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6 08:27:1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爆破安全培训,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煤矿安全;培训质量;新思路
一、安全培训的地位和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可见安全培训是企业安全生产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也是提高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文化素质的重要手段。
1.安全培训体现“以人为本”,保障人的生命安全。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从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分析来看: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条件以及安全管理的不到位是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而人的不安全行为又占主导地位。因此,安全培训可以提高从业人员对安全的认识,使他们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从行为上杜绝一切不安全行为,从而增强自我保护和判断事故、处理事故的能力。
2.安全培训促进技术更新,保证企业的安全生产。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我国传统工业加快了转型升级的步伐。如何在这个艰难时期保证企业又好又快的安全发展,安全培训起到了重要作用。通过安全教育培训,可以让企业职工系统全面地了解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理念。在教与学的过程中,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职工亲自实践,增强认知,不断思考,总结创新。
二、安全培训的现状与问题
2016年4月25日,煤炭工业协会报告称,经历了三年多的经济下行后,我国煤炭市场一直处于低位徘徊状态,煤炭价格比2011年高点位价格下降了60%以上,行业整体亏损面持续扩大。煤炭行业的需求增长空间收窄、产能过剩等诸多因素也严重影响和制约了煤矿安全培训的发展。首先,安全生产培训的课程设置过于单一,方法缺乏创新。我国现行的培训教育大多采用相同的方式,即培训教师以理论知识教授为主,通过对考试题库的分析,使学员快速记住考试题目,以达到通过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的目的。在传统的培训中,没有专门从事培训策划和开展培训理论研究的工作人员,对成人学习特点、现代培训理念等缺乏深入的认识。其次,安全生产培训的对象在工作种类,工作特点以及文化和技术水平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有电钳工、爆破工、瓦斯检查员等十大工种,他们的工作范围、操作技术各有特点。目前,煤矿安全培训还只是以理论知识为主,没有针对不同工种开设专门课程,老师讲解大多晦涩难懂,对于文化水平较低的学员来说,理解内容较为困难,更不用说把所学到的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相结合。
三、提高安全培训质量的新思路
目前安全生产培训面临严峻的挑战,除了要继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的保障机制,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类指导、严格考核”的管理模式外,还要优化一切可以利用的培训资源,创新培训教育的方式方法,调动学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1.因地制宜,因材施教。“因地制宜”意思是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宜的办法。“因材施教”是教师要从实际情况、个别差异出发,有的放矢地进行有差别的教学,扬长避短,从而获得最佳效果。现在我们常把“因地制宜,因材施教”放在一起作为教育教学的方式方法来讨论。安全培训面对的对象各有特点,安全培训课堂教学的目的是学以致用。因此不应该仅停留在基础知识的传授和安全意识地说教上。安全培训单位应该根据培训对象的特点,采用合适的培训教材,制定合理的培训计划,按照教学大纲组织教学,突出重点。例如,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除了讲授我国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外,还应该安排煤矿爆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知识的学习、事故案例的分析和实际操作的练习。
2.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实际操作地位。理论联系实际原则,是指教学必须坚持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与统一,用理论分析实际,用实际验证理论,使学生在理论和实际的结合中理解和掌握知识,培养学生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安全培训教育中,教师不仅要把理论知识系统全面地讲授给学员,还应该注重对学员实践能力的培养,提高实际操作在安全培训中的地位。例如,在对煤矿自救互救知识的讲授中,可以让学员按步骤实际操作自救器,掌握使用技巧;可以让学员按要求在橡皮人上练习口对口人工呼吸和胸外按压急救措施,这比单纯的理论讲解更容易让学员掌握该项技能。
