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金融监管的重点范文

金融监管的重点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5 11:24:0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金融监管的重点,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金融监管的重点

篇1

关键词:分业监管;综合化经营;监管协调

文章编号:1003-4625(2007)10-0003-05中图分类号:F830.2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This paper conducts an analysis of the comprehensiveness trend of the present financial operation system in China by applying the institutional supply & demand and institutional change theory of the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According to the author, the present segmentation-oriented regulatory institution should conform to the path of institutional change in the reform and the coordination of regulation system should be implemented. Based on an analysis of the present segmentation-oriented regulation situation, and drawing on the advanced countries’ experience, the paper has made the following conclusive remarks: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and the regulatory authorities should clarify division of labor and coordination, and economize cost and increase efficiency by sharing information and providing mutual service; the government should improve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which the functions of the PBC and the three regulatory authorities are stipulated specifically; the bilateral or multilateral consultation system should be established; and the financial regulation coordination committee should be set up so as to perform higher-leveled integrity and coordination functions.

Key words: segmentation-oriented regulation; comprehensiveness operation; regulation coordination

一、引言

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组成的“一行三会”的监管格局,构成了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模式。但是随着金融开放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国内金融业由原来的分业经营模式逐渐朝综合化经营模式发展,主要表现为两个层次:一是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业之间的业务合作,二是成立了多种形式的金融控股集团。这使现有监管体制中隐藏的矛盾日益突出,对分业监管、机构监管提出了挑战。那么我国的金融监管是应该转化为混业监管、功能监管模式,还是对现有监管体制进行协调?如何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本文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出发,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新制度经济学对交易费用的定义为:交易费用是经济制度的运行费用,包括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所要付出的费用,事前准备合同和事后监督及强制合同执行的费用。交易费用的存在取决于三个因素:受到限制的理性思考、机会主义以及资产专用性。交易费用的存在导致制度的产生,制度的运作又有利于降低交易费用。其关系可以用下图来解释。

在图中,生产费用曲线的弹性大于交易费用曲线的弹性,制度的出现一定会使专业化程度的每一步提高所节约的生产费用,大于或等于由此引起的交易费用的提高,即在两条曲线的交点A的右侧。A点就是制度出现的转折点。

在交易费用大于零时,制度安排不仅对分配有影响,而且对资源配置及其对产出的构成有影响。因为在某些制度安排下会产生较高的交易费用,从而使有效益的结果不能出现。制度的基本作用之一是减少信息成本和不确定性,把阻碍合作的因素减到最少,即降低交易费用。所以交易费用及信息成本的高低是检验制度运行效率的基本标准。

制度变迁是在不确定条件下进行的,也就是说信息的不完全或者稀缺带来信息成本。我国目前金融业采取分业监管模式,在监管过程中由于存在信息收集、识别和处理等方面的高成本,金融监管部门不可能掌握金融机构的所有真实信息。而信息不对称程度与金融监管效率是负相关的,信息越不对称,监管效率会越差。同时,分业监管体制本身又会使监管主体之间产生新的信息不对称。所以加强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使得信息能够及时地在金融监管机构间相互流通共享,就可以改善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况,达到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的目的。

同时,金融业经营主体的综合化、混业经营模式对我国现存的监管制度提出了挑战。监管制度的供给已经无法满足制度需求,产生了监管真空和监管交叉,提高了监管中交易成本和信息成本。目前的经营体制与监管体制没有实现动态均衡,原有制度较强的“资产专用性”导致制度的稀缺。制度稀缺的程度还与一国经济发展水平、制度创新的环境等因素有关。制度供给存在稀缺性,制度设计成本、实施新制度安排的预期成本和现存制度安排都会影响制度供给,当现存的制度供给无法满足制度需求时,就会有一种效率更高的制度来取代它。原有制度的稀缺性带来的交易成本和新制度的设计成本相比较,我国监管的改革应该加强现有监管机制的协调。

在制度变迁中存在着自我强化机制,这种机制是制度变迁一旦走上了某一条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即初始的制度选择会强化现存制度的刺激和惯性,因为沿着原有制度变迁的路径和既定方向前进,总比另辟路径要来得方便一些。并且直接从发达国家进行制度移植,政策效果还要受到既定利益格局、相互冲突的价值观念、社会物质基础以及意识形态等因素的制约,成本也会相应提高。根据制度变迁中的制度依赖,通过研究金融监管协调的实施机制、外在因素和运行环境以及影响金融监管协调的种种因素,对现存监管制度进行协调和改进,是最有效的方法,可以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从而形成监管合力。

三、中国金融业经营体制与监管协调体制现状透视

(一)金融监管协调的宏观经济背景

1.加入WTO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

与金融全球化相伴随的是外国资本的大量流入和外国投资者的广泛参与,在增加金融市场深度、提高金融市场效率的同时,也引起金融资产的迅速扩张。这给金融监管带来严峻的挑战:金融监管跟不上金融业务的发展;金融混业经营向分业监管模式提出挑战;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率难以计算;跨国界金融监管难以实施。金融全球化要求实施全球金融监管,这就给国际监管协调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2.金融开放加速了国际金融风险的传递。

随着我国经济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深,对外国经济的依存度也越来越大。金融改革和资本账户的开放,国际金融市场的金融风险,会通过多米诺骨牌效应迅速传递到国内,对国内金融体系和宏观经济稳定造成巨大冲击。金融监管不仅要确保国内金融的规范竞争、创新活力和稳定发展,还要防范国际金融风险的传染、扩散和冲击。这给我国目前的监管体制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二)金融业经营体制逐步向综合化经营转变

20世纪90年代后期英国、日本、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都由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标志着混业经营已经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流。我国实行分业经营制度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在新的形势下,及时进行调整,现行的分业经营制度无论在政策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已经出现了明显的变化。

在政策上,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从事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业务; 中国证监会和保监会在1999年10月又一致同意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2000年2月联合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2000年10月开始实施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允许商业银行买卖开放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贷款;2003年修订的《商业银行法》对混业经营的禁止性条款有所松动,为金融混业预留了一定的空间;2004年6月,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明确表示,管理层正在酝酿和研究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准入方案。中国人民银行的2006《中国金融稳定报告》提出,当前我国已经具备了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的条件,“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分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是适合我国国情的综合经营模式。

从实践来看,目前金融多元化经营及产融结合趋势越来越明显。一是金融机构之间展开合作。我国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并出现相互交叉,很多银行已经开始介入个人委托、基金销售等新业务,不少银行已经可以提供存取、购买保险、基金、国债、住房信贷等业务的“一站式”服务;券商也积极行动,瞄准了各种过去并不在意的中间业务:代销开放式基会,涉足保险业,未来综合类券商将提供全方位一揽子服务。

另一方面,实业资本也向金融靠拢,实现产融合作,包括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参股券商、开发信托产品、成立产业基金组织等。2001年以来,国内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成为关注的焦点,目前的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控股;银行金融独资或合资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银国际、中金公司、工商东亚;企业集团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如宝钢集团、招商局集团、华能集团、海尔集团、红塔集团、华侨城集团及众多民营企业集团。

(三)我国目前监管协调机制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的日益明显,目前采用的分业监管模式面临着很大的挑战,但我国目前监管水平和监管部门自我管理能力,不具备采用统一监管模式的条件,合并成立一个超级监管部门并不一定能够有效地提高监管效率,反而可能会进一步削弱各专业领域的监管能力(张承惠,2002)。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积极建立协调机制,开展协调合作。在2000年9月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由当时负责银行业监管的央行与证监会及保监会组成),2004年6月28日由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正式公布了《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

但由于金融监管协调合作开展时间较短,这些配套措施还仅仅处在原则性框架层面,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很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1.信息共享机制的缺失。

金融监管只有在掌握完整真实的市场信息基础上才能保证其有效性,而分业监管模式人为割断了信息交流,因此建立金融监管信息共享体系十分必要。但由于目前银监会和其他金融监管机构获取金融监管信息的体系和机制尚未健全,且我国人民银行和三大监管机构各自可控的信息仍处于封闭状态。因此,信息共享还只是停留在口头上,还不能真正实现。这种被分割的监管信息系统,直接导致各监管机构监管理念上的狭隘性和决策上的滞后性。

2.中国三家监管部门目前主要的协调机制是监管联席会议机制。

会议成员由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的主席组成,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由主席或其授权的副主席参加,讨论和协调有关金融监管的重要事项、已出台政策的市场反应和效果评估以及其他需要协商、通报和交流的事项。会议还邀请央行等部门参加。

但我国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缺乏权威性。由于三大监管机构行政级别相同,因而存在着谁也无法约束谁的窘境,在综合化经营趋势下面对监管分工和责任承担就会出现范围上的模糊。再加上联席会议制度既不能制定政策,也不能做出决策,在各监管部门存在职能冲突和行政管辖壁垒的情况下,联席会议的协调效率就会受到影响,三大监管机构最终可能还是被部门利益甚至被金融机构牵制,共同担负监管职责的使命难以完成。

3.金融控股公司主监管制度执行难。

虽然我国于2003年9月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确立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度”,但主监管制在确定监管规则时,由于三个监管部门与中央银行的关系、各自的职责划分至今依然不明确,使得金融控股公司主监管制度执行起来困难重重。另外,主监管制度还面临着如何协调三大监管机构、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空白的难题。尤为严重的是,一些控股公司特别是非金融企业的金融控股公司更是游离于任何监管当局的监管范围之外,处于无监管状态。《备忘录》中虽然对此做出了“对产业资本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在监管政策、标准和方式等方面认真研究、协调配合、加强管理”的规定,但这一规定过于笼统,到目前为止,此类企业究竟如何协调监管仍是未知数。

金融监管协调合作的开展,应建立在监管机构之间信息共享、联席会议、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度等具体措施上,虽然从实施情况看,金融监管协调合作的效果并不理想,出现了监管真空和监管交叉的现象。但这并不意味着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无足轻重。“在目前的分立监管体制下,最为重要的任务之一,应当是建立不同形式的有效协调机制”(巴曙松,2005)。

四、发达国家金融协调监管机制比较及启示

由于经济发展的多样性、各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各国的金融制度、监管方式与政策措施均呈现多样性,因此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的方式也是多元化的。目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机制通常有三个层次的安排:

1.由法律直接规定协调与合作的框架和安排,如美国、德国和韩国,或由法律做出原则性要求,如英国。

2.在机构之间签署谅解备忘录,对在法律中难以细化的协调、合作事宜,如具体的职责分工、信息的收集与交流及工作机制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如英国、德国和澳大利亚。

3.在操作层面上做出一系列安排,实际运作这一协调合作机制。

一是在管理层层面,安排交叉参加对方理事会、董事会。

二是建立协调委员会,定期召开协调会议,讨论与金融稳定和金融监管有关的重大问题,协调各项政策与业务。

三是在业务层面上,加强信息交流和政策协调,相互提供服务,联合进行检查,合作处理有问题金融机构,以及通过工作人员的借调安排等形式来建立多方位的合作关系,并增进机构之间的合作文化。

(一)美国

美国 1999 年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这标志着美国进入了混业经营时代,该法案对新的监管框架和协调机制做出了规定:美联储作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伞形监管人,负责金融控股公司的综合监管,而金融控股公司下属各类公司的监管责任属于职能监管人,即联邦货币监理署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FDIC、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美联储必须尊重各附属公司的监管责任,避免重复监管,但在金融控股公司管理不善或其行为威胁到其附属银行的稳定性时,美联储有权加以干预。可见,该法既强调了联储的合并监管职能,已要求联储与货币监理署、各州银行厅、证监会、各州保险厅等不同行业的众多监管部门加强协调与合作。

