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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管理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6 08:27:2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土地征用管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土地征用管理

篇1

论文摘要:土地流转与征用仍然是农村经济发展的焦点问题和主要矛盾,然而,土地流转与征用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解决问题主要是土地转移制度的改革,建立统一的土地所有制形态,逐步改变生产关系和土地所有关系,创新土地制度,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用土地流转与征用制度。

随着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全国范围内的全面推行,农村生产力迅速恢复,土地征用的需求随之增加。同时,农用地转化、互换、租赁、股份合作制等多种流转形式也随之产生。目前,土地的征用虽然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但是实施过程中仍沿袭了许多计划经济时期的做法,远远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要求。因此,通过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土地转移与征用的适应性、保障机制,推进农用土地合理使用,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是现实国情的必然选择。

一、建立土地流转新机制

虽然近十年中,农用土地流转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和经验,各地区根据自身的特点摸索出一些经验,如转让、互换、租赁、反租倒包以及用土地入股合作等多种流转形式。但从整体而言,各地方受经济发展缓慢情况的不同而不同。黑龙江省大多数地区土地合理流转情况差异较大,流转交易面小、范围窄、问题较多。目前,国家还没有形成可操作性的土地流转长效机制。因此,建立农用土地合理流转规范管理机制,有利于农村经济客观发展的需求。是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必要补充和完善。对待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因循守旧只会错失发展的良机。应该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根除固有的与实际不相符的思想意识,与时俱进,转变观念,大胆探索,创造条件,在时机适宜的情况下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健康发展。

探索建立通过市场调节土地流转的长效机制。针对目前黑龙江省土地流转的实际情况,迫切需要建立土地流转机制和市场中介组织,使土地资源按照规范程序合理流动。这样既有利于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要有利于推动土地流转进入市场。一是建立开放的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的土流转机制,鼓励土地进入市场,通过市场机制形成合理的土地转让价格。同时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土地向生产能手集中,促进规模经营。二是培育和发展各种类型的为土地流转提供服务的中介组织,稳步发展民间中介组织。三是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村土地入股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相关部门适时出台有关农地入股的文件,规范农地入股行为,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地征用制度

目前,我国对农用土地的征用从法律上还不完善,而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土地使用原则、补偿安置等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因此,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适应的土地征用制度,既能满足农村土地进入市场的内在需求,还能适应我国保护农业用地的需要。

(一)以市场经济原则建立征地补偿机制,征地补偿应遵循市场原则,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稀缺的资源,市场机制是实现其有效配置的基本途径

只有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征地补偿,才能有效保障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对于被征收的土地,以土地的市场价格对其进行补偿,保障原土地所有人与土地使用人的利益。征地补偿费的计算应体现市场经济规律,应对农地先行评估,以评估的农地所有权、使用权价格为依据进行补偿。农地所有权、使用权价格评估,主要根据我省农地的生产力、农业用途的未来纯收益及农地对农民的保障作用来确定。

(二)为失地农民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的失地农民安置机制,做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工作,确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一是做好农民的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增强其劳动技能,提高就业能力。二是搭建就业平台,安置当地失地农村劳动力。三是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为失地农民提供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

(三)完善征地工作机制,改进征地工作方法

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征地工作机制,是征地工作的基础,严格土地征用管理制度和征地审批程序,增加征地透明度,是征地工作的重要保证。同时,建立合理的征地纠纷调解机制,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农村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尽快建立有效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做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工作的同时要改善农民的生活环境和医疗条件。重要的是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问题。

三、土地制度改革的思考

土地问题的关键在于我国的土地使用制度不合理,而土地使用制度的不合理又源于我国土地所有制结构不合理。在土地所有制结构改革方面,我们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农村人口的不断增加之间存在着深刻的矛盾。虽然土地承包制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的需求,但是,由于土地征用制度的存在,使得土地集体所有制处在一个极不稳定的状态。改变这种现状,可行的办法就是打破土地的二元所有制结构,统一实行土地的国家所有,然后再由国家根据社会收入分配,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农民以必要的补助。

在生产关系方面,建立统一的土地所有制形态,改变基于不同土地所有制关系而产生的不合理分配关系。在户籍管理制度不断改革,劳动人口频繁流动的今天,这样的改革更有现实意义。因为,在农村的劳动人口不断增加,而土资源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按照既有的土地承包制度设计,总有一天会出现人口的增加导致农村土地无法承载的情况。

土地的所有关系,确实是我国目前农村改革无办法的办法问题。但是,解决这个问题,农村土地的国有化应当是我们未来改革的方向。其实,在现代社会,“民享”比“民有”更加重要,在土地国有化之后,只要建立完善的土地基金,并且用土地基金解决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农村的贫困问题可能也就迎刃而解了。

还有,在未来解决农村土地问题,要改变以下观念:

第一,要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的观念,将虚拟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改为国家所有制,建立统一的土地所有和土地管理制度。第二,要正视人口不断增加与土地资源稀缺之间的紧张关系,从动态的角度进行土地制度的科学设计。第三,在改变二元户籍制度之后,允许现在的农民自愿选择与国家建立新型的土地使用关系,打破许多地区单一的土地承包法律关系。第四,在土地的流转过程中,国家应当考虑征收土地税或者设立土地基金,服务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第五,在改变土地所有制关系之后,国家应当根据不同地区生产力发展情况加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在过去的20多年里,农村改革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现在看来,从上个世纪的90年代到现在,农村改革缺乏制度创新,土地承包制度30年不变,固然为稳定农村的土地生产关系创造了条件,但由于土地承包制度无法应对农村经济不断变化的情况,因而在一些地区已严重变形,导致农民仅依靠土地生活普遍相对贫困的境地。

篇2

【关键词】土地征用公益性用地违规 对策

中图分类号:F30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对土地的占用越来越多,征地中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产生诸如影响地方稳定、阻碍城市发展等社会问题。因此,必须进一步规范土地的征用管理制度。

土地征用过程中的违规现象

一是由于公共利益的内容没有准确界定和及时调整,导致了土地征用权的滥用。征地项目不仅包括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而且工商业、房地产等经营性项目征地占用总量的较高比例。二是按土地原用途进行补偿,土地征用费用占土地出让价的比重过低,加上土地收益分配关系混乱,三是拥有集体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未经政府同意,未到相应的国土部门办理任何手续,私自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四是失地农民就业是确保生活水平不下降的有效措施。但企业有较大的用工自由,土地征用安置的劳动力容易面临下岗失业的威胁。极易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

二、土地征用管理不规范的原因

在我国存在着很多土地征用管理不规范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存在给我国土地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因此,为了规范我国土地征用行为,我们要寻找土地征用管理不规范的深入原因。

一是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这种补偿标准虽在原来的基础上有所提高,但存在一定的不足,它难以体现土地的区位差异及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而难以维持农民现有的生活水平,导致农民对征地的不满。二是在征地程序上,从土地征用的认定到补偿费的确定和劳动力的安置等,都是政府和用地单位说了算,农民处于被动地位。三是在土地有偿出让中,土地价格较高,而征地补偿费用较低,为地方政府“以地生财”创造了条件。四是农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不健全,产权主体的权责不明确,导致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应有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在土地收益分配上也是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控制,往往是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害。五是招商引资制度、干部考核制度、土地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也影响到土地征用的顺利实施和社会利益的均等化。以经济指标为主的干部政绩考核办法不利于调动各级干部保护农民权益和耕地的积极性,政府既是土地管理者又是用地者的状况也不利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效发挥监督和执法的职能等。

三、加强土地征用制度的对策

一是严格限定公益性用地范围,依据国外经验和我国实际,“公共利益”应严格限定在以下几类:军事用地;国家政府机关及公益性事业研究单位用地,能源、交通用地、如煤矿、道路、机场等;公共设施用地,如水、电、气等管道、站场用地;国家重点工程用地,如三峡工程、储备粮库等;公益及福利事业用地,如学校、医院、敬老院等;水利、环境保护用地,如水库、防护林等;其他公认或法院裁定的公共利益用地。

二是针对土地征用补偿中存在着补偿标准过低,损害被征用人利益的情形,可以依据补偿对等原则,损失以恢复为标准,征地补偿费以市场地价为基数,参考附近地区的土地交易价格来确定,以避免土地征用与市场地价之间的巨大差距。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存在着不同的国情,集体土地是我国农民进行生产的基本资料,而土地征用是对土地使用权永久的转移,这样就会导致农民失去生产资料,生活保障会受到了冲击。所以,为了规范土地征用制度,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我们要尽量提高农民的补偿收益,只有这样才能够减少农民对土地征用的意见。而补偿标准的提高关键还在于要更正补偿标准确定方式,在原有补偿标准确定过程中,主要的两个标准是“土地原用途、原有生活水平”,如果仍然沿用这两个标准,农民的土地补偿款是不会有所提升的,因此我们建议要从制度上进行更新。

