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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经济学分析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5 11:25:3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环境污染的经济学分析,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环境污染的经济学分析

篇1

【关键词】环境污染 责任保险 强制

一、外部性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一)污染企业生产的外部不经济性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效需求不足

污染企业在其生产经营决策时,往往只从自身成本收益角度考虑,而并未把其经济活动产生的环境污染等社会成本考虑在内,使得污染企业的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其生产经营具有外部不经济性。在存在外部不经济的情况下私人活动的水平常常要高于社会所要求的最优水平。

在任意责任保险的情况下,若没有外在约束,污染企业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一般不会自愿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导致有效需求不足。由于我国环境权、环境侵权以及环保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尤其缺少污染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并未成为污染企业的风险,不能刺激企业积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致使有效需求不足。

(二)保险人承保的外部经济性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效供给不足

由于环境风险后果的严重性以及展业、承保、定损、理赔的难度大,导致环境责任保险的经营成本较高,收益较小。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很强的公益性,代表社会利益的政府用很小的代价就可获得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带来的好处。商业保险公司生产环境责任保险时,承担了应由社会负担的成本,保险生产私人边际成本高于社会边际成本,私人边际收益却小于社会边际收益,保险人承保具有外部经济性。在存在外部经济性的情况下私人活动的水平常常要低于社会所要求的最优水平。

在任意责任保险的情况下,若没有外在支持,商业保险公司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一般会减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供给,导致有效供给不足。由于目前企业的违法成本过低,偷排超排的现象十分普遍,环境污染事故经常发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保险公司来说也是高风险产品,很多保险公司对此持谨慎态度。

二、信息不对称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一)逆向选择、柠檬市场与保险公司承保意愿不足

事前的信息不对称会导致逆向选择问题。逆向选择的存在使得市场价格不能真实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导致市场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保险人和污染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污染企业对其自身的环境风险状况拥有的信息多于保险人。如果保险人无法进行有效的风险识别和评估、细分市场,就无法制定出真实反映投保人风险状况的费率,市场就会缺乏效率。

逆向选择最终导致柠檬市场的出现。由于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细分市场和差别定价能力不足等原因,保险公司采取平均定价法,导致环境污染风险低或者风险控制有效的企业退出保险市场,而高环境污染风险企业则积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致使保险市场失败。

由于逆向选择和柠檬市场问题破坏了保险风险分担和大数法则的运用,保险公司出于自身经济利益不愿承保柠檬市场中的高环境污染风险企业。

(二)有限理性、机会主义与污染企业投保意愿不足

西蒙(1947)认为行为人是有限理性的,决策者不可能掌握全部信息,因此不能做出完全理性的决策。作为微观经济活动主体的企业是有限理性的,由于环境污染损害的突发性和影响的渐进性,污染企业有时并不能充分意识到环境污染损害后果的严重性以及经济和社会影响。污染企业不能完全意识到环境风险管理的必要性,降低了其投保意愿。

投机性和逐利性使得机会主义盛行,降低了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意愿。企业存在侥幸心理,认为环境污染事故是小概率事件,几乎不可能发生在自己身上,而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就成为一种额外的成本,出于逐利本性,企业很少自愿投保。

三、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效率与公平的权衡

(一)责任保险市场失灵与政府监管

市场机制本身不具备实现社会目标的功能,当存在信息不对称和外部效应时会造成市场的失灵,使市场机制在环境污染和保护等特定领域难以发挥作用,导致保险资源配置的低效率。政府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定为强制保险,作为一种经济干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有效需求和有效供给不足的问题,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发挥了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

(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与维护社会公平

除了发挥政府的经济职能外,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另外一个重要出发点是它能起到维护社会公平、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它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降低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概率从而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而且能在污染事故发生时充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缓解社会矛盾。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强化了这种对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的保障。

(三)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是效率和公平的和谐统一

政府出于自身经济职能以及维护社会公平的考虑,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利用政府权力予以强制,一方面,采取监管方式是针对责任保险市场失灵情况下基于公平角度的必要干预手段;另一方面,采取保险的方式是继续发挥市场“无形之手”有效率一面的重要手段。在涉及社会公平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领域,政府采取强制保险的方式体现了效率与公平并重的科学监管理念。

参考文献

[1]张磊.中国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研究[D].厦门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

[2]王哲.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供需不足成因及解决策略[J].保险研究,2009(05).

