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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法规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5 11:24:48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常见法律法规,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常见法律法规

篇1

备受关注的《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并已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合同法的实施,对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现行的人力资源管理方法及用工策略提出了新的要求,用人单位努力构建新型劳动关系管理模式势在必行。而技校毕业生,在新的劳动法津法规面前又将遇到什么样的问题和困惑呢?本人总结多年从事技校生推荐就业的经验,针对学生普遍感到困惑的三大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用人单位要为员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所谓社会保险是指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以劳动者为保障对象,以劳动者的年老、疾病、伤残、失业、死亡等特殊事件为保障内容、以政府强制实施为特点的一种保障制度,具有非盈利性、强制性、普遍保障性的特点。应届毕业生常常对社会保险认识上存在着误区,比如:社会保险是否可买可不买?社会保险金由谁支付?用人单位支付了薪酬是否就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其实这类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1998年2号令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违反本规定,不按期缴纳、拒缴、漏缴或者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限期催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金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等等相关条例不难看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须参加社会保险,作为劳动者除应履行劳动义务,享受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外,还享有获得劳动社会保险的权利。如果用人单位在给予用工者薪酬待遇后,却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行为违反了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技校毕业生提高法律意识,对于用人单位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应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免自己的权益受侵害。

二、关于试用期的有关规定

有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来规避对职工应尽的法定责任,是近年来在许多用人单位中突出存在的问题。有人将这种现象戏称为,“试用期”变成了“白用期”。何谓试用期?根据《执行劳动法的意见》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是有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作为刚进入社会工作的技校毕业生须从以下两个方面了解试用期的有关规定:1、劳动者的试用期为多长?为杜绝企业在签订短期劳动合同时订立较长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降低相关待遇,侵害劳动者的权益。根据《劳动法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2、试用期期限是否可以单方面延长?曾有学生发生过这样的一件事。2003年2月28日毕业生张某与某公司签订了期限从2003年3月1日到2006年2月29日的劳动合同,其中前两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为1000元,试用期后工资为1500元。张某3月3日开始上班,五一期间按公司规定领取了过节费500元。5月9日公司书面通知张某,因其未通过试用期考评,按公司的规章制度,对第一次不能通过试用期员工,公司暂不录用,延长试用两个月后,考评通过的,才予以录用。6月30日公司书面通知张某因其不能胜任工作,未通过公司第二次考评,公司决定不予录用,要求他当日结算工资,完成工作交接手续。张某对公司的做法表示愤怒,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被拒绝。在律师的帮助下,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补发2003年5月、6月转正工资的差额部分,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试用期中,公司应当及时对张某进行各方面的考核,决定是否予以录用,认为张某不能胜任的,应当在试用期内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单方延长可视为经过了张某同意。根据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为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为三个月,故双方只能将2003年5月作为试用期,6月份应当作为试用期后的正式合同履行期。合同履行期间,公司应当发给张某转正待遇,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并在三十天内继续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故裁决公司补发张某2003年6月的工资500元,因未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张某一个月的工资1389元。从该事例可以看出试用期条款并非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它本身就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产物,因此我们认为,试用期过后,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没有单方决定延长试用期的权利,只有履行合同的义务。试用期内未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过后,单位再以未通过考评为由要求延长试用期,行使试用期中的任意解除合同权没有法律依据。当然,试用期期限并非绝对不能延长,而是不能单方延长,用人单位单方的决定、通知或通过规章制度等形式决定延长的属无效。只有经双方协商一致且期限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的延长试用期才合法,技校毕业生应特别关注这类问题。

篇2

关键词:异育银鲫鱼;养殖;常见病;规律;防治方法

中图分类号: S9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3)-20-84-1

1 异育银鲫鱼种养殖阶段的常见病

一般是指鱼苗从受精卵孵化出膜开始养殖到规格约100克/尾左右的养殖过程,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由于养殖方式及放养密度的不同,鱼种规格在35~150克/尾之间不等。小海镇生产时间,一般从每年4月中旬至当年年底,由于鱼种销售的原因,也有养殖户养殖至第二年的3月份。鱼种养殖期间,一般经历2个过程,一是从刚出膜鱼苗养殖至规格为1500尾/500克左右,第二个养殖阶段是从规格为1500尾/500克养殖至35~150克/尾。

鱼苗“发花”阶段车轮虫病最早发病时间大体在鱼苗放养后的12~15天。发病症状为鱼苗不吃食,浮于鱼池水面的下风处,仔细观察鱼苗鱼体发黑,每天有少量死亡。显微镜镜检,在鱼苗的全身皮肤、各鳍等处,寄生大量的车轮虫。

白头白嘴病发病时间与车轮虫病同时或略迟,发病鱼苗体表及各鳍有少量车轮虫或无车轮虫寄生,鱼苗也浮于池水表面的下风处,鱼苗体色较正常,但头部与吻端发白。

胀气病症状为发病鱼苗浮于池水表面下风处,腹部鼓胀,解剖肠道显微镜观察,肠道内有小气泡,发病及死亡鱼苗的腹部中线处有一条纵贯前后红线。

鱼种养殖第二阶段病害主要有:车轮虫病、粘孢子虫病、指环虫病、“肝胆综合症”等病害。

鱼种养殖第二阶段车轮虫病有的情况是因为在“发花”阶段后期,因池鱼密度过高,鱼苗营养不良引起车轮虫大量寄生,在“夏花”鱼种放养前未彻底治愈,通过放养鱼种带入的;有的情况是因为放养后,水质不好或池内的浮游动物饵料培养不好,引起放养后鱼种大量寄生车轮虫。

指环虫病一般发生于鱼种养殖中后期,有时单独寄生,但多数情况是与车轮虫混合寄生。

粘孢子虫病发生时间从“夏花”放养到鱼种养殖结束都可发病。因寄生部位不同,发病症状不同,寄生于鱼体皮肤,一般引起“肤孢子虫病”,鱼体皮肤局部或全身多处出现“孢囊”,发生肤孢子虫病一般不会引起鱼种大量死亡,但严重影响鱼生长。寄生于鱼种鳃丝上的粘孢子虫,表现出两种情况:一是虫体寄生于鳃丝内部形成孢囊;另一种是粘孢子虫寄生于鳃丝表面,孢囊形成于鳃丝外部。

肝胆综合症发病症状与成鱼养殖阶段发病症状相似,发病症状明显,鳃丝鲜红,体腔有透明黄色积液,各鳍特别是尾鳍边缘呈现白色,镜检病鱼鳃丝有指环虫寄生。病死率较大,但发病率、死亡率和危害程度比不上成鱼养殖阶段。鱼种发生该病时一般为当年9月中下旬至鱼种养殖结束。

2 鱼种养殖过程主要病害的防治

2.1 车轮虫病

车轮虫病是鱼种养殖全过程最常发生的病害,在鱼种养殖第一阶段,主要寄生于鱼体皮肤和鳃丝上,在鱼种养殖第二阶段,主要寄生于鱼种鳃部。预防措施一是保持合理的放养密度,第一阶段养殖密度为鱼苗亩放10~12万尾。第二阶段放养密度保持在7000尾/亩。二是养殖过程维持良好的水质环境。通过施肥添换水等生产措施,保持培育水质符合鱼种生长所需。三是培育鱼种生长所需的适口天然饵料,投喂营养全面人工饵料。定期或经常通过显微镜检查鱼种体表及鳃丝,当车轮虫寄生达到一定密度后,及时用硫酸铜和硫酸亚铁合剂治疗,用量为5:2,化水后全池泼洒。

2.2 指环虫病

鱼种养殖阶段发生的指环虫病,一般在第二养殖阶段中后期,多数情况是与车轮虫合并寄生,若指环虫单独寄生,用兽用甲苯咪唑、90%晶体敌百虫或与面碱合剂、菊酯类杀虫剂和阿维菌素等均有一定治疗效果,用量按照各生产厂家说明。

2.3 粘孢子虫病

在鱼种养殖阶段病害对生产影响较大,特别是粘孢子虫引起的喉部寄生,是决定异育银鲫鱼种养殖成败的关键。措施首先是鱼苗鱼种放养前彻底药物清塘,塘底滩面留水5厘米左右,亩用生石灰75~100公斤,化水后均匀泼洒,其次在鱼种养殖的第一阶段,鱼苗鳞片长出之初,用1~2次硫酸铜与亚铁合剂;再次为鱼种养殖第二阶段,当鱼种经过驯食上食台摄食后,内服50%含量的盐酸氯苯胍,用量为每吨饵料500克(以纯粉计),每月连服10天为一个疗程。