三是从实际出发,可以扩大征用补偿范围,将残余地分割损害、正常营业损害以及其他各种因征地而支出的费用等可确定、可量化的财产损失列于补偿范围,以确保被征用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对于农民而言,土地的使用权是他们基本的生活保障,如果土地使用权被永久性转移,那么,农民的生活会遇到很大的困难。如果没有给予充足的补助,肯定会导致农民情绪不满,所以,要尽量扩大土地征用补偿范围,把涉及到土地的所有费用进行综合性考虑。更重要的是要保证制度的制定与制度的执行要统一,即征地补偿款确定过程中一定要加强监督,保证征地补偿范围合理化,保证土地征用人的合法权益。

篇3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征用是指本经济特区因建设需要依照本规定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及个人一定的征地补偿费的行为。

第三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国有农场、林场、牧场、盐场、渔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征用的土地,以及国家未确定给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河滩地和其他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第四条  土地征用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办理,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征用农村集体土地。

农业、林业、海洋、旅游、环境资源、计划、公安、劳动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土地管理部门实施征地工作。

第五条  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尽量安排好当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并给予适当的补偿。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必须服从国家建设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征地工作的实施,不得阻挠征地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  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方针,以本经济特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实施的需要为依据,并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

第七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总量不得超过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的,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其超出部分在下一年度计划中予以扣抵。擅自突破占用耕地计划指标的,省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停止受理其建设用地报件。

第八条  大型建设项目和占用耕地面积较大的项目,在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联合选址,确定拟征土地的界址、范围。

第九条  土地征用应当先确定土地权属,由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向被征地单位发出征地通知书,并在征地通知书送达后30日内,与被征地单位依照本规定协商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

经协商达成协议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他非土地所有权单位,不得代替土地所有权单位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

第十条  在前条规定的30天内,被征地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协商或者按照规定程序正式协商3次仍达不成协议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拟定征地补偿方案,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征地决定。被征地单位对征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征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又不履行征地决定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已预征的土地在投入开发建设前,应当允许原使用单位继续使用,但原使用单位不得在其地面上兴建房屋或者其他永久性附着物,不得种植长期作物。

第十二条  征用《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指的其他土地,其土地补偿费按照征用旱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一半支付。

下列土地按照前款规定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连续抛荒3年以上的水田、旱田、菜地、园地、鱼塘;

(二)林木采伐、火烧后5年内未更新的迹地;

(三)非人工林地;

(四)每公顷实际成活株数未达到规定合理株数的零星树木占地。

第十三条  征用种植多年生作物的土地,其青苗补偿费,已进入收获期的按照株数补偿,尚未进入收获期的可以按照实际种植面积补偿;竹林及短期作物可以按照实际种植面积补偿。

第十四条  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原划拨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农场、林场、盐场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应当根据原使用该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投入情况,给予青苗补偿,并给予适当的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和土地开发投入补偿;属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的(大、中型水工程除外),不给予安置补助费和土地开发投入补偿。

第十五条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综合补偿条例》第十条和《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补偿标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基础设施综合补偿用地、营利性的配套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的征地补偿费,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大、中型水工程淹没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者收回海南建省前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各项补偿,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补偿标准规定》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拟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根据不同地类、年产值划分不同等级,按照土地不同等级制定土地补偿费标准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第十八条  计算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依据的作物产量、产值,以市、县、自治县统计部门核定的数字为准。

第十九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农田水利设施、水井等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其重置价格及折旧程度制定。

第二十条  架设高压电线、埋设地下管线等工程设施占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如不影响正常生产,可以不征为国家所有,不支付土地补偿费,但损坏青苗及其他附着物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单位及其成员无理索要其他费用的,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拒付。

第二十二条  被征用土地上已给予补偿的青苗、树木和房屋等附着物的产权,不再属于被征地单位及其成员所有。

被预征土地上新种植的作物不再补偿,但土地开发利用时应当支付全部征地补偿费,并按照约定时间通知耕种单位自行处理地上种植的作物;逾期不处理的,按照无主作物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用于征地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计划指标单列,由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农业人口在土地被征用后离开农业生产的情况,确定本市、县、自治县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年度计划指标,报省计划部门批准后实施。

征地通知书发出后迁入被征地单位的人员,其农业户口不得转为非农业户口。

被征地单位的耕地全部被征用或者虽未被全部征用,但原人均耕地在0.02公顷以下的,可以将被征地单位原有的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当地有条件的,也可以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进行土地调整,将原有的农业户口部分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不转为非农业户口。

第二十四条  国家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出让给用地单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用地单位有招工义务的,用地单位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被征地单位的人员就业,劳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被征地单位人员的招工手续。被招工人员待业期间,用地单位应当支付其生活费。

被征地单位的人员已由用地单位安排就业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  征用村民联产承包的土地,应当优先安排承包户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和招工,或者优先补给相应面积的土地供承包户使用。

第二十六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人员的就业。

(一)有条件的市、县、自治县可以在城镇总体规划范围内或者开发区范围内设立乡镇企业区,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开发后,按照开发成本出让给被征地单位发展乡镇企业。

(二)对被征地单位兴办的小商业、小服务业,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批准、工商登记、税收、劳动管理等方面采取优惠政策,优先扶持。

(三)被征地单位用征地补偿费发展生产、安置劳动力就业确有困难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地方留成中提留部分资金给乡(镇)人民政府及被征地单位作为发展生产、安置劳动力的专项基金,其提留比例不得超过30%。

(四)当地有条件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统筹安排,就近调整土地补给被征地单位使用。

第二十七条  征地补偿费应当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管理使用。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有人员,不得享受征地补偿费。

第二十八条  成片征用集体土地,应当预留或者另行安排被征地单位及其成员发展经济和改善生活所需用地,以利于被征地单位及其成员的生产和生活。预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就业用地和生活用地,总量一般不得超过所征用土地面积的10%,并应当保持被征地单位成员生产和生活用地的总量不少于人均30平方米。

第二十九条  预留的就业用地和生活用地可以征为国家所有,也可以不征为国家所有。

预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土地已被征为国家所有的,转让或者出租必须依法办理报批或者登记手续。

预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土地仍为集体所有的,一般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确需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的,必须先征为国家所有,然后按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  土地被征用后,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及其成员原负担的农业税按照规定相应核减。

第三十一条  超越审批权限非法批准征用土地或者无权批准征用土地而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属集体讨论决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属个人决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第三十二条  在审批、实施征地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对违法用地行为包庇、袒护、姑息迁就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征地工作中,行贿、受贿、索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非法出让、转让、出租预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土地的,其签订的合同无效,由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终止非法出让、转让、出租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额1倍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擅自与土地所有权单位或者非土地所有权单位签订用地合同的,其签订的合同无效,由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退回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取得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五条  乡(镇)、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各种名义向用地单位敲诈勒索或者非法签订用地合同取得土地补偿费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纠正,责成有关人员退回款项,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的具体适用问题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篇4

1 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调查情况看, 我省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违法占用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颁布实施后, 我国实行了土地用途管制和耕地保护制度,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但从调查情况看, 个别地方存在对不符合征用条件的土地, 采取绕道而行, 征用不通改为占用、租用, 先占后征或先租后征的问题。这类违法占用和租用的土地, 由于缺乏法律的约束, 普遍存在低价或无偿占用、长期拖欠土地征用补偿费等问题。

1.2 补偿标准过低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 土地市场价格逐年攀升, 城市建设用地每亩售价动辄几十万, 甚至上百万。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 农村土地的征用补偿标准却很低。据调查, 2005 年全省征地补偿费平均仅为2.66 万元/亩,失去土地后丧失长期生活保障的农民心理失衡的程度可想而知。近年来个别地方已由此引发了多起农村。

1.3 拖欠征地补偿费在调查中发现, 各地普遍存在拖欠征地补偿费的现象, 部分地方拖欠数额较大。这一问题存在于两个层次: 一是土地征用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不到位。据调查统计, 1999 年至2005 年, 全省土地征用后应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土地征用补偿费66.71 亿元, 实际支付59.80 亿元, 有6.91 亿元未支付到位。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被征当地农户支付不到位。1999 年至2005 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向被征地农户支付补偿费51.78 亿元, 实际支付49.05 亿元, 有2.73 亿元未支付到位。

