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5 11:24:46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建议,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一九八八年二月一日四川省劳动人事厅、总工会、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业以川劳人险〔1988〕002号文件印发的《关于国营企业实行承包租赁以后保障职工保险福利待遇的意见》中反映的问题,在其他一些地区也同样存在。我国现行的保险福利制度存在不少弊端,亟待进行改革,以逐步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险福利体系和制度。但这项改革很复杂,又关系到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为了使国营企业,特别是国营小型工业和商业企业更好地推行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并在实行经营方式转变时注意保障职工应该享受的保险福利待遇以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将四川省劳动人事厅等三个部门的上述意见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关于国营企业实行承包租赁以后保障职工保险福利待遇的意见
近几年来,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我省国营企业,特别是国营小型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增加了企业的生机和活力,得到了广大职工的拥护。同时,一些企业对于职工劳动保险福利制度的某些方面,进行了一些配套改革尝试。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企业在承包、租赁以后忽视了职工应该享受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损害了职工的合法利益,加重了职工的负担,影响了职工的基本生活和生产积极性,不利于改革顺利进行,为此,对国营企业在承包、租赁以后保障职工保险福利待遇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国劳动保险制度是党和政府关心职工生活,保护职工健康,减轻职工在生、老、病、死、伤、残时的困难,通过立法,为职工所提供的一项生活保障和医疗保健的重要措施,也是宪法赋予职工的基本权利。现行劳动保险制度,存在着不适应当前情况的一些问题,必须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进行相应改革。国务院国发〔1981〕166号《国务院批转关于实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明文规定:“要保障职工正当的劳保福利待遇和劳动保险条例等法令所规定的职工个人待遇,除国家明令修改者外,不得自行变动。有些规定根据当前情况需要改进的,经过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个别试点”。因此,改革劳动保险制度必须稳妥地、有步骤地进行。对现行劳动保险制度中确实不合理的地方,可报省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有重点的、分阶段的改革试点,在国家(包括中央、省)未作出新规定前,原则上仍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不要随意改变。
二、承包、租赁企业的承租人,必须把执行国家劳动保险、福利制度规定,纳入承包、租赁合同,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原合同没有纳入的,必须补订入承包、租赁合同中。
三、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职工病假、伤残、死亡待遇,特别是对因工负伤和患职业病的待遇,不准随意降低甚至取消。
证券时报记者徐涛
本报讯近日,中国保监会了《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对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进行了规范。《规定》共五章三十一条,自200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规定》的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规定》旨在建立以财务负责人为代表的财务管控机制。《规定》不仅规定了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条件,还明确了财务负责人的职责、权利义务、在公司组织架构中的位置、与董事会的关系和报告路线等,强化了财务负责人在经营管理和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了财务管控作用的发挥。
《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财务负责人的职责和权利;明确财务负责人的聘任、解聘和报酬,必须由董事会决定;规定了财务负责人应当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汇报工作,而且董事会应当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财务负责人的汇报;还强调财务负责人有权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董事会会议。《规定》还明确,财务负责人有义务对公司的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董事会和管理层拒不采纳的,财务负责人有义务向监管部门报告,并拒绝在有关文件上签字;财务负责人有权获得履职所需信息。
该负责人强调,财务负责人是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针对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制定专门的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不仅在于财务负责人任职所需要的专业条件明显有别于其他高管人员,更是确保财务数据真实性、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的客观需要。
该负责人强调,《规定》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保险行业会计信息质量,减轻、遏制会计信息失真;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推动保险行业发展方式的转变;有利于改善保险公司治理;有利于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
关键词:保险公司,组织结构,设计
组织结构设计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课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笔者对组织结构做出如下定义:组织结构是组织通过专业化分工与协作来完成各项任务的方法总和。组织结构的内容包括部门设置、岗位设置、业务流程设计、决策权分配和管理报告关系,其中,部门设置是组织结构设计的核心。
一、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和影响组织结构设计的主要因素
(一)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和保险公司组织结构设置
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是保险公司组织结构设置的基础。保险公司从事风险管理业务,需要进行程度较高的专业化分工。其主要经营管理活动包括:产品开发、市场营销和销售、承保、再保险、客户服务、投资、理赔,以及其他支持性经营管理活动。大体而言,保险公司基于这些基本经营管理活动所设置的部门可以分为三类:前台部门、中台部门和后台部门。前台部门负责业务发展和客户开发,包括营销管理部门和销售部门。中台部门管理运营环节,为前台部门提供支持服务,对业务风险进行管控,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具体包括产品开发部门、客户服务部门、核保部门、再保险部门、理赔部门等。后台部门为整个公司提供支持,具体包括办公室或行政部、人力资源部、财务会计部、信息科技部、法律部、企划部等。
保险公司前台部门和中台部门的设置充分体现出保险行业的经营管理特色和各家保险公司的发展战略,也是本文的研究重点。
(二)保险公司组织结构设计的主要因素
1.公司战略
公司战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组织结构的设计,组织结构设计必须充分体现公司战略,并支持公司战略的实施。采用成本领先战略的保险公司,其组织结构强调较高的权力集中度,较高的资源共享程度,标准的运作流程,要求组织结构设计有利于提高经营效率。采用差异化战略的保险公司,其组织结构相对灵活,权力集中度较低,部门间横向协调能力较强,组织结构设计注重提高市场反应能力和创新能力。另外,一些保险公司依据自身优势资源,制定了大力发展特定业务的战略,并在组织结构设置方面做出相应的安排。
2.信息技术
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保险公司进行组织结构变革创造了重要的条件和手段。保险信息技术被广泛运用于保险核心运营系统、数据集中、客户服务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等领域,为保险公司实现集中化、标准化、自动化管理提供了外部技术手段。
3.有影响力的外部机构
保险行业属于受到政府严格监管的行业,保险公司组织结构设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行业监管政策的规定和要求。母公司或大股东是另一类具有影响力的外部机构。母公司或大股东的资源和偏好也会对保险公司组织结构产生较大的影响。
4.主流的组织结构形式
参考和借鉴同业主流的组织结构形式是保险公司组织结构设计的通常做法。主流的组织结构形式一般为行业内公司所普遍采用,并被长期实践证明是切实可行的。一般而言,主流的组织结构形式会不同程度地体现在各家保险公司组织结构之中。
除了上述列出的主要因素之外,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还受到组织规模、经营管理环境、组织的历史沿革等因素的影响。
二、保险公司组织结构现状分析——国内外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实践
(一)西方保险公司组织结构变革的最新发展趋势和动因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保险市场出现了以下新的发展趋势:第一,市场监管放松造成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第二,消费者购买行为发生演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愿意在一家金融机构购买系列金融产品;第三,各家保险公司都在信息技术领域进行了大量的投资,信息技术被广泛运用于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上述发展趋势对西方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和经营管理产生了如下主要影响:
第一,保险公司的管理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方面,保险公司对中台部门采用了集中管理的方式;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对前台部门采用了授权管理的方式。中台部门职能的集中式管理有利于保险公司共享在承保、理赔领域的资源,取得规模经济优势,降低运营成本;而前台部门的授权式管理(分权)有利于保险公司降低在营销和销售环节的控制成本,更加灵活地参与地区保险市场的竞争。荷兰AEGON保险集团将其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的特点描述为“分权式管理,集中式支持”,即AEGON保险集团对各地区业务单元的经理人员授予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各地区业务单元的经理人员有权做出关于品牌管理、产品组合和分销渠道管理等领域的决策;同时,在一些控制职能领域,特别是资金管理和风险管理领域,由集团总部实施集中管理。
第二,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大多数西方保险公司已将原来基于产品线的组织结构变革为基于客户类型的组织结构。安联保险集团和苏黎世金融集团在实施组织变革时,都明确提出使组织结构变得更加“以客户为中心”,以便于实施“以客户为中心”的商业战略,提高市场反应速度。保险公司建立基于客户类型的组织结构不仅迎合了消费者购买行为的演变趋势,而且使各销售渠道能更好地共享客户和产品有关的信息,实现交叉销售,更好地了解并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需求。
第三,保险公司的销售渠道更加趋于多元化。首先,信息技术的运用提高了中台部门和销售渠道的整合能力,有效降低了中台部门和销售渠道之间的沟通协调成本,使保险公司能低成本地利用更多的销售渠道实现销售,如银行保险渠道。同时,利用信息技术开发直接销售的方式,包括电话营销和互联网营销因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而变得日益流行。安盛保险在集团层次专门设立了直效营销(direct marketing)服务事业部。AIG集团非寿险事业部下设了专门从事直效营销业务的AIGDirect。
第四,保险公司的经营方式更趋灵活,一些公司选择了外包部分经营管理活动。信息技术的运用提高了保险公司对整个经营管理活动价值链的控制力。在确保控制力的前提下,西方保险公司开始将更多的不具备竞争优势的经营管理活动外包给效率更高的第三方公司。西方保险公司最常外包的经营管理职能包括:销售职能、营销职能、精算职能、理赔职能和客户服务职能。IBM咨询公司的调研结果显示,80%接受调研的保险公司经理人员完全认同或部分认同保险公司将与外部第三方公司建立更多的合作关系的发展趋势。
(二)国内外保险公司组织结构的比较研究
1.前台部门设置
(1)前台部门设置的选择标准
法律制度调整对于其农险业务发展规模的影响。这里设定虚拟变量为A2。A2=1为近期法律制度调整对于美国农险业务发展规模具有影响的时期。“1994年作物保险改革法案”使美国作物保险发生了变化,是美国作物保险史上的里程碑;“2000年农业风险保障法”加大了对美国农险的投入,改善了基本产品,加大了对于农险的法制化监管等;“2008农场法案”对于农险进一步改革;2009年,《联邦作物保险法》进一步调整。因此我们认为从“1994年作物保险改革法案”颁布之后的1995年开始到20世纪末,再到21世纪的这几年均为A2=1的时期。A2=0为远期法律制度调整对美国农险业务发展规模具有影响的时期。“1994年作物保险改革法案”出台前的20世纪80年代与90年代,主要立法变动包括:“1980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案”开始允许私人保险公司加入农险经营以及其它的新规定、1988年的“联邦作物保险委员会法案”对农险建议做出评价、1990年的“食物、农业、资源保护和贸易法案”进行了进一步调整。所以我们选择1981—1994年为远期法律制度调整对美国农险业务发展具有影响的时期。
美国农险业务发展规模的模型分析
从1981—2009年的美国农险保费收入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数据,可得表1中的数据。表1中,P为名义联邦农业保费收入,K为名义美国国内生产总值,P1与K1分别为以2000年为基期(100)把P与K进行指数化得到的数据。CPI为美国以2000年为基期(100)的消费价格指数,用CPI分别去除P1与K1可得联邦实际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与美国实际国内生产总值的指数P2与K2。这里采用指数计量分析目的是剔除计量单位与通货膨胀的影响。复相关系数R2与F统计量表明自变量对模型有很强解释力,T统计量计算结果表明除了虚拟变量A2有影响但不十分显著之外,其余变量对于P2影响显著,模型DW统计量表明不存在自相关。美国农业保险经营管理体制对于其农险业务发展规模具有重要的影响。从前面的研究中我们知道美国农险经营管理体制在1981—1996年是政府机构与私人保险公司一起经营农险的模式,而1996年之后,尤其是2000年之后完全进入政府监管下私人保险公司经营农险的模式。从模型分析中我们得出了美国农险经营管理体制对于保费收入具有显著的影响,这表明美国农险经营管理体制的演变对于其农险业务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说明了美国目前的农险经营管理体制,即政府负责规则的制定、履行监督与稽核的职能、提供再保险兼财税补贴,而私人保险公司几近市场化的运营状态,较政府机构与私人保险公司共同经营农险的经营管理体制又向前迈进了一步。从计算结果也可以看出,虚拟变量A2对保费收入P2也是具有影响的解释变量。我们设定虚拟变量A2为法律制度调整对于美国农险业务发展规模的影响,A2对保费收入P2的影响说明了法律制度的调整对农险业务规模的发展提供了法律层面的保证。但是从计算结果看,A2对保费收入P2的影响没有A1的大,说明法律制度的调整对于农险保费收入的增加是渐进性的。美国农险制度演进的渐进性,表明了法律制度影响的长期性、持续性,稳定性,也体现了制度变迁是由量变到质变的累计过程。美国农险法律制度的调整与改变融进了对于美国农险制度有持续影响的渐进性制度变迁过程当中,唯有多种因素积累到一定程度并导致农险制度发生变迁时,即农险的经营管理体制发生根本性改变时,美国农险业才会有突破性变化。