篇2

[关键词]农业环境污染;经济制度安排;农业绿色补贴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70(2007)04―0069―05

我国正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化时期,农业生产的现代化程度不断提高,农产品的种类和数量不断丰富,但另一方面,农药、化肥、地膜等现代农业生产资料的使用,以及某些不合理的农业生产方式,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许多环境污染问题。而农业作为基础产业,对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起着根本性的基础作用,因此,针对农业环境污染问题进行研究,对我国的农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农业环境污染问题的经济学解释

经济学家对环境问题的分析,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理论,即环境库兹涅茨理论、产权理论和外部性理论。现分别运用这三种理论对农业环境污染问题进行分析。

(一)农业环境问题的库兹涅茨曲线分析

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的含义是,在经济增长、产业结构和技术结构演进的过程中,资源与环境问题先出现逐步恶化的特征,然后再逐渐减少直至消失。具体来说,在经济发展的初期,工业生产规模较小,环境污染问题较轻。在经济高速成长时期,投资和消费基金的增加抑制了环境治理,环境迅速恶化期。当经济发展到了一个较高水平时,环境退化的势头得到遏制,并开始逐步好转。见图1:

需要强调的是,经济增长与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并非一定表现为从互竞互斥到互补互适。从图l可以看出,环境恶化被控制在环境不可逆阀值内,如图中的曲线c,经济增长与环境问题之间才表现为“倒U”型曲线关系,若环境恶化超越环境不可逆阀值,如图中的曲线C',这种“倒U”型曲线就不存在了。虽然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只是一个假定,是对某些国家环境变化的反映和描述,但它已被一些国家的经验统计数据证实。

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理论同样也适用于农业发展中。和工业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农业生产发展过程也经历三个阶段,依次经过传统农业生产――现代化农业生产――清洁农业生产阶段。在农业发展的初期,由于农业生产采用原始的耕作方法,农业生产规模较小,低投入、低产出,施用化肥、农药等较少,畜牧业排放的废弃物较少,因而环境退化较为缓慢。在经济高速成长时期,随着工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农用品的大量生产,促使农业生产者为追求农产品产量滥用化肥、农药、地膜等破坏农业环境的非理性的行为加剧。同时由于经济的技术水平较低,粗放型的农业增长方式使农业生产的产污系数较高,投资和消费基金的增加抑制了环境治理,这一时期是农业环境迅速恶化期。当经济发展到了一个较高水平时,公众的物质生活质量已到了相当高的水平,人们对农产品质量有了较大要求,对农产品的消费己由数量的满足转向质量的提高阶段。农业的清洁生产对污染及其控制方而能够起到重要作用,并且政府通过发展蓄积起来的经济实力开始转向环境整治和国土整治,使农业环境退化的势头得到遏制,并开始逐步好转。当然,环境污染问题应被控制在环境不可逆阀值内。目前,发达国家的农业环境污染已经趋于下降,发展中国家的农业污染仍在上升,与六七十年代相比,环境质量趋于恶化,新兴工业化国家的农业环境污染状况正处于转折阶段。我国正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化时期,农业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

(二)农业环境产权失灵

用产权方式解决环境问题最早是由科斯(Coase,1960)提出的。科斯认为,如果交易成本为零,只要产权明确,则无论最初产权是如何分配的,通过交易总能达到帕累托最优,外部性也就可以消除。根据这个定理,现实中的资源与环境问题大多不是市场缺陷造成的,而是产权界定不清的结果。由于缺乏排他性的产权安排,所有相关的人都有监督的责任,但监督的成本往往独自承担,监督的效果却由大家共享,导致“搭便车”行为。实践证明,产权界定清晰,环境利用与保护也就越好。

目前,我国的农业环境产权失灵十分普遍,这是因为:(1)由于技术等方面的原因,农业环境的范围不易确定,其产权边界也难以确定或确定成本较高。(2)目前农业环境产权还没有从农村土地使用权中独立出来,仍然依附于农村土地使用权,因此造成农业环境产权的所有者过多而难以确定单个农业生产者的权利。(3)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农业环境污染者和受损者资本和技术上的差异甚至行政力量的倾斜,使农业环境污染者和受损者所采取的战略是非对称的。(4)产权的明确性和排他性要求对侵权行为能够进行惩罚和赔偿,然而农业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与赔偿往往是非等价的。(5)有效的产权制度安排应该随客观条件(人们的偏好、技术条件、相对价格等)的变化而变化,然而有限理性的经济人不可能具有完全信息及时地做出相应的制度变化,这会使原本有效的产权安排缺乏效率。(6)有限的认识能力及对农业环境产权预期的不确定性也会使人们出现非理。