1.4 分配标准不统一主要是征地补偿费中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上, 由于政策调整因素, 形成了两个时期分配不均的问题。一是2005 年4 月, 省政府制定的《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前, 法规政策规定土地补偿费全额留归集体。但由于失地农民对分配这部分资金的诉求过于强烈, 引发了一些。在执行过程中, 为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部分地方采取了将土地补偿费全额发放给被征地农户; 或集体留一部分, 给失地农民分配一部分的做法, 造成了不同区域同类土地补偿标准不一的问题。二是为确保失地农户生活水平不低于失地前的水平,《办法》规定应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给失地农户, 形成了《办法》执行前后失地农户补偿标准差距显著的问题。《办法》出台前已征地农户对此反映强烈, 个别地方出现了农户要求集体按新标准追加补偿引发的, 个别村委会迫于无奈, 采取变卖集体资产的办法满足农户要求, 严重影响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

1.5 集体资产监管不力留归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为本村的集体经济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而集体经济的发展, 又是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机会, 解决失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重要政策手段。但由于部分地方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 造成集体资产大量流失, 个别地方由于村干部盲目投资或兴办企业, 集体资产丧失殆尽, 由此而引发了失地农民上访等。

1.6 失地农民生活缺乏有效的保障各地在解决失地农户生活保障问题上, 主要采取了以下几种办法: 一是将征地补偿费全额发放给失地农民; 二是在村民自愿的基础上, 逐年发放补偿金; 三是给失地农户划给二三产业用地, 鼓励失地农户发展二三产业; 四是在机动地竞价时, 失地农户享有优先权; 五是对城中村农户实行农转非, 享受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待遇; 六是城中村规划宅基地和建设住宅楼, 以房屋出租保障村民生活; 七是给失地农民重新调整土地; 八是安置在村办企业就业; 九是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全额纳入村集体财务统一管理, 用银行支付的年利息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问题; 十是将失地的特困户纳入了政府的基本生活保障管理范围。各地虽然进行了一些积极的探索, 但从总体上看, 解决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 仍然以货币安置为主要手段, 尚未形成一套有效、完整的政策保障措施。目前征地补偿标准普遍偏低, 征地补偿费根本不能解决失地农民长期生活保障问题, 同时, 失地农民群体文化较低, 缺乏就业技能,一旦将有限的补偿费花完, 生活便陷入困境, 进而影响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因此, 积极探索解决失地农民长期生活保障措施, 已成为当前必须解决的问题。

2 成因分析

2.1 执法不力在经济发展过程中, 任何国家、区域的土地面积都是一个难以增长的刚性约束条件。工业和城市要获得发展, 必然要侵蚀、占用农用土地, 否则, 工业和城市建设将无处立足, 这是任何国家或区域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必然发生的事实。在二元经济结构和市场经济条件下, 由于城市土地与农村土地价值存在较大差额, 农村土地价格明显低于城市土地价格, 因此, 在工业化初期, 政府低价征用农村土地, 支持工业发展, 成为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许多国家或区域一种通行的做法。进入工业化中期后, 工业和城市将进入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 工农、城乡争地问题将进一步加剧。在这一时期, 政府如不对工农、城乡用地进行强有力的干预, 势必削弱国家或区域的农业发展基础, 进而对国家粮食安全造成影响; 与此同时, 在这一时期, 国家或区域基本完成了工业化发展的原始积累, 不再需要通过工农、城乡土地差价这一方式为工业和城市发展提供支持, 实行工业反哺农业, 提高农村土地征用价格, 逐步缩小工农、城乡土地价差, 维护被征地农民土地权益, 让农民共享工业化、城市化发展成果, 成为许多国家或区域政府的必然选择。我

国正处于工业化初期向中期转变的重要时期。为此, 从2004 年开始, 我国开展了深化土地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对农村土地征用及补偿费监督管理的政策法律措施。但是, 由于部分地方政府尚未清醒地认识到国家宏观形势的这一变化, 受工业化初期惯性思维影响, 对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监督管理重视不够, 政策措施落实不力, 使工作中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或受地方经济利益驱动,采取工业和城市保护主义做法, 对国家宏观经济和农民利益视而不见, 有法不依, 执法不严。这是导致地方政府不愿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以及违法占用土地、拖欠征地补偿费等问题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2.2 执法体制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甘肃省实施〈土地法〉办法》规定: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从调查情况看, 我省农村土地的征用主体主要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支持发展的地方经济支柱企业, 国土资源部门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 受行政管理体制制约, 难以对政府行为实施有效监督, 是造成上述问题发生的主要制约因素。

2.3 监管制度不健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征地补偿费的支付途径不统一。从调查情况看, 各地支付途径形式多样, 有征地单位将征地补偿费直接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有先支付给乡镇政府, 再由乡镇向村委会支付的; 有征地单位直接向农民支付的。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二种支付方式, 极易造成个别乡镇长期截留征地款, 损害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这是导致拖欠补偿费问题发生的另一个主要原因; 第三种方式会造成土地征用补偿费不能纳入村级帐内核算管理, 土地征用补偿费监管部门―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面临无帐可查的局面, 使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使用直接脱离了监管, 难以确保农户足额、及时获得补偿。二是土地征收程序不完整。《土地法》规定:国家征用土地的, 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但在执行过程中, 由于对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没有制定出规范的标准, 征地补偿费的主要利益主体―― 失地农民无法获取准确、完整的信息, 难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三是村级财务管理民主决策制度缺失。大部分地方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兴办企业等集体统一经营决策, 缺乏群众参与决策的制度约束, 由村干部说了算, 随意投资, 甚至于将集体资产低价出卖、集体企业村干部自己或亲属承包, 谋取私利的问题屡有发生。这是导致集体留用的土地补偿费等资产大量流失, 集体经济难以发展的主要因素。

2.4 法规制度宣传不到位主要是省政府制定的《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这一关系到失地农民切身利益的法规宣传不到位, 导致农民对《办法》出台前后补偿标准的巨额差距不理解、不接受。

3 几点政策建议

3.1 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应当把农村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到促进国家工业化、城市化建设和建设和谐社会的整体工作中去, 让各级政府充分认识农村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使之逐步转变落后和错误认识, 自觉强化对农村征地补偿费的监督管理。

3.2 建立有效的土地征用监管体制将土地征用及补偿费监督职责纳入国家审计监督范畴, 从根本上解决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不当体制。

3.3 建立健全法规制度一是依照《土地法》, 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征收程序, 重点是建立农村土地征收及补偿费分配公示制度和补偿标准听证制度, 提高土地征收及补偿费分配过程的透明度; 实施补偿费支付方式改革, 统一支付方式; 二是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国家有关土地征用补偿费监督管理政策,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制度和土地征用补偿费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等制度, 有效维护失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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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征用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征用土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和省有关基本农田保护的规定。

耕地被征用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应当依法组织土地开发和复垦,保持耕地的动态平衡。

第四条  征用土地应当按照国家《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总量控制和指令性计划管理。

第五条  征用土地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的原则,实行由土地管理部门审查、人民政府审批的制度。

用地者不得直接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

第六条  征用土地应当服从国家建设需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依法给予被征地单位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因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

用地者除应支付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费外,还应当依法交纳征用土地的税费。

第七条  国家和省重点工程以及国家兴建公路征用土地的各项工作和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包干。其他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各项工作和经费可以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照非盈利原则实行包干。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征用土地工作的领导。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用土地工作的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协同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做好征用土地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支持、配合征用土地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  征用土地的程序

第九条  对已按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建设项目,按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对实行综合开发的成片用地,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征用土地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按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用地者应当持下列文件向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

(二)建设资金落实证明;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还必须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用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未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的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受理。

第十一条  土地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实施征用土地工作:

(一)建设项目用地申请经审查受理或者成片土地征用方案经批准后,发出征用土地通知书或者征用土地公告;

(二)组织调查勘测,确认土地权属及利用状况,初步确定拟征土地的面积、界址,提出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三)拟征土地依法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征地材料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在30日内提出意见,逾期视为同意;

(四)与拟被征地单位协商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征用土地协议;

(五)依法逐级报请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审批;

(六)根据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文件及征用土地协议,落实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有关事项,并在用地者交清有关征用土地的税费后,填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七)建设用地批准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实地划地;

(八)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二条  下列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经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查认定后,拟被征地单位拒不签订征用土地协议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将征用土地的有关材料先行报批。用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并按上级土地管理部门认定的补偿安置方案给予了补偿安置后,拟被征地单位仍阻挠征用土地工作的,可以强制征用:

(一)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公路、邮电、水利、电力生产建设项目。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市政和公共公益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查、批准征用土地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指标控制标准按国家颁发的《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执行。

(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建设程序批准为一个建设项目的,其所需土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征用,不得化整为零,其中,属于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分期征用,不得先征待用。

前款第(二)项所称一个建设项目,包括集贸市场、住宅小区、街道建设等项目。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当年征用土地的总量必须控制在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内。因特殊情况需要多征用的,应当事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追加用地指标,未经批准,不得超计划征用。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核查实际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

