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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最高目标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5 11:25:0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纳税筹划最高目标,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纳税筹划最高目标

篇1

关键词:财务管理;纳税筹划;方法

一、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目标

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及财务管理理论界的相关研究,笔者认为,目前我国企业应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财务管理的最优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是指通过企业合理的财务管理和经营,采用最优的财务政策,在保证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上使企业总价值达到最大。

(一)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财务管理目标更符合我国国情

我国现阶段正处在一个以社会主义为政治制度、以市场经济为经济模式的发展阶段,现代企业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有着其独特、复杂的特点。现阶段的政治与经济国情决定了与国外企业相比,我国企业应更加注重职工的利益与职工的权利,强调协调各方利益。因此,财务管理目标的选择必须综合考虑多方利益主体,只有企业价值最大化才符合我国社会本义初级阶段的特点,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企业价值最大化考虑了不确定性和时间价值,强调风险与报酬的均衡,并将风险限制在企业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各利益相关者能够共同直接参与或影响企业财务管理,正是各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参与,构成了企业的利益制衡机制。

(二)财务管理目标使纳税筹划成为必然

我国的法制环境目前越来越完善,纳税人必须根据税法的规定性履行纳税义务。而纳税必然减少纳税人的净利润,为了在合理、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达到节税,并在市场运行中遵循一定的市场规则,适应、掌握并较好地运用这些市场规则的前提下,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纳税人必须进行纳税筹划,最终才能够实现纳税额度最低,企业利润最大,市场份额占有率最高。追求股东财富最大化是企业的根本目标,企业追求股东财富最大化使纳税筹划成为必然。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的途径总体来说有两条:一是增加企业收入,二是降低企业成本费用。而税款就作为一项费用而存在,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降低纳税支出,就等于降低成本费用,从而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因此,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使纳税筹划成为必然。

二、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地位

(一)纳税筹划的涵义及特点

纳税筹划是指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现行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中的涉税事项的筹划,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以达到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经济行为。纳税筹划充分安排税法中提供的纳税优惠或可选择空间,选择对企业最优的纳税方案,以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目标。根据纳税筹划得基本涵义和纳税筹划的性质,可以看出纳税筹划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纳税筹划具有合法性特征。纳税筹划是在不违反纳税法规的前提下,企业利用已有纳税法规尚未完善的条款和税法规定的优惠条件,进行筹划以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因此企业纳税筹划是一种合法行为。第二,纳税筹划是事先的规划。纳税人把纳税筹划作为一种企业理财行为,通过充分了解现行税法知识和财务知识,结合企业全方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有计划的规划,来寻求未来税负相对最轻,经营效益相对最好的决策方案。第三,纳税筹划对企业经营具有辅助效果。纳税筹划通过适当降低企业的税负,增大企业经济效益,但企业税负并不是无限制地减少,对企业效益的贡献也是有限的。为了使企业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企业应该把重点放在生产经营的优化提高方面,通过对纳税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全面、深入的理解,正确进行有效而长期的纳税筹划。

(二)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性

从企业财务管理的内容与财务管理目标实现的手段来看,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从经济活动性质来看,企业纳税筹划不仅是一种节税行为,也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税筹划属于企业财务管理中财务决策的重要内容。纳税筹划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因此企业进行筹划时要强化整体性,确保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

其次,纳税筹划对企业财务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开展纳税筹划是在符合纳税政策的前提下进行的一种企业理财行为,开展纳税筹划工作对企业财务管理活动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纳税筹划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追求股东财富最大化。企业纳税筹划正是通过减少企业经营活动中的纳税负担、提高税后利润产生的。另一方面,纳税筹划有利于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作为企业理财的一个重要手段,纳税筹划目的是实现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因此,开展纳税筹划有利于规范企业财务核算,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

三、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主要纳税筹划手段

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企业纳税筹划通过对投资、融资和经营活动中的规划和安排实现,因此本文通过对三个方面来说明如何实现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纳税筹划。

