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5 11:24:43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保险公司经营状况,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外资保险 中资保险 竞争 本土化
外资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商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1980年,我国开始允许一些外国保险公司设立代表处。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拉开了外资保险公司进军中国的序幕。其间,外资保险公司机构数量、业务规模得到迅猛发展。但根据中国保监会和普华永道近几年数据显示,外资保险公司所占市场份额却呈下降趋势,经营状况并不乐观。基于此,拟围绕外资保险公司当前经营展开分析。
一、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经营状况
中国保监会数据,2005年到2010年,外资寿险在中国的市场份额从8.9%下滑到5.1%,外资财险和意外险的市场份额从1.3%降低到1.0%。同时,普华永道的2010年《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显示,外资保险公司高管预测外资市场份额在未来三年内不会上升,寿险公司预计市场份额到2013年将继续维持在目前5%的水平,而财险和意外险公司的份额预计将停留在1%左右。由此分析,外资保险公司业务经营中反映出的现实状况是:市场份额下降且相对偏低,业务发展缓慢。
二、外资保险公司当前经营状况之原因分析
(一)外部原因
1.中国对外资保险公司监管严格
目前,外资保险公司将业务扩展到任何一个中国城市前,必须先获得许可证,这一程序令其难以迅速扩大规模。中国美国商会在的2010年《美国企业在中国》白皮书中称,外资保险公司在分公司申请审批过程中相对中资保险公司将面临更长的等待。在保险需求非常强烈的中西部地区,外资保险公司也很难进入。同时,外资公司在业务拓展上也面临严格监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交强险业务。这意味着占财险市场70%的车险业务没有对外资保险公司放开。
2.中资保险公司产品创新和业务拓展能力不断增强
无可否认,外资保险公司在产品创新、经营理念等很多方面存在优势。但中资公司不断学习和进步,提升自己的产品创新能力。同时,中资公司不断巩固和发挥着自己优势,利用自身对本地市场的深度熟悉与了解,不断扩张分支机构,深入到市场最基层,挖掘客户资源,拓展市场空间。中资保险公司的不断创新与发展,使得外资公司在业务进程中面对强大竞争压力。这也成为当前制约其业务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
3.银行业进入保险市场
自2009年下半年,部分商业银行得到国务院特批可以投资保险公司。当年9月,保监会批复交通银行收购中保康联人寿51%股权。其后,中国银行、北京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逐渐完成向保险行业的渗透。
随着银行不断参股保险公司,驱动着保险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在过去几年里,银行是很多保险公司的主要分销渠道,有的保险公司甚至新保费收入中有一半或更多源于银行保险渠道。但伴随银行保险业的这种发展变化,参股保险公司的银行必然会首选自己产品。近期,保监会又对银保渠道进行整顿,将与银行合作的保险公司限制在3家以内。显然,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外资保险公司业务发展面对更大压力。
4.金融危机的冲击
目前,全球经济已经回暖,但长期来说经济增长仍面临考验。这样的形势下,中国国内出口减速、物价上涨,使得作为外资保险公司主要客户的外资企业受到较大影响,抑制了保险需求的增长。另一方面,外资保险母公司的全球战略也因金融危机而进行调整,影响了其对中国市场的支持力度,一定程度上减缓了外资保险公司的业务增长规模。
(二)内部原因
1.外资保险公司的业务特长难以完全发挥
外资保险公司除了在传统保险业务经营方面经验丰富之外,一般都在特定领域具备专长,如健康保险、养老保险等。目前,中国的医疗、养老在推进商业化改革,但外资保险公司面临很多制约因素,自己的业务特长尚难发挥。如医疗保险需要医疗数据库作为支撑,要求相当熟悉本地市场。参与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保,需要处理与政府的关系。在这些方面外资公司都不具备优势。
2.外资保险公司业务规模较小,导致利润波动较大
虽然中国保险监管政策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外资保险公司的规模扩张,但从其自身公司经营策略来讲,在机构设立方面稳健谨慎,坚持以利润为导向,注重效益,并不盲目追求扩展规模。而这种规模小、营业网点少的状况,就会造成风险的集中,特别是产险业务受自然灾害等地域性突发事件的影响更大,往往造成外资产险公司利润的较大波动。同时,规模较小也使得公司成本无法得到有效分摊,综合费用率相对较高,最终影响业务开展。
三、外资保险公司推动业务发展的措施
由于在中国市场经营状况的不乐观,一些外资保险公司开始收缩在华业务。
恒康天安人寿的外方股东加拿大宏利金融选择退出,加拿大永明金融对光大永明所持股份从50%降为20%。但更多外资保险公司选择继续坚守,毕竟中国保险市场规模巨大且不发达,具有十分明显的吸引力。那么,应该怎样才能发挥自身优势、扭转市场局面呢?其根本是外资保险公司必须要融入中国市场,坚持本土化经营策略。
(一)人才的本土化
人才的本土化是基础。本土人才熟悉本土文化,不论是在业务拓展、市场推广,还是经营管理等方面,他们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因此,外资保险公司必须坚持本土人才的培养和合理使用,如重视本土员工的培训,给予本土员工在决策经营中更多参与权和发言权。这将是外资保险公司本土化经营的一项核心工作。
在实际工作中,外资保险公司已经认识到这一点。有的保险公司与高校密切合作,为公司做本土人才储备,如中大―友邦精算考试中心、南开―光大永明精算考试中心等项目。有的保险公司致力于培养一支本土化团队,如友邦的一线销售人员全部是当地引进,中英人寿、中意人寿、信诚人寿等外资寿险公司的销售团队也以本土员工为主。
(二)经营理念的本土化
一些外资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常常封闭于外资的小圈子里,进行自我隔离,以以前经验作为经营基础,出现问题不深入考虑所处市场的特点,只是片面指责中国市场的不足。对这些外资公司而言,要在中国市场谋求发展,必须先摒弃在国外市场获得成功的固有思路,切实深入到本土市场中,做到主动了解中国市场、中国消费者的真实需求,逐渐形成本土化经营理念。
(三)业务的本土化
从目前来看,很多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后,首先开拓本国在中国设立的企业和相关业务。这是一种聪明的做法,但不是外资公司长远经营的灵丹妙药,想凭其获得长足发展不太现实。因为随着中国经济结构的深入调整,今后很难再出现以前那种大规模引进外资的情况。如果单纯依赖与本国投资相关的业务,其发展的速度会逐渐递减乃至萎缩。由此分析,外资公司拓宽经营领域,逐步加大中国本土业务并提升其对公司整体收入的贡献率,才是业务经营之策。
(四)产品与技术的本土化
保险产品的生存必须依赖于一定的社会和市场,必须适应这个社会和市场特有的文化、法律、资本市场等环境。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以后,在产品开发设计上需要更多文化上的磨合及在此基础上的改造与提升,而不是简单的模式移植。一种保险产品和服务,一定要符合当地人的需要以及他们的思想观念,才能取得很好的发展。这是外资保险公司必须一直重视的一点。
目前,虽然外资保险公司出现业务发展缓慢、市场份额下降的局面,但其拥有先进保险理念和管理经验,售后服务完善,具备着强大竞争优势。因此,随着外资保险公司立足中国市场,调整业务发展策略,其发展潜力巨大,这在不久的未来会体现出来。
参考文献
[1]巴曙松,华中炜,王琳.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的现状评估和政策开放趋势[J].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公共政策研究网,2006-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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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资保险公司本土化的8大问题.中国保险报,2010-04-07.
[4]普华永道.《 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2010.
[5]中国保监会网站.