带给我们的启示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美国农险经营管理体制对于其农险业务发展规模具有显著的影响。因此,为了促进中国的农险业务的发展,选择合理的农险经营管理体制是十分重要的。美国目前的农险经营管理体制是美国农险制度长达70多年演进的结果,但目前我国的农险制度的发展还处在摸索阶段,我们不能盲目地完全照搬,而发现我们自身的不足从中吸取可以操作的东西还是十分必要的。美国目前的农险经营管理体制是政府监管下私人保险公司经营农险,而政府的监管职能的主要体现是在联邦政府建立了代表政府的监管机构“风险管理局”。
而我国目前的农险监管体现的是多头监管,权责边界不清晰,所以我们可以考虑在农业部建立类似于“风险管理局”的专门监督与管理农险的机构,做到农险政府机构的高度监管,承担起保险费率的开发和批准、保费和补贴支出的管理、批准和支持产品、以及对公司进行再保险等职责。在农险经营管理体制的设计上,我们在学习美国的同时,应当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农险经营管理体制。就目前我国农险发展来看,各地可以考虑多种模式的经营管理体制,让各种组织形式的农险机构参与进来,再进行业绩上的比较,经历一段时间之后让市场做出选择,业绩良好的组织形式可以成为农险经营机构。由于农险的特殊性,我国可以考虑建立政策性的农险机构,包括设立全国性的,或者地方性的政策性农险公司、在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中引入政策性农险、政府机构,例如民政部门可以考虑政策性农险的业务;政府可以考虑建立农业再保险机构,为原保险提供再保险,也可以批准其它有资质的保险公司来经营农业再保险业务。
公司治理结构是指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通过一定的组织结构形式,明确和规范资产所有者、支配者、管理者和使用者之间权利和利益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是指导和控制公司运作的一整套机制与规则。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健全,应以建立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管理的企业制度为目标,全面、有效地提高保险公司的管理、监督和运营效益。
一、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
(一)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1.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尚未寻找到高效率地行使所有权的方式。在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中,不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成员由政府委派。政府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对公司的人事安排干预过多,从公司总经理到部门经理都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由于各级政府部门的利益不一致,又不能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的权利,最终导致所有者缺位。政府官员干涉和控制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使保险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得不到落实,使国家的所有者权益得不到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压力较大。
2.董事长的作用较弱,董事会的功能得不到发挥。在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中,董事长的权力较小,凡是需要公司董事会做决策的事都由政府部门管理,国有公司不能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由于公司董事长连任命经理的权利都没有,公司的经营决策难以通过经理层的经营活动充分、有效地贯彻下去。
3.对经营管理人员,没有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由于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大多由政府任命,他们的级别、工资、奖金和福利等都与政府官员的待遇相当,与他们的经营业绩的好坏无关,这就抑制了经理层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同时,公司经理在经营的过程中,有可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损害资产所有者的利益。
4.监事会的作用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尚未得到有效地行使,监事会成员的监督水平、监督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有待于通过制度建设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二)股份制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1.真正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虽然股份制保险公司已经实现了投资主体的分散化,但并未真正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如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拥有股东63家,大多是国有企业。国有股东行使自己权力的积极性不高,股东大会表决流于形式,尚未成为对董事会强有力的制约机制。另一个问题是,有些股东通过关联股东,间接控制股份制保险公司。如某人寿保险公司,中资股东14家,外资股东4家。有些企业通过其附属公司的关联交易控制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股份,已经远远地超过了国家对企业单一股东持股限额10%的限制,容易造成少数股东大权独揽的局面,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董事会的职权和责任还不明确。设立董事会的本意是建立集体决策的机制,但现实情况是,董事长说了算,“一言堂”,其他董事不管事,没有真正做到集体决策。董事长将控制权、执行权和监督权集于一身,行使权力具有较大的任意性。之所以如此,一是因为董事会中的大多数董事是内部董事,他们兼任公司的其他职务,受制于董事长的领导。内部董事的职务、升迁、工资、奖金和其他待遇等切身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董事长的安排。二是许多董事行使职权的意识较差。认为董事只是一种荣誉或待遇,对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尚不十分明确。此外,独立董事制度在股份制保险公司中尚未得到普遍推广,结果董事会成员和经理的经营活动往往偏离股东的利益,形成“内部人控制”。
3.监事会的作用得不到发挥。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在职务、工资、奖金、福利等方面受到董事会、经理层的制约,难以有效地行使监事的权力。由股东大会选出的监事,一般由股东单位人员兼任,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尤其是一些重大经营决策并不十分了解,未能行使对董事会、经理层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监事会在很大程度上成了未能行使职权的“摆设”。
4.对于经理人员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在股份制保险公司中,有些公司的经理是由董事长兼任的,其经营管理的权利比较大;有些公司的经理是由董事长之外的人员担任。,尚未建立对于经理人员的业绩考核和激励的最好办法,没有建立对经理的约束机制,公司经理的经营管理积极性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二、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制度建设的目标和原则
(一)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目标
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本质是通过一整套的制度安排,促进利益相关的各方面(股东、经营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进行协作,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实现各方面的利益。其主要目标是:
1.保障保险公司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通过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实现公司所有者权益和投资回报的最大化。
2.确立保险公司高效率地进行经营活动和运营的制度基础。建立相互制衡、相互协作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良好运营的制度基础和保障。
3.监事会和股东的监督是保险公司内部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制度基础。针对保险公司经营风险控制问题,建立一种对保险公司的组织、资源、负债、资产、投资和整个公司的运作进行控制的总体框架,以及对管理人员的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监督和控制,这样才能够从根本上实现保险公司的风险防范和控制。
(二)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原则
1.依法设立的原则。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建设,应该在《公司法》、《保险法》以及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框架内进行,不能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同时,考虑到我国已经加入WTO,有关的法律制度将与国际惯例接轨。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建设应随着法律、法规的变化而有所调整。
2.追求效率的原则。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建设应该有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充分发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作用,为保险公司的股东提供最大化的投资回报。
3.相互制衡的原则。保险公司是股东、经营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这些利益相关者的共同体,利益各方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需要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进行相互制衡,避免公司某些人的权力过度膨胀,造成公司资产的重大损失。
4.相互协作的原则。保险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各有不同的职责范围,他们之间需要通过相互协作、相互配合才能实现各自的职责,发挥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整体功能。
三、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
(一)完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
1.尽快完善行使国有股权的委托制度。国有资产属于全体人民,政府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由政府来行使国有股权是合情合理的,但是,政府是由各职能部门构成的。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职能是由各职能部门来承担的,各职能部门及其官员都有自身的利益,在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时,存在着费用,委托环节越多,费用越高,越有可能损害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利益。针对这种状况,应当简化国有股权的委托环节,由国务院设立专门的国有股权管理机构行使国有股权。
2.引入多元化股权结构,进行股份制改造。将国家独资的股权结构转变为国家持股、国有法人持股、民营持股、外资企业持股的多元化股权结构。这不仅可以解决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资本金不足的,而且可以克服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所有者“非人格化”的缺陷。在多元化股权结构下,各方面的股东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将强化对公司董事会和经理人员的监督和约束。
3.尽快完善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按照《条例》规定,监事会要检查国有保险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险、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检查国有保险公司的财务,查阅其财务资料及与其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其财务报告、资金营运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核查国有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金营运等情况;检查国有保险公司的董事、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可根据国有保险公司年初确定的经营目标、保险监管机构对国有保险公司的考核评价办法等对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通过提出专项检查任务等方式,指导国有保险公司的内部审计、稽核、监察等内部监督部门开展工作。按照《条例》,监事会成员一般每年对国有保险公司定期检查两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国有保险公司进行专项检查,真正发挥监事会的职能。
(二)完善股份制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
1.完善股东大会职能
(1)提高股东代表行使股东权益的能力和水平。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股东大多数为国有企业法人,他们委派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行使股东的权利,应当注重股东代表的专业知识水平,如法律、财务、经营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同时也要提高股东代表的责任感。如果本单位缺乏合适的人选,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专业人士担任,这样可以更好地行使股东权利。
(2)实现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在股份制保险公司的持股结构中,广泛引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因为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对自己的股权投资权益比较重视,参与重大经营决策的积极性比较高。
(3)强化股东大会的信息沟通和披露制度。建立和执行有效的、可实施的、有助于确保公司决策和管理机制健全的信息披露标准,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与业绩有关的财务信息和包括公司经营状况、治理情况在内的其他重要的非财务信息,保证保险公司运作的透明度。