2.4 白头白嘴病和胀气病

篇3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外国公司的认定标准是注册登记地主义,而对于内国法人则依据登记地主义和准据法主义相结合的标准,即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设立的法人为内国法人。〔4〕因此,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在国外进行过登记的红筹股公司是外国法人,而其他的三资企业就不是外国公司。但实际上,三资企业中在中国设立法人之前是外国公司,只是它已经通过登记转化为中国公司法人。如果允许三资企业的公司上市,实际上就意味着很多外国公司已经间接跨境上市了。再者,红筹股的外国公司如果被要求先在中国设立公司才能上市也同样因转化为中国法人而间接上市,只有直接允许红筹股公司不经过在中国设立公司这一环节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直接跨境上市。其实不管是间接的方式跨境上市还是直接的方式跨境上市,它们的上市行为都应含有涉外因素而不同于完全的中国内国公司上市。因此,依照现行的法律来界定“外国公司”会产生几个方面的不利:一是导致外国公司的待遇不一致。二是不利于推进证券市场国际化。这是因为,目前有着强烈上市意愿的是红筹股公司,允许它们直接上市又会可能导致税收流失,不允许它们直接上市又造成与三资企业法中的外国公司不平等待遇,因此这种两难处境不利于推进证券市场国际化。三是这种定义容易导致一些形式上属于外国公司而实际上属于内国公司的“纸上公司”的出现来规避相关法律。正是“外国公司”传统定义的这些不利,因而有必要对其进行再造。再造时必须借鉴欧美国家对于外国公司跨境上市中的外国发行人的有关规定。首先,我们的基本界定标准应该是注册登记地在我国境外的为外国公司,这是欧美各国同一的做法。其次,我们应该比照美国对于外国私人发行人的定义内容来扩大外国公司的范围。比如,对于那些在境内的公司如果其持股数量被外国控制到50%以上,或者其在中国境内的资产并没有达到资产总额的50%以上,或者其多数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等都应该将其作为外国公司对待。之所以采取反向设计来扩大外国公司的定义范围是基于如下考虑:(1)扩大外国公司的范围不是基于给予优惠而是基于给予严格标准,因为我国证券市场不同于欧美那些成熟的证券市场,它一方面需要通过引进外国公司跨境上市来扩充市场,而另一方面我国的证券市场还相对脆弱,因而只能通过严格准入的方式来稳定推进。(2)鉴于我国良好的发展形势以及境外公司对国内资本市场的强烈融资需求,我国证券市场在相当长时期内将保持长久的国际吸引力,而这种吸引力的存在为我们严格稳定推进增加了活动的余地。(3)这种扩大的界定可以促使包括红筹股公司在内的外国公司通过在中国设立公司的方式间接跨境上市,这有利于国家的税收和监管,也可以很好地对接目前我国对于境外公司收购境内企业的间接上市做法。(4)在市场逐步通过引进外国公司而达到市场完善时,市场监管通过实践得到提高时,然后再修改这一定义即可。鉴于这涉及的是证券法的内容,因此该定义应放在国务院基于证券法授权而对资本市场开放所制定的《境外企业境内股票发行管理条例》,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所制定的规定中。这样定义可以很好地实现与现有公司法对公司定义的对接。

    准入中的程序制度设计

    外国公司境内上市涉及对外国公司的准入,而准入的程序设计最为重要。这个程序可分为前后两个环节,一是准入中的上市条件,二是准入中的审核制度。(一)上市条件的设计上市条件是外国公司准入的前提条件。如何进行制度设计?发达国家的外国公司上市条件可以给予我国参考。首先,欧美各国一般对发行上市公司的经营历史都提出了两至三年的硬性要求。例如,纽约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纽约泛欧交易所主板市场、伦敦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欧洲证券交易所等都是如此。当然,在有些市场,尤其是创业板市场,三年的标准通常下降为两年,甚至没有公司经营历史的要求。例如,全美证券交易所、欧交所的中小板市场和纳斯达克全球市场就只规定了两年的经营历史,而伦敦交易所的AIM市场和NYSEArca则没有经营历史的规定。其次,欧美各国对股票市值或者盈利水平作了要求。例如,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定外国公司进行替代性上市时应有的市场值总和在全球范围内公开交易的股票至少为1亿美元,在IPO方式下为至少6000万美元。公司的财务要求是前两年每年200万美元且最近一年250万美元;或者最近三年总计税前收益650万美元且最近一年450万美元和前两年每年都有盈利;或者全球资本市场化不低于5亿美元且最近2个月的收入达1亿美元的公司要按照现金流与运营所需一致,三年的总现金流为2500万美元,且每年都为正数来调整其净收益并予以报告;或者最近一年的财政收入为1亿美元,且全球市场资本化达10亿美元等四个选择条件。伦敦证券交易所也提出了流通股票市值不少于70万英镑的要求。第三,欧美各国对外国公司股票的公众化结构作了严格要求,以防止大股东操纵。例如,纽约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公众股东人数有2000或2200或500的要求。标准纳斯达克市场有公众持股110万股的要求。伦敦证券交易所有25%的公众持股的要求。欧洲交易所既有25%公众持股,也有500万欧元的公众股要求等等。第四,欧美各国还对外国公司跨境上市作了财务报表的要求。不过,各国国际证券交易所都要求使用符合自己本国的会计标准或者国际会计标准。综观欧美国家的外国公司上市条件,这些规范呈现出发行上市的硬件软化倾向和软件硬化倾向。这是因为,各国对于公司的股票公众化结构和公司经营历史的硬件规定通过给出选择项以便上市公司更能容易达到其发行上市的法律规定。而对于公司财务报表的软件则作出明确的规定。例如,纽交所就要求税前收入标准为最近3年的税前收入总和至少为1亿美元,且最近两年中每一年不少于2500万美元;或全球市场总市值至少为5亿美元,最近一年的总收入不少于1亿美元的公司,最近三年的现金流总量不少于1亿美元,其中最近两年中每一年不少于2500万美元;或最近一年的财政收入为1亿美元,且全球市场资本化达10亿美元。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的一般市场为25万欧元,高级市场为125万欧元。总之,这些针对外国公司的上市条件比针对内国公司的上市条件严格得多。例如,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册第103条为境外企业的最低公众股东数、最低公众持股数、最低预期市值分别是第102条为境内企业所规定的相应标准的12.5倍、2.27倍和1.67倍,为境外企业所规定的总体盈利测试标准是境内企业的10倍,境外企业的现金流量要求是境内企业的4倍;〔5〕不过,值得一提的是,这一情况并没有出现在英国,因为英国内外公司统一实行同一套上市条件规则。〔6〕制定这种严格条件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本国投资者的利益和本国证券市场能获得最大范围的保护,不过美国的这种严格条件又通过形式要件方面作出较宽松的规定予以平衡了。〔7〕目前,我国内国公司的上市条件的规定主要体现在《证券法》和证监会的管理办法中,〔8〕这些规定主要涉及经营年限3年、净利润或经营收益为3000万元或3亿元、股本总额3000万元、股票公众化结构25%和无会计违约。这些要求比其他发达国家还有较大差距。例如,美国所规定的是要求每年都有盈利且总数也不低650万美元,或者全球资本市场化不低于5亿美元且最近2个月的收入达1亿美元或全球市场资本化达10亿美元且最近一年的财政收入为1亿美元。因此,对于外国公司跨境上市的条件,我国完全可以借鉴欧美国家的做法,甚至采取比它们更加严格的实质条件。因为实际上对于那些已经在国际证券市场上市的外国公司而言,它们依照更加严格的条件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市不会增加它们的成本,反而有助于它们在市场的竞争力。实际上,中国证监会2007年公布《境外中资控股公司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点办法(草案)》规定就曾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9〕再者,在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对外国公司具有巨大吸引力的时候,这种相对于内国公司上市条件更加严格的规定不会对它们的上市热情产生影响。随着它们的到来使得我国的证券市场国际化程度以及市场成熟度提高后,我们再考虑提高内国公司的上市标准,或者为了吸引外国公司跨境上市而降低外国公司跨境上市的上市要件标准。具体的法律调整取决于后续市场的发展情况。因此,目前我国国际板的上市条件设置应该相对从严。(二)上市审核制度的设计欧美国家之间对于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有着明显的不同。欧盟各国对外国公司跨境发行上市程序所要求的核准条件下的豁免,而美国的发行上市程序则是豁免条件下的登记。这意味着,尽管都涉及豁免,但欧洲国家实行的是核准主义,美国实行的是登记主义,只是各自实行自己传统的发行程序时豁免的范围不同。例如,在法国,外国公司跨境上市分为OECD和非OECD而有所不同。非OECD国家的外国公司跨境法国上市要事先经过法国财政部的批准,除非证券是法国担保的贷款,或原先获准在法国发行的外国股票,或已在法国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的股票的拆分、合并、股票面值的增减及事先已批准公开发行的股票的类似或替代的股票。而OECD国家的外国公司则免于批准。由于证券市场一体化的发展要求,欧盟频频出台各种证券立法,尤其是在《拉姆法卢西建议》所带来的欧盟证券立法的三层次架构为欧盟出台统一的证券立法提供了机会,这种一体化要求所带来的证券市场中的母国单一通行证核准程序的实际效果是对外国公司(不管是成员国还是非成员国的)跨境发行上市的全面豁免,并且一体化要求所带来的部分豁免条件的范围的放大,〔10〕也为外国公司跨境发行上市提供了更高的效率。正是由于在全球化的竞争压力下对效率的追求,豁免非欧盟成员国的外国公司跨境发行上市时,采取了IOSCO标准而非完全的母国标准,这有利于拥有高于IOSCO标准的母国标准的美国公司到欧盟证券市场发行上市。因此,欧盟在核准条件下的豁免制度对于外国公司跨境发行上市是有利的。这也是欧盟在坚持传统下的制度变革。而在美国,证券法的豁免范围更大。比如,针对加拿大公司美国通过MJDS豁免加拿大公司在美跨境上市。此外,针对外国公司在美跨境上市可适用国内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豁免外,SEC利用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的授权制定了一些单独针对外国公司的规则。比如114A规则、801规则和802规则以及第12(g)3-2(b)规则等。这实际上就是外国公司享有的豁免交易范围大于美国内国公司。为什么美国证券法会为外国公司制定专门的豁免交易而不是像最初的美国证券法出台时那样给予外国公司国民待遇,反而给予外国公司超国民待遇呢?实际上这样立法是基于金融全球化所带来的国际证券市场的竞争压力而为的。例如,美国在1990年及20世纪末分别出台了针对外国发行者的S规章和801规则和802规则,但在2000年至2005年的5年间欧盟又针对欧盟市场一体化和国际化情形了三个重要的指令:《信息披露指令》(2001年)、《内部交易和市场操纵指令》(2003年)和《发行者信息透明度指令》(2004年),而恰好在2000年,外国公司通过新股发行所募集的90%的美元资金是在美国进行的。但2005年的情况相反,所募集的90%的美元是在美国之外进行的,主要是在欧洲。〔11〕因此,欧美国家坚持传统制度下的豁免扩大是证券市场国际化的需要。而在我国,目前对于证券发行上市采取的是核准制,考虑到和证券法的对接,对于外国公司跨境上市也应该采取这一方式。因为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也是需要逐步推进的,并且我国的证券市场的成熟程度还不足以实行登记制。至于是否也应该像欧美国家一样对于外国公司跨境上市采取豁免的方式要考虑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而定,至少就目前而言不应该。因为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还不足以参与国际竞争,而应该将重点放在培育国际化证券市场这个阶段。只有在经过证券市场实践的基础上,在将来证券立法考虑为吸引外国