第三章  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

第十七条  征用土地应当给被征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其支付标准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以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按《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其中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按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征用土地用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按《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标准提高10%进行补偿。

征用土地补偿中的地类划分和面积计算,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和组织实地测量。征用土地补偿安置中的年产值,按市、县、市辖区统计年报表所列被征地单位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量乘以当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无统计年报资料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年产值。

第十八条  征用的土地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应当给其所有者予以补偿,其补偿标准按《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执行。青苗补偿的面积按实际测量面积计算。

第十九条  征用土地涉及房屋拆迁的,必须给被拆迁房屋的所有者支付房屋拆迁补偿费。

城市规划区外的房屋拆迁安置办法和补偿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和标准制订,报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安置办法和补偿标准,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房屋拆迁户重建房屋的用地,按下列情况办理:

(一)统一安排了还建地的,必须在还建地上建房;除一次性付给拆迁户房屋拆迁补偿费外,不再支付宅基地的补偿费用。

(二)未统一安排还建地的,除一次性付给拆迁户房屋拆迁补偿费外,还应对拆迁户新建房屋所占用土地按《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但不得重复计算征用土地面积。

(三)拆迁户重建房屋的用地标准按《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在《土地管理法》和《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征地补偿费幅度之内,对国家和省重点工程以及国家兴建公路征用土地的补偿制定具体标准。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单位应当在当地金融机构设专户存储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由实施征用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用地者统一收取,需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的各项征用土地补偿费,应当按征用土地协议约定的期限汇入被征地单位开设的征用土地补偿费专户,不得以现金支付,逾期支付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日支付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的各项征用土地补偿费应当按以下规定管理使用:

(一)属于个人或者承包经营者所有的青苗、附着物以及房屋拆迁的补偿费,被征地单位应当如数付给个人或者承包经营者。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兴办乡(镇)、村企业,发展农副业生产,进行农用土地开发和农田基本建设。其中安置补助费经村民会议同意,可以按安置补助费除以劳动力人数的平均数,分别拨给自谋职业者作为就业的补助和不能就业人员作为生活补贴,或者按已安置人员数量转拨给吸纳劳动力的就业单位抵交劳动力就业费。

(三)承包开发的土地被征用的,被征地单位应当对承包者未能回收的生产性投入作出适当补偿,补偿经费从土地补偿费中支付。

被征地单位使用各项征用土地补偿费时,必须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执行情况必须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被征用土地上有与经济建设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水源、渠道、涵闸、管道、道路、电缆等设施的,用地者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土地管理部门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不得擅自阻断、损坏。发生阻断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加以修复或者建设相应的工程设施,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由土地管理部门公告坟主按国家和省有关殡葬规定迁移,并由用地者按每座100元至300元的标准支付迁坟费。无主坟墓,由用地者代迁或者深埋。

第二十五条  因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者和其他有关单位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予以安置。

用地者有安置能力的,应当接收符合招工条件的被征地单位的多余劳动力就业。

需要征用被征地单位全部土地的,可以按人均20平方米至40平方米的标准,预留一定数量的土地作为农民生产就业用地和住宅用地。已取得生产就业安置用地的,不再予以就业安置。

第二十六条  安置农民就业用地可由被征地单位自筹资金进行开发建设,也可以土地资产作价入股,兴办企业。

第二十七条  被征用耕地单位农业户口人员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条件的,土地管理部门在上报征地材料时,应当将符合农转非条件人员的有关材料送同级计划部门报省计划部门审核,省计划部门应当在用地申请批准后30日内下达农转非指标。

征用土地农转非指标名额的分配,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户主会议讨论同意并张榜公布。

当地公安、粮食行政部门凭征用土地和农转非审批材料办理农转非人口的户籍和粮油供应关系。享受征用土地农转非指标待遇的,不缴纳城市增容费。

第二十八条  土地被依法征用后,被征地单位不再缴纳原承担的该土地的税费和国家定购粮等任务。

被征耕地的农业税由当地县、市财政部门核减调整;其他税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减。

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原承担的该土地的国家定购粮等任务,由省粮食等行政部门会同土地管理等部门核实,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粮食等行政部门在下年度予以调减。其他建设项目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原承担的该土地的国家定购粮等任务,按用地者的隶属关系,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机动数内调减。

第二十九条  因兴建小型水利而征用耕地,以及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征用土地的,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不减免被征地单位原承担的该土地的农业税和国家定购粮等任务。

因用地者不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或者拖欠耕地占用税税款,造成征用土地后有关部门不能及时核减被征地单位原承担的该土地的税费和调减国家定购粮等任务的,由用地者负担。

第三十条  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情况的落实,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指导和检查监督。被征地单位对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费的管理、使用以及收益、分配,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征先用、征而不用、少批多占等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化整为零、骗取批准用地或者越权批地以及其他非法批准用地的;

(三)克扣、截留、挪用、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超计划征用土地的,其超过部分由上一级计划部门在下一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中抵扣,对主要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非法占用或者出具假证明骗取征用土地农转非指标和招工名额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公安、粮食等有关行政部门取消城镇户籍、粮油供应关系,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拒绝、阻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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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我省国有行政划拨土地使用证的办证速度,明晰产权关系,盘活土地资产,规范土地市场,推动企业改制、住房制度改革和清产核资,促进经济发展,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1988年2月13日《海南土地管理办法》施行前,单位和个人通过行政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办理使用权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82年5月14日《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施行前,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自用的国有行政划拨土地,区分下列不同情况,确认土地使用权:

(一)持有用地批准文件或者有关证明材料,并且批准文件、证明材料对用地四至界线又表述清楚的,按照批准文件、证明材料表述的四至界线,确认土地使用权,核发土地使用证。

(二)虽无用地批准文件或者有关证明材料,或者用地批准文件、证明材料对用地四至界线表述不清,但实际已形成明显的四至界线的,用地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后,按照实际已形成的四至界线范围,确认土地使用权,核发土地使用证。

(三)无用地批准文件或者有关证明材料,或者用地批准文件、证明材料对用地四至界线表述不清,实际用地界线地不明显的,只要用地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四邻无争议,并经交界双方指界签章认可后,可按照交界双方共同认定的四至界线,确认土地使用权,核发土地使用证。

二、1982年5月14日《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施行后至1988年2月13日《海南土地管理办法》施行前,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自用的国有行政划拨土地,区别下列不同情况,确认土地使用权:

(一)持有用地批准文件或者有关证明材料,并且批准文件、证明材料对用地四至界线又表述清楚的,按照批准文件、证明材料表述的四至界线,确认土地使用权,核发土地使用证。

(二)持有用地批准文件或者有关证明材料,但批准文件、证明材料对四至表述不清,只要四邻无争议,并经交界双方指界签章认可后,按照交界双方共同认定押至界线,确认土地使用权,核发土地使用证。

(三)虽无用地批准文件或者有关证明材料,但只要用地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用地证明,四邻无争议,交界双方又指界签章认可,土地用途又符合城镇规划的,根据当时的有关政策处理后,按照交界双方共同认定的四至界线,确认土地使用权,核发土地使用证。

三、1983年3月16日《广东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施行前,个人自用的国有行政划拨土地,有用地批准文件或者有关证明材料的,出具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材料;无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材料的,由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且四邻无争议、交界双方又指界签章认可的,按照交界双方共同认定的四至界线,确认土地使用权,核发土地使用证。

四、1983年3月16日《广东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施行后至1988年2月13日《海南土地管理办法》施行前,个人自用的国有行政划拨土地,区别下列不同情况,确认土地使用权:

(一)有用地批准文件,四邻无争议,交界双方又指界签章认可,并且每户使用土地面积未超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当时规定的,按照交界双方共同认定的四至界线,确认土地使用权,核发土地使用证;如每户用地面积超过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当时规定的,参照1990年清理党员、干部建私房的有关规定处理后,确认土地使用权,核发土地使用证。

(二)虽无用地批准文件,但土地用途符合城镇规划,并且四邻无争议,交界双方又指界签章认可的,参照1990年清理党员、干部建私房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双方共同确定的四至界线,确认土地使用权,核发土地使用证。

五、对用地界线四邻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处理。

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和个人自用国有土地,在原批准征地四至界线内,地籍调查的实际使用面积与原批准面积不相符合的,在登记发证时按地籍调查的面积予以更正。面积超出部分,不再补办用地手续,也不补交各种费税;面积不足部分也不再补给土地。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超出原批准用地四至界线占用土地的,根据当时的土地征用政策处理后,确认土地使用权,核发土地使用证。个人超出原批准用地四至界线占用土地的,参照1990年清理党员、干部建私房的规定处理后,确认土地使用权,核发土地使用证。

七、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和个人租用的国有直管公房所涉及的国有行政划拨土地,直管公房未划拨给租房单位和个人的,由国有直管公房的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确认土地使用权,核发土地使用证。

