滞后,服务设施和设备老旧,功能不完善,“三优、三化”不落实,服务功能和水平跟不上客运市场发展的要求,难以吸引旅客进站候车;有的客运站存在重收费轻管理、服务(售票)不公平等现象,客运经营者反映强烈,往往造成经营者站外拉客、叫客,车辆沿街停靠揽客等等。这就要求交通主管部门要科学合理地处理道路建设与运输发展的关系,把运输站场建设纳入交通运输枢纽建设规划中,促进站场建设的快速发展,以适应道路运输发展的要求。要进一步明确客运站、客运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在客运生产经营过程中,不论是公用型客运站还是运输企业对外开放的客运站,与客运经营者(车主)地位应平等,杜绝对车主的约束多,对客运站行为的约束少的局面,取消进站停车费项目,客运站的营收主要来源于客运费、客车发班费和行包费,以便客运站完善服务设施和设备,加强站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吸引旅客进站购票乘车。督促客运站落实“三优、三化”的措施,细化对客运站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及违章处罚规定,便于基层运管部门依法加强对客运站的管理,为车主和旅客提供文明优质服务。

三、健全监督机制,规范经营行为

科学合理的宏观调控可为经营业户创造公平、公开和公正的竞争环境。健全的监督机制,可以打造良好的市场秩序。要对道路客运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持证上岗;规定从业资格证的管理办法;明确违章经营行为记证警告、扣证直至吊销从业资格证;明确车主不得雇佣无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客运经营活动,并作为经营行为考核的内容之一。只有建立和完善这些制度,才能形成对经营者特别是非车主的驾乘人员的有效约束机制。要将经营行为考核结果与客运经营者的切身利益挂钩并与客运经营权有效期限结合起来,经营行为不合格的停业整顿,经运管部门再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连续二年经营不合格的,停业整顿时间延长一倍,接受培训和考试;连续三年经营行为不合格的,取消经营资格。

四、加快企业重组,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行业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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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七条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辖乡镇的区。

县城城区与地区所在地城市市区相连或者重叠的,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班线起讫点所属的行政区域。

第八条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

第九条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

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它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本规定所称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十五条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六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

(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见附件8),告知班线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于跨省客运班线的,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终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条受理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发征求意见函并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传真给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目的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意见;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将意见传真给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同意的,应当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其隶属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将各方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报交通部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交通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属于客运班车的,应当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尚未制作完毕的,应当先配发临时客运标志牌。

第二十三条已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申请。

第二十四条向不同级别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由最高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二十五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七条对同一客运班线有3个以上申请人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实施跨省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可采取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一省不实行招投标的,不影响另外一省进行招投标。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对等投放运力等不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实施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第二十九条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第三十条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一条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二条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申请延续经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优先许可:

(一)经营者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

(二)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

(三)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

(四)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严重违规经营行为;

(五)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

第三章客运车辆管理

第三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客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客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客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客运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路检路查项目。

第三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客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客运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营运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对客运车辆进行检测,如实出具车辆检测报告,并建立车辆检测档案。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档案;

(三)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

(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车记录仪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鼓励使用配置下置行李舱的客车从事道路客运。没有下置行李舱或者行李舱容积不能满足需求的客运车辆,可在客车车厢内设立专门的行李堆放区,但行李堆放区和乘客区必须隔离,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严禁行李堆放区内载客。

第三十九条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和交通部颁布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的要求实施。

第四十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第四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客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客运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车辆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记录、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第四十二条客运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客运经营者应当将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客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客运经营。

第四章客运经营管理

第四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四十五条道路客运企业的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经营道路客运的子公司,其自有营运客车在10辆以上或者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5辆以上时,可按照其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本条所称绝对控股是指母公司控制子公司实际资产51%以上。

第四十六条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第四十七条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经许可机关同意,在农村客运班线上运营的班车可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设置临时发车点等灵活的方式运营。

本规定所称农村客运班线,是指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客运班线。

第四十八条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四十九条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运行,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

客运车辆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得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费。

第五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客运车辆外部的适当位置喷印企业名称或者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票价和里程表。

第五十二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当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治安违法行为时,客运经营者在自身能力许可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及时终止治安违法行为。

客运经营者不得在客运车辆上从事播放录像等不健康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五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法规和道路运输驾驶员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文明服务。

第五十六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客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五十七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帐和档案,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五十八条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文明礼貌,携带免票儿童的乘客应当在购票时声明。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它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第五十九条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客运班车驾驶人员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第六十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客运车辆可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行:

(一)原有正班车已经满载,需要开行加班车的;

(二)因车辆抛锚、维护等原因,需要接驳或者顶班的;

(三)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不慎灭失,等待领取的。

第六十一条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营的客车应当按正班车的线路和站点运行。属于加班或者顶班的,还应当持有始发站签章并注明事由的当班行车路单;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的,还应当持有该条班线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或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复印件。

第六十二条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

单程的去程包车回程载客时,应当向回程客源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非定线旅游客车可持注明客运事项的旅游客票或者旅游合同取代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

第六十三条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见附件9)、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0)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的统一式样印制,交由当地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客运经营者核发。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使用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因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而使用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

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样式及管理要求由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第六十四条在春运、旅游“黄金周”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三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非营运客车凭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运行。

第五章客运站经营

第六十五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不得改变客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维护好各种设施、设备,保持其正常使用。

第六十六条客运站经营者和进站发车的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自愿签订服务合同,双方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月和客运经营者结算运费。

第六十七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品进站上车,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严禁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第六十八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第六十九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布进站客车的班车类别、客车类型等级、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秩序。

第七十条进站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发车30分钟前备齐相关证件进站等待发车,不得误班、脱班、停班。进站客运经营者不按时派车辆应班,1小时以内视为误班,1小时以上视为脱班。但因车辆维修、肇事、丢失或者交通堵塞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班、且已提前告知客运站经营者的除外。

进站客运经营者因故不能发班的,应当提前1日告知客运站经营者,双方要协商调度车辆顶班。

对无故停班达3日以上的进站班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报告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七十一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乘车指示、行李寄存和托运、公共卫生等服务设施,向旅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加强宣传,保持站场卫生、清洁。

在客运站从事客运站经营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七十三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行包。

第七十四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七十五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客运站、旅客集散地对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第七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说明情况。

第八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客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

第八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八十二条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

第八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客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见附件12)。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三)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

(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第九十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二)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第九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客运经营以及客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九十七条出租汽车客运、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客运经营者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除一般行为规范适用本规定外,有关从业条件等特殊要求应当适用交通部制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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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道路运输市场管理 可持续发展

随着道路运输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运政管理职能得到了进一步增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的颁布实施,更是标志着道路运输管理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进程迈进。然而从发展的观点来看,在当前形势下,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现行管理体制制约着行业管理向前发展。

一、管理体制问题制约行业管理发展,现行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1、由于长期以来运政部门多数分属地方各级政府管理,但不占政府财政预算,因而成为一些政府或交通主管部门领导安排人员的好去处,以至于人员冗杂,素质偏低,表面上许多人员手里拥有各种文凭和证件,实际上真正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少之又少,有些执法人员甚至连最基本的文件、文书都无法制作完成,又怎么能够自如地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方式和手段开展工作。

2、长期以来,运管工作主要依靠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进行管理,难以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的道路运输市场格局,人为设置障碍,致使跨区域的客货运输不协调、不统一。例如道路运输证年审时间、收罚执行标准上的不统一等,这一切都给道路运输经营者带来极大的不便。《道路运输条例》为道路运输管理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然而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由于存在各种因素,执行力度很难到位,因此要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仍然任重而道远。例如,由于我市地理位置的原因,运距短、客源散,普通小客车居多,其中相当一部分车辆是未在运管部门办理营运手续而非法运营的黑车,对于这样的无证“黑车”,按照《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可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购买一台新的普通小型客车只要2一3万元,二手车不过1万元就够了,依法处理难度可想而知。

