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6 08:27:1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土地使用管理办法,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第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人民政府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市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市人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前款所称的出让金,包括土地的级差地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土地开发费。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一般应采用拍卖或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位置、面积、用途、控制性规划指标、年限、出让方式等条件,由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计划委员会、市规划管理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共同拟订方案,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市土地管理局实施。
第五条地下自然资源以及其他埋藏物属国家所有,不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范围内。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一)具有与该地块建设项目相适应的企业资质等级或相当的开发能力;
(二)具有该地块建设项目总投资20%以上的实有资金或银行出具的融资证明(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由市土地管理局按下列用途核定: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业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五)综合或其他用途50年。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者应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合同必须具备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及规划要求;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金价格;
(三)交付定金及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金的币种、期限和方式;
(四)交付出让地块期限和方式;
(五)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方式和完成建设的期限;
(六)有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的前提条件;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八)违约责任;
(九)纠纷的处理。
第九条出让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合同要求,办理相应手续。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第十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市土地管理局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赔偿。境外的企业、公司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均应以美元支付定金、出让金和土地使用金。
第十一条受让人在支付完全部出让金后,应当依照出让合同规定的时间,持出让合同、出让金支付凭证等,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从《国有土地使用证》签发之日起开始。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应按合同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金。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征得市土地管理局同意和市规划管理局批准,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章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在指定的时间、公开场合,在市土地管理局拍卖主持人(以下简称主持人)的主持下,竞投者按规定的方式应价,竞投土地使用权,应价最高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
第十四条拍卖土地使用权,市土地管理局应提前三十日发出拍卖公告。
第十五条下列文书由竞投者向市土地管理局购领:
(一)土地使用权拍卖须知;
(二)土地出让和使用条件;
(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第十六条竞投者须按拍卖文书规定交付拍卖保证金后,方可参加竞投,竞投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十七条市土地管理局应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按下列程序,公开进行拍卖:
(一)简介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要求和其它有关事项,公布拍卖底价以及每一次应价数额;
(二)竞投者按规定方式进行应价;
(三)由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最后应价数额而没有人再次应价时,最后应价者即为竞投得主;
(四)土地竞投得主当场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缴付定金,竞投保证金可以抵充定金。对未得者,其竞投保证金在拍卖后十日内全部退还。
第十八条拍卖底价不得低于按有关规定计算的该幅土地出让的最低价格。主持人认为竞投者出价都偏低时,有权收回该幅土地,另行安排拍卖。
第十九条境内法人可持银行支票支付定金;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可用我国在境外设立的中银集团的银行本票缴付定金。
第二十条竞投得主当即不能缴付定金的,视为违约,应赔偿市土地管理局组织拍卖活动支出的全部费用,市土地管理局可将该幅土地再行拍卖,拍实所得地价款低于前次拍卖地价款的,差额部分由违约者负责支付。
第三章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的资格范围、内容以及招标方式由市土地管理局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及地块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市土地管理局应提前三十天发出招标公告。
第二十三条下列招标文书由投标者向市土地管理局购领:
(一)投标须知;
(二)土地出让和使用条件;
(三)土地使用权投标书;
(四)*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第二十四条投标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向市土地管理局交付投标保证金后,方可参加投标,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二十五条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规划管理局、市计划委员会、市房地产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小组,主持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确定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中标者应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交付定金。投标保证金可抵充定金。对未中标者,发出未中标通知书,其投标保证金在十天内全部退还。
第二十七条招标文件规定只出标价的,以价高者得;规定既出标价、又须提交规划设计方案的,采取综合评分办法,总评得分最高者中标。市土地管理局认为所有标书都没有达到预期目的的,有权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八条中标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取消中标资格,由市土地管理局另选中标者,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四章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申请使用土地者应向市土地管理局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规划用地红线;
3.申请用地报告;
4.申请使用土地者身份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
5.市土地管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
第三十条市土地管理局应在接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天内给予答复,并与申请使用土地者进行具体协商。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市土地管理局与申请使用土地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十一条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价格,由市土地管理局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基准地价通过评估确定。
第三十二条土地使用者应按出让合同的规定缴付定金。
第五章土地使用权的终止
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
第三十四条市土地管理局应在土地使用权期满前六十天,通知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办理终止手续。
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者应交还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在土地使用权期满前一百八十天内向市土地管理局申请续期。获准续期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管理局依照法律程序办理,并给予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由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出让合同余期、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数额、土地使用性质、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评估价格等因素,与土地使用者协商确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规定逾期缴付任何一期出让金的,市土地管理局有权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已缴付的定金不予返还。市土地管理局不按出让合同规定提供出让地块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市土地管理局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三十九条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土地管理局有权责令其限期纠正,直至按出让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条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第三条 出让公告