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用的国有行政划拨土地,因单位分立引起土地使用权分割的,应区别情况,划定土地使用界线,确认土地使用权。在单位分立时,分立单位的原上级主管部门已对用地做过处理的,按照已划定的界线,分别确认分立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核发土地使用证;在单位分立时,分立单位原上级主管部门对分立单位的用地未做出处理的,并且分立单位现在仍隶属同一个上级主管部门的,按照分立单位现在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确认土地使用权,核发土地使用证;分立单位现在不隶属同一个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土地使用权,核发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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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管理;整理;利用;规划

一、概况

为了切实保护耕地,进一步统筹土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就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土地管理工作中的整理利用规划方案,加强政府对土地的管理的监督,引导全社会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

二、土地管理规划方案的基本含义

1.土地管理规划的种类。在世界大多数国家,由于其社会制度、经济发展状况、人口和资源的情况不同,其土地管理总体规划的编制方法和保障系统都不相同。在市场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国家里,土地管理规划的种类可以分为以下几类:第一,在人口众多但是土地资源紧缺的发达国家里,其土地规划具有较强的干预性,规划的权责划分也较为明晰,土地的规划和管理由政府进行统一的管理和约束。第二类是在工业化高度发达的国家里,政府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到土地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过程中。第三类是在地广人稀、土地资源特别丰富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里,采用地方自主管理的制度,中央政府对土地规划不进行统一的规划和管理,而是通过法律法、法规进行规范和引导,对土地的总体规范的权利大部分集中在地方政府,并且相关的实施工作也由地方政府负责。

中国采用的是和西方一样的土地规划许可证制度,如开发利用土地必须得到政府的规划许可证,如果得不到相关许可证明则不能开发利用土地。在德国也采用了建筑许可证,开放土地必须符合相关的规范。在日本,未经规划的土地不得利用开放,盲目开放未经规划的土地都属于违法行为。

2.土地管理规划的含义。土地管理规划方案是进行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政府进行土地管理的重要依据,是在一定的时期内,根据我国的土地资源状况和国家的经济发展前景制定的规划,同时也是土地资源的一次统筹配置。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按照我国的行政管理体系的分类,土地管理规划一共分为5级。下级的土地管理规划应该严格按照上级的规划进行制定,下级的耕地保有量和建筑用地的比例不能超过上级规划的调控指标,同时,上级的规划还应该保持区域内的耕地总量的稳定,下级规划应该充分划分土地的利用区,明确土地的功能。

3.制定土地管理工作中利用规划方案的目的。①可以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性发展以及我国耕地资源的整体动态平衡。②根据土地的供应情况,来引导土地资源的利用与开发。③统筹配置土地资源,实现土地资源的最优配置。④建立完整的土地管理机制,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

4.制定土地管理工作中利用规划方案的意义。①土地管理规划是在一定时期内根据社会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对土地资源进行整体性的统筹安排。土地管理就是根据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的需要进行一种平衡性统筹。土地管理总体规划是对土地资源进行宏观调好的制度依据,所以说土地管理利用规划是否科学合理将会直接影响到土地资源的利用情况。我国的土地管理规划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这种土地管理规划具有科学性和严谨性。②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已经建立了土地用途管理制度,也肯定了土地管理规划的重要地位。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一些地方还是存在着有法不依,或者擅自更改规划的问题。所以,必须加强土地管理的规划,进一步提高规划的法律地位,同时提高规划的透明度和执行力度。在土地管理规划批准之前,相关机关严格加强对规划的指导和监督,同时通过公示等程序,提高民众的参与程度,加强民众对土地规划的知情权。

三、制定合理的土地管理整理利用规划方案

1.协调土地管理规划与城市规划直接的关系。城市在发展过程中出现土地的无秩序扩张是一种不健康的表现,城市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超出土地管理总规划的现象普遍的存在着,特别是在一些大城市严重超标用地的问题特别突出,这些问题的存在对土地管理规划的权威性是一种威胁和调整。当前,我国的土地管理规划可以分为国家级规划、省级规划、市级规划、县级规划和乡镇规划。按照规划的内容,又可以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各级规划需要与城市的整体发展目标保护一致。

2.加强横向纵向规划。加强土地管理规划的横向与纵向规划,才能提高土地管理规划的前瞻性。所谓的纵向规划是指处理好国家规划与地方规划之间的关系,在我国土地管理的总体规划中,国家级规划与省级规划以及城镇规划过程中在内容和结构上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所以,应该建立起一种下级规划对上级规划负责,上级规划对下级规划监管协调的制度,每一级规划都应该形成自己的特色。所谓横向规划就是指土地管理规划与其他相关规划直接的联系。在我国涉及到土地利用的部门不仅仅是国土部,还有一些其他行政部门的项目会涉及到土地的利用,如城市规划、水利规划等等。当前,我国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规范,这些部门在职权范围存在着交集,关于土地利用的相关手续和审批程序也需要一个较好的衔接,简化相关手续完善相关法律,将区域内的土地用途进行合理的规划和安排。

3.优化土地管理规划的制定方法,提高规划的执行效率。当前,我国制度土地管理总体规划的方式和方法比较落后,采用的往往是比较常规的方式,如手工绘制图表等等。在规划的图表中,比例尺要求为1:1万,这种方式不仅达不到审核的管理要求,而且精度差距也较大。很多土地在地图上只是一个点,很难显示出其形状。因此,为了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必须改进土地管理规划的制作方式,采用现代的设备和作图设备,或者采用数字化的技术来读取图形的相关信息。同时,对原有的图表进行数字化处理和升级,对信息不完整的图表进行填补相关数据,利用数字扫描仪器实现图形向数据的转化。建立起土地管理系统和土地利用监测系统,使规划与数据相匹配。在采用现代设备和技术的同时,还应该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和对设备的熟练程度。通过这样的技术改造,不仅可以提高土地总体规划的准确性,而且还可以为土地使用的监管提高相关的技术支持。

4.加强土地管理整理利用规划方案的落实。①土地管理整理利用规划方案一定制定并得到通过后,就必须严格执行,以保障耕地资源的总体平衡,运用法律和行政等手段确保耕地资源不被侵占。②增强土地规划的可操作性。在土地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失去土地的农民给以合理的补偿,增强群众对土地管理规划的了解。③加强土地的节约意识。在落实土地管理规划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优化土地结构,节约土地资源。④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在制定土地管理规划方案前应该充分考虑到生态环境保护的因素,在规划的实践阶段,应该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污染后的处理恢复工作。

参考文献:

[1]邹自力.基于MO的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与实现[J].理工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32(2)

[2]董祚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管理中的作用[J]-中国电子商务2010(6)

[3]高路.新一轮土地利用规划修编的理念及方法探讨[J].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

[4]李永树.许懿娜.镇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设计与实现[J].绘2009,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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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使用划拨土地或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  依法使用划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享有按确定用途的土地使用权,需要转让(含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与他人合资、合作条件)、出租、抵押时,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

第五条  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办理。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金额,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一九九0年五月十九日(含当日)以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扣除当时已支付费用的差额支付;

(二)一九九0年五月十九日以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不低于签订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支付。具体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原土地使用者可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可按月(或按年)向政府缴纳土地使用权租金。

土地使用权租金标准及缴纳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报省土地局备案。

第七条  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无法依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抵押人可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后,与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签订附有下列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一)当处分划拨土地使用权时,本出让合同生效。

(二)处分抵押物的价款先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再偿还债务。

抵押人未交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且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额度应扣除未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数额。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租金,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后上交财政,其使用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十日内将上季批准转让、出租、抵押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的宗数、土地面积、收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数额上报省、地(市)土地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条  用地单位或个人在获得划拨土地使用权二年内未能投资建设使用土地的,如有正当理由,可于期满前三个月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延期使用申请。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后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同意延期或不同意延期使用的决定。

延期使用的年限不超过两年。

第十一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延期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闲置费:

(一)延期一年的,按批准延期使用之日的标定地价的5%收取;

(二)延期二年的,按批准延期使用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

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土地闲置费全额上交财政,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十二条  使用划拨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用地单位或个人的土地使用权:

(一)用地单位已经撤销、迁移、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二)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连续二年未使用的;

(三)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

(四)实施城市规划,需调整用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第十三条  依照前条规定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批准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当日即予公告,并书面通知用地单位或个人。

(三)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通知使用权人限期呈缴原批准文书及建设用地许可证,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缴者,宣告其批准文书无效。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自公告收回之日起,即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对依法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可视具体情况给原用地单位或个人以适当补偿。对未按前条(三)项规定期限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主动退出原使用范围内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从处置该土地的收益中提取适当比例予以奖励。