(一)企业投资中的纳税筹划

投资决策主要涉及投资行业、投资地点的选择。由于各行业、各地区的纳税政策不同,使得企业最终所获得的投资收益有所差异。首先,投资行业选择的纳税筹划。在我国,为引导企业投资方向,调整产业结构,刺激经济增长,国家对不同地区的投资实施不同的纳税优惠,因此企业在进行投资时,要根据纳税政策认真选择投资行业。而企业就可以利用这种优惠进行投资,以减轻纳税负担提高投资收益。其次,投资地点选择的纳税筹划。我国纳税法规根据各个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对在不同地区的投资行为给予不同程度的纳税优惠政策。企业在进行投资时,应充分利用不同地区税制的差别,选择纳税负担较轻的地区进行投资,从而扩大投资收益。如果欲进行跨国投资,还应考虑有关国家同时实行纳税居民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而导致对同一项所得的双重征税,以进行投资国别或地区的选择。

(二)企业融资中的纳税筹划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渠道为企业的经营发展融资。融资的纳税筹划是指利用不同融资方式的不统税法规定,为企业减轻纳税负担,使企业更好的实现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目标。目前市场上企业的筹资渠道主要有三类:投资者投入资金、借入资金、企业经营留存资金。具体方式为投资者投资、企业发行股票、发行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自我积累等。企业融资来源为投资者投入、借入资金和企业自有资金时,不仅资金的成本不同,成本在企业中列支的方式也不同,从而导致相同的资金融入量产生的企业税负不同。企业筹资方式不同,其税负也不同,就存在很大纳税筹划空间。如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可以税前作为企业的财务成本列支,从而减少企业的所得税负担,而其他两种方式则不可。因此,要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就必须充分考虑纳税因素对融资活动的影响,在选择合理资本结构的基础上,对融资渠道和方式进行最优的选择。

(三)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经营过程是企业发生频率最高的日常活动,虽然与投资、筹资相比每笔流动金额要小,但最企业却应是最重要的营运规划。要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必须在经营过程中进行纳税筹划。

第一,购货过程中规模纳税人的选择。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负担的流转税额会因为选择的采购对象不同而有所区别。一般纳税人企业可依据合法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款,而小规模纳税人则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货也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从而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企业购货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恰当选择采购对象以减轻纳税。同时为尽早抵扣税款,一般纳税人企业应尽早取得发票,并尽早到纳税机关进行认证。

第二,资产计价与费用计量的纳税筹划。根据现行会计制度,企业存货计价可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不同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对企业的损益有着直接的影响,从而影响所得税。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额与其它成本一起构成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而企业当期折旧额的大小取决于企业对折旧方法的采用。因此折旧方法不同,各期计入产品成本或期间费用的折旧费用会相差很大,从而影响各期的利润及应纳税额。因此企业可以根据税率的类型、纳税优惠政策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参考文献:

[1] 牟虹.论纳税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应用[J].中华会计函授,2006(05).

[2] 涂龙力,王鸿貌.纳税筹划的法律问题初探[J].财经问题研究,2007(12)

[3] 李晓玲.论我国企业财务管理目标[J].《财务会计》,2005(02)

篇2

关键词:企业 纳税筹划 税法 本质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4-0015-03

企业纳税筹划是企业纳税人通过合理规划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税款支出,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行为。其根本任务是企业在正确处理自身财务行为与国家征税行为之间互动关系的前提下,在国家税法的约束边界内,趋利避害,以实现税负最小化和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科学认识纳税筹划的本质,有必要从法理的角度分析和理解相关的法律关系。本文着重从三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解析。

一、企业纳税筹划体现了公权与私权的对立统一

企业纳税筹划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在本质上表现为国家权力与企业权利的关系。两者分别属于公权和私权的范畴。一方面,国家以公共权力为后盾向企业征税;另一方面,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享有包括纳税筹划权在内的各项私权。纳税筹划集中体现了公权与私权的对立统一。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为筹集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财政资金,国家通过税法规定了税务机关征税权力和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税务机关以税法为依据,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向企业课征各种税款。企业在缴纳税款后不能直接获得相应的等价物,一部分经济利益被无偿地转移给了国家。但是,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营利性市场主体,又必须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这一动机的驱使下,企业将节减税收作为经营决策的一个重要目标。一切纳税筹划行为都服从和服务于这一目标。这样,国家的征税行为和企业的纳税筹划行为在目标上自然会发生一定的冲突:国家征税是为了筹集财政收入,而企业纳税筹划则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税收负担为目标。冲突的产生源于利益的差异,而国家和企业维护其利益的法律依据又大不相同:国家征税依据的是公权,而企业纳税筹划依据的私权。在法理学意义上,两者在目标上的冲突集中表现为公权与私权的冲突。