2.完善董事会职能
(1)强化董事和整个董事会的责任。这包括完善董事会的结构与决策程序,避免在董事会上董事长一人说了算,防止重大经营决策不经过董事会而由董事长一人作出。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性指导和对经理人员的有效监督,确保董事会对公司股东负责,使董事会的决策真正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2)实行董事问责机制。对于在公司经营不当的时候,未能提出可靠的调整意见的董事,应该考虑基于保护股东、投保人等公众利益的理由,向法院申请取消其担任董事的资格,强化对董事的问责机制。要设立有法律地位的、有关公司董事责任的声明,要强化对公司董事的训练。
(3)广泛设立独立董事,避免内部人控制。在股份制保险公司中,应该设立不属于“内部人”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虽属兼职性质,但是独立董事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维护股东利益,参与董事会的重大决策,为公司提供咨询、意见、考评董事会的工作绩效,并决定其报酬。独立董事的人数应超过董事会总人数的1/3以上,独立董事的选任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具有否决权,被独立董事否决的议案如果再议时,要由全体董事的2/3以上同意才能通过。并且要在公开披露的决议中列明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离职必须对外公布。股份制保险公司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公司的有关信息,独立董事应该能够及时获得。独立董事如果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应该承担责任。
(4)董事会应设立专门的委员会,如执行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这些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应由外部董事担任。执行委员会应对公司的总体业绩进行监督,就有关公司总体方向的一切重大事项向董事长提出建议。审计委员会审查公司的内部财务状况。审计委员会如果认为公司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涉嫌违反法律、规章制度,有权要求公司的审计师给予协助,及对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质询,内部审计报告送交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应根据董事会决定的薪酬政策,确定应付给董事和由董事会任命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在确定有关人员的薪酬时,薪酬委员会应说明评价、制定行政人员(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酬金的政策标准及其确定的过程;向股东披露行政人员报酬的;多少报酬属于过度酬金。
3.完善监事会职能
监事会不仅有监督权,还应授予控制权和战略决策权,有一定权利任免董事会或经理班子的成员,参与和否决董事会与经理班子的决策;公司董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会每次召开会议,都应该邀请监事会成员列席。监事会代表应该是财务、法律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监事会主席应为股东大会向保险公司派出的代表。监事会主席是由大股东提名,股东大会投票、选举之后产生的,并就公司的有关情况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监事会中,职工代表应占1/3—1/2的席位。
4.完善经理层职能
(1)建立对经理层业绩的选拔、考核、约束机制,解决内部控制问题。对经理人员实行公开选聘机制和上岗竞争激励,建立合理的报酬制度,将公司经理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结合起来。可以考虑采取对经营者和骨干人员实行认股权证、股票期权等激励办法,使他们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联系在一起。也可以通过外部评价的方式,实现对经理活动的监督。
摘要:本文从农业保险的历史和现状入手,建立农业保险的“五立”模型,并进一步就“五立”模型中的主体进行博弈分析,探究农业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并提出可行性的建议。
关键词:垄断 五立主体 博弈 委托―― 道德风险 社会福利 相互保险制 再保险
建国初期我国开设了农业保险,但由于当时保险公司的商业性企业行为与保险政策性要求相矛盾,于1953年被停办。1982年我国重新开办农业保险,及至现在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有所增加,经营状况也有所改善,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如上海安华农业保险有限公司,阳光相互农业保险有限公司相继成立,但仍未动摇以人保和中华联合为主的垄断局面,农业保险仍落后于农业发展的有效需求。
鉴于农业的基础地位和农业风险的极强的破坏性,发展农业保险势在必行,然而从建初期至今农业保险发展的缓慢,究其原因可视为各阶层为自身利益存在着相互博弈,这里我们称其为农业保险中的“五立”模型。具体图形如下:
图中,在位者――已经开始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
进入者――准备进入农业保险领域但尚未进入保险公司
人――保险公司推销员及其内部经营人员
加上政府,这五大主体之间就存在通过经营农业保险达到不同目的相互博弈。
注:我们这里的“五立”并非产业经济学中的五力模型,这里指的是在保险市场上相互博弈的五种对立力量。
一、在位者内部的动态博弈
保险中为了提高管理运行的效率,采用人展业模式经营,由于公司内部管理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得社会透明度较低,管理者追求的长期利润最大化和人之间的短期行为构成了一对难解难分的矛盾,这极易出现“客大欺主”的现象。由于公司,人及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雇主对人的行为和初衷无法考证,易于发生道德风险。在保险公司管理严格时人会收敛其行为,在管理较松懈或公司处于转型期时,人这种短期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又会增大,二者之间相互博弈达到一个动态的均衡。
二、市场阻挠一完全信息静态博弈
众所周知,农业保险政策性强,垄断特征明显,我们将已经存在的垄断保险公司成为“在位者”,虎视眈眈想进入的公司称为“进入者”。在位者想保持自己的垄断地位所以会阻挠进入者进入,进入这有两种战略:进入或不进入;在位者也有两种战略:默许或斗争。由于农业保险技术系数较大,信息成本高等因素使得在位者与进入者的力量悬殊及农业保险有较强的进入壁垒。因此现有农业保险公司“在位者”可以以较低的成本阻挠“进入者”进人与其竞争。
我们作如下假定:进入者进入前“在位者”的垄断利润为400,进入后“在位者”的利润为200,进入者为100,进人者的进入成本为50(扣除进入成本进人这可获得的利益为 8*100=600/8,所以E(uA,公开)
四、政府与在位者之间的博弈
为了提高社会福利政府可能会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一次及广大消费者对农业保险的消费,但另一方面这些补贴在盈余之年以利润的形似在“在位者”之间分配,这不符合政府对农业保险补贴运营的初衷,而且不利于形成风险保障金低于重灾风险,同时指出的补贴会议税收的形式转嫁给消费者使消费者的社会福利减少。关于社会福利在政府和“在位者”之间就会博弈去寻找最佳的均衡点,具体如图:
如图所示,起初农业产品的供给曲线为OA,需求曲线为DI,起初的社会总剩余为MRO,当政府在实行农业补贴后农产品的供给增多,DA绕O点转动至OB整个社会的福利由此增加到OME,然而我们知道,政府对农业的补贴资金来源于社会消费者所缴纳的税款,消费者缴纳税款使得消费者的收入减少,需求曲线由DI变化至D,社会剩余变为NKO,最终衡量消费者福利是增加还是减少要比较四边形阴影面积MNFR和三角形OFK面积的大小。在右图中,从社会总福利增减变化角度来看就是比较社会福利曲线是由原来b,是变化为,还是变化为C。下面我们用具体的函数表示:
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会转嫁为消费者的税负故t对s的偏导为正,税收的增加会降低消费者的需求所以D对t的偏导为负,补贴的支持会增加保险供给所以S对s的偏导为正,所以W对s的变化符号不确定,反映在上图中的四边形阴影面积MNFR和三角形OFK面积的大小。
如果三角形阴影OKF面积大于四边形阴影MNFR面积,即社会整体福利改善了,反映在图中社会福利情况由b变化为a,社会福利增加。反之,减少。
1.当三角形OKF面积大于四边形MNFR面积时,社会福利增加,aW/as为正,右图曲线由b变化之a;2,当三角形OKF面积小于四边形MNFR面积时,社会福利减少,aW/as为负,右图曲线由b变化之c;3,当三角形OKF面积等于四边形MNFR面积时,社会福利不变,aW/as为零,图曲线b没有变化。根据以上的论述,我们对我国农业保险今后的发展完善提出如下的几点建议:
(一)针对在位者内部的博弈分析,可推广相互保险制,完善农业保险经营管理,公开理赔信息,以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在相互保险制中,公司会员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统一体,道德风险较少,并且经营灵活、成本低,但为了弥补相互保险制公司对可能出现的巨灾风险偿付能力有限的缺陷,仍应在核保、核赔等问题上把好关口,以充分防范风险。农业保险经营管理的有序完善是降低道德风险,为农业生产提供保障的有效措施。另外,公开理赔信息,可使农户之间相互监督,有效地防范了农户虚报损失、多获赔偿的道德风险,有利于农业保险运行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二)根据在位者和进人者的博弈分析,可开放农业保险领域,打破垄断经营机制,积极采取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各种资本类型的保险公司进入农业保险领域,形成“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充分开放农业保险市场,让众多保险人在不同的地区和领域展开充分竞争,才能提高农业保险经营管理水平,降低农业保险经营成本,从而降低保险费率,调动农民投保积极性。
(三)针对同业间的博弈抗衡,可提高保险公司经营和管理的透明度,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系统。这一方而便于保险公司之间互相交流学习,取长补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投保人监督保险公司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现行大病保险支付标准采用“准普惠型”的方式,各省(市)都依据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制定了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但是,这种“一刀切”的灾难性卫生支出界定政策,并未与每个家庭或个人的收入和经济状况挂钩,限制了大病保险制度的实际受益人群规模,特别是针对特困人群,一个相对较低的医疗费用支出,也会成为一种灾难性卫生支出,未能真正解决由于大病引起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
因此,管理部门可以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商业补充团体医疗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费用补偿和专业服务。引入商业保险开展特困群众大病补充医疗救助工作,可以节省取证、调查、赔付等环节的大量人力、物力资源,提高救助效率,降低政府救助成本,减轻社会管理负担,节省政府投入。当前,大病保险承办方式分为委托经营和购买保险合同两类,二者对双方责任分担要求不同。在现行的合作机制下,不管是保险合同型还是委托管理型,在具体业务方面的分工比较明确,但在风险分担机制上责任并不明晰。
关于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大病保险业务,如何合理界定和科学测算经办成本及利润,应该坚持3个原则:第一,科学区分“政策型”和“管理型”赔付盈亏。所谓“政策型”赔付盈亏是指由政府医保政策完善和变化产生的,比如,医保目录调整、筹资水平调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社保部门可采用历史数据方法,通过对基本医保历史数据进行测算以后得到预期赔付率。“管理型”赔付盈亏则是指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所产生,应该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的盈亏部分,即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的大病保险实际赔付率与预期赔付率(政策盈亏)平衡点之差。第二,大病保险的经办管理成本应通过“科学预测、市场竞价、选择替补”的方式合理确定。在商业保险公司愿意并有能力以合理成本承担大病保险业务的地区,政府可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经办机构;在商业保险公司无法接受成本价位时,社保部门可以作为替代机构经办该业务。第三,商业保险公司的预期利润不应包含在管理成本中作为固定费用核算,而是通过建立风险共担模型,形成有效的利益激励机制。商业保险公司专业优势体现在运行效率上,其盈余要靠公司投入优质资源加强经营管理产生。
另外,要利用商业保险公司专业优势,扩充大病保险增值服务。商业保险公司加大大病保险业务相关的研发系统投入,与基本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实现医疗费用的全面审核,通过系统筛查,区分不合规、正常及疑似案例,结合专家团队及当地政策规定,实现医疗费用的管控。加强医疗费用智能审核系统开发,结合传统风险控制方法,通过建立“系统智能审核+医疗专家审核”的方式加强医疗风险控制管理,有效减少欺诈、浪费和不合理费用支出。
同时,利用保险机构各地分支机构广泛的优势,建立公司内部异地就医配合处理机制,尝试建立异地医疗专家库,以确保医疗费用审核的公平合理。考核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大病保险的绩效,其中一项重要指标应是:充分利用医保明细数据,发挥精算优势,合理厘定综合费用率,实现精细化管理,加强医疗风险管控,有效防止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商业保险公司还应在招标合同中明确以下服务内容作为考评项目:建立参保人员大病医疗档案、因病致贫人员评估追踪调查以及大病保险经办患者满意度调查、医疗机构和患者大病医疗违规的黑名单等。同时,强化信息安全管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指出,“政府相关部门和商业保险机构要切实加强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安全保障,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为防止经办保险公司携带大病保险数据退出经办给社保部门和参保人员造成损失,有必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使用和保密协议,建立独立的运行平台,开发相关软件,与社保数据库建立接口防火墙,完善多家保险公司共保联保机制,对已经退出市场的商业保险公司建立信息安全审核评估体系。
《大病保险统计制度(试行)》要求,各保监局、保险公司按季度报送大病保险统计报表。建议保监会每年定期公布全国大病保险发展报告,详尽披露大病保险实施的进度、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同时,参考保险业经办交强险的专题财务报告披露制度,建议规定商业保险公司每年定期披露大病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由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核保险公司经营大病保险的财务报告,提升大病保险经营管理的准确性和公开性。
1.政府主办、政府经营模式。以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配合了国家农业方面的经济政策,有利于统一规划与管理;有利于农业保险专项基金的积聚。但不利于政府扶持;利益联系机制不明确,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易发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2.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以吉林安华农业保险公司为代表,该模式的主要优点表现在:能够充分发挥商业性保险公司技术、人才和管理方面的优势;完善的管理和监督机制设置,增加了地方政府的责任,保护了投保人的利益。但该模式主要存在于理论上,在现实中实施的难度较大。