〈一〉时限:市国土部门制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文件和出让公告,交易中心自收到市国土部门制定的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范围:交易中心按照市国土部门提供的出让公告,在招标拍卖挂牌开始前20日(以首次的时间为起始日)在中心网站及其他媒体上对外统一公告,市国土部门负责在中国土地市场网。
〈三〉公告调整
公告期间,市国土部门认为需要调整公告内容的应书面通知交易中心或交易中心认为需要调整公告内容的在征得市国土部门同意后,交易中心按原公告渠道及时补充公告。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的重大变动,补充公告时间距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相应顺延。
公告内容调整由交易中心在公告期内补充公告,并书面通知已报名的申请人。
第四条接受竞买人咨询
申请人对招标拍卖挂牌文件有疑问的,申请人以书面方式向中心咨询,交易中心在公告期限内负责接受咨询,对竞买人提出的问题,能现场给予回答的现场答复,对暂时不能答复问题,在征求国土资源部门的意见后给予答复,或根据竞买人提出的疑难问题的实际情况,通知市国土部门组织现场答疑会。需现场踏勘的由市国土部门组织现场踏勘。
第五条严格竞买人资格审查
〈一〉资料审核,由交易中心对竞买人提供的资料,根据招拍挂文件规定内容进行审核,资料不全的,应通知竞买人补正。
〈二〉资格确认,对资料齐全,符合竞买人资格规定,由交易中心发放竞买资格确认书,并通知其参加交易活动。
〈三〉如报名资料不齐全,中心填写报名资格审查告知单。
第六条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招标
〈一〉招标出让公告由市国土部门拟定并提供交易中心。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市国土部门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交易中心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招标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规划指标要求、土地使用年限和建设时间等;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资格的办法;
4.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5.招标活动实施时间、地点,投标期限、地点和方式等;
6.确定中标人的标准和方法;
7.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帐号、方式和期限;
8.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二〉招标出让文件由市国土部门编制并提供交易中心,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出让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招标出让须知
3.标书
4.投标申请书
5.宗地界址图
6.宗地规划指标要求
7.中标通知书(样本)
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
9.其他相关文件
〈三〉招标活动由交易中心具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主持人资格的人员主持。
〈四〉投标
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投标活动应当由主持人主持进行。
投标开始前,招标主诗人应当现场组织开启标箱,检查标箱情况后加封。
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将标书及其他文件送达指定的投标地点,经交易中心登记后,将标书投入标箱。
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以中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交易中心登记后,负责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
投标人投标后,不可撤回投标文件,并对投标文件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但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交易中心并将补充文件送达至投标地点。
〈五〉开标
交易中心按照招标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由主持人主持进行。主持人邀请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
标箱开启后,主持人应当组织逐一检查标箱内的投标文件,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交易中心负责开标过程的记录。
〈六〉评标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应当成立评标小组进行评标。
评标小组由出让人、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在评标前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小组专家成员。
中心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对投标文件进行有效性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2.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印鉴,也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3.投标文件不齐备、内容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投标人对同一个标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
5.委托投标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6.评标小组认为投标文件无效的其他情形。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根据综合评分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
评标小组应当根据评标结果,按照综合评分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但低于底价或标底者除外。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综合评分相同的,按报价高低排名,报价也相同的,由综合评分相同的申请人通过现场竞价确定排名顺序。取得投标资格者少于3个的或投标人的投标价均低于底价或投标条件均不能够满足标底要求,投标活动应当取消或终止。
〈七〉确定竞标人
由评标小组根据中标候选人的排列顺序确定中标人。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直接宣布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中标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报价相同且同为最高报价的,由相同报价的申请人在限定时间内再行报价,或者采取现场竞价方式确定中标人。
〈八〉发出《中标通知书》
确定中标人后,交易中心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应包括招标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双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不按约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放弃中标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拍卖
〈一〉拍卖出让公告由市国土部门拟定并提供交易中心,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市国土部门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交易中心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规划指标要求、土地使用年限和建设时间等;
3.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
4.获取拍卖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5.拍卖会的地点、时间和竞价方式;
6.支付竞买保证金的数额、帐号、方式和期限;
7.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二〉拍卖出让文件由市国土部门编制并提供交易中心,拍卖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拍卖出让公告
2.拍卖出让须知
3.竞买申请书
4.宗地界址图
5.宗地规划指标要求
6.成交确认书(样本)
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
8.其他相关文件
〈三〉拍卖活动由交易中心具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主持人资格的人员主持。
〈四〉交易中心通知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按照拍卖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竞拍。
〈五〉主持人核实竞买人身份,同时通报参加本次拍卖会的监督人员等。
设有底价的,市国土部门应当现场将密封的拍卖底价交给拍卖主持人,拍卖主持人现场开启密封件。
〈六〉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七〉拍卖主持人宣布竞价规则及拍卖宗地的起叫价、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明确提示是否设有底价。在拍卖过程中,拍卖主持人可根据现场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八〉拍卖主持人报出起叫价,宣布竞价开始。
〈九〉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十〉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且该价格不低于底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十一〉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十二〉取得竞买资格少于3个的或竞买人最高应价或报价低于底的,拍卖主持人应当取消或终止拍卖活动。
〈十三〉根据拍卖结果确定竞得人后,交易中心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过程由交易中心制作拍卖笔录。
第八条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挂牌