股东实力与背景
目前国内的保险公司多为股份有限公司,相对而言,股东经济实力越强、注册资本金越雄厚,该家保险公司则较稳定。但要注意,不能一味追求资本金高,还要考虑公司规模。有些刚成立的保险公司,规模小,资本金自然比不上经营很久的老牌公司。
如果保险公司的股东本身具有保险背景,则该保险公司会相对专业,在经营管理、产品设计,服务经验方面也会较为完善、先进。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信用等级最高,在我国尤其如此。有业内人士表示,有国企背景的保险公司,比如中国人寿,更容易享受政策倾斜的优惠,在投资渠道等方面更容易得到放行,所以那些有国企背景的股东会在很大程度上稳定该保险公司的发展,信誉也相对较好。
财务、经营状况
保险公司同银行一样属于负债经营,因此,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非常重要,它可以为实际资产减实际负债后的数额,也可以是二者的比例。该指标最能代表保险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一般来说,偿付能力充足率至少要在100%以上,否则会被保监会亮红灯。
由于信息严重不对称,普通大众要想获得保险公司有效完整的财务信息极为困难,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不失为有效途径。如果是上市公司。可以查看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分析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赔款、费用、利润等财务指标,从而了解其财务状况。另外,关注保险新闻或者登陆保监会的网站,也可以查询到哪些保险公司有违规现象,或者经营状况出现问题,这都可以帮助我们避免那些风险较高的保险公司。
风格导向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的风格可以分为产品导向和品牌导向。虽然保险公司的宗旨都是为了销售获利,但在销售上,风格却不尽相同。比如有些公司为了扩大销售额,经常靠“产品退市”或者“司庆特惠”等噱头来宣传,吸引消费者投保;而有些公司则会通过举办一些公益活动、为投保人提供一些附加服务,来塑造公司品牌,吸引消费者投保。与前者的很容易扩大短期的销售量的宣传方式相比,后者虽然投入大、见效缓慢,却从另一个侧面显示了保险公司呵护市场、希望培育客户,长期经营的理念。
产品线
很多人买保险喜欢在一个公司,既有购买惯性也因怕买得零散不好统一管理的麻烦。因此,一家各种产品齐备的保险公司就有优势。简单地说,要能提供意外险、健康险和寿险3大类产品。同一类产品最好既有消费型又有返还型(或投资型),既有附加险可选,又有主险可挑。这样方便我们根据需求选择、组合。当然,也有特例,那就是目前我国已经成立多家专门的健康险、养老险公司,这些公司的产品虽然不能面面俱到,但在自己经营的领域内,可能会有独特的优势。比如健康险公司可能会提供健康管理服务、与医疗机会的合作更深入、产品设计上有所创新等。
售后服务
要从两个方面了解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一是从人处获得的服务水平;二是从公司本部获得的服务,如理赔、缴费提示、报单变更、孤儿保单善后、增值服务等。前者的服务质量,可以推断保险公司对人的培训力度与管理水平,后者对于投保长期险的投保人尤为重要,保险公司在服务方面的任何一点不足,都可能影响投保人几十年。
关键词:商业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医疗保障制度,赔付率,发展空间
一、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空间
一个国家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和发展与该国医疗保障制度密切相关,从理论上说,一个国家的公共医疗保障制度,即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和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对商业健康保险会产生一定的“挤出效应”。但实践表明,即使在公共医疗保障制度保障水平较高的国家和地区,也仍存在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空间。
1.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在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下,国家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作为医疗保险资金的主要来源,为国民提供几乎是免费的医疗保障,如英国、加拿大。从理论上说,实行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的国家,由于公共医疗保障制度对商业健康保险的“挤出效应”,该国的商业健康保险将受到很大程度的抑制。但由于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提供的服务质量不高、等待期长等缺陷,许多国民在国家免费提供的医疗保障之外还另外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以提高其健康保障水平。例如,加拿大实行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国民享受免费的医疗保险,但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仍然占寿险保费总收入的22%左右。
2.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在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下,通过立法强制实施,保险基金主要来自雇主和雇员,国家财政给予补贴,如德国、日本、台湾地区。在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下,社会医疗保险虽然覆盖面广,但往往保障水平不高,商业健康保险仍然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
3.商业健康保险制度。在这种健康保障制度安排下,政府只为特定人群(如老年人、残疾人、低收入者、军人)提供医疗保障,其他人群通过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提供医疗保障。如美国,美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是一种政府健康保险计划、私营健康保险计划和管理型医疗保险的结合体。除了老人和—些特殊群体,大多数美国人主要依靠雇主和(或)雇员本人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来提供医疗保障。美国是典型的以推行商业健康保险为主的国家,商业医疗保险覆盖人群超过总人口的60%,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约占人寿保险总保费的20%。
由此可见,无论是在实行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或是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还是以实行商业健康保险制度为主导的国家,商业健康保险都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其在寿险总保费收入中的占比通常高于20%。
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同样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据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数据,2005年全国人身险保费收入3697亿元,健康保险费收入只有307亿元。如果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能达到寿险的20%,按2005年的寿险保费计算,商业健康保险费收入将达到739亿元,可见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潜力巨大。
二、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状况及其国际差距
(一)我国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
2003年,保监会出台《关于加快健康险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提出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的理念,要求保险公司建立专业化的经营组织,引导行业健康快速发展。2004年人保健康、平安健康等五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获准筹建,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迈出实质性步伐。2005年以来,人保健康、平安健康、昆仑健康和瑞福德健康四家专业化健康保险公司先后开业。
人保健康提出“健康保障+健康管理”的经营理念,即不仅提供事后补偿,还将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包括健康咨询、健康维护、就诊管理和诊疗服务等,目的在于改善客户健康状况,有助于保险公司降低赔付率和产品价格,增强竞争力。人保健康虽然可以依赖中国人保的强大品牌优势,但由于人保基本没有经营健康保险的经验和数据积累,经营难度较大。
平安健康保险公司将推出第三方管理服务等新型服务,引入“管理型医疗”模式。在产品上将会突破传统健康险的模式,为客户提供如眼科与牙科保健、老年看护等非传统健康险产品。平安健康保险公司将充分利用集团现有的保险成本优势、渠道优势、综合服务优势等,提高健康保险业务的盈利能力。以目前的形势来看,平安还处于“潜龙未动”状态,实力尚未显示。
其他专业健康险公司,昆仑健康和瑞福德健康已通过验收,但其目前核心岗位位置空缺且欠缺专业人才和经营经验,也没有提出让人刮目相看的“蓝海战略”,经营难度很大。
据保险公司的资料显示,我国各家保险公司经营商业健康险业务的综合赔付率均超过盈利平衡点,部分已涉足商业健康保险的公司也渐生退意,有的甚至已经在大规模地停止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并欲逐步全面退出。
(二)国外健康险的经营状况
与之相对应,国外众多的以经营健康险为主业的公司却取得了不俗的业绩。2002年,国外共有8家以经营健康险为主业的公司人选《财富》500强,这些公司的经营状况为我国健康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上述8家主要经营商业健康保险的保险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表明,经营健康保险不仅不一定亏本,甚至可以进入世界500强。尽管目前我国有些公司的商业健康保险经营状况不太好,但这并不意味着商业健康保险本身就必然经营不好,而是我们的风险控制能力薄弱。只要充分借鉴其他国家健康保险经营的成功经验,做好数据分析、风险控制、产品开发、客户服务、信息系统等基础性工作,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必将大有可为。
三、推进专业化经营,提高我国保险公司健康险水平
导致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困境的关键在于专业化经营的缺乏。专业化是健康保险的必由之路,这一点已在保险界形成共识,但如何进行专业化却是目前最应该探讨的问题,各保险公司应采取综合措施,不断推进专业化经营,来提高我国保险公司的健康险水平。
1.要建立专业化经营的组织架构。专业化经营的组织架构有多种形式,可以是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也可以是集团下的专业子公司,还可以是公司内的一个业务管理系列。事实上,各种经营模式都各有其优势和不足(见表2),没有适合所有保险公司的标准模式。保险公司应根据其规模、发展目标、市场定位和战略,选择适合自己的经营模式,而且我国各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也应该鼓励市场的多样性,关键在于赋予所选择的组织形式充分的技术开发、业务管理、产品开发等的权限和职能,彻底改变健康保险业务依附于寿险业务的状况。
2.要建立专门的核保和核赔体系。鉴于健康保险的风险控制特点,各保险公司应建立专门的健康保险核保和核赔体系;制定和实施健康保险核保人与核赔人的管理办法;加快研发和使用健康保险专用的核保、核赔手册等专业技术工具。要进一步发挥行业的力量,着手制定疾病表。
3.建立专业化的信息管理系统。专业化的信息管理系统不仅是实现健康保险专业化运作的基础和平台,而且对健康保险的风险控制和长远发展至关重要。传统的寿险业务管理系统集中解决的是业务流程、人机界面、系统集成等商用系统的共性问题。由于健康保险业务的复杂性、保险事故发生的频繁性,需要有效的过程管控系统,单纯的业务流程管理已远远不能适应健康保险的风险管控需要。公司可以通过自主开发或引进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与健康保险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特别是完善健康保险的核保、核赔管理系统和数据统计分析系统,满足业务发展和服务的需要。