但是,对立和冲突只是国家税收和企业纳税筹划相互关系的一个方面。纳税筹划在诸多方面也体现了公权与私权的相互统一。从一笔经济业务、一个企业或者一个期间来看,纳税筹划的确会导致企业缴纳的税款数额下降。但是站在整体和宏观立场上来看,纳税筹划不仅不妨碍正常的税收秩序,还有利于财政收入的增加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首先,纳税筹划有利于减少偷税等违法现象。企业的经济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利益最大化驱动并不因为税法的存在而消失。在这种驱动的作用下,企业必然想方设法降低自己的税收负担。其手段既可能包括纳税筹划,也可能包括偷税等行为。前者是合法行为,后者是违法行为。纳税筹划的产生和发展使企业在偷税等非法行为以外有了正道可走,偷税等不再是降低税收负担的唯一方式或最优方式。偷税等行为的减少所带来的财政收入增加远远超过了纳税筹划所带来的财政收入减少。从整体和长远的角度看,纳税筹划反而有利于财政收入的增加。

其次,纳税筹划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在纳税筹划的各种手段中,一个重要的手段是积极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避免适用对企业不利的税法条款。一般情况下,税法之所以对某种行为给与税收优惠,是因为这种行为符合经济政策的导向,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之所以对某种行为课以较高的税负,是因为这种行为与经济政策导向不符,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属于限制之列。例如,对于在落后地区投资建立的企业给予优惠是为了缩小地区差距,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对高污染项目适用较高税率是为了有利于环境保护。企业在纳税筹划中趋利避害,既降低了自身的税收负担,也遵循了经济政策的导向,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

最后,纳税筹划有利于减少征纳关系的对抗性。由于税抗性是不可能的。但是,对抗性水平过高对征纳双方都是不利的,因此征纳关系的对抗性又必须得到合理的控制。税收筹划为纳税人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开辟了一条合法、正当的渠道,有利于减少纳税人对税法和税务机关的抵触情绪,使征纳双方的关系更加融洽。

在以上三个方面可以看出,税务机关的公权与企业私权的目标呈现出了很大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使两者的冲突得以调和,两者的关系更加和谐,从而更加有利于实现征纳双方的双赢。

除目标上的一致性以外,纳税筹划还体现了公权与私权在价值取向上的一致性。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指出:“任何国家权力无不是以民众的权力(权利)让渡与公众认可作为前提的”。在法理上,私权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本源。私权是公权的基础,公权的行使是为了保障私权。没有私权,公权的存在便失去了必要性。纳税人以其享有的私权为基础进行纳税筹划,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国家运用公共权力征税是为了向全社会提供公共产品,而公共产品充足有效的供给同样有利于每一个纳税人,使之获得更多的利益。纳税筹划直接服务于纳税人的利益,而国家税收也间接地服务于纳税人的利益。因此,在价值取向上,两者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二、企业纳税筹划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平衡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的规定,强制、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而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具有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三个特征。在税法中,大多数规定所涉及的都是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以纳税人义务为本位是税收法律制度最为鲜明的特征。但是,税法并没有剥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权利。

目前,尚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明确规定企业享有纳税筹划权。这是否意味着纳税筹划缺乏法律依据?答案是否定的。如前所述,国家征税以公权为依据,企业纳税筹划者以私权为基础。对于公权,凡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如税务机关无权在税法以外擅自开征新的税种,或擅自提高某一税种的税率。而对于后者,凡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既然税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均未明确规定企业不能进行纳税筹划,企业就应当享有纳税筹划的权利。

不仅如此,纳税筹划还可以在税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找到间接的依据。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了纳税人享有的13项权利,其中有两项权利与企业纳税筹划直接相关。一是依法申请减税、免税权,即纳税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有权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或免税,税务机关应按规定予以办理。这项权利使企业可以充分运用免税技术和减税技术进行筹划,最大限度地利用各种减免税规定降低税收负担。二是委托税务权,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注册税务师代办税务事宜。近年来,税务的业务范围明显扩大。除申报等传统业务外,纳税筹划也成为了税务业务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委托税务权使企业可以委托注册税务师进行纳税筹划。