〈一〉挂牌出让公告由市国土部门拟定并提供交易中心,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市国土部门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交易中心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挂牌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规划指标要求、土地使用年限和建设时间等;
3.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
4.获取挂牌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5.挂牌地点和起止时间;
6.支付竞买保证金的数额、帐号、方式和期限;
7.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二〉挂牌出让文件由市国土部门编制并提供交易中心,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挂牌出让公告
2.挂牌出让须知
3.竞买申请书
4.挂牌竞买报价单
5.宗地界址图
6.宗地规划指标要求
7.成交确认书(样本)
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
9.其他相关文件
〈三〉挂牌交易活动由交易中心具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主持人资格的人员主持。
〈四〉主持人应当按照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挂牌活动。
〈五〉交易中心负责将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起始价及增价幅度等,在交易中心土地招拍挂大厅显示屏挂牌公布。
挂牌时间按法定要求不得少于10天。
〈六〉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中心接受报价并及时更新显示最新挂牌价格。
〈七〉竞买人报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
报价单未在挂牌期限内收到的;不按规定填写报价单的;报价单填写人与竞买申请文件不符的;报价不符合报价规则的;报价不符合挂牌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在挂牌出让期限内,由交易中心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九〉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设有底价的,市国土部门应当在挂牌截止前将密封的挂牌底价交给挂牌主持人。在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竞买人应当出席挂牌现场,挂牌主持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没有新的报价或竞价的,挂牌主持人现场打开密封件宣布底价。
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在挂牌期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十〉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则不成交。
〈十一〉如在挂牌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按照挂牌文件规定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十二〉挂牌主持人主持现场竞价。
〈十三〉竞买人竞得后,交易中心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挂牌过程应当由交易中心制作挂牌笔录。
第九条成交结果公示
招拍挂活动结束后,交易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将招拍挂出让结果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及交易中心网站上进行公示,同时将成交结果书面告知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国土部门出具的手续办理未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退还事宜。
第十条材料归档
成交结果公示后,市交易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归档,并将成交确认书和交易过程笔录及竞得人的相关材料移交国土资源部门。
第十一条监督实施
市国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本办法所规范的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对本办法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条 凡在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规划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集体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土地,由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依法统一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非法转让园区内的土地,不得随意改变园区内的地形、地貌,不得破坏和擅自动用园区的地上、地下设施。
第四条 园区内集体土地的征用,由园区管委会统一负责。集体土地未征用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到园区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五条 园区内国有土地实行有偿、有期使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通过出让、转让、划拨待方式在园区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园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园区管委会根据《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组织进行。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园区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应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土地使用者需支付出让金额20%的定金;签订合同后,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期限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七条 土地使用者支付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到园区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并按合同规定,按年度缴纳土地使用金。
第八条 凡申请在园区内有偿划拨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凭兴办项目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资料,到园区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签订土地使用合同,领取土地使用证书,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凡以有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按地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期限一次向园区缴清征地费和开发配套费等费用,并按年度缴纳土地使用费(税)。
第十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须按土地使用或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破土动工。逾期者,缴销土地使用证,其已交付的征地费、开发配套费等费用或定金、出让金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用地范围。如需改变应到园区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并按规定办理登记。
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十三条 以有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和抵押。确需转让、出租和抵押的,需经园区管委会批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费。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归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的,应在期满前一年向园区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不需要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在出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使用出让合同,到园区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行为,建立公 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 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所辖县(市))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土 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土地使 用权招标、拍卖的组织实施工作。 计划、建设、规划、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协同做好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照本办、 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 地开发、利用和经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遵循公正、公平、公开、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 进行。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 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年度房地产开发计划、产业政策、市场需求 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以及上级下达 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订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年度计划及方 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以及土地供应计戈忪布后同一 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其他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招标、 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因特殊情况确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 必须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出让底价,应经具有土地评 估资格的机构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评估后,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确定。确定的底价应当保密。