这种功能监管模式下的协调机制可以从四个方面来描述,即信息共享、事前协商、相互遵守监管规章和建立冲突解决机制。

首先,监管机构有义务相互提供信息和尽可能利用对方的既有信息。例如,银行监管机构有义务应SEC的要求向后者提供从事证券业务的银行的有关信息;SEC在对投资银行控股公司或其联营机构进行监管时,应最大可能地接受可以满足其监管要求的、由另一监管机构要求该投资银行控股公司或其联营机构提供的报告或另一监管机构的检查结果。

其次,监管机构在对自己管辖范围内事务实施监管时,如涉及另一监管机构职责范围,应事先进行协商。

例如,SEC在制定针对新混合型产品的监管规则之前,必须就针对证券经纪商或自营商买卖任何该种产品所提出的注册要求与联邦储备理事会协商并取得一致。

再次,各监管机构应遵守其他监管机构所属金融领域的法律,以减少潜在的冲突。例如,在对投资银行控股公司进行监管时,SEC必须服从其他相关的银行业法律及州保险法律。

最后,为解决可能出现的监管冲突,各监管机构之间还建立起冲突解决机制。例如,若联邦储备理事会对SEC有关新混合型产品注册要求的条例存有异议,可以在该条例公布后60日内向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提出审查请求,要求法院该条例;在法院最终审结之前该条例中止实施。这四个方面的制度设计,为各功能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搭建了良好的平台。

(二)日本

日本金融政策的制定、执行和金融机构的监管原来均由财政部负责。这使得权力过于集中,监管部门缺乏独立性。1997年6月,日本国会通过《金融监督厅设置法》及其相关法案,进行一元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将财政部的官方金融检查部和证券交易等监督委员会以及银行、证券、保险的监督检查职能分离出来,统一集中于金融监督厅,直属首相府。金融监督厅是日本金融监督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负责管理和监督日本金融机构的各项业务,促进金融机构间的公平竞争。

金融监督厅成立以后,日本银行业的监管变成了双重监管,即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能分别由金融监督厅和中央银行来履行,实行双重监督及稽核制度。金融监督厅和中央银行经常联合对商业银行展开大规模的稽核检查。同时,通过法律调整与体制改革,加强金融监督厅与中央银行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在监管部门内部设立负责协调监管工作的总务机构,在监管部门外部设立协调各职能监管部门监管工作的总务局(或总务科),以增强监管部门内部的信息交流,提高统一监管水平。同时,通过不同监管部门同一级别监管人员之间频繁的私人交流与信息沟通,增强不同监管部门在监管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

(三)英国

英国在1997年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原来由苏格兰银行等9家监管机构共同监管的集中统一的分业监管框架,被新成立的超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局(FSA)取代,统一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进行监管。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重大改革,成立了金融监管局(FSA)。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三方,为了明确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后各自的职能,了《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之间的谅解备忘录》,为改革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分工与协作建立了一个制度性的框架。

1.英格兰银行和FSA之间在信息收集、交换与共享方面的制度安排。

FSA可以通过行使其法定职责,大范围地收集其审批和监管的公司的数据和信息。英格兰银行为履行其职责也可以收集所需要的数据和信息。FSA和英格兰银行要共同避免单独收集相同的信息以使被监管公司的负担最小化。当两者都需要相同的信息时,双方应就如何收集和向另一方传递信息达成一致。

FSA和英格兰银行建立了信息共享方面的制度安排,以保证所有与履行各方职责有关或可能有关的信息能得到全面和自由的共享。双方要尽量提供另一方所需要的有关信息,得到信息的一方要保证该信息只为履行其职责所用,而且除法律允许外,不得将信息转给第三方。信息的交换分为几个级别,在所有级别上,FSA和英格兰银行之间都有紧密和固定的联系。FSA和英格兰银行还设立了两个机构间相互借调的项目,以加强联系、增进合作。

2.设立了一个三方协调机构。

为了协调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FSA的行动,英国设立了一个由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FSA代表组成的常务委员会。该委员会每月开会讨论重要的个案及其他有关金融发展的问题,其中一方如果认为有需要讨论的紧急问题,也可以随时召集会议。

3.其他方面的协调。

(1)政策变化协调。《备忘录》规定,英格兰银行、FSA和财政部应在政策变化方面进行协商。

(2)对外交往合作。《备忘录》对英格兰银行和FSA在对外交往方面如何进行合作做出了安排。

(3)监管记录及其使用。《备忘录》规定,FSA负责保存所有的监管记录,并保证在相关法律框架内,英格兰银行可以任意和公开地使用这些记录。

(4)诉讼安排及合作。在其中一个机构面临诉讼时,双方应全面合作。

(四)德国

德国在1962年颁布新的《银行法案》,规定由银行监管局在德意志联邦银行配合下对银行业务进行统一监管,但具体的监管任务是由多家监管机构共同完成的,包括:德意志联邦银行、联邦金融监管局、联邦保险监管局、联邦证券监管委员会,后三者都隶属于财政部。尽管从形式上看,德国的监管体制似乎是一元化的,但从其《银行法》来看,金融监管局与中央银行存在紧密的合作。

1.金融监管局与中央银行的协调。

金融监管局是独立的监管机构,负责向金融机构行政法规,但事先应与中央银行协商。协商的程度主要取决于这些行政法规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职能的关联度。在某些领域,如有关金融机构的资本金与流动性规定,则必须与中央银行达成一致。在其他领域,则仅仅需要事先向中央银行咨询。中央银行分支机构承担对金融机构的常规监管职责,金融监管局在各地不设任何形式的下属机构,地区的日常金融监管事务由中央银行的分支机构代为承担,以节约监督成本。

2.信息共享机制。

根据德国的法律,中央银行是惟一拥有对金融机构行使统计权力的机构,金融监管局不再单独向金融机构征集任何形式的统计信息,其行使监管职能所必需的信息,由中央银行提供。中央银行除了负责向金融机构征集统计信息外,还必须对这些信息,尤其是涉及金融机构资本金与流动性方面的信息,进行必要的分析,并将这些分析结果一并向金融监管局提供。

虽然各发达国家的监管主体及监管方式各有不同,但针对目前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的增强,都强调重视监管协调机制,以保证监管效益最大化和监管制度的均衡。值得借鉴之处在于:

第一,金融监管当局建立了信息收集、交换与共享方面的制度安排。将信息不对称减少到最低,降低信息成本和交易费用,从而减少保证监管制度的成本。

第二,金融监管当局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来明确各个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权力范围,根据严格健全的法律体系,依法对金融机构进行严格而缜密的监督管理。

第三,金融监管当局建立了有效的协调机制,包括事前协商和紧急、冲突协调机制,确保监管各方在监管过程中一旦出现冲突或者漏洞,能够在短时间内有效解决问题。

五、结论与建议

通过对我国金融业综合化经营环境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现状分析,针对分业监管过程中出现的协调机制及绩效问题,借鉴发达国家协调监管的成功经验,得出以下结论:

1.人民银行与监管部门在分工与协作中,尽量通过信息共享和相互提供服务来节约成本、提高效率。

逐步建立金融信息网络,构建监管信息平台,对各个环节的监管操作信息进行连续监控,及时掌握各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及运行情况,改变目前信息不对称、监管手段落后的状况,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对人民银行和三大监管机构各自的职责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使各监管部门真正负起应有的责任,同时也有利于市场和公众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

3.建立双边或多边紧急磋商制度。

建立由人民银行与单个金融监管部门举行的双边紧急磋商制度,以应付今后银行证券或保险监管部门监管的金融机构可能出现的、涉及需要人民银行“紧急救助”的危机。当被救助机构的风险涉及多个领域时,建立由人民银行与多个金融监管部门举行的多边紧急磋商制度,防止因部门间协调效率低下爆发不应产生的。

4.建立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

使其发挥更高层次的整合作用,解决目前存在的监管越位和监管真空问题,负责金融控股公司、金融创新业务、担保等领域的监管,并发挥强有力的协调功能,负责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冲突、货币政策的协调以及推动与金融混业相关的立法工作。

参考文献:

[1]卢现祥.新制度经济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2]谢伏瞻.金融监管与金融改革[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2.

[3]谢平.路径选择: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与央行职能[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4]孟龙.金融监管国际化[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

[5]李成.金融监管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

[6]巴曙松.金融监管机构是分是合:这并不关键――谈当前监管框架下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J].西部论丛,2006,(11).

[7]李成.金融监管协调意义何在[J].现代商业银行,2006,(7).

篇2

关键词:金融机构 电子支付服务 风险 市场准入

一、引言

随着银行业务水平的提升,以及现代技术的发展,电子支付业务快速发展给客户带来了极强的便利性。与之相对应的是,我国金融机构、客户在享受电子支付服务所带来的正面效应同时,电子支付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大,而我国对金融机构在支付服务中的监管问题还始终处于近乎空白的状态。例如,当前现有的法律法规主要针对电子银行、网上银行业务方面,而针对第三方支付、支付平台内部交易模式的法律法规几乎没有。

2006年,我国出台《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尽管在该制度中提供了有关点三方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是实践过程中,与《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存在冲突,此后我国关于金融机构在电子支付服务中的监管的政策,一直处于空白状态,因此,本文针对此方面的研究,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二、电子支付服务中的风险分析

(一)技术风险

金融机构电子支付服务中,技术风险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技术利用不当造成的风险,二是所使用的技术水平落后,电子支付技术存在安全隐患,因此,按照类型划分,技术风险可以分为另种,一种是安全风险,另一种为技术选择风险。

(二)业务风险

业务风险主要包含以下几种,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支付和结算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资金风险。

(三)管理风险

管理风险主要表现为电子支付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以及电子业务快速发展中,与管理水平低产生的不协调问题和风险,还有在电子支付复杂性监管中可能产生的监管风险。

实践中,由于金融机构业务性质的不同,业务种类的不同,以及管理和监管的差异,造成不同金融机构在支付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也是不同的,我国金融在电子支付过程中,容易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强化监管政策和意见,才能将风险转化为最低。

三、电子支付服务中的监管政策与建议

(一)市场准入的监管

市场准入的监管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设立最低资本金限制,强化支付中的安全技术,建立保险与保证金问题,加强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

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的中关于最低资本金的限制,早在《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就已经开始列出,但是有关执行的细节和程度问题,并没有详细的确定;而在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监管方面,自始至终还没有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电子支付服务中关于安全技术,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效,例如,完善安全基础技术建设,保障客户电子支付交易活动的安全性,以及电子支付交易活动的真实有效性,这是十分可取的,但是在准入控制方面,依然存在很多问题,我国可以充分利用和借鉴欧盟的经验和教训,充分利用我国《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针对我国电子支付做出相关严格规范和控制;对金融机构设立保证金机制,发展电子支付保险。由于当前我国电子支付金融机构之前的竞争十分激烈,造成我国金融机构电子支付业务发展不规范,恶性竞争严重,电子支付的风险不断增大,对此建议对我国金融机构采用政策引导并购,利用国有控股策略,促进合理、稳健和有序发展。

(二)业务范围的监管

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监管包含对业务运营风险的监管,对客户业务的管理,对机构管理高层的监管,以及对业务操作员工的监管,和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监管。

对业务运营中的风险监管,要借鉴并完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针对金融机构高层管理的监管,可借鉴国内外先进国家相关监管的经验,例如美国、新加坡等,金融机构董事会制定监管政策,设立技术监管总监,使监管过程规范化和合理化;强化内部操作人员监管,禁止个人操作,形成相互联系和牵制的合作机制,健全准入控制;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对客户资料进行保护,保障客户资金的安全性;完善金融机构市场推出机制,促进金融市场电子支付的有序性和合理性。