3.合作社经营模式。该模式是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各级政府帮助建立而成的,其优点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合二为一,易于防止农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资金来源渠道多样化,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其缺陷是:由于合作社比较少,风险分散不够,资金得不到保证,它主要是依靠保户来筹集资金;农业保险需要大量专业技术人才,而合作社发展现状很难吸引专业人才。
4.外资公司的经营模式。以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为代表的该种模式有利于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经营技术,有利于研究怎样提供适合农村、农业和农民需要的一揽子综合保险新产品。但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追求商业利润的内在本质与农业保险高风险、高成本、收益低的固有特点,其经营我国农业保险业务仅仅是一种抢先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策略而已。
5.相互保险公司经营模式。以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为代表的相互保险模式与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的最重要区别在于,相互保险公司的投保人也是公司的所有者。相互保险制度有利于调集各方面的积极性,平衡各方面利益;有利于降低道德风险和减少逆选择;有利于降低组织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一是存在制度上的缺失。如阳光农业保险实行“自愿投保”的原则(例如,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人才的匮乏主要表现在:销售人员储备不足,代办员队伍脆弱,精算人员和核保核赔人员奇缺。)。二是存在业务人才上瓶颈。
二、相互保险制度在我国农业保险中的适用性分析
鉴于我国商业性农业保险面临萎缩,再加上政府财政力度不够,合作社不适合大面积推广,发展外资保险公司存在难度,农民收入水平有限,而此时我们认为,基于金融创新的相互保险制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适合在我国农业保险领域发展,能有效缓解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中的一系列问题。
1.使投保人和保险人统一,解决信息不对称,避免道德风险。我国农业风险区域性强,保险人对农业风险难以全面把握,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较易发生,而相互保险制度下农户间彼此熟悉、信息透明,且对于农业生产过程及所面临的风险因素较清楚,能有效进行相互监督,利益的一致性避免了道德风险和逆选择。
2.经营成本低,适应低收入的农民。首先,相互制保险不以赢利为目的,以互助合作为宗旨。另外,相互保险公司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相互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兼具被保险人和公司所有人的双重身份,从而有效地降低了委托问题引发的组织成本,这是相互制保险公司的主要优势。
3.解决保险人经营管理的困难。参加相互保险公司的农户都是农业生产的行家,对本地的农业生产、农产品价值、农业风险等情况比较了解,可以胜任核保、定损、理赔等工作,不仅容易解决农业保险经营管理中的问题,还有利于节省经营成本。
4.加强防灾减损。相互制下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利益具有一致性,使得投保农户能够主动采取必要的风险预防措施。在出险后,也能主动地进行灾后自救工作,农户更易形成集体力量,抢险救灾,以求将灾害损失降至最低。
三、我国农业相互保险制度拓展的新思路
“从国外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来看,相互制作为一种有效的农业保险制度安排在各国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是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的。”(江生忠、王成辉,2006)。随着金融创新机制与国家辅助政策支持体系的逐步建立与务实推展,将缓解操作管理上的困难,它的局限性将逐步克服。
1.加快农业保险立法。立法先行几乎是国外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铁律,目前应加紧农业相互保险的立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农业相互保险的组织体系和经营范围,确保农业生产者的利益;用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在开展农业相互保险中所应有职能和作用,避免政府支持农业相互保险的随意性,并以此提高农民保险意识。
2.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在我国,政府对农业补贴主要是价格保护等直接补贴方式,利用农业保险这种“绿箱政策”(绿箱政策(GreenBoxPolicies)是WTO成员国对农业实施支持与保护的重要措施,用来描述在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下不需要做出减让承诺的国内支持政策的术语,是指政府通过服务计划,提供没有或仅有最微小的贸易扭曲作用的农业支持补贴。)补贴方式却很少。总体上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不够,仅限于免征营业税,其他方面同商业性保险一样。建议给予农业保险补贴:(1)保费直接补贴。由国家财政每年按公司保费收入的25%、地方财政按25%的比例,通过保险公司直接补贴给参保农民。(2)大灾准备金补贴。国家财政每年按保费收入10%的比例补贴给保险公司,一部分由公司在大灾年份,通过保险赔偿方式转补给受灾农民。
3.加大农业相互保险人才培养力度。人才的严重缺乏对农业保险经营的协调发展和有效监督十分不利,也不利于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规范经营与健康发展。建议如下:(1)建立农业保险人才库,招回己经分流和改行的农险人才,通过各地区的人事部门或保险监督部门联合成立农险人力资源管理小组,对以前从事农业保险的干部和员工进行建档、登记。(2)完善教育和职称考试体系,让从事农险管理人员接受专业培养和教育,提高其社会地位。
4.建立和完善相互保险公司的组织体系。
4.1选择合理的公司发展模式。由一些农业龙头企业(初始会员)发起设立全国性的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初始会员认购公司的部分初始基金,同时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筹集另一部分资金。
关键词:人寿保险 内部控制 问题 措施
一、人寿保险公司内控建设情况及内部控制意义
(一)人寿保险公司内控建设情况
经过三十多年的持续快速发展,我国的保险业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机构种类越来越多,业务结构越来越复杂,承保覆盖面越来越广,社会影响越来越大,伴随着业务的发展,我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内部控制也都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例如2007年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家荣获香港“2007香港公司管治卓越奖”,中国平安荣获“中国最佳治理公司奖”。这一系列的荣誉都表明我国人寿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企业风险管控水平的提升,但是,2010年7月,新华人寿违规事件的曝光,充分暴露我国人寿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缺陷,公司无法遏制非法挪用资金等违法行为,给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给保险行业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10年8月颁布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以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保险公司合规、稳健、有效经营,保护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等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在2012年2月颁布了《保险稽查审计指引》,进一步提升了监管的有效性。
(二)人寿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意义
内控严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和内在要求,也是保险公司改革的根本方向。加强保险公司内控建设是深化保险改革、完善保险监管、转变行业增长方式的重要内容。国际上许多国家对内控建设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建立了较为科学、规范、先进的内部控制体系。我国国内外金融环境复杂,人寿保险公司面临着承保风险、资产负债结构风险、保费管理风险、人员素质等风险,人寿保险公司拥有全面、科学的内部控制机制才能够防范和化解公司内部经营风险,进而提高克服国内外金融风险的能力。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实施有利于完善公司组织结构,为公司稳定经营消除各种管理隐患,进而保障人寿保险公司持续稳健地发展。
二、人寿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问题
(一)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不合理
我国人寿保险公司大部分组织结构是传统直线多级管理模式,这种模式导致对基层机构控制弱化。我国人寿保险公司各职能部门内部分工不够明确,强化了部门主管职权,以致于各职能部门对内部控制的反应能力和感知力都迟缓,未能从根本上建立起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的公司治理机制,无法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二)对内部控制重要性认识不足
某些人寿保险公司还没有站在影响公司生存发展的战略高度上重视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建设,重业务轻内控、重绩效轻制度仍然是某些公司的主要问题。一些人寿保险公司仍采用以规模为发展目标的经营指导思想,以业务发展、队伍建设为权重的绩效考核体系,导致公司并不关心内部控制标准能够为公司带来的经济及社会利益,只关注眼前既得利益,而未认识到内部控制失效对公司造成的损害将是致命的
(三)业务控制机制不合理、不科学
对销售行为缺乏有效的管理、监督和控制。销售缺乏监督机制,某些人寿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未能制定合理、科学的内控制度来控制销售人员的服务品质及其销售行为。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具有复杂多样性特点,销售人员的可操作性、灵活性容易威胁到公司客户资料和保险费用的安全性,没有完善的销售人员品质管理制度,将会出现投保信息虚假、保费不真实、保单假理赔等违规问题,给客户和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违规处罚制度执行不到位
某些人寿保险公司内控部门由于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对内控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避重就轻,甚至隐瞒包庇违规问题,在对涉及人员的违规处罚问题上,采用就低不就高原则,给予违规人员过度的宽容,陷入“发现问题――整改问题――再发现问题――再整改问题”的恶性循环,无法有效规范员工的行为,使得贪污挪用资金、违规办理业务、私设“小金库”、系统外出单、篡改客户信息等违规违纪现象有了可乘之机。
(五)内部审计功能未能充分发挥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对公司自身经营行为开展的检查和评价的行为。内部审计是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的重要措施,尽管国内各人寿保险公司总公司、分公司均设立了独立的稽核部门,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观念以及组织、人事制度和权限等方面的原因,造成公司内部审计基础工作薄弱,人员配备不足,专业知识缺乏,无法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功能,关键风险未能及时发现并遏制,给公司的经营管理留下了隐患。
(六)财务监控作用有待加强
我国人寿保险公司基本已实行全面预算管理,但因受到财务人员自身素质的限制,某些人寿保险公司的基础财务管理水平与管理层的要求有一定的差距,一些公司在管理过程中,财务控制并没有起到监管及控制业务风险的作用,而是流于形式或者只是为了完成必要的工作流程。
三、人寿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改进的建议措施
(一)完善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人寿保险公司各级机构应明确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各岗位相互监督,彼此制约,坚持制度第一,权力第二,建立扁平化的组织架构,减少管理层级,缩短信息反馈的路径,促进公司内部的横向沟通与协调,提高对各项风险的反应能力和感知力,
(二)充分认识内部控制在公司经营中的战略地位
内部控制贯穿于人寿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应当从战略上部署并开展该项工作,要有部署、有检查、有督导、有考核,公司上下积极主动地开展此项工作,把该项工作作为经营管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常抓不懈,落到实处,为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为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保驾护航。
(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督机制
一是不断提升审计人员、财务人员的道德修养和专业素质,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考核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二是建立权威独立的内部审计监督系统,切实保证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实现审计委员会对各机构审计部门的垂直管理。三是强化各职能部门、各岗位及内部审计责任。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在制定、执行内部控制方面的责任,同时,可以借鉴国外的外部复审制度,在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独立第三方,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复查,建立审计人员问责机制,促进审计人员有效履行职责,遏制审计人员的行为。四是切实执行公司的违规处罚制度,员工的任何行为都不应当威胁到公司的合规经营。
(四)建立完善管理信息系统
从公司战略、业务需求和信息需求出发,制定和调整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科技手段,通过程序开发将内控制度嵌入各管理系统中,形成内控制度执行的刚性约束。