除《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外,与企业有关的其他许多法规也间接赋予了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权利。例如,《公司法》规定企业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以这一权利为依据,企业可以在筹资、资金营运、投资和分配活动中以税收负担最小化为目标,进行自主选择和决策。决策目标并不排除税收负担最小化。企业可以以此为目标,来决定是否做出某种行为,从而间接地决定是否产生某种纳税义务,或者在不同的纳税义务中作出最优选择。又如,《价格法》规定企业享有自主定价的权利。在很多情况下,商品劳务价格高低直接影响到纳税金额。企业在定价决策中可以把税收因素考虑进来,通过精心的筹划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三、企业纳税筹划体现了自由与秩序的有机结合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经济主体的一切决策活动都必须在法制的框架内进行,即必须遵循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经济秩序。税法作为调整国家与纳税人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现了与征税和纳税有关的各种秩序要求。纳税筹划是一种涉税行为,必须遵循税法所规定的秩序。一切筹划只能在税收法律法规的约束边界内进行。突破边界就意味着违反税法,甚至可能演变为偷税行为,这已经不再是真正意义上的纳税筹划。这种情况下,企业不仅不能得到预期的经济利益,反而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在经济利益和社会形象上遭受巨大的损失。因此,纳税筹划必须是税法约束范围内的筹划,是遵循税法秩序的筹划。对税收法律秩序的尊重是一切筹划活动的底线。

但是,纳税人在底线以上,在约束范围以内并非没有任何自由。相反,税法本身就直接或间接的给纳税人留下了巨大的筹划空间。一些纳税人为了降低税收负担而选择突破底线和约束进行偷税,其原因除了经济利益驱动以外,在很大程度上是源于对税法熟悉程度有限以及对筹划空间的认识不足。事实上,纳税人在税法框架内享有充分的自由。虽然约束边界具有高度的刚性,但只要不突破这一边界,纳税人就可以使用诸多的手段来降低税收负担,同时也没有必要像偷税那样承担巨大的风险。下面以增值税的筹划为例进行分析:

众所周知,增值税既是最重要的流转税,也是对财政收入贡献最大的税种。正因为如此,国家对增值税实行极其严格的征管制度,对与之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按照刑法规定,偷税行为在数额上达到一定标准即构成偷税罪,最高刑期为七年。而对于增值税,则只要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包括为自己虚开、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以及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不论具体金额,一律构成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者适用的最高刑为死刑。可见,与增值税有关的法律边界刚性程度不可谓不高。纳税人如果破坏增值税征管秩序,将承担巨大的风险,付出沉重的代价。但是,增值税同时也是筹划空间很大的一个税种。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企业可以采用多种方法降低增值税的负担。首先,企业享有进行纳税人身份选择的自由。对于不同的企业,由于经营业务特点不同,有的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更有利,有的则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更有利。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税收负担更轻的身份。在混合销售行为中,有的企业选择成为增值税纳税人更为有利,有的则选择成为营业税纳税人更为有利。企业也可通过对经营业务的控制来实现身份的自由选择。其次,企业可以通过控制经营和财务活动,在税法条款的适用上趋利避害。例如,企业以商业折扣方式销售货物时,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由于开出发票的方式直接影响增值税税额。企业完全可以选择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额的方式,以避免不必要的税收负担。最后,企业可以充分利用税法的各项减免税规定。中国现行增值税法规定了多种减免税的情形。在符合企业经营战略的情况下,企业完全可以积极创造条件,最大限度地利用这些优惠政策。

以上分析表明,增值税纳税人虽然受到税法的刚性约束,但在约束范围内仍然享有充分的自由。事实上,其他税种的情况也是如此。企业必须尊重税收秩序,但这并未剥夺企业的自由。为降低税收负担,纳税人完全可以选择在约束范围内进行精心的筹划。纳税筹划充分体现了自由与秩序的有机结合。

参考文献:

[1]马海涛.中国税制:第3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苏春林.税法及纳税操作[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刘剑文.税法学:第2版[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篇3

摘 要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成熟以及对资本市场监管的逐步完善,企业会越来越利用节税效果好的筹资渠道,比如在商业信用完善下,企业会更多地利用企业之间的赊 销款来达到资金融通的目的。可见,我国企业将逐步改变仅向银行借款和在证券市场发行股票的筹资方式,更多地会考虑税收、资本结构、筹资成本以及企业自身经营情况等因素来做出科学的筹资方案决策。因此,研究实行新会计准则的的纳税筹划对我国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以及生产经营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关键词 新会计准则 所得税 纳税筹划 实务研究