(三)监管机构

目前我国针对电子支付服务的监管采用的“银监会+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新闻出版署”的管理组织模式,由于监管中涉及到非金融机构,我国在此类中的监管政策是不健全,发挥银监会的职能作用,加强监管十分重要。

这就要首先要加强对电子支付的技术监管,更新金融机构业务监管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内部风险防范和控制,防止电脑犯罪;构建定期监管机制,强化监管在每个时间段内的进行;同时健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加强国内外金融合作,利用国内外金融监管经验,防范电子支付跨国风险,强化对国外竞争者的监管,促进国内金融机构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

(四)电子货币

构建规范的法律法规,明确电子货币发行权问题,针对有关电子货币中可能产生的金融机构破产规定、金融机构作为电子活动发行方的风险、金融机构电子货币发行权资质等问题,进行严格的明文规定,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关于电子货币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五)法律问题

弥补我国金融机构在电子支付服务监管中的空白,例如加强对电子证据、网上税务和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的构建,针对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纠纷作明文规定;完善金融机构在电子支付服务中关于消费者隐私、消费者资料保密等相关立法的构建。

参考文献:

[1]黄晓艳,胡祥培.我国电子现金发行的组织模式研究[[J].中国软科学.2013

[2]郑茂.电子支票在我国的发展模式[[J].武汉金融.2012

篇3

根据《人民银行法》规定,基层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是金融监管工作。本文就金融监管中存在的和如何实现监管整体工作标准化谈些浅见。

一、目前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目标多重性。在实际工作中,对金融监管目标存在多种认识:一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辖内金融秩序稳定,这无疑是正确的;二是通过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查处金融机构违规经营行为,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三是贯彻有关金融法规,监督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保障金融业健康运行;四是依据当期国家货币政策及有关政策,对金融机构进行适时适度监督管理,以适应经济的需要。以上认识都有一定道理,但是决定金融监管目标的依据是人民银行的职责而不是监管过程和手段,而且应一致起来,否则将导致目标不明,事倍功半。

(二)操作无序性。人民银行自单独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来,出台了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这为规范金融监管行为打下了基础。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更重要的是符合实际和具体细致的操作规范,如工作程序规范、档案管理规范等等,这些规范性的操作管理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或不完善,或不细致,或不具操作性,或没有认真落实,造成金融监管工作盲目无序,整体质量不高。

(三)偏狭性。按照金融监管责任制实施办法有关要求,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内容是宽泛的。但是,在具体工作中,由于人员少,头绪多,任务重,往往顾此失彼,而且一些工作或流于形式,或搁置不管,或无暇顾及,导致监管范围缩小。比如,在目前潜在风险突出情况下,集中大量时间、人力物力,对信贷资产质量和盈亏情况进行真实性检查,而对机构设置合规性及其退出、高级管理人员人品及其经营品业绩、政策性业务等缺乏有效的监管。凡此种种,使金融监管内容偏废狭隘,弱化了监管整体效果。

(四)再监督滞后性。再监督是落实金融监管责任制、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监察与内审肩负着这一重任,而目前这一点金融监管工作存在着明显的不足。监察部门偏重于对行政违规行为查处,内审部门侧重于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金融监管过程、执法尺度、效果及监管人员执行纪律等情况却监督甚少,或者根本没有履行其再监督职能。这种再监督滞后的状况不利于提高监管效能,必须认真并加以解决。

(五)行为随意性。在当前,金融监管工作最突出的问题是缺乏计划性,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金融

“消防”特征十分明显。究其原因,一是基层人民银行人员紧张,无法有计划地实施监管工作,只能被动地搞突击应付;二是监管体系没有真正建立,科学地实施监管还缺乏条件,只得根据情况随时调整和确定监管行为;三是各种法规政策正在逐步出台和调整,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决定了监管行为的非计划性;四是金融机构违规经营行为无可循,金融风险变幻莫测,实现监管计划性实属困难。

(六)查处软弱性。依法监管,从严查处,是强化金融监管应遵循的原则。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受执法尺度、查处原则、关系、个人感情、行政干预等因素的,常常使监管查处不能从严执法,或避重就轻,或删减问题,或久拖不决,不了了之,此类现象十分普遍且极不正常,削弱了金融法规的严肃性和人民银行的监管效力。

(七)形式单调性。金融监管是一项枯燥而又艰苦的工作,法规制度条文的限制、纪律的约束、数字的核实、问题的查证以及撰写报告的格式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和时间要求,在目前人员少、任务重的情况下,导致不仅监管范围收缩,而且监管形式单调,主要表现:一是应付突击性任务多,主动开展工作少;二是辖内本地检查多,异地交叉检查少;三是现场检查多,非现场监管作用发挥不充分;四是人民银行监管多,金融机构自律性监管少;五是一次性检查多,跟踪监测监管少。这种机械单调的监管方式极易形成范围收缩甚至出现监管真空,影响监管工作的整体质量提高。

(八)手段落后性。在飞速的今天,作为人民银行最重要的职能——监管——仍然处于低层次的半手工操作状态:报表数据非自动传输汇总而是人工录入,生成指标非微机处理而是手工,资料报送非传输而是信件邮寄,非现场监管预警预报非电子网络监控而是通过人工报表处置,档案资料管理非电子化而是文本式等等,这些显然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

(九)重点模糊性。一些基层行明显存在着或被动应付,疲于奔命,失去重点;或面对任务,茫然失措,找不到重点;或平均用力,讲究均衡,没有重点;或东一榔头西一斧子,不要重点等等,以至于重点模糊。究其原因主要是有的弄不清当时的形势和背景,有的找不准选择重点的依据,有的吃不透监管政策精神,有的分不开轻重缓急,这种现象严重了金融监管的针对性和工作质量。

(十)绩效考核不确定性。运用合理的指标评价监管效果工作相当薄弱:一些行根本没有开展考核活动,仅仅满足于阶段性;有的听听汇报,下发个通报了事;有的甚至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或凭印象对监管工作进行评价;有的例行检查,听汇报,看资料,通过了解表面情况判断监管绩效。无论如何,目前的绩效考核都是局限于定性评价和对表面现象的判断,缺乏系统的、细致的、规范的、科学的、量化的监管考核指标体系,不仅影响考核效果,而且不利于调动监管积极性,也难以为监管决策提供准确依据。

二、金融监管标准化的设想

实现标准化管理是金融监管工作由粗放到规范、由低级到高级的必然趋势,也是基层人民银行切实行使央行职能必须解决的,而且要坚持前瞻性和现实性相结合、性和操作性相结合、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等原则,制定出科学的监管标准。

一是目标统一化。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目标由其地位和职能决定,根据《人民银行法》第十二、第三十条规定,考虑到基层的实际情况,监管目标应该是:依法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努力防范和化解各类金融风险,维护一方金融平安,为地方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一些过程和手段来支撑,但它们并不是目标,应严格区别开来,保证目标的统一化。

二是操作规范化。(1)操作程序化。按照金融监管操作规程和责任制实施细则,依据层次管理和岗位负责制,一方面实施梯级管理,分工负责,另一方面分清先后顺序,渐次推进,逐项落实。比如,日常工作由岗位人员负责具体落实,但重大事项必须报告主要领导,通过集体决定;又如,某项检查从立项、发出文本通知到落实处理结果、文件资料归档等,必须按程序办事。(2)管理制度化。认真执行金融监管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坚持把每一项工作、每一个环节、每一次活动都纳入制度规范之内,从严管理。(3)组织条理化。即按照监管及对象,合理分工,区别类型,动态管理,预警预报,分类处置,做到日常工作有条有理,按部就班,处理突发性问题闻变不惊,处惊不乱,分析情况,调整力量,果断处置。(4)任务具体化。即对每一项监管工作合理布置,落实到位,尤其是对于重点任务在时间、人员、方案、措施及质量等方面细致安排,予以保证。

三是范围最大化。基层人民银行的监管内容很多,但是不能因此而顾此失彼,相反,要相互兼顾,合理布局,实施全方位监管。在确保完成重点任务的同时,对日常性工作妥善安排,抓住热点,突破难点,扫除空白点,不留真空。为此,应在不断提高队伍素质的基础上,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注重拓展监管范围,延伸监管触角,落实岗位责任。

四是形式多样化。要不断改进监管方式,提高工作质量。首先要在调查研究上下功夫,结合监管计划,深入金融机构网点和居民区,了解经营情况及对金融市场的反映。寻找实施监督的切入点,提高监管针对性;其次要加强分析预报监测工作,对平时收集的资料和数字信息认真分析,从中找出异常变化,及时会诊,快速反映,实施监督;再次要强化非现场监管,对重要指标定期测算分析,掌握动态,预警预报,妥善处置;同时要在以上基础上拟订方案,或有计划地进行全面检查,或有目的地进行重点抽查。上述诸法应相互配合,因时因地因情灵活使用,以实现监管形式多样化,有针对性地解决各类问题。

五是手段化。应建立监管系统,实现报表数据信息电算化和传输化,资料和指标监测、动态管理、文件处理电脑化,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预警预报系统,核查资料记录及分类整理应逐步脱离手工操作,档案资料应实现机管理和网络化。为此,基层人民银行要更新观念,舍得投入,并着力培养高素质的监管人才,全面提高监管水平。

六是计划化。(1)制定总体规划,即根据上级行监管工作指导思想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某一时期的监管总体思路、目标、步骤及措施;(2)制定年度计划,即按照总体规划和当期情况,确定本年度监管工作的项目表、时间安排、任务分解、目标责任及考核办法,逐项分步实施;(3)编排项目顺序,即依据年度计划,按轻重缓急对所有监管项目进行排序,按岗位责任和工作性质分工负责,落实任务;(4)确定项目方案,即对每一个项目特别是重点项目进行认真研究,确定目的、时间、人员、、可能遇到的与解决对策等,做到提前布置,科学安排;(5)突击临时任务,即当计划与变化发生冲突时,应在保证完成计划内工作的同时,集中力量突击临时任务,做到两不误,切忌顾此失彼。

七是重点突出化。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应重点解决四个方面的关键问题:首先是中小金融机构经营性风险监管,重点是防范和化解信用社支付性风险,立足“三农”,树立形象,扭转被动局面;其次是存款市场监管,依法从严查处非法金融活动和违规经营行为,净化存款市场,为金融机构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再次是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严把任职资格关,突出对遵章守纪、经营业绩及道德品质等进行严格审查管理;同时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与退出实施规范性管理,确保机构合法合规。

八是再监督制度化。建立金融监管再监督机制,把监管工作置于再监督之下。完善和落实内控制度,充分发挥监察与内审的职能作用,定期对金融监管的操作程序、制度执行情况、责任制落实情况及执法情况实施再监督,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确保监管工作依法合规进行。

篇4

[关键词]中国;德国;金融监管体系;比较

在战后欧洲的金融发展中,德国堪称稳健发展的典范,而德国的金融监管更是独领。2002年5月1日,德国把德意志联邦银行和保险监管、证券监管机构合并,成立统一监管组织———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成立,标志着德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变化。而在我国,随着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沿用了近50年的中国人民银行宏观调控和银行监管“大一统”的管理模式正式结束,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的体系已基本确立。因此,研究中德两国同在21世纪初的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正确认识和比较两国金融监管体系,将有利于推动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和完善。