(三)农业环境问题的外部性

外部性概念是由马歇尔于1910年提出的,他认为,在正常的经济活动中,对任何稀缺资源的消耗都取决于供给关系的对比,而环境问题正是这种正常经济活动中出现的一种失调现象,由此提出了“外部不经济性”这一重要概念。马歇尔的学生,福利经济学创始人庇古发现,在商品生产过程中存在着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的不一致,两者之间的差距就构成了外部性。所谓“外部”是相对于市场体系而言的,是指在价格体系中未得到体现的那部分经济活动的副产品或副作用。这些副产品或副作用可能是有益的,成为正外部性,但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外部性是有害的,成为负外部性。

农业环境问题中的外部性表现在:一方面农业环境污染具有很强的负外部性,另一方面农业环境保护却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由于负外部性的存在,使农业生产经营者按利润最大化原则(私人边际成本=私人边际收益)确定的产量与按社会福利最大化原则(社会边际成本=社会边际收益)确定的产量严重偏离。这种偏离导致了农业环境过度利用,农业污染过度产生,有污染的低质量的农产品过度生产;另一方面,农业环境保护是一种为社会提供集体利益的公共物品或劳务,这种物品或劳务一旦被生产出来,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被排除在享受它带来的利益之外,因此,它是正外部性很强的公共物品,纯粹的个人主义机制使得农业生产经营者不会主动

为它付费,造成了农业环境保护这种公共物品的生产严重不足,有时甚至会出现供给为零的局面。

外部性与产权有一定联系,产权界定有助于某些外部性问题的解决,但有些外部性又决非产权界定就能奏效。将外部性问题寓于内部性问题中,则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每一个人的积极性,而且可以能够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的作用,是比较理想的解决外部性问题的办法,这就需要发挥政府的作用,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把外部性成本内部化。

二、农业环境污染治理的经济制度安排

环境问题的外部性和环境资源的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解决环境问题不能单靠市场机制,因为市场机制的本质是经济行为主体受利益驱动而实现的调节,它是以承认各经济行为主体的局部利益为出发点,很难统观全局,自动地反映社会需求的长期变动趋势,不能使经济行为主体主动地根据环境和社会效益来安排自己的活动。所以治理环境污染需要政府实施必要的干预。

(一)排污收费

“排污收费”是按“污染者付费”原则,将环境污染的外部成本内部化,激励排污者治理污染,保护环境资源的一项经济制度安排。理论上,每一污染物的边际损害费用等于边际治理费用所对应的收费标准为最优收费标准,是实现全部社会费用(污染损害费用与治理污染费用)最小化的收费标准。按照最优收费标准征收的费用总额可分解成两部分,一部分是污染物造成的污染损害补偿费,另一部分是环境资源的使用费,因此,可以定量体现“污染者付费”和“环境资源有价”的原则。但由于很难将污染造成的损害精确计量和货币化,所以很难确定最优收费标准。

(二)开征环境税

环境税是国家为了环境与资源而凭借其权力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程度或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的程度征收的一种税。环境税的主要功能是调节人们开发、利用、破坏或污染环境资源的程度。如对污染性产品征税,可以将污染性产品的外部社会成本“内部化”,利用价格机制,淘汰污染性产品,推广使用无污染性的绿色产品。环境税的经济特征是,只要商品有一定的需求价格弹性,税收的价格效应对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经济利益都会有影响,也就是说,征税使污染性产品价格升高后,一方面可让消费者承担其消费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外部性;另一方面,价格升高,需求越少,生产者收益下降,通过需求变动,让生产者对其产品在消费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承担连带经济责任,利用利益动力机制有效地调节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污染行为。

(三)污染削减补贴

污染削减补贴的原理和环境税一样,既然生产者不愿从事环境保护的主要原因是私人收益低于社会收益,那么借助于补贴手段,对参与环境保护的生产者给予适当的补贴,使它们的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一致,可以把社会所需而市场机制又无能为力的,环境保护活动诱发出来。补贴的对象主要是具有正外部效应的行为,但也包括一些旨在消除或减少负外部性的活动。补贴形式主要有赠款、软贷款、价格(或实物)补贴、税收减免四种形式。

