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5 11:25:2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基金从业证券投资,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遵纪守法诚实信用勤勉尽责自律自强
基金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基金契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平对待基金和基金投资人,依法保障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3.以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以取信于基金投资人、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规范管理、忠于职守,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4.诚实对待基金投资人,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5.勤勉、谨慎、尽责地履行职责。
6.严格遵守基金投资规程,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以专业经营方式管理和保管基金资产。
7.遵守工作纪律,只就具备资格和能力处理的事项提供意见。
8.保守基金、基金投资人及本人所在公司的商业秘密。
9.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技能。
10.团结同事,协调合作,优质高效地完成本职工作。
11.珍惜基金业的职业荣誉,自觉维护本行业及所在公司的声誉。
12.禁止下列行为:
(1)违反证券交易制度和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2)故意损害基金投资人及其它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3)违反基金契约、托管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件;
(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5)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公司、基金的商业秘密;
(6)为自己或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他人买卖股票;
(7)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8)越权或违规经营;
论文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资金来源产品多元化
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及“开元”、“金泰”证券投资基金的规范设立,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迅速发展,并已逐步成长为我国证券市场上影响力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但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主要包括来自外部的客观问题和基于内部治理范畴的问题,本文仅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面临的来自外环境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所面临的非内部治理范畴问题
(一)我国证券市场的政策市特征加大了证券投资基金系统风险
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在政府主导下发展壮大起来的,尽管市场因素所发挥的作用在增长,但是政策仍然是决定我国证券市场走向的首要因素。有关专家曾对我国证券市场的风险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我国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高达60%,非系统风险为40%,而西方成熟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一般为25%,非系统风险为75%。从股票市场十年的发展历程来看,每一次转折都伴随着重大政策的出台,市场在政策的干扰下发挥着微弱的作用.因此我国的证券市场很难发挥作为我国经济运行晴雨表的作用。一般而言,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组合只能分散非系统风险,却对系统风险无能为力。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政策市特征,只有能够准确预测和及时掌握政策的变化,并采取相应的投资决策,才能够分散系统风险,而对于政策的变动,证券投资基金是难以准确预测的。因此,我国证券市场的政策市特征无疑加大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系统风险。
(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不明确严重影响证券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
目前,国内证券投资基金业监管的法律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在基金业发达的美国,对共同基金的规范和监管,不仅有证券法、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而且有基金行业的自律,国内目前基金监管所依据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行业自律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我监控尚处于探索之中。
同我国的上市公司一样,我国基金管理公司也普遍存在委托问题。基金持有人委托信托人行使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基金,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实际运作。目前在我国基金的实际运作中,尚无信托人这一法律主体,基金托管人在某种程度上兼任了信托人的角色。根据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只能由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担任。由于法律法规上的缺陷,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托管人职责仅仅限于基金的会计核算和基金资产的托管,而面对基金运作中违规操作和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时,采取何种法律行动,履行何种法律程序,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基金的管理和惩罚完全通过证监会的行政处分来实现。且处分多来自行政手段,极有可能为基金管理公司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而不受法律制裁留下隐患。