篇4

一、古镇简介

宁厂古镇位于巫溪县城北部,大宁河支流后溪河畔,距离县城大约10公里。是重庆市政府公布的首批历史文化名镇。古镇最大特色就是盐文化和历史街道、建筑。

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盐介入了人类社会的诸多领域以及它所表现出的不可思议的魔力,使得我们不得不把盐作为一种内涵丰富的人类文化现象来重新审视。古镇的盐文化是巫溪重要的文化之一,堪称世界的“上古盐都”和世界手工作坊的“鼻祖”。古镇历史上曾设立郡、州、县,明清时成为全国十大盐都之一,由于盐业经济的兴盛,十分富足。直到解放后工业盐和化学盐兴起古法制盐才衰落,据记载盐厂1992才完全停止。

建筑风格古色古香,以“吊脚楼”为主,依山傍水而建,建筑材料以木材和青石板为主,长约九余里。由于山势原因街道比较窄,造成三面板壁一面岩,街道只有半边,俗称“七里半边街”。街道全是青石板铺成,对面是公路,街道和公路中间是用吊桥连通。

二、市场分析

(一)区位分析

巫溪位于重庆市偏远东北方向,宁厂古镇离县城比较近(10公里左右),巫溪高速、水路都便通,交通条件相对比较便利。从地图上可以看出巫溪、奉节、巫山是一个金三角,可以借助周边知名景区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宁厂古镇距离其他知名景区都不远,可以组成环线旅游,宁厂古镇距离巫溪红池坝90公里左右;距离奉节白帝城71公里左右;距离奉节天坑地缝143公里左右;距离巫山小三峡125公里左右;距离巫山神女峰约130公里左右。

(二)旅游市场主题形象定位分析

“主题(Theme)”一词广泛应用于旅游规划与开发中,马勇等认为旅游主题是在旅游活动过程中被不断地展示和体现出来的一种理念或价值观,关系到旅游业未来发展方向和特色关键。旅游业主要依赖于旅游景点,而旅游景点规划最终要依托于市场。随着旅游业飞速的发展,旅游景点的竞争也日益严峻。旅游景点在规划与开发时就要讲究新、奇、异,独特的市场主题形象定位是在日益竞争激烈的旅游市场中立足的关键。

现在很多古镇都以商业化、喧哗化、模式化失去了原有的民风民情。而宁厂古镇没有熙熙攘攘的游客,没有街头叫卖的商贩,没有寻找艳遇的酒吧,见惯了过渡商业化,喧嚣嘈杂的各种古镇,而宁厂的自然与宁静,如同大宁河水一般,清澈纯粹。它起于盐业,兴于盐业,至今还保留着原真建筑和街道以及淳朴的民风民情和宁静的古镇氛围。对于审美而言,看多了完美的人工雕饰景象,犹如吃多了糖果,甜腻了,却能在粗粝的荒野中,更能体会到一种不事雕琢之美,一种力量之美,天然原始质朴之美;对于精神享受而言,久经喧哗的大都市生活,宁厂古镇宛如一个与世隔绝的世外桃源,能让心一下沉静下来,忘掉生活、工作的压力和烦恼,静静享受大自然的熏陶。

最近几年休闲和养生旅游很盛行,宁厂古镇原生化的生态环境,天赐盐泉,再加上距离县城很近,恰好满足休闲养生旅游。养生主要以盐泉美容沐浴、飘浮为主,用“盐泉康疗”作为主题形象推向市场。挖掘了盐的健身美体功能,结合中西方的洗浴文化推出了盐文化体验型的旅游产品,项目的参与性、娱乐性强,具备了可重复消费的市场吸引价值。

三、旅游规划与开发建议

(一)保持古镇原生态

1、保持建筑街道原真性

古镇建筑为“吊脚楼”为主,临后溪河而建,古色古香。古镇的建筑大多悬空而立,房子下面斜立木桩,柱上支撑房子,这就是人称的“吊脚楼”。建筑和街道是景区直接性的标志物,对古镇规划时,应保持历史建筑和街道原真性,不应随意的拆建,特别是在复原修护破旧建筑和街道时,在风格和材料上保持与历史一致。

2、保持古镇周围生态环境原生化

古镇周围的生态直接和景区的形象息息相关,因此,保护古镇周围生态环境原生化尤为重要。特别是古镇引以自豪的盐泉和旁边的后溪河,水体是最容易被污染和破坏的,旅游规划的时应特别注意水体的保护。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同时安排专业的管理人员监督,不能让垃圾注入后溪河里和盐泉中。

3、处理好当地居民的关系

当地居民也是古镇原始化氛围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古镇街道上一道亮丽的风景。最近几年景区多次出现当地居民和开发商以及游客的各种冲突事件,造成旅游业负面影响。开发商一味的唯利是图,破坏当地居民的生活环境,影响他们的风俗习惯,甚至把当地居民赶到景区边缘地带,不考虑当地居民的利益和感受。造成当地居民破坏旅游设施设备甚至和游客冲突。旅游开发与规划时应该合理处理当地居民的关系。不能唯利是图,更不能把当地居民赶出核心景区,让其在景区边缘。也只有处理好当地居民与各方面的关系,景区的其他工作才能顺利进行。

(二)完善设施设备

1、完善旅游基础设施设备

一个成熟的旅游景点必须配以完善的基础设施。目前,古镇的旅游基础设施及不完善。住宿方面,古镇住宿全部依托县城,应该建设几家农家乐以方便游客应急住宿;饮食方面也基本上依托县城,饮食方面应该增加一些当地的特色小吃和中等餐馆。在建设客栈和餐馆时应保持和古镇建筑氛围一致性,建筑的材料也应和建筑一样,采用木材和青石板。

2、建设博博馆

建设博物馆收藏盐场的遗产。当年造盐的设施设备比如盐锅、盐灶、车间等,都应该一一纳入博物馆收藏保管。博物馆的每一样展物品旁边都应该标出详细的功能、年代、结构等记载。每一样物品外面做一个合适的透明玻璃盒子,这样既可以防止重要遗产的损失、破坏以及风化又不影响游客观赏。

由于车间里面很多设施设备不便移动,有些移动时会破坏他的原真性。博物馆建设的地点应在车间原地周围就地建设,这样既可以减少遗产的破坏还可以节约旅游规划资金。

3、修复龙君庙

龙君庙是宁厂古镇盐文化的重要区域,而现在已经荒废,应对其复原和保护。重点保护龙君庙的盐卤分孔遗址,对破旧的建筑按原尺寸、材料、艺术修缮复原。同时还应该恢复龙君庙的祭祀活动以及节庆活动。

(三)增加娱乐、参与性体验旅游项目

1、修建盐泉沐浴、飘浮、泡脚等康疗场所

虽然古镇的制盐业早已停止,很多设施设备早就荒废,但是千年的盐泉还是汩汩的流淌的。宁厂古镇拥有天赐盐泉,从大山里面流出来。拥有普通泉水的特征――冬暖夏凉。这就成就了盐泉冬天温泉沐浴、泡脚夏天凉爽沐浴、泡脚。

盐泉相对其他普通泉水,盐泉具有杀毒、美容、除臭的特征,具有天然美容、康疗的功效,不仅天然安全没有副作用而且成本又低。这对长久呆在大城市的上班族是极大的一个吸引力,特别是对爱美的女士。

相对普通泉水,盐泉还有一大特征――密度大,人侵泡在盐泉里面,不管是会游泳的人还是不会游泳的人,都不会沉下去,只会漂浮在上面,就像死海一样。这样即可以增加安全性和舒适性还可以体验死海的感觉。再赋予“死海”的概念打造而成,其产品主题在于休闲康疗。因此可以把盐泉康疗体验做成古镇特色的旅游体验性项目,让其成为古镇的一个特色名片。

2、用音乐烘托古镇氛围

在旅游景观环境中播放音乐可以扩大游客观赏景观的视野,增强视觉感知的灵敏度,使其在有限的观赏时间内获得更丰富的印象。巫溪有一首巫溪人原创的民歌《吊脚楼上的月亮》,歌词和曲调都是巫溪人民淳朴的民风民情真实写照,特别适合宁厂古镇的氛围。这首民歌可以在古镇播放,不但可以烘托古镇氛围还可以增加文化背景。

3、复苏传统节庆活动

传统节庆活动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古镇复苏传统节庆活动,既继承了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又为古镇文化锦上添花,同时也体现了旅游项目的丰富多样性。恢复当地盐厂的传统节庆活动――猎神会、火神会、猎神会、财神会以及每年农历五月初五端午节龙舟赛。与荆楚地区为纪念屈原而举行的赛龙舟不同,巫溪大宁河赛龙舟的祭祀对象叫做龙君,龙君是宝源山盐泉的保护神,供奉龙君的龙君庙。

4、增加旅游纪念品和特色美食

旅游纪念品和当地特色美食虽然不是景区最重要的,但也是一个景点可不可少的。旅游纪念品可以作为一个景区来至一个城市的名片,并让游客铭记于心。宁厂古镇最突出的地方是天赐盐泉,虽然古老的制盐已经停止,但是当地的老人还是用的本地的手工盐。这种盐粗糙颗粒大,很多城市人不敢使用,但是可以把它制成手工品,比如用小带子抱起来做成挂饰。这样古镇就拥有独一无二的旅游纪念品。

