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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风险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5 11:25:1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税收征管风险,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税收征管风险

篇1

关键词:税收;征管模式;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2)04-0030-04随着税收制度的改革和税制结构的不断完善,我国税收征管模式也适应时代的要求不断地发展变化。“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现行模式提高了征管的专业化、规范化程度,形成了征收、管理、稽查相互制约的机制,强化了税务机关的廉政建设。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税收管理理念的更新,现行征管模式逐渐暴露出一些税收风险

一、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风险

(一)未完全依法治税的风险

税收征管活动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即税务机关征税、纳税人纳税都应以法律规定为准绳和依据。但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模式是一个以完成“税收收入计划数”为中心的征管模式,从而在实际工作中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首先它使相当一部分税务机关主要以完成税收计划数为考核整体税收工作的重要指标,以完成或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计划为最终目标。其次,它使“任务治税”凌驾于“依法治税”之上,常常是完成计划指标时少征少查,达不到计划指标时多征多查,从而对纳税人难以实现依法征收、依率计征。

(二)税源管理的风险

现行税源管理采取的是属地管理原则。属地管理中的税源管理没有对税源进行分类管理,也没有对行业实行专业化管理,管而不精造成了税收风险。表现在:第一,容易造成漏征漏管现象。一些地区的税务部门不从实际出发,片面按照行政区域进行税源管理,各种性质、各种类型、各种规模的企业一并管理,眉毛胡子一把抓,导致管而不精,税源管理出现空档。第二,征管能力不匹配。不管是大企业集团,还是个体工商户,均由属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尤其表现在对大企业的管理上,不能形成以强对强、以优对优的格局,以致不能做到应收尽收。

(三)信息化的风险

1. 信息化水平不高带来的风险。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模式虽然要求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但税务系统的计算机网络应用水平不高,表现在:第一,由于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手段和业务流程主要是针对传统的经济交易方式作出的,忽视了信息化对税收工作的规范、简化作用,制约了税收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第二,税收征管的软件科技含量不高,兼容性较差,不能满足各个管理层次的需要。第三,数据管理质量不高,忽视原始数据收集的全面性和准确性,缺乏数据及时传递和规范存储的机制,造成数据管理混乱。第四,没有在全面了解各环节工作的基础上开发业务软件,致使办事环节多、重复劳动多,信息传输衰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资源的损失和浪费[1]。

2. 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存在的风险。我国税收“信息割据”现象比较突出,表现在税务机构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第一,在税务机构内部尚未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由于纳税人的经营行为可能涉及到中央税、共享税和(或)地方税的缴纳,而国税和地税系统之间尚未建立起统一的信息平台。国税、地税部门各自均是从自身的工作出发,采集和使用纳税信息,没有完全形成共享机制,造成税源监控信息分散,执法成本增加,同时也造成纳税人重复报送数据资料,增加纳税成本。第二,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实现。税务机关与财政、海关、工商、银行等部门未建立横向联网的税源监控体系,以致税务机关难以全面掌握纳税人相关信息,容易造成纳税人逃税行为的发生。

(四)纳税申报制度的风险

按时申报、如实申报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但现行申报制度暴露出税收流失的风险:第一,一些纳税人不申报或拒不申报。例如,一些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率高达46%,小规模纳税人的零申报率近40%,且存在大量低税负申报现象,造成了大量税款的流失[2]。第二,不按期申报。特别是一些新办的小型企业,往往是等到税务机关多次催促申报甚至给予处罚时,才进行申报,导致了税收征管效率的降低。第三,申报数据的真实性难以甄别。税务服务厅窗口人员在受理申报时,只能就申报表中的数据进行逻辑审核,并通过发票验旧模块将申报数据与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比对,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无法延伸审核,使纳税人利用造假账、账外账等手段进行偷税、逃税有了可乘之机。

(五)纳税服务的风险

在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中将纳税服务放在了基础地位,但在实践中纳税服务制度还不够完善。一是为纳税人服务的观念不到位,没有真正树立起“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没有将“以纳税人满意为目标”作为征管工作的出发点,在要求纳税人“诚信纳税”的同时,税务机关“诚信征税”的评价机制也不完善,没有形成和谐的征纳关系[3]。二是纳税服务的形式陈旧。例如,税法“告知”服务的主要途径,依然是通过在服务大厅看公告和询问窗口工作人员,但随着电子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的推行,原有的告知服务方式已经不适应新的税收征管方式的要求。

(六)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的风险

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对征管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目前我国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参差不齐,造成了以下执法风险:第一,由于一些税务人员的文化素质不高,对财税知识掌握不透、业务水平低,造成在纳税检查时难以查深、查透,无法保证税收执法检查的效果,削弱了税务稽查的力度。第二,部分税务人员工作效率低下,无形中增加了税收成本。第三,有些税务人员不严格执法,不能廉洁从政,公正执法。

二、国外防范税收征管风险的经验

(一)美国

美国防范税收征管风险的主要做法:(1)设立纳税人识别号。美国每个纳税人均拥有不同的纳税人识别号码,纳税人识别号码是美国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2)计算机技术的普遍应用。一方面,征管网络贯穿于纳税申报、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款征收、违法处罚等全过程,比如,计算机征管系统能够及时地自动检索出未按期纳税的纳税人。对于这类人国税局将发出催缴通知,限定纳税人在10日缴清税款和罚款或向国税局陈述理由,否则国税局的“自动征收系统”将把违法信息传递给大区的国税局,随即采取各种法定的强制执行措施。另一方面,计算机网络不仅涵盖了征纳双方的信息,而且还涵盖了工商、海关、财政、金融等政府公共部门的信息,实现了社会信息资源的共享,有力地监控了税源[4]。(3)对纳税人按不同类型、行业进行专业化管理。美国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类型,设置了大中型企业局、小型和私营企业局、工资和投资局、免税与政府实体局;其中大中型企业局按照主要行业又划分为通讯技术和媒体分局、金融和财务服务分局、重工业、建筑和交通分局、自然资源分局、零售食品和医药分局,以便根据不同类型和行业的特点负责税款的征收、稽查和审计等。(4)强化纳税评估。美国在加强政府部门信息沟通并获取了可靠信息的基础上,依托计算机系统,利用业务能力特别强的审计力量,评估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分析税收流失的可能性,由此增强了税务机关的税源控管能力[5]。(5)重视税务审计。由于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和现代化征管手段的应用,税务机关得以将主要力量放在了税务审计上,其审计人员占到了全体税务人员的50%。税务审计人员均具有优质的专业化水平,审计过程、事后处理、司法等环节高度专业化协作分工,从而最大程度地保证了税务审计的质量和公正性。对审计发现的逃税处罚非常严厉,起到了极大的震慑力,有效遏制了逃税行为[6]的发生。

(二)加拿大

加拿大防范税收征管风险的主要做法:(1)建立纳税人税务登记号。加拿大为便于对纳税人的税务信息资料进行归类管理,而给每个纳税人都设立了税务登记号。对于个人而言,由联邦政府人力资源部发放的终身号码——社会保险号即为税务登记号。(2)实行“纳税人自我评估,自行缴纳税款”的税收征收形式。加拿大税法要求纳税人主动向税务部门申报收入种类和数目,并自行计算应缴税款。对于不按时报送纳税资料的行为,税务部门有权进行处罚;此外还对纳税资料保留有6年的审查权利,并规定纳税人对税务部门提出的纳税异议负有举证责任。(3)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税务部门与政府其他职能部门以及公司之间建立了严密的全国共享的网络体系,实现了资源共享和部门间信息交换,加强了对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纳税义务履行情况的管理,提高了纳税评估的准确性,也保证了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4)具有先进的风险评估系统。加拿大案头审计对象的选择主要来源于风险评估系统,该系统通过计算机可以从成千上万的纳税申报数据中筛选出需要审计的申报表,审计人员运用专业判断完成风险分析,从而确定审计对象的范围和步骤。加拿大税务审计人员占了税务人员总数的30%左右,其审计的重点是公司,尤其是大公司[7]。(5)实施完善的纳税服务。加拿大税务部门非常重视纳税服务建设,设置了以客户满意为核心的服务体系,先后提出了41项服务标准,且其达标情况每年要在递交给议会的年度报告中逐项汇报,以提高纳税积极性。

(三)日本

日本防范税收征管风险的主要做法:(1)进行分类纳税申报。日本为了贯彻落实自行申报纳税制度,采取了白色申报制度和蓝色申报制度。对一般的纳税人使用白色纳税申报表,并加强对其建账建制的宣传指导和监督;而对纳税意识强、账册健全、无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的纳税人使用蓝色纳税申报表,并给予这类纳税人各种各样的税收优惠,以资引导和鼓励。这种申报制度的实施对引导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起到了十分有效的作用,其法人蓝色申报的普及率达到了90%以上,大大提高了纳税人的纳税意愿和税收征管的效率[8]。(2)严密的税务稽查。日本实行严密的税务调查与稽查制度,主要分为任意调查和强制调查。任意调查是对规模较大的纳税人进行的常规性调查,主要是通过计算机手段,根据概率和收集的信息,对申报纳税的真实性进行调查,纠正不实申报,实现公平课税。这种调查须征得纳税人的同意,是非强制性的,是税务稽查的主要工作。强制调查是对故意偷逃税的纳税人,并且随机调查不能掌握其真实情况的纳税人采用的方式。这种调查的稽查官虽然占比较小,但其调查效率非常高[9]。(3)高效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在国税厅,各国税局以及税务署形成了完整、全面的计算机管理网络系统,该系统根据征管工作需要统一开发运行;并且税务署根据工作需要经常对职员进行计算机知识和操作的培训,保证工作人员能够适应税收征管现代化的需要。(4)良好的税务协助体系。为了优化对各类纳税人的服务,日本在国税局设立了税务咨询室,由专人负责纳税人的咨询和处理纳税人反映的意见。为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建立纳税人与税务局的信赖关系,税务局在各种宣传媒体上常常播报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税收题材短片[10]。

从上述国家的税收征管措施来看,他们都有一套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比如,注重依法治税、自行纳税申报规范、征管手段的现代化与信息化、强化纳税评估、以查代管和以查促征、具有良好的纳税服务体系等,由此不但降低了税收成本,而且提高了依法纳税率,降低了税收流失的风险。

三、征管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坚持依法治税原则

坚持依法治税,第一,要完善税收征管的相关法律制度。国外发达国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税收法律、法规,形成了较为全面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为实现应收尽收提供了基本条件。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层次较低,多数税收法律规范是以规范性文件、规章的形式零散出台,不具有统一性,影响了税法的权威性。第二,坚持依法治税。即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税收征收、管理、稽查等工作,正确行使税收执法权。一是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税收征管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开展税收征管活动,规范使用税务执法文书,加强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等征管工作。二是要坚持依法征税,不以“税收计划数”为考核目标。一方面要做到应收尽收,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现象,杜绝人情税,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将该收的税收上来;另一方面要坚决不收过头税,不该收的税坚决不收。

(二)实行税源分类分级管理

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主要是属地化管理,忽略了税源的分类管理,而要想解决税收应收尽收的问题,就必须对税源进行合理分类。我国可以参考美国的做法,结合我国实际,对纳税人按不同类型、行业进行专业化管理。在坚持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加强税源的分级分类管理,抓住重点,建立和完善重点税源监控机制,以做到应收尽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就是根据税收风险发生的规律和类型,依据纳税人行业地位、规模、跨域经营、税收贡献等,对税源进行科学分类,实施专业化管理。例如,对企业的税源管理,可以根据企业的大小、类型将企业分为大企业、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零散税源。大企业具有税源大、管理内容多、适用政策复杂以及对税务人员管理水平和管理技能要求高等特点,对大企业的管理应当体现出专业化。因此,大企业或跨国企业多、税收规模大的省、市,可以设立大企业税收管理局或者各市直属分局,专司大企业的税收管理,大企业局应承担60%以上的税源管理。对于中小企业,应当由区(县)级税务部门承担税收管理工作。在城市市区、县城区设立重点税源税收管理局(分局)对中小企业的税源实行管理。对于个体工商户等零散税源,由于其规模较小、税收贡献少,由基层税务所征收更为方便。总之,对企业的税源管理要做到“抓大、控中、管小”,将税源管理职责在不同层级、部门和岗位间进行科学分解、合理分工,实行分级管理。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