(四)排污权交易

戴尔斯(Dales)在其1968年出版的《污染、财富和价格》一书中,首次提出了污染权的概念,他认为可以像股票一样,将污染权出售给出价最高者,出售的主体是作为全社会和环境所有者代表的国家,污染权也可以在拥有污染权的生产者间彼此交换。排污权交易是将环境资源视为商品,运用市场机制对污染物进行控制的一种选择方法。排污权交易的运作首先要由政府管理部门以环境质量目标为基本依据,确定某一区域内各种污染物的允许排污负荷总量,进行初始分配,即建立排污许可证制度,然后允许排放量在各污染者之间进行必要的交易。由此可见,排污权交易是在某个特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总量控制下,按照区域内实际技术经济条件,运用市场机制控制区域内各个污染源的排放水平和削减水平。这种经济手段具有克服法规标准局限性的巨大潜力,其核心就是刺激排污者在其自身经济利益和环境保护目标间进行权衡。

三、农业环境治理中农业绿色补贴手段的效应分析

(一)农业绿色补贴是我国现阶段解决农业污染问题的理性选择

理论上讲,农业环境污染当然可以采取征税(或征排污费)、排污权交易等方式解决,但是农业环境污染有其特点:一是污染隐蔽性强。隐性污染源大大超过显性污染源。二是技术操作困难。政府难以制订一套以技术检验为基础的条例用于指导带普遍性的农业环保实践。由于从事农业的地区,其气候、土壤、水文、地形以及地貌等存在有很大的不同,这就必然使各种农业活动产生很大的差异,这种不确定性和多变性给立法部门和执法部门均带来了无法操作的困难。三是我国农业生产科技含量较低。农业粗放型的生产方式普遍存在,农民收入较低,农民承担污染税或排污费的能力较弱。农业污染的这些特点不太适合采用通常的治理污染方式,而更加适合采用农业绿色补贴的方式进行。

农业绿色补贴是指国家按照环保标准来核定补贴数额的农业补贴。长期以来,我国对农业实行多种补贴,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的发展,但是我国的农业补贴大多没有和环境保护挂钩,有的甚至起反作用。如对特定化肥农药的补贴有助于鼓励农民选择高产作物品种,却对土壤和水资源有长期不良影响。因此,转变农业补贴的补贴方式,实行“农业绿色补贴”是解决农业污染问题的理性选择。

(二)农业绿色补贴的实施

在一些有条件的地区对一些农作物实行农药、化肥限额使用政策,政府在“绿箱政策”范围内给予生产者适当的经济补偿对因限额使用农药、化肥造成的农业产出减少。将农业的支持与环境保护进行捆绑,逐步将农业补贴转化为农业污染补贴。首先,对实行农业绿色补贴进行评估。在实行绿色补贴政策之前,财政部联合农业部要对绿色补贴代替以前的农业补贴作有关方面的评估,如对补贴流向、补贴收入风险、财政补贴数量、对农民环保行动的影响、污染情况、纳税人负担情况进行系统地评估。其次,设置一些强制性条件,要求受补贴农民必需自觉地检查他们的环保行为,定期对自己的农场所属区域的野生资源、森林、植被进行情况调查。同时还要对土壤、水质、空气进行检验和测试,限期向有关部门提交报告。政府再根据农民的环境保护实际核查情况,以此来决定对农民是否给与补贴、以及补贴的多少。再次,对表现出色的农户,除提供“绿色补贴”外,还可暂时性减免农业的有关税费,以资鼓励。

(三)农业绿色补贴的经济效应分析

1.农业绿色补贴的实施效应

和传统农业补贴相比,绿色农业补贴可以调节农业生产的外部效应,使农业生产所产生的污染这一外部负效应得以内在化,一定程度上使农业生产的成本与收益能接近相应的社会成本与收益,有效地解决以往大量存在的农田结合部的土地污染问

题。同时,可以兼顾公平与效率,克服单纯以条例对农业进行环保管理的缺陷,使农民能在市场的作用力下自发保护耕地,提高农民的劳动积极性。见表1。

2.农业绿色补贴的模型分析

本文区分了两种不同的农业绿色补贴手段,运用现代经济学方法建立起不同的补贴模型,并进行具体的效应分析。

(1)补贴模型(Ⅰ)――对农业生产产生正外部性者给予补贴  农业绿色补贴可以促进农业生产者采取保持农业生态环境的措施,如农业生产者为了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而退耕还林、还草等行为。见图2。

图2中P表示市场价格,Q表示行业的产量,q表示个体农业生产者的产量,MR、MC分别表示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PMR、SMR、PMC、SMC分别表示私人边际收益、社会边际收益、私人边际成本、社会边际成本,XR表示外部收益。