一、纳税筹划与内容

所谓纳税筹划是指通过对涉税业务进行策划,制作一整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任何纳税筹划行为,其产生的根本原因都是经济利益的驱动,即经济主体为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中国对一部分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营者所做的调查表明,绝大多数企业有到经济特区、开发区及税收优惠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愿望和要求,其主要原因是税收负担轻、纳税额较少。人们知道,利润等于收入减去成本(不包括税收)再减去税收,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降低企业或个人的费用成本及税收支出,可以获取更大的经济收益。很明显,税收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支出项目,应该越少越好,无论它是怎样的公正合理,都意味着纳税人直接经济利益的一种损失。纳税筹划的内容包括避税、节税、规避“税收陷阱”、转嫁筹划和实现零风险五个方面。

1.避税筹划是相对于逃税而言的一个概念,是指纳税人采用不违法的手段,利用税法中的漏洞、空白获取税收利益的筹划。因此避税筹划既不违法,也不合法,而是处在两者之间,是一种“非违法”的活动。

2.节税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免征额、减税、免税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税收惩罚等倾斜调控政策,通过对企业筹资、投资及经营等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国家税收的目的。这种筹划是纳税筹划的组成部分之一,理论界早已达成共识,国家也从各方面给予扶持。

3.规避“税收陷阱”,是指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要注意不要陷入税收政策规定的一些被认为是税收陷阱的条款。

4.税收转嫁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通过对销售商品的价格进行调整,将税收负担转嫁给他人承担的经济活动。由于通过转嫁筹划能够实现降低自身税负的目标,因此人们也将其列入纳税筹划的范畴。

5.涉税零风险,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税款交纳及时、足额,不出现任何税收违法乱纪行为,或风险极小,可忽略不计的一种状态。

二、进行企业纳税筹划中应注意的问题

1.要全面了解与筹资、投资、经营活动相关的纳税政策、法规、规章条例。只有对纳税政策的全面了解才能预测出不同的纳税方案,并进行优化选择,进而做出对纳税人最有利的纳税决策。

2.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的纳税筹划观念。以合法的方式合理安排经营活动,以避免不当避税之嫌。

3.要用长远的目光选择纳税方案,有的纳税方案可能会使纳税人在某一时期税负最低,但却不利于长远发展。纳税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服从于企业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节税只是增加企业综合经济效益的一个途径、一个方法。企业在筹划时要考虑到很多因素,如合理利用资源、获得规模效益、提高管理。

4.要注重企业整体利益。如果某种投资方案的资本收益率最高,但并非应纳税额最低,那个这个投资方案也许仍然是最理想的方案,要以最小的代价换得最大的收益。

三、实行新会计准则的纳税筹划实务研究

篇4

摘 要 税收筹划是企业一项非常重要的财务管理活动,可以为企业减少税收支出带来经济利益,并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和竞争力,故而其已经成为企业发展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基于此,本文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意义进行分析,并通过举例阐释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方法,旨在为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筹划提供参考。

关键词 房地产企业 土地增值税 纳税筹划 房产

作为我国国民经济支柱性、基础性产业的房地产业,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然而,近年来,房地产行业却被人们认为是“暴利行业”,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但是,如果稍微对房地产行业进行深入调查,就会发现当前我国的房地产行业事实上处于一种较为尴尬的状态。房地产企业面临着诸多税收问题,其中土地增值税又是重中之重,税率高、税负重。因此,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不仅能减轻房地产企业税负,提高经济效益,而且还能提高房地产企业的竞争力,实现利益最大化目标。

一、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纳税筹划主要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规定,根据自身的实际经营情况对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进行科学合理地调整,进而利用免税、避税、节税等手段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对房地产企业而言,由于其涉及的税种比较多:房产税、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等,其中土地增值税直接影响着房地产企业的经济效益。由于目前我国房产市场的价格一直处于居高不下的状态,加之长期以来我国对房产市场实施干预政策,因此土地增值税的政策变化对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筹划造成了很大的压力。为了能够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房地产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对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思路进行梳理和调整,以期能够在房地产市场上得到长期的生存与发展。

房地产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主要目的是能够实现其经济目标。随着我国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以及政府的干预,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筹划空间必定会缩小到一定的范围。而房地产企业要想在这样的背景下保证自身的税后利润,就需要对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进行合理的考虑。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筹划思维,改变和创新纳税筹划手段,制定纳税筹划的目标,确定纳税筹划的方向,进而能够运用正确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来应对我国宏观调控以及政府干预所带来的影响。