由于保险信用评级机构在市场地位、专业素质方面的特殊优势,通过定性和定量两种分析方法,能够比较有效地对保险公司的整体财务能力和清偿能力进行综合的评价,成为在国家保险监管制度体系之外的有效的监管方式。
提高监管效率
保险监管机关在人力有限、任务繁重的情况下,通过把获取并处理信息的工作交给具有专业职能的信用评级机构来完成,降低监管信息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减少监管失误 保险信用评级作为风险信息的预警系统,能够向保险监管机构提供客观的预警信号。保险监管机关通过将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与监管机构的信息系统得到的结果进行比较,相互印证,以减少因信息不充分而引起的偏差或失误。
跨国监管
随着保险业经营的国际化、全球化,跨国保险集团的信息的获得,不仅仅只涉及到本国业务的相关数据资料,还需要分析其整体经营状况。因此,国际保险信用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报告,还能够为保险监管机构提供参考依据,真实地反映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保障投保人的利益。
国际市场的敲门砖
各国政府为了维护国内保险市场秩序,无不要求进入本国市场的境外保险公司提供其偿付能力的证据,并要求具备一定的进入条件。保险公司获得著名的信用评级机构颁发的高等级的评级证书,是其向当地政府保险监管机构申请设立保险机构的重要条件。
与保险监管机关的强制性监管不同,在进行信用评级时,保险公司可以向评估机构主动申请对自己的综合状况进行信用评估,通过评估向社会公众展示自己的信用情况,从而有利于保险公司自身的业务发展。在保险公司没有申请信用评估时,信用评估机构也可以主动对保险公司的综合经营状况进行评估,如果保险公司不配合评估工作,在信息不完备的情况下的评估结果肯定不利于企业。
保险信用评级机构以中立的市场身份考察保险公司更具有说服力。信用评级不是国家管理行为,而是市场行为,信用评级机构以广大投资者、投保人为服务对象,不从属于政府、企业等任何利益集团,能排除各种利益集团的干预,独立地按照公司确定的评估技术开展工作。
关键词:保险监管;偿付能力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国保险业从此打开了通往世界保险市场的大门。对中国保险业来说,加入世贸组织不仅要面对保险市场竞争所提出的挑战,更重要的是对国际市场游戏规则的把握与认同。因此,了解国际保险监管发展趋势,借鉴国际保险监管先进经验,对我国保险监管体系的形成和制度建设提出可行的政策建议,是当务之急。
1.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现状及其不足
我国目前采用的偿付能力监控指标是在借鉴欧盟偿付能力额度制度和美国风险资本管理的基础上形成的,其中包括定性和定量监管两个方面。定性监管主要规定了保险条款、费率、准备金的提存,规定了保险公司单个风险自留额和全部风险自留额,并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了规定;定量监管主要是采用了英国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思路。但与实施这种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相配套的一系列制度体系和监管指标尚有许多不合理、不完善之处。
1.1缺乏完整的保险会计准则体系。
保险公司不仅同一般企业一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而且还承担着社会保障的责任,关乎广大投保人的利益。保险公司的两重性质决定了其会计行为规范的两重性:一方面需符合一般财务会计原则,其主要目的在于保证保险公司对外财务信息的披露,要求真实、公允地反映保险公司会计期间内的经营成果和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状况,要求保险公司的财务信息与其他行业保持可比性;另一方面要符合监管会计原则,主要服务于保险监管当局为保证保单持有人利益而监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需要。因此,保险公司在会计制度的设计上,不仅需要建立适合于保险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还需要重视监管会计制度的建设。目前,国际上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都建立了专门的保险监管会计制度,而我国仅于2004年下发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准则公告第1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征求意见稿)》,保险监管会计制度建设总体尚处于初始阶段。
1.2缺乏统一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标准。
目前我国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实行两种标准,一种是适行于上市公司和股份公司《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2002年1月1日颁布),另一种是非上市和股份公司实行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1999年1月1日颁布),两种制度最大的区别是在《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中更加强调了会计的谨慎性原则,更有利于反映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由于两种制度对会计要素的确认原则及方法不同,对评估保险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及偿付能力也会带来直接影响。
1.3监管指标不全面,预警作用不明显。
保险财务监管指标体系的建立不仅要做到满足现状,更要能够对以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并对以后的经营态势做出合理预测。我国在借鉴美国保险监管指标体系基础上建立的财务指标体系只是侧重于公司盈利和经营性风险的分析,涉及综合性财务状况和准备金方面的指标较少。而美国的保险监管财务指标仅对产险公司就设立了11个指标,从综合财务状况、利润经营状况、流动性和准备金等多方面来综合考核公司的经营状况。我国只借鉴了美国监管指标体系的一些指标,没有设立一套类似于美国的对历史数据财务状况的追踪分析系统,在美国对历史数据财务状况的追踪分析系统中3年前提出过警告的公司中,有80%的公司最终都破产了。
1.4缺乏对财务指标的动态监管。
我国评估保险公司财务指标的偿付能力是以1年内公司认可资产减认可负债的差额作为标准的,只测算这一时期保险公司的静态偿付能力,没有考虑保险公司长期持续经营的要求,不能真实反映不同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另一方面我国使用的一系列财务比率法是定量指标体系构成的,它们在选择上是否恰当、合理,都会影响到预警系统的运行效率。在2003年下发的《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中只是从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最低偿付金额几方面对保险公司的财务情况监管,并没有联系保险公司在一定假设条件下的现金流入、现金流出及其对财务状况的影响做出预测。
2.加强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建议
2.1进一步重视并加强保险偿付能力的监管。
我国保险监管当局对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分别规定了最低偿付能力标准,但这些规定并没有被很好地执行,一些中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概念和风险选择的意识不强,挂赔现象严重,整体偿付能力依然薄弱。保险公司承担着广大被保险人可能发生保险事故而引致的赔偿或给付责任,只有本身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才能保障被保险人的安全,增强消费者的信心。因此保险监管应进一步重视并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的考核,结合国情,参照国际惯例,改善目前最低偿付能力的计算方法,使其更加科学化、合理化,确保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风险具有足够的赔偿或给付能力,保证公司良好的财务稳定性和较高的置信度。同时要注重建立应急机制和化解风险的渠道,一旦发现偿付能力不足,应立刻采取诸如办理再保险、转让业务、增加资本金、调整资产结构或是限期整顿、停止部分业务、直接接管等补救措施,重新塑造保险公司的财务信用体系,以维护社会保险园地的正常秩序,促进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
2.2建立完善的保险业法定会计准则体系。
加快保险企业会计制度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统一化建设,认真研究并借鉴国外保险会计的规范和标准保险业法定会计准则体系,结合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和监管要求,不断建立完善体现保险行业特殊性的保险业会计准则体系。保险公司可以先按照保险行业通用会计准则(GAAP)编制通用会计报表,再按照保险法定会计准则(SAP)调整为监理会计报表从而满足投资者和监管部门的不同需要。
2.3建立有预警性和评级等级制度的监管模式。
集中保险公司的资产获利能力、资产质量、投资收益、准备金充足率、资本金充足率等体现偿付能力安全性的各项财务指标,并分析3到5年的财务跟踪指标和财务评价等级制度,通过多年跟踪的财务指标来分析发现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征兆,评价公司今后的发展趋势,并且采用财务评价等级制度的方式对公司的大小和财务状况进行分类,提高监管的精细化程度。目前,以NAIC(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的IRIS(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和RBC(基于风险的资本管理方法)为代表的保险机构偿付能力风险预警机制已经在世界各国广为应用,我国的保险监管应尽快改变传统的主观性和经验性做法,加快监管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
2.4建立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转变的监管模式。
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动态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1)动态评价保险产品负债与其相对应资产的实际形态是否匹配;(2)不仅是对决算期进行评估,而且通过对未来任一时点现金流量状态进行模拟,来反映和评估保险公司的所有经营状况;(3)借鉴美国做法进行利率假设,通过适当的概率分布来确定利率和变化,并考虑公司的各种资产和负债的配置,将公司现金流公式化,计算出各种利率假设下公司的现金流入和流出,以此来评价公司的偿付能力。
2.5加强保险行业自律。
成功有序的监管离不开行业组织的自律配合,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人或保险中介机构组成的社会团体,其在规范保险市场方面发挥着政府监管当局不具备的协调作用。因为行业组织在起市场主体间联络、信息、技术咨询和共享服务等作用的同时,在某种程度上还能独立充当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和行业经营行为的仲裁者。监管当局应积极支持保险行业组织的建设,以行业的自律担负起监管的辅助作用,通过保险行业协会加强各保险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从而避免同业过度竞争造成亏损和偿付能力的不足。
2.6提高保险监管从业人员的素质。