在图2(b)中,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农业生产者会把产量定在q0处(按PMR=PMC的原则),而社会最优的产量应在q1处(SMR=SMC的原则)。如果不采取补贴手段,这个农业生产者就没有动力把产量扩大到q1。现假定政府向个体农业生产者支付XR数量的补贴,生产者就会将产量由q0扩大到q1。产量的扩大使整个行业的供给增加,图2(a)中的供给曲线由原来的S0移向S1,均衡价格由P0下降为P1均衡数量由

这就是说,政府提供补贴后,刺激个体农业生产者扩大产量,让更多的资源从其它用途中转移过来,用来增加这种产品的生产。

(2)补贴模型(Ⅱ)――对负外部性减少者给予补贴

补贴模型(Ⅱ)是指通过补贴手段刺激农业生产者减少具有负外部性产品的产出。有人把这种采取一定措施去降低未来的污染补贴称之为政府向污染者“行贿”。它是政府为了促使生产者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以补贴的形式补助农业生产者。如对减少化肥、农药等的使用的农业生产者给予补贴。见图3。

图中的符号说明与图2一样,MDC表示边际损害成本。在未补贴的情况下,农业生产者会按PMC=PMR的原则确定其私人最优产量(q0),而按社会最优应为q1,(q0-q1,)就是由于边际损害成本MDC的存在而导致的有污染的产品的过度产出。如果采用补贴手段,政府给个体农业生产者的补贴额也就是单位产品的(q0-q1)部分。由于补贴的存在,使有污染的农业生产者在产出为q1时的利润与在没有补贴时产出为q0时的利润一样,因此,补贴手段能激励有污染的产出的减少。

(四)建立农业绿色补贴体系,全方位治理农业污染

1.完善环境立法。借鉴国际上成功的控制有机肥、化肥和农药面源污染的法规,由国务院制订法规。同时,建立国家清洁生产的技术规范,拟定新的化肥和农药管理法律法规,鼓励能够减少面源污染的化肥和有机肥的生产和使用,建立我国有机废弃物排放的法规,有效控制城镇的污水排放和规模化养殖场牲畜粪尿的排放。

2.在实施农业绿色补贴的同时,加强对农民的环境保护教育,以逐步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形成相应的行为规范。加强宣传,提高公众环境意识。通过科普和大众媒体,加强教育和培训,提高全民对农业立体污染的认识和自觉参与防治污染的意识,鼓励企业和农民采取环境友好技术,在适当的时候制定相应的法规,以实现减少立体污染和促进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篇3

关键词:排污企业 博弈 均衡 对策

我国正处于一个经济高速发展的阶段,但是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全球的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制约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国每年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达1000亿以上。环境污染巨大的负外部性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阻碍是必须解决的问题。企业排污是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但是面对较高的治污成本,企业面对环保部门的监督时,会有产生贿赂的动力。而作为一个利益主体的环保部门官员也存在寻租行为。存在各方利益主体,可以采用博弈模型进行分析,求出企业治污,环保部门尽职监督的均衡。

一、环保部门官员和排污企业的动态博弈模型

参考文献:

[1] 姚锦红:进出口行贿受贿和监督行为的博弈分析[J].统计与决策,2006,(1).

[2] 李艳丽 刘艳萍 史晓媛 陈冬:企业环境污染的经济学分析[J].财会月刊,2005,(10).

篇4

关键词:环境侵权;法经济学;边际成本

一、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对环境侵权行为概念的界定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环境侵权发生的根本原因是由于以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目的的理性的经济人在利用“环境”这种“共有资源”过程中,没有为自己产生的外部成本付费,而将付费的义务嫁于他人身上。和社会上的其他人同样也是以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目的的理性的经济人,在生产消费的中,不断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与交易成本的最小化,为环境这种额外的成本来埋单并不是理性经济人的的合理选择,换种方式说即使他愿意负担改善环境或者一开始在生产某种产品时不污染环境的成本也是因为通过交换他可以取得某种比较大的收益。因此,这种制造了外部成本的行为就构成了环境侵权行为。为了保证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达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使现在社会的环境问题得到改善,这种环境侵权行为必须得到某种形式的矫正,也就是经济学上所说的使外部成本内化。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从法经济学角度可以这样定义:环境侵权行为就是理性的经济主体在利用环境过程中,产生了外部成本,而必须经由成本最小化的方式将外部成本内化的交易行为。这样,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对环境侵权行为的分析就比较准确了,对环境侵权概念的清晰界定也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二、环境侵权的成因分析