篇5

关键词:冠词 不定冠词 定冠词 零冠词

中图分类号:H3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7)13-0076-02

冠词是一种虚词,用于名词之前,起限定说明的作用。因此,冠词不能离开名词单独使用。冠词分不定冠词(a、an)、定冠词(the)和零冠词(零冠词即不使用冠词)。

一、不定冠词

不定冠词有a,an两种形式,当紧跟着冠词的第一个音素为辅音音素(注意:不是辅音字母)时用a;当紧跟着冠词的第一个音素为元音音素(注意:不是元音字母)时用an。

不定冠词用于单数可数名词前,基本意义是不定代词,常表示类指定义和量指定义,也可用于其他情况。

(1)用于第一次提到某人或某物时,表示类别,指某一类人或事物中的一个;泛指一类人或事物,以其中一个代表一类,相当于any。

A.He is a doctor.他是个医生。

B.A bike is an important transportation tool in China.在中国自行车是很重要的交通工具。

(2)表示数量,表one, same或every的意思。

A.I will return in a day or two.(=one) 我将在一两天后回来。

B.They are of an age.(=the same) 他们年龄相同。

C.The doctor told her to take the pills three times a day.(=every) 医生让她每天服药三次。

(3)用在序数词前表示“又一,再一”,相当于another。

A.This novel is so well written that I want to read it a second time.这本小说写得很好,我想再看一遍。

A.This is the third time I have been here.I want to be here a fourth time.这是我第三次来这里,我还想再来一次。

(4)用在姓名前,表示“某一个,某位”,也可表示“一位”,相当于a certain。

A.A Professor Zhou applied for the post.某位周教授申请了这个职位。

B.A Mr.Thomson is waiting for you in the yard.一位叫汤姆森的先生在院子里等你。

(5)用于抽象名词前起具体化的作用。

A.This dictionary is a great help to me.这本字典对我帮助很大。

B.It’s an honor for me to attend this party.能参加这个晚会对我来说是种荣幸。

(6)通常成对出现的名词(被视为一套或一体),一般只用一个不定冠词,如:a knife and fork一副刀叉。

(7)用于某些固定词组。

all of a sudden 突然 do a good deed 做好事 as a matter of fact 事实上 have a look 看一看 make a face 做鬼脸 make a living 谋生 have/get a cold 感冒 in a word 总之 do sb.a favor 帮某人一个忙

二、定冠词

定冠词用在辅音前读[],如the girl;用在元音前读[i:],如the apple。

(1)特指。1)上文已提过的人或事物;2)说话双方都知道的人或物;3)限定性后置定语修饰的人或物。

A.I bought a new bike yesterday.The bike is in the small hut now.我昨天买了辆新自行车,那辆自行车现在在小棚里。

B.Did you give the letter to Mary?你把信给玛丽了吗?

C.The bread sold in this shop is very well made.这个商店卖的面包做得很好。

(2)用于集体名词之前表示事物的整体或全体成员。

The English have a wonderful sense of humor.英国人非常有幽默感。

(3)用在姓氏复数前,表一家人或夫妇二人。

A.The Whites went out to eat.怀特一家人出去吃饭了。

B.The president visited the Browns last Sunday.上周日校长拜访了布朗夫妇。

(4)用在年代、朝代名词及逢十的数词(表某个年代)前或用在表示方位的名词前。

the Qing Dynasty清朝;the Spring and Autumn Period春秋r期;the 1930s 20世纪30年代;the north北方。

(5)用在表度量单位的名词前,表示 “每一”。如by the hour/ day/ week/ month/ year/ dozen/ yard/ ton/ kilo,但是size/weight/time这类名词跟by连用时不加定冠词。

A.We got paid by the month.我们按月计酬。

B.Meat is sold by weight.肉按重量出售。

(6)与形容词、动名词、过去分词连用也可表类指。

the old 老人 the wise 智者 the unknown 未知的事物

(7)用于表示涉及身体或物体某一部分的介词短语中。

A.He hit me in the face.他打了我的脸。

B.An apple fell from the tree and hit him on the head.一个苹果从树上落下,砸在了他的头上。

C.The little girl pulled me by the sleeve.那个小姑娘拽住了我的袖子。

(8)用于序数词、形容词和副词最高级之前(但副词最高级前的the 可省)以及用于only, main, sole, same等修饰语之前。

A.I live on the third floor of that building.我住在那栋楼的三楼。

B.She is the youngest student in the class.她是班上最小的学生。

C.The same causes produce the same effects.种瓜得瓜,种豆得豆。

(9)与其他词构成固定词组。

in the end最后;at the same time 同时;go to the doctor’s 去看医生;by the way 顺便说;the other day 几天前;go to the cinema 去看电影。

三、零冠词

(1)泛指一类人或事物不特指具w的人或事物。

A.I like flowers.我喜欢花。

(2)名词前已有this, that, my, your, some, each, no, any 等指示代词、形容词性物主代词、限定词以及名词所有格等限定时不再用冠词。

A.She is not my type of woman.她不是我心目中的那类女人。

B.He went to some place in France.他到法国某地去了。

C.Each student must hand in his exercise book.每个学生必须上交作业本。

(3)有些纯不可数名词永远不能与定冠词连用,如:baggage, luggage, furniture, health, weather, fun, space(太空), advice, word(=news), progress, information, news, luck, wealth(财产)等。

A.Beyond the stars, the astronaut saw nothing but space.除了星星,那个宇航员只看见了太空,没看到别的东西。

(4)在星期、月、季、节假、洲、称呼、头衔、职务、三餐、球类、学科、棋类前用零冠词。

A.There is four seasons in a year___spring, summer, autumn and winter.一年有四季――春、夏、秋、冬。

B.Mr.Liu is chairman of the meeting.刘先生是这次会议的主席。

四、冠词的活用

(1)一些机构、组织、交通和通信手段的名词前,如用冠词,语义不同。

A.My sister went to university last month.I’ve been to the university to visit her twice.我妹妹上个月上大学了,我

已去那所大学看过她两次。

B.He seldom went by bus, so she was surprised when seeing him on the bus.他很少乘公共汽车,所以看见他在那辆公共汽车上她感到很惊讶。

(2)man 作“男人,人”,word作“字,词,话”时,可根据需要与相应的不定冠词或定冠词连用;但man 作“人类”,word作“消息,信息”时,需与零冠词连用。

A.For a long time they walked without saying a word.他们一言不发走了好长时间。

B.Word came that I was needed at home.有消息说家里需要我。

C.Man can conquer nature.人定胜天。

D.He is a difficult man to deal with.他是一个难相处的人。

(3)有无冠词的短语的区别

at table 进餐

at the table 在桌子旁

In front of 在......(外部)的前面In the front of 在......(内部)的前面

on earth 究竟

on the earth 在地球上

Out of question 毫无疑问

Out of the question 完全不可能

take place 发生take the place 代替

In future 今后

In the future 将来

take advice 征求意见

take the advice 听从劝告

He is in class.他在上课。

He is in the class.他在那个班里。

He is still in office.他仍在执政。

He is still in the office.他仍在办公室里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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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R15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517(2010)12-057-1

国家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SP)认证,目的在于规范药品经营和管理行为,保证药品质量。但是如何巩固GSP认证成果,特别是在新形势下,如何保证药品流通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严格遵照GSP管理经营,是亟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而又非常难以解决好的问题。笔者在对本市药品流通企业是否遵照GSP管理经营的监管调研中,总结了本市企业实施GSP管理情况,发现了一些有关企业实施GSP管理存在的问题,并简单分析其问题的原因,提出在监管企业实施GSP管理工作中,要科学监管与诚信建设相结合,建药品流通市场规范新秩序的想法。

1对实施GSP管理工作的监管概况

一是对药品流通企业实施GSP管理过程的日常监管。逐步完善了对药品流通企业实施GSP管理过程的日常监管制度,每年至少安排二至三次日常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看企业是否遵照GSP管理经营。二是对通过GSP认证的药品流通企业进行跟踪监督。正式展开了对通过GSP认证的药品流通企业的跟踪检查,跟踪检查项目主要有药品流通企业通过GSP认证后的经营情况、各项档案、操作记录、人员培训教育、质量制度的执行、药品的购进、储存养护、销售和售后服务等多方面是否实施GSP管理获取了第一手资料。

2药品流通企业是否遵照GSP管理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药品流通企业存在的违反GSP管理经营问题主要有:企业人员变动频繁,人员资质不符合规定,有的质量管理员不在岗;质量管理员对企业质量管理制度不熟悉;药品分类管理不规范;对首营企业、首营品种未按规定进行审核;药品购进票据保存不全;有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无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记录或记录不完善;未建立直接接触药品人员的健康档案;销售处方审核员未签字或签字不规范;未对药品进行不良反应(ADR)监测;零售加盟店存在从其他公司购进药品,而只在所加盟公司过票的行为,且未进行质量验收。

3实施GSP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是药品流通企业的思想认识不足。有的药品流通企业思想认识不清,对实施GSP管理目的不明,不能够从根本上准确把握和理解实施GSP管理的目的,只知道通过GSP事关企业生死,不知实施GSP管理的最终目的对企业长远发展有重要的意义。因此,一切以通过GSP认证为目的,抱着被动的心态,认为一旦通过了GSP认证就万事大吉,就一劳永逸了。

二是药品流通市场不良竞争。药品流通企业的盲目市场扩张导致连锁公司在发展连锁门店时根本没有顾及实施GSP管理质量的提升,连锁后的实施GSP管理指导和服务远远跟不上;许多企业在实施GSP管理中,只注重按照GSP管理的要求配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发展连锁门店,根本不会顾及经营者资质、水平,只要是销售其公司的产品,能换取销售收入,都网罗账下,而忽视人员实施GSP管理的实际能力和综合素质。加上老企业管理人才本身不足,整体素质较差;新加盟的企业专业知识匮乏,实践经验短缺,岗位技能偏低;致使它们无法适应GSP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的要求。