针对我国征管中的信息化风险,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针对信息化水平不高的问题,一是要加大计算机硬件设施的投入,加强硬件建设,不断提高计算机设备和各类网络设备购置完善率,同时效仿日本做法,不断地对税务人员的计算机应用技能进行更新式的培训;二是要在全面了解各环节工作内容的前提下,利用计算机,简化、规范业务流程,同时开发适用于征管各环节、各层次的应用软件,借鉴美国等国家的做法,将计算机技术运用于征管各环节,提高征管效率;三是要强化原始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加强对问题的跟踪、分析和处理,提高问题解决的效率。

第二,针对信息不共享的问题,可以建设一个国税、地税互相连接的网络,同时该网络又如美国、加拿大一样,能与工商、海关、财政、银行等其他相关部门相互连接,保证各地各级税务机关真实、完整地获取各种征管信息。为此,首先可以借鉴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经验,对纳税人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这是依托计算机监控管理的前提,是归集、处理、交换、查询税务信息的先决条件[11]。其次,利用网管业务平台,对纳税人建立信息数据库,及时采集、整理和录入纳税人的数据信息,为纳税人建立档案,实现数据的集中处理、分析和应用。再次,规定第三方纳税协助义务,以便税务机关能够确切掌握纳税人的各类税务信息,提高税务机关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四)强化纳税评估

美国税务机关在获取了纳税人全面、可靠信息的基础上,依托计算机系统,评估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分析税收流失的可能性,由此增强了税务机关的税源控管能力。针对我国纳税申报制度存在的各种问题,借鉴先进国家的做法,我国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完善纳税评估制度:第一,明确分工。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应主要侧重税源总量和税负变化的宏观分析与监控,分析宏观税负、地区税负、行业税负,定期税负情况,为基层税负机关纳税评估提供依据。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则是纳税评估工作的主要承担者,负责对税负异常的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12]。第二,组建专业纳税评估队伍,编写行业纳税评估指引,认真测算行业预警值,科学设置评估指标,建立评估模型,拓展评估方法。第三,根据企业规模和税源的大小,对各类企业采取不同的评估方法。对于评估后的同类企业进行比较并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其后借鉴日本的蓝色申报制度,引导纳税人自觉自愿地履行纳税义务。

(五)突出并加强税务稽查

发达国家95%以上的纳税人都能自觉申报纳税,再加之现代化征管技术手段的普遍应用,致使诸如美国税务机关将50%的征管力量放在了税务审计上,加拿大税务审计人员占到了税务人员总数的30%,日本也具有高效而严密的税务稽查系统。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不强,税收违法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在现行征管模式中更需要突出并加强税务稽查,以形成稽查的震慑效应。首先,应明确税务稽查部门的职责,充实税务稽查队伍,提高稽核人员业务素质;其次,在总结经验、研究新的稽查方法的基础上,突出税务审计重点,将稽查力量主要投放在一些大企业和偷漏税较多的行业上;再次,严格处罚措施,改变浅查、轻处的一贯做法,让纳税人感到申报纳税是一种法律义务,草率和侥幸往往会遭受法律的严惩,以保证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运行;最后,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审计监督,促使税务人员执法守法,使税务稽查健康发展。

(六)优化纳税服务体系

国外发达国家均十分重视征纳双方的关系,重视对纳税人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虽然将纳税服务作为基础,但纳税服务意识相比国外还很淡薄。为了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降低税收流失的风险,必须强化纳税服务。第一,树立服务理念。对于促使征纳双方法律关系平等的理念已经不能完全体现服务意识,要想提高服务意识,就必须树立“纳税人至尊”的理念,学习加拿大将纳税人做为“顾客”、称为“客户”的做法,努力打造“服务型税务”,并借鉴加拿大的做法确立一套以客户满意为核心的服务指标体系,以打造税务人员的服务意识。第二,创新服务方式,改进服务手段。一是精简办税程序,实行限时办理,采取方便纳税人的“一站式”服务办税方式;二是推进国税、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制度化,最大限度地方便各类纳税人;三是建立健全上门办税、网上办税等多元化办税服务方式,最大限度地满足纳税人多样化的办税需求。第三,加强宣传咨询。一方面依托现代信息网络拓展税法宣传渠道,按照不同的受众群体,明确不同的宣传重点和宣传策略,通过在线访谈、留言回访、编制手机报等形式提高宣传时效;另一方面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在税务机关设立专门的税务咨询室,由专人负责纳税人的咨询并处理纳税人反映的意见,以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建立纳税人与税务人员的信赖关系。

参考文献:

[1]刘恩华.进一步强化我国税收征管的对策建议[J].边疆经济与文化,2007,(5):64.

[2]陈红卫.关于税收征管问题的几点思考[J].中国税务教育,2005,(5):193.

[3]韦宁卫.关于完善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思考[J].学术论坛,2006,(7):122.

[4]孙承.美国现行税务管理体制特点及启示[J].税务研究,2008,(2):89.

[5]李方旺.美国税制和税收征管的特点及启示[J].税务研究,2007,(8):78-80.

[6]孙承.美国现行税务管理体制特点及启示[J].税务研究,2008,(2):89.

[7]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加拿大税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14-53.

[8]高庆杰,赵健.日本的税收管理[J].税务,2001,(10):54.

[9]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日本税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13-68.

[10]胡俊坤.日本税收征管制度[J].草原税务,2001,(12):39.

篇2

一、正确理解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

如何理解现代化的税收征管体系,笔者认为其主要包含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税务机关引进了风险管理的概念,对不同税收风险的纳税人实施差异化和递进式的风险管理策略,就是要建立“统一分析、分类应对”的风险管理体系,既对不同风险等级的纳税人分别采取风险提示、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手段,识别和消除纳税人的税收风险,将事后监督转化为事前防范,从而促进征纳双方的税法遵从度。

通过纳税评估,运用柔性手段帮助纳税人消除税收风险,促进纳税人税法遵从,明确了纳税评估在税收征管中的重要地位。

更加突出纳税服务工作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特殊作用。

把税务稽查作为风险应对的重要手段。

实行分级分类的税收专业性管理,以此为基础,把重点税源管理作为着力点。

二、企业产生涉税风险的因素分析

(一)从企业税法遵从度角度分析

税法遵从是指纳税人在法定时间内自觉的申报应纳税款及相关资料并履行纳税义务,是即为纳税遵从,否则即为不遵从。

虽然大部分企业法律意识较强,能够自觉遵从税法,但由于我国原有税收征管手段相对落后,部分企业违法行为未被发现,违法成本相对较低,致使部分企业管理层铤而走险违反税法,从而导致企业税务风险大大增加。

(二)从企业内部控制税务筹划角度分析

部分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业务流程细节的设计更多地考虑的是业务的需要,忽视了税务的事前筹划从而导致涉税风险,企业内部控制税务筹划的好坏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税务风险。

(三)从会计核算角度分析

会计核算工作涉及票、帐、表三个层面,会计核算结果是企业申报税款以及税务机关征税的主要依据。

1、从涉税票据层面的税务风险进行分析

票据核算是会计核算的起点,票据在会计核算中涉及量大面广,票据上的任何问题都可能会涉及税务风险。国家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的管理更加严格,但企业管理层往往对发票管理不够重视,导致企业票据的涉税风险非常高。

2、从账务处理层面进行分析

会计准则和税收法律法规在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上存在差异,有些差异为时间性差异,有些差异为永久性差异,针对这些差异财务人员一定要准确理解政策,正确处理业务,防止税务风险的发生。

3、从财务报表层面进行分析

财务报表是呈现在人们面前的最直接的企业生产经营的结果,是财务报表使用人最直接、最直观的了解企业的途径。财务报表的勾稽关系、财务报表与同行业对比、与上年度对比,将会产生很多财务分析指标;财务报表信息被采集到税务征管系统后,信息处理中心将根据预设好的各种数据模型进行比较分析,对超过预警值的指标推送到基层税务管理机关进行评估处理。

三、税务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企业能够产生税务风险原因多种多样,所以企业要防范和有效控制税务风险也应该是全方位多角度的。企业要实现税务风险的防范和有效控制至少做到以下几点:

(一)企业管理层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自觉遵守税法规定,切实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偷逃骗税情况的发生

同时,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大大的提高了发现企业税务违法行为的几率,所以企业管理层要自觉遵守税法规定,避免自己主观原因造成的税务风险。

(二)企业管理层要加强企业日常管理,加强内部控制,提高员工素质

企业应该聘用称职的财务人员,重视财务人员控制涉税工作的能力提升,掌握站在税务机关的角度识别纳税风险的方法,精通税收政策、对行业税收政策进行梳理、分析,税企发生争议时要运用掌握的税收政策有理有据的争取税收利益。

企业在日常工作中要注重票、帐、表全流程涉税风险控制,树立“小发票、大风险”的意识,严格控制假发票,虚开发票,不符合规定发票入账;通过对报表进行分析,自查有无异常业务,对异常指标能否进行合理、合法的解释,对涉税风险进行自我评估,进而化解涉税风险。

(三)要充分利用税务机关提供的各种纳税服务,重视税企的沟通协调

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重点是将最新的税收政策及其解读及时告知纳税人,建立一种经常性的沟通、交流、协商机制,实现税企之间的良性互动。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弥补税收政策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税务风险;通过经常性的沟通、交流、协商机制,妥善解决税企争议,从而避免因税企争议而产生的税务风险。

篇3

关键词 税收专业化 改革 拒腐防腐 廉洁自律

中图分类号:D903

文献标识码:A

武汉市武昌区地方税务局税收专业化管理改革,针对税收管理员管户制度的权力延伸空间太大,改革取消了税收管理员管户制度,减少了纳税人与税收管理员直接接触的机会,同时实行“外出派出单”管理,规范了税收管理员外出下户制度,税收管理员的下户行为处于实时的管理和监控之下,较好地解决了税收管理员“吃、拿、卡、要、报”的不廉洁问题,有效地减少了为税不廉政的现象,做到廉洁自律,拒腐防腐。

税收专业化管理改革,是以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为主体,通过创新税收知识培训和纳税技能辅导,使所有纳税人都能够实现自选申报;通过计算机对纳税申报的集约化处理、分析,找出未申报或中止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催促催缴,同时强化纳税评估,将异常申报加以筛选,监控纳税人按期申报;通过税务稽查,加强执法补救措施,实现规范管理,纠正并处罚不真实的纳税申报,引导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构建引导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服务管理体系,将纳税人的需求、税务机关的要求与和谐社会的需要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目标一致、协调有力、关系和谐。

今年初,武昌区地方税务局确立了“先办后审”的征管方式。这种征管方式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体现纳税服务的思路,优化了征管工作的流程,对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税收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实现湖北省地税局制定的“依法治税、信息管税、服务兴税、人才强税、廉洁从税”的发展战略。实行“先办后审”,标志着税收专业化管理改革进入了“用改革的实践提炼改革的理念,用改革的理念指导改革的实践”的阶段。改革的实践要求我们必须更加注重对“改革理论的前置性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从而丰富、扩大、提炼、提升从“先审后办”向“先办后审”转变的理论底蕴和外延内涵。