一、中德金融监管体系比较

1. 金融监管模式不同。世界范围内金融监管机构设立的类型主要是分立与整合两种类型,中国的“一行三会”监管体系即中国人民银行(PBC)、中国银监会(CBRC)、中国证监会(CSRC)、中国保监会(CIRC),体现了严格分立的监管模式。我国金融监管组织体系是伴随着经济金融的发展逐步完善,最先人民银行从经营与监管合一转变到放弃经营功能,成为一个超脱的金融监管主体;而后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进一步得到完善。人民银行管理体制多次进行了重大改革,终于形成目前的人民银行承担货币政策制定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各类银行、信用社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这些机构包括3家政策性银行、4家国有商业银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12家城市商业银行、709家城市信用社、近3 4万家农村信用社、200家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以及153家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负责证券业、保险业监管的分业监管格局。在德国,随着银行和金融服务机构,银行和保险业务间的区别正逐渐消失,银行、金融服务机构、保险公司一体化金融产品不断涌现,那些能够在市场上容易有效地扩大产品范围的银行、金融服务业以及保险机构间就形成了跨行业联合集团。与此相适应,成立现代一体化监管结构也就成了必然。同时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的结构考虑到了行业区别:为银行监管、保险监管和证券监管/资产管理成立了独立的组织部门。而那些跨行业任务则由从传统监管功能分离出来的几个交叉业务部门执行。因此,2002年5月1日成立的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是集银行监管(BAKred)、保险监管(BAV)、证券监管/资产管理(BAWe)为一体, 代表了完全整合的监管模式。它整合先前的银行监管(BAKred)、保险监管(BAV)、证券监管(BAWe)的办公机构为单一金融监管机构并且集监管银行业、金融服务业、保险服务业功能为一身。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是一个联邦机构,由隶属联邦财政部的部长通过公共法掌管。具有法律特性。两个办公室分处波恩和法兰克福,大约有1000个雇员,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监管2700个银行,800个金融服务机构和超过700个保险机构。新的德国金融监管体系明显有利于监管局间的信息交换、有利于组织间的协同作用,有利于增强德国作为金融中心的地位、巩固了其在国际金融中的地位和作用。

2. 中央银行参与金融监管的程度、方式不同。按照授权,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不在各州设立下属机构,各州银行日常经营活动的具体监管,就由德意志联邦银行在全国9个地区设立的办事机构和这些办事机构下属的118家分行承担。不过,这些分支机构只是代为承担银行监管的日常事务,并负责将监管的情况向金融监管局报告,由其做出最终决定。同时,央行是全国惟一有权对金融机构行使统计权力的机构,这使得金融监管局无权单独向金融机构征集任何形式的统计信息,不过因行使监管所需的必要信息,可从央行那儿获得。而央行对涉及金融机构资本金与流动性方面的信息所做的报告,也会向金融监管局提供。同时中央银行以三种方式在不同程度上参与对金融部门的审慎监管。一是中央银行通过监测金融机构的风险类别并对其进行审计;二是中央银行通过参加监管当局的董事会和管理委员会为改善监管发挥作用;比如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下设管理委员会,主要由内含联邦财政部、中央银行及其他监管部门的21名代表组成。管理委员会由联邦财政部人员担任主席。管理委员会监管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管理层,决定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的预算并建议如何完成专项监管任务;三是中央银行与监管当局共享信息、技术、工作人员和行政管理等资源。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中央银行能够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参与金融监管。在中国,中央银行专司制定货币政策。其原先的银行监管职能交由一个独立的专门的监管部门———银监会完成,对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也分由证监会、保监会管理。三者并列,处于同一层次。在金融监管信息的获得方面,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具有自己独立的分支机构从平级的银行、证券、保险业机构采集、汇总信息,并逐级上报最高机构。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都具有向金融机构征集信息的权利。由于侧重点不同,央行获得监管信息和其他三个机构获得的监管信息很多时候并不对称。

3. 金融监管目标不同。虽然两者都把保证本国金融业稳定作为金融监管最高目标,但存在着监管目标具有统一性和分散性之分。一般而言,金融监管的目的有三个:维持金融安全稳定和良好的金融秩序;防止金融业的垄断以保持金融效率;保护投资者存款人的利益。监管是要兼顾安全、效率和存款人利益三项目标,并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对监管目标的侧重点进行相应的调整。而中国在这方面与德国相比,有着明显的不同。在德国,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首先是保证德国整个金融业的正常稳定运行,由此派生出保证金融资产安全和保护客户和投资者的利益。而在中国,银行、保险、证券拥有比较独特的金融活动,有各自的收益和风险特征,其监管目标存在差别,因此有不同的监管目标,不同于统一的监管机构在监管目标上具有统一、清晰的重点,比如在我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证券业监督管理的目标,就是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健康稳定发展。要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同时,为证券公司的发展、壮大积极创造条件。由此可见我国金融监管的目标不具有统一性。金融监管的目标是依法维护金融市场公开、公平、有序竞争,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保护存款入、投资者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银行、证券、保险等监管机构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充实监管力量,转变监管理念,切实把工作重心从审批事务转移到对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监管上来。必须从健全监管法规、严格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强化监管手段、完善监管体制等方面,全面提高金融监管水平。

4. 金融监管方式和手段不同。德国金融监管方式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依赖非政府力量来监管银行,而较少使用政府直接监管措施。在放松对金融业管制的同时加强了对金融业的监管。德国金融监管当局放宽了对资金来源渠道、业务范围、经营地域、利率水平等方面的管制措施,而同时从总体、宏观方面对金融业加强了监管。实现了从常规性监管到风险性监管的转变,重视内控制度建设,强调市场机制的作用,以防范金融风险,实现安全与效率并重的监管目标。而我国金融监管的形式一般有三类,一是监管部门的直接监管。它是中国目前使用最主要的监管形式。这种形式可以分为两种方法,即金融行政管理和金融稽核管理;二是中央银行或监管部门委托监管,可以委托银行进行内部的稽核监管,也可以是委托外部的第三方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或咨询评估机构;三是行业自律管理,建立银行业同业协会进行行业协调和监管。针对上述不同的监管形式,形成三种不同的监管手段,即法律或法规的监管手段、行政监管手段和自律监管手段。中国改革开放以后,制订了以中央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为代表的一系列的银行法规,但是由于长期行政化管制形成的路径依赖,中国的银行监管手段依然主要是行政监管手段。这种行政监管手段,主要体现在银行市场准入限制、价格管制、分业监管等方面,其核心是行政审批制和行政管制。

二、德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篇5

关键词:金融监管; 各国金融监管改革 ;国际金融监管新趋势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8-0373-01

一、各国金融监管立法的变迁

(一)美国: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到《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1992年经济危机后,美国国会通过了《1933年银行法》,其中规范政权与银行业之间关系的一些条款被合称为《格拉斯-斯蒂格尔法》。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中的规定使银行与证券公司在机构、人员、业务范围上严格区分开来。随后,美国国会又先后颁布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68年威廉斯法》等一系列法案,从而逐步形成了金融业分业经营制度的基本框架。1999年11月12日,克林顿总统签署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此法案的签署正式确立了混业经营和功能监管制度。

(二)英国:高度集中的单一监管

英国的金融监督管理体制最明显的特点是自律,这种自律监管方式的优点在于灵活、较有弹性,缺陷是人为因素比较明显。1998年7月《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颁布,成为英国金融业的一部“基本法”。该法明确了新成立的金融监管机构和被监管者的权力、责任及义务,统一了监管标准,规范了金融市场的运作。①这一系列立法措施宣告了英国传统的以自律性管理为主的金融监管体制全面让位,为英国适应新世纪金融业的发展和监管,提供了一个空前崭新的改革框架。

(三)德国:“全能银行”模式

德国金融业的一个典型特征是“全能银行”。然而,90年代德国金融业在内外竞争的压力之下,也开始寻求改革之路,将原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三个机构合并,成立了金融监管局,根据原有的《德国银行法》、《保险监管法》和《德国证券交易法》三部实体法,履行对德国金融业统一监管的职能。金融监管局的监管目标主要包括:第一,确保德国金融业整体功能的发挥;第二,确保德国金融机构的偿付能力;第三,保护客户和投资人的利益,从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二、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

在金融全球化这个大背景下,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都经历了从20世纪80年代的自由到90年代的监管的回归,这是监管下的自由和自律基础上的监管。各国的金融监管立法都是顺应国内国际金融的产物,这种法律制度的趋同也表明全球金融监管正朝着国际化的方向发展。

(一)强调安全与效率并重的金融监管目标

20世纪70年代以前,国际金融管制主要侧重于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进入70年代之后,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传统的金融管制法案逐渐显得不能适应需要。各国的金融监管当局积极应对这一趋势,调整监管目标,开始越来越注重金融自身的独特性,金融监管实践向着管理金融活动和防范金融体系中的风险方向转变。各国通过金融立法改革,从单纯强调金融安全转而强调安全与效益并重的目标。

(二)强调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的转化

国际金融的发展趋势和本质要求是由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功能型监管是在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内,由专业分工的管理专家和相应的管理程序对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进行监管。功能型监管的优点在于管理的协调性高,管理中的盲点容易被发现并能得到及时处理,金融机构资产组合总体风险容易判断。

(三)强调从分离监管到统一监管的转变

统一监管体制是指由统一监管主体对从事银行业、保险和证券不同类型业务的金融机构实行统一监管,有利于判断混业金融机构的总体风险。统一监管具有如下优势:①可以消除监管死角;②如果监管内容类似,可以提高监管效率;③可以降低分业监管带来的信息分享成本;④可以充分利用人力资源;⑤可以避免因监管机构的不同而带来的监督程度和监管力度的差别;⑥有助于加强对混业经营金融集团的监管。

(四)强调外部监管与自律监控的结合

金融监管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来实施,主要包括政府的外部监管和金融机构的自律监控两个方面。1998年2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了《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原则》,提出了评价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14条原则。这些原则及于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内控制度进行监管以及健全内控制度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五)强调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

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长期以来,巴塞尔委员会一直努力在两个领域内展开工作,一是制定共同的监管最低标准,供各国监管当局遵循,以求达到监管标准最低限度的统一。二是划分东道国与母国的责任。1997年,巴塞尔委员会推出了适应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新文件-《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同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致力于把10国集团(BIS)多边安排的成功监管扩展到越来越多的对金融体系有重要作用的新兴国家,以加强国际金融体系。在充分合作基础上的全球化监管已是大势所趋。

三、对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启示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相对而言,金融监管立法还比较薄弱,面对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的新的变化,当前我国金融立法应重点做好以下几点。

(一)金融监管在重效率的同时还要兼顾安全

金融监管要处理好安全和效率关系,要两者并重。金融创新能够推出新的具有吸引力的金融资产,使市场工具多样化,有助于建立一个发达的金融市场,但同时金融创新也带来了巨大的金融风险,如监管不力,则会有害金融市场。尤其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金融创新还停留在初级阶段,发展潜力巨大,在金融过程中,必须处理好风险防范与金融创新的关系,既不能以风险为由抑制金融创新,也不能为创新而忽视风险防范。

(二)监管体制须不断完善以避免落后于金融创新

我国金融监管采取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 ,货币监管职能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 ,机构监管职能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行使。这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已不应国际金融的全球化的现实。在金融场日益全球化及金融创新产品日益复杂的今天 ,传统金融场之间的界限已经淡化 ,跨市场金融产品日益普遍 ,跨部的监管协调和监管合作显得日趋重要。因此 ,我国必须加金融监管方面的立法 ,确立新的金融监管体制。金融监管逐渐实现由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的过渡及由机构性监管功能性、目标性监管过渡。

おげ慰嘉南祝

[1]贺小勇,金融全球化趋势下金融监管的法律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

[2]唐双宁. 21 世纪国际银行监管新趋势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研究 ,2001. 1.