4实施GSP管理的监管对策及建议

针对GSP认证后企业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在监管药品流通企业实施GSP管理上,要坚持科学监管与诚信建设相结合的工作原则,本着“监管为了发展,监管服务发展,监管促进发展”的宗旨,做到“在监管上强化服务,在帮助上热心服务,在促进上全程服务”,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努力把GSP认证成果巩固,建全面实施CSP管理的药品流通市场规范新秩序。

4.1积极引导企业提高认识,提高管理水平

一是强化培训,切实提高药品流通企业全员素质。举办实施GSP管理知识培训班,使药品流通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熟悉并掌握GSP相关法律、法规,让其认识到实施GSP管理是规范经营、降低风险、提高企业竞争力的有效手段,是一项利已、利民、利国的事。

二是悉心指导,不断提升药品流通企业管理水平。多次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帮助企业对照实施GSP管理标准寻找差距,排查问题,并进行模拟检验,通过实践―检验―整改―再实践的多轮演练,促进药品流通企业员工素质和实施GSP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4.2净化药品流通市场,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一是建立和完善GSP认证后企业的退出机制,以维护GSP认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GSP认证后监督检查中,对通过GSP认证的药品流通企业不实施GSP管理、且通过药监部门警告、却屡次不改的,引导其放弃经营,或者让实力强、有条件的、且通过GSP认证的企业兼并收购;同时,注意将GSP认证后监管工作与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对不实施GSP管理情节严重的企业,不予换发许可证或者给予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理,让其退出药品流通市场;以营造药品市场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保证GSP认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是开展“星级药店”评比活动,实行信用分级管理。鼓励药品零售企业积极参与“星级药店”评比活动,创建信用品牌,推动药品流通企业全面实施GSP管理。

4.3加大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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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玉米;病害;虫害;防治措施

中图分类号 S435.13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4)03-0152-02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同时也属于农业大国,我国玉米种植规模在农业生产中所占的比例非常大,玉米病虫害的有效防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玉米的产量和质量,最终能够对玉米的食用与出口产生严重影响。随着农业水平的不断提高、耕作制度的变化以及玉米品种的不断更新,我国玉米病害呈现出逐渐严重的发展趋势,其中较为常见的玉米病害有大斑病、小斑病、苗枯病、褐斑病、粗缩病、青枯病、纹枯病等,在很大程度上造成玉米减产。要想获得玉米丰产,在玉米生长过程中应密切关注土壤温度、出苗状况等,并充分了解玉米病害的发生规律及防治措施[1-3]。笔者主要分析了玉米常见的几种病虫害,指出其基本情况,并指明有效防治措施,以期为玉米的田间管理提供借鉴。

1 玉米主要病害

1.1 玉米大斑病

玉米大斑病主要发生在气候较凉爽的玉米种植区,特别是东北、华北北部、西北、西南及其他海拔较高的地区发生严重。病害主要发生在玉米抽雄以后,下部叶片首先发病并迅速向上部叶片扩展。症状:大斑病菌侵染玉米叶片、苞叶和叶鞘。叶片受侵染后,出现点状水浸斑,沿叶脉扩展并不受叶脉限制,很快形成长梭形、中央灰褐色的大斑。田间湿度大时,在病斑表面产生灰黑色霉状物。传播途径:通过分生孢子或者菌丝形式附于病残体上越冬,以气流进行传播。发病条件:相对湿度超过90%,温度在20~25 ℃时易发病。防治措施:一是选择优良的抗性品种种植。二是切实加强田间栽培管理。播前施足基肥,增施磷钾肥,人工将底部2~3片叶摘除,减小田间湿度;清除带病植株,降低田间带菌量;通过轮作的方式,适当提早播期。三是加强化学防治。在大斑病发病之初,可以喷施50%甲基硫菌灵、50%多菌灵、75%百菌清可湿性粉剂,每隔10 d喷施1次,喷施2~3次[4-5]。

1.2 玉米小斑病

玉米小斑病主要发生在气候温暖湿润的地区,华北地区及河南、山东、辽宁、山西、陕西等地为病害常发区。小斑病在玉米全生育期均可发生,植株抽雄后为病害发生高峰期。基本症状:小斑病主要发生在叶片上,但也侵染叶鞘、苞叶、果穗,病斑受叶脉限制。病斑为褐色椭圆形,叶边缘呈现赤褐色,病斑之中具有同心轮纹,潮湿环境下形成黑色霉状物,甚至可以导致茎秆折断、果穗腐烂。传播途径:以分生孢子与休眠菌丝体的形式在病残体上越冬,主要凭借气流、风雨进行传播。发病条件:最佳温度为26~29 ℃。形成孢子的最佳温度为23~25 ℃、相对湿度超过90%。防治措施:一是种植优良的抗性玉米品种。二是切实加强田间栽培管理。深耕降低带菌量;将下部病叶、老叶摘除,降低田间相对湿度;适当增施磷钾肥,提高玉米抗病力。三是化学防治。发病之初喷施70%甲基硫菌灵、75%百菌清、50%多菌灵可湿性粉剂,每隔7~10 d喷施1次,连续喷施2~3次。

1.3 玉米丝黑穗病

玉米丝黑穗病在我国春玉米区普遍发生,在东北、华北、西北和西南丘陵地区发生比较严重。病原菌侵染种子萌发后产生的胚芽,并随生长点生长,但直到穗期才可见到典型的症状。基本症状:病株果穗短粗,外观近球形,无花丝,苞叶正常,受害后期,果穗苞叶自行裂开,散出大量黑粉。有的果穗受害后,过度生长,但无花丝,不结实,顶部为刺状。雄穗受害后主要是整个小花变为黑粉包,抽雄后散出大量黑粉。有的雄穗受病原体刺激后畸形生长。传播途径:主要以土壤带菌的方式进行传播,此外,种子、粪肥同样可以传播。发病条件:土壤含水量在12%~29%,侵染适温为20~30 ℃,25 ℃为最佳。防治方法:一是种植优良的抗性玉米品种。二是加强田间栽培管理。将病株及时拔除,降低土壤带菌量,进行轮作,并适当对播期进行调整。三是进行化学防治,将种子用种衣剂或悬浮剂包衣。

2 玉米主要虫害

2.1 玉米蛀茎夜蛾

又称玉米枯心夜蛾,属鳞翅目夜蛾科。1年繁殖1代,通常幼虫发生于植株苗期,对玉米、高粱、谷子等产生危害,同时还能够对一些野生杂草产生危害。玉米蛀茎夜蛾最早在我国的通化、长春等地较为严重,近年来在全国各地零星出现,对玉米产生一定的伤害。其基本情况及防治如下。

2.1.1 形态特征与发生规律。形态特征:幼虫体长26~40 mm,黄灰色,腹部各节毛和臀板均为黑褐色,后缘隆起,具有5个爪状突起,中间最为突起。成虫翅展30~40 mm,体长18~20 mm。前翅为褐色,前缘有黑色弧形纹,顶角有一浅黄色椭圆形斑,中间有一肾形黑褐色斑。卵黄白色,扁圆形,长0.5 mm。蛹长17~23 mm,红褐色。发生规律及危害:通常1年发生1代,以卵的形式附着于杂草上越冬。第2年5月开始孵化,幼虫主要吃返青的杂草,6月移到玉米植株上取食,幼虫能够对玉米产生危害,玉米定苗阶段进入危害高峰。幼虫大部分自幼苗茎的地下部分进入玉米植株,然后向上取食,或者从根部进入,受危害的幼苗出现枯心,还有的将幼茎切断。

2.1.2 防治方法。一是通过农业防治,即将田边杂草清除,降低越冬虫源。二是化学防治,即使用80%敌敌畏乳油1 000倍液、90%晶体敌百虫1 000倍液进行灌根(3 000 kg/hm2),将92.5%敌百虫粉l kg与细土20 kg混合均匀,然后撒于玉米根附近。

2.2 玉米旋心虫

又称玉米蛀虫,属鞘翅目叶甲科。大多发生在华北、东北、华南、华东等地区,主要对玉米产生危害,同时还能够对谷子和高粱以及部分杂草等产生危害。

2.2.1 形态特征与发生规律。形态特征:成虫体长为5~6 mm,全身具有黄色细毛。复眼、头、前胸、鞘翅、足分别为黑色、黑褐色、黄色、翠绿色和黄色,体宽比体长大。中间与两边存在凹陷,没有侧缘,鞘翅与胸节具有许多小点,鞘翅有光泽。发生规律及危害:通常1年发生1代,主要取食玉米植株。成虫一般在白天取食,具有假死性。成虫大部分在较松散的玉米地表产卵,1个雌虫一般能够产10余粒卵,成团分布。幼虫一般在玉米苗的基部取食,通常潜伏于根际周围生活,低龄幼虫主要从近地表的根茎部位蛀入茎内,然后向上取食玉米,幼虫自蛀孔返回,到地表之下,蛀孔的位置呈褐色。在玉米苗期幼虫能够对多株产生危害,使叶面产生排孔,形成花叶,造成萎蔫枯心或者枯心苗,甚至能够使玉米畸形,无法正常结果。老熟幼虫在根际周围2~3 cm深处化成蛹。

2.2.2 防治方法。通过农业方法进行防治,具体是通过合理轮作的方式使连茬种植的现象得以避免,从而将危害降低。通过药剂进行防治,具体可以通过25%甲萘威西维因可施性粉剂15.0~22.5 kg/hm2,与细土300 kg/hm2混匀施用,在玉米植株刚开始受到幼虫危害时,将其撒于玉米根部附近,对那些转移危害的幼虫进行防治。还可以喷施80%敌敌畏乳油1 500倍液、90%晶体敌百虫1 000倍液,通常喷施900~1 125 kg/hm2药液。