第九条 招标、拍卖的土地,可由土地储备机构先行收购储 备,进行土地前期开发。 招标、拍卖的土地实行净地出让的,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办 理征地拆迁手续,并统一组织实施拆迁。 招标、拍卖的土地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实行净地出让 的,由受让人在受让土地后依法拆迁地面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十条 计划、规划、房产、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 的时限内相应办理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有关前期审批手续。 出让土地的规划设计指标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在招标拍卖时确需调规划设计指标的, 应由规划部门在正式招标拍卖前予以调整。受让人应严格按确定 的规划设计条件实施,不得改变拍卖招标时确定的规划设计指 标。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后,计划、规划、建设、 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为受让人相应办理有关 手续。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 ; 的,应当设立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 设立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公司,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 土地使用招标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招 标公告,由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以书面形式参加投标,通 过开标、评标、决标,择优确定中标人,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的 交易方式。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应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 式。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可邀请3个以上具有 开发能力、资信良好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应当成立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 土地、汁划、规划、建设、法制等部门的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 评标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投标人资格;
(二)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三)组织开标、评标和决标。
招标评审采用综合评标方法的,应聘请两名以上的专家参加 评标小组的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投标截止日前20日招标公告或 邀请招标通知;
(二)投标人申领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勘察现场,土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解答有关土地使用权招标相关事宜;
(四)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报名并提供有关资料;
(五)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 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确认其投标资格,并由其缴纳投标保证 金;
(六)有投标资格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将 密封的投标文件投入指定的专用标箱;
(七)评标小组宣布评标、定标、决标办法;
(八)评标小组召开招投标会,并按规定的决标条件及程序确 定中标人;
(九)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 结果通知未中标人;未中标的,由土地政主管部门在定标后lo日 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十)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1勺持中标通知书与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实行净地出让的,中标 人还应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书》;签订协议 时中标人应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支付不低于成交价总额20%的定 金,其缴纳的保证金可以抵作定金;
(十一)中标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和《土地 开发补偿协议书》的约定全部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 补偿费后,依法力、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期限、用途、规划 设计要求等;
(二)地块位置示意图;
(三)地块规划示意图;
(四)土地使用条件;
(五)投标人的范围及资格;
(六)投标地点及截止日期;
(七)评标方法及开标时间、地点;
(八)支付中标价款的方式和数额;
(九)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书、,投标文 件、中标通知书样式;
(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投标人投标时应当填写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
签名并加盖公章后密封;·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前将投标文件投入标箱。 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附件:
(一)投标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 书及受委托人、投标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招标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采取下列方式确定中标人:
(一)以竞价方式决标的,采取当场投标、当场开标、当场评 标、当场决标,以价高者中标;
(二)以综合评标方式决标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评 标、决标,以总评得分最高者中标。 ,
第十九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一)投标价低于招标底价的;
(二)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三)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填写清楚或提供资料不齐的;
(四)同一投标文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
(五)同一投标人对同一宗地有两份以上投标文件的;
(六)未按规定时间投标的。
第二十条 中标人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可取消其中标资格:
(一)中标人开出的转帐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限内不 全部兑现的;
(二)中标人逾期或拒绝按中标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书》和《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书》的。
第二十一条 招标中出现下列隋形之一的,招标结果无效,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另行组织招标:
(一)标底泄露或者投标人非法获知标底的;
(二)招标工作人员与投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排击竞争对手公平 竞争的;
(三)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故意压低或抬高标价的;
(四)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足以影响招标公正、公平进行行为 的。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拍卖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拍卖公告,在指定的时间及地点,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土地使用 权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三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行力\理拍卖事宜,也 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应当成立拍卖小组。拍卖小组 由土地、计划、规划、建设、法制等部门的代表及有关专家组 成。拍卖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竞买人资格;
(二)指定拍卖主持人;
(三)确认竞得人。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拍卖会举行前20日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申领拍卖文件;
(三)竞买人勘察现场,土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 答有关土地使用权拍卖事宜;
(四)竞买人按拍卖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持身份证明、资信 证明等资料报名参加竞买;
(五)拍卖小组对竞买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确认 其竞买资格,并由其缴纳保证金;
(六)拍卖小组按照下列程序主持拍卖会:
l、介绍拍卖地块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 求;
2、拍卖主持人宣布起叫价;
3、有资格的竞买人按规定方式竞相应价励晰,应价或加 价必须高于拍卖起叫价,最后应价或加价最高者槌定竞 得人;
4、竞得人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拍卖现场签订《拍卖成交 确认书》。
5、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