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主动申请从商业中心区迁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提供安置用地,对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给予相应补偿,并予以奖励。

前两款的奖励办法由省土地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凡未依本办法规定,擅自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登记,并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七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对划拨土地使用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与划拨土地使用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报送与划拨土地使用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

(三)责令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标定地价,系指市、县人民政府以省、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为依据,根据土地市场交易价以及地块使用条件、所处区位、出让年限等条件评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因继承房屋、分家析产、住房制度改革等非营利性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以及因实施城市规划而重新调整划拨土地的,不适用本办法。

企业兼并、分立或改组、新设股份制企业的,其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由省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的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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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时期;土地规划;土地利用

中图分类号: F301.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3)-24-94-1

1 新时期的土地规划理念

新时期、新思想、新规划,在新的社会形势下,土地利用规划也需要与时俱进,根据现实需求和环境调整土地规划。具体来说,新时期土地规划的新思想、新理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理性发展

改变以往单一的土地利用模式,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结合当地的环境质量、各个自然因素的组合情况来进行土地利用的规划。在土地利用规划中应该明确指导思想、分配目标,改变以往以人类的需求为中心的规划模式,妥善处理经济、社会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遵循客观规律,坚持可持续性的理性发展观念,保证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避免对土地资源的破坏,将社会进步与生态环境改善紧密结合起来,实现理性发展。

1.2 空间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是综合了多方面因素的综合性供需调整,是统筹城乡发展、协调土地利用结构、布局的长期性的空间规划,其本身具有明显的地域性。上一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着重强调了规划中对于数量的要求,对于空间概念涉及较少,尤其是在分区方案的规划中,对于内部土地利用的具体空间要求过于概括化,使得土地利用规划的空间控制功能难以得到发挥。因此新时期的土地规划应该从国家和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出发,遵循客观现实优势,进行复核地域实际情况的空间规划,并且通过相关的政策来进行约束。新时期的土地利用整体规划是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环境等多方利益相结合的空间规划。

1.3 可持续性发展

持续化是新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因此在新时期土地利用规划中要贯彻落实可持续的发展观念。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损害后代并满足其生存发展的观念。可持续发展从本质上来看,即要求我们遵循客观的自然规律,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发展。土地资源关乎国家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进行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和治理的过程中必须贯彻和落实可持续性的发展理念,最终实现生态合理性、经济效益与社会需求三者的和谐统一。

2 新时期土地利用规划的方法

新时期土地利用规划不仅要在思想观念和理论上实现创新,结合时代的发展特征以及土地开发的现状制定新规,还需要从方法上实现创新,按照规划修编的要求,采用新的规划方法。

2.1 引入评估机制

评估机制的引入是提高土地利用规划水平,反馈土地利用规划成果的关键,在新时期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的修编之前,各个地方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土地利用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并且总结土地资源的实际利用情况与规划之间的关系。从当前评估机制的开展效果来看,评价体系的建立尚不完全,有许多地方没有贯彻落实评估机制。评价的内容不仅包括了土地资源本身的利用情况,还包括了土地规划对周边环境带来的影响,是否符合自然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否适应当地的环境发展需求。在修订土地利用整体规划之前进行完整系统的评估对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总结实践经验具有重要意义。

2.2 系统化的方法

以往的土地利用规划相对来说较为分散,整体性和系统性不强,新时期的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着眼于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综合性规划。因此作为事关国家长远发展的土地资源,应该以更高层次和更宽领域的规划方法来实现其系统化的运行。宏观与微观相结合,整体联系局部,在国家整体土地利用规划的基础之上再因地制宜地开展地方土地利用规划,适应地方发展,针对性地进行土地利用规划。

2.3 运用现代化技术

土地利用规划离不开地理信息技术,随着现代化和信息化的发展,土地规划中引入了更多先进的技术,为土地资源的勘察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也提高了土地利用规划的准确性和科学性。遥感技术、GIS技术、GPS技术等现代化的技术都使得土地规划从调查、资料收集、信息处理到成图监督等实现了信息化和数字化,基于人机交互的土地资源管理系统,为土地利用规划提供了关键性的决策依据。

2.4 鼓励社会参与

土地利用规划是国家性的资源规划,并且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以往的规划主要局限在政府部门,人民群众的参与性极少,因此新时期的土地规划应该在政府部门的领导下,组织相关的专家和社会群体共同参与,鼓励社会参与的方式,能够为土地规划提供更多的信息资料,并且使得规划的目标更加明确,土地规划方案的实施更易得到贯彻执行。

参考文献

[1] 郝庆,孟旭光,强真.新时期国土规划编制环境分析及开展建议[J].经济地理,2010,(7).

[2] 罗丽丽.试论新时期的国土规划体系建设[J].泰山学院学报,2006,(3).

[3] 申玉铭,毛汉英.国外国土开发整治与规划的经验及启示[J].世界地理研究,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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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技术土地整理开发整理

引言

土地整理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它涉及旧城改造、拆迁安置、区域规划、开发整理后土地面积和权属重新划分等各个方面。而所有这一切都必须建立在测绘工作的基础上,因此测绘数据是最基础、最原始的资料,是决策正确的基本保证。因为测绘工作贯穿了土地开发整理的所有过程,它直接关系到工程项目概(预)算的准确性,在科学决策、节约投资、规范工程行为等方面都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1、地籍测绘技术在土地开发整理中的应用

土地开发整理必须要做好统一规划开发,具有一定的规模性、统一性、整体性。对于那些不规则的界线进行裁弯取直,避免要打破原有的土地权属界线,为了利于将来整理后土地重新确权定界工作的顺利进行,要求在项目前期进行准备的地籍测量,为土地登记、土地统计提供准确的权属界线和各种地类界线(包括地块界)的平面位置和面积。同时,地籍测绘也是对土地利用的现状调查补充。当前我国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是在国家测绘部门所提供的测绘资料大、中比例尺地形图的基础上,都是通过土地的利用现状调查,利用航片、调绘片编绘所来。在土地的开发整理所有过程中反映了更为详细又准确内容的专用地图和地籍图,是在土地的使用现状所做好调查成果基础,要再次调查与补测、修测后编绘的。为了能够满足土地开发整理后重新划分权属界线和面积的需要必须进行一次准确的地籍调查和地籍测绘,必须让土地所有者和土地的使用者甚至是四邻参加,取得他们的确认、签字,以免日后出现纠纷。

1.1土地整理项目的前期决策和设计阶段

在该阶段,对项目中的地形地貌,旧村的复垦以及旧城中的改造所涉及的搬迁人口以及损失评估,旧城镇的地下管线、道路,土地开发整理中涉及的所有破碎地形地貌的详细数据描述,其范围内的农业基础设施、林地、坟墓的分布、面积等各方面的信息,在准确性、现势性上都是有这相当高的要求。这些所涉及到工程项目的可行性对比分析、建设计划的审查审批、前期的工程方案优劣判断、工程详细设计和工程概(预)算的准确性、工程的经济指标的对比分析、土地的开发控制、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等,分别为环境管理部门、工程设计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农业管理部门、水利部门、电力管理部门等提供不同的属性信息,供其决策、设计、协调,作出最迅速、最准确的反应,监督实施情况,控制区域社会经济的发展。

1.2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中期控制阶段

在这一个阶段主要就是提供数据给两个方面:一个就是项目监督控制部门比如城管部门、规划监督部门、农田是设施监督管理部门、水利部门等。随着现代土地开发整理制度的日渐成熟,这项控制及协调工作可由统一的工程监理部门来代替完成。二就是该工程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按照专业测绘单位所提供的前期测量成果及设置的专门控制点(界)石和通过审批的设计方案来进行施工测控就可,对测量中的专业技术要求也不是很高,除了施工过程中所牵扯到很复杂的如沉降、变形观测等有时要专业队伍施测外,一般的施工单位的自有力量均可完成。

2、工程测量在土地开发整理中的应用

2.1为决策科学化提供基础信息数据支持

决策科学化的根本依据与支持条件就是资源、环境、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经济、统计等基础信息数据的获取和共享。理想的测绘成果上还要附加这些要素,反映开发整理区域的地形、地物、交通、水系、境界、房屋、人口等各方面的现状信息,集中成为数据库,面向不同决策部门提供不同的基础信息数据。

2.2节约投资

土地开发整理是投资相当大,工程施工过程要严格根据以概算控制预算、以预算来控制工程决算的步骤进行,从一开始就要为资金的节约、控制打下坚实的基础。这就要求有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方案要做到这点,必须有一套精确、详细的工程项目测绘成果,必须具有现势性,充分的反映开发区域内的一切现状,它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设计方案的优化选择投资的合理计算、准确的效益分析、概(预)算的精确计算等。