2.3 地老虎

又称切根虫,鳞翅目夜蛾科,能够对豆科、茄科、葫芦科、十字花科等诸多类型农作物产生严重危害,具有多食性特点。据统计,该害虫能够对36科100种以上植物产生危害,分布于全国各地。其中,春、秋季节危害相对严重,属于非常重要的一种地下害虫。

2.3.1 形态、发病特点及危害。基本形态:小地老虎为鳞翅目夜蛾科。成虫翅展42~54 mm,体长16~23 mm,头胸、腹分别为暗褐色与灰褐色。前翅上具有肾形纹,卵形状大致为馒头形,其表面具有隆纹,直径约为0.5 mm,高度在0.3 mm左右。最初为乳白色,逐渐变为黄色,孵化之前顶部有黑点出现。发生规律及危害:在北方,小地老虎一般1年发生3代,以老熟幼虫或者蛹的形式进行越冬。在第2年3月成虫羽化。成虫具有夜间活动习性,一般在19:00―22:00进行取食。具有趋光性特点,对酒、糖、醋等物质的气味较为敏感。1只雌蛾大约能够产1 000粒卵。散产,卵大多数产在杂草叶背或者土面。第1代幼虫在4月下旬产出。幼虫主要分为6龄,一经触动即有假死习性,一般将幼苗咬断,然后拖到洞口。幼虫达到老熟之后就钻到大约6 cm深的土中进行化蛹。

2.3.2 防治方法。一是撒施毒饵进行防治。施90%晶体敌百虫1.5 kg/hm2 ,其中加入一定的水与红糖,添加炒香的麦麸75 kg/hm2或者棉饼进行混匀,在清早或者傍晚沿着垄撒施。二是喷药防治。选择17:00后或者7:00前喷施,用水量适当加大,每15 mL杀灭灵或10 mL敌杀死对水15 kg,然后混匀进行喷施。三是通过人工捕杀方法进行防治。即若发现有玉米幼苗受伤,则在7:00前在受伤幼苗附近挖土捉虫。四是尽快进行补种或者移栽,确保苗全。

3 参考文献

[1] 宁国华.玉米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J].科技传播,2012(20):120,112.

[2] 郭德洋.浅谈玉米病虫害的防治技术[J].河南农业,2011(13):25.

[3] 李探林.常见玉米病虫害防治技术[J].农业技术与装备,2011(1):6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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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桃褐腐病;桃树细菌性穿孔病;桃缩叶病;发生规律;防治措施

中图分类号 S436.621.1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3)17-0179-01

1 桃褐腐病

桃褐腐病是桃树的最严重病害之一,我国南北地区均有分布。尤以浙江、山东沿海地区和长江流域的桃区发生严重。在果实生长后期,若遇阴雨、褐腐病常流行成灾,引起大面积烂果、落果。该病菌除危害桃外,也能侵染李、梅、杏、樱桃等核果类果树。

1.1 症状

褐腐病主要危害桃树的果实,也能危害花、叶、枝梢。病害在果实的整个生长期间均发生,但以果实近成熟时发病最重。果实受害,初生褐色圆形病斑。如遇温暖多雨天气,迅速扩大,导致全果变褐软腐。病部表面长出同心环状的灰色霉丛。有的烂果脱落,有的留在树上逐渐失水后干缩成僵果,终年不落。僵果是褐腐病菌越冬的重要场所。

花受害,常自雄蕊及花瓣尖端开始,初生褐色水渍状斑点,后扩及全花,随即变褐枯萎。天气潮湿时,病花迅速腐烂,表面长出灰色霉从;若天气干燥时,则萎垂干枯,残留在树上经久不落。嫩叶受害,自叶缘开始,病部变褐萎垂,俨若霜害残留在枝上。病害可由病果、病花延及嫩梢,在其上形成中央凹陷、灰褐色、边缘紫褐色的长圆形溃疡斑。初期病部常流胶,严重时因病斑环割而上部枝条枯死。潮湿时病部也生灰色霉丛。

1.2 发病规律

褐腐病的发生与温度、湿度、虫害等因素密切相关,在幼果期低温多雨,成熟期和贮藏期高温高湿,发病严重。地势低洼、枝叶茂密、通风透光差、湿度高的果园以及桃蛀螟、小食心虫等危害严重的果园,往往发病严重。此外,果实质地柔嫩、汁多、味甜、皮薄的品种,一般发病较重。

1.3 防治措施

加强果园管理,冬季清洁桃园,彻底清除病枝、僵果,集中烧毁,并实行深翻,将病残体深埋在地下,合理修剪,适当增施磷、钾肥,增强树势,提高桃树抗病力。及时防治害虫,尽量避免机械损伤,可减少传病机会,减轻病害的发生程度[1]。药剂防治,喷药时间第1次在桃树发芽前,第2次在落花后10 d左右,第3次在第2次后10 d左右,若有需要,隔10 d再喷1次,最后一次在采果前1个月左右。第1次可用5 °Bé石硫合剂。以后可选用65%可湿性代森锌粉剂500倍液、50%多菌灵可湿性粉剂1 000倍液、0.3°Bé石硫合剂[2]。

2 桃树细菌性穿孔病

该病遍及各桃树栽培区的各种桃树及桃花。同时也危害梅、李、杏、油桃及樱花等。

2.1 症状

危害叶、枝梢及果实。叶上初感病时在表面生水渍状小斑点,周围有淡黄色晕圈。后扩大成为圆形成不规则紫褐色病斑,以后病斑开始干枯,边缘木栓化并发生1圈裂纹,最后从裂纹处脱落形成穿孔。病菌危害枝梢时,从皮孔或牙痕侵入,产生淡褐色水渍状斑点,并逐渐扩展成深褐色纺锤形略凹陷的病斑。幼果受害后则形成溃疡斑,被害初期表面也呈水渍状小斑点,其后扩大成褐色,中央部稍凹陷。如不及时防治,易造成大量落叶、落果,在潮湿条件下,病斑上常出现黄色黏液,内有大量细菌。病斑上或其周围常发生小裂纹,严重时发生不规则大裂纹。

枝条感病有春季溃疡和夏季溃疡2种类型,春季病斑出现在前一年夏季已被侵染的枝梢上,病斑呈暗色,春季发展成溃疡。当第1批新叶开始出现时,梢上即发生水渍状暗褐色小疱,有时病斑环枝1圈,使枝梢枯死。夏季溃疡一般是在夏末发生,在当年生出的绿枝上,初以皮孔和芽眼为中心,形成水渍状暗紫色斑点,以后变为褐色至紫黑色,圆形或椭圆形稍凹陷。边缘有桃胶溢出,呈水渍状,干后龟裂,有时几块病斑相连,使整个枝条枯死,影响产量或影响观赏性。

2.2 发病规律

病菌在枝条溃疡病斑内或病芽内越冬。翌年春季3—4月气温回升,细菌开始活动,形成新病斑,然后从病组织中溢出,借风雨或昆虫传播,通过伤口及芽痕侵入危害。气候温暖,雨水多或多雾,重雾季节,容易发病。遍施过多的氮肥和排水通气不良以及树势较弱时,均发病严重。

2.3 防治措施

合理进行修剪,使枝条通风透光,并剪去病枝,消除病患部,及时清除病叶、病果并集中烧毁。增施混合性有机肥料,避免偏肥氮肥,促进树势强壮[3]。严重发生地区,在发芽前喷波乐多液或3 °Bé石硫合剂,展叶后喷0.3 °Bé石硫合剂,开花后可喷杀菌性1~2次。

3 桃缩叶病

桃缩叶病能危害桃、李、杏、樱桃等多种核果类果树。该病分布范围广,辽宁、河北、山东及南方产桃区均有发生,尤以华东、华北沿海地带发病严重。病害引起早期落叶,影响当年和翌年产量,也可使嫩枝新梢停止生长,使树势生长衰弱甚至导致枝条枯死。

3.1 症状

发病部位以叶片为主,受害叶片变肥,波纹状皱缩、发脆,呈黄绿至淡紫红色。夏初,病部出现1层白色粉霜,以叶正面为多。以后病叶变黑干枯,脱落,新梢受害后呈灰绿色或黄色,枝梢粗肿、变短,其上病叶丛生,严重时枝条枯死,花和幼果受害后多数脱落。

3.2 发病规律

病菌附在芽鳞上越夏或越冬,翌年春季桃芽展开时,孢子萌发侵染嫩叶或新梢,造成叶片膨大和皱缩,以后在叶表面形成白色粉霜状物。该病没有再侵染,只有初侵染。春季低温多雨,幼叶生长缓慢,则容易发病,早熟桃易感病。

3.3 防治措施

桃树发芽前喷5 °Bé石硫合剂,发芽后喷0.2~0.5 °Bé石硫合剂。发病桃树在开春形成白粉霜前及进剪除病部并销毁,以减少翌年的侵染来源[4]。

4 参考文献

[1] 郭敏,顾暄,王虹,等.樱桃树常见枝干病害的症状鉴别及防治[J].现代农村科技,2012(8):23.

[2] 李知行.桃树病虫害防治[M].北京:金盾出版社,2009.