3、根据《道条》赋予的运政部门职责是对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施管理,行使着法律所赋予的行政许可、管理、运输安全的监管职权,然而实际上这些管理职权由于体制管理问题却并未能真正履行到位。以莒南县为例,出租车自取得归口管理后,由隶属交通局主管的部门―出租车客运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批,核发营运证及进行日常管理。但与此同时根据交通部有关规定,运政部门也要对出租车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办理营运手续,施行市场监督管理,这就造成了要从事出租客车营运,必须在两个管理部门办理两套手续,这无形中给经营者、从业者带来诸多不便,并且在管理过程中也出现政出多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现象。按照《道条》规定,运政部门对核发道路运输证的从业者有安全监督管理义务,但因为日常监管是由出租车客运管理办公室进行管理,因而运政部门就会处于既不能不管,也不能管太多的尴尬境地,职责不清,很容易出现问题,互相推诿。

二、创新理念,科学谋划道路运输发展

针对道路运输管理存在的诸多问题,经过科学的分析和研究,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人手。

1、深化运管体制改革,摒弃不合适宜的管理体制和理念,实行经费、装备、业务垂直管理。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职责权限,明确运政管理职责,加强交通行政体系的法制。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稳定队伍,提高人员素质;有利于运政装备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有利于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

2、理顺体制,解决职责交叉、一车多证问题

交通、公安部门职责交叉,造成道路运输多头执法,经营者要办的证件越来越多,手续越来越繁琐,罚款也越来越多,加重了企业和经营者的负担,影响了道路运输健康有序发展。所以,应通过改革,理顺管理体制,实行一车一证、一人一证制,可用不同颜色和不同格式区分驾驶车辆的性质。道路交通一体化管理体制有利于简化手续,方便业户,减轻经营者负担;有利于精简机构,提高效率,树立政府形象;有利于强化管理,实施有效监督;也有利于建立全国统一的道路运输市场。

3、新形势下,应努力改善公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

(1)坚持硬管理与软管理相结合,以其服务型的软管理为主。通过对客货运输、装卸搬运、运输服务、汽车维修承托双方的“双向”服务,如技术咨询、牵线搭桥、组织签订作业合同并促使合同如约履行,解决纠纷等,促进运输市场的活跃和经营行为的规范化。

(2)坚持行政干预与经济调节和法律维护相结合,以其经济调节及法律维护为主。通过必要的行政干预和广泛的经济调节及法律维护促进运力结构的合理,运力布局合理,车辆技术状况的提高,服务态度的改善。保证平等竞争,规范市场行为,有效地维护运输市场的良好秩序和经营环境。

(3)坚持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结合,以市场调节为主。通过市场调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功能作用,搞活流通,加快发展;通过必须的计划调节,在特定情况下,保证其抢险救灾、战备等重要物资运输任务的完成。

(4)坚持源泉管理与过程监督相结合,以其源泉管理为主。通过日益完善和健全的规范化、科学化的源泉管理和必须的过程监督,促进更大范围的协作,避免和减少区域性关卡与繁杂的运行手续,促进市场的进一步活跃。使经营者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从而使管理工作由路检路查为主向账、证、档管理、站场管理与登T上户审核为主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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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么是PDCA循环 

PDCA循环是有四个阶段组成。由“计划一实施—检查—处理”四个文字英语的词头组成的PDCA循环,是一种基本运转形式的质量保证体系,同时也是开展管理质量活动的一种科学的程序管理。PDCA循环是应用于平安任务的一种顺序,目的就在于建立安全工作保证体系,提高安全系数,利用零碎的定义和方法,改革须要的机构组织,利用安全管理活动把各部门、各环节再密切地组织起来,建立成一个有明确目的、相互配合的、共同进步的安全管理无机体系。 

PDCA循环的描述:P:严格按照组织具体方针和目标,去实现目标与控制风险、提高绩效有关指标。D:执行具体的措施和方法,并且去实施和运作。C:根据措施和目标来评估业绩,然后向负责人进行结果汇报。A:总结某一段时期内的业绩过程,把它制度化,并明确指出下一阶段的目标。 

这4个步骤形成一个闭口的环状,并通过这个环状的不断进行运转,让管理质量的绩效螺旋上升。效劳和运营进程必须全面进行的系统化处理,工作服务的质量用最大限度去办到,企业之间的经济效益需要不断提高。片面质量管理的PDCA循环被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引用为ISO9000品质管理和品质证体系系列标准的通用管理模式,也是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体系中所采取的管理模式[1]。 

2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管理安全的队伍人员分工不健全、文化素质不高、职责分不清楚。旅客运输企业管理是技术性较强的工作,须要的人才大多都是具备较高素质的专门从事客运管理工作的人员。但就目前看来,管理人员多数是非专业人员,而且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任职条件要求十分宽松,一般由驾驶员兼任,中小型企业十分常见。此外,安全生产管理者或是单独的安全生管理生产机构对于有些公司都是沒有按经营模式配备,有些管理者是因为对自身的职责范围不清楚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自己的职责;这些都会导致企业在运输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和管理不足,给旅客运输埋下严重的安全隐患。 

第二,PDCA循环中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存在问题。系统的教育培训计划对于少数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来说没有制定,一部分企业有教育培训方案,可是落实方法力度不够,方案大多停留在纸面上,完全是为了应酬上级的安全查看,没有真正地落实上来。如今,培训对象不全是路途旅客运输企业在平安宣传教育与培训方面存在的主要表现。无视安全治理人员、机务人员的再培训,只注重驾驶员的岗前培训和再培训的情况仍然普遍。大部分企业欠转岗培训,经历欠缺。这些欠缺会招致安全管理者和机务者没有办法在生产过程中及时具体、精确无误地看出企业存在的隐患;同时,还会招致一些驾驶员交通安全和法制知识缺乏,尔后形成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结果。 

第三,车辆的技术管理不好。现代道路交通得以实现的主要因素是车辆,道路交通的安全被车况的好坏、车辆的性能等直接影响现代道路交通的发展。交通事故的发生因素大多都是车辆的性能不好、机件失效或者是少数部件的损坏等造成的。多数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车辆技术安全管理基于方式,按期检测和爱护只按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日常治理中,在车辆发车前,没有进行严厉的例检,然后发车,因而驾驶员没有严格对车辆进行三检作业检查,所以不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同时没有加强对报废车辆的技术管理,让存在问题的车辆在路上行驶,导致交通[2]。 

3 解决改企业安全管理现状的对策 

第一,完善安全管理模式中的PDCA循环。P(策划)、D(实施)、C(检查)、A(改进)4个阶段是PDCA循环进行安全管理的过程。通过有序的进行,持续渐进,然后组成一个进行管理安全的闭环。PDCA循环可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策划、建立、实施运行,要明确目标,逐步完善然后达到先进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维持车辆技术的良好状况,改善车辆技术管理。设立管理车辆技术的机构,并装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者是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必做之事。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对于车辆管理机构必须制订车辆技术维修制度,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技术规范以及企业的相关规定进行维修。加强车辆日常安全检查。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实行检测。特别是报废车辆要重点检查,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条件[3]。 

第三,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安全管理者的任职条件,严格进行从业资格审查,录用满足条件的安全管理者,形成有效的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机制,制定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对于企业来说必须落实。然后根据考核结果来做奖惩处理[4]。 

总而言之,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在PDCA循环的安全管理过程中,要重视内涵建设而不单单只关注形式,要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来修改和完善考评指标体系,要促进在这项工作中各业内部管理和行业管理之间的相互衔接,最后进行全面完善,使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得到真正升级。 

【参考文献】 

[1]黄里锋.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对策研究[J].大科技,2015(2):131-132. 

[2]梁奇.PDCA循环下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分析[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12):53-54. 