加入WTO,中国保险监管业面临考验,保险监管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加入WTO,意味着中国保险监管在物质或者有形的层面上迅速地向国际靠拢、与国际接轨,但保险监管同时也是一种文化、一种理念,文化和理念上的转变问题是不可能通过WTO或其他什么协议可以简单解决的。但事实证明,有形和无形两个层面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二者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只有达到协调一致,才能称得上是有效的、与国际接轨的保险监管。这里的关键问题是所有保险监管从业人员的普遍素质。从现状看,我国保险监管队伍是相当不错的,精练、充满朝气。但是必须看到,我们从事保险监管的历史毕竟太短,对市场经济和开放条件下保险监管理念、技术和手段的了解、认识和掌握有限。在不少人的观念中还留存着计划经济和封闭经济体制下政府行为模式的烙印。人的观念不转变、素质不提高,所谓的接轨是不会有生命力的。应当看到,在监管机构、监管形式和监管内容上,当前我国保险监管与国际潮流不一致。比如,全球兼并盛行而我国的保险监管则要求产、寿险分业经营,国际保险监管日趋放松对微观层次的监管而注意对偿付能力的审查,我国却强化对费率、条款的监管。对此,一方面,我们应积极地予以正确评价,我国的保险监管方面基本反映了我国的保险业水平及发展要求,如产、寿险分业经营就促进了我国长期以来发展不足的寿险业务迅速增长,又如从全球购并历史来看,合总是以分而发展为基础的。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从国际保险监管中看到我国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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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采用的偿付能力监控指标是在借鉴欧盟偿付能力额度制度和美国风险资本管理的基础上形成的,其中包括定性和定量监管两个方面。定性监管主要规定了保险条款、费率、准备金的提存,规定了保险公司单个风险自留额和全部风险自留额,并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了规定;定量监管主要是采用了英国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思路。但与实施这种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相配套的一系列制度体系和监管指标尚有许多不合理、不完善之处。
1.1缺乏完整的保险会计准则体系。
保险公司不仅同一般企业一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而且还承担着社会保障的责任,关乎广大投保人的利益。保险公司的两重性质决定了其会计行为规范的两重性:一方面需符合一般财务会计原则,其主要目的在于保证保险公司对外财务信息的披露,要求真实、公允地反映保险公司会计期间内的经营成果和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状况,要求保险公司的财务信息与其他行业保持可比性;另一方面要符合监管会计原则,主要服务于保险监管当局为保证保单持有人利益而监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需要。因此,保险公司在会计制度的设计上,不仅需要建立适合于保险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还需要重视监管会计制度的建设。目前,国际上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都建立了专门的保险监管会计制度,而我国仅于2004年下发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准则公告第1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征求意见稿)》,保险监管会计制度建设总体尚处于初始阶段。
1.2缺乏统一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标准。
目前我国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实行两种标准,一种是适行于上市公司和股份公司《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2002年1月1日颁布),另一种是非上市和股份公司实行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1999年1月1日颁布),两种制度最大的区别是在《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中更加强调了会计的谨慎性原则,更有利于反映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由于两种制度对会计要素的确认原则及方法不同,对评估保险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及偿付能力也会带来直接影响。
1.3监管指标不全面,预警作用不明显。
保险财务监管指标体系的建立不仅要做到满足现状,更要能够对以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并对以后的经营态势做出合理预测。我国在借鉴美国保险监管指标体系基础上建立的财务指标体系只是侧重于公司盈利和经营性风险的分析,涉及综合性财务状况和准备金方面的指标较少。而美国的保险监管财务指标仅对产险公司就设立了11个指标,从综合财务状况、利润经营状况、流动性和准备金等多方面来综合考核公司的经营状况。我国只借鉴了美国监管指标体系的一些指标,没有设立一套类似于美国的对历史数据财务状况的追踪分析系统,在美国对历史数据财务状况的追踪分析系统中3年前提出过警告的公司中,有80%的公司最终都破产了。
1.4缺乏对财务指标的动态监管。
我国评估保险公司财务指标的偿付能力是以1年内公司认可资产减认可负债的差额作为标准的,只测算这一时期保险公司的静态偿付能力,没有考虑保险公司长期持续经营的要求,不能真实反映不同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另一方面我国使用的一系列财务比率法是定量指标体系构成的,它们在选择上是否恰当、合理,都会影响到预警系统的运行效率。在2003年下发的《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中只是从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最低偿付金额几方面对保险公司的财务情况监管,并没有联系保险公司在一定假设条件下的现金流入、现金流出及其对财务状况的影响做出预测。
2.加强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建议
2.1进一步重视并加强保险偿付能力的监管。
我国保险监管当局对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分别规定了最低偿付能力标准,但这些规定并没有被很好地执行,一些中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概念和风险选择的意识不强,挂赔现象严重,整体偿付能力依然薄弱。保险公司承担着广大被保险人可能发生保险事故而引致的赔偿或给付责任,只有本身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才能保障被保险人的安全,增强消费者的信心。因此保险监管应进一步重视并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的考核,结合国情,参照国际惯例,改善目前最低偿付能力的计算方法,使其更加科学化、合理化,确保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风险具有足够的赔偿或给付能力,保证公司良好的财务稳定性和较高的置信度。同时要注重建立应急机制和化解风险的渠道,一旦发现偿付能力不足,应立刻采取诸如办理再保险、转让业务、增加资本金、调整资产结构或是限期整顿、停止部分业务、直接接管等补救措施,重新塑造保险公司的财务信用体系,以维护社会保险园地的正常秩序,促进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
2.2建立完善的保险业法定会计准则体系。
加快保险企业会计制度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统一化建设,认真研究并借鉴国外保险会计的规范和标准保险业法定会计准则体系,结合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和监管要求,不断建立完善体现保险行业特殊性的保险业会计准则体系。保险公司可以先按照保险行业通用会计准则(GAAP)编制通用会计报表,再按照保险法定会计准则(SAP)调整为监理会计报表从而满足投资者和监管部门的不同需要。
2.3建立有预警性和评级等级制度的监管模式。
集中保险公司的资产获利能力、资产质量、投资收益、准备金充足率、资本金充足率等体现偿付能力安全性的各项财务指标,并分析3到5年的财务跟踪指标和财务评价等级制度,通过多年跟踪的财务指标来分析发现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征兆,评价公司今后的发展趋势,并且采用财务评价等级制度的方式对公司的大小和财务状况进行分类,提高监管的精细化程度。目前,以NAIC(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的IRIS(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和RBC(基于风险的资本管理方法)为代表的保险机构偿付能力风险预警机制已经在世界各国广为应用,我国的保险监管应尽快改变传统的主观性和经验性做法,加快监管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
2.4建立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转变的监管模式。
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动态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1)动态评价保险产品负债与其相对应资产的实际形态是否匹配;(2)不仅是对决算期进行评估,而且通过对未来任一时点现金流量状态进行模拟,来反映和评估保险公司的所有经营状况;(3)借鉴美国做法进行利率假设,通过适当的概率分布来确定利率和变化,并考虑公司的各种资产和负债的配置,将公司现金流公式化,计算出各种利率假设下公司的现金流入和流出,以此来评价公司的偿付能力。
2.5加强保险行业自律。
成功有序的监管离不开行业组织的自律配合,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人或保险中介机构组成的社会团体,其在规范保险市场方面发挥着政府监管当局不具备的协调作用。因为行业组织在起市场主体间联络、信息、技术咨询和共享服务等作用的同时,在某种程度上还能独立充当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和行业经营行为的仲裁者。监管当局应积极支持保险行业组织的建设,以行业的自律担负起监管的辅助作用,通过保险行业协会加强各保险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从而避免同业过度竞争造成亏损和偿付能力的不足。
2.6提高保险监管从业人员的素质。
加入WTO,中国保险监管业面临考验,保险监管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加入WTO,意味着中国保险监管在物质或者有形的层面上迅速地向国际靠拢、与国际接轨,但保险监管同时也是一种文化、一种理念,文化和理念上的转变问题是不可能通过WTO或其他什么协议可以简单解决的。但事实证明,有形和无形两个层面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二者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只有达到协调一致,才能称得上是有效的、与国际接轨的保险监管。这里的关键问题是所有保险监管从业人员的普遍素质。从现状看,我国保险监管队伍是相当不错的,精练、充满朝气。但是必须看到,我们从事保险监管的历史毕竟太短,对市场经济和开放条件下保险监管理念、技术和手段的了解、认识和掌握有限。在不少人的观念中还留存着计划经济和封闭经济体制下政府行为模式的烙印。人的观念不转变、素质不提高,所谓的接轨是不会有生命力的。应当看到,在监管机构、监管形式和监管内容上,当前我国保险监管与国际潮流不一致。比如,全球兼并盛行而我国的保险监管则要求产、寿险分业经营,国际保险监管日趋放松对微观层次的监管而注意对偿付能力的审查,我国却强化对费率、条款的监管。对此,一方面,我们应积极地予以正确评价,我国的保险监管方面基本反映了我国的保险业水平及发展要求,如产、寿险分业经营就促进了我国长期以来发展不足的寿险业务迅速增长,又如从全球购并历史来看,合总是以分而发展为基础的。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从国际保险监管中看到我国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黄亚锋著.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构建,《保险研究》,2001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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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戴娟.借鉴国际经验加强保险监管体系的建设,《保险研究》,2004年05期.
9月8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了2015年度保险公司经营评价结果,这是对于保险公司经营效果的首次综合评价。