综上所述,我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仍不完善,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将日益突出。因此,提高和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对于维护整个保险业的稳定和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它将为保险业的稳健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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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莉红.浅谈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保障[J].内控研究期刊,2009,93(75)
[3]朱荣恩.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与案侈[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9
[关键词]保险公司,组织结构,设计
组织结构设计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课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笔者对组织结构做出如下定义:组织结构是组织通过专业化分工与协作来完成各项任务的方法总和。组织结构的内容包括部门设置、岗位设置、业务流程设计、决策权分配和管理报告关系,其中,部门设置是组织结构设计的核心。
一、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和影响组织结构设计的主要因素
(一)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和保险公司组织结构设置
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是保险公司组织结构设置的基础。保险公司从事风险管理业务,需要进行程度较高的专业化分工。其主要经营管理活动包括:产品开发、市场营销和销售、承保、再保险、客户服务、投资、理赔,以及其他支持性经营管理活动。大体而言,保险公司基于这些基本经营管理活动所设置的部门可以分为三类:前台部门、部门和后台部门。前台部门负责业务发展和客户开发,包括营销管理部门和销售部门。部门管理运营环节,为前台部门提供支持服务,对业务风险进行管控,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具体包括产品开发部门、客户服务部门、核保部门、再保险部门、理赔部门等。后台部门为整个公司提供支持,具体包括办公室或行政部、人力资源部、财务会计部、信息科技部、法律部、企划部等。
保险公司前台部门和部门的设置充分体现出保险行业的经营管理特色和各家保险公司的发展战略,也是本文的研究重点。
(二)保险公司组织结构设计的主要因素
1.公司战略
公司战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组织结构的设计,组织结构设计必须充分体现公司战略,并支持公司战略的实施。采用成本领先战略的保险公司,其组织结构强调较高的权力集中度,较高的资源共享程度,标准的运作流程,要求组织结构设计有利于提高经营效率。采用差异化战略的保险公司,其组织结构相对灵活,权力集中度较低,部门间横向协调能力较强,组织结构设计注重提高市场反应能力和创新能力。另外,一些保险公司依据自身优势资源,制定了大力发展特定业务的战略,并在组织结构设置方面做出相应的安排。
2.信息技术
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保险公司进行组织结构变革创造了重要的条件和手段。保险信息技术被广泛运用于保险核心运营系统、数据集中、客户服务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等领域,为保险公司实现集中化、标准化、自动化管理提供了外部技术手段。
3.有影响力的外部机构
保险行业属于受到政府严格监管的行业,保险公司组织结构设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行业监管政策的规定和要求。母公司或大股东是另一类具有影响力的外部机构。母公司或大股东的资源和偏好也会对保险公司组织结构产生较大的影响。
4.主流的组织结构形式
参考和借鉴同业主流的组织结构形式是保险公司组织结构设计的通常做法。主流的组织结构形式一般为行业内公司所普遍采用,并被长期实践证明是切实可行的。一般而言,主流的组织结构形式会不同程度地体现在各家保险公司组织结构之中。
除了上述列出的主要因素之外,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还受到组织规模、经营管理环境、组织的历史沿革等因素的影响。
二、保险公司组织结构现状分析——国内外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实践
(一)西方保险公司组织结构变革的最新发展趋势和动因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保险市场出现了以下新的发展趋势:第一,市场监管放松造成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第二,消费者购买行为发生演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愿意在一家金融机构购买系列金融产品;第三,各家保险公司都在信息技术领域进行了大量的投资,信息技术被广泛运用于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上述发展趋势对西方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和经营管理产生了如下主要影响:
第一,保险公司的管理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方面,保险公司对部门采用了集中管理的方式;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对前台部门采用了授权管理的方式。部门职能的集中式管理有利于保险公司共享在承保、理赔领域的资源,取得规模经济优势,降低运营成本;而前台部门的授权式管理(分权)有利于保险公司降低在营销和销售环节的控制成本,更加灵活地参与地区保险市场的竞争。荷兰AEGON保险集团将其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的特点描述为“分权式管理,集中式支持”,即AEGON保险集团对各地区业务单元的经理人员授予充分的经营自,各地区业务单元的经理人员有权做出关于品牌管理、产品组合和分销渠道管理等领域的决策;同时,在一些控制职能领域,特别是资金管理和风险管理领域,由集团总部实施集中管理。
第二,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大多数西方保险公司已将原来基于产品线的组织结构变革为基于客户类型的组织结构。安联保险集团和苏黎世金融集团在实施组织变革时,都明确提出使组织结构变得更加“以客户为中心”,以便于实施“以客户为中心”的商业战略,提高市场反应速度。保险公司建立基于客户类型的组织结构不仅迎合了消费者购买行为的演变趋势,而且使各销售渠道能更好地共享客户和产品有关的信息,实现交叉销售,更好地了解并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需求。
第三,保险公司的销售渠道更加趋于多元化。首先,信息技术的运用提高了部门和销售渠道的整合能力,有效降低了部门和销售渠道之间的沟通协调成本,使保险公司能低成本地利用更多的销售渠道实现销售,如银行保险渠道。同时,利用信息技术开发直接销售的方式,包括电话营销和互联网营销因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而变得日益流行。安盛保险在集团层次专门设立了直效营销(directmarketing)服务事业部。AIG集团非寿险事业部下设了专门从事直效营销业务的AIGDirect。
第四,保险公司的经营方式更趋灵活,一些公司选择了外包部分经营管理活动。信息技术的运用提高了保险公司对整个经营管理活动价值链的控制力。在确保控制力的前提下,西方保险公司开始将更多的不具备竞争优势的经营管理活动外包给效率更高的第三方公司。西方保险公司最常外包的经营管理职能包括:销售职能、营销职能、精算职能、理赔职能和客户服务职能。IBM咨询公司的调研结果显示,80%接受调研的保险公司经理人员完全认同或部分认同保险公司将与外部第三方公司建立更多的合作关系的发展趋势。
(二)国内外保险公司组织结构的比较研究
1.前台部门设置
(1)前台部门设置的选择标准
保险公司前台部门的设计是组织结构设计的关键,充分体现出各家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阶段。各家公司往往依照以下三类标准设置前台部门。
第一,依照不同客户类型,保险公司可以设置个人业务部和团体业务部。该种设置方法的依据在于个人保险业务和团体保险业务在产品、承保、客户服务、理赔和分销渠道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性。依据客户类型设置前台部门,有利于保险公司实施“以客户为中心”的发展战略,及时、准确地了解客户的需求,为客户提供一揽子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满足客户的综合保险需求。
第二,依照不同渠道进行设置。在实践中,最具特点的销售渠道包括个人人渠道、专业和兼业中介渠道、银行渠道和直效营销渠道。依据渠道类型设置前台部门,有利于保险公司实施大力发展特定销售渠道的战略,有利于开发、管理和维护重要销售渠道,充分挖掘渠道的潜力。
第三,依照不同产品设置部门。按照产品设置部门对于财产保险公司而言更为普遍。最常设置的部门包括车辆保险部、水险部、财产保险部、特殊风险保险部、意健险部等。这种组织结构可以体现出保险公司大力发展特定产品线的战略,有利于公司加强对产品线业务的开拓和管理,促进与产品线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纵深发展。但是,这种设置方法不利于公司全面深人地了解客户需求,不利于公司向客户提供综合保险产品和服务。
(2)西方保险公司在前台部门设置方面的做法
按客户类型设置前台营销部门是国外人寿保险公司的主流做法。比如美国大都会人寿的前台部门分为个人客户部和团体客户部;ING保险美国公司下设个人金融服务事业部和机构金融服务事业部;荷兰AEGON保险集团英国公司下设个人业务事业部和公司业务事业部。一些寿险公司采用了以客户类型为主,渠道类型为辅的设置方法。如忠利泛欧保险公司下设了公司业务部、个人营销部和中介销售部。另外一些寿险公司采用了以客户类型为主,产品类型为辅的设置方法。如安盛人寿公司在设有个人财富管理事业部、公司业务事业部之外,还设立了保障产品事业部来重点开发保障类保险市场。
大多数国外产险公司的前台部门设置同时采用了多种设置标准。第一种常见的做法采用了客户类型和产品类型相结合的方法。比如美亚保险公司(AIU)设置了两个按客户类型命名的事业部(商险事业部、个险事业部)和两个按产品类型命名的事业部(意外及健康险事业部、能源险事业部)。Chubb保险公司设置了商险部、个险部,以及特殊险部和保证保险部。另一种常见的做法采用了客户类型和渠道类型相结合的方法。安盛保险(安盛集团的财产保险分支)下设四个事业部:公司合作事业部、个人保险中介事业部、商业保险中介事业部、安盛解决方案事业部。CGNU保险公司下设了零售业务部、公司合作部和保险中介业务部。
事业部制已普遍为西方保险公司所采用。依据产品类型、客户类型和渠道类型设置事业部是常见的做法。一些大型跨国经营的保险公司在集团层次设立地区事业部也是常见的做法。以英杰华保险公司为例,在集团层次设立了英国事业部、欧洲事业部和国际事业部3个事业部。安盛保险在集团层次也设立了11个地区事业部。另外,一些大型保险公司在集团层次引入了矩阵式组织结构。例如,苏黎世金融服务公司在集团层次设置了4个业务线和地域相结合的事业部,包括全球公司事业部、北美商险事业部、欧洲非寿险事业部和全球人寿事业部。应该说,全球化和综合化经营是欧美大型保险公司设立事业部的基础。
(3)国内保险公司在前台部门设置方面的做法
国内人寿保险公司已普遍依据客户类型设置业务部门,大多数寿险公司都设有个险业务部和团险业务部。另外,鉴于银行保险渠道的重要性,大多数国内寿险公司都设立了银行保险部。
各家中资寿险公司的前台部门设置大体相同,这与国内寿险公司的发展历程有关。早期经营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仅开展团体人身保险业务。自友邦保险在1992年率先引入了保险人机制之后,个人寿险业务在国内取得了快速发展,各家寿险公司都增设了个人业务部。在2000年之后,平安保险、太平寿险率先在银行保险领域取得了突破式发展,促使各家寿险公司设立了银行保险部。目前,虽然各家寿险公司的业务发展重点各有差异,但基本上都按照个人业务、团体业务和银行保险业务来设置其前台部门(见表1)。
相比较而言,财产保险公司在前台部门设置方面具有一定的差异性。长期以来,依照产品线设置前台部门一直是国内财产保险公司的普遍做法。近年来,按照客户类别和渠道设置前台部门的做法逐步为更多的产险公司所接受(见表2)。例如,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依照客户类别和产品类别相结合设置前台部门,都邦产险也是依照客户类别设置前台部门。
国内一些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包括人保财险、平安寿险等公司已在前台引入了事业部制。对于业务规模较大、经营能力较强的保险公司而言,事业部制已成为一种现实的选择。对于新兴保险公司而言,由于整体业务规模较小,业务结构不均衡,各职能的专业能力亟需加强,采用职能部制可能是更好的选择,有助于公司快速提高各职能的专业能力,实现职能规模经济,建立职能资源的共享机制。
2.部门设置
(1)部门设置的关键问题
部门设置需要解决以下关键问题:第一,部门能否在各职能领域建立专长和技能优势,向客户和前台部门提供优质服务并有效控制经营风险;第二,部门能否在各职能领域实现规模经济,降低经营成本;第三,部门设置能否降低前台部门和部门之间的协调成本,提高市场反应速度。
长期以来,如何实现部门职能和前台部门职能的融合、是否对某些部门职能例如核保与理赔实行独立和集中式的管理,成为保险公司的两难选择。对部门的特定职能实行集中式管理有利于加强在特定职能领域的专长和技能,有利于控制业务风险,有利于在特定职能领域实现规模经济,有利于建立资源共享机制。但是,保险公司对于风险的识别能力、经营管理经验、业务流程的标准化程度、信息系统的支持程度等因素,均对保险运营的集中化构成挑战。另外,设立独立的部门并实行集中式管理,可能提高前台部门和部门之间的协调成本,影响市场开发的效率。伴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和数据的积累,尤其是信息技术的运用,保险公司承保、理赔等运营流程的标准化水平和自动化水平显著提高,前台部门和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成本显著较低,有力支持了对核保和理赔等部门职能实行集中式管理的做法。
(2)西方保险公司在部门设置方面的做法
西方保险公司在承保和理赔管理领域大多采用了集中式管理的做法。在承保管理方面,由于西方保险公司已掌握了较为先进的风险评估和风险定价技能,并已积累了大量的经验数据,除了少数较为复杂和规模较大的风险之外,西方保险公司已基本能将承保的风险因子程式化,并将业务流程标准化,借助于信息技术系统实现远程电子核保。依据集中程度的不同,集中的承保管理可以分为完全集中模式、分险种集中模式、分地域集中模式、分客户集中模式和混合集中模式。例如,苏格兰皇家银行保险公司在英国国内采用了完全集中模式,设置了独立的保险服务部,统一负责下属各保险品牌的业务承保。美亚保险公司采用了分险种集中模式,按照不同险种设立了若干个承保中心。友邦保险公司对分客户集中模式进行了探索,设置了专门面向小型商业客户的承保中心。在理赔管理方面,大多数西方保险公司也设置了专门的理赔部门对全公司的理赔进行统一管理。例如,美亚保险公司专门设立了理赔事业部对其全球2000多名理赔人员进行了统一的管理。另外,许多西方保险公司,例如苏格兰皇家银行保险公司充分借助于信息技术系统,实现理赔流程的标准化和自动化,能对简单赔案进行快速定损、理算和赔款,大幅提高了理赔环节的管理效率。
(3)国内保险公司在部门设置方面的做法
在核保和理赔等职能领域,国内人寿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在组织结构设置方面存在着差别。国内人寿保险公司基本都设立独立的核保部(或履行核保职能的业务管理部)、理赔部。对财产保险公司而言,其部门设计存在一定的差异。一些财产保险公司设置了独立的核保和理赔部门,而另一些财产保险公司则将核保职能纳入了前台部门。例如,太平洋财险设立了单独的核保和核赔中心,而人保财险则将核保职能纳入各相关产品事业部中,设立了独立的理赔部。造成这种差异的主要原因是产险公司的主要业务领域,如大型工商保险、水险,要求核保职能与销售职能实现更为紧密的结合,有利于核保和销售环节的融合,提高展业的效率。
总体而言,国内保险公司在承保和理赔管理领域采取集中式管理的做法尚处于探索阶段,一些领先保险公司,如平安保险集团已取得显著进展。平安保险集团选择了完全集中管理模式,并于2004年启动全国后援管理中心的建设。后援管理中心将逐步集中平安保险3000多个分支机构的运营管理职能。截至2006年底,平安保险的后援中心已经完成全部个人寿险业务和银行保险业务的核保和理赔集中,完成60%的产险业务的理赔作业集中,车险核保自动化比率达到50%。”其他国内大型保险集团,包括太保集团、中国保险集团、中国人寿也纷纷开始建设全国后援管理中心。
三、西方保险公司组织结构研究的几点启示
(一)建立基于客户类型的组织结构
如前所述,西方保险公司普遍采用了基于客户类型设置前台部门的做法。采用这种做法的动力主要源自于“客户第一”的理念和消费者趋向于“一站式”购买金融服务产品的购买行为。同时,西方大型保险公司都实现了综合化经营,基于客户类型设置前台部门的做法有利于提高公司内部交叉销售产品的成功率,有利于保险公司降低经营管理的复杂程度。在我国,保险公司基于客户类型设置组织结构将成为一种发展趋势。例如,平安保险集团旗下的寿险公司和财险公司都采用了依据客户类型设置前台部门的做法。