3.创新教学方法,多种方式并用。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以电子计算机为主的多媒体教学方式应用越来越广,安全培训教师可以组织学员观看电视、视频、图片等生动形象的培训资料来达到培训教育的目的。此外,案例教学法为安全培训工作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教学模式,案例教学通过一个个生动的例子让学员感同身受,并把对安全知识的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又例如在讲煤矿提升系统知识的时候,可以通过观看葫芦素煤矿“5•6”提升运输事故的视频,让学员自身从这个案例中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及防范整改措施,做到自我督促,自我警醒。另外,为了提高学员的兴趣,把知识竞赛引入课程,在授课基本结束前,每班选出三名代表参加比赛,组织全体学员参加。这种方式也是不错的选择。综上所述,安全培训质量的提高不是一蹴而就的,它不仅需要国家的政策支持,社会的广泛关注,企业的大力投入,更需要每一个参加培训人员的重视与努力。
作者:刘加悦 单位:冀中工程技师学院
参考文献:
[1]兰泽泉,王宝德.浅谈如何提高煤矿安全培训的质量[J].煤炭工程,2007
【关键词】爆破施工;安全管理;管理体系
爆破施工是一项高危险的行业,如果在爆破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不到位,非常容易出现安全事故。因此,做好爆破安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具有其相当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笔者就如何做好爆破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问题进行如下探讨。
1.爆破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分析
1.1安全意识缺乏,组织机构残缺不全
一方面,缺乏安全组织管理部门。在爆破施工过程中,有的企业对安全管理不够重视,撤除了安全管理机构,从而导致安全工作缺乏专门的管理部门。这样就容易出现安全管理无序、混乱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对安全管理缺乏足够的重视,往往将主要的经历都花在抓进度和效益方面,而对安全生产的关注不多。在领导的影响下,下面的员工也就对爆破施工不重视,容易出现麻痹大意、盲目施工和违章施工等问题,从而导致安全事故频发。
1.2落实不够到位,导致安全问题频发
目前,爆破公司都制定了很多安全管理制度,但是真正得到有效落实的却比较少。一是安全培训制度落实不到位。有的爆破公司虽然规定了安全生产培训制度,要求每个季度进行安全培训,但是却没有真正地对相关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正是因为很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就会使很多施工安全措施形同虚设,从而导致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二是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由于没有严格地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对安全管理责任进行分解,对于出现责任的相关人员,没有进行相关处理,从而留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1]。
1.3人员素质低下,施工现场管理混乱
一方面,施工人员素质低下而导致安全问题众多。在进行爆破施工过程中,由于安全管理及安全员的素质不高,对安全管理、安全规范、安全规程、安全防范等掌握不到位,就无法有效地管理爆破施工队伍。另一方面,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在进行施工现场管理过程中,由于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淡薄,加上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不到位,就容易留下诸多隐患。如在施工现场中容易出现爆破器材设施设备不完善、存放混乱的问题,从而留下严重的安全隐患。
2.加强爆破施工安全管理的有效对策与建议
2.1健全组织机构,增强安全意识
首先健全组织结构,完善安全责任制度。爆破企业的领导是影响爆破安全的关键因素。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到领导的身上,确保爆破安全有人主管有人主抓,实行责任、权利和利益相捆绑,正确地处理爆破作业的安全、进度、质量及效益之间的关系。当施工安全与进度相互矛盾时,就必须服从安全。将安全摆在议事日程上,作为领导要带头抓安全,亲自抓安全,将安全作为首要工作来抓紧抓实抓到位,并要形成长效机制,以此确保施工的安全。其次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安全氛围。作为企业领导,应该大力支持安全生产的宣传工作。积极搭建多种多样的平台,充分借助宣传栏、宣传单、广播、电视等传统方式和网络、QQ群、微信等现代化方便快捷的方式,多渠道多途径地进行宣传,以营造人人讲安全,时时讲安全,处处讲安全的良好氛围[2]。
2.2健全管理制度,强化措施落实
首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作为爆破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规,立足实际,健全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如以安全为核心的生产责任、生产教育、会议、排查整改、考核和奖惩、特种作业审批、技术措施管理、操作规程等安全制度。
其次,强化安全措施落实。要制定具有符合要求的爆破方案,按照零差错、零容忍的原则落实,严禁出现一丁点儿纰漏。加强对作业人员的现场安全控制,狠抓爆破器材的管理。作为爆破企业,必须依法依规完善各种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做好技术操作规程的编制,确保安全交底到位,并对施工作业的全程进行严密监控,实行日常定期排查与重点突击排查相结合,便于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使爆破安全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2.3科学设计方案,确保安全可靠