篇6

一、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首先,存在监管立法空白。我国颁布的金融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和《外汇管理法》等,但是这些法律未能涵盖金融业的全部,金融立法在某些领域还是空白。尤其是随着金融电子化、网络化的发展和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传统的以有形金融为调整规范对象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受到了严峻挑战。其次,存在监管盲区,我国“一行三会”垂直管理的金融监管体系,造成的必然结果是各监管机构只负责其业务模块下的金融监管。在多头监管没有具体的措施可依的情况下,常常使得被监管机构无所适从。一方面可能导致监管过度,监管资源浪费,另一方面又可能存在各监管机构推诿扯皮,责任不清的现象,导致监管盲区的出现。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演变,有些新业务将会处于不同金融机构的业务边缘,如储蓄保险、储蓄国债等,这些业务的监管机构是否明确将是监管是否有效的前提。

(2)金融监管手段落后,监管效率低下。我国的金融监管是一种权力监管,即行政命令式监管。在这种监管制度之下,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只要金融机构按照金融监管当局的要求去做,就会降低风险而增加收益,反之,就会增加风险,但却不一定能得到更好的回报。如果中央银行监管力度不够,就会造成金融机构无序竞争,一方面会提高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另一方面也影响了金融秩序和金融环境,加大系统性金融风险发生的概率,大大降低金融监管的效率。

(3)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和自律机制建设不完善。金融机构内控方面,虽然建立起了自我管理机制,但机制不完善,运行不佳,存在着很多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管理层对金融风险的认识不够,尤其不能与时俱进应对金融业涉足的新业务及新领域;其次,管理层内部以及不同管理部门之间缺乏有效信息沟通,风险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缺乏及时的沟通和信息交流,导致风险发生后不能尽快规避和解决;第三,基层违规操作现象严重,操作风险加大;第四,缺乏有效的稽查制度,内部审计组织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

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有效措施与途径

(1)健全和完善金融监管相关的法律体系。一是加紧清理和重建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同时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等新的金融法规,还应加强金融创新方面的立法,使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能够涵盖所有的金融领域和金融业务,尽可能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二是扩展金融监管的内容和范围。范围上可以使监管包含各类金融机构从市场准人到市场退出的全部业务活动。改变我国目前主要针对金融机构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金融监管方式。内容上有必要在监管体系中将金融行业内更多的表外业务和创新业务纳入监管评估乃至审批体系内。

(2)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监管,提高监管效率。21世纪是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现代科技对于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影响已渗透到各个层面,因此充分运用现代科技为金融监管服务是金融监管机制发展的必然趋势。

(3)加快建立切实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为适应我国分业监管下的金融混业经营发展趋势的需要,有效解决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问题,我国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应切实加强沟通、促进协调,提高监管效率。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需要法制化和规范化,对特定业务和特定领域实施联合监管和综合监管。虽然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已经建立了“ 联席会议制度”和 “高层定期会晤制度”,但其监管效果不明显。有鉴于此,我国可建立一个跨部门进行监管协调的长效机制:由各个核心部门组成一个金融监管协调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4)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国务院日前下发《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同意发改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强调加快建立和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研究建立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预警、评估体系和处置机制。择机出台并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推动实施银行业新监管标准。

(5)妥善处理好金融自由化、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金融自由化、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并没有否定金融监管的基础,相反还强化了金融监管的现实性和必要性;金融监管同时也促进了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金融监管要努力实现效率目标与安全目标的适当平衡,金融监管要为金融发展和金融创新创造有利的监管环境,并且要有利于提高我国的金融国际竞争力,但是同时也要防范金融风险和避免危机的发生。为此,应该实施渐进式金融自由化改革,并在改革过程中不断改善金融监管的方式和质量,充实金融监管的内容。

(6)丰富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加强金融业自律监管。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方式主要采取的仍然是行政监管方式,为提高监管效率,应该在行政监管的方式上,不断增强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督约束以及行业自律的作用。金融行业自律,是金融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一种民间管理方式。它可以提高行业内部的管理,有效地避免各主体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规范其行为,促进彼此的协作,与官方金融监管机构一起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因此,行业自律也是金融监管的重要方面。

篇7

关键词: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金融监管体制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8-0-01

一、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概述

金融监管是指金融管理当局运用一定的监管手段、采取一定的监管方式,对金融机构及经营活动、金融市场及交易行为等内容进行监督与管理。

目前,金融监管的目标主要有三方面:一是维持金融安全稳定和良好的金融秩序;二是防止金融业的垄断和保持金融效率;三是保护投资者和存款人的利益。监管当局主要从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市场运作和市场退出等方面,遵从监管主体独立性原则、依法监管原则、监管与自律结合原则、风险性监管原则、母国与东道国共同监管原则等进行监督与管理。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我国中央银行金融监管主要内容有:货币政策执行、风险控制、存款保护、支付体系安全、市场准入等。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

目前,金融监管体制主要有三种:统一监管体制、不完全统一监管体制和分业监管体制。我国采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即以中央银行为核心,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各司其职的分业监管体制。国务院是金融监管的主体,各个金融监管部门在国务院的授权下发挥其监管职能,中央银行主要负责金融稳定和宏观调控。随着我国金融混业经营趋势的逐步显现,尽管在2004年,三大监管机构公布了《三大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以初步构建各个监管机构在混业经营领域的分工合作机制,又于2008年,国务院《中央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使“负责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被添入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之中,但是,我国分业监管体制中仍然存在着众多的缺陷。

1.分业监管使得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并存

一方面,混业经营使得银行、证券、保险业的可替代性和趋同性日益加强,因而削弱了分业监管的基础,监管难度加大;另一方面,金融领域的创新却日新月异。这些都使得中央银行难以及时制定有效的监管措施,会在一定时期内出现监管的真空。同时,在“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下,不同业务的交叉又使得新的监管方式的推出需要多方面的协商,加大了监管的成本,降低监管的效率。

2.监管程序的侧重点不合理

我国监管部门对于金融的监管过分侧重于新网点,新业务,增资扩股增资等方面的严格审批,而忽视了保护投资人的权益。因此导致银行业务范围的狭窄,不能较好地分散风险。

3.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立法滞后。主要表现在:(1)我国立法通常是在成立机构、行使职权之后,并且法律、法规都是以行业为基础,针对各个专门业务层次的监管,立法层次较低,缺乏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协调体系。(2)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数量较多,但部分实用性差(主要是因为出现问题后相关部门才进行采取政策措施)并且重叠和矛盾多,因而金融监管的及时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受到阻碍。(3)我国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4.中央银行与银监会的行政级别无差异

中央银行与银监会同属正部级单位,行政地位无差别,但是,从监管职能上看,银监会应当从属于中央银行,在中央银行的统一协调下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目前,在二者行政等级相同的情况下,银监会与央行因有各自独立的行政监管权限,可能导致缺少部门间的沟通协调,造成监管在某些环节的效力不足。

三、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议

1.改革我国现有的监管体制

在我国混业经营日益显现的情况下,单层多头的分业监管模式已不再适用,对于不同金融机构的交叉性的业务,应当按统一标准进行统一监管,即采用功能监管模式,是金融监管由机构监管模式向功能监管模式转变。如可以让央行牵头,建立及时磋商协调机制,相互交换信息,待时机成熟后,再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统一在一个全国性的综合性的金融监管机构内,从而解决金融机构分类监管各自为政,沟通协调困难的问题,而且能够覆盖我国各类金融机构,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的局面。

2.调整监管程序侧重点,借鉴美国“宽进严管”的先进理念

“宽进”指宽市场准入,“严管”指严金融监管。“宽进严管”可以使更多市场主体参与到金融市场竞争中来,促进金融市场的多元化和创新业务的发展,同时,宽市场准入可以降低市场进入的门槛,有利于抑制寻租腐败现象的产生,降低国家审批成本,提高审批效率。

3.完善金融监管相关法制建设

人民银行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法律基础和保证是严格的金融立法,借鉴国际金融监管的成功经验和理论基础,在我国金融监管未来发展方向的规划之上,必须科学的建立起金融监管法律体系。(1)系统清理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坚决废止已不能适应金融发展需要的法律法规,重新修订不很完善的法律法规。(2)补充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存款保险制度立法、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立法及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立法等。

4.提升中央银行行政级别,强化中央银行权力

提升中央银行行政级别可以增强央行对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的威慑力,避免由于行政级别的无差异性而导致央行与三会监管目标不一致,引导三会在中央银行的指导下开展监管工作,提高监管的效率。

参考文献:

[1]陈成.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问题研究.法制与社会,2010(05):105.

[2]刘小芳.金融危机下对中国金融监管的思考.金融与保险,2010(04):84-85.

[3]曹慧,张向胜,李利华.中美金融监管模式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宏观经济观察,2010(06):11-12.

篇8

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经历了:全面计划控制阶段、资源控制阶段和在保持一定的政府控制下向市场化转化的阶段等三个阶段的发展,已逐渐形成了以银行法为核心、以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为原则的监管模式。具体的表现为:建立了分业监管的金融管理体制,保证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三会的明确分工和相互协调;逐步建立了以《中国人民银行法》为核心的金融法制体系,保证了金融监管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构建了金融安全网,通过存款风险制度等措施能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市场的秩序;在监管内容上,强化了对合规性等方面的监管;在具体的监管业务上,长期依据强制性行政命令进行监管。

2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尽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取得了很大的发展,逐步实现了现代化、市场化和国际化,化和国际化,成绩斐然。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我们进行研究,如:

2.1金融监管的相应法规还不完善虽然,我国已有不少与金融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还是缺乏规范性和灵活性,相应的透明度也不高,仍需要进一步的完善。3.2缺乏对金融风险的监管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是监管银行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而对银行日常经营中的风险监督却不规范,相应的管理办法也不够完善,通常会忽视对银行的经营能力、盈利能力等指标的考核。

2.3监管方式过于单一银行通常只注重重点监管和非现场监管,而不重视日常监管和现场监管。但是,非现场监管只对数据、资料的收集和汇总,缺乏深入的分析,并不能得到对实际情况的深刻认识;重点监管只有以日常监管为基础才有意义。

2.4金融监管的透明度不够透明度是金融监管的基础,也是金融规范化的重要标志和主要内容。然而,目前我国许多金融机构对信息披露的意识较为淡薄,甚至存在不规范和编造虚假信息的现象,这些都给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了危害。同时,金融监管机构的执法透明度也有待加强。针对以上问题,为了更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定,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来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2.5完善关于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为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和运行,必须保证监管法律先于金融业的发展,这样才能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因此,立法部门应根据金融市场的发展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及配套实施细则,切实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2.6鼓励金融创新,加强金融监管对金融衍生产品进行创新会带来很多积极的作用,如分散和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提高工作效率等。但是如果相应的监管措施没有随着金融衍生产品的增多而增加,金融衍生产品就会产生极大的消极作用,其分散风险的链条也可能会转变成传递风险的途径,从而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因此,要想保证金融市场的健康和稳定发展,必须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加强金融监管,从而将金融风险置于可操控范围内。

2.7构建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体制金融创新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开放,使得分业监管体制中的空白区域逐渐增大。为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效果,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增加各方的合作,实现各方信息的共享,并注重对监管资料的整合。

2.8在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的同时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金融信息的透明度和对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保证金融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要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效益,我国应尽快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3结语

篇9

伴随着金融开放和金融全球化市场的日渐形成,不仅导致了许多全新的超国界的金融形式的出现,而且使得各国金融面临着接受外国金融机构渗入和融入到国际金融市场的新形势,这些新的金融形式和条件无疑会使我国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必须面临金融国际化和市场化的压力与挑战,亦即金融服务业的开放必然蕴含着更多的风险,而对这些风险加以有效监管,实现国内金融的安全与稳定已经成为在金融开放条件下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一、金融开放条件下国内外金融环境的变化呼唤有效金融监管