(二)对承保、理赔等职能领域实施集中管理
随着信息技术的运用,在承保、理赔等领域实施集中式管理具有明显的优势:第一,承保、理赔技能和专长能在公司内部低成本地实现共享;第二,业务风险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在实践中,西方各家保险公司都在承保、理赔等领域实现了不同程度的集中式管理。运营管理的集中化已成为国际保险行业的通行做法。
然而,国内保险公司要成功推行承保和理赔等运营领域的集中管理,必须充分考虑公司现有的经营管理能力、经营管理环境、自身业务规模、发展阶段、人才队伍状况、核保技术以及信息系统建设情况、险种差异性和地域差异性,选择合适的集中管理模式,还需要为集中式管理模式配备相应的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和专业技能强的人员,并需要克服许多执行方面的困难。
(三)更为广泛地运用信息技术,优化经营管理流程,提高经营管理效率
西方保险公司已完全将其经营管理模式承载在信息技术系统之上。信息技术广泛运用于经营管理各主要环节,包括营销管理、销售管理、承保、理赔等。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系中,经营管理模式和业务流程设计是基础,而信息技术则为经营管理模式和业务流程的运用提供了技术条件。因此,保险公司必须持续改善经营管理水平和业务流程,并不断通过信息技术实现管理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四)明晰公司的战略定位,基于公司的战略需求设置组织结构
组织结构设计体现出保险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由于西方保险市场已发展得较为成熟,西方保险公司一般具有清晰的战略定位和发展战略,充分体现在其选定的业务范围、经营地域、分销渠道、经营管理活动之中。许多国内保险公司还处于初创期,尚未确立清晰的战略定位。为了在市场竞争中更好地生存与发展,各家国内保险公司应尽早明晰战略定位,对重点业务领域、重点经营地域和重点分销渠道做出选择和取舍,并对组织结构进行相应调整。
(五)因地因时制宜,加强变革管理
[关键词]保险公司,组织结构,设计
组织结构设计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课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笔者对组织结构做出如下定义:组织结构是组织通过专业化分工与协作来完成各项任务的方法总和。组织结构的内容包括部门设置、岗位设置、业务流程设计、决策权分配和管理报告关系,其中,部门设置是组织结构设计的核心。
一、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和影响组织结构设计的主要因素
(一)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和保险公司组织结构设置
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是保险公司组织结构设置的基础。保险公司从事风险管理业务,需要进行程度较高的专业化分工。其主要经营管理活动包括:产品开发、市场营销和销售、承保、再保险、客户服务、投资、理赔,以及其他支持性经营管理活动。大体而言,保险公司基于这些基本经营管理活动所设置的部门可以分为三类:前台部门、部门和后台部门。前台部门负责业务发展和客户开发,包括营销管理部门和销售部门。部门管理运营环节,为前台部门提供支持服务,对业务风险进行管控,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具体包括产品开发部门、客户服务部门、核保部门、再保险部门、理赔部门等。后台部门为整个公司提供支持,具体包括办公室或行政部、人力资源部、财务会计部、信息科技部、法律部、企划部等。
保险公司前台部门和部门的设置充分体现出保险行业的经营管理特色和各家保险公司的发展战略,也是本文的研究重点。
(二)保险公司组织结构设计的主要因素
1.公司战略
公司战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组织结构的设计,组织结构设计必须充分体现公司战略,并支持公司战略的实施。采用成本领先战略的保险公司,其组织结构强调较高的权力集中度,较高的资源共享程度,标准的运作流程,要求组织结构设计有利于提高经营效率。采用差异化战略的保险公司,其组织结构相对灵活,权力集中度较低,部门间横向协调能力较强,组织结构设计注重提高市场反应能力和创新能力。另外,一些保险公司依据自身优势资源,制定了大力发展特定业务的战略,并在组织结构设置方面做出相应的安排。
2.信息技术
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保险公司进行组织结构变革创造了重要的条件和手段。保险信息技术被广泛运用于保险核心运营系统、数据集中、客户服务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等领域,为保险公司实现集中化、标准化、自动化管理提供了外部技术手段。
3.有影响力的外部机构
保险行业属于受到政府严格监管的行业,保险公司组织结构设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行业监管政策的规定和要求。母公司或大股东是另一类具有影响力的外部机构。母公司或大股东的资源和偏好也会对保险公司组织结构产生较大的影响。
4.主流的组织结构形式
参考和借鉴同业主流的组织结构形式是保险公司组织结构设计的通常做法。主流的组织结构形式一般为行业内公司所普遍采用,并被长期实践证明是切实可行的。一般而言,主流的组织结构形式会不同程度地体现在各家保险公司组织结构之中。
除了上述列出的主要因素之外,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还受到组织规模、经营管理环境、组织的历史沿革等因素的影响。
二、保险公司组织结构现状分析——国内外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实践
(一)西方保险公司组织结构变革的最新发展趋势和动因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保险市场出现了以下新的发展趋势:第一,市场监管放松造成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第二,消费者购买行为发生演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愿意在一家金融机构购买系列金融产品;第三,各家保险公司都在信息技术领域进行了大量的投资,信息技术被广泛运用于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上述发展趋势对西方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和经营管理产生了如下主要影响:
第一,保险公司的管理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方面,保险公司对部门采用了集中管理的方式;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对前台部门采用了授权管理的方式。部门职能的集中式管理有利于保险公司共享在承保、理赔领域的资源,取得规模经济优势,降低运营成本;而前台部门的授权式管理(分权)有利于保险公司降低在营销和销售环节的控制成本,更加灵活地参与地区保险市场的竞争。荷兰AEGON保险集团将其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的特点描述为“分权式管理,集中式支持”,即AEGON保险集团对各地区业务单元的经理人员授予充分的经营自,各地区业务单元的经理人员有权做出关于品牌管理、产品组合和分销渠道管理等领域的决策;同时,在一些控制职能领域,特别是资金管理和风险管理领域,由集团总部实施集中管理。
第二,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大多数西方保险公司已将原来基于产品线的组织结构变革为基于客户类型的组织结构。安联保险集团和苏黎世金融集团在实施组织变革时,都明确提出使组织结构变得更加“以客户为中心”,以便于实施“以客户为中心”的商业战略,提高市场反应速度。保险公司建立基于客户类型的组织结构不仅迎合了消费者购买行为的演变趋势,而且使各销售渠道能更好地共享客户和产品有关的信息,实现交叉销售,更好地了解并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需求。
第三,保险公司的销售渠道更加趋于多元化。首先,信息技术的运用提高了部门和销售渠道的整合能力,有效降低了部门和销售渠道之间的沟通协调成本,使保险公司能低成本地利用更多的销售渠道实现销售,如银行保险渠道。同时,利用信息技术开发直接销售的方式,包括电话营销和互联网营销因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而变得日益流行。安盛保险在集团层次专门设立了直效营销(directmarketing)服务事业部。AIG集团非寿险事业部下设了专门从事直效营销业务的AIGDirect。
第四,保险公司的经营方式更趋灵活,一些公司选择了外包部分经营管理活动。信息技术的运用提高了保险公司对整个经营管理活动价值链的控制力。在确保控制力的前提下,西方保险公司开始将更多的不具备竞争优势的经营管理活动外包给效率更高的第三方公司。西方保险公司最常外包的经营管理职能包括:销售职能、营销职能、精算职能、理赔职能和客户服务职能。IBM咨询公司的调研结果显示,80%接受调研的保险公司经理人员完全认同或部分认同保险公司将与外部第三方公司建立更多的合作关系的发展趋势。
(二)国内外保险公司组织结构的比较研究
1.前台部门设置
(1)前台部门设置的选择标准
保险公司前台部门的设计是组织结构设计的关键,充分体现出各家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阶段。各家公司往往依照以下三类标准设置前台部门。
第一,依照不同客户类型,保险公司可以设置个人业务部和团体业务部。该种设置方法的依据在于个人保险业务和团体保险业务在产品、承保、客户服务、理赔和分销渠道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性。依据客户类型设置前台部门,有利于保险公司实施“以客户为中心”的发展战略,及时、准确地了解客户的需求,为客户提供一揽子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满足客户的综合保险需求。
第二,依照不同渠道进行设置。在实践中,最具特点的销售渠道包括个人人渠道、专业和兼业中介渠道、银行渠道和直效营销渠道。依据渠道类型设置前台部门,有利于保险公司实施大力发展特定销售渠道的战略,有利于开发、管理和维护重要销售渠道,充分挖掘渠道的潜力。
第三,依照不同产品设置部门。按照产品设置部门对于财产保险公司而言更为普遍。最常设置的部门包括车辆保险部、水险部、财产保险部、特殊风险保险部、意健险部等。这种组织结构可以体现出保险公司大力发展特定产品线的战略,有利于公司加强对产品线业务的开拓和管理,促进与产品线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纵深发展。但是,这种设置方法不利于公司全面深人地了解客户需求,不利于公司向客户提供综合保险产品和服务。
(2)西方保险公司在前台部门设置方面的做法
按客户类型设置前台营销部门是国外人寿保险公司的主流做法。比如美国大都会人寿的前台部门分为个人客户部和团体客户部;ING保险美国公司下设个人金融服务事业部和机构金融服务事业部;荷兰AEGON保险集团英国公司下设个人业务事业部和公司业务事业部。一些寿险公司采用了以客户类型为主,渠道类型为辅的设置方法。如忠利泛欧保险公司下设了公司业务部、个人营销部和中介销售部。另外一些寿险公司采用了以客户类型为主,产品类型为辅的设置方法。如安盛人寿公司在设有个人财富管理事业部、公司业务事业部之外,还设立了保障产品事业部来重点开发保障类保险市场。
大多数国外产险公司的前台部门设置同时采用了多种设置标准。第一种常见的做法采用了客户类型和产品类型相结合的方法。比如美亚保险公司(AIU)设置了两个按客户类型命名的事业部(商险事业部、个险事业部)和两个按产品类型命名的事业部(意外及健康险事业部、能源险事业部)。Chubb保险公司设置了商险部、个险部,以及特殊险部和保证保险部。另一种常见的做法采用了客户类型和渠道类型相结合的方法。安盛保险(安盛集团的财产保险分支)下设四个事业部:公司合作事业部、个人保险中介事业部、商业保险中介事业部、安盛解决方案事业部。CGNU保险公司下设了零售业务部、公司合作部和保险中介业务部。
事业部制已普遍为西方保险公司所采用。依据产品类型、客户类型和渠道类型设置事业部是常见的做法。一些大型跨国经营的保险公司在集团层次设立地区事业部也是常见的做法。以英杰华保险公司为例,在集团层次设立了英国事业部、欧洲事业部和国际事业部3个事业部。安盛保险在集团层次也设立了11个地区事业部。另外,一些大型保险公司在集团层次引入了矩阵式组织结构。例如,苏黎世金融服务公司在集团层次设置了4个业务线和地域相结合的事业部,包括全球公司事业部、北美商险事业部、欧洲非寿险事业部和全球人寿事业部。应该说,全球化和综合化经营是欧美大型保险公司设立事业部的基础。
(3)国内保险公司在前台部门设置方面的做法
国内人寿保险公司已普遍依据客户类型设置业务部门,大多数寿险公司都设有个险业务部和团险业务部。另外,鉴于银行保险渠道的重要性,大多数国内寿险公司都设立了银行保险部。
各家中资寿险公司的前台部门设置大体相同,这与国内寿险公司的发展历程有关。早期经营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仅开展团体人身保险业务。自友邦保险在1992年率先引入了保险人机制之后,个人寿险业务在国内取得了快速发展,各家寿险公司都增设了个人业务部。在2000年之后,平安保险、太平寿险率先在银行保险领域取得了突破式发展,促使各家寿险公司设立了银行保险部。目前,虽然各家寿险公司的业务发展重点各有差异,但基本上都按照个人业务、团体业务和银行保险业务来设置其前台部门(见表1)。
相比较而言,财产保险公司在前台部门设置方面具有一定的差异性。长期以来,依照产品线设置前台部门一直是国内财产保险公司的普遍做法。近年来,按照客户类别和渠道设置前台部门的做法逐步为更多的产险公司所接受(见表2)。例如,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依照客户类别和产品类别相结合设置前台部门,都邦产险也是依照客户类别设置前台部门。
国内一些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包括人保财险、平安寿险等公司已在前台引入了事业部制。对于业务规模较大、经营能力较强的保险公司而言,事业部制已成为一种现实的选择。对于新兴保险公司而言,由于整体业务规模较小,业务结构不均衡,各职能的专业能力亟需加强,采用职能部制可能是更好的选择,有助于公司快速提高各职能的专业能力,实现职能规模经济,建立职能资源的共享机制。
2.部门设置
(1)部门设置的关键问题
部门设置需要解决以下关键问题:第一,部门能否在各职能领域建立专长和技能优势,向客户和前台部门提供优质服务并有效控制经营风险;第二,部门能否在各职能领域实现规模经济,降低经营成本;第三,部门设置能否降低前台部门和部门之间的协调成本,提高市场反应速度。
长期以来,如何实现部门职能和前台部门职能的融合、是否对某些部门职能例如核保与理赔实行独立和集中式的管理,成为保险公司的两难选择。对部门的特定职能实行集中式管理有利于加强在特定职能领域的专长和技能,有利于控制业务风险,有利于在特定职能领域实现规模经济,有利于建立资源共享机制。但是,保险公司对于风险的识别能力、经营管理经验、业务流程的标准化程度、信息系统的支持程度等因素,均对保险运营的集中化构成挑战。另外,设立独立的部门并实行集中式管理,可能提高前台部门和部门之间的协调成本,影响市场开发的效率。伴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和数据的积累,尤其是信息技术的运用,保险公司承保、理赔等运营流程的标准化水平和自动化水平显著提高,前台部门和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成本显著较低,有力支持了对核保和理赔等部门职能实行集中式管理的做法。
(2)西方保险公司在部门设置方面的做法
西方保险公司在承保和理赔管理领域大多采用了集中式管理的做法。在承保管理方面,由于西方保险公司已掌握了较为先进的风险评估和风险定价技能,并已积累了大量的经验数据,除了少数较为复杂和规模较大的风险之外,西方保险公司已基本能将承保的风险因子程式化,并将业务流程标准化,借助于信息技术系统实现远程电子核保。依据集中程度的不同,集中的承保管理可以分为完全集中模式、分险种集中模式、分地域集中模式、分客户集中模式和混合集中模式。例如,苏格兰皇家银行保险公司在英国国内采用了完全集中模式,设置了独立的保险服务部,统一负责下属各保险品牌的业务承保。美亚保险公司采用了分险种集中模式,按照不同险种设立了若干个承保中心。友邦保险公司对分客户集中模式进行了探索,设置了专门面向小型商业客户的承保中心。在理赔管理方面,大多数西方保险公司也设置了专门的理赔部门对全公司的理赔进行统一管理。例如,美亚保险公司专门设立了理赔事业部对其全球2000多名理赔人员进行了统一的管理。另外,许多西方保险公司,例如苏格兰皇家银行保险公司充分借助于信息技术系统,实现理赔流程的标准化和自动化,能对简单赔案进行快速定损、理算和赔款,大幅提高了理赔环节的管理效率。
(3)国内保险公司在部门设置方面的做法
在核保和理赔等职能领域,国内人寿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在组织结构设置方面存在着差别。国内人寿保险公司基本都设立独立的核保部(或履行核保职能的业务管理部)、理赔部。对财产保险公司而言,其部门设计存在一定的差异。一些财产保险公司设置了独立的核保和理赔部门,而另一些财产保险公司则将核保职能纳入了前台部门。例如,太平洋财险设立了单独的核保和核赔中心,而人保财险则将核保职能纳入各相关产品事业部中,设立了独立的理赔部。造成这种差异的主要原因是产险公司的主要业务领域,如大型工商保险、水险,要求核保职能与销售职能实现更为紧密的结合,有利于核保和销售环节的融合,提高展业的效率。