据了解,此次中保协主要从速度规模、效益质量、社会贡献三方面对各险企经营状况做出评价,其中,速度规模、效益质量和社会贡献三者的权重分别为30%、50%和20%。
根据最终得分,保险公司被划分为ABCD四个类别,其中A类是指经营状况优良的公司;B类是经营正常的公司;C类是经营存在一定问题的公司;D类则是经营存在严重问题的公司。
中保协此次共披露了69家寿险公司的经营效果评级,据统计,共有12家公司获评了A类评级,老牌险企国寿、太保寿、平安寿等榜上有名,一些较为低调的传统大中型险企如民生人寿、合众人寿也位列其中。
此外,共有47家险企获得了B类评级,其中包括上市险企新华保险,虽然2015年公司净利润达86亿元,同比有34%的上涨,但这一趋势很快出现逆转,今年上半年,公司保费及净利润出现“双降”情况,面对如此变化,新华保险方面称,目前公司正大刀阔斧地进行包括产品、渠道在内的结构调整。
获评C类的共有包括吉祥人寿、君康人寿等在内的10家险企,其中中资险企与外资险企各占5家,这些险企之所以“经营存在一定问题”,与净利润下降、持续盈利状况不佳、人事动荡、资产质量不佳等原因有关。据了解,没有寿险公司获得D类评级。
12家保险被评为A类
数据显示,共有12家险企获得了经营状况优良的评定,民生人寿、合众人寿等公众不为熟悉的保险公司也榜上有名。
公开资料显示,民生人寿成立于2003年,注册资本为60亿元,万向控股持有公司37%的股份,位列股东之首。此次获得A类评级,民生人寿方面表示,这主要是因为公司2015年持续追求价值增长,并且对风险进行了有效控制。
确实,民生人寿2015年业绩表现十分不错,年报数据显示,去年公司净利润达11亿元,同比增长近4倍,民生人寿方面对《投资者报》记者表示,净利润的上升一个方面源于投资收益的上涨;另一方面也得益于保费收入的增长。数据显示,2015年公司投资收益达50亿元,同比有超一倍的增长。
合众人寿去年也获得了7.63亿元的净利润,同比增长1.29倍,合众人寿方面对《投资者报》记者表示,公司目前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产品链条完整、产品性价比高,以及对养老险的差异化运营上,据了解,合众人寿投资建立了合众优年养老社区,下阶段公司将持续发展上述优势。
此外,友邦保险、华泰人寿及汇丰人寿三家外资险企也被评为A级,数据显示,2015年三公司净利润分别为31亿元、3.2亿元、1.8亿元,同比分别增长98%、321%及74%。
值得关注的是,获得A等级的险企,大多以长期寿险业务而并非以短期万能险业务作为保费的主要增长点,这使得保险公司资金风险相对降低,效益质量也更为优良。
中融人寿上榜B类业内不解
正是由于效益质量的原因,一些靠着高现价理财产品快速膨胀的险企虽然业绩表现良好,但依然只获得了B类评级,这其中包括富德生命人寿、华夏人寿、前海人寿等险企。
在人身险产品新规实施之后,以高现价理财产品占领市场的负债驱动型险企也或主动或被动地开始调整规模保费收入的结构,如富德生命人寿去年保护投资款新增交费占比达52%,而到了今年7月份,这一比例降至36%。
上榜B等级的47家险企中,中融人寿也被囊括在内,业内人士直呼“看不懂”。据了解,截至2015年底,中融人寿的偿付能力就已降至64.72%,远低于监管要求的最低100%的水平。
2015年,中融人寿还在二级市场疯狂投资,一度持有21家上市公司股份,浮亏严重。
2016年以来,中融人寿的经营危机不断出现,新业务停摆、股票投资被限制,目前还面临着大股东更迭的风波,传言称,中天城投将买进清华控股转让的中融人寿20%的股权,成为第一大股东。由此看来,中融人寿能否在明年继续保持B类评级值得怀疑。
10家险企经营状况有问题
险企评级较高的原因大多一致,但评级较低的原因却各不相同。此次共有10家险企被评为C等级,说明企业的经营状况存在一定问题。
导致评级较低的原因有很多,最常见的是盈利状况持续不佳,如成立于2000年的天安人寿已连续14年出现亏损,直到2015年才实现0.3亿元的净利润。
银行系险企中银三星人寿自2005年成立以来也一直未能扭亏为盈,数据显示,去年中银三星人寿亏损1.4亿元,同比增长133%。
此外,成立不足5年的合资险企中韩人寿、德华安顾、复星保德信等也因为盈利状况一直未能好转的问题,被评为C等级。数据显示,三家险企2015年分别亏损0.9亿元、1.1亿元及1.13亿元。
本文在对天津市的财产保险分公司进行分析时,基于数据的可获得性以及经营差异,剔除了政策性保险公司性质的出口信用保险分公司以及2011年新开业的三星、国寿财险,同时将渤海产险的天津分公司以及滨海分公司合并为一家分公司处理,共计17家财产保险分公司。分析时选择的指标主要有:(一)保费收入。该指标是指保险公司日常主要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是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可以作为衡量公司规模大小的指标。(二)利润总额。保险公司的营业利润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反映保险公司一定会计期间内实现的利润或者发生的亏损。(三)保费收入增长率。该指标为(当年保费收入-去年保费收入)/去年保费收入×100%。该指标能直观反映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业务增长速度。(四)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为(当年净利润-去年净利润)/去年净利润×100%。它是衡量一个企业经营效益的重要指标。(五)承保利润率。该指标为承保利润/保费收入×100%,反映公司承保业务的获利能力,与公司的偿付能力密切相关。(六)应收保费率。该指标为应收保费/保费收入×100%。该指标值不宜过大,值越大说明公司经营稳健性较差,而且也关系到公司的偿付能力问题。(七)综合费用率。该指标为本期综合费用/本期自留保费×100%,反映保险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经营保险业务中所发生的成本费用水平。(八)综合赔付率。该指标为本期综合赔款支出/(当期保费收入-分出保费+分入保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100%。该指标是衡量产险业经营状况的重要指标。(九)再保险率。该指标为分出保费/保费收入×100%。指标值越大,意味将风险转移给再保险人越多,原保险人承担的理赔风险就越少,偿付能力越有保证。
二、因子分析过程及结果
本文通过因子分析把众多的指标变量反映的信息浓缩为少数几个因子,利用因子值对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绩效进行综合评价和分类对比。(一)对指标进行预处理首先进行同向化处理。一是正向指标,这类指标的数值越大,反映保险公司的业绩水平越高,例如保费收入、利润总额等指标。二是逆向指标。这类指标的数值越小,表明保险公司的业绩水平越高,例如应收保费率、综合费用率等指标。本文采用对逆向指标取负数的方式对数据进行同向化处理。其次,进行正态标准化处理,解决指标量纲不同对分析造成的影响。(二)进行KMO检验和Bartlett检验KMO检验和Bartlett检验是对各变量的相关系数矩阵进行统计学检验的方法之一,用于评价因子分析的可执行性和有效性。检验结果显示,KMO值=0.5,Bartlett检验的P值<0.05,可以接受因子分析。(三)提取因子运用SPSS软件进行因子分析,通过主成分法提取因子。因子的特征根就越高,代表对解释原变量的贡献越大。最终按照特征根大于1的原则,选出3个公共因子。其累积方差贡献率达到88.84%(见表1)。(四)因子解释计算已提取出的3个因子的载荷矩阵,以解释因子的实际意义。由于提取的3个原始因子的载荷矩阵在因子解释过程中未能达到理想效果,故利用方差最大化方法进行因子旋转,得到的因子载荷矩阵如下:通过表2可以看出,公共因子1主要解释了净利润增长率、承保利润率、应收保费率和再保险率,命名为盈利因子。公共因子2主要解释了保费收入、利润总额,命名为规模因子。公共因子3主要解释了保费收入增长率、综合费用率、综合赔付率等,命名为效益因子。(五)计算因子得分及排名最后,由回归法估计因子得分,以各因子的方差贡献率占三个因子总方差贡献率的比重作为权重进行加权汇总,得到各公司的综合得分,并按照总得分的排序得出17家产险公司经营绩效的排名。
三、结论与建议
关键词: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保险监管;博弈
中图分类号:F840.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7)04-0037-03
一、信息不对称与保险监管
1.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投保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存在,保险人在承保、防灾防损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另一方面,投保人由于保险知识的缺乏,对保险合同缺乏很好的理解,加之对保险人的经营状况不甚了解,这些又会使投保人处于不利地位。人们购买保险尤其是人寿保险,是以牺牲当前的利益来换取未来的保障,保险公司对保户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的承诺是否能够兑现,关系到社会福利和公众利益。因此,由信息不对称引发的保险信用危机不仅危及保险市场的经济安全,而且还可能引发社会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保险监管部门有必要采取专门措施改善保险市场这类信息不对称问题,见图1:
2.保险公司与保险监管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
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行为进行监管,保险公司应遵守这些规定开展经营活动。但由于利益上的差别,保险公司和保险监管部门之间存在某种意义上的对立关系:保险公司为实现公司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会用合法或非法的手段来逃避对自己不利的监管。而监管部门的责任就是要保证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稳健经营,保证投保人的利益和整个经济运行的稳定。两者在利益上的对立必然会产生保险公司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所以,保险市场上存在两类经营主体:守法经营者、违法经营者。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是诚实经营者还是违规经营者并不清楚,只知道违规经营的概率。这是一个典型的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如图2所示:
3.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不够完善。
我国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往往不够完善,一些重要的财务资料、业务流程和企业战略并不公布于众,这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企业与监管部门的信息不对称。所以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不仅是对其保险业务的监管,同时也是对它的投资业务进行监管。对投资业务进行监管的一个方面就是完善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
应该看到,在保险市场机制完善的情况下,保险市场可以依靠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良好地运行,只有在保险市场失灵的情况下,保险监管才有必要。同时,也不是监管越多就越好:监管越多,市场竞争机制受到的限制越大,市场机制越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社会信誉体制所赖以形成的市场竞争空间就越小,社会信誉建立的难度就越大。所以,存在一个最优程度的监管,超过这个最优程度,反而会因监管成本上升而带来负效用,如图3所示:
二、保险公司与保险监管部门内生博弈模型
下面建立模型来分析保险公司与保险监管部门的博弈关系,此模型的博弈双方分别为保险公司和保险监管审计部门。保险公司有两种策略选择:真实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披露;保险监管审计部门也有两种选择策略:审计与不审计。假设,审计部门在审计时花费固定成本C,用F表示审计部门的审计概率,则 ,审计部门选择审计时,F=1:而不审计时,F=0。保险公司披露信息虚假程度用G表示,G∈[0,1】,完全虚假时,G=1;完全真实时,G=0。虚假信息可获取的非法收入为R,当保险公司选择违规被查处后不仅得不到R,还将予以数额为I的罚金。可以看出:我们用概率F、G分别描述审计部门审计概率和保险公司虚假信息的概率。据此,建立保险公司和保险监管审计部门之间的博弈支付矩阵,如图4:
图4:保险公司与保险监管审计部门博弈矩阵
分析以上博弈矩阵,由于审计资源的有限性,审计部门不能使审计覆盖率达到100%,即F=1。同时由于审计部门的审计作为一项工作,要遵守审计规定,随意性较小。审计频率有一定的规定,只有对一些突发事件会采取突击审计。所以,保险公司对审计部门的审计概率有一定的认识,并据此做出策略选择。假定给定审计概率为F,保险公司选择虚假(G=1)和真实(G=0)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三、结论及政策建议