从实际的运作效果来看,我国基金管理中的委托人和人只是法律形式上的关系,委托人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和制度安排来防范人的道德风险,当人未能履行诚信义务的时候,利益损失就不可避免,而当利益损失发生后,也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委托人追偿由于人行为不当所形成的损失。
对于现阶段的基金管理公司而言,虽然在形式上构筑了公司治理结构和各项规章制度,但是由于国有化的倾向,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的约束和制衡精神却远未在实际公司运作中得以真正体现,自律程度的高低决定着基金管理公司的规范程度。因此,委托问题就不可避免。
(三)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的意识淡薄,对基金缺乏认识
投资基金最初产生于英国,但目前最发达的是美国。投资基金在美国成为共同基金(MutualFund),把许多投资者不同的投资份额汇集起来,交由专业的投资经理进行操作,所得收益按投资者出资比例分享。投资基金本质是一种金融信托。目前国内投资者对基金缺乏认识,一方面认为投资基金不如投资股票;另一方面认为投资基金不如存款,因为后者安全系数更高。其实,基金既有股票的收益性,又有存款的安全性,不过程度都略低些它是一种介于股票和存款之间的投资品种。投资者没有认识到这一点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因为国内居民金融投资意识淡薄,参与证券投资的程度较低,我国居民证券资产占金融资产的比例尚不足5%。
(四)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单一
西方成熟证券市场,经过一百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门类众多的基金产品。就投资对象而言,由股票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衍生金融产品基金、混合基金等,股票基金内部又有成长型基金、价值型基金、平衡型基金、小企业型基金、科技型基金、行业型基金、地区或国家型基金、指数基金等。
目前我国基金品种比较单一,从基金类型上而言,有开放式和封闭式;就投资对象而言,仅有股票基金或者说股票债券混合基金。一般而言,一个国家金融产品的丰富程度与该国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发育程度及开放程度是密切相关的。基金产品创新所面临的问题需要证券市场的不断开放和不断成熟来解决,而不仅仅通过模仿西方市场的产品来解决。
(五)基金管理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目前国内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时间还比较短,投资技巧及防范风险能力等方面缺乏经验,整个管理人员队伍还有待建设;我国基金管理公司成立的时间也较短,企业形象尚未完全建立,管理体系、运作机制等方面还有待完善。
二、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的对策
(一)拓宽基金业发展的资金来源渠道
积极引导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将资金用于购买基金凭证,机构投资者的资金不仅量大而且稳定,可以为基金业的发展提供可靠的“输血”通道。为此,可进一步放宽保险资金投资于基金的比例,逐步允许社会保障资金进入基金市场。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历程告诉我们,真正推动基金业发展的动力来自于养老基金的发展。随着我国老龄人口的不断增加,企业养老基金和居民养老基金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势在必行。
(二)完善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体系
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的不断发展,许多问题由于法律法规的缺乏而无法得以及时公正的处理,往往是由行政政策取而代之,而行政政策的透明度和持续性通常很难得以保证,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已经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其后果就是市场参与者自行其是,从而导致普遍违规甚至普遍违法。
因此,建立健全以《投资基金法》为核心的基金法律制度体系,使基金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信托人、基金管理人的地位和相互关系通过法律的形式得以确立,明确市场运行规则,从而逐步摆脱过去过分依赖行政指令的发展轨道,逐步实现我国基金业发展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三)建立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绩效评价体系及机构
建立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绩效评价体系及机构对投资者而言是大有裨益的,首先,投资者可以借此评价基金经理完成汇报率目标情况如何以及在投资过程中对风险的控制如何。其次,投资者还可以对基金之间、基金与实行被动投资战略的基准指数之间进行比较,评价其绩效情况。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及机构的建立与完善,不仅可以切实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防范,而且有助于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竞争,起到优胜劣汰的作用,使证券投资基金真正发挥“专家理财”的作用,充当我国证券市场的“市场稳定器”。
(四)加速基金监管市场化进程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开放程度和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监管层应逐步调整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目标,加速基金监管市场化进程。市场化的监管包括:维护和促进市场的公正、公平、公开、高效和透明,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防止基金业内的犯罪和欺诈行为。
为达到上述监管目标,监管部门可以利用下列监管途径:对于基金公司、托管银行及基金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监督;促进基金从业人员的自律,遵守道德标准和职业规范;加强向社会公众进行基金业的信息披露,维护公众对于基金的信心;利用社会媒体的力量加强对基金业的监督;加强对于基金公司、托管银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检查力度等。
(五)完善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及激励机制