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社会税收意识淡薄,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不高。与此相适应,我国实行了以“先审后办”为主的税收管理方式,将审查置于办理之前,将管理置于服务之前。这种税收管理方式滞后于建设服务型机关、构建和谐税收的时代要求。对“先审后办”历史成因及存在问题深刻反思,在传统的税收征管方式中,由于税收工作是以“先审后办”为理念,征管工作流程突出了税务机关、税管员的“审”,从而基层税务局出现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不应该审。过去,基层税务局在“把该做的事情做到位”的同时,忽略了“不该做的事情不能做”的问题,造成了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承担了不该承担的责任。以“企业白行汇算清结检查报告”为例,本来是企业自己决定的涉税申报事项,由企业白行申报、白行清结,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按“先审后办”模式,企业提交汇算清结报告需要税务机关的业务科室、税收管理员依次审核、签章后才能开票。在这种模式下,如果企业提交的报告有问题,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审核、签章后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本应由企业自主承担的责任变成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的责任,无疑是“引火烧身”、“替其买单”。

第二个问题是不得不审。按照“先审后办”的要求,一旦纳税人提出要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对某一涉税事项审核、签章的要求,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就必须尽其审核、签章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明知不需审、不能审,却不得不审。这种“审”,损害了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的“执法安全”,给税收工作带来风险。

第三个问题是审不清楚。一方面,因为企业的经营情况十分复杂,涉及到方方面面,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要想准确掌握企业的经营情况需要做大量的工作,而就“表”审“表”是无法“审”清楚的。另一方面,企业提供的信息,可能既有正确的信息,也有错误的信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就“表”审“表”,不可能发现企业的错误信息,而企业的错误信息将导致税务机关、税管员随时要为此承担不该承担的责任和后果。

由此可见,实行“先审后办”,既不能划清税企责任,让税务机关、税管员和纳税人做了不该做的事情,承担了不该承担的责任,给税务干部带来廉政防范风险;又不能解决“审”与“办”的矛盾,使“审”有“隐患”,“办”不及时、不到位。因此,“先审后办”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税收征管的形势,必须对此进行重新设计。而实行“先办后审”就是对“先审后办”的改革,是对现代治税专业化管理的制度性创新。

实行“先办后审”,是从“以组织税收收入为中心”扩展到“以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从“充分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延伸到“充分提高对纳税人的信任度”。具体而言,实行“先办后审”,就必须相信纳税人,但相信纳税人要用税收信用等级来考量。对纳税人的个性化服务,要根据纳税人的信用等级来“先办后审”。

实行“先办后审”,重点要解决税务机关面临的审批流于形式、征纳双方责任不清、纳税人等待时间长或“勤跑”税务所找税收管理员,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存在潜在的涉税风险和腐败风险等问题。正是基于对“风险”的防范,武昌区地税局按照“办税前台集中、服务外部拓展、业务内部流转、质量后台控制、信息多方共享”的改革原则和“消化经验、转化方案、优化措施”的工作要求,积极稳妥地对税收专业化改革过程中的前期配套和后期管理不足问题从制度、机制上进行“约束和堵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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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管理对策

财政收入是维持国家事业建设的基本保障,搞好财政体制建设关系着一个国家的可持续发展。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新时期财政部颁发了新的税收政策,由于缺乏充足的市场实践经验,税收政策执行过程存在着诸多的风险隐患。为了避免财政结构失控造成的不利影响,财政部与税务局需建立综合性的合作机制。从宏观角度来说,税收是国家财政政策的重要对象,每年编制或调整税收政策以满足市场经营的要求,推动了国内税收机制的改革发展。现代微观经济理论提出,税收可从局部上影响国内经济决策的灵活调整,进而对整个国家经济趋势产生积极的影响[4]。鉴于税收政策整体发挥的经济作用,我国正不断地改进传统税收模式,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对内务税收的严格要求。其中,着重解决税收政策风险是财政部门及税务局管理的首要内容。

2、企业管理对策

正是由于市场经济的开发性,企业不再仅仅是经营主体,也是市场投资主体的一大构成。通过将剩余资金转投其他行业,达到预定周期后收取利息、分红等利益。融资是在合法范围内拟定的资金经济对策,向市场投放具体项目以维持资金供应,待项目结束后分配对等的收益给投资者。融资不仅为投资者创造了资金收益,也是税务风险发生的重要成因,常因融资失控而扰乱税收政策实施。企业日常经营期间会遇到各种资金需求,为了维持资金链供应持续进行而采取不同的融资方式,以创造出预算周期内的经济收益,同时也要注重融资问题产生的税收风险,及时拟定切实可行的综合调控方案。例如,经营者根据国内税收环境调整经营措施,以“税收风险控制”为中心思想,逐渐地优化税收政策模式,帮助企业解决经营期间遇到的风险问题。

3、培训管理对策

在对企业税收风险执行控制方案过程中,需要税务局的决策者对该项工作的支持和参与,只有通过该局的最高决策机构人员带头提高该项工作的认识,才能引起税务局及企业对风险控制工作的认识。开展培训管理活动有助于降低税收风险的不利影响,经过培训从思想、实践等方面改善税务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带动企业走税收政策改革机制。常用的培训方式可以有视频学习、座谈学习、每月举行民主生活和等方式来提高该类人群的整体素质的提高。

4、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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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纳税人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以下简称增值税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审判机关刑事处罚的,其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应税劳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以下统称货物劳务服务)执行以下政策:

(一)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的次月起36个月内,暂停其享受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自恢复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之月起36个月内再次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的,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的次月起停止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优惠政策。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对应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视同内销,按规定征收增值税(骗取出口退税的按查处骗税的规定处理)。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本通知生效后发生2次增值税违法行为的,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之日的次日起,其出口的所有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一律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纳税人如果已被停止出口退税权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起始时间为停止出口退税权期满后的次日。

(三)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货物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的,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生效的次月起,按50%的比例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违法情形严重的,不得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本通知所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行为之一的,但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的除外。

二、出口企业购进货物的供货纳税人有属于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在24个月内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外贸企业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在连续12个月内达到2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或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连续12个月内申报退税额占该期间全部申报退税额30%以上的;

(二)生产企业在连续12个月内申报出口退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且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或占该期间全部进项税额30%以上的;

(三)外贸企业连续12个月内使用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

(四)生产企业连续12个月内有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

本条所称“连续12个月内”,外贸企业自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的当月开始计算,生产企业自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当月开始计算。

本通知生效前已出口的上述供货纳税人的货物,出口企业可联系供货纳税人,由供货纳税人举证其销售的货物真实、纳税正常的证明材料,经供货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盖章认可,并在2014年7月底前按国家税务总局的函调管理办法回函后,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在此之前,没有提供举证材料或举证材料没有被供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盖章认可并回函的,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自本通知生效后,有增值税违法行为的企业或税务机关重点监管企业,出口或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服务,在出口环节退(免)税或销售环节征税时,除按现行规定管理外,还应实行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管理,增值税税率为17%和13%的货物,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预缴率分别按6%和4%执行。有增值税违法行为的企业或税务机关重点监管企业的名单,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告。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四、执行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政策的纳税人,如果变更《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担任新成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应继续执行完本通知对应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执行本通知第一条政策的纳税人,如果注销税务登记,在原地址有经营原业务的新纳税人,除法定代表人为非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外,主管税务机关应在12个月内,对其购进、销售、资金往来、纳税等情况进行重点监管。

被停止出口退税权的纳税人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如果变更《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担任新成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在被停止出口退税权的纳税人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出口的货物劳务服务,实行增值税征税政策。

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如果货物劳务服务的国内收购价格或出口价格明显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该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下列方法确定货物劳务服务价格是否偏高:

(一)按照该企业最近时期购进或出口同类货物劳务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企业最近时期购进或出口同类货物劳务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确定并公布。

六、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一律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法定代表人不知道本人是法定代表人的;

(二)法定代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七、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审判机关刑事处罚后,行政机关或审判机关对上述处罚决定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决定适用政策,调整前已实行的政策可按调整后的适用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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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经过反复酝酿研究的《全省地税系统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正式下发,全省地税系统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会议召开。湖北地税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启动,揭开了湖北地税发展新的篇章。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省地税局为更好地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湖北经济、社会科学发展,顺应现代信息技术迅猛发展潮流,应对税源状况深刻变化,从体制机制上破解制约征管质量和效率提高的深层次矛盾,而作出的一次战略抉择。其主要内容包括规范税收征管基本程序、优化纳税服务、实施税源分类分级专业化管理、夯实税源管理基础、实施税收风险管理、强化纳税评估、加强税务稽查、健全税收执法监督机制、完善征管质量与绩效评价体系、建设信息化支撑体系等十大方面。

新的改革是一场涵盖全省地税系统各个层级、每个岗位、所有业务的一次革命。这是一次治税理念的革命,将风险管理理念贯穿于税收征管全过程,将分析识别、等级排序、应对处理、绩效评价、过程监督的风险管理闭环系统与征管基本程序相融合,把有限的征管资源用于风险较高的纳税人;这是一次治税方法的革命,实现业务工作与现代科学技术的有机融合,积极利用第三方信息,打造覆盖税收征管和内部管理全流程的信息化平台,全面迈进信息管税时代;这是一次征管方式的革命,按照申报纳税、税收评定、税务稽查、税收征收和法律救济再造税收征管新流程,特别是风险控制和评定将成为整个新税收征管流程的核心和中枢;这是一次部门权益的革命,按照征管流程需要优化征管资源配置,做实机关、重组税源管理机构、改革和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对原税收征管部门的权益进行再分配;这是一次队伍建设的革命,新的征管体制在岗位分工上体现出更加专业化、精细化、科学化的特征,对各部门各岗位的干部在税收业务上、信息化操作上、工作责任心上要求更高,需要地税干部具备更高的政治、业务和作风素质。

我们常常把税政、稽查与征管一起并称税务三大业务部门,三者相互融合,不可分割。税政和稽查既是本轮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参与者,更是实践者和促进者。2013年3月12日召开的全省地税稽查工作会议、3月28日召开的全省税政管理工作会议提出,全省地税税政和稽查工作必须按照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融入征管大格局,不断提升工作水平,服从、服务于深化征管改革的顺利推进。

税政管理工作就本质来看,就是法的规定性在税收上的综合体现,是国家意志在税收工作中的具体化、明确化和系统化。税政和征管,一个是实体,一个是程序,实体需要程序去实现,程序就是为了实现实体而存在。即税收制度是税收征管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税收征管是税收法律法规实施的唯一载体和平台。税政管理工作服从、服务于深化征管体制改革应从三个方面着手:

一是要站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深化税制改革,促进新征管体制发挥作用。税收征管改革的终极目的是提升征管质效,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而税收征管执行的就是税收政策,因此税收政策是否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直接决定了改革目的能否实现。十提出,要加快改革财税体制,构建新的地方税体系。这就要求税政部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在税法框架内,根据湖北经济发展需要,认真做好“营改增”、资源税、房地产行业税收和环境保护税等税制改革的试点工作,严格执行支持高新企业、现代服务业等税收优惠政策,积极落实鼓励自主创新、扶持企业发展、保障改善民生等结构性减税政策,在运用税收政策服务经济发展上取得实效。

二是要抓住税政管理的薄弱环节,夯实管理基础,促进新征管体制顺利实施。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提升税收征管质效的一次全方位革命。对包括基础数据、税政管理、税源管理等各方面的基础工作要求很高。税政管理部门必须找准政策管理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夯实地方税种的管理基础,积极推进行之有效的营业税行业管理方法,进一步抓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不断规范财产行为税管理,强化非居民税收和反避税管理,多方寻找和核实第三方涉税信息,为征管改革提供更加翔实的数据支撑和更扎实的管理基础,促进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是要拓展税政管理的职能范围,参与风险评估,促进新征管体制提升质效。新的征管体制赋予税政管理部门建立分税种分行业纳税评估模型、对税政管理中发现的税收风险提出应对意见、参与具有普遍性的风险和重大复杂事项的纳税评估、为纳税评估提供业务指导等多项新的职能。

