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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的步骤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5 11:24:08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股权投资的步骤,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篇1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合并抵销 步骤

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发生了改变,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中,要求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企业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法核算,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要求,母公司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再抵销,其抵销原理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及应用指南中有举例。但由于合并报表的复杂性及准则中案例的局限性,存在许多歧义,使得编制合并报表比之以往有较大难度。在此,拟通过一个案例分步阐述长期股权投资在编制合并报表时抵销步骤。

为着重分析长期投资的抵销分录,在以下的案例和抵销分录中未考虑内部债权债务和内部交易的抵销。

例:A公司2009年8月31日出资3000万元持有B公司51%股权,购买当日B公司净资产为5000万元,其中股本2000万元,盈余公积1000万元,未分配利润2000万元。为简化合并步骤,本题假设B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与购买日净资产价值一致。

B公司在2011年底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计提10%公积金100万元,5%企业发展基金50万元,2011年宣告分配2010年度股利400万元。

B公司2011年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数据如下:

2011年12月31日

一、抵销步骤

第一步:按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由于母公司在单体报表中,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的是成本法,在合并报表时,需全额体现享有的子公司损益,故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计价方法,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恢复长期股权投资;具体分录:

(1)确认A公司在2011年B公司实现净利润中所享有的份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510

贷:投资收益-B公司 510(1000*51%)

(2)确认A公司在2011年B公司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中所享有的份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510

贷:资本公积 510(1000*51%)

单位:万元

(3)抵销A公司单体报表中按成本法确认的现金分红

对于A公司收到B公司2011年分派的2010年现金股利400万元,在A公司单体报表时已按成本法确认为投资收益,因此在合并报表时应抵销原按成本法确认的投资收益204万元。

借:投资收益――B公司 204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204(400*51%)

(4)连续编报合并报表情况下,对以前年度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继续确认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306

贷:年初未分配利润 306(300+300)*51%

说明:此处的年初未分配利润系B公司从A公司购买时点起至2010年实现的损益中由A公司享有部分,等于(B公司2011年资产负债表中的期初未分配利润2300+期初盈余公积1300等项目之和减去购买时点的未分配利润2000和盈余公积1000)*持股比例51%。

第二步: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项目的抵销

由于合并时,母公司享有的投资和子公司的权益都同时计入了合并报表中,存在重复确认权益,需要抵销:具体分录:

借: 股本 2000

资本公积 1000

法定公积金 1300

企业发展基金 150

未分配利润 2750

商誉(借方差额)450

贷:长期股权投资 4122

少数股东权益 3528(7200*49%)

本例中商誉450万元=A公司购买日(2009年8月31日)支付的合并成本3000-购买日B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总额5000万元X51%;长期股权投资等于母公司初始长期股权投资+步骤一(1)、(2)、(3)、(4)调整=3000+510+510+306-204,少数股东权益等于子公司单体资产负债表中净资产期末数7200×少数股东持股比例49%;

第三步:母公司投资收益项目与子公司利润分配有关项目的抵销。

由于合并时,母公司享有的投资收益和子公司的利润都同时计入了合并报表中,存在重复确认损益,需要抵销:具体分录:

借:投资收益510(1000*51%)

少数股东损益490(1000*49%)

年初未分配利润 2300

贷:提取盈余公积 100

提取企业发展基金 50

应付利润 400

未分配利润 2750

其中:借方投资收益等于B公司单体损益表中期末净利润1000*母公司持股比例51%(与步骤一中投资收益数额一致);少数股东损益等于子公司单体损益表中净利润1000*少数股东持股比例49%;年初未分配利润、提取盈余公积、发展基金、应付利润未分配利润等于B公司单体损益表中所对应科目数额。

二、检查方法

通过上述三步骤的抵销后,如何检查抵销分录是否正确,其实有一个很简单的方法,即合并报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余额一定是等于母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长期投资中对合并报表外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之和,故将合并报表外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简单加总后的数额就等于合并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余额。

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在成本法基础上按权益法进行调整,满足了会计实务工作者长期以来对抵销分录编制基础的惯性思维。这一处理方法虽然增加了合并报表编制的工作量,但可以通过报表之间相关指标金额的勾稽关系,自动验证合并报表编制的正确性。