(一)人们一味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人们大多数是自私的,会追求经济利益,从这方面考虑企业环境侵权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对最大化经济利益的追求。每个企业都不会花较大的成本去治污,总是会把其成本降低到最低限度,以获得最大的盈利。但是这样长久下来就会出现非常严重的环境问题,这些环境问题就会侵害到社会人群,侵害大家的合法权益,例如人身、财产以及其他环境权益等。举个例子,设一个钢铁公司,它是用烧煤来进行生产的,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要排放成吨的含二氧化硫的有害烟尘和物质。如果该钢铁公司能够主动采取相关的措施去清除烟尘污染,那么其排污的成本自然会增加,那么该钢铁公司所制造的产品的成本也会相应的增加,在现在的市场经济社会,成本的增加就会削弱市场的竞争力,很可能会导致公司的破产。因而该钢铁公司处于自身发展的考虑是绝对不会把治理环境污染放在首位的,这样的恶性循环也就导致了社会环境污染会越来越严重,大多数企业都不会对环境污染付出较大成本,这样环境就会因为人们的破坏而迅速恶化,由此就间接产生环境侵权行为。

(二)市场失灵

基于市场机制理论,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本来都要通过市场来运转的而现实却是有许多的相互作用发生于市场之外。例如,一个钢铁公司若把许多有害的气体释放到周围空气中,这样造成了周围相邻地区的居民精神和物质财产以及人身财产遭到严重的损失和破坏。此时若该企业通过改善技术而使用了清洁的空气,没有向受到空气污染的人赔偿。这时就有了负外部经济效果,这就是市场失灵的现象,这种相互作用发生于市场之外。这种情况若得不到一定的改善,环境污染的问题就会越来越严重,对环境的破坏会愈大,这样就会十分严重的侵害到当今社会广大群众的人身、财产、环境权益。所以例子中出现的负外部经济效果所导致的市场失灵是导致环境侵权发生的一个重要的因素。

(三)政府失灵

由于市场经济本身的特点导致存在市场失灵的现象,这时政府就应该发挥自己的作用了,对脱离市场产生的负外部的经济效果予以控制。政府的最重要的一个职能就是要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一些规制,比如说订立一些规章制度等等。环境侵权行为作为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一个重要的问题,我认为应纳入受到政府约束,应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制约。通过有关环境法规来设立环境污染标准去约束环境侵权的行为,只要是超标排污就应该被认定是违法。违法排污是非常严重的,因为本身排污问题就会造成环境的污染,而违法的排污更加的恶劣,因而相比于合法的排污,违法排污要对其进行罚款等法律的惩罚措施,以避免环境侵权行为。

三、控制环境侵权的经济学对策

(一)征收污染排放税

如何有效地实施环境标准是现在的主要问题。一个企业若严格遵守了环境标准,符合其相关要求和条件,我们的环境治理方面的问题就会得到相应的解决。但是由于一般的企业都是理性的,都是对利益非常看重的。此时若我们还是期待企业自觉地遵守环境标准,这未免有些不符实际。同时在上文中我们也知道导致环境侵权问题也有政府失灵的原因,因而想着让政府去规制监督管理,同样是一种奢望。有鉴于此,基于对社会边际成本和社会边际损害进行的分析,征收排污税,这就是一个非常不错的选择。另外,很多企业都是根据在排污过程中征收的税额数来挑选自己进行排污的方法,有的企业也会通过技术的创新或者对企业生产设备的更新换代来减少污染,当然也不免有些企业会交付了税费后继续污染。企业的最终决策在于污染的成本到底是多少,是采用方法来避免污染成本低还是直接交税继续污染的成本低。因此,在对排污税进行定额征收的条件下,企业为追求最大利润,会通过比较,选择治理污染。

(二)创造高效率的权利交易市场

1.确立小范围内的“负外部经济效果”交易市场

举个例子来说,一个钢铁公司排放污染物如果影响了附近农民的生产、生活,此时我们想到的肯定是企业和附近的农民代表,鉴于双方的利益,坐到一起进行谈判就成了一个不错的选择。若这个公司想继续排污进行作业,那么自然就会给这些受到污染的农民适当的经济补偿。那么这样就产生了这个钢铁公司使其部分负外部经济效果内部化的现象。另一种情况,假设某企业污染排放物并不是有毒有害的,而是可以进行利用的,但这个排放物虽然是可以利用的但是若不好好利用又可能会造成污染。此时若他企业购买这种可以利用的副产品,那么该企业就把排放物通过出卖的方式转给了其他企业,这同样是负外部经济交易。但在这种条件下不但消除了负外部经济效果,还从中获利。