税政部门要积极履行上述新职能,针对各税种特点,认真梳理现行税收政策,加快建立税收征管风险评估模型,积极开展和指导全省纳税评估试点工作,促进新征管体制运行质效的提升。

税务稽查既是新征管流程的终点,又是新征管体制的起点。说是终点,是因为新征管体制赋予稽查部门查处高风险纳税人的重大职责,是税收征管的最后一道环节。说是起点,是因为税务稽查成果是风险监控部门确定监控重点的重要参考,是纳税评估部门开展评估的主要参照,是检验征管改革成效的有效手段。税务稽查工作要真正实现服从、服务于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化,必须进一步提升稽查工作质效,在工作理念、工作方法、工作重点上全面适应新征管体制的要求和需要。具体来讲,核心就是要实现稽查现代化。

一是稽查理论现代化。现代化稽查理论要求确定稽查部门在新时期的主要职能,即主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依法严厉打击严重税收违法行为,使恶意不遵从者依法及时受到法律惩处,维护税法严肃性,营造公平正义的税收征管环境;要确定稽查部门的主要任务,即将纳税评估部门推送的高等级风险纳税人作为必查对象,开展案件查办等风险应对工作,主动选择税收流失风险较高的行业和区域开展税收专项检查。

二是稽查体制集约化。要按照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税源分级分类管理的要求,继续完善“重点税源省局查、大中税源市州局查、小散税源县局查”的分级分类稽查模式。要稳步推进一级稽查体制改革,提升执法层次,规范执法程序、统一执法尺度,优化稽查资源配置,集中稽查力量监控重点税源,使稽查工作的法治水平和工作效能进一步提升。

三是稽查队伍专业化。要按照专业化要求,配齐配强稽查队伍,采取多层次、多渠道的方式,切实抓好稽查人员的培训工作,大力提升稽查队伍的整体素质。对稽查处(科、股)的查案范围按专业化进行分工,培养重点行业、重点税种、重点税源的专业化稽查队伍,为完成好稽查工作任务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四是稽查手段信息化。要按照新征管流程需求,对稽查管理软件进行优化,使之与征管核心软件全面对接,打造稽查与风控、评估、纳服、税源管理等部门资料信息传送的信息化平台。要全面推广应用稽查查账软件等信息化查账手段,提高案件检查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要积极创新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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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多征营业税的问题。期货公司的主要营业收入是客户交易的手续费。期货公司获取的这些营业收入,成为税务部门实施征税的主要对象。但是,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还包括代期货交易所收取、并为期货交易所所有的手续费;换言之,期货公司收取的手续费并不完全归属自己所有。手续费中属于期货交易所的那部分,期货公司只是在为期货交易所尽代收义务而已。而在实际征税中,有的地区并没有将期货公司代期货交易所收取的这部分手续费加以扣除,仍以期货公司收取的全部手续费来作为计税基数的依据。显然,这种不合理的征税办法,加大了期货公司不应有的税负,多征了期货公司的营业税,损害了期货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是风险基金计提得不到认可问题。期货市场是金融投资领域内的高风险市场之一。为有效防范期货市场的风险,增强期货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根据《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期货公司可以按手续费收入的5%计提风险准备金,专用于弥补风险损失。然而税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期货公司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能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仍应纳入征税范围。照此办理,不仅增加了期货公司的经营成本,更为严重的是,对本已不足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所得税,进一步削弱了期货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为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增添了压力。

四是地方税制的差异导致对期货公司的重复计税问题。税制改革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在深入进行。但是,由于全国各地税制改革进展有别,步调不一,各种特区和特殊税制存在着较大的地区差异。有的地区完成了国税和地税的分离,有的则仍然实行统一征税,有的甚至还实行包税制。地区税制的实际差异导致了期货公司及其各地营业部的纳税困惑。有的地区对期货公司的手续费收入总额进行全额征税,存在着交易所和期货公司重复征税的不合理现象;地区税制的差异也导致期货公司营业部之间纳税成本不一,如果地区税制协调不好,同样也会存在营业部和公司重复纳税的问题。

总之,由于我国现行期货市场税收征管政策尚未完善,对期货业的税收征管存在着诸多不公平、不合理等问题,加大了期货业的税收负担,没有很好地对新兴的期货市场起到扶持、保护和促进作用。鉴于此,完善期货市场的税收征管政策,已经成为期货业久已盼望的心愿和共识。

完善现行期货公司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已经明确提出要进行税制改革。《意见》不仅承续了十六届三中全会的这一精神,而且对“完善资本市场税收政策”的改革还作了具体部署。学习和领会《意见》精神,针对现行期货市场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特提出如下几点完善建议:

首先,期货业应享受与金融业相同的税收待遇。期货业能否被列为金融业的争论已因《意见》的公布实施而得以根本解决。《意见》中已明确将期货公司定性为现代金融企业,并要求严格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加强管理,把期货公司建设成为具有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据此,税收征管应贯彻执行《意见》的要求,适时进行调整,将期货公司与金融业列入同类,享受同等的税收征管待遇。

其次,公平合理地确定期货公司营业税基数。如前所述,期货公司营业收入中包括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这部分手续费并不为期货公司所有,并非真正为期货公司的经营所得。换言之,期货公司的真正营业收入应该为扣除代收部分后的净收入,并应以此来计税。期货业应该比照金融保险业同等待遇,在按照规定向客户收取业务手续费时,以折扣(折让)方式收取的,可按折扣(折让)后实际收取的金额计入应税收入。故此,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应将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收取的这部分手续费加以扣除后,再计征期货公司的手续费,以真正体现税法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三,风险准备金应作为期货公司的税收成本据实扣除。期货市场是金融投资领域内的高风险市场之一。为有效抵御因市场不可预测的剧烈变动或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等原因所导致的债权损失,期货公司设立风险准备金是完全必要的,这也是国际期货市场普遍通行的惯例。与国际期货市场的标准和保证期货市场稳定的实际要求相比,目前期货公司的风险准备金的数额,普遍远远未能达到最低的准备限度,期货市场防范和化解风险普遍存在着较大的基金压力。鉴于此,税收征管应该与国际通行的规定接轨,明确期货公司所计提的风险基金不属于纳税所得,不再征取税收,切实贯彻执行财政部《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鼓励和扶持期货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扩大风险准备金数额,增强市场风险的抵御力。

第四,统一税率标准和税收管辖范围。资本市场的一个显著特点,表现在它整体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必须具有统一性。统一性能够有效地破除地方经济保护主义,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有力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税收征管政策完善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期货行业的税率标准,从而为期货行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明确管辖范围(如期货公司的营业部,是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资格,不应该按现行制度在属地缴纳企业所得税),避免出现多头征税或重复征税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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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多征营业税的问题。期货公司的主要营业收入是客户交易的手续费。期货公司获取的这些营业收入,成为税务部门实施征税的主要对象。但是,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还包括代期货交易所收取、并为期货交易所所有的手续费;换言之,期货公司收取的手续费并不完全归属自己所有。手续费中属于期货交易所的那部分,期货公司只是在为期货交易所尽代收义务而已。而在实际征税中,有的地区并没有将期货公司代期货交易所收取的这部分手续费加以扣除,仍以期货公司收取的全部手续费来作为计税基数的依据。显然,这种不合理的征税办法,加大了期货公司不应有的税负,多征了期货公司的营业税,损害了期货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是风险基金计提得不到认可问题。期货市场是金融投资领域内的高风险市场之一。为有效防范期货市场的风险,增强期货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根据《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期货公司可以按手续费收入的5%计提风险准备金,专用于弥补风险损失。然而税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期货公司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能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仍应纳入征税范围。照此办理,不仅增加了期货公司的经营成本,更为严重的是,对本已不足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所得税,进一步削弱了期货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为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增添了压力。

四是地方税制的差异导致对期货公司的重复计税问题。税制改革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在深入进行。但是,由于全国各地税制改革进展有别,步调不一,各种特区和特殊税制存在着较大的地区差异。有的地区完成了国税和地税的分离,有的则仍然实行统一征税,有的甚至还实行包税制。地区税制的实际差异导致了期货公司及其各地营业部的纳税困惑。有的地区对期货公司的手续费收入总额进行全额征税,存在着交易所和期货公司重复征税的不合理现象;地区税制的差异也导致期货公司营业部之间纳税成本不一,如果地区税制协调不好,同样也会存在营业部和公司重复纳税的问题。

总之,由于我国现行期货市场税收征管政策尚未完善,对期货业的税收征管存在着诸多不公平、不合理等问题,加大了期货业的税收负担,没有很好地对新兴的期货市场起到扶持、保护和促进作用。鉴于此,完善期货市场的税收征管政策,已经成为期货业久已盼望的心愿和共识。

完善现行期货公司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已经明确提出要进行税制改革。《意见》不仅承续了十六届三中全会的这一精神,而且对“完善资本市场税收政策”的改革还作了具体部署。学习和领会《意见》精神,针对现行期货市场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特提出如下几点完善建议:

首先,期货业应享受与金融业相同的税收待遇。期货业能否被列为金融业的争论已因《意见》的公布实施而得以根本解决。《意见》中已明确将期货公司定性为现代金融企业,并要求严格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加强管理,把期货公司建设成为具有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据此,税收征管应贯彻执行《意见》的要求,适时进行调整,将期货公司与金融业列入同类,享受同等的税收征管待遇。

其次,公平合理地确定期货公司营业税基数。如前所述,期货公司营业收入中包括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这部分手续费并不为期货公司所有,并非真正为期货公司的经营所得。换言之,期货公司的真正营业收入应该为扣除代收部分后的净收入,并应以此来计税。期货业应该比照金融保险业同等待遇,在按照规定向客户收取业务手续费时,以折扣(折让)方式收取的,可按折扣(折让)后实际收取的金额计入应税收入。故此,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应将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收取的这部分手续费加以扣除后,再计征期货公司的手续费,以真正体现税法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三,风险准备金应作为期货公司的税收成本据实扣除。期货市场是金融投资领域内的高风险市场之一。为有效抵御因市场不可预测的剧烈变动或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等原因所导致的债权损失,期货公司设立风险准备金是完全必要的,这也是国际期货市场普遍通行的惯例。与国际期货市场的标准和保证期货市场稳定的实际要求相比,目前期货公司的风险准备金的数额,普遍远远未能达到最低的准备限度,期货市场防范和化解风险普遍存在着较大的基金压力。鉴于此,税收征管应该与国际通行的规定接轨,明确期货公司所计提的风险基金不属于纳税所得,不再征取税收,切实贯彻执行财政部《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鼓励和扶持期货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扩大风险准备金数额,增强市场风险的抵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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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税收 风险管理 税收征管 税源管理

中D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7)03-000-01

一、税收风险管理的定义

税收风险管理,在百度上的解释是一系列用最小的税收成本来降低税收流失的程序。风险是不可避免的,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只能积极进行风险管理,将其程度降低到最小,保障人民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税收风险管理是一项需要长期推进的工作,是税务部门新兴的业务,是运用风险管理理论,采取不同策略应对不同纳税人的纳税风险度,使纳税工作得以高效进行。但不可一蹴而就,需要互相配合,分部协调,立足于实际税收状况。

因为我国每个地区对税收风险管理的理解不同、执行力不同,导致风险评估不准确、管理质量参差不齐、措施成效不显著等问题。为此,我们要从不同的角度寻找税收风险,将其分门别类,建立高效及时的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存在于税收征管、税源管理、税务执法等不同体系中,也存在于不同类型、不同性质、不同行业的纳税人中。