从爆破作业方案来看,主要应做好爆破方法、器材选用、起爆等三个方面的设计。在爆破前,要对爆破对象及周边情况进行全面、细致地调查,全面仔细地熟悉情况,为制定出切实可靠安全爆破方案奠定坚实的基础。在进行爆破设计时,要将查阅资源与现场勘察结合起来,对岩体结构、爆破范围、爆破量、现场情况及周边环境等进行综合考虑,不仅仅要确保爆破作业的顺利完成,而且还要确保不会伤及到周边的人员及环境。对每道工序都要进行检查验收,充分考虑到可能发生的各种危险。在施工前,全体人员对爆破方案进行全面严格细致地审查,不够合理地及时商讨修正,最大可能地将爆破的风险消灭在爆破作业之前。
2.4强化安全技术,狠抓现场管理
一是加强爆破队伍管理。针对施工人员素质低下问题,一方面,要严格把好爆破作业人员准入制度,持证上岗,严禁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另一方面,加强对现有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切实做好定期培训、岗前培训和岗中培训,结合爆破作业中检查发现的各种问题进行批评教育,以强化爆破人员安全意识,提高安全作业水平。二是加强对爆破现场的安全控制。作为爆破技术人员必须深入现场进行指导,随时发现问题随时解决问题,调整设计方案,对于爆破作业辅助员,也要强化爆破训练,切实加强对火药、火具等爆破器材的全面熟悉与掌握,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最大可能地减少安全隐患,降低爆破作业风险系数。
2.5强化安全责任,减少安全隐患
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是减少安全事故发展的重要手段。爆破公司应该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各项制度,出台目标计划、考核标准、奖惩办法等系统操作性文件。层层分解任务,人人目标明确。将安全生产任务逐层分解,直接与每个参与爆破的人员联系起来,落实到爆破施工中的每个环节中去。实行一岗双责,落实安全责任倒查倒逼制度,除了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所在企业、相关领导及国家相关部门分管领导的责任,不管哪一个部门、哪一个环节具有责任,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迁就,以此减少人为因素的安全隐患[3]。
3.结语
爆破施工是特种危险性工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各种安全规章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健全组织机构,增强安全意识,完善管理制度,强化措施落实,科学设计方案,确保安全可靠,强化安全技术,狠抓现场管理,强化安全责任,消除安全隐患。
参考文献
[1]张万营.浅谈爆破施工过程安全管理[J].山西建筑,2009,10:220-221.
关键词:中小型非煤矿山;安全事故;安全措施
【分类号】F426.1;X936
1、中小型非煤矿山安全现状
2013年,全国非煤矿山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659起、死亡852人,同比分别下降10.6%和8.3%。其中,发生重大事故3起、死亡30人,同比分别增加2起、17人,上升200%和130.8%;发生特别重大事故1起、死亡62人,同比分别增加1起、62人。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总体上保持了稳定好转的发展态势,但重特大事故呈上升趋势,形势依然严峻。
2、中小型非煤矿山存在的安全问题
2.1 爆破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爆破施工是非煤矿山开采的重要环节。爆破作业中存在的安全因素有爆破地震波、空气冲击波、爆破飞石、有害气体、爆破烟尘等,这些危险因素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比如:2014年5月某地下铅锌矿爆破后,通风不彻底,作业人员进入爆破区域因炮烟中毒而发生死亡。
2.2 施工机械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非煤矿山常用的施工机械有钻机、挖掘机、运输车,由于作业环境恶劣容易引发安全事故。比如2014年3月,某露天矿山运输车在过磅过程中发生侧翻,造成司机受伤,车辆损坏。
2.3 用电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矿山大多使用三相电,采场移动高压设备电缆、变电柜在使用和维修的过程中都存在安全问题,一旦操作不当,极易造成人员伤亡。
2.4 边坡稳定及给排水的安全问题
露天矿山的边坡滑石、塌落、塌陷对矿山生产、机械设备、人员安全危害极大,凹陷型台阶开采过程中排水问题也是巨大的安全隐患,排水措施和设备不合理,在雨季会造成采场被淹。地下矿山给排水设施不完善极易早成透顶事故,造成更大的危害。
2.5 未探明采空区施工中的安全问题
采空区是由人为挖掘或者天然地质运动在地表下面产生的“空洞”,采空区的存在使得矿山的安全生产面临很大的安全问题,人员与机械设备都可能掉入采空区内部受到伤害。比如:2012年某露天矿山挖掘机在作业面进行铲装作业,在挖掘机下方存在未探明采空区,导致挖掘机和司机被埋,造成了较大的安全事故。
3、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措施
非煤矿山安全施工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在这个过程中来不得一点的麻痹大意。因此,要完善施工作业规章制度和施工安全措施、注重人员培训,引进先进的安全管理理念,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为安全生产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和保障。