三、提出两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在合并报表编制过程中,常遇到一些合并报表准则中并未明确规定的事项,现在此文中提出,共同探讨。

(一)已抵销的子公司盈余公积是否返回

在合并报表准则所举出的合并抵销例子中,并未指出已抵销的子公司的盈余公积,是否需要转回,而实务中对此存在争议。

在2007年新会计准则执行前,我国相关规范要求对已抵销的盈余公积按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股份比例进行恢复,即对应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子公司盈余公积不进行抵销,使得合并未分配利润真实反映可供分配利润的情况。但是在执行新会计准则前,因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母公司个别报表中已包含子公司利润,如果合并报表时返回盈余公积,反而使合并报表中的盈余公积重复计提了。因此执行新准则前,在实务操作中,很多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并未再返回子公司已抵销的盈余公积。

执行新会计准则后,母公司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在个别财务报表上采用成本法,子公司当年的净利润并没有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进行相应地确认,而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子公司计提的盈余公积进行了全额抵销,这意味着子公司当年的净利润全部转入了合并未分配利润中,并未真实反映出整个集团下属各法律主体实际计提的盈余公积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会业内人士认为反而应该返回子公司已抵销的盈余公积。而且现在国资委在确定国有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时,以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扣除计提的盈余公积金和弥补亏损后作为利润分配基数,如果在合并报表中不返回子公司计提的盈余公积,则会使国资委考核国有企业可供分配利润的基数偏高。

笔者认为以上种种考虑,是根据经济主体的合并净利润来计提盈余公积,缺乏法律依据。因为公司法只规范法律主体,不规范经济主体。由于权益法本质上也是从经济主体的角度出发的,因此,母公司从法律主体的角度出发,根据成本法下的来自子公司的投资收益来计提盈余公积可能最能体现公司法的意图,因此在合并报表中不应返回子公司已抵销的盈余公积。

(二)因委托管理纳入合并报表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1、委托管理下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确定

假设: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49%,C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11%,若C公司将其11%股权从2011年起委托A公司进行管理,按合并报表准则,则A公司对B公司已达到实质控制,B公司系A公司的子公司,应纳入A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那么A公司对B公司的长期投资从2011年起应该由原来的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核算。那么A公司2011年的长期投资余额是否应该按成本法进行追溯调整,使A公司长期投资余额变为原来的初始投资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三章“长期股权投资”中,明确因减少投资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由权益法转成本法,应以转换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基础,而追加投资导致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权益法转成本法,并未明确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如何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已明确: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将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例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下同)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如果参考此规定,结合讲解中对减少投资的处理方式,可以看出,准则总体原则上在权益法转成本法时是不需要追溯调整的,因此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以转换时点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成本法后的初始投资成本。

2、合并报表的处理

在合并报表编制合并抵销分录时,按权益法调整对该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时,与其他子公司不同,在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时,对原来权益法核算已包括在母公司长期投资中的子公司净利润不再调整,只需调整委托管理后的子公司净利润中归属于母公司那部分,否则合并报表抵销长期股权投资时将无法抵销。

3、委托管理结束后的长期投资处理

若5年后B公司股东不再委托A公司进行管理,那么A公司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余额又应该如何调整?

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三章“长期股权投资”,“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者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情况下”的处理方式,对委托管理期间A公司成本法核算下未调整的B公司实现的净损益中A公司应享有的份额,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其中:对于开始委托管理之日至结束委托管理的当期期初B公司实现的净损益(扣除已发放或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及利润)中应享有的份额,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对于结束委托管理当期期初至结束委托管理之日,B公司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的份额,调整当期损益;其他原因导致B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同时,应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调整后使长期账面余额与B公司净资产保持一致。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年版。