当前,国际金融市场错综复杂,变化莫测。影响市场不稳定的因素逐渐增多。各主要工业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放松了对金融业的管制,国际资本流动规模加大,国际资本市场的资本流动每天超过1万亿美元。并且流动速度不断提高,而且各国利率、汇率和股价密切联动,金融资产日趋证券化,衍生金融工具层出不穷,各国金融市场日益融合成一个全球性的大市场。由于在这个市场上资本流动速度和金融市场的价格传播速度在现代信息科学技术的装备下大大加快,金融市场更加一体化和复杂化。国际金融环境变化的另一主要方面表现为国际金融与世界经济的脱轨,即真实经济与虚拟经济的脱节。虚拟经济的高速增长,造成金融流量远远超过实物流量,使得大量游资涌向金融市场去寻找出路。目前全球每年的国际贸易总数达到4万亿美元上下,但资金的流动却在100万亿美元左右,说明有大量游资游离出生产领域,寻求套汇、套利、套期保值。国际金融的系统风险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并扩散,成为全球金融稳定发展的大敌。在全球化的国际金融环境中资金可以迅速大量地在各市场间转移,尤其是现代电子技术与金融结合而导致的货币电子化和银行虚拟化趋势的出现,要想迅速了解资金在各市场上的情况并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具有相当的难度,这也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金融开放条件下我国金融监管的目标取向

金融监管目标的正确选择直接关系到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金融监管的目标各有所异,但根据国际银行业经营发展的经验和我国现阶段的具体情况,我国在对外开放过程中金融监管目标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证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着力提高国内金融机构的竞争力

长期以来,国内金融业一直由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高度垄断经营,管理水平低,服务意识淡薄,金融创新动力匮乏,整体发展水平已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要求,打破垄断,鼓励竞争势在必行。而我国开放金融服务业的关键是在引入和强化竞争机制的同时保护和提高国内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因为发达国家在金融服务领域占据着垄断地位。若按照WTO的要求,落实国民待遇原则,外资金融机构与国内金融机构从分业竞争转向同业竞争,以金融创新为核心的服务水平的竞争将使国内金融机构在强大的竞争对手面前险象环生,危机四伏。在这种情形下,保证银行业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切实提高国内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便成为金融监管的首选目标。

(二)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建立一个竞争有序的金融体系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普遍法则,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市场效率的一个必要条件。而无规则的金融竞争则会导致金融秩序的紊乱,甚至削弱金融体系为社会公众提供金融服务的能力,或导致大规模的银行集中和垄断,不仅不会提高金融效率,反而扰乱金融秩序,致使银行业的风险系数加大。我国商业银行及其他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在过去的长期经营中法律意识淡薄,恶性竞争现象时有发生,违规经营被当成生财之道而屡禁不止,某些金融机构擅自提高存贷款利率,扩大经营范围,欠缴法定存款准备金,以信托存款名义从事一般性贷款业务,以拆借名义做短期贷款业务,挪用客户保证金进行自营业务,以回购、返售名义买空卖空等等。可见,在金融开放条件下的金融监管强调市场的有序性是至关重要的,否则就会形成一个怪圈,一边是市场的开放,另一边却是恶性竞争和破坏竞争行为的不断升级。

(三)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这是我国金融开放相对幼稚阶段尤其要强调的一个监管指标。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央行在监管实践中应积极借鉴和学习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经验。首先,鼓励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参加同业公会,从而加强同业自律和行业管理。在此基础上,央行对于银行同业公会的章程、公约,主要责任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监督各类银行公会认真履行其职责,对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损害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的行为及时纠正或处理。其次,加强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管理。市场退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避免的事情,但由于金融机构在一国经济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客观上已经决定了其退出可能会在一定范围内引起震动。所以l在我国社会公众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央行的监管更应从降低风险入手。最根本的还是从制度上加强防御风险的能力,重在鼓励金融机构实行股份制改造或按合作制规范运作;鼓励中外金融机构兼并收购,减少其破产倒闭;或通过组织投资人注资、金融机构相互援助和协调地方政府等办法,尽最大可能化解支付风险;再次,提倡中外金融机构开发和运用防范风险的金融衍生工具,如金融期权、货币互换、掉期等等,以避免和减少损失。

(四)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尤其是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

银行是一种中介机构,是以负债经营为特点的高风险企业。我国商业银行负债经营的风险远远大干国外商业银行,原因在于我国商业银行的负债主要来自于居民储蓄存款,且中小储户占绝大多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银行受利润动机的驱动和迫于竞争的压力,难免过度承担风险,一旦破产,将损害储户和其他客户的利益,严重者造成社会动荡。为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尤其是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中央银行的监管目标应以此为重。从这一角度出发,抓紧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已迫在眉睫。

三、准确把握开放条件下金融监管的重点

金融监管的重点之一:银行坏账。对银行贷款行为监管不力会导致大量坏账的产生,而金融监管的疏忽使其进一步演化成为危机。泰国的教训已经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金融开放条件下更应注意国内金融体系的完善和抗风险能力,加强对国内金融机构的监管。其中银行坏账即不良资产的监管是一个重要方面。不良资产是指由于经济、行业、

国家等外部因素发生不利变化,或因借款人或交易对手自身经营,管理状况恶化,而导致银行的信贷资产存量中潜在损失风险较多的资产。发展中国家由于要保持经济高速发展,往往会放松对放款的管理,存在许多审查不严或质量不佳的人情贷款,而政府为了推动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又多以行政命令或指令性计划要求银行向公司、企业发放大量贷款,其中很大一部分成为呆账、死账。大量呆账、死账给银行体系的健康运行带来了很大困难,金融危机的爆发点便形成于此。

金融监管的重点之二:国际游资(投机资本)。作为国际资本流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投机资本对于活跃国际金融市场及促进国际资本的全球合理配置具有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但同时,投机资本四处乱窜,极大地增加了国际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因此,如何合理利用国际游资,并对其投机性加以限制,对其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投机手段实施某些必要的监管,是亚洲金融危机过后全球都在思考的问题。国际投机资本与一国金融市场的开放程度和过程存在着很密切的关系,伴随着我国金融自由化、国际化改革的深入,将越来越有利于引进更多的国外资本,国际游资也必然通过各种合法的或不合法的渠道涌入。而在缺乏一种规范的全球性金融监管体系的条件下,中央银行的监管变得尤其重要,也尤为困难。难处在于不能有效识别国际短期资本中哪些是贸易资本,哪些是投机资本,从而对投机资本的消极影响做到防患于未然。

金融监管的重点之三:外资金融机构。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跨国银行监管乏力而导致的国际金融风潮此起彼伏,与发生危机的跨国银行有关联的各国金融市场不同程度地受到冲击。我国引入外资金融机构同样也不可避免地面临两种挑战:一是由于跨国银行总行或设在其他国家分支机构经营失误而负的连带清偿责任;二是跨国银行在我国的分行违规经营导致的金融动荡。因此,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成为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核心问题之一。

篇10

    论文摘要:本文主要对后金融危机时代对我国金融监管的新要求进行了一些探讨。首先简要的介绍了金融监管的缺失对此次金融危机所应负起的责任,接着对金融危机后我国金融监管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最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建议。   

引言 

此次发源于美国的国际金融危机无异于一场发生在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大地震,给世界经济带来了极其严重的损失。人们在扼腕叹息的同时,也在反思:一向自诩拥有世界最健全市场经济制度的美国为何会发生如此严重的金融危机?时至今日,国际社会已经达成共识,那就是金融监管的缺失为此次金融危机埋下了祸根。而美国的监管体系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无疑为我国金融监管再次敲响了警钟。 

一、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金融监管所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来看,我国金融体系在此次金融危机受到的影响相对较小,一方面是因为我国金融机构在金融创新方面的能力相对较弱,全球化程度也相对较低,尚未能够深入地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从而侥幸躲过一劫。另一方面是因为中国人民银行一直很重视金融监管,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随着金融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随着中国经济金融的快速发展和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在金融监管上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也将越来越明显。当前,中国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市场准入的限制导致国有资本为市场主导的局面 

市场准入监管是金融业监管的重要环节之一,是确保金融业安全的第一道关口。在我国,一个稳健有序的金融体系应是以国有金融机构为主,国有金融机构、民营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相互竞争共同发展的格局。但是在我国,不管是开拓相关金融新业务,还是设计新金融机构等,都必须要经由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执政部门担心机构的过度准入会导致无序和失控,从而不断提高金融市场准入门槛,导致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垄断地位不断加强。 

(二)退出机制不完善使得金融机构道德风险不断积累 

一个完善的金融市场,应是准入机制与退出机制并重的市场。目前,我国在金融法规方面日趋完善,并且出台了多不的金融法规,但是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着一些缺陷,尤其是在对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上,还缺乏相应的推出机制。所以,当金融风险暴露的时候,金融监管部门职能通过行政手段强制关铝来解除金融风险,而在救助和关闭金融机构过程中的个人债权也通常由政府垫付,这种举措不仅加剧了主要债务人的道德风险,还有可能诱发金融机构的盲目扩张,累积金融机构“大而不倒”的道德风险。 

(三)监管手段落后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在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上的能力存在明显的不足;在监管制度上的可操作性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并且相应的惩罚措施单一;在存款保险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银行评价制度上还存在着明显的缺位现象,并且监管的透明度相对较低;监管的信息化程度低,监管软件开发不足的现象也非常突出。 

二、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金融监管的完善 

(一)加快建立合规风险管理机制的脚步 

(1)建立正确的合规性监管理念和方法。金融监管部门应转变传统的合规性监管的方法与理念,充分发挥监管的导向作用,积极音带和督促中资银行风险管理体制与机制的建设,促使监管与合规产生有效的互动。首先要明确重点,将监管重点转向外部督促和外部评价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机制的建设状况,引导银行积极的参与合规风险管理机制的建设。二是对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要进行深入的分析,并且及时的向银行提出改建意见,督促银行进行改进。 

(2)制定出台“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导手册”。相关监管部门要根据中资银行的实际情况,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导手册》,以进一步明确银行内部的合规责任,以及相关合规部门的地位、作用、职能结构等等,从根本上保证银行合规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完善并实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 

首先是,完善银行的风险预警机制,以便为商业银行的退出奠定相关基础。银监会应该在借鉴国际银行相关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完善我国银行的风险评预警体系,要确定问题银行和重点的银行监控对象,并且建立这些问题银行的风险管理档案,以强化对整个银行体系的监管。 

其次,要充分发挥市场手段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过程中的作用,改变现有的行政强制干预。银监会应该积极创造条件完善市场为基础的处理手段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中的作用,逐步减少政府在这个过程中的直接干预。 

(三)完善金融监管方式和多样化监管手段 

(1)由合规性监管为主转为合规性监管与风险监管并重。风险监管与风险控制不能适应金融创新发展的要求是引发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而风险监管是中国金融体制不断进行市场化和国际化前进的要求,也是实现我国的金融稳定以及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根据当前中国金融机构的具体情况,此种金融监管转移的过渡,可以从完善金融法规制度,填补法律漏洞,通过行政手段规范金融机构经营着手,并逐步通过市场调节预防,分散或转移风险。 

(2)提高银行监管手段技术含量。改变现阶段计算机仅运用在办公自动化和支付清算系统,要加大对监管操作方面运用的投入;重视监管软件在监管工作中的运用,并加强监管软件开发;加大投入,提高跨地区、跨国境共享监管信息的电子化程度。 