分析以上博弈结果,保险公司与保险监管部门不应是一种对立的关系,而应该是内生合作博弈关系,保险公司应该充分认识到保险监管部门的审计在于保证自己良好的财务状况、必备的资本金、充足的偿付能力,保证自己保险经营业务健康稳定地运行,所以,保险公司应与保险监管审计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提供审计资料,这种做法应该是一贯的,而不应根据对F的预测相应采取虚假的可能行动。
总体来说,我国目前的严格监管并非最佳选择,保险监管还亟待改革与完善。应尽快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1.相互协调,建立以偿付能力监管为中心的监管目标体系。
为了提高中资保险公司的经营水平,提高市场运作能力,保险监管部门应调整监管目标,和广大保险公司加强沟通,在发展战略上协调一致,逐渐将重点放在偿付能力和市场准入两个方面。力求建立与国际惯例一致的保险监管制度,建立与国际惯例相符合的保险监管环境,并在监管过程中注重保险业的协调、规范与健康的发展。
2.相互配合,积极完善保险监管的组织体系,培育保险业诚信氛围。
保险监管部门应注重专业人才的培养,提高管理水平。应按区域保险密度和保险机构设置的实际情况,设立不同规模的监管机构,扩大监管覆盖面,并设计开发“保险业监管信息系统”以形成动态的保险监管组织体系。同时,积极培育保险市场的诚信氛围,发挥道德调节的作用。因为,“即使在市场经济中,在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都起作用的场合,在法律产生并被执行的场合,道德调节不仅存在着,而且它的作用是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所替代不了的,也是法律所替代不了的。”
3.相互提高,采取客观科学的保险监管模式。
保险监管部门在借鉴外国经验的同时,应针对实际情况,建立事前事后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参见图5),如可参考美国保险监管IRIS比率指标体系,将债务清偿动力和盈利能力作为衡量一个保险公司是否健康的标志。
关键词:国际保险市场;外资保险公司;经营绩效
中图分类号:F840.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13)01-0060-07
一、前言与文献探讨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与金融自由化环境下,大型金融集团进行跨国投资为十分常见的现象,而直接投资所成立的子公司或分公司,也是这些国际金融集团进入他国金融市场的重要方法之一。保险公司愿意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必定是有诱因驱使。依据Dunning提出的国际生产折中理论,企业进行跨国直接投资,可在当地市场或对经营效率创造特定优势,其可分为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与区位优势等三方面。对于金融业而言,Fariborz认为,折中理论也可以说明其跨国直接投资的动机,但是金融业还有其产业特性与技术操作需求。在新兴市场中,一般认为外资保险公司具有比内资更高的技术、经验或是资本,可能会获得高度的竞争优势,于当地市场鹤立鸡群。我国在加入WTO后,市场也曾出现了“狼来了”一说,但是现在看来,外资保险公司却显得相当的弱势。由保监会公布数据可知,我国2011年外资财寿险市场占有率分别仅有1%与4%。而印度的合资寿险公司几乎也是连年亏损,中印保险市场中,外资保险公司都呈现明显的弱势。可是国际上其他的市场则不尽然,安盛、忠利、安联在母国以外的欧洲国家,经常具有领导市场的地位,而拉丁美洲也深受北美或欧洲的保险集团影响,墨西哥与巴西的外资保险公司,保费占有率分别可达50%与30%以上。因此,外资保险公司在国际的定位到底是如何,究竟是领导者还是追随者,与东道国的内资保险公司相比,是否拥有特定优势,这些都值得深入探讨。
以国际情况来讨论外资保险公司绩效表现的文献并不多,主要是分析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东道国市场后,对当地市场结构的影响,鲜有针对经营特性与绩效特征进行分析的研究文献。Nat和Ma使用1996~2003年国际数据研究,发现财险市场在逐步自由化环境下,维持高度市场集中将降低财险公司利润,而外资公司所带来的价格竞争对此结果有显著的影响。黄景莉使用1998~2007年数据检验国际财险市场,发现市场越开放,允许外资进入与降低外资持股限制,可增加市场效率,减低当地财险公司破产概率。Fenn等使用1995~2001年数据分析欧盟主要国家,发现跨国经营的欧洲保险集团,母国垄断力将会与整个集团的经营效率成反比。前两篇研究成果虽然未直接说明外资保险公司经营状况,但是也说明,更自由的市场环境,可让外资保险公司发挥效率或影响力,进而提升东道国的市场竞争。目前国内的研究乃以中国本土的情况为主,但是研究的结论逐渐由谨慎应对外资进入,转变到如何改善外资弱势的局面。在我国刚刚人世时,王国军认为,虽然外资不会摧毁一个国家的民族保险业,但是中国保险业必须彻底的改革,才能应对国际化潮流。近年的研究中,刘璐和李黎分析我国市场中的外资保险公司,其偿付能力良好,但是在市场占有率与盈利能力却是极端的弱势,其面临着合资、本土化、网点、产品、专业人员等问题。朱铭来和李新平发现我国外资保险公司的扩张,无法增加市场份额,全面人世后,对外资保险公司都没有显著的正面影响。胡颖和叶羽钢、魏华林和张胜都使用了DEA与Malmquist指数分析中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在大部分的指标中,外资保险公司落后于中资保险公司,仅有外资财产保险公司在技术效率的表现,优于中资。
二、模型与数据
(一)模型设定
本文采取面板模型的方法分析,以保险公司的经营绩效作为因变量,自变量则为三部分,分别是观察变量、个体控制变量与宏观控制变量。绩效则使用保费增长率与利润率作为衡量标准,用以观察外资保险公司在东道国的扩张能力与获利能力,是否与内资保险公司存在差异性。模型设定如下:
Zijt=αO+β1Dijt+γ1EQUijt+γ2EXPijt+δ1GDPGjt+δ2INFjt+δ3PENjt+δ4DEPjt+εijt (1)其中,i、j、t代表公司别、国别、时间(年度),为常数项;β、γ、δ为系数,为误差项。因变量为保费增长率(G)与利润率(P),D是否为外资保险公司的虚拟变量,为主要观察指标。排除其他因素对观察变量的干扰,本文参考保险经营相关理论后,选取相应的指标作为控制变量。EQU、EXP分别是各公司的股东权益、费用支出变化率,作为个体控制变量;GDPG、INF、PEN、DEN分别是各国的GDP增长率、通货膨胀率、保险深度、人均保费(保险密度),以此为宏观控制变量。不过,许多亚洲国家(地区)对金融市场经常有着较为严格的准入制度与监管要求,呈现比较保守的市场形态,如此可能衍生出内外资保险公司除经营技术以外的差异,值得独立观察。因此,再将虚拟变量D分为亚洲国家(地区)的外资保险公司与非亚洲国家(地区)的外资保险公司,形成模型(2):
Zijt=αO+β2DAijt+β3DOijt+γ1EQUijt+γ2EXPijt+δ1GDPGjt+δ2INFjt+δ3PENjt+δ4DENjt+εijt (2)
(二)数据使用与处理
样本公司设定在12个较具代表性国家(地区)中选取,其中6个为新兴市场国家(地区),6个为成熟市场国家(地区),每个国家以2010年为基准,选取保费收入最多的内资财(寿)险公司与外资财(寿)险公司各6家作为分析对象,观察期间从2005至2010年,在剔除部分有瑕疵的数据后,总共获得财险公司数据716个,寿险公司数据722个,共1438个。保险公司个体经营数据从《BVD-ISIS全球保险公司分析库》中取得,宏观经济与保险数据由瑞士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出版的sigma杂志2005年至2011年中取得。由于新兴国家的外资保险公司多在2000年前后成立,许多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并不稳定,如此便会影响输出结果的正确性,所以本文以2005年以后数据与保费规模作为选取样本基准,除较具市场代表性外,也借此排除经营状况尚未成熟的保险公司,降低非系统性的干扰。
由于各国间必然有经济规模、法规制度等差别,将造成企业规模与投入产出的标准不一致,若直接使用原始数据,将无法准确的观察。因此本文对样本进行标准化处理,其中各公司的利润、股东权益、总资产、费用支出,皆除上2004年该国最大内资财(寿)险公司所相应的项目,因此我们以内外资经营上的差距作为分析的依据,使国际间数据得以相互比较。表1为本文所使用数据的描述性统计:
三、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绩效差异分析
本部分利用模型(2)进行分析,但是新兴市场保险公司的绩效差异可能较大,进而容易造成异方差的问题,同一国家内的保险公司也可能有截面相关的问题。但是先前数据进行的标准化处理并无法消除此问题,为降低上述的干扰,本文的实证以可行广义最小二乘(FGLS)来修正对面板数据的估计。此外,财寿险的运作特性与市场的发展阶段的不同,都将导致不同的经营状况,所以实证中将财寿险分开进行观察,并且再分为总体市场、新兴市场与成熟市场来说明结果。
由表2可知,亚洲的外资寿险公司与内资寿险公司在新兴市场上相比,呈现高增长低利润的情况,成熟市场中利润率显著落后。在非亚洲的新兴市场中,外资寿险公司具有增长优势,利润率差异则不显著。由此结果发现,亚洲的外资寿险公司在新兴市场呈现以投入换取增长的情况,在成熟市场上,保费增长率并无显著差异,但利润率不佳,形成明显的弱势。非亚洲的外资寿险公司情况则较为良好,在新兴市场呈现高增长,且利润率不输内资寿险公司,而在成熟型市场则是内外资经营状况无显著差异。本次研究的样本凸显了亚洲寿险市场的特殊性,外资在优势不易全面发挥下,呈现比较被动的局面。模型(2)也可以看出国际寿险市场的特点,新兴市场的利润率不受GDP增长率的影响,成熟型市场的确因为竞争激烈,承保利润甚至为负,必须倚靠投资收益来充实盈利。另外,在新兴市场中保险深度显著呈现负号,而人均保费显著呈现正号,则表示保费收入在GDP中占比提高,市场将趋于成熟,保费增长率与利润率自然会下降,但是在人们更重视寿险的情况下,对寿险市场的增长具有正面效果。
由表3可知,亚洲的外资财险公司几乎和寿险公司呈现相反的结果,保费增长落后于内资财险公司,利润率却可以相当,此情况在新兴市场中又特别显著。寿险公司较依赖资产运用收益,因此愿意为追求保费规模而损失短期利润,但是财险多为短期保费,不易累积资金,较为看重短期的承保利润。再者,在新兴市场中外资保险公司通常拥有较强的精算与商品开发能力,而一般情况认为财险专业性又高于寿险,承保利润率也可有更好的发挥。本文非亚洲的样本来自北美、拉美与欧洲,其保险市场较为开放,外资财险公司的业务开拓能力,呈现优于内资的情况。宏观控制变量的方向大致与寿险相同,较高的保险深度,代表市场的成熟,不利于保费增长与利润率。
(二)市场环境分析
由上部分可知,内外资保险公司在经营效率上有所差异,新兴市场与亚洲市场较为显著,而这些差异除了语言文化外,也可能当地一些市场限制造成。东道国通常会设定保护政策来维护市场稳定与本国利益,而本土公司的先天优势,也容易对外资公司造成一定的排挤。此部分希望可以分析市场环境的相关限制,是否会对外资保险公司造成显著的影响,或进而分析外资可否处理这些劣势。本部分仅采用外资保险公司作为样本,将模型(1)的观察变量更改为对市场环境的观察变量,形成模型(3):
Zijt=αO+β4Vjt+γ2EQUijt+γ2EXPijt+δ1GDPGjt+δ2INFjt+δ3DENjt+δ4CAPjt+εijt (3)
V代表本文所设定的三项欲观察的市场指标,分别是HHI、金融市场自由度与持股限制,并且同样将保费增长率与利润率作为因变量观察。其中,本文所使用的HHI采用内资保费收入的前三家,以此判断内资的垄断力量。金融市场自由度是使用美国传统基金会所颁布的金融与投资两项自由度的平均值。持股限制为东道国对外资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的限制。
表4的平均值是以本文的样本国家为来源,成熟市场的内资垄断力与政策限制最低,市场自由度高。新兴市场与亚洲市场相当,金融自由度逐年微幅上升,HHI则有较明显下降的趋势,但是各项市场环境的限制,仍高于成熟市场。
从表5看出外资寿险公司在保费增长率方面,虽然HHI与持股限制显著为正号,金融市场自由度显著为负号,但这并不是表示更高的市场限制,可带来更高的增长率。而是在这些限制多半来自新兴市场,在市场尚未均衡下,使得外资寿险公司仍有许多机会拓展业务。不过,由利润率的影响结果来看,要获得更高的增长率,外资寿险公司必须得投入更多的成本。综合观之,虽然市场限制会对外资寿险公司带来经营障碍,但是将资金累积与市场潜力作为未来重要的战略来看,外资寿险公司会先牺牲利润以换取新兴市场的保费规模。
从表6看出HHI与持股比例限制将会显著的抑制外资财险公司的保费增长率,而更高的金融市场自由度,将帮助其保费增长。在利润率方面,仅持股限制显著为负。有持股限制的国家(地区)通常为保护当地的保险业,可能会伴随其他相关的政策限制,缩减了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合资保险公司也可能会有与合资方经营理念的冲突,或是增减资本的问题,都可能导致经营效率的下降。综合观之,在环境限制下的外资财险公司,将采取较严格的业务选择,减少保费规模的追逐,保护其营业利润。此外,寿险市场与财险市场的保险深度,不论在增长率或是利润率多半显著为负,这也表示外资寿险公司与财险公司,具有向新兴市场发展的诱因。
[关键词]保险公司,监管体制,发展趋势
一、我国保险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对象不完全
1.投保人质量参差不齐