二、发挥风险管理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

在现代化社会,税收风险管理已经成为税收征管改革的核心内容,也是其最突出的变化。

首先,要建立税收征管风险管理体系。成立具有一定能力的税收风险管理小组,对日常风险管理工作进行指挥统筹,制定税收风险管理计划和发展战略,对管理工作进行实时监控与评估,建立相应的运行保障机制,特别是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等高风险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管理,将风险管理划入日常工作安排中,而不是只是为了应对年中和年终的评估检查。并且定期对风险管理进行质量评估和反馈,及时修改和完善风险指标。

建立税收征管风险管理运作机制。在税收管理实现过程中,风险管理与业务流程逐渐融合,形成模式化的管理流程。主要有战略规划、风险评估、风险分析与传递、解决措施与反馈、风险应对复审、效果评估与反思等六个步骤。

建立信息管税,促进信息化发展。信息管税是现代化税务系统中必不可少的管理方式。将人力与科技结合,实现税务信息的高效收集和全面共享,也能使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积极高效进行。将涉税信息在电子平台上公布,使民众能及时知晓涉税重大新闻、事项,提醒市民要诚信依法纳税,对周边纳税人进行监督。同时也可监督税务人员的工作作风,提高税务部门的公信力,降低税收风险,使税收管理实现透明化和社会化,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征税纳税环境。

三、发挥风险管理在税源管理中的作用

要根据税源管理的业务特点和流程,将风险管理理论运用到里面去,发挥其功能从税源管理上降低风险。税源管理应贯穿整个风险管理过程,作为连接各有关部门、有关业务的信息沟通渠道,奠定税收风险管理的基础。

首先,应完善专业的税源管理体系,将税源分级分类,在考核时将纳税评估税款入库和纳税评估户数占比列为重要内容。按纳税人的不同行业和规模分门别类,实行专业化管理模式,设立相对应的部门和岗位,使税务管理专门化、高效化。

确定相关部门有关涉税信息的相关权利,强化有关部门的涉税信息处理能力,努力创造信息管税的氛围。在国税、地税、银行、政府等有关部门组织间实现方便快捷的涉税信息共享与交换,使各个部门能及时掌握相关有效信息,加强税源管控,全力协助公安进行税收执法工作、坚决严厉打击偷税漏税等违法犯罪行为。

最重要的是要建立“双向”税源管理控制体系。将原本单一地由税务部门管理变为税务部门管理与纳税人自控的税源控制方式,以内部为重点,内外结合。可以由税务管理部门制定有关标准,纳税人参照标准主动修改自身问题,税务部门定期进行检查和纠正。这样不仅能从根源上防范风险,还能使纳税人更主动地接受管控,优化纳税服务,构建良好的征纳关系。

四、结语

税收征管和税源管理是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风险管理是一项自下而上的管理工作,需要弥补上级部门与纳税人实地接触少的问题。所以要从基层入手,从具体业务方面进行管理,自下而上建立风险管理体系,以科技和数据作支撑。并且对风险进行评估,建立激励制度,调动员工积极性,使风险管理工作得以有效进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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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刘成华,桑林.税收风险管理是税源专业化管理的核心――关于税收风险管理“徐州模式”的调查[J].中国税务报,201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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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信息管税;风险管理;《征管法》修订;专业化管理;税源一体化管理

[中图分类号] F810.42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10)01-0075-05

[收稿日期]2009-11-02

[作者简介]董晓岩(1980-),男,河南安阳人,东北财经大学财政学专业2009级博士研究生,就职于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研究方向:财政学专业。

当前,西方发达国家的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工作中已逐步将税收信息化的重点从数据处理转移到了数据应用方面,即通过数据分析提高纳税遵从度、改进纳税服务并提高税收管理和决策的科学性。在2009年全国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要在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中大力推进信息管税的工作思路,正是适应世界税收管理发展趋势、符合我国税收征管实际而做出的重大决策。信息管税,就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以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为重点,以对涉税信息的采集、分析、利用为主线,加强业务与技术的融合,健全税源管理体系,进而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税收征收率①。从长远来看,信息管税是税收征管工作思路的重大变革,必将对税收征管的思想观念、制度机制、业务流程、组织机构等产生重大影响。推行信息管税战略,必然要求对现行的税收管理框架进行适应性调整,推进税收管理的创新。

一、创新税收管理理念

当前我国税收管理工作呈现出两个基本特点:一是税收管理可支配资源与税收管理的高标准要求之间的矛盾异常尖锐。简单地说,当前税收管理中存在着“一多一少”、“一高一低”两大矛盾,即纳税户多而税收管理员少、税收管理要求高而管理员平均素质偏低,造成税收管理疲于应付、浮于表面,管理广度和深度的拓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管理资源的数量和质量。二是粗放化的税收管理方式阻碍了管理效能的提高和管理成本的降低。传统的税收管理方式基本上采用人海战术,依靠税收管理员“人盯人”的方式进行管理,这种全面撒网、不分轻重的“牧羊式”管理方式对税源的控管缺乏针对性,致使管理效率低下,征纳成本居高不下。由此可见,当前一方面是税收管理资源的严重不足,另一方面则是既有的管理资源没有得到优化配置和高效使用,造成了税收管理的高成本和低效率。降低税收成本是税收管理的重要原则,从古典学派的威廉・配第、亚当・斯密、约翰・穆勒、官房学派的尤斯蒂、社会政策学派的瓦格纳一直到现代财政学集大成者马斯格雷夫,尽管其表述方式各不相同,但其税收原则体系均无一例外地包含了降低税收成本的思想[1]。在这种情况下,推行信息管税战略,必须创新税收管理理念,突破传统税收管理思维的藩篱,积极探索和推行以税收风险管理为代表的科学有效的税收管理方式。

风险管理于20世纪30年代起源于美国,它是指各经济、社会单位在对其生产、生活中的风险进行识别、估测、评价的基础上,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妥善处理风险所致的结果,以期以最小的成本达到最大的安全保障的过程②。税收风险管理是风险管理理论在税收领域的应用,通常是指纳税遵从风险管理,即税务机关以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税收征收率为目标,通过对税收风险的预测、识别和排序,根据不同的税收风险制定不同的管理战略,并通过合理的服务和管理措施规避、防范或处置税收风险的过程。税收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强调优化配置有限的征管资源,充分发挥信息数据的作用,通过风险分析识别,定位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采取与风险类别等级相适应的应对策略,实施有针对性的风险控管。推行税收风险管理,应当针对不同纳税人制定不同的风险管理战略和对策,把有限的征管资源用于税收风险较大、管理最需要和最能增值的纳税人和领域。实施税收风险管理,要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建立包括战略规划、风险识别、风险排序、风险处置、风险过程监控和绩效评价等环节的税收风险管理制度和管理平台[2]。其基本流程如图1所示:

其中战略规划包括确立税收风险管理的目标使命、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风险识别即寻找风险点和风险源,建立税收风险管理的指标体系,通过多渠道及时、完整、准确地采集、掌握、分析税源信息,从纳税人所处行业、企业规模、经营状况、管理水平等方面识别其税收风险;风险排序即通过对不同纳税人风险严重程度的评估,对纳税人按风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风险处置即根据风险排序情况,对不同风险程度的纳税人分别采取宣传教育、纳税辅导、税务审计(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不同的服务和管理措施;同时,开展税收风险管理实施情况的过程监控和绩效评价,并据以对税收风险管理的战略规划进行调整和优化,不断提高税收风险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创新税收管理制度

当前我国税收管理的制度框架以《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为主体,包括税收管理员制度、税务登记、纳税评估、发票管理等一系列具体管理制度。其中税收征管法自2001年修订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化,税收征管实践也出现了诸多现行税收征管法没有解决的热点、难点甚至盲点问题,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与税收征管工作实际需要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推行信息管税战略,要对税收管理制度进行创新,而创新税收管理制度的立足点在于对税收征管法适时进行修订,重点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体现税收征管手段的规范化

重点是对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界定。近年来纳税评估在我国税收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性与日俱增,但是纳税评估缺乏完整明确的法律依据,纳税评估本身方法不科学、程序不规范、结果处理随意性大,同时纳税评估与日常检查、税务稽查的职责没有清晰定位,三者的关系没有科学理顺,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以评代查”、“以补代罚”等问题,不仅纳税人无法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而且加大了税务人员的执法风险。因此,在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中,一是要确立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健全纳税评估制度,统一规范纳税评估的方法、程序和结果处理,明确纳税评估是对纳税人纳税申报质量即申报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审核,将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监控的一项重要内容,既是管理也是服务。二是要科学定位纳税评估与日常检查、税务稽查的职责,有两种处理方法:(1)将纳税评估限定于案头审核和税务约谈两个环节,强化税务约谈的刚性,摒弃实地评估,凡是经案头审核和税务约谈认为有疑点需要下户进行调查核实的,一律移交税务检查环节处理;(2)取消日常检查,将日常检查的职能并入纳税评估,强化纳税评估的职能。根据我国税收征管实践,笔者倾向于赞同第一种方法,即保留日常检查这个传统征管手段,同时取消纳税评估的实地核查环节,从而形成纳税评估、日常检查、税务稽查三位一体的税源监控格局。

(二)适应税收征管工作的信息化

重点是解决电子申报资料的法律效力问题。随着税收信息化建设的迅猛发展,网上申报纳税方式因其方便快捷的特点被纳税人普遍接受使用,但现行税收征管法没有明确电子申报资料的法律效力,规定“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这实际上否认了电子申报资料的法律效力,给征纳双方都增加了成本。一方面,税务机关必须投入大量的资源用于储存纳税人各种纸质申报资料,另一方面,纳税人在电子申报成功后再另行报送纸质资料,额外增加了人力和物力支出。因此,在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中,应对电子申报资料的法律效力问题进行明确,在从技术方面保证电子申报纳税的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的前提下,规定根据电子签名法或征纳双方认可的方式,使用电子化签名报送的各类电子申报资料具有与纸质资料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提高税收征管措施的操作性

重点是解决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的可操作性,建立完善的税务行政协助制度。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是信息管税的重点。在我国当前以纳税人自行申报为主的税收征管模式下,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审核监督和风险管理的主要依据来源于税务机关内部的纳税人涉税信息,而对于与纳税人应税行为有关的第三方信息,尽管在现行征管法中也规定了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但此规定原则性较强,缺乏实际操作性,而且相应的责任追究条款缺失,导致税务机关缺少第三方实质配合,实践中获取第三方信息难度极大,直接影响到税源监控能力的提高。因此,在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中,应提高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的可操作性,明确第三方的税务行政协助义务,对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的主体、内容、时间、方式、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建立较为完善的税务行政协助制度。

(四)彰显税收征管执法的人性化

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相适应,在税收征管执法中应突出以人为本,彰显人性化。重点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引入申报修正制度,即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后,在规定期限内发现申报有误的,应允许纳税人进行更正申报或补充申报。二是降低税收滞纳金负担,可以考虑对滞纳金设定一个上限,即滞纳金达到一定数额或者达到所欠税款一定的倍数时,不再加收滞纳金,解决现行征管法纳税人因滞纳金负担过重而采取软抗税、税务机关清缴滞纳金难度大的问题。三是要明确区分逃税、漏税,降低处罚标准[3]。对于客观存在的纳税人非主观故意造成的未缴少缴税款的行为,界定为漏税,明确划分其与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界限,并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同时,对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应适当降低处罚标准,一方面有利于减轻纳税人负担、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另一方面可以适当限制税务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同时还可以解决现行征管法中“五倍处罚上限”的规定形同虚设的问题。