篇2

一、长期股权投资确认与计量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长期股权投资明确要求,权益法与成本法分别适用于以下情况:(1)长期股权投资不具有控制和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无法公允计量其价值时投资企业应该采取成本法计量;(2)长期股权投资属于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也就是说无法对被投资单位产生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时应该采用权益法进行财务处理。在选择长期股权投资确认、计量方法时注意以下几点事项:一是长期股权投资投资确认日,同一控制下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其原来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计量,实际支付成本与照账面价值差额作为投资企业的资本公积增加进行处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不需要进行确认与计量。在非同一控制下,投资企业应根据之际支付成本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实际支付成本依据投资企业支付的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对于投资企业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差额部分应该进行损益确认。二是对于宣告发放股利部分,成本法按照被投资单位公布股利总额与投资所占比例确认“投资收益”与“应收股利”,不同的是权益法将其作为“再投资”处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金额。三是成本法对于被投资企业年度会计利润不进行任何会计处理,权益法需要以被投资企业会计利润为基础并考虑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关联交易对其调整后本进行会计确认与处理。四是若长期股权投资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则需要考虑成本法与权益法会计核算是否仍然适用,假如不再适用则需要改变核算方法并对以前期间业务进行追溯重述,转换成本法与权益法核算。

二、长期股权投资账务处理步骤

长期股权投资财务处理主要包括三个环节,即初始取得、持有期间及最终处置。在长期股权投资整个业务循环过程中,因为成本法和权益法适应情况、确认原则、计量基础都不同,两种方法具有明显的区别,所以在长期股权整个经济业务处理中需要慎重考虑被投资单位与投资单位之间经济实质,然后确定采用方法。

第一环节:长期股权取得日会计政策选择与财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对长期股权投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情况分为非企业合并与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又分为同一/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长期股权投资应该选择“按照取得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与留存收益”会计政策进行财务处理。也就是说,“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与投资企业支付成本没有直接关系,支付成本是按照投资企业账面价值为计量依据而不是支付的实际真实经济价值,差额作为投资企业资本公积。而在非同一控制与非企业合并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应该选择“按照实际支付现金或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负债及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及直接相关费用计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差额需要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会计政策进行财务处理。从具体会计政策规定可以看出,长期股权投资初始取得时如何进行会计政策选择及财务处理需分析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情况(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及非企业合并)而定,只要确定了相关取得情况亦即确定了相关会计政策及处理方法。

第二环节:后续持有期间政策选择与财务处理。长期股权后续持有期间如何选择会计确认、计量进行财务处理,需要依照以下情况进行确定。若长期股权投资不具有控制和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无法公允计量其价值时投资企业应该采取成本法计量;若长期股权投资属于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也就是说无法对被投资单位产生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时应该采用权益法进行财务处理。

(1)被投资单位发放股利。在被投资单位发放股利时,企业如何选择会计政策需要结合上述第一个环节,因为长期股权投资初始取得情况鉴定完全能确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属于何种经济情况。对于被投资单位发放股利部分,“成本法”与“权益法”不同的是成本法将收到的股利视同“投资收益”进行财务处理同时确认“应收股利”;“权益法”将收到的股利视同投资成本的收回,所以不确认为“投资收益”而是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冲销其投资成本,同时确认“应收股利”。

(2)资产负债表日损益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在每年度12月31日是否需要根据被投资单位经营成果进行调整,需要考虑投资企业采用的是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来确定,若采用“成本法”则不需要进行任何财务处理,若采用“权益法”则需要根据被投资单位经营成果情况确认“投资收益”,需要注意的是不能直接根据被投资企业会计利润进行核算投资收益,而是在会计利润基础上考虑关联交易(存货销售、固定资产、原材料、无形资产等)以及取得日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不一致等情况来核算投资收益。会计利润调整核心是关联方交易未实现内部收益部分与购买日公允价值不一致因素的影响,调整被投资企业实质上的净利润。在会计利润调整中需要注意以下关联交易:一是关联交易中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内部销售调整,调整投资企业虚增固定资产原值亦即被投资企业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其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由于此差额引起的累计折旧多计提影响。二是库存商品以及原材料等,将投资企业购买此类商品而未实现销售部分从被投资企业当年利润中扣除。三是购买日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不一致项目,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日因被投资单位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不相等而产生的差额部分也需要调整,增加/减少被投资单位当年度财务报表会计利润。