人才素质是决定基金业发展的根本,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不断培养和吸引优秀人才加人到基金行业是监管层和基金管理公司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要完善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和认证,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要完善从业人员的道德操守和行为规范,建立包括社会监督在内的监督机制,督促从业人员格守职业道德。
论文摘要: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主要受制于外部客观问题和内部治理问题。来自外部环境的主要是政策市场特征、投资者参与意识淡薄、产品单一及相关法规不健全等。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要从拓宽资本来源渠道,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速监管的市场化进程以及推进产品创新,实现产品多元化。
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及“开元”、“金泰”证券投资基金的规范设立,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迅速发展,并已逐步成长为我国证券市场上影响力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但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主要包括来自外部的客观问题和基于内部治理范畴的问题,本文仅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面临的来自外环境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所面临的非内部治理范畴问题
(一)我国证券市场的政策市特征加大了证券投资基金系统风险
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在政府主导下发展壮大起来的,尽管市场因素所发挥的作用在增长,但是政策仍然是决定我国证券市场走向的首要因素。有关专家曾对我国证券市场的风险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我国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高达60%,非系统风险为40%,而西方成熟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一般为25%,非系统风险为75%。从股票市场十年的发展历程来看,每一次转折都伴随着重大政策的出台,市场在政策的干扰下发挥着微弱的作用.因此我国的证券市场很难发挥作为我国经济运行晴雨表的作用。一般而言,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组合只能分散非系统风险,却对系统风险无能为力。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政策市特征,只有能够准确预测和及时掌握政策的变化,并采取相应的投资决策,才能够分散系统风险,而对于政策的变动,证券投资基金是难以准确预测的。因此,我国证券市场的政策市特征无疑加大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系统风险。
(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不明确严重影响证券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
目前,国内证券投资基金业监管的法律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在基金业发达的美国,对共同基金的规范和监管,不仅有证券法、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而且有基金行业的自律,国内目前基金监管所依据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行业自律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我监控尚处于探索之中。
同我国的上市公司一样,我国基金管理公司也普遍存在委托问题。基金持有人委托信托人行使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基金,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实际运作。目前在我国基金的实际运作中,尚无信托人这一法律主体,基金托管人在某种程度上兼任了信托人的角色。根据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只能由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担任。由于法律法规上的缺陷,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托管人职责仅仅限于基金的会计核算和基金资产的托管,而面对基金运作中违规操作和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时,采取何种法律行动,履行何种法律程序,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基金的管理和惩罚完全通过证监会的行政处分来实现。且处分多来自行政手段,极有可能为基金管理公司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而不受法律制裁留下隐患。
从实际的运作效果来看,我国基金管理中的委托人和人只是法律形式上的关系,委托人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和制度安排来防范人的道德风险,当人未能履行诚信义务的时候,利益损失就不可避免,而当利益损失发生后,也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委托人追偿由于人行为不当所形成的损失。
对于现阶段的基金管理公司而言,虽然在形式上构筑了公司治理结构和各项规章制度,但是由于国有化的倾向,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的约束和制衡精神却远未在实际公司运作中得以真正体现,自律程度的高低决定着基金管理公司的规范程度。因此,委托问题就不可避免。
(三)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的意识淡薄,对基金缺乏认识
投资基金最初产生于英国,但目前最发达的是美国。投资基金在美国成为共同基金(MutualFund),把许多投资者不同的投资份额汇集起来,交由专业的投资经理进行操作,所得收益按投资者出资比例分享。投资基金本质是一种金融信托。目前国内投资者对基金缺乏认识,一方面认为投资基金不如投资股票;另一方面认为投资基金不如存款,因为后者安全系数更高。其实,基金既有股票的收益性,又有存款的安全性,不过程度都略低些它是一种介于股票和存款之间的投资品种。投资者没有认识到这一点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因为国内居民金融投资意识淡薄,参与证券投资的程度较低,我国居民证券资产占金融资产的比例尚不足5%。
(四)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单一
西方成熟证券市场,经过一百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门类众多的基金产品。就投资对象而言,由股票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衍生金融产品基金、混合基金等,股票基金内部又有成长型基金、价值型基金、平衡型基金、小企业型基金、科技型基金、行业型基金、地区或国家型基金、指数基金等。