在我国保险市场上,有相当部分的投保人是用别人的钱来投保,风险和权利主要由别人来承担和享受,他们没有实现消费者剩余最大化的愿望,投保的主要目的是在投保行为中为自己谋利。其中很大一部分投保人是企业,在缺乏有效监督机制的情况下,这些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不是看该保险公司是否经营比较稳健、信誉较好、服务质量高或者价格低,而是把保险公司给他的回扣作为一个衡量标准。
2.部分保险人产权依然不明晰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政府垄断的经营模式逐渐被打破,我国保险公司产权的状况已经得到改善。合资保险公司和民营保险公司的兴起,使保险公司产权更加商业化和市场化。部分保险公司上市,标志着保险企业产权市场自由交易的趋势。但在保险市场中,政府的市场参与程度仍较强,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产权边界模糊。这种情况造成在其经营上不但要追求微观盈利的目标,还要满足政府的偏好。同时由于产权不清晰引起的约束机制的缺乏,导致保险企业不顾企业长期发展,追求企业短期指标。
(二)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
1.保险价格机制有待完善
目前,国内非寿险市场已经实行费率市场化,保险公司有了更多自。除法定保险产品和涉及多方利益的保险产品(如投连险等)需要保监会特别审批外,很多保险产品只需要向保监会报备即可。这也就意味着,在差异化竞争环境下,保险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能自主定价,进而自主针对市场需求开发出适合的险种,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全放开对费率的统一管制。费率还未能完全真正反应市场供求关系。首先,它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保险公司经营的灵活性,使保险公司不能根据风险单位的划分来对不同风险单位提供相应的保险产品和不同程度的风险保障,使得保险公司不得不采取违规经营方式来变相适应市场供求的变化。其次,保险公司很难对最终效益负责,微观主体缺乏激励约束机制。费率管制使保险公司不重视自己产品的价格、承保质量,因为经营亏损是政府定价的结果。再次,费率管制扼杀了保险经纪人的中介作用。保险经纪人能发展的一个根本原因在于他能为客户设计保险条款和费率。在费率管制情况下,保险经纪人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2.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投保人购买保险,其目的是购买风险的安全保障,所以投保人购买保险的基础是保险公司的信用。而保险公司由于其信用的连续性和流量的特点,使其风险具有长期性和隐蔽性。事实上,由于投保人缺乏专门知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经营风险不可能作全面了解。因此保险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是一种必然。保险公司经营状况、财务质量、风险管理、发展前途等真实情况很难让投保人所了解。
3.保险中介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近年来,保险市场中介机构迅速成长,截至2006年3月,在处于经营状态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中,保险机构1349家,保险经纪机构275家,保险公估机构225家,分别占73%、15%和12%.到2006年3月底,全国共有外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6家。保险中介迅速发展说明多元化的中介市场已经逐步形成。
尽管如此,保险中介机构依然存在一系列问题。首先,部分保险中介的经营行为不规范。如有的保险中介机构超出核定业务范围经营、私自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与非法机构发生业务;其次,保险中介的内控薄弱。如财务业务管理不规范,长期不建立业务档案和专门账簿,不及时报送监管报表或提供虚假数据,经营情况严重失真;第三,部分保险中介的法制意识不强。如虚构业务或虚开中介发票,协助保险公司或投保单位违规套取资金等。
除此之外,与保险业成熟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保险中介市场还略显稚嫩,尤其是保险公估机构需要继续发展壮大。我国目前保险公估人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如果发展得不够好的话,很可能会成为保险信息传导机制缺陷的隐患。在保险中介人中,保险人是最先发展起来的,但一些保险公司对兼职人资格、条件不加审核,业务管理不严,使他们发生吃单、埋单等扭曲行为;个人人持证上岗制度执行不力;保险人素质不高等问题也普遍存在。
二、西方国家监管模式发展新趋势
上世纪80年代以来,在西方世界,凯恩斯主义由盛而衰,新自由主义却颇为得势。受此思潮的影响,保险业也呈现自由化思潮。与此同时,西方保险实践为这种思潮的盛行提供了现实条件:首先,保险市场日益成熟。提供各类保险服务的市场主体齐备,西方保险市场上存在大量的保险人、再保险人和作为保险人和客户之间桥梁的各类保险中介人。保险市场已形成较为严密的监管法律体系。信息化程度较高;消费者保险意识和产品鉴赏能力较强。其次,保险业对外扩张。西方保险市场已经达到或渡过了各自的全盘状态,由于资本过剩及承保能力过剩,西方发达国家保险商不断寻求资本和业务扩张的发展出路,向一些新兴的市场输出保险商品。成熟的保险市场为保险市场自由化、一体化提供了条件,也促使保险监管方式进行调整。受世界经济自由化和一体化趋势影响和带动,近年在西方保险市场呈现了放宽监管的趋势。
(一)从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转变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逐步从市场行为监管转向偿付能力监管。保险监管机构通过对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有效监管,了解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时提醒偿付能力不够充分的保险公司采取积极而有效的措施,以切实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英国于1982年颁布了新的《保险公司法》,强调了偿付能力监管问题,并规定经营不同业务的保险公司有不同的偿付能力额度;美国的NAIC于1994年提出了以风险资本为基础(RBC)的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并制定了一套量化监管指标;日本于1996年颁布了《新保险业法》,明确将保险监管工作重点由市场准人的严格审批转向对保险人偿付能力的管理,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二)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
机构监管是指按照金融机构的类型分别设立不同的监管机构,不同监管机构拥有各自监管职责范围,无权干预其它类别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功能性监管是指一个给定的金融活动由同一个监管者进行监管,无论这个活动由谁从事。功能监管的最大优点是可以大大减少监管职能的冲突、交叉重叠和监管盲区。在金融混业经营越来越流行的今天,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传统业务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传统的机构监管变得越来越不适应,因此,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已是现实的客观要求。
(三)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转变
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全球金融业务日益向混业经营方向转变,与之相适应的金融保险监管模式也日益朝着混业监管的方向演变。主要表现为集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监管于一体,成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放宽对保险资金投资领域的管制,支持保险企业上市和兼并,推动金融向混业经营方向发展。英国已经通过改革,建立起了统一的监管框架,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金融控股公司统一由金融监管局的一个集团公司部监管;而对于单一保险公司,则仍然由保险监管部监管。日本一直维持原有的统一监管结构,只是成立新的金融监督厅行使统一监管职能。
(四)从严格监管向松散监管转变
西方现代保险监管模式诞生时便选择了严格的保险监管模式,并一直向强化的方向发展。但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西方保险监管模式出现了逆转,保险监管模式逐步由严格向宽松转化。其原因是,传统的严格监管是以稳定性作为保险监管的惟一目标,但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的不断深入,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三者的行业边界逐步淡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西方发达国家保险监管机构监管不止仅有稳定性目标,单一的稳定性目标转为多维目标,即稳定性目标、效率目标和扩张性目标。于是,西方发达国家保险监管机构就必然放松保险管制。
(五)保险信息公开化
各国保险监管机构普遍建立了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保险公司信息,以便于社会各单位和个人了解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日本通过立法确认了保险业“经营信息公开”原则,还通过《经营信息公开标准》和每年需修改补充的《经营信息公开纲要模式》量化了保险公司的公开时间、公开方式和公开内容。英美等国正在酝酿一系列完善电子商务的立法,也为健全保险信息网打下基础。
(六)保险监管法制化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保险监管也注定应依法监管。当前,世界各国都有保险监管法规,通过法规对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进行规定。这些法规还要求,因为保险监管机构错误的监管行为给被监管对象造成经济损失后,必须依法进行赔偿。
三、完善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对策
(一)彻底明晰保险公司产权
产权边界清晰是企业利润最大化行为规范的基石。西方发达国家的保险企业产权清晰,因而他们为利润最大化目标所驱动,一般不采取不负责任的经营政策,他们建立起规避风险、保证保险公司收益的机制,遵循稳妥配置及处置资产的准则,确保公司长期正常运营。通过近几年的改革,我国保险公司产权的状况已经得到改善。合资保险公司和民营保险公司的兴起,正是保险公司产权商业化市场化的标志。部分保险公司纷纷上市,更是保险企业产权市场自由交易的趋势。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对传统保险公司的产权结构进行改革,彻底明晰公司与国家产权边界,建立健全保险市场微观主体企业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使保险市场有序发展,才能使保险监管建立起规范的易于监管的微观主体。
(二)进一步放开保险费率管制
目前国内非寿险市场已经开始实行费率市场化,保险公司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对保险产品价格确定有了更多自。在这基础上,应该进一步赋予保险公司更大范围的费率厘定和修正及调整权力,使费率在一定范围和幅度下市场化,使保险公司作出切合实际的费率水平,反映市场需求状况,参与市场竞争,促进保险各方利益最大化。
(三)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保障公司经营安全和投保人合法权益的最重要因素,它已成为世界各国保险监管的核心。最近几十年,保险业飞速发展,保险公司经营多样化策略、激烈的竞争、以及保险业为弥补承保业务的亏损而进入高风险领域投资,大大增加了保险业的风险程度,许多保险公司变得没有偿付能力。为此,偿付能力监管机制就显得十分重要。随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等法规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偿付能力监管迈出实质性步伐。在这基础上,应该继续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的发展,一是建立更高层次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及时掌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变化情况;二是要进一步细化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动态、量化监管;三是参照西方经验,继续完善财务分析和偿付能力跟踪系统,重点对大保险公司进行跟踪监管。