3.1 爆破施工管理措施
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法规办理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许可证;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必须是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专用车辆,并办理相关手续,按审核规定装载运输。驾驶员、押运员必须按照指定的路线行驶,行驶途中因故停车应报当地公安部门;入库时,严格检验、登记造册,并进行入库签字。爆破器材的仓库应保持通风良好,有防潮、隔热、防火、防爆、防雷、防盗的措施和设施,并保持各项设施的完好,实行24h值守;储存爆破器材要做到物、帐、卡相符;制定、完善爆破安全相关制度,实行岗位责任追究制,把爆破安全目标管理以量化的形式层层细化,直到班组和个人,并签订爆破安全目标责任书;对发现的爆破事故隐患,要本着治理一处,教育一片,标本皆治为原则。
3.2 加强非煤矿山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
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最大不安全因素,据不完全统计约有90%左右的安全事故来自员工自身的违章作业,只有从根本上提高员工技能和安全意识,才能更好的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安全教育工作不能停留在表面工作,而是通过安全知识、安全事故案例的学习,来验证员工自身安全水平是否真正得到提高,是否将所学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运用到日常工作中。
员工的技能培训也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有必要建立适合该矿山员工实际的培训体系,将员工技能培训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其别注意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工作。
矿山员工必须接受安全培训教育,这是法律、责任赋予的要求;矿山管理者、经营者必须认真开展安全培训教育,这是对矿山企业和员工负责的表现。通过对矿山员工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促使员工遵章守纪,不断克服重生产、轻安全的错误思想,不断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纠正违章操作和危险蛮干的错误行为,这对员工自觉做到安全生产有着重要的意义。
爆破作业人员要经过公安部门培训,经考核合格方能持证从事爆破作业。作业时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钻孔爆破和警戒。同时杜绝使用非法购买的爆破器材及不合格爆破器材,杜绝私存爆破器材。在爆破后生产作业人员要对现场认真检查、确认,对危石采取处理措施后方可进入。对有矿岩滚落的区域禁止人员逗留、休息或设立警戒线。对边坡危石要及时处理按照设计要求留好安全平台。
矿山司机和电工要通过相关部门技术考核、安全考核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严格按照相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及施工。
3.3 积极推广风险预控体系建设
风险预控管理体系以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为基础,以风险预控为核心,以不安全行为管控为重点,通过制定针对性的管控标准和措施,达到“人、机、环、管”的最佳匹配,从而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其核心是通过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明确非煤矿山安全管理的对象和重点;通过保障机制,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风险管控标准与措施的执行;通过危险源监测监控和风险预警,使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风险预控体系在国内大型煤矿企业推行使用,经过试验,充分证明了其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因此,中小型非煤矿山企业要通过风险预控体系建设,形成安全生产人人参与,安全隐患人人了解,不消除安全隐患绝不生产的良好局面。
3.4 积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非煤矿山企业要针对施工作业的安全特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情况,成立应急救援小组,编制操作性强的应急救援实施方案,配备必要的救援设施,加强员工应急知识的学习和应急能力的培养,同时,结合生产实际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发生事故后能够得到有效的救治,防止事故扩大和二次伤害事故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事故损害。
4、结论
本文通过对中小型非煤矿山施工作业安全问题的分析,找出安全生产潜在隐患,通过一系列的措施来提高中小型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能力,为国内中小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指导和借鉴。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田中彪. 矿山爆破技术安全措施的预防[J].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09,(3).