目前我国基金品种比较单一,从基金类型上而言,有开放式和封闭式;就投资对象而言,仅有股票基金或者说股票债券混合基金。一般而言,一个国家金融产品的丰富程度与该国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发育程度及开放程度是密切相关的。基金产品创新所面临的问题需要证券市场的不断开放和不断成熟来解决,而不仅仅通过模仿西方市场的产品来解决。
(五)基金管理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目前国内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时间还比较短,投资技巧及防范风险能力等方面缺乏经验,整个管理人员队伍还有待建设;我国基金管理公司成立的时间也较短,企业形象尚未完全建立,管理体系、运作机制等方面还有待完善。
二、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的对策
(一)拓宽基金业发展的资金来源渠道
积极引导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将资金用于购买基金凭证,机构投资者的资金不仅量大而且稳定,可以为基金业的发展提供可靠的“输血”通道。为此,可进一步放宽保险资金投资于基金的比例,逐步允许社会保障资金进入基金市场。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历程告诉我们,真正推动基金业发展的动力来自于养老基金的发展。随着我国老龄人口的不断增加,企业养老基金和居民养老基金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势在必行。
(二)完善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体系
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的不断发展,许多问题由于法律法规的缺乏而无法得以及时公正的处理,往往是由行政政策取而代之,而行政政策的透明度和持续性通常很难得以保证,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已经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其后果就是市场参与者自行其是,从而导致普遍违规甚至普遍违法。
因此,建立健全以《投资基金法》为核心的基金法律制度体系,使基金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信托人、基金管理人的地位和相互关系通过法律的形式得以确立,明确市场运行规则,从而逐步摆脱过去过分依赖行政指令的发展轨道,逐步实现我国基金业发展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三)建立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绩效评价体系及机构
建立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绩效评价体系及机构对投资者而言是大有裨益的,首先,投资者可以借此评价基金经理完成汇报率目标情况如何以及在投资过程中对风险的控制如何。其次,投资者还可以对基金之间、基金与实行被动投资战略的基准指数之间进行比较,评价其绩效情况。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及机构的建立与完善,不仅可以切实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防范,而且有助于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竞争,起到优胜劣汰的作用,使证券投资基金真正发挥“专家理财”的作用,充当我国证券市场的“市场稳定器”。
(四)加速基金监管市场化进程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开放程度和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监管层应逐步调整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目标,加速基金监管市场化进程。市场化的监管包括:维护和促进市场的公正、公平、公开、高效和透明,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防止基金业内的犯罪和欺诈行为。
为达到上述监管目标,监管部门可以利用下列监管途径:对于基金公司、托管银行及基金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监督;促进基金从业人员的自律,遵守道德标准和职业规范;加强向社会公众进行基金业的信息披露,维护公众对于基金的信心;利用社会媒体的力量加强对基金业的监督;加强对于基金公司、托管银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检查力度等。
(五)完善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及激励机制
人才素质是决定基金业发展的根本,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不断培养和吸引优秀人才加人到基金行业是监管层和基金管理公司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要完善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和认证,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要完善从业人员的道德操守和行为规范,建立包括社会监督在内的监督机制,督促从业人员格守职业道德。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产生及发展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以有价证券为主的金融工具投资,以获得投资收益和资本增值。
证券投资基金产生于19世纪六十年代,随着第一次产业革命的成功,英国成为全球最富裕的国家,国际贸易额占世界总贸易额的25%,因此国内资金充裕,利率较低。与此同时,美国、德国、法国等国家正开始进行工业革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在这种背景下,英国政府为了提高国内投资者的收益,组织了由专业人士管理运作的以投资美国、欧洲及殖民地国家证券为主要对象的“外国和殖民地政府信托投资基金”,它标志着证券投资基金开始起步。20世纪二十年代至七十年代是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阶段。虽然证券投资基金起源于英国,但它的大规模发展却是在美国。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的经济更是空前繁荣,在此背景下美国各地纷纷设立投资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1921年4月,美国创立了第一支证券投资基金――“马萨诸塞投资信托基金”。20世纪八十年代以后是证券投资基金趋于成熟的阶段。证券投资基金在整个金融市场中占有重要地位,成为一种国际化现象,在金融创新中得到了快速发展,有力地促进了金融运行机制的创新。