篇9

一、土壤选择及处理

1.土壤选择

选择土层深厚,中等以上肥力,PH值为7~8,含盐量低,有机质1%以上的条田,土地瘠薄、盐碱重、平整度差以及沙壤土不宜种植滴灌小麦。

2.秋冬灌

9月10日开始冬灌,10月15日结束,灌水量80m3/亩,要求灌溉均匀,无高包干片。冬灌要求宁早勿晚,以免影响秋翻。

3.秋翻

秋灌结束后当地表发白不起泥条时进行秋翻,秋翻切忌带泥条翻地。常言道:“三追不如一低,年里不如年外”,采用全层施肥技术,在秋翻时将40%的肥料秋施到地里,尿素15kg/亩,三料10 kg/亩,硫酸钾5 kg/亩,耕深28cm以上,上冻前达待播状态。

二、品种的选择及处理

选择丰产性好、增产潜力大、抗逆性强的品种,我区以新春6号为主栽品种。种子应严格精选,质量达到良种标准,即纯度≥99%、发芽率≥85%、净度≥98%、含水量≤13%,没有野燕麦、大麦等混入。

三、播种

1.播期及播量

播种期:中午土壤化冻3厘米即可播种,2月8日~3月1日(顶凌播种),播量26kg,以主茎成穗为主。收获穗数38~40万穗/亩,单穗重1.1克,穗粒数28~30粒,千粒重45~48克。单产500kg以上。

2.播种质量

播种质量要做到:定量下籽,下籽均匀,深浅一致,播行端直,接行准确,不纯不漏,到边到头,覆土严密,镇压严实,确保一播全苗。

3.播种方法及滴管带的配置

播种前将播种机改装调试好,采用一条龙作业,随播种随铺滴管带,滴管带铺设在土壤1~2cm处,目前采用1机5管,即接行为1管4行,其余为1管5行,滴管带平均间距72cm,亩用滴管带925米。

四、田间管理

1.水肥管理

1.1苗期管理

小麦二叶至二叶一心期滴头水,滴水量40方/亩,并随水滴尿素5公斤/亩;二水紧跟,间隔8-10天,滴水量40方/亩,并随水滴尿素6公斤/亩,磷酸二氢钾1-2公斤/亩;

1.2拔节至抽穗期管理

此期一般滴水3次,每次滴水量40方/亩,并分别滴施尿素6公斤/亩,4公斤/亩,3公斤/亩。

1.3抽穗至成熟期管理

此期一般滴水2次,在小麦灌浆期注意雨天,大风天不灌水,防止小麦倒伏。抽穗期地尿素3公斤/亩,磷酸二氢钾2公斤/亩,最后一水滴水量30公斤/亩,并滴施磷酸二氢钾1公斤/亩,以减轻干热风的危害。

2.化除化控

一水后二水前及时化除化控,二甲四氯300克/亩,矮壮素300克/亩(常规小麦250克),喷药应在晴天无风的情况下进行,以提高药效和防止药液飘逸造成周围双子叶作物产生要害。狗尾草及稗子草等禾本科杂草可用骠马乳油50克/亩防治。

3.病虫害防治

春小麦主要病害是锈病,在发病初期,用20%的三唑酮乳油50克/亩,对水30公斤喷雾防治;主要害虫有小麦蚜虫,当百株蚜虫超过500头时,用40%的氧化乐果乳油50克喷雾防治。

五、适时收获

收获前及时收走PE管,蜡熟后期进行收获,易落粒的品种先收,不易落粒的品种后收。

六、存在的问题

1.滴头滴水量偏小,滴头间距过大,故每次滴水时间过长肥料不够均匀。

2.滴灌带间距(0.72米)偏大,距离滴灌带较远的两行麦子水肥偏少,后期出现明显的带状。

3.加压滴灌设备有限,经济作物与粮食作物争水矛盾突出,常造成两水之间间隔偏长。

4.滴管带质量差,对滴水滴肥造成一定影响。

5.滴肥不够科学合理凭经验施肥;其次基肥、钾肥投入不足。

篇10

高血压病是危及人类生命的常见病因之一,而高血压患者并发快速心律失常则是更加危险的危及危害生命的心血管危险因素。通过对高血压患者常规经常的心电图检查,及时发现高血压患者并发快速心律失常及其心率变化,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进行调节干预治疗,缓解或减少因快速心律失常、心率过快引发的高血压心血管危害事件具有实际意义。

1 资料和方法

1.1 首先,对高血压病例进行诊断,即是通过公共卫生体检及医院门诊或普通病房就诊的原发性高血压(EH)确定为检查对象。EH诊断符合2004 年JNC 7 诊断标准,并排除心肌梗死、瓣膜性心脏病、扩张型心肌病、心肌炎、甲亢等疾病及其药物、电解质紊乱等因素影响。

高血压:血压升至140/90mmHg以上。

快速心律失常: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加速性异位自主节律(非阵发性心动过速)、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心房扑动、心房颤动、心室扑动、心室颤动、预激综合征并发快速心律失常。

1.2 病例来源:采用单道12导联心电图机进检测,选择2009年至2013年4月区域内管理的高血压患者并符合本文入选病例共723例,年龄49~83岁,其中:男387例、女336例;共检测到快速心律失常67例,占9.26%,其中发现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33例占4.56%、心房颤动28例占3.87%、加速性异位自主节律4例、预激综合征合并房颤1例、室性心动过速1例,心室扑动及心室颤动为频死前心电图改变,对本文常规检测无意义。

2 检测后的干预:

2.1 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频率在160~240次/分):多见于无器质心脏病者,亦见于器质性心脏病者。对高血压心脏病者由于可出现颅内压及眼压升高,兴奋迷走神经的方法最好不选用,可先用普罗帕酮、维拉帕米、洋地黄类、胺碘酮、美托洛尔等。药物无效可行射频消融术。

2.2 加速性异位自主节律(非阵发性心动过速):非阵发性房性心动过速频率在70~140次/分、非阵发界性心动过速频率在70~130次/分、两者无需特别处理,仅需治疗原发病,如心率过快时最好控制在静息状态下的心率为宜。非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频率在60~120次/分,伴窦性竞争可见室性夺获与室性融合波。该心律无需特殊治疗,仅需治原发病,防治高血压左心室肥厚的进一步加重。

2.3 心房扑动、心房颤动:60%的房颤和房扑发生在器质性心脏病患者,高血压是其中一种病因。其治疗目的是消除或减轻症状,提高运动耐量和生活质量,预防血栓栓塞和心力衰竭并发症,降低房颤的致残率和死亡率[1]。药物选择:选用维持窦节律的药物和抗心律失常的药物,常选用胺碘酮、普罗帕酮、索他洛尔、氟卡尼。药物无效则行导管消融术。

2.4 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多见于有器质性心脏病,如冠心病心肌梗,亦见于高血压性心脏病。治疗方式是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进行个体化治疗。药物选择:常选用的药物有利多卡因、普罗帕酮、胺碘酮、美西律、索他洛尔、硫酸镁及β受体阻滞剂和维拉帕米等。但根据CAST研究结果公布后认为,Ⅰ类抗心律失常增加了心律失常的相关死亡和总体死亡率,推荐使用Ⅲ类抗心律失常药胺碘酮为首先选[1]。

2.5 预激综合征合并房颤:预激综合征本身无需特殊治疗,但合并快速心律失常时需作治疗。当预激综合征合并心房颤动时在无同步直流电复律设备时可选用普罗帕酮、胺碘酮等,禁忌维拉帕米、毛花甙丙及β受体阻滞剂。当治疗不理想时行射频消融术。

3 心率控制:

在冠心病心率研究中,把患者静息心率与心率增快对比列为引起心血管不良事件进行了研究,心率越快,引起的心血管事件越增加[2]。而在高血压并发快速心律失常事件中,抗心律失常及心率控制是不可忽视的。快速的心率加速了血液对血管壁的损伤,并加速了心血管事件的发生。

高血压是一种以动脉血压持续升高为特征的进行性的“心血管综合征”,常累及靶器官心、脑、肾的损害,并产生临床症状,在给高血压患者控制血压降压的同时,以常规的心电图检查捕捉快速心律常的改变,使得检测阵发性房速、房扑、房颤等快速房性心律失常较为方便。

有研究显示高血压患者房颤发生率为正常血压者1.42倍[3],如长期血压升高未得到控制,左心室负荷加重,至高压心脏病形成,左室肥厚肥厚,便成为引发房颤的重要始动因素。及时对高血压伴发快速房性心律失常(RAA)进行早期干预,减少RAA并发症提供依据,具有实际意义。

《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2010》指出高血压是我国人群卒中及冠心病发病和死亡的主要危险因素,控制高血压可遏制心血脑血管疾病发病及死亡。而对高血压快速心律失常及过快的心率进行干预,及早对所发生的快速心律失常进治疗,则是对高血压控的一项措施。

参考文献:

[1] 陈灏珠,林果为主编.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实用内科学》编委会. 《实用内科学》第13版.人民卫生出版社.1409-1418.

篇1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关于构成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6日颁布的《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号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此条规定明确了《条例》与《民法通则》的适用关系。

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司法解释)正式实施,那么,对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而言,在该解释施行后,是参照适用条例的规定,还是适用人损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实践中又产生了新的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应按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规定继续适用,即构成医疗事故起诉到法院的,赔偿问题参照条例的规定办理;未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在具体处理确定赔偿项目及数额时可适用人损司法解释的规定。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对于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只是规定了参照条例的规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下发时,人损司法解释尚未实施,现人损司法解释实施后,应当按照人损司法解释确定医疗单位所应负民事赔偿责任的大小,而不应拘泥于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规定,即不论医疗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都应按人损司法解释确定医疗单位应负民事赔偿责任的大小,否则有可能出现同样的损害后果而所获得的赔偿却大相径庭的现象,这对于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是极为不利的。

之所以出现上述争议,是因为我国目前还没有侵权行为法或一部专门性的立法来调整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样一部行政法规来调整完全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显得力不从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应是对行政法律关系进行调整,而现实是对医患双方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在实现干预,造成审判实践中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和适用法律的尴尬。而《民法通则》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又过于笼统和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最高院人损司法解释施行后,对于《民法通则》的有关赔偿规定进行了足够的细化,具有可操作性,并且该解释在确定赔偿项目和计算赔偿数额上充分体现了对于受害人这一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

纵观世界各国医疗事故立法与司法实践,对于民事赔偿问题采用的最基本的原则都是“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承担因其过失侵权行为造成的一切损害,从而使受害人恢复到如损害未曾发生的状态”。这不仅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则,更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对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人损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款我们不难发现,《条例》在赔偿的适用上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