三、创新税收管理方式

我国现行“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34字税收征管模式形成于2003年,较原来的30字征管模式增加了“强化管理”的要求,强调税源管理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和核心,凸显税源管理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重要地位[4]。作为强化税源管理的载体,2005年我国开始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通过对以往税收征管模式的扬弃,批判地吸收了传统的“一员进厂、各税统管、征管查集于一身、上门收税”的专管员管户制度的优点,着力解决30字征管模式下全面以管事替代管户带来的税源管理“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从实施效果来看,总体上说,税收管理员制度并没有完全达到预期的目标:一是“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经济迅速发展带来纳税户数量急剧增加,同时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经营方式创新、以金融创新为代表的经营业务创新和以母子公司、总分机构、连锁经营、总部经济为代表的企业组织形式创新等新兴经济活动层出不穷,给税收管理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仅靠税收管理员传统的单一管户制度已不堪重负。二是税收管理员制度在继承专管员管户制度优点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其权力过于集中、缺乏监督制约的弊端,不利于从制度上预防腐败和保护干部。尽管税收管理员制度设定了双人上岗、定期轮换等条款,同时明确规定“税收管理员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审批减免缓抵退税和违章处罚等工作”,但实践中在税务系统简并审批环节、下放审批权限的过程中,很多涉税事项的审批实际上完全依赖税收管理员的初审意见,后续的审批环节基本上流于形式,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税源管理中存在较大的利用职权进行寻租、谋取个人私利的操作空间。因此,推行信息管税战略,必须对税收征管模式进行完善,创新税收管理方式,提高税收管理的效能。

(一)针对“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应创新税收管理员管户方式,积极推行以专业化管理为主的分类管理

从经济学上讲,专业化是社会分工的必然结果,也是提高生产效率的必然要求。亚当.斯密对专业化分工的研究是与效率紧密联系的,他认为分工的效果有三:一是增进了劳动者的熟练程度;二是节省了变更工作所需的时间;三是促进了机械的发明③。运用到税收上,专业化管理就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管理特点和管理要求进行分类,通过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税源专业化管理人才队伍,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探索实施以分行业、分规模和分职责管理为重点的税源分类管理,达到加大管理力度和拓展管理深度的目的。在专业化管理的条件下,每个管理员都能专注于某一类纳税人的管理,从而能够更细致、更深入的了解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掌握更加全面的信息,提高管理的效率。在专业化管理的方式上,可以分行业或分规模管理,即在一定范围内打破地区界限,按照行业系统或经营规模,设置税收专业管理岗位,明确税收管理员进行税收管理;也可以是分职责管理,即按照税收管理的不同事项,划分税收专业管理职责进行税收管理。在管理机构设置上,可以适当参考美国税务机构的设置方式(见图2),其执法与服务部门由小企业局、大中型企业局、工资和投资收益局、政府和免税组织局以及犯罪调查局组成,其中前四个业务局按照服务对象(纳税人类型或规模)负责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犯罪调查局专门负责调查涉税违法案件,并与四个业务局保持密切合作。具体来说,应由以划片属地管理为基础设置机构改为以专业化管理为基础设置税源管理机构,如按规模设置重点税源管理局和一般税源管理局,在内部按职责设置户籍管理、纳税评估、催报催缴等专业化管理岗位,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对不同机构和岗位根据其管理难易程度、要求高低等特点配备适合的税收管理员进行管理,同时对不同类别的纳税人制定相应的分类管理办法。

(二)针对税收管理员权限过于集中的问题,应着力完善税收管理员的监督制约机制

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完善制度办法。规范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规程,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审批责任制,上一环节对下一环节负责,处于流程某环节的部门和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由后续部门和人员监督考核,打造“无缝式”业务运营机制,合理界定申请、审批、检查各环节的责权,建立责任追究考核制度。二是事前风险预警。围绕税收执法权中的廉政风险,按照不同的涉税审批类别查找全局的执法风险点,根据自由裁量权大小、易造成危害程度等风险因素,把查找出的执法风险点划分成若干个风险等级,按照“高风险岗位,高等级防范,高标准要求”的原则,对各岗位的执法风险采取动态跟踪预警管理,对风险系数高的岗位进行重点监控,实行执法风险管理和岗位预警,提高内控机制的科学性、严密性和可操作性,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三是事后监督检查。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对各种执法不规范行为,根据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

四、创新税收管理手段

信息管税的主线是强化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应用。推行信息管税战略,应当依托信息技术对税收管理手段进行创新:

(一)应用信息技术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是税收征管的初始环节,加强税务登记管理是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当前税务登记管理环节的瓶颈就是信息共享问题,要以推进信息共享和应用为重点加强税务登记管理。一是开展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通过国、地税部门间信息传递,实现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一地一次一证两章”,即纳税人在国税或地税一方可以一次性办结包含国税、地税两个部门印章的一张税务登记证。二是推进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充分采集和应用工商、质监、经济普查等部门的户籍信息,通过开展数据比对,及时发现漏征漏管户。三是加强税务登记环节的制约。如通过税务系统内部共享非正常户信息,可以防止欠税走逃的非正常户法定代表人在异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通过利用公安部门的公民身份信息查询系统,可以核对税务登记法人身份信息,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证件从事涉税违法活动。

(二)应用信息技术加强普通发票管理

近年来,税务系统通过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建立比对认证机制,基本上堵塞了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展违法犯罪活动的漏洞,相对而言,在普通发票管理方面形成了税收管理上的真空,少数不法分子有票不开、虚开代开、大头小尾、不按规定开票、制售假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猖獗,严重扰乱了税收管理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可以部分归结为消费者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索取和使用发票的观念不强、企业逐笔开具发票的制度要求难以落到实处,但更为重要的原因是,现实中仍然存在大量手工发票,税务机关及时准确地获取开票信息难度很大,致使发票验旧售新流于形式,发票查询和票表比对工作无法开展,没有形成普通发票管理的“闭环”,从而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实践证明,“以票控税”这种传统的税收管理方式存在严重弊端,但是在我国信用制度和支付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又不可能完全摒弃发票这种管理手段,那么唯一的出路就是将“以票控税”的重心逐渐转移到“信息管税”上来,以推行包括网络发票和税控收款机在内的机器开票方式为突破,及时存储和收集开票信息,深入开展票表比对和发票查询,形成普通发票管理的“闭环”,从而有效遏制制售假发票、大头小尾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行为的蔓延,同时税务部门也可从中获取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工作所需的基础数据。

(三)应用信息技术提高纳税评估质量

目前纳税评估主要还是采用以税负率为主的指标分析方法,对行业不同、规模不同、效益不同、技术先进程度不同的纳税人采用笼统的一个税负率指标显然是不科学的,容易变成以征收率征税。从纳税评估的资料来源来看,纳税评估工作所必须的庞大数据源不够完整,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也无法得到保证。在税务系统内部,由于征收、管理、稽查各部门之间协调不够,信息系统分块割据,数据不能统一共享,造成评估资源浪费。在税务系统外部,信息传递渠道不畅,许多必要的资料特别是有用的第三方信息不能及时获取。因此,推行信息管税战略,应当以建立行业纳税评估模型为突破口,应用信息技术创新纳税评估方法。浙江省国税局在这一方面做了有益的尝试,2007年以来,该局按照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通过典型调查,掌握行业税收与经济规律,利用相同产品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投入产出关系,根据企业的基本能源消耗、原材料成本、人力成本、费用等数据,搭建了186个产品(行业)的税源监控评估模型,据以计算企业的销售、存货以及其它涉税信息;同时开发应用了“行业税源动态分析监控系统”,使税源控管更具针对性,较好地解决了不同企业间的税收公平问题,在强化税源管理、降低涉税风险、实现税收公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5]。

五、创新税收管理机制

当前的税收管理机制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从横向来看,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相互脱节,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各环节之间业务衔接不顺畅,没有实现有机的联动,严重阻碍了税收征管整体效能的发挥;二是从纵向来看,多头管理体制下“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上级税务机关各项管理任务下达体现出无序性、分散性和随意性,导致基层税务机关疲于应付、无所适从,降低了工作效率,加重了税收管理员和纳税人的负担。实际上,当某个方面的管理要求得到强化而又没有顾及到基层管理资源的配置情况时,就会冲击其他管理事项的有序和有效,很多工作在基层就出现了明知做不到却不能不做、即无法为而不得不为之的局面,基层工作反映出缺乏计划性和协调性。因此,推行信息管税战略,应当创新税收管理机制,大力推行税源一体化管理。

税源一体化管理,就是通过明确界定税收征管各层级、各部门、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建立和完善各部门之间横向的综合协调机制和各层级之间纵向的任务分配机制,加强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各环节之间的联动,逐步构建职责明确、信息共享、协调互动、统一高效的税源一体化管理工作联动机制,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整体效能,切实解决多头管理体制带来的基层国税机关和纳税人负担过重的问题。推行税源一体化管理,重点是建立两个机制:

一是要建立横向的税收征管各环节、各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包括:(1)各环节之间的联动机制。通过税收分析为纳税评估确定疑点、指明方向;通过纳税评估引导纳税人税法遵从,为税务稽查提供稽查案源;通过税务稽查查处案件,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并向管理环节反馈查处结果;税源监控通过对分析、评估、稽查反映问题的汇总归纳,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日常管理,从而形成各环节之间相互联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税源管理工作机制。(2)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应加强综合征管部门与专业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发挥综合征管部门的综合协调作用,协同开展税源管理工作。

二是要建立纵向的各层级税务机关之间的任务分配机制。上级税务机关对各部门拟下达的分税种税源管理工作任务,应区分轻重缓急,合并重复项目,进行综合平衡,逐步实现管理员工作任务下达和结果反馈渠道的统一。基层国税机关应对需要管理员下户进行调查、核查、检查的事项进行清理和整合,对上级部署和自行确定的税源管理工作任务进行科学归并,综合考虑各个税种的管理要求,力求一次下户解决多个问题,避免涉税信息重复采集和税收管理员重复下户,提高税收管理的效能。

[注 释]

①宋兰《大力推进“信息管税”,全面提高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水平》,在全国税收征管和科技会议上的讲话,2009年6月24日。

②阎春宁《风险管理学》,上海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③亚当・斯密《国富论》,华夏出版社2005年版,第9-11页。

④资料来源:2007年全国纳税服务工作会议参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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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Innovation of Tax Administration Based on the Strategy of Managing Tax with Information Technology

Dong Xiaoyan

(Dongbei University of Finance & Economics,Dalian 116025,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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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征管智能化;税收负担;减税降费;税务智能

近年来,减税降费成为政府工作的重点之一,2019年全国税收收入同比增长1%,这显示了减税降费政策初具成效。但与此同时,这也是首次扭转了我国常年持续的税收超经济增长的局面。由于减税降费政策的目的在于结构性地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因此在这个背景下,重新讨论税收超经济增长的原因具有现实意义。税收从根本上决定于经济,但现实中税收直接决定于税收征管模式,而我国税收征管模式长期实行“以计划任务为中心”的模式(冯海波,2009),即税务机关以计划的税收数额为目标开展征管活动,这使得税收受到税收征管水平较大的影响。学术界对于宏观政策和税收征管模式如何影响企业税收负担也进行了广泛的探讨,代表的观点认为税收计划的制定,会传导征管压力,进而影响企业税收负担(薛伟等,2020)。现有研究文献从税收征管机制层面解释了如何实现从宏观到微观的跨越,但较少文献从税收征管的执行层面来进行讨论。本文在现有研究基础上,界定税收征管智能化的基本内涵,分析税收征管智能化对企业税收负担的影响,为进一步推进税收征管智能化发展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推进减税降费政策提供理论依据。