我国投资基金业与国际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是同步的,主要表现在我国香港地区和台湾地区基金业的发展。内地基金业由于受证券市场开放程度的限制起步较晚,真正产生和发展于20世纪九十年代初。尽管如此,其发展速度却是惊人的,短短10年间,内地基金首先出现在深圳、广州、天津、沈阳、大连等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地区,并且迅速发展到全国。2004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施行,标志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进入了规范发展的阶段。
二、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
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通常包括: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此外,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还有其他的一些基金服务机构,如基金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注册会计师等中介服务机构。
1、基金投资人。基金投资人是指以自己的财产参与基金投资,持有基金份额的当事人。投资者参与基金投资,持有基金份额或受益凭证,凭证参与基金有关问题的讨论和收益的分配,成为基金受益人。在实际投资中,基金的投资人与持有人、受益人可以适当分离,也可以合并。
2、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是指依据基金合同承担基金资产管理,从事具体投资活动的当事人。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只能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管理公司是适应基金的操作而组织的基金经营机构。基金管理公司是基金的受托公司,具体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管理和日常操作。
3、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是指依据基金合同承担基金资产保管,并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的当事人。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只能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4、基金承销机构。基金设立后,首要的问题是募集资金,并向认购基金的投资者发行基金受益凭证。具体承担基金募集和受益凭证发行工作的机构就是基金承销公司。基金承销机构的业务一般由承销合同来确定,有一次性承销,承销完毕后合同即告终止,也有长期承销。
三、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基金托管人资格的相关规定
由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资产安全运作中的特殊作用,各个国家或地区的法规都对基金托管人的资格有严格要求。
(一)资本要求。《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基金托管人的资本要求做了一个相对原则和灵活的规定:基金托管人的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这样的原则充分考虑了我国目前商业银行的特殊性。我国商业银行与国际上的衡量银行风险的标准还有差距。具体的资本要求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做出规定。
(二)独立性要求。托管人机构或业务应具有独立性。《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基金托管人的独立性做了严格规定: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对基金托管人机构的独立性不仅表现为外部,即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而且表现在内部的治理结构中,包括业务的独立性和从业人员的独立性。前者是指基金托管人应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后者是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兼任另一方的任何职务。
(三)从业人员资格要求。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两个方面。积极条件是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基金从业资格。消极条件是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从业人员:1、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2、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厂长、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3、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偿还的;4、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5、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四)设施要求。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应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的其他设施。
(五)内部治理机构要求。基金托管人应具有完善的内部核稽监控和风险控制制度。内部控制是托管人为实现经营目标、防范风险,对内部机构及其业务人员从事的经营活动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牵制和控制的管理方法、控制措施、操作程序的总称。
(六)双重核准制。程序上我国对基金托管人资格进行严格的核准制。商业银行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应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核准符合条件才能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3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1-0-01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我国的证券市场还很年轻,与西方已有百年发展历史的证券市场相比,并不完善,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在政府的指导下建立起来的,政策市场的特征很明显,从企业开始融资上市到二级市场的监管等都明显的受到国家政策的调控。