二、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方法

(一)根据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选择最优纳税方案

根据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选择最优纳税方案主要有两种。第一,是利用合作双方共同建房的方法进行纳税筹划。采用这种方法的原因在于,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中有这样的规定:如果双方合作,一方出资金一方出土地,共同对房屋进行建设,那么建设后的房屋根据比例分配,暂时免收土地增值税。但是一旦房屋建设完成后便进行转让的,则需征收该房屋的土地增值税。因此,房地产企业便可以根据这一政策来对土地增值税的缴纳进行筹划;第二,利用代建房的方法进行纳税筹划。这主要是指房地产企业代客户对房地产进行开发,当开发完成后,房地产企业可以向客户收取相应的代建费用。而代建费用从实质性上来讲属于劳务收入范畴,并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范畴,因此房地产企业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根据销售收入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销售收入进行的纳税筹划分为三种方法,即增值率不同的房产是否合并筹划法、分散营业收入筹划法以及合理定价筹划法。其中对于增值率不同的房产是否合并筹划法而言,由于土地增值税适用四档超率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 。针对增值率不同的房地产进行合并筹划,采用该方法就可以增加适用较低税率的部分,减少适用较高税率的部分。因此,房地产企业应该根据具体的分开和合并计算的相应税额后,再采用低税负的计算方法,来实现节税的目的;分散营业收入筹划法主要是由于房地产企业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提高了其税收负担,加之我国的土地增值税采用的是超率累进税率,因此对房地产的销售价格进行分散,在降低增值率的同时还可以降低土地增值税,以实现节税目的;而之所以采用合理定价筹划法是因为在税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纳税人建设、销售住宅时,若增值额没有超过项目金额20%,那么其全部的增值额就可以按规定对税费进行计算,因此房地产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20%的范畴进行纳税筹划。

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对同一片土地上的甲、乙两栋商用房同时进行开发,其中甲房产的销售收入为320万元,乙房产的销售收入为350万元,允许扣除的部分分别为200万元和100万元。

第一步,采用分开计算的方法,甲的增值率为:(320-200)/200×100%=60%,适用税率为30%,因此应纳的土地增值税为:(320-200)×30%=36万元;乙的增值率为:(350-100)/100×100%=250%,适用税率为60%,因此应纳的土地增值税为:(350-100)×60%-100×35%=115万元;甲、乙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151万元。第二步,采取合并计算。甲、乙两栋总收入为670万元,允许扣除的部分为300万元,因此增值率为:(670-300)/300×100%=123.3%,其适用税率为50%;应纳的土地增值税为:(670-300)×50% -300×15%=140万元。通过上述计算,合并核算的土地增值税要低于分开计算的。因此房地产企业只需要把两处房产同时进行开发销售,并把扣除的费用一起计算并申报,便能减少缴税的费用。

(三)利用扣除项目方法进行的纳税筹划

利用扣除项目方法进行的纳税筹划主要包括两点。首先,利用加计允许扣除项目筹划法。在《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了房地产企业可以按照“合计数”的1/5对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进行加计。因此,其他行业的企业在从事房地产行业之前,需要设立一个从事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的相对独立的企业,这样才能实现节税计划,而且还可以享受上述的附加扣除;其次,是根据利息费用情况选择最优纳税方案。在房地产的开发过程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因素会使房地产企业大量借贷,因此产生较高的利息支出,而这些利息支出直接影响着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根据相关的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在以下两种情况时扣除其利息支出:第一,能够根据转让房地产的项目分摊,同时还能提供相关金融机构的证明,可以照实扣除,但是最高范围不能超过银行的同期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成本的5%以内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允许扣除的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比例(5%以内);第二,不能根据转让房地产的分摊项目计算利息支出或者是无法提供相关金融机构证明的,其利息支出需要纳入到房地产的开发费用中统一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比例(10%以内)。

例如,一个房地产企业在对某地区的A商用房进行开发时,其中开发成本为600万元,并支付了1000万元的地价款。假设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项目分摊利息且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应扣除利息是100万元,试问在这样的情况下,该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应该怎么进行?如果应扣除的利息为70万元时,又该如何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假设当地政府规定的两类扣除比例是5%和10%)。

第一步,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比例=(600+1000)×5%=80万元。第二步,分析判断。当允许扣除的费用为100万元时,该房地产企业应该严格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利息且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这样利息支出便按照100万元来扣除,否则只能按照80万元来扣除;而当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 70 万元时,应选择第二种计扣方式,即不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利息或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金融机构的证明,这样可以多扣除 10 万元利息支出。

结束语:

由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综合性极强,并直接关系着房地产企业的税后利润,因此还需要研究其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技巧和方法,才能提高企业纳税筹划的利益。同时房地产企业还需要树立正确的纳税筹划意识,制定科学的战略筹划,从合理节税的角度开拓增收节支的渠道,保障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文,李畅.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例[J].会计之友,2010(11):40-42.