[3]邢士伟.试析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的重点[J].工程技术:文摘版,2016(8):00084-0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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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作用;稳定;问题;措施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交通运输业获得了迅猛发展,其中道路运输无论是在里程上还是在质量上都有明显进步。随着人们日常出行的增加,我国道路运输安全形势也变得越来越复杂,近些年来,我国道路运输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突出表现为道路安全事故频发,群死群伤的恶性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在这样的背景下,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就成为必然趋势。

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是道路旅客运输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安全管理是道路生产运行的首要目标,同时也是最为重要的目标。安全管理对于广大人们的人身安全有重要影响,同时也对道路本身质量的提升也有一定作用。新时期以来,我国道路安全管理面临着复杂的形势,如何在全新的环境下提高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从而更有利于人们出行的安全、便捷、舒适是从事安全管理所面临的新课题。

1 道路安全管理在道路运输中的作用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是道路运输企业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是做好道路运输企业管理的必然要求,是保证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条件,是保证道路质量,延长道路使用寿命的重要手段。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对于道路运输企业自身的发展,对于人们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1)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条件。社会和谐稳定是党和国家建设的重要目标,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涉及到千家万户,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是保证人们生命财产的重要保障。每一次安全事故的发生都会对整个社会造成影响,对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影响。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能够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从而能够保证社会和谐稳定。因而我们说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条件。

(2)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是道路运输企业自身发展的必然选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是道路运输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必然选择。在道路安全形势日益严峻的今天,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能够有效提高道路运输企业竞争力,实现自身的长远发展。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可以增强企业自身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增强劳动者的积极性,最终能为企业带来更高的经济效益,而企业自身经济效益提高,又可以使得企业加强员工的素质培训,最终提高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水平。

(3)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是保证道路质量,延长道路使用寿命的重要手段。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重点在于防止交通运输事故的发生,但同时它对于道路自身的状况也保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事故的产生会对道路质量造成一定的影响,最终会影响到道路的使用寿命。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有有助于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从而间接的减少了对道路自身的损害,道路自身质量得到保证,它的使用寿命将会得到延长。

2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中面临的问题

上文分析了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作用,接下来就来探讨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中面临的问题。笔者认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中主要面临三个问题:一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二是从业人员安全管理意识不强、技能薄弱。三是运输市场的不规范。四是资源配置渠道不合理。接下来,笔者就来详细论述这四个方面的问题。

(1)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道路运输企业在管理过程中由于对安全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在管理过程中只是就事论事,而没有形成完善科学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道路运输企业在平常生产运行中,职责不清,奖惩不明,制度不健全,对员工培训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形成完善科学的安全考核制度机制。道路运输企业在管理中无章可循,这是造成我国道路安全管理水平低下的关键因素。

(2)从业人员法律意识不强、安全意识淡薄、管理技能薄弱。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主体是企业员工,企业员工自身素质直接影响到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水平。当前我国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技能非常薄弱。从业人员一是没有意识到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是管理素质不过关,个别从业人员甚至违法犯罪。从业人员素质是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重要因素。

(3)交通运输市场本身的不规范。目前我国道路运输业的特点是“三高三低”非常显著:市场化程度高、私有化程度高、社会化程度高、组织化程度低、科技含量低、资金含量低(劳动力密集型)。导致了我国道路交通运输市场竞争十分激烈,政府各部门对道路交通运输行业的管理内容多,多头管理现象严重,政府各管理部门都可以对其发号施令,容易产生管理部门之间的不协调,企业的不适应,使这个行业的政策导向混杂。各个道路运输企业出于经济目的,置安全生产于不顾,盲目追求效益。在道路运输过程中超速行驶,超载运输、疲劳驾驶的现象经常出现。各个企业之间经常发生纠纷,甚至在运输过程中也会由于一些细小的事造成纠纷,这会给道路运输带来严重隐患。

(4)资源配置渠道不合理。道路旅客运输业是一个市场化程度很高的领域,属于市场主导型的行业,发展的速度更多地依赖市场供求关系,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来配置资源,完善法律法规来优化发展环境和发展条件,结束现行的客运班线许可制度会有利于道路运输企业向规模化、节约化、公司化发展,安全生产水平会得到质的飞跃。

3 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措施

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是道路运输企业的必然选择。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措施:一是规范道路运输市场,实现有序竞争。二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三是加强车辆的技术管理。四是严格治理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下面就来详细论述这几点。

(1)规范交通运输市场,实现有序竞争。交通运输市场的秩序是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根本。加强道路运输企业自身的安全管理,根本上是要规范交通运输市场,交通行政、行业管理部门要对道路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按照“三关一监督”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全面的清查,要加大对道路运输市场的整顿力度,要坚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来对交通运输市场进行整顿。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对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针对那些违规运营的企业要坚决取缔,交通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加大打非治违的力度,要大力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2)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在很大程度上是对道路交通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从业人员自身素质对于道路安全运行具有重要影响。

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必须要提高从业人员自身素质。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在培训过程中要重点介绍安全的意义,安全的技能。通过专业培训来提高从业人员自身的素质。另外是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考核,要严格按照《道路运输安全工作规范》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提高从业人员自身职业道德以及安全技能,是有效防止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

(3)加强对运行车辆的技术管理。道路安全运行管理有两个内容,一是对人管理,另外一个就是对车辆的管理。道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在平常运行中要加强对运行车辆的监管与维护,企业在管理过程中要建立全面科学的车辆考核评价机制,对那些不符合运输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要严格及时清理。

(4)要严格治理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现象。近些年来道路事故频发,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驾驶员违法违规驾驶,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现象频发。加强对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现象的治理是道路安全管理的重点内容。无证驾驶,醉酒驾驶是造成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重要因素,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就必须要重视对以上情况的处理。近些年来,在交通运输中出现了对驾驶车辆进行改装的现象,我国法律严格禁止私自改装车辆。私自改装车辆也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一个重要因素,我们必须要保持高度重视。

随着我国交通运输业的发展,道路安全形势也越来越复杂。在人们对道路安全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的背景下,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成了必然趋势。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必须要做好上述四个措施。

参考文献:

[1]孙伟,刘伟.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思路与对策[J].黑龙江交通科技,2009(07).

篇9

(1)旅客信息“缺位”。目前,道路客运企业在客户管理环节还处于比较落后的水平,绝大部分企业没有乘客的具体信息资料,这就导致企业与客户严重脱节。而道路客运企业对客户的分析也是以群体划分方式为主,比较粗略,要制定针对性策略时难以做出准确判断。

(2)缺乏有效的客户信息采集手段。顾客信息的采集最重要的是寻找到一个能够识别客户身份的唯一标志,通过这个标志来区别客户,快速地锁定客户并为其提供针对性的服务。铁路系统于2011年底开始实行实名制购票以后,民航和铁路均已实现客票和身份证的绑定。而在道路客运中,人们买汽车票无需身份证,车票的信息载体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利用,车站和运输企业只能通过售票获取客运走向和数量信息,这就导致旅客具体个性信息的采集更加困难。

(3)缺少个性化的运输服务产品。我国的道路客运行业目前主要的服务项目以群体特征为主,往往只是宏观上针对某一类人提供针对性的服务。实际情况是这一类人也是千差万别的,不同的经济情况和需求使得这一类人对运输服务的需求缺乏群体性特征。而与航空、铁路运输方式相比,道路客运不仅在客户资源管理上落后,甚至在提供以群体特征为主的服务上也缺少竞争力。道路客运企业并没有依据自身的特点和其他运输方式所不能比拟的优势来为旅客提供服务。