2.3规范工程行为

土地开发整理一定要遵守每种施工验收规范,而这些规范所执行的先决条件是有科学可行的工程设计施工也一定要严格根据工程设计进行,要做好符合实际的设计,测绘资料就必须详实,能反映出设计所需要的一切数据。

3、几点体会

(1)合理的明确好测图比例尺。起伏变化少和一些地势比较平坦地区的土地在开发整理项目一般要求就是1∶200就可以符合各方要求;而起伏变化多、地貌破碎、通视困难的区域应该达到1∶100。

(2)合理的布设高程网点。平坦的地区一般都可以60m为网格施测,地貌破碎、地形变化复杂的地区施测高程点网格间距不能大于40m。

(3)关键点测量必不可少。要加测高程趋势变化点、坎顶、坎脚线的位置和标高,沟、地窑等量注面积及比高。

(4)主要就是要充分详细。测绘的效果图上除了所反映居民地、林地、园地、沟、渠、水系和电等各方面的现状地物及其使用年限外,还有一些旧村复垦、旧城的改造地方,也是要统计出各户的房屋面积、新旧的程度、建筑密度、人口密度、容积率,园地、林地树木的种类、年龄、面积,坟穴的位置、数量等。

(5)测区应埋设足够的标石,注记高程和坐标,以利进行工程施工控制。

4、结束语

现在国土资源部所提出数字国土计划,利用先进的软件、全野外数字化测量系统和机助成图系统等来进行实地数据采集以及必要的现场属性调查数据、更新测量、更新资料,基础信息的现势性和可用性就会大大的提高。测绘技术在土地开发整理中将会得到更加广泛地应用。

参考文献:

[1]曹文军.双辽市农民集体所有权确权登记实践探讨[J].吉林农业,2011(3):60-61.

篇11

上述用章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启用。

    特此通知

    附:专用章样

                    ==============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

                    ||有偿土地使用证专用章||

                    ==============

                      =============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划拨土地使用专用章||

                      =============

                  =================

                  ||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

                  ||交纳使用费土地使用证专用章||

                  =================

                      ==============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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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本文从省级图书馆的角度出发,在地方文献传统工作模式的基础之上,对其搜索征集、加工整理、开发利用等环节.提出了一些新的观点和方法。

一个省图书馆之所以区别于他省图书馆,其主要征别,即在于该省图书馆所收藏的具有地方特色的文献资料。省级图书馆中地方文献的收藏,是该省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艺术、教育科技、历史地理、民俗民情等方面的综合反映;是一个省之内社会百科的历史记录;是省级图书馆藏书的主要内容和重要的组成部分。由此可见,地方文献在省级图书馆中的地位是何等的重要,故图书馆界中之先贤和当今有识之上,一直都非常重视地方文献工作,并为之摇旗呐喊、身体力行,为我国省级图书馆地方文献的建设作出了极大的贡献。

既然地方文献对于省级图书馆如此之重要,那么地方文献的搜索征集、加工整理和开发利用这三项基本工作完成得好坏,则直接影响到地方文献的质量、能量和价值,同时也反映出省级图书馆藏书的内在档次和水平。

1 地方文献的搜索征集

目前,地方文献的搜索征集存在着诸多难点。其一,不少负责地方文献征集的人员缺乏对本省地方文献出版情况整体的了解和把握,尤其是非省会的出版物更是所知寥寥,很难做到有计划、有方向、更全面、更具体地进行征集工作。其二,地方文献作为省级图书馆的最基本的收藏内容之一,尚未被全社会所认识,即便是一些文化单位和文化人士对此也不甚了解,很少有人主动与图书馆联系,呈缴有关的文献资料。其三,地方文献中非出版物例如名人的手稿和笔记、政府内部的有关行文、乡村里的村志和族谱,浩如烟海、综迹难觅。

搜索征集地方文献既有这么多难点,作为省级图书馆和征集人员应该如何排除困难,努力在最大范围内和最大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全面地、系统地搜索征集地方文献呢?

1.1加强政府行为。由政府出面加强宣传。在报纸、电视、街头广告栏上,用公益广告的形式向人民大众宣传地方文献的概念、范畴和意义及公民应具有的主动呈缴地方文献的权力和义务。这种公益广告不但可以加强社会对地方文献的认识和理解,同时它还使国家所倡导的精神文明建设具有更深层的意义。

1.2省级图书馆应建立专门机构即地方文献部,实行实实在在的地方文献搜索征集工作,同时还应深入进行数量上的征集、门类上的挖掘、来源上的登记等诸方面的工作。

1.3借鉴报纸的通讯员制度,在各处招募地方文献信息征集员,配合省馆地方文献部进行征集工作。

1.4编制《本省地方文献征集索骥手册》,采用电话簿式的方法,将可能产生地方文献的来源加以分门别类,如政府机构、民间团体、厂矿企业、学校医院及社会名流等,将这些单位中负责编写文献的具体部门及联系方式加以详细登记,以便随时地或定时地进行联系,确保及时地将文献资料征集上来。

1.5在征集地方文献中正式出版物的同时,还要注意加强对非正式出版物和非出版物的搜索征集工作,如一些文化名人的手稿、笔记。

1.6发挥地区、市、县图书馆的地方优势,组成地方文献的征集网络,加强和扩大省级图书馆在地方文献方面的征集力度、广度和深度。

1.7在地方文献的搜集中,既要注意到资料来源的广阔性,还要注意到资料来源的连续性,特别要注意社会各界中负责地方文献编制人员的人事更替,及时与后任人员建立起良好的人际关系和良好的业务关系,避免文献资料断档。

1.8在地方文献的搜集中还要注意对本馆藏于其它部室中含有地方文献性质的资料进行挖掘,认真地进行自我透视。

2 地方文献的加工整理

对地方文献进行加工整理,是地方文献为社会服务的桥梁,是地方文献建设中的重要一环。地方文献种类繁杂,包罗万象。地方文献的这种特殊性,给其加工整理出了一个大大的难题。地方文献的加工整理应该如何进行呢?

2.1由省级图书馆地方文献部就地方文献加工整理组织专门班子,根据加工整理的具体情况和环节。设人设岗,各司其责。

2.2在对文献进行具体加工整理的过程中,鼓励各环节岗位人员发现新问题、透视新层次、挖掘新题材、变换新角度、拓展新视野,将这些新的思想体现在文献的加工整理中,并作为工作人员的成绩记录在案。

2.3做足案头工作,从不同问题、不同层次、不同角度、不同视野出发,建立特色卡片系统,制定出立体的检索模式,使其具有更多的检索点,以方便读者检索查阅。

2.4为防止一些特殊的珍品文献资料在重复利用时出现污、损、盗乃至氧化问题的发生,应备出复印件或影印件以供查阅。

2.5除关注地方文献地域性和文献性之外,还要关注时效性,尤其是对各种年鉴和各种统计资料,需要先加工或最先加工、快加工、或特快加工,以避免因加工不出而造成的拒借。

3 地方文献的利用

地方文献的搜索征集和加工整理,说到底,是为了服务社会、方便读者。因此,地方文献的利用,才是这些工作的最终目的。所谓地方文献的利用,就是读者对地方文献的查阅并对其所载知识和信息的占有。占有的越多,利用度也就越高。那么如何提高地方文献的利用度呢?

3.1做好前期的登记工作。变地方文献的被动利用为主动利用,对图书馆来讲是个新课题。要做到这一点须有一个准备期或称为启动期。在此期间,对来馆查阅地方文献的读者进行问卷调查,其内容可有:A、单位名称;B、本人姓名;C、查阅内容;D、查阅目的;E、有何意见。调查结果有助于了解读者所需所用,为开展“主动利用”奠定数据基础。

3.2建立读者利用档案。档案内容大概两点:一为常来查阅的单位和人员及查阅周期建立档案。二对被查阅的文献内容及其被查频率建立档案,从中找出规律性的数据,为文献的“主动利用”做到心中有数。

3. 3按照档案数据,把最新地方文献的相关目录,用各种可能的形式通知读者,使读者更有准备地进馆查阅,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读者进入图书馆之前的盲目性。

3.4设计专题,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加大地方文献的利用度。所谓走出去,是把专题中地方文献的内容经加工整理后,对外进行展览和宣传。所谓请进来,是请名人名家就本省的某一课题和内容举行学术讲座,其中可以是文学的、历史的、地理的等等。

3.5把地方文献中发现的学术或其它疑难问题,通过当地报纸张榜说明,请社会各界的有识之士踊跃揭榜、给予求证解决,并将其成果刊登于相应的学刊之中,同时在报纸上鸣谢。这样做既充分利用了地方文献、解决了学术上的问题、活跃了本省的学术气氛,还可以对地方文献从概念到范畴向社会进行一次生动的宣传。