(3)追加/减少投资核算方式转化。投资单位在长期股权投资初始取得后,投资单位可能处理部分长期股权投资或追加投资都会改变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可能由控制变成重大影响或由重大影响变成了控制/共同控制等情况,使得投资单位目前采用的“成本法”/“权益法”不在适用情况改变后的条件,所以投资单位需要根据此情况改变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比如,投资单位因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情况发生改变需要将“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则应将以前年度因股利发放部分由“投资收益”转入“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追溯调整,同时需要对于以前年度未进行任何财务处理的被投资单位经营成果部分进行追溯确认。

第三环节:最终处置情况鉴定与财务处理。投资单位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无论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均需直接冲减对应账面价值部分,实际取得价款与账面价值差额记入当期损益亦即“投资收益”,唯一不同的是投资单位若采用权益法则需要将其他情况导致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部分对应转出,确认为“投资收益”。

[例]上市公司甲公司于2008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4000万元和公允价值为3000万元的无形资产(成本3200万元,累计摊销640万元)从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均为40000万元)购买15%股权,对乙公司不产生重大影响,乙公司股份公允价值不可获取,甲乙双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其他资料:2008年2月乙公司宣告分派4000万元股利,3月1日实际支付;2008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4700万元;2009年1月1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4500万元追加投资10%且派出一名董事对乙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当日乙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40860万元,存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分别为1200万元与1360万元,其他资产负债类账面与公允一致;2009年3月乙公司分配现金股利3800万元,4月1日实际支付;2009年乙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200万元;2009年1月1日持有存货实际销售50%;2009年实现利润5000万元;2010年1月1日以700万元出售其中的5%,出售后仍能对乙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乙公司按照10%提取盈余公积。按照上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会计处理三步骤思路处理如下:

第一环节:初始取得会计政策选择与财务处理。依据上述资料判断,甲乙公司不具有任何关联关系且乙公司股份在活跃市场上无报价公允价值也不可计量。因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投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公允价值不可获取,所以应采取成本法计量,所以应采用“按照实际支付现金或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负债及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及直接相关费用计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差额需要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因此,长期股权投资初始确认成本为7000万元(银行存款4000万元与无形资产3000万元)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借方,无形公允价值3000万元与账面价值2560万元(原值3200万元与累计摊销640万元差额)差额440万元计入确认为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支付银行存款4000万元计入“银行存款”贷方,同时冲销无形资产“累计摊销”640万元。

第二环节:后续持有期间政策选择与财务处理。根据甲乙公司第一次投资情况,甲公司不能对乙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且乙公司股份公允价值不可计量,则甲公司应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第二次投资后甲公司能对乙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则需采用“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且需要调整以前采用“成本法”产生的影响。因此,第一次投资持有期间亦即2008年分配股利600万元计入“投资收益”贷方与“应收股利”。因成本法不需要确认会计利润,所以对2008年度产生的4700万元不做任何财务处理。2009年1月再投资4500万元直接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同时需要确认2008年会计利润705万元(4700万元×15%)与分配股利600万元产生影响。将600万元股利计入“长期股权投资”贷方,同时按照10%计提60万元部分计入“盈余公积”借方,剩余540万元计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借方,作为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将会计利润705万元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借方,同时按照10%计提70.5万元部分计入“盈余公积”贷方,剩余634.5万元计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方,作为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另外因其他权益变动引起公允价值上升部分24万元((40860万元-40000万元-(4700万元-4000万元)×15%)计入“资本公积”贷方与“长期股权投资”借方。这样就将第一次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转化成了“权益法”核算。对于第二次投资后期间产生的现金股利950万元(3800万元×25%)直接冲减“长期股权投资”作为投资回收;2009年度甲公司享有部分1230万元((5000万元-(1360-1200)×50%)×25%)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再投资,同时确认“投资收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部分50万元(200万元×25%)确认“资本公积”与“长期股权投资”。

第三环节:最终处置情况鉴定与财务处理。2010年1月1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11959万元(7000万元+4500万元-600万元+705万元+24万元-950万元+1230万元+50万元),出售5%占据597.95万元,售价700万元与账面价值差额102.05万元计入“投资收益”贷方,冲销“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597.95万元,同时将计入“资本公积”对应5%部分亦即3.7万元((24万元+50万元)×5%)转出, 同时确认“投资收益”。 由此, 整个“长期股权投资”财务处理完毕。

参考文献:

[1]中华会计网校:《中级会计实务》(2011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梦想成真系列辅导丛书应试指南),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篇3

2014年1月至7月,财政部陆续了新增或修订的八项企业会计准则,虽然2006年2月颁布《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之后,财政部了六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五个年报通知及若干会计处理规定和复函,但如此大规模的准则修订和增补尚属首次。这些新准则基本与相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一致、保持了持续趋同。其中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修订很引人瞩目,主要变化和调整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收窄。由原来的四部分变为三部分,取消“三无投资”,即原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取消。这类投资可将其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二是增加了权益法下其他综合收益的相关处理。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按持股比例相应地调增或调减,原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包括实现净收益、发生净亏损、向投资者分派现金股利及其他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2014年增加了其他综合收益引起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因此,作为投资企业,如持股期间被投资单位相关交易、事项引起其综合收益变动,投资企业也要按持股比例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由此,长期股权投资的明细科目也由投资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再增加其他综合收益;三是修改并增加了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核算方法的转换。原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因各方面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核算方法的转换不外乎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或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但由于本次长期股权投资分类的变化,衍生出其核算方法的变化也趋向多元化、复杂化。因为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的增加,可能会使核算方法发生三种转换:由金融工具核算模式转为成本法、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由金融工具核算模式转为权益法;因为减少投资导致持股比例减少也可能使核算方法发生三种转换:由权益法转为金融工具核算模式、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由成本法转为金融工具核算模式。核算方法的转换,不仅影响到投资企业的个别报表,假如投资企业有子公司需要编制合并报表时,也会影响到合并报表。其中,由于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复杂性,导致其对报表的调整,尤其是对合并报表的调整较难理解,因此,将重点选择这一转换的相关会计处理作为下文阐述的对象;四是修改了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这一变化影响到的相关会计处理比较简单,就是将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由于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变动而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在处置时,与“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一并转入处置当期的投资收益;五是增加了合营安排准则。这是对长期股权投资中的共同控制所作的新的、进一步的规范。

总之,由于以上的变化,大大提升了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关联性,涉及相关准则包括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合营安排准则、合并财务报表准则、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等。本文选择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后在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中不同的会计处理,深入剖析内在的思路和理由。

二、案例介绍

甲公司于20×8年1月1日支付900万元取得乙公司100%的股权,乙公司成为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750万元,形成商誉150万元。20×8年1月1日至20×9年12月31日,乙公司净资产增加了80万元,其中30万元是由于其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形成的升值,另50万元是按购买日乙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持续计算所实现的净利润。2×10年1月5日,甲公司以840万元的价格转让乙公司70%的股权,剩余30%的股权当日的公允价值为360万元。转让后甲公司对乙公司不再具有控制权,但具有重大影响权。假定甲、乙公司提取盈余公积的比例均为10%,乙公司未分配现金股利,并不考虑所得税等其他相关因素。经过以上调整,个别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294万元(270+24),而按剩余持股比例30%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金额为750×30%=225万元,294万大于225万,所以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2.合并报表的会计处理:合并报表中应当确认的投资收益为250万元[(840+360)-(900+80)+30×100%],个别报表中已确认210万元,在合并报表中要进行如下调整,使投资收益确认金额增加40万元。

三、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个别报表的会计处理比较容易理解,一是确认处置70%股权的投资收益;二是由于剩余30%股权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采取追溯调整,视同初始投资时就按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但在合并报表中的调整有些费解。实质上,合并报表中的调整要把握一个核心思路,就是因控制权发生改变(由控制转为重大影响),所以剩余股权在合并报表中要重新计量,即视同将原投资全部出售,其售价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再按出售日的公允价值将剩余部分的股权回购回来。

秉持上述思路,就不难理解合并报表中的会计处理。从合并报表的角度来看,20×8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投资取得控制权时,就应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因此,在2×10年1月5日转让70%股权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非个别报表中按成本法核算的630万元(900×70%),而应是按权益法核算的686万元[(900+80)×70%],确认的投资收益应是175万元[840-(900+80)×70%+30×70%]。另外一部分则是剩余30%的股权按转让日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这部分的处理原则如前所述,假定30%的股权也转让,再按当日的公允价值回购,所以确认的投资收益为75万元(360-980×30%+30×30%)。综合以上两部分,合并报表中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250万元(175+75),而个别报表中已确认210万元,对此的调整分三个步骤:

1.按权益法追溯调整转让70%股权部分的投资收益,这是针对个别报表中的分录(1),其投资收益并非21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若按权益法核算,其账面价值应是686万元(980×70%),由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686万元中包含乙公司实现其他综合收益而按持股比例增加的21万元(30×70%),这部分在处置时也应转入投资收益,所以甲公司在个别报表中此项业务多确认的投资收益为35万元[(210-21)-(840-686)]。这35万元应是追溯调整法下,甲公司作为投资方在被投资方乙公司实现净收益时,按持股比例确认的留存收益部分,具体对应的是合并报表中的分录(2),调整结果减少投资收益35万元。

2.将没有结转的30%股权部分对应的其他综合收益转入投资收益,具体对应的是合并报表中的分录(3),调整结果增加投资收益9万元。

篇4

而根据《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2003年3月17日财会[2003]10号)的规定,股权投资差额应分别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科目,并按规定的期限摊销计入损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则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那么,股权投资差额处理方法的前后改变究竟传递着什么含义?其具有怎样的影响?改变是否恰当?

新方法的灵魂:谨慎性原则

为什么讲处理方法的改变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呢?我们可从二者的摊销对投资账面价值的不同影响着手分析。借差的摊销减少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贷差的摊销一方面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一方面增加投资收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差额,可能是由于被投资单位的某些资产高估所致,或因经营管理不善等产生的负商誉。如果按照原有的借差和贷差都予以摊销的方法处理,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完全可能进行“暗箱操作”,操纵初始投资成本便可轻松完成盈利任务。而新方法规定将贷差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则切断了企业的这条“盈利输送管道”,防范了企业粉饰会计报表,再度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新方法的影响及分析

会计处理方法的简化

在确认被投资方发生净亏损而使投资账面价值减至零,或减至“投资成本”明细科目的余额以下的,尚未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当期不再摊销,直到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投资方按分享的份额恢复投资账面价值至投资成本后再摊销。在原有处理方法下,这条规定是针对借差来讲的。

因为贷差的摊销一方面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一方面增加投资收益。即使不停止对借差的摊销,也不存在突破零限制的问题。如果被投资方发生净亏损而使投资账面价值正好减至零,则贷差摊销的财务处理可以不变而照常进行;如果被投资方发生净亏损而使投资账面价值减至零外,备查簿中还有未反映的损失,且其小于贷差摊销额,则贷差摊销应先冲减未反映的损失,然后以余额计入投资收益,即: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若未反映损失数大于贷差摊销额,则贷差摊销应直接冲减未反映的损失,即: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这样的处理方法略显繁杂。而采用贷差不摊销的方法后,一次性的把贷差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待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再将其余额转入“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大大简化了会计处理过程。

有关税收的问题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为取得另一企业的股权支付的全部代价,属股权投资支出,不得计入投资企业的当期费用,投资支出与应享有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均不得通过折旧或摊销方式分期计入费用或收益。即,税法不确认股权投资差额。具体按照借差、贷差分析可知:

股权投资差额的借差应作为时间性差异,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当期股权投资差额借方余额摊销作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而对于贷差来说,在改变前的处理方式下,也应作为时间性差异,纳税调整金额为当期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贷差摊销金额。目前的处理方法是将贷差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不存在摊销的问题,也就免去了纳税调整这一步骤。这正是会计与税法相协调的表现。

新方法所引发的进一步思考

谨慎性原则是否得到了充分体现

前面分析了将股权投资差额贷差记入“资本公积”方法进一步规范企业利润构成,体现谨慎性原则。但资本公积是所有者权益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它通常会直接导致企业净资产的增加。而改变后的方法还是会增加企业所有者权益,报表使用者很难根据这项信息对企业财务状况做出正确判断。为了避免误导决策,就有必要明确资本公积形成的主要来源。