三、总结 

对金融金球化的发展未来和金融监管创新还存在很多不确定性,我们尚不清楚未来的正确方向。但是,只要充分尊重金融发展规律,形成以金融创新为主导的金融监管理念,按照金融创新的发展规律,完善各种对策,就能够有效地促进我国金融体系的健康快速发展,确保我国在这次金融危机中受到的影响降到最低,从而更稳更快的良好发展。 

参考文献: 

篇11

[关键词]银行;金融体系;信息化;监管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6.073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6-0-02

0 引 言

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的银行金融领域也逐步地加快了信息化的进程。可以说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银行金融监管得到了飞速增长。银行金融属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之一,对我国经济发展、国民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对我国来说,做好银行金融监管方面的管理对我国整体经济运行情况的作用尤为突出,其直接影响了我国经济能否健康的顺利发展。金融监管是金融各项政策中的关键组成内容,能够有效地改善银行金融行业管理运转的方式,为了确保银行金融的快速发展,解决好银行金融监管方面的问题,必须要做到银行金融监管方面的高效化、规范化,这也是符合现代化银行金融发展的基本要求,并且能够逐步发挥出广大银行金融对经济的推动作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出现,使当前的国际金融经济形势一直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时常出现一些局部金融系统秩序失控的严重问题。在面对外界和内部金融体系的影响和冲击时,我国金融银行业仍然能保持一定的稳健秩序,并整体上体现了较为良好的运行态势,这主要是因为我国信息科技的大力支持,尤其是信息技术在银行金融监管方面的广泛应用和发展。

1 银行金融监管信息化的重要意义

1.1 有利于提高银行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银行金融监管系统的信息化有利于促使银行金融监管过程的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分开。一般来说,银行金融的非现场监管过程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公开性,它是在后台进行全部银行业网点等机构的金融数据进行集中采集处理,然后由专门的管理人员对其数据进行审核、检查和公开披露。这样有利于实现对银行业机构数据的汇总分析,大大地降低了银行金融监管的成本,保证了一种持续性的监管方式,实现了银行金融监管的全面性以及系统性。而对于现场检查来说,银行金融监管系统的信息化凸显了现场检查的针对性。这可以在很多方面与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形成一定的数据信息共享,大大地提高了对违规问题以及专项风险的分析深度,全面地监管了整个银行的业务流程。

1.2 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服务

对于银行建立的客户风险信息管理系统来说,这有利于银行实现对大额贷款客户的全面分析和掌控,同时也实现了跨行的数据汇总及分析功能。通过信息系统对客户信息的联网,能够定期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给出警告和提醒,有利于银行及时掌握个人客户信贷不良的信用信息服务。这种方式显著地降低了银行对客户的盲目性,有效地改善了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有利于提高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有利于风险控制以及预警一体化。各类系统综合应用能够及时有效地发现其中存在的一些风险,同时信息共享系统也能及时地发现企业在银行监管部门和国税管理部门的数据信息差异,加强了不同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实现了数据支持服务。

1.3 有利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管理

一般来说,银行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均是按照国际通行标准的设计理念以及思路开展的,这也符合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的风险管理目标,而银行金融监管体系监控标准的制定以及对信息的掌控,能够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银行金融现场检查系统信息化可以跟踪整个业务流程,及时发现银行流程的疏漏,为内部的流程管理提供了依据。且银行金融监管系统信息化能够随时按照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重点改造和升级,显著提高银行金融自身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2 在落后地区银行金融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调查发现,部分比较落后的地区仍然没有实现银行金融监管方面的信息化,忽视了信息化的重要性,没有积极利用信息化开展实际的银行金融监管方面工作。目前一些地区银行金融监管管理并没有实现明显的信息化,长期以来,从事银行金融监管管理工作的人员存在一些个别缺乏专业知识的现象,一些银行是通过干部银行金融监管工作,没有专业的监管人员从事银行金融监管管理工作,使现今仍有很多地方的信息化普及程度有待提高,银行金融监管管理工作不够规范。很多地区的银行金融监管方面仍然采用人工查账的方式,这样不但工作效率低下,而且对后续的监管工作也带来了很多不便,不利于统一的监管和处理。由于人工监管和信息化监管的方式及内容不同,因而不利于银行金融监管方面的统一发展。

2.1 银行金融监管流程不规范

在银行金融监管管理中,现场检查是基础,是银行金融规范管理的保证。然而现在银行金融监管管理存在一些现场检查问题,很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现场检查不够重视,把关不严,造成许多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出现。比如,现在部分地区的银行存在违规的形式化检查以及不合规定的招待支出,这些都是不符合规定的流程,长此以往,将会在银行金融监管管理中带来不好的影响。因此,在银行金融监管管理中,必须要加大内部现场检查的管理力度。

2.2 银行金融监管制度不完善

银行金融监管管理一直以来存在的一个问题是监管制度不透明,未能实现民主全民监管。很多设置的自主监管委员会大多形同虚设,银行金融监管只是由部分人T安排决定,监管制度的公开化、规范化没能得到落实。还有部分地区的银行金融监管方式落后,仍然采用人工查证的方式,经常出现账目混乱、账务丢失的情况,给监管报表统计、计算等带来不便,使监管工作效率低下,资金管理不便利,人力资源浪费,给银行金融监管带来较大的影响。因此,规范银行金融监管制度,可以避免一些突况的发生,且完善银行金融监管制度,对促进金融经济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3 缺少专业银行金融监管人才和软件

近些年来,随着国家对银行金融管理的重视,逐渐将银行金融问题的解决作为我国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但是在现代银行金融发展中,专业监管人才缺失始终是值得关注的重点问题,一些银行的监管人员都是都由部分领导的,对专业知识比较匮乏。此外,银行金融内部的自主监管缺乏专业软件,监管工作效率低,容易出现突况。针对这些问题,基层的金融管理部门必须要争取各级支持,吸引银行金融监管人才,增加银行金融监管设备的资金投入,加大扶持力度。

3 推进信息化在银行金融监管中应用的策略

3.1 加强金融管理部门的引导,大力支持

在银行金融件管理中推进信息化就需要加大金融管理部门的支持。基层金融管理部门必须要争取各级支持,增加银行金融监管新设备的资金投入,加大扶持力度。地方金融管理必须要全权负责本地区银行金融监管信息化的发展推进工作,要注意加强信息化的日常宣传工作,做好信息化的落实工作。银行金融机构要采取成立领导小组的方式,负责本机构监管信息化工作从无到有的改革,在实际工作中充分应用信息化,提高银行金融工作的效率。

3.2 加大银行金融监管人员的信息化培训工作

银行金融监管的科学化、规范化,对银行金融监管信息化的专业人才也有了更高的要求,监管人员要懂得基本的信息化设备使用原则,尤其是与账目处理相关的操作,此外基本的信息化知识也是必须要有的。这就需要加大对专业监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专业人员的信息化素质,各基层金融监管部门应该统一招聘优秀的信息化人员,对员工进行专业信息化培训,明确金融监管人才信息化培训的重要性。需要注意的是,信息化人才培养目标必须要符合金融经济发展的需要,培养高素质专业型信息化人才,且不能让这一类型的监管人才从事其他工作,而是从事银行金融监管信息化的推进工作,着眼于在实际的监管,解决信息化实际问题。这就要求这些监管人才除了具有信息化的实践能力,还要有一定的信息化理论知识,在实践中进行应用和创新。因此,加强监管信息化人才培养符合银行未来发展的需求。

3.3 完善银行金融监管信息化制度

为了促进银行金融监管信息化发展,就需要不断完善银行金融监管信息化的相关制度,确保基层监管部门充分发挥其信息化监管职能。除此之外,金融监管部门也应该在政策上给予银行金融监管工作一定的支持,及时对银行金融监管进行调控,加强银行金融监管部门与其他基层金融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系,使其能够协调发展。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也必须要全权负责本地区银行金融监管的推进工作,加强银行金融监管信息化的宣传,并成立领导小组,使其负责本银行金融监管的信息化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保证银行金融监管的透明度。

4 结 语

我国部分地区银行金融监管管理没有实现明显的信息化,没有专业的信息化监管人员从事银行金融监管管理工作,导致现今仍有很多地方银行的信息化普及程度有待提高。但是,近年来,我国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银行业基本上已经实现了信息化的全面建设,在银行金融监管方面也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绩。信息化方面的创新,支持了业务的发展,也不断提高了风险管理的水平,加强了不同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全面监管了整个银行的业务流程。

主要参考文献

[1]姜建清.数据化、信息化时代的银行业变革[J].市场观察,2016(9).

[2]屠春枝.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分析[J].现代工业经济和信息化,2015(11).

[3]方智勇.商业银行绿色信贷创新实践与相关政策建议[J].金融监管研究,2016(6).

[4]潘静,柴振国.中国影子银行的金融监管研究――运用市场约束优化政府监管[J].现代法学,2013(5).

[5]马勇.社会自律文化、银行发展与金融监管[J].当代经济科学,2013(4).

篇12

在当今金融混业发展的大趋势下,金融产品创新,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不再明晰。金融发展与金融危机相伴相随,日益发展的金融业需要不断创新和加强金融监管。世界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各国为了应对金融创新,不断推动本国金融监管走向统合监管模式。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和创新,借也势必面临金融危机,因此借鉴发展潮流的统合金融监管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统合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改革;金融监管

一、金融监管的沿革

金融发展的历史总是与金融危机相伴相随。金融危机的威胁和破坏不断推断金融监管的发展和完善。1720年英国颁布的《泡沫法》是世界上最早出现的涉及政府金融监管的法规。

20世纪30年代,美国的金融危机使古典经济学倡导的自由市场经济理论受到了极大的冲击,一时间凯恩斯主义成为了当时的主流经济学指导思想。在凯恩斯思想的指导下,金融监管的重点转向对金融机构业务的规制。

20世纪70年代,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飞速发展,金融工具不断创新,金融投资规模急剧膨胀,金融机构及其活动对效力的要求日益彰显。这一时期,金融自由化理论成为金融监管理论的新潮流。

20世纪80年代,金融监管理论关注金融体系内部性问题。统一监管成为当时金融监管的一个重点。

20世纪90年代,由于大规模的金融危机爆发,金融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各国监管部门的重视。在金融监管理论方面,以斯蒂格利茨与青木昌彦为代表的金融约束论以及罗伯特﹒默顿提出的功能性监管理论产生了较大影响。各国纷纷推动本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改变以前分业监管体制的模式。1997年-19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以韩国和日本为代表的一些亚洲国家也开始检讨自身的金融结构和金融监管体系。2006年日本制订了《金融商品交易法》。2005年,韩国将资本市场监管法律统一称为《资本市场整合法》。

21世纪的今天,金融全球化、金融创新、金融自由化推动着不同监管模式的逐步趋同。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对传统金融监管体制不断提出挑战,转型经济和新兴市场的发展对国际金融业的监管规则也提出来新的调整要求。

二、金融监管模式

金融监管的模式随着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变化而变化。银行、保险、证券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和交叉,金融经营模式分为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分业经营就是银行、保险和证券行业只能经营各自的业务。混业经营模式下,银行、保险和证券行业可以经营不属于自身营业范围。与金融营业模式相对应,监管体制也分为分业监管和混业监管的类型。总体看来,监管模式可以分为“统一监管模式”、“分业监管模式”和“混业监管模式”三种类型。

(一)统一监管模式

统一监管模式,是指金融监管权集中在一个机构,不同的金融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均有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挪威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统一监管模式的国家。2000年6月14日,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颁布,确立了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是英国唯一的独立的对金融业实行全面监管的执法机构。

(二)分业监管模式

分业监管模式,是指不同的金融领域按照银行、保险和证券业务的不同,分别设立不同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监管机构之间分工明确、权责清楚、互不干涉,对于交叉的金融业务由双方互相协商解决。