[2]陆修俭.露天矿边坡滑坡影响因素及防治[J].现代矿业。2011(06)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安监总培训[2006]92号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健康权益,进一步发挥农民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按照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分工方案,结合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工作部署
(一)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依法保障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权益。有计划地开展专项调研工作,了解不同经济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农民工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权利。进一步完善职业安全健康法规、标准,加快《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等规章、标准的修订、制定工作,将农民工有关问题列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的各项法规及标准。
(二)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增强农民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安监总培训字[2005]91号),抓好农民工,特别是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重点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法规、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其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作业。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实施农民工转移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教育中增加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的内容。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继续推进职工安全生产知识电视培训活动,利用一年一度的全国"安康杯"竞赛和"全国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等大型活动,通过媒体宣传和安全生产知识咨询、发放宣传手册、宣传公益广告等多种方式,开展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全国职工安全生产知识普及学习活动,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三)认真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检查工作,为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创造条件。在农民工较多行业,要开展以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煤矿井下职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等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检查,依托技术检测机构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抽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的主体责任。通过检查,发现典型,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推进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加强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企业相关人员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提高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监管监察水平。
(四)严厉查处事故,依法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依法加大对隐瞒事故的处理力度和经济处罚力度,切实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进一步规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要完善事故公告制度,定期在媒体公告特大以上事故的处理和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发挥警示作用。监督事故处理决定的落实,定期与有关部门组织对已结案的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包括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此纳入专项监察的内容。
(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积极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加快对农民工较为集中、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煤矿、非煤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进程,并探索在这些行业建立安全责任险等商业保险的政策措施,进一步保障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二、2006年重点工作
(一)强化煤矿等高危行业全员安全培训
1、认真抓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5号)、《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安监总培训字[2005]91号)的贯彻落实,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培训,特别是农民工和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农民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加强安全培训法规体系建设,加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确定《特种作业范围》,以便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开展工作。
3、在推广江苏"海安经验"的基础上,加强指导,继续配合工会系统推广职工安全生产知识电视培训活动。结合一年一度的全国"安康杯"竞赛和"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开展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全国职工安全生产知识普及学习活动。
4、加强对农民工安全培训情况的调研和监督检查。开展煤矿等高危行业安全培训专项监察,重点监督检查煤矿 特别是煤矿农民工安全培训情况。
5、积极配合劳动、农业等部门,在实施农民工转移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增加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法制建设
1、抓紧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完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主体责任,加强现场检查。
2、搞好调查研究,尽快完成《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
3、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开展《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办法》起草调研工作。
4、根据《煤矿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第3季度对部分地区、部分煤炭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进行专项抽查。
5、为提高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监察水平,计划年内举办两期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及中央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专业培训班。
6、树立典型,表彰先进,与卫生管理部门和工会等方面联合表彰获得2005年度全国职业卫生示范企业。
(三)加强安全监察、事故调查以及工伤保险等工作
1、加大安全监察力度,加强联合执法,充分利用经济、行政、法律等各种手段,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处安全生产事故,加大对隐瞒事故的处理力度和经济处罚力度,严肃追究事故责任。
2、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伤保险方面的工作,加快农民工较为集中、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行业参加工伤保险的进程。