一、税收征管智能化与税务智能

税收征管智能化往往会被等同于人工智能在税收征管的应用来理解,但这两者存在区别与联系。人工智能最早被构思设计应用于商业智能,其具备数据读取与分析、红色报警、报表展示等功能,进而在税收征管领域得到应用。智能是从大数据中获取有用信息、发现模式及其变化的能力。而税务智能是基于税收学、经济学、统计学等学科和理论模型,利用数据仓库、OLAP分析、数据挖掘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对大量的涉税数据进行推理、归纳和演绎分析,深度挖掘有效信息、总结潜在规律和经验,从而帮助税务部门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制定税收政策和决策的程序系统。税收征管智能化则是指借助互联网技术、人工智能等相关技术,在对大数据分析的基础上,使得包括税收分析、纳税服务、风险管理、税务稽查等在内的税收征管全流程逐步实现电子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税收征管智能化与税务智能的共同之处在于依托以互联网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为核心的计算机技术,实现税务机关的征管效率的提升、纳税人纳税遵从度的提高。但两者之间的差别主要在于税收征管智能化侧重于过程,而税务智能更侧重于结果。随着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逐步提高,最终实现税务智能的普遍应用。

二、税收征管智能化的发展历程

具体来说,税收征管智能化是分阶段发展和推进的,可以划分为初级阶段、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在税收征管智能化的初级阶段,主要任务是实现申报纳税和涉税信息、资料、数据的无纸化和电子化,税务机关可以全面搜集、记录、储存、查阅涉税数据,为进一步的分析积累大数据。在大数据作为开展税收征管的基础后,税务机关可以借助互联网技术,针对具体实际业务设计供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使用的操作平台,将大量的重复性、低风险、程序化程度高的工作在平台上完成,逐步实现办理业务的自动化、后台化、高效化。同时,在税收征管智能化的中级阶段,税务机关会有意识地运用数据进行分析,比如在税收风险管理时,税务机关会根据实际工作经验构建风险指标体系,以风险指标体系为主导,计算机随机选取为辅助,开展重点税务稽查的选案环节。进入税收征管智能化的高级阶段的前提条件是人工智能等技术已经较为成熟,专业人工智能已经普及应用。税务智能会深度挖掘纳税人的涉税信息背后的行为模式和偏好,针对不同纳税人提供个性化的纳税服务。另外,税务智能会参与到税源管理工作和决策中,利用大数据分析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的税收增长和经济运行状况,对税收征管做出预测、规划、判断和辅助决策。在税收征管智能化的高级阶段,区块链技术也得到充分应用,首先会实现政府机关内部的数据共享,税务智能可以从第三方获取数据进行分析和验证,比如纳税人在办理出口退税时,税务智能可以自动调取、比对海关部门的报关数据,再次验证纳税人出口退税资料的真实性,进而防止出现海关无报关记录,而税务机关进行退税的情况。税收征管智能化的三个阶段按照智能化程度的高低可以进行重新划分,初级阶段的智能化程度较低,中级阶段的智能化程度有所提高,高级阶段的智能化程度达到较高水平。因此,税收征管智能化又可以划分为低智能化阶段、半智能化阶段和高智能化阶段。

三、税收征管智能化影响企业税收负担的理论分析

税务机关税收征管面临主要的问题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税务机关作为征税一方,依法征税时享有要求纳税人提交准确纳税资料的权利,而纳税人须要依法履行纳税申报的义务。但现实中,纳税人出于降低自身经营成本的考虑,往往不会将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和利润告知税务机关,甚至通过多列支出、少列收入、虚假申报等方法,作出偷逃税等违法行为。而税务机关由于自身技术条件以及执法队伍规模的限制,无法对众多的纳税人逐一进行检查,在实地检查时,也出现了传统税务检查方法落后、不能对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独立验证等情况。税收征管智能化可以实现在事前对纳税人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在事中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在事后对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和风险进行评估管理,这将大大改善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税收征管智能化改善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后,由于企业无法继续隐瞒收入或者转移利润,企业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将有所提高,同时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收收入也将有所提高,且提高的幅度随着税收征管智能化程度的增加而增加。税收负担按照承担税负的主体和范围的差异,可以划分为宏观税收负担和微观税收负担。宏观税收负担是一国(地区)税收收入与国内(地区)生产总值的比值,而微观税收负担是某个企业的税收负担与经营收入(或销售收入)的比值。由于企业是纳税人的主体,所以宏观税收负担也可以通过将微观税收负担与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占比进行加权平均得到。由于税收征管智能化的提高将影响所有企业的微观税收负担,而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占比波动较小,因此宏观税收负担也会受到税收征管智能化的影响。由于名义税率短期内不会变动、长期内不会大幅变动,因此税收与经济之间会保持一个基本固定的比例,进行同步增长。但现实中,早期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时,因为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导致无法征收到企业实际应该负担的税收,往往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收少于实际应该负担的税收,这形成了早一期与晚一期之间的一个“缺口”。而这个“缺口”会因为税收征管智能化的逐渐提高而逐步缩小,在这个逐步缩小过程中,税收征管智能化会给税收带来了一个额外增长。这也就可以很好地解释了常年来税收超经济增长的现象。图2反映了我国2004~2018年税收收入与GDP的整体变动情况。从图1中可知,各省平均税收收入增速常年高于各省平均GDP增速,但在2009年、2015年和2016年这三个年份税收收入增长率低于GDP增长率。前者是由于受到2008年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实体经济受到冲击,大量企业营业收入与利润下滑,税收收入明显减少;而后者则是在2015年《预算法》出台后,税务机关逐步开始放弃以税收计划为中心的征管模式,而是逐步加强税收征管的智能化建设,因此当年的税收收入有所调整,进而影响税收收入增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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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征管模式,税收征管法,征管改革

税收征管模式是税务机关为了实现税收征管战略目标, 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对相互联系、 相互制约的税收征管组织机构、 征管人员、 征管形式和征管方法等要素进行有机组合所形成的规范形式, 通常表现为征收、管理、稽查的组合形式。构建税收征管模式,目的是要将极其复杂的税收征收管理用简单明了的概念予以定义、 描述和解释。 在税收征管模式的指导下, 有助于作出一个优良的制度设计方案(如《税收征管法》), 有助于归纳出解决极其复杂的税收征管问题的最佳解决方案, 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工作的整体质效。构建税收征管模式具有三种主要用途 : 一是提供税收征管定义方面的检验标准 ; 二是建立税收征管的规范标准;三是建立税收征管活动过程的解释性框架。

一、对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分析在计划经济条件下, 我国实行的是专管员管户制度,采用的是“一员进厂、各税统管”,集“征、管、查” 职责于专管员一身的征管模式。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税收征管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先后经历了征、管、 查 “两分离” 或“三分离” 的探索。 1997年,确立了 “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 以计算机网

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 “30字” 税收征管模式。 2003年, 国家税务总局针对税收征管实际工作中存在的 “淡化责任、 疏于管理” 问题, 在 “30字”模式基础上增加了 “强化管理” 四个字, 形成了 “34字”征管模式,即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模式。

现行征管模式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逐步确立的,其内涵也是被持续改进、逐步认识的。几年来,各地积极推行并落实这一征管模式, 有利地促进了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 使税收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现行征管模式基本适应了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 所取得的成效是有目共睹的。 但是, 这一模式在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不尽完善之处, 主要表现在:

首先, 预防风险的体制还没有形成。 国、 地税两套机构并行按行政区域设置, 管理层级多、 业务层次多, 按税种、 职能和纳税人类型设置的状况并存, 信息封闭, 职责交叉, 行政效率低下, 执法风险防范机制尚未形成。

其次, 征收、 管理、 稽查三者良性互动运行机制不够完善。 现行征管模式所设计的三者分离强调的是以信息化为依托, 不仅三者各自的工作职责、 业务流程应当十分明晰, 而且, 相互之间的业务边界、 工作流和信息流也应当是明晰的, 但现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并没有体现出在信息化条件下的根本转变。 另外, 由于征管制度体系的不断创新, 使原来的定位平衡也被打破, 而新的良性互动机制却还没有及时建立起来。

第三, 信息化支撑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 信息系统建设缺乏统一规划, 建立统一规划的领域缺乏有效执行。 业务与技术的融合不充分, 有时相互指责, 没有兼顾需要与可能, 数据的管理和应用水平需要进一步提升。 网上申报、 财税库银横向联网进展迟缓。 同在政府政务大厅办理税务登记的国税局、 地税局, 登记信息却不能做到一家录入、两家共享。

第四, 征管工作在具体操作中缺乏统一的规范。办税程序、 手续、 文书还不甚规范, 税务人员执法的不规范问题仍然存在, 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下机构设置和相互之间组织协调并没有形成高效的运行机制。

二、 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目标模式设想

目标模式可以表述为: “以申报纳税为基础,以信息化技术为依托, 风险管理, 规范执法, 优化服务,促进遵从”。 这一模式的设计内涵是:

1、以申报纳税为基础。 这不仅体现了申报纳税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基础地位, 而且也是税收征管理念的进步。 新时期税收征管的文化理念应当体现以人为本。 这就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遵循以人为本的税收征管文化理念, 作出以人为本的税收征管制度安排, 建设以人为本的税收征管运行机制, 创建和谐的征纳环境, 引导广大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 促进纳税人自我管理涉税事务, 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定税负与实际税负之间的差距, 实现税收征管的最佳状态。

2.以信息化技术为依托。这是指要进一步树立“信息管税”理念,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制度、模式、方式和技术改革创新, 通过 “信息管税” 来增强宏观决策能力和加强对整个税收征管运行的风险防范和控制,建立信息集中条件下完整的信息采集、传输、存储、加工、分析和分发、反馈体系,提高宏观决策的质量, 加大管理和服务的力度。 正确处理征管方式与信息化相互促进、 相互依赖的互动关系, 提高纳税遵从度和税收征收率, 降低征纳成本, 为税收法律法规的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3.规范执法。 要始终坚持依法行政、 依法治税, 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履行职责, 公开、 公正、规范执法,保障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全面实施。要使税收执法权清晰化、规范化,便于执行、便于监督。要从机制上和体制上研究制约权力的具体措施,可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税收执法权的分解、 上收和相互制约, 保障税收权力的规范行使。

4.优化服务。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 公正、 公开和文明执法是最佳服务的理念, 纳税人正当需求应予合理满足的理念, 做到依法、 公平、 文明服务, 提高办税效率, 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不断提高纳税遵从度,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5.促进遵从。税务机关管理的目标就是用各种可能的方法促进纳税遵从。一方面通过优质、 高效服务降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 促进自愿遵从;另一方面通过公正、 严格、 规范的执法来提高不遵从的成本。从而实现在自愿遵从和依法征税双方共同努力下的应收尽收。实行纳税遵从管理是现代国际税收管理的通行做法和经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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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源 税收风险 专业化管理 探讨

当前,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积极探索税源专业化管理新模式,是税务机关的实践任务,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税源专业化管理,是今后一个时期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趋势和方向,是一项全新的税源管理方式。

一、我区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工作的实践

税源专业化管理是指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和征管规律,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信息化为支撑,按照纳税人规模、行业为主对税源进行分类,优化征管资源配置,建立专业化人才队伍,达到管住管好税源的目的,以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目前全区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取得以下几方面初步成效:

以创新管理理念为先导,大胆探索专业化、信息化税源管理方式,有力推动了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开展。比如百色市国税局在系统内广泛开展风险管理、信息管税等先进理念的宣传教育活动,统一了思想,形成了共识,并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实施税收风险分级应对。南宁市国税局推行大企业税源专业化管理模式,由大企业管理科负责税源风险分析、风险等级排序、组织实施风险应对。

规范征管流程,强化纳税评估,突出纳税评估在税源管理中的重点地位。比如南宁市国税局制定了重点税源专业化管理工作规程,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理顺了大企业科与各业务科、县(区)管理局之间的工作衔接,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评估。