二、改进道路客运企业客户资源管理的策略

客户资源管理作为企业管理对外运作的一个重要基础,其成功与否的关键是能不能获取客户的有效信息,这就要求企业为研究对象(旅客)找到一种能够作为他们唯一身份识别的载体。因此,鉴于第二代身份证在其他客运方式中的成功运用,其在解决道路客运企业客户资源管理问题时也可以起到重要作用。通过基于第二代身份证的信息采集技术,可以制定各种策略和方案,在解决客户资源管理问题的同时,企业也可以实施一系列的业务拓展,提高企业的竞争力。笔者所述的基于第二代身份证的道路客运客户资源管理系统主要由5个部分组成:客户信息的采集、客户信息的存储和查询、各售票站点客户信息的共享、客户分析和针对性的运输服务设计。其核心思想就是,在公路客运中实行实名制购票,旅客在购票和乘车时均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通过身份证读卡器获取旅客的相关信息并建立原始数据库,借助计算机数据系统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出每个旅客的出行规律,从中提取核心客户群并为其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三、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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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大都市城区运输格局与时俱进,以适应城市建设及市民物资生活需要的旅行小客车,纷纷崛起并迅速占领市场阵地,取代栏板式小货车,承担起市区短途货物的主要运输任务。这些车辆由于不受限制,能在主次干道顺利通行,自备车单位及相当多的下岗职工,为谋求生机,相继购买这些车辆。而汽车生产商也看好这热门,向市场大量投放,使道路运输市场上这支“精干”的生力军迅速增长。旅行小客车在大都市为什么这样盛行?这些车辆该不该管?怎么管?已成为市民关心的重点,媒体关注的焦点,管理部门的难点。

二、目前市场的现状

1999年前,大都市城区承担短途货物运输的车辆,以“长安”单排或双排等车型号的栏板式小货车为主。由于公安交管部门对城区设定禁行区域,使这些车辆运行受到很大的限制。广大运输经营者尤其是下岗职工,为谋求生机,为此购买旅行小客车,解决进城区难和就业问题,并实施卸座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目前,这些车辆主要存在“车型杂、数量多、主体散、分布广、经营乱、管理难”的现状。以南京市为例,据不完全统计,该市目前上市运行的旅行小客车主要以“长安”、“昌河”、“松花江”、“柳州五陵”等几种车型为主,计2万余辆(不含外地进宁的车辆),经营主体相当分散。除部分为单位的自备车外,其余均为个体所有,而大部分又以下岗职工为主。在政出多门的情况下,这些车辆谁都想管,但谁都“管不了”。这些车辆虽给道路运输市场增添了不少活力,但也给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及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增加了许多麻烦:

其一、这些车辆由于没有办理营运手续,从事道路客、货运输属无证经营,严重扰乱了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对营造大都市投资环境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其二、这些车辆以零散运输为主,形成不了规模,给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任意定价,违反国家价格政策,造成无序竞争;逃费漏税,给国家财政造成相当大的损失。

其三、因无部门管理,这些车辆有货卸座装货,无货装座带客,既冲击货运市场,也扰乱客运市场,几度成为举报的对象,投诉的重点。

其四、这些非法经营的车辆、车主,经常与执法部门周旋,既逃避检查又抗拒处罚,采取“瞒天过海、声东击西”等手段,玩弄“你来我走、你查我躲、你追我逃、你处我赖”等把戏,与执法部门分庭对抗,给治安环境和社会稳定带来很大的影响。

其五、对这些车辆非法从事道路运输实施处罚难度大。这些车买价在三万余元,加上上牌等其他费用,总计在4万元左右。但作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违章违规车主来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将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是难以“接受”的。

三、具体措施

既然这些车辆在道路运输市场上无视法律法规,违章违规经营,严重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为什么不将它们管起来呢?我认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顺应民意,旅行小客车在道路运输市场上非法从事运输经营,任其乱,不如尽快管!

如何将这些车辆管起来呢?我的设想可分三步走:

第一步,采取过渡的方式,先将从事营业性运输的经营者组织起来;第二步,全面推行“处管场、场管企、企管车”三级责任管理模式,对所有“货的”车辆实施全方位管理和有效监督;第三步,逐步统一车型,使“货的”公司“名真货实”。

为确保旅行小客车纳入道路运输轨道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妥善处理和解决以下问题:

1、积极做好与公安交管部门的协调工作

旅行小客车顾名思义是载客车辆,将这些原本为载客的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从交通管理法规上说是不能容许的。但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角度上讲,为解决广大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和生存问题,解决这个多年来的老大难问题,解决业已成大气候的“运输风暴”问题,以政府的名义,将这些车辆进行变更,即改变用途成为微型厢式货车,可以进行尝试。我认为,公安交管部门要从改革的角度出发,积极支持这个“便民、利民”的新举措。

对已变更为微型厢式货车的营运车辆,在城区进行短途货物运输,公安交管部门不能因此实行全方位限制。在发放《通行证》上要提供方便,并允许在特别外的其它主、次干道上载货通行,以确保“货畅其流”。

按照公安、交通部门的规定,这些变更的车辆必须彻底卸除后座,装置隔离栏,改变车身颜色,以区别载客车和适应区域道路运输的需要。

2、要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

为有效地对旅行小客车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管理和监督,地方政府要出台《城区短途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对“货的”车辆在城区内实施短途运输在法律、法规、制度上给予“上套”。

对所有从事城区短途货物运输的合法车辆,统一装置计价器和顶灯,统一收费标准。

对今后“货的”车辆的发展型号,政府要有一个适应大都市特色的基本选择倾向,以便于管理和维修。

加强对非法经营短途货物运输车辆的查处和“黑车”的打击。加大处罚力度,对屡查屡犯、屡处不改的车辆实施以分期付清处罚款、法院强制执行,直至吊扣驾驶执照的处罚。

3、加强对两种人员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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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道路运输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充分发挥道路运输的基础性作用对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如何增强道路客运企业的自身竞争力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提出了关于提升道路客运企业的几点思考。一、坚持企业内部组织结构的改制和调整,激活企业的竞争活力; 二、大力进行企业自身经营结构的调整;三、以人为本,加强人力资源管理; 四、推动客运企业信息化、智能化发展;五、培养企业的创新能力,打造企业竞争优势; 六、推行企业文化建设等,才能提升道路客运企业核心竞争力。

进入21世纪,面对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各行各业都面临如何迎接挑战和把握机遇的问题,道路客运企业也不例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道路运输市场开始向社会全面开放,道路旅客运输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在综合运输体系中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使计划经济时期长期存在的“乘车难”紧张局面得到了基本缓解,运输市场的供求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随着道路客运行业的发展,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同时由于经营管理经验不足及我国特殊的国情,其自身的问题也逐渐暴露,成为企业发展的瓶颈。因此在新形势下,如何提升道路客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更好的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一、坚持企业内部组织结构的改制和调整,激活企业的竞争活力

1、完善企业改制,构建现代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管理制度

目前,大部分国有道路客运企业在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在产权结构、法人治理结构、科学管理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不规范、不完善的地方。因此,道路客运企业应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以产权为纽带,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废除原有的不合理的企业制度,改革现存的有弊端的企业制度,建立健全的现代企业制度。

2、调整企业结构,优化企业资产,积极引导并组建客运企业集团

要改变道路运输业的发展落后于公路网建设的状况,改变客运企业管理水平落后于运输业装备水平的问题,企业必须选择崭新的模式来运营,集中资产并进行各种形式的资源优化整合。资源整合,可以包括车辆、线路的整合,也可以是资金的整合,甚至是全方位、多层次的整合,这样可以盘活闲置资产,达到资产的最大利用率。

二、大力进行企业自身经营结构的调整

客运企业经营结构的调整主要以市场为导向,在经营上以运为主,拓展经营,综合发展,形成若干新的经济增长点。大型道路客运企业主要在全国范围内发展全方位运输,包括高速公路客运、快速班车客运、跨省际客运等,树立代表道路客运先进生产力水平的精品班线,形成与其他客运方式有相当竞争力的拳头产品;中小型道路客运企业主要发展运输范围在一定半径幅度内的专项运输,运营支线运输,发展农村客运,同时随着近年来旅游经济的快速发展,着重发展旅游客运,不断扩大班车客运的外延服务,从而形成道路客运市场“大”与“小”结合的市场经营结构。