(三)混合监管模式

混合监管模式是未来适应金融混业经营发展的需要,对统一监管和多头分页监管模式改进后的一种模式。其优势在于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监管机构之间的竞争与制约,各监管主体在其监管领域内,保持了监管规则的一致性。

三、金融业统合监管的必要性和金融监管国际立法变革

(一)金融业统合监管的必要性

1.金融混业经营推动金融产品创新,使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不再明晰。美国金融危机爆发后,以高盛和摩根斯坦利转型为银行控股公司为代表,金融混业经营进一步强化。金融控股公司都是一个大的集团,如花旗集团,既有银行、证券、期货,还有保险,委托理财业务。中国的平安集团、光大集团和中信集团,其经营范围涵盖银行、证券和保险三种业务。金融产品的混合和趋同,使得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从传统的单一业务转向多元。

2.金融市场的全球化程度加深,要求监管的高度统一和集中。随着外汇管制的取消以及全球电脑网络技术的进步,世界各主要经济体国家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经济关联系日益紧密,一国的金融市场的动荡对他国也带来巨大的冲击。

3.混业监管和分业监管容易造成监管真空和漏洞。由于分业监管,各监管机构之间管所属管辖范围的金融产品,对其他部门监管的金融产品望尘莫及。而监管机构的分散监管,又没有一个有效的兼容监管机制,所以容易造成监管真空,引发金融市场风险的扩大。

(二)金融统合监管的国际立法变革

英国,1986年通过了金融服务法,调整范围涵盖了针管、期货和保险等所有金融服务行业。1997年5月份,成立了英国金融监管服务局。2000年,又通过了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取代了金融服务法、银行法等多部法律,至此,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高度统一了金融监管职能,其监管模式进一步加强。

德国,2002年4月20日开始实施统一的金融服务监管法,同年5月1日根据该法设立了联邦服务监管局统一监管金融服务市场统一的监管机构和监管模式正式确立。

日本,20世纪80年代开始,日本就开始学习英国的金融立法。1998年成立金融厅,2001年金融厅上升为内阁府的机构,成为日本最高金融监管机构。2006年制订了金融商品交易法,取代了原来的证券交易法。

韩国,1998廿月份,韩国成立了金融监督委员会,2003年推进统一金融法的制定,2005年2月,统合国内证券交易法和监管法律,制订了资本市场整合法,并于2007年获得国会通过。

四、世界各国的统合监管对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启示

无论世界各国采取何种监管模式,其监管之目的,旨在通过金融监管实现金融业的高效、稳健和有序运行,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和协调发展。金融混业经营的国际大趋势是金融业发展的未来方向。我国的金融业发展和金融创新的路劲也是沿着发达国家金融业的路径进行的。各国为了保证金融业的安全,在面对金融混业的情况下,纷纷以统合金融监管的模式以克金融混业经营存在的漏洞和风险。我国金融的监管的路径当也不应另谋他路或“摸着石头过河”。

虽然我国混业经营的规模还远不如美国等发达资本国家混业经营的规模,但混业经营的深入发展必将不断推进我国未来金融市场混业经营的程度,从长远来看,统合监管是混业经营框架下的一个较好选择和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朱崇实.金融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美]罗纳德.l.麦金农.经济市场化的次序—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金融控制.廷煜,尹翔硕,陈亚中等译[M].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篇13

一、中国金融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

人行、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分工协作的分业经营和监管的体系是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监管体系,这种监管体系曾一度适应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需求,但随着金融市场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现行监管体系也逐渐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重复监管

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例如下设银行、保险、信托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或是同时从事银行、保险或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会受到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中的多个机构的交叉监管、同时监管和重复监管。由于各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和内容不同,其设定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方式也不相同,相应的监管结果也会存在差别,因此在对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的监管过程中极有可能出现冲突和矛盾。同时,由于三家监管机构处于同一级别,当出现冲突时,很难决定由哪一家监管机构做出决定性决策,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难以进行。因此,重复监管在一定程度上会提高混业经营金融机构的监管难度,降低监管效率。

(二)监管盲区

部分金融控股公司,其集团的控股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旗下拥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性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虽然母公司不开展金融业务,但母公司可以控制子公司的决策,从而在金融市场上活动。这种集团结构的复杂性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隐瞒公司内部信息,极不利于外部机构的监管,很容易形成监管的盲区。同时,由于分业监管体制下各监管机构之间也存在信息不对称,集团公司可以利用不同监管机构的差异化监管方式及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不畅来规避监管,形成监管的盲区。

另一方面,根据金融创新理论中的“规避监管说”,政府管制在本质上等同于一种隐性税负。这是因为政府的金融监管不仅会提高被监管机构的经营成本,并且限制了被监管机构的行动范围,无法获取规制外的巨大收益。在这种巨大收益诱惑下,金融机构会绞尽脑汁进行金融创新来规避现有的金融监管制度。所以说金融创新是会在特定环境背景下大量涌现的,而这些金融创新同时又是在现存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中国的金融市场,需要金融创新来创造活力,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金融创新,因此也亟需更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来覆盖这些监管盲区。

(三)中外差异

跨国或跨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由于所适用的会计准则存在差异,母公司的会计信息会存在真实性、重要性和准确性的风险,加大了监管机构的监管难度。同时,随着中国在国际市场上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金融市场对国际金融市场的影响十分显著,加之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寻求国外市场成为国内市场饱和情况下企业的发展战略,跨国公司逐渐成为企业的发展目标和方向,而中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逐渐无法满足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需求,这对于中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十分不利。

二、美国、台湾地区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经验

目前国际市场上的两种主要金融监管体系分别为分业监管体系和统一监管体系,美国一直维系分业金融监管的格局,台湾地区则已实现统一金融监管体系。

(一)美国

美国也曾经历过联邦监管和州监管并存以及不同联邦监管机构并存的混乱的分业监管模式。2008年,美国财政部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建议,针对不同时期提出了不同的改革目标。改革后的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有效性大大提高,目的导向的监管方式相比于原有的区分 银行、保险、证券的原则导向的监管方式,更加侧重于对金融机构的产品和风险进行监控,而不是简单地按行业进行分类监管,不仅弥补了过去监管模式下监管重复和监管盲区的缺陷,并且统一了监管的标准,使得金融监管更加有效。

(二)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曾一度实行以财政当局为主的分散的金融监管体系,21世纪初期,由于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日益增多,台湾当局为避免分业监管体系导致的重复监管等问题,改革实行垂直整合的一元化金融监管,于2003年设立了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台湾金融的主管机关,过去的监管机构则集中于金融管理委员会的统一管理之下。台湾实现了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同样统一了监管标准,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的问题。

三、中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建议

(一)找到合适的金融监管体系

从美国和台湾的金融监管改革经验来看,无论是分业监管还是统一监管,都可以解决我国现存金融监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但不可盲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市场以及经济、文化背景不同,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需要结合国情,选择适合本国的金融监管模式,设计出适合本国市场的改革方式,解决现存监管体系的漏洞。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面对日益复杂的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模式,需要明确的法律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界定,规范权力和义务,明确业务范围和信息披露标准,规范集团公司的行为,为监管机构创造出良好的监管环境和条件。

篇14

    论文摘要:本文主要对后金融危机时代对我国金融监管的新要求进行了一些探讨。首先简要的介绍了金融监管的缺失对此次金融危机所应负起的责任,接着对金融危机后我国金融监管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最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建议。   

    引言 

    此次发源于美国的国际金融危机无异于一场发生在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大地震,给世界经济带来了极其严重的损失。人们在扼腕叹息的同时,也在反思:一向自诩拥有世界最健全市场经济制度的美国为何会发生如此严重的金融危机?时至今日,国际社会已经达成共识,那就是金融监管的缺失为此次金融危机埋下了祸根。而美国的监管体系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无疑为我国金融监管再次敲响了警钟。 

    一、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金融监管所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来看,我国金融体系在此次金融危机受到的影响相对较小,一方面是因为我国金融机构在金融创新方面的能力相对较弱,全球化程度也相对较低,尚未能够深入地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从而侥幸躲过一劫。另一方面是因为中国人民银行一直很重视金融监管,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随着金融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随着中国经济金融的快速发展和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在金融监管上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也将越来越明显。当前,中国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市场准入的限制导致国有资本为市场主导的局面 

    市场准入监管是金融业监管的重要环节之一,是确保金融业安全的第一道关口。在我国,一个稳健有序的金融体系应是以国有金融机构为主,国有金融机构、民营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相互竞争共同发展的格局。但是在我国,不管是开拓相关金融新业务,还是设计新金融机构等,都必须要经由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执政部门担心机构的过度准入会导致无序和失控,从而不断提高金融市场准入门槛,导致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垄断地位不断加强。 

    (二)退出机制不完善使得金融机构道德风险不断积累 

    一个完善的金融市场,应是准入机制与退出机制并重的市场。目前,我国在金融法规方面日趋完善,并且出台了多不的金融法规,但是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着一些缺陷,尤其是在对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上,还缺乏相应的推出机制。所以,当金融风险暴露的时候,金融监管部门职能通过行政手段强制关铝来解除金融风险,而在救助和关闭金融机构过程中的个人债权也通常由政府垫付,这种举措不仅加剧了主要债务人的道德风险,还有可能诱发金融机构的盲目扩张,累积金融机构“大而不倒”的道德风险。 

    (三)监管手段落后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在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上的能力存在明显的不足;在监管制度上的可操作性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并且相应的惩罚措施单一;在存款保险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银行评价制度上还存在着明显的缺位现象,并且监管的透明度相对较低;监管的信息化程度低,监管软件开发不足的现象也非常突出。二、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金融监管的完善 

    (一)加快建立合规风险管理机制的脚步 

    (1)建立正确的合规性监管理念和方法。金融监管部门应转变传统的合规性监管的方法与理念,充分发挥监管的导向作用,积极音带和督促中资银行风险管理体制与机制的建设,促使监管与合规产生有效的互动。首先要明确重点,将监管重点转向外部督促和外部评价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机制的建设状况,引导银行积极的参与合规风险管理机制的建设。二是对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要进行深入的分析,并且及时的向银行提出改建意见,督促银行进行改进。 

    (2)制定出台“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导手册”。相关监管部门要根据中资银行的实际情况,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导手册》,以进一步明确银行内部的合规责任,以及相关合规部门的地位、作用、职能结构等等,从根本上保证银行合规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完善并实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 

    首先是,完善银行的风险预警机制,以便为商业银行的退出奠定相关基础。银监会应该在借鉴国际银行相关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完善我国银行的风险评预警体系,要确定问题银行和重点的银行监控对象,并且建立这些问题银行的风险管理档案,以强化对整个银行体系的监管。 

    其次,要充分发挥市场手段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过程中的作用,改变现有的行政强制干预。银监会应该积极创造条件完善市场为基础的处理手段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中的作用,逐步减少政府在这个过程中的直接干预。 

    (三)完善金融监管方式和多样化监管手段 

    (1)由合规性监管为主转为合规性监管与风险监管并重。风险监管与风险控制不能适应金融创新发展的要求是引发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而风险监管是中国金融体制不断进行市场化和国际化前进的要求,也是实现我国的金融稳定以及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根据当前中国金融机构的具体情况,此种金融监管转移的过渡,可以从完善金融法规制度,填补法律漏洞,通过行政手段规范金融机构经营着手,并逐步通过市场调节预防,分散或转移风险。 

    (2)提高银行监管手段技术含量。改变现阶段计算机仅运用在办公自动化和支付清算系统,要加大对监管操作方面运用的投入;重视监管软件在监管工作中的运用,并加强监管软件开发;加大投入,提高跨地区、跨国境共享监管信息的电子化程度。