篇5

一 纳税人进行筹划应该用全面的眼光,准确衡量税负水平

1 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不能分割各税种的关联,不能仅盯住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有的方案可能会使某些税种的税负减轻,但从总体上来说,可能会因为影响其他税种的税负变化而导致整体税负增加,因而不具有实际的可行性。

2 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时,应注意税收和非税收因素,综合衡量纳税筹划方案。有的筹划方案可以节省不少税款,但是却增加了很多非税支出,如企业销售费用、机构设置费、运费、政府规费等,这种方案的实际成本就应该将税收与非税支出结合起来考虑,经过综合比较平衡后再予取舍。

3 纳税筹划方案应该着眼于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不足税收负担的最小化。如果某个方案的资本收益率最高,但并非应纳税金最少,那么这个方案不应该被否定,也就是说,只要某方案能够在相对成本较低的情况下,促进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我们就没有理由不采纳它。

二 筹划方案要具有可操作性,不具有可操作性的筹划方案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纳税人进行筹划时,应该充分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弄清楚筹划方案是否具有实施的条件,尽量使筹划方案具有可操作性。例如,对于出口企业来说,如果有自营出口权,一般都会选择自己办理出口的方式进行经营,而不会委托进出口公司进行,因为这种方式有如下好处:

1 企业可以以较低的价格获得产品。众所周知,商品每经过一道环节价格都会提高一次,企业自营出口省去了中间环节,必然进货的价格会相对降低。

2 企业税法对于自营出口有优惠待遇,税法规定,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自营出口可以享受退税的优惠待遇。但是,懂得管理的人都知道,如果企业自营出口,必然会因为购货与销货之间有一定的时间间隔而占用一大笔流动资金。只要企业自营出口一直进行下去,这笔流动资金就会一直被占用,因为旧货尚未销售完,新货又会购进。而且,如果选择自营出口,必然也要求企业专门设立这样一个部门进行管理。专门部门的设立,不仅要求增加相应的费用,而且要求有足够的专门人才,因此,如果企业要选择自营出口,则要看自己企业有没有足够的流动资金,而且,企业还应该看自己有没有足够多的这方面专门人才。如果企业不具备足够的条件,则选择由其他企业更具有可行性。

三、纳税筹划应评估实施新方案时履行法定程序的直接成本和风险代价

纳税筹划不能是静态的纸上谈兵,也不能只言“得”而不顾“失”。例如,有人从税收筹划的角度为一外资房地产公司设计了一连串的重组方案一先分立,后抵押融资,再股权转让,最终进行实际的房地产开发等。众所周知,企业重组会涉及复杂的法定程序和手续,诸如股东(大)会决议,向社会公告、结清欠税、债权担保,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验资、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等,外资企业分立还需报有关部门批准,履行这些程序和手续不但要发生大量直接成本,而且由于时间较长,还可能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和商业形象产生影响,企业更要面临市场变动的风险,这些动态因素是在设计方案时必须加以考虑的。

四、纳税人应该将筹划方案放到整体经营决策中加以考虑

纳税筹划是为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服务的,是一种方法与手段,而不是企业的最终目标。认识不到这一点,企业就很可能做出错误的决定。例如,企业可能为了减少所得税而铺张浪费,增加不必要的费用开支,也可能为了推迟获利年度以便调整减免税期的到来而忽视经营,造成持续亏损等。这种本末倒置的行为,对企业有百害而无一利。对于企业来说,正确的筹划态度应该是以企业的整体利益为重,采取适当的筹划方案。这种方案不一定税负最轻,但却使得企业税后利润最大。而企业其他人员所做的筹划方案,则可能因为其所考虑的仅是本部门的利益最大化,虽然他所实施的纳税筹划方案能够达到其部门的目的,但对于整个企业来说,却有可能造成整体利益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