三、以人为本,加强人力资源管理

企业大发展,人才是关键。因此,道路客运企业在打造核心竞争力的过程中应该加强人才建设的力度:

1、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念。人才是多层次的,不同的人才在企业组织的不同层次都能发挥作用,不论是高层管理者还是生产第一线的员工。只有树立全面的人才观念,才能建立完整的人才体系和人力资源战略。

2、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机制,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只有加强岗位练兵和业务培训,才能促进企业的发展。对于服务行业的员工培训,要注重“一专多能”,即岗位作业所需要的业务知识都要掌握,同时施以工作规范性的培训,从言行举止到服务内容都要严格要求,对于有潜质的人员要加强企业管理知识的培训,注重加强各种岗位职业的资格鉴定工作。企业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活动,重点加强中高层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经营者除了不断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外,还要熟悉市场经济和管理知识,从单一型人才向复合型人才发展,努力提高客运企业整体职工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执行能力。

3、制定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考核制度和岗位绩效薪酬机制。建立职工持股等人才激励机制,运用股权将个体和企业成为利益共同体,激发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丰厚的酬薪、福利以及职位的升迁规划等手段防止企业内部现有的优秀管理者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外流。

四、推动客运企业信息化、智能化发展

1、大型道路客运企业可以运用自身资金和技术优势,率先实现全国联网,开通远程售票。旅客不仅可以通过网络预定车票,并且能够通过网络查询各车站的售票情况、车辆到达情况、所来车辆的座位情况,乘客可以通过网络查询选择适合自己出行的车次、时间等。

2、采用并安装智能交通运输系统。实现实时监控、动态调度、安全目标跟踪以及区域设定等功能,同时对客运车辆的运营进行有效管理,实现可视化监控和统计数据的实时上报和传输,提高运营效率。通过该系统改变以前“车在路上两不知”的局面,避免了经常发生的倒客甩客、超速及疲劳驾驶、是否按规定路线行驶等等,有效地提高了道路客运的服务质量。

3、相继开发并应用客运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网上办公。让管理人员能够在第一时间了解企业的经营信息,利用企业的经营信息指导企业的运行,从而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五、培养企业的创新能力,打造企业竞争优势

创新是客运企业发展的不竭动力,通过加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实现突破性发展是客运企业获得强大而持续竞争力的关键。培养企业的创新能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服务创新

道路客运企业就是为顾客提供安全、快速、舒适的服务性企业,服务的创新是企业保持持续竞争力的最好的源泉。服务并不仅仅是在车辆上的服务,同时也包括上车、进站、出站、售票等一系列服务的组合。通过服务创新,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满足乘客各个方面的需求,树立全程优质服务的理念,为顾客创造价值,从而为企业的不断发展提供良好的合作条件。

2、技术创新

现代企业的竞争越来越依赖于科学技术,强化技术创新,已经成为世界企业管理的一股新潮流。对道路客运企业而言,应着重加强:首先,开辟优质线路的设计能力。目前我国客运企业尤其是大型道路客运企业,缺乏优质的线路已经成为制约自身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在未来的发展中,加强企业的创新技术,充分利用线路招标投标、线路经营期限等有利时机,重点开辟发展优质线路,完善客运网络体系。再者,开发研究先进的智能运输系统,集各种安全措施、卫星定位系统、移动通讯技术、地理信息技术等系统于一体,利用高新技术把道路客运改造成一种互联的信息化、社会化新型系统,从而消除各种信息孤岛现象,使得企业能够随着不断变化的市场需要及时做出反应,为实现道路客运的科学组织、运力的合理调配、资源的有效利用提供技术保证。其次,实现车辆的档次化,在高档次客车上安装配套的信息网络终端,以使旅客接通自己的电脑进行娱乐、工作。

3、管理创新

管理创新是时展的要求,企业面临着快速发展的科技进步和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只有立足于管理创新,才能适应时代进步的步伐。管理创新就是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采用行之有效的管理技术和管理模式,在尽可能降低企业成本的基础上,创造出更多的新的引导和满足消费者需求的超值利润,把管理的有效功能增至最高。 其目的就是使管理过程顺畅、高效,提高各种生产要素的运行效率,同时创造出一种有利于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氛围。

六、推行企业文化建设

企业文化是指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所创造的具有企业特色的精神财富及其物质形态。它需要人们在观念和行动上体现出人文意识形象价值、生活质量观念等,并能够与具体的管理制度及员工行为规范相结合,并使这些观念转化为员工工作成果。在道路客运企业中,建设特色企业文化重点从以下几点把握:

1、重视企业物质文化建设,要使企业的商标、劳动环境、生产条件、厂容厂貌等体现动态性原则,不断发展。

2、紧抓企业价值观念建设,形成道路客运企业统一的价值观取向——“一切为了旅客”。

3、规范员工行为方式,使其行为体现企业文化的核心,把企业价值观融合到个人的价值体系中。

4、社会责任感的培养。客运企业要让旅客领略企业文化的特质,使旅客感到社会责任感的提高可以给自己带来利益。

5、“有所劳就有所得”的企业文化。最大程度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尽量减少员工的后顾之忧,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

总之,道路运输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充分发挥道路运输的基础性作用对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道路客运企业能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长期稳定的发展优势,关键在于企业是否形成并保持了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只有形成了核心竞争力,企业才会有立足之地,才能实现自身的跨越式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春兰.新时期道路客运服务的发展研究.市场经济研究,2001.2.

[2]陈孟勇.新国线集团道路客运发展战略研究.长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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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区旅游旺季的到来,旅游客运车辆道路交通安全压力将随之增大。为切实做好旅游客运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道路客运“六个必查”专项行动安排部署,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旅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把保障疆内外旅游者的安全作为重中之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相关部门要形成工作合力,针对我区道路运输情况和旅游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及当前旅游的新形势、新特点,结合旅游市场规律,加大重点环节检查力度,对旅游客运企业切实做到乘车人数必查、驾驶时间必查、驾驶员从业资格必查、车辆审验情况必查、车辆安全设施配备必查、车辆轮胎磨损情况必查,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加大整改力度,全力做好各项旅游安全工作。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切实抓好道路客运安全措施的落实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旅游、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交通运输部门一是要以更加扎实的作风、更加有效地手段、更加得力的措施认真履行“三关一监督”职责,认真做好“六个必查”专项工作,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做好对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二是对辖区长途客运班线进行清理,按照避开夜间途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的原则,合理调整客运班线的发车时间,统筹规划、设立长途客车及旅客途中休息、住宿站点,为防止客车夜间在三级以下山区公路行驶创造必要条件。三是对开通旅游客运车辆的农村公路,在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危险路段上,要逐步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或安保设施。四是督促旅游客运企业按规定安装使用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自治区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系统纳入各级监控范围。五是旅游客运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在旅游旺季做到安全检查、安全教育人与人见面,人与车见面,确保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公安部门一是严把大中型客车驾驶人的资格审查关及驾驶人考试关。二是加强道路秩序管控。针对旅游客运车辆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最大限度地把民警和执法装备投放到客运、旅游车辆通行密集的路段,最大限度地加大旅游客运车辆的路面管控力度。三是要严格旅游运输登记和安全检查工作。对7座以上从事旅游客运的车辆逐一进行审查。重点审查驾驶员驾驶资格、车辆审验情况、旅游营运企业对驾驶人员交通安全学习教育活动开展情况、车辆承载人数、驾驶员驾驶时间、车辆安全设施配备情况、车辆轮胎磨损状况。四是要继续落实旅游客运车辆交通违法情况,定期抄告和转递制度。对超员20%以上的客运车辆,除罚款外,要一次记满12分,并暂扣驾驶证。对发生超员50%以上的客运企业,要会同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部门督促整改。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一是要联合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对辖区旅游客运市场开展一次清理整顿,对无旅游营运资质、车况不符合要求、管理混乱的旅游客运公司、汽车租凭公司一律清理出旅游客运市场。二是要加强对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要把导游作为旅游全程的交通安全监督员,明确相应职责,落实监督责任。三是要配合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加强对旅游车公司和驾驶员的管理,加大对旅游车况的检查力度,防止“黑车”、“病车”上路,防止疲劳、超速、超员驾驶。