在建立偿付能力监管机制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市场行为监管机制。行为监管在我国具有一定的基础,完全放弃市场行为监管是不符合中国国情的。我国恢复保险业才二十多年,保险市场结构垄断程度相当高,保险市场的寡头垄断特征明显。另外,我国保险市场信息阻隔,信息不对称现象依然存在,信息失真和财务信息失真,既误导消费者,也妨碍保险监管机构的正确决策。这些情况表明,我国现在完全放弃市场行为监管转向偿付能力监管还缺乏必要的微观基础,必须完善对市场行为的监管。
(四)完善信息传导机制
透明度是保障消费者的最佳途径。消费者只有通过高透明度的保险业运作,清晰其权利责任,才可做出理性决定。而保险中介市场是信息传导的重要载体。因此,要进一步完善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促进中介市场的发展,特别要强调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保险行业协会等的重要性,充分发挥这些中间机构在保险市场的信息传导中的作用。
目前已有调整保险中介机构的一些法规,但还需要进一步出台配套的法规,使之更规范更完整。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积极稳妥推进农村营销员资格管理制度改革。另外,要坚持市场化的准人和退出机制,认真细致把好专业中介机构的行政审批关。最后,要继续开展保险中介专项检查,规范中介市场秩序。
除了完善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外,还要建立健全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各类保险损失和赔款数据,供承保人制定费率;审查保险公司报表,评估保险公司的信用,以确保保险信息畅通透明。
误区一: 理财型保险的收益有保证
理财型保险虽然是保险,但是在理财功能方面是有风险的。其收益取决于保险公司对资金的投资和经营状况。最低年化收益率只保证最低收益,本金和收益均没有保证,投连险投资者需自负盈亏。投资者要在购买前认清理财型保险的风险,衡量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
误区二:理财型保险等同于银行理财产品
有人认为理财型保险跟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差不多,其实不然,理财型保险一方面拥有规定的保障功能,另一方面其资金的灵活性有一定限制。保险理财师提醒消费者,勿将理财型保险当作银行理财产品来买,因为不管收益如何,它还是属于保险,提前退保仍会有较大损失。
误区三: 分红保险=银行存款
分红保险可分配的红利具有不确定性,没有固定的比率,而分红水平的高低则取决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如何。消费者切不可盲目将分红保险产品与其他保险产品或金融产品混为一谈,或片面比较。
误区四: 预期收益率等于实际收益率
一些消费者误以为预期收益率就是实际收益率,其实二者是有区别的。预期收益率是指保险公司在目前的投资环境和风险预测中预计的收益率,并非投资者实际获得的收益率,实际收益率还要看险企的资金管理能力和投资运营能力。
误区五:万能险一定没有风险
万能险看起来很保险,其实容易误导消费者,作为理财型保险,万能险和分红险、投连险一致,除了保险的功能外,也有理财的功能,虽然有最低年化收益的保障,风险还是有的,并非“万能”。
误区六:投连险适合所有人投资
投连险最大的特点就是保险公司不保证最低收益率,同时也不承诺任何形式的风险,并且由于投连险具有一定的保险功能,短期退保也会损失本金。所以投连险只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大、愿意冒险的投资者。
论文关键词:世界;保险;对策
作为对付风险的一种基本社会制度安排,它们也有着许多共同的方面,这些共性是人类社会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保险制度,提高人类抗御风险能力的过程中形成的宝贵经验的结晶,是国际合作的基础。
1 尽快建立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保险制度
保险制度包括保险制度运作的基本原则(如最大诚信原则、可保利益原则、损害赔偿原则、近因原则等)、险种设计、保险合同的制定、产品定价、展业、承保、理赔、投资、准备金的提取等。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保险公司在运作中存在一些缺陷,或者是不符合国际惯例的做法。未来的国际竞争要求我们遵循同一个游戏规则。只有及早地融入世界,熟悉国际游戏规则,才能在日益严酷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2 建立与国际惯例相吻合的市场环境
这种市场环境包括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组织形式、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基本评价指标、保险公司的评估机构、竞争原则、税收政策等。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应当多元化(关于这一点,前面已经进行了论述,这里不再赘述)。二是评价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基本指标应当包括企业的财务状况、价格水准、合同条款、理赔实践、承保能力和服务等内容。三是保险公司的评估机构应客观地对保险公司的资产、财务的安全性、偿付能力、理赔状况、投资回报率等方面进行评估,以便于保险监督机构监管以及消费者进行选择。四是保险公司的竞争也应当遵循市场经济的竞争原则,即竞争主体的参与、竞争规则的公正、竞争过程的透明和竞争结果的有效。五是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税收政策通常是一国政府用来鼓励保险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一般通过免税、迟延纳税等方式进行。我国在运用税收政策来鼓励保险业、特别是个人寿险、年金保险的发展方面做得还不够,因此,政府应当尽快制定出相应的政策来。
3 放松管制,强化国内的市场竞争
从国际保险监管的发展趋势来看,放松管制已成为主流。放松管制表现在保险市场准入条件的放宽,保险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的放宽,国际保险监管的核心已从全面监管转为偿付能力监管,多数国家都在逐渐实现保险费率的自由化。这种国际性的放松管制意味着全球保险市场将更加开放,保险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放松管制的指导思想是鼓励和推进竞争。从我国情况来看,由于过去对保险领域管制过严,造成保险企业数量过少,经营领域过于狭窄,经营手段欠缺,企业管理水平低下和效率过低。长此以往,我国保险业势必难以面对对外开放的挑战。为了提高我国保险业的竞争力,政府有必要放松对市场准入、经营范围和保险商品的管制,鼓励保险商品的创新,在保证市场秩序前提下,积极鼓励和推动保险企业的竞争。
4 提高保险监管水平,在监管方式方法上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
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兼营寿险、非寿险和其他金融服务业的跨国保险公司的逐步进入将增加我国保险监管的难度。所以,当前应该尽快加强和完善我国的保险监管体制。首先要建立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保险监管机制,建立一套偿付能力的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管;其次要加强对境内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严格审批,并通过国际联合,对其偿付能力进行有效的监管。此外,还要参照国际惯例,为中资保险公司创造与外资保险公司同等的、公正的、合理的政策环境,对内、外资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管,同时在保险条款的适用、费率的调整、再保险业务政策等方面制订出一套统一的条款。
5 鼓励兼并重组,支持经营机制完善、经营及管理技术先进的大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成长
从现代企业管理的角度来看,“经营业绩”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它不仅指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也包括公司经营的稳健性和成长性;既代表公司的获利能力,又标志着其偿付能力及信用水平。为此,指标设计中尽可能全面涵盖产险公司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同时,也考虑了目前我国产险公司所提供数据资料的实际情况,以财务报表数据为核心,具有较强的可行性。本文所设计的评价指标体系,由总目标层、要素层和基本指标层构成,包括反映保险公司盈利能力、偿付能力和经营稳健性三个方面的统计指标,
(一)盈利能力类指标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根本属性,而利润也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的重要尺度之一。保险公司的盈利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承接保险业务的收益,二是运用资金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因此,该类评价指标包括:1.保费收入利润率=承保利润/保费收入该指标反映保险公司承保业务的获利能力,指标值越高,说明公司盈利能力越强。根据S&P公司的经验数值,保费收入利润率应在5%以上。2.投资收益率=净投资收益/资金运用年平均数该指标反映保险公司运用资金获利的能力,指标值越高,表明公司盈利能力越强。从公司财务管理的角度来讲,投资收益率至少应当大于同期银行利率。3.总资产报酬率=净利润/资产年平均占用数该指标反映的是公司整体的获利能力,指标值越高,则公司总的盈利能力越强。
(二)偿付能力类指标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尤其值得关注。由于偿付能力表达的是保险公司资产与负债之间的联系,因此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财务指标来衡量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水平:1.认可资产负债率=认可负债总额/认可资产总额保险公司应当适度负债经营,过高的资产负债率会导致偿付危机,而过低的资产负债率又说明公司的资产没有得到充分利用,故该指标是一个适度指标。在指标设计时遵循审慎原则,采用认可负债总额和认可资产总额,该指标值应低于90%。2.偿付能力系数=自留保费/(资本金+公积金)保险公司的经营规模必须与其实际资本相适应,自留保费不能超过资本金的一定比例,否则就要承担过大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财产险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费不能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之和的四倍。3.流动性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该指标从保险公司资产的流动性方面反映公司的短期偿付能力,所衡量的是公司是否能在近期支付赔款、承担调节成本和退保金支出。该指标值应不低于1。
(三)经营稳健性指标加入WTO后,为了提高与外资保险公司同台竞技的能力,我国保险公司必须强化自身的风险意识,创立一种稳健的和可持续发展的经营模式。因此在对保险公司经营业绩进行评价时,也应当重视考核公司发展的稳健性。具体指标如下:1.保费收入增长率=当期保费收入增减额/上期保费收入该指标用于衡量保险公司的成长性,保费收入的增长,一方面表明公司的业务发展,有助于解决短期偿付能力;但另一方面,在资本金不变的情况下,意味着保险公司将来承担债务的增加,潜在的偿付风险加大,故它是一个适度指标,美国保险监督协会NAIC对财产险公司规定保费收入增长率应在-33%-33%之间。2.成本费用率=营业费用/当期保费收入该指标从投入产出的角度来衡量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效率水平。当承保金额相同时,所花费的成本费用越低,说明经营效率越高,因此它是一个逆指标,数值越低越好。3.非认可资产比率=非认可资产/总资产该比率体现了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也是一个逆指标。它能测试出保险公司低效率投资的比重,从而也代表了保险公司实际具有的最终偿付能力和管理效率。该指标值应不超过15%。
二、我国产险公司经营业绩评价的实证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