总体而言,国内保险公司在承保和理赔管理领域采取集中式管理的做法尚处于探索阶段,一些领先保险公司,如平安保险集团已取得显著进展。平安保险集团选择了完全集中管理模式,并于2004年启动全国后援管理中心的建设。后援管理中心将逐步集中平安保险3000多个分支机构的运营管理职能。截至2006年底,平安保险的后援中心已经完成全部个人寿险业务和银行保险业务的核保和理赔集中,完成60%的产险业务的理赔作业集中,车险核保自动化比率达到50%。”其他国内大型保险集团,包括太保集团、中国保险集团、中国人寿也纷纷开始建设全国后援管理中心。
三、西方保险公司组织结构研究的几点启示
(一)建立基于客户类型的组织结构
如前所述,西方保险公司普遍采用了基于客户类型设置前台部门的做法。采用这种做法的动力主要源自于“客户第一”的理念和消费者趋向于“一站式”购买金融服务产品的购买行为。同时,西方大型保险公司都实现了综合化经营,基于客户类型设置前台部门的做法有利于提高公司内部交叉销售产品的成功率,有利于保险公司降低经营管理的复杂程度。在我国,保险公司基于客户类型设置组织结构将成为一种发展趋势。例如,平安保险集团旗下的寿险公司和财险公司都采用了依据客户类型设置前台部门的做法。
(二)对承保、理赔等职能领域实施集中管理
随着信息技术的运用,在承保、理赔等领域实施集中式管理具有明显的优势:第一,承保、理赔技能和专长能在公司内部低成本地实现共享;第二,业务风险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在实践中,西方各家保险公司都在承保、理赔等领域实现了不同程度的集中式管理。运营管理的集中化已成为国际保险行业的通行做法。
然而,国内保险公司要成功推行承保和理赔等运营领域的集中管理,必须充分考虑公司现有的经营管理能力、经营管理环境、自身业务规模、发展阶段、人才队伍状况、核保技术以及信息系统建设情况、险种差异性和地域差异性,选择合适的集中管理模式,还需要为集中式管理模式配备相应的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和专业技能强的人员,并需要克服许多执行方面的困难。
(三)更为广泛地运用信息技术,优化经营管理流程,提高经营管理效率
西方保险公司已完全将其经营管理模式承载在信息技术系统之上。信息技术广泛运用于经营管理各主要环节,包括营销管理、销售管理、承保、理赔等。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系中,经营管理模式和业务流程设计是基础,而信息技术则为经营管理模式和业务流程的运用提供了技术条件。因此,保险公司必须持续改善经营管理水平和业务流程,并不断通过信息技术实现管理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四)明晰公司的战略定位,基于公司的战略需求设置组织结构
组织结构设计体现出保险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由于西方保险市场已发展得较为成熟,西方保险公司一般具有清晰的战略定位和发展战略,充分体现在其选定的业务范围、经营地域、分销渠道、经营管理活动之中。许多国内保险公司还处于初创期,尚未确立清晰的战略定位。为了在市场竞争中更好地生存与发展,各家国内保险公司应尽早明晰战略定位,对重点业务领域、重点经营地域和重点分销渠道做出选择和取舍,并对组织结构进行相应调整。
(五)因地因时制宜,加强变革管理
[关键词] 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董事会,监事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蓬勃发展,保费收入年均增长34%,是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目前,保险公司总资产已经突破1.9万亿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宏伟目标对保险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这种新的形势下,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对于进一步促进保险业改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1ais)于 2004年1月的保险公司治理的核心原则指出,公司治理结构和保险公司决策程序是保险监管的关键组成部分,根据这一理念,把政府监管与公司治理结构结合起来,既有利于通过监管督促保险公司不断完善治理结构,也有利于从根本上防范风险。
一、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国有保险公司与股份制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存在的共性问题
1.法律法规滞后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公司法》、《保险法》以及一系列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对于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职责范围都有明确规定,但是由于保险公司发展迅速,现实问题层出不穷,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譬如对在实践中已有多家保险公司实行、业内普遍认同的首席执行官(ceo)制度,就没有明确的说法。对于现实中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相关法律法规应及时予以体现,以与现实发展情况相适应。
2.独立董事问题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中,无论是国有还是股份制,大多都聘请了独立董事,作为公司利益共同体的重要代表,独立董事代表的是公众的利益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但目前独立董事制度都面临着严峻的问题:一是独立董事主要由大股东决定聘请,是否决定聘请以及聘请后的薪资问题都由大股东决定,使得独立董事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大股东,从而很难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也很难对公司经营活动发表客观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身份尴尬;二是大多数独立董事来自院校和研究机构或政府部门,缺乏保险公司实际操作经验,很难对公司经营活动起科学决策和监督作用,影响监督的有效性。“花瓶”独董的现象不乏存在。最近一家主要媒体对各行业上市公司抽样调查显示,33.3%的独立董事在董事会表决时从未投过弃权票或反对票,35%的独立董事从未发表过与上市公司大股东有分歧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的作用受到广泛质疑。
3.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激励机制问题
目前在境外上市的保险公司中,有的尝试实施虚拟股票期权或股票升值收益权进行期权激励,但是国内相关法律和法规对高管人员实施中长期激励计划并无明确规定,更谈不上相关配套规定,在现实中很难操作。在保险市场竞争异常激烈的形势下,很多公司为了稳定高管团队,使用提高年薪的办法,加大了公司的治理成本。还有一些保险公司实行员工持股计划,但是由于人人平等,持股量小,达不到激励员工的目的。
(二)我国国有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股权控制问题
目前,在我国国有保险公司中,大股东是国家,国有股占比过高,股权性质单一,国有股占有绝对的控制地位。政府作为国有股权的代表对公司实行控制,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尚未寻找到高效率地行使所有权的方式,目前通过层层委托授权经营者管理,而委托人并不是真正的产权所有者,不享有产权剩余索取权,原国有公司存在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同时公司经营者的绩效评估体系复杂且目标多元化,其人事任免权又另属一套体系,政府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对公司的人事安排干预过多,从公司总经理到部门经理都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因此难以跳出官本位的束缚,使市场意识和进取意识弱化,从而成为影响国有保险公司发展的重要阻碍。在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中,不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成员由政府委派。由于各级政府部门的利益不一致,又不能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的权利,最终导致所有者缺位。政府官员干涉和控制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使保险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得不到落实,使国家的所有者权益得不到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压力较大。
2.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作用得不到正常发挥
在国有保险公司中,董事长及董事会的权力较小,凡是需要公司董事会做决策的事都由政府部门管理,国有保险公司不能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从公司总经理到部门经理都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公司的经营决策难以通过经理层的经营活动充分、有效地贯彻下去。同时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尚未得到有效地行使,监事会成员的监督水平、监督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有待于通过制度建设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3.没有建立经营管理人员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大多由政府而非董事会任命,他们的级别、工资、奖金和福利等与他们的经营业绩的好坏无关,这就抑制了经理层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同时,公司经理在经营的过程中,有可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损害资产所有者的利益。
(三)我国股份制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尚未完全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通过多种筹资方式,逐步实现了保险公司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如推进规范上市。但是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背后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拥有股东63家,大多是国有企业。国有股东行使自己权利的积极性不高,股东大会表决流于形式,尚未形成对董事会具有强有力的制约机制。另一个问题是,有些股东通过关联股东,间接控制股份制保险公司。如有些企业通过其附属公司的关联交易控制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股份,已经远远超过了国家对金融企业单一股东持股限额10%的限制,容易造成少数股东大权独揽的局面,从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董事会及监事会职能未得到正确发挥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关键是加强董事会自身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各项职能。目前在我国股份制保险公司中董事会的职权和责任还不明确。董事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董事长权力绝对化,没有真正做到集体决策。因为在股份制保险公司中独立董事尚未得到普及,即使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同内部董事在薪酬及是否聘请等方面一样受制于董事长,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董事长来决定和控制的。同时独立董事的作用未得到合理发挥就使得董事会成员和经理的经营活动往往偏离股东的利益,形成“内部人控制”。监事会存在同样的问题,监事在薪资、聘用等方面受制于董事会,难以有效地行使监事的权力,无法实现对董事会及经理层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
3.经理层的职能未能很好地实现
目前股份制保险公司中经理层的激励机制没有得到完害,股票期权等激励措施没有法律依据,实践中还有待于摸索。激励机制的不健全导致经理层的利益与股东利益相脱节,影响其职能的发挥。此外,有些保险公司中董事长与经理由一人担任,影响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监督,也影响了经理层职能的有效发挥。
二、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相关对策
(一)国有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相关对策
1.产权配置创新,优化国有股权结构
引入多元化股权结构,进行股份制改造。在保持股权“国有”性质不变的前提下,通过产权流通、股权置换等多种形式,多方引入国有机构投资者,如社保基金、国有(控股)企业等,从而优化国有股权结构,促进股权相对分散,形成多元化。将国家独资的股权结构转变为国家持股、国有法人持股、民营企业持股、外资企业持股的多元化股权结构。这样一方面可以解决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资本金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可以克服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所有者“非人格化”的缺陷。在多元化股权结构下,各方面的股东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将强化对公司董事会和经理人员的监督和约束。
2.加强董事会的职能,完善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中国保监会领导曾强调,公司董事会的建设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应该从六个方面加强:一是保险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二是建立董事资格审查制度;三是加强对董事的风险教育;四是建立董事追究制度;五是建立监管部门与股东之间的监管信息反馈机制;六是建立外部审计报告制度。国有保险公司的董事会职能也可以从以上几个方面加强。
同时应尽快完善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监事会要检查国有保险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险、经济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检查国有保险公司的财务,查阅其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其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其财务报告、资金营运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核查国有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金营运等情况;检查国有保险公司的董事、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可根据国有保险公司年初确定的经营目标、保险监管机构对国有保险公司的考核评价办法等对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通过提出专项检查任务等方式,指导国有保险公司的内部审计、稽核、监察等内部监督部门开展工作。实践中,应保证监事会按照以上规定对国有保险公司进行监督。
3.建立管理人员有效的激励机制