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旅游客运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协调工作,组织相关部门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及进整改隐患。

三、联合执法,全力以赴预防和减少重特大旅游客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各部门在依法履职,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要做好协调工作,加强联合执法,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要进一步加大对旅游客运企业、旅游客运车辆及驾驶人的监管力度,引导旅游客运企业充分利用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对旅游客运车辆及驾驶员进行动态监控,严防旅游客运车辆因超速行驶、私拉乱运而发生群死群伤重大旅游交通事故的发生。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重点旅游时期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值班工作的正常运转和联络畅通。同时,要做好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旅游线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各地公安交警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安委会道路隐患排查方案的总体要求,积极会同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对长途旅游客运班线事故多发路段,临水、临崖路段和险桥险段以及山区公路、低等级公路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进行细致排查。对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路段,要尽快增设限速标志和警示标志,施划减速标线和设置减速带,完善安全防护设施,进一步加强安全隐患路段

综合治理。五、进一步加强旅游客运安全教育工作

一是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对辖区旅游客运企业法人及全体人员进行一次面对面的交通安全教育,通过剖析典型案例、分析事故原因等形式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增强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二是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宣讲旅游出行的安全常识,及时向社会各个旅游景区的交通流量、交通状况和气象信息和出行提示,营造交通安全宣传氛围。三是要进一步提高全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多形式,多渠道,多方位的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坚决不上超员车,不坐带病车,清除旅游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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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运管所、各运输企业、客运站要充分认识做好2014年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增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责任感,把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任务、落实措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原则和“属地管理”原则,开展各项安全管理工作,抓紧、抓实、抓细道路运输各个安全生产环节,为道路运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明确责任,落实任务。为进一步规范全州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请各县运管所按以下分工认真履行好安全监管职责:在坚持“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的前提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运管所负责辖区内客、货运输企业、农村客运、维修企业、驾驶培训学校、出租公司、车站、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以及在辖区内发班的班车、在辖区内从事驻地经营的旅游车、出租车、货车等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的日常安全监管。运业、运业、运业、公司等驻成都旅游车由州处与汶川县运管所共同监管,驻川主寺旅游车辆主要由监管中心负责监管,松潘县运管所协助做好监管工作。

二、突出重点,切实做好2014年安全生产工作

(一)强化客运源头管理,确保源头安全生产

1、各运输企业、车站切实按照“三不进站五不出站”规定发班,严禁客车站外揽客、不按规定线路行驶、偷拉私跑、宰客、甩客等违规行为发生。严把驾驶员资格准入关,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督促运输企业加强驾驶员管理,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酒后驾驶、超员20%、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员,运输企业不得聘用,运输企业每年应到公安部门对驾驶员一年内的违法情况进行查询,有关情况要进入驾驶员个人档案,及时对驾驶员队伍进行清理登记,并建立“黑名单”制。做好gps监控管理,大力推行安装带行驶记录仪的gps监控系统,要切实按照管理制度对超速、违规经营等行为进行处罚,对客车偷拉私跑、未按规定线路运行等行为除内部处罚外,还要向属地县运管所上报,各县运管所要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上报州运管处,州处将取缔其经营资格,注销从业资格证。要加强“安全承诺”的执行力度,未进行安全承诺客车不允许出站。严格执行“安全带-生命带”制度,未系扣安全带的一律不允许出站。严格执行二级客运站酒精检测制度,做好抽查记录。严格执行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测及出站检查工作,安全例检人员严格按照例检流程进行检查,不得漏检,对不合格的车辆坚决不予安排运营。

2、强化“三品”的检查。一是重点加强行包检查,严防“三品”进站。在客流高峰时段,要增派人员,必要时可与公安部门联合检查,对拒不配合行包检查或携带危险品的人员一律不准上车,对发现有重大可疑情况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二是各客运站要执行车站负责人专项督促“三品”检查值班制度,要加强对进入候车厅乘客可疑行包的开包检查,特别是对行包托运的安全检查要做好记录,决不允许可疑行包上车。三是要强化驾驶员路上“三品”检查责任,签订责任书。

3、严格汽车客运站检票口管理,严防无关人员进入车站。客运站内停车场和发车区域是车站安全管理重点,要实行封闭管理。无票旅客和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发车站台。汽车客运站应在检票口处张贴“凭票进站”的告示,检票人员对无票的旅客要拒绝进站,并做好解释工作。

4、道路运输企业要认真维护好客运车辆技术,确保车辆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要按规定设立车辆技术管理部门,落实专人负责车辆技术管理,达不到相应技术等级和技术性能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参与运输生产。要严格落实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制度,旅游车辆和长途车辆必须在州外进行二级维护,班线客运车辆一年四次二级维护必须有一次是在州外定点修理厂进行维护保养。要建立和完善车辆安全检查、维护制度,特别要加强包车、旅游车的技术管理,各运输企业要严格执行旅游客运车辆行车日志制度。

5、继续加强客运驾驶员安全培训教育,各运输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魏宏省长在全省第一次安委会上提出的“三个务必”,要有针对性的对驾驶员进行全面、细致的教育培训学习,针对发生的事故进行分析,对不同季节和不同时期的安全工作制定详细的学习和教育计划。

6、各县运管所要认真履行“三把关一监督”职责,将行业监管主体责任落到实处。一是县级站实行所长专项督查制,所长每月不少于4次到车站对源头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二是要选派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原则性强的运政人员驻站,监督、指导汽车客运站发班、管理和安全学习,对工作不到位、责任心不强、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工作岗位,并对其进行严肃处理。三是各县运管所要派出客运管理经验丰富的运管人员深入到乡镇、农村对农村客运和农村客运站进行严格检查,指导乡镇政府认真履行农村源头安全管理责任。

7、强化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管理,一是严格执行州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县级部门要协助乡(镇)做好农村客运的安全工作;成立了农村客运公司的要按照班线客运管理模式管理农村客运企业,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一律淘汰,退出农村客运市场。二是做好出租汽车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完善各类档案资料,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严厉打击不打表、强行拼车、故意绕道、拒载等违规行为。

8、继续开展“平安交通”创建活动,按照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州交通运输局的统一部署,强化组织领导,按照活动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和措施要求,动员全员参与,形成创建合力,营造创建氛围,在全行业继续实施“平安交通”创建活动,确保完成今年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推进现代道路运输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9、各县运管所要认真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省安全监督局关于印发《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汽车客运站安全评估工作程序的通知》(川交函〔2013〕213号)、省运管局《关于组织实施已通过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的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通知》(川运函〔2013〕183号)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办法(试行)》(川交函〔2008〕944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辖区内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评估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按要求开展企业和客运站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工作。

(二)狠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针对我州汛期特点,各运输企业、各客运站要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学习考试,严禁不合格车辆、违法违章车辆载客出站,严禁站外揽客,严禁恶劣天气或道路断道期间发班,严禁驾驶员未进行安全承诺发班。实行“谁值班、谁签单、谁负责”的责任制度和安全隐患整改倒查制度,时刻把安全牢记心中。