3.6在地方文献的利用中,还可以将其分为无偿利用和有偿利用两个部分。在当前,“有偿利用”将是地方文献工作健康发展的一个十分必要的措施和环节。笔者认为:凡是通过地方文献的利用、并经过地方文献部分人员的直接劳动而获得的具有商品交换性质的、并可获取利润的信息,都属于“有偿利用”的范围。

篇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既不是剔除补偿费后的余额,也不是级差地租。各地必须将土地交易总额全部上缴财政专户,然后再核算开发成本,实行列收列支的办法。

    二、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主管机关和征收机关,其他部门不得征收。各市地要取消土地管理部门的过渡户,由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缴改为财政部门直接征收,纳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核算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负责填发“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受让单位根据登记单,将土地出让金直接缴入财政部门开设的“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开具“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后,土地管理部门方可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填发土地使用证。

    三、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开设“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是核算土地出让金缴、存、划转的专用帐户。财政部门要认真核算土地开发成本,并及时拨付。月终要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缴入国库,不得滞留。同时严格按照财政部文件规定,为土地管理部门提取并核拨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业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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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共图书馆 地方文献 征集 利用

对于地方文献资源而言,其主要功能是实现对地方发展状态的全面反映,是地方发展历史的见证和反映,是公共图书馆的重要内容。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生活方式随着现代技术和环境的变化而面临改变,地方文献也面临着诸多问题,既包含传统的资料类型,同时,需要将其展示在公共图书馆相关网状和电子阅览室中。因此,要正视当前图书馆地方文献资料征集和利用中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提升文献的完整性和利用水平,为地区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可靠和全面的资源。

一、对公共图书馆地方文献的征集问题的描述

(一)缺乏对地方文献征集概念的准确理解

在公共图书馆地方文献的征集和利用中,地方文献的概念和范围十分关键,否则,直接影响征集的针对性。但是,很多图书馆对地方文献的征集缺乏准确的理解,很难推动征集工作的顺利完成。在实际操作中,图书馆只是注重进行密集度较高资料的收集,忽视密集度不高的内容,使得资料完整性不佳,造成地方文献征集概念上的偏差。

(二)对地位文献资料的范围进行全面了解

对于地方文献而言,其涉及的范围较广,突破是时空的限制,几乎保护了所有的文献资料类型。在进行具体收集的时候,要重视对各种历史资料的整理和分析,囊括了这一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资料类型。

二、对数字时代对公共图书馆地方文献资料建设产生的影响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进步,数字化和网络化成为新的信息环境,使得单一的纸质文献资料的格局被打破,文字信息突破了载体形式、出版手段等方面的限制,地方文献数量和内容呈现丰富性与多元性,其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展,促使收集方式需要积极进行转变。首先,立足文献载体的介质,不再是单纯的治本印刷型文献,囊括了声像、光盘以及多媒体等形式。在多样化的文献载体模式下,对地方文献收集、整理和开发产生巨大的影响。其次,地方文献的发行不再受时空的限制,能够在国内外进行同步出版。再次,网络信息发展迅速,文献信息的资源结构发现变化,地方文献资源渠道得以扩展,如电影、制片公司、地方电视台等,都成为地方文献信息的来源。由此可见,地方文献载体的多样化使得文献收集范围和渠道得以扩展,收集难度随之增加。同时,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文献揭示的内容不再是围绕表面内容而进行,需要深化刊的内部,实现深度加工和处理,为读者提供广泛、迅速、精炼、准确的多层次服务。

三、如何做好公共图书馆地方文献的征集工作

(一)重视文献征集活动的宣传

对于地方文献的征集工作,需要重视宣传,大力动员,引起广泛关注,积极进行文献资源的主动性捐献。要发挥大众媒体的宣传功能,全面介绍公共图书馆文献资源发展状况,结合资料用途进行详细讲解,大力号召进行文献捐献,发挥其自身的应用价值。可以借助电视台、微信等社交软件,进行积极宣传。在完成相关收集之后,可以举办相关书展,促使更多的人参与其中,扩大号召力和影响力。

(二)中实现相关组织组建以及制定的确立

针对一些比较重要的文献资源,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重视相关文献呈缴制度的建立,降低文献征集的难度。作为公共图书馆,可以与政府进行交流,指出文献征集中的问题,发挥政府的智能,对呈缴制定和规定进行明确,借助政府,提升文献资料征集的有效性。

(三)对地方文献征集渠道进行不断拓展

鉴于地方文献内容的广泛性、分布的分散性等特点,使得其收集关注难度较大。因此,对文献收集的渠道进行拓展,建立长期、顺畅的采集途径。另外,可以与地方的杂志社、出版社各个机关等建立合作关系,强化交流,通过正当的途径实现对地方文献的收集。在重视纸质地位文献收集的同时,促进相关实体资源的收集。随之互联网的发展,电子文献资源规模不断扩大,各种数据库资源投入使用,形成了具有特色的网络地位文献资源。因此,网络的发展使得征集空间和手段都不断变化,载体增多,使得资源更具全面性,要提高资源收集的全面性。要重视对地方文献收集来源的归档,目的是便于后期查询。

(四)重视地方文献征集队伍的建设

在地方文献征集过程中,需要专业、足够的人员执行和操作,同时,要强化专业培训。图书馆需要安排专门的人员进行地方文献的征集关注,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尤其是交流和沟通的技巧。另外,也可以聘请专业的兼职人员开展征集关注,提升征集关注的广泛性和有效性。

四、对地方文献利用价值的分析

(一)对地方文献征集提供更加全面的信息资料

对于地方文献资源而言,包含诸多方面的那日,如经济、发挥等,因此,能够为地方相关政府和部门提供丰富的资源,为其据测提供当地情况。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提升决策科学性。另外,结合信息资料的实际,强化对资源的管理,做好文献的加工和整理,及时发现资料中的问题,重视新题材的挖掘,立足新角度,将新理念融入其中,提升资料管理水平,增强管理效果。

(二)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精神文明建设和服务

对于地方文献资源而言,其对地方的各方面进行了记载,借助公共图书馆的相关活动,促进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更具特色。借助乡土文化活动的开展与宣传,积极开展文献资源的阅读,提升群众乡土教育的思想,同时对青少年发展意义重大,使得其能够更全面低了解家乡,促进家乡事业的建设,为实现家乡的全面发展共同努力。

(三)切实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

地方文献对于当地的农业、工业等都进行了详尽的记载,因此,在当地经济发展中,可以发挥这些资料的价值,为期提供更加全面的历史信息,尤其是提供全面的科技和经济建设的信息,指导当地各个行业的有序发展,为经济建设提供更加全面和有效的信息数据支持。

(四)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对于和谐社会,既需要全面的当前信息,又需要全面应用历史信息,树立家乡建设的理想,为当地和谐发展的环境提供信念支持。同时,发展乡土文化,能够拓展当地居民的文化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实现当地文化的传承,为地方和谐发展贡献力量。因此,需要在公共图书馆地方文献建设中发挥对地方文化的促进作用,促进地区和谐发展。

五、加强数字时代加强地方文献的管理与利用

(一)提升地位文献关注的标准化与制度化水平

在地方文献资源建设中,要重视将标准语制度化应用其中,制定适合本地区文献管理的法律发过,以便于未来图书馆的文献信息管理工作。另外,当前的呈缴本制度对国家图书馆和县级以上图书馆是接受呈缴本的法定单位,但是,缺点是没有对违反规定的缴送者进行相应的处理,图书馆对这种情况是无能为力的,关键是法律没有赋予相应的权利,因此,需要进行不断完善和健全,使得收藏工作由被动变主动。

(二)注重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图书馆区域文献信息联合体,促进地方文献的全面共享

对于文献资源保障体系的构建,能够最大程度上实现文献资源的共享,对于推动全国图书馆网络信息化建设意义重大,满足不同地区文献需求,支持区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同时,提升文献信息机构的整体,使得地区之间的差距得以缩小,使得图书馆能够更好地发挥对民众的服务作用。

(三)积极开展国际间的合作

对于当前的图书馆,需要将自身视为世界图书的一部分,因此,需要突破自给自足观念的束缚,需要重视在世界图书馆系统中获取资料,传递给使用者,随着准备将自己拥有的馆藏提供给世界读者。随着国际间合作的加强,民族文化融合程度提升,因此,不同区域内的图书馆需要发挥各种地方又是,扩大国际间合作与交流,实现最大程度的资源共享。

六、结语

综上,公共图书馆地方文献的征集和利用工作与当地的政治、经济等各方面关系密切,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尤其是面对高速发展的信息时代,要突破传统方式的束缚,促进征集方式的科学性与规范性,发挥各个机构的做,为征集建设提供更多的途径。同时,结合文献特点,重视文献价值的挖掘,为当地发展提供数据支持,促进地方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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