2.创设社会化的“排污权”交易市场

污染税的征收是为了解决政府失灵的问题的。为了克服市场失灵我们可以用排污权交易制度。我们这里所谓的排污权,并不是我们表面意思上认为的排放污染的权利。它是一种环境容量的使用权,是将其有偿化。政府以环境容量为标准,基于平衡企业生产的边际社会损害与治理的边际社会成本来制定该地区的排污量,并将其转化为一种使用的权利,然后再通过拍卖的方式将这一排污权转让给排污企业。此时排污权是一种可交易的权利,是有偿的,是可以在各个排污企业之间进行买卖的,就像商品在市场中进行交易是一样的。这样就克服市场失灵的现象。这样下来不但会使环境问题得到治理还会使经济得以发展。

[参考文献]

[1]吕忠梅.环境权力的重构[J].法律科学,2000.

[2]楼瑾.环境污染的经济学分析[J].财经科学,1997(5).

[3]张曼,张树军.排污权制度对我国环境治理的经济学启示[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1999(4).

篇5

关键词: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法经济学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利用市场机制,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向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从而达到减少排放量、保护环境的目的。碳排放权交易(Carbon Emission Permits Trade),又称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指碳减排购买合同或协议(ERPAS)。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会在环境总容量一定条件下实现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与政府管制的优点, 实现“政府+市场”的理想结合,并利于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

一、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经济学理论渊源

环境问题的经济学实质是由使用某种资源产生的污染物的排放带有“负外部性”效应,而目前并没有人去承担由此产生气候变化带来的成本。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经济学理论有以下几种:

(一)稀缺资源理论

一种资源只有在稀缺时才具有交换价值,所以交易得以进行的前提就是资源稀缺。在生产力水平低下、人口较少时,土地、空气、水等环境资源要素非常丰富,是不存在稀缺性的自由物。但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口的增加,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活动对环境功能的需求开始产生竞争、对立、矛盾和冲突,环境资源多元价值的矛盾和环境功能的稀缺性日益显露。而这种环境资源的稀缺性就是排污权交易制度的重要经济原因。环境资源出现稀缺后,经济还要继续发展,但现有的环境资源并不能满足生产生活需求,这时环境资源交易制度应运而生。

(二)哈丁:“公有地悲剧”理论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加雷特・哈丁教授将环境问题形象地称为“公有悲剧”,并认为是“以公共利益为代价的个人获利”。公有地的自由使用权给所有人带来的只有毁灭。“公有地悲剧”理论同样可以说明环境污染问题。不同的是,环境污染不仅从公有地上攫取东西,同时也排放各种污染物。环境质量退化的重要原因就在于环境资源具有公共财产的特性,纯粹的共有物品是一种共有财产资源。在环境可以不加限制地自由使用情况下,环境向所有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开放。由于向公有的环境排放污染物是自由而免费的,企业只会考虑如何尽可能扩大自己的生产量即排污量以增加自己的收入,而不会去考虑整个环境的污染和退化,从而酿成“公有环境污染的悲剧”。

(三)外部性理论

从经济分析的角度看,环境问题主要是一个经济问题,因此经济活动的外部性理论也是用来解释环境问题的一个基本理论。全球气候变暖的经济学实质是由于使用碳能源产生的二氧化碳的排放带有“负外部性”效应,目前没有人去承担由此产生气候变化带来的成本。社会主体在经济交往活动中"由于受到其个人自身狭隘的“经济人的限制"不会出于“生态人”的角度将环境因素考虑在其相对独立的利益决策体系内"这就导致了环境保护中的外部不经济性。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据此认为,由于这一外部成本与造成污染的产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没有直接的联系,环境污染并不会影响到该产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的交易,因而不能在市场上自行消除,即存在所谓的“市场失灵”。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国家或政府进行干预,采取税收的形式,将污染成本增加到产品的价格中去,即将外部不经济性企业内部化,才能促动污染者采取措施防治污染。

(四)产权理论

罗纳德・科斯理论指出:如果私人各方可以无成本或是相对低成本地就资源配置进行协商,那么就可以解决外部性问题。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核心是使碳排放造成的外部性成本内部化,它通过制度设计把一种外部性的不需要支出任何成本的资源变成一种“稀缺资源”。明确环境资源的所有权或财产权,通过以法定的形式明确某种有形或无形资源的所有权,以使该种资源稀缺化,该理论就是产权理论。产权理论对资源的配置具有根本性的影响,它的主要功能就是克服外部性,降低社会成本。这是排污权交易制度最重要的经济学理论依据。

二、碳排放权交易的法经济学分析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要建立起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必须要从制度上尤其是法律上加以确认,即所谓“立法先行”,这样才能为该机制的建立与运行提供保障,因为社会权利的法律保障是最严格也是最优的选择。

按照科斯定理,市场交易的目的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追求社会成本最小化,最终达到“帕累托最优”。因此,碳排放权交易领域的法律制度,必须立足于实现社会成本最小化。在现实交易成本存在的条件下,能使交易成本效应最小化的法律是最适当的法律。科斯定理指出在一个零交易成本的世界里,无论如何选择法规、配置权利和资源,只要交易自由,总会产生最有效率的结果。而科斯定理表明,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条件下,只要明确产权的所有者,无论谁拥有产权,最终的结果都能使资源达到帕累托最优水平。对于环境污染问题,无论受损者还是排污者拥有对环境的产权,均可以通过协商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解决污染外部性的方法,经济学中有三种手段,即庇古税(污染税)、合并企业和明晰产权。

根据庇古理论,“谁污染,谁治理”,与此相对的应该是“谁受污染,谁得补偿”。而每个人几乎都只会从自己的角度考虑面临的各种选择的成本和收益,而对由经济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却没有或很少加以考虑。而且在竞争的压力下,市场主体即使意识到了其活动给社会造成的环境成本代价,只要其行为不受社会的严厉惩罚,也往往置之不理。所以,只要污染环境的代价不是由污染者承担,污染者就绝不会花费大量投资来防治环境污染。市场对这种现象基本是无能为力,而只能通过政府干预才能解决。

(一)碳排放权交易成本―收益分析

利润是企业经营的最终追求目标,企业的投入与产出都将围绕企业利润进行。企业运营要力求低成本高产出,企业对无利可图的事情绝对不会干。碳排放权交易得以运行,是因为它为企业带来了额外收入,即将企业通过改善技术节省出来的碳排放权出卖给其他需要更多指标的企业。出卖碳排放权的收益不仅弥补了企业因完善技术投入的成本,还为企业带来额外收益,在成本――收益的权衡中,企业因有可图之利,所以产生一种激励,即提高技术投入,减少污染排放。

(二)碳排放权交易的博弈研究

目前世界上众多碳交易市场中,主要有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英国排放交易体系、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和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温室气体减排体系四个碳交易市场。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是全球最大的碳交易市场,英国和美国的交易所是全球碳交易的两大中心。目前更值得关注的是,法国等少数发达国家提出的征收碳关税提议,引发全球争议,尽管如此,法国日前仍坚持己见,将从2010年开始对那些在环保立法方面不及欧盟严格的国家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此前,法国国内已宣布实施该新税种,对某国生产的产品不达标的,将征收特别关税。碳排放指标的分配实际上就是变成了给该国多少权益,指标高了可以直接换取钱,相反指标低了就要从他国来购买,这恰恰是一个利益再分配的博弈过程,世界的利益瓜分从来没有停止过,在全球实物资源瓜分殆尽以后,在环境保护方面又人为衍生出了大量的衍生资源和利益,成为进一步掠夺他国利益的手段。

三、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建设

排污权交易的基本内容是在现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的基础上,排污者向政府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材料,政府根据材料和排放总量向排污者发放许可证向特定地点排放符合要求的污染物;排污者的“减少排污信用”可以根据市场的供求关系进行买卖。因此,在完善立法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应以法律形式确认排污权,实质上就是解决排污权的初始分配问题;其次应以法律形式规定补偿政策、气泡政策、排污银行等政策;第三应制定排污权交易的规则;最后要明确政府在排污权交易制度中的职责。

法律制度的制定应明确界定碳排放权的稀缺性、排他性及可交易性,对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基本架构应涉及交易主体、交易客体、交易合同、总量分配、申报登记制度、交易监管机制以及交易所等方面。新制度的建立应注意消除以往政府行政手段干预环境问题时的各种弊端,尤其是法律制度的制定应赏罚分明。对超标排污者严惩不贷,对未超标者当然应给予奖励。

参考文献:

[1]谢雯.从科斯定理到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