(三)突出重点和薄弱环节,深化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1、继续开展客运班线安全与服务质量暗访工作计划,按照州处下发的《州公路运输管理处关于印发2014年客运班线安全与服务质量暗访工作计划的通知》(阿州运发〔2014〕41号)要求,各县运管所要做好“暗访”行动计划,对“暗访”中发现的违章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上报至州运管处运输安全科。

2、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攻坚年行动的通知》(川府发〔2013〕60号)要求,各县运管所要制订具体操作办法,通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攻坚年行动,着力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落实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严把企业、车辆准入和审验源头关,严把车辆改装的源头关,严把货物装载源头关,严把路面管控关,保质保量按期完成目标任务。

3、客运班线专项整治。州处将定期不定期派稽查人进行明查暗访,各县也要强化日常管理和安全稽查,对不按规定线路运行、宰客、甩客、不按规定停靠站点、随意上下客、恶意抬价压价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格处理。州处将对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对检查不到位和未进行检查的运管所要进行通报。同时要严格治理超时、超速、超员等行为,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4、强化旅游客运市场整治。一方面要做好旅游客运驾驶员安全、业务、职业道德教育,为游客提供良好的运输服务;另一方面要重点整治旅游景区道路运输秩序,使经营者在规范、有序的环境中经营,树立州道路旅游运输新形象。

5、规范机动车维修市场,为客货车辆提供优质、便捷的维修服务。一要重点打击占道维修、维修质量低劣、高收费等违法行为,为全州客货车辆提供优质维修服务;二要继续完善应急救援维修网络,储备应急救援维修人员,在重点区域设立临时应急维修点和应急维修救援车;三要转变运管所管理职能,为维修业户提供周到细致服务,积极引导维修企业在重点区域建立连锁维修网点。

6、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规范客运市场秩序。继续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密切与公安等部门的配合,科学规划辖区客运线路,周密组织实施,压缩非法营运生存空间,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打击非法营运工作,规范客运市场秩序。

7、采取有力措施防止超载、超速疲劳驾驶。各县所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打击车辆超载运输,共同做好旅客分流工作,分流费用由超载客车车主承担,不得发生对超载客车只罚款不分流现象。客运企业要提前做好客车运行时间安排,严格执行山区三级道路22:00至次日凌晨6:00不能运行的规定。保障车辆运行过程中驾驶员能得到充分休息,驾驶时间超过规定的驾驶员,一律不安排加班、包车和参加应急运输保障。

8、强化危险品运输和普通货物运输监管,确保危险品运输安全。严格审查危险品运输企业资质、驾驶员资格、车辆技术等三关,督促企业实行“统一招聘驾驶员、统一用工制度、统一车辆调度、统一车辆停放、统一保险”管理,运管部门要建立与危险品运输企业定期联系制度,确保危险品运输企业对危险品车辆实行安全、动态、经营、调度等全方位的管理。

9、利用高科技手段,强化车辆动态监管。一是各运输企业要制定分公司和客运站gps监控管理制度,建立以总公司gps监控平台全覆盖监控,分公司和客运站分片区重点监控相结合的gps三级平台监控管理机制,分级负责,重点管理,减少漏洞。二是各县运管所要完善对所管辖企业gps三级平台的监控管理制度,负责对所管辖企业gps安装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对客运站三级平台工作情况和参营客车车载终端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监控。三是各运输企业要严格执行省、州及公司内部gps管理制度、日志记录、每日不在线登记上报制度和月分析报告等制度,要密切与公司各部门配合,加强对分公司和客运站gps监控平台的日常管理,强化对违法违规车辆的处罚,强化本公司客运车辆的动态监控各项制度落实到位。四是将gps完好情况纳入“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管理和旅游客车趟次安检内容,凡是gps不在线或存在异常情况的客运班车和旅游车,应先停运修复再发车。五是各级运管部门要严厉打击gps人为屏蔽、安装开关、人为损坏等行为,一经发现坚决停运,吊销当事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和当事车辆线路经营权。

10、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客运站是安全工作最直接的前哨。各运输企业要结合不同季节气候变化特点,合理安排驾驶员的作息时间,杜绝疲劳驾驶、超速行驶。一是要按规定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和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严禁客运车辆在冰雪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地点盲目强行通过。二是要进一步强化国家、省政府以及省州交通主管部门对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各类文件的学习贯彻力度,确保驾驶员安全行为规范和安全承诺落到实处。三是综合性能检测企业要严格按检测项目和标准进行检测,要把业务技术强,责任心强的检测员安排到检测岗位,实行“谁签字,谁负责”。

(四)扎实推进隐患排查整治

各县、各运输企业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有关安全隐患排查的各项要求,完善各重要时段安全隐患排查,针对整改的安全隐患,积极开展“回头查,回头看”工作,加强督查督办,逐项整改销号。一要继续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排查主体责任,全面开展自查,确保不留死角和空白,实行安全隐患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二要继续加大安全隐患治理力度,要建立“随查随治”工作机制,对安全隐患要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期限、落实责任人、落实应急预案,依照管理权限逐级验收销号。三要加大督办力度,对安全隐患排查、登记和整改销号的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确保监控到位,要建立“一患一档”的挂牌督办制度、定期督查制度、通报警告制度。四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五)强化天气状况、路况通报

各县、各运输企业要强化与公安、气象、公路部门的联系,做好车辆运行信息公告工作。一要强化与气象和公路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运行线路途经地的天气状况和路况,制定应急措施,并及时通报给从业人员和旅客,确保道路运输安全。二要强化与公安交警部门联系,及时掌握交警分段限速、危险路段警示、各线路通车能力等情况,及时通报给从业人员,驾驶员要服从运行线路上交警和安全哨指挥,坚决杜绝冒险行车和“三超”现象的发生,确保道路运输安全。三要认真落实上级用各种方式通报的有关路况、天气信息,及时开展检查和安排布置,确保政令畅通。

(六)完善预案,防止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

督促运输企业加大对应急救援基础建设的投入,完善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对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值班值守、信息报告、处置决策、力量协调、现场指挥等应急管理制度,加快建立部门之间、行业之间、应急救援队伍之间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联动机制,切实做好“春运”、“两会”、“十一”等重点时段以及防汛、冰冻雨雪、寒潮大风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周密制度安全生产保障工作方案。

(七)强化服务质量管理,为社会提供优质运输服务

一是各县运管所要强化运输服务监督管理,以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为平台,以96515运政监督投诉电话为抓手,州处将对服务质量投诉、非法营运和违反价格规定等举报进行及时严肃处理,净化运输市场。二是要督促运输经营者教育广大从业者依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诚信优质服务,及时检查生产设施设备,为优质服务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

篇14

九江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出租汽车客运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交通部《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和《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客运是指轿车、九座以下小型客车,按照用户要求的时间和地点行驶、上下车及等待,并按里程或时间计费的客运方式。

第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经营者),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出租汽车客运的主管机关。

市、县(市、区、山)公路运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运管部门)是市、县(市、区、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公安、城建、工商、财税、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群众有权向交通、物价主管机关或交通运管、物价检查部门举报或投诉,受理部门应当认真及时查处。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运管部门对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行使出租汽车客运的行业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调控运力投放,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负责出租汽车经营者开业申请、停业审批。对符合开业标准及具备营运条件者,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和《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证》。

(三)维护出租汽车客运市场正常秩序,对乘客比较集中的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饭店、风景点等出租汽车站点和出租车经营者进行管理,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

(四)根据当地出租汽车运力发展的要求和规定,依照先审批、后购置的原则,办理新增出租汽车手续。

(五)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买受和公开拍卖,买受和拍卖收入用于城市交通设施建设,买受的拍卖办法另行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权证》是政府核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业务和经营范围的资格证明。(六)协同物价、税务、技术监督等部门制定出租汽车收费标准和办法,安装计价器。负责印制、发放和管理出租汽车客运票据。