依照“规模+行业+特定业务”的标准,科学分类税源,合理配置征管资源。在税务登记实行属地管理、不改变税款入库级次的原则下,调整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职责,提升风险管理层级,把有限的征管资源配置到重点税源和高风险领域。

认真落实信息管税的工作思路,发挥信息化对专业化的支撑作用。比如南宁市国税局开发了第三方涉税信息应用平台,与地税、工商、财政、供电、供水、烟草专卖、医保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关系;构建了风险管理平台,建立主要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风险特征库。

二、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需解决的问题

(一)对税源专业化管理理念的认识存在误区

以促进税法遵从作为税收征管根本目标的理念尚未形成共识,税收风险管理、信息管税、税源管理专业化分工等理念的认识还不到位,存在等待观望的思想。比如“以收入论英雄”,把完成收入任务指标作为征管主要目标的观念依然较为突出,并深刻地主导着各级领导的决策行为。

(二)分类分级管理机制不够完善,影响税源专业化管理工作的推进

从横向来看,税源分类管理具体职责不够明确,征管、货劳、大企业管理等部门的职能存在交叉重复现象,未能充分发挥专业化管理团队的成效。从纵向来说,区、市、县三级税务机关的管理职责、范围仍需明晰,基层普遍要求,要进一步明确风险管理和日常管理的准确定位,以明确职责,分清责任,加强协作。

(三)信息管税的力度不足,各级税务机关自主获取真实涉税信息的能力不足,内、外部信息共享有待改进

我们知道,基于涉税信息的真实性是税源专业化管理有效运行的重要前提。事实上各级税务机关自主获取真实涉税信息的能力一直严重不足,目前各地建立的系统模型数据多以税务机关数据和企业报送的财务数据为主,缺少第三方信息,致使税收风险分析简单粗放,不能适应风险分析管理需要,风险识别、风险应对的准确性不高。

(四)专业化人才和人才队伍缺乏

实施税源专业化管理,发挥最重要作用的不是流程、制度和技术,而是管理岗位上的人。在基层工作实践中最缺乏的是专业化的人才和人才队伍,这是目前影响税收管理效率和税源专业化管理进程的主要因素。而人才评价机制、激励和专业培训机制的缺失和不完善是导致专业化人才缺乏,专业化人才队伍难以形成的主要原因。

(五)深化税收征管改革需要解决的深层次问题

目前,从顺应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深层次要求来看,这些探索和实践还远远不够,思想观念、管理体制、考核机制等方面的深层次制约,严重影响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化迫在眉睫。

三、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几点建议

实施税源专业化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各项配套措施要跟进到位。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推进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税源管理专业化提供思想保障

首先要解决人的思想认识问题,这是实施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必要前提。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贯彻传达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使全体干部深刻理解和认识当前税源管理面临的形势和要求,削除消极抵触心理,并自觉适应、支持参与到这项工作中,形成上下同心协力,齐头并进的良好氛围。其次,要切实转变管理理念,一是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二是促进遵从的理念。将促进遵从作为税务机关的最终目标。三是风险管理理念。将有限的征管资源优先用于风险较高的纳税人;对税收风险等级不同的纳税人采取差异化的应对措施。

(二)优化征管资源配置,提升税源管理层级,为推进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税源专业化管理提供组织保障

优化征管资源,在现有人员条件下,各级税务机关应考虑经济税源分布状况,合理调整省、市、县(区)之间管理人员配比,充分体现做实省局、做精市局、做专县局的工作格局;在省、市局分别组建专业化管理团队,负责大企业的管理及税收风险的分析识别及管理任务的推送等工作;简并机构设置,实行扁平化管理,减少管理层级,充实基层征管力量,根据业务事项进行科学分工,推动征管质效的全面提升。

(三)完善健全运行机制,保障税源管理工作健康高效

1、建立健全“纵向联动、横向互动、内外协作”的税源管理运行机制

要在各级税务机关之间、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税务机关与外部门之间建立纵横结合、内外协作的税源专业化管理运行机制。完善纵向互动机制,在合理调整划分各级税务机关税源管理职责的基础上,强化纵向配合。完善横向联动机制,加强数据分析、税种管理、综合征管、税务稽查等部门以及国税局、地税局之间的合作。建立外部协作机制,加强与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沟通,推进信息共享和综合治税。

2、建立涉税风险管理和个性化纳税服务相统一的促进机制

要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在税务系统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之间建立起闭环的税收风险管理流程,将税务机关的风险控制和对纳税人的涉税风险控制结合起来,促使发现的涉税风险问题得到改正并不再发生,提高纳税遵从度。

3、建立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廉政风险机制

一是建立风险应对反馈制度。二是完善问题通报处理制度。三是加强对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考核通报。四建立一整套严格的规章制度作保障,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加强统筹协调,要通过建立一套以信息技术为依托的税源专业化管理岗责体系及绩效激励机制,增强干部对税源专业化管理工作的动力。

4、建立以适应专岗职责为目的的人才发展机制

人才是基础,建立高素质的税源管理人才队伍是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证。目前,干部队伍中行业分析专家、反避税专家、所得税管理专家、转让定价调查专家、纳税评估专家、计算机审计专家、个体税收管理专家还很稀缺,制约了专业化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应该把人才队伍建设放在事关改革成败的战略性高度,制定人才队伍建设长期规划和阶段计划,既要重视人才引进,更要注重盘活现有人力资源。培养适应专业化管理的高素质人才既需要对人才进行高层次知识的储备,也需要进行多岗位历练。

(四)强化信息支撑手段,解决税源专业化管理的长远问题

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必须依托大量的信息进行管税。提高税收信息化应用水平是税收工作发展的国际趋势,据了解,国际上税收征管水平高的国家或地区,普遍建立了高效的税收征管信息化系统,配套有比较完善的信息管理体系, OECD国家普遍制定了针对涉税信息的法律制度,为税务机关获取第三方信息提供法律支撑。

一要以涉税信息采集、分析、应用为主线,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推进信息管税。特别是要在法律上明确涉税信息报送制度,规定地税、工商、统计、技术监督、金融、海关、公安、房产等相关部门要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信息;规定电子化签名报送的各类电子申报资料具有与纸质资料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要完善现代化的征管信息系统,在税务机关内部建立起功能完备的信息系统以接收和处理涉税信息等关键点,解决内部征管信息口径不统一,多头、重复采集,信息分散问题,推进征管信息化建设。

三要建立部门配合机制,保障第三方信息采集。要拓宽第三方数据源,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建立信息获取渠道,全面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提高数据分析的准确性。

总之,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在全面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认真总结实践经验,要不断探索适应我国税源专业化的管理模式,奋力开创税收征管改革新局面。

参考文献:

[1]勇于探索 开拓创新 积极稳妥地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2011.8国家税务总局宋兰副局长在全国税收征管科技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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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重点区域 税源 培养

一、税源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税源信息失真

目前,我国的税务机关还没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采集和分析相关的经济信息,税务机关税源信息大多数来源与统计部门定期的信息,非常缺乏对产业运行的动态信息。对于纳税人的税源管理,主要来自于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和奶岁申报表及其附件材料,还有的是根据微观上主体提供的信息,由于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的高低和主观的意愿,使得税源的信息真实性和准确度有可能存在一定的问题。

(二)没有健全的税收风险管理预警机制

由于没有一套完善的风险管理预警机制,就会导致实际的税源评估失真,不能对税收风险的因素、环节、区域、时期和行业进行评估,会降低税收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对风险控制的水平,很难对税收和纳税工作进行分析和评估。而且,没有风险管理预警机制,税收管理的风险意识也会大大降低,从而疏于防范对纳税人的风险管理,就会带来很大的损失,甚至会造成重大的偷税漏税、行业性或区域性的税收流失等现象,还会出现税务人员工作失职造成重大的损失。

(三)没有完善的税源管理信息技术

虽然税务机关利用了现代计算机、通讯和网络作为税收征管信息技术,但是发展得比较缓慢,所处的层次还很低,没有实现信息的共享和流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不能够有效的发挥信息化的作用,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资金流动等信息业不能够及时的进行全程监控。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还可以看见企业的财务信息录入得并不完整,而且对普通发票的管理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管理的范围外,还有浸水工程信息和协税信息不能共享,这就会影响到税源的监控和调查。

(四)缺乏对税源的监控

在实施征管的过程中,税务机关没有端正的态度对待税收工作,“嫌难爱易”的心理普遍存在,对于税源大户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零散税源,忽视小规模的纳税人,对征税户比较重视,对免税户不重视,重视盈利企业,而忽视一些亏损的企业等等。这样就会造成漏管漏征的情况,从而出现大量的税源管理盲区。缺乏对税收的有效监控,使税源工作仍然处于一个水平低而且无序的状态,就会造成许多的税收流失。

二、税源管理的有效措施

(一)拓展税源信息采集的渠道

延伸税源信息的内外部采集,了解税务机关的内部信息,并广泛搜集各类与税收相关的信息。在税务机关内部,把信息采集的职能分配到各个部门;在外部,关注统计、发改委等部门的信息,并与国地税、海关、财政和工商等部门加强信息交流。在掌握宏观和微观税收信息的同时,充分利用网络、报纸等媒体,搜罗更多的涉税信息,并把采集到的信息进行数字化、电子化,使税务机关内部实现信息共享。通过计算机管理对纳税人的信息资料进行登记编码管理,实行双向申报制度,并建立电子发票制度,从而使税收的管理工作能够全面提高。

(二)完善税收管理风险监控预警机制

在建立税收管理风险监控预警机制的过程中,要把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农加工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管理风险高的企业作为重点,对这些高风险企业的管理,要着重建立税收预警机制,并实行税收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对对资格认定的标准,并对信息交换、指标预警风险评判、风险分类控制等工作加强分析和研讨,能够对风险进行正确的评估,减少税收工作的负担。

(三)加强对重点区域税源的监控

税务机关应对辖区内的重点区域税源加强监控,对影响税务的指标和增减变化进行分析,建立健全的分析制度,对税源的结构进行分析监控。建立税务定期分析制度,重视对重点税源和企业的分析。因为企业重点税源的结构和企业的经济增长模式对税收的征管有很大的影响,还会改变税源管理的方式。

(四)提高各管理部门的合作

税收工作与税务机关的各个部门都是分不开的,要充分调动各个部门的积极性,加强团队意识,并使社会的各个阶层能够积极参与,建立全方位的税务网站。加强征、管、查部门的协调配合,实现各个部门的信息共享,提高信息的综合利用水平。建立国地税、工商、银行和公检法协税,提高社会各阶层协税护税的意识。另外,还要规范税收征管的流程,完善相关的税务制度,按照征管的流程,把职责落实到各部门、各职工。机关领导要加强各部门的配合,使机关的全体工作人员都能够协同作战,发挥团队的效应。

(五)加强对管理人员综合水平的培养

税收管理制度对税收的工作起到约束和监督的作用,要建立税源管理责任制度和税收管理员制度,明确工作的责任和规程,并把责任具体化。为了使责任制度落实,必须对责任实行严格的追究,要管理到位并且赏罚分明。税务人员的素质对税务的工作影响很大,所以要加强税务干部的素质教育和思想教育,使他们具有使命感和强烈的责任心,转变工作作风,还要对他们加强培训,提高他们对法律、行业、会计和统计等方面的知识,不断加强他们的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对税收工作的责任心。

三、结语

通过对税源相关问题和改善措施的探讨,可以看见税源在税收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所以一定要加强对税源管理的工作,才能使重点区域的经济得到更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梁仲通.加强地方税税源管理的对策[J].税务研究,2007,8(1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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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涛邻羽.我国税源管理现状及其完善对策的思考[J].产业与科技论坛,2008,7(11),213-214.

[4]赵喜红.税源管理的影响因素及其完善[J].税收征管,2007,2(06),7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