股权投资差额长期计入“资本公积”会引起什么结果

篇5

(一)成本法及其适用范围 成本法是指企业将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所形成的长期资产按成本进行计价的方法。该方法适用于两种情况:(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对子公司的投资。此种情况下,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权益法对这部分投资进行相应的调整,通俗的讲就是母公司在日常会计核算中应当“调表不调账”。(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主要是指除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之外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权益法及其适用范围 权益法是指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在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的变动对自己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随之进行相应调整的方法。投资企业对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三)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权益法的具体情形 投资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到底是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主要取决于所拥有的被投资企业有表决权资本的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增加或减少自己的投资时,会直接使自己的持股比例相应发生变动,当这种变动达到一定程度时,就会使长期股权投资的具体核算方法发生变化,从而出现成本法与权益法的相互转换问题。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情形主要包括:(1)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是实施共同控制的。(2)因处置投资等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的。

二、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处理原则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其会计处理的核心内容是:

首先,按照权益法的核算要求对原成本法下的核算结果进行追溯调整,即应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比较该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确定是否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具体来说就是: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属于通过投资作价体现的商誉,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属于原取得投资时因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其次,对新增长期股权投资部分也比照上述权益法的核算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对于新取得的股权部分,应比较新增投资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其中: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同时计入取得当期的营业外收入。

(二)会计处理方法 第一种情况,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是实施共同控制情况下的会计处理。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计算原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与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之间的差额并进行会计处理。第二步,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再次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第三步,对新增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例1]甲公司于2006年2月取得乙公司12%的股权,成本为1100万元,取得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9000万元(假定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重大影响且无法可靠确定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甲公司对此项采用成本法核算。假设本例中甲公司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2007年4月10日,甲公司又以2000万元的价格取得乙公司20%的股权,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5000万元。取得该部分股权后,按照乙公司章程规定,甲公司能够派人参与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转为采用权益法核算。假定甲公司在取得对乙公司12%的股权后,乙公司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净利润为5000万元,未派发现金股利或利润。除所实现净利润外,乙公司未发生其他计人资本公积的交易或事项。

对原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追溯调整:

(1)对于原12%股权的成本1100万元与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1080万元(9000×12%)之间的差额20万元,属于原投资时体现的商誉,该部分差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对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在原投资时至新增投资交易日之间公允价值的变动额6000万元(15000-9000)相对于原持股比例12%的部分720万元中属于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部分600万元(5000×12%),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同时调整留存收益;除实现净损益外其他原因导致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120万元,应当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同时计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6000000

――,其他权益变动 1200000

贷:盈余公积 600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400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200000

2007年4月10日,甲公司应确认对乙公司新的长期股权投资。对于新取得的股权,其成本为2000万元,与取得该投资时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3000万元(15000×20%)之间的差额1000万元,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同时计入取得当期的营业外收入,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300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00

营业外收入 10000000

注意:确认该部分长期股权投资后,甲公司对乙公司投资的账面价值为4820万元,其中:投资成本4100万元(与原持有比例相对应的部分为1100万元,新增股权的成本为3000万元)、损益调整600万元、其他权益变动120万元。

第二种情况,因处置投资等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情况下的会计处理。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应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第二步:比较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同理:(1)如果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则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商誉部分,因此不调整长期股

权投资的账面价值;(2)如果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调整留存收益。

第三步:(1)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转变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份额,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2)对于被投资单位在此期间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例2]甲公司原持有B乙公司60%的股权,其账面余额为90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2006年12月6 日,甲公司将其持有的对乙公司20%的股权出售给某企业,出售取得价款5400万元。当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24000万元。甲公司原取得对乙公司60%股权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3500万元(假定其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自取得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后至处置投资前,乙公司实现净利润7500万元。假定乙公司一直未进行利润分配。除所实现净损益外,乙公司未发生其他计入资本公积的交易或事项。本例中甲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在出售20%的股权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持股比例为40%,在被投资单位董事会中派有代表,但不能对乙公司生产经营决策实施控制。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由成本法改为按照权益法进行核算。

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损益,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54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30000000

投资收益 24000000

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剩余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6000万元,与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5400万元之间的差额600万元(6000-13500x40%)为商誉,该部分商誉的价值不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

取得投资以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为4200万元[(24000-13500)×40%],其中:3000万元(7500×40%)为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其余1200万元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企业应进行以下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0000000

――其他权益变动 12000000

贷:盈余公积 3000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7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