(七)配合公安、城建等有关部门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的交通安全和创建文明城市的管理工作。

(八)受理乘客投诉。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人员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七条 运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办法,依法行政、文明管理,廉洁奉公,秉公办事。运管人员违反本办法,经营者和群众有权向交通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举报,受理部门应当认真及时查处。

第三章 经营条件和资格

第八条 经营出租汽车客运,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单位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申请个人是国家政策允许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员。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并具备营运条件的车辆、资金。

(三)有符合规定并与车辆数量相适应的坚实、平整的固定停车场地。属租赁、借用停车场地的,应提供租赁、借用场地合同或协议。每辆车停车面积不得小于车辆投影面积的1.5倍。

(四)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应持有驾驶执照和经行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发给的《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证》。经营业户应有相应配套的管理制度,配备安全、机务、业务、质量等岗位管理人员。

第九条 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的业户及其驾驶人员必须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江西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证》,方可经营出租汽车客运。

第十条 凡申请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下列手续:

(一)持申请书、主管部门批文(个人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和资金来源等有关材料,填写开业申请表,报所在地运管部门审核。运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书及必需的文书证明资料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开业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办理购车审批手续,方可购车;不符合开业条件的,应当说明情况,作出答复。

(二)持运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有关材料,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向当地税务机关申办税务登记,向物价部门申办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并在保险公司办理车辆保险手续。

(三)持上述证照在车籍所在地运管部门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后,领取《道路运输证》。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需变更登记事项时(包括经营单位内部车辆易主),须在变更前15天内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要求歇业的,须提前30天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江西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以及未使用票据,结清税费,经批准后方可歇业。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在营运期间必须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各项技术性能指标符合综合性能检测标准,并备有以下安全、服务设施:

(一)车门上喷有所属企业或代管单位名称。

(二)车顶上装有出租车标志灯

(三)车内装有准确有效的里程计价器和待租显示器。

(四)车内装有安全隔离护网,前排座位备有安全带。

(五)车内醒目处张贴明码标价表。

(六)车上配有有效灭火器。

(七)车身两侧部位喷有明显、清晰的监督举报电话号码。不得在出租汽车上张贴广告

(八)出租车内设施、设备齐全有效,卫生清洁无异味,后备箱内无杂物。

(九)车身外观良好,无脏物,无严重锈斑和脱漆;前后牌照整洁、清晰;门窗开闭自如,锁止可靠,玻璃齐全明净。

第十四条 出租车驾驶员在营运服务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治安、交通管理等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二)携带《道路运输证》、《驾驶证》、《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证》等证件;服装整洁、仪表端庄、讲普通话,使用文明用语(请、您好、对不起、谢谢、再见)。态度和蔼、微笑服务。重点旅游区的经营者还应会用简单的日常外语会话。

(三)出租车驾驶员要了解本地区的地理环境,熟悉道路、街巷及通往外地公路路线;熟知本地机场、汽车站、火车站、港口客运站及公路、水路、民航等不同的旅客运输方式售票点位置;熟知本地的涉外宾馆及其它知名度较高的旅馆、饭店、招待所、影剧院、医院等公共场所和党政机关办公地点,熟知本地名胜古迹、风景区等旅游景点。

(四)出租车驾驶员在空车时必须显示空车待客标志,做到招手即停(交通叉口和设有禁停标志的地段除外),有客立载;乘客电话约车时要迅速答复,对乘客一视同仁,不挑客,不得拒载乘客。

(五)乘客上车时,驾驶员应主动开启车门,帮助乘客提拿放置行包,乘客携带物品不得超过车内及行李箱的容积;要准确、耐心地解答乘客提出的有关问题,做到有问必答;要提醒坐在前排座位的乘客系好安全带,检查车门是否关牢,注意乘客安全。

(六)开车时,应先启动里程计价器,选择最佳路线行驶,不得绕道。如因道路改造或其它原因确需绕道行驶,应主动向乘客说明情况;应根据乘客的要求使用空调、音响等设备;必须按里程计价显示的车费数额收费,并给乘客有效的票据,严禁多收车费和索取礼品、小费。

(七)出租车在营运途中,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招揽他人同乘。

(八)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不得向乘客套换和索要外币;不得敲诈勒索、刁难和中途甩客;严禁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活动,发现违法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和本单位报告,不得知情不报。

(九)出租车在营运途中发生故障不能行驶,应向乘客说明情况,及时检修,如故障一时无法排除,应请乘客改乘其它车辆,小收或免收车费。

(十)出租车在营运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按规定保护好现场,迅速组织抢救受伤者,并立即报告公安交警、交通、保险等有关部门,以便及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十一)遵守出租汽车管理站点、停车站点及其它公共场所秩序,服从管理人员调度,按序出车,严禁欺行霸市、强拉强运。

(十二)应乘客要求,出租车超过经营区域运行的,驾驶员必须到车籍所在地运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开出行车路单,登记乘客身份,以确保驾驶员、乘客和车辆安全。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必须做到: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接受运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按时填报行业报表。

(二)制定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经常对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和职业道德教育,搞好专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质量。

(三)执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战备、抢险救灾、春运和外事等各项应急任务。

(四)按规定及时缴纳税费。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收费标准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物价部门审定后实行。运管部门应在主要公共场所设置出租汽车收费标准告示牌。

第十七条 运管部门应在乘客比较集中的公共场所设置出租汽车管理站点,实行现场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十八条 各级运管部门应加强对出租汽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人员进行教育处理;对模范遵守本办法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运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 应有3人以上,着装整齐,佩戴统一标志,文明执勤,持证检查,依法办事,礼貌待人。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出租汽车经营者,运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核准擅自购置营运车辆的,购车人事后要求办证经营出租车业务的,符合条件者,按有关规定处罚后予以办证;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擅自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并处以非法收入一至三倍的罚款。

(二)出租汽车在运行中未带《道路运输证》或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证》的,可处以100--300元罚款。

(三)未按规定放置出租汽车顶灯标志和空车待租标志,或未张贴明码标价表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

(四)车身两侧未按规定标明单位名称和监督电话号码的,扣留《道路运输证》,责令限其改正,并可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未佩戴《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证》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未经上岗培训,无《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证》,擅自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责令其培训后上岗,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六)出租汽车未安装计价器或擅自拆除计价器的,扣留《道路运输证》,限期到市计量部门修复或验正,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七)使用已损坏或超过有效期未鉴定的计价器,扣留《道路运输证》,限期到市计量部门修复或验正,并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八)对不启用计价器的,乘客有权拒付运费,运管部门予以中止车辆运行3天,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九)不按规定收取运费或利用计价器作敝多收运费的,多收部分退还乘客,运管部门予以中止车辆运行5天,并罚款300-500元。

(十)显示空车待租后,无故拒载乘客、挑客的,处以100元至3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中止其车辆运行。

(十一)对未经运管部门批准超越经营区域营运的出租汽车,予以中止车辆运行5天,并处以500--1000元罚款。

(十二)对使用其它票据代替道路运输业专用票据,或使用废票、假票的,收缴其票据,并按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或屡犯的,责令停业整顿,或缴销经营许可证,取消经营资格。

第廿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应在接到运管部门通知之日起3天内到运管部门接受处理,逾期无故不到者,除按规定对违章经营者进行处理外,并对经营业户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廿二条 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一年内记载4次违章处罚的,年度审验时,扣留《道路运输证》七天;一年内记载6次违章处罚的,缴销其《道路运输证》,取消营运资格。经营单位一年内受4次以上警告处罚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受6次以上警告处罚的,缴销其经营许可证,取消经营资格。

第廿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运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廿四条 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一律上缴财政,并做到处罚决定和收罚没款相分离。

第六章 附 则

第廿五条 本办法罚则的依据是交通部《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上述规定修改后,本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廿六条 本办法由九江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廿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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