可以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创新,激发管理人员的工作热情。合理拉开档次,根据员工职位、工作年限和贡献大小等确定相应标准,通过建立等级梯次,鼓励员王提升的积极性。同时可以完善实践中某些保险公司已经实施的股票期权计划,从法律上对此制度加以肯定,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以便于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二)股份制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相关对策
1.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并保持股权结构的清晰
投资主体多元化,可以避免股权过分集中,降低决策风险,股权清晰简单而适当集中可以确保董事会作用的有效发挥,为推动公司的快速稳健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股东企业要规范、透明,确保质量。规范、透明的股东企业会为公司治理结构的形成提供许多先天的优势。股东的价值观念和管理理念要一致。股东投资的价值观念往往决定公司的商业运作模式,直接影响公司经营指导思想和策略。实践表明,目前许多公司出现的问题以及暴露出来的摩擦与分歧,在很多方面来源于对保险行业特别是寿险公司经营规律、发展道路缺乏了解。股东企业行业背景差距太大,投资价值观念和管理理念不一致,为日后合作和发展埋下隐患。
2.正确发挥董事会职能
一是建立董事审查和问责制度。从监管的角度来看,建立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高素质、有经验的人员进入董事会,确保董事能公正负责地履行职责,从而保证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应考察拟任董事的行业背景工作能力、业务能力,以及董事的忠诚度、代表性、职务与职责权限,使真正的内行和对于公司的发展管理具有规划能力、同时具有发言权的股东代表进入董事会。董事问责制度是指对于在公司经营不当的时候,未能提出可靠的调整意见的董事,应该考虑基于保护股东、投保人等公众利益的理由,向法院申请取消其担任董事的资格,强化对董事的问责机制。要设立有法律地位的、有关公司董事责任的声明,要强化对公司董事的训练。
二是广泛设立独立董事,避免内部人控制。在股份制保险公司中,应该设立不属于“内部人”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是非常必要的,但同时也要避免流于形式。真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要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从监管制度上加以规范,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和法律责任。独立董事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维护股东利益,参与董事会的重大决策,为公司提供咨询、意见、考评董事会的工作绩效,并决定其报酬。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具有否决权,被独立董事否决的议案如果再议时,要由全体董事的2/3以上同意才能通过。并且要在公开披露的决议中列明独立董事的意见。对股份制保险公司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有关信息,独立董事应该能够及时获得。独立董事如果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应该承担责任。
三是应建立董事会议事制度。全面、高效地行使董事会的各项职能必须有完善的董事会议事制度和规则,并且要严格遵守和贯彻。董事会议题要务实,每次董事会会议都确定专项议题,进行专项讨论,解决具体问题,避免形式主义,走过场。建立追踪和整改制度。每次董事会议应将上次董事会责成落实的事项,向本次董事会进行报告,强化对董事会发展战略的贯彻执行。
四是董事会应设立专门的委员会,如执行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这些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应由外部董事担任。执行委员会应对公司的总体业绩进行监督,就有关公司总体方向的一切重大事项向董事长提出建议。审计委员会审查公司的内部财务状况。公司稽核部门直接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有一套完整的审计追踪反馈系统,追踪整改情况。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外部审计是公司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补充,这对于具有公众性质的保险公司来说尤为重要。如太平人寿就把内部审计、董事会审计和公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三种方式相结合,发挥监事会在稽核审计中的作用,严格按香港上市规则要求披露信息,确保了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透明度。薪酬委员会应根据董事会决定的薪酬政策,确定应付给董事和由董事会任命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
3.正确发挥经理层的职能
一是建立对经理层有效的激励机制。建立合理的报酬制度,将公司经理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结合起来。可以考虑采取对经营者和骨干人员实行认股权证、股票期权等激励办法,使他们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联系在一起。也可以通过外部评价的方式,实现对经理活动的监督。
二是确保董事会对于经理层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全面监督他们执行董事会制定的经营目标、重大方针和经营管理原则的情况;掌握高层经理的任免、报酬与奖惩;防止个别股东、董事以及经理人员滥用公司资产和进行私下交易;设立财务控制与风险监测系统,确保公司的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监察主要的资本支出、资产售出、收购和兼并;监督信息披露的过程,保证信息披露的全面和及时;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副经理不能高度重合,一般情况下董事长与经理应分设,削弱关键人物的过度权利。
摘 要 现阶段保险公司内审存在着不容忽视的缺陷,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日趋严峻的监管环境,保险公司要从内审体系建设入手,通过提升内部审计效力,达到提高自身竞争力的目标,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关键词 内审效力 内审组织体系 内审队伍建设 协同效应
伴随经济迅猛发展,作为国家金融经济三大支柱之一的保险公司,面临如何在激烈市场竞争中实现长远的可持续发展的课题。而以服务于公司经营管理目标实现为宗旨的内部审计,不断提升其效率与效果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保险公司面临的内外部环境
(一)外部监管环境
现阶段保险业面临投诉、行政处罚明显增长,监管新规频繁出台的严峻局面。为缓解不容乐观的市场状况,行业监管将内审作为加强风险防范和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对保险公司加大内审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内部经营管理环境
保险公司是以投保人的投保风险为经营对象,此经营特性决定了保险公司比其他公司具有更大的经营风险,既要承担、转化客户的风险,又要防范和化解自身经营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内审职能的有效发挥成为保险公司加强内控的有力手段。随着内审在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对优化内审资源配置,提升内审效果效率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普遍存在的问题
与发达国家内审体系建设相比,我国保险业在内审组织建设上、人员配置等方面都存在差距。
(一)内审组织独立性有待提高
现阶段保险公司内审组织体系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1.组织定位偏低。多数保险公司内审机构还未具备较高的组织地位和设置层次,主要采取内审机构隶属公司管理层,对其负责并汇报工作的管理模式。在这种组织运行模式下,内审独立性、客观性与权威性难以保证。同时,偏低的内审组织定位也影响了审计覆盖的深度和广度。
2.部门职能过于多元化。在部门职责划分上,内审部门往往会融入与内审无关的多项职能,如纪检、监察等等,影响了内审专业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
(二)内审人员配备不到位
多数保险公司内审人员数量少且知识结构单一,下属分支机构既无独立的内审部门,也无内审专岗,仅配备兼岗完成日常事务性工作。内审人员配备无论在数量还是专业背景上与工作需求都存在差距,缺乏知识多元化内审团队的组织保障,难以满足监管和公司发展对加大内审监督力度的要求。
(三)审计方法和审计技术存在局限性
传统内审偏重于直接测试内部控制,采用“撒网捕鱼”式作业流程,即直接通过全面内控测试控制的充分及有效性,根据测试结果及内审人员经验确定控制的薄弱环节,针对薄弱环节制定审计计划。传统工作方式导致计划的制定缺乏统领全局的作用,内审人员往往要在大量信息中查找问题,耗费许多无效时间和成本,审计监督的及时性、连续性和风险监控的预警性难以保证。
三、提升内审效力的途径
(一)完善内审组织体系建设
1.明确内审组织的隶属关系与报告路线
逐步构建对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并与管理层保持有效沟通的内审组织体系,明晰内部审计向审计委员会的报告路线,以利于独立监督职能的发挥。
2.明确内审职能定位
在完善内审组织架构的基础上,实现与纪检、监察等非内审职能的有效分离,保证内审的独立性、权威性,为内审充分履职创造客观条件。
(二)加强内审队伍建设
内审队伍建设是有效发挥内审职能的关键所在,保险公司应采取措施逐步打造专业技能强、知识多元化的内审队伍:一是加强内审人力资源管理,健全内审人员的招聘、考核、激励机制。二是建立开放型审计专业人才选拔机制:建立外部引进人才,内部专业人员交流的机制,最大限度拓宽内审人才选拔渠道。三是建全内审人员培训体系。采取项目带培训、外聘专家培训等多种形式,建立培训教育的长效机制。
(三)发挥内审与风险管理的协同效应
传统内审方式过于依赖全面内控测试与个人经验判断,计划制定的随意性较大,缺乏科学性,对审计效率和效果会产生一定影响。要改变这一现状,就要实现审计模式创新,最大限度发挥内审与风险管理的协同效应,依靠风险管理专业技术支持,利用风险管理工作成果,逐步完成传统型审计向风险导向型审计的转变。风险导向型审计的优势在于其 “狙击手式”流程,即瞄准一个重点一击必中,审计重心前移至计划阶段,计划的制定更具针对性,便于节约审计成本,避免审计资源的无效耗费。新型内审方式有利于准确掌握公司风险状况,审计建议可直接针对经营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风险提示,不断增强公司的风险预警能力。实现新型审计模式的转变,重点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识别风险
风险管理部门根据公司业务目标,采用专业技术和方法列示和识别业务层面的风险,在各业务领域设定风险可接受水平。
2.判定风险可控水平
风险管理部门在充分鉴别风险的基础上,判定影响业务目标实现的固有风险是否被控制在可接受水平,采用问卷调查、流程图等方法来对每个风险进行打分和排序,评价得出量化的剩余风险水平。
3.确定审计范围及领域
内审人员根据量化风险水平确定审计项目实施的范围和重点,将审计范围集中在高风险领域,制定审计计划,合理分配审计资源。根据审计项目实施情况,为公司管理层提供改进控制系统的建议。
面对保险公司面临风险的复杂多样化,内部审计应及时更新观念,通过完善组织建设、创新审计方式,不断提升内审效力,凸显服务职能,为保险公司发展履职尽责。
1988年,袁辉从上海交通大学船舶与海洋工程系毕业进入人保财险福州分公司,从一名普通的业务员做起,后来升至国际业务部经理,直至现在做到人保财险福州分公司的带头人,袁辉在保险行业演绎了一段创业神话。
27年的财险发展历程,20年的财险从业经历,袁辉几乎见证了福州财险市场的从无到有的成长历程。在取得骄人的辉煌业绩后,面对外界的褒奖,进入不惑之年的袁辉总是很谦虚地说,现在的成绩是全体员工努力的结果。
《中国联合商报》:您在人保财险福州公司工作了20年,对福州财险市场有何评价?
袁辉:近几年,福州的社会经济得到了较大发展,保险市场潜力巨大。特别是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开发建设,极大地推动福州的社会经济发展,这给福州财险市场的发展带来难得的历史机遇。虽然这几年也存在过部分同业公司为扩大业务规模,采取了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但在监管部门的有力监管下,福州财险市场还是趋于向稳定、健康的方向发展,特别是近期福建省保监局出台机动车“见费出单”政策和行业协会推出的《机动车行业自律公约》,对规范福州财险市场有着积极重要作用。
《中国联合商报》:7月7日通过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中将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的保险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您认为这对保护投保人的利益,维护保险行业的规范有什么样的积极意义?
袁辉: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指标,偿付能力不足将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定性,一旦保险风险超出了正常年份,将导致赔付不足、赔付不及时,直接损害的是投保人的利益。
我认为,保监会出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进行重点监管,将积极督促保险公司规范内部运作,改善业务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在防范经营风险、提高自我保护、自我约束和竞争能力上下功夫。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在追求业务规模的同时,也会更加重视风险管理。对那些为争抢业务不顾经营风险,一味地以降低费率、扩大保险金额来竞争的同业公司具有一定的震慑作用。
《中国联合商报》:一边是自然灾害带来巨额的赔付压力,一边股指连连下跌带来投资亏损,财险行业面临着巨大的生存考验,对于贵公司来说,是否拥有一套完善的应付机制?
袁辉:保险公司本身经营的就是风险业务,履行的是社会风险管理职能。大家知道,福州是一个台风等自然灾害多发的地区,长期以来,在应对自然灾害方面我们也在不断积累风险管理的经验。一方面,根据福州市灾害事故的特点和规律,实行精细化管理,通过合理确定分保方案,强化再保支持,来平衡和分散经营风险,从而增强经营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在强化风险识别和控制,提高业务质量的同时,注重加强防灾防损工作,不断建立完善防灾防损工作规范和措施,以此作为公司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经营效益的一项重要手段。
《中国联合商报》:如何解决保险公司人才流动过于频繁的问题?您觉得人才这样流动是否会影响到公司的稳定甚至整个行业的稳定?
袁辉:市场主体在不断增加,业务竞争日益激烈,保险人才市场的竞争也必然日趋复杂。部分新设立的公司为扩充队伍,扩大规模,盲目于短期利益极力抢挖人才,造成了业内人才流动频繁,而整个行业的人才培养和储备还远不能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这就形成恶性循环,这对于保险市场发展非常不利。
我觉得作为保险公司,必须落实“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在经营管理中,要把员工的发展与公司的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按照识才、用才、塑才和留才的要求,建立人才引进机制、激励机制、培训机制和发展机制,以好的配套的人力管理机制,进一步稳定员工队伍,以积极“造血”应对“挖角”。
《中国联合商报》:您认为,财产保险对抵抗理财风险有没有帮助?
袁辉:财产保险通俗讲,属消费型的保险,即在某一特定阶段特定范围内特定金额的保障(一般为一年期)。在大数法则的现实面前,肯定会有遇到风险的人获得赔偿,他得到的远远超过他所交保险费,从这个意义上看,财产保险有助于平衡理财风险。
从另外角度,在就业、住房、教育、医疗等诸多的生活压力面前,大多数消费者只能压缩即期消费,为庞大的刚性支出和未来难测的不确定性攒钱。个人、家庭、社会对灾害、事件损害的承受力承受着重压,也因此,财产保险起到了应有作用,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弥补各种风险可能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害,保护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