3、6月份与全国总工会共同举办“农民工安全生产与保护”论坛,推动各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切实抓好农民工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做好农民工工作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项紧迫的重要任务,农民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是农民工最基本的劳动权利,也是农民工就业后最担心的问题之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以高度的责任心和紧迫感,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和工作到位。建立机制,明确责任,落实任务,结合实际作出具体部署。要把提高农民工安全素质,做好农民工相关工作作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
为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安全监管总局成立由孙华山同志任组长,人事培训司、安全生产协调司(职业安全监督管理司)、政策法规司、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司等有关司局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民工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对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农民工工作进行督办和调度,农民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培训司,负责日常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要指定专门处室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农民工广泛分布在各行各业,与安全生产紧密相关。要采取措施,促进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健康和安全生产,要首先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等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企业做起,要突出重点领域、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要把加强煤矿等高危企业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作为农民工工作的重点。要注重实效,出台的措施和政策要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要注意听取各方面意见,不断改进和完善措施,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三)着眼长远,探索创新
做好农民工工作是安全生产领域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但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随着安全生产的发展和工作的不断深入,还会遇到许多新的问题。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广泛开展调查研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领域的农民工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总理二六年五月十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国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标识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查处,并为举报人员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条国家鼓励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采用提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性能的新技术,鼓励发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配送、爆破作业一体化的经营模式。
第二章生产
第十条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规划和产业技术标准;
(二)厂房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建筑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三)生产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和规程;
(四)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岗位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为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上标注安全生产许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经标注安全生产许可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品种和产量进行生产,生产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十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对雷管编码打号。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和雷管编码规则,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检验制度,保证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在专门场地或者专门的试验室进行。严禁在生产车间或者仓库内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章销售和购买
第十八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二)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等经营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核定的品种、产量。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第二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属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原料,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凭《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民用爆炸物品,还应当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查验前款规定的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的,应当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
第二十三条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
第二十四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海关总署规定。
进出口单位应当将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章运输
第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第二十七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
第二十八条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二)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
(三)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五)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六)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三十条禁止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
禁止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禁止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
第五章爆破作业
第三十一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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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第三十六条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第三十八条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十九条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发现、拣拾无主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六章储存
第四十条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第四十一条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二)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三)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四)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四十二条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没收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组织销毁。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一)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