(1)《条例》第49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医疗事故的等级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但如何根据事故等级确定赔偿数额在条例中无具体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更是在实践中成为医疗单位与患者之间的争议焦点所在。现在的审判实践已经表明,在诉讼过程中经法院委托医学会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的,其结论为医疗事故的数目极为有限,在个别地区几乎为零。试想如果我们要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规定,按《条例》执行的话,对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以此为由驳回患者一方的诉讼请求的话,显然是不现实的,通常我们又以“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但仍然要承担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为由判令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可见我们在此适用了双重的标准,即一方面,我们既强调适用《条例》,另一方面,又不按《条例》的规定执行,从法理上是讲不通的。

(2)对于患者死亡的,《条例》只规定了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以事故发生地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赔偿的最长年限为6年,无死亡赔偿金的规定,而人损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是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我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此项就涉及到患者一方的重大利益;

(3)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条例》只规定了造成残疾和死亡两种情况下方支付该笔费用,对于未造成残疾和死亡的一般医疗损害行为而又确给患者带来一定的精神痛苦,是否需要给予精神抚慰和抚慰的数额则没有具体规定。人损司法解释则在第18条专门就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问题明确规定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该解释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给付并非以死亡或残疾为条件。对于构成医疗事故而未有残疾或死亡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上述通知规定,应当执行《条例》的规定,如患者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则很难获得保护,尽管患者一方可能存在一定的精神痛苦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条件;与此相对应,不构成医疗事故也未有残疾或死亡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因只考虑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则有可能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样就出现了:同样的医疗损害结果,因患者方是主张医疗事故赔偿还是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而导致赔偿数额的巨大差异。例如,原告黎某与被告某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在为原告分娩过程中造成原告大出血,被告医生为原告用纱布止血时将一块纱布遗留在原告的体内,造成原告数年来苦不堪言,后经手术取出。该案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确属医疗事故无疑,如原告起诉医疗事故赔偿,因原告无残疾也未死亡,则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能成立,如其主张医疗损害赔偿,则有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可能,此案中由于被告的过错行为导致原告精神痛苦是显而易见的。

(4)对于结案后确实需要治疗的,《条例》规定是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而什么是基本医疗费用、基本医疗费用之外的合理支出能否得到赔偿等问题无法在条例中找到答案,这样的规定无疑有损于患者一方的利益;而人损司法解释这方面的规定要更科学、更合理、更人性化,在人损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了后续治疗费的赔偿问题,在第32条规定了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赔偿权利人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问题。对于医疗损害后续治疗的费用,国外大都规定应当以“在医疗上和社会普通观念上都具有必要性和适当性”为依据加以判断,也就是说,医疗损害后续治疗费用只是要在医疗上和社会普通观念上属于必要且适当的,就应当给予赔偿。

从《条例》的性质和目的上来看,《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侧重医疗行政管理关系,对于出现的医患纠纷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构成医疗事故的,在行政上如何进行赔偿作出了具体规定,制定《条例》的目的在于强化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明确医疗事故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事故”这一概念实际上是对行政责任的界定。当《民法通则》对于医疗损害的赔偿无具体明确的规定时参照其适用无可厚非,也是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的权宜之计,当人损司法解释出台后,应当适用人损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为对于普通患者来说,医疗单位的医疗过错或差错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并非是患者关心的问题,他们所关心的和需要解决的是与医疗单位之间的民事实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能否获得赔偿以及赔偿多少的问题。

所以说,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条例》并不能充分地保护患者一方的利益,医疗机构可以借口《条例》无规定拒绝患者的赔偿要求,法官也因《条例》无规定而不敢下判。制定和实施《条例》的一个重要的目的在于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如果说,构成医疗事故反而比不构成医疗事故获得的赔偿更少的话,我不敢说这会给我们的医疗机构传达怎样的信息?

综上所述,笔者的观点是,对于起诉到法院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不论其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均应按人损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医疗单位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大小及赔偿数额的多少,除非赔偿权利人明确表示同意按《条例》规定接受裁判。前已述及,在民事诉讼中填平受害人的损失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对于按《条例》规定不能使受害人得到足额赔偿的情况下,我们为什么不能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诚信、公平的原则规定作为补充呢?

篇12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乙方将为甲方提供劳动法律法规咨询高级会员服务,并针对会员权利与义务达成以下约定:

一、会员可享受的服务与权利

(一)免费服务项目:

a)会员确认书及紧急援助热线电话号码,在任何时候当您碰到法规方面的难题或发生紧急事宜时,可获得咨询和紧急援助。

(1)电话咨询:咨询时间为:_________(工作日),咨询电话:_________;

(2)专家面谈分析:通过事先电话预约,法规专家将面对面与您共同分析您在工作中遇到的法规、合同、争议等问题,同时为您出具合理的建议。

b)享受最新劳动法律法规速递(电子邮件形式)。

c)享受_________网站免费赠送的_________元的培训费(可抵扣_________网站举办的各种培训课程:如讲座、座谈、专题培训、研讨会、论坛等)。

d)年度内免费在_________网站刊登hr招聘职位。

e)全年免费访问会员专用的_________网站法律法规专页,享受以下专业的网上查询及电子咨询服务:

(1)各地工资及社会保险缴费信息查询;

(2)各地劳动合同条例及标准合同查询;

(3)人力资源分类法规及实用工具查询;

(4)国内主要劳动法规(英文版)查询;

(5)网上查询劳动法律法规原文汇编(国家、当地省及省级城市);

(6)全国各地最新劳动仲裁案例解析;

(7)常见问题解答及最新热点话题;

(8)hr专区资料下载(培训讲义、hr案例);

(9)hr工具样板:员工手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竞业协议、劳务外派合同。

f)当地劳动法律法规汇编(电子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当地省及省级城市劳动合同条例;

(3)当地省及省级城市社会保险条例;

(4)当地省及省级城市其他常用劳动法律法规;

(5)hr工具样板:员工手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竞业协议、劳务外派合同。

g)_________网站将免费协作会员单位聘请知名劳动仲裁律师。

h)免费享受由_________网站法律顾问及人力资源咨询师提供的人事制度、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员工手册审核服务。

(二)优惠服务项目

a)享受hr联盟会员的各项服务,并协助企业办理劳动年检。

b)由_________网站组织专家对单位出现的紧急事件进行及时处理。

c)组织参加与劳动局官员的茶话会。

d)会员单位可享受六折优惠参加劳动法规讲座、座谈、专题培训、研讨会、论坛,与政府官员、劳动法律法规专家及同行业人士定期进行交流。

e)优惠购买_________网站推出的vcd管理课程。

f)八折优惠参加_________网站举办的hr管理培训课程、研讨会以及国内外相关hr交流活动,并可优惠获得劳动法律法规其他顾问服务。

g)八折享受_________网站职业信用管理与职业信用担保服务。

(三)在登记并支付了年费后,会员即可获得以上_________;会员费为:¥_________元/年。

篇13

1石油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和工作要点

石油工程项目监理的工作内容包括项目开工前的准备阶段、项目投招标过程的监督、项目实施建设环节的监控和项目试运行、检验、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监理工作的要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石油工程项目监理是受项目法人的委托按合同要求监督管控建设单位的建设过程,监理需要独立自主的完成工作。②工程项目监理是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合同、文件的规定来执行监理,不能随心所欲,随便更改监理标准。③监理过程需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才能更好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

2我国石油工程监理过程存在的常见问题

我国石油工程建设依靠监理单位对相关项目建设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保障了油田项目的建设质量,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2.1缺乏政府机构的监督管理

政府在石油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宏观管理力度不够,无法保证监理单位在市场上的稳固地位。虽然国家有相关的法律规章,比如《质量管理条例》等约束监理行为,但是在实施过程中缺少政府机构的监督管理,使得一些法律法规无法真正落实到位。

2.2市场竞争机制不完善

由于我国石油工程监理的受控力度不够,监理市场的竞争机制不完善,导致竞争行为缺乏规范性。存在一些业主私招乱雇或者包揽现象,同时扰乱了监理市场的价格。

2.3监理人员素质不高

工程监理人员自身素质不高,专业技能水平差,都直接影响工程监理的质量,无法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

2.4相关监理法规制度不完善

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需要用可操作性强的相关法律法规作为监理行为的坚实后盾和实施依据。由于现有监理法规制度还不太完善,加上法律法规还存在缺陷,使得监理人员有法不依,无法将法律法规落实到位。

2.5监理工作内容限制较多

有的业主和施工单位对监理的职责权能并不了解,认为监理只负责质量管理方面,并未将投资的管理、进度的管理、工时的管理、奖惩制度的管理等授权给监理部门,限制了监理工作的权限。

3石油工程监理常见问题的解决对策

3.1加强政府职能监管力度

要加强政府职能的监管力度,就必须让政府机构重视监理行业,加速政府职能转变,形成完整可靠的、操作性强的政府监督管理安全机制,建立专业性强、综合素质高的监督队伍,加强政府对石油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的监督作用。

3.2建立健全监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符合现行经济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来更好更全面地约束石油工程建设行为,监控监理组织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3.3提升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责任心

加强监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素质培训,保证监理团队的整体水平。提高监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实施一定的奖惩激励机制,激发监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使员工能与时俱进地学习国内外先进的技术和经验,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

3.4规范工程监理资质,明确监理职责

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资质审核要规范管理,这样才能促进监理市场规范化发展,保证石油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理企业具备合法资质才能使其监理行为具备法律效力,使监理单位具有独立性,避免同体监理和内部监理的行为。

4结束语

篇14

    1.任何组织都可以被授权(《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诉解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

    2.法律、法规、规章的“委托”视为授权。

    3.规章以下规范的“授权”视为委托。

    4.常见的有:企业组织(公用企业、金融企业、全国性公司)、事业组织(学校)、社会团体(律师协会、工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委会、村委会)。

    二、被委托组织 =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1.任何组织都可以被委托(《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权只能委托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权只能委托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