(七)竞得人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书》,实行净地出让的,竞得人还应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 《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书》;签订协议时竞得人应向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支付不低于成交价总额20%的定金,其缴纳的保证金可以抵充 定金;其他竞买人所缴纳的拍卖保证金,在拍卖会后lo日内由土 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退还;
(八)竞得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和《土地开 发补偿协议书》的约定全部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补 偿费后,依法力、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六条 拍卖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拍卖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
设计要求等;
(二)地块位置示意图;
(三)地块规划示意图;
(四)土地使用条件;
(五)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和申请的截止日期;
(六)竞买人的范围及资格;
(七)拍卖的时间和地点; :
(八)支付成交价款的方式和数额;
(九)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书、竞买申 请书、成交确认书样式;
(十)土坝亍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土地拍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结果无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另行组织拍卖:
(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参与竞买或者 委托他人竞买的;
(二)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组织拍卖的工作人员之间串通压 价的;
(三)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足以影响拍卖公正、公平进行行为 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成交后,中标人或竞得 人未按规定时间签订出让合同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中标或竞得资格,缴纳的保证金不予返还,并赔偿组织该地块招。标、拍卖的全部费用。再行组织招标、拍卖的价格低于原中标价 或成交价的,原中标人或竞得人应按实际差额支付赔偿金。
第二十九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未按期足额缴付i地使用权出 让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或竞得人已支付的定金不予返还;造成损失的,中标人或竞得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已按期足额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约定提供土地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造成中标人或竞得人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或竞买人以弄虚作假、串通压价等手段 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中标或竞得资格,收回土地使用权,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构成犯罪的,由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招标、拍卖工作人员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 过程中,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按职责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管理,便利外商在本省投资兴办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本省境内土地(包括陆地、滩涂、水面),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选址,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部门,按照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确定用地位置和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必须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文件和法人证书,向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通过签订土地使用合同,领取土地使用证书,取得土地使用权。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批准划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其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及时使用。超过一年未按合同使用的,应向土地管理部门报告,说明原因。超过两年仍未按合同使用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吊销土地使用证书,收回土地使用权,已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必须保护场地范围内的水资源、矿产资源或其它土地资源不受污染和破坏。如要动用这些资源,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办理申报手续,获准后方可使用。地面及地下的文物古迹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如有发现,应当妥善保护并及时报告当地文物主管部门处理。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要变更土地的用途,应事先向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重新核定土地使用费标准。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期限,以批准该企业的经营期为限。土地使用期满,土地管理部门须向企业收回土地使用权。如企业要求延长土地使用期,应在期满三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使用权的延期手续。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必须缴纳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其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的技术先进程度和用地位置,由所在市人民政府确定。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土地使用费,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起五年内免缴;自第六年起的五年内,按所在市规定的下限标准减半缴纳。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起五年内按所在市规定的下限标准减半缴纳。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经所在市人民政府批准,在一定期限内减免土地使用费:
1.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性的项目;
2.与乡镇企业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的项目;
3.兴办交通、能源、基础设施的项目;
4.开发利用滩涂以及企业自行填海整治土地或改造利用废弃土地的项目。
第十条 开办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卫生和其它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公益事业,一律免缴土地使用费;经批准,可以减免土地开发费。
第十一条 在省批准权限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需支付的水、电配套建设费、增容费一律不再收取。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费自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计收,半年起算,按年向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缴纳;也可以按土地使用合同期限计算一次缴纳,但一次缴纳数最多不超过二十年。在已缴纳期间内土地使用费如有调整,不再追加或追减。
外商投资企业对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可以自行开发,也可以委托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开发。
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土地开发费,用于为外商投资企业征用土地的补偿,原有建筑物的拆迁,人员安置,以及建设为外商投资企业直接配套的厂外公共设施等。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因施工、堆放材料构件等需要另外使用临时场地,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领取临时用地证书,并缴纳使用费。
在临时场地上不得从事生产性、营业性或其它营利性经营活动。临时场地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使用期满,企业应清理场地,负责恢复;土地管理部门应注销其临时用地证书,收回临时用地。
第十四条 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的缴纳:
外资企业使用土地,由外资企业负责按期缴纳;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使用土地,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中方出资的,由企业中方负责按期缴纳;未作为中方出资的,由企业负责按期缴纳。
第十五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所需场地的土地使用权,如原属中方企业所有,可以按照取得同类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开发费、土地使用费的标准计算额度作为中方的出资。
第十六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需要审批的文件,必须在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十七条 在执行本办法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如协商或调解无效,则提请人民法院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