(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
(五)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六)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八)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或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关键词:安全培训 煤矿企业 特点 内容
据国家安监总局统计2003年1月至2013年12月,全国共发生19900起事故,其中煤矿事故5860起,占事故总数的30%,煤矿事故具有发生率高、死亡率高、损失率高的特点,已成为国家和谐、稳定、有序、高效发展的障碍,煤矿如何提高安全生产效益,减少事故的发生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目前各企业在解决安全问题上,把重点都放在如何提高安全技术、增强安全管理上,如研发各种新型设备、创造各种新型工艺、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设新型企业安全文化等方式来提高的安全生产水平。这些方法对提高企业安全水平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只是面向企业中高层的管理人员,在一线工作的职工接触较少,经过大量调研发现[1],许多企业对职工的安全培训仍然做的不到位,大量职工尤其是一线职工仍然存在一些安全意识薄弱、安全文化素质低、安全技能水平差等现象,整个企业安全水平大幅提升很难实现。
安全培训[2]作为提升职工安全素质、提高职工安全技能、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因素,在提高企业安全水平上有着不可忽略的作用。通过安全培训,职工能够很好的了解企业各生产系统的安全点,做到对整体大安全的解读;另外通过安全培训,能使职工意识到自己的岗位安全职责,更好地实现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意识转变;第三,安全培训面向的是全员,不同文化背景、学历、工作环境的职工都能接受到,很好地弥补了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的不足,给企业实现整体安全提升创造了条件。
1 煤矿安全培训的特点
煤矿安全培训[3]不同于一般技术教育,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其目的是使从事煤炭生产的职工系统地掌握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规程和安全技能。全面提高煤矿企业管理水平和职工队伍素质,是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实现安全生产,建设现代化矿井的战略措施之一。煤矿安全培训较一般技术教育有以下特点:
1.1 针对性:煤矿安全培训对各类学员安全技能的培训是不同的,煤矿安全培训的对象分为煤矿矿长、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煤矿其他从业人员四类,其中其他从业人员又包括井下班组长、技术管理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等。针对学员的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能培训,如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分为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安全检查作业、煤矿探放水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煤矿探放水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防突作业、煤矿采煤机操作作业等11项,根据学员所在岗位性质和安全管理职责范围展开有针对性的培训,以实现生产系统的安全操作,全面保障生产安全。
1.2 全面性:煤矿安全培训面向的是煤矿企业所有职工,从矿长到一线职工都要接受安全培训,使作业人员全面掌握安全生产技能、应急避灾知识、事故救援与处理、自救与互救知识,实现全员安全知识提升,安全意识增强,安全文化水平增长。
1.3 科学性、时效性:安全培训的教材都是由国家安全教育委员会编制,每年都会进行新法律法规、新工艺新设备、新的安全管理知识的更新和学习。每一项安全技能标准都依据《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等国家标准进行设定,是学员能够及时有效的掌握最新、最权威的安全理论和技术。
1.4 强制性:煤矿安全培训作为实现煤矿企业安全目标的内容之一,具有国家强制性,《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劳动法》等法律对职工参加安全培训进行了强制要求。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实行监督检查,要求实现“十二五”期间,工矿商贸等行业从业人员全部达到持证上岗,努力实现8个100%。
1.5 周期性:为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对取得安全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定期进行安全复审培训。尤其是从事安全管理的煤矿企业职工,如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煤矿井下班组长、煤矿技术管理人员、煤矿一般从业人员,通过每年一次的资格证复审培训,消除其懈怠、疲劳心理,通过不间断的安全培训,强化安全理念,树立安全思想,落实安全责任。
2 煤矿安全培训的内容
2.1 安全法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的含义及其法律意义;法律基础:法律的本质特征、分类、法律规范冲突的解决原则、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客体);安全法律法规:《煤炭法》、《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法》等。
2.2 建设与生产技术。矿井地质:地质作用与岩石分类,煤的形成,煤层结构及特征,地质构造;开采技术:井田开拓,矿井开拓方式,矿山压力及其控制,采煤方法,急倾斜煤层开采等。
2.3 矿井通风与灾害防治。矿井通风:井下空气和风流,通风系统、通风阻力、通风动力、风流的测量;矿井瓦斯防治:瓦斯概述,瓦斯爆炸及其防治;矿井瓦斯抽放;火灾及粉尘防治,煤炭自燃发火及防灭火措施,煤尘的危害及煤尘的防治;水灾、爆破事故防治;通风安全仪器、仪表;顶板灾害防治等。
2.4 安全管理与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基础知识:安全管理的十大特性,十项职责,四种观点,五项原则,管理基本原理(五大手段,六大保障体系),安全管理体制和机构及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方法:22项制度,区(队)班组安全管理,现代安全管理技术。
2.5 抢险救灾与事故处理。按照《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编制》,矿井救灾方法,矿山救护,事故处理与调查进行。
2.6 自救、互救与创伤急救。按照矿工自救互救的原则与避灾方法,创伤急救的方法,自救器的使用方法进行。模拟教学加实验教学,学员现场进行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按压、止血包扎、固定搬运等自救互救的学习和演练。
2.7 职业病的防护。职业的形成:职业病知识介绍,职业病成因,职业病分类,职业危害因素的特点及防治的措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OHSMS体系;职业病防治及安全培训:粉尘与尘肺病等。
3 煤矿安全培训的意义
通过安全培训,实现煤矿企业全面安全水平的提升具有以下实际意义:
3.1 增加职工尤其是一线职工的安全知识。煤矿一线职工具有年龄、学历、素质参差不齐、难以管理的特点,通过安全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能够有效地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发现危险,掌握应急知识,服从管理。
3.2 增强职工安全素质。煤矿职工普遍存在安全意识薄弱、危险意识差、侥幸心理严重的特点,通过安全文化教育培训,培养良好的安全心理,增强辨识危险的能力、矫正不良的操作习惯,有利于实现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3.3 提高职工安全技能。通过安全专业知识培训,使职工更好地掌握各自生产线的操作事项,了解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以及易发生事故的地点。避免“三违”的发生,强化职工按章操作,避免事故的发生,提高生产的效率,有利于实现安全技术水平的提升。
3.4 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从一线职工到企业领导,全面的安全知识、良好的安全素质、强硬的安全技能,有效地展现了企业的安全形象。
4 结论
国家安全生产要实现“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这充分体现了安全培训在煤矿生产中的重要地位,通过安全培训,不仅能有效地提升职工的安全素质,也能实现企业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的全面提高,弥补了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在安全生产上的“空缺”,对实现煤矿企业整体安全水平的提高具有实际重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乔爱华.安全生产培训为先[J].当代矿工,2002.6:23.
[2]孙晓娟.煤矿安全培训中的教学研究与探讨[J].职业教育,2007.8: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