基金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方式不规范,基金关系人的概念不清晰,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没有严格的分离。我国的基金管理公司普遍的存在委托的问题,在我国基金的实际运作中,尚无信托人这一法律主体,基金托管人在某种程度上兼任了信托人的角色,从而无法有效的对管理人进行监督,虽然基金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三权基本分离,但基金持有人没有相应的诉讼、追偿权利,持有人大会虚设,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不拥有实质性的决定权,由于法律法规上的不健全,给基金投资者带来了潜在的风险。
2.投资者自身风险
基金投资对于我国居民还处在一个陌生的阶段,缺乏必要的认识和了解,认为基金的收益性不如股票,安全性又低于债券,对基金投资持保守态度,致使基金无法更多的募集社会闲置资金,不能形成有效的规模进行投资组合来分散风险。
每个投资者的风险、收益偏好也不同,不同品种基金的风险收益也不同,由于基金是一种中长期的投资理财工具,不存在任何一种基金在任何市场上都能保持良好的收益情况,所以投资者没有一个自身的理性认识,也就无法正确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基金,从而会给自己带来较大的风险。
3.管理者风险
我国基金管理中的持有人和管理人只是法律形式上的关系,持有人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和制度规范来防范管理人的道德风险,当管理人未能履行诚信义务的时候,如基金管理人将固有资产或他人资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对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进行区别对待;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之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等,持有人的利益损失将不可避免,当利益损失发生后,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来保障持有人追偿由于管理人行为不当所造成的损失。
目前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的从业人员从业时间还不长,负责过的主要投资品种较少,视野不够宽广,投资技巧及防范风险能力等方面都缺乏经验,还不能很好地认识风险的性质、来源及种类来准确度量风险,不能构造有效的证券组合来应变市场的变动,整个管理人员队伍还有待提高,我国的基金管理公司成立时间也比较低,运作机制和管理体系都还有待完善,这些都对投资者带来了潜在的风险。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防范措施
1.规范内部结构,加强监管控制
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内部结构,加强托管人对管理人的监管,我们也可以借鉴德国的经验,把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及选择权交由监管机构处理,此外建立一套托管人监督责任制度的法律法规,如因托管人的监管不力甚至与基金管理人串谋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托管人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进行赔偿,也可以引入外资银行作为托管人,加大托管人之间的竞争,从而提高托管人的监督效率。加强证券市场监管力度,着力加强对基金管理机构的信息披露,树立机构在公众心中的形象,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随着基金行业的发展,我国需要从封闭式基金为主转向开放式基金,使其流动性风险逐渐变小,与股票和封闭式基金相比,开放式基金的流动性风险要小一些,由于基金管理人必须以基金资产净值为基准承担赎回义务,投资者不存在由于在适当价格卖不出去的流动性风险。
2.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及职业道德
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不断培养和吸引优秀人才加入到基金行业来,人才才是基金公司的第一生产力,基金管理人不但是一个优秀的经纪人,一个优秀的操盘手,更是基金经营管理的掌门人,一个好的基金管理人,将给基金带来良好的经营业绩,为投资者谋取更多的收益。进一步完善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和认证,提高基金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不断提高从业人员自身素质、道德操守和行为规范,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在基金管理公司年度考核中加入基金管理人道德品质评估,以督促从业人员恪守职业道德。
3.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健全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体系,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法律制度体系,使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关系通过法律形式得以确认,并受法律的规范和约束,以实现我国基金业发展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4.品种创新,实现产品多元化发展
目前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全部采用的是契约型基金,而在其他基金业发展已相当成熟的国家主要采用的是公司型基金,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对基金运作的影响比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多,所以可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利益。
积极促进基金产品品种的创新,实现产品的多元化发展,丰富基金的投资策略,优化产业结构,满足不同投资者的多样化要求,推动基金的良性发展。
三、结语
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大众化的信托投资工具,能够提供专业的理财服务,多元化的投资组合可以有效地降低风险,由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自身的局限性,阻碍了我国证券基金的发展,所以我们应该规范基金结构,健全监管机构的检查制度,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建设,才能发挥证券投资基金支持市场和稳定市场的作用,降低市场风险,从而促进证券市场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正确地认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并进行有效的防范,对我国证券市场以及国民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